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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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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合同范文第1篇

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________

受委托方: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住宅及配套设施

座落位置: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甲19号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第一条 根据《怡清园业主公约》、《怡清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怡清园业主委员会委托________公司为怡清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受托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区域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合同约定。

第二条 委托服务的事项

受托方应提供以下服务: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包括:楼盖、屋顶、外墙、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2、共用设施、设备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包括:道路、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泵房、自行车棚、停车场、污水管、共用照明、供暖锅炉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门禁、电梯等;

3、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

4、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处理等;

5、小区内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维护;

6、用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手段维持公共秩序,阻止可疑之人进入本小区,将在本小区内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送有司查办;

7、保管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8、按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代收、代缴水电等费用;

9、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根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限于紧急状态且不得使用器械)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向法院等必要措施;

10、其他通常应当由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小区公共服务,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受托方可以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或服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嫁给第三方。

受托方不履行上述某项义务或提前终止合同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条 服务收费标准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向受托方交纳以下费用:

1、保洁费(含化粪池清掏费和垃圾清运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XX元收取;

2、保安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 XX元收取;

3、小区绿化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 XX元收取;

4、门禁、监控、消防系统运行费公共照明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XX元收取;

5、水泵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XX元收取,无水泵的二、三号楼不收;

6、电梯费(含电梯检验费与电梯用电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XX元收取,无电梯的二、三号楼不收;

7、公共设施维修费,由受托方按套内面积每平方米每季XX元收取;

8、管理费(含营业税与物业服务公司的利润),由受托方按套内面积每平方米每季 X元收取;

9、供暖费,由受托方按套内面积每平方米每个供暖年度 XX 元收取;

10、停车管理费,由受托方按地上每车每季 XX元、地下每车每季 XX元收取;停车场地使用费,由受托方按地上每车每季XX元、地下每车每季 XX元收取;临时停车,每次逗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来客免收,超过2小时的按地上每车每小时 1 元、地下每车半小时 1元收取管理费,超过半小时算一小时,不足半小时不算,大型车辆加倍。

商铺的管理费、暖气费按套内面积收取。第1-6项收费按每100平米套内面积折算为一户,电梯费暂不收取。如商铺需要经常性地使用电梯,须事先与业主委员会商定电梯费价格。

第四条 交费办法

上述第1-7项收费及第9项供暖费、第10项车辆管理费应与受托方完成相关任务的支出(含提供相关劳务的工人工资)相符,多余部分受托方应交给业主委员会,归全体业主共有。停车场地使用费应于收费后按季交给产权人或共同产权人(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受托方的利润与受托方管理层的工资只能从管理费中提取。

管理费于提供服务后按季交纳,暖气费按供暖年度预交,其他费用均按季预交。相关服务开始提供满一月后尚未交纳的,受托方可以在公告栏公示催交。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或由物业代收、代交的费用逾期的,从享受服务满一月之日起受托方可以加收滞纳金:逾期的第一个月,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的第二个月,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从逾期的第三个月起,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五条 家庭服务

受托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一周内制定各种家庭维修服务的收费标准(维修辅助材料如螺丝、钉子、凝结剂等包括在维修服务费内)与保证修理质量的时间,报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公布。房屋自有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出委托时,受托方必须接受委托并按公布的标准收费;在保质时间内出现修理质量问题的,受托方应当免费返修。房屋自有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需要的主要材料用户可自行购买,如需受托方提供则应先跟用户就材料价格达成一致意见。

第六条 服务标准

受托方的服务质量应达到下列要求:

1、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建立维修服务回访制度,每年进行年检并保存大、中、小修的相关记录,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2、保洁服务:居住区域的道路、楼梯每天清扫一次,垃圾每天清运一次,及时清理居住区内公共场所的废弃物,及时清扫积水和积雪,及时组织清理乱堆放的物品、乱张贴的宣传品。

3、保安服务:24小时专人值守,进行日常巡查,对火警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件以及其它紧急情况有处理预案并于事发时及时处理,配合派出所处理区内的违法现象,不得对业主及其家属使用暴力,对来犯外人使用暴力时不得超出正当防卫限度。

4、绿化管理:绿地无杂物,基本无土地,草木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及病虫害现象。

5、消防管理:建立消防责任制,定期进行消防训练,定期巡查、检修消防设备,保证消防设备完好并有明显标志。

6、车辆管理:车辆停放有序,设有专人负责看管,对区内停放车辆的人为损伤与区内停放车辆的失窃负补充责任(就侵权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后剩余的损失负责)

7、装修管理:监督业主和施工单位遵照有关规定进行装修并对装修过程进行监控。

8、档案资料管理:设专人管理,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并对物业基础资料和业主入住后的相关资料统一管理。

9、急修:12小时内完成,及时率达95%以上;小修:72小时内完成,及时率达80%以上。

10、供暖:保证门窗长时间关闭的情况下顶楼北向房间气温不低于15度。

第七条 保障措施

为保证以上约定达到目的,委托方享有下列权利:

1、审定受托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及需要业主与物业使用人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

2、检查受托方管理、服务工作的执行情况;

3、审查受托方的费用支出情况(管理费除外)并在小区内公告;

4、按季(或按半年、按年,依群众意见的强烈程度而定)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受托方工作的满意程度进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的样本数不得低于100人。

委托方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履行如下义务:

1、在合同有效期内向受托方无偿提供套内面积____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已提供);

2、向受托方提供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这些材料已由开发商交给受托方);

3、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协助受托方催交;

4、协助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物业服务与收费遗留问题。

第八条 奖惩

受托方提供服务或进行管理应尽量做到服务及时、高效(质量)节约、和善,使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受托方的服务与管理满意。民意测验将对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委托事项分别按及时、高效(质量)节约、和善四个指标打分后取平均值。民意测验对受托方的平均满意率达到60%为受托方取得全部管理费的条件。平均满意率每降低5个百分点,应扣减测验前一季度和测验后一季度的管理费各5%.平均满意率不足40%,委托方可提前单方解除合同并免除负违约责任。平均满意率超过80%,或平均满意率超过70%且有明显的通货膨胀(10%以上),委托方应建议业主大会适当提高下一年度的管理费标准。

第九条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本合同到期时,任何一方不愿续约的,应当提前30天告知对方,否则视为同意本合同自动顺延一年。但因服务质量太差导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抽样调查平均满意率低于40%而提前解除合同的,不受“提前告知”条款限制。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受托方必须于10日内向委托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委托方应当采用公告催交、出具证明材料、出庭作证等方式协助受托方追收欠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交纳的费用。

第十条附则

本合同草签后需依《怡清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15天后无异议或异议者不足规定人数的,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合同正式生效。

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时可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补充协议实质性地修改了合同条款的,需要完成《怡清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公示程序。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当向海淀区人民法院。

委托方签章:

受托方签章:

代表人:

小区物业合同范文第2篇

【关键词】小区住宅;消防管理

Abstract:In order to reduce or avoid the occurrence of fire area residents, property management departments should fully make related fire management, this thesis analyzes the residential property management of fire work existence question, proposed further strengthens the residential property management of fire a few measure.Key words :residential area; fir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D035.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作者简介】张凯,男,江西九江人,现为江西省九江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专业8级工程师。

1.前言

近些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各类住宅小区迅速崛起,这些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由专门的物业公司展开集中管理,保证了管理的区域内相关人、事、物的安全,在物业管理中,消防管理是所有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因此加强对小区物业消防的管理显得十分重要。

2.现阶段小区物业消防管理的现状

目前物业管理尚属城市生活的一项基层管理,因其在国内起步较晚,若想走向规范化以及专业化,仍然需要不断探索和努力,在此过程中,问题也频频出现,特别是小区物业的消防管理。具体如下:

2.1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来指导各项管理工作的展开

小区的物业管理主要是基于合同基础上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一项工作。尽管我国有出台相关的物业管理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可是对于小区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具体的管理责任以及法律地位、管理维护费用等均没有给出具体的明文规定,缺失一定的约束力和强制力,造成在小区物业的消防管理中出现大量纠纷以及大量矛盾,相应的司法机关同时因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无法有效解决此类问题,如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方面责任没有明确、相关的维护经费没有落实、火灾责任以及赔偿责任之类的问题,均难以得到有效处理。物业服务单位是市场经济的一个活动主体,需以市场规律的运作为根据,并对物业服务的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内容全面负责。因部分业主进重视保洁及电梯等常规内容,忽视消防安全管理,造成物业服务的合同中无消防安管责任以及相关费用的分担内容约定,导致物业服务单位以“无收取相关得费用,所以不在单位管理的范围内”作为理由拒绝履行消防管理职责。

2.2小区物业消防的监督力度弱

在事实上国内大多小区的物业消防管理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各大房地产建筑的设计和物业消防互相脱节,整体上没有对物业消防管理的设计、消费以及等的全过程展开监督以及管理,脱节问题导致了小区物业消防的投入使用以及消费中出现建筑消防安全疏散不科学,又或者是消防的设施不齐全等问题,为火灾留下较多隐患。

2.3管理者以及业主等的消防意识薄弱,资质不够

目前,国内有部分小区的管理者以及业主等的消防意识相对比较薄弱者,有擅自挪用或者是拆移消防设备等行为,还有非法占用或者堵塞消防的通道。部分业主为了方便于通风和装修、采光,随意拆除防火门,又或是因整个楼层为了防盗以及使用上的方便,在公共的通道装设防盗门,导致楼层安全疏散线路受到阻碍。此外,部分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消防人员普遍存在操作技能技术不强。专业知识缺乏等现象,资质不够。在我国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第五条有做出明确要求:即物业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在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之后方可持证上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第三十四条以及劳动保障部在《关于同意成立消防行业职业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法》中也做出明确规定,消防值班员以及消防设备的操作、维护检修人员是属于特殊的工种,必须通过职业技能的专业培训且要在鉴定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这些规定均要求列入小区物业消防管理中,但目前,仍存在部分物业管理单位未将持证上岗规定列入相关的物业服务合同中。

2.4消防设备相关技术资料保存不当及设备维护不到位

现代化小区集中了多种消防设备设施,如应急供电设备,视频以及对讲等之类的安全防范设备、消防报警、灭火系统,液压升降以及机械升降等之类的升降设备、给排水系统、烟感、自动喷水灭火以及温感自动报警等等,这些消防设备在物业消防管理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对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妥善保存和定期维护检修,但目前多数小区在这方面普遍存在消防设备相关资料保存不当及设备维护不到位的现象,导致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3.加强小区物业消防管理的措施

3.1要将消防管理放在物业管理中的中心地位

消防管理在整个物业的安全管理中应该占据中心地位,各大建筑小区不能只注重建筑的构造质量而忽略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每一个小区均应该制定出相关的物业管理规定,特别是要对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做出重点规定,这样才能使小区的消防管理有效开展。以往多数建筑小区仅仅是制定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但对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极少,甚至是没有,这样是无法满足现代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发展需要的。以重庆市为例,该市高度重视小区物业消防管理工作,在新出台的《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明确指出消防管理工作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确立了物业管理的市场主体地位,并逐渐取消了从命于和依附于相关开发商依附于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高了物业服务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意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小区物业的消防管理成效。

3.2明确物业管理员的相关职责

消防工作不得怠慢,必须要明确物业管理员的相关职责,这样才能有效做好各项管理工作。首先应该要小区的物业管理部进一步明确自身担负的相关消防职责,要掌握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职责,这是确保管理过程中的公用消防设备的使用安全,而且应提供有关的消防安全管理的防范服务。具体要明确公安派出所、小区物管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的相关指导监督管理职责,以充分发挥出公安派出所、小区物管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优势,以使公安派出所以及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全面介入到小区物业消防管理工作中。建立健全公安派出所以及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的联系制度,通过四方协作管理、相互配合,做好各小区的物业管理。

3.3组建一支高素质的小区物业消防管理队伍

一支高素质的小区物业消防管理队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小区物业消防管理工作的成效。小区内的物业服务部门相关的消防管理员,不管是兼职的还是全职的,均应该具备相关的防火灭火知识,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个全面的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四条有做出如下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所以,小区物业消防管理人必须要具备相关的物业消防管理知识,应该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多种类的消防器材,要掌握各类的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要根据相关规定展开消防管理工作。要在通过消防部门的业务培训以及教育之后才能持证上岗,除此之外,还要求消防人员要具备现代化的消防技术知识、全面掌握各类消防设备的具体运行情况以及操作方法。

3.4强化消防设施的维修管理

依据《消防法》中的第十八条的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应该对管理得区域范围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展开定期的维护管理,并提供相应的防范消防安全的服务”,这项规定应该列入业主和物业管理部门的物业消防管理责任约定合同中。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不可以“没有收取相关的费用、故不给于提供该项服务”作为理由拒绝维护修理消防设施设备。尽管双方未将此项规定列入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此合同书是无效的。所以,各大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为了确保消防的质量,必须对小区内的相关消防器械进行严格检查以及维护,以确保其的使用效率和确保此类器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之内得以正常使用和保养。物业部门还应该设立出专项资金,用于维修和保养小区内的各类消防设施,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在突发意外时,消防设施能充分发挥出其的作用,确保各种设备维持于最佳状态。以重庆市为例,重庆市在强化消防设施的维修管理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关于小区物业消防管理方面,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在这些文件中,切实明确了物业服务单位的承接验收办法,有效的处理了物业管理单位及开发企业在消防产品承接验收的环节上的责任缺失现象以及开发企业消防产品存在火灾隐患的相关整改问题;此外,也切实确定了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的缴存标准、时间、管理以及使用程序,有效保障了资金的使用安全以及整改了消防设施火灾隐患方面的资金问题。

3.5在小区内大力宣传消防知识以及加强消防技能培训

为了提高小区内居民的消防意识以及消防法制的观念,可以通过在小区内大力宣传消防知识以及加强消防技能培训来提高。物业消防管理人员应该充分的利用社区以及巡防人员的力量进行消防安全宣传,还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宣传栏以及发放相关的消防法规常识、家庭防火之类的宣传材料、邀请相关消防人员到区演练救火灭火和逃生技能等形式,来给小区居民展开消防法规方面的教育、消防安全常识方面的教育等,以提高居民的消防法制观念以及安全意识,积极做好家庭的消防工作,教育子女要保护好公共的消防设备,共同做好小区内的物业消防管理工作。

3.6加强消防监督

《消防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均不可以损坏、挪用又或者是擅自拆除及停用任何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可以埋压、遮挡以及圈占消火栓,又或者好是占用防火的间距,不可以占用、封闭以及堵塞疏散的通道、消防车的通道以及安全出口。对于人员密集的场所门窗,不可以设置会影响到逃生以及灭火救援的相关障碍物。所以要确保小区的物业消防安全,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必须要要严格把好日常中的监督检查关口。相关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深入于高层小区展开消防安全的检查工作,与此同时将小区物业消防列入物业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督促制定出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各类消防设施。消防管理人员必须要及时发现存在的通道不畅以及乱搭乱建、设施不全等之类的火险隐患,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整改。除此之外,还应该根据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灭火预案,并且定期进行灭火演练,这样有利于在突发事件中,快速有效的做好相关消防灭火工作。

4.结束语

总而言之,现阶段小区的物业消防管理工作还存在较多的问题,物业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小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教育、加强居民消防技能的培训、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等,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减少或者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李涛.当前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09(11).

[2] 果中山.关于加强居民住宅物业管理企业消防工作的思考[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03).

[3] 王跃进,郭祥旭.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现状和改进措施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 2009(32).

小区物业合同范文第3篇

经济学理论通常根据消费过程中的排他性和竞争性①来定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认为同时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是私人产品,而所谓公共产品是指增加一个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同时减少其他人对该物品消费可能性的一类物品,其中公共产品还可以细分为纯公共产品和混合产品②。从生产者的角度来看,在不拥挤的情况下对混合产品的消费不排斥和妨碍他人对该类产品的同时享用,也不会减少他人消费该类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外部性,如某住宅小区整体环境的改善,不仅可增加该小区居民的福利,也可提升整个城市的环境水平,甚至惠及外来旅游者。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统一实施的社会化、专业化管理,其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通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包括的内容可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属于公共产品中的混合产品,具有非竞争属性、排他属性、社区性、非排他属性等四个属性。第一,城市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所包含的内容大多是为小区提供的公共服务,在城市小区居民尚未达到饱和之前,增加一位业主并不会影响其他业主获取小区物业提供的服务,也就是说多一个业主并不会增加边际服务成本,即具有非竞争性。第二,由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大部分服务是可以建立方便可行的收费机制的,业主可以购买小区的物业服务,即由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大部分服务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例如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能够方便地将拒绝支付供水、供暖费的业主排除在这些服务的范围之外。第三,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与其他混合产品最大的不同在于其社区属性,也就是说,在其受益范围即小区内,具有非排他性,即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受益对象是住宅小区内的业主,例如,一个小区的绿化与垃圾处理通常只对该小区内的居民具有非排他性,但超出该小区范围就具有排他性,因为非该小区业主不能享受该小区绿化与垃圾处理带来的好处。关于物业管理的这个属性,为了与之前的“排他性”相区别,本文将其称之为社区属性。第四,物业管理企业为社区范围之内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具有非排他属性。例如社区排水管道的改造会使得所有业主受益,但当改造费用需要由业主支付时,肯定会有部分业主拒绝支付其应承担的相应的改造费用,而这部分拒绝支付改造费用的业主却仍可以享受社区排水管道改造后带来的好处,此即“搭便车”现象。

二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现状

(1)物业管理规模不断扩大近十几年来,我国的城市住宅小区已初步建立起了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格局,并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而进入了快速发展期。截至2012年,我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营收值已达到25734.8万元,同比增长10.2%。物业服务百强企业物业服务费收入占各类物业服务费总收入的54.9%;商业物业、办公物业和其他类型物业在物业服务费收入的占比均有小幅提升,同比分别增加1.1、0.4、0.9个百分点。目前,全国物业管理覆盖面已占物业总量的38%,经济发达的城市已达50%以上,深圳等一线城市已超过95%。(2)物业管理法律框架初步形成原国家建设部于1994年颁布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该《办法》首次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制度。随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物业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如深圳率先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开创了物业管理地方立法的先河。1998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该《通知》系统地提出了要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新体制。2003年6月8号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物业管理正式进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2007年8月国务院颁布经重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新《条例》对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做了进一步的强调。

2.问题

(1)服务质量差,治安状况差,乱收费现象严重首先,在服务质量方面,据《中国房地产报告》引述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与购房有关的问题中,95%的消费者最关心的是物业管理问题;在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满意程度调查方面,41%的被访者表示“非常不满意”,22%的被访者表示“不满意”,12%的被访者表示“比较满意”,2%的被访者表示“非常满意”。上述数据表明,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满意程度较低。目前,物业管理企业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这三项服务均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虽然有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的这三项服务工作做得较好,但是更多的物业管理企业连售房时承诺的最基本的公共服务也不能兑现:公用楼梯、道路、绿地无人清扫;垃圾遍地、下水堵塞、污水漫溢、臭气熏天亦无人过问。其次,小区治安状况差是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最为担忧的问题之一。小区居民家被撬,自行车、摩托车、甚至汽车被盗案件时有发生。有的小区大门口处的门卫形同虚设,小偷可以长驱直入;有的小区雇佣退休工人看楼护院,虽臂缠袖章坐在楼道前,但实为聋子耳朵,无济于事;有的小区虽然组织了巡逻队日夜巡逻,但仍难保小区的安全。再次,在物业收费方面,由于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地位不对等,导致有些物业管理者乱设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从而使居民不堪重负,怨声载道。例如,据《大同日报》报道,大同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每年受理的价格举报、咨询中房地产及物业管理乱收费问题占43%,位居第一。(2)市场化程度低,经营模式单一目前,我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一般均与房地产开发商存在着密切关系,大多数物业管理企业或是由房地产开发商自己组建,或是由房地产开发商直接委托。这使得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性,剥夺了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权利和契约自由。也就是说,一个物业管理企业一旦开始管理某个小区,别的物业管理企业就再也没有机会或是很难再进入该小区从事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3)业主委员会或无或涣散,无力制约物业管理企业目前,我国大多数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为或无或涣散的状态,这使得业主无力制约物业管理企业的任何行为。而业主委员会或无或涣散的原因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来看,《物业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但并无任何硬性的程序性规定。由于小区业主的松散性,使其很难自主产生业主委员会,而由此导致的后果是广大业主不可能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进而不能对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另一方面从业主委员会的存在及发展来看,业主委员会的运转需要自筹活动经费、自建管理制度、自找办公地点。由于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转缺乏强制性的相关规定,致使截至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小区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即使少数小区已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其运转亦处于松散状态,不能有效地开展活动,说其有如形同虚设亦不为过。以武汉市江岸区岔马路金洲花园小区为例,由于收费不到位及人员流动问题,业主委员会于2005年成立后仅维持两年便于2007年解散。在业主委员会或无或涣散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几乎处于不受任何监督与制约的状态,而缺乏监督与制约的后果是物业管理公司即使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严重的问题,其亦不会被追责。

3.物业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1)相关政策法规滞后我国物业管理实践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经开始,而与之相比我国的物业管理立法却明显滞后。自深圳于1981年成立第一家物业公司到1994年我国第一部地方性物业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中间竟有13年地方法规的空白期。目前,在全国范围内调整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效力较高的是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但其作为一部基本法,原则性的规定要多于可操作性的规范,这使得对物业管理的规范更多地依赖其他行政法规等。在地方法规层面,为配合国家层面物业管理相关法律的实施,许多地区结合本地情况出台了本地关于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但由于各地物业管理发展状况不一及立法者对物业管理理解的不同,致使各地制定出来的地方物业管理法规与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上不相一致,如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活动都是代表性的、程序性的,其法律结果直接归属于业主本人,换句话说小区的业主拒不根据合同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时,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不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从立法角度看,业主委员会并不属于社团法人。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却规定业主委员会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成为社团法人。中央与地方法规相互矛盾不仅破坏了我国物业管理法制的统一性,也是导致我国物业管理领域乱象频仍的原因之一。

(2)业主尚未树立购买物业服务的观念,在认识上存在较大误区一方面,虽然《物业管理条例》已颁布和实施多年,但某些业主并没有树立起“购买服务”的意识,致使拖交、拒交物业费的现象十分普遍。另外,《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权责范围,致使本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房屋质量问题归咎于物业管理企业,部分业主并未认清各种管理矛盾的责任主体,常常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另一方面,从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非排他属性来看,不能因为某些业主“不需要”某些物业服务,如小区整体绿化、治安等物业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就可将其排除在物业服务范围之外。由于“不需要”某些物业服务的业主虽然拒交相应的费用但仍享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相应服务,就会使得“需要”某些物业服务的业主支付的物业费不足以弥补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小区物业服务产生的成本,于是,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就可能达不到业主的要求,从而引起业主的不满,进而可能因此更进一步地加剧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费的难度。因此,业主尚未树立购买物业服务的观念,是导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对策

1.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界定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完善我国物业管理法律体系,是理顺目前物业管理领域各种关系、处理好各种纠纷的根本途径。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涉及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应由中央直接立法;第二,在涉及物业管理领域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应对住宅小区管理中房地产开发商的权限、业主的权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运作、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与义务等问题作出明确界定;第三,要尊重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意思自治,在相关法规的调整下,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最终须依据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法》的框架下厘清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此,小区的物业管理才能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2.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企业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培育和完善物业管理市场的微观经济主体缺乏竞争机制、物业管理市场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起来,是当前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成效差的原因之一。因此,解决物业管理领域的乱象,最根本的就是在完善法规的前提下,改变这种市场竞争程度不够的垄断现状,以竞争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提高。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第一,要推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评审制度,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准入门槛,例如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格认证管理、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定期考评;第二,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明确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基本要求和操作程序,以使参与者有章可循。

四结论

小区物业合同范文第4篇

居住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物业管理,作为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个新兴名词,在时间的流逝中,悄然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

并逐渐成为了一个家喻户晓的行业。物业管理不仅关系着居民的正常生活,更关系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壮大。因此,国家自九十年代以来,不断加强相关

方面的立法和完善工作。

一、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现状

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国的物业管理现状随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而呈现欣欣向荣之势。

二、铜仁市是本次调查的必然选择

铜仁地处中国贵州东南门户,各个区县经济发展速度各不相同。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铜仁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经济实力不断提高。铜仁的社会发展现状在一定程度上,能较准确地反映出铜仁地区物业管理的发展状况。因此,在决定拟制此次社会调查活动并制作了调查所需相关资料后,我选择了铜仁市作为了本次寒假社会调查报告的实践基地。本次社会调查活动问卷调查范围主要以铜仁市物业管理现状为题,采用抽样调查方式进行上门问卷填写.

在各位同学与广大市民的帮助和配合下,经过近20天的努力,我终于完成了本次实践调查任务的主要工作(问卷填写)。在完成问卷工作后,我现对问卷进行总结和归纳,终于得出了铜仁市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现状的一些简单的信息。

三、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物业管理主体方面的缺陷

1、物业覆盖率低,从业人员比例少,物业企业规模小,但发展较快。目前,铜仁市基本上在每个区县都相继建立起新兴的居民住宅小区,但是,在铜仁主城区分布较广泛,而各区县发展较慢仅仅在设施完备的新建居民小区才建立起物业管理服务,且为数不多。

2、专业性物业管理企业比例较大,但是仍需要相当部分的专业性企业。物业管理公司大都是专业性的,但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非专业性企业。

3、小区业主大会的召开或定期召开现状令人担忧,业主缺乏对自己参加业主大会、行使相关权利的合理认识。

4、尚有相当比例的小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成立和召开业主委员会,有些公民缺乏权利意识。在召开业主大会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组成和召开业主委员会。

(二)物业管理合同及其违约责任追究

物业管理合同是业主集体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的关于经营特定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协议。因此,它是物管公司与业主之间发生法律关系的前提。

在签定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后,涉及的问题就是该合同的履行。

首先,在合同履行方面,从调查来看,铜仁市的居民住宅小区物管合同的履行情况问题相当严重。

其次,对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面,缺乏较统一性。

再次,在小区发生仅仅安全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情况后,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及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最后,对居民小区内公共设施出租的决定权等方面;

(三)、居民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评价

在本次调查问卷结束后,被调查者提出了一些总结和评价:见下表:

(小区安全、绿化、卫生等管理评价):

总结评价

很好 好 一般 不好

比例 15.2% 42.4 39.4% 23%

(对所在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总体评价):

总结评价 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

比例 15.2% 42.4% 27.3% 15.1%

(四)对发展和完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建议

上述调查分析,发现了普遍存在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方面的现实问题,但是必须认识到上述认识的局限性。我试从上述问题出发,提出自己关于发展和完善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建议。

1、积极促进物业管理市场性。实现对专业性物业管理公司的宏观调控,极力解决目前存在的物业覆盖率低,从业人员比例少,物业企业规模小的问题。放开政府管制之手,大力将市场引进物业管理行业。

2、完善法律程序,实现物业管理定价的法律化。正确解决物业服务收费水平低、收费率低,代收代缴垫支多,个别管理部门乱收费,导致企业亏损严重等问题。合理规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缴纳和比例。避免在实际中乱收费和收费不到位等问题。

3、加强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法制宣传,提高小区业主法律和权利意识。

4、促进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等业主权力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建立起合理的行使权利机构,以及时和迅速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责任。

小区物业合同范文第5篇

一、××县物业管理的难点表现

(一)观念落后,意识淡薄,物业管理运作的大环境尚未形成实行物业管理是住房制度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任何新生事物起步都需要广泛宣传引导,人们正确地去认识。目前,对物业管理宣传的力度不够,人们对物业管理的基本概念、内涵、性质、原则、作用知之甚少,甚至产生种种误解和错误认识。人们的观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福利型的管理模式,不能接受物业管理提供的有偿服务。

(二)各自为政,条块分割,健康有序的物业管理局面尚未形成目前我县物业管理的类型有三类:专门成立的物业公司(xx县物业中心)、开发企业派生的物业公司(如:兴隆物业公司、常顺物业公司、昌盛物业公司、华瑞物业公司、华能物业公司龟龙林物业公司等)、各单位自行管理的队伍(如县水利局、国税局、发改委、兴隆山管理局家属楼的管理等),显然,还没有形成开放式的物业管理竞争机制,直接影响了物业管理的质量和健康有序物业市场的发展。

(三)地方性政策不配套,使物业管理难以步入正轨随着《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县只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意见,从实际情况而言,政府、职能部门、物业公司、业主之间的责、权、利不清,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常常出现矛盾和纠纷。同时政府缺乏对物业管理发展的扶持政策,使我县物业管理一开始就陷入困境,影响了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四)建管分离,物业管理启动资金难以落实由于建管脱节,给新建住宅小区开发物业管理埋下了许多隐患。开发商只考虑建设,很少考虑日后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启动资金以及维护,管理资金无法落实。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开发小区应提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小区物业管理的启动资金,但在我县缺乏相应配套政策和力度而无法落实。旧住宅小区包括安居工程住宅小区,配套及设施不全,房屋设备超期服役,维修任务相当繁重,恰好这类住宅小区在计划经济时期建设单位和开发单位无这项费用预留,在这种情况下开展物业管理更是难上加难。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户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其缴纳比例为:住宅为售房款的3%,非住宅为售房款的6%,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基金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的比例提取。目前全县共有住宅楼面积约100万平方米,其中县物业中心托管面积约17万平方米,各开发公司下属物业公司托管面积约30万平方米,其余约50多万平方米的房产属于自管或没人管理状态,都没有按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提取相应的维修基金,致使建成后十年以上的房屋屋面出现渗漏、下水管道阻塞、破裂等现象无资金维修,也没有物业公司接收托管。

(五)收费低,收费难使物业管理举步维艰

《××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批准的收费标准,仅达到小区公共卫生、绿化,保安等项目基本管理服务所需的费用标准,维护维修资金无着落,作为企业化的物业企业要自负盈亏,势必影响其服务质量和水平,对业主提出的一些服务需求特别是诸如屋面修复、下水疏通、化粪池清理等问题想满足也力不从心,无非将增加两者之间的矛盾。受住户观念、经济发展特别是居民收入低下等因素的影响,收取物业管理费十分困难,成为困扰物业管理企业实现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的最大障碍。从我县实际情况来看,物业管理费的收缴率仅在6o%左右。

二、要着重处理好几个关系

物业管理说起来很简单,就是“受委托、按合同、有偿服务’’。但这十个字,做起来就不那么简单。因为它涉及到许多复杂的社会关系。只有理顺这些关系,才能使物业管理有序推行。

(一)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都是物业管理关系中的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物业有终身管理权,物业公司具有终身服务权,双方互为依存,缺一不可。在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中,共同管理着同一物业,这就决定了他们之间是有一定的法律和经济关系。两者之间是平等的,其权利和义务由法律、合同约定。相互之间是一种提供服务与购买服务的关系,而且还是一种相互选择、自愿成交的关系。物业公司要履行业主委员会赋予的管理责任,提供统一专业化的周到服务;业主委员会要以主人翁的身份参与管理,监督管理,决策管理。把两者结合起来,就是物业管理的新体制、新关系,这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物业管理的一大特点。

在物业管理实际运作中,物业公司应当如何摆正自己的位置,正确处理好服务与管理的关系?一是对业主的各类服务需求,应当尽职尽责,热情周到地为业主排忧解难,真正树立起“业主需要,我要做好”服务观念;二是对个别业主违规违章行为,则应依据法规、合同、公约等的约定,大胆地认真地管理,以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和公共设备设施的完好无损;使业主的物业得到保值增值。

(二)业主与业主的关系

“远亲不如近邻”这一古训,突出了在邻里关系户中统一大于对立的一面,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因毗连物业引发的邻里纠纷,又表现出矛盾大于统一的一面。

成百上千个家庭同住一个小区,共同使用许多公用设施设备,如道路、外墙、屋顶、绿化、环境等,但相互间由于许多主客观原因又疏于直接交往,这就需要物业公司去组织协调,要帮助所有业主形成一个共同遵守的业主公约,还要组织业主参加多种联谊活动,促进睦邻关系的形成,生活小事相互照应,管理大事共同决策。这样,“远亲不如近邻”的古训就会大放祥光,和睦融洽、相互关心、欢快舒畅的邻里关系就会形成。这种“详和”的邻里关系,必须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来为其创造。

(三)有关部门与物业公司的关系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住宅小区是各相关部门综合服务的对象,应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如房屋建筑质量方面的业务,应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职能;房屋产权方面的业务,属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服务项目收费和收费标准方面的业务,属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业务,属辖区派出所的管理职能;水电暖方面的业务,属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这些部门都是服务性的,都应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按规定入户抄表,计量收费,不应将滴、冒、跑、漏等的损耗,都分摊到业主的身上,这种分摊是违背国家政策的,业主应该抵制,不应把怨言和责任转嫁到物业公司,而应与物业公司配合起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扼制垄断行业的违法行为。水电暖等相关部门,如要让物业公司为其代收费用,须出具国家规定的委托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否则物业公司无权为其服务。

(四)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与物业公司的关系

随着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政府对物业管理的职能就是依法行政,就是立法、监督、协调、检查、指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只能做裁判员,对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要按其双方签订的合同吹哨子,谁犯规罚谁。这样物业公司的管理水平才可以提高,业主的观念才可能转变,物业管理市场才可能形成,进而发展产业,增加效益,政府和企业也都将同时受益。××县物业管理所作为房地产管理的一个职能部门,应依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全县物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全面负责本县区域内各物业公司的审查、备案并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依法归集并合理使用房屋维修基金;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住宅主管部门的标准和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负责业主对物业公司创造质量投诉的调解处理;政企分离,脱开与县物业中心上下级关系,对物业中心的体制进行改制,使其自主经营,自主发展。

三、××县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的对策

鉴于我县物业管理的现状和诸多问题,如何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目前已成为从政府到居民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那么,究竟如何引导物业管理工作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关键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尽快完善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用法制规范人们的行为。从深圳、xx、大连等城市的经验来看,自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出台后,这些城市结合实际先后出台物业管理的一系列地方性配套法规,极大地推动了当地物业管理的发展。

××市在2002年出台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但作为县区地域,借鉴实施毕竟不太切合我县实际,因此,应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前提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尽快出台××县物业管理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同时,从体制上给予理顺,从政策上给予支持,特别是对未提留维修基金和未纳入物业管理的已售公有住房,政府应以宏观调控手段加以调控,对新建商品房维修基金的归集,应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按比例缴纳,对不按规定缴纳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施工许可证》,使我县物业管理工作逐步纳入轨道。

(二)加大宣传力度,引导观念转变

物业管理在我县做为新兴行业,目前人们对其了解甚少,能够正确地理解、认识和支持的更少。这同舆论宣传不到位有直接的关系。人民群众对物业管理的接受和支持,是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社会基础。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和居民广泛地宣传物业管理,介绍国内外物业管理的先进经验,报道物业管理的进展,使更多的人了解、支持、关心物业管理,参与和推进物业管理。房管部门和物业公司要深入小区,面向住户,利用挂横幅、发传单、树宣传牌、设立咨询点等方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使广大居民认识到物业管理是为广大居民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使居住区的环境和各种配套设施保持完好,使房屋保值、增值。引导住户转变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无偿服务的旧观念,树立起花钱买服务的新观念,养成自觉交费的习惯,共建管理有序、和睦文明、环境幽雅的住宅小区。

(三)理顺管理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政府应出台办法和措施,理顺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与公安、交通、市政、环卫等职能部门和产权单位、居委会的关系,使物业管理真正实现对住宅小区的综合性、专业化统一管理,克服服务多头管理,互相扯皮的弊端,加快物业管理企业化、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进程。完善物业管理监督约束机制。业主和物业企业应双向选择,平等协商,双方应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这样,才能使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得到有效的监督,才能发挥业主委员会对小区住户的宣传、解释、协调作用,才能要求业主遵守规章,履行义务,才能切实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提高服务管理质量,既是党和政府一再强调和要求的,也是广大群众的实际需求。物业管理是一种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型的管理,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才能使管理上档次、上水平。首先,物业管理人员要树立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物业工作事无巨细,服务时间不分昼夜,服务空间不受限制,物业员工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住户服务的思想,恪守“住户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以优良的服务,满足住户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精神需求,让住户体会到花钱买服务所带来的方便和实惠。其次,健全小区的管理制度。包括报修制度、承诺服务制度、物业人员的考核奖罚制度、文明优质服务制度等,用制度规范物业人员的行为,用服务调查来监督物业人员的表现,用奖惩实施调动物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再次,加强业务技能学习和培养。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建立良好的专业队伍,以此赢得住户和社会的认可。

(五)拓宽经费渠道,培育造血机能

小区物业合同范文第6篇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将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知时进行调整。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的产权人指小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按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和购买安居楼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应近按有关规定负担产权人交费项目。

物业管理单位受委托收取房屋租金的,应将怕收房屋租金抵减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产权人交纳的费用,不得重复收费。

普通住宅(甲类、乙类和一般住宅)与高档住宅的界定,按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一栋楼属多家产权的,产权人应每年交付中修费;属一家产权的,产权人可每年交付中修费,也可在发生时按修缮定额结算。

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大修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年收取大修费,大修费中更新改造费和一般大修费各占50%;产权人未委托而发生大修项目时可按修缮定额结算。

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大、中修费用的管理,应按每栋楼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被评为部、市级优秀管理居住小工的,在有效期限内(两年)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5%,可调整的项目为:(1)保洁费;(2)保安费;(3)小修费;(4)公共设施维修费;(5)管理费。

第八条居住小区内配套用房,属公益性的(如学校、医院等),产权人、使用人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交费。属经营性的,视其需要提供的劳务及使用公共设施的程度,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协商议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物业管理部位应当按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并将各项费用的年收支情况同时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所签服务合同要求追偿。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制裁的内容相同的费用和项目。

对于物价部门已规定统一价格(收费标准)的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统一价格(收费标准)执行或代收。

劳动部门收取的电梯验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涉)字[1998]第170号文件规定执行,由产权人交纳。

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7]第186号文件规定,每户每年21元的产权人交纳。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中不含营业税。凡按国家有关规定需交纳营业税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加应纳税金向产权人收取。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对备案的收费项目,物价部门有权对项目设置不合理、标准过高的收费作出停止收费、降低标准化的决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合的;

(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六)其它不执行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本办法之彰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物业费收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条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小区物业合同范文第7篇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本合同项下的停车位(以下称本停车位)由乙方有偿使用,乙方保证交纳相关费用并按要求使用本停车位。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停车位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兹信守。

第一条、本停车位位置及面积

本停车位位于常德市朝阳路紫河湾小区(以下简称本小区) ___位号码以开发商排序为准)

该车位长 米,宽 米,左侧为停车位/墙体/其他: ,右侧为停车位/墙体/其他: ,适于停放车辆类型为小轿车。甲方应确保本停车位处于适租状态。

第二条、租赁期限

乙方租用本停车位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本停车位租赁费后,甲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前,将本停车位交予乙方使用。

第三条、本停车位的租赁费及物业管理费

1、车位租赁费

(1)金额

乙方租赁本停车位每 壹 年应向甲方支付租赁费为人民币 元(小写RMB 元)该租赁费包含/不包含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停车管理费。

(2)交付期限及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全额交付本年度的本停车位租赁费,下一年度的租赁费为每年度周期开始的首月5日前交付。

2、物业管理

(1)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本停车位管理费由甲方/乙方承担,费用标准为每 壹 年 元。承担本停车位管理费的一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费用,否则,发生任何纠纷及后果应由费用承担方负责。

(2)乙方同意,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车库场地(不包括本合同项下车位)负有保洁、维修保养、秩序、线路指引标志等物业管理责任,遵照本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执行。如因发生争议而需要甲方予以协调,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予以处理,确保本停车位处于适租状态。

第四条、本停车位的使用

1、乙方不得更改本停车位用途。乙方使用本停车位应当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停车场的相关规定,该等规定乙方有义务自行了解。

2、乙方已考察本停车位,乙方保证所停车辆不超过车位空间限额的长、宽、高,以及停车场地面承受压力要求,停放车辆的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本停车位面积,并保证不妨碍相邻车位的使用,以符合停车位的要求。

3、乙方停放的车辆内不得有人、生物留置。乙方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等违反国家规定的物品,不得存放任何易腐烂性物品。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对认为可疑的车辆进行检查,乙方应当协助检查,不得阻挠。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停车位转租、转借任何第三人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应当按物业管理单位规定的进出时间使用车位,乙方车辆在进入停车场后应当立即停放于本停车位,不得造成道路或通道堵塞。

6、乙方离开车辆时应尽到包括锁好防盗锁、关闭电路、锁好门窗等谨慎检查义务;车内物品丢失责任,与甲方无关;但乙方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甲方应证实乙方为车位合法租赁方。

7、乙方不得在停车场内乱扔废弃物,有义务对因油品泄露、强酸强碱等原因导致车位污损进行清洁、维修;乙方不得将漏油车辆开进停车场。

第五条、双方责任

1、乙方在停车场内所受损失,乙方应当自行向造成损害的他方索赔。

2、乙方停车位的使用及其车辆进出停车场、停车位或其停放,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乙方原因造成他方损害,乙方应当赔偿。

第六条、保险

乙方应当为在本停车位停放的车辆,自行投保包括车辆盗抢险等保险。甲方无义务对本停车位及地上停放车辆投保。

第七条、续用

本合同使用期限届满前,乙方如欲继续使用,应当在届满前十日向甲方提出,双方另行签订车位租赁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本停车位或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使用本停车位的,每日应当承担本停车位月租赁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达十五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返还未使用期间的车位租赁费,同时,甲方应按应返还的车位租赁费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2、乙方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交纳任何一项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应交纳款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达十五日,仍未全额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位。

(2)因乙方原因合同解除的,乙方并应当承担本车位租赁费总额5%的违约赔偿金。

(3)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有关规章、制度的约定及操作规程停放车辆,对于任何不符合本合同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停放车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如逾期乙方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条、免责条款

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战争等自然灾害或政府决策导致该停车场丧失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该车位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3、其他约定: .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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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合同范文第8篇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本合同项下的停车位以下称本停车位由乙方有偿使用,乙方保证交纳相关费用并按要求使用本停车位。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停车位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兹信守。

第一条、本停车位位置及面积

本停车位位于 __ 市 __ 路 x 号 __ 小区(以下简称本小区) 停车位(车位号码以开发商排序为准)。 该车位长 米,宽 米,左侧为停车位/墙体/其他: ,右侧为停车位/墙体/其他: 适于停放车辆类型为小轿车。甲方应确保本停车位处于适租状态。

第二条、租赁期限 乙方租用本停车位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本停车位租赁费后,甲方同意于 年 月日前,将本停车位交予乙方使用。

第三条、本停车位的租赁费及物业管理费

1、车位租赁费

(1)金额 乙方租赁本停车位每 壹 年应向甲方支付租赁费为人民币元(小写 rmb 元)。该租赁费包含/不包含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停车管理费。

(2)交付期限及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全额交付本年度的本停车位租赁费,下一年度的租赁费为每年度周期开始的首月 5 日前交付。

2、物业管理

(1)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本停车位管理费由甲方/乙方承担,费用标准为每 壹 年 元。承担本停车位管理费的一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费用,否则,发生任何纠纷及后果应由费用承担方负责。

(2)乙方同意,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车库场地(不包括本合同项下车位)负有保洁、维修保养、秩序、线路指引标志等物业管理责任,遵照本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执行。如因发生争议而需要甲方予以协调,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予以处理,确保本停车位处于适租状态。

第四条、本停车位的使用

1、乙方不得更改本停车位用途。乙方使用本停车位应当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停车场的相关规定,该等规定乙方有义务自行了解。

2、乙方已考察本停车位,乙方保证所停车辆不超过车位空间限额的长、宽、高,以及停车场地面承受压力要求,停放车辆的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本停车位面积,并保证不妨碍相邻车位的使用,以符合停车位的要求。

3、乙方停放的车辆内不得有人、生物留置。乙方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等违反国家规定的物品,不得存放任何易腐烂性物品。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对认为可疑的车辆进行检查,乙方应当协助检查,不得阻挠。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停车位转租、转借任何第三人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应当按物业管理单位规定的进出时间使用车位,乙方车辆在进入停车场后应当立即停放于本停车位,不得造成道路或通道堵塞。

6、乙方离开车辆时应尽到包括锁好防盗锁、关闭电路、锁好门窗等谨慎检查义务;车内物品丢失责任,与甲方无关;但乙方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甲方应证实乙方为车位合法租赁方。

7、乙方不得在停车场内乱扔废弃物,有义务对因油品泄露、强酸强碱等原因导致车位污损进行清洁、维修;乙方不得将漏油车辆开进停车场。

第五条、双方责任

1、乙方在停车场内所受损失,乙方应当自行向造成损害的他方索赔。

2、乙方停车位的使用及其车辆进出停车场、停车位或其停放,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乙方原因造成他方损害,乙方应当赔偿。

第六条、保险 乙方应当为在本停车位停放的车辆,自行投保包括车辆盗抢险等保险。甲方无义务对本停车位及地上停放车辆投保。

第七条、续用 本合同使用期限届满前,乙方如欲继续使用,应当在届满前十日向甲方提出,双方另行签订车位租赁合同。

第八条、购买

(1)本合同使用期限内,甲方有权出售本停车场或停车位。

(2)甲方出售本停车位的,甲方应当至少提前 10 日将出售价格及付款要求等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本停车位优先购买权。乙方应当自甲方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答复甲方是否同意按甲方通知的要求购买本停车位,乙方不同意购买或逾期未答复或逾期未明确答复同意按甲方通知要求购买的,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有权另行出售本停车位。

(3)乙方放弃其本停车位优先购买权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当立即交还本停车位,甲方应当无息退还未发生的本停车位租赁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本停车位或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使用本停车位的,每日应当承担本停车位月租赁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达十五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返还未使用期间的车位租赁费,同时,甲方应按应返还的车位租赁费的 5%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2、乙方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交纳任何一项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应交纳款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达十五日,仍未全额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位。

2因乙方原因合同解除的,乙方并应当承担本车位租赁费总额 5%的违约赔偿金。

3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有关规章、制度的约定及操作规程停放车辆,对于任何不符合本合同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停放车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如逾期乙方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条、免责条款 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战争等自然灾害或政府决策导致该停车场丧失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该车位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3、其他约定: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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