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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法指导,观念转变。晚饭后回家的时间到了,家长们纷纷来接孩子,百功看到爸爸来了马上就去抢李杰南手中的玩具,南南哭了,手抱着玩具不放,百功爸爸见状马上对南南说:“你让百功先玩,我们马上就走了,你妈妈还没来,等我们回家了你再玩吧。”说完就帮着儿子从同伴手中拿过玩具玩起来,看到这情景,我赶紧拉起南南的手说:“老师讲故事给你听。”百功玩一会儿之后,他爸爸与我道别。这件事使我想了又想,如何进一步去指导他呢?我决定先教育孩子,让百功的行动、言语去促动爸爸,不要再被溺爱所困,我对百功说:“老师知道你很聪明,我讲的关心爱护小朋友的道理,你一定都懂的,昨天你从南南手中‘抢’了拼版,结果南南很伤心,你说应该吗?”他笑笑,不回答。我说:“你回家问问爸爸,明天告诉我,好吗?”他说:“好的。”第二天,许百强兴冲冲地跑到我跟前对我说:“老师,爸爸说昨天我‘抢’玩具是不对的,让我以后改正。”我说:“你知道就好了,你爸爸如果看到你很懂礼貌,一定会比现在更高兴。你今天回家再去问爸爸,老师说的对不对?”
2.把握时机,及时指导。每到午睡时,百功总是坐着不动,我问他:“你怎么不脱衣服?”他说:“我是想睡的,但爸爸关照过我,衣服、裤子都不要脱。”我说:“不脱衣服、裤子睡觉会出汗的,容易感冒,被子也会脏的。”在我的一再坚持下,他脱下外衣外裤睡着了。第二天,他爸爸告诉我让百功穿外衣外裤睡觉,并说是怕他气管发炎,我给他讲了许多“这样不好”的道理,他爸爸笑笑说:“我知道,百功喜欢这样就让他去。”爸爸的包办代替换来了依赖性强、动作慢、不会自理的儿子,不脱衣服是怕麻烦,这是真正理由。每天午睡起床,他就如同在家一样,坐着等老师的帮忙。我想我有责任提醒他爸爸,让他认识到培养孩子自理能力的重要性。
3.分析效果,坚定信心。以往,家里做好吃的孩子先吃。一次,姥姥做了一盘海鲜,放到桌子中央,百功不高兴了,因为他很喜欢吃海鲜,为什么不放在他的面前,他爸爸跟我讲了这件事的经过。他说:“要是以前,我就要跟他姥姥吵了或者再去给我儿子买一盘,但想到老师们一再说家长要以身作则,不要太宠孩子,要教育他关心、爱护别人等,我就忍下来了,另我高兴的是坏成了好事,百功想起了老师的话要尊敬老人,以后姥姥无论烧了什么百功爱吃的菜,他都让姥姥先吃,爸爸妈妈先吃,这使我想到对孩子严一点是有好处的,我也有信心去教育他了”。平凡的话语道出了我们家教指导工作的成功,许百功爸爸的教养观念、态度、行为的转变,对孩子的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效果
1.家长的变化。从许百功爸爸一味地宠爱孩子到学会科学地教育孩子中,清楚地看到家庭教育指导以后的成功。首先,家园教育的一致就能起到教育的“共振”作用,使得对儿童的教育取得最大限度的成效。其次,家长有教育观念、态度、行为的变化,才会有孩子的进步,抓孩子的教育必须同步抓家教指导;第三,家教也要讲艺术、讲方法、讲循序渐进,使家长乐于接受。总之,本个案教师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是成功的。学前儿童的可塑性是很大的,从教育的角度说,可塑性大就为转变孩子的思想、行为等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教师和家长可以按照孩子身心发展的规律,有目的地引导孩子健康地成长。从可能性转变为成功的必然性,还要靠目标的适当、方法的科学、手段的艺术、途径的多样。从许百功的转变中,可以看出上述诸要素的和谐一致。
三、个案研究的几点启示
1.树立良好的教育观是进行个别家庭教育指导的基础。教师与家长要建立友好平等的交往关系并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如同所有的交往一样,它会遇到某些因素的干扰,这种干扰可能是由家长引起。譬如,家长情绪不好、疲劳等生理、心理因素会引起与教师的摩擦。另一方面,教师的态度和教育观上的方式方法问题也会影响两者之间的关系。要排除交往关系中的干扰,就幼儿园而言,教师应接纳人本主义的观点,记住教师的职责。我认为,教师在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教师的态度始终应该是真诚的,没有任何的虚伪,不论家长文化水平的高与低,地位的贵与贱,家境的贫与富,子女发展的好与差,都应一视同仁,平等地待人,真心诚意地为他们排忧解难,共商教育幼儿的对策。在与家长的交往中,教师要既能接受家长偶尔的冷淡,也能接受家长一时冲动的责怪,还能放下架子接受家长比自己更高明的做法。教师采取接受的态度,两者之间就较易沟通情感,教师有容纳意见的胸怀,就能鼓励家长参与幼儿园的管理和子女教育的热情,可使教师的家庭教育观显露出指导工作处于一个和谐的、生气勃勃的氛围之中。此外,教师还应对家长持理解的态度,要角色移位,对家长的喜悦、烦恼、无奈、厌倦和生气做出移情性的理解。教师应该看到当前的幼儿家长自主性很强,他们都具有自己的思想和价值观,都对子女有很高的期望,由于缺乏教育经验,在子女的管教中常常遇到各种困难,因此而引起的在教育态度和行为上的偏差也是在所难免的。所以,幼儿园教师与家庭教育之间的指导关系并非约定俗成的,这种关系的存在需要有一个基础,简单地说来:(1)前提是理解;(2)手段是沟通;(3)关系是朋友。如此,家长才能接受指导,才能推动家园关系的建立。
2.淡化指导痕迹是进行成功的个别家庭教育指导的基础。“我讲你听”式的指导,在很大程度上是为指导而指导,这种形式作为讲座还可进行,而面对特定对象的个别指导则常常要失败,原因就是家长被推到了受教育的地位失去了面子,因而对幼儿园的指导产生抗药性。最好的办法是淡化指导痕迹,开展隐性化的指导,在潜移默化中使家长受到启迪,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掌握科学的家教方法。
3.抓住契机、不拘一格是进行教师的个别家庭教育的经常形式。个别指导并非有固定的时间和场合,由于家长和家庭情况的多样性,常常在各类偶发事件之后需要及时开展教育,这就需要教师有教育机制,善于抓住契机,不拘形式开展指导,可以在家长来园时指导、电话指导等。
4.研究方法,艺术指导是教师的家庭教育观体现的重要手段。教师的家庭教育面对的对象是家长,对家长更要讲究方式,开展艺术指导,教师不要以为自己一定比别人家长高明。无非是教师的职业地位保证了这种指导关系。艺术的指导就是讲究指导的艺术性,使家长愿意听、爱听,听了以后肯做、肯改、肯身体力行。
5.持之以恒、坚持不懈是提高教师的家庭教育效果的基础。教师的家庭教育并非一蹴而就的容易事。家长水平的提高有一个过程,家长的行为影响到子女的进步更有一个过程,这就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使家长逐步提高开展家教的水平。更重要的是,教师的家庭教育同时也帮助家长改正一些陋习,家长能够在子女面前起表率和榜样作用,教师的家庭教育效果才显著。
关键词:家庭教育;国际经验;儿童成长
家庭是影响儿童成长与发展的重要环境因素之一。美国的《科尔曼报告(1966年)》明确指出,家庭及其周围文化环境对儿童的成长影响是最重要的。家庭教育是儿童健康成长中不可或缺的教育形态。在我国由于家庭教育问题导致的社会事件接连发生,因而,亟需探索我国家庭教育问题的解决之道。借鉴优化家庭教育的国际经验是为之有效的路径之一,取长补短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教育措施,发挥家庭教育作用,保障与支持儿童的健康发展。
一、优化家庭教育的国际经验
世界各国依据国情制定实施保障教育发展政策。这些政策不乏对家庭教育进行指导,并论述实施家庭教育的原则和措施。
(一)优先保障儿童权益
儿童身心尚未成熟,优先保障儿童权益在发达国家得到广泛认同。1989年,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明确将“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公约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即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及涉及儿童的所有事务,均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量原则。瑞典明确在儿童福利、儿童教育及儿童监护等制度中最大限度的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瑞典政策规定瑞典儿童每月享受儿童津贴,以及通过资助家庭,为有儿童的家庭提供母亲怀孕津贴、抚养补贴、住房补贴等多种形式的支持,使子女享受良好的家庭教育。需要强调的瑞典夫妻离婚在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法院首先考虑的因素是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和利益。[1]
(二)政策立法明确家长教育职责
家庭教育政策是保障儿童接受良好家庭教育的重要保障,各国纷纷制定政策法规规定家长教育职责,也充分显示出各国对家庭教育的重视程度。如,瑞典制定了家庭法、教育法、儿童津贴制度、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儿童照顾法、学前教育法、反体罚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儿童接受家庭教育的权益。在1989年至1991年,美国开始实施“平等起步家庭读写项目”(EvenStartFamilyLiteracyProject)旨在提升父母的读写等方面的基本素质,促使其更好的成为孩子家庭教育的“老师”,强化和发挥家庭的教育职能。二战后,日本形成以《教育基本法》和《社会教育法》为核心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补充明确了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职责,特别在2013年《熊本家庭教育支援条例》强调家长对子女教育承担首要责任,同时强调家长自身应注重自身的成长,要求家长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以便为子女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提供条件。[2]
(三)援助家庭教育无力或者不力的家庭
发达国家政府还实施直接干预贫困家庭的儿童教育。如,美国经济事务办公室自1965年起按照《初等和中等教育法》授权,了一项向贫困家庭儿童提供教学与卫生保健的为期八周的暑期计划,后来扩展为“开端计划”(ProjectHeadStart),主要面向3-4岁少数民族和低收入家庭儿童,免费提供教育、营养和卫生保健等综合。英国政府于1997年实施“确保开端”(SureStart)计划,通过向家庭提供家庭育儿咨询服务、儿童保育和教育的服务、儿童健康服务,帮助家长理解和支持幼儿的游戏,来确保让所有的儿童都拥有一个尽可能好的生活开端。现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救济、保险和福利等层次,其中大都有针对弱势群体家庭所作的社会照顾,包括直接的各种家庭补贴,住房补贴等照顾,和利用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或其他税收办法给予的间接照顾。[3]这些措施保护弱势群体家庭的基本教育职责有着重要意义。英国的各种家庭津贴项目包括:单亲儿童补贴、多胞胎补贴、残疾儿父母额外费用补贴、收养补贴等。
(四)非政府组织或相关公益组织为家庭教育提供服务
美国和欧洲发达国家各地方社区的基层非政府组织、学校以及教育协会积极参与和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政府实施相关职能起到了相当的补充和协助作用。有的发达国家较为注重发挥基层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如美国有近150万个左右的基层非政府组织,实施的服务包括家庭心理咨询、犯罪儿童预防等。一些影响较大的教育协会,如家庭与学校研究协会、全国家长参与教育联合会以及全国幼儿教育协会等,都旨在帮助家长在家庭开展教育活动。在英国,1989年《儿童法》(ChildrenAct1989)颁布后,各地方政府开始组建家庭服务机构,主要职能之一是为需要帮助的儿童、家长、家庭照顾着或任何承担家长责任者提供儿童保护和照顾的指导。还有发达国家秉承“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如瑞典建立了政府主导、多机构协作的国家机制,组织各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推动儿童保护工作。瑞典从事儿童保护工作的非政府组织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救助儿童会,其日常工作包括研究分析儿童状况及其需求、向儿童直接提供服务和支持、传播知识和信息、宣传倡导等,重点关注有特殊困难的儿童群体,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五)家校协作为家庭教育提供专业指导
为全方位促进儿童的发展,国外十分重视学校与家庭的合力协作。家校合作不仅包括动员家长参与学校教育,还包括学校解答和帮助家长解决家庭教育中的问题,并对家长们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提供指导和建议。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三种途径与方式开展家校协作。
1.建立家校协调机构。英国、日本有“家长教师联合会”,美国有“全国性家长教师联合会”,加拿大有“家庭学校联盟”,丹麦有“家长顾问委员会”等。这些机构负责协调家庭与学校的关系,使学校和家庭在教育过程中同心同德。
2.设置家庭指导教师。美国在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设置专职的家庭指导教师这一职位。家庭指导教师通过家长教育活动(编制简报、举办教育论坛、开设“家长指导夏令营”等)、开办家庭教育指导网站、家访等形式提升家长教育能力。
3.建立家长学校。美国的家长学校是传授家长家庭教育知识与方法、提升家长教育水平、提高家长素质的成人学校,包括普通家长学校、智障孩子家长学校。家长学校通过短训班、教育辅导班和家长会等形式,积极调动家长的积极性,在加强儿童营养保健、树立孩子自尊自信、构建和谐家庭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我国家庭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分析
我国社会结构大变革,越来越多的家庭被卷入经济生产之中,家庭结构随之发生嬗变。由于工作原因,家长与儿童长时间处于分离状态,儿童生活的家庭环境发生深刻的变化,家庭分裂、隔代教育或亲子关系淡薄成为儿童家庭生活常态。我国家庭教育面临着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随迁子女家庭教育不足以及普通家庭儿童家庭教育问题凸显等主要问题。
(一)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乏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外出务工,儿童在家由祖辈和亲朋照看或者儿童独居无人照顾。据全国妇联的数据显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已达6102.55万,其中独居留守儿童已达205.7万。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问题主要体现在,儿童往往缺少父母的关爱照顾和正常的家庭生活环境,心理健康问题突出,负面情绪多,孤独感强;缺乏父母的监护,儿童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并且易产生不良行为习惯。[4]祖辈和亲朋由于年纪大身体不好,或者没有精力,或者由于文化水平较低,无法在学业上对儿童进行辅导,致使儿童学业成绩不理想。同时,由于缺乏教管,儿童易产生厌学情绪,甚至逃学行为。
(二)随迁子女家庭教育不足
随迁子女跟随家长从家乡来到城市,与家长生活在一起,可以接受城市里的学校教育,在应然层面,会有助于他们的学习与发展。然而,在实然层面,家长一方面由于忙于生计,没有充足的时间给予儿童家庭教育,另一方面由于自身文化水平的有限,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的方式简单而粗暴。此外,由于进程务工人员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条件的限制,随迁子女享用家庭教育资源条件不足,如图书的购买、社区公共教育资源的利用、学习场所的欠缺、学习环境的不良等方面都有较大提升空间。
(三)普通家庭儿童家庭教育问题凸显
普通儿童家庭教育主要包含核心家庭教育和主干家庭教育两类。核心家庭教育问题表现在教育过程中,家长一方面由于工作繁忙无暇或全面进行教育儿童,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家庭教育的经验,从而面对儿童的家庭教育时会力不从心。主干家庭教育问题往往由儿童接受祖辈和父辈不同的家庭教育而引发。当今社会快速发展,教育观念不断更新,对于儿童接受怎么样的家庭教育在祖辈和年轻父辈之间易产生一些冲突,甚至会演变为家庭矛盾,使儿童面接受着冲突的家庭教,这将不利于儿童养成良好个性和行为习惯。
三、完善我国家庭教育的对策
依据分析国外优化家庭教育的各种举措,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我国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保障儿童健康全面成长。
(一)建立“家庭教育帮扶会”
我国社会结构中与每个家庭接触最直接的社会组织是基础组织中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因此,在帮扶家庭教育时,需要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中基础组织的力量和作用,建立以村委会或居委会为主体的“家庭教育帮扶会”。对农村留守儿童,村委会有组织、有计划地走访这些儿童家庭,关心他们的生活与受教育状况,及时预防或制止儿童生活与教育问题恶化;对城市家庭教育条件不足的儿童,居委会及时了解这些儿童的受教育状况和生活,并进行教育帮扶。帮扶会活动经费,可以向政府申请一些,村委会或居委会自筹一些,儿童家庭入分担一些,但经费使用必须用于家庭教育的帮扶救助并且公开透明。
(二)开办家庭教育进修班
开办家庭教育进修班,组织家长参加关于儿童家庭教育的学习活动。在学习过程中,家长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课程学习,既可以是有关家庭教育方法的课程,也可以是有关家庭教育理念的课程。这样,家长可以树立良好的家庭教育观念,并意识家长的教育对儿童的健康快乐成长有着重要作用,也可以习得教育方法,避免使用简单粗暴的不恰当的教育方法。
(三)设立家庭教育指导师
学校通过家长委员会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教师,集中学校的优质资源帮助学生家长们进行家庭教育时排忧解难,这样既可以避免因为学生缺乏良好家庭教育而需要学校老师耗费大量精力来弥补,还可以促进学校与家长之间相互合作,并为儿童的健康发展形成合力。
(四)加大政府救助力度
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由县妇儿工委牵头,县妇联、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合作,紧紧围绕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康为目标,以提高家长素质为主线,全面深入地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使得我县的该项工作随着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而水涨船高,齐头并进,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
(一)重视家长学校建设,夯实家庭教育工作基础。五年来,结合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我县不断完善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全县家长学校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方向发展。目前,我县村(居)和学校家长学校创建率为100%(城乡社区474个,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共计232所),家长学校面向辖区,开展了灵活多样,融知识性、趣味性、教育性于一体的教学活动,增强了家长学校的吸引力,促进了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的一体化。
(二)抓好活动载体推动,丰富家庭教育工作内涵。广泛开展以“科学家教进社区、进校园”为主题的家庭教育主题活动,组建县家教讲师团,开展菜单式选学,邀请省、市家教讲师团成员为留守儿童家庭举办家庭教育巡回讲座。开展“好爸好妈好孩子”评选表彰、“传美德树家风我爱我家乐成长”家教情景剧视频大赛等活动。在寻找最美家庭的过程中,开展了家风家训评比宣传展示活动,评选出家风家训格言860条,好家风故事231个,充分发挥了“榜样”的引领和教化作用,为家庭教育工作增添了活力。
(三)关注重难点问题,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县以流动、留守、孤残儿童为重点,联合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一方面,依托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妇女儿童之家等公共服务阵地,为留守流动儿童及其他困境儿童提供托管、家教指导及关爱帮扶服务,并通过学校和相关机构督促留守儿童家庭履行监护职责,及时弥补留守儿童的监护和教育缺陷;另一方面还把弱势群体的家庭教育与关爱项目结合起来,在给予物质帮扶的同时,从心理方面也给予他们关怀和疏导,定期入户了解相关情况,帮助孩子培养兴趣,增强生活信心,收到了较好效果。
(四)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扩大家庭教育工作覆盖面。牵头成立家庭教育协会和儿童教育协会等女性社会组织,引导其开展服务,扩大受益面,同时通过服务外包,促进服务专业化。以“__”公益服务项目实施为依托,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其中蒲公英公益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的“书香满屋”亲子阅读共成长行动,受益群体为该社区3-6岁儿童30人。规范巾帼志愿注册登记管理,大力培育巾帼志愿者队伍,充分利用他们的专业职能,打造服务妇女、儿童、家庭的最大公益人才库。
在工作开展的同时,我县家庭教育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城乡间家庭教育工作发展不均衡,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协调发展、形成合力方面有待推进,部分家长在教育观念、知识和方法上仍存在误区,市场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亟需规范。
2016年,县将紧紧围绕中央及省、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按照省市妇联工作部署,牢牢把握全县家庭教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以及广大家庭的新需求,抓住重点、突出特色,多层次、多渠道开展该项工作。
(一)要搭建一个平台,即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平台。充分妇联发挥牵头指导作用,在现有的各类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妇女儿童之家等阵地的基础上,补充健全自上而下、多元合作的阵地网络,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平台。要最大限度整合社会资源,调动与家庭教育相关的服务机构、媒体、企业等社会各界投身家庭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引导他们发挥应有的社会职能。
(二)培育两个家庭教育社会组织,即家庭教育协会和儿童教育协会。要鼓励发展家庭教育社会组织,延伸家庭教育服务平台,发展家庭教育公益项目,开展家庭教育应用研究、骨干培训、指导服务,满足家庭教育工作发展需求。妇联要加强与服务妇女儿童和家庭的社会组织合作,引入专业社工服务,多措并举,促进家庭教育社会化进程,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资源共享的家庭教育体制。
关键词:幼儿家庭教育;主体;教育合力
俗话说“三岁看大,七岁看老”,幼儿期是幼儿生理和心理发展最迅速的时期,也是幼儿个性形成的稳定阶段。幼儿家庭教育是指家庭成员之间有意识或无意识相互实施的教育及影响,可以是长对幼、也可以是幼对长产生影响的一种教育活动。幼儿家庭教育的主体不仅包括家长、幼儿及对幼儿产生影响的其他家庭成员,还包括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对幼儿发挥指导作用的学校和对幼儿产生广泛影响的社会。重视以家庭为核心,充分发挥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指导和引领作用,统筹社会各类资源,才是真正的重视家庭教育。幼儿期为人一生的充分发展奠定了基础,幼儿的认知、行为、个性、情感及态度等基本上在幼儿期初具雏形,而家庭教育对幼儿各方面的发展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且家庭教育对幼儿的影响是终身的,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无法代替的。幼儿家庭教育的成功,不仅造福幼儿个人及其家庭,也关系到国家的发展、民族的进步、社会的和谐。
近年来,幼儿家庭教育备受人们的关注,我国学者对幼儿家庭教育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家长们一些旧的教育观念、教育方式方法也逐渐得到改善,比如,传统的“家长制”、“不尊重幼儿独立人格”的教育观念及“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方法逐渐消失,科学的教育观念和方式方法正在建立。近日,教育部了《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对我国加强家庭教育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使家庭教育再次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当前,家庭教育的观念、方式方法已得到很大的改善。
一、发挥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榜样作用
幼儿具有好模仿的特点,孩子就是镜子中的自己。家长要重视以身作则和言传身教,要时时刻刻为孩子做榜样,为孩子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以自身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影响和帮助孩子养成好思想、好品格、好习惯。法国思想家卢梭说过:“说理、发脾气、刻意感动是世界上最没用的三种教育方法。”那么,家长应该如何发挥榜样的作用、使最没用的三种教育方法变成最有用的方法呢?建议:
1.这里的“说理”不是不让家长说理,而是家长对幼儿的“说理”要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适合幼儿的理解能力,语言以简洁明了为宜。但“说理”有时会让幼儿“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因此,家长不仅要为幼儿树立起“说到做到”的榜样,更重要的是让幼儿进行实际的体验。体验是幼儿重要的学习方式,是幼儿认识和态度形成的基础。通过体验的方式,幼儿可以亲身感受周围的事物,对周围的事物产生深刻的印象,更有利于幼儿自觉性和主动性的发展。
2.家长们经常会说自己家的孩子不懂事,不守纪律,整日对其苦口婆心,效果却欠佳,这是因为家长没有掌握培养孩子纪律感的方法,没有真正了解自由和纪律的关系。只对孩子说教,不能培养孩子内在的、主动的、积极的纪律,应该结合幼儿的实际活动培养儿童的纪律,活动是幼儿内在生命力的外在表现。通过活动,孩子在纪律养成的基础上反复练习,会形成孩子的“第二天性”,即所谓的“习惯成自然”。家长要明白孩子的自由与纪律不是对立的关系,建立在自由基础上才是真正的纪律,且孩子的纪律不是叫孩子不许动,而是能够主动约束自己的行为,主动的守纪律。
3.为什么家长经常说自己的孩子动不动就发脾气,因为家长为孩子树立了爱发脾气的坏榜样。家长“发脾气”的教育方法,不利于幼儿性情的培养。理智的家长更懂得控制自己的情绪,采用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特征的教育方法,比如,家长应该明白游戏是幼儿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幼儿是在游戏中学习和发展的,游戏是幼儿生活的基础,幼儿的生活离不开游戏,用正面教育的活动方式替代“发脾气”的方法才是最有用的教育。比如幼儿犯错误了,家长可以采用情景再现的教育方式,使幼儿在设定的情景活动中明白自己行为的不良,而不是“发脾气”。
4.不要刻意用感动方法,家长经常会对孩子说:“父母一切都是为了你好”、“父母努力挣钱,希望你不要辜负我们的期望”等感动的话,利用幼儿的情感,去感化幼儿,但收效甚微。要知道一个刻意用感动的家长是培养不出一名真实的孩子,反而会使孩子对家长的用心产生一种逆反的心理。家长应该少说多做,尽可能听取孩子的意见,用实际行动去感动幼儿,行动才是最好的道理。
二、尊重幼儿在家庭教育中的独立地位
1.家长为幼儿创设适宜的环境。儿童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儿童是积极主动学习的建构者,而不是在学习和生活中被动的接受者。幼儿虽然知识和经验不及成人,但具有自然的好奇心特点,会积极主动地发现、探索周围的一切环境,并在与环境的交往中获得自我成长与发展。因此,在家庭教育中,家长应为孩子创设适宜的环境,这种环境是自由发展的、生机勃勃的、有秩序的、轻松愉快的,能够促进孩子与环境积极主动的互动,使孩子成为生活和学习的主动者和探索者,进而促进孩子的主动探索和创造精神的培养。同时,家长也要尊重幼儿的独立地位,不要成为孩子生活中的“包办者”或“替代者”,比如,在生活和学习上,耐心指导,让幼儿自己学会穿衣和吃饭,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在幼儿发挥想象玩玩具和游戏时,不用成人的固定思维引导孩子,培养孩子的创新思维和探索精神。
2.儿童是成人之父。儿童教育家蒙台梭利说过:“儿童是成人之父。”家长更应该在家庭教育中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育儿观,积极主动地发现和探索幼儿身上的学习价值。家长向儿童学习,不是学习高深的科学文化知识,而是学习曾经拥有的美德和寻找失去的童心,学习儿童的观察能力、探索精神及创造能力。家长向幼儿学习才能更好地了解幼儿的需求,了解幼儿的学习方式,了解幼儿的成长和发展规律,更好地认识幼儿、教育幼儿,从而促进家长和孩子的共同成长。家庭教育的成功离不开家长和幼儿的相互学习,可能某一领域家长是幼儿的主人,而另一领域幼儿是家长的主人。因此,家长应该多多蹲下身来,倾听幼儿的心声,成为幼儿的学生,向幼儿学习,就如思想家老子告诫成人要“复归于婴儿”,这样才能获得人生的圆满。
3.家长要善于抓住幼儿的“敏感期”。幼儿的发展具有连续性特征,也具有阶段性特征,正如蒙台梭利提出,要善于抓住幼儿成长与发展过程中的“敏感期”,所谓“敏感期”是指儿童在不同发展阶段表现出对于某种事物或活动特别敏感或产生一种特殊兴趣和爱好,学习也特别容易有速度,是教育的最好时机。因此,家长要随时留心观察幼儿在各个发展阶段表现出的这种心理现象,及时地引导、帮助和鼓励,尊重幼儿在“敏感期”对事物的兴趣及爱好,最大限度地激励幼儿潜能的发挥,不要错过良机而遗憾终身。
三、发挥幼儿园在家庭教育中的指导和引领作用
家庭作为教育幼儿的第一场所,作为教育幼儿的原生态环境,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是不同的。但学校教育在教育方式与内容上都比家庭教育更正规,幼儿园会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培养幼儿行为习惯、道德品质、学习兴趣及创造力等方面的发展。如何充分发挥幼儿园在家庭教育中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呢?
1.加强幼儿园家庭教育工作指导。幼儿园要挖掘各种家园沟通渠道,比如,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沙龙、家长园地、家长开放日等。在园长、幼儿教师、保育员三大幼儿园主体的引领下,发挥家庭教育专家、学者和优秀幼儿家长共同参与的家庭教育骨干力量,为家长科学育儿提供方法上的指导。同时,幼儿园也要为家庭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为家庭提供物质上的支持,物质是精神之基础,有了一定的物质保障,更能调动家庭教育工作的开展。
2.丰富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内容。幼儿园要邀请专家主持家庭教育的讨论会、座谈会及演讲会,举办关于父母教育的培训讲座及经验交流会等,引导广大家长自觉抵制违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家庭观及育儿观,增强家长教育幼儿的本领,提高家长教育孩子的能力和信心。幼儿园也可以针对不同的家庭情况,开展一对一的家庭工作指导服务,做到具体问题具体解决,真正地为家长提供科学的育儿方式方法。
3.发挥家长委员会的力量。幼儿园要充分做好家长委员会的管理工作,比如,制定家长委员会章程,明确家长委员会的宗旨及任务,增强家长教育的责任,加强家长正确的教育意识。家长委员会还要编印其家庭教育的指南及专题手册,做好家长科学育儿的宣传工作,提高家长对幼儿教育工作的认识,营造家长科学育儿的良好家庭氛围。家长委员会要发挥专家学者、优秀教师及父母的宣传力量,积极向家长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各种家庭教育现场指导实践活动。
4.办好家长学校。幼儿园要将家长学校纳入自己的工作管理范畴,家长学校要聘请专家学者,帮助和支持家长学校组成研究团队,设计出实际的、具体的家庭教育课程,让家长学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育儿知识。同时,开发家庭教育教材、指南及活动指导手册。家长学校还需要设计各类有吸引力的、符合家长时间的课程及活动,吸引广大家长积极参加与学习,调动家长们学习的积极性。
四、统筹家庭教育中各类社会资源
《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明确指出:“幼儿阶段是人社会性发展的重要时期,幼儿期也是人的个性初具雏形的时期。”这说明幼儿的发展与社会有着密切的关系,家庭教育应该注重幼儿社会适应和人际交往能力的培养,承担起为社会造就人才的责任。社会也承担着教育人的责任,这就需要发挥社会在家庭教育的力量。
1.构建家庭、社区教育基地。社区可以邀请社区的各界人士,成立社区家庭教育委员会和家长队伍,共同创设家庭教育社区基地,充分利用节假日和业余时间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积极组织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不仅可以提高家庭教育幼儿的质量和水平,还可以促进整个社区精神文明的提高。
2.利用好各种社会资源。正如新《纲要》指出:“充分利用自然环境和社区的教育资源,扩展幼儿生活和学习的空间。”这就需要积极引导各地教育部门和幼儿园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挥企业、社会团体、机关单位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比如依托幼儿活动中心、亲子乐园,为城乡幼儿及家庭提供教育指导服务,促进城乡家庭教育水平的提高;社区积极调动幼儿园优秀幼儿教师对家长的指导作用,促进幼儿教师和家长对幼儿教育“双赢”目的的实现。
3.鼓励和支持关心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和贫困儿童,广泛开展适合这些儿童特点和需要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关爱帮扶。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调动整个社会对家庭教育工作开展的积极性,逐步培育形成家庭教育社会支持体系,从而更好地提高整个社会幼儿教育质量。
4.各地教育部门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科学研究。各地教育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家庭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家庭教育工作协调领导机制,制订实施办法,积极争取政府统筹安排相关经费。各地教育部门也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设立一批家庭教育研究课题,形成一批高质量家庭教育研究成果。家庭教育以家庭为核心,不仅需要家长要时时刻刻为幼儿树立良好的形象,蹲下身来去倾听幼儿的心声,还需要家长积极主动地联系幼儿园及社区,充分利用幼儿园及社区的资源,共同教育好孩子。
家长应该积极主动联系幼儿园,了解幼儿园每学期、每周、每日的教学活动安排;多与有经验的幼儿教师及保育员交流,学习科学育儿的方法;积极参加幼儿园组织的各种家庭教育活动,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和水平;积极参加幼儿园组织的各种亲子活动,切不可以工作忙为借口,错失了解幼儿在园情况的良机;社会作为家庭和学校教育的继续延伸和发展,对幼儿的影响具有广泛性、及时性、适应性与补偿性等特点。
家长要鼓励幼儿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幼儿的集体意识,增强幼儿的社会实践能力,比如,多带幼儿去参观博物馆、海洋馆、美术馆、歌剧院等社会场所,开阔幼儿的视野,扩展幼儿的信息量,拓宽幼儿的学习空间。还要充分利用好当地社区的文化历史场所,让幼儿从社区人们的生活中体验到本土文化的深刻内涵和价值。综上所述,任何人的成长都离不开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影响,而家庭教育是最早期的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家庭教育对幼儿的影响时间之长,范围之大,是学校和社会教育无法代替的,但幼儿家庭教育的主体不能相互孤立,要形成教育幼儿的合力。因此,幼儿家庭教育要充分发挥家庭的核心作用,在学校和社会教育的支持下,整合家长、学校、社会的力量,才是对幼儿最有效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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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立法 建议
青少年犯罪往往与家庭教育的缺失或失误有很大关系。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的家庭教育立法,仅在《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教育责任做出了一些规定,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监护侵害意见》),对家庭教育中监护人侵害青少年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新疆也于2009年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对家庭教育的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但是现有国家和新疆地方立法过于原则、概括,缺乏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现有立法大多规范的是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未能涵盖家庭教育的其他方面,导致现有家庭教育立法部分内容缺失、滞后。建议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家庭教育做出指导和规范,使家庭教育切实发挥教育、保护青少年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作用。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家庭教育地位尴尬,迫切需要立法确认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一起构成完整的教育体系。由于家庭教育大多基于亲缘关系产生,而且影响人的一生,因此,家庭教育比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更能直接、深远的影响青少年的人格发展、人生观、价值观,是其他一切教育的起点和基石。目前,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法律地位都已通过立法得以确认,但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却始终没有得到法律确认,家庭教育大多是自发进行的,缺乏指导、监督和约束。由于家庭教育既具私人性,也具有社会性,因此,家庭教育的缺失或不当,既会给家庭造成损失,影响学校和社会教育的效果,阻碍青少年的未来发展,也会妨害他人正常生活,侵害社会秩序,给社会造成损失。家庭教育尴尬的地位严重影响到对家庭教育的引导和管理,不能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教育保护青少年,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确认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
(二)家庭教育的责任和义务需要立法进行明确
现有立法对家庭在青少年教育中应该做什么、禁止什么规定的较为全面,但对如何具体履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监护侵害意见》也仅对有关机关和个人在规范“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监护侵害行为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对一般性的监护侵害行为和其他家庭教育责任履行和监督、帮扶,并没有做出相应规定。比如:由哪个部门或机构主管、监管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的经费如何保障?青少年遭遇家庭教育危机时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救济?对没有教育能力或教育资金匮乏的家庭,应向哪个部门申请确认和帮扶?由哪个部门或机构负责提升家庭的教育能力?家庭教育的法律监督及帮扶援助由谁负责?这些内容的缺失使政府、社会和法律对家庭教育的约束和帮助很有限,造成原有立法对青少年教育保护的初衷不能完全实现。必须通过立法明确政府、社会和家庭在家庭教育中的职责范围、权利和义务,才能保证家庭教育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三)现有立法不足以调整家庭教育充分发挥作用,需要整合规范
1.现有立法标准不清难于操作
家庭教育的责任内容,现有立法规定的较为全面,大致可归纳为:尊重和保障青少年受教育权的责任;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责任;依法履行对青少年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责任;创造良好、和睦家庭环境的责任;尊重和保护青少年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的责任;教育和帮助青少年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责任。但是,现有立法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如何教育?教育什么?教育的效果如何检验?以什么为标准衡量家庭教育的缺失或不当行为已经需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介入、干预?细则的缺失,难以发挥立法的指导、规范和约束作用,导致家庭教育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较大,除造成严重后果的外,大多处于不涉的自发、自律状态。在国外,很多国家对家庭教育的履责标准规定的非常详细,如:美国明确规定,家长必须对孩子的逃课行为负责,孩子一学期逃课达到一定的量(一般为十几节),其监护人会被因此监禁15天,这样明细的规定,在实践中便于衡量进和操作,值得我们借鉴。
2.监护制度尚不能保证家庭教育真正落实
监护履职是否到位决定家庭教育是否能正常发挥功能,现有相关立法虽然对青少年的监护做出了规定,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是,监护主体监护资格不够完善。只考虑了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情感的联系状况等”给青少年提供生活保障的抚养能力,没有考虑监护人是否具有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的品行,是否存在侵犯青少年利益的不端品格以及是否具有对青少年的教育能力。二是,存在监护人实质缺位的情况。比如: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的主体,现有立法仅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什么“是有监护能力”?认定委托监护人的资格应当遵循何种标准?立法均未作出规定。实践中,父母选任委托监护人的随意性较大,大多数留守未成年人被委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其它老年亲戚监护,由于年龄、文化、健康等原因,很多被委托监护人根本无力承担对青少年的管教责任,甚至反过来需要被监护人对其进行扶养照顾,使留守未成年人处于“名义上被监护,实质上脱离监护”的状态。立法规定委托监护人只能是“其他成年人”,父母找不到“其他成年人”来承担监护责任时怎么办?实践中存在未成年人独自留守,处于无人监护的脱管状态的情况。监护缺位的情况在单亲儿童、残疾儿童、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中也都有出现,使这些这些孩子陷入亲情失落--生活失助--学业失教--安全失保--心理失衡―行为失范的恶性循环。三是,监护失当行为没有有效监督机制。刑法虽然规定有虐待罪、遗弃罪,但刑法的处置都是事后救济,起不到预防作用。而且基本上都是情节严重到犯罪的程度才有有关组织进行干预,对于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干预。必须建立事前、事中的干预机制,才能防患于未然。
3.惩罚力度不够或缺少相应罚则,不足以起到约束作用
第一,现有立法对家庭教育失职行为处罚过轻。《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教育缺失
失职行为的处罚仅限于:“劝诫、制止、行政处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同类行为的追责方法也仅限于:“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责令立即改正。”《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干预方法为:“劝阻、调解、制止、行政处罚”。上述追责方法使家庭教育失职行为责任过轻,不足以起到约束作用。《监护侵害意见》虽然通过设置了“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和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来约束监护人及保护未成年人,但由于其只针对监护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适用范围较窄,未能规范大量存在的一般性监护侵害行为、监护忽略行为和其他教育失职行为。英美国家认为:对监护人的惩罚越重,更能让他们感到责任重大,也就更有利于减少因监护真空而出现的安全问题。在美国,对家庭教育主体失职行为都会有与失职行为相当的处罚,比如:如果小孩逃课,家长每次最高可能被罚款100美元。如果小孩在商店偷东西,或从图书馆偷书,家长每次最高可被罚款1000美元。如果小孩违反宵禁规定,父母可被罚缴纳运载费用等。我们不认为对于家庭教育失职行为必须给予严重的惩罚,但给予的惩罚至少应当能够让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主体产生应有的重视,否则,无法起到督促作用。
第二,禁止性、义务性规范缺乏相应的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与青少年家庭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家庭的监护、教育职能以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的方式做出了较为全面地规定,但是现有立法缺乏相应的罚则规定。如,《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但是违反了该项规定却没有任何的惩罚性规定,这就使立法失去了原本应有的约束力。
二、制定《条例》的可行性
第一,《条例》拥有立法法律根据和法制基础。我国1990年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的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该规定强调了家庭对儿童成长的重要性以及家庭应当为儿童的成长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协助”。同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陆续对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家庭教育保护的责任及相关要求做出了规定。这都给条例的制定提供了立法法律根据和法制基础。
第二,《条例》拥有国家规划和政策基础。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要建立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制定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专项法律”。1996年全国妇联、国家教委联合印发的《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提出“加强中国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制定地方性家庭教育法规,使家庭教育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规划”和“十一五规划”也都再次强调“推进、完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建设”,“使家庭教育工作走上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轨道”。上述规划和文件,为条例的制定奠定了规划和政策基础。
第三,《条例》拥有前期地方立法经验借鉴基础。自2002年上海市人大代表提议制定《家庭教育条例》以来,全国各地已有很多省份组织专家组进行地方立法调研,论证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科学性,设计了家庭教育地方立法的基本框架和重要条款。 2014年重庆市更是将《家庭教育条例》纳入立法计划。各省份的有益尝试,给《条例》的制定提供了经验基础。
三、对《条例》的具体意见
(一)明确立法的宗旨、目的和基本原则
首先要明确《条例》的立法宗旨、目的,解决为什么要制定《条例》,《条例》解决什么的问题。其次,在《条例》中明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家庭教育平等的原则、政府主导的原则,全社会共同责任原则”,从立法层面保障“保护儿童最大利益;每一个青少年不分性别、民族、家庭经济情况都享有平等地享受家庭教育的权利;政府发挥管理、指导、保障作用;全社会共同参与”等家庭教育指导思想的贯彻实施。
(二)明确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
在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上,《条例》应当重点调节家庭教育管理和实施两大法律关系。
第一,理顺管理机制。《条例》重点要明确政府在家庭教育管理中的责任。首先要明确家庭教育由谁来管?具体落实家庭教育的主管机构、指导机构、帮扶机构、监督机构、经费保障渠道等。其次,要明确如何来管?必须细化家庭教育管理、指导、帮扶的组织管理、人员投入、经费保障的内容和程序。理顺管理机制才能确保《条例》有效运行。
第二,理顺实施机制。首先,明确家庭教育的内涵和外延,家庭教育的主体和客体。明确规定家庭教育的内容:一是养,保证青少年得到抚养,确保身体健康成长;二是护,切实承担起对青少年的保护作用,防止青少年受到侵害和腐蚀;三是育,包括对青少年身心、伦理、道德、行为习惯的规范和教育。通过立法明确家庭教育的内涵、外延和内容,发挥法对家庭教育的引导作用,促进教育主体依法规范家庭教育行为。其次,明确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责任和义务。一是,承担好对青少年的养护育的责任。在这部分内容里不能仅仅泛泛给出总则性的指导意见,更应对家庭教育行为给出规范的执行标准。二是,要求监护人主动学习掌握家庭教育的相关知识和方法、规律,不断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明确在什么情形下监护人必须接受强制学习以及学习后的考核标准。
(三)完善相关制度
1.完善家庭教育督导制度
家庭教育立法应重在事前预防,而非事后矫正,其立法重点不是惩戒,而是指导和服务。《条例》在制定时,可从两个层面建立家庭教育督导制度,及时对家庭教育缺失、失职行为进行干预,预防青少年受到来自家庭内部的侵害:
第一,政府层面。立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督导家庭教育的具体部门、督导的范围、方法、程序及问责办法。
第二,社会层面。借鉴国外做法,建立强制举报制度,发挥群众和社会监督作用。一是,规定任何人发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尽监护、教育职责,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或家庭教育管理部门举报。考虑到教师、医生、处理儿童工作的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会和家庭教育缺失、失当或监护不到位的孩子有近距离的接触,应当明确规定上述人员发现青少年处于监护、教育缺失、失职状态,必须及时向司法机关或家庭教育管理部门举报,否则,将受到相应制裁。二是,对于举报的家庭教育存在问题的范围,不应当要求“情节严重”,只要存在“可能对青少年产生危险或危害”就可以举报,否则,举报起到的更多的是对正在进行的严重侵害青少年权益行为的制止和惩罚作用,很难通过及时干预一般性的侵害行为而达到预防可能发生的严重侵害行为的。在美国,以下行为在各州都会被视为危害儿童罪: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雇用有前科的人看护儿童;孩子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子女面前制造;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任何人见到这种情形都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父母可能会为此坐牢。甚至父母在酒店吃饭,让未成年孩子独自在酒店楼梯上玩耍,都面临有目击者要去报警的威胁。这种对监护、教育侵害行为举报范围尽可能大的设置,才能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对青少年不利后果。三是,明确规定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的处理程序和内容,包括可以代表被监护人侵害的青少年向法院提讼的权利。使家庭教育、监护缺失、不当的行为能够及时得到有效干预。
2.完善家庭教育干预、追责制度
《条例》应当完善对监护、教育失职行为干预制度,同时制定与失职行为过错相当的处罚方法和力度。
第一,建立监护、教育失职行为的干预制度。建议在《监护侵害意见》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青少年的监护人,建立暂时剥夺监护权制度,剥夺监护权案件调查期间及剥夺监护权后青少年的教育、监护转移、安置制度和被剥夺监护权的监护人的行为、品行评估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一般性监护失职行为和其他教育失职行为的及时干预制度,防止一般性的失职因为没有被及时干预而演变为严重失职行为。一是,可建立对一般性监护失职行为和其它教育失职行为的告诫及行政处罚制度,有关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上述失职行为的报案、举报后,可视情节,对行为人进行口头告诫,经3次告诫行为人仍未改正的,可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二是,建立对被告诫行为人的跟踪评估制度,以评价行为人在被告诫之后是否改正,对未改正的及时督促或再次提出告诫。
第二,建立强制接受培训指导制度。《条例》应当明确相关家庭教育强制性指导和帮助的条款,强制教育方法不科学、缺乏教育能力的家庭或有偏差行为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接受有关部门的培训和指导,促使其从教育思想和方法上都能得到提升。在《条例》中应当明确由哪个部门或机构来确定父母或监护人是否应当接受强制培训、指导,由哪个部门或机构担任培训、指导的教学机构以及培训、指导的内容、范围和对学习效果的检测标准。
第三,细化行政追责条款。要细化《条例》中的追责条款,规定追责标准,便于监护人、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衡量、操作,做到义务性、禁止性规定都有相应罚则呼应,使《条例》发挥应有的约束力。
3.建立、完善特殊青少年家庭教育帮扶制度
《条例》应当针对对心智特质、生理特质、神经动作、感觉能力、社会行为和沟通能力偏离常态儿童的青少年,以及流动人口子女、贫困家庭子女、留守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单亲家庭的家庭教育问题建立家庭教育帮扶制度:一是,家庭教育福利制度。建立上述特殊青少年家庭教育补贴和社会活动补贴申领制度。在经济上保证特殊青少年享有公平教育的权利。二是,建立家庭教育帮助制度。对于上述特殊青少年的监护人,提供各类帮助、指导,帮助其承担好家庭教育职能。
英国教育家洛克指出:“家庭教育,给孩子深入骨髓的影响,是任何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代替不了的”。在国家层面《家庭教育法》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通过制定地方《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来规范家庭教育的管理、指导、监督和实施,提升家庭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减少、纠正家庭教育的失职行为,预防家庭内部对青少年的侵害行为,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有着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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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2-161-01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庭教育,广义讲是家庭中每个成员对其他成员所施加的影响,狭义来讲是家庭成员对孩子尤其是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构成教育的系统工程,儿童家庭教育作为其中的基础对儿童的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全世界所重视。
一、当前我国儿童家庭教育的特点
在当今“四二一”为主的家庭结构中,中国的儿童家庭教育有以下特点:首先,在生活上的过度溺爱。家庭中儿童的父母家人都会视其为掌上明珠,儿童的衣食起居都被照顾地十分周到,不需要白己去争取物质上的满足,缺少艰苦朴素的美德教育。第二,在社交上的过度保护。中国的父母大多限制儿童单独外出,这使儿童从小就缺失与同龄人和长辈之间交流的体验。第二,在学习上的过度期望。尤其在当今中国少孩的家庭环境中,孩子成绩优异是家庭教育的最重要的目的,这给儿童造成了很大的心理负担,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严重影响中国家庭的幸福指数。
二、导致中国儿童家庭教育现状的原因分析
家庭是实现个体社会化这一社会再生产功能的主要场所,儿童家庭教育的主旨也在于此。影响中国儿童家庭教育的因素包括家庭结构、理论指导和儿童家庭教育角色扮演等三个方而。
(一)“四二一'’的家庭结构
“四二一”的家庭结构是指由四位老人、父母二人和一个孩子组成的独生子女家庭,这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产物,是我国在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国情。独生子女会得到来白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员更多的时间、精力、物质上的投入,这一方而会给儿童更多的营养,但另一方而易产生溺爱的现象,使得孩子缺乏克服困难和挫折的能力,缺失在将来社会生活中互帮互助、谦恭有礼的基本素养,此外,受“望子成龙,望女成风”的传统思想影响,家庭所有投入的焦点在一个孩子身上,容易给孩子造成心理负担,这将有碍儿童健康成长。
(二)儿重家庭教育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
中国拥有灿烂悠久的文化,通过祖祖辈辈的传承至今。中国的儿童家庭教育理念多来白于老辈人的言传身教和口口相传,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系统的理论。缺乏科学的儿童家庭教育理论知识易造成家庭教育的不当,难以满足儿童在成长的需求,它的直接后果是儿童不愿与父母家人进行沟通,最终会导致家庭教育的失败。
(三)儿童家庭教育和教育主体的角色不清
家庭教育是系统教育的基础,它和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在不同层次共同发生作用。同时,在儿童家庭教育中,父母作为主体,扮演的角色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而不仅仅是孩子衣食起居的管理者。首先,儿童在家庭教育中要收获的是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独立性、坚强乐观的性格和与人交往的基本礼仪和规范,而知识的学习能力是学校教育的主要内容,家庭可以对儿童的科学知识兴趣方而进行培养,辅助学校教育,但家庭不是儿童学习技能的第二课堂,儿童性格脾性和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是家庭教育的任务,并不完全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第二,在中国家庭中,父母对孩子生活的照顾事无巨细,对白己的“老师”身份却了解不多,这不利于儿童在家庭中的发育和成长。
三、形成儿童良好家庭教育的策略
家庭教育的地位是基础性的,形成良好的而家庭教育同样有其基础性和重要性。结合我国儿童家庭教育缺失的原因,从以下几个方而谈谈形成良好儿童家庭教育的策略。
(一)在现有的家庭结构下合理安排儿童家庭教育
“四二一”的家庭结构在短时间内仍会是我国家庭的主要组合方式,对儿童家庭教育做出合理安排,可以避免这种结构的不足。在家庭生活中,父母要以身作则,让儿童感受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不是一味以孩子为中心。此外,在保证儿童人身安全的基础上,父母家人要给儿童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在实践让孩子体会与别人交往、处理问题并获得成功的喜悦,激发他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并在家庭教育的过程中养成独立的人格,完成基本社会化的过程。
(二)完善科学的儿童家庭教育理论,建设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完善科学的家庭教育理论,一方而要向在这方而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备的西方国家学习,将其中有利于良好家庭教育形成的部分加以引用,一方而又要吸收我国在儿童家庭教育方而的优良传统,结合我国家庭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对我国家庭具有普适性的儿童家庭教育理论。此外,在完善科学的家庭理论的基础上,也要加强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建设,这种服务机构不仅对那些家庭教育出现严重偏差的家庭进行治疗和补救工作,更重要的是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理论。
在高考刚刚结束、中考即将来临之际,在全社会高度关心关注教育工作之时,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家庭教育工作协调委员会工作会议。刚才,市妇联主席作了很好的工作报告,我完全赞同;市文明办、教育局、关工委、区和县分别作了交流发言,我很受启发、很受鼓舞;会议为获得全国表彰的三个单位颁发了奖牌。借此机会,我谨代表市政府和市家庭教育工作协调委员会向获得表彰的单位表示热烈的祝贺,向长期以来为我市家庭教育工作付出辛勤劳动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家庭教育工作,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家庭教育的外部环境以及儿童生存、发展和保护条件得到显著改善。各级妇联组织、教育部门和关工委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责任,形成了多层次、多渠道、全面发展的家庭教育格局。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积极协调,使我市家庭教育指导和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实践与服务能力不断提升,阵地和网络建设不断发展,家庭教育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下面我就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家庭教育工作谈三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家庭教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构成了“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这其中,家庭教育是人之初的教育,对儿童的健康成长和素质提高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人的一生有着很重要的影响。家庭教育既是教育子女的阵地,也是教育家长的阵地,是家庭成员相互学习、陶冶情操的重要舞台。孩子的纯真、家长的成熟,在理念上相互碰撞,可以演绎出多彩的生活。家庭是推进社会进步的细胞,细胞虽小,但作用很大,每个家庭都是健康的细胞,社会就会成为和谐的大家庭。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家庭教育工作正面临着发展的大好机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为家庭教育发展带来了生机与活力;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家庭教育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家庭教育科学研究的突破、指导服务机构的发展、教育活动载体的创新、家长理念和素质的提升,为家庭教育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各种价值观念的相互交织碰撞、家庭结构的变化、教育观念的多元化,给家庭教育带来的影响不容忽视,家庭教育工作面临着需求多元化、问题多样化、环境复杂化的挑战。城市流动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问题日益突出;部分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不强;有的在校学生面对较大的学习压力心理脆弱,自我调节能力差;部分家长重智育轻德育、重知识轻能力;有的家长对子女尤其是独生子女过分溺爱或期望值过高,影响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
面对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形势,我们一定要站在历史的高度,深刻认识到家庭教育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是提高家庭幸福指数的需要;而且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兴旺发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我们一定要站在新的起点上,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把家庭教育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家庭教育创新发展
家庭教育工作看似简单,但是做起来相当复杂。我们要针对家庭教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拓宽视野,创新方法,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开创我市家庭教育工作新局面。
一要开拓创新,不断提升家庭教育工作水平。创新是各项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家庭教育工作的生机所在。我们要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推动家庭教育工作内容创新、方法创新和手段创新,使家庭教育工作体现时代性,符合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推动家庭教育与时俱进。要围绕四个“新”做好文章:加强源头参与,在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上有新突破;推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网络建设,在促进“三个教育”协调发展上有新进展;在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上有新探索;在统筹城乡、区域、群体,促进家庭教育全面协调发展上有新举措。家庭教育应该是全方位、多角度的,应该是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方式方法应该与时俱进,能够入脑入心。
二要拓展渠道,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要巩固和发展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发挥家长学校提高家长素质的主阵地和主渠道作用;要积极探索家庭教育与校外教育的有效衔接,探索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新模式;要大力发展家庭教育指导中介服务机构,加强行业管理和服务;要着力建设和发展一支以专兼职教育工作者为主体、社会工作者以及方方面面参与的家庭教育工作者队伍,汇聚各方面力量,夯实家庭教育工作基础。成员单位的领导要成为行家里手、成为专家,要勇于作为、勇于创出成效。
三要科学指导,增强家庭教育工作实效。要加强调查研究,开展经常性的家庭教育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好课题研究,更好地指导家庭教育实践。要准确把握家庭教育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掌握家庭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广泛宣传和传播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使科学育儿理论成为家长的行动,让更多家庭受益、更多儿童受益。要抓好社区、村镇家庭教育示范点建设,不断积累经验,以点带面,形成家庭教育新风尚。
四要关注弱势,促进城乡家庭教育均衡发展。弱势群体、特殊群体的家庭教育是当前家庭教育工作的薄弱环节。要特别关注留守流动儿童、单亲、残疾和困境家庭的家庭教育。重点抓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城市流动儿童家长的家庭教育,引导他们承担家庭教育责任,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促进城乡家庭教育均衡发展。
三、密切配合,进一步巩固家庭教育工作的合力
关键词:儿童;思想品德;家庭教育
家庭,作为社会中最基本最稳定的构成单位而存在。家庭教育是我们每个人自儿童起所接触的教育,是每个人逐渐实现自身社会化的必经之路。狭义的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由家长(父母)对其子女实施的教育。广义的家庭教育是指家庭中的父母及其成年人对未成年孩子进行教育的过程。结合现代观念,家庭教育是包括生活中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和子女等)之间相互的影响和教育。家庭教育既是初始教育也是终生教育,它开始于孩子出生之日(甚至可上溯到胎儿期),是整个大教育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基础,在人的一生中起着奠基的作用。我国传统家庭教育中具有许多优秀的文化遗产,渗入每一个家庭教育之中,长期以来为我国很多家庭所传袭和借鉴,成为我国家庭教育的主流,对于我国人才的培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家庭教育是人所接受的最初的启蒙教育,自幼而起,对儿童的思想品德产生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中国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社会,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家庭教育思想于今的教育来说既有精华亦有糟粕,对儿童思想品德的教育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影响。
一、良好的传统家庭教育对儿童思想品德形成产生的积极影响
(一)践行以早教观念,使儿童得到及早教育
家庭教育是在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进行的,主要是长辈对晚辈进行的,传统家庭教育观念之别注重对儿童思想品德的及早教育,强调“少成若天性,习惯成自然”①。人处于幼年时期,心性未定,且儿童的学习方式大多是仿效类学习即对学习家长表现出来的行为或思想的观察和模仿,因此儿童具有更强烈的可塑性。此外,儿童记忆力强,大脑发育迅速,学习过的知识不易遗忘,更有利于儿童良好思想品德和接受知识的能力的培养。
(二)倡导以德教为先的教育内容,使儿童能及早获得更良好的品德教育
我国传统的家庭教育提倡以德育为先,强调从“人伦”着手,以注重培养儿童的思想品德为核心,力图通过道德观念的灌输和行为习惯的养成让孩子学会做人。对儿童的教育首先着眼的是“成人”,于此之后才是“成才”,其目的首要是培养君子,重视儿童个人品德修养而轻视智能技巧的培养,认为做人第一,谋生次之。
(三)实行言传身教、家风陶冶为主的教育方式,使儿童能获得良好的学习对象和成长环境
家庭教育是父母对子女自觉或非自觉、有形的或无形的教育行为,中国传统教育倡导家长以身立范、立教,从而潜移默化地陶冶儿童的品德和情操。所以我国传统家庭教育的方式主要有言教和身教,尤其重视身教。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行为坐卧以及接人待物的情形都为儿童耳闻目睹。儿童成长初期的学习方式大多都是仿效式学习,模仿是幼儿的天性,他们会通过模仿父母来调节自己的思想和行为。
二、不当的传统家庭教育对儿童思想品德形成产生的消极影响
(一)奉行望子成龙、光宗耀祖的教育观念,实行“明刑弼教”
传统家庭教育在“望子成龙”、光宗耀祖的教育观念下,实行“明刑弼教”,主张以家法、族规等形式,对儿童品德行为的养成进行规范、惩戒和约束,这与中国传统家庭教育的核心即儒家思想中“德主刑辅”的教育观念相符合。传统家庭教育观念认为父母体罚子女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子女对父母的责打非但不能产生怨恨,责打后还更应该孝顺父母。现如今,这种传统家庭教育观念在现代家庭也普遍存在。从传统家庭教育倡导“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教育观念来看,父母对子女成长的期望是无可厚非的,但随着后来家庭教育对这种观念的继承和演变,逐渐演变为“逼子成龙”、“逼女成凤”,家长变得更加理所当然的对子女进行强制的教育,强迫性的促使儿童学习家长所要求的东西,日渐将家长自身对未来的期望放到子女身上,忽视了儿童品德的教育,这种方式非常不利于儿童思想品德行为的良好养成,形成儿童成长中的阴影,不仅使儿童遭受皮肉之苦,而且压抑儿童个性的发展,造成儿童精神上的严重伤害,一定程度上还会导致父母与子女关系僵化,从而更加不利于儿童思想品德的引导和培养。
(二)封建纲常思想残留,教育内容缺乏科学性
从教育内容来看,传统家庭教育内容以封建纲常的道德规范为主,在“三纲五常”的指导下进行教育,其教育的思想内容无不带有浓烈的封建主义色彩,如“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②、“男尊女卑”③、“明哲保身”④等思想,这些思想内容是中国封建社会以家作为天下之本,以小农经济作为社会生活重心的产物,它贯穿于我国传统家庭教育之中,将家族利益放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将儿童视为家庭的私有财产,这种小农意识的思想观念成为家庭教育的指导思想,严重影响家庭教育的成效。传统家庭教育用封建纲常伦理等思想内容来教化儿童,使其成为封建思想里要求的“君子”,这样不仅禁锢了儿童思想品德的自由全面发展,还将带有一定程度封建色彩的思想内容融入儿童思想品德行为之中,易导致培养出儿童谨小慎微、自私狭隘的性格,亦不符合当今社会发展的趋势。
作者:张茜 单位:重庆师范大学
注释:
①《汉书•贾谊传》.
②《神童诗》.作者汪洙,字德温.北宋年间著名学者.
③旧时社会风俗,《列子.天瑞》:“男女之别,男尊女卑.”
④《诗•大雅•烝民》.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