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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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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合同范文第1篇

明确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相应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也就是说,如果购买了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消费者不仅可以享受保险合同上写明的保险保障,还可以定期得到保险公司的红利,参与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分配。当然这些分红是建立在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基础上的利润的分配,有无红利以及红利的多少都基于该保险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状况。

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的分红保险允许消费者以或现金、或累计生息、或抵交保费、或增加保额的方式享受红利,有效帮助消费者抵御了通货膨胀和利率变动的影响。

逃选注意细节

目前市面上的保险公司非常多,它们所推出的分红保险也是种类繁多、各具特色。作为普通的保险消费者,应该如何选择呢?

理财顾问向阿娟夫妇建议,最主要是在信誉好、口碑佳的老牌保险公司选择一些保障期较长、保障功能较强的分红产品,而不应对短期的收益率看得过重。具体来说,选择分红保险应从以下4个方面综合考虑。

重点挑选保险公司

分红保险往往具有较长的分红周期,投入也是一个长期的开销过程,而且红利的多少是随着公司的资金运作情况上下浮动,并不确定,所以选择一个优秀的保险公司非常重要。一般优秀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特征:雄厚的资金实力,丰富的投资运作经验,悠久的历史,无不良记录,快速而强大的服务系统。

通盘考虑保障和收益

作为保险的新兴产品,分红保险首先是一种保险,在功能上具有保险与其它理财工具的本质区别――保障,因此,购买分红保险首先要看重其保障功能。投保人只关注投资收益而忽视保障功能,是典型的因小失大。

分清现金红利和增值红利

对于绝大部分的分红保险,红利往往表现为现金红利和增值红利两种形式。简单来讲,现金红利是每年计算并且可以领取的,当然也可以累计生息或抵交保费。而增值红利只能够用来增加保额,不能每年任意领取,必须等到保险合同期满或者终止时才能一并领取。消费者在挑选时应注意这个细节。

生存现金返还方式不同

分红保险具备传统寿险产品的特征,存在着生存现金的返还问题。生存现金具有3种返还方式最为普遍的是满期给付,也就是在保险合同期满时,一次性予以返还全部金额;定期生存现金,也就是每几年返还一定额度现金,直到合同期满;第三种是定时生存现金,例如规定在21岁或合同期满10年时等确定的时间返还一定额度的现金。作为消费者,应该结合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返还方式。

避免购买误区

理财顾问提醒阿娟夫妇,在购买分红保险时需要避免一些误区。

误区1:购买为赚钱

分红保险是在保障的基础上增加了分红的收益,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不同,分红保险是在提供了保险保障的前提下,给投保人额外的红利收入。投保人只为赚钱而投保是不可取的做法。

误区2:一定有分红

分红保险一般不会出现负收益情况,但在分红保险的整个交费领款周期(特别是初期),由于保险费相对较少、前期费用高、准备金积累率低、可用于投资的资金数额较小等原因,可能导致初期分红偏低,甚至没有分红,消费者要有心理准备。

误区3:相信高回报

由于分红产品要向消费者分配一定利润,同购买非分红产品相比,多支出保费是确定的,而能否得到分红、得到多少分红,则是不确定的。在任何时候,任何人的过高分红回报的口头承诺都是不现实的,除非对方愿意将其落实到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中。

误区4:过分重短效

一个公司短期分红的高低往往能够给消费者很直观的印象,但是未来的分红情况谁也不能够预测和把握,消费者可以从该公司过去的历史资料中找到答案。由于分红保险产品是为中长期计划和稳定目标服务的,长期的持久不衰肯定优于短暂的昙花一现。当然这些信息都需要时间的检验,所以消费者不要过分看重短期的分红情况。

具体方案制定

根据阿娟和阿刚夫妇的情况,理财顾问为他们制定了具体的分红保险方案。

阿娟的方案

由于女性的平均寿命比男性长4~6年,30岁的阿娟可以购买领取分红到88周岁的节节高分期给付两全保险(分红型),见表1。

阿娟每年只需交纳9162元,就可以拥有10万元的保险保障,交费20年,保费支出总计183240元。

保险生效后,阿娟就可以每5年领取一次定期生存现金(为保额的15%,也就是1.5万元)。生活到88岁时一次性将10万元初始保额和增值红利领出。每年计算一次的红利都以增值红利形式增加在保额中,具体的分红示例见表3。

阿刚的方案

而对于一家之主和顶梁柱的阿刚先生来说,考虑到太太25年后退休,自己27年后退休,他可以购买25年后一次性领取20万初始保额、外加可观的现金红利的年年红分红保险,见表2。有了20万的保险保障,他们夫妻俩退休之时,这笔现金可以满足届时的生活、旅游、休闲、置业等资金需求了。

阿刚每年交纳7614元,交25年,总共交纳193500元,具体的分红示例见表4。

红利表格中所列明的是在保险合同整个周期中具有代表性的3个阶段红利的示例数据,分为高中低三个不同的红利标准。高的示例是乐观估计,低的示例是保守估计,中等的示例是保险公司普通情况的估算。

分红合同范文第2篇

将事件推向的,是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状告南方基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不分利事件。

2009年4月10日,张远忠向南方稳健成长2号基金的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同时发出《关于追究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时分配2007年利润违约责任的公开法律意见书》,要求对方对2007年近百亿元的可分配利润按照约定进行分红。由此,国内首例基金分红案浮出水面。

据悉,此次出面状告南方基金公司的“申请人”,为一位个人基金投资者。2006年6月29日,这位基民通过一家证券公司认购南稳贰号基金共计5万元,基金份额为49026.12份。2007年4月9日,拆分后基金份额变为104194.64份。在认购时,该基民明确选择基金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且其一直持有上述份额基金,期间未做过任何回赎。

该基民认为,根据《基金合同》第15章“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第3条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2008年年度报告》显示,该基金2007年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利润为每份额0.6959元。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南方基金公司至少应当将该利润的90%即每份额0.6263元部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随着市场下跌,该基金的收益已经大幅缩水,2008年度亏损91亿元,当时的净值曾跌至0.68元附近,2008年的分红已成泡影。

不过,南方基金就此事向媒体解释称,公司并未违约。

他们的理由是:南方稳健贰号基金合同规定了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并没有规定最低次数;该基金成立于2006年7月25日,于2007年4月9日实施了拆分,每份净值从2.1253元拆到1元。目前没有任何规定说“拆分”不能等同于“分红”。如果将“拆分”视为“分红”,则分红比例远远超过“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该基金拆分后虽然在2007年底每份净值达到了1.4556元,但行情很快逆转,到2008年4月初又跌到了1.1元左右,分红会导致净值低于面值,而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第5条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张远忠对此答复并不满意,他认为基金公司这是在钻契约规定模糊的空子。6月3日,他正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状告南方基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不分配南稳贰号基金2007年红利。

专家视点

王群航:不必太在意分红

媒体纷纷指责部分开放式基金不分红。但是专家却另有看法。银河证券研究中心基金研究总监王群航就认为,个人投资者不必太在意开放式基金的分红。

他认为,开放式基金分红。其实就是把原先基金净值中可分配收益的一部分以红利的方式分给投资者。就像有个投资者曾经说过的那样:“把左口袋里的钱拿到右口袋里,把你买进去(申购)的3元钱分2元给你”。如果投资者在申购了某只高净值基金之后恰好遇上分虹,而且选择是现金红利。都会有这种感觉。当然,如果是认购,则会是另外一种感觉,但是本质上并元区别。

分红合同范文第3篇

    日前,广东省梅县法院审结一件不当得利案件,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要求被告江某返还不应领取的《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的退保金3689.1元、生存金1500元及红利82.26元,共计5271.36元的诉讼请求。

    事发于2004年12月,原告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电话通知江某前去办理《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的相关手续。江某在办理手续期间提出保险合同及相关资料已遗失,向原告某保险公司申请挂失。某保险公司受理挂失申请,在期满后给江某补发了签订日期为“2001年12月21日”的《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2005年1月6日,江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保费,原告某保险公司当日予以批准并办理了退保手续。江某依保险合同领取了该险种的退保金3689.1元、生存金1500元及红利82.26元,共计5271.36元。不久,原告某保险公司提出江某实际上没有投保已退保的险种,由于江某的身份证号码与另一客户谢某的相同,致使原告错发放了退保款给江某。江某取得上述款项无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应返还。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退保时依保险合同领取退保金3689.1元、生存金1500元及红利82.26元,共计人民币5271.36元,仅此而言是合法的。构成不当得利前提条件是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退保时所依据的《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本案中,被告接到电话通知、申请挂失手续、补发保单、办理退保手续的整个过程,都是依据《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进行的,原告自始至终参与并予以审核,是完全知情的。从案情分析,应理解为原告是根据被告所投保的《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通知被告办理挂失手续、补发保单、办理退保手续的。原告在诉讼中主张被告没有投保《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及不应补发《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给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实,依法承担败诉责任。法院遂作出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

    金羊网

 

分红合同范文第4篇

今年春节刚过,网上各大媒体针对理财领域频频发生的“存单变保单”现象,纷纷发出“提醒”,为投资者特别是老年朋友提供应对策略;但此番“提醒”能否见效,一些银行、保险公司还会不会见招拆招呢?

银行存款咋变保险合同

明明是去银行存款,却变成了保险合同;明明买的是理财产品,最后也变成了保险合同;买保险时的承诺很好,售后服务质量却让人无言……走进银行,往往会遇到保险陷阱,这是不少老年朋友的亲身感受。

“存款变保单”这个金融怪胎,屡屡被曝光,却依然我行我素。

去年8月,家住石家庄市的顾大爷到附近的一家银行存1万元钱。顾大爷想办理3年的定期存款,可一位银行的工作人员向他介绍:现在有一项理财业务,利息高、无风险,如果整存5年,每年利息可达到500元钱,5年利息可达到2500元钱。“高利率”吸引了顾大爷,他就按工作人员给介绍的业务办理了存款。

去年年末,顾大爷的亲属向他借钱,顾大爷找出自己的存折与合同一看傻眼了,不仅每天要扣除保险费,而且合同单上根本没写无风险保本字样。

顾大爷找到银行问为什么定期存款变成了保险?银行的工作人员表示,这种理财保险并无风险,10天之内可退保,超过10天退保要收取违约金,现在退要交700元违约金。

据顾大爷说,他始终都以为自己办的是定期存款,从来没想过要办理保险业务。1万元钱存了3个月不但没得到利息,还要被扣700元钱,可把老先生愁死了。

那么,一些银行为啥要推销代办保险呢?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看好银行的业务特点,银行客户中有相当多的保险潜在客户,保险公司会给销售保险的银行一定的提点。

而少数银行的工作人员误导储户购买保险,主要是收入直接跟业绩挂钩。银行在为客户办理保险时,本来应该讲解清楚保险的种类和协议的详细情况,提供的材料包括合同条款。但在代售过程中,少数银行员工只对客户宣传“高收益”“保障功能”等,却不提示风险,使很多老年朋友糊里糊涂买了保险产品,以为有银行担保,保险产品的收益是有保证的。

如何应对分红险骗局?

首先我们要弄明白什么是分红险。

分红险属于储蓄兼保障的产品,因此与消费型保险相比,分红型保险的缴费期限较长,保费也较高,比较适合家庭较富裕、有稳定收入,且不太急于用此部分资金的人群。

对于一般收入的家庭或个人而言,建议在配足基本保障后,再来考虑购买具有投资理财功能的保险,如果因购买分红险而占据了过多资金,导致其他基本保障不足,那就得不偿失了。

很多被忽悠购买分红险的投资者都是通过银行销售人员介绍和推荐的,夸夸其谈称资金可以随时支取,每年有7%~8%的收益等来误导投资者。但其实,目前银行代销的大部分保险都是分红型和投连型保险,这类保险整体的保障功能不强,整体保费较高,而且分红险中的分红缺少保障。

如何应对分红险骗局呢?

1.如果真有保障需求,就去保险公司或其官网、第三方销售平台或者选择保险人购买保障性的保险,分红型或者投连型保险,并不适合所有投保人;

2.一定要留意合同说明,了解产品本质;

3.如果已经购买了分红险,而且已经错过了犹豫期(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销并退还已收全部保费),那么建议不要轻易退保,否则只能领到有限的现金价值和红利。

怎样识别推销人误导的新套路

一些保险行业的推销人员现在已经开始意识到,误导销售声誉差了,老年人的警觉性高了。为此,不少保险公司改变误导的套路,过去讲“保险的收益比银行存款高”,现在不少业务员则重点说“资金灵活性”。

比如,有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网上就爆料说:现在很多老年人知道保险公司的分红是不确定的,每年能分红多少,取决于保险公司的运作能力,以及资本市场的收益情况。所以强调保险的保障功能,则很容易被人拒绝。但是如果把保险的几年后开始保本,或者抵押贷款功能说成随时支取,就比较容易获得一些老年人的青睐。

由于保险与银行存款最大的差别在于,存款可随时支取,保单却不行。目前一些保险业务员或银行工作人员将保单贷款与随时支取混淆,把保单的质押贷款功能说成具有随时支取功能,让不少老年人中了招。

去年3月,我国主管部门已明文规定,禁止银行储蓄柜台销售投连险。因为此类纠纷多发,一些银行也开始采用内部规定的方式,禁止银行工作人员在储蓄柜台销售保险业务。

因此,又有一些与保险公司有关联的业务员在让老年人投保时,被保险人常常是老年人的子女或孙子女,办理时只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即可,而未成年人则只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投保后,保险保障的是小孩,但交钱的依然是老人。虽然监管部门曾联合发文进一步规范银保市场,要求不得向高龄客户、低收入客户销售期限长、缴费高的保险产品,但具体多少才算高龄,并未明确界定。

当然,银行并非不能销售保险产品,关键是不应该在储蓄柜台销售保险产品,而应该在专门的理财柜台或其他柜台销售。就算一些银行在储蓄柜台销售保险产品,在向储户推销时,也应该说清楚其中的利害关系,不能辜负了人们对银行的信任。

发现自己被误导投保后怎么办

当一些老年朋友发现被银行误导投保后,要么赶在第一时间退保,要么选择息事宁人。但由于过了10天犹豫期,一旦经济状况出问题或急等钱用,退保就要遭受较大损失。因为《保险法》第69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已缴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那么,遭遇误导销售的老年朋友该怎么办呢?这里要分两种情况。

首先,如果被误导投保的资金是闲钱,不妨还是“将错就错”,尤其第一年保费含有较多手续费,现金价值很低,退保会遭受较大损失。其次,若确实急需用钱,可向保险公司咨询,看能否办理保单质押贷款,先解决眼前的问题。至于因经济问题想退保,却又纠结于损失太大,在现金一次缴清的情况下,保费不妨选择两种折中的方案:一是消费者可根据此数额改变原保单的保额,让保单继续有效;二是消费者据此改变原保单的期限,原保额和保险责任不变。原保单批改后,消费者不再缴纳保费。

分红合同范文第5篇

4月10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向南方稳健成长2号基金的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工商银行以及基金持有人同时发出《关于追究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时分配2007年利润违约责任的公开法律意见书》(下文简称《法律意见书》),追讨南方稳健成长2号基金截至2007年末的利润。

南方稳健2号事件之后,华夏基金公司、国泰基金公司、华安基金公司等13家公司的16只开放式基金被发现在2006年、2007年连续盈利,但从2007年~2009年3月底从未进行过分红,一时间,基金分红的混乱和不守信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97亿分红的悖论

律师张远忠《法律意见书》无疑是事件的导火索,而张远忠针对的目标仅仅是南方稳健2号基金。

南方稳健2号基金《基金合同》中规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

而截止到2007年底,南方稳健2号基金已经符合其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基金分红条件,但是至今仍未对2007年度的利润进行分红,因此张远忠发出了该《法律意见书》。

如果张远忠的追讨能够按照其逻辑变成现实,那么对于南方稳健成长2号基金现有的持有人来说无疑是―个噩耗。

按照《法律意见书》的要求,有权请求南方基金分配2007年利润的基民是“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仍然持有南方稳健2号基金份额的基民,包括2007年12月31日持有但在2007年12月31日之后以低于2007年12月31日基金净值卖出的基民,以及2007年12月31日持有且直到现在还持有该基金的基民”。而且追讨的利润总额高达97.35亿元。

但是由于2008年全年A股市场的巨幅下跌以及投资者的赎回,南方稳健2号基金截止到2008年底的资产合计只有71.47亿元,这就意味着,南方稳健2号基金截止到2008年底的总资产都不足以支付需要分配的利润,一个延伸的推理就是,高达25.88亿元的缺口需要现有的基金持有人支付,这就意味着现有的持有人不但要失去所有的基金资产,反而还欠了一屁股债,这明显不合情理。但是如果说这个事件中南方基金公司负有全责,需要用自有资金来弥补剩下的缺口,那对于注册资本仅有1.5亿元的南方基金公司来说,也许只有破产的命运。

如果这一次追讨能够实现,获益的会是一个特定的持有人群体,他们在2007年底时持有南方稳健2号基金,但是早已经赎回。对于他们来说,赎回基金时已经是按照基金净值进行的,也就意味着他们赎回时已经将本金和利润兑现,但是仍然可以再一次获得分配2007年利润。而需要为这笔费用埋单的则是2008年之后才进入的持有人,这显然有失公平。

监管部门出手

如何兼顾公平和可操作性,这是一个摆在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以及监管部门面前的难题。对于立志维权的南方稳健2号的持有人来说,首先谁应该获得利润分配资格就已经是一个难题。

“即使像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公司那样进行补发,但是获得补偿的基金持有人中,肯定有部分是截止到2007年底并没有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也肯定会有部分在2007年底持有基金分额的投资者早已经赎回基金,因此无法获得分红。”某券商基金研究员认为。

以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基金为例,其2008年全年的申购份额共有4.5亿份,这部分申购的投资者虽然在2007年底没有持有基金份额,但是却能够获得分红收益,与此相比,2008年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基金共有5.8亿份的赎回,这些持有人很有可能是2007年底时的基金持有人,但是他们却已经无缘基金的分红了。

“绝对的公平是不可能的,这个问题还需要考虑可操作性。”上述研究员认为。

怎么做才能够兼顾公平和可操作性?这显然已经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4月初,一份名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简称《指引》)的文件正式下发至各基金公司。

《指引》中最重要的规定是,为基金分红设定了时间,“基金合同以及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应该约定: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分红时间的不确定正是南方稳健2号基金最受争议的一点,虽然规定了分红的比例和次数,但是南方稳健2号恰恰是没有明确规定分红的时间。

除了时间不明确之外,另―表述模糊的地方在于“分红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截止到4月15日,南方稳健2号的净值为0.8017元,已经远远低于面值。字面上看已经不再具备分红条件。但是《指引》对此―条款应如何理解也已经明确,指引中规定“基金合同中若约定‘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的条款,应详细说明该条款的含义,“例如,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分红给你哪些利益

对于基金分红,最早的争议始于封闭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不分红曾引来了持有人质疑,以普通投资者王源新为代表的基金持有人从2003年开始就曾经多次提起维权,但是最终都是不了了之。

“分红对于封闭式基金来说意义重大,因为封闭式基金存在高折价,因此基金持有人希望通过高分红而引导封闭式基金回归净值。”mornmgstar晨星基金研究中心研究员王蕊表示。

基金管理资产规模跟基金公司的管理费收入息息相关,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对封闭式基金的分红却是动力不足。

与此相反,在牛市中,基金公司对于开放式基金的高分红却曾经乐此不疲。其普遍的操作手法是,将开放式基金的“净值归一”作为持续营销手段,吸引更多基民买入,从而做大基金规模。

在熊市中,跌破净值的基金满地都是,高分红根本吸引不到新基民的加盟,因此,从利益角度考虑,基金公司宁愿少分红。

开放式基金虽然不存在高折价的问题,分红对于开放式基金来说同样有现实意义:其根本价值在于可以避税。避税的功能对于企业来说更有意义。

表面上看,分红和份额分拆的结果似乎无差别,但是如果持有人是一家企业,那差别就非常巨大,“分拆意味着红利被拆没了,企业投资者要想实现收益,只能通过赎回兑现长期收益,从而被迫缴纳巨额的所得税。”胡立峰分析。

分红合同范文第6篇

[关键词] 累积式分红保险;传统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设计开发

累积式分红保险(unitised with-profits)是一种融保障、分红和投资于一体,代表当今英国保险业最新潮流的非传统型寿险产品。

一、英国累积式分红保险介绍

(一)产生背景

在上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的雏形已经在英国产生了。那时,英国很多保险公司已经成功地开始销售账户管理型和周期性发生的趸交保费分红保险,这些产品与累积式分红保险有很多共同点。还有一些新公司开始在投资连结产品中引入利润分享机制,同时也提供账户管理型保单。

累积式分红保险出现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在1983年最早开发和推广这一产品的保险公司是英国标准入寿保险公司,随后在1984年sunlife迅速跟进。在过去20多年间,大多数英国的寿险公司都推出了该类产品,其中很多英国的保险公司已经完全停止了传统分红保险的销售。尽管传统分红保险已有200多年历史,而累积式分红保险只有20多年历史,但目前在英国寿险市场上有一种从传统分红保险转型到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的趋势。

(二)产品定义

累积式分红保险从字面上理解是单位化的分红保险,英国保险监管方将其归为“累积式分红保险”,累积式分红保险是营销上的一种产品名称包装。

英国保险监督条例给出的“累积式分红保险”定义为“一种具有随时可以确认的保险利益的分红保单合同。其所确认的保险利益并不一定可以立即变现。该保险利益根据保费的支付而调整,并定期增加附加利益。附加利益来自于该保单对保险利润的参与。”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十分明确、普遍接受的累积式分红保险的定义。或许可以这样定义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体现保险利益的单位数是根据交付的保费和来自于可分配盈余中增加的、由保险公司决定的红利来分配的一种保单。

(三)产品特征

从保户的角度看,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看起来有点象一个银行账户,其收益应该比银行存款更高,但这点并不能保证。从另一个角度看,累积式分红保险也有点象风险较小的投资连结产品。我们可以将累积式分红保险看成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投资连结产品。投资连结产品的大部分特征在累积式分红保险上均适用:透明的收费结构、灵活的保险利益给付、可变动的保费、定期的投资单位报告书、不同基金单位之间的转换。

累积式分红保险基本上是在投资连结的基础上运作的:保费扣除风险保障费用和其他保险合同费用后的余额用来购买分红基金的基金单位。单位价格通常保证按一个较低的固定利率增长,红利跟传统分红保单确定方式一样。但是,累积式分红保险与对应资产的连接是间接的,得到的保险利益不直接与基金单位所对应的资产挂钩。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将会保证基金单位价值按一个较低的保证利率增长,额外的增长由公司通过分红来决定。保单终止时,公司还可能会支付终了红利。

事实上,累积式分红保险可以看作是投资连结和分红产品的结合体。也可以将累积式分红保险基本上看作是分红保险,但包装得如同投资连结产品,支付的保费和保险利益的增加之间有个明显的对应关系。当然,在累积式分红保险保单的保费进入单位基金之前也可能有别的费用扣除,如固定的保单费用。累积式分红保险一般规定有一个最低保证累积利率。

(四)累积式分红保险在英国的开发背景和原因

1.市场背景。在上世纪80年代,英国资本市场经历了快速成长的时期,这对投资连结产品十分有利。投资连结产品销售势头很好,分红产品市场份额不断下降,尤其是养老金业务。分红保险的表现有个投资收益上的时间滞后性,因此分红保险在产品设计上有市场发展滞后的缺陷。这种缺陷再加上分红保单需要更多的资本金支持,以及公司关注资本获益的时间性,促使保险公司考虑开发新的创新产品。

2.保费变动。1988年英国新的养老金立法规定给个人养老金业务带来更大的增长机遇,在这段时期英国的养老金业务持续增长。养老金业务的大量增长给以分红保险为主的保险公司增加了很多困难,也带来了许多新的管理方式。养老金业务的保费收入一般倾向于不是定期和平准的,它们很可能与工资收入、公司利润、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返还等因素有关,而传统分红保险一般都假定在整个保险期间保费是平准的,业务管理系统也是根据这一特点开发的。变动保费以及不断增长的业务量,给业务管理系统带来了相当大的压力,增大了产品设计的压力。

3.股市灾难。1987年的股市下跌和1990年的股市低迷,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尤其是投资连结产品的销售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投资连结产品的个人业务,特别是趸交保费业务,更是雪上加霜,保户开始转到分红保险或别的有本金保证的基金等有保证收益的产品上。

4.资本需求。除了影响销售外,股市变动还影响寿险公司的融资,对非投资连结业务的不利影响更大。寿险公司还将面临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机构的直接竞争。尽管寿险市场是一个受到高度监管的市场,但市场壁垒正在逐步减少,其它的金融机构已被允许在一个更广泛的产品领域之间竞争。竞争直接导致业务成本增加,导致在产品设计上更多地考虑资本需求较低的产品。

5.红利成本。竞争增加、投资收益下降,保户对分红越来越高的预期给未来的红利水平带来的压力越大。许多公司一直以来都维持分红水平不变。累积式分红保险提供一个使分红保险红利宣布的即期成本得以降低的机会。

6.分红变化。保险公司如果给传统分红保险较高的红利水平,会发现业务量受分红水平下降从而产品竞争力下降的影响很大。通过引入新式累积式分红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区别对待以往和以后的不同年代的保户。

二、产品设计和开发

不同的保险公司推出不同的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如趸交保费投资产品、个人养老金产品和期交保费储蓄产品。累积式分红保险作为一种创新产品,其产品设计范围很宽泛。

(一)分红的模式

累积式分红保险有两种单位运作的基本方式。一些公司用“增加单位价格”的方式运作累积式分红保险保单,其他的公司选择另外一种方式,即用“增加单位数”的形式来给付保证收益和分红收益。增加单位数的模式下单位价格一直是不变的,通常保险公司每天分配额外单位给每一累积式分红保险保单,这些是由保证增加部分和分红增加部分组成的。

二者的区别仅是一种表述而已。这两种方法和投资连结产品区分的关键是公司对红利分配的决定权,不管是用哪种形式。在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中不存在投资连结产品中见到的、和特定资产或指数的直接联系。相反地,公司将对投资收益和红利分配的平滑用较长期的观点来看待,红利和所对应的资产组合当然有一个间接的联系。

在这两种模式下,红利部分等同于传统分红保险的年度增额红利部分。当保险事件发生时,公司可能会在单位卖出价上加上市场价值调整。因此给保单持有人的保险利益不仅仅依赖于单位卖出价,市场价值调整可能在满期、死亡、退保时加上。累积式分红保险合同也可以以投资连结产品同样的方式,通过收取明显的风险保障费用来提供死亡保障,在这种情形下死亡保险利益会远远超出单位卖出价。

(二)费用的收取

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大多数费用的收取基本上和投资连结产品类似,如零分配期间、每月固定保单费用、退保罚金、基金管理费用。对于提供死亡保障的合同,还可以收取“风险保障费用”。

从技术上来说,费用也可以来自于红利:在累积式分红保险基金中基金管理费用可能不同于其他基金,它可能是不明显的,如通过减少红利来收取该项费用。

(三)市场价值调整

在有些情况下,对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的单位价格还能作一个最终调整,这个最终调整被称作“市场价值调整”或“终了红利”。市场价值调整的基本目的是使从累积式分红保险单位中得到的保险利益接近保险公司按资产份额所评估的基本资产价值。市场价值调整通常运用在退保上,极少数情况下死亡和满期时也可使用。

不同的保险事件使用不同的市场价值调整方法。在退保时使用市场价值调整极其重要,这样可以防止发生财务逆选择的风险。在实务上,使用市场价值调整时要考虑如下因素:保单的账户累积利率水平、公司在退保金上希望维持的平滑水平、保户合理预期、使用市场价值调整的频率等等。

(四)退保

退保金通常等于虚拟分配给保单的单位卖出价减去可能的退保罚金。如果退保金小于资产份额,公司也许希望在退保金上加上一个终了红利调整因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价值调整。这个金额大小取决于公司的实践经验和公司对待市场价值调整的态度。

在合同对应的资产市值较低的时候,公司一般保留在退保金的处理上使用市场价值调整的权利,目的是为了确保在这种情况下退保金不超过资产份额。

三、累积式分红保险与传统分红、投资连结产品的比较

(一)与传统分红产品比较

为了进一步澄清累积式分红保险的概念,可以将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和传统英式分红产品做一个较为详细的比较。

在英国分红保险的盈余分配采用的是增加保额法。盈余的主要来源是保费中附加的红利边际和超额投资收入。分红保单的红利代表利润的分享。红利通常是每年分配一次,一旦宣布红利,红利就变成基本利益的保证增加部分,最终要给付出去。

累积式分红保险保单看起来有点象一种银行储蓄账户。个人的分红账户从零开始,通过所交付的保费和分红,账户价值得以增加。这意味着保户实际看到的价值是现值形式。用监管规定的语言描述,保单有“随时可以确认的保险利益”。然而,如果保户退保,可能得不到全部的账户价值。正如规定所述,保险利益也许不是“当前可变现的”。这个结构在累积式分红保险保单中要表述清楚。

和传统分红保险相比,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有以下优点:在保单早期,较低的资本需求;变动保费,灵活管理;容易转移;透明性高;描述起来更为简单;在红利确定和宣布上赋予公司更大的自由度。

(二)和投资连结产品比较

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一般是单位化的,使它们看起来更象投资连结产品。和投资连结产品最重要的区别与公司确定单位价格以及在保险事件发生时支付的保险利益的方式相关。

第一个主要区别在于投资连结产品的单位价格直接反映特定投资基金的价值或特定的投资指数,而在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中不存在这种直接连接。

第二个主要区别在于退保利益的给付。销售投资连结产品的公司对退保金额没有处分权,退保金等于已分配单位的卖出价格减去合同规定的退保罚金。对于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退保金通常也是同样的规定,但公司保留用市场价值调整退保金的权利,调整幅度的大小由公司决定。

四、累积式分红保险在我国市场上的引入

(一)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在什么地方适合中国市场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将来可能成为国内保险市场创新的险种之一。

从产品创新角度看,中国保监会最近大力提倡通过优化产品结构和产品创新来做大做强保险业。产品创新是寿险业发展的源泉,可以为公司带来新的业务增长点。即使没有新产品的创新,现有分红产品用累积式分红保险形式重新包装或改造也是可能的。

从产品特点看,累积式分红保险兼具投资连结和分红的特点,有利于拓宽保险的服务领域,更好地满足保户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促进业务增长。

从提升管理水平看,引入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和促进产品技术进步。

从资本需求看,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较低的保底收益可以减少公司所要求的资本金需求。相比传统分红产品而言,减小了利率风险,从而可以增加收益和分红。

从保险消费者角度看,累积式分红保险为个人提供了新的保险方式,能满足客户的长期储蓄和保障需求。累积式分红保险单独设立账户,收取的费用透明,公司通过定期扣除死亡风险保费来为保户提供风险保障、收取一定的基金管理费用来管理和运作分红基金。采取可变保费的缴付方式,产品更加灵活。

(二)在我国引入累积式分红保险的现实性

监管改革和放宽给产品开发带来了更大的灵活度。以前我国的寿险业是一个受到高度监管的行业,产品和条款都要报批。但近年来,保监会不断放松对产品本身的报备要求,转向对偿付能力监管,并正在努力推动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在条款设计和定价上被赋予更大的空间和灵活性,更容易进行产品创新来满足市场需求。

分红产品的热销和快速增长。分红产品客户可以通过红利分配来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所产生的盈余。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看起来象另一种形式的分红保险,在分红保险热销的同时,将传统分红保险用基金单位包装成累积式分红保险,可能会成为市场上新的业务增长点。

分红合同范文第7篇

(一)产生背景

在上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的雏形已经在英国产生了。那时,英国很多保险公司已经成功地开始销售账户管理型和周期性发生的趸交保费分红保险,这些产品与累积式分红保险有很多共同点。还有一些新公司开始在投资连结产品中引入利润分享机制,同时也提供账户管理型保单。

累积式分红保险出现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在1983年最早开发和推广这一产品的保险公司是英国标准入寿保险公司,随后在1984年Sunlife迅速跟进。在过去20多年间,大多数英国的寿险公司都推出了该类产品,其中很多英国的保险公司已经完全停止了传统分红保险的销售。尽管传统分红保险已有200多年历史,而累积式分红保险只有20多年历史,但目前在英国寿险市场上有一种从传统分红保险转型到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的趋势。

(二)产品定义

累积式分红保险从字面上理解是单位化的分红保险,英国保险监管方将其归为“累积式分红保险”,累积式分红保险是营销上的一种产品名称包装。

英国保险监督条例给出的“累积式分红保险”定义为“一种具有随时可以确认的保险利益的分红保单合同。其所确认的保险利益并不一定可以立即变现。该保险利益根据保费的支付而调整,并定期增加附加利益。附加利益来自于该保单对保险利润的参与。”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十分明确、普遍接受的累积式分红保险的定义。或许可以这样定义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体现保险利益的单位数是根据交付的保费和来自于可分配盈余中增加的、由保险公司决定的红利来分配的一种保单。

(三)产品特征

从保户的角度看,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看起来有点象一个银行账户,其收益应该比银行存款更高,但这点并不能保证。从另一个角度看,累积式分红保险也有点象风险较小的投资连结产品。我们可以将累积式分红保险看成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投资连结产品。投资连结产品的大部分特征在累积式分红保险上均适用:透明的收费结构、灵活的保险利益给付、可变动的保费、定期的投资单位报告书、不同基金单位之间的转换。

累积式分红保险基本上是在投资连结的基础上运作的:保费扣除风险保障费用和其他保险合同费用后的余额用来购买分红基金的基金单位。单位价格通常保证按一个较低的固定利率增长,红利跟传统分红保单确定方式一样。但是,累积式分红保险与对应资产的连接是间接的,得到的保险利益不直接与基金单位所对应的资产挂钩。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将会保证基金单位价值按一个较低的保证利率增长,额外的增长由公司通过分红来决定。保单终止时,公司还可能会支付终了红利。

事实上,累积式分红保险可以看作是投资连结和分红产品的结合体。也可以将累积式分红保险基本上看作是分红保险,但包装得如同投资连结产品,支付的保费和保险利益的增加之间有个明显的对应关系。当然,在累积式分红保险保单的保费进入单位基金之前也可能有别的费用扣除,如固定的保单费用。累积式分红保险一般规定有一个最低保证累积利率。

(四)累积式分红保险在英国的开发背景和原因

1.市场背景。在上世纪80年代,英国资本市场经历了快速成长的时期,这对投资连结产品十分有利。投资连结产品销售势头很好,分红产品市场份额不断下降,尤其是养老金业务。分红保险的表现有个投资收益上的时间滞后性,因此分红保险在产品设计上有市场发展滞后的缺陷。这种缺陷再加上分红保单需要更多的资本金支持,以及公司关注资本获益的时间性,促使保险公司考虑开发新的创新产品。

2.保费变动。1988年英国新的养老金立法规定给个人养老金业务带来更大的增长机遇,在这段时期英国的养老金业务持续增长。养老金业务的大量增长给以分红保险为主的保险公司增加了很多困难,也带来了许多新的管理方式。养老金业务的保费收入一般倾向于不是定期和平准的,它们很可能与工资收入、公司利润、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返还等因素有关,而传统分红保险一般都假定在整个保险期间保费是平准的,业务管理系统也是根据这一特点开发的。变动保费以及不断增长的业务量,给业务管理系统带来了相当大的压力,增大了产品设计的压力。

3.股市灾难。1987年的股市下跌和1990年的股市低迷,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尤其是投资连结产品的销售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投资连结产品的个人业务,特别是趸交保费业务,更是雪上加霜,保户开始转到分红保险或别的有本金保证的基金等有保证收益的产品上。

4.资本需求。除了影响销售外,股市变动还影响寿险公司的融资,对非投资连结业务的不利影响更大。寿险公司还将面临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机构的直接竞争。尽管寿险市场是一个受到高度监管的市场,但市场壁垒正在逐步减少,其它的金融机构已被允许在一个更广泛的产品领域之间竞争。竞争直接导致业务成本增加,导致在产品设计上更多地考虑资本需求较低的产品。

5.红利成本。竞争增加、投资收益下降,保户对分红越来越高的预期给未来的红利水平带来的压力越大。许多公司一直以来都维持分红水平不变。累积式分红保险提供一个使分红保险红利宣布的即期成本得以降低的机会。

6.分红变化。保险公司如果给传统分红保险较高的红利水平,会发现业务量受分红水平下降从而产品竞争力下降的影响很大。通过引入新式累积式分红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区别对待以往和以后的不同年代的保户。

二、产品设计和开发

不同的保险公司推出不同的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如趸交保费投资产品、个人养老金产品和期交保费储蓄产品。累积式分红保险作为一种创新产品,其产品设计范围很宽泛。

(一)分红的模式

累积式分红保险有两种单位运作的基本方式。一些公司用“增加单位价格”的方式运作累积式分红保险保单,其他的公司选择另外一种方式,即用“增加单位数”的形式来给付保证收益和分红收益。增加单位数的模式下单位价格一直是不变的,通常保险公司每天分配额外单位给每一累积式分红保险保单,这些是由保证增加部分和分红增加部分组成的。

二者的区别仅是一种表述而已。这两种方法和投资连结产品区分的关键是公司对红利分配的决定权,不管是用哪种形式。在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中不存在投资连结产品中见到的、和特定资产或指数的直接联系。相反地,公司将对投资收益和红利分配的平滑用较长期的观点来看待,红利和所对应的资产组合当然有一个间接的联系。

在这两种模式下,红利部分等同于传统分红保险的年度增额红利部分。当保险事件发生时,公司可能会在单位卖出价上加上市场价值调整。因此给保单持有人的保险利益不仅仅依赖于单位卖出价,市场价值调整可能在满期、死亡、退保时加上。累积式分红保险合同也可以以投资连结产品同样的方式,通过收取明显的风险保障费用来提供死亡保障,在这种情形下死亡保险利益会远远超出单位卖出价。

(二)费用的收取

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大多数费用的收取基本上和投资连结产品类似,如零分配期间、每月固定保单费用、退保罚金、基金管理费用。对于提供死亡保障的合同,还可以收取“风险保障费用”。

从技术上来说,费用也可以来自于红利:在累积式分红保险基金中基金管理费用可能不同于其他基金,它可能是不明显的,如通过减少红利来收取该项费用

(三)市场价值调整

在有些情况下,对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的单位价格还能作一个最终调整,这个最终调整被称作“市场价值调整”或“终了红利”。市场价值调整的基本目的是使从累积式分红保险单位中得到的保险利益接近保险公司按资产份额所评估的基本资产价值。市场价值调整通常运用在退保上,极少数情况下死亡和满期时也可使用。

不同的保险事件使用不同的市场价值调整方法。在退保时使用市场价值调整极其重要,这样可以防止发生财务逆选择的风险。在实务上,使用市场价值调整时要考虑如下因素:保单的账户累积利率水平、公司在退保金上希望维持的平滑水平、保户合理预期、使用市场价值调整的频率等等。

(四)退保

退保金通常等于虚拟分配给保单的单位卖出价减去可能的退保罚金。如果退保金小于资产份额,公司也许希望在退保金上加上一个终了红利调整因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价值调整。这个金额大小取决于公司的实践经验和公司对待市场价值调整的态度。

在合同对应的资产市值较低的时候,公司一般保留在退保金的处理上使用市场价值调整的权利,目的是为了确保在这种情况下退保金不超过资产份额。

三、累积式分红保险与传统分红、投资连结产品的比较

(一)与传统分红产品比较

为了进一步澄清累积式分红保险的概念,可以将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和传统英式分红产品做一个较为详细的比较。

在英国分红保险的盈余分配采用的是增加保额法。盈余的主要来源是保费中附加的红利边际和超额投资收入。分红保单的红利代表利润的分享。红利通常是每年分配一次,一旦宣布红利,红利就变成基本利益的保证增加部分,最终要给付出去。

累积式分红保险保单看起来有点象一种银行储蓄账户。个人的分红账户从零开始,通过所交付的保费和分红,账户价值得以增加。这意味着保户实际看到的价值是现值形式。用监管规定的语言描述,保单有“随时可以确认的保险利益”。然而,如果保户退保,可能得不到全部的账户价值。正如规定所述,保险利益也许不是“当前可变现的”。这个结构在累积式分红保险保单中要表述清楚。

和传统分红保险相比,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有以下优点:在保单早期,较低的资本需求;变动保费,灵活管理;容易转移;透明性高;描述起来更为简单;在红利确定和宣布上赋予公司更大的自由度。

(二)和投资连结产品比较

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一般是单位化的,使它们看起来更象投资连结产品。和投资连结产品最重要的区别与公司确定单位价格以及在保险事件发生时支付的保险利益的方式相关。

第一个主要区别在于投资连结产品的单位价格直接反映特定投资基金的价值或特定的投资指数,而在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中不存在这种直接连接。

第二个主要区别在于退保利益的给付。销售投资连结产品的公司对退保金额没有处分权,退保金等于已分配单位的卖出价格减去合同规定的退保罚金。对于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退保金通常也是同样的规定,但公司保留用市场价值调整退保金的权利,调整幅度的大小由公司决定。

四、累积式分红保险在我国市场上的引入

(一)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在什么地方适合中国市场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将来可能成为国内保险市场创新的险种之一。

从产品创新角度看,中国保监会最近大力提倡通过优化产品结构和产品创新来做大做强保险业。产品创新是寿险业发展的源泉,可以为公司带来新的业务增长点。即使没有新产品的创新,现有分红产品用累积式分红保险形式重新包装或改造也是可能的。

从产品特点看,累积式分红保险兼具投资连结和分红的特点,有利于拓宽保险的服务领域,更好地满足保户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促进业务增长。

从提升管理水平看,引入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和促进产品技术进步。

从资本需求看,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较低的保底收益可以减少公司所要求的资本金需求。相比传统分红产品而言,减小了利率风险,从而可以增加收益和分红。

从保险消费者角度看,累积式分红保险为个人提供了新的保险方式,能满足客户的长期储蓄和保障需求。累积式分红保险单独设立账户,收取的费用透明,公司通过定期扣除死亡风险保费来为保户提供风险保障、收取一定的基金管理费用来管理和运作分红基金。采取可变保费的缴付方式,产品更加灵活。

(二)在我国引入累积式分红保险的现实性

监管改革和放宽给产品开发带来了更大的灵活度。以前我国的寿险业是一个受到高度监管的行业,产品和条款都要报批。但近年来,保监会不断放松对产品本身的报备要求,转向对偿付能力监管,并正在努力推动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在条款设计和定价上被赋予更大的空间和灵活性,更容易进行产品创新来满足市场需求。

分红产品的热销和快速增长。分红产品客户可以通过红利分配来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所产生的盈余。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看起来象另一种形式的分红保险,在分红保险热销的同时,将传统分红保险用基金单位包装成累积式分红保险,可能会成为市场上新的业务增长点。

分红合同范文第8篇

保险分红一般有保额分红和现金分红两种分红方式,而你购买的平安保险产品分红要怎么领取,主要就得看合同约定的分红方式是哪一种。

如果是保额分红的话,那红利就是以增加保额的方式来进行分配的。所以若你投保的保险采取的是这种分红方式的话,那分红就不能随便领取。

但如果你投保的保险采取的是现金分红的方式的话,那你就可以直接带上身份证、保单原件等材料去保险公司营业部申请领取即可;也可以通过平安一账通在网上领取;还可以委托他人帮你领取,但委托他人办理的话,就还需要准备授权委托书;或者你不领取,选择累积生息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