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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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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合同范文第1篇

    1996年8月15日,深圳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接业务员报案,称被保险人于8月8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因双方对保险合同的标的有分歧,公司于9月3日发出“撤保通知”,受益人之监护人不服,于1997年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付保险金四十万元。

案情调查

    (1)被保险人吕萍于1989年黄雷结婚,1992年至1993年婚姻出现危机,1995年7月吕萍正式提出离婚,后撤诉。黄雷遂与其二人的好友黄海东约定,由黄海东将吕萍杀害,免除其所欠黄雷的8万余元债务。1996年8月8日,黄海东约吕萍在外吃饭,后在其车内用尖刀将吕萍刺死,抛尸野外。经法医鉴定,被保险人吕萍的死亡时间为8月8日晚8时许。

(2)吕萍于1996年5月在深圳人寿保险公司给自己买了10万元的寿险。5月底,深圳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福田支公司在街头咨询,吕萍为女儿买了10份少儿终身幸福险,并留下家庭地址、电话。当晚福田支公司业务主任根据吕萍留下的地址,上门收取了10份少儿险的保费。7月29日,吕萍填写了我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2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20万元。次日,吕萍交纳了300元的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标的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吕萍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这300元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8月7日,吕萍依约到公司体检,业务员告诉吕萍,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吕萍即告诉业务员,如果加费承保的,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按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准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元,吕萍便与业务员约定,8月9日晚6时30分在吕萍家收取保费(3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8月9日业务员到吕萍家,吕不在,从其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元。据吕母讲,这笔钱是吕萍下午出门时交给她的,并说明已约好平安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来取的。业务员拿到钱后,给吕母开具了编号为0088737的“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并收回了先期开出的300元的体检押金收据。由于8月10日、11日公司休息。8月12日,业务员将吕萍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结论“右肾积水,EM:+75%承保”,并发出了《新契约投保事项审核通知书》,指出吕萍因右肾积水,需作为次标准体承保,“加费400元”。业务员为吕萍垫交了这笔加费。8月14日,深圳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签发了吕萍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平安长寿险20万,附加人身意外险20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黄昊,投保人吕萍,保险责任自1996年8月12日中午12时起。8月15日,业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吕萍家,得知被保险人吕萍已经由有关部门证实死亡。

案情焦点

    (1)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

(2)投保人死亡时,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有没有合同关系?

(3)300元是体检押金还是保险费?

案情分析

    (1)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为1996年8月12日投保人于1996年7月29日签署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投保书》后,向保险人实施投保要约行为,保险人在审核了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和投保书后,于1996年8月12日对投保人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即要求被保险人以次标准体加费承保。1996年8月12日业务员代表被保险人吕萍接受了保险人的反要约,即代被保险人交纳了加费的费用。从合同成立的角度来看,投保人与保险人间的保险合同成立于1996年8月12日。

(2)投保人死亡时,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没有保险关系。

投保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成立于1996年8月12日,被保险人于1996年8月9日早7时前已死亡,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标的已经不存了,《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于保险合同成立时已灭失,因此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没有保险合同关系。

(3)300元人民币是体检押金,不是保险费。

体检合同范文第2篇

特殊岗位,有权要求岗前体检

【案例】2011年6月1日,郭倩茹应聘到一家公司从事汉白玉打磨工作,该工作存在粉尘和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3个月后,郭倩茹发现自己常午后低热,伴盗汗、乏力、食欲不振等症状,体重也大幅下降。经医院诊断为结节性红斑、疱疹性结膜炎,即患了结核病,同时认为郭倩茹原来便有相应病灶,根本不能从事打磨工作。也就是说,由于公司没有为其进行上岗前体检,有效避免从事该项工作,已导致郭倩茹结核病被诱发并突然加剧。

【点评】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二十一条还指出,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可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公司违反对员工上岗前体检、视情况安排工作的法定义务,侵犯了郭倩茹的体检权和就业选择权,且已造成损害后果,自然难辞其咎。

在岗期间,有权要求在职体检

【案例】2011年7月18日,李芳菲入职到一家公司从事皮革生产。虽车间中含有铅、汞及其化合物、硫化氢、二硫化碳等化学物质,却设备简陋,甚至没有基本的防护设备和措施,李芳菲也因未经过培训而缺乏相应的防护意识。这些导致了高浓度、高强度的职业危害。3个月后,李芳菲因身体日益不适,经人提醒后意识到自己可能遭受了接触性职业病危害,遂要求公司体检。但被公司拒绝,只同意给其一天假自行体检且费用自理。

【点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是指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存在职业危害,会给身体造成较大损害。本案工作及环境当属其列。《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四条也指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公司拒绝李芳菲的体检请求和让其自担费用明显与之相违。

解除合同,有权要求离岗体检

体检合同范文第3篇

1997年6月7日,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劝说下郑先生同意购买了60万元终身寿险。业务员提供的投保单上最后写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填写完本投保单和健康告知书后,请向我公司业务员交纳首期保险费,并索取临时收据。保险计划书、保险费正式收据及保险单将延后1至5天呈送。郑先生随后按业务员的要求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指明受益人为妻子赵某,并交付了首期保险费。

1997年7月2日,郑先生出差乘坐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郑先生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保单受益人郑先生的妻子赵女士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给付6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并审查后认为,作为人身保险合同,在保额巨大的情况下,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决定是否承保,郑先生虽缴纳了首期保险费但尚未体检,因而该保险合同不成立,于是作出拒赔决定。赵女士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法定义务。

在法院一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的三条理由:首先,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预交首期保险费只是要约行为,不能因此就认定保险公司已作出承诺;其次,郑先生并没有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体检,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保险金额和应交纳的保险费;第三,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费收据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已作出承诺。赵女士则认为,郑先生填写投保单的行为是要约行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则是承诺行为,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至于郑先生没有完成体检这一过程,只是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及时通知郑先生,过错应该在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理应做出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先生与保险公司间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赵女士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返还其所收郑先生的保险费。赵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付20万元结案。

案例: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被保险人郑先生未按保险公司内部规定进行体检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笔者认为,保险公司违反业务操作规定承保并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具体原因如下:

一、《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保险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郑先生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只是要约行为,投保单交给保险公司时该要约生效。保险公司如果作出了承诺的意思表示并送达给郑先生时,保险合同成立。本案中,投保单上既然写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填写完本投保单和健康告知书后,请向我公司业务员交纳首期保险费,并索取临时收据。保险计划书、保险费正式收据及保险单将延后1至5天呈送。”那么从投保单的上述约定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承诺期最多为5天。而从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之日到被保险人郑先生意外死亡之日的时间已远远超过这个期限,保险公司在承诺期内没有作出明确的拒绝承保的意思表示;相反的,保险公司收取了郑先生的首期保险费。因此根据上述事实,从法律上可以推定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要约作出了承诺,保险合同因此而成立并生效。

体检合同范文第4篇

一、招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4.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具有正常履行招用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学历:大专及以上,专业不限;

6.年龄:1982年2月7日及以后出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

2.在人事考试中违纪被招考主管机关取消录聘用资格的;

3.有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

二、招用岗位及数量

高新区党群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3名。

三、招用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9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高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汇东丹桂北大街256号高新区管委会三楼310室)。

3.报名资料:报考者持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其他相关资格证明(以上资料需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报名登记表(登陆自贡人事考试网:zgpta.gov.cn:8015/examinfo.aspx?myid=32、高新区管委会网站zggx.gov.cn下载)、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二)资格审查

高新区人力资源局对报名考生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若发现考生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取消报考资格。通过资格审查的,当场发放《面试通知书》。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有不符合职位要求情形的,均可取消其报考或招用资格。

(三)面试

按照“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由高新区人力资源局组织面试,面试成绩总分100分。面试主要测试报考者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按考生面试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若面试成绩相同,则进行加试重新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四)体检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未按时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在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按面试成绩高低依次等额确定递补参加体检,本环节只递补一次。体检时携带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体检费按体检医院收取为准,由考生自理。

(五)政审考察

主要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遵纪守法、道德品质等进行考察,核实考察对象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如系在职人员,须提供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或持有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公示

根据政审考察结果确定拟招用人员,由高新区人力资源局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四、签订劳动合同

经面试、体检、政审考察、公示合格且材料齐全的招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与自贡市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高新区工作,试用期3个月。

五、工资待遇

工资每月2500元,绩效考核每月300元左右,按政策缴交“五险一金”。

六、其他

(一)本方案由高新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 0813-8115961)。

(二)报考人员报名时留两种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考单位。因无法与考生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原标题:2018四川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局招用编外人员3人公告

体检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不可抗辩 寿险 核保核赔

所谓不可抗辩条款也称不可争议条款(incontestable clause),该条款的主要内容为: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也即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只能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两年)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不实为理由不履行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超过这一期限,保险人的这个权利即告丧失。一般两年内为可抗辩期,两年后,即为不可抗辩期。

不可抗辩条款作为保险人对公众保证信用的保证性的约束条款的选择,是在寿险发展过程中逐渐完善的。因为保险合同在整个生效期内都具有可争议性。这种规定不能保证被保险人一定能获得保险金给付,使受益人常处于无奈无助的困难境地。当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则以投保人未履行保证性的说明义务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使保险人终而赢得“伟大拒赔者”(the great repudiators)的称号。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为了消除投保公众对保险业的不信赖感,各家保险公司陆续引进了不可抗辩条款。正是由于寿险公司自愿选择提出了不可抗辩条款,大大提升了寿险产品在公众心理的信用度,使寿险产品经营突破了历史困境并得以发展。不可抗辩条款是寿险合同标准条款中保障保单持有人权益的条款,是国际寿险业常用条款。

由此可以看出,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是市场竞争的产物,是维护寿险市场公平公正的需要。不可抗辩条款应用使寿险条款的更加完善,大大提升了寿险产品的市场信用度,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经济利益,从法律上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更好地体现了保险保障社会经济稳定的社会效益目标。

之前,由于国情不同,我国在《保险法》、《合同法》或其他民事法律除针对年龄、自杀外,未对其他方面做相应规定,也就是说,目前在我国,不可抗辩条款仅适用于年龄及自杀方面。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不可抗辩条款的引进将成为不争的事实。不可抗辩条款将适用于健康、财务等合同的多个方面,它将对寿险业务管理提出新的挑战,尤其是如何提高入口关和出口关的管理成为业务管理的重中之重。

核保是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所作的危险选择,理赔则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据事实和条款约定进行保险金给付的工作。核保、核赔都要求以事实为依据,真实的核保体现了对广大保户的公平,真实的理赔维护了广大保户的利益,同样反映了公平的原则。核保、核赔是保险公司风险选择的入口和出口,两道关口都把好了,保险人才能持续经营,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广大保户的利益。

那么,不可抗辩条款引进后,核保、核赔将如何应对此重大变华呢?

一、核保人员必须改变观念,更加增加责任感和使命感

目前,由于长期的工作习惯,依赖保险法第十六条不如实告知条款的约束力,核保人员对客户的告知主要本着最大诚信原则,仅了解客户投保单告知内容,没有也认为没有必要核实与探究客户的告知是否属实问题,因此,核保环节是相对简单的。但是,如果不可抗辩条款引进后,以往依赖的不如实告知条款两年后对客户已失去约束力。核保人员必须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增加责任心,要尽力使不如实告知的投保方在承保前能在核保的种种风险选择方法中暴露出问题,从而最大限度的使其能够被筛选出来,以与其相适合的条件承保或谢绝承保,避免进入不可抗辩期后,使公司理赔工作处于被动及不利地位。

二、加强营销员、生调、体检等核保相关管理工作

由于寿险经营中的保均保额不高,免体检、免生调的比例较高,而此类投保方的核保几乎是由业务员完成的,业务员如果在承保中不能规范经营,在利益的趋使下,促使了不如实告知的情况发生,那么最终将给核保带来极大的困难,造成核保的盲目性,导致承保质量下降,不良赔付率上升。因此,作为第一核保人的业务员,需兼顾业绩及责任,必须面见投保方,详实了解情况并全面、如实的向公司反映投保方的有关情况,避免因不如实告知等使公司理赔时处于被动地位,对公司的信誉与权益造成损害。因此要继续加强营销员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体检和生调是核保过程中的两个重要风险选择阶段。目前的体检和生调规则与比例比较宽松,可能不再适应不可抗辩条款引进后的业务管理。体检医师的责任心需要更强了。体检医师如果能够认真细致的检查,客观反映事实,发现可疑之处,进一步询问查证,引导体检者如实告知,充分利用好面见到客户的机会,那么在此环节就可堵住营销员销售过程中的漏洞,防止逆选择者损害公司及广大客户的利益。

在保险公司承保前,仅靠业务员、体检医师及核保员拥有的告知资料是远远不够的,生调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进一步了解投保方的投保动机、生活情况、健康状况等,可以发现业务员、体检师及核保员的工作环节中有意或无意的疏忽或遗漏,从而按调查后的实际情况来承保,达到了危险选择的公平性,很大限度的避免了不如实告知给公司今后带来的隐患。

因此,增加营销人员、体检及生调人员风险意识,增加责任心,是规避承保时风险的重要环节。

三、加强核赔管理,充分利用两年的可抗辩期

既往不可抗辩条款未涵盖健康告知事项时,如果客户对健康不良状况未告知或告知避重就轻而通过了核保关,到了理赔这一出口关时,通过调查取证,还可以亡羊补牢以未如实告知而拒绝赔付。而两年不可抗辩制度全面纳入后,理赔就不能以此为由而拒赔了。

目前在理赔实践中,投保人不如实告知的案例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不可抗辩条款引进后,承保两年后已不能因不如实告知而拒赔。因此,充分利用两年的可抗辩期,对两核人员至关重要。核赔人员认真调查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核保人员,是争取在两年可抗辩期内多堵漏洞的重要途经。两核部门如何增强沟通,信息共享是今后的重要工作之一。

综上所述,两年不可抗辩期制度下,核保任何一个环节稍有不慎使不如实告知者蒙混过关,核赔调查及信息反馈等环节不到位,都将给公司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两核工作在寿险运营管理中是两个重要的关口,两个关口相互影响,相互依存。核保结论影响理赔结果,核赔信息支持核保结论。因此,两核人员必须通过努力提高专业技能、增加责任心,从而在新形式下努力降低公司不良理赔率,维护广大投保者的利益,保证公司持续稳健的经营。

参考文献:

[1]王.寿险核保.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王.寿险理赔.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3]核保手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004.

体检合同范文第6篇

一、招聘原则及信息公布

1、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按照政府推动、个人自愿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招聘有真才实学的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共同推动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2、信息公布方式

此方案经省卫生厅批准后,我局将在市卫生局网站予以公布。

二、实施范围

我市辖区内国家级贫困县武强县豆村乡卫生院、北代乡卫生院和武邑县韩庄乡卫生院。

三、报考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2、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愿意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作贡献的决心;

3、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

4、40周岁以下;

5、身体健康。

乡镇卫生院在职人员即正式职工和在村级卫生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不列入招聘范围。

从事“三支一扶”期满、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四、招聘岗位

见附表

五、报名时间及所需证件

报名时间:年8月11日至8月20日,每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双休日除外);地点:市卫生局人事科(市永兴西路1789号)。

2、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人员持身份证、毕业证、执业医师证、就业报到证,近期同版一寸免冠照片6张,到市卫生局人事科现场报名,每人只允许报考一个岗位。经资格审查,填写《报名登记表》。月 日在市卫生局人事科领取《准考证》。

六、考试和综合考核

职位与报名人员比例大于1:3的,进行卫生专业知识考试,小于或等于1:3的岗位直接进入综合考核。考试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根据考试成绩和聘用职位,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每一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参加考核人选,如末位出现平分情况,同时进入综合考核。

七、体检和聘用

根据招聘计划和考生总成绩(考试成绩+综合考核成绩)每一职位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办法》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将取消资格,从报考同职位人员中依据总成绩依次递补。体检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招聘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县卫生局和受聘医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聘用合同,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期限为5年。聘用合同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体检合同范文第7篇

(一)关于定点医院。一是各部门不论原来是否有指定医院,都要重新指定1-2个在当地医疗水平高、信誉好、能够满足入保体检需要的县、市级综合性医院作为定点医院,从而提高体检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二是各部门应与定点医院签订书面协议(见附件1),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各部门须于三月底前将协议书复印件连同主检医师的名单报业务中心备案。

(二)关于实行《陪检通知单》的要求。自2004年3月1日起实行《陪检通知单》制度。《陪检通知单》由初审员初审时,根据客户投保情况,需体检的在签发《体检通知单》的同时签发给陪检员。公司收到体检结果后,应由核保员或核保医师负责拆封,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拆封。

(三)关于陪检。各部门须配备1-2名专职或由初审员兼职的陪检员(陪检员名单上报业务中心)。陪检员在体检前须确认被保险人身份,全程陪同客户体检;体检结束后,负责到医院取回体检结果,并在《陪检通知单》上签名确认,确保体检项目完整、真实,注意保密,不得向业务员及客户透漏体检结果。《陪检通知单》与体检资料一并放入投保资料业务档案保存。

生存调查问题。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量大小配置一到两名专、兼职生调人员(名单上报业务中心),明确职责及调查权限。不得允许业务员代替生调人员做生调调查。调查完毕,按规定认真撰写生存调查报告,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被调查人的实际情况,避免主观臆断或虚拟推测,调查人员应在生存调查或生存调查报告上亲笔签名(不得打印)。

投保流程问题。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寿险实务》规定的投保流程进行操作。对体检件,应先填投保单后体检,不得先体检后填投保单。对涉及到加费、附加条件承保、延期、拒保等情况的投保单必须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投保人亲自签收后返回一联存档。

体检合同范文第8篇

为适应广西省贺州市钟山县财政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钟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增核乡镇财政所人员和招聘工作雇员的批复》(钟编〔2013〕48号),广西省贺州市钟山县财政局面向社会招聘乡镇财政所工作雇员5名,具体方案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

    1.招聘岗位:乡镇财政所财会人员。

    2.招聘人数:5名。

    3.学历、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会计与审计类专业、财政学等相关专业。

    4.有关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18岁以上、35岁以下(1983年12月3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事业服务,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知识、能力。

    (4)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法律规定不得招聘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不得报名。

    二、招聘方法和程序

    (一)报名地点、方式及时间

    1.凡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报考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报名,并填写《2018年钟山县财政局公开招聘工作雇员报名登记表》,同时上交本人近期免冠小二寸彩照2张。

    2.报名地点:钟山县财政局五楼人事教育股(钟山县兴钟中路10号)

    3.报名时间:2018年3月1日—3月15日(双休日除外),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二)资格审查方式及时间

    钟山县财政局将指定专门工作人员依据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将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入面试考察环节。

    资格审查时间:2018年3月20日—3月25日。

    (三)面试考察

    面试地点为钟山县财政局五楼会议室。面试考官组成:县财政局领导及业务股室负责人组成。

    面试考察采取现场答题的方式进行,时间为10分钟。主要考察考生的财会基础知识、语言表达、工作责任心等。面试考察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及格。从事会计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面试成绩加5分。

    (四)体检

    体检按照招聘岗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人员进行。体检由县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县人民医院指定为招聘人员的体检医院。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聘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资格,在及格考生中依次等额替补。

    (五)聘用、工资待遇及具体岗位分配

    1.经体检考核合格人员,按总成绩排名由高到低确定拟聘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确定聘用名单。

    2.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两个月。聘用人员月薪2100元(含五险),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试用期满并经考核合格者与钟山县财政局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后需续聘的,经考核合格后,重新签订合同予以续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3.凡经聘用人员由钟山县财政局研究后分配到乡镇财政所工作,按照1名/所的要求进行随机分配,如不服从分配者,将取消聘用资格。

    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