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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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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Abstract: Coal occupies the very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energy production of our country. Due to various historical reasons, the safety of coal production has become one of the national concerned most important problems. Shaanxi Coal Group Huangling Mining Company takes the lead in th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coal production safety and hidden danger prevention management system in China. This system, which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oduction and received a good benefit, is a kind of coal prod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with large popularization and application value.

关键词: 煤炭企业;安全隐患;预防管理系统

Key words: coal enterprises;safe hidden trouble;preven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中图分类号:TP31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6-0197-02

0 引言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而煤炭生产在其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1]。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煤炭生产的安全问题[2]一直是举国上下关注的重大问题。据统计2000 ~ 2009年我国煤炭企业共发生安全事故30541起,死亡人数多达52202人。其中尚不包括为逃避责任,谎报、瞒报的死亡人数。其中百万吨死亡率从2000年的5.07人下降到2009年的0.892人。但是,与工业化国家相比较尚有极大差距[3]。究其原因大部分为人为因素的事故。我国所发生煤炭生产的重大事故,人为因素导致的事故高达97.67%。为此,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安全隐患预防已成为煤炭行业十分突出[4],必须加以解决的重大关键课题。

陕西煤炭集团黄陵矿业公司自2008年以来,在信息化、数字化基础上研究开发的煤炭安全隐患预防管理系统,已在生产中得到应用,收到了良好的效益。本文希望通过对该系统的介绍,能够对我国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起到借鉴作用。

1 煤炭企业安全隐患预防管理系统的结构及主业务流程

如图1所示,黄陵矿业公司煤炭生产安全隐患预防管理系统的结构及主业务流程图。

2 系统功能

系统主要功能介绍如下:

①基础信息管理。包括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种岗位职责描述;安全隐患分类与级别定义、安全监控点信息维护、安全巡检路线信息维护、职业病分类信息、井下定位坐标信息等。

②安全隐患信息隐患编码。对检查和验证安全隐患信息进行隐患编码,便于对隐患统计查询和管理。

③安全隐患信息录入。下井前从数据库下载需要验证的隐患消除结果信息,在井下检查记录隐患问题和隐患编码,通知整改和记录、验证隐患消除情况,录入隐患和处理信息。

④安排隐患消除工作。按照隐患级别制定隐患排除工作计划,按照计划进行消缺。

⑤对安全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制定预防措施。安全管理人员通过对隐患统计分析,找出隐患共性和凸显的安全问题,制定预防措施;提取典型隐患案例,对案例和预防知识进行管理,为班前会和安全教育提取素材。

⑥班前会安全教育。对隐患进行分析、教育和部署改进措施。

⑦安全培训。建立安全诚信档案,记录个人有关安全问题、培训记录;通过对隐患信息综合分析与数据挖掘,对问题进行分类,对凸显的人员进行筛选,作为制定培训计划的依据。

⑧制定重点安全工作计划。对隐患进行综合分析,制定重点安全工作计划,对重点问题督查,对安全技术进行整改。

⑨安全稽查。安监部门稽查矿区隐患检查数据,对安全制度、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状态进行评估。

⑩考核管理。制定安全绩效考核办法,按照检查情况进行考核。

{11}事故管理。对事故进行记录,事故处理过程进行管理。

{12}统计分析。提供数据挖掘、对比、发展趋势、综合统计等分析,及时了解安全状态。

3 安全效益明显

黄陵矿区是一个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五毒俱全的高瓦斯矿区,自建设数字矿山和安全管理系统以来,使得不安全因素变成可检测、可控和可预知,取得了很好的安全效益。百万吨原煤死亡率是衡量煤矿企业生产自动化水平和安全管控水平的重要综合指标,2010年至2012年,我国、美国和黄陵矿业的三年均值分别为:0.562、0.026和0.024。

4 结束语

煤炭生产的安全问题是举国上下全民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黄陵矿业公司开发的煤矿生产安全隐患预防管理系统已在该矿运行,获得了良好的效益。笔者希望通过对该系统的介绍,对提升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水平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赵歌今.关于加强煤矿安全信息化工程建设的思考[J].中国煤炭,2003(3).

[2]闫海英,郭德勇,武豫鲁.基于Web和DW的煤矿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J].煤炭科学技术,2005(6).

煤矿安全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煤矿 通风 安全 控制 因素

矿井通风是矿井安全工作的基础,是稀释和排除矿井瓦斯与粉尘最有效、最可靠的方法,也是创造良好劳动环境的基本途径。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必须源源不断地将地面空气输送到井下各个作业地点,供给人员呼吸,并稀释和排除井下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和矿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井下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和安全。

一、影响煤矿矿井通风安全的因素

(一)煤矿矿井通风安全控制中的人的因素

众所周知,过程控制必须从人开始,由人控制,到人结束。这就要求必须加强对从业者的培训,创建学习型企业。以提高从业者的技术水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强化自保、互保观念。人的因素是过程控制的主导,主要包括安全意识、通风安全操作能力和员工培训等环节。

(二)煤矿矿井通风安全控制中的物的因素

通防隐患的存在和事故的发生,从本质上说是由于矿井中存在过量能量(机械能、电能、化学能、热能等)和危险物质(如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甲烷等)。过量能量和危险物质本身就是一种潜在的威胁,过量能量和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就可能引起事故。因此物的状态是过程控制管理的依据,其核心是通过多种手段弄清物的状态,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消除安全隐患,保护自己。

(三)煤矿矿井通风安全控制中的环境因素

首先,隐患治理。为此要从隐患确认,隐患级别的危险性估算、隐患排查、隐患预测、隐患类别分析、隐患治理和考核等几个方面进行强化。其次,大气监测。危险的大气状态是触发通防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必须强化对危险大气状态的监测。最后,环境监测。硬环境是通风安全工作的特质手段和条件,从许多事故看,灾难的发生往往是由于硬环境的缺陷,因此必须加强对硬环境的监测,确保设备设施的灵敏可靠及工作场所的适宜。

(四)煤矿矿井通风安全控制中的管理因素

一是管理方式。通风安全管理就是要创造良好的通防环境,建立可靠的通风安全系统。合理的安全目标是实现通风安全的潜在基础和内在动力,它包括安全指标、相关方面的具体工程,可承受的最大限度风险等。二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组织实施,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思想品德、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直接影响着安全目标的实现。三是责、权、利的划分。权大于责必然产生腐败和惰性,责大于权必然引起消极和对抗,都不利于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四是应急处理程序。在对实际工作进行安全评估的基础上建立规范可靠的工作程序,对通风安全工作的有序、有效进行十分重要,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和工种岗位安全责任制。

二、加强煤矿矿井通风的策略

对生产环境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不断充实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实现通风安全管理目标。

(一)强化煤矿生产计划管理

编制计划主要依据是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矿井生产发展计划、技术装备、技术水平及通风安全技术资料。在编制年度和月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根据矿井的实际条件,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通风、防治瓦斯、防火、防尘和降温等工作计划。根据计划要求合理分配资金、人力、物力,认真贯彻落实,无特殊条件变化应确保计划实现。每期计划执行中和结束时要进行检查、分析和总结,对安全隐患和计划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并对下期计划进行全面安排,提出保证计划完成的措施。

(二)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

每个矿井必须有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防尘管路布置图、瓦斯监控系统图,对于防火灌浆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要有防火灌浆和瓦斯抽放管路系统图等。需要收集储存的数据有主要井巷的通风参数、煤层瓦斯含量、瓦斯相对涌出量、瓦斯绝对涌出量、瓦斯地质资料、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资料、自然发火期统计资料、煤层的最短自然发火期、主要通风机的性能曲线、局部通风机的型号及其性能参数。所有仪器应有说明书,建立技术档案。定期进行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和矿井通风系统阻力测定,以获得主要通风机性能实测曲线和关键阻力路线的阻力分布等资料。

(三)深化煤矿通风系统管理

井下一切通风设施,如风门、风窗、风桥、密闭墙、栅栏等必须有专人负责维修管理,使其保持完好状态。随工作面推进和迁移应及时进行通风系统调整和风量调节。在改变通风系统时应预先制定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总之,只有安全搞好了,才是最大的效益,安全工作做不好,出了事故,企业和个人都将受到损失,严重影响煤矿效益,因此要注意文中论述的安全因素,确?进一步提高了煤矿通风管理水平,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将有更多的新技术应用到煤矿安全生产中,保煤矿安全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吴立云,杨玉中,张强:矿井通风系统评价的TOPSIS方法[J].煤炭学报,2010.08.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规程[S].2010.07

煤矿安全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20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我县煤炭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之年,也是实现我县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之年。上半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强化现场管理,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各项工作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重大事故,进一步促进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现将上半年安全监管工作总结如下:

一、夯实安全责任,将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层落实

一是年初县局组织召开了全县煤炭工作会议,与各乡镇煤管所、各煤矿企业、驻矿安全监管员层层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逐步形成了县、乡、矿三级安全管理的“立体网络”,并始终抓紧抓细抓实安全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二是实行了领导包片、干部包矿、安监员驻矿的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做到了“人人都管矿,矿矿有人管”的监管工作格局;

三是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要求各煤矿企业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形成网络化得安全管理模式,并层层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到班组。

四是充分发挥矿山救护队职能,坚持每月开展一次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煤矿企业检测设备的校验、校核工作,加强煤矿生产的技术指导,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了一定的保障。强化安全监管力度,将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抓到位

二、强化安全监管力度,将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抓到位

为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煤矿改善安全办矿条件,杜绝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发生。

一是我局从强化企业法人责任意识入手,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煤矿按照要求,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强化了安全管理。

二是始终坚持以“一通三防”工作为重点,多次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了通风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安全可靠,消除了无风微风作业现象,完善了防尘、防火、瓦斯监控系统,严格执行了瓦斯治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方针,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遏制较重大瓦斯事故。

三是继续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切实加强对防治水工作的领导,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水害应急预案,成立探放水机构,加强对采空区、老窑水的探放工作,有效防范了矿井水害事故。

四是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煤矿企业从合理开采布局、改善支护形式、提高支护质量、确保支护有效,严格执行敲帮问顶等制度,严禁空顶作业,强化现场管理、科学编制措施等方面入手,切实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

五是加快质量标准化建设。煤矿企业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和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细化标准和考评办法,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切实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六是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现场交接班制度,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将事故隐患消失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将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深入化

加强日常检查、巡查,每月对全县各煤矿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检查,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

一是我局定期召开安全例会,排查梳理煤矿安全隐患,明确整改措施,部署落实各项安全工作,监督煤矿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二是要求各煤矿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到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实行挂牌督促整改隐患制度,确保隐患治理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应急预案“五落实”,并严格按要求定期报告。

三是严格安全监管执法,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及时掌握煤矿存在的问题,督促煤矿进行整改,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建设、生产行为。

四是驻矿安全监管员认真履行职责,督促煤矿并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做到下矿必下井,安全检查做到“严格认真、全面细致”,不搞形式,真正做到服务于企业。

五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安全资格准入,强化全员安全意识,有效地防范各种“三违”现象的发生,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使煤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积极开展春季大检查

为了进一步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县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确保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式的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春季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一是检查方式:安全大检查活动采取以“煤矿自查、部门检查、政府督查”的方式开展;另外,我局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进行“回头望”,不定期突击检查,将煤矿事故遏制在萌芽状态。

二是工作具体要求:各煤矿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查找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细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安排具体,任务明确,责任到人,隐患整改及时;驻矿安全监管员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纠正违

规作业行为,督促煤矿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并及时向县局报告。检查活动中,各煤矿企业、矿山救护队、乡镇煤管所全力配合,严格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确保了大检查活动取得实效。五、严格验收程序,做好煤矿节后复工验收工作

严格验收程序,为了认真抓好全县煤矿节后复工验收工作,我局成立了验收小组,把节后复工验收当做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严格履行复工验收程序和标准。

一是煤矿复工前认真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特别是供电、通风、瓦斯排放、巷道维护和排水的安全措施,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复工前的瓦斯排放工作由县矿山救护队组织实施,未经复工验收合格的矿井不得恢复施工。组织开展全面的自查,经自查合格后,向县煤炭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复工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二是严格验收标准。严格按照“子长县节后煤矿复工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坚持井上井下全面检查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并实行安全监管员签字备案制度,防止敷衍塞责走过场。

三是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不得恢复施工。矿井建设未按设计组织施工、未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以建设为名非法组织生产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未严格落实安全责任的;未按要求建设完成监测监控系统(或未签订合同)、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的;未制定复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煤矿作业人员、新招录的工人未按规定进行培训、特种岗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的。截止目前,我县共有煤矿16个,申请节后复工验收煤矿14处,(甄家沟煤矿未开工备案,石家沟煤矿未申请复工验收)验收基本合格的煤矿14个。

六、积极开展夏季煤矿安全大检查

夏季汛期来临,根据县安委会安全工作会议安排,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特别是汛期防汛工作,对全县煤矿开展了夏季安全联合大检查。此次煤矿安全大检查采取煤矿自查、部门检查、政府督查的方式进行。各煤矿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对各煤矿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此次检查内容主要针对矿井防止水和雨季“三防”工作;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在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矿井、采区、工作面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符合规定要求;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检查组严格认真,全面细致,不走形式,真正查出隐患,督促煤矿进行整改,真正做到服务于煤矿企业。

七、积极主动,加大安全检查力度

1、针对今年节后复工验收,严格要求煤矿企业掌握季节气候变化规律,认真汲取以往事故教训,突出抓好“一通三防”工作:

一是矿山救护队对复工前各煤矿进行入井探查和瓦斯排放工作,瓦斯安全排放后,煤矿才组织人员入井作业。

二是根据市局要求,局安排矿山救护队每月逐矿开展一次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隐患大检查。

三是确保矿井的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各用风地点实际供风量达到规定要求,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局部通风设备实现“三专两闭锁”。

四是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做到“三统一”(瓦斯记录牌、记录手册、日报表),严禁空班漏检。

五是建立完善瓦斯监控系统,确保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实时监控,瓦斯超限及时报警,确保无瓦斯超限作业现象。

2、加强日常的监管检查。我局安全监管人员不怕劳累,不间断对复工验收的基建矿井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加强夜查和抽查,对重点隐患反复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饿矿井进行“回头看”检查,确保将安全隐患整改到位。上半年,我局共检查煤矿103次,检查矿井158处次,检查人员入井366人次,发现隐患904处。

3、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在今年的日常检查中,合营煤矿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值班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超定员下井作业,针对合营煤矿的违规现象,我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合营煤矿罚款50万元的处罚,给予合营煤矿矿长罚款3万元的处罚,给予合营煤矿机电副矿长罚款5万元的处罚,并停工进行整改;给予包矿领导罚款3000元并督促整改的处罚,给予包矿干部罚款3000元并待岗一个月的处罚,给予驻矿安监员各罚款元,扣三个月工资并督促煤矿整改的处罚,同时对其他煤矿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

八、存在问题及薄弱环节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是部分煤矿法人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投入不到位,隐患整改积极性不高,效果不明显;

二是瓦斯治理、水患防治、顶板、运输管理还须进一步加强;

三是煤矿工人劳动纪律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任然存在;

四是部分煤矿不能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五是部分煤矿由于各种原因矿井基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度缓慢;鉴于上述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督促煤矿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二是继续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重点抓好“一通三防”、重大水害防治、顶板等工作;

三是扎实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将全县煤矿全部建设为质量标准化矿井;

四是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五是认真抓好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全面提升工人安全意识和作业技能;

六是加快矿井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切实抓好煤矿建设工作,引导全县煤矿企业走上安全、规模、效益的发展轨道。

煤矿安全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资质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三)资质受理机关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四)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九条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

第三章检测检验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经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乙级机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八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批准换证的;

(二)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的;

(四)不宜继续认定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资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检测检验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在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工作中、、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检测检验机构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被处罚的,以及被撤销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再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决定。对乙级机构的处罚,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对甲级机构的处罚,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等技术规范,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性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指经安全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

煤矿安全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资质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三)资质受理机关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四)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九条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

第三章检测检验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经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乙级机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八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批准换证的;

(二)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的;

(四)不宜继续认定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资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检测检验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在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工作中、、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检测检验机构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煤矿安全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一)经营性生产成本

是指煤矿采掘生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材料费(生产过程中消耗各种材料)、动力费(采掘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电力)、人工费(生产工人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等)折旧费及摊销费、其他支出等。

(二)安全生产成本

煤矿属于高风险行业,安全生产成本就是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和因安全问题而造成的损失费用。据统计,国有重点煤矿与安全有关的费用占当前煤炭成本的比例已达20%以上,并且还在逐年提高。成本要素中体现为井巷工程基金、安全费用、维简费等,安全成本的核算包括安全工程费用、安全预防费用和安全损失费用。

(三)环境影响成本

面对低成本高利润的诱惑,我国煤炭企业特别是小煤矿在传统的高强度开采、高强度排放低强度利用的“两高一低”生产模式下,致使矿难频发、煤炭资源浪费严重、生态环境受到极大破坏。为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不受损害,避免环境污染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就构成了环境保护和预防成本,本要素中表现为地面塌陷

补偿费等。

二、当前煤炭企业成本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环境影响成本认识不足

一直以来,我国经济长期保持快速持续增长态势,其中,煤炭能源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在推进经济增长的背后,煤炭资源浪费及环境破坏等问题日益突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状况的不断恶化,虽然环境影响成本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但到目前为止,针对煤炭企业的环境影响成本还没有达成共识,没有形成全面完整的核算体系。

(二)成本控制的广度与深度不够

从深度上看,往往只重视生产过程的节约,而没有向成本与技术、成本与安全、成本与质量的最佳配合上寻求控制;从广度上看,成本控制有名无实,成本控制措施事中核算多,事中控制协调和事前预测决策少,管理措施多,技术措施少,致使成本控制措施不力,成本与技术脱节,没有很好地发挥技术工作在成本控制中的作用。目前,在煤矿企业基层区队、班组层面上对成本管理都还存在认识不够,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重视生产成本,忽视销售成本的情况,缺乏完全成本观念,使得生产与经营难以统一。

(三)成本核算分析两极分化严重

矿级的成本核算分析只是大包大揽式的核算,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成本核算分析。只重视材料、电力等成本项目的核算分析,没有重视其他成本构成项目的核算分析;只重视产量成本核算分析,而没有重视质量成本、安全成本的核算分析;适应外部会计要求核算的多,围绕内部管理需要核算的少,致使成本核算资料有用性很差,不能很好地为制定成本控制方案和措施提供依据。

(四)单纯重视控制物质消耗成本,忽视控制人力资源成本

进入21世纪以来,企业人力资源的成本增加的速度已经远远大于物质消耗成本的速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受工资调整影响,职工工资和福利费逐渐增加;(2)近几年来物价飞涨,相应的奖金和津贴也相应增加;(3)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应职工的费用增加;(4)某些大型企业甚至还有医院、学校等间接的费用,因此人力资源成本必须得到有效的控制,尤其是《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要求企业一切用工规范化,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更是增长惊人,但事情又是相对的,如果企业一味地压低人工成本,造成留不住优秀的人才,很多企业中一些相对优秀的人才,因为工资相对较低而跳槽转行就是一个例证,这种两难的选择就要求企业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以利于发挥企业的优势。

三、如何做好各要素成本控制工作

(一)正确认识煤矿企业目标成本控制工作的重要性

市场竞争实际上就是成本和质量的竞争,煤矿企业要想在煤炭市场竞争中取胜,就必须高度重视并强化成本管理,把目标成本过程控制这项工作放到重要地位,使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达到规范化、科学化、闭合式管理要求。

(二)通过煤炭企业集团化经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企业成本水平的高低不仅是企业工作质量和劳动成果综合性指标的反映,还决定着企业参与竞争的成败。因此,成本的降低是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重要途径,集团化运作可以实行集中采购,优化进货渠道,把采购成本尽量降低,提高采购质量,进一步理顺内部供应渠道,对井下各区队的小仓库进行撤销,建立矿供应站,实行集中管理,集中供应,以便能够减少物资重复积压和资金占用等等。

(三)全方位成本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企业整体效率

过去在成本管理工作上,大多都是通过对事物表面进行分析和管理,把管理的目光都投放在一些容易被抓住的成本与费用上,很少考虑到那些不易被抓住的进行成本降低,如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提高设备利用率等。所以,对笨重、费时的体力劳动要及时淘汰,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实施机械化大生产,达到生产机械化、办公现代化的目的。

对生产工艺进行优化,提高效率,加速成本信息传递与监控的重要手段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能够解决各种节能降耗“瓶颈”,挖潜增效,实现成本的降低,所以,企业应该注重对新技术的研究。

(四)不断加大安全投入,重视安全成本的核算

为了避免水、火、片帮、断层、瓦斯、煤尘、冒顶等事故的发生,保证矿井生产的正常进行,煤炭企业必须加大安全工程费用和安全预防费用的投入,降低煤矿安全生产风险。

安全工程费用的投入主要包括为构建和安装安全工程、设施所耗用的材料费、人工费;购置安全监测设备、仪器等支出的费用;安全工程的设计费、评审费;安全工程、设施的维护检修费。

安全预防费用的投入主要包括安全工程和设施的运营费;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制订安全工作计划所需的费用;安全专职人员的薪酬;安全专项奖金;安全宣传资料费;安全培训教育费用;安全情报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反馈、储存等费用。

(五)注重核算环境影响成本,实现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

煤炭企业在长期开采煤炭资源的过程中,常常出现地面塌陷、废矸石占地、污水排放、掠夺式开采、矿难事故等不良现象,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枯竭和环境破坏。煤炭是高附加值产品,只要规划好、利用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抵消开采成本上升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可以通过形成洗煤、炼焦、发电一体化产业链,走循环经济发展之路;可以寻求提高瓦斯防治技术水平。加强瓦斯防治科技攻关,加大瓦斯抽采利用技术的研究应用,建立井口瓦斯发电厂。对瓦斯抽放应用的研究,一方面可以变害为宝,分摊开采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煤矿安全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并且大多数分布在偏远的山区。全省共有9对煤与瓦斯突出井,市矿山企业点多、面广、分布复杂。市就有3对;监管的矿山企业涉及到煤矿、井采矿、尾矿库等6大行业。而我局矿山科科室仅有3名工作人员,做为矿山科的科长,深知自已担负着全市76个矿山企业的监管工作,任务非常繁重。为了更好地完成监管任务,与科室成员在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思想,并紧密结合我市矿山企业实际情况,通过实践调研,反复研究,制定了周密的工作计划,并开展了有关的工作措施,工作中取得了另人瞩目的工作成绩。现将我工作进行以下总结。

突出矿山企业监管重点一、认真谋划。

把76个矿山按照安全生产环境和危险程度分为三类,企业监管时间安排上。有针对性地开展了监管检查。规定,对于煤矿、井峒开采非煤矿的山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于露天开采的采石场、石煤矿、膨润土矿和尾矿库的检查每两月不少于一次;对于轮窑厂和砂场的检查每三月不少于一次。突出了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的检查督导,有效地缓解了人手不足监管困难的问题;监管对象的安排上,突出了煤矿和井峒开采的矿山企业的监管检查,优先考虑、优先组织,确保及时、有效;监管内容的安排上,突出了对煤矿企业的瓦斯治理、井采矿山的防冒顶、露采矿山的防边坡垮塌和使用火工品企业的爆破安全,确保把主要精力放在重点位置上。

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二、夯实基础。

一抓制度建设。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重点做了以下四项工作。年初我督促企业修改完善了十四项安全管理制度,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小煤矿安全基础工作指导意见》按时按质的配备“七大员”并制定落实相应的工作职责;二抓矿山安全技术基础管理,市非煤矿山安全技术管理力量相对薄弱,安全技术资料缺乏,大部分矿山企业均没有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采矿无序现象较为严重,针对这一问题,局于年初召开了非煤矿山行业工作会议,明确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无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不予复产,各矿对这一问题也高度重视,年初均聘请、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通过大半年来时间努力,矿山安全技术基础资料正逐一完善,井峒开采矿山采掘布局不合理的现象得到根本扭转,采掘失调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生产矿山消除了无作业规程和施工技术措施施工作业现象;三抓矿山硬件及设备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各级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要求抓好日常督查,地下开采矿山重点抓安全出口、采矿、通风及机电安全管理,露天开采矿山重点抓台阶开采和边坡安全管理,煤矿重点抓好瓦斯抽放和治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山,坚决予以停产整顿,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不予延期换证;四抓安全现场管理,露天开采矿山均配备了2名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地下开采矿山配备了3名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各矿山企业今年以来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足够,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根本加强,做到安全员班班跟班,落实了矿山主要领导安全现场检查制度,安全工作做到靠前指挥、现场解决问题,最大程度上扼杀了事故苗头,及时消除了事故隐患。

深入查找治理矿山企业的安全隐患三、严格执法。

不能一蹴而就。除了要考虑人和物的因素之处,矿山企业监管是个动态的连续的管理过程。还要考虑地质条件、作业环境等因素。科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经常占用双休日的时间,完成了既定的工作目标。今年110月份,共对企业检查178次(下井检查64次)共查出安全隐患493条,督促企业及时进行了整改。对于发现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企业,立即责令其停产并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决不姑息迁就。为更好地查找、消除安全隐患,日常监管过程中,注重抓好三个环节,一抓企业自查,二抓现场督查,三抓隐患跟踪复查,对各矿山企业每月上报的安全隐患自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反馈报表及时按月汇总分析,及时掌握了解情况,发现和解决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稳步推进,取得的成效显著。

煤矿安全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按照省政府07年33号明电的规定,分局组织召开20*年第四季度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联席会议,旨在通报今年前三个季度的工作,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振奋精神,团结一致,共商对策,更加扎实地抓好煤矿隐患排查、瓦斯治理、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及近期的各项工作,控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全面实现今年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前面,我们共同传达学习了国家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会议纪要》,部分市县监管部门和企业交流了瓦斯治理的经验。

下面,我代表分局作一发言。

一、今年1-9月区域煤矿安全及监管监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煤矿事故情况

今年以来,区域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煤矿,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回头看”,继续深入进行煤矿关闭整顿和瓦斯治理,开展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区域煤矿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1-9月区域煤矿发生事故40起,死亡47人,控制在省下达进度指标内(全年指标86人),百万吨死亡率为3.63。其中,达州市发生事故27起、死亡34人(通川区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达县发生事故4起、死亡6人,开江县发生事故3起、死亡7人,万源市发生事故4起、死亡5人,大竹县发生事故5起、死亡5人,渠县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达竹煤电集团公司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大路监狱煤矿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在年指标控制进度内,百万吨死亡率5.17;广安市发生事故10起、死亡10人(华蓥市发生事故4起、死亡4人,邻水县发生事故5起、死亡5人,广安区发生事故1起、死亡1人),在年指标控制进度内,百万吨死亡率1.73;巴中市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均发生在通江县煤矿),百万吨死亡率5;广能集团公司、巴中市南江县和达州市宣汉县未发生事故。其中发生较大事故1起、死亡5人(开江县大坪煤矿1.10水害事故)。

10月份已发生事故6起,死亡7人(广安华蓥市招勋三煤矿发生顶板事故死亡2人,宣汉县青山煤矿发生运输事故死亡1人,万源市红旗煤矿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大路监狱(坪硐煤矿)北井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万源市黑石溪二煤矿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达竹煤电集团公司金刚煤矿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

(二)今年煤矿事故的主要特点

1、从事故发生时段分析,1-5月发生事故15起、死亡19人,6-9月发生事故25起,死亡28人,前五个月平均每月不足4人、百万吨死亡率2.95,但后四月平均每月达7人、百万吨死亡率上升到4.3,百万吨死亡率上升了46。事故发生除与6-9月气候转换、天气炎热、雨季等自然因素导致煤矿事故高发有关外,还与近几月煤价较高、煤炭供不应求、电煤供应紧张,部分煤矿安全认识不到位、安全与生产关系处理不当、抢产量赶进度有直接关系。

2、从事故类型看,顶板事故死亡24人、占51,其它事故死亡8人、占17,运输事故死亡6人、占13,水害事故死亡5人、占11,瓦斯、放炮事故各死亡2人、各占4。加快支(护)机(械)电(供电)运(输)等基础建设、从根本上提升办矿条件和管理水平、落实现场安全监管,有效减少和控制一般事故,仍是当前区域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

3、从考核煤矿安全整体水平的百万吨死亡率来看,仍大大高于全国、全省水平,特别是达州、巴中市煤矿事故百万吨死亡率还很高。区域煤矿的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煤矿的安全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还亟待增强和提升,还远没有达到可防可控的程度,抓好区域煤矿安全及监管监察工作仍任重道远,需要经过我们艰苦长期努力。

4、出现了今年第一起瓦斯事故。达县新桥煤矿8月6日发生水仓掘进工作面瓦斯窒息事故,死亡2人。该起事故死亡人数尽管只有2人,但从事故发生的原因看,其事故教训值得认真总结。一是矿井没有按《加强小煤矿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专门通风瓦斯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二是矿井采空区没有按照规定标准封闭严实,倒风季节导致采空区有毒有害气体进入矿井作业区(渠县富源煤矿曾发生过该类事故致死六人);三是向掘进面供风的局扇安设位置不当,将进入矿井的采空区废风送入掘进工作面;四是矿井瓦斯监控系统不完善,没有在该掘进面和局扇安装点设置瓦斯探头,起到自动报警监控作用;五是现场安全管理失控,瓦斯检查空班漏检,现场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掘进面瓦斯积聚的事故隐患;六是作业人员在停开局扇情况下仍冒险进入作业点作业;七是从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看,上至业主、矿长,下至作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都表现出了低瓦斯矿井从业人员对通风瓦斯管理工作的蔑视,这是最严重的、最危险的隐患。

(三)1-9月分局监察工作的主要情况

1、累计监察各类煤矿459矿次(已大大超过全年三项监察计划数),其中国有重点煤矿44矿次、国有地方煤矿16矿次、乡镇煤矿399矿次。

2、累计查出隐患2259条,实际完成整改1863条,隐患整改率92。

3、查处煤矿事故40起,结案37起,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3人。

4、累计作出行政处罚100矿次(国有重点1矿次、国有地方4矿次、乡镇煤矿95矿次),责令停产整顿7矿次,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28矿次;经济处罚73矿次,罚款527.48万元,其中事故罚款431.58万元,预防性监察罚款95.9万元。

二、区域煤矿安全生产及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煤矿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技术管理力量缺乏

大部分煤矿没有按《加强小煤矿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配备煤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及煤矿技术负责人,以及采掘、通风、机电运输和地质测量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使煤矿的主要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无法落实;

2、采掘部署不正规,“两改”进展缓慢

(1)部分矿井重采轻掘、掘进单进水平低、采掘关系失调,安全生产秩序不正常(仍实行前进式开采);

(2)大部分矿井采煤工作面仍使用木支柱、金属磨擦支柱,主要运输、回风大巷没有布置在岩石中,且采用裸巷、木支架、磨擦支柱、碹石支护等原始形式和方式的较多。在对巷道进行维护时,没有制订和落实管理维护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致顶板事故多发;

(3)溜煤眼和急倾斜人行上山的管理不到位,设计溜煤眼时没有防止堵塞和处理堵塞的安全技术措施,管理措施上没有严禁人员私自进入溜煤眼的规定和措施,急倾斜人行上山没有可靠的防坠措施或坚持伪倾斜布置,致溜煤眼和坠落事故多发;

3、“一通三防”工作不到位

(1)大部分矿井没有专门设置“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通风瓦斯管理工作不落实,达县新桥煤矿瓦斯事故发生的教训值得区域煤矿特别是绝大部分低瓦斯矿井认真汲取;

(2)部分高瓦斯和煤与瓦斯区域性防突工作不落实,矿井“抽、采”或“抽、掘”失衡,瓦斯预抽达不到抽采指标的规定安排掘采作业,部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制定和落实确保瓦斯抽采达到国家规定指标的监管措施;落实局部防突的“四位一体”措施不到位,进行瓦斯预抽后没有进行效果检验便安排生产,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实行不严格等;

(3)部分开采突出矿井同一突出煤层的矿井,迟迟没有按规定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或申请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4)矿井“一通三防”管理不到位,没有定期测风调风,未按质量标准要求设置通风构筑物和设施,矿井主要通风构筑物质量差,个别矿井采区仍使用风帘控风,施工煤层上山局部通风管理不严格;煤矿用安全仪器仪表(风表、瓦检仪、各种传感器、自救器等)没有定期送检和维护;不经审查批准擅自增加采掘工作面,造成通风系统混乱和“三超”等;

(5)未按规定建设井下瓦斯和安全监控系统,井下探头和传感器数量不足,设置位置不当,且没有定期校正,风电、瓦斯电断电闭锁装置不可靠;

(6)与相邻矿井、采空区贯通,实测矿井总进风与总回风差距很大,矿井通风系统不独立、不可靠,个别矿井主要通风上山断面极小,矿井通风阻力大、总风量不够;

4、机电管理不到位

(1)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选用符合各类矿井井下使用要求的电器设备,并定期整定、校验,井下仍存在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个别矿井擅自甩开井下漏电保护安全装置;

(2)提升斜坡的安全保护装置(特别是跑车防护装置)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行,斜坡提升用连接装置未定期作抗拉试验,且与平巷用连接装置混用;斜坡提升管理不到位,提升时井底车场所作业人员未进入躲身洞,部分煤矿井底车场躲身洞位置不当;部分煤矿使用的斜坡运输车辆无“ma”标志;

5、排水方面存在缺陷

个别煤矿主要排水设备缺检修水泵,主要排水管路无备用,有的没有并联运行;

6、放炮管理不到位

(1)个别煤矿放炮人员配备不足,采用流动放炮形式进行井下放炮作业;

(2)井下放炮作业后,没有按规程规定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并及时处理;

(3)井下违章用放炮器作导通检查,违章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爆破器材,井下放炮母线仍使用铁芯线且固定铺设;

7、其它方面存在的问题

(1)被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按446号令的规定落实现场监管不力;

(2)改扩建煤矿擅自增加井口(系统)、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计划、擅自修改设计、边建设边生产、不按设计工期组织施工等;

(3)部分县仍存在非法煤矿、非法生产的现象,个别地方甚至非法开采发生事故;

(4)部分煤矿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仍存在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投入等问题。

(二)在监管监察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安全监管力量不足,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需要。

(1)个别县区仍没有按省政府规定落实安全执法队伍和人员,个别产煤县安全执法队伍中配备的专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人员比例达不到省局规定的50以上,且部分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煤矿安全业务和行政执法知识培训,业务水平和能力不能适应监管监察工作的需要;

(2)个别县区没有严格按省政府规定落实煤矿驻矿监管的制度,没有切实解决好驻矿监管员的津补贴、补助、待遇和为其履行职责进行培训、购置安全装备、解决车辆费用等,驻矿安监员待遇低、素质不高、队伍不稳、不能正常履行职责。

部分县驻矿安监员工作定位不准,没有将主要职责放在代表县监管部门监督煤矿按审批同意的采掘面和入井作业人数组织生产、防止煤矿越界开采、禁止煤矿擅自增加井口(系统)的等非法违法生产的关键上来,个别煤矿仍有非法生产情形,而驻矿监管人员竞熟视无睹,使驻矿监管制度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2、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亟待改进和加强

(1)个别县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的政策措施态度不坚决、工作不彻底。工作中考虑本地的基础条件、利益、关系较多,对执行上级政策措施打折扣,致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改善提升不大、不快,与先进地区的差距甚至逾来逾远。如在实行煤矿采掘工作面审核、入井人数核定公示方面,个别县区监管部门把关不严,出现了煤矿报多少审多少,有的矿井批准了十多个掘进面;

(2)“执法不严、工作不实”问题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隐患不是没有发现,而是发现后没有及时处理。一些同志存在着一些思想顾虑,遇到困难缩手缩脚,不敢碰硬;对一些重大隐患和问题,虽然也采取了执法措施,下达了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等指令,但是没有跟踪落实,致使一些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整治,出现同一隐患在同一矿井多次重复甚至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怪圈”。

3、监管监察“合力”亟待增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依法对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够,发挥基层监管力量抓面、煤监机构抓点、攻坚、破难的作用不够,个别基层监管部门对煤矿监管乏力,甚至还有为煤矿说情的情况。

4、对中介服务机构缺乏有效监管。部分中介服务机构重收费、轻服务,没有认真履行维护管理职责,部分中介机构为收费,帮煤矿说话,不惜造假作假,已影响了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正常推进。如投入巨额资金建设的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各级瓦斯监控平台,由于管理维护不到位,使部分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几乎瘫痪,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大部分监控平台正常上线率仅30左右。

5、对煤矿的工作指导不够。一方面煤矿安全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严,二方面煤矿基本的安全技术管理力量缺乏,短期内又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二者反差很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煤矿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服务亟待改进和加强,以暂时弥补煤矿技术管理力量严重缺失的不足。

6、据部分县煤矿安全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情况看,还普遍存在下列问题

(1)行政执法工作亟待规范。一是使用执法文书不规范,应使用的执法文书没有使用,如个别处罚案件缺现场检查笔录,普遍缺复查意见书、立案决定书、调查取证等;二是现场检查笔录制作不规范,矿井基本情况描述不细,隐患没有尽可能地定量描述,大量使用风量较弱、支护差、监控系统不完善等语言;三是现场处理缺乏针对性,个别隐患现场处理决定不当,如停止使用、停止作业、立即封闭等,应从服务、指导和便于煤矿实施的角度增强针对性;四是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没有闭合,处罚执行依据未存档,隐患整改情况没有及时复查和处理(罚);五是对应予处罚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没有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如对部分地区矿井通风系统不独立没有按重大隐患查处,对没有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不按作业规程管理顶帮、没有防尘设施、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齐(无证上岗)、安全仪器仪表未定期送检、作业现场安全设施不齐全(运行不正常)等没有严格按相关法规处罚(理),对擅自增加井口(系统)、开采保安煤柱、越界开采等没有按相关规定处理处罚、移送关闭等;六是选用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当等。

(2)检查煤矿矿次虽多,但执法效果较差,特别是促进煤矿按期整改隐患的机制未形成,致同类隐患重复出现,我们曾调阅了某县对一煤矿的检查记录(文书),发现各级监管监察机构、部门每年到矿检查达数十次之多,但每次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都基本相同,长期下去不但将有损监管监察执法机构的执行力,而且严格要求属失职渎职行为(关键时候将成为执法不到位的证据),必须彻底加以改变。

三、下步工作意见

四季度是全年工作的重点,也是历年工作的难点,我们要按省局部署,采取扎实有效措施遏制事故,全面抓好煤矿安全及监管监察工作。结合区域煤矿安全工作实际,要切实抓好以下工作重点。

(一)抓好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防治

今年以来,省内宜宾、乐山等地连续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仅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就已发生二起,特别是一些之前没有瓦斯动力现象和从未发生过突出的高瓦斯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其深刻教训值得认真汲取。为此,省局专门下发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紧急通知》对该项工作提出了明确、严格的要求,分局与市县监管部门共同研究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并发了文件,我们要共同督促煤矿抓好落实。

1、进一步落实防突工作责任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管理工作机构和专业防突实施队伍。防突专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由有资格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安全管理资格证持证上岗;专门防突实施队伍操作人员是煤矿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由有资格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上述人员必须严格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实施“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凡一个环节不落实或不到位,严禁组织生产。煤矿业主和矿长必须全力支持并督促检查防突机构和防突人员的工作,既要赋予其保障实施职责的权力,如停产权、撤**等,又要督促工作到位,坚决防止“麻痹大意”、“应付了事”和“走过场”。

2、严格实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交换图制度,确保“抽掘采”平衡。所有矿井从十月一日起要严格按省局规定分类实施交换图制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如实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瓦斯地质图、通风系统图、监测监控系统图、瓦斯抽采系统布置图和瓦斯超限断电控制图并及时上报和交换。

3、凡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必须纳入市、县贯彻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监管到位”工作体系建设示范矿井,实施重点监管。

4、完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措施。有条件开采保护层的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无条件的,优先选择布置超前岩巷,对突出煤层实施穿层钻孔网格预抽等区域性防突措施,突出煤层瓦斯预抽达到国家标准各企业标准后方可进入煤巷施工。

5、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监管制度,规范定期和动态检查煤矿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四位一体”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的行为,对措施制订、实施、修改、完善、创新和效果检查的责任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科学管理,督促煤矿严格实施“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6、必须严格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凡华蓥山矿区开采k1煤层的矿井,一是在今年底前,必须按规定申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二是直接申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为突出矿井。逾期既不申请鉴定又不申报认定的,坚决停止生产、作业。对应该鉴定而没有鉴定的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将从严追究有关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责任;对煤矿应该申请鉴定而不申请鉴定导致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的,一律按蓄意违章指挥追究责任。

我们必须向煤矿讲清楚:一是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机理十分复杂,邻水县双岔河煤矿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在820米,超过原认可的始突标高200余米,今年汶川地震后省内煤矿发生突出又出现了许多不可预计的因素,切不要等到发生了事故再去“后悔”和“采取措施”;二是根据近期发生的一些突出事故来看,部分煤矿不是先有动力现象再发生突出,而是突然发生突出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甚至关闭矿井,加之许多煤矿根本没有可靠的地质资料,故提前采取措施抓好“预防”是完全正确和主动的唯一办法;三是一个小型煤矿实施“四位一体”防实措施的投入也就是数十万元/年,瓦斯抽采是高瓦斯以上矿井都必须建立的,瓦斯抽出来还可以利用,每年花数十万元买到“平安”是值得的,也是应该的。相信煤矿在明白相关规定和道理后,会主动做好鉴定和防突工作的。

(二)坚决抓好煤矿瓦斯治理

国家、总局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十分重视,今年八月专门以国务院安委办名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7号),对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出了32条指导意见(分局已向大家传达学习)。区域宣汉、邻水、华蓥三县市是省上的示范县,也是瓦斯治理的重点。根据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各县各煤矿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

一是要全面把握“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监管到位”十六字工作体系的基本内涵和要求。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是对瓦斯治理工作的总结和深化,既是经验总结也是工作要求,强化现场管理是瓦斯治理的根本,完善通风系统是瓦斯治理的基础,有效的监测监控系统是防止瓦斯事故的重要保障,强化瓦斯抽采是瓦斯治理的根本措施,四个方面缺一不可,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我们一定要积极组织监管监察人员并督促煤矿主要负责人,认真学习,深入研讨,全面把握体系内容、标准,更好地贯彻实施。

二是要督促煤矿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为瓦斯治理工作提供基础性保障。优化生产布局要从设计、准备、生产等环节全过程体现和落实,必须科学安排生产,按能力、定员组织生产,保证生产秩序稳定,必须坚持正规开采(主要运输、回风大巷要布置在岩石中,要实现后退式开采),在生产准备与接替、采煤方法和工艺满足瓦斯治理的要求,必须严格按要求实施煤矿采掘面、入井人数核定和公示制度,坚决杜绝擅自增加采掘面和入井作业人数生产、施工。

三是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认真制订工作规划、优化系统、整改隐患、确保投入,全面实现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的要求。

在矿井通风系统方面,必须达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要求。系统合理就是矿井通风系统要优化,采区通风系统要完善,采掘面通风系统要合理,要实行分区、独立通风,严禁不合理串联、无风、微风;设施完好就是风机、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并保持完好无损,主要通风巷道有足够的断面并保持巷道不失修(某煤矿回风上山断面仅只有0.24m2);风量充足就是矿井总风量、采掘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保证有足够备用系数;风流稳定就是要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保证采掘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局扇通风要符合《规程》要求,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必须考虑防灾需要,低瓦斯矿井也要推广使用。

在抽采达标方面,必须达到“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的要求。多措并举就是地面抽采与井下抽采相结合,因地制宜、因矿制宜,把矿井(采区)投产前的预抽采、采动层抽采、边开采边抽采、老空区抽采等多种措施结合起来,加强瓦斯抽放;应抽尽抽就是凡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必须进行抽采,把煤层中的瓦斯最大限度地抽出来,降低煤层的瓦斯含量(压力);抽采平衡就是要求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包括开采解放层)的进度与采掘衔接相协调、平衡,使采掘生产过程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或保护有效的范围内进行;效果达标就是通过抽采,使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可解析瓦斯含量均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的指标。

在监控有效方面,必须达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的要求。装备齐全就是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要求,系统昼夜正常运行;数据准确就是瓦斯传感器必须按期校正,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要准确,监控中心实时反映监控部位瓦斯的准确浓度,其他传感器反映监控场所的真实状态;断电可靠就是当瓦斯浓度超限时,能够及时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dw系列开关必须停止使用);处置迅速就是要制订瓦斯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当瓦斯超限和各种异常现象出现时,能够迅速作出反映,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使事故和异常得到有效控制。

在管理到位方面,必须达到“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要求。责任明确就是要把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的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上至董事长、总经理、总工,下到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都要明确自己的具体职责(责任、技术管理体系);制度完善就是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对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并不断改进和完善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瓦斯检查、调整通风系统、巷道贯通、瓦斯排放、机电设备防爆检查等);执行有力就是要加大贯彻执行的力度,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坚持从严要求、一丝不苟,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厉惩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监督严格就是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是要督促煤矿在本月底前完成单井瓦斯监控系统的升级,逾期没有完成的要坚决停止生产,加强单井瓦斯监控系统的监管,确保正常运行;督促加强矿井瓦斯监控平台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年底前正常上线运行率达到80以上,对管理维护不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市县煤矿瓦斯监控中心要制定瓦斯超限和各种危险情况的处罚预案,并认真贯彻执行,及时、准确地处置各种险情,对煤矿重大瓦斯超限险情,要果断命令煤矿停止作业、断电闭锁、撤出作业人员,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处山区煤矿要积极与科研单位合作解决监控系统防雷电问题,据学习时请教专家,前不久龙滩煤矿的瓦斯爆炸事故火源很大可能是雷电所致,特别是致全井监控系统瘫痪可能性极大。

五是要落实专人,从十月一日起,按省局会议纪要分级实行交换图制度,国有重点矿交换到分局,年产九万吨以上煤矿交换到市局,其余煤矿交换到县局。需要提出的是,达州、巴中个别煤矿还没有专门技术人员,实施这项工作还有一定难度,建议各县可联系组织一些短期培训,以推进该项工作的顺利实行,促进煤矿有计划组织生产,杜绝抽掘采失调。

六是要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管监察和技术指导。要严格煤矿瓦斯治理的安全准入,将煤矿瓦斯治理工程作为煤矿新建项目核准、“三同时”审查的重要内容;要将瓦斯治理体系建设作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大执法力度,强力推进体系建设工程;要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对煤矿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建设工作监管监察的标准,并严格对照检查和执法;要把瓦斯治理体系建设纳入监管监察工作重要内容,加强对煤矿、基层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服务。

(三)抓好煤矿水患的治理

煤矿水害防治,是煤矿除突出、瓦斯灾害的又一个重点,各县要根据自身实际督促煤矿抓好防范,特别是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是重点。一要督促煤矿摸清矿井水害;二要要督促煤矿根据矿井水害情况针对性编制《矿井防治水措施》和《矿井防治水预案》,并严格实施;三是有水害威胁矿井,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四要要督促煤矿特别是业主要确保防治水的人、财、物、设备、技术及经费的投入;五是存在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煤矿在汛期要坚决停止生产。

(四)以顶板灾害治理为重点,抓好煤矿事故防治

为全面预防煤矿事故,最近,国家局相应下发了加强顶板、机电运输、粉尘、水害等灾害防治的通知(已放分局网站上),要督促煤矿认真贯彻落实。根据区域煤矿安全工作实际,要全面防范和大幅度减少煤矿事故,必须以顶板灾害治理为重点,兼顾机运、放炮、火灾、其它灾害的防治。

在顶板事故防范方面:一是要加快煤矿支护改革。采煤工作面要尽可能使用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铰接顶梁或柔性掩护支架,坚决淘汰木支柱,逐步淘汰金属磨擦支柱,采空区必须作回柱放顶和充填处理;巷道应优先采用锚索、锚杆金属网喷浆(砼)和金属支架等支护方式控顶,并使用前探支架作掘进面的临时支护,淘汰木支柱(架)支护巷道,逐步淘汰不支护巷道。二是要推行后退式采煤方法,减少采掘压力影响、破坏。三是要加强对巷道维护工作的管理,减少巷维事故。

华蓥市部分煤矿在开采下分层煤炭时,受原开采上分层煤炭时留下的煤柱威胁,工作面经常出大面积冒顶,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我们共同要督促上述煤矿聘请专家攻关,制订切实可行、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在预防机电运输事故方面:一是要注意设备选型,防止继续选用淘汰设备;二是要加强对设备的维检修,杜绝不符合规定设备进入井下;三是要加强对设备、系统的整定、校验,保障正常运行;四是要加强对各类安全保护装置的维护,严禁私自取消安全保护装置;五是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六是要加强要害场所的管理,严格执行“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的规定;七是要严格劳动纪律和岗位管理,杜绝误操作等。

在预防井下放炮事故方面:一是要严格放炮人员管理,严格执行非经培训合格人员禁止从事井下放炮作业;二是要严格执行井下放炮时的人员清点、警戒、三人连锁、放炮后检查等管理制度,杜绝违章作业;三是禁止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放炮器材和设备,井下放炮坚持使用好水炮泥;四是要严格按规定处理残炮、拒爆等。

在预防其它事故方面,主要是要加强对井下人行上山、溜煤眼的安全管理,急倾斜人行上山禁止做成直巷,应分段或伪倾斜布置,井下溜煤眼应有防治堵塞和堵塞后的处理措施,禁止人员进入溜煤眼作业。

在预防煤矿火灾方面,随着煤矿井下机电运输设备的大量使用,值得各县各煤矿高度重视。一是要高度重视火患、火险,重视防火意识和基本知识的培训,发现火险立即处理;二是机电运输设备的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随时能发挥保护作用;三是井下电缆、皮带、风筒等必须达到阻燃要求;四是井下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防灭火器材;五是矿井建立可靠的监控系统;六是凡是有自燃发火倾向煤层的煤矿,必须按规程规定完善预防和处理措施方可组织生产。

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必须加强对作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以预防和减少“三违”实现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目的。

(五)抓好对资源整合矿井的安全监管

当前,部分煤矿将进入资源整合实施阶段,容易导致盲目施工和违规生产事故,分局专门制发了《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供大家参考。当前主要应把握以下几方面:

一是被整合矿井必须关闭到位,并落实责任防止其违规组织生产,关闭后需要利用的井口,必须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利用时间和顺序进行。二是实施资源整合矿井的审批手续必须齐全。三是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且对煤矿建设施工、监理负主体责任。四是必须按《初步设计》的施工组织顺序和劳动组织计划,编制月、季、年施工组织计划,并按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施工期间严禁生产煤炭,根据设计在煤层内施工的少量工程煤,必须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月按规定核定并严格检查,严禁以施工为名生产煤炭;五是督促煤矿严格按设计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施工,确保建设项目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六必须按《初步设计》的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和按规定程序进行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七是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八是所有资源整合煤矿都必须真正实现国家十二部委一个证照、一个生产系统、一个管理班子、统一生产经营的“四个一”规定。

(六)抓好煤矿的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从根本上提升煤矿办矿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

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的实质,就是利用煤矿安全生产的最新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装备,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生产模式和习惯,对小煤矿的生产模式、管理方式、采掘技术和工艺及煤矿通风、运输、供电等安全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改造,提高采掘面单产单进,减少采掘面数量,优化安全生产系统,从而加强现场安全监管,从根本上提升小煤矿的办矿条件和管理水平,实现“多出煤,少出事故,少死人”的目的。各煤矿、各级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一定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下定决心,克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的总体部署,把小煤矿的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作为抓安全、促生产、快发展和深化煤矿关闭整顿、瓦斯治理、隐患排查等首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分局根据省安委办《关于推进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73号)、四川省小煤矿安全高效示范矿井建设现场会精神,结合区域煤矿自然条件及安全生产现状,提出了《推进小煤矿安全高效示范矿井建设的指导意见》。各县各煤矿要将该项工作作为近三年抓煤矿安全的主要工作,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典型引导,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地抓好小煤矿的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主要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抓好宣传发动工作,讲清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促进煤矿特别是业主自动地、主动地、积极地投入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二是要结合煤炭资源整合、开发和煤矿长远发展规划,高起点、高标准抓好煤矿的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在煤矿的办矿条件上要逐步提高、从严把关,主要运输回风巷道应尽可能布置在岩石内,不准采用前进式开采,逐步消灭裸巷支护形式,主要巷道断面和风量应有足够的备用系数,从源头上推动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三是积极引导有条件煤矿尽可能地推广使用采掘机械化,做到应上全上,掘进面不能采用小型综掘机的煤矿必须实现机械装矸;四是根据煤矿隐患排查、瓦斯治理、关闭整顿和标准化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矿井采掘机械化建设规划,对矿井通风、供电、运输、防灭火、安全监控等系统进行全面整治,从根本上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五是必须改变传统落后的采煤方法、回采工艺和作业制度,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煤炭行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六是要通过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为煤矿培训一批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采掘运机械的维护管理人才。尽管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的主要内容是采掘运机械化,但二者绝不能简单划等号,绝不能因自然条件方面的缺陷而阻碍安全高效矿井的建设。

(七)进一步明确基层监管责任和标准,强化现场监管

根据分局调研的情况,建议各市县要以防止“三超(超能力、强度、定员)”生产、越界开采(含开采保安煤柱)、擅自增加井口(系统)为主要标准,作为基层特别是驻矿安监员的监管标准,进一步落实责任,建立现场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制,坚决防止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作业)。能够实现此目标,就解决了区域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同时,也只能通过驻矿安监员才能真正落实到位,务请作为重点工作加以落实。

(八)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努力促进煤矿整改隐患

近期受世界经济和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影响,煤炭出现过剩,不但销售困难而且煤价大幅度下降,部分煤矿可能出现减少投入、压缩安全管理人员、削减安全措施工程的倾向和做法,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出现新的特点。为此,我们要共同适时地加强监管监察工作及行政执法力度,促进煤矿进一步作好安全工作。一是国家局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专门出台了关于规范自由裁量行为的规定,省上拟印数千册送各级政府发监管监察人员和煤矿,分局要积极组织学习贯彻,同时对监察室、监察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实行按月考核,督促在执法过程中达到该停的坚决停、该罚的坚决罚、该关的坚决关;二是要加大对煤矿事故的处罚与责任追究的力度,增加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额度,该移送追究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的,要坚决依法移送相关机关追究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国家总局有文件规定,煤矿事故(包括矸石山、工业广场等地面事故)均要依法由煤监机构按国务院493号令结案查处,只是是否计算百万吨死亡率的差别;三是分局与各市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以联合执法的形式共同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特别要加强对煤矿责令整改隐患的跟踪复查,凡是责令限期整改的隐患,煤监和监管部门都必须坚持到期复查,到矿检查首先要检查上次提出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发复查意见书),对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要坚决按相关规定处理(罚)或停产整顿、建议关闭,这既是履行职责、督促煤矿整改隐患的基本要求,也是冲破隐患、事故重复发生“怪圈”的唯一办法;四是要加强对煤矿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培训工作的监管监察,凡对煤矿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

行安全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齐、无证上岗的,要坚决按相关规定处罚和停止生产(作业);五是在抓好今年工作的同时,在征求市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基础上,编制好明年的三项监察执法计划,根据国家局职能职责规定,分局要依法加大对地方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监督检查的力度,促进强化对煤矿的日常监管,促进煤矿整改隐患、防范事故;六是要按上级要求抓好节日期间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七是继续抓好廉洁工作,分局要召开廉洁执法监督员会议,主动收集、听取各县、煤矿对分局廉洁执法方面的意见,并针对性制订措施,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制订和完善相关制度,强化执法监督,特别要加强对监管监察人员八小时以外的管理,净化社交圈,规范行为,慎重交友,看住红线,盯住底线、守住防线,确保实现公正、严格、廉洁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