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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职院校 工程素养 培育
一、培养学生工程素养的原因
所谓工程素养是指从事工程实践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能力,是面向工程实践活动具有的潜能和适应性。所以,“高素质、高技能”的本质是要具备从事专业的潜能和适应性。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科技日益进步,越来越多的高新工艺、高新设备被现代企业应用,而且更新速度很快。这对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样的现实下,一个具备工程素养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员工就能很快适应这个发展,就不会被淘汰。目前,企业的很大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或员工都来自高职院校的毕业生,故对职业院校在校生工程素养的培育就显得尤为迫切。
二、学生具备工程素养的现实意义
一个具备工程素养的毕业生在就业选择、应聘成功率等方面无疑是占较大优势的。走向工作岗位后,能迅速适应专业岗位的要求,这样在职场的起步阶段就领先了一步。不仅如此,具备了工程素养还能更快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从而为个人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培养学生工程素养的几个方面
1.德育素质
对学生的德育教育与培养是进行其他素质培养的前提,是把一个学生培养成才最起码、最重要、最优先的条件,是推进另外三项工作的抓手。这个工作各个学校都是作为重中之重来实施的,也具备完善的、完整的制度与工作经验,因此,德育素质教育是培养学生工程素养的灵魂。
2.安全素质
我在几个学校做过调查,提到安全这个概念,很多学生和很大一部分专业课教师的理解是片面的、狭义的,回答最多的是“人身安全”、“交通安全”和“操作安全”。当然,不是说这三方面安全不重要,我们要把安全素质的培养贯穿在职业教育中,就一定要培养学生“广义的安全观”。所谓“广义的安全”的概念,包含了国家安全、民族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国际安全、区域安全、生态安全、企业生产安全等很多方面。每一个大类下还有许多分枝,比如“企业生产安全”项下就包含“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工艺安全、环境安全”四方面的内容。对学生安全素质的培养虽然不必把每种安全都要详细地学习一遍,但至少要让学生知道安全的概念是宽泛的,今后无论思考什么问题、做什么计划、设计什么东西、付诸什么行动,首要考虑的是安全问题。“安全无处不在”这个理念的把握是成为高素质人才的必要条件之一。
3.理论素质
现在社会上有这样一个观点,就是职业学校的学生“理论缺失”。与其说这是一种观点,还不如说是一种偏见。这是把普通高校的培养模式与职业院校的培养模式混为一谈了,何况现在已有很多普通高校也看重技能培养。我曾在企业服务近20年,深深地了解到在企业当一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技能到了一定高度后,如想再往前发展,理论的功底就是决定性的因素,也碰到了很多例子。
当然,在职业院校的专业课教学中,要做到理论培养和技能培养并重,就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依据专业课课程标准,在理与实的课时分配上仔细推敲,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学生理论扎实了,对他们今后自身的继续教育和专业上的发展就奠定了基础。因此,理论素质教育是培养学生工程素养的基石。
4.技能素质
对于职业院校学生而言,技能意味着就业、生存、发展。
要培养出高技能的学生,首先要有高技能的专业课教师。我认为专业课教师提高技能水平的路径有三条:一是认真地到企业顶岗锻炼;二是积极投身产学研工作;三是刻苦地训练技能。
在技能教学中,一定要“在做中教、在做中学、在做中提高”。对有些实践性强的专业课,要与兄弟院校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依靠专业团队探讨和设计项目化教学方案实施教学。如条件许可,可带学生直接到相关企业的工艺段边干边学,由专业教师与企业专业人员组合成双导师,这样效果会更佳。
在对学生的技能教学中,要创造出一个企业生产场所的情境,即“实践情境”。主要表现在:对学生按企业的工段、班组分组;发放相关的标准工艺文件;安全生产教育;按企业的生产管理形式组织生产(即使这个生产是最简单的);生产过程的监控与指导;生产总结与台账制定;实行质量检测制度评价成绩。
经过这样的训练,学生不仅学到了相关的技能,更重要的是今后进入企业就会很快适应企业的运作方式,做的事情将会很规范、很专业,会少犯很多错误。而企业遇到这样的毕业生,第一印象会认为这是值得企业再投资培养的员工。因此,技能素质教育是培养学生工程素养的主干。
总之,对职业院校学生工程素养的培育应从以上四个方面加以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学生个体的不同、专业的不同、课程的不同加以侧重,注意随时总结、随时修正、随时补充,只要是对学生的成长、学生的发展有利的东西就可以在教学中渗透,其最终目标是培养出具备高工程素养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为规范对全市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根据国家科委**年10月26日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省科委颁发的《**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我委制定了《**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年四月七日
**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三章鉴定组织
第四章鉴定形式
第五章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函审专家组
第六章鉴定程序
第七章鉴定内容和鉴定证书
第八章鉴定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鉴定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和《**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科技成果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本办法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机制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形式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市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由**市科委主持或授权委托县(市)、区科委主持鉴定。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包括:
解决生产过程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产品等。
在成果应用、推广或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取得新的科技成果。
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以及国家指定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申报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指国家有关法律、国务院有关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布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等)应当进行鉴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已通过鉴定。
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由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并提供技术水平证明。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经济、社会效益,有技术合同当事人出具的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并提供技术水平证明
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由专利实施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
申请视同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填写《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并附有关技术资料和效益证明,报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批后生效。
视同鉴定与其他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鉴定组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或委托县(市)、区科委及市级主管部门主持鉴定。
第十条国家特殊专项产品的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产品归口管理相应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没有组织鉴定权单位组织的鉴定为无效鉴定。
第四章鉴定形式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的鉴定,可按照成果的不同性质和特点,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确定,分别采用以下形式
检测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法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须在市技术监督局备案),对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价,并出具测试证明和测试结论。必要时可邀请少数专家参与咨询、评价。
验收鉴定:由组织验收单位邀请少数同行专家,按照计划任务书或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现场测试、验收,作出评价结论;
通讯鉴定:对不需要进行现场测试,能用书面材料反映研究全貌和技术水平的成果,可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提供学术和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后作出鉴定结论。
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作出结论的,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以上四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组织鉴定单位应对鉴定结论进行认真审查,对鉴定合格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部统一规定的格式,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五章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函审专家组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实行专家负责制。
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和函审专家组是受组织鉴定单位的委托,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鉴定的专家组织,专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聘请专家。参加鉴定工作专家的增补或变更必须取得组织鉴定单位的同意或认可。
第十四条采用会议鉴定时,鉴定委员会由五至十三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经过鉴定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五条采用函审鉴定时,函审组由五至九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意见形成。
第十六条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该领域的高、中级技术职务;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态度和职业道德。
选聘专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对于专业技术职务偏低或没有专业技术职务,但确实学有所长,并被同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认的人,经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可以作为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或者函审专家组成员。
第十七条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和其它与该成果有密切关系的人员以及不具备对该成果进行技术鉴定能力的其他人员,不能作为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
第十八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通过的鉴定意见签名负责。
第十九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1、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2、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向被鉴定单位或个人质询成果的未详情况,要求复核试验或测试结果;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如实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意见上签字。有权向组织鉴定单位反映对鉴定意见的不同看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承担保密义务。鉴定委员会应对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负责,主任委员应对鉴定结论负技术责任,鉴定委员会在对科技成果的审查和评价中产生不同意见时,可按多数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同时应将不同意见在鉴定意见中注明。
第六章鉴定程序
第二十条申请鉴定的条件:
1、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②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序异义和权属争议;
③资料齐全,并按规定建立科技档案;
④应用技术成果已经过必要的规定和时间的试产、试用考核阶段,其测试数据准确、完整,符合有关要求。能证明成果的成熟性和具备推广条件。
⑤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
2、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及其文件名称,应根据不同行业、专业和领域的特点而定:
①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研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有关设计技术图表、质量标准、用户证明材料、国内外技术情况对比材料、实施条件、应用情况、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和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影响的评价等。
②软科学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和技术合同、总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比材料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效果的证明材料等。
③科学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情况的说明,国内外学术情况对比材料,后被引用情况等。
对填补国内或国内外空白的科技成果,应由经国家科技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信息(情报)机构出具查新结论报告,非国家、省认定的科技信息(情报)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无效。
第二十一条申请鉴定的成果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同意鉴定:
1、不属于本办法规定鉴定范围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的;
3、不具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的;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情况不清楚的;
5、一个项目分拆成几个不能独立应用的项目,要求分别鉴定的;
6、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有名序异议和权属争议的;
7、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
9、其它不够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组织鉴定单位收到鉴定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并自申请之日起二十天内,作出如下决定:
1、不同意鉴定,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同意鉴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内容包括:鉴定形式、鉴定委员会名单和鉴定日期等。
第七章鉴定内容和鉴定证书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对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数据准确性、设计科学性、技术成熟程度、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认真的审查;
审查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对应用技术成果的科学价值、创造性、先进性和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应用价值等进行正确的评价;
对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前景及其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对不写明摯嬖谖侍鈹和摳慕饧麛的鉴定意见,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第二十四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签署同意鉴定意见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鉴定专家小组、函审组补正。
第二十六条生效后的鉴定证书是科技成果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是科技行政机关确认科技成果通过鉴定的合法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正式鉴定证书不超过二十份。
第八章鉴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科委及市级主管部门、县(市、区)科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管理,严格要求鉴定质量。对提交的技术资料及文件要认真审查。凡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尚不够鉴定条件的,不能同意鉴定,也不能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第二十九条提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有两个以上计划任务来源的科技成果鉴定,均应取得计划下达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条与市外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可联合申请鉴定。鉴定申请书须由完成单位共同填报。
第三十一条鉴定未获通过,不能形成相应的鉴定结论的,由主持鉴定单位将鉴定情况如实记载,以纪要形式报组织鉴定单位备案。待该成果具备鉴定条件时,可重新申请鉴定。
第三十二条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抑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三条组织和主持鉴定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无关人员参加。
鉴定会不能与企业产品介绍、推销、订货等其他内容的会议合并进行。
参加鉴定会总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
第三十四条市科委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有错误的,有权直接纠正或有权责令市科委委托主持鉴定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科技成果鉴定中有关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个人,组织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以及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或有关人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办理。
第三十七条市科委委托的主持鉴定单位若,给鉴定工作造成损害的,市科委将酌情停止对其的委托主持鉴定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资格。
〔关键词〕项目制;网格化管理;设备管理;人才培养
根据《等级医院评审标准》等行业文件,医学装备管理的工作范畴明确为“医用含源仪器(装置)”。我院为建筑面积达23万多平方米,内设38个临床科室、8个门急诊科室、10个辅助功能科室,开放床位1534张,技术人员约2400人,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康复、急救、健教于一体的现代化综合三甲公立医院。设备管理部门(设备科)的工作对象除年增长率大于10%的医学装备(总值逾4亿元)外,还包括空调、层流净化系统、医用氧供应系统、医用纯水系统等非医学装备,此类设备具有“分布广、数量多”的特点。工程技术人员涵盖设备、后勤、信息等领域,按照《等级医院评审标准》有关要求,医院中工程技术人员的数量应基本控制在全院技术人员总数的1%~2%之间,但我院设备科仅有10名医学工程师及5名机电工程师,人力资源仅与许多中小型医院相仿。如何在有限的人力资源下,做好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重点保障设备正常运行,是设备科必须关注及研究的问题[1-2]。本研究在整体引入项目制的基础上,针对运维实行网格化管理模式,尝试加强责任制建设及专业技能培养,促使工程师在提高与所负责临床科室的沟通互动的同时,建立系统化工作思维,从而更好地开展设备管理工作[3-6]。
1项目分组及网格化管理的实施
1.1梳理工作范畴及人力资源情况
在参考《等级医院评审标准》对于“医学装备管理”的定义及要求的基础上,全面梳理设备科负责的工作并划分为15个板块,同时统计了工程技术人员的类别、职称(学历)及专长,为构建项目组,划定网格分工做好准备。设备科工作内容及人力资源表见表1。
1.2引入项目制,构建项目分组并设定目标
在全生命周期管理概念的基础上,首先,将设备的生命周期统分为采购、运维、资产3大板块;其次,结合上述工作内容,添加工程配套(含改造)、法定评价及检测管理两大板块;随后,根据人力资源情况,将人员划分至各板块中承担具体工作任务,从而完成采购管理、运维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配套(含改造)管理、法定评价及检测管理的5个项目组的构建(见图1);最后,在汇总各项目组以往各项工作数据的基础上,参考《等级医院评审标准》条款要求,分别组织项目组组内研讨确定年度工作目标。
1.3针对运维实行网格化管理
鉴于运维管理的工作内容较多,其对象涵盖医学装备、层流净化系统、空调、纯水系统、办公及机电设备、医用气体系统,且分配给该项目组的人员也较多,而各人专长亦有所区别,因此,需进一步细化管理办法,经研讨特采取网格化管理办法。(1)制定网格化管理方案:以“医学装备按业务部门片区化、非医学装备按所属类别片区化”为原则,结合各人专长情况,进行网格划分,每网格安排1名人员为网格管理员,并且按“技术带教、新老搭档”的原则进行A、B角结对,每年轮换一次;同时,由设备科负责人及2名技术骨干组成保障小组,为网格管理员提供全面支持;研讨明确网格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与具体工作要求,要求网格员参与辖区内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各个环节[9-10]。(2)召开动员会:向全体工作人员(含非网格管理员)解读网格化管理方案,要求全员充分认识医学发展趋势和对医疗从业人员的要求,必须摒弃工作不积极、不进取、混日子的错误理念,积极履行职责,全面提升专业素养,努力成为设备管理专业人才[11-12]。(3)要求各网格管理员分别对半年、全年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步工作计划进行汇报,同时积极分享述职周期内的工作亮点、教训和感悟,激发全员展开脑力风暴,共同研究工作改进办法[13-14]。
2项目分组及网格化管理的成效
通过实行项目分组及运维网格化管理,制定明确目标,并以达成目标为导向。经过实践,设备科工作成效整体提升,科内人员的综合素质及专业技能均明显提高。
2.1项目目标达成情况
通过逐项核查项目组各目标的执行情况,大部分目标均能按计划完成。其中,执行情况超出预期较多的为预算执行率超过95%(目标90%);已开展除颤仪、心电监护仪、呼吸机、微量注射泵及微量输液泵的质控检测工作;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包括新开展的诊疗项目(因其配套专科类的设备论证涉及职能科室较多、周期较长,难以在1个月内完成申购审批手续)及全院配置较少、既往维修经验欠缺的医学装备(其自修时间难以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无法按预期目标开展工作的为未能每月统计验收时效并分析公示,只做到每季度或半年统计验收时效。基于工作目标的细化及整体较好的完成率,设备管理工作获得了业务部门的广泛肯定,在十大职能科室的年度先进评比中位列第3,较以往排名第8、9取得了长足进步。
2.2人才成长情况
2.2.1工作责任心明显加强
划定管理区域、明晰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明确责任后,网格管理员的工作责任心明显加强,能主动核查并及时更新责任区域内的设备资产清单,巡检设备性能和使用情况,指出业务部门在管理和使用设备上的不规范行为,重视维护保养,及时排查隐患,确切减少故障,大大提升设备的安全运行率。
2.2.2由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
网格管理员从设备论证开始介入,参与采购管理、资产管理等全生命周期的各管理环节中。为做好上述工作,网格管理员会根据自身不足,自觉学习相关知识来补足短板,以使自己在做好运维管理的同时,也能在用户需求制定、安装验收、安全风险预防等环节提出专业意见;此外,在跟进大型贵重设备维修时,能一改过去仅仅负责通知公司维修人员到场处理的做法,转变为陪同维修过程,及时请教和查阅相关资料,通过主动学习,快速提升专业技能;每半年一次的述职工作中,每人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心得体会,分享经验与教训,也可起到很好地促进主动学习的作用。
2.2.3沟通协调能力提高
管理区域的相对固定有利于网格管理员与辖区内工作人员、管理人员相互熟悉,随着对辖区业务运作与设备使用管理情况的了解,能及时有效指出业务部门在设备使用及管理上的漏洞,业务部门也能向网格管理员提出相关管理和培训要求,从而使工科出生的网格管理员在与业务部门沟通互动、任务跟进、落实情况反馈的过程中,自身的沟通协调能力也得到锻炼、提高。
2.2.4在工作中形成系统思维
网格管理员为了保障设备正常使用,降低设备故障率,减少维修工作量,保障临床业务正常开展,必须转变以往只需修复当次故障的观念,进而调整为不仅应尽快修复故障,还需检视在运行质量、使用规范、日常管理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造成故障的隐患并逐一排除。实行网格化管理,定人定责,加强故障处理及后续的问题分析、整改落实及工作反馈,促使网格管理员从只满足排除每次报障设备的故障向综合解决造成故障的根本原因转变,逐渐形成解决问题的系统思维。
2.2.5整体职称水平和科研能力得到提升
【关键词】建筑结构质量安全要点分析检测调查
引言
建筑结构的质量及安全性的检测鉴定工作, 已逐渐受到大众居民的关注。建筑结构检测主要是围绕建筑结构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来观察建筑物的整体情况。在针对不同项目选择检测方法时,可以根据监督机构的设备配备情况及工作开展的层次分级进行。根据建筑物出现面层开裂、变形、脱落等异常情况,对建筑物的整体有个初步的认识和了解。在确定检测对象时应突出重点关键环节的把握,如地下室,主体结构的首层、顶层。
一、检测方案的制定
(一)建筑结构检测的主要内容
检测方案应包括检测对象的情况概述、检测目的、采取的检测方法、选择的检测样本空间、选点的分布位置等:筑物位移、变形的情况;裂缝开展及分布的情况;施工中的缺陷及程度;构件及材料的强度;现有建筑及结构与设计文件是否相一致;建筑物的环境中,邻近是否有建筑工地及有无施工史;当地气象条件及自然灾害情况;人为因素的影响;建筑物使用过程中有无超载现象。
(二)样本空间的确定
监督实体检测是随机的,是监督工作的组成部分,在制定其检测方案时应在相关规范、标准的指导下遵循一定的原则。特别是在确定样本空间时应有针对性,最大数量不应超过相关规范的要求。监督人员或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除了结构外观、尺寸检测以外,其他的实体检测均应制定相应的检测方案,并告知施工、监理单位;在采取可能会影响结构质量的局部破损检测时还应征询设计单位的意见。由监督机构进行的检测应由监督小组或监督机构相关部门制定方案;如已委托给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则应由专业检测单位提供检测方案,并经监督机构认可。
监督实体检测与质量验收时的检测目的不同。前者是随机的抽查行为 ,因此在制定相应的方案时必须明确检测的目的。在选择检测方法时必须采用操作方便、科学可靠的手段,通常情况下应选用监督小组可在现场独立操作的方法。当采用一般方法不能展开检测时或对由一般方法检测的结果有异议时,才采用可靠度更高的需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完成的检测。对于常规检测,尤其是对有质量疑义的构件或无法通过现场的质量控制资料有效反映其质量的构件进行检测,取样部位必须有针对性,同时以达到科学反映情况为原则,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三)抽样的原则
合理选择抽样数量是经济科学评判构件质量的关键。基本原则是结构检测应选择对结构安全影响大的部件;强度检测时应选择同类构件中荷载效应相对较大和施工质量相对较差的构件。根据检测目的不同可以分类确定抽样空间。
1、一般质量行为的抽查,应根据结构的形式、材料的类型列出抽查计划。第一级可按结构类型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等;第二级可按构件类型分为梁、柱、墙三类;第三级可按材料类型划分。检测方法通过检测方案确定,尽量选择监督小组能独立完成的检测方法;不能由监督小组完成的,应注明由专业检测单位进行。
2、对有疑义的构件的抽查,根据检测类别和所选定的检测批的容量来确定样本容量。不但监督机构应该对构件进行抽检,而且现场的责任单位也应通过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来论证有疑义的构件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督机构的抽检不应低于总抽检数的10% ,第三方委托抽检的检测方案必须交监督机构审核,监督机构有权对方案进行修改。根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的分类,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可将所有的检测对象都定为“一般项目”进行抽检,设定检测类别时,可以定位为A类;当对有疑义的构件进行检测时,可以将检测对象定为“主控项目”,检测类别定位为B、C类。这样划分既考虑了监督工作的特殊性,又兼顾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的基本精神。
二、检测结果的分析处理
每一个检验组都是一个样本空间,可以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中的一次或二次抽样判定表格判断每组的检测结果。目前《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中采用的统计法判定原则是由样本的结果推定整体检验批的情况,推定中设定了错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一旦确定了检验批空间,后面的取样、判定就可以直接参照该标准进行。
异常值是指数值明显偏离其所属样本的其余观测值的个别值。对这类情况可参照《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GB4883处理。目前异常值包括两类:(1)总体固有的随机变异性的极端现象,属同一总体;(2)条件和方法的偶然偏离,不属同一总体。
当出现异常值时可采用Nair检验法或Grubbs检验法进行判断。根据出现异常情况的偶然性,实际分析中多采用Grubbs检验法,计算流程如下:
(1)计算统计量,公式如下(检测结果一般按升序排列):
(1) (2) (3)
(2)确定捡出水平a,查表得出对应于n、a的临界值 。
(3)当 ,则判断最大值 为异常值;否则无异常值。
(4)给出剔除水平 ,当 时,为高度异常值。
算例:10个样品砖的抗压强度分别为:4.7, 5.4, 6.0, 6.5, 7.3, 7.7, 8.2, 9.0, 10.1 ,4.0MPa;计算如下:
对n=10,,,判断 为异常值。
三、检测时的意事项
(1)检测人员应注意人身安全。(2)检测时,检测人员应与委托方和相关人员同在现场。(3)拟定的检测方案原则上不能改变,如因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执行原定检测方案时,在不违反规范、标准的原则下,经当事各方同意签字确认后方能更改。(4)当问及引起建筑结构质量及安全问题的原因时,要告知对方一切以鉴定报告为准。(5)报告是某一检测鉴定机构的观点和结论,不是个人的见解,在未准签发前有可能改变。
四、 建筑工程结构检测的前景展望
(1)开发新的检测手段与检验项目。更加准确、 减少损伤、 快捷方便无疑是检验测试技术改善和提高的目标。开发新的检验项目 ,使检验测试技术更加完善则是其发展方向。
(2)发展检测理论。检测方法改善和提高的前提是检测理论提高和检测数据分析方法的改善。合理确定检测数量、布置检测位置、减小检测结果的不确定性、 充分利用检测数据等 ,是所有结构检验与测试工作面对的问题。
(3 )改良检测仪器。检验仪器和设备在结构的检验与测试技术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们的检测仪器设备在总体上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主要体现在性能不稳定、功能少、寿命短、体积大等方面。
(4)新技术的开发。坚持引进与研制相结合的原则。光传感技术、声发射技术等都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先进技术。这些技术在大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控和结构物安全性现场实荷测试等方面 ,有比较广阔的应用前景。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质监机构;法律法规
我国地大物博,面对洪涝和干旱等问题,水利工程建设至关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可以调控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解决社会生活中所需的应急水源,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也有利于构建生态和谐的环境。因此,必须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质量,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以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1存在的问题
1.1资金紧张
以前,水利工程质监机构的开支是通过收取水利工程质监工作费维持的。2009年,我国提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要从同级财政预算中获得,取消了监督机构日常工作所需的经费。该条例指出,行政事业的收费项目停止征收费用,有关单位也要遵循同级财政的行政管理职能获取所需经费,杜绝公费私吞等不良行为的发生。但是,因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依赖于这部分经费,而各地方财政部门又无法全面贯彻这一要求,所以,无法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员工工资的正常发放和水利工程工作经费的落实。另外,取消了质量监督费后,纳入当地的财政预算难以落实,导致区县水利工程没有可使用的交通工具,质监人员也只能等待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无法及时监督水利工程的质量,进而严重影响了质量监督效率。
1.2专职人员不足
在水利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只在重点省市设立了专门的质监项目站,也只在这些省市配备了充足的质监专职人员,其他地方的水利工程质监专职人员配置严重不足。我国质监专职人员除了数量不足外,人员的专业素质也不高,而且他们大多是从其他部门抽调的,所以,就出现了质检机构专职人员配置不平衡的情况,导致质监专职人员无法满足质监机构的人员配置,无法有效开展水利工程质监机构的质监工作。此外,我国大部分水利工程质监员还是各级水利的行政技术干部,他们平时要管理大量的行政工作,分身乏术,放松了对水利工程的监管。
1.3法规不完善
虽然我国针对水利工程设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它们大多是从宏观角度入手,针对大型水利工程质监工作制订的,中小型水利工程的质检工作无法遵循大型水利工程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我国水利工程系统缺乏相关的中小型水利工程质监规章制度,大部分质监机构并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而且还有一部分质监工作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正是因为水利工程质监法规不完善,导致质监机构没有相关法规参考,无法建立完善的质监法规,进而制约了质监工作的顺利进行。
1.4质监机构不健全
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少,但是,工作量大,无法有效监督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及其质量。由于我国建立质监机构的时间比较晚,大多是区县水利部门内设机构,并没有纳入编制,导致水利工程行业发展缓慢。目前,我国水利工程质监机构的监督主要是以抽查为主、现场巡回为辅。这种监督方式主要抽查的是工程建设质量,监测与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各类资料,但无法有效落实水利工程监督工作。此外,我国区县水利工程监督管理职责不清,分管工程的领导也分管质量监督,存在隐形行政干预问题,导致相关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1.5监督工作不规范
我国区县水利工程项目比较多,但是,由于缺少质监专职人员、交通工具和质监设备等,导致水利工程质监工作出现不规范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某些质监人员只是简单地分析了施工单位或者质监单位提供的材料,并没有实地监督,从而降低了质量监督原本的准确性。同时,部分质监人员单凭自身监督经验进行简单的质量监督,没有使用科学的检测手段,导致水利工程的数据不够准确,无法真实反映工程质量。除此以外,质监人员还忽视了水利工程建设中其他内业资料的完整性和对企业资质等行为规范的监察,只是单方面注重水利工程实体的质量。水利工程质监项目涵盖面狭窄,质检员无法全面看待水利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使得工程无法正常进行。
2解决对策
2.1提高专职人员的技术水平
为了解决我国水利工程质监专职人员配置不足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增加质监专职人员的数量,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还要定期培训他们的专业技术,检验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使专职质监员的技术水平与水利工程质检工作的发展相适应。另外,还要根据社会的实际发展情况及时更新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体系,了解他们应该掌握的专业技术,以便培养出一批优秀的质监专职人员。不断优化水利工程质监专职人员的配置能够进一步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
2.2完善质监方面的法律法规
为了解决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法规不完善的问题,我国应制订一套操作性高的法律法规。为了完善水利工程的质监法规,我国颁布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虽然该条例涵盖了水利工程的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技术管理等基本监督法规,但是,配套法规的出台却具有滞后性。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在基本监督法规的基础上设定相应的配套法规,不断强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制度,构建可行性高的质量监督责任制度,全面落实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制度。
2.3健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为了解决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健全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手段,具体包括以下3点:①水利工程质量机构应该依据水利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对美观度的要求等确定水利工程的监管形式,从而制订合理的监督方案;②质量监督机构应该全程监督水利工程的建设情况,以便监控其施工质量;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确定工程的工作重心,认真对待施工中的重要环节,有针对地监督工程中的薄弱环节,以便及时解决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施工计划,保证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
2.4培养创新意识和安全意识
为了解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资金不足的问题,应该不断提高质检人员的创新意识和安全意识。质检人员应该不断总结水利工程的监督经验,加大创新力度,深入探究已经出现的问题,以便在出现新的问题时能够及时制订出新的解决对策。另外,他们应该有较强的安全意识,要能预测工程建设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和安全事故,避免这类事故的发生,减少水利工程中因为这类问题而产生的经费。
2.5改进质量监督方式
为了解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规范的问题,相关部门应改进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式,具体包括以下3点:①质监部门应该配有回弹仪、钢筋扫描仪、激光测距仪等基本监测设备,以保证水利工程质监数据的准确性,确保水利工程质监工作的科学性。②建立第三方监测单位,保证其独立法人的地位。在此基础上,得出的监测结果不仅具有法律性,还会更加客观、公正,能够保证水利工程质监工作的准确性。③用集体监督模式代替个人监督模式,使得质量监督工作更加透明,从而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公正性。
3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要注重对质监专职人员专业素养的培训和检测,让他们拥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质量监督经验;要不断完善质量监督法律法规,强化质量监督制度中提出的责任制;要健全质量监督机构,充分利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手段完善监督方式;注意培养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人员的创新意识和安全意识,保证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促使水利工程健康发展。
作者:黄升 单位:遂宁市安居区水务局
参考文献
[1]李艳君.凌河保护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14,1(02):33-34.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253文献标识码: A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施工单位方面的问题
1.11 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包、非法挂靠、转包或非法分包。
1.12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不顾后果以垫资、压价,甚至行贿等违法手段承揽工程。
1.13 为牟取利润,不计后果压低成本,自行或串通设计人员乱改设计,使用低价劣质材料,甚至偷工减料,放任职工不按技术规范操作,粗制滥造。
1.14 在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掩盖工程质量缺陷,提供虚假质量保证资料。
1.15 私招乱雇,工人队伍素质低下。
1.2 设计单位行为不规范
工程质量发生问题,都认为是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实际上其中一些问题是由于设计不到位造成的。现在很多设计单位实行的是谁承揽工程谁设计。这样在单位内部形成固定搭配,致使某几个人对某一类设计非常熟练,如果遇到不熟悉的工程,其他设计人员又不易介入,使设计单位的设计优势及专业之间的互补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影响设计质量。另外,设计质量监督站对设计质量的监测是每年抽验,这样致使很多建设项目设计得不到及时检测,为设计质量事故埋下隐患。
1.3 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
有的建设单位不是完全的法人主体,建设资金的使用、施工单位的选择、建设标准的选择等都不能自主决定,常受到其主管单位的影响,无法承担分包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任务。缺乏市场意识,破坏与承包方的平等交易关系。阻碍市场机制的发展。而且投资责任机制不健全,片面追求低造价,片面追求高标准、短工期,这些都阻碍了工程质量。
1.4 工程质量监督、监理系统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是委托建委质量监督站进行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质监站的监督体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41 需要质监站监督的工程项目很多,但质监站人员有限,使工作力度降低。
1.42 行政监督的工作性质容易滋生及腐败。
1.43 有的质监站政企不分,以赢利为目的办实体,有的办了监理公司,有的办实验室,强制规定检验试块必须在这里进行,这样质监站既掌握工程质量的监督大权,又有获取利润的商业行为。这样很难保证质监站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时也给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带来干扰。
1.5 劳动力市场人员素质偏低
当前在我国6500万工程从业人员中,有近4800万是农民工,也就是说我国施工企业一线施工人员中大多数是没有经过培训就上岗的农民,他们虽然工作热情很高,但由于缺少专业技术指导,经常违规操作,造成次品多,工程事故多,影响工程质量。一方面低技术含量人员大量过剩,另一方面技术工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又大量缺乏。我国工程技术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相当稀缺。
2 工程质量管理对策分析
2.1 对施工单位市场行为的监管、约束
加大承包与分包单位(尤其是非法挂靠)对质量、安全事故的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逐步推行承包履约保险制。严格资质审查,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全面落实动态管理。保证进入工程领域的企业具备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技术、管理素质和适应不同工程规模、技术管理等级要求的不同综合等级水平评判的重要依据。考评企业人员综合素质、技术、管理和能力,推动企业建立自检、自测、自我完善的最直接、有效的控制手段。任何时候都必须注重工程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关键点,由此入手,发现按资质标准淘汰或考评降级或者停业整顿的问题严重的企业。严格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全员培训上岗制度。
2.2 加强对设计单位和设计者的审查
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阶段。设计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建设产品的最终质量,据人们对有关工程事故的调查分析,约有42%的工程质量事故源于设计。因此,加强对设计单位及设计者的资格审查十分重要。同时要加强对设计方案的审核,确保设计方案满足安全性、防火性的要求。严格实行设计质量内审制、专业之间会审、会签制,改变目前设计审核走过场,工种之间相互撞车、打架,设计粗略不详等状况。实行设计质量事故经济赔偿责任制,特别是设计单位对指定的工程设备和工程材料的质量负全责;严禁非法设计和出让图章,限制业余设计,强化设计现场服务制度。同时建议设计质量监督站,加大对设计质量的监督工作力度,把质量隐患消除在设计阶段。
2.3 规范业主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工程质量不仅指施工质量,还包括建设单位的组织管理质量、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的监理质量。所以工程有了问题不能只由施工单位来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即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都要对工程质量负责。但是在工程管理实践中,笔者发现当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谁都不主动承担质量责任,互相推委,造成了共同负责、共同不负责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主要责任人负责制,来承担工程质量的主要责任。建议这个主要责任人由建设单位来担任。
2.4 加快推行建设监理制的步伐,完善监理制的各项配套措施
监理制的推出能够保证从第三方的角度、工程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能够加强对质量形成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政府在对工程领域实行宏观调控时,应加快推行监理制,提高建设工程监理地位。同时要完善监理制的各项配套措施,要以法制加强对监理的考核约束,实行质量追偿制度。质量监理人员签字的项目,如出了质量问题,应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记入监理工程师的个人工作档案,作为对本人工作考评的依据。同时要加强监理人员资质的审查,对、乱用职权受贿、严重失职的监理人员,要及时取消其监理资格,追究责任。
2.5 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直接监管
建设工程质量影响因素多,涉及到方方面面,根据我国的国情,总结几十年的经验得出一个结论,要把工程质量管好,必须要有一个健全的、有效的质量控制的管理体制,这个体制包括3个方面:①政府监管;②建设单位负责;③设计施工单位负责。
政府对工程质量的控制、监督是通过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来实现。宏观管理就是政府通过立法、建制,构造一个市场的运行规则,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微观管理就是政府对具体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随着国家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一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执监。特别是目前建设工程普遍实行监理的情况下,应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2.6 推进工程领域劳动力市场的建设
政府应积极推进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使之尽快成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储备库,这是工程行业振兴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企业提高工程质量的基础。笔者认为工程领域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有限度地开发劳动力资源,整个工程产业的发展从注重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高,要求工程领域的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岸”缺的限制。政府应建立必要的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使农民工的进入有一定的难度,从而使工人的操作水平和专业技能得到提高。
本人于年7月毕业于学校,并于同年在建筑公司任技术员,分配至县长广煤矿公司长广水泥厂工地实习,由于该项目为一扩建工地,单位工程多,施工难度也较大,重点突出在两个方面:一是各单位工程之间轴线精确度要求特别高,首先是因为各单位工程有输送带相连,校正就位设备要求高;二是预埋件体量 年开始,自己已开始独立施工,并从工程的质量、进度、资料三大块来控制整个单位工程。本人主持参加了当时属于省重点工程之一的火电厂的部分工程,并与当时被称为是火电大哥的省五建技术骨干们一起并肩战斗在施工一线。工程质量:首先从原材料的合格证、复试报告及外观质量三方面来保证原材料的质量及收集资料的完整性,避免工程竣工时给工程资料的交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其次是施工质量的控制,做到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做到当天的活当天验收,并于七天一小评,一个月一大评;同时抓好各班组、各职工之间的相互交接验收,谁的施工质量交验不过关谁就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积极抓好成品的保护工作,这样既节省了班组的劳动力,同时也节约了工程的原材料,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返工和浪费材料,同时也提高观感质量。工程进度方面:首先是要有一个好的切合实际的进度计划以及切合实际的施工场地布置,有了一个明确目标的进度计划,对总体进度的落实就起到了指导作用;有了一个切合实际的场地布置,就可放置足够的原材料,同时也节约了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用;其次是人员按排,班组长和职工都是长期跟随本项目的老工人,这样工程质量比较稳定,安全意识较强,便于管理;另外,要抓好后勤工作,给职工提供一个温馨的大家庭的生活,这样利于团结,也才能充分发挥职工工作积极性和操作技能,才能最终保证工程质量,按时按量完成施工任务;工程资料方面:首先要全面收集资料,施工过程中要收集各项原始的工程技术资料,工程中间验收或竣
工前,更要全面整理资料,作为总包单位更要收集各分包单位的各项技术资料,要保证各批次进场材料均要合格,也要保证各试块(件)检测应合格,同时又要求工程施工严格按规范进行施工,资料务必使别人看得懂也理得清,资料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竣工验收能否顺利进行。
年开始,调离到上海区域工作,时任上海京剧院综合楼项目总施工,工程管理向高、大、难方向接触,同时新型材料施用多,管理人员多,质量要求更高更严,并要在施工中保证安全第一,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首先在施工中要解决高、大、难问题,高:一是要保证工程垂直度,二是要保证工程层高。高给放线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技术要求,一般平面放线采用楼板留设预留洞吊线法和铅垂仪法施工,或同时在房屋四角纵横方向弹垂直线。这样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复核内吊线的准确度,二是可以复核外墙面的垂直度。只要工作做到位,复核仔细一般外墙面结构垂直度可以控制在5mm以内,批荡层偏差控制在2mm以内。水平控制点采用双控点法,一个作为引测点,一个作为复核点,用以避免人为的误差。大:一是分工要细化,二是管理人员和班组之间要加强协调和团结,这样就要求管理人员有更高的素质,知识要全面,协调能力要强,才能保证工程顺利完成。难:一是要预先分析,二是攻关,关键的技术难题采用“pdca”法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克服质量通病的发生。对于新型材料及新工艺的运用,可以采用样板间,样板层来积累经验,避免决策失误。安全方面从三点来抓:一是针对本工程实际列出各项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安全措施,工程开工前编制各专项施工的安全施工方案,并交公司和甲方审批。二是配备足数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各班组长必须配备兼职安全员监督本班组的日常施工安全生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解决,力争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提高项目经理的安全意识及各生产职工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让整个施工现场真正做到:安全第一,平安是福。
95年~96年,在中天集团上海分公司第一项目经营管理部长江口仓储中心工地任职施工员,项目经理张8(在中天新生派人物中已具很大影响),在他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下,我们项目班子克服了种种困难,圆满完成了仓储中心这一大型现浇柱梁结构,预制大型槽型板装配安装的施工任务。
97~年,在中天集团上海分公司卡博特工地任职预算员,该工地为一外资企业扩建项目,第一次和老外打交道,才真正认识到合同是多么地重要,双方的
信函来往都对工程的索赔和签证直接相关。该项目总包单位为一美国的国际承包公司:福陆丹尼尔公司。其下分包单位特多,各分包单位之间的相互协调也就显得非常重要,尤其是在老外的眼里,安全是谁也替代不了的,任何时候都要服从安全在先,一点在国人看来是小小的问题,在老外的眼里都可认为是天塌大事,在这样严格的管理下,我慢慢学会也适应了老外的这一套管理,并在施工
中能得心应手,和总包单位密切配合,顺利完成了施工任务,并为项目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年底,随着集团公司业务量的不断提升,本人和一批志同道合的同事不远千里,不辞艰辛,由中天集团上海分公司转至广东即现在的中天七建中山第二项目部工作至今,先后完成了中山雅居乐花园九期、十一期、十二期、十三期、十四期工程共10多万平方米的施工任务;其中第十一期和第十二其分别获得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此外,在本人的积极参与和努力下,由我项目部参与竞标的中山市汇景酒店工程、中山市丽城乐意居一标段商住楼等多项工程一举中标,中标造价为6600多万,为我公司在广东立足生跟,拓宽建筑市场、扩大企业知名度,奉献了一份微薄之力。
关键词:社会共治;食品;网络食品销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8.073
电子商务蓬勃发展,颠覆了传统的经营模式,引发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深刻变革。食品是最大众化、最日常的产品,已成为网络销售比重很大的产品之一。网络食品销售成为一种新型的、具有相当规模的且呈现爆发式增长的零售经营业态。
食品安全涉及全体公众的利益。由于在2015年新《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网络食品销售处于“法律真空”地带,无进入门槛,缺少统一规范,行业呈现粗放式增长。并且,出于对暴利的追逐,互联网还成为食品违法及犯罪滋生藏匿的场所。加强对网售食品的监管,扼制违法及犯罪增长的势头,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减少社会矛盾都有重要意义。
1 网络食品销售安全问题分析
1.1 经营模式
不同于国外电子商务以自主垂直模式为主,我国电子商务以第三方平台模式最先发展。自主垂直模式如1号店、天猫超市,近两年有快速发展的趋势,其自主采购、营销、销售以及售后,主体单一,监管难度较小。平台模式以其在价格、技术、信息集聚及用户习惯等方面的优势,目前是网络食品销售最主要的模式,有B2C(Business-to-Customer)和C2C(Customer-to-Customer)两种,其经营主体多元,水平不一。其中B2C是企业出售给个人,平台会对企业经营资质进行审核,保障程度较高。而C2C是个人出售给个人,一般平台只要求实名登记,规模小、数量多,鱼龙混杂,存在较大隐患。
1.2 经营主体
从经营主体上可分为传统制造商、传统渠道商、个人卖家和纯网络零售商(见表1)。
传统制造商有自主垂直模式和平台B2C模式两种,目前以平台B2C模式为主。这类主体在食品生产环节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有生产实体,具有较好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食品信息溯源有保障。但大多数生产企业仍致力于研发和生产,这一类主体数量不多。
传统渠道商(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主要有平台B2C和平台C2C两种模式。这类主体线下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经营实体,以实体为依托开拓网络渠道。随着网络渠道对传统渠道的替代,这类主体数量庞大,且不断增长。
个人卖家主要是平台C2C模式,数量多,参差不齐,一般没有经营实体,不具备食品经营资质。进货渠道杂,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不高,贮存条件简陋,食品安全难保证。这一类也是投诉率最高的网售类型。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涌现出一批纯网络零售商。这一类主体参差不齐,实力相差悬殊,有自主垂直模式,也有平台B2C和C2C模式,一般无食品经营实体。
1.3 产品类别
从产品类别上看,网络食品销售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假冒伪劣产品充斥,消费者难辨真假;
(2)进口食品来源不明。近年随着国内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进口食品受热捧,由于进口食品供应链长,又涉及境外企业,监管难度大;
(3)自制食品质量难保障。个人或小作坊自制食品通过网络渠道出售逐渐流行,但由于主体不具备食品生产和经营的资质和条件,常出现台上“高大上”,台下“脏乱差”。且自制食品对物流运输条件和时限要求高,食品质量难保障。这类主体数量巨大,形式多样,机动灵活,监管难度大;
(4)散装食品储存环境、存放设施不符合要求,食品包装、标识不规范是普遍现象;
(5)生鲜类食品物流运输问题多。生鲜类食品对储存、运输的要求高,采用普通物流方式难以保障食品安全,并且责任难界定,追究困难。
2 网络食品销售社会共治的思路
食品品种多样,网络食品销售具有经营主体多、流通环节长、销售量大、顾客面广,市场呈现碎片化特征,以及高技术、虚拟性、跨区域性等特点,量大面广,问题复杂。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筹监管的监管体制,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分级监管模式。相比之下,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技术滞后,难以适应网络食品销售的现实需要。网络食品销售亟需变革监管模式,引入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共治。
在社会共治中,企业是责任主体――引导企业自律,建设规范的市场秩序和诚信体系,是社会共治的核心;政府是监管主体――在我国,政府监管依然要占据主导地位;消费者是重要的市场力量,消费者通过自身的行为选择来影响市场;第三方组织是重要的社会力量,如媒体是监督力量,第三方认证与检测机构是技术力量。
首先,引导企业自律,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是社会共治的核心。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食品产销主体,也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良好的市场秩序必然是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来实现,从而促使企业自律,主动规避违规问题。在这一机制中,消费者是重要的市场力量。在竞争充分的市场中,通过获得充足的信息,消费者有自由的选择权,可以通过自身的行为选择,影响企业的销量,实现优胜劣汰。政府可通过共享违法企业的信息,并增加消费者对食品信息的知悉度,加强市场对企业的制约力量。同时,使第三方获得信息,加强第三方对企业的监督,如媒体曝光,促使企业自律。在这其中,信息的流通和共享是关键(见图1)。
对于食品,消费者存在固有的信息不对称。食品知识的专业性与庞杂性、对人体的营养与危害、食品添加剂的知识、食品安全生产的知识等,普通消费者很难充分了解,甚至即使食用之后效果也无法判断。根据Nelson、Darby和Kami对消费者与产生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分类:搜寻品、经验品和信用品,食品是经验品也是信任品。并且,通过网络购物,消费者不能接触实物,加剧了食品作为搜寻品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对于网络食品消费,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难以鉴别风险做出选择,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网络食品销售存在“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可导致“逆向选择”,价格高的劣质产品销量可能增加。此外,食品行业本身供应链长,网络食品市场由于存在大量的传统零售商以及个人卖家,其采购大多经过了多级批发甚至是零售环节,还必须通过物流环节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供应链延长。延长的供应链加剧了网络食品销售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见图2)。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通过网络渠道,消费者获取信息便捷,收集信息的成本降低。食品关系身体健康,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市场不规范都使网络购买食品是风险感知高的行为,消费者会高度介入,在购买决策过程中,消费者会主动搜寻信息。网络购物者大多数是年轻人,知识水平高,主动获取信息、处理信息的能力强。综上所述,对于网络食品消费,一旦有权威可靠的信息,消费者就会做出处理,市场的力量得以发挥(见图3)。因此,社会共治中,必须形成可靠、有效、畅通的信息共享。
另一方面,政府是监管主体。首先,由于“市场失灵”,食品安全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政府监管要作为市场机制的重要补充。其次,食品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政府应发挥作用。最后,依据我国食品产业的现状以及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复杂,网络食品行业“野蛮生长”,缺乏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约束,政府监管依然要占主导地位。政府通过制定规则,并加强事中监督和事后处罚,规范行业经营秩序,理顺政府、消费者、第三方组织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并完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
政府对企业的作用是“推式作用”,以外部压力推动企业增进食品安全。消费者对企业的作用是“拉式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形成企业自律的内部动力。理顺两者关系,并在第三方组织的参与和协作下,实现社会共治。
3 具体措施
3.1 建立可置信的质量信号机制
信息不对称是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市场失灵”的原因,可置信的质量信号机制是纠正“市场失灵的关键”,且信号要能被消费者充分接收。
3.1.1 食品标识管理与网络食品信息
加强食品标识管理。虽然《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新《食品安全法》都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但是,网售食品标识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首先,必须从生产环节上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管理。再者,重点加强网售自制食品、散装食品、进口食品的标识管理。网售自制食品、散装食品基本处于监管真空地带,标识不规范是普遍现象,甚至没有标识。现有法律对跨境电商缺乏约束,网售进口食品很多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特别是销量较大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潜在危害大。
制定统一的网络食品信息规范。商品信息是消费者对食品最直接的接触。制定统一的网络食品信息标准,规定网售食品必须的强制性内容,如食品标识、食品质量认证标志、食品检测报告、合格证明标志、供货者的许可证等,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商品广告信息要求如实描述,商品图片必须是商家自行实物拍摄或者是厂商统一提供。建议出台专门的《网络食品信息标准和管理办法》。
资质公示。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表明我国已对网络食品经营实施了许可准入。还应规定在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标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在网站首页或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同时,由于消费者对食品经营合法资质的知悉度低,网店还须设置“致消费者”,进行商家合法性的介绍,并设置链接,消费者可登录CFDA网站核实。
规范用户评价管理。用户评价管理是网络购物重要的信息来源,也是影响消费者信任度的重要因素。在说服过程中,具有相似身份的其他用户的观点更易让人信任。一般情况下,评论的人数越多,消费者信任度也越高。由于网络食品消费的信息不对称,用户评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前,网络食品经营者利用“好评返现”等方式,以利益引导消费者评价,违背了客观性原则,不利于对市场的良性引导,应在法规中明令禁止。
3.1.2 建立供应链角度的信息追踪系统
网络食品销售供应链长,容易造成质量安全信息缺失。且我国食品生产、流通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企业责任意识弱,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实施信息追踪系统有助于增强企业在生产加工、经营中的透明度,克服供应链内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有利于明确责任,加强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合作。同时,由于网络食品销售供应链复杂,企业以及产品数量庞大,信息追踪系统能够解决监管部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利用信息技术,在食品外包装强制使用二维码,作为食品的唯一标识,记录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并建立食品信息追踪系统,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传递。可考虑按食品风险高低,依品类先后实施,如先选择某一类食品如生鲜类,再逐步扩大范围。由于网售食品流动性很强,应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踪系统,实现全国食品安全信息联网才有意义。
3.1.3 企业认证和诚信系统建设
新《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销售实施了准入限制,但是,网络食品经营者数量众多,无证经营现象普遍,单独依靠政府力量审查,短期内难以实现。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积极培育和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政府委托或授权行业协会协助审查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资质证明和信息公示情况,清除不合格的卖家,并建立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电子化档案。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将网络食品经营者登记情况、日常监管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等信息登记入档案,建立食品行业信用数据库。对诚信状况实行分类定级,及时向社会公布。
3.1.4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运行体系
介于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分散,应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的网络运行体系,统一数据标准,提高信息透明度。该网络系统为融合食品安全政策与标准系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系统、食品信息追溯系统、食品企业诚信系统、食品安全投诉系统、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与信息系统于一体的综合平台(见图4)。监管部门基于该平台可以实现集中化的信息管理,并对系统进行功能性扩展。鼓励开发食品安全类App,方便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
3.2 强化企业责任
在多种途径缓解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还应引入责任制度,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强化企业责任,能提高企业对质量信息的重视程度,并加强下游企业对上游企业的制约,促进供应链内各环节的密切合作,最后,还能弥补政府监督力不足的问题。
新《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进行进货查验,并保存记录和凭证,但是,对网络食品经营者未作明确要求。网售食品供应链长且复杂,食品来源不明,建议应出台网售食品采购查验的具体规定,并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将记录纳入食品信息追溯系统。针对网络渠道销售量大,经营者违法收益可能较高的情况,还应提高处罚标准。
在赔付方面,新《食品安全法》建立了首付责任制,提高了赔付标准。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先行赔付,并有权向责任方追偿。消费者网络购买食品出现问题后,往往第一时间先找网络经营者处理,首付责任制和提高赔付标准加大了网络经营者的责任成本。
结合实际情况,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对其生产或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有义务学习和掌握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经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是因为不知晓法律法规所致,不应免予处罚,这有利于唤醒食品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意识。
建议法律应明确规定网络经营者同样适用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通过强化企业责任,严格网络食品进货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3.3 政府监管作为重要补充
政府通过制定网络食品经营的制度,统一规则,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作为市场机制的重要补充。
(1)提高准入门槛。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对网络食品经营者实施准入限制,笔者认为,应结合网络食品经营者主体业态进行分类许可和备案。
对传统制造商,由于其已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可采用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备案的方式,并报备仓库地址,获得备案编号。对传统渠道商,由于其已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采用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备案的方式,并报备仓库地址,获得备案编号。对于个人卖家和纯网络零售商,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善食品经营的场所和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由监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结合经营品类的风险情况,组织现场检查。审查合格,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备案。监管部门将所有网络经营许可及备案情况进行登记,形成电子化档案,纳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系统。
(2)制定统一的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民以食为天”、“病从口入”,食品安全不亚于药品安全。对于药品,我国在《药品管理法》的基础上,制定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格控制药品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质量。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都对食品经营做出一些规定,但还缺乏实施细则,执行力不强。
目前,个别省市针对散装食品等出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如2014年6月5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江苏省散装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议从国家层面,依照新《食品安全法》的原则要求,出台《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记录、人员、设施设备、场地条件等几方面制定细则,重点加强对散装食品、进口食品、自制食品的质量管理,对网络食品经营质量管理做出明确规定。最后,网络食品销售还有物流配送的环节,食品贮存运输环节必须纳入规范,重点加强生鲜类食品的贮存运输管理。
(3)依照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分层监督。
2015年8月18日CFDA《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网络食品经营采用属地管理的原则,即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由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许可、备案所在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门的机构,配备专业技术力量,开展网络食品交易活动日常监管。
网络食品经营者数量众多,监管力量显著不足,建议按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分层监管,设计不同的监管制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从产品风险、经营规模(销售量或销售金额)两个指标进行区分。产品类别可按大类分为进口食品、生鲜类、自制食品、散装食品、普通食品,再具体在每个类别下分小类如是否是冷藏冷冻产品、是否是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结合销售规模划分网络食品经营者,实施分层监管。
3.4 其他
消费者是重要的市场力量,多种途径加强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改善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
消费者也是食品安全问题最直接的对象,应完善消费者投诉机制。一方面,在12331的基础上,开发食品安全信息网络运行系统中的消费者投诉平台。另一方面,完善消费者投诉制度。网络消费举证难,新《食品安全法》加大了惩罚赔偿力度,有利于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但经营者也会因为较高的赔偿款以各种理由拒绝协调。而消费者举证需要到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费用不菲。建议针对网络食品销售,减少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强调经营者的举证责任。针对网络食品销售跨区域的特性,应延长时效。
最后,明确商品售出后的责任认定。食品网络售出后要经过物流运输环节到达消费者手中,这涉及卖家、物流企业、买家的责任认定,如物流运输的条件与时间、消费者收货时间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认定,特别是生鲜类冷链运输食品。应分析实际情况,明确责任归属,出台具体规定。
4 总结
社会共治是食品安全治理的新理念,网络食品销售需要进行社会共治。食品安全问题复杂,网络食品销售社会共治要理顺企业、政府、消费者及第三方组织的关系,转变监管模式,进行一系列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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