首页 > 文章中心 > 审员制度

审员制度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审员制度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审员制度范文第1篇

近年来,县总工会经审会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工会经审工作需要,牢固树立“领导重视是前提保障,制度机制是基础保障,能力建设是核心保障”---“三大保障”的工作思路,主动争取领导重视和部门支持,不断健全经审工作制度机制,扎实推进经审组织能力建设,切实夯实经审工作基础,充分发挥了经审组织在“三个服务”中的积极作用。主要作法是:

一、主动争取领导重视支持

作为工会内部审计监督的经审会,领导重视程度决定着经审组织作用发挥。基于这种认识,该县经审会把积极争取领导重视支持作为开展经审工作的关键点,以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和推进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要求为契机,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工会经审工作形势与任务、目标与要求、思路与措施、问题和建议,及时向领导搞好工作汇报,定期汇报工作进展,主动争取主要领导的重视支持。在县总工会主席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该县经审工作条件和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一是在政治待遇上积极落实。按照省、市总关于“县以上总工会经审会主任按同级副职配备,享受同级副主席待遇,并进入同级党组”的规定,明确了经审主任的政治待遇。二是在工作环境上不断优化。改善了县总工会经审会仅有一名主任“光杆司令”和“无人员、无精力、无经费”现状,成立了县总工会经审办公室,明确了专职工作人员,添置了必要的办公设施,同时在县内公开选聘了2名具有独立审计资格、经验丰富的特约审计员,充实了工会经审工作力量;三是在组织领导上切实加强。成立了由常务副主席亲任组长,经审会主任任副组长的全县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并将经审工作纳入工会重点工作目标实行同部署、同考核;同时支持经审会从县总本级到基层工会开展全方位的审计监督,并积极在争取部门协作等方面创造条件;四是在工作经费给予支持。根据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和全县经审工作业务需要,将经审工作经费纳入了县总本级年度经费预算。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实实在在地支持,为经审会开展审查审计,切实履行工作职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二、着力健全经审制度机制

建立和完善经审工作制度机制,是推进经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的必要保障。近年来,该县经审会认真研究省市总关于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和健全经审工作制度机制,切实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努力实现“标准规范、制度规范、程序规范、台帐规范”工作目标,有力推进了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深入开展。一是在标准上规范。严格对照省、市总《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下发《竹溪县经审工作规范化达标建设标准》,为全县各级经审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了参照和依据;二是在制度上规范。先后建立和完善了经审会议制度、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审查审计回访制度、跟踪督办制度、组织建设“三同步”制度、特约审计员制度、业务学习交流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调研制度等一系列经审工作制度;三是在程序上规范。严格对照市总《关于贯彻执行〈工会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等六个工会审计规范的通知》文件规定,切实规范全县工会经审工作程序,着力规范各项审计行为;四是在台帐管理上规范。制定并下发《竹溪县工会经审工作台帐化管理办法》及《竹溪县工会审计通知书暨审计报告范本》等,县总工会经审会积极率先垂范,为基层经审组织建立规范台帐提供了参照样本。

三、扎实推进经审能力建设

审员制度范文第2篇

合议制度就是由多名案审人员、陪审员共同组成的案审小组,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县运用合议制度进行公开审理党纪案件首先是对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精选。通常适宜公开审理的案件主要有五类,一是本地有影响的大要案;二是案件调查部门与审理部门在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和量纪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三是适宜以案例开展党纪政纪教育的案件;四是申诉案件;五是其他一些需要或者适宜公开审理的案件。其次是做到设置周全。主席台设有主持人、主审员、协审员、陪审员、调查人、被调查人、辩护人、记录人等席位,呈半弧形排开;下面设有旁听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公检法司代表、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乡村的群众代表及其他党员代表参加旁听。再次是做到审理程序到位。先是调查人宣读被调查人所犯错误事实,接下来主审员征询被调查人意见,调查人和辩护人双方辩论,案审员、陪审员作现场调查,调查人、被调查人、辩护人三方作总结性陈词,旁听人员发言,中途休会15分钟,案审小组对案件进行合议,合议过程即每个成员各自发表意见和看法,共同审议案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案件审理结果进行表决,之后当场宣布审理意见。

*县推行运用合议制度公开审理违纪案件,不仅为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提供了一个良好示范,而且大大强化了监督的刚性,有效地避免了在案件处理中、主观随意、滥用权力等情况的发生,把运用合议制度公开审理的违纪案件办成“铁案”,同时,也大大提高了纪检监察干部政策业务水平和综合表达能力,为树立纪检监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深化以案说纪教育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县近年来的实践经验,我们就如何运用好合议制度公开审理违纪案件进行了以下思考:

一、贯彻两个基本原则,这是合议制度运用的要求

案审小组合议案件是公开审理案件最核心的部分,因此,如何使案审小组能够得到有效合理的运作,其结果将直接影响和决定着违纪案件公开审理的效能。而案审小组有效合理的运作,就是要在案审小组内部必须贯彻好两个基本原则。

1、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际上,合议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违纪案件公开审理中的具体体现。为了保证案审小组正确审定案件,并在案审小组内部意见不一时,必须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因此,在实践中,案审小组是多人参与,而且必须是单数。一般情况下,案审小组由案审人员和陪审人员五人组成,对有些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则往往由七人,甚至九人组成。

2、贯彻权利平等原则。案审小组审理案件时,主审员、协审员、陪审员之间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对于在审案过程中遇到的需要解决的有关案件的程序或者实体问题,均有同等的权利,特别是审议案件时,案审组成员不分级别大小,均有平等的表决权,发表的意见不受其他成员的左右和干预。这种平等是指案审小组成员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案审小组成员均有权参与案审现场调查,有权阐述自己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并表明相关理由,对案件最终处理意见有平等的决定权。

二、发挥三个核心功能,这是合议制度运用的目的

进行案件公开审理就是通过对调查证据进行质疑、认证的基础上来认定案件事实的,并根据认定的事实考虑如何适用党纪政纪,合议制能够发挥案审小组全体成员的集体智慧和力量,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思路,并作出正确的处理意见。因此,只要充分发挥合议制度的核心功能,那么通过运用合议制度公开审理的违纪案件就会成为“铁案”,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

1、发挥合议制对证据的认定具有更加客观、全面,防止和避免其他形式审理可能带来的疏漏和错误的功能。案审小组合议时,每位成员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所包含的客观成分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得到强化;与此同时,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则会相互“碰撞”,从而相互抵消,这就使得证据的最后认定更加客观、全面。再之,通过每位成员对证据进行充分的相互辩论,阐述相关理由,达到“真理越辩越明”之后,在此基础上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评议结果,从而使证据的认定做到更加客观、全面。

2、发挥合议制能保证适用的党纪法规更加准确、合理,充分体现公开审理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功能。由于案审人员对于案件事实的判断带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而且案审员的党纪法规理论素养、业务水平、理解能力等方面又存在不同的差异,因此,就决定了对于案审员在理解和适用党纪法规并作出处理意见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主观性,而且这种主观性的程度有可能会随着各种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的不同而加深。合议制不仅调动了每个成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发挥大家的主观能动作用,畅所欲言,想方设法,献计献策,多出主意;而且更重要的是减少或限制成员中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主观偏见,使正确的意见得到坚持,进而做到公正处理,维护党纪尊严,树立纪检权威。因此,在遇到如何运用党纪法规、适用哪些条款的情况下,通过案审组成员共同参与合议,可以发挥大家的聪明才智,集思广益,避免运用党纪法规条款不当或错误这种现象的发生。

3、发挥合议制使案审小组内部形成制约与监控机制,防止和避免案审员滥用裁量权,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保障党员合法权益的特有功能。合议制度要求每个案审小组成员必须公开阐述其对案件事实的看法,说明相应理由,每个成员发表意见时需要有相当的依据和理由加以支持,而且要经得起推敲。因此,合议制能够对案审员因非正常因素产生的故意偏差起到预防与矫正的作用。在整个合议过程中,通过每个成员各自发表意见和看法,共同评议案件,可以对其他成员的行为形成相对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种监督和制约避免和减少了错误处理意见的产生。

三、注重四个实际问题,这是合议制度运用的保证

要发挥好合议制度的功能,必须注重一些实际问题,否则将弱化合议制度的职能作用,在实际中,影响合议制度功效的实际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

1、陪审员的素质问题。陪审员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案审小组合议的结果,如果陪审员素质差,不仅起不到应有的积极作用,甚至还会起反作用,影响合议正常运用。因此,在选任陪审员时一定要选理论素养好,对党纪政纪条规熟悉,为人处事公道正派,敢于直言不讳,群众公认的人。

2、合议变成独审的问题。协审员或陪审员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自觉地把自己定位于“陪”的角色,向被调查人发问的内容,都是由主审员负责,自己只是“袖手旁观”,漫不经心,使合议变成了独审。因此,对协审员、陪审员要有严格要求,要摆正好自己的位置,在案审过程中始终处于主要角色,积极去了解研究案件事实,主动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审员制度范文第3篇

一、在人员组成上,审判委员会成员应实现由领导型向专业型的转变从法律规定来看,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一级审判组织,行使的是审判业务方面的权利,而不是行政领导权利。然而在实践中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大都是院长、副院长、庭长等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往往与行政职务挂钩,大凡是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可取得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由于行政色彩较浓,使一些有学术专长,但行政级别不高的同志难以被吸收到这个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中来。不容忽视的是,由于审判委员会成员大都有行政职务,因自身的行政事务较多,难以拿出较多的精力,研究讨论审判工作中重大问题,甚至在召开审判委员会时,经常有请假缺席现象,即时勉强到会,对研究问题不深不细,对研究案件不深不透的情况也时常发生。因此,审委会人员组成的行政化倾向,影响了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质量,也大大影响了审判委员会在法院内部的威信和声誉。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细化,案件类型和分工更加具体明确,审判工作的专业性越来越强,由专业人才组成审判委员会是众望所归。

吸收专业性人才进入审委会并不是意味着解决这些人的职级问题,要摒弃审委会委员必须同职级挂钩的做法,把那些业务精通、政治过硬、作风正派的法官吸收进来。专业性人才进入审委会,不但可以更好地解决审判中的专业性难题,而且还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提高审判委员会所讨论决定案件的质量,保障案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真正树立所讨论决定的案件在法官和社会公众心目中的权威地位。对进入审判委员会专业型人才的选拔可以通过提名、推荐、考核、评定等方式进行,做到唯才是举,惟贤是用。同时,将审判委员会中部分并不精通审判业务的同志解脱出来,充分发挥他们在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中的才能和智慧,真正做到人尽其才。

二、在工作职能上,审判委员会主要任务应由“审批”案件向宏观指导转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22条规定,“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在深化合议庭职责,不断提高审理案件质量的基础上,逐步做到只讨论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的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的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和作出权威性指导作用。”根据这一指导精神,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研究有关审判工作的根本性和全局性问题,而不仅仅是对案件的讨论研究。但在司法实践中,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对正在审理或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进行再“审批”是个不争的事实。对审判委员会“审批案件”制度,专家学者们说法不一。有的认为,审判委员审批案件于法无据,“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委员会职权之一是讨论案件,并无有权做出决定之说,而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委员会不仅有权讨论案件,而且有权做出决定,并特别强调‘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两个法律的内容明显存在冲突。” 陈光忠教授主编的《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一书中强调,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尚不完备的情况下,通过审委会对办案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适当解决法律中的疑难问题。有的认为,审判委员会“审批案件”致使公开审判制度流于形式,使当事人申请法官回避的诉讼权力形同虚设,造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合议庭决定案件的权利遭到损害。苏力先生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在某些地方已经起到或者更一步起到在一个管辖内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法官素质的作用 .

目前,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局限于对大量案件的研究,使审委会工作陷入讨论案件之中,没有足够的精力对审判工作中全局性、方向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同时,由于审判委员会功能的“异化”,使大量的案件涌入审委会,而合议庭的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实际也造成了权责不分,使审判委员会成为某些合议庭的挡箭牌、避风港,把责任推到审委会,使审委会承担了大量的责任。2003年12月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肖扬院长提出“法院司法管理要按照放权、分权、制约的思路,加强六个机制的建设,即以审判委员会为主体的审判工作宏观指导机制……不断提高法院司法管理水平”。可见,发挥审判委员会在审判工作中的宏观指导作用,已成为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方向。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从宏观上指导审判工作,对审判工作中的根本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已成为审委会的职能作用的集中体现。为充分发挥审委会的职能作用,使审判委员会从繁杂的案件研究中解脱出来,把大量的精力用于总结审判经验,探索审判规律,加强对审判工作前瞻性、预测性问题的研究,应逐步减少对案件的研究讨论。为此,应做到两个方面,一是严把案件的进入审委会的关口,制定严格的案件进入审委会的准入制度,使是审委会只对少数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的问题进行研究。二是明确进入审委会的案件的标准,规定什么样的案件才可以进入审委会研究,限定审委会研究案件的范围。

审员制度范文第4篇

我代表乡第二届基层联合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作经费审查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三年多来,在乡基层联合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学习理论和重要思想,党的和中国工会精神,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法履行经审监督职责,加强经审工作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审查监督工作力度。

一、三年来经费收支情况的审查意见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财务工作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议。认为,三年来工会财务工作适应工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不断加强财务管理工作,针对各类新情况、新问题,采取了多方面的有效措施。在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贯彻“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工作原则,使工会经费做到了收支平衡,尚有结余。

经审定,年至年,乡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如下:总收入为11574.14元。包括:县总工会拨入活动经费1400元,乡财政补助经费6490元,会员会费收入2651.99元,其他收入1032.15元。

三年总支出为9939元。其中:上解县总工会经费3800元,职工活动费4900元,其它支出1239元。

截至年底,经费结余为2036.17元。

经审议,三年来乡工会财务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财政法规,遵守财经纪律,不断加强内部财务制度建设,规范财务工作管理,并能积极组织经费收入,将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在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减少了漏拨和欠拨经费的现象,使拨交经费数额逐年稳步增长,保证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注意合理调配经费,节约不必要的开支,储备了一定的经费,为工会更好地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进一步加强核算,建立了三级帐目管理,做到了帐证、帐表、帐帐相符,经费收支帐务清楚、真实,财务核算工作符合规定。

为了更好实现今后三年工会工作目标,在已经有了必要经费结余储备的基础上,我们认为:乡工会联合会今后要适当扩大职工活动费和工会业务费的支出比例,关注热点,活跃基层,培育典型,加大重点工作的投入,提高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益,为工会工作提供可靠的保证。坚持勤俭节约的精神,发扬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保证必要的经费结余储备,以防风险。

乡基层联合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同意乡基层联合工会委员会财务工作报告,建议大会予以审议通过。

二、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推进经审监督工作

三年来,认真贯彻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推进经审监督工作。强化组织建设,完善制度体系,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依法独立实施审查、审计,加大经审监督力度,加强工会廉政建设,促进工会经济活动规范运作,在工会整体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经审工作机制

工会经审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财务收支、使用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加强经审组织建设,配备高素质的经审干部,是搞好经审工作的基础。三年来,经费审查委员会加强了对基层工会经审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要求基层工会经审会做到“三同时”,即在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时要同时考察、同时选举、同时报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经审委员退休、调离时做到及时增补委员,把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有专业知识的干部选配到经审工作岗位上。

注重制度建设,是促进经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保证。三年来,乡工会经审会注重经审工作制度建设,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对本级财务预决算“必审”制度;坚持经审会定期向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坚持经审会学习制度。促进了经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经审干部的自身素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针对工会干部和经审干部变动较大的现状,强化经审干部的培训工作。在培训中突出国家法律、法规的应用和经审工作综此文来源于文墨星河:合分析能力的提高,达到了对参加培训人员的业务指导、道德教育和信息交流的目的,使经审干部明确了新时期工会经审工作的精神,掌握了工作要领。

(三)扎实做好经审工作

实行基层工会经审工作台帐化管理,把台帐作为经审工作自我约束管理的载体,将工作计划、会议内容、审计工作、工会经费计拨、问题建议等内容都反映在经审工作台帐上,实现了整体、动态的管理。

(四)深入调查研究,提高经审工作整体水平

切实加强基层工会经审工作情况的调查研究,全面分析和把握经审工作发展趋势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工会经审工作的现状、存在困难及问题。

经过三年的工作实践,我们深深感受到:工会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做好经费审查工作的关键;经审干部的工作水平和素质是做好经审工作的基础;行政经费的支持是做好工会工作的保证。三年来,工会经审会的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我们也看到目前工作中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如:经审干部的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今后应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会法》的基础上,加大对经审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力度,通过建立健全以审计为基础的经费审查监督机制,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工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努力为工会经审工作的开展创造思想上重视,组织上落实,工作上支持,经费上保证的良好工作氛围,更好地发挥经审工作在工会整体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年来,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有了很大进展,这是乡党委、政府重视支持的结果,是基层工会经审干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勤奋工作的结果,也是全体经审干部尽职尽责,团结协作的结果。在此,我代表乡工会第二届经审委员会向多年来重视和支持工会经审工作的各级领导和辛勤工作在经审工作一线的工会经审干部表示衷心感谢!

三、今后三年加强经审工作的建议

今后三年,工会经审工作要坚持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精神,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全国总工会、县总工会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工会工作大局,依法履行经审监督职责,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规范化建设,提升审查监督能力和审查监督质量,提高工会经审工作整体水平。

(一)加强领导,为工会经审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工会经审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工会民主建设,强化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渠道。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工会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必须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努力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必须科学规范工会经费的收、管、用,确保工会经费合理、正确使用。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工会经审工作的领导,是以科学发展观推动经审工作发展的根本保证。工会主要领导要为工会经审工作把关定向,把工会经审工作纳入工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经审工作和审查审计情况汇报,积极采纳经审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充分发挥经审监督的职能,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等方面,为经审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大审计力度,发挥经审会的审查监督职能

加大审查审计工作力度,提高审查审计工作质量,实施从“源头”、“过程”到“结果”的全过程监督。加大对工会经费预决算和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力度,保证经费的收缴和使用,积极开展对基层工会经审工作检查和交流,并做好工会主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努力促进工会经费收缴和上解任务的增长,促进工会经费按规使用,财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审促收,以审促管,以审促用,以审促评,把服务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三)加强服务指导,提高工会经审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审员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内部审计; 业绩考核; 问题

审计成果分不可计量成果和可计量成果两部分。不可计量成果指在本年度内无法用货币进行计量的审计成果,如提出的审计建议、作出的审计决定等。这些建议和决定,一方面强化了企业经营活动的审计监督,保证了企业正常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另一方面完善了内控制度,堵塞了漏洞,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具有挖潜增效的作用。可计量成果指可以直接以货币为单位进行计量的审计成果。这些成果在年度内可以直接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如:收缴罚款额、经济合同审减额等。正是由于可计量成果的客观存在,使得审计工作业绩考核制度实施变为现实。

一、考核内容及方法

审计业绩考核包括审计工作量考核和审出问题考核两方面。审计工作量考核采取计分,审出问题考核按金额折合计分,对审计人员业绩考核以审计工作量和审出问题两项合计得分为依据。

(一)考核内容

1.审计工作量。包括审计项目立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处理、综合工作四方面。(1)审计项目立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办理临时项目立项手续。(2)审计项目实施: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搜集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3)审计处理: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理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4)综合工作:收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收集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回执及问题整改凭证,建立审计台账,项目档案管理及立卷归档,完成审计统计工作、审计信息、工作总结、审计工作量及审计成果分配等。

2.审出问题。审出问题指依据相关规定对审出问题定性、归类,并在审计报告或报告附表中予以确定的问题。其金额以已完审计项目资料卡中确定的数据为准。审计发现的问题,报告未能叙述的,要在审计报告后附表说明。

(二)考核方法

1.审计工作量。完成审计工作内容,取得相关审计项目资料,依据制定的《审计工作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将不可比的审计工作量得分乘以折算系数,计算出可比审计工作量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可比审计工作量得分=∑(各项工作内容得分×折算系数Z1×折算系数Z2

×折算系数Z3)

2.审计成果。以审出问题金额为计算基础,将不可比的审出问题金额乘以折算系数Z4,计算出可以审出问题金额。(其中,折算系数Z1根据项目审计资金额确定;折算系数Z2根据项目审计范围确定;折算系数Z3根据项目性质和占用审计工作日确定;折算系数Z4根据审出问题类别确定。具体数值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可比审出问题金额=审出问题金额×折算系数Z4

(三)分配方法

1.审计工作量。一个人单独作业,直接计入个人业绩;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作业,按工作量大小协商分配。

2.审计成果。一个人单独作业,直接计入个人业绩;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作业,由参审人员协商分配计入个人业绩。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坚持审计工作程序和审计成果计量标准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项目运行工作的组织协调,合理安排人力、时间,及时了解和解决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审计项目运行各环节和关键点上严格把关,加强审计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各项目组要严格遵守审计程序、规范操作,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实施审计等环节上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各科室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对每一个项目认真进行审理,规范审出问题的处理依据,加大审出问题的处理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填报、核实审计工作量和审出问题金额,准确进行成果统计。

(二)合理安排审计项目和审计人员

合理安排审计项目和审计人员是实行审计业绩考核制度的前提,不同审计项目审计工作成果差别很大,如项目管理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项目审计工作量大,提出管理性建议较多,审出问题较少,而财务收支审计、成本审计等则相反。同是参加一个审计项目,分工不同,审计人员审计工作量和审出问题差别很大,如撰写审计报告等工作量大,而不出审计成果,而实施现场审计,出成果的几率很大。又如同是查证会计账户,不同账户存在问题的可能性也有所不同。为保证审计工作业绩考核的公正性,要注意审计项目分配和审计人员岗位的轮换。

(三)利用考核结果客观评价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业绩考核制度是审计部门内部规章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审计过错追究制度、优秀审计项目评比制度、审计基础工作考核制度、审计统计工作评比制度等一同构成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体系。业绩考核是评价审计人员的一个重要依据,而不是唯一依据,对审计人员进行评价要用全面的、联系的、系统的观点进行分析评价,对审计人员除考虑工作业绩外,还要考虑廉政建设、团结协作、表率作用等。分析评价时,一要取几个审计项目或长时间的业绩进行比较,这样可以避免被审计单位管理情况和以往审计监督情况等因素的影响;二要采取横向比较的方式,比如各审计项目组之间相同职务、相同专业、相同职称人员的比较。

审员制度范文第6篇

    一、构建高职工商管理专业质保体系的策略

    高职院校质量监控体系从结构上包括三大体系:质量目标体系、质量监控组织体系和质量监控的制度体系。

    (一)内审制度

    内审(InternalVerification,简称IV)是保证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能够符合组织计划,实现组织目标,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改进、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一种重要管理手段。[3]

    1.内审制度的制定

    (1)目的内审工作的重点就是制定本中心的教育质量标准,设定内审标准和管理流程,并对教师和教学管理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利用科学、有效的监控手段实现教师教学、作业、报告、考试的设计、成绩评估等流程的标准化并达到既定培养标准。(2)内审员组织架构内审员的工作是在各院校内审小组的领导下完成的,内审小组由资深的、有经验的专任教师和领导组成,组长负责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仲裁。内审员负责对每位教师的教学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保证。每个内审小组根据各院校工商管理专业教学组织情况可以按照年级来划分,也可以按照课程的相关性来划分。内审小组1中,教师1担任内审员工作,对组内的3-5名教师的教学质量负责,但教师1的教学和评价资料不能自己审核,必须交由其他内审员完成,以达到公正和质量统一的目的。(3)内审员工作流程为了确保每学期的工作标准切实得以落实,内审工作流程如下:每学期初教学管理部门为每门课程确定内审员,教师根据大纲设计作业、实训项目和考核、考试文件,编制教学和考核计划,交内审员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内审员有权要求教师根据大纲重新设计;若内审员审核无误,则填写《初审表》将内审意见和结果完整记录,教师则开始批改第一份作业/实训报告并将评价样本提交给内审员再次内审,内审认定评价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教师需要重新批改,纠正错误。之后,教师根据统一评价标准完成全部学生的评价,内审员审查各项考核资料,审核通过后,填写《考核抽样表》记录内审意见。最后由各院校工商管理专业内审负责人总结内审意见,提交给外审员。上述工作流程是一个基于工作结果,对工作流程各节点进行监控的质量管理模式。为保证内审质量,各院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审制度》,内容包括内审员工作职责、管理办法、工作流程、工作目标等,确保按规定完成教学任务。如果内审员与教师在工作过程中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可向内审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仲裁。仲裁委员会由各内审组长组成。该流程中,各工作环节都需要将内审的证据保留完好,以便外审专家进行核实。

    2.内审员的责权

    内审工作由各院校独立完成,每位内审员都是内审整体流程中的重要环节,保证了整个专业的教育水准和评价标准的统一性。他们承担的责任包括:一向教师解释教学和学生评价标准;二保证教学标准和学生评价标准的彻底执行;三提供教育管理支持。内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内审员每学期要求教师按时提供所需内审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教学设计、作业、实训等的设计以及教师对学生考核标准及考核过程的资料等。针对教学部分,内审员首先对教师拟定的作业和实训项目进行审核,对不能完全满足大纲要求的设计,内审员有责任确保教师已将偏差完全纠正后才能下发给学生去完成,同时教师对学生实训项目必须提供足够的实训条件和指导,保证学生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完成相关调研和实操,要求教师提供学生完成大纲学习目标的全部证据。对于学生上交的报告、作业、考卷等,内审员主要针对教师的评价进行审查,包括教师必须按照大纲要求为学生提供恰当的考核过程和方式,保证对每位学生进行公证、客观的评价;教师在给学生做评价时是否给出详细的、有建设性的反馈意见来帮助学生分析课业未达到要求的原因并加以改进;要求全部教师能够用统一标准为所有学生进行评价;对不恰当评价,内审员有权要求重新评价;内审员还必须保证所有教师的全部课程的评价标准一致。对内审员和教师无法达成一致的看法,由内审组长裁定,内审组长也无法确定的由内审仲裁委员会决定。以上内容都通过详细填写《内审表》反馈给教师,同时《内审表》也是内审员的工作证据。内审员还有随时进入教师课堂听课,给予教师反馈和指导;随时向内审组长汇报内审情况的责任和义务。

    3.内审员的选拔与激励

    内审员的任职资格包括工商管理专业需要的专业技能和个人素质,这些内审员的候选人可能是资深的、有经验的教师或顾问,他们通过培训上岗。一个新内审员上岗是否需要培训、进行哪些方面的培训取决于他们过往的经验。对于整个内审小组而言,必须确保整个专业内审工作的是连贯的、结构化的;确保所有内审员都能执行同样的标准进行审核并形成相应的内审文件和材料;定期举行内审会议进行培训和工作检查。

    (二)外审员工作职责

    外审(ExternalVerification,简称EV):即外部审计,通常指第三方审核,是外审员作为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组织的管理体系进行的审核。[3]

    1.外审制度

    外审制度是由工商管理教指委统一制定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外审的时间、外审员的工作方式、外审结果的形成及作用等。但因为这部分内容对于各院校而言属不可控因素,必须在教指委的统筹下才能完成,因此,其质量高低,甚至能否贯彻执行则取决于教指委的组织和管理水平。

    2.外审员的责权

    外审员的职责包括:根据工商管理专业的质量标准对该学期的每门课程进行考核设计和评价结果的审查,重点是学生呈现的大纲要求的教学目标的完成情况、教师评价情况及内审的标准和结果是否恰当等,此外还包括:教师对教学大纲、课程与评估标准的理解是否准确以及教学中的新突破,内审机制是否健全,内审制度的运作是否高效、合理,内审抽样是否符合要求,教学组织和学生管理是否规范,文档是否健全等。[4]外审专家主要通过审查各院校的教学资源、内审组织运作、学生学习成果等方面的情况确定各院校对工商管理专业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外审员的权利包括:向教指委提供客观的审查结果,形成外审报告;外审员有权要求各院校对未达标的部分进行修正并在下一次外审中重新审查;外审员有权要求不合格的院校取消开办工商管理专业的资格。

    3.外审员的任用与培训

    外审专家由第三方机构提供,为了保证其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外审专家的薪酬和具体管理都应该由第三方完成。为了避免出现熟人之间碍于情面的情况,外审专家还应该每两年换一家院校进行审查。同时对各中心派出的外审专家也应视每家院校的实际情况按照由资历浅的到资历深的原则委派外审专家,不断帮其提升和改进。教指委必须为外审专家提供统一的、标准化的培训,以保证外审工作的一致性。为了保证客观的外审结果,外审报告中应提供学生评价资料样本具体审查情况和其他资源审查情况。在工作方式上,除了现场检查、观摩外,还包括抽查学生的作业、实训报告、考试考核文件、全部内审记录等,还会与教师和学生见面,倾听教学和其他方面的反馈,进行360度的检查和反馈为各院校的工商管理专业的教育质量进行整体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内外审之间的关系

    每学期初,各工商管理专业需根据拟改进的方面制定可行的行动计划,全面实施内审制定,将内审结果提交外审。内外审之间是自上而下的关系,也是一个质量不断改进的闭环系统,在这个循环里,每次外审专家的意见都有利于内审员不断修正、调整内审方案,有利于工商管理专业整体水平的提高(见图3)。

    二、构建高职工商管理专业质保体系的其他问题

    (一)内外审工作中易出现的问题

    内审、外审制度是质量管理中的舶来品,由于东西方文化差异会导致同样的管理方法在东西方会产生不同的管理结果。实施内外审效率低下的原因有:碍于面子,内审员不好意思对教师严格要求;内审员与教师沟通不畅导致问题无法解决;内审员的质量意识不到位,对教师的工作降低要求;外审员与所审查的院校比较熟悉,难以达到认真审查的实际效果,变成走过场;外审员对工作的执行尺度不统一;外审结果对于各工商管理专业的实际意义不大,导致大家的重视程度不高等等。

审员制度范文第7篇

一、坚持思想教育

分宜县审计局始终把思想教育放在打造廉洁从审队伍建设的首位,在认真抓好上级统一部署教育内容的同时,结合审计工作和职工队伍的思想实际,开展了以下活动:一是开展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廉洁文明审计”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召开主题教育活动经验交流会等方式,宣传审计机关勤政廉政先进集体和个人,促进审计工作发展,不断提高审计监督的层次和水平,提升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通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落实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促使党员干部带头树立清风正气,做廉洁从政的表率。二是围绕党员干部的自身建设,进一步开展“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警示教育。通过强化学习、深入思考、自我剖析、对照检查、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先进模范人物专题片等,充分运用正反典型进行教育,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保证了教育效果,从思想上夯实了审计人员廉洁从审的基础。也使全体职工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紧迫性,严守审计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牢筑反腐倡廉思想防线,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思想政治素质,维护审计机关形象,坚守信心,更好地发挥审计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三是在党员职工中广泛开展了树立“科学的发展现、正确的政绩观、高尚的道德观、牢固的法纪观和以人为本的群众观”的“五观”主题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新思维、新观念,为审计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障。

二、坚持制度建设

在抓廉洁从审工作中,坚持用制度管人,用制度规范管理工作。通过适时修订局机关相关制度和规定,进一步规范廉洁从审行为,并将制度汇编成册印发给全局职工,并定期组织学习考核,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管事的良好机制。在审计工作中,树立“正、严”意识即自身正、自身严,坚持从严治审,把“严”字落实到对审计人员教育、管理、监督的各个环节。认真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和《分宜县审计局审计工作纪律“十不准”》以及审计廉政回访等制度,在今年实施的每个审计项目中,均设立了专门的廉政监督员,把监督关口前移,加强事前防范,实行审计组执行廉政纪律反馈制度和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回访制度,推行电话举报,组织被审计单位进行评议,主动接受监督。大力推行报送审计,切断了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增强了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实行廉政监督制度,努力做到审计执法到哪里,审计党风廉政监督延伸到哪里。坚持依法从审,建立审计作业流程图,明确各环节的相关责任,提高质量,防范风险。坚持谁违纪谁负责的原则,对照有关制度和规定,查实一起,处理一起,将党风廉政建设与政绩考核以及其它奖惩直接挂钩。

三、坚持岗位责任

为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分宜县审计局把廉洁从审工作纳入岗位职责,在主要领导全面抓、负总责的同时,将廉政责任分解到班子成员、股长、审计组长,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同时还将党风廉政建设列入每月局务会议和审计组项目汇报内容,并与“岗位责任制考核”和“审计项目质量评优”挂钩。与此同时,针对审计机关以审计组为工作单位和在被审计单位就地审计的职业特点,把廉洁从审工作重点放在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廉洁从审负责制,规定在实施审计项目时必须严把“四关”,即进点前的廉政教育关,进驻后的审计纪律宣传关,出点前的检查征求意见关,回局后的小结汇报关。实行岗位责任后,不仅约束了自身行为,而且有效发挥了各级的监督作用,形成了齐抓共管、相互监督的良好局面,为廉洁从审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四、坚持载体促进

分宜县审计局充分利用宣传媒体覆盖面广、职工群众关注度高的优势,把党务政务公开栏及报刊、网络等作为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阵地,做到廉政文化与审计文化有机融为一体。稳步推进廉政文化“五进”活动,努力营造廉政文化建设的浓厚氛围,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要求职工积极向有关报刊杂志报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成效、新鲜经验和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进一步激励了审计人员“勤廉成业、正气兴审”积极作用的发挥,有力地促进了全体审计干部的集体荣誉感和职业使命感,形成了人人讲廉洁从审、个个树审计形象的良好氛围。在履行审计职能中,每位审计人员以高度的职业责任,依法掌好审计执法权,严格把好审计监督关,审好每个项目,查好每一笔账,顶得住诱惑,耐得住清贫,经得住考验,做到请吃不到,送礼不要,威胁不惧,发挥了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

五、坚持监督机制

在廉政建设中,充分运用监督机制作用,对廉政建设实行全方位、多渠道监督。一是严格党内监督。把廉政建设列入支部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要求党员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廉政建设情况,自觉接受党支部和全体党员的监督。二是强化社会监督。采取特约审计监督员、公开监督电话、审计回访、定期走访和审前公告、结果报告公示等监督载体,接受社会各界对审计行为的监督。三是被审单位监督。印有《审计人员廉洁从审、文明审计情况反馈表》,在审计组进点时交被审计单位,审计实施结束后,由被审计单位签署意见,作为考核审计组廉政纪律和审计项目质量评优的重要依据。四是审计组自查自纠,制定了《分宜县审计组执行廉政纪律情况自报表》,在项目完成后,由审计组填写交局党组。

审员制度范文第8篇

【作者简介】刘锡秋,江西省长江律师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江西刘锡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财经大学兼职教授,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

一、陪审制度概念问题的由来

1.陪审制度概念问题的提出。陪审制度的概念问题对于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而言,特别是对英美的学者而言,应该是不会成为一个研究重点的,因为普通法系国家本身就是陪审制度的诞生地或输出国,是被竞相仿效、学习的对象。因此,对陪审制度概念研究的热情和成果,一般是在借鉴型的国家。老牌的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目前也不会把陪审制度概念的研究作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因为这些国家已经深入地借鉴、移植和尝试过了普通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并且根据普通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创造了适合自身法系特点的陪审制度的新模式,已经淡出了学习和借鉴型国家的行列。

陪审制度的概念问题,在中国大陆时下的实践当中,存在着对陪审制度概念的使用杂乱和不规范的情形。这种表面似有的乱象背后,其实潜藏着国内学者对陪审制度或陪审制度概念理解和认识上的不一致。如果学界在陪审制度的概念问题上长期不能达成广泛的共识,必定会对陪审制度的深入研究产生影响和障碍。只有先解决陪审制度的概念问题,或者只有先预设一个陪审制度的概念,才能够确定在人类社会漫长的法律史上有哪些史料是可以作为研究陪审制度历史的资料而被尽悉放入陪审制度的“历史大筐”之中。

于是,如果欲对陪审制度的历史进行研究,那么,对陪审制度的概念进行重新审视和展开研究,并对这些以前似乎不成问题的问题进行强调,既不是空穴来风也不是一意孤行。无独有偶,随着国内对陪审制度研究的不断深入和细致,在陪审制度研究领域中,一些长期惯用或约定俗成的基本名称也开始面临需要重新定义和挑战的问题。如有学者就认为,目前使用的“陪审员”这个称呼是有问题的[1],且邻国日本就已经将“陪审员”改为“裁判员”了。可能是基于同样的疑惑或为了解答疑惑,有的学者开始对将“Jury”在近代中国被翻译成“陪审”或“陪审团”,以及将“juror”翻译成“陪审员”的由来进行了历史考察[2]。还有的学者在对“Jury”在近代中国被翻译成“陪审团”和将“Juror”翻译成“陪审员”进行了一番历史考察之后,认为应当将“Jury”翻译成“决认团”,应将“Juror”翻译成“决认员”,而不应翻译成“陪审团”或“陪审员”[3]。应当认为,此类新情况的出现,以及类似陪审制度概念问题等情况的出现,盖因陪审制度的研究在国内已逐渐步入到了“深水区”。

二、研究陪审制度概念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至少从对陪审制度的历史进行研究的目的出发,对陪审制度的概念进行研究、定义或规范,有如下四个方面的需要。

第一,国内学界似乎已经有了约定俗成的默契,读者一般都要从文字使用的语境来判断笔者使用的“陪审制度”所指为何。

“陪审制度”,经常可以用来指称“陪审制”“陪审团(制度)”“参审制”或“人民陪审员制度”,既可以指称其中一个,也可以指称其中几个甚至全部。此外,“陪审制度”与“陪审制”“陪审团(制度)”“参审制”“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概念之间也经常被互换使用,特别是,“陪审制度”与“陪审制”被作为同一种概念使用的情况比较普遍。当然,“陪审制”“陪审团”“参审制”“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概念之间也经常被混用,且往往没有一定的成规。因此,“陪审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往往也不够确定,在具体使用时,经常是根据笔者的个人喜好,使用比较随意,读者往往需根据概念使用语境进行分析。

如:“不难发现,职业法官与陪审员知识储备上,互有优劣。陪审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参审制,让职业法官与陪审员合组一庭,目的正在于两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以法官知识的优越性排斥人民陪审,实难成立。”“陪审制度因让普通民众参与司法的审判过程,确保人民对于司法的主权,从而使判决获得更为坚实的合法型基础。”[4]

很显然,笔者这里使用的“陪审制度”既包括的普通法系的“陪审制”,也包括的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并且“陪审制度”和“陪审制”“参审制”之间可以互换使用。这种情况比较常见。

再如:“陪审制和参审制之间的共性和差异究竟如何?这既是比较法学者所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中国重构陪审制所必须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5]

这里的“陪审制”,既是指普通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又是指“人民陪审员制度”或“陪审制度”,而肯定不是指重构“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众所周知,在对某一社会科学理论研究领域进行研究或写作时,本着科学研究的精神,应尽可能地使用明确、严谨和统一的概念,至少对于一个特定的如陪审制度的历史研究课题而言,使用明确、严谨和统一的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以往陪审制度研究中对陪审制度概念的理解,一般都是从英国陪审团制度演变出来的陪审制度为概念和蓝本来进行认识与理解的;研究陪审制度及其起源问题,一般也是从1066年诺曼征服不列颠之后的阶段为起点展开的。一般不会将此前历史上曾经出现的陪审制度或陪审现象,如古希腊、古罗马等欧洲古代社会曾经出现过的陪审法庭或民众会议集会式审判的方式作为陪审制度的重点来研究;诸如雅典的陪审法庭制度等,一般也只是作为普通法系陪审制度概念或现代陪审制度的陪衬性知识来谈论的,几乎没有认真地将其作为典型的、“正宗”的或有价值的陪审制度来予以对待;在陪审制度的概念中,如果不做特别说明,一般不包含这 些古代陪审制度或陪审现象的内涵。如有学者认为:“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6] 并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持此一观点。这种已经成为习惯的对陪审制度概念的理解,主要是因为时下对陪审制度的研究,更多的是要解决陪审制度在引进、设计和运行中的具体问题,即应用问题,自然而然的必须以目前世界上正在实行的、成熟的陪审制度为研究的对象或蓝本,一般不会将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缺乏详尽史料的陪审制度或陪审现象作为研究的对象和蓝本,除非是研究与之有关的专题问题或基本理论问题。而目前世界上正在实行的、成熟的陪审制度,就是从英国普通法时期发展或演变出来的现代陪审制度。但是,陪审制度有一个重要特点或者说有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其与民主政治关系密切,而民主政治的起源和研究至少必须追溯至古希腊、古罗马的历史时期,那里是人类社会民主政治的摇篮和重要发源地。特别是在那个时期,就已经存在我们今天一旦谈到陪审制度就往往会谈论到的古希腊的陪审法庭或民众会议集会式审判的陪审现象,许多学者也认为古希腊是陪审制度的发源地。如果要研究陪审制度的历史,不能不研究其与民主政治的关系,而研究陪审制度与民主政治的关系,就不能无视古代社会曾经存在的陪审制度、陪审现象或被学者们认为的陪审制度源头,必须在对陪审制度的历史考察中对此做出合理的解释或说明,绝不能置之不理或搁置一旁。所以,至少应当将那个时期的陪审制度或陪审现象纳入考察和研究的视野,或是在探求到共同内涵的基础上,在陪审制度的概念的范畴中纳入这些制度和现象,或是在做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之后,不得不将这些制度或现象别除在陪审制度概念的范畴之外。否则,对陪审制度的历史研究或对其与民主政治关系的考察和研究,或者可能会出现空白或遗漏,或者可能会存在无法自圆其说的解释和论证。那么,这样的陪审制度的历史研究成果至少可以说是不全面的,是不具有最起码的说服力的。

第三,在1791年法国大革命的时期开启以后,在英国普通法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陪审团制度,就开始了它在全球的传播历程,在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都留下了普通法系陪审团制度的足迹。但是,原产于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在最先引入其的几个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等,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异,最后演变为大陆法系模式的陪审制度即参审制。对此,有许多学者很自然地将参审制纳入陪审制度概念的范畴[7],但也有学者反对将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纳入陪审制度概念的范畴[8]。这就为如何定义陪审制度的概念又提出了问题。

诸如法国、德国等国家的参审制不但是由英国的陪审团制度转化或变异而来的,因此无法予以忽视和回避,而且,这些国家也是经历了由封建专制国家逐渐过渡到了民主体制的国家。基于对待古代陪审制度或陪审现象相同的理由,对陪审制度历史的考察和研究,自然也要对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度或参审制进行考察和研究,不但要研究陪审团制度如何变异为参审制,还要对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度与民主政治的关系进行必要的考察和研究。因此,如果要全面考察陪审制度的历史,如果要研究陪审制度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也需要将大陆法系迄今为止曾经出现过的英国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纳入考察和研究的范围,并在寻找到英国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共同内涵的基础上,将参审制纳入陪审制度概念的范畴,否则,也同样会出现研究的遗漏或空白。

第四,如果陪审制度的历史及其与民主政治关系的研究包括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陪审制度或陪审现象,那么显而易见的是,远古时期的陪审制度与我们现在理解的陪审制度的经典概念在表面上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同理,大陆法系参审制的概念,与原产于英国的陪审团制度的概念也有明显的差异。因此,如果说将它们统统纳入陪审制度的历史考察和研究的范围是一个不可避免和无法逾越的客观事实或研究任务,那么,在考察和研究陪审制度的历史时,如何使这些相隔上千年而且在司法运作或司法技术层面上不尽相同但又明显存在某种客观联系的制度或现象,在概念层面上产生逻辑上的共同联系,或者在某种定义的程度上达成概念使用上的统一,或者说寻找到各自概念共同的“鼻祖”式概念,则是首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欲研究陪审制度的历史,还要解决一个概念范畴能够涵盖古希腊和古罗马的陪审法庭制度和陪审现象,并且同时能够涵盖普通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的概念工具问题。这个概念工具要保证我们在考察和研究从古代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各种与陪审有关制度和现象时,我们始终能保持概念论述上的明确、严谨以及使用上的统一和便利,并且能够据此无一遗漏地解释和论证历史上所有与陪审有关的制度或现象。

笔者认为,要对陪审制度的历史或者其他有关陪审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特别是陪审制度与民主政治关系的历史研究,首先就要对既有的陪审制度概念重新进行定义或界定。

二、陪审制度概念的分野

根据笔者所能找到的资料,目前国内学界对陪审制度概念的理解或定义,根据对陪审制度所包括的模式、形态或种类认识的不同,大致可以划分为四种情形。

第一种观点,是将陪审制度的概念仅仅限于普通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即陪审制。对此,我们可以将其称为陪审制度的“一分法”概念。持这种观点的例证如:

“陪审制与参审制,都是近现代人类社会选择的国民参与司法审判的审判组织方式,都起源于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黑暗统治的大革命之际。两者之间,相似之处甚多,联系密切。因而人们在社会实践和理论时,往往将其混淆。例如,我国从清末引进继受西方先进法律文化至今,无论是法学教育、司法实践还是法学研究,人们一直把参审制当作陪审制。不仅在介绍国外审判制度时,把大陆法传统的参审制同英美法传统的陪审制一样称谓,而且司法实践中始终把人民参加审判的制度统称为人民陪审。”事实上,参审制不等于陪审制,陪审制也不是参审制。两者从概念到实际运作,从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到社会效果,区别明显,各成体系。把两者混淆,相提并论,既不利于科学认知,也有碍司法审判实践及其改革”[9]。这里不但将陪审制(度)完全等同于普通 法系的陪审团制度,而且完全排除了将参审制及其人民陪审制度纳入陪审制(度)概念范畴的可能。

此外,普通法系国家对陪审制度概念的定义以及某些学习、移植普通法系陪审制度的国家的学者,对陪审制度概念所下的定义,一般也应当属于一分法概念的范畴。如:“陪审团,英美历史上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有一批非专业人员在很大程度上参与解决诉讼案件。”[10]

再如:“所谓陪审制度,就是随时请来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以参加审判的权利。”[11]

第二种观点,认为陪审制度包括了普通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我们把这种观点称之为陪审制度的“二分法”概念。持这种观点的例证如:“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分工式陪审制度’,即英美的陪审团模式;一种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无分工式陪审制度’,即大陆法系的参审模式。”[12]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比较普遍,其原因,一是这是世界上目前两种最主要的民众参与司法审判的模式或陪审模式;二是出于时下引进、批判和借鉴的需要,目前对陪审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这两种模式上。当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虽然不会同意陪审制度一分法的观点,但并不等于说这些学者否定陪审制度的概念还可能包含其他的陪审模式或形态。

第三种观点,认为陪审制度除包括了普通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还应当包括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我们对此权且称之为陪审制度的“三分法”概念。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也不在少数,如:“在现代社会,陪审制度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受到了众多国家的青睐。目前,陪审制度在世界上存在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三种,即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及我国的人民陪审制。”[13]

第四种观点,认为陪审制度的概念除了包括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及我国的人民陪审制,还应当包括古希腊和古罗马曾经出现的陪审制度,我们将其称为陪审制度的“四分法”概念。持这种观点的例证如:“现代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民众参加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是现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这个制度古老的雏形最初是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两千年的生长,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法律传统、文化影响下,发生很大变化。现代陪审制在西方国家运作各具特色,从中不但可以发现源于不同法律传统的司法制度的差别,而且还能看到法律移植和本土文化之间产生耐人寻味的结果。今就陪审制度的古典形态、陪审制度的典型形态、陪审制度的变异形态、陪审制度的中国形态做一论述。”[14]

应当说,这种“四分法”概念的观点已经比较接近本文研究需要得到的有关陪审制度的“大一统”概念,它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民众集会式审判制度纳入了陪审制度概念的范畴,虽然它没有直接提出一个能满足本书研究需要的陪审制度的概念,但是它为产生这样的一个“大一统”的概念提供了准备和方向。

应当说,上述四种概念的划分代表着国内大部分学者对陪审制度概念不同的使用、理解和认识。其中,持“一分法”的比较罕见,持“四分法”观点的也不多见,大部分学者或持“二分法”观点或持“三分法”观点。但上述划分方法对一部分学者而言可能不是绝对的,并不是他们对待陪审制度概念根深蒂固的观点或看法,因为,有时会出现在这个场合使用“两分法”,而在另一个场合可能使用“三分法”或“四分法”的现象,对这部分学者而言,究竟是用哪一种分法,经常取决于使用者研究的目的和需要。因此,在这些不同划分的背后不完全是观点的截然不同,也可能存在出于研究目的、需要的不同或学术上不够严谨而进行这样或那样的划分,因此往往也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有关陪审制度的概念。

三、对陪审制度概念问题的基本认识

根据上述对陪审制度概念四种划分方法的分析,笔者认为至少可以得出三个关于陪审制度概念问题的重要认识。

1.陪审制度的概念是历史的、动态的和发展的。且不论古希腊、古罗马的陪审制度或民众会议集会式审判的陪审现象,仅就从普通法系国家发展出来的现代陪审制度而言,在其八百多年的历史演变过程中,陪审制度的形态也是不完全相同的;这期间,在大陆法系国家还从普通法系国家原生的陪审团制度发展出了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度即参审制,以及后来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因此,应当认为,任何关于陪审制度的概念都是历史的、相对的、特定的和动态的,都是反映特定时期、特定地域的学者对已经发展和变化了的陪审制度的研究和关注。也就是说,陪审制度应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即不同时期的陪审制度,有着不同的特定模式或含义。本文对陪审制度四种概念的划分,既是我们所处的这个特定时代对陪审制度概念的认识和理解的汇总,客观上也是迄今为止在不同时期、处于不同地域的人们对陪审制度概念的不同认识和看法的总汇。随着陪审制度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还将会出现对陪审制度概念更新的认识和看法。如果将陪审制度的概念固定为某一个特定时期、特定地域对陪审制度的理解上,谬误的情况就会出现。因此,将陪审制度看成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不但有助于正确看待陪审制度的历史,也有助于全面、透彻认识陪审制度与民主政治的关系。

2.对陪审制度四种概念的使用状况,一般可以反映出研究者对待陪审制度的基本观点或学术态度。上述对陪审制度概念的四种认识、理解或四种分法,基本上反映了学界目前对于陪审制度概念问题研究的现状。在学界对陪审制度概念存在至少四种以上的理解和认识的背后,其实往往都蕴含着学者们根据自己对陪审制度概念所形成的或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倾向性观点,并在使用陪审制度的概念时,因本着学术独立的态度而采取自说自话方式,所以才呈现出众学者在使用陪审制度概念时似乎是随意、不规范和没有成规的各种情形。特别是从引进、批判和借鉴的角度对陪审制度进行研究时,即在进行应用研究 时,学者们的这个特点就更是明显。

3.陪审制度概念问题的重要启示。有一种观点应当为学界所认同,即对陪审制度概念使用上的随意和似乎表面上的混乱,但也恰好是现阶段学界对陪审制度研究还不够深入和在许多基本问题上仍没有达成基本共识的一种折射或表现。因此,对陪审制度概念的研究、讨论和尝试进行重新定义,十分有助于各种不同观点的亲近、弥合并最终形成广泛的共识,尽管这个必经的弥合过程可能充满了争议。

四、对陪审制度概念的定义方法

通过对这四种陪审制度的概念及其定义方法的比较,可以为我们获得因对陪审制度的历史进行研究而必需的陪审制度的概念,提供一个正确的途径和方法。下面逐一分述和比较如下。

1.“一分法”的概念。除了国内有的学者认为的陪审制度仅仅应当指普通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之外,普通法系国家对陪审制度概念的定义,以及致力于学习、移植陪审团制度国家的学者对陪审制度概念所下的定义,一般都是陪审团制度的概念,应当属于“一分法”概念的范畴。

如:“陪审团,英美历史上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有一批非专业人员在很大程度上参与解决诉讼案件。”[15]又如:“所谓陪审制度,就是随时请来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以参加审判的权利。”[16]等等。

基于前述对陪审制度概念问题的基本认识,“一分法”对陪审制度的定义显然不包括定义者身后的历史中发展了的陪审制度概念。因此,仅就“一分法”概念而言,其形成本身是一个特定历史的产物。实际上,在“一分法”概念中,理应还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的区别、发展及演变,远非上述引用的定义这么简单。此外,笔者还发现了一个特点,即在对陪审制度概念定义的同时,一般都要辅之以一些对陪审制度运作过程的描述,甚至还会有一些历史背景的介绍,似乎非如此不足以将陪审制度的概念说明白。这个特点似乎也很好地佐证了陪审制度鲜明的历史性特征。但为了突出重点和主题,本文在引用相关概念时做了省略。

但上述引用的简短定义都提出了一个共同的也应当是最核心的内容,即都是由“非专业人员”和“随时请来(的)几位公民”参与解决诉讼案件或参加审判。

2.“二分法”“三分法”的概念。“二分法”的概念是在“一分法”概念的基础上,涵盖了大陆法系国家基于所移植的普通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模式而发展出来的参审制模式,而“三分法”的概念则继而涵盖了我国或前苏联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学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从性质上说,也可以归入“二分法”中的参审制概念,但由于不同学者的学术观点不同,因此是否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划入参审制,完全取决于学者各自的观点。

从“一分法”概念演变至“三分法”概念,期间延绵了近千年的漫长历史,“二分法”和“三分法”概念的陪审制度无例外也仍然都是特定历史的产物,并进一步呈现出陪审制度鲜明的历史特征。“一分法”“二分法”“三分法”的陪审制度概念,也经常被统称为现代陪审制度,以区别于古希腊、古罗马的古代陪审制度。如:“现代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是现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17]。

在这个定义中,其实已囊括了“一分法”“二分法”和“三分法”三种陪审制度的概念。这个定义或类似这样的定义,其共同的或核心内容强调的仍然是由“普通公民”和“非专业人员”参加审判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定义几乎与“二分法”“三分法”在历史上出现之前的“一分法”的概念如出一辙,它们之间的区别和差异可能仅仅在于历史背景不同和司法运作技术不同。在接下来的考察中我们会发现,“一分法”与“二分法”“三分法”三者尽管相隔了近千年的历史,三者的区别仅限于参加审判活动“普通公民”或“非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不同、人数规模不同、选人方式不同、享有的司法权力不同或参加裁决的范围和事项不同而已,而由“普通公民”或“非专业人员”参加司法审判活动的特征始终未变。

3.“四分法”的概念。所谓“四分法”的概念,就是在现代陪审制度概念的基础上,加入了古希腊、古罗马的古代陪审制度或民众会议集会式审判制度的作为概念的外延。

已有学者认为,古希腊、古罗马的陪审制度或民众会议集会式审判制度是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或“源头”。而古代民众会议集会式审判制度也是由享有公民权的普通民众参加司法审判的制度,其主要特征也是“普通公民”或“非专业人员”参加司法审判活动。如:“公元前六世纪,雅典时期著名政治家梭伦领导了一系列改革,其措施之一是设立了陪审法院。陪审法官从年满三十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每次参加审判的陪审法官人数大概是法院陪审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内投放石子。这大概是西方国家最早出现的陪审制度。”[18]

可见,古希腊的陪审法院也是有“雅典公民”组成。

根据上述,对于参加司法审判的民众,在现代的陪审制度中,英文通常称之为“Juror”即陪审员,而担任陪审员的人,无论是英文还是中文,则有多种称谓。如“普通公民”“非专业人员或外行人士”(Lay People)、“一群普通人”(A body of persons)等。对于将能够担任陪审员的人称作“普通公民”或“一群普通人”应该不会有大的争议。这里需要加以注意的是“非专业人员”的称谓。

所谓“非专业人员”与“专业人员”的区别或说法,也是历史的和相对的,这种区分,只有在法律规范相对完善、法律职业阶层 已经形成的历史背景情况下才具有意义。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和在古代的英国,或在法律不发达的历史时期,几乎所有参加审判的人员均是“非专业人员”或“外行人士”,这也是古代民众会议集会式审判制度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如果需要借用“四分法”的概念作为本文希望获得的陪审制度概念,笔者认为使用“普通公民”“公民”乃至于“平民”或“民众”等来代替“非专业人员”或“外行人士”的说法比较恰当,因为它们能够涵盖更久远和更完整的陪审制度的历史。

显然,对陪审制度的历史研究,必然要包括了陪审制度与民主政治的关系范畴,而人类社会的陪审现象和民主政治,有据可考的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而那个时候也恰巧存在着无法忽视的“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因此,笔者认为采用“四分法”的概念更能够满足陪审制度历史研究课题的需要,更能够反映人类社会历史文明长河中的一部完整的陪审制度历史,应当是比较恰当的概念。所以,从对陪审制度的历史研究的视角和需要看,所应当使用或预设的陪审制度的概念系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