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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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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合同范文第1篇

我同事伪造了一份假借条,内容是我向其借了10万元,并向法院要求我还钱。后通过笔迹鉴定,证明借条上我的个人签名是伪造的。请问,他是否涉嫌诈骗罪?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检察院有关批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由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307条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法制文萃报》)

读者问:

我和丈夫结婚后,一直和公公婆婆共同生活,平时由我们照顾两位老人。去年我丈夫去世,公公婆婆要求我继续和他们生活。最近公公也去世了,我本无意于老人的财产,但丈夫的兄弟姐妹对我处处设防,担心我侵占老人的财产,还怂恿婆婆将我赶出家门。请问,对于公公的财产,我依法是否有权继承?我儿子是否有继承的份额?

律师解答:

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即你的儿子享有你丈夫的继承份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您和儿子有权继承您公公的遗产。

(摘自《上海法治报》)

读者问:

我最近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对工资待遇比较满意,但对方说目前该岗位只需要一个短期的员工,因此合同期只有半年,试用期1个月。这是我第一次听说劳动合同只签半年的情况。请问律师,劳动合同是否有最短期限的规定?半年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律师解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劳动合同法》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未限制,公司与你签订半年劳动合同并约定一个月试用期是合法有效的。

(摘自《上海法治报》)

读者问:

张某近日去世,未立遗嘱,留有一处房产。张某的老伴还在世,此外有一子两女,其中一个儿子已故,留有一个女儿(即张某的孙女)。请问,这处房产具体应如何分配?各继承人的份额是多少?孙女是否有继承权?

律师解答:

张某死亡后,如没有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且房产又是张某一人所有,则其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按均等份额进行遗产分配。

另根据“代位继承”的有关规定,继承人(张某的儿子)先于被继承人张某死亡,则张某的孙女应该享有代位继承权。

继承合同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律;公证;财产;继承;遗嘱

公证活动是一个国家在法律框架内提出的司法规范性活动,公证活动是否严谨真实直接影响着公众对公证活动公信力的大小,只有全方位地对公证活动的内容从法律层面进行保证并规范执行行为才能够切实保证公证活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现阶段我国的公证内容很多,继承、合同和财产分割是其中极为重要的公证行为,是在当事人申请的基础上由公证机关对其相关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展开的审查活动,对于家庭的和睦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以下笔者将针对相关内容展开论述。

一、基于法律之下的继承公证内容论述

(一)继承公证的概念

继承指的是当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或者真实死亡之后,遵照特定法律的相关规定,按照一定的法律流程实现对公民生前财产的一种定向转移,继承人为财产的接收者。国家之所以确立继承制度就是为了赋予财产由被继承者转移到继承者这一行为的合法性,而继承公证则是为了对继承行为合法性与真实性的一种证明,在进行继承公证时,应当按照我国的《继承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继承行为采取公证措施,同时需要为做出的公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继承公证在实践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1.对遗产分割协议合法性的认定

在财产继承中存在着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为解决财产的分割问题就需要签订相关的分割协议,而财产分割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也需要进行公证,公证活动既可以在继承人所在地进行也可以在遗产所在地进行。当事人自身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和公证处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都应当在申请过程中由当事人进行提交,公证机关则遵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协议中的内容进行审查,其中包括:协议中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达成一致,被分割的财产是否在被继承人合法处分的财产范畴中,是否属于继承人应当合法继承的财产范畴等,在完成了对协议中相关内容的全面审查后才可以出具公证书来对财产分割协议的合法性进行认定。

2.遗产分割与相关债务的实际处理

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要先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是否对外存在债务的事实认定,假如对外存在债务就可以先用遗产去偿还对外债务或者是先由继承人继承遗产然后再以各自继承的遗产的比例份额来对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进行确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外债务没有偿还完成的情况下,公证处是不会出具相关的公证书的。假如遗产没有相应的继承人或者法定的继承人主动放弃了继承权,那么农村居民的遗产归集体组织,城镇居民的遗产归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死者存在未偿还的遗产的应当由接受遗产的相关机构在遗产的范围内对其进行偿还。

二、基于法律之下的股权质押合同公证内容论述

(一)股权质押合同公证的概念

股权质押是法律问题研究中一个相对复杂的专业命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需要参考《物权法》《担保法》与《公司法》等相关的法律,所谓的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针对股权质押合同所做的公证需要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公证人员在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与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秉承着公正客观的理念对股权质押合同进行真实性和发行方面的审查与公证。

(二)对股权质押合同真实性的审查公证

对股权质押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公证主要从两方面着手,分别是合同当事人与合同标的。对合同当事人真实性的审查主要是对当事人主体资格、提交的证明资料与合同签订者权限的审查。在股权质押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为出质人,一方当事人为质权人,如果股权质押是由于借贷关系而产生的,那么质权人通常也是债权人,出质人可能是债务人也可是第三人。在具体的审查公证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应当以当事人提供的借贷主合同中规定的内容为依据;第二,对当事人是否真实存在的判断应当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资质类证明材料的审查实现;第三,对公司法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判断应当通过对签订合同或者申办公证的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与授权文件等资料进行审查实现。在对合同标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公证时,应当明确合同中的标的就是股权,在具体的审查过程中,对合同中标的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公证需要划分为不同的途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通过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备案登记的股东名册进行真实性的审查,而对于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通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的登记信息为准进行审查公证。

(三)对股权质押合同合法性的审查公证

对股权质押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公证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股权质押合同是担保合同和从合同。从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的,也就是说股权质押合同不能够单独存在,主合同存在且生效,从合同才能够有效成立,对股权质押合同的合法性的审查公证应当重点从主合同内容与形式着手。第二,合同中的明确出质的股权应当是在法律许可的出质范围内。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权质押除了《公司法》中对相关人员转让股权提出了时间与数额的限定之外,其他的股权转让并没有严格的限制,可以直接参考市场交易状况;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质押是需要通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现的;而国有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质押是需要经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批准的。

三、基于法律之下的婚前财产公证内容论述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

所谓的婚前财产公证指的是由公证机构对夫妻双方二人在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和所欠债务或者婚后两人的共同财产与所欠债务的权利归属与范畴等相关问题所达成的协定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加以证明所实施的活动。之所以要采取婚前财产公证,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借助于具有权威性的公证活动来对相关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确认,并且对夫妻双方二人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合法的规范,这一制度的存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将夫妻之间可能产生的财产方面的纠纷在婚姻关系的开始予以消除。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公证主要有两种形式,分别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夫妻两人达成协议并办理财产公证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达成协议并办理财产公证,当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产生了纠纷,婚前财产公证就能够充当证据有效解决纠纷。当夫妻二人的婚姻关系处于破裂边缘,要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夫妻二人前述的财产公证书就可以成为其在财产划分时的重要依据。

(二)婚前财产公证在实践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继承合同范文第3篇

您好!我叔叔50多岁,一辈子光棍一人,身体一直很好,可以照顾自己。但是几个月前,他因车祸而死亡,我作为他侄子,又是他唯一的亲人,就把他的后事办了。前几天,我把村里他那两间破房子扒了,打算在我叔的宅基地上建一处新房,可镇土地所等有关单位出面阻止我建房,我说这是俺叔的老宅子,我有继承权,可他们说农村宅基地不可以继承。请问,他们说的对吗?

胶州 王广生

王广生:

您好!你所提及的宅基地继承实际上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特殊的财产”。首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第二,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据此,农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遗产,故不可以继承。但是,存在特殊情况,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继承将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而你已经扒掉了你叔叔的旧房子,因此,你不能对其宅基地进行继承。

房产赠给妻子未过户,

离婚时可撤销赠与吗

律师:

您好!2007年6月,我与女友登记结婚。婚后,我们住进了我父母买给我的商品房内,该房产是2002年我父母出钱,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在市内购买的一套一百多平米的商品房,按揭一直是我父母在还。婚后我俩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是:该房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还约定,如果一方违背了夫妻双方忠实义务导致双方离婚,该方就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我俩的感情并未经受住时间的考验,前不久妻子向法院离婚,要求该房产归她所有。请问,这套房产一直都登记在我的名下,没有办理过户,我是否可以撤销当年与妻子的赠与协议?

烟台 李鑫

李鑫:

您好!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该房产是你父母出资并由父母按揭还款,且登记在你个人名下,应当认定为你的个人婚前财产。你与妻子签订的这份协议的内容是将房产的一半赠送给了自己的妻子,该协议的性质是赠与合同,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为你们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作为房产所有人你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在实际生活中,有关婚姻家庭内部事宜的协议,往往会涉及财产权属条款,而赠与合同又往往在有亲密关系或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签订。但合同法中没有就夫妻间的赠与问题特别规定,因此,类似协议的签订、生效、撤销、变更等,仍然适用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期不得怀孕”

属无效条款吗

律师:

您好!我朋友是位准妈妈,已经怀孕4个多月。几天前,她所工作的宾馆却告知她,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我朋友找到宾馆负责人,对方却拿出劳动合同,指出上面写到:“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员工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否则宾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负责人告诉我朋友,她违反了合同期内不得怀孕的规定,因此被解雇。我朋友很无奈,想问一下律师,合同里的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吗?

枣庄 张娜

张娜:

您好!宾馆与你朋友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的条款,虽然说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是自愿的,但这一条款客观上限制了你朋友的生育权,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因此合同无效,对你朋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宾馆不能基于此条款解除与你朋友的劳动合同。

小学生就餐被烫伤

饭店未尽注意义务应担责吗

律师:

您好!去年我们村小学组织六年级一批书法较好的学生到周围几个村子义务给村民写春联,中午村干部安排老师和学生到一家小饭店吃饭。吃饭期间,学生小波在卫生间门口被上楼送菜的饭店服务员碰上,烫伤了脖子,被送到医院治疗,住院35天。其间饭店仅给付了小波部分医药费而拒绝支付其他费用。现在小波父母欲将饭店店主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给付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合计20016元。请问律师,饭店应当承担责任吗?

菏泽 赵芳

赵芳:

继承合同范文第4篇

法律常识

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收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案例分析・

妻亡前夫争房产

以继子抚养权威胁

案例:楼先生和孙女士是半路夫妻。二人结婚时,孙女士有一个两岁的孩子。十二年后,孙女士得了癌症,没过多久就离开了人世。楼先生和养子相依为命,但孙女士前夫赵先生找上门来,声称要讨回自己的房产。楼先生知道赵先生有吃喝赌诸多劣迹,不适合抚养孩子,不愿意把房产给赵先生。

分析:首先,楼先生及孙女士的父母和儿子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如果楼先生要把房屋过户给孙女士的前夫,应当依法征求其他继承人的同意方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其次,楼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虽然楼先生系孩子的继父,但其同样享有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权利,法院应该按照有利于孩子的发展而作出判决。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法律热线・

公司应当承担医疗费吗?

我于2004年大学毕业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当时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去年,我因公负伤花费大量医疗费请求公司承担,公司以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公司正式职工为由拒绝承担医疗费,请问公司应当承担我的医疗费吗?

王 杰

王杰朋友:

公司应当承担你因公负伤而花费的医疗费。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你在该公司工作5年之久,尽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享受公司正式职工所享有的一切待遇,当然也包括工伤医疗待遇。至于如何赔偿,《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第3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第2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所以你在工作中因公负伤花费的医疗费,公司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房屋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年前,我购置的一处住房要被拆迁,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我把其中的一居室,在协议中划到了儿子陈涛的名下。现在,他们夫妻因感情不和正在闹离婚,儿媳提出要将此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问这样合理吗?

读者:陈 坤

陈坤读者:

继承合同范文第5篇

问:我因购买二手房交给卖方20万元的定金。后来房屋没买成,我想要回定金,但卖方坚持不退,我该如何处理?

答: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依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关于定金问题,《合同法》有明确规定,买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针对你的情况,具体要看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谁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您违约,定金就无法要回。

2、未经合伙人同意,负责人私赠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问:我与刘某于2009年合伙开办了一家超市,刘某负责超市的经营,我负责在外采购。三个月前,刘某为资助其亲戚章某,未经我同意,将超市里价值2万余元的货物赠送给了章某。我近日得知后,要求章某返还,章某却以其收取、占有货物已经多时,加之其并无过错且属善意,其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去核实是否经过我同意,赠与行为已经生效为由拒绝。请问:未经合伙人同意,负责人私赠财产的行为究竟是否有效?

答:《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刘某私自赠与的是经营中的货物,为共同共有。即刘某对经营以外的处分行为,必须经过你同意,否则,便侵犯了你对共有财产享有的同等权利。另外,就赠与合同而言,其生效具备的要件中明确规定,赠与人对赠与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有处分权。而刘某对赠与的货物并无独立的处分权,未经你同意也即表明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他私赠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再者,章某明知超市为你与刘某合伙开办,明知刘某的行为应当经过你的同意而置之不顾,明知此举会损害你的利益却仍然为之,当非“善意”。

3、租赁土地被征用后,土地使用权人能否获得补偿?

问:去年,我在城中村租了5亩地搞养殖,且签了一份租期为10年的合同,但是合同中没确定若国家征用土地该如何处理,且合同上只盖了村委会的章,没有村领导签字。今年年初,政府修路要占其中的3亩,村里却不承认这份合同了,说村领导没签字,合同无效,且由于是国家征用地,合同要自动终止,剩下的两亩我们也不能继续租了,请问,我该咋办?能否要求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偿?

答: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国家征用土地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你们是租赁方,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被征用,你们就有权利获得经济补偿。由于对方村委会无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建议你可先与村里协商,要求村委会从土地征用款里面给予你适当的经济补偿,协商不成再到人民法院。

4、借款人死亡,帐还能要回吗?

问:一年前,一朋友做生意找我借了二十万元钱,并打有一张借条。两个月后该朋友因意外事故死亡,其遗产已被其父亲、妻子、女儿继承,我现在急需用钱,找其父亲、妻子,他们却一直躲着不见。请问这借出去的二十万元还能要回吗?

答:《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另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综上,你可向你朋友的遗产继承人其父亲、妻子、女儿要求偿还借款,其父亲、妻子、女儿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你的二十万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其父亲、妻子、女儿不予偿还的,你可以向法院提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非婚生子女能够要求抚养费吗?

问:我与王某前年建立了恋爱关系,不久之后二人开始了同居生活,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我与王某非婚生下一女,女儿出生后,双方常常因生活的琐事吵架,关系逐渐恶化,于半年前分居。孩子由我抚养,王某一直不闻不问,向王某索要抚养费用未果。如果诉至法院的话,法院会支持吗?

答:《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没有过错,享有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未成年的、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权利。因你们的女儿年幼,您可作为女儿的法定人,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6、违章作业受伤可否享受工伤待遇?

问:今年8月,因为违章操作,我的一根手指不慎被机器绞断,我向工厂提出工伤申请。工厂的老板认为我是违章作业,后果自负,不予赔偿。请问我能请求工伤赔偿吗?

继承合同范文第6篇

(更新至2021年1月试题)

按照债的标的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D)。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表演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利性演出,(A)。A.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根据多数人一方主体各个当事人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情况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债可分为(A)。A.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B)。B.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B)。B.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D)。C.主债和从债

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D)。D.主债和从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胎儿(A)。A.没有继承权但应为其保留遗产份额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胎儿(A)。A.没有继承权但应为其保留遗产份额

古某欠王某二千元债务,同时古为王修理汽车,王应向古支付修理费三千元,在此情况下,古和王之间的债务可以适用(B)。B.抵销

甲为了不让乙当上先进工作者,在单位布置评选工作后,到处散布谣言,说乙生活作风有问题,从而使乙在评选先进工作者时受到影响,乙因受刺激生病住院,甲侵犯了乙的(C)。C.名誉权

甲为了不让乙当上先进工作者,在单位布置评选工作后,到处散布谣言,说乙生活作风有问题,从而使乙在评选先进工作者时受到影响,乙因受刺激生病住院,甲侵犯了乙的(C)。C.名誉权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由买方乙自提货物,交货时间为当年1月20日,合同订立后,甲于1月4日通知乙1月20日前提货,但乙一直未去提货。1月26日,标的物因不可抗力丢失,该损失应由(B)。B.买方乙承担

甲乙订立西瓜买卖合同,约定瓜熟之后由买方乙自己到瓜地摘瓜取货,但乙一直未去取货。西瓜因熟透而烂在地里,该损失应由(B)。B.买方乙承担

甲在木桶里养了一条毒蛇,一日外出,便将木桶盖紧,委托给乙看管,丙和丁到乙家里玩,当丙得知木桶里装着蛇时,好奇心起,趁乙不在时,不顾下的劝告,将木桶的盖子打开看蛇,结果丙被蛇咬伤。丙的受伤应由(D)。D.受害人丙自己负责

商标法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B)。B.10年

商标法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B)。B.10年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B)。B.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我国继承法规定处于优先接受继承的方式是(C)。C.遗赠扶养协议

我国继承法规定处于优先接受继承的方式是(C)。C.遗赠扶养协议

下列权利只能由公民享有的是(B)。B.肖像权

信托人依信托合同从事信托业务时可能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信托人是该合同的(C)。C.当事人

以下不属于隐私权内容的是(B)。B.个人工作情报保密权

以下关于赠与合同的特点表述不正确的是(D)。D.赠与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张某欠王某二千元债务,同时张为王修理汽车,王应向张支付修理费三手元,在此情况下,张和王之间的债务可以适用(B)。B.抵销

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其招标是合同的(C)。C.要约邀请

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招标是合同的(C)。C.要约邀请

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投标是合同的(A)。A.要约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D)申请续展注册。D.6个月内。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申请续展注册,时间为期满前(D)。D.6个月内

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自(B)。B.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超产生

著作权自(B),并受著作权法保护。B.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

继承合同范文第7篇

关键词:保险 道德风险 根源及表现 立法规制 受益人

一、保险中道德风险的根源及表现

(一)保险中道德风险的根源其主要根源是:一是法规约束不严。现行《保险法》及其它约束保险当事人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文规定尚需完善。如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忽视了被保险人作为告知义务信息的载体与合同关系人的身份,排除了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如实告知义务,忽视了大多数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必然对被保险人询问的客观事实。再加上保险业监管措施不力、执法不到位等,使得诚信的市场参与者不能得到相应的报酬。二是信用基础不牢。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经济活动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然而与现代金融活动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却严重失缺,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资料严重匮乏,信用法规体系不完善,对失信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治机制。结果导致市场参与者只关注其即期经济价值和个体利益,盲目追求短期利益,商业行为非常不规范,不讲信用的事件层出不穷。这些因素从外在环境上形成了对我国保险业诚信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道德风险,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三是经济利益驱动。在保险业中,竞争日益激烈,各市场主体行为分散化。投保方与保险人的利益根据市场规则和自身的价值取向,独立采取行动,在缺乏道德约束、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各方为了追逐自己的利益,引发道德风险。

(二)保险中道德风险的表现保险中道德风险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是虚构保险标的。保险的机能在于进行损失补偿,进而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被毁损、灭失的实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通过支付货币的方式来实现。因此,风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够计算价值的保险标的。即“无标的,无保险”,否则,保险的赔偿将无法实现。保险标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法》第12条第4款)。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在进行保险行为时的义务,虚构并不存在的保险标的以骗取钱财是与保险法的规定与精神背道而驰的,是一种典型的诈骗行为。二是故意违反如实告知和保证的义务。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即诚信原则),也适用于保险法律关系。所谓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以善意的心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即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保险行为中,主要是要求被保险人投保前和发生保险事故后承担如实告知和保证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保险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大于其他民事活动对当事人诚信义务的要求。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逐步积淀和形成了“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当事人违反这个基本原则所面临的不仅是道德的谴责,更有法律的惩戒。三是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如果没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需要进行任何赔偿。这样在实际生活中有人就故意编造一些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供虚构的证明材料,造成人身损害,以从保险人那里骗取保险金,通常是骗取巨额保险赔偿。四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制造财产损失或造成人身损害,以从保险人那里骗取保险金,是保险道德风险的主要形式。为了牟取巨额赔偿,投保人往往制造人为事故,如在货物运输、仓储方面故意制造事故、毁坏货物等。近些年来,人为制造保险事故的案例在我国已经出现,并有不断上涨的趋势,在人寿保险中还出现了先投保人寿保险,然后杀害被保险人以图谋保险金的案件。人为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尤其是在人寿保险中图财害命行为,所破坏的不仅是金融秩序,还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需要引起高度警惕。五是故意扩大损失的程度。在保险法律关系中被保险人的一个基本义务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施救以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这是一项基本义务。此外,保险道德风险还有诸如故意重复保险、超额保险等。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可能更加多样化,甚至会出现同种形式交织于同一案例的情形。

二、保险中道德风险在立法上的应对规制

(一)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中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不断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实现对射性、非等价性负面作用的有力制约,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条文存在缺陷,保监会可以先行制定补充规定、解释等来弥补《保险法》的缺陷,保险人可以在合同中增加辅助条款,明确被保险人也须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如果具备条件,还可约定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即能起到防范道德风险的作用,又可弥补投保人投保目的落空所致的损失。设立免责条款,规定在某一特定数额或比率以下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超过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这一条款建立的根据在于激励原则,即认识到道德风险产生的主要根源在于经济激励问题,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风险损失,才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以及在损失发生后竭力控制损失程度。但这一条款的设立,需要审慎思考,以避免保险公司不当利用该规定,规避其责任,而侵犯投保人的合法利益。

(二)借鉴外国保险中介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中介制度针对当前保险中介管理混乱、容易出现道德风险的现状,笔者认为,应完善保险中介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对保险中介机构准入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其退出制定合理的强制性退出与自动退出条件,而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准入应由《公司法》、《保险法》以及相关中介管理条例从严控制并坚决贯彻执行,其退出制度则可由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依法规做出并制定出终身禁止条件,加大其违规成本。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保险中介人行为规则,由监管部门和中介协会及保险公司共同来进一步完善包括中介人的业务范围、执业规则和行为准则在内的各种行为规范并严格执行,建立和完善保险中介人报酬支付规则及惩罚规则,尽快实行差别佣金制,界定佣金管理权限及支付方式。

(三)借鉴相关法律规定,完善保险内容一是参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建立适当过错推定制度。针对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情况,在处理保险诉讼中,可以适度地参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建立投保人过错推定原则,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理赔时,应先推定投保人有过错。投保人若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在保险理赔中,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合理地分配给投保人,有利于弥补保险的信息滞后性,进而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二是借鉴《合同法》的规定,建立损害赔偿制度。借

鉴《合同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若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过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过错方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要对因此而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以体现诚信原则的本质内涵。三是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建立双倍返还制度。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双倍返还制度,若因保险方欺诈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过错方双倍返还所收取的保险费用和因此而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以示对诚信原则破坏的惩罚。

(四)建立保险道德风险激励制度以上是从立法上加以考虑的,而对于保险人来讲,为了避免更大、更多的道德风险,还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些适当的措施,如建立保险金返还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所谓保险金退还制度,是指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遵守诚信原则,在运营中和其没有投保时一样谨慎行事,避免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按保险金的一定比例予以返还。这一制度的建立,体现了激励的原则,将有利于提高被保险人的防灾意识,减少道德风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讲,虽然减少了保险受益,但从长远来看,却因为减少了道德风险压力而获益。有奖举报制度也是保险公司可以采用的一种措施,是借用第三者的监督来减少道德风险。社会公众或组织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及事故发生后怠于采取措施以控制损失扩大的行为进行举报,保险人可以在索赔额限度内按一定比例给举报人以奖励。这样,就建构了一个保险人、投保人之外的社会监督环境,从而可以最大限度铲除产生保险道德风险的土壤。

三、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

(一)受益人合法资格的取得及继受条件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还规定: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据此,受益人的产生途径有: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直接指定;投保人指定经被保险人同意。法律只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其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他(她)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而死亡保险的被保险人又无法由其本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如何处置支配合同中享有的这种权利,只能是权利者(被保险人)所独有的权利。同样变更已指定的受益人也只须被保险人单方意思表示,而不需征得原受益人或保险人的同意。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有观点据此认为,受益人的变更需要经过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书面通知以及保险人批注两个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受益人变更完全是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单方面的主动行为,只要符合法定要件(书面形式)并履行通知义务就应当生效。而批注是保险人的责任,是保险人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其是否批注、如何批注则与变更人无关,不能约束被保险人、投保人。以“未批注,则不生效”来抗辩,无异于赋予保险人以变更的决定权,没有法律根据。但实践中对何为通知以及谁来履行通知义务也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通知只能是直接表示受益人变更的文件,且应当由变更者本人来通知保险人;有观点则认为,通知是一切能够表明变更受益人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文件,通知人可以是变更者本人,也可以是其继承人、受益人。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受益人的变更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应着眼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能够证明指定人变更了受益人,就应该充分尊重其意见,而不应当拘泥于通知的形式。单独的、直接的文件可以,其他形式如信件、遗愿也可以;如前所述,受益人变更实行的应当是到达生效主义。变更的意思表示只要能够为保险人所了解,变更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不问保险人是否批注,是否是本人通知。对于受益人的资格,法律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企业、公司、社会团体、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均可以,甚至国家机关、国家只要是被保险人指定的,都可作受益人。可以是有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无行为能力的人,胎儿以将来活产为限也可作为受益人。对受益人的人数问题,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人或数人为受益人。所谓指定,是指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确定受益人的行为。按照指定时有无受益人来看,指定可以分为初始指定和变更指定。按照指定人的身份来看,指定可以分为不可撤销的指定和可以撤销的指定。还规定: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在数个自然人受益人中,被保险人也可指定原始受益人和后继受益人,原始受益人即为订立保险合同时指定的受益人,后继受益人即保单上注明的原始受益人死亡后由其受益的人。在此情况下,原始受益人的受益权优于后继受益人,而后继受益人的受益权又成为法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二)受益人无偿享有保险合同规定的利益,不负交纳保费的义务为促使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应对受益人的权利予以关注。受益人最重要的权利就是保险金请求权,这一权利是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的基础。此外是受益人的知情权,即知悉合同履行情况的权利,这部分权利都是围绕保险金请求权展开的,主要包括:知道自己成为受益人的权利;知道自己丧失受益权的权利;了解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关系人基本情况的权利;知道保险事故性质、发生原因、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的权利等。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据此,直接签订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而不是受益人与保险人。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的风险代价就是收取保险费,无论投保人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还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都有义务交纳保费,而作为合同中的受益人只享有被保险人给予的受益权,而无需交纳保费,保险人也无权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在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发生了约定的保险事故(如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生存至一定年龄(如生存保险),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权利,当然应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而当发生了使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事故时,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权利则由受益人行使,尽管受益人不是直接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没有交纳任何保费)。保险人应该向受益人而不是其他人给付保险金。如果发生了保险金给付纠纷,受益人可以独立行使诉讼请求权,以原告身份至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强制保险人支付。

(三)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权利的行使,以被保险人死亡时开始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还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概括而言,受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或者故意杀人行为均导致受益人的丧失。但笔者认为,仅规定这二种行为还不够,其他使得被保险人面临的危险程度不正常增加的故意行为,特别是故意犯罪行为,均应当导致受益权丧失。具体情况还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受益权的丧失

继承合同范文第8篇

家住某村的老王家里共有四口人,老王、王妻、大儿子、小儿子。1998年,村委会与老王签订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老王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证书,承包期限从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承包合同中,承包人为老王、王妻和小儿子。大儿子因为在1994年和同村的李某结婚,已经另立门户。

2008年,老王因病去世。2009年,王妻也去世。

2010年初,村委会决定解除与老王的承包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王家大儿子和小儿子得知后,均表示不同意。大儿子提出,作为老王的儿子,自己有权对父母遗留下的土地进行“继承”;而小儿子则提出,自己作为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之一,有权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

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家大儿子和小儿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保护自己的应有权利。

分 析

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或集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承包合同取得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荒山、草原、滩涂和水面等自然资源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农村,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占据着农民生产生活最为重要的位置。因此,只有依法保护好农民土地权利,解决好农村土地纠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好农民利益。

回到本案,要回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首先要弄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