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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课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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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课程总结范文第1篇

财务管理专业是为适应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而开设的财经类专业,就业范围主要集中在财务会计、税务等领域,而《税法课程就属于财务管理专业的基础课程,该课程主要是让学生通过税法课程的学习熟悉税收原理、相关税收政策以及政府和企业的征纳税实务。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税法制度近年来变化比较大,如2012年开始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同时税收风险管理也越来越被企业所重视,这些都要求高校对税法的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改革。

1 独立学院财务管理专业税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1.1 独立学院学生普遍存在着数学基础薄弱的现象

独立学院学生的数学基础比较薄弱,特别是文科类专业的学生。虽然税法教学中对数学的要求不算高,但是其中应纳税额的计算需要有一定的数学基础,同时财务管理专业的很多课程都会涉及到计算,比如财务管理、管理会计课程等,但是独立学院的学生普遍存在积极参与实践、动手能力强的特点。

1.2 税法课程课时不充分的现象

《税法》课程在财务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里安排的课时为周学时4课时,总学时48学时,课时相对较少。税法课程体系一般包括税法基础理论、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个部分。其中,税收实体法是我们的授课重点。我国目前有主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近20个税种,每个税种都有不同的纳税人、税率、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可见税法的教学内容非常丰富,短短的48个课时很难满足教学要求,这样教学老师只能选择三大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主要教学,对其他小税种进行介绍性教学。税法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企业在涉税业务流程中往往涉及到诸多税种的综合,这样就要求学生全面掌握税法的内容,企业的实际需求和我们教学产生矛盾。

1.3 实践教学环节缺失

现在企业对人才的需要是务实的,希望雇佣的员工能够很快的适应工作岗位。现在税法教学普遍是以课堂教学为主,缺乏必要实践环节,这样学生将来在工作中就面临着适应慢,工作不熟练的问题,短时间不能受到用人的赏识。税法虽然需要一定的理论知识作为基础,但是更加强调实践能力。同时由于实践环节的缺失,学生的学习积极不高,对教学效果也产生了消极影响。

1.4 税法教学教材的更新步伐跟不上税法的更新速度

近几年我国税法领域进行诸多改革,很多税种发生了变化,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变化,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等。特别是这两年来我国对营业税改增值税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并且随着国家“十二五”规划中确立的财税改革目标,税法领域的改革还会不断更新。为了适应国家的税法改革,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变化的人才,需要我们的税法教材也能够加快更新的速度。

2 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

2.1 增加税法课程教学课时

根据财务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税法课程一般在大三开课,这个比较合理,因为之前已经开设过《财政学》、《基础会计》,《会计实务》等税法学习先期课程。税法的课程课时设置为64时,使之与《基础会计》等课程具备相同的课时数量,以提高税法教学的效果。同时加强与《纳税会计》、《税收筹划》等税收相关课程的衔接。同时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有必要建设财务管理专业的税收方向,以提高税法相关课程教学的重要性。

2.2 建设税收模拟实验室和企业实践,强化实践教学

以课堂教学为主的税法教学只能将税法变成为枯燥的法律条文理解,学生容易产生厌学情绪,同时学生毕业后确实也很难在实际中快速上手。为了提高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发挥独立学院学生动手能力强的特点,学校有必要建设专门的税收模拟实验室,进行模拟教学。按照税收征管程序,安排学生进行角色扮演,如扮演企业的财务人员如何计算税收、进行申报纳税等环节,扮演征税部门的税务管理人员,如何对企业的纳税资料进行审核等。教师在学生模拟实践后进行教学总结,指出学生在实践环节的差错。同时在税法教材课堂讲授结束后,相应的安排学生到企业财务涉税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局等部门进行认识实习,提高学生感知能力和实践能力。实践教学环节的增加能够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发挥了学生积极主动性,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独立学院学生数学基础薄弱的弱点。

2.3 及时跟进《税法》教材的选定

随着税法近年来的改革,税法在不断修订和完善中,学校进行税法教学也需要及时的更新,把最新的税收政策介绍给学生。税法教材更新最及时的教材当属注册会计师考试用《税法》和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1》和《税法2》,这两套教材难度比较大,特别相对于独立院校的学生就显着难度更大,这就对税法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教师对税法非常熟悉,同时采取更加容易理解和掌握的方式进行教学。选用这两套的教材还有一定的好处,就是课外辅导书比较多,学生通过多做练习题加深对税法的了解和掌握。选用这两套教材在教学上虽然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对学生掌握更新更准确的知识非常有帮助,同时对将来的就业和自学非常有帮助。

税法课程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课程教学 例题教学法 教学效果 实践

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与改革《税法》课程教学模式的必要性

传统的《税法》课堂教学基本以教师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重理论、轻实践,费时费力,课堂输出信息量少。采用“填鸭式”教学模式,课堂教学枯燥、乏味,教师代替学生思维,严重压缩了学生的思维空间,不利于发展学生的个性特征及培养学生创造才能和开拓精神,许多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不能很快适应税务和纳税申报的业务需要。可见,改革传统《税法》课堂教学模式势在必行。为实现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教育目标,课堂教学不仅要使学生扎实掌握和灵活运用已知,而且要引导学生大胆创新和探索未知。在《税法》课程教学中,改革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提高实践能力,课堂教学必须实现三个转变:一是转变主体,即课堂教学由教师为主体转向以学生为主体,不搞教师独断专行,一锤定音,让学生处于教学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自觉学习和独立思考的积极性;二是转变思维方式,即由过去的“聚合思维”转向“发散思维”,形成大视野、大容量,培养学生思维的广阔性、深刻性,引导学生跟踪和研究税法学科热点及前沿问题;三是转变讲授方式,即由单纯的理论叙述向将理论融入具体税法例题教学的方式讲授,培养学生税务实践综合能力。

二、例题教学法对《税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意义

税法知识的技术性及实践性极强,且用人单位的用人原则一般又以具有较丰富的税务实践经验为前提,学校教育必须对此予以重视,因此例题教学法用于税法课程教学意义深远,其价值可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例题教学可以向学生提供其在学校不可能接触到的实际问题,使之了解各类税法知识及税务处理技巧,提高认知及感悟水平。二是例题教学可以体现税法教学宗旨,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认识和税法理论的理解,使学生进一步弄清税法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税法理论指导税务实践的能力。三是案例教学要求学生参与例题分析和讨论,有案情、有场景,学生身临其境,认真研究例题,归纳自己的观点,参与辩论,提高学生的判断能力、表达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四是为满足教学对例题的需要,教师要深入税务实践或通过其他渠道收集大量真实税法业务例题,并根据例题及教学要求筛选、改编和包装,使之典型化,同时,在课堂上要恰当运用,在讨论中要当好指挥,可以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例题教学法在《税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中的实践

(一)《税法》课程例题教学的形式

税法例题教学形式一般包括如下几种:第一种是税法案例教学与税法理论教学相结合,以税法理论讲述为主,结合税法理论讲解并分析例题;第二种是仍以税法理论讲述为主,结合税法理论讲解并分析例题,并大量引入课堂税法例题的讨论,突出学生在课堂的主体地位;第三种是以税法例题讲授为主,将税法理论融入税法例题之中,通过税法例题讲授、分析,总结归纳税法理论;第四种是在税法理论课之后单独开设税务处理例题课程,可以大量引入例题讨论,侧重解决税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问题。以上各种形式各有其特点,但无论采取哪一种形式,都要保证学生系统掌握税法理论及基本技能,以实现培养目标。

税法教学例题一般可包括两大部分,即揭示税法理论的典型例题和税务处理实务例题,具体又分课堂教师引导例题、课堂学生讨论例题和课后学生分析例题。教师应在税法例题分析及要求中提出有一定深度、且具有研究性质的问题,引发学生深入思考,拓展思路,开阔视野,培养其研究能力。

(二)《税法》课程例题教学的组织

在税法教学中讲授税法理论,可以结合相关典型例题进行,给枯燥的理论加一点鲜活的背景和情节,使税法理论变得生动、易理解;讲授税法理论和税务处理实务,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加入课堂引导例题、课堂讨论例题和课后思考与分析例题。加入课堂引导案例的目的是教学生分析税法例题的思路及税务处理方法的应用技巧,变抽象谈论为具体分析,其例题选择要典型,讲解要生动、精彩、透彻。加入课堂讨论例题目的在于让学生参与、体验,提高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堂讨论例题要保证时间,可以在课前先布置,课堂再安排一定时间组织例题讨论,讨论时要求学生针对具体案情及具体问题既有分析又有结论,课堂讨论要有热烈气氛和实战氛围,使学生以税务人的身份参与到税务例题中来,让学生明确“知”不等于“会”,纸上谈兵解决不了问题,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挖掘学生的思维潜能,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对需要强化训练的税法理论及税务处理方法,可适当安排课后分析例题,如重要税法及综合性税务处理实务等可以适当布置课后独立分析例题,要求学生课后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分析完成。

应该指出,例题教学法对教师素质要求较高,要求教师必须潜心准备、灵活引导,同时需要丰富、适用的例题资料和学生的积极配合。由于受以上诸因素的制约,例题教学法在税法课程教学中应用还不够广泛。其中有师资问题,也有例题教材等问题。到目前为止,公开出版的税法例题教材多数为税务处理过程及结果的叙述,考虑教学要求和教学规律不够,例题构成缺乏系统性,不能满足例题教学的需要,加之教师参与税务处理实践的意识不强、机会不多,例题教学经验不足等,使得税法课程例题教学的推广受到限制。

(三)完善和推广《税法》课程例题教学模式的措施

要完善和推广税法例题教学模式,应从如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必须解决培养目标定位与课堂教学理念问题,充分认识税法例题教学法对学生巩固会计知识、掌握税务处理技能、提高综合能力的价值。二是广泛收集,精心编写和选择税法教学例题,使税法例题典型、综合、曲折、有难度,与税法理论相关,同时应不断充实、完善和更新例题。三是改进教学计划,合理分配课堂时间,保证例题教学时间。课堂讲授中,要浓缩税法理论,将一部分理论融入教学例题之中,提高课堂时间利用率和利用效果,充分利用学生的课外时间。四是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和研究水平。鼓励教师参与税务实践,参与科研,参与税法例题收集和编写。

税法课程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会计本科;税法;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一、会计本科税法课程教学现状

税法课程是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开考后开设的,近二十年来,税法教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税法课程教学效果。

(一)现有教材缺乏时效性,无法满足教学要求。税法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时效性,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会不断出台新的税收法规,而教材往往跟不上税法的这种变化,造成教材中经常存在一些已经失效或无用的内容。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更新快、权威性强,许多高校将它作为教材用书。但是考试用书有个最大的缺点,就是知识点的介绍不够系统全面。

(二)教学方法比较单一,没能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税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然而“填鸭式”教学仍然是目前大多数高校税法教学采用的主要方法。在学时有限的情况下,授课教师为完成教材内容不得不用大量时间来讲解税收政策法规,而没有足够的时间给学生安排丰富的案例,也无法采用启发式教学、情景教学等费时较多的教学方法,使得原本抽象的理论更加枯燥。

(三)实践性教学匮乏,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但目前多数本科院校税法教学恰恰缺少这一环节。对于绝大多数学生来说,税法与自己的生活经验基本上没有什么关联,也就无法通过已往的经验来形成或加深对税法知识的经验结构。如果能在传统讲授知识的过程中增添实践性教学的内容,就可以将直观的经验直接传递给学生,并使学生通过实践与理论的结合,不断地对特定的知识经验进行调整和修正,从而能够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

二、会计本科税法课程教学改革思路

(一)注意税改动态,更新教学内容。税法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及企业、单位、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不断颁布新的税收法律、法规,从而使税法这门课程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时效性。为此,在税法教学中,要求教师密切关注经济发展的趋势和税收政策的动态,通过订阅权威性杂志、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等方法,随时收集时事税收政策信息。通过了解税收改革的动向,时刻保持对经济、税收、高新技术方面政策变动的敏感性,不断更新教学内容,使课堂教学与税务实践保持高度一致。

(二)教学方法的改革。税法的理论性和实务性都比较强,如果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就极易造成内容空洞、枯燥,激发不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更调动不起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因此,在传统教学法的基础上,我们可注入启发式教学法、情景教学法、对比教学法以及案例教学法等多种现代化的教学方法,以丰富税法教学课堂,提高其教学效果。

1、启发式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就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任务和学习的客观规律,采用多种方式,以启发学生的思维为核心,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他们生动活泼地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启发式教学的实质在于正确处理教与学的相互关系,它反映了教学的客观规律。

在税法教学中,教师应注重结合现实启发学生挖掘税收法律、法规更深层次的含义,引导他们理解税法的立法精神。如为什么要取消农业税?为什么要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为什么要将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一”?为什么近年来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一再上调?为什么应税消费税的税目由原来的11种发展成为目前的14种?另外,可结合生活经验和有关常识启发学生理解性地记忆消费税的相关税目。例如,过度消费会危害人体健康的烟和酒,过度使用会破坏生态环境的成品油、鞭炮以及焰火,非生活必需品的化妆品、小汽车,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奢侈品,浪费资源的汽车轮胎、木制一次性筷子等,这些都属于消费税的税目。通过启发式教学,学生很容易从根本上将消费税的税目记得非常清楚。

2、情景教学法。情景教学法是指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尽量为学生提供与专业相关的学习环境与氛围的一种教学活动形式。与传统教学法相比,情景教学方法仍以现行教材为基本研究内容,但以学生周围世界和生活实际为参照对象,为学生提供与课堂教学内容相关的教学背景,使学生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从而使税法教学中的各个琐碎的知识点融会到该情景中,使学生身体力行,从而使他们牢牢掌握税法各知识点的内容。例如,在讲授《增值税法》内容时,通过提供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讲解增值税的开具和价外税特征;在讲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时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来讲解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方法和程序,从而使抽象而枯燥的内容变得具体而生动。又如,在讲授《个人所得税法》内容时,可将听课的学生现场分成若干组,每组设定金额相同但发放方式不同的奖金,以此来解释在同样的收入条件下,不同发放方式对于税收负担的影响,从而有助于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他们研究《税法》的热情,使课堂教学充满勃勃生机,也使学生在轻松的环境中掌握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及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相关知识点。

3、对比教学法。所谓对比教学法,是指将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或两个不同事物对立面进行比较的一种教学方法。税法中各项法律规定内容多,知识点琐碎,极易混淆。如果不能准确掌握这些知识点,就可能导致税款计算缴纳错误。如果通过把税法中两个对立的知识点进行比较,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就自然会比较明显地反映出来,从而有利于学生理解和准确掌握相关知识点。如增值税法和营业税法的征税范围具有一定的对立性,因此在讲授这部分内容时,可以采用对比的方法。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增值税销售的是货物,而营业税销售的是不动产;增值税提供的是修理修配劳务,而营业税提供的是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劳务,二者征税范围无交叉,相互补充。

4、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主要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而非传授知识者角色,学生则是案例教学的主体。在这种教学方法里,学生可以自由讨论,提出不同的观点,教师最后综合不同的观点进行点评。

由于税法课程知识点多,而且政策变化特别快,每年都有新的税法条款出现,很多条款都是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因此特别适合选用案例教学的方法。通过案例教学,让学生讨论税法课程内容中目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并进一步诱导学生充分感知教材中的税法理论,使获得的概念更加清楚、结论更加准确、记忆更加深刻。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施案例教学时,为了达到预期的效果,教师应该在正式开始集中讨论前一周左右将案例材料发给学生,让学生提前阅读案例材料,查阅相关资料,搜集有关信息,并积极地思考,初步形成案例问题的解决方案,为小组集中讨论做好必要的准备。在小组集中讨论完成之后,教师应该留出一定的时间让学生自行思考和总结,这样学生对案例以及案例所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就会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

(三)实践教学的改革

1、积极创造实习机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税务会计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多,但与此同时,许多用人单位反映毕业生缺乏实际操作能力,不熟悉税务工作的基本流程。由此可见,高校教育中学生实习的力度还应进一步增加。

对于多数高校而言,一般要求学生在大四的后半年进行实习。与庞大的会计专业学生数量相比,会计部门和岗位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很多会计专业的学生在实习时找不到对口的财务部门,很多学生被安排在其他部门进行实习,使很重要的实习机会基本流于形式。为此,各院系及专业课老师应当积极主动地联系企业、税务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与相关单位进行协调,与他们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保证学生在毕业前都有到财务部实习的机会。另外,由于学生数量多,学生实习没必要都安排在大四后半年。多数会计本科学生大三上学期就学习了税法课程,大二学习了财务会计,因此实习可以从大三的下半学期就开始安排,实习的时间也可以灵活些,比如利用没课的时间或是寒暑假。通过分批实习的方式,大大提高会计专业学生实习的机会。

2、建立税务模拟实验室。税务会计作为一门融税收法律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特殊会计,它不仅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良好的税法理论知识,还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以及综合应用税法和会计知识的能力。因此,为了满足税务会计的素质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应当培养学生掌握各个税种的计算、熟悉纳税申报的基本流程和各个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填列。

基于以上考虑,建立税务模拟实验室是提高高校税法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在模拟的过程中,学生可自由组合或由教师分配为若干小组,每个小组各成员再按岗位分别扮演税务人员、税务会计,由他们来轮流演示税务登记、纳税鉴定、发票领购、发票认证、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具体的涉税业务。

三、结语

总之,会计本科税法课程教学应适应经济环境及社会实践的需求,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实践等系列环节的改革,提高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使培养的学生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成为能够真正满足社会需求的高素质综合型人才。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晓红,谢晓燕.高校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会计之友,2010.10.

税法课程总结范文第4篇

税法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开始被接受。但是税法学在我国毕竟进入法学教育才十余年,还很不规范,大多数学校法学专业还不是作为一门课程,仅仅是作为经济法学的一章简单介绍一下,税法应该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它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应该等到提升,成为法学专业骨干课程。在美国、欧洲和亚洲许多国家都是作为法学的必修课程。如果税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就需要建立自己科学的、规范的理论体系。目前,税法学在这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体系不规范、内容不稳定,名称不统一,缺乏一个统一的教学大纲约束。

为了更好规范税法学的内容体系,笔者提出如下几个问题与同行探讨。

1、关于税法学与税收学的区分问题

目前作为法学教育的税法学与作为财经类的税收学体系过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联系以及内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毕竟这两门课程分别属于不同的两个学科门类,应该有各自的逻辑体系。

首先,税法学的理论基础应该是法学而不应该是经济学。应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来构筑税法学的理论基础,以此与税收学相区别。税收学的基础的研究目标应该是对税制进行经济学分析,探索税制各要素与经济变动之间的函数关系,不断优化税制结构,达到税收的最佳调控目标。税法则是从宪法权利(权力)出发确定权利、义务,并使这些权利、义务得以实现作为研究的目标。

其次,税法的原则也不应该借用税收学的原则。亚当斯密、瓦格纳以及当代经济学家提出的税收理论和原则为税收法律制定和实施奠定了理论条件。税法的原则不应停留在这一层面和角度上,而应结合税收的立法和执行特殊性,总结概括税收立法、执行过程中带有共同性的准则。这些准则即要借鉴税收理论和原则,又要具有鲜明的法学特征,还不能照搬法学共有的原则,反映税法的特殊规律。如税收法定原则、无差别待遇原则(平等原则)、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服务原则等等,都是税法学值得高度重视的原则性问题,经过广大学者的努力,税法固有的规律性东西会被发现,并逐步取得共识。

再次,税法学所阐述的内容具有规范性的特征,而税收学具有较强的理论性。税法学作为法学学科与刑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学科一样,其内容体系应主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学理阐释,不排除必要的理论探讨,但所阐明的规范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不能用理论探讨代替现行的法律规定。而税收学作为经济学理论主要应研究税收理论基本规律、范畴概念、历史、各派学说等,属于理论、制度和政策方面,对税法有理论上的指导作用。

2、关于税法与财政法的衔接问题

税法与财政法有着较密切的联系,税法学引入一部分财政法的内容是必要的。但是,二者也各自有着自己独立的体系。财政法是调整国家在财政管理活动中与财政管理相对人所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包括财政政策、财政原则、财政活动方式和程序以内的基本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内容有:预算、税收管理、国家采购管理、财务会计管理、国债发行与管理、转移支付、财政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部门法律法规。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财政法律体系中不可避免会涉及税法的内容,国务委员财政机关也属于国家税务主管机关,国务院的税收法规大部分都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签发。但是,省以下各级财政机关则不是税务主管机关。税务主管机关和税款征收机关也不是一回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所以税法与财政法有必要分离,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不应纳入财政法体系之中,财政部门的执法权限不宜扩大到税收领域,以防止地方政府过多过滥的地方政策。

与税法联系较密切的财政法内容主要有宏观财政政策、分税制财政体制、税款缴库和转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内容,这些应包含在税法学内容体系之中。与税法虽有关系,但在体系上没有直接联系的内容,不宜引入税法学。

关于财务会计管理,财政部门与税务机关职能有交叉。根据<<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内的会计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是,在税务、审计、金融等部门的管理职责中也也涉及会计工作,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有账薄凭证管理权。这是税收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才能正确确定税基和计税依据。因此,税务机关对账薄、发票和其他会计凭证的管理是必须的。另外,由于我国施行税法与会计法适当分离的原则,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过程中,需要对会计项目进行调整,对二十余项指标的调整形成了独立于会计法的税务会计。这些内容应包含在税法学当中,而财政法涉及会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应是会计制度的制定、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工作的监管、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等。目前税务会计内容大多数税法学教材尚未列入。

3、税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经济法学无论是从研究对象还是内容体系都比较混乱,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规定,税收法律制度被收入宏观调控法部分,但是在内容上却没有以税收的调控职能作为重点,而是介绍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以及税法的基本制度为重点。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在经济法学的宏观调控内容中应该涉及,但是应把握好角度,应围绕税收和税法的宏观调控职能(手段)加以阐述,而不应该在这很小的篇幅内全面介绍税法,主要应讲清楚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一样,是如何发挥其调控职能的。

根据我们十余年税法学教学的实际情况看,税法学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是学生反映最难学的学科,需要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为基础,如会计学、经济学等,而目前法学专业学生这方面的知识比较缺乏,需要老师在课堂上根据税法学需要引入相关知识并进行解释,学生才能理解。如果按照<<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规定的税法在经济法学二十四章中的一章来讲,学生可能连起码的概念也建立不起来。

另外,经济法应是一个学科而不应是一门课程,如果作为一门课程的话,也只能称之为经济法总论或经济法概论,侧重于经济法的概念及研究对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原则以及体系和内容的概述,为学生进入其他经济法律部门的学习奠定基础。如果经济法学把目前所涉及的法律领域的法律制度都收

税法课程总结范文第5篇

《税法》课程是财经类专业的核心课程,也是其他经管类专业的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也处于发展、完善过程之中,近年来国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税制改革,税法的变化和企业对税务工作的重视都对税法课程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税法课程本身讲的是法律制度,但与法学专业《税法》课程教学更多注重税法的理论分析,一般不太涉及很具体的业务不同,财经类专业税法课程教学要求学生能够将知识点众多、内容烦琐的税法条文应用到千变万化的经济活动中去,学习在复杂的账目中计算出应纳税额,并能够了解和掌握税收申报等方面的知识。为此,必须结合财经类专业的教学目标,基于《税法》课程艰涩难讲、内容繁多、课时紧张的教学特点,创新教学方法,做好课程教学。

一、《税法》课程的特点

1.税收相关制度法规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

税法作为国家制定用以调整税收分配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具有法学的本质特征,是逻辑严密、系统性强、语言简明严谨、内容抽象晦涩的博大体系。而我国目前所采取的渐进式税制改革策略,又使得每年都有大量的税收文件实施与修改,而且在某种程度上,税法的变动比会计变动还快,跟固定资产修理差不多,甚而有“10年更新,5年改造,3年大修理,1年小维修”的说法,国家税务总局每月新颁布的各类税收法规或修订基本都有30多条,这些调整并不限于个别小税种的局部调整,主要税种的相关管理规定也在不断地修改完善过程之中。如作为2013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营改增扩大试点,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12月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为促进科技进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针对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情况,制定了新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在已有政策基础上增加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5个范围。这些税收制度法规的重大变化,必然要求对教学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同时,税法内容的频繁变化,也导致现有的各类教材相对滞后,给教学带来较多困难。

2.税法内容与相关学科内容紧密关联

尽管从表面看,《税法》课程主要讲述有关税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似乎讲解这门课程只要懂得税收的规章制度即可。但是作为社会性、专业性强的经济类法规,学习《税法》不仅需要具备基本的法学知识,而且由于税收作为分配手段,涉及并影响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还需要教师和学生具备经济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特别是各项涉税事务与经营管理活动、企业会计信息等密切相关: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决定着企业应缴纳的税类,企业会计信息奠定了计算应纳税款的基础。因而,要想将《税法》课程讲深、讲透,并让学生能够理解吸收,需要学生具有法学、经济学、会计学、管理学等课程的学习经历,特别是需要学生熟练掌握会计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能够深刻领悟相关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规律性。只有把各学科知识融会贯通于《税法》教学与学习之中,才能讲好与学好这门课程。

3.课程教学特别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

当前,我国已步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高等教育结构正经历着大规模调整,表现为由一元化的精英教育迈向多元化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因而,本科教育需要更多考虑实现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己任,尽力缩短学校教育和实际工作之间的距离。毕竟对于毕业生就业市场而言,无论是财政、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还是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事务所等中介组织,更多需要的是熟悉税收业务的应用型人才。所以,对《税法》教学内容的安排,包括案例分析的选择,都要强调对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特别是由于财经专业学生的实习企业或初次就业单位一般为小型企业,而在小企业的财务工作中,涉税业务的实际操作能力在某种程度上比会计核算更为重要,会计核算基本以按时、准确纳税为主要目标,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视为税务会计,这就要求财经专业的毕业生只有具备过硬的税法知识和操作能力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即不仅能够正确计算各种应纳税额,还能独立处理税务申报全过程的各项事务。

二、税法课程的教学现状

近年来,在各种层次的财经类考试中,税法往往是单独考核科目或主要内容,因而在财经类专业教学中,《税法》课程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各个院校的重视和关注,显著改进了课程的教学手段、实训方法、测试方式、教材建设等方方面面,为提升《税法》教学水平奠定了良好基础。但由于一些问题的存在与制约,却使《税法》课程教学效果普遍不佳。

1.对税收法律法规搜集整理能力的培养亟待增强

在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中,一般以教材作为教学的主要依据。但由于税收相关制度法规近年来始终处于不断修订、完善的过程之中,使现有《税法》教材不可能与实际税收法律法规完全接轨,而且无论多新的教材也不可能与实际的税收法律法规完全同步;退而论之,即使教材能够与税收法规完全同步,也无法满足学生毕业后在税法常变常新的情况下处理相关涉税业务的需要。因而,“授人以渔,不如授人以渔”,课程教学培养的不应是学生死记硬背法规条文的能力,而是要致力于培养学生对相关基本法理的理解能力,以及跟踪、搜集、梳理不断变化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能力,通过自我学习、自我丰富的方式满足工作中正确处理涉税事务的需求。

2.对纳税业务资料分析处理能力的培养亟待增强

在现有教学模式中,为了在较短的教学时间内使学生领会相关涉税业务的处理,一般采用简化处理的方法,以抽丝剥茧的方式,直接提出相关问题,要求学生根据所学的税法相关规定,对明白无误提出的特定事项进行税务处理,而缺乏对企业经营各个环节涉税事务的整体介绍,以及相关会计信息处理的训练。但是实际工作中,最为重要的是需要了解企业经营涉及的税收相关事务,最为复杂的是对原始经营管理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做好这两项工作,明白企业经营活动要交什么税,并准确计算每类税收的应缴税额、清缴时间、纳税地点等,是合格财会人员的应有职责。也就是说,能够独立理解并整理企业经营管理信息资料,发现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并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是对合格学生的基本要求。但学生往往在面对一大堆原始凭证时却理不出头绪,综合应用所学知识的能力较弱,对纳税业务资料分析处理能力的培养亟待增强。

3.对涉税事务实际办理能力的培养亟待增强

税收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税收知识综合应用能力,提高学生实际工作处理技能的重要环节。然而,《税法》课程教学的现实状况却是,很少有院校会配备税收方面的专门实验(训)设施,而且大部分院校教学师资也缺乏实务教学能力和经验,可以说鲜有教师具有税收实务从业经历,课程教学不得不“重理论、轻实践”。因为在学习过程中缺乏实践操作机会和环境,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很难被调动起来。特别是一般教学对税收程序法关注较少,对于增值税发票网上认证、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种的认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办理减免税申请、税务文书签收、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起等纳税申报的具体业务很少涉及,对学生办税能力、专业沟通能力的培养严重欠缺,而这些能力又都是从事实务工作所不可或缺的。这种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教学状况,直接导致了学生动手能力弱等诸多问题。

4.对税收筹划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亟待增强

由于教学时间的限制,在《税法》课堂教学中一般只对纳税筹划等进行浅尝辄止的讲解,而且讲授也通常以理论为主,可能时才辅之以高度简化的所谓案例,即在先学习某税种的税法规定及税额计算之后,接着学习该税种的筹划技术,缺乏综合型、接近实务环境的训练。而作为企业亟须的应用技能,合理的纳税筹划不仅能帮助企业减少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也能顺应税收政策的调整方向促进国家经济转型目标的实现;其作为一项实践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的业务,既要求学生能够熟练应用所学的相关税法知识,也要求学生能够应用所学的企业管理知识全面深入地对具体实际业务进行分析、比较,否则纳税筹划就无从谈起。因此,脱离了企业的实际经济业务,单纯就所涉及的税法知识谈纳税筹划,对于纳税筹划能力的培养基本上可以说是无意义的。

三、《税法》课程教学改革思路

针对现行《税法》课程教学的特点以及亟待改进的诸多方面,结合多年来的教学体会与思考,笔者认为《税法》课程教学改革应主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精心设计,创新启发式教学

在笔者的教学过程中,很多学生向笔者反应要求“少讲理论知识,多讲应用型知识”,这表达了在多元化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高教模式下,学生对理论知识和应用型知识的偏好,即学生在主观上存在着“轻理论,重应用”的趋向。但作为系统性的课程和学科来说,理论知识是教学内容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在税收相关制度法规处于快速变化的情况下,从理论上厘清各税种相关规定背后的立法思路,对于提高学生税收法律法规搜集整理能力,应对日后税收法规常变常新的工作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于任课教师来说就要尝试新的理论知识讲解方式,让学生不产生厌倦感。实践证明启发式教学通过把抽象的税法条文转化为具体的事物,以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深入浅出、生动形象的方式,便于学生对税法的理解、把握和应用,有助于调动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积极性。为此,一是要精心选择教学内容,引导和启发学生学习,考虑未来工作中有关知识利用度,根据学以致用原则,可以选择实际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利用频繁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作为教学重点,或与时事结合,将当年税制改革重点融入教学内容,引发学生兴趣,并引导学生关注税制变化;二是科学进行教学设计、提高教学效率,授课时简明扼要、提纲挈领,通过理清脉络、解析难点讲解主要知识点,通过启发思考、提供参考资料等方式将其余大部分内容交由学生自行学习、理解和总结。比如在确定增值税的销售额时,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额;授课时需要讲解清楚之所以这样规定,既是因为销售货物与收购货物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也是为了严格增值税的计算征收,防止出现销售额不实、减少纳税的现象。

2.引入案例,丰富讲解教学

目前,案例教学法已在高校管理学科教学中得到普遍应用,在许多高校案例教学更是形成了规范化模式。《税法》课程因其极强的技术性、实践性特征,通过将授课方式由传统的单纯讲解式转变为讲解式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可以显著改进教学效果。例如从法系上讲,我国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也称成文法系),各项法律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法律结构比较完整,内容比较严谨,条款比较原则,在进行税法讲授时,对于具体条文可先以讲解方式从立法精神说起,讲解税法的内在规定性和应用问题;然后,引入案例教学的方式,通过适当的案例分析,帮助学生以感性的方式理解税法条文和应用税法条文,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从现有的经验看,单问题案例对于学生开放性思维的培养是无益的。因而,案例的选用应尽量避免简单化、公式化,需要尽可能基于实践中企业经常遇到的、税务机关检查时常发现的问题,设计、筛选代表性案例进行教学,通过讲解具有实践基础的具体税收事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深入分析、思考应纳税额计算,纳税时间、地点确定,税收筹划等问题,通过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实现理论与实践教学的无缝衔接,以取得比较好的教学效果,着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税法课程总结范文第6篇

    主体性教学观是我国近年兴起并日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一种教学理念。“主体性”最初是在哲学范畴存在的,而当代流行的“主体性”概念是哲学历史性发展的产物,是指人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能力、作用、地位。具体到教学中的“主体性”则是从对特殊主体(教师与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能动性、地位与作用等方面经过评判而得出的,强调的是主动性、能动性与创造性。其中主动性反映的是教师与学生对知识客体的态度,能动性折射的是教师与学生在面对知识客体时的愿望与兴趣,创造性是主体性的最高表现,意味着教师与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认识或者动手的突破能力。

    教学观是与学习观相对应的概念,专指作为教学主体一方的教师对教学的认识或对教学的主张,教师从这一认识出发,确定教学目标,选择教学方法。教师的教学观将决定教师对教学对象(即学生)的态度,并将影响学生的学习观、学习方法与学习效果。国外既有的研究表明,高校教师在教学观上存在较大差异,研究结果将高校教师的教学观归纳为了三种类型:片面的教学观、中层教学观和全面的教学观[1]。三种类型的教学观下,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地位存在明显的不同。片面教学观下,学生仅仅是知识的受体与教学的客体,学生主体的地位是被否定的;中层教学观下,学生不仅仅是知识的受体与教学的客体,其教学主体地位也得到了肯认,课堂教学带有一定的互动性;全面教学观下,学生与教师一样是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学生的主体意识强烈,学生主动参与教学活动。

    主体性教学观是从教师对教学对象的认识层面反映教师对教学的认识或主张的,主体性教学观的提出,是对传统教学反思的结果,意味着对被动式教学理念的摒弃。长期以来,大学教师格外注重自身专业素养的提升,对教学观念的探讨、研究重视不够,更缺乏教学观的交流。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一些教师讲求师道尊严,认为教师在学生面前拥有毋庸置疑的权威,大学的教学活动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以教为中心,学围绕着教;二是以教为基础,先教后学。这种以教为中心、以教为基础的教学是典型的片面教学观之下的行为体现,其背后蕴含的是一种视学生为教学客体的被动式教学观,这样的教学观已经成为了遏制学的“力量”,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了压抑,能动性受到了束缚。

    二、法学本科教学中主体性教学观分析

    片面的教学观支配下的教学,整个教学过程重教师而不重学生,重传授而不重探索,重统一而不重多样,抹杀了学生的能动性,磨灭了学生的个性,束缚了学生主体性的发展。这种教学观只能适应知识匮乏时期传授知识的需求,或是满足统治阶级进行思想统治的需要[2],在法学本科的课堂上自应摒弃。而中层教学观与全面的教学观虽然肯认学生的主体人格,但学生的主体地位依然有差别。究竟在法学本科的课堂上,该奉行什么样的教学观,给学生以什么样的主体地位呢?笔者认为,对此不能简单划一。

    我国的法学教育不同于美国的法学教育,学生在进入法学的殿堂之前对法学的认知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普及知识,这就决定了由教师主导课堂教学的中层教学观在法学教学中具有存在的现实必要性。中层教学观因其要开启学生对概念及概念间相互关系的感知,展示理论如何应用于实践,宜在低年级的课堂及高年级具体部门法学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的教学中秉持,如法理学、各学科的基础理论部分。法律学科兼具理论性与应用性,教师应在课堂上向学生展现法学的学科特点,在传输法理知识的同时,要穿插大量的案例,一方面帮助学生理解相关概念与原理,展示法理与法律规范如何应用于社会及经济活动;另一方面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从应试性教育的表层学习方法中摆脱出来。期间,通过课堂提问、讨论等方法来了解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程度,判断学生采用的学习方法并加以适当引领,对于采用表层学习法的学生应通过加重学习负荷、增加课堂案例分析、安排适当时间进行小组讨论等方法,使他们逐步调整为深层学习法。中层教学观下的教学实践中,学生既是知识受体与教学客体,也是教学中的主体,但学生总是率先以知识受体和教学客体的身份出现。在教师与学生间呈现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之下,教师应通过灌输前人的思想和传授自己的知识,教会学生基本知识、基本原理,更重要的是教会学生法律的严谨思维,使学生具备能动的基础。中层教学下的学生同时是教学的主体,教师必须时刻牢记这一点,在教师与学生共为教学主体的关系下,教师除了传授知识并在学生法学知识的阶梯架构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外,还要发挥引领者的作用,教师要有洞察力、与学生平等的意识,引导学生掌握方法、总结规律。当学生在他人面前显示出不自信时,教师又要做促进者,调度学生的热情,鼓励学生的参与。总之,基于中层教学观进行的法律教学,教师要担当一定的责任,要实现学生由教会到学会进而到会学的过渡,为高年级教学及部门法学后续教学采用全面的教学观奠定基础。

    全面教学观是最能激发主体的主动性与能动性的一种教学观念,这种教学观也最易于挖掘人的潜力,发挥主体的创造性。法学教育的目标是近年来争论较多的话题,尽管存在分歧,但是,在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的法学普及教育后,法学教育界更加认同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定位,法学教育要培养的是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和理论功底,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能够较好地为社会服务的复合型人才,即培养“社会医生”[3]。法学教育的目标、法学学科的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学中,尤其是高年级的课堂教学中必须确立全面的教学观,教师的角色定位是教学内容的设计者、课堂的组织者、学习方法的引领者、教学中的合作者、问题的发现者、学生前进道路上的促进者与帮扶者。学生则要有自信心、竞争与合作的意识、质疑的胆量。全面教学观下,课堂教学除了继续采用案例分析、课堂提问、课堂讨论、组织模拟法庭等常规教学方法外,还要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带来的便利,通过电子邮件、建立QQ群等方式随时进行一对一的交流或是小组活动。全面教学观的确立,需要学校在教学管理上做相应的调整,如打破僵化的课程教学时数限制,大量开设课时长短不等的研讨课、前沿课,为部门法的案例课程、实务课程、诊所课程等由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完成的课程提供人力(如配备教学助手)、物力保障,对教师带领学生走进实务部门进行的现场教学与观摩允许与认可。此外。学校还应当建立由校外主要来自法律实务部门的人员组成的兼职教师人才库,在高年级的课堂教学中拿出一定量的课时请课外兼职教师承担完成。在专门的法律院校中,因法律专业学生较多,为更好地实现学生的自我人生设计,学校可以考虑从三年级开始,重新分班,将有志于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学生和准备进入公检法等部门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学生分开教学,前者着重法学专业教育,可以更多地比较、分析各国法律制度的异同,使学生在开扩视野的同时,奠定理论上向纵深方向发展的基础;后者着重法律职业教育,应尽可能地锻炼学生应用实践能力。

    三、税法本科教学中主体性教学观的运用

    1. 法律院系中税法主体性教学观的运用

    税法是法律院系普遍开设的一门课程,但由于法律院系依存的院校不同,税法课程的设置情况与选课学生的情况存在一定差异。法学本科教学中进行的中层教学观与全面教学观下的主体定位分析能否运用于税法教学及如何运用于税法教学,有必要结合税法课程的设置情况、选课学生的情况与课程特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以笔者所在的中国政法大学为例,税法是作为专业选修课设置的,开设于大学二年级下学期,与此同时学校还在大学三年级设置了税法实务课程,为有志于从事与税法相关职业的学生深入学习与应用税法提供选择。从学生选课情况来看,大约2/3是法学专业的学生,这些学生已经在法学教育阶梯的攀爬中走到了一定高度,因而在税法的课堂教学中可以秉持中层教学观与全面教学观,具体而言,税法基础理论部分要由教师主导课堂,教师可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富有趣味性的典故或是实例向学生传授基本理念、基本原则与基本理论,展示税法理论鲜活性的一面,激发学生学习税法的兴趣;税法的具体制度部分(包括实体税法与程序税法)则不必再由教师完全主导课堂,有些内容(如营业税制度、个人所得税制度、房产税制度)相对简单,教师可以事先让学生准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共同分析现行制度内容与存在的问题、讨论改革试点的可行性与合理性,探讨如何通过制度的完善贯彻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观。而在税法实务教学上,应限制学生的选课,以修读完税法为前提,自始至终宜秉持全面的教学观,教学不一定在校内进行,可以安排学生去法院聆听税务案件的审判,去税务机构观摩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的具体程序,去律师事务所跟随律师感悟一下税务律师的业务流程,去税务师事务所或是会计师事务所参观税务师、会计师的工作流程,课堂上学生应进行的是问题的探讨、经验的交流与实践技能的切磋。

    2. 财经院系中税法主体性教学观的运用

税法课程总结范文第7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 教学改革 知识结构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11C-0075-02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企业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对财会类专业的人员。企业在招聘财会类专业的员工时,大多要求既掌握税法基础知识又有扎实的财管管理知识,这无疑对高校教师的业务能力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自上海最早开始营改增试点,然后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包括直辖市),到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政策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这期间除了企业和国、地税局等需要进行账目的交接与调整,更需要高校的教师尽快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让学生所学的知识与时俱进,才能让学生在毕业后能够更好地适应财会类岗位工作。为了让学生能及时学到新知识,提高教学效果,无疑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民办高校普遍面临的教学问题

(一)财会类专业教师紧缺

根据教育部网站公布的招生人数信息,每年民办高校的招生人数是有增无减的,而财会类专业作为热门专业,其招生人数是稳中有升。根据笔者所在的民办高校每年的招生人数统计显示,财会类专业的学生人数是逐年略有上涨的,如果允许转专业的情况下,很多学生的第一志愿会是财会类专业。根据每年的排课情况显示(以笔者所在的二级学院为例),专职教师满负荷的工作状态下,我们依然需要招聘大量的外聘教师,也曾出现找不到合适的外聘教师而延迟开课的情况,这个问题不仅是民办高校存在,有些公办院校也存在,不过在民办高校显得特别突出。教师的紧缺除了会影响二级学院的日常教学活动,还会直接影响到教学质量,更会影响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因为在满负荷的工作下,教师很难有更多的时间去完成科研与进一步的学习。

(二)教师队伍参差不齐

与公办院校相比,民办高校的待遇等各方面确实稍逊一筹。与企业相比,民办高校的薪资待遇的确不如企业。因此很多人员在择业的时候不那么情愿选民办高校工作,就会出现财会类专业学历较高的毕业生、有在企业工作经验的财务人员不愿意进民办高校工作,民办高校只能选择招聘相对符合条件的财会类专业人才,比如年轻的毕业生,然后慢慢培养年轻的教师,不断地提升自身的教师队伍。年轻的教师理论知识扎实,但由于其毕业后直接进入学校,缺乏一定的专业操作经验,而近几年税制和会计准则都在改革,这就要求年轻教师要不断地学习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很多内容还需要在实践中取得新的资料,才能给学生传递最新的内容和讲解生动的案例,这些都需要教师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深厚的实践经验。再者,招聘的对象可以是返聘一些在公办院校已经退休的资深教师,能招聘到这部分资深教师是民办高校的荣幸,但是这类教师往往年纪较大了,工作的热情度没有年轻人的高,很多事情做起来难免有力不从心的感觉,教学的执行力就没有那么高,这样民办高校的教师队伍就容易出现两极分化,年轻的很年轻,年长的就很年长,中坚力量出现断层的情况,而中坚力量恰恰是民办高校急需的。

(三)税法知识的更新

2016年5月1日开始,营改增政策全面铺开,这无疑给税务筹划课程的授课教师带来不小的挑战。税务筹划课程属于应用型的课程,要进行税务筹划,首先要掌握好税收法律的知识,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营改增政策后,相对应的税率及高校使用的教材都没来得及更新,而授课教师并非是在企业一线工作的财务人员,授课过程中难以及时搜集到相关案例资料并生动讲解。因此,税务筹划课程教师除了拥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知识,还需要具备实践能力,整合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

(四)教学设施有待完善

教学质量的提高,除了要求教师拥有较高的教学能力水平,还要求有相应的辅助教学设备来协助完成教学。从培养学生的目的来说,我们希望培养出来的学生具有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并解决现实中遇到问题的能力。而传统的教学模式是注重教师的讲,学生的学,而对于税务筹划这样需要较强的实践能力的课程来说,这样的教学方式明显是不符合要求的。因此,我们应该考虑配套相应的模拟实训室,侧重于企业日常活动的经营和财务核算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然后让学生根据已经学习的理论知识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这样就可以很好地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在一起。而高校的实验室都是根据不同课程,不同要求单独建设起来的,所购买软件也是根据单个课程需要采购的,而这些独立情况无法满足综合课程的需求,因此应重新整合实训室的设施及各项软件的综合运用。

二、民办高校教师面临困难的解决措施

(一)稳定教师队伍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把育人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作为人才培养的核心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是高校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要保证高校的教学质量,首要要保证高校教师队伍的稳定。因此,如何在没有公办院校的优势与企业的高薪情况下能留住教师,保证教师队伍的稳定性也是民办高校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可以执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和人情关怀,因为大部分教师都有求稳定的心理,学校能够给予多一点的人文关怀,建设良好的校园文化,能够站在教职员工的角度上为他们多考虑和帮助解决一些实际的问题,让员工有归属感和满足感,教师队伍自然能够稳定发展。

(二)以老带新

年轻教师居多,有一批已退休的经验丰富的老教师做后盾,中年教师作为中坚力量较为薄弱,这是民办高校的一大特点。为了长期稳定发展,高校可以执行以老带新、一对一的制度。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指导年轻的教师,并给老教师支付酬劳,比如老教师有空时多去自己所带的年轻教师的课堂听课,针对不足之处多加指导,促进年轻教师的成长,年轻的教师有空时多去观摩自己所跟的老教师的课堂,总结老教师的教学特点,取长补短。除此,年轻教师要多挑战几门课程,促进自己知识结构的系统化。鼓励年轻教师有机会多带学生参加比赛,跟学生一起研究,培养自己努力钻研、积极进取的能力。以赛促学不仅对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快,也有利于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学习,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更好地掌握基础知识和延伸知识,培养出更符合社会需求的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因此,作为年轻的教师,若是高校有这样的安排,要学会把握及珍惜机会,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才能立足于不败之地。

(三)注意知识结构的更新

社会在进步,知识在更新,纵观近几年,税法知识在不断更新。虽然现在网络发达了,可以通过税局官网或者微信平台获取相关信息,但是缺乏知识的系统研究。因此,为了对相关税法知识点的深层领悟和知识理解的正确性,在税局进行税法相关知识培训时,可适当派代表培训,代表培训回来再给校内相关教师进行培训,或者通过学校层面牵线搭桥,让校内教师加入广西圈内的财务相关的学会、协会、高校联盟等团体组织,这样有利于教师关注到前沿的税法知识,知识结构更新得更快。如在教学过程中遇到不明之处可随时向学会群提问,这样有利于问题在第一时间得到解答。

(四)主动外出锻炼

为了提升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高校教师除了应具备深厚的理论知识,还应具备一定的实践操作能力,努力建立一支“双师型”教师,高校的专职教师可以借高校的平台外派学习,或可以自己寻找机会学习。高校可以给教师提供机会,提供便利,如减少教师的工作量、科研量,让教师先去企业实习再回来上课或者边教边学,利用闲暇时间去企业顶岗实习。让教师在教中学,学中教,不断地总结经验,利用学习回来的经验建设校内仿真模拟实训室,让学生在仿真模拟实训室学习到更接近企业的知识内容,这样才能培养出更符合企业要求的人才。同时,实训课可以邀请校外在企业一线工作的财会人员来上课,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的学习,也有利于教师的提高与交流。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课程是一门综合性非常强的课程,要让学生学好这门课程,除了拥有完备的理论知识,更需要完善辅助的设备。因此,作为高校,要提高教学质量,首先要保证师资队伍、教师的知识结构还有教学设施等辅助设备,让教师在高校中工作舒心,让学生学得开心、有效,才能增强学生在社会上的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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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利芬,王建勋.基于应用技术大学特征的税务筹划课程教学模式建构研究[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2)

[3]张艳莉.《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课程教学模式与方法改革的探讨[J].现代企业教育,2014(12)

[4]湛江.对税务筹划课程教学中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视角[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14(12)

【基金项目】2013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课题“应用型高校税务筹划课程内容的创新研究与实践”(2013JGB272);2016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营改增’背景下会计专业(税务方向)核心课程标准开发与实践”(GXGZJG2016B070)

税法课程总结范文第8篇

关键词: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职业能力

职业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重要。而最能体现学生职业能力的《税务会计》,是一门具有很强动手能力的课程,多样性和复杂性的课程教学和学习方式,决定了该门课程的教学需要改革与创新。

一、《税务会计》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材内容更新不及时。

《税务会计》课程对学生实际纳税申报能力要求极高,这就要求在选取教材时突出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理论性的知识要适量够用即可。同时本课程又是变化更新比较快的一门课程。学生在学校学习内容与在实际的工作岗位上接触运用的知识相比有一定的滞后,学校老师在选择教材时不能及时更新教材的内容。目前,高职院校在选取《税务会计》课程教材时存在两种误区:一是选取理论知识占50%以上的教材,实践操作知识内容很少,类似本科院校税法专业教材,不能很好地体现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且有的法律条文已经发生变化也没有与时俱进。二是选取了较多的以实训操作为主要知识内容的教材,但实训操作案例不具有代表性,甚至有滞后的知识内容,不利于很好地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

2.教法单一,理论与实践教学相脱节。

综合性很强的《税务会计》课程不能“满堂灌”,但现实中很多教师仍沿用照搬高等专科学校或者本科院校的教法,以理论为主,教学大纲里实训学时远远少于理论学时,而且单一的实训内容,并没有按照工作需要的岗位来设置相关的实训内容,缺乏系统性,如没有指定的税务会计实训大纲等,缺乏实际操作和模拟数据软件,对于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职业能力和教学效果都会有一定的影响,也降低了学生就业竞争的优势。

3.“双师”型教师知识技能不到位,考核方法单一。

教师作为知识的传播人员,应该提高自己的动手能力,因此,现在有很多院校将“双师”作为教师晋升和加薪的条件,虽然这样可以提高教师队伍的技能水平,但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原因如下:①没有足够认识到“双师”的标准是什么。教师只要考过专业职称证书即可以认定为“双师”,但这些教师并没有到企业一线参加过任何技能训练。②个别教师虽然到企业锻炼,但是力度不够,使得锻炼流于形式,成为走过场。③现在有许多高职院校由以前的中师、中职合并组成,虽然硬件设备建设一直在完善,但软件设施还有一定的差距,由于资金的缺乏,不重视等原因导致师资队伍建设跟不上学院的整体发展。

二、《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

1.基于会计工作岗位需要的教学内容方案设计。

高职课程教学应该模拟不同企业的实际工作岗位设计教学模块。会计工作岗位主要有出纳岗位、往来账岗位、财产物资管理岗位、工资核算岗位、税务会计岗位、成本会计岗位、总账会计岗位等。《税法会计》课程设置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熟悉在纳税申报过程当中涉及的会计处理,提高学生实际纳税申报的能力,对每个会计工作岗位的技能都得到锻炼。这些都决定了在设计教学过程中突出每个工作岗位的任务,使其相互关联,如需要办理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就要知道消费税的纳税范围、哪些是从价征收、哪些是从量征收、具体应纳税额的计算等,这些知识可以融入学生的实际工作中,这样既可以避免教学内容理论性较多、照本宣科,又可以让学生更好地掌握知识。

2.开拓多样化的教学方法。

《税务会计》课程采用案例式教学方法已经取得了公认的课堂效果,这种方法要求经典案例的选取。因此,能否成功选取案例是关键,也是《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方法创新的关键。如判例式教学法则是继承了所有案例式教学法的优点,把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结合起来,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把握知识,这种方法应用于讲授法律条文时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也是老师乐意采用和需要创新之处。又因《税务会计》课程是一门集会计、法律和管理等学科知识于一体的课程,在讲授时需要采用不同的教法,如运用归谬教学法中的“逆推”和“归谬”,从反面逆思维逻辑推论法律知识案例,再归纳总结谬误之处,使学生在辨别真伪的场景中学习正确的知识。正所谓“学无定法,教无定式”,每种教法用在适合的地方就是好方法,因此,如何使每种教学方法用在正确的地方,发挥更大的效力则是教师需要考虑的。随着多样化的专业发展趋势,教育者们只有学会在继承传统教法优点的基础上开拓创新,才能使教学质量提高,才能更好地为教学服务。

3.提高“双师”型教师团队教育质量。提高“双师”型教师团队教育质量,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担任《税务会计》课程的专业教师必须提高自身实践能力。目前,“双师”型教师的认定必须遵循以下三点:一是教师要具有专业的职业道德素养,这不仅包括教师对所教授的课程知识的系统性,更重要的是社会对会计专业学生就业能力(职业能力)的要求,以及会计专业最前沿的社会发展动态。只有充分掌握社会对会计专业学生专业能力的动态要求,才能有的放矢地在教学中对学生进行专业能力的指导。二是教师要真正具备会计岗位所要求的职业技能,即教师要真正在企业会计岗位上实践操作并取得社会的认可,只有在实践中获取的知识技能才能真正运用于实践。三是教师要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职称证书且在不断地努力进取专业高端知识。会计专业课程尤其是《税务会计》课程中的法律条文随着国家形势而不断更改,纳税申报软件也不断更新,教师只有不断学习才能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库,才能更好地运用于教学中,从而取得更好的课堂效果。

4.改革《税务会计》课程教材,丰富教学内容。

现行的高职教材没有一致的编订标准,在内容上也没有统一要求,理论知识多实训内容少成为高职教材的弊端,对学生并不合适。为了加强课堂教学的效果,选择一本适合高职院校学生的教材显得尤为重要。《税务会计》教材由于会计相关知识更新较快、必须及时调整教材的内容,在案例选取方面突出学生动手能力,增强学生学习的兴趣,同时利用多媒体或者网络技术,增加税法相关知识的信息量,使之满足社会需求。

5.加大实训课时比例,加强校企合作建设。

高职教育以其突出职业能力要求而有别于普通高等教育,因此,开设《税务会计》课程时,突出动手能力的实训学时要远远多于理论学时,至少应占整个课程总数的2/3,同时,高职院校还需加大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根据课程的特点做到如下几点:(1)建立税务会计模拟实训室,积极购买模拟纳税软件,让学生扮演各种岗位角色,以纳税人的身份切实感受到纳税申报的整个过程。(2)按照企业的需要来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将学校与企业相联合,对学生进行订单式培养,学生可以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同时也可以引进企业专家到教室给学生传授实践知识,深入课堂。

参考文献:

[1]唐海风,陈暘.对高职院校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教育教学论坛,2011

[2]李建薪.对高职院校《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探讨[J].科学与财富,2012

[3]王亭喜.浅议税法课程教学方法的继承与创新[J].经济研究导刊,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