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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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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生范文第1篇

在具体论述之前,首先界定一下,本文中的法学研究生,与一般教学和生活中的说法相一致,仅指法学硕士研究生;而法学研究生教育,在本文中也仅指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不包括法律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教育。

一、两年的学制设置

起初的研究生学制,文、理均为三年。但是,最近几年,部分文科专业尤其是法学研究生的学制纷纷由三年改为两年。目前在国内的各大高等院校中,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法学院等众多法学院都已经完成了三年到两年的转变。

法学研究生学制的总体趋势之所以由三年改为两年,原因可能有以下两点。第一,大多数研究生毕业之后会选择就业,少数会选择继续攻读博士,学生这种心理意向的趋同性使得研究生教育培养研究性、理论性人才的目标在实践中大打折扣,难以实现,因此与之相适应的三年学制也逐步失去最初的意义。第二,英美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研究生教育大多为一年,学制更短,对我国由三年转为两年的实践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学制转变实行数年之后,与三年学制相比,两年学制有何优越性和问题呢?毋庸置疑,学习任务是教育的关键。学生能否在两年内完成既定的学习任务以及完成的质量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学制设置是否合理。就目前来看,学生在两年内完成计划的学业,总体有些紧张,但仍然可以接受。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例,法学硕士要在第一学年完成36个学分的任务,第二学年的主要任务是学位论文的创作。这样,在第一学年平均每一学期要完成18个学分的任务,具体每一天大约是三到四个学时,与三年相比,课程确实有些紧张,尤其是在各门课程任务聚集的时候,学生总会面临繁重的作业。但是,这种忙碌的学习状态很快就会被学生适应。恰恰在三年学制的模式下,学生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反而会过于清闲,如一些政法类大学就存在这个问题。

如何在两年学制的前提下使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习任务呢?首先,在课程设置上综合考虑研究生学习专业性强和学生自主性强的双重因素,在必修课既定的基础上增设选修课的总量,但应减轻选修课的学分负担,并允许学生自由选课;其次,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机会,从而为其以后的就业提供先期的支持。

当然,由于大多数学生就业目的十分明确,不免在学习过程中投机取巧。但是,这应该只是部分现象。对于立志从事学术研究的同学,现行模式也为他们提供了很多协调性或替代性措施,如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制改为两年的同时,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学制同时改为四年,清华大学法学院设置了弹性学制,可以选择两年或三年毕业,这样,立志于从事学术研究的学生可以将硕士和博士相互衔接或选择三年来扩充和强化自己的学习。

二、教师讲授和学生报告并行的专题授课模式

研究生教育依然以教师讲授为主,并以学生的课堂报告作为辅助形式,两种形式都有其设置的必要性。学以师为范,加上专业课程的精深,教师讲授仍然是学生接受知识的主要途径。但是,研究生的课程讲授不同于本科,一般以专题为主,不应面面俱到。而专题授课的模式,也为学生的课堂报告提供了机会。课堂报告能够克服单方面被动接受知识的弊端,因而具有必要性;另外,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和本科期间积累的相对完善的知识基础使得课堂报告具备可能性。

在教师讲授的前提下,如何有效地安排学生课堂报告呢?一般有学生自主选题和教师事先命题两种方式,两者相比,教师事先命题更为可行。首先,课堂报告作为教师讲授的辅助手段,应与教师讲授的内容保持一定的协调性,事先命题能够使报告的内容和讲授的内容一脉相承;其次,事先命题能够使教师在报告思路、范围和时间上较好地把握,进而对学生报告进行有效点评;再次,学生自主选题虽然自主性有余,但选题质量往往不足;最后,由于课程的繁多,学生亦更倾向于在给定题目的前提下报告,这样既可以省去选题的苦恼,又不会减损报告培养和发展学生自主研究能力的作用。

三、论文写作的考试模式

目前,大多数高校的法学研究生采用论文作为考试的模式。之所以如此,与研究生教育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不无关系。论文写作作为一种传统的考试方式,优点不言自明,但现实中也存在一些弊端:在校研究生大多面临各种门类的论文,如期中论文、期末论文、导师安排的科研论文,最终导致各科、各类论文堆积。

由于写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而作为作业的论文的提交又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因此很难想象学生在短短的几个星期内完成数篇优秀甚至合格的论文。论文质量的下降,也使研究生教育培养学生研究能力的目标大打折扣。如何才能处理好论文创造和有限时间之间的矛盾呢?笔者认为,首先期末应当允许学生自主选题并鼓励学生在平时的学习中根据自己的兴趣自主创作,这样学生平时写作的论文就可以作为期末论文提交,而且能够保证论文质量;其次,上文提到的将报告内容进行整理形成论文应当被鼓励;再次,在期末考试的过程中不应单纯采取论文写作一种方式,而应尝试新的考试模式,如对热点案例进行随堂的案例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既可以锻炼学生的理性思维,又可兼顾学生的感性关怀,另外,读书笔记、书评甚至影评也可代替期末论文提交;最后,在既有期中论文又有期末论文的课程中,两篇论文在字数要求、选题方式和所占分值比重方面应有所区别。

需要说明的是,论文写作不同于传统的考试模式,在结果的评定上直观性、客观性有所欠缺,而且往往批改任务十分繁重。因此,在最终的评审中,教师应当坚持严格、认真、公正的原则,这样既能实现论文写作的意义,又能为学生进一步参加有关荣誉、奖金的评定奠定一个公正的基础。

四、公费项目的取消和替代性的奖学金制度

近年来,全国各大高校纷纷取消公费研究生项目并以奖学金制度予以替代。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例,2007年入学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国家公费项目的优惠,转由学校按照不同的等级发放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二等与往年的公费项目基本一致,一等稍好,生活补助有所提高,三等稍差,免去了每月的生活补助。奖学金覆盖率大约为85%,每年有一部分学生需要自主筹集所有的学费和生活费。第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以入学成绩为标准,第二学年根据学生第一学年的成绩予以评定。

这种制度上的变更既有其优势,也有其弊端。取消公费项目,可以激发学生的主动性,打击学生的懒惰和投机心理,避免一劳永逸,尤其是针对那些只为获取研究生学位的学生更是有效;另外,奖学金不同等级的区别也体现了公平性。但是,作为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学生的成绩,因部分教师评分的随意性而产生了必然的偶然性;另外,高额学费的压力过多地将学生的精力束缚在课程上,从而隐性地限制了学生其他能力的发展。

在公费研究生项目取消作为一项政策已成为一种趋势的情况下,如何更为合理地安排奖学金制度成为当务之急。首先,在奖学金的评定上应当坚持透明、公正、合理的原则。其次,在传统奖学金之外,学校和学院还应当积极筹措社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的评定方式应当与学校奖学金相补充和协调,适当照顾没有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同学,避免一人因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另外在社会奖学金的分布上,应当兼顾社会整体的均衡分配,不能将资源仅仅限制在几所有限的名牌大学。再次,在学校解决学生奖学金的同时,导师也应在学生的生活和学习上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如助教岗位的设置、实习机会的介绍和辅助科研项目中的相应补助,需要说明的是,导师对学生的帮助绝对不仅仅是经济层面的,学生体会到的更多是一种被关心的温暖,在学生与普通教师之间关系淡漠的研究生学习中,这其中的意义是无法替代的。最后,学生应当自主解决经济问题,勤工俭学,这个过程磨炼的不仅仅是能力,更是一种洒脱的情怀。

法学研究生范文第2篇

素养是教育法的基本要求关于研究生教育的目的,可以从1980年通过的《学位条例》中找到答案。该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从第4、5、6条分别规定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可以看出,学位的高低与学位获得者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高低成正比。由此可见,提高学术水平是设立学位的重要原因,而获得学士学位与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在要求上的重要区别就是学位申请者的理论水平不同,即研究生只有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才能申请硕士学位,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更高。对法科研究生来说,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是其获得学位的必备条件。培养研究生的理论素养,在1998年通过的《高等教育法》中也有体现。《高等教育法》第16条规定了高等学历教育中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分别应当符合的学业标准,其中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这一规定强调研究生应当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从《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看,法科研究生必须具备较高的理论修养,这是其成为合格研究生和获取学位的必要条件之一。我国高等教育制度中设立研究生教育的目的就是从整体上培养人才的理论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培养单位对此必须有明确认识,在界定培养目标时必须把培养研究生的理论素养放在重要位置。当前一些培养单位不重视培养法科研究生的理论素养,显然是对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误解。

培养法科研究生的理论素养是法学学科的品性要求

法学具有实践性,但不能把法学完全界定为实用学科。“从学科的本质来看,法学天生就应当是一种应用性的学科。然而,从诞生之初,法学就有一种脱离具体的法律实践而自成一体的倾向。作为大学最早的系科之一,法学的诞生并不是源于对实定法的经验研究,而是出于对古代罗马法的学术性探究。”[2]法学的发展历史表明,法学研究中的许多内容即使与研究者所处时代的法律实践有一定的关系,研究的成果对法律实践也难以产生多大影响。而且,法学研究中有不少领域属于纯粹的学术领域,学术观点只能增加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认识,而无法指导实践。关于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关系,应当明确三点:(1)法学研究不可能完全为法律实践服务。法学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说应当服务于法律实践,以解决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使命,但这不是法学研究的全部,有相当一部分法学研究并不服务于法律实践。正因为有些法学研究不服务于法律实践,法学才得以具有或者保全其学术品位。如果法学研究完全为实践服务,那么这种研究将不再是学术活动,而是对法律实务机关的疑问给出的咨询意见。这样的话,法学研究人员将不再是独立的知识分子,而是法律实务机关的参谋。(2)法学研究总是会脱离法律实践。由于理论存在于头脑中,大多属于理想状况下的认识,而实践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障碍,理论与实践很难统一起来。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统一起来更难,这是因为法律活动调整的是个人、社会、国家等主体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而不是研究者或者认可某种法学理论的人调整自我的行为,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任何一种理论成果都难以做到让所有社会主体心悦诚服地接受并指导自己的法律实践活动。特别是当前的法学理论研究与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之间有较大的距离,更加剧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脱离。(3)脱离法律实践的法学同样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法律实践活动、研究者个人兴趣、各种利益的诱惑等,都可能成为法学研究人员进行学术研究的动机。因此,研究者既可以关注实践问题,也可以完全不考虑实践,只从自己的兴趣和爱好出发而探讨相关问题。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有解决法律实务问题、具有实践性的学术研究才属于法学。脱离法律实践而仅仅关注与法有关的抽象问题的研究不仅属于法学,而且属于法学中非常重要的研究领域,这种研究或许对法律实务活动不会产生影响,但对关注法律实务问题的法学研究具有重要影响。由此看来,尽管法学具有实践性,关注法律实践中的问题,但说到底法学是一门系统的理论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学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理论上的探讨和深入,法学的兴盛往往通过学术研究的繁荣表现出来,法学的成就往往通过理论成果的丰硕表现出来,理论性、学术性是法学的重要品性。研究生教育要求培养对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法学领域许多理论性、学术性的内容显然属于研究生必须掌握的理论和知识。退一步讲,法科研究生教育即使是以培养法律人的职业技能和法律应用能力为目标,被培养对象也必须掌握较高的理论知识,这是法学学科的品性要求。否则的话,“既然法学和非法学本科生有同等机会参加司法考试,法学院的本科教育又可以被3周左右的司法考试培训班所代替,用四年攻读法学本科、用三年攻读法学硕士、用三年攻读法学博士,也就变得没有什么理由了”[1]。

培养单位的培养能力决定了只能培养法科研究生的理论素养

法学研究生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环境法学 培养思路 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9(a)-0131-01

研究生的教育及培养直接关乎较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建设,而其培养思路也会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好坏产生重要的影响,并将直接决定着研究生个人的发展及其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程度[1]。环境法学研究生作为我国研究生教育的一部分,是以培养高层次专业化的法学人才为目标及适应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要而设立的。然而,随着我国研究生的大规模扩招及社会需求的变化,单一学术科研人才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必须转变思路,应该培养能够适应社会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1 确立多元化的培养目标

近几十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也越来越成为威胁人类健康及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社会对环境法学应用型特殊人才的需求也不断增强。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应趋于多元化,这不仅是社会和现代人不断发展的需要,也是环境法学学科自身发展的需要[2]。因此,无论从我国研究生教育现状和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出发,还是考虑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多样化需求,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已不再是仅仅培养单一学术型人才,而是复合型人才,因此,可从以下三种类型确立培养目标:专门型研究生,培养掌握专门系统知识的高层次人才,以满足社会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需要;过渡型研究生,培养具有较高科研素质和学术水平的,并且在以后攻读博士学位的人才,主要侧重于学术研究;适用型研究生,培养能适应社会各个专门领域的具有特定要求的高层次人才。

2 热点学术问题引导教学

研究生教育作为本科学习的提升及延续,两者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研究生阶段自主学习能力与创新能力的提高。由于研究生负担一定的科研任务,知识积累的不断提高,因此,其创新能力也成为了衡量学术水平及实践工作能力的重要指标[3]。从环境法学学科特点及研究生的自身特质出发,可以采用研讨式教学及参与导师课题等多种方式引导教学。在环境法学硕士的教学上,应主要对环境法学上经典的问题及前言热点学术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关键还要让学生明白这些问题为什么会成为广受关注的问题;研讨式教学就是教师要重视研究生作为教学主体的参与性,充分调动参与者的潜能,在老师启发下,师生在学科前沿问题上互动交流、相互启发,以实现对某一问题的深刻理解。大多数环境法学专业的研究生在入学时,专业知识比较薄弱,通过参与导师课题研究,专而后博,以研究促学习与科研,通过课题申报与研究,才能知道如何收集材料、提出并解决问题,并写成学术论文,其科研能力也能得到全面锻炼。

3 实践性教学

研究生教育作为一种专业教育,其更强调理论知识的坚实及专业知识的多样性,需要科研研究能力与实际工作能力的兼备。而环境法学各种理论的形成及其科学性、合理性的验证,都必须借助社会实践才能完成,因此,在教学中应该不断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不仅能加深理论知识的理解,也能够不断提高研究生以理论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深化理论的能力。考虑到环境法学学科特点,可以组织学生到相关部门及地区进行实地调研,通过调研实践,学生也能比较清晰理论在实践中的指导意义,同时也能够唤起学生们热爱环境、追求人与大自然和谐的情感,使他们深刻理解学科使命,从而充分调动科研学习的积极性[4]。此外,还可以将调研实践中遇见的问题带到课堂中去,进行深入剖析,以理论进一步指导实践,这对提高学生发现与解决问题能力及思辨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4 多元化质量考核机制

目前,在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多元化的趋势下,其质量考核已经不能以坚持学术水平为唯一标准,不过也要严把毕业论文的选题关和答辩关。由于研究生的质量不仅仅体现于最终的结果上,还反映在日常学习及研究的整个过程,因此,还要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如建立导师、研究生淘汰制,加强平时学习及研究中的跟踪、督查。并且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解放思想,采用国际化的发展眼光,积极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经验以指导和完善既有的管理及考核机制。

5 结语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具有较高学术、科研水平的高级人才,并且从课程的设置到质量考核机制上都以学术性为标准。目前,环境法学的发展及进步是需要高素质专业型人才的不断推动[5]。因此,只有将环境法学教育同当代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及崛起联系起来,并且对环境法学研究生硕士培养过程中所遇见的诸多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与不断反思改进,才能够培养出较高综合素质及学术水平的环境法学人才。近几年来,从我国环境法学硕士毕业生在工作中的成果及得到的好评来看,国内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思路已初有成效,但仍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一定差距,相信,只要所有环境法学教育工作者不断努力,不久我国的环境法学也一定能与国际先进水平保持一致。

参考文献

[1] 李爱年,谌意桃.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0,9(2):104-107.

[2] 周玉华.环境资源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J].高等教育与学术研究,2009,8(4):45-47.

[3] 刘永鑫.我国环境法人才培养状况及应对措施[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7(4):267-269.

法学研究生范文第4篇

一、重视财政法基础理论研究

任何一门学科要想获得较大的发展与繁荣就必须首先在基础理论上下工夫,没有一个坚实的基础理论做支撑,任何学科都不可能获得长足的发展。

财政法学是以财政法及其与财政法相关的一切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我国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是相当薄弱的,大多基础理论问题都没有进行深入的探研,而只是停留在借鉴法理学、部门法学和财政经济学的一般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可以说,尚没有提出具有中国财政法学特质的基础理论学说。甚至有些基础理论问题尚未引起人们的重视或关注,如财政法学方法论、财政法学体系、财政法范畴、财政权力(利)、财政法行为、财政法责任等。

我国财政法学尚没有得到较大的发展与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和欠缺有着直接的联系。没有基础理论的支撑,财政法学就是苍白和无力的,它只能停留在对现有的财政法律文件的浅层次注释和评价的层面,只能对财政法制建设提供一些零星的立法建议和完善措施,这种方法和思路使财政法研究注定只能随着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亦步亦趋,而始终落后于实践。由此,我国财政法学研究成果的价值是暂时性的、应急性的,而不可能是长远的、稳固的。

法学是一门应用科学、实践科学,作为部门法学的财政法学,其应用性和实践性更强,再加上理论联系实际的指导,很多学者都倾向于与实践紧密相连的研究,但往往忽视了纯理论研究的价值,理论联系实际的前提是有理论存在,在根本没有理论存在的情况下,所谓的联系实际,就只能是就事论事,其理论的抽象性和普适性都要受到极大的限制。理论研究的价值不是眼前的,也不是暂时的,而是长远的,当然,理论出台之后,其最终的生命力还是需要由实践来检验的。

要锻造财政法学与众不同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必须依赖于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加强。只有较科学的财政法学基础理论,才能将财政法学研究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使之不仅关心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更会着意将财政法置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大环境中,确立财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机的处理好财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如何协调的问题等;也只有较科学的财政法学基础理论才能使财政法内部发展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科学体系,使概念与概念之间、原则与原则之间、制度与制度之间环环相扣却又领域分明。可以说,财政法学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政法立法的质量和财政法实施的效果,也决定了财政法学能否在我国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以及财政法学自身研究的进展和步伐。

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首先应当重视法理学,也就是要进行“财政法的法理学研究”,将财政法的理论及研究条理化、体系化和规模化。一方面要将法学上的一些共性问题,如价值、效力、功能等置于财政法的具体环境中深入研究,使其为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完善做出贡献;另一方面也要着力从财政法自身出发,对财政法的起源、原因、性质、功能、价值,以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等展开法理分析,为其寻找法理渊源。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抽象的法理可以用来指导具体的财政法活动,而从具体的财政法制度和概念中也能总结出一般法理,这样才能引导财政法学走向成熟。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还应关注财政法在宪法上的含义和要求。除了增加理论深度的法理学和提升效力位阶的宪法学以外,财政法学还应该多借鉴国家学说、政治学、财政学、公共选择理论、社会学、历史学,以及新兴学科等相关学科的先进成果,以丰富自己的理论殿堂。

二、拓展财政法研究领域

任何一门学科要不断发展,不断取得新的成果,就必须不断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就必须从中不断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财政法学也不例外。

财政法学是一门年轻的、开放的、尚处于成长、上升期的新学科。谓其年轻,是因为它不象民法学和刑法学一样拥有悠久的历史渊源;谓其开放,是因为它与经济学、政治学以及其它法学学科等存在多方面的交叉与融合;谓其成长和上升,是因为它的应用和发展空间无限广阔。目前,财政法可研究的领域尚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领域也有不少。当然,未开垦的领域并不等于学科一定会向前发展,这就要求我们的研究人员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以及不畏艰难险阻的毅力和勇气。

拓展研究领域的方法和思路有多种,可以借鉴其他部门法学研究的课题与领域,从而发现本学科需要研究的课题与领域,也可以深入财政法制建设的第一线,通过采访、观察、访谈、调查等方式发现新问题,并以此为切入点,开拓一片新的研究领域,寻找财政法实践急需解决的理论问题。

拓展财政法研究领域实质在于发现问题,而发现问题最重要的是方法的问题。方法是达到目的的基本路径,科学的研究方法对于丰富一个学科的理论体系,提升该学科的整体研究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财政法学是一个融法学、经济学和政治学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即使在法学内部,它与其它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也十分明显。因此,在研究方法方面,其选择具有开放性和发散性,加强对财政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是当务之急。自然科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各种自然科学方法的采用,近些年出现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倾向,实际上也是得益于经济学方法的广泛运用,经济学方法的独特性也就奠定了经济学在人类各门学科中的重要地位。财政法学乃至于法学,要想树立自己学科的地位,就必须在研究方法(如规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经济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上下工夫,就必须创造出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

为拓宽研究领域,财政法学应注意加强与法学其他学科的联系,加强彼此之间相通点的研究。财政法与宪法、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关系非常密切,我们从中能够找到跨部门合作研究的共性问题。今后,财政法学必然在加强自身基础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在跨学科研究方面不断深入拓展。除此之外,中国财政法学还应该大力加强外国财政法、国际财政法和比较财政法的研究,广泛地借鉴国外财政法立法和执法的先进经验,吸收国外财政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丰富和发展渴望进步的新世纪的中国财政法学。

三、挖掘财政法研究资源

一门学科要想取得长远的发展,就不能把目光局限在本学科的领域之内,而要从整个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高度出发,去不断拓展自己的研究领域,不断挖掘自己的研究资源。

在我国各门法学学科发展都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制约各个部门法学发展速度的主要因素就是研究资源的多寡。在我国的部门法学中,民法学之所以能够率先发展为一门比较成熟的学科,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民法学有丰富的研究资源,大量国外的先进民法典的翻译,大量国外民法学著作的引进,都为我们民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充足的研究资源。同样,行政法学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兴起并逐渐走向繁荣,除了我国加强行政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外,丰富的研究资源的引进也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刺激因素。

比较起来,财政法学的研究资源的确是稀缺的。目前我国尚没有引进几部象样的外国财政法文件,也没有翻译几部象样的外国财政法学著作。没有充足的财政法学研究资源,我们研究的视野和研究的水平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就难以充分有效的借鉴和利用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财政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成果,这样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也只能在低水平状态下徘徊,财政法学发展的速度缓慢,也就不难解释了。

研究资源的获得不能等待他国或他人来提供,只能靠财政法学者自身的努力,去不断学习,不断挖掘财政法的研究资源。当然,这需要我们的财政法学者具有坚实的外文基础以及孜孜不倦、埋头苦干的精神。如果我们能够组织力量在短期内翻译一批国外先进的财政法规范性文件,翻译一批国外著名的财政法学著作,再从我国台湾地区引进一批财政法学著作,那么,我国财政法学研究的繁荣将是指日可待的事情。

对于国外的学术专著和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文件,应全面收集,建立外文财政法资料中心。对其别具有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国家应投入必要的资金,并积极组织人员翻译出版。由于这不仅是翻译者个人完成科研任务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中国财政法制建设和财政法学整体的发展,因此,凡是具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这一伟大的事业。至于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以及其他华语国家的财政法学资料也应该利用各种机会收集和整理,并建立中文财政法资料中心。设想中的外文财政法资料中心和中文财政法资料中心可设在财政部或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和大学内,有关资料不能为某一个或几个单位所垄断,应该面向社会开放,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效应。

四、加大财政法研究合作与人才培养的力度

加强财政法学研究,首先要加强合作研究。这在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尤为重要。中国财政法学界面对财政法学落后的状况,迫切需要以合作的形式增加科研投入,发挥规模效应和避免重复研究。合作的形式多种多样,只要有助于开拓思维、知识互补就行。如加强课题合作,鼓励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研究者开展横向交流,增强研究人员的凝聚力,甚至国内外学者联合攻关。同时应发挥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的作用,通过年会、小型研讨会、项目论证会以及创办刊物、支持出版等工作,将其建设成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一个战斗堡垒,为科研合作提供条件和机会。

法学研究生范文第5篇

[关键词] 陕西地区 法律教育与研究 边缘化危机 对策

基金项目: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20世纪陕西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源流、转型与特点”(09JK254)。

当前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的问题与挑战

尽管改革开放至今,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在国家的民主与法治建设进程中,蓬勃发展且成果丰富。然而,繁荣背后更应该思考这样一种令人堪忧的现状:与东部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水平相比,陕西地区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并可能面临某种边缘化的危机。

1.政策变迁带来的教育产品滞销的问题

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的生源大部分是西北地区群体,为西北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培养专业素质过硬的法律人才。但自2002年国家实行国家司法考试以来,加之法学院校招生规模的扩大,法学专业的就业率明显呈下降趋势。该变化的根本原因是:政策变迁导致社会需求转变,但教育产品的质量却无法及时满足新的社会需要。

首先,在2002年之前,国家未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各法律职业并不以经历系统的正规法律教育作为入门条件或任职资格。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只把任职条件规定在3年大专学历即可,相对来说法学本科毕业就很容易从事法律职业。但2002年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之后,陕西地区的司法考试通过率相对较低,很多法学专科或本科毕业生因未通过司法考试而被拒于法律职业门外。其次,大学扩招政策在提升大学入学率、扩大高等教育普及面的同时,却也为就业、教育模式转型等问题带来了挑战。如2000年-2003年陕西地区法学本科和专科的招生数量每年都呈40%的比例增加,但社会需求岗位并没有呈相同比例增长,相反,由于司法考试与法律公职相挂钩,最终导致法律教育产品滞销,法科学生就业形势相对严峻的局势。

2.教育模式和方法相对滞后

长期以来,束缚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发展的一大症结就是教学模式的相对滞后问题。单向度地教师讲授型、填鸭式法律教育仍旧是主流教学模式。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了法科学生的适应性不强。而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如何在高等法律教育中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现法学专业的学生既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素质又能铸就其较为熟练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是当前高等法律教育的目标,也是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所面临着的挑战。从目前的教学模式改革的经验看,“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是一种效果显著的探索。然而,目前除西北政法大学展开以诊所式法律教育和“双师制”教学模式为重点的教学模式改革以外,陕西地区的高等法律院系的教学模式改革还相对滞后、有待进一步推进。与此同时,在贸易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的世界潮流中,陕西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模式还远远没有适应国际性法律人才培养的需求。例如,以杰塞普(Jessup)大赛、亚洲杯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为代表的国际模拟法庭大赛日渐风靡,而能否参加并且在这些赛事中取得良好成绩,已经成为衡量和检验世界各国高等法律院校的人才培养能力和综合教育实力的重要标准。北京、上海和福建等发达地区的高等法律院校(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法学院等),都已经向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中国香港等)高等法律院校学习,开设国际模拟法庭大赛课程,并制订完善的制度以组建、维持一只高质量的稳定的国际模拟法庭大赛参赛队伍。然而与此相对,到目前为止,陕西地区还没有任何一家高等法律院校开设专门的以建设国际模拟法庭参赛队伍为宗旨的课程,也缺乏相关制度安排来组件和维持这样的队伍。这种状况势必导致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在人才培养上落后于东部地区。

3.法学院校发展不平衡且学科建设不齐全

陕西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法学院系的布局和学科建设两方面。

从法学院系的分布上看,陕西地区有18所高等院校设有高等法律教育专业,只有3所不在西安市,其余的都集中于西安市。这种地域分布的不均衡客观上加速了高等法律教育和研究的恶性竞争,并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同时,陕西素有高教大省之称,但长久以来,陕西高等教育的布局客观上存在着“工强理弱文落后”的现象,在观念和制度上也影响了高等法律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从学科建设上来看,除了西安政治学院军法系和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外,整个陕西地区总体上缺乏呈现一定规模的体系化和结构化的法学博士教育。例如陕西地区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的仅有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一家。而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是以学术研究为定位的高等教育的最高阶段,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的法律人才的重要使命。同时博士又是知识的传播者和重要创造者以及优秀师资和科研人员的后备力量。因此法学博士教育的发展关系到未来法学院、整个法学教育甚至中国法治建设的整体发展。[1] 陕西地区体系化和结构化的法学博士教育的缺乏,客观上制约了其法学研究和教育的优化和提升,也是使陕西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和研究遭遇边缘化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陕西地区高校法学研究的边缘化

1.陕西地区法学研究并未真正找到探索研究特色

有学者尖锐地指出:西北地区的法学研究者自身主观能动性不足,还基本没有找到自己的区位特色和比较优势,使西北地区目前的法学研究处于十分尴尬的局面,而且有逐渐边缘化的趋势。[2]主要体现为简单重复北京等发达地区已经研究过的普遍而又重大的学术问题;或者是一种“挂羊头卖狗肉”的“宏大叙事”标签化研究;或者是研究水平总体滞后。[2]换言之,在某种程度上,法学研究缺乏“本土意识问题”的现象是包括陕西在内的西北地区法学研究的一大弊病。而事实上,西北地区并非没有丰富的自身特色的法学研究资源。由于特殊的地域环境、社会和民族宗教历史传统的原因,西北地区有着无与伦比的丰富的法律文化研究资源。西北地区的基层民主法治制度、西北地区公民权利意识及其享有情况、民族或民间习惯法、少数民族保护、新疆建设兵团的法律地位等都是陕西地区法学院系的研究群体可以且能够做到有独创性研究的领域。问题的关键是塑造研究者的“本土问题意识”。 而且由于研究精力的有限以及调查机会的减少,使得陕西地区法学教育和研究很多时候是“在盲目地跟随其他地区尤其是所谓发达地区的法学研究中迷失了自我,导致了大量的低层次的重复研究。”[2]

2.陕西地区法学研究成果与相关地区之间的差距

陕西地区法学研究成果与北京、上海等地区相比差距很大,处于明显落后的地位。

(1)六省(市)法学论文数量统计分析

笔者选取了我国具有代表性的13种与法学相关的刊物,并统计了北京、上海、广东、湖北、重庆和陕西六省(市)法学科研人员从2005年至2010年之间在该13种期刊上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的总量。① 从表一中的数据可见,2005年-2010年期间,陕西地区的法学研究论文比北京、上海、广东、湖北和重庆五个地区中的任何一个都要少。②北京地区的法学论文数量是陕西的13.8倍,上海地区是陕西地区的5倍左右,湖北地区是陕西的4.9倍,重庆地区是陕西地区的2.4倍,广东地区的论文数量是陕西地区论文数量的1.7倍。

表一:2005年-2010年六省(市)在13种期刊总数统计(单位:篇)

正如刘星教授所言:“法学期刊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媒介,甚至是其首要媒介,毕竟人们特别注意而且首先注意法学期刊表达出来的‘法学研究’,这种表达有着‘先锋’意义。”因为这两者之间是“合谋关系”,“法学期刊协助着法学研究,而法学研究支撑着法学期刊。”[3]法学期刊中的论文数量层面能够反映法学研究状况,表一中的数据显而易见地说明了陕西地区法学研究边缘化程度很严重。

(2)法学研究的影响力比较

以人大复印资料2009年高等院校法学学科转载量排名的数据为例③,2009年法学学科共被转载全文933篇,其中排名前20名的高校转载法学文章共512篇。

表二:2009年陕西、北京和上海地区高校进入《人大复印资料》法学学科转载前20名情况分析表

表二说明:①进入前20名的高校数量,上海是陕西(或者说整个西北地区)的3倍,北京是陕西的6倍;在前20名高校中,上海地区高校被转载的文章数量是陕西的2.9倍,而北京则是陕西的10.4倍。②从被转载文章量上看,北京在法学研究方面仍然遥遥领先于其他地区;西北地区则最为落后。

化解边缘化危机的对策思考

如前所述,改革开放以来陕西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状况和法学研究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困境和危机,为此,笔者尝试提出化解这些问题和边缘化危机的初步对策:

1.明确高等法律教育目标,革新教学方法

针对法学人才培养不足与人才滞销的问题,可从两方面着手。首先,明确高等法律教育目标。高等法律教育究竟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一直是法律教育专家或法律教育者们思索的问题。不同的教育目标就会有不同的法律教育方法和培养模式。20世纪80年代我国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开始复兴,法学界对普通本科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理论研究,形成了两类主要系统型观点:一是法律通才教育培养目标;二是法律职业教育培养目标。陕西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培养目标,应该立足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放眼全国,以市场需求的法律人才产品为导向,培养出产品适销对路的法律人才,这既体现了法律教育的一般规律,又能有本区特色。其次,加快教学改革,以理论联系实际为指导,创办各种教学实验区,如西北政法大学所开展的“诊所式教育”。该教育模式依托现实的案件纠纷,由教师带领学生参与到纠纷的司法性解决过程中,包括案件分析、诉讼文书的撰写和出庭辩护等。实践证明该教学模式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教学效果的统一。另外,积极开设国际模拟法庭参赛队伍建设课程,从政策上和制度上鼓励和支持本地区的高等法律院校参加国际模拟法庭大赛,推动陕西地区对于国际性法律人才的培养能力的建设。

2.完善人事机制,推动教育资源的交互式和分享式建设

陕西地区法学教师的流失原因有很多,首先,根本原因在于人事机制不完善。提高师资力量,是实现高等法律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根本保障。陕西地区为了稳定和吸引优秀人才,才能够建设一支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结构优化、相对稳定的高素质师资力量的队伍。稳定的教师队伍是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发展的基础,而引进人才是增强陕西地区法学院系活力、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师资力量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既要稳定现有教师队伍,又要引进高素质人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是稳定校内人才。不仅要通过人事制度创新,大力营造有利于教师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良好工作环境、比较体面的生活环境和宽松的学术环境,而且要大力培养中青年教师,提高其综合素质,应对压力繁重的教学工作,减轻高级职称教师的任务,使校内教师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其次是引进高素质人才。教师的流动是知识资本流动特征的反映,也是提高陕西地区法学院系师资力量的重要途径。根据法学院系的岗位需求,创造有利条件,积极稳妥地引进法学紧缺专业骨干教师,同时优化配置资源,合理利用师资力量。最后,推动本地区包括师资力量在内的教育资源的交互式和分享式建设。以西北政法大学为例,该校有十几位教授兼职吉林大学和武汉大学等国内知名大学法学院系的聘任制博士生导师,那么,在陕西地区我们完全可以完善互聘、联聘制度,为陕西地区法学院系的师资队伍注入新生血液,激活公正公平的良性竞争机制。

3.培育法学研究的“本土意识”,提高法学教育和研究水平

首先是研究者自身“本土问题意识”的培养。这种“问题意识”是在对“本土”的法律实践进行观察和反思性批判的基础上所提炼的“问题意识”,其根本目标就是要回应该特定区域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种种问题。换言之,陕西地区的研究者应当以陕西甚至西北地区的法律实践为基础,形成自身的“本土问题意识”。而之所以要强调培养基于“本土”的问题意识,根本原因在于,在当前的学术研究领域的竞争中,必须发掘并形成自身的比较优势,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发现自身的研究区位优势和特色对于法学研究本身而言,是极其重要的。陕西地区法学学术区域的优势就在于其地理区域的特殊性,以及基于这种特殊性所产生的包括法律和政治在内的上层建筑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正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所在。而陕西地区的法学研究者对这种特殊性的了解、观察和把握无疑具有巨大优势。倡导西北地区的法学研究者能够有明确的“问题意识”,抛弃“宏大叙事”的作风,从更为微观和实证的角度看待特殊的区域性的法律问题,才会有原创性的,甚至结出意想不到的法学研究硕果。

注 释:

①这13种期刊是:《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律科学》、《环球法律评论》、《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现代法学》和《法制与社会发展》。

②统计发现:所在地区的期刊主要刊载本地的法学论文,比起非本地法学论文,本地法学论文的数量要占绝对多数。如《法学评论》和《法商研究》主要刊载湖北地区的法学论文,《现代法学》和《法律科学》分别刊载重庆地区和陕西地区的法学论文的数量远比其他地区多。

③数据来源: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i.

参考文献:

[1]沈四宝,袁杜娟.确立正确的法学博士教育培养目标[N].中国教育报,2007-5-22:012.

[2]王勇.关注我们身边的学术资源——边缘化处境中的中国西北地区法学研究及其前景[J].西部法学评论,2008,2:81-97.

法学研究生范文第6篇

论文摘要:国际经济法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课程设置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首要环节,要合理设置课程,构建科学的研究生课程体系。目前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结构不合理,学期分布不平衡,没有针对性,公共课与专业课比例失衡,忽视学生科研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革我国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的几点建议。

一、目前我国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的现状

从各院校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的培养计划中可以看出,大多数的研究生教育课程体系结构与本科基本一样,总学分为30多学分,由必修课、选修课和公共课程组成,必修课和选修课中的专业课几乎各占其一半以上的学分,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各占总学分的大约六分之一,而公共课所占比例都高于必修课和选修课所占学分的比例。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例,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大体与上述统计一致,设置了体现学院特色的“国际法专题研究”、“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专题研究”、“国际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专题研究”、“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原著研读”、“国际货物运输法律与实务”、“国际投资与技术贸易法律规则与实务”、“公司财务与法律”和“ 国际商事仲裁法”等相关课程;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课程设置则将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包含在国际法当中,没做细小的划分。华北电力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课程设置表由学位课、必修环节和选修课三大部分构成,其中学位课包括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学科专业课。从课程分布来看,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一年级上学期开设了“国际贸易法专题”、“国际投资与金融法专题”、“国际法专题”和“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研究”,下学期开设了“法律实务专题”、“专题课程”和“法学经典文献选读”等相关课程。二年级几乎不设任何的专业课程,主要由学生自己支配,撰写个人的毕业论文。

从以上各院校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看,大体存在以下特点:各院校基本上是按照教学大纲上的教学要求来进行课程设置;对国际经济法细小专业的划分涉及不深;某些院校在学生研一阶段的课程设置密集,实践课设置稀疏等。

二、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任何学科的课程设置都是为实现教学目的服务的,国际经济法也不例外。但目前我国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课程设置与当前的社会发展需要存在严重的脱节,这一点从研究生毕业时的就业状况就可以看出。本专业学生就业时为何屡遭闭门羹,经过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阶段学到的知识为何到了社会上却惨遇死穴·以下从多方面探讨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1.国际经济法课程体系不合理

国际经济法法学研究生课程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总学分为30多分。其中英语、政治等公共课课时较多,都超过了专业课所占学时,这样学生就把大量的时间花在了与本专业无关的理论知识的学习上。公共课与专业课设置比例失调是该专业课程体系的明显缺陷,公共课上学生哈欠连连,甚至逃课也是经常出现的现象,长此以往这种潜在的厌学情绪会影响到学生们对专业课的学习。培养单位为了按时完成培养计划,普遍采用减少专业课程门数和内容等方式,导致专业课程数量不足,学分要求相对偏低,不利于研究生宽广深厚专业基础的形成。[1]

以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院课程设置为例,包括国际经济法在内,所有的法学课程都必须在研一阶段全部修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在研一阶段法学研究生的课程压力,学生就会为了修满学分而上课,日甚一日的学习疲惫状态影响了学生们的学习质量。其他很多两年制院校的研究生一年级的教学大纲上排满了学生的课程,二年级几乎不设任何课程;三年制的很多院校也是如此,研究生一年级的课程很多,任务很重,二年级大量递减,三年级的课程几乎为零。这样的课程设置安排似乎是留出充足的时间为国际经济法研究生将来的就业做好准备,但从整体看来这样的课程安排其实是值得商榷的。

2.国际经济法课程内容沿袭本科阶段

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生阶段的某些课程沿袭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课程的难易程度没有做明显的区分。以华北电力大学为例,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在研一上学期选过一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但这门课程几乎所有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都已学过,此课程也并没有对本科阶段学到的知识做深层次的挖掘,知识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正如谢安邦教授所说,“研究生教育部分课程内容的高深层级性只是体现在对本科生课程内容在横向层面上作平面式的扩展上,而并没有凸显研究生教育在课程内容上的要求和特色”。[2]

3.国际经济法专业课程划分不够细致

一所院校中专业同为国际经济法的研究生有很多,但是从各院校为其设定的培养方案来看,他们的选定课程几乎是一样的。虽然同为此专业的学生,但在国际经济法具体领域当中每个学生对其关注度和兴趣是不一样的,有的喜欢国际金融,有的偏爱国际贸易,通过学习每位学生应该都有一个所擅长和热衷的细小领域。但有些培养单位却硬性地为同一专业的学生设置相同的课程,忽视学生的个体性和创造性,培养方案没有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主要表现为课程设置体系中学生的任选课程严重不足,对其进行学分限制。“任选”即意味着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自己喜欢的课程,这些任选课程的设置是与学生的专业相联系的,虽然是同一专业,但是更应该关注学生个性特征的培养。

4.实践性课程太少,忽视学生实务能力培养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除了涵盖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以外,对实务性问题的研究要求也很高。以国际贸易为例,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通过教学要让学生知道如何草拟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熟悉跟单信用证的结算流程等相关问题,当然,这对教师的要求很高。如果教师没有该方面的实践经验,课堂教学就会流为纯理论教学,如此这般学生上课就会觉得空乏无味,不会将知识学以致用。造成此问题的根源在于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存在弊端,除此之外师资力量不足也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实践性课程在学生必修课和选修课当中都有涉及,相对而言在选修课中占的比重较高一些。实际上实践教学应该贯穿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的始终,案例教学就是很好的一个例子,该专业的学生都知道国际经济法相关课程的案例大都来自于专门的国际仲裁机构和WTO争端解决机构等贸易实务领域,这些案例牵扯到的背景知识有很多,难度很大,有时候把一个案例搞清楚,进行透彻分析都要花耗很多的课时。于是学生为了简单获得相应的学分再加上培养单位、老师的关注度不够,将实践环节进行压缩,模拟仲裁机构、国际法院、争端解决机构等进行案例分析。双方辩论的实践课程与专题研讨更成为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的奢望。

三、国际经济法课程科学设置的建议

设置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课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围绕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完善。

1.强化科学设置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思想意识

任何问题的解决都要从思想意识上加以重视,只有从思想上提高警惕,才能将有效的行动付诸于实践。良好的课程设置是学生习得本学科知识,掌握知识要领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对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说,科学的课程规划能将学生学到的知识从纵向上加以延伸,对于提高教学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在研究生整个培养方案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和纲领性的地位,是实现高层次教学目的关键环节。因此,必须强化思想意识,制定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内容,将本专业课程改革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开展。

2.制定科学的学习教材

从根本上设置一套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学习教材,为国际经济法研究生开设关注时代前沿的课程,教材编写组应该由本领域内有影响力的资深专家、教授和学者组成。各院校要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针对性的奖励措施,将编写教材的质量优良作为老师评优评先的考核标准之一。另外实务性专家人士也应该参与进来,如国际贸易、金融、投资等具有较高学习难度领域,在一些案例的编写上应该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门人士来完成,从而制定科学的学习教材。

3.全方位统筹课程设置,体现课程设置整体

培养单位应学习先进国家在此方面有效的实践经验,如日本的京都大学就是很好的效仿对象。该校研究生阶段的国际经济法课程与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之间有明显的难易梯度,研究生阶段课程安排重在开阔学生思维,拓宽学生知识面,给予其较大的自主空间;加大对专业英语的重视程度,英语课程设置应做到与国际经济法相关领域密切挂钩。

在师资建设上,加大教授和副教授的聘任力度,此领域专家不但应具有深厚的国际经济法理论基础,对相关实务问题要有丰富的经验,热点问题也应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改变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做到案例教学和双语教学双管齐下。国际经济法案例相比其他的法学学科的案例来说难度更大,而且相对来说获取权威、经典案例的途径不是很多,如此一来对上课教师的要求就特别高,因此授课教师就必须利用课下时间收集可利用性强的案例,归纳总结,从而不断积累经验;国际经济法专业对外语水平要求很高,在国际贸易领域,使用众多国际贸易术语和大量商务英语词汇,因此教师应努力提升自己的外语水平,争取各种可以到国外作访问学者的机会,将国外的前沿知识带到国内课堂上来。此过程中也应注意学生对知识的接受程度,难度不应太大,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推进。另外意大利在国际经济法方面“演讲式”教学模式也是值得借鉴的不错选择,教师应充分开发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提倡学生们走上讲台。

从学生自身来讲,首先应定期参加国际经济法相关领域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等,活跃学术气氛;其次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外语水平和能力,不管是课上还是课下都要有针对性去学习。

4.优化知识结构,注重因材施教

首先,针对各校具体情况,部分院校应该将不同年级的研究生课程安排做一下协调,松弛有度,合理布局研究生阶段的课程内容,分散研究生在研一阶段课程过多的压力,删减与本科国际经济法课程重复的研究生课程的学时,课程的科学设置要做到对知识结构的优化。其次,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可采取网络媒体教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定期聘请国外的专家、教授进行视频讲学和面对面讲学,此过程中要重视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的自我参与意识。再次,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学生应仔细阅读国内外本领域最新的文献、专著,关注国际社会热点问题,课上按专题或者小组的形式进行讲解,把课堂表现作为对学生进行考评的参考标准之一,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最后,对国际经济法专业再进行细致划分,针对每个学生不同的兴趣爱好与擅长领域深度细分课程,培养单位要因材施教,体现专业特色与学生特长。

5.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研究生阶段与本科阶段应该是两个完全不同能力水平层次,研究生阶段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应该更胜一筹,实践性应该更强一些。但绝大多数院校提供研究生实习的机会很少,国际经济法专业的学生到国际法院、仲裁机构、争端解决机构获得实习的机会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并不能因此忽视本专业研究生科研实践能力的培养,培养单位应竭尽全力为学生着想,如可以安排学生在固定时段到一些证券机构或国内比较有名的涉外仲裁、法院等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以上是让学生“走出去”的模式,还可以采用“引进来”的模式,即课堂教学应模拟法庭辩论,将与辨析案例有关的专家、教授、涉外律师以及实务性人士、学者等请到课堂上来,对学生出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指导。通过这种“走出去”与“引进来”的战略,将学生所学课堂知识与将来的就业紧密联系起来,增强学生的实务能力和实践经验,力争为学生将来走向社会,走向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法学研究生范文第7篇

日本法上的劳动合同性质之探讨

带薪休假工资支付法律问题探讨

《劳动合同法》实施5年的实况

论风险社会中工作安全性保护

护理保险法改革和新护理时间法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法治化探讨

2013年劳动法学术研究概况

自由职业者:劳动法上的中间群体

经济民主:一个社会法的分析框架

日本劳动法上的总工会与社区工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公平竞争秩序构建的宪法保护机制研究

媒体报道中的新闻侵权与法律规制研究

论法人名誉权、法人人格权与我国民法典

我国司法公开的主要障碍及其保障探析

二十一世纪初期美国劳动法制之发展趋势

毒树之果:车辆挂靠中的劳动关系认定

关于我国劳动关系稳定问题的基本认识

劳动争议审判机构专业化的障碍与出路

公平工作:面向21世纪的联邦劳工标准

论我国社会保险争议民事可诉性的全面确立

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法制选择与裁判路径

西南政法大学劳动社会保障法制研究中心

全球视野下商业贿赂刑法规制问题再探讨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劳动法类研究生教育简介

发展中国家反避税执法能力建设及我国的对策

临时雇佣立法规制强度的国际比较:反思与借鉴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

家政工人工伤保险立法的模式选择与路径思考

“用工”法律基本问题初论——逻辑分析与误区澄清

达到退休年龄就业的用工关系及经济补偿金分析

司改背景下法官、法院与司法程序的融合与共生

方圆法则:工业排污侵权者不明的民事责任探究

尊重生活、承续传统:民法典编纂与民事习惯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司法认定标准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与对策研究

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社会政策和社会立法的功能扩展与发展模式调整

在现代职业健康安全体系中重新定位劳动者公民权

法典化背景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现实困境与未来改革

“一带一路”战略下对我国多式联运立法建构的思考

台湾地区实施劳退年金保险需注意之相关问题之探索

国际劳动法学者研究联盟及2015年阿姆斯特丹会议说明

对《劳动法解释四》竞业限制相关规定的几点思考

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护工与保安集体维权调查报告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13年广州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

性别主流化障碍:高校女生就业平等权法律保障实证研究

法学研究生范文第8篇

4月18日,国际体育法研讨会在CAS上海听证中心会议室举行。会议由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学研究中心与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国际著名体育法律师Mr.Efraim Barak,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国际著名体育法律师、西班牙足球联赛法律顾问Mr.José Juan Pinto,国际著名体育法律师、原国际体育仲裁院法律顾问Mr.Lucas Ferrer,上海体育学院体育新闻传播与外语学院博导、教授肖焕禹,上海体育学院体育休闲与艺术学院博导、教授龚正伟,上海政法学院体育部主任、教授谭小勇,上海政法学院姜熙,上海体育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张蓓,国际体育仲裁员、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吴炜,上海听证中心田红菊等与会,会议由向会英老师主持,整个研讨会长达5个小时。

会议有3个议题:CAS规则修订、中国体育法研究的困境、现实基础与合作。Mr Efraim Barak介绍了CAS规则的最新修订情况,提出CAS程序改变是来自经验,规则最大变化是在提交CAS上诉前便可申请临时措施,认为从法律上讲CAS是建立在洛桑的国际机构,通过在上海开庭,确实能增强国际体育法研究,建议大家呼吁体育单项协会在各自章程中写明不服单项协会处罚可上诉到CAS。Mr.Lucas Ferrer指出CAS初设的第一年只有1个案子、1个主席、1个顾问,很多运动员刚开始也不相信CAS,后来CAS与俱乐部多交流,了解他们的需求并为他们提供服务,一步步才有今天。肖焕禹教授认为上海听证中心的建立有利于我们从学理、法理等方面研究,对体育法制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建议与赛事组织机构联系,在发生纠纷后在CAS解决;提出文化传播有三要素“认同”、“参与”、“行为改变”,CAS如何在中国获得更多的认同是我们要关注的问题。龚正伟教授提出CAS在体育研究生培养方面有借鉴意义,提出在国内网络播放案件审理全过程,加快CAS规则翻译、印刷并发放CAS相关信息的小册子都是推广CAS的有效方式。吴炜律师指出CAS上海听证中心在中国的前景是乐观的,CAS上海听证中心的建设需聚集一批人才,在赛事中做好宣传,鼓励大家到上海听证中心解决纠纷。谭小勇教授询问了修改CAS程序的具体步骤及对中国建立体育仲裁的建议。与会人员对CAS上海听证中心在中国的推广方式、CAS对中国体育研究生的培养、对体育科研的促进作用、对中国体育仲裁的建立方面达成共识。

(杨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