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附加合同

附加合同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附加合同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附加合同范文第1篇

    产品特色: 观察期短,保险责任细致全面。

    投保范围: 6至65周岁。

    保险期限: 一年。

    交费方式: 趸交。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患疾病(续保不受90日观察期的限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自己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90日内所支出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附加合同范文第2篇

关键词附加工程额外工程造价确定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条件的变化或建设单位的原因,常常发生工程范围扩大、工程量增加的情况。新增工程如何合理定价是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新增工程价款的确定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并无详细可操作性的条款,实践中,如何依据这些原则明确新增工程的造价,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往往存在较大分歧。本文通过实际案例对新增工程的定价进行探讨,希望对工程的实际结算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新增工程的定义

新增工程是指在原承包合同基础上进行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新增工程根据与原工程的关系可划分为附加工程和额外工程。

附加工程表达的是在原合同范围内工程数量增加或者施工条件变化的概念,即如果此项工作不完成,那么原合同所指的项目则不能发挥预期的作用,或者说附加工作就是合同工程项目所必需的工作。

额外工程通常是业主在原承包合同外增加的工作量,不构成合同的必要成分,该项新增工作存在与否不影响原合同项目发挥预期效益,增加的工程不是合同约定范围内承包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属于合同外工程。

额外工程和附加工程的界定,一般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附加工程是包括在招标文件的“工程范围”所列的工作内,并在工程量表、技术规程及图纸中所标明的工程。若该工作不在招标文件的工作量清单中,但合同项目预期的发挥离不开该工作,也应当视为附加工作。

(2)上述附加工程的工程量由于量和款额的变化引起合同性质的变化,这种量的变化达到一定的变化额度时,则属于额外工程。FIDIC合同条件规定:当某一工程项目的价款超过总价款的2%,且其实际工程量超过工程量表规定的25%时,要进行价格调整,对附加和额外工程的区别给出了一个量的规定。

(3)根本性变更,与原合同项目的性质没有关系新增的,或者将原合同部分性质完全改变而产生的新的工作均为额外工作。

3、新增工程定价原则

要合理地对新增工程进行定价,首先要明确附加工程与额外工程的界定。合同双方明确新增工程的性质后,可以参照以下原则对新增加的工作内容洽商合理的价格。

3.1附加工程定价原则

附加工程通常按工程变更进行处理,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第31.1款约定,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2额外工程定价原则

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的规定: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1)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2)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新增工程价格的确定首先要明确新增部分工程的性质,若属于原合同必要的增加则应按原合同价格执行,如果是合同外的增加则承包商可以重新报价,双方进行具体协商。

4、案例分析

按上述的相关规定,附加工程的价格需参照原合同价格实施,若时间差距较长,可按规定进行调差;额外工程的价格需合同双方进行协商,因此额外工程的价格谈判往往比较艰难,承包单位会认为额外工程是增加工程利润的良好机会,而建设单位却往往认为既然是基于原合同的工作,那么应在一定程度上依据原合同执行。本文通过实际案例对附加工程及额外工程在工程实践中如何进行界定及价格确定进行分析,以期对工程实际有一定参考作用。

4.1案例介绍

某大型石化企业的技术交流中心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4.9亿人民币,建设规模6.25万平方米,建设功能包括办公、档案中心、信息中心、监控及快速响应中心、技术交流中心。其中技术交流中心共有1号楼、2号楼两个单体,2号楼主要功能为餐饮服务,原规划地上一层,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项目于2010年11月分完成了所有建设手续的办理及招标工作,并2011年1月份正式开工建设,计划完工时间为2012年底。

2011年6月,由于业务扩大,建设单位经过多方论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决定在原技术交流中心2号楼上加建五层,增加建设后勤用房10000平方米,(以下简称加建工程),要求加建部分与原项目同时竣工并投入使用。

4.2加建工程价格协商与确定

按招投标法的规定: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或单项合同超过一定金额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但同时变规定:原有工程加层建设,若原有工程尚水完全结束,可通过续标方式由原总承包单位承担。

为了便于项目推进,建设单位最后决定通过续标(即变更原承包范围,与原总承包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承包范围)方式由原总承包单位承担加建部分的土建及安装施工。在加建部分的价格谈判上,双方产生了巨大的分歧。建设单位认为:由于是续标项目,即为原合同的增加,属于附加工程的范围,加建工程所有工作内容在原投标清单中均能找到一致的项目,且在原总包合同中对变更工程有明确约定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因此加建工程价格应执行原合同清单价格。而总承包单位认为此部分工程并不是原合同得以履行的必要条件,属于额外工程,不同意采用原投标报价,要求重新报价。

总承包单位在原项目投标报价时,基于市场竞争的考虑,人工价格基本按本地区的信息指导价的最低值计取,材料价格在市场的信息价基础上下浮了20%;双方在原合同中对价格调整进行了如下约定:人工、钢筋、钢材涨跌在±5%、商品混凝土与商品砂浆涨跌在±10%范围内价格不做调整,当上述约定的要素价格波动大于约定幅度范围时,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的价格。2010年底至2011年上半年,市场人工价格发生了大幅度的上涨,熟练技工极度缺乏,按市场的信息价已很难雇佣到合格的工人;加建工程若仍按原合同的价格执行,总承包单位需承担较大的价格风险。因此总承包单位提出加建工程人工费按施工月份人工信息价的中间值计取,材料费按施工月份的信息价计取;其它费用按原合同原则执行。合同双方两个月进行了近十余次的拉锯谈判,并曾一度陷入僵局,最终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各自做出了让步,达成了如下约定:

(1)加建工程人工费基准单价按本地区建筑建材业网站公布的开工月指导价区间平均价——对应计取,并按实际工期参照原总承包合同调差原则调差。

(2)加建工程原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可调差的材料,基准价格按加层部分实际开工月公布的指导价及原投标的让利幅度计取,并按实际工期参照原总承包合同调差原则调差;

(3)四项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原投标同比例计取,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垂直运输机械费按原总承包工程投标单价据实结算。

合同签订后,总承包单位两个月内完成了加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及主要管线安装,确保了加建工程与原项目后续工作的同步性,项目实现了预期的目标,合同双方对合同达成的效果均表示比较满意。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该工程加建部分的土建安装工程在原总承包招标时未予以考虑,且从项目性质分析此部分功能并不是原合同实现的必要组成部分,经双方协商认定为额外工程是合理的,承包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该部分工作量重新进行报价。而加建部分在原招标范围及合同中均对工作内容有了约定,此部分工程只能理解为原合同增加的工作内容,属于附加工作,因此加建工程的价格必须参照原合同清单价格,但建设单位基于市场人工、材料及机械均有较大幅度涨价的实际情况,对该部分的价格进行了适当调整,既符合合同原则同时也考虑了市场具体情况,获得了承包单位的认同。为后续合同的履行建立了良好的基础。

附加合同范文第3篇

合同还规定了对开信用证的结算办法,即电冰箱厂开出向对方购买设备的远期信用证,法国某电器公司开出向电冰箱厂购买电冰箱的即期回头信用证。

后来出于安全考虑,电冰箱厂在开出远期信用证时又增加了附加条件:“须在电冰箱厂收到以本厂为受益人的由法国某电器公司开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后才可付款。”

信用证开出后,法国某电器公司则要求电冰箱厂修改信用证,取消上述条款,否则无法按期发出设备。电冰箱厂及我方银行都不同意,认为取消上述条款会带来很大风险,故电冰箱厂多次向法国某电器公司说明。然而,法国某电器公司态度十分坚决,双方陷入僵局。

此后,电冰箱厂通过其他客户了解到,法国该电器公司曾采用同样方法与我国另一家电冰箱厂进行过一条年产10万台能力的电冰箱生产线补偿贸易,该电器公司完全按合同规定履行了义务。所以,电冰箱厂认为法国某电器公司信誉是可靠的,另外考虑到对外贸易应有灵活性,最终还是同意了对方的意见,取消了上述附加条款。

然而,我方信用证到期后,法国该电器公司仍迟迟没有开出回头信用证,由于我信用证无附加条款,最后只得由我方银行垫付设备的价款及利息。

经事后调查发现,法国某电器公司资本总额仅是本次交易额的三分之一,其设备是以分期付款方式从其他公司取得的二手设备。由于受经济实力限制,该公司为应付市场运作,就设法骗取了我电冰箱厂的巨额外汇,所谓的“产品返销”,完全是一个美丽的陷阱。

可以看出,酿成这一“悲剧”的原因在于履行补偿贸易合同时,远期信用证的开出没有将对方按时开出回头信用证列为附加条件。当对方不按合同规定开出回头信用证时,设备进口方也就无法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产品返销。此时,设备进口方就必须先垫付合同设备的价款,从而使补偿贸易演变为单向的国际货物贸易。

该电冰箱厂虽然完全可以依据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向法国某电器公司进行索赔,但这已经失去了补偿贸易的目的和作用。因为,开展补偿贸易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在不动用外汇的前提下,引进国外的技术、设备的同时又带动出口,起到利用外资的作用。

因此,我们可从中吸取以下教训:

首先,在具体支付方式上,务必做到收证付汇时间衔接得当。先收后付,即先收取返销产品的价款,后支付设备价款,这样才能保障我方利益;如果采用对开信用证的结算方法,我方在开出远期信用证时一定要订明以对方开出定期回头信用证后才能生效的附加条款。该电冰箱厂就是急于求成,轻易放弃这一附加条件,致使在法国某电器公司违约后,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

其次,加强学习,熟练掌握运用国际贸易常识。一些国际贸易业务人员往往错误认为:引进的设备、技术到手后,只是如何支付的问题,至于采用怎样的收汇、付汇方式,我方均无风险。在此思想指导下,业务人员就会很容易接受一些对我方不利的条款,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能熟练掌握运用国际贸易知识。

附加合同范文第4篇

摘要:水利施工企业会计因其特殊性,在账务处理中经常遇到涉及结算口径、税款、分包工程方面的问题,从三方面对于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之道。关键词:水利施工企业;结算;账务处理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90194021 结算收入的确认施工企业在结算收入时,由于完工进度方法的实际问题,以及工程价款结算时间上的客观滞后,往往工程计量上报了,资金却迟迟不到位。工程项目部也会出于各种目的故意多报或少报工作量。这就要求我们统一工程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收入统计确认口径,一律以监理公司审定的工作量作为统计工作量和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标准。项目经理部按照形象进度计算出来的实际已完工工程量,必须经过现场监理公司的审核后报业主进行审定。会计实务上可以统一把工程监理公司审签的工作量作为实际已完工程量上报施工企业和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以此作为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标准,以便统一企业各部门及对外的数据报告口径。2 做好收入和税金的核算由于工程款的收取滞后于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产生了会计上计提了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对税金入库却没有资金来源,只能靠施工企业来垫付税金的结果,加重了工程项目部和企业的税负。对于这种情况,笔者建议,由于收入确认和工程款收取的不同步,税金的计提可参照所得税时间性差异,引入“递延税款”核算办法。虽然按上述办法采用监理公司审签的工程量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统一了数据的计量口径,但仍然存在价款收取滞后于收入确认的问题,从而造成应交税金入库困难和资金缺口严重。 “递延税款”科目的引入将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具体做法是:月末按完工百分比法根据工程管理部门上报的已完工程量确认工程结算收入,同时计提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然后按照实际收到的工程款计算确认应上交的各种税金,记入“应交税金”科目。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应交税金”科目之间的差额,记入“递延税款”科目,待以后收到工程款再分期转回并上缴入库。“应交税金”科目中计提的各种税金确保按期纳税申报并入库。采用这种办法进行会计处理,待工程项目完工结算后,根据“递延税款”科目中的金额可以计算出业主拖欠的工程款金额,便于和“应收账款”科目核对。等到工程价款结清后,“应交税金”科目金额和“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科目金额一致,且收入、成本均是按实际已完工作量计算的,符合会计制度关于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规定。3 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式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本企业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企业的施工成本,与本企业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这种做法不但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而且按这种做法确定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额的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下面笔者以某水利施工企业中标的一项水利工程为例,来说明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本企业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企业的施工成本,在业主代扣税金的情况下,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及其会计核算方法。例如,某水利公司中标一项水利工程,其工程项目包括一段长度为10公里的堤防土方填筑和长度为15公里的护坡工程。总造价6500万元,其中,土方工程2000万元,护坡工程4500万元。工期24个月,经业主同意,将7.5公里的护坡工程分包给有施工资质的江源公司施工。结算工程款时,由业主代扣“两税一费”(税率为3.12%),工程按期完工。其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如下:(1)税务处理。在业主代扣税金的情况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业主按总承包金额6500万元代扣总承包单位的税金及附加202.8万元(6500×3.12%)。业主代扣税金后,由地税局分别按总承包单位应纳税金额4250万元(6500-4500/2),开具132.6万元(4250×3.12%)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完税凭证、按分包单位2250万元的应纳税金额,开具70.2万元(2250×3.12%)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完税凭证,作为总承包方和分包方的代扣代交的完税凭证入账。(2)会计核算。①记录完成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3400万元时:借:工程施工〖ZK(〗―合同成本―土方(成本项目) 1600―成本合同―护坡(成本项目) 1800贷:原材料等 3400②记录分包单位完成的护坡验工计价款2250万元时:借:〖ZK(〗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护坡(分包成本) 2179.8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路基(分包税金) 70.2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单位) 2250应注意:2250万元是含税价款。③向业主验工计价时: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业主) 6500贷:工程结算收入 6500④业主代扣“两税一费”时:借:应交税金〖ZK(〗―应交营业税 195―应交城建税 1.95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5.85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业主) 202.8⑤收到业主拨付工程款时:借:银行存款 6297.2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业主) 6297.2⑥代扣分包单位“两税一费”时: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单位) 70.2贷:应交税金〖ZK(〗―应交营业税 67.5―应交城建税 0.675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025⑦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时: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单位) 2179.8贷:银行存款 2179.8⑧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土方和护坡收入费用时:借:主营业务成本〖ZK(〗―土方 1600―护坡 1800工程施工〖ZK(〗―合同毛利(土方) 400―合同毛利(护坡) 450贷:主营业务收入〖ZK(〗―土方 2000―护坡 2250⑨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分包护坡收入费用时:借:主营业务成本―护坡 2179.8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分包毛利) 70.2贷:主营业务收入―护坡(分包) 2250⑩计提税金及附加时(应注意:只计算自完工程部分):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ZK(〗土方 62.4―护坡 70.2贷:应交税金〖ZK(〗―应交营业税 127.5―应交城建税 1.275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825B11工程完工,“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账户对冲结平:借:工程结算〖ZK(〗―土方 2000―护坡 2250―护坡(分包) 2250贷:工程施工〖ZK(〗―合同成本―土方(成本项目) 1600―合同成本―护坡(成本项目) 1800―合同成本―护坡(分包成本) 2179.8―合同毛利(土方) 400―合同毛利(护坡) 450―合同毛利(分包毛利) 70.2以上是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得出的一些账务处理心得,在实际工作中还可能存在诸如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税款缴纳滞后等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附加合同范文第5篇

附加赛可操作性差

对于申鑫来说,附加赛显然是一次难得的留在中超的机会,而且按照双方的实力,申鑫也更有可能赢得附加赛。不过,申鑫方面对于这样的“求生”机会反应冷淡。秦蘋对这样的附加赛,表达了以下几方面的担心:

“首先,福建是否做好了打附加赛的准备。踢中超对于俱乐部来说,是需要有足够时间去准备的。我们当初冲超,准备了足足两个赛季,一直在为踢中超引进球员补充实力。福建如果没有这方面的准备,这样的附加赛没有必要。”

“另外,对我们来说,附加赛最好现在就踢。毕竟附加赛就是看本赛季这两支球队谁更应该进入中超,应该以本赛季的人员配置进行。而且,球队刚刚踢完中超,状态也没有问题。但是,对于福建来说,这又不太公平,他们毕竟联赛早就结束,按照中甲外援一般都是十个月的合同,他们的外援也应该回去了。他们要踢附加赛也需要时间去准备,现在他们可能根本没法比赛。”

“最关键的是,足协也不清楚附加赛到底什么时候进行。我们没有接到足协的正式通知,足协过去是在等大连方面的消息,现在可能会去主动了解情况。但是,大连方面也有他们自己的考虑,他们总希望利益最大化吧?他们未必会那么快就有结果,这样拖下去,一旦到了明年再踢附加赛,我们球队外援到底是按照中超的五个名额去准备,还是按照中甲的名额去准备?按照中超的配置,一旦比赛输了,我们多出两个外援怎么办?”

已做好打中甲准备

秦蘋表示,申鑫已经做好了从中甲再打上来的准备。“今年我们降级的确很遗憾,客场好几次遭遇点球绝杀,再加上外援长期停赛,这些客观因素严重影响了球队的成绩。以球队今年的表现,完全不应该降级的。但是,既然已经降级了,我们又表现了应有的实力,那我们也可以坦然接受。不管什么因素导致的降级,我们都只能接受。降级本来就是职业联赛的常态,我们争取明年再打回来就可以了。”

实际上,申鑫五名外援只有萨利和阿塞姆合同本赛季结束后到期,其余外援已经被俱乐部买断,主力队员也都还有合同,只有几个替补队员合同到期。申鑫老板徐国良在保级大战前与主教练朱炯也有一次通话,他给朱炯打气时很坦白地谈及了球队的未来:你有什么好担心的?放开踢就可以了。球队降级了,我又不是不搞足球了。

附加合同范文第6篇

35岁的葛先生是一名国企中层干部。三年前,他为自己和太太各自购买了一份缴费期为20年的商业养老保险,还为5岁的女儿购买了缴费至15岁的少儿教育金保险,同时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就在生活和事业都很顺利的时候,灾难却悄悄降临到这个三口之家,葛先生因患上脑垂体瘤双目失明。虽然单位承担了所有的医疗费用,但葛先生无法再继续工作,全家的经济重担就落到了葛太太身上。但作为一名小学教师,葛太太的收入并不高,家里的经济一下子捉襟见肘了。

正在这时,保险公司寄来的续保通知书使这个家庭再次陷入困境中。原先年缴近2万元保费对葛先生家而言并不是一笔大的开销,但现在不同了。

就在全家烦恼如何面对之际,葛先生夫妇的保险人带来了好消息:当年王先生投保的养老保险中涵盖了“豁免保费”条款,同时他在为女儿及太太投保的险种中皆附加了“附加豁免保费保险”的契约,葛先生双目失明导致丧失工作能力,刚好在豁免范围之内。因此,王先生家目前无需再缴付每年近2万元的保费,所有的保障利益都继续有效。

什么是“豁免保费”

幸亏当时人提醒葛先生特别附加了豁免保费契约,幸亏葛先生的养老保险中内含了豁免保费条款,令他们全家的保障继续有效。

那么,豁免保费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所谓保费豁免,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下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由保险公司获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它相当于为保单再加了一份保险,是保险人性化功能的体现之一

保费豁免最早出现在少儿险中,当作为投保人的家长遭遇不幸丧失工作能力时,没有经济收入的孩子仍可继续获得保险的庇护。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各种养老险、终身险、两全险也都纷纷披上豁免的外衣,成为一种宣传的卖点。但要注意,享受豁免是有代价、有前提的,小小的豁免其实大有文章。

豁免不是免费午餐

当然,保费豁免并不是保险公司施赠给投保者的免费午餐。

目前保费豁免通常主要以3种形式出现:一种是作为单独的附加险,这种豁免应用面比较宽,可以附加在多种主险之上;第二种是作为附加险与特定主险相捆绑,其豁免利益有更加明确的针对性;还有一种是直接在保险合同中以条款形式出现。

不管豁免以哪种形式出现,投保人都要为这一额外保障支付保费。最容易看出来的是以附加险形式出现的豁免保费产品,如30岁的男士投保某公司一款两全险,年缴保费5000多元,若要增加豁免功能,则需每年再多缴纳25元左右。那些与条款捆绑在一起的豁免也是如此。

当然,这一附加功能的成本还是很低的,通常一年只需要额外支出几十元最多几百元,作用却很显著,投保的时候最好能特别注意下,看一看条款本身有没有这一项内容,问一问是否能够额外投保这一附加产品。

注意豁免前提有不同

同时要注意,每一份合同的“保费豁免”都有所差异,能够保障的范围都有所不同,并不是可以“包治百病”、包管百事的,具体的描述和定义千万要看清楚。因为那一句话的表述不同,你的保险利益就差之千里了,家庭的命运可能就此改变。

豁免前因有两个,第一前因必须是“意外伤害”、“重残”、“重疾”、“疾病”等因素,第二前因必须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现在各家保险公司,第二前因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最后结果必须导致投保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但是第一前因的差异却很大。对于豁免保费的“第一前因”描述和规定不同,事故发生后带来的豁免利益也可能千差万别。

以下我们对四个最具代表性的保费豁免条款进行一一解读,看看这“豁免”的门道所在。

先看A保险公司某款产品给出的附加保费豁免保险条款:“在分期缴付主险合同保险费期间,如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身故或全残,自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时的下一个缴费日起,可申请免缴被保险人16周岁以前(最后一次缴费日为被保险人1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应缴的各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这是一款少儿教育金保险的附加豁免条款,该条款仅对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和全残豁免保费,豁免范围较窄。如果投保人因为非意外原因,比如是因为生病导致了残疾,那就无法获得保费豁免这一重大利益。

接着看B保险公司一款产品的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或其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我们豁免保险单上所列的主险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这是一款针对由于重大疾病而丧失工作能力的附加豁免,常见于捆绑在终身或两全险附加重疾提前给付计划后面,豁免范围更窄。

如果保险责任只包括重疾保障,达到重疾赔付标准,获赔付后,保险合同也终止了,谈不上续期保费的问题,这个条款就没有实际意义;如果重疾保障只是保险套餐中的一部分,整套计划中有不因重疾理赔而结束或停止续保的保险产品,这个豁免还是能起一定作用的,该豁免利益可以针对整个保险计划而给出,其他同时投保的产品需要继续缴纳保费,因而仍然有效。

再看c公司一款产品的附加保费豁免特约条款:“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1年后因疾病造成身故和全残,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以后的主合同各期保险费。”

这是一款因意外和疾病都能豁免的附加险,但是仍然强调了必须因意外和疾病造成身故或全残。特别注意是“全残”。这种豁免相对于前面两种豁免范围要广泛一些,但是还有不足,因为全残和失能的概念并不一致,不残疾也一样可能丧失工作收入能力。

比如,频繁的癫痫发作,有严重合并症、治疗无效的糖尿病,久治不愈的囊虫病,各种尘肺、职业中毒和放射病、各种重型精神病等。上述疾病虽然能导致劳动、工作能力的丧失,却是不能被豁免的。

最后看D公司一款产品的附加豁免缴付保险费利益保障条款:“在本附约有效期内,如投保人身故或遭受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将豁免主契约、相关的附加契约包括本附约应缴付的保险费,直到主契约缴费期满日,或投保人年满65岁,或被保险人年满27周岁,或投保人可以从事任何工作以获得任何报酬。本利益给付将在投保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生效,此后所缴的保费将无息退还。”

这是涵盖面最为广泛的一种豁免条款,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身故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都能获得保费豁免。

不过仍需注意的是,这种豁免通常需要国家劳动部门提供鉴定,保险公司再行核查,其核准条件比较严格。而且,这种豁免不是终身制的,当投保人年龄超过约定年龄,或者一旦“投保人可以从事任何工作以获得任何报酬”,这一豁免利益将终止。

如何投保更划算

这样细细分析下来,我们可以看到,选购保费豁免功能的保险时,还是很有些讲究的。

“保费豁免”的保障利益就是免缴保费,所以,豁免要附加在保费比较贵、将来能返还的产品后面才最有利,其最好的搭配应该是养老险、子女教育金储蓄保险。而对于一般消费型的意外险、医疗险,本身保费就很低廉,达到豁免要求时,往往也已经达到合同理赔的标准,或者理赔后保险公司不再续保,对其增加豁免保障意义不大。

附加合同范文第7篇

烟台万华刘洪涛

一、信用证定义:略

二、信用证性质:信用证虽然依据合同开立,但在法律效力上与合同相互独立,只要卖方向银行提交的单据符合申请人申请开证时所要求的单据,银行即应付款,而不审核卖方是否实际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也不审核合同内容。

原因:为了降低银行风险,设想买卖双方因合同发生争执,银行无法判断哪方的主张是合法的,所以只审核单据,只要单据符合要求即付款。

三、信用证的流通程序

1.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同时约定必须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一般是提单、发票、合格证明等。

2.买方申请银行开立信用证,同时填写对方付款时必须提交的单据(按合同约定,一般是提单、发票等)

3.卖方将货物装船,取得由船主签发的提单(买方只有拥有提单才能提取货物,而原则上只有付款才能取得提单)

4.卖方将提单及其它单据交给当地银行,再由当地银行邮递给卖方所在地银行

卖方所在地银行(开证行)审核单据是否与买方开证时所要求的相符

5.如果相符,将付款(实践中先交给买方提出意见)

如果不符,可以拒付(很少这样做),实践中把提单交给买方决定,买方可以要求拒付,但买方如果提货就要付款(其实买方提货后,单证仍不符,银行仍可以拒付,银行要求买方提货就必须付款的真实原因是:按照UCP500的规定,银行付款之前买方原本得不到提单,不能提货,银行既然把提单交给了买方,相应的提货风险也就转移给了买方)

四、信用证的法律调整

调整信用证的“法律”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500,属于国际惯例,我国未加入该惯例,但是中行率先在其所开立的信用证中标注“依据UCP500开立”,随后所有银行进行效仿,所以实践中我国银行仍受UCP500的约束,发生纠纷,UCP500在我国的仲裁机构及法院均有约束力。由于国际惯例的法律效力不如国内法强,所以部分法院为了地方利益擅自进行违背该惯例的判决,银行的违规操作行为得不到警戒,所以实务中不少银行违规操作,人们对信用证的理解也就众说纷纭。实践中常有这样的案例,卖方交付的单据合格,但货物坏损,按照UCP500的程序,只要单据相符,买方就付款赎单,然后提取货物之后才发现货物损坏。但我国实践中,银行先把提单交给买方,买方提货后发现货物损坏,于是要求银行拒付。这种实践操作方式虽然表面上合理,但严格违反了UCP500的规定,部分地方法院做出有利于买方的判决,严重损坏了中国银行系统在世界的声益。意大利的银行系统在世界的声益不好,就是国为意大利法律允许法院做出判决,以货物有缺限为由,阻止在单证相符时付款。我国的牛皮出口企业销往意大利的皮革,因此受到严重损失。

五、信用证中附加条款的效力

信用证中附加条款定义:略(见实物附件1:信用证开证申请单)

附加条款常约定如下内容:如卖方所租船的船籍国必须是某个国家、卖方迟延交付的罚款等。信用证所约定的附加条件,必须使银行能够从单据中辨认出来,否则对其无效。例如,附加条款中约定承运船必须是中国船,银行从提单上可以得知。约定迟延交货的罚款,银行从提单上所记载的日期与信用证所要求的日期的差额上可以得知对方迟延交货。因此,信用证的附加条款不是可以任意约定的,其所约定的内容必须使银行仅从单据上便可得知,从合同上得知的无效。例如对方迟延交货,如果买方修改了信用证要求的交货期限,银行就会认为提单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即使银行手中有合同,银行也不会按合同审查对方是否迟延交货,而是按修改后的信用证所要求的期限来审查提单所记载的交货期是否迟延,是否可以扣除违约金。

六、案例探讨

1.烟台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订购阀门一批,合同约定迟延交付超过60天的,烟台甲公司有权扣除美国乙公司的违约金。结果美国乙公司迟延交货73天,烟台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银行扣除违约金。

无权,必须在信用中填写附加条款,并且该迟延交货必须能够从单据上体现出来,使银行仅从单据中便可得知,实践中卖方迟延交货,船东签发给他的提单就要相应地迟延若干天,银行将提单的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的交货期相比较,便可得知迟延的天数,从而扣除违约金。本案中未将违约金作为附加条款,故银行无权扣除。

2.仍是上案,现在假设银行开立信用证时约定了该附加条款,买方迟延交货,单据不符,银行可能拒付并导致买方无法提取货物,于是买卖双方商定修改信用证的交货期限,买方同意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金,但双方未修改信用证金额。信用证修改后,买方在申请付款时,要求银行扣除违约金,可否?

银行仍无权扣除违约金,因为买卖双方与银行商定修改信用证的交货期限以后,迟签的提单与修改后的信用证相符,此时虽然银行知道对方违约,但由于提单与修改后的信用证相符,银行必须付款。比较好的处理方式有以下两种:1对方同意承担违约金时,要求同时修改信用证金额。2单证不符的情况下,由于中国的银行实践中仍把提单交给买方,买方可以先提货,然后在付款时引用附加条款,要求扣除违约金。此时信用证并未修改,银行将迟签的提单与信用证要求的提单签发期限相比较,可以计算对方迟延天数,进而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数额。

附加合同范文第8篇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按照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

第一部分

1.商品名称及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

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___________________

3.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___________________

4.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

5.总值:___________________

6.包装:(适合海洋运输)___________________

7.保险:(除非另有协议,保险均由买方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

8.装船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9.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

10.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

11.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如系危险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接受的标记。

12.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装船时间前一个月通过___________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抬头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在货物装船启运后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18条a款所列单据在开证银行议付贷款。上述信用证有效期将在装船后15天截止。

13.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第二部分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则以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部分

14.fob/fas条件

1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订。

14.2 在fob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

14.3 在fas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买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杆下。

14.4 货物装运日前10-15天,买方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合同号、船只预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人的名称。以便卖方经与该船运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及时报告买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者船只比预先通知卖方的日期提前或推迟到达装运港口,买方或其船运人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亦应与买方的运输或买方保持密切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