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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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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合同范文第1篇

由于一直存在着争议,全国各地的法院在审理上述类似纠纷时对广告法律效力的认定标准上也存在着不统一的局面。《解释》的出台可以说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出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合同亦应该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说《解释》的规定与《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只是又具体明确了一下,司法操作性更强了一些。

铺天盖地的商品房售楼广告多设计精美,词藻华丽,如何去区分这些内容各异的售楼广告的效力,笔者结合《解释》的规定,并在对众多售楼广告进行了整理分析的基础上,将商品房售楼广告大致分为以下四种:

第一类,属于开发商具体确定的内容,也即符合《解释》中规定的具有绝对法律效力的内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对这些内容也均有约定之提示,例如房屋的层高、户型、结构类型、付款方式、保修责任等,这些条款开发商一般也会同意将其全部写进书面合同中,其法律效力必然是确定的。按照《解释》规定这些内容即使未写进合同中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类,属于内容较具体,但是还需要写进合同明确细化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的内容。如开发商承诺的“进口卫浴电梯”、“纯德国进口厨具”、“24小时保安”等,这些内容购房者千万不能掉以轻心,需要有选择地将自己需要的部分在正式签订的合同中加以细化,如在合同中写明卫浴电梯的产地、型号、品牌等;相关物业管理内容也要写进合同的物业管理部分加以明确。应当说是约定得越细,购房者越容易得到法律的保护,一定不能嫌麻烦。

第三类,是不属于开发商具体确定的内容。售楼广告中一般采用较夸张性语言,人为美化,制造声势,为得是吸引购房者注意力,多无实际意义。如售楼广告中常见的“温馨家园”,“依山傍水”,“商机无限”等,这些广告内容只能算作要约邀请,开发商的目的是为了吸引购房者向自己发出要约。到底是不是温馨家园,商机无限需要购房者通过自己的考察作出判断,不能仅听广告中一面之词,这类广告内容即使写进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售楼合同范文第2篇

广告(包括沙盘、售楼书等)陷阱

为了卖掉房子,开发商往往会在售楼广告中(包括沙盘、售楼书等)对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做美好的描述,但对于这种承诺又不写在合同里。结果当出现规划变更、绿地变停车场、房屋底下有大水泵、道路开通遥遥无期等情况,买房人要求有一个说法时,开发商却以规划变更已经通过规划部门批准为由,推卸责任,或以合同约定不清搪塞,消费者一般很难得到补偿。房地产开发商或商就是利用购房者想当然地以为广告内容都会写入合同的心理,瞒天过海。结果,发生争议、对簿公堂时,法官一般会以合同条款作为依据判断是非曲直,而不完全是广告。

销售陷阱

中国人买东西向来有跟风凑热闹的从众心理,一听说哪个楼盘观者如潮,那些想买房的人便跃跃欲试了。正是抓住了消费者的这种盲从心理,开发商就给买房人设下了陷阱:

其一,以小利诱之,在拿到预售证之前搞内部认购。内部认购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小规模、不公开地预售商品房。由于内部认购的商品房价格相对较低,对那些买房人自然有吸引力。在此过程中,买房人认为自己得到了便宜,开发商也借此机会筹到了资金。然而,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其销售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一旦出了问题,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这样,买房人的投资就充满了风险。

其二,制造假象,在房子数量、户型、朝向等的推出和价格的制定上做文章。前者关系到售楼进程的快慢,后者决定了售楼利润的厚薄。开发商的做法是推出预售房屋总量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并且对所推出的单元进行精心搭配。通常是选最差的户型和楼层先出手,这样一方面可声称那些好的单元已经“名花有主”,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这些“丑女”到最后“待字闺中”。当然,这其中也要混杂一些好房型,否则会造成目标客户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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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价格的制定上,则会根据前期所推单元的销售情况,对其余单元的定价进行调整。一般而言,刚开始销售(开盘)时,开发商往往一般总会把价格定得低一些,以所谓的“最低价”(通常是该楼盘楼层、朝向最差的一间)来吸引客户,而一旦有客户来购房,那个“最低价”也就不翼而飞了。在实践中我们会看到,只要销控和销售现场布置以及广告炒作成功,价格都会节节升高,甚至从开盘时的三四千元暴涨到收盘时的五六千元都不稀奇。

其三,大力营造现场道具和售楼气氛。为了制造一种销售兴旺的假象,开发商(售楼人员)往往会找来一些亲戚、朋友到销售现场做“托儿”,在销售业绩示意图上伪装得一片红?红色标识代表已售单元?,让人觉得楼盘好卖、销售兴旺,从而引发客户的购买欲望。其四,设置订金陷阱。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一旦客户看中某种户型、表现出一点点购房的意向,售楼人员就会告诉你说这个户型就只有一套了,如果不交付订金别人就会买走,要求客户马上交付订金。如果客户说没有带够订金,售楼人员就会要求客户先交五百到一千元的“小订”,签订认购协议书,然后要求客户次日交齐“大订”。而一旦客户把“大订”也交了,售楼人员也就完成了把客户套住的任务。因为,我们看到的认购协议书经常会有这样的条款:“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签约,所付订金不予退还”。有许多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书后,经过再三考虑不想购买已经认购的房子时,考虑到认购协议书约定不签约就不退还订金,为了避免订金的损失,就会签署自己并不愿意签的合同,从而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

“五证”陷阱

推荐合同范本·北京购房合同·南京购房合同·西安市购房合同·苏州市购房合同·武汉购房合同·重庆市购房合同一个合法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叫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但在实践中,有些开发商(售楼人员)为了掩盖虚假情况,经常找借口不出示这些文件的原件,要么说正拿着相关文件在报批某项手续,要么就说文本放在离售楼处很远的公司本部。售楼人员往往会先要求客户签订认购书或合同,而客户一旦交完订金或购房款,再有什么问题,开发商(售楼人员)便会即刻变脸,客户再也见不到售楼人员在推销房屋时那充满春意的笑脸。

合同陷阱

几经斟酌后,客户便要决定购房了,因此得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售楼人员)会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说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比如,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但您一不留神,开发商(售楼人员)便将此条款设计成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前不久我们从报上看到过这样的案例:迟延办证一年多,只赔付96元。或者在不能按时办理好时,干脆让购房人退房。还有的合同中写明的违约条款表面上貌似公平,实际不公平。例如:约定任何一方解除购房合同都要支付总房款40%的违约金。这实际上只是限制购房人,开发商自己一般不可能将卖出去的房子再收回不卖。

以上,我们对购房陷阱的几种情况做了简单归纳,实践中还有许许多多的陷阱,我们在此就不再一一列举。

为避免购房人吃亏上当,我们提出防止陷阱的对策如下:

第一,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对于购房人来说,挑选所购房屋的位置、压低价格固然重要,但我们认为更重要的是要时刻警觉。我们要看到在尚不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中,陷阱无处不在。因此,学习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向专业人士(特别是专业律师)咨询、了解有关购房方面的法律规定、知识是十分必要的,惟有此,才有可能较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在交易过程中始终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交易是一个法律原则。目前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开发商(售楼人员)处在强势地位,与购房者之间信息极不对称,存在种种开发商(售楼人员)以强凌弱、做霸王买卖的现象。为此,消费者要摆正心态,不畏强权,购房时要把问题搞清、搞细,对合同条款有异议、约定不明确、不满意的,就坚决不签,坚决不买;该坚持的原则就一定要坚持,不要图一时之快,随便妥协,从而给自己带来无穷的烦恼和巨大经济损失。

售楼合同范文第3篇

房子还没见着,房价先跌了三分之一。最近,砸售楼部成了上海楼盘的“时髦事”,不少人甚至在网上做起了“直播”,上海的一些楼盘因为降价可以说是赔钱又挨砸,苦不堪言。

近日,在上海嘉定区双单路上的绿地“秋霞坊”楼盘,因该盘房价从最高1.9万元/平方米,暴跌到现在最低1.1万多元/平方米,上百名业主集中前来售楼处讨要说法。业主们显得及其愤恨,“孩子还没出生,四五十万元却‘丢’了。这些钱可都是老人们一辈子的心血,你说让做小辈的怎么办,让父母怎么办?”一位业主当场发飙……当日,上海的气温开始下降,楼盘售楼处门口更是寒风凛冽。不过,即便如此,“留守”讨要说法的一期老业主们却丝毫没有撤离的意思,他们从售楼处搬出数十把椅子,三五成群地坐在门口,其中还有挺着大肚子的准妈妈。问他们何时打算撤离,业主说,“直到开发商同意退钱或者退房为止。”

事实上,就在23日下午,仅两三百米开外的“龙湖郦城”售楼处,也出现了上百名老业主“冲击”售楼处的一幕,两处大型沙盘模型被严重砸毁,模型材料被拆开后丢弃在地面,楼盘售楼处的“金字招牌”也被砸得残缺不堪,几名保安警惕地在用对讲机互相“保持联络”,大约晚上7时45分,该售楼处正式关闭。而业主“冲击”售楼部是因为楼盘价格从1.8万元/平方米降到1.4万元/平方米。

据了解,随着政策调控的效力逐步显现,愈来愈多的开发商开始选择大幅打折促销,不过,当外界为降价之声而叫好的时候,此前“高价”购房的老业主与开发商都陷入两难。部分老业主们眼看着身家缩水无处伸张,只好采取极端行为。而开发商不降价挨骂,降价挨打,也是有苦难言。

事实上,几乎每次国家出台调控政策,都会引发大小不一的退房潮。2007年楼市陷入低谷后,不少买家因为楼价下跌而要求退房。2008年,万科等大开发旗下的楼盘因为降价也遭遇过退房门。不过,由于楼价长期来看仍然上涨,不少要求退房的买家不久后又会发现原本“贬值”的房子涨到了更高的水平,退房之事多数不了了之。

有意思的是,当初出现退房风的楼盘,现在的楼价早已涨到更高水平,选择退房的买家恐怕多数都在暗自懊悔。以曾经出现过退件的江南西板块为例,刚刚入市的新盘新一城广场售价为25000元/平方米,楼价几乎是2007年低谷时的两倍。

契约精神的缺失

房价如果涨了,业主们自然心情大好,并将因房价上涨所获得的利益视为理所当然,从来没有听说过哪个业主因为在购房中获利而分给房开商“红利”的;也从来没有听说过哪个房开商因为房价涨了,向原业主索要“赔偿”的。因为这一切都是理所当然的,白纸黑字签下的购房合同不容抵赖。然而如果当事情反向发展的时候,可就不是这么回事了:房价跌了,业主们要求退钱、要求退房,甚至采取暴力举动,完全视合同与契约于无物,且理直气壮。颇有一付“打倒地主豪绅分地分房”的英勇架势。而我们困惑的却是:当“弱势群体”变成“刁民”,我们应该同情的究竟是谁?

同策咨询研究中心总监张宏伟认为,买家因为楼价下跌而要求退房并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开发商降价是一种合理的市场行为。任何一种投资行为都有盈利或亏损的时候,房地产行业也一样。已经购房的业主只能接受房价上涨不能接受房价下跌,这是一种社会病态而非单纯的社会现象,社会舆论应该对此加以疏导。

对于房价下跌就去“讨说法”、砸售楼处的做法,张宏伟表示:“房价上涨获得房产的增值收益时,谁会去将自己收益部分与他人分享?在不同的调控政策背景下,个案楼盘推盘策略会有所不同,购房者应该合理把控楼盘策略性价格调整的时机进行购房或抛售。因此,按照这个投资原则,个案楼盘当前房价涨跌均是正常的市场行为,投资者应该为自己的前期购房行为埋单。”

诚然,我们能够理解业主的那份被剥夺感和被欺骗感,在房价绑架了大多数人生活的情境下,房价短期内发生如此之大的震荡,确实让民众的情绪容易产生强烈的波动。但这种情绪波动在白纸黑字的买卖合同面前,显然不应该由房产商来承受。基于风险共担和买卖自愿的市场原则,消费者理应接受这种市场的变化,这是最起码的契约伦理。

事实上,之所以会存在业主围攻开发商的现象,归根到底还是跟整个社会契约伦理发生断裂有关。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实现,从来都不是靠情感道义所能维系的,而是要依靠共同约定遵守的公共契约得以履行。就现状而言,尽管社会在探讨和摸索如何重建道德的上层建筑,却忽视了道德情感的基石――契约伦理。罔顾契约伦理,情感道德只会莽撞冲动,而不会客观理性。尽管商务道德、政务道德的缺失是造成这种契约断裂的重要原因,但是公众何尝反思过,在社会生活中,是否随时随地对任何人任何事能够做到言而有信,遵守契约?商业道德、政务伦理的滑落已经造成社会契约伦理的大面积断裂,作为民众,应该保有最后的伦理底线和道德立场。如果民众也罔顾契约伦理、罔顾法纪,那社会最后的伦理底线也就不复存在。

售楼合同范文第4篇

“上关入地”找不到开发商

2011年11月17日,记者来到安徽六安市裕安区裕安・明珠苑小区(下称“明珠苑小区”)。售楼部门前冷清,卷闸门紧闭,透过玻璃,发现里面除楼盘沙盘外,无任何办公设备。巨大的广告牌孤独地立在寒风中,上写“四星地产鼎力钜作,缔造本土人居典范”。旁边的工地异常安静,搅拌机没开机,沙石堆在土路上,看不到一个工人。

小区西边紧挨着一个小商业区,开小卖部的老板王兴才正好买了明珠苑小区的房子,听说记者要采访,他顿时变得激动起来。

王兴才和妻子在此经营小店已整整十年。2009年年初,小店旁的这块地开始动工,建起“裕安・明珠苑”售楼部,打起销售高档小区的广告,开发商――安徽四星房地产公司(下称“四星公司”)是裕安区经济开发区从合肥招商引资来的投资商,明珠苑小区是开发区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2010年4月,小区一期预售,房价每平方米2600元左右,王兴才有了买的念头。他和妻儿住在小店二楼,是两个40多平方米的隔间,儿子天天大了,要有独立空间:再说,他和妻子忙了半辈子,也该改善一下居住条件了。他把想法跟妻子说了,妻子有些犹豫

“房价还是有点儿贵,再等等,看能不能降降。”王兴才听了妻子的意见。

可这一等,房价不仅没降,反而直线上升。两个月后,明珠苑小区的房子每平方米涨了近1000元。6月底,王兴才越等心里越毛。国家调控房价,一线城市房价是不涨了,但对六安这个三线城市来说,反而疯涨,大家都像抢宝似的抢房子。他和妻子商定,现在无论如何都要把房子买下来。

到了售楼部,他看中了5号楼套110平方米的三室两厅。售楼小姐说:“二期推出的房子,房款要一次性付清,不办银行按揭。”王兴才一听,心想一次性付清就意味着要拿出近40万元,哪有那么多钱啊l售楼小姐似乎看出了他的顾虑,说:“当然,我们对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客户有优惠,95折。”见王兴才还没接茬,售楼小姐继续说:“现在房贷利率又调高了,贷款要付更多利息,没一次性付清划算。”王兴才“嗯”了声,说:“这么大的事需要跟家人商量一下。”

到家后,妻子一听房价这么高,还要一次性付清,就说

“再等等I不是说有的大城市房价都降了吗?”王兴才这次不听妻子的意见了,果断地说

“再等就没房子了。明天开始借钱买房l”

一周后,王兴才交付了35万元房款,签了合同。这时,售楼小姐说:“这合同要拿到合肥总公司去盖章,盖完章再给你。”王兴才爽快地答应了。走出售楼部,进到小区内,只见工人正忙碌着,他便来到5号楼,仰头看自家那套房子,满脸幸福。合同上写着2012年4月30日交房,到时一家老少就能住进这套宽敞的新房了。

妻子见他没把合同拿回来,有点儿担心。王兴才笑她:“我们每天都能看到自己的‘家’,还怕啥?”然而,进入10月后,王兴才渐渐发现工地上的工人越来越少。10月23日,他去了售楼部,售楼小姐说

“合同下星期就到。”王兴才放心了。

一周后,当王兴才又去售楼部时,只见售楼部蓝色的卷闸门紧闭,旁边的玻璃窗还被一块塑料纸挡上。这是怎么了?王兴才透过没被挡住的玻璃窗往里一看,吓了大跳:除沙盘模型外,里面的办公设备全没了。“售楼部要搬了吗?”他脑子里跳出了这个疑问。

第二天一早,王兴才和妻了一起去了售楼部,只见售楼部还是大门紧闭。王兴才赶紧按售楼部门牌上的电话打过去,提示是“空号”;再打售楼小姐的电话,停机。王兴才傻了,不知怎么办。这时,有一个业主急匆匆地走过来,说他也在找售楼部的人,都两天了。

随后,他们赶紧去了工地。只见原来在建的两栋楼已停工,三三两两的工人背起包裹准备离开,说干活不给钱,回老家去。王兴才这下真的紧张了:这房子为什么不盖了7得找开发商问问去。

第二天,王兴才按售楼小姐名片上标注的公司总部地址,来到位于合肥市徽州大道云顶大厦的A座910室,却发现在此办公的不是四星公司,而是一家叫皓天投资的管理公司,该公司的人说不知道四星公司。王兴才心里一惊难道这个公司都不存在?

王兴才赶忙去了合肥市工商局,资料上显示有四星公司,注册地址跟售楼小姐名片上的地址一样。王兴才又折回云顶大厦,开始一层层扫楼。在11楼的1103室、1104室,他终于找到了四星公司,可走近一看,发现两个办公室大门紧锁,里面空空。这下完了,开发商真跑了!王兴才瘫在地上。这时,他才明白为什么售楼小姐要他一次性付款,而且迟迟不给他购房合同了。

施工方“占”了业主房子

王兴才失魂落魄地回到家。妻子得知开发商逃跑后,惊得半天没回过神来,等明白过来,一个劲儿地哭。此后几天,家里没有生火,妻子不出屋,躺在床上偷偷流泪,王兴才更没心思看店。他几次进入小区,走进自己那套房子,看着露着砖头的墙面和还没安玻璃的窗户,心如刀绞――房子施工没完成,水电不通,要住住不了;没房产证,卖也卖不了。他完全没了主意…

日子不好过的并不是王兴才一家。

几天之内,开发商逃跑的消息传开了,众多业主聚集在一起。明珠苑小区共有160多名业主,其中期120多名业主,基本是银行按揭买房,付了不同数额的首期款,并且开始月供,二期40多名业主,大多是次性付款,没购房合同。

在这些业主中,28岁的苏振买的是一期的房子――4号楼201室,是准备2012年元旦结婚用的。临近2011年9月30日交房日期时,他和女友欢欢喜喜地来到售楼部,售楼小姐却说房子的水电工程和道路绿化还没完工,要推迟到2012年元月30日交房,违约金按合同上规定的O,5%的比例赔偿。想着结婚没新房住,苏振心里不是滋味,女友更是不悦。

就在两人为这事不快时,更加不幸的消息传来――开发商跑了。女友生气,要和苏振分手:“婚房成了烂尾楼,多不吉利,还结什么婚啊?”此时,苏振已急得晕头转向,开发商跑了,如果自己的新娘再“跑”,那这世上最倒霉的事让他一下子都摊上了。他不停地向女友发誓“无论如何,结婚时我都会让你住进新房子。”

2011年11月4日,苏振来到明珠苑小区,直奔自己那套房子。没想到,大门竟开着,客厅内有一些桌凳,两间卧室放着床,4个男人坐在那儿抽着烟说着话。见苏振进来,一个男人开口便问:“你是谁?有什么事?”苏振蒙了:这房子是自己的,陌生人住进来还问他什么事,真是奇怪了。他反问:“你们是什么人?怎么住进这里了?”其中个40多岁的男人站起来,说:“我是盖这房子的人,在等开发商,他欠我们1000多万元工程款。”

说话的人叫陈江,是明珠苑小区1号~4号楼的施工单位合肥望湖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另外三个,一个是承接1号~4号楼外墙保温工程的程迟,一个是5号~9号楼的施工方负责人,另一个是给他们做饭的师傅。

程迟上下打量苏振,说:“你也是施工单位下面的承包商吧?也是来要债的?”苏振哭笑不得,没好气地回答:“要啥债?我是来要房子的!”

程迟可不管苏振是不是来要房子的。他告诉苏振,他承包了明珠苑小区4栋楼体约6000平方米的外墙保温工程,现在工程结束了,却联系不到开发商,他只有在这毛坯房里等着,等不到开发商,谁也别想住进这房子。

苏振越听越怕,带着哭腔说:“你们现在住的就是我的房子。”程迟直叹气,说:“要是要不到钱,我也占一套房子,管他是谁的!”苏振听这话,有点儿不高兴“我辛辛苦苦付了首期和月供,从法律意义上说,这房子已经在我名下了。”陈江接话:“工程没完,没验收,没交付,这房子怎么能算是业主的呢,”苏振被戗得无语,真想冲上去跟他们干一架。但转念一想,他们也是受害者,大家都不容易。

几天后,苏振又去到明珠苑小区,老远就闻到饭菜味儿,走到4号楼下,只见油烟正是从自己房子的窗台上飘出来的。他心疼了这房子他们住了就住了,他们也是无奈在这里讨债,但还在这里做饭就不对了,这可是自己的婚房呀!

进了房间,见窗台的白墙上满是星星点点的油花,苏振阴沉着脸说:“这房是我的,你们能不能爱护些,从法律上讲,你们只是施工方,我才是房子的业主。”陈江笑了:“你说得对。但你们每家才交出十几万元,最多也就是几十万元,而我却交了1000万元。现在,我们的日子要比你们难过多少倍?”苏振再一次无语。

11月17日,记者采访苏振时,苏振说女友“跑”了。他似乎不愿过多提及与女友的事,只是一个劲儿地说没想到开发商竟能做出逃跑的事,“听说过奇的,没听说过这么奇的。有时,感觉这不像真的,简直比美国大片还离奇啊……”苏振家境一般,在企业工作的父母为供他读完硕士研究生,几乎耗尽了全部积蓄。苏振说,他父母看上去比同龄人老上五六岁。现在,他还没把开发商逃跑的事告诉父母,如果他们知道他因为婚房烂尾被女友甩了,那他们一定撑不住啊……

跑路背过监管能缺失

随后,记者陪苏振进到明珠苑小区。遇见一位刘姓业主,她说她也是隔三岔五来看自己的房子,有朋友建议她和其他业主一同维权的同时,可以考虑先住进来。“开发商没了影,不管三七二十一,先住进来总比将来没房子好吧?”

在苏振的那套房子里,记者见到了陈江。陈江一脸焦虑地告诉记者,还是联系不到开发商,结不清工程款,就只能用他们建的这些房子抵。“我看那些业主还是别来看房了,因为这房子只要不交付,就不属于他们。不过,我能理解他们的苦衷。房子是开发商留下的唯一‘家当’,现在不管是谁,都想抢它。但等不到工程款,我也不会离开小区!”

一旁的苏振看了一眼记者,气得转身出去了,他用手狠狠地叩了一下墙皮。在来的路上他告诉记者,如果房子的事能快点儿解决,他打算去找女友好好谈一谈,看来,他的希望彻底破灭了

“大家都来‘抢’房子,没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个问题吗?”记者问身边陆续围拢来的业主。

于刚,是买了苏振隔壁房的业主,他几乎全程参与了业主们的维权活动。于刚说,得知开发商逃跑的第三天,他就背着妻子和众业主集合起来报了警。当地派出所说,这是一宗复杂事件,派出所哪能管得了。随后,他们向区政府反映,得到的答复是这属于房地产商品买卖,为力。

于刚他们便把希望寄托于市房产局,可房产局给出的回答是,向领导报告,等答复。日子一天天过去,大家心急如焚,可房产局也没给任何答复。最后,大家一齐去找裕安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商是他们招商引资来的,他们总该负责找到开发商吧。可管委会说,他们只负责招商引资,项目运营出了问题他们管不着。

那几天,于刚天天失眠。妻子入睡后,他就上网查各种维权途径和资料,一个人承担着痛苦和压力。从网上的新闻中,他发现开发商逃跑背后牵扯到太多事情,有些害怕,和众业主不得不去找律师。

律师说,这个官司打起来不容乐观。从法律的角度说,业主们肯定能百分之百赢这场官司,但问题是赢了官司又能怎样,开发商还是没钱。如果开发商申请破产,那大家的“房子”更危险了,因为开发商还欠着施工方和其他单位的巨款呢,大家到时还能分到“房子”吗?

于刚绝望了,几十万元的房子真的要打水漂吗?

几日后,业主们意外地在售楼部和小区的墙上看到四星公司的“安民告示”,意思是说公司视诚信为生命,现在公司遇到了非常大的困难,政府部门已介入指导和监督项目的后期开发运营工作,小区一定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地履行义务,即时交付使用。

于刚对记者说:“我们会给政府时间,但愿他们能协调解决好这个事情,不让大家失望。”据记者了解,在当前形势下,房产开发商逃跑现象并不是个例。事后,记者去了合肥,在北一环路和亳州路交叉口西侧,蓝钻尚界小区售楼部同样大门紧闭,上面写着开发商的延迟交房通知,而一旁的三栋高层楼外立面露出水泥墙体,工地大门紧闭,里面静悄悄的,空无一人,也没任何机器运转。同样,在合肥市的枫林雅苑小区也出现开发商因资金和债务问题逃跑的事件。同时,在江苏无锡和其他二三线城市也开始出现这种现象。

售楼合同范文第5篇

客户对意向房可缴纳“诚意金”,一份“诚意金”针对一种房型,“诚意金”采用记名方式,若购房抵入房款,若不购房可无条件如数退还。

操作方法:

开盘日,集中起交一种户型“诚意金”的客户,分批摇号,排出顺序,第一名被抽中者,有优先挑选楼层、朝向及优先购房权

⑴若按顺序排到选房者,放弃选房,由紧随其后的客户挑选。“诚意金”无条件退款。

⑵若客户因诚意户型的朝向、楼层不满意,又看中其他房型时,可以排在其他诚意客户后选房。

⑶如诚意客户为加大买到较满意户型的几率,可对同类几种户型,分别缴纳诚意金。版权所有

⑷选中房的诚意客户,应在当日交纳10000元大定,签订认购协议。如签订认购协议后,希望变更户型的客户,在销售控制允许的前提下,与售楼人员协商解决,如还不满意,要求退房的客户,定金不退。

⑸办理按揭购房的客户,应在认购协议签订7个工作日内,带齐全套按揭资料到售楼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不签约的客户视为退房,大定不退。

⑹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的客户,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售楼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不签约的客户视为退房,大定不退。

方案二:开放期内推出购房优惠卡

具体操作方法:

1、客户交纳500元现金,开盘后购房付款时可冲抵3000元现金使用,既优惠2500元。适用范围:W2、W4、W4a、W4b、W5、W5a、W6、W7

2、客户交纳1000元现金,开盘后购房付款时可冲抵5000元现金使用,既优惠4000元。适用范围:W1、W3、E4、E5、E63、客户交纳1500元现金,开盘后购房付款时可冲抵6500元现金使用,既优惠5000元。适用范围:E3、E3a

4、客户交纳2000元现金,开盘后购房付款时可冲抵7000元现金使用,既优惠5000元。适用范围:E1、E2、E2a

说明:1、优惠卡只能用于卡面金额适用范围内的购房活动。

2、优惠卡只能用于购房,一旦购买不能退卡。

售楼合同范文第6篇

原告:张女士

被告: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件介绍:

原告称其于2002年5月,原告到被告售楼处拟购买一套商品房,被告售楼人员向原告介绍了其拟购楼号的情况及小区的公用设施。提到在原告所购楼号的北侧有一个网球场周边是绿地,经过原告实地在小区考察后认为与销售人员及提供的楼书描述的一致,于是第二天与被告订立了《购房合同》。在同年下半年,被告将网球场擅自向北挪取消了周边的绿地,改建成小型停车场且仅距原告所在的楼10几米。原告要求被告将停车场拆除恢复绿地。被告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原告于2002年5月底入住,而停车场是在2002年底修建的,在小区规划图的位置上有此规划,且停车场的位置与原告居住的房屋距离符合规划要求,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将违反设计规划,并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停车场的存在不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定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被告所发放的售楼楼书广告上虽无停车场的规划,但是原告凭此要求被告拆除停车场理由、证据不充分。从被告的规划图上确有停车场的规划且该停车场属于小区公共设施。故驳回原告要求拆除停车场恢复绿地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原告在此案中有无撤消权。

合同的撤消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消权人行使撤消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将依合同关系而取得的财产回复到合同订立时的状态。据此概念撤消应当具备下列法律特征:

1,所撤消的合同应当是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是造成合同可能被撤消的前提。意思表示不真实应当是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意思表示不真实造成的原因法律规定为五种即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2,合同的撤消应当由有撤消权的当事人来行使撤消权实现。对于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发现合同撤消的事由存在是否通过行事撤消权来消灭合同关系,还是继续合同关系的存在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之。

3,撤消权的行使将会产生合同自始无效的后果。

4,撤消权的行使具有时限,当事人不行使或迨于形式该权利,期限届满时则丧失该权利。不因法定事由中断。

5,撤消权人须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撤消合同的裁决。

本案中被告存在欺诈的行为。它主要表现在被告在楼书广告及售楼人员的介绍中均掩盖了规划设计中停车场存在的事实,将其描述为绿地。使得原告认为所购买的房屋的居住环境符合自己的内心的期望而作出了购买的意思表示。基于此种原因,原告在发现实际生活空间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消此合同。但是提出撤消的要求应当在知道上述情形后1年内。

售楼合同范文第7篇

下面我们来看些案例:

小红在北京工作了好几年,攒下一些钱。她与母亲商量之后,决定采取贷款买房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居住问题。经过多次挑选,她最终选择了亚运村某房地产项目。由于工作忙,她把选房签约的事情交给母亲全权处理。

在售楼处,小红母亲为保留中意的房号,交付了1万元的订金,随后又如期交付了8万余元的首付款。此后,她经常地到新房那里查看小区的建设进度,但令其感到不满的是,小区里的环境及配套设施与售楼小姐所描述的差距甚大。原来承诺小区的绿化率达40%,现在却连绿色都看不到;原来承诺在交房时一并交付使用的健身设施也没了踪影;小区里的水暖电热气也不能保证按时开通。

带着疑惑,小红母亲来到售楼处向售楼小姐打听情况,可她遭到了对方的呵斥:“谁跟你说的你就找谁去,反正我没说过。”后来经小红多方考察,发现该楼盘的建设质量和小区配套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于是她想退房要求开发商退款。

经过多次软磨硬泡,售楼处最终同意退还她们已交付的8万元房款,但不同意退还1万元的订金,理由是小红的母亲已经毁约,按约定,“定金”不予返还。

小红很纳闷,因为她在交订金的时候,开发商明明说这钱相当于预付款,如果不想购买房屋了还能够退回,现在不仅不能退了,甚至还担了一个违约的罪名。双方协商无果,于是小红母女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她们的“订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协议中已声明,1万元相当于预付款,而且在楼房的建造中,小区的绿化率并没有达到开发商所承诺的40%。因为开发商违约在先,小红母女要求退房并退回1万元的要求是合理的,所以,开发商应退回小红母女1万元的订金。

小红母女通过法院拿回了自己的钱,但同样都是订金,为什么以下案例中的刘先生却输了订金官司呢?

刘先生就自己选中的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双方约定,刘先生于签订认购书之日起6天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首期房款,如果刘先生未按期签合同或未按时交付相关款项,开发商有权将刘先生认购的商品房另行出售并不退订金。签约当日,刘先生交了4万元,开发商在收据上注有“订金”两字。

随后,开发商将一份没有盖章的认购书的复印件交给了刘先生。6天后,刘先生没有去交首付款,也没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因开发商在收据上将4万元注明为“订金”,刘先生认为这实际上已将定金变成了预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经审理,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从法律角度来看,“定金”具有双重性质。首先,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其次,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再次,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与“定金”相比,“订金”的概念并不规范,在法律上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订金”只能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

庭审中,开发商出具了盖章的认购书原件,法院认为,虽然收据上注明“订金”二字,但根据双方所签订认购书中的相关约定,可认定这4万元系“定金”性质,而非预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刘先生没有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故应对自己的未履约行为承担责任。他交的4万元定金属于担保性质,在其违约时,开发商有权不予返还。

但在实际中,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回。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缴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课堂:

“定金”与“订金”是开发商利用购房者法律知识的缺乏而设置的一个文字陷阱。购房人在签订认购书或是购房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中的用词,注意区别不同的含义,尤其是在法律意义上的不同。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双方买卖商品时作为已成交的保证,是依据《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定金一方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定金不能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则要双倍返还定金。

售楼合同范文第8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来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此条规定为处理签订认购书后未签购房合同的情况下,定金如何处理提供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如果出卖方的原因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则双倍返还定金。如买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则所交之订金不能退还。如果是不能归咎于双方的原因,则定金应当退还买受人。

认购书(也叫订购书、预订书)从民法和合同法的理论来看,属于一种预约民事合同,它是相对于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的,是指当事人以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约定的合同。违反预约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也可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认购书有关于定金的约定,当事人违约就应当依据定金条款承担责任。

但是,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原因在生活中总是很复杂,究竟应归咎于何方往往很难把握。为帮助大家理解,故现举数例说明如下:

案例一:2005年7月份某天,李某在观看广州市某房地产公司楼盘的推介项目时,相中了该楼盘的A栋301房,根据售楼小姐提供的资料说明显示,该楼盘套内面积115平方米,单价9000元每平米。如当时签订认购,可享受九五折优惠。李某当即签订了认购书并于第二日交纳了定金叁万元。认购书中约定:“……签订本认购书后十五日内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乙方不签订的,定金不予退还。”在交付定金后第8天,李某依约来到该房地产公司的营业点签约,售楼小姐接待了他,当李某接过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时,发现在文本中增加了几项补充约定的条款,均是减轻或者免除房地产公司违约责任的条款,而且将房屋交付条件自行设定为“竣工以后,接到入住通知后15日内必须入住”,将产权登记时间约定为交房后720天内。李某认为,这些都是霸王条款。而且在认购书中没有列明,售楼小姐当时也未说明。故拒绝签约,要求退还定金。房地产公司认为是李某单方面不签约,没有订立购房合同的诚意,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经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签订认购书后,双方因买卖合同条款未能协商一致,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判决房地产公司将定金返还给李某。

案例二:2005年6月4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项认购书,约定购买房地产公司某楼盘的B栋一房。签约后,王某依约交付了定金叁万元。但是,房地产公司却在认购书生效后将此房又另售给其他人。王某知道后,要求与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房地产公司认为,认购书不是正式合同,只同意原额返还定金,不同意双倍返还。经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合法有效,现因房地产公司另售他人的原因导致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房地产公司向王某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三:2006年4月,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书,认购该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处的房产,并按照约定交付了定金。按照约定,双方应当在七日内签订购房合同,但是,张某因公司委派出差到另一城市,因工作较忙,也一直未与房地产公司联系。十五日后,当张某找到房地产公司要求签约时,遭拒绝,要求退还定金,也遭拒绝。张某认为,双方未签正式购房合同,房地产公司无偿取得定金,属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请求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合法有效,现张某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张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结果,张某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