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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纠纷的种类及表现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因土地使用而引发的争议多种多样,通常表现为土地权属争议(其中又可分为土地所有权争议和土地使用权争议)、土地侵权争议、土地合同争议和土地相邻关系争议等四种类型。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当事人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就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所发生的争议。在这里有必要将土地所有权与物权法中的所有权有所区别。根据相关物权法理论,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力,其上述四种权能往往作为一个整体由一个主体来行使。而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具有财产权的用益物权,理论上当然包含着土地使用权,但是由于土地资源的特殊性,实践中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往往是分离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主体单一、明确,就土地所有权发生的争议极少。实践中,大量的土地权属争议主要集中在土地使用权争议,所以,实践中的土地权属争议主要指土地使用权争议,这也是审判工作所关注的重点。
土地侵权纠纷是合法土地使用权人因第三人侵害其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争议。实践中,容易与土地侵权纠纷发生混淆的是土地相邻关系纠纷,在此有必要加以厘清。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己方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力时与不动产相邻方发生的权力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方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合法权力的行使,同时,是对他人(相邻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土地相邻关系作为相邻关系中的一种,符合相邻关系的所有特征,其与土地侵权纠纷有着明显的区别:(一)土地相邻关系纠纷中相邻权人在相邻土地上的相关行为是其合法权利的行使,而土地侵权中侵权人针对争议土地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二)土地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对争议土地都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而土地侵权争议中必然有一方或双方都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三)在责任承担基础方面,因土地相邻各方就相邻土地所进行的行为是其合法权力的行使,不存在过错,因此而给相邻方造成的不便或损失应予以补偿。而土地侵权责任承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对其因过错行为而给合法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土地合同主要指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合同争议主要是发生在土地出让人与土地受让人或土地发包人、承包人及转包人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其争议主体是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鉴于土地合同纠纷主体、内容的特殊性,此类纠纷容易区分,解决途径和程序也相对明确。
以上对土地争议的种类从理论上进行阐述具有现实意义。区分土地争议的种类是确定土地争议主管部门及通过适当诉讼程序解决土地纠纷的前提。实践中,当事人因为对土地争议的种类认识不清从而不能正确认定土地争议管理部门,导致大量的土地纠纷不能及时有效解决,因此,必须树立这样一种意识,当涉及土地纠纷时首先要分清土地争议的类型,然后再确定适当的解决途径。另外,在实际生活当中土地争议的种类并非泾渭分明,往往混杂交织在一起,同一土地争议因当事人主张不同而异,需要认真加以鉴别。
二、土地争议的解决途径
土地争议发生后,应通过何种途径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分析,有两种基本的途径:一是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请求行政机关处理;二是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给与司法保护。必须明确的是,对于土地争议,权利人并不能任意选择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给予保护,因土地争议种类的不同其争议解决的途径有所区别:
(一)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途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995年12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据此,行政处理程序是土地权属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当事人双方对土地权属争议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形下,只能首先申请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的认定是其法定职责,而且鉴于土地管理的专业性特点,由相关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争议先行处理确认,更利于解决纠纷。
(二)土地侵权争议、土地合同争议及土地相邻关系争议的解决途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属于土地侵权或者土地违法案件的应当依照土地侵权、土地违法案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以上规定,对土地侵权、土地合同争议及土地相邻关系争议,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处理。以上三种土地争议不适用土地管理部门先行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土地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处理。但实践中因土地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以上三种土地争议的处理程序认识不一,对上述三种土地争议相互推诿,影响了土地纠纷的及时解决。那么,对于土地侵权纠纷、土地合同纠纷及土地相邻关系纠纷的正确解决途径是什么?土地纠纷行政处理与法院诉讼之间是怎样一种关系?
首先,通过分析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纠纷案件审理程序可以得出结论。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当事人因土地使用而引发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自无争议。但是,在土地诉讼中,原告要使其诉求获得法院支持,前提是原告必须有证据证明其是争议土地的合法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否则,必然面临自行撤诉或被裁定不予受理两种结果。此外,人民法院立案阶段对证据的审查虽然是形式审查,但所有证据要在法庭上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予以认定,土地纠纷的当事人要使其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必须有证据证明其是争议土地的所有权人,否则即便是法院予以立案,其最终也必然面临败诉的结果。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对于土地侵权纠纷、土地合同纠纷及土地相邻关系纠纷的解决途径,虽然当事人有选择权,既可以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但无论当事人以什么理由向法院起诉,最终有关土地权属证据(证明)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这一法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这是土地纠纷诉当事人在证据取得方面无法逾越的程序。
其次,从纠纷当事人角度分析,由于实际生产生活中土地纠纷往往是混杂在一起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繁杂,不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当事人不可能分清土地纠纷的性质、种类,也不可能悉知纠纷解决途径,往往是凭借自己的主观认识,笼统的以土地侵权纠纷为由要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属于土地侵权或者土地违法案件的应当依照土地侵权、土地违法案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据此,无论是依当事人申请,还是土地管理部门依职权处理,处理土地纠纷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对此诉求,土地管理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处理。实践中,因土地纠纷处理耗时费力,加之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纠纷诉讼的证据规则及相关程序不了解,对当事人提出的处理土地纠纷要求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诿,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作为土地管理的专门执法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具备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和纠纷的专业队伍和执法条件,凡是因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和纠纷的,应当履行解决争议和化解纠纷的职责,不能因问题的复杂或难以解决而推诿,将矛盾和问题推向司法机关,否则属于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既不利于矛盾和问题的解决,也影响执法部门的形象,造成矛盾和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引发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问题;途径
近年来,我国农民就业形势更具多元化,从事非农业生产人员数量呈逐年增加的态势,这对农村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和流动带来了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逐渐增多,对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效的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不够
农民不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而且文化素质普遍不高,这就导致大多数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缺乏深入的了解,从而导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断,甚至还存在个别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经营权利进行侵犯的行为,承包合同相关条款得不到执行。
2.土地承包合同的程序没有法律效力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30年不变,但在一些土地承包合员签订时,没有在公开及公正的环境下签订,部分合同甚至是以口头确立的,合员签订十分随意,缺乏书面的保证。部分合同甚至是由村领导干自行确定,不仅没有相关方案,而且没有经过村民的同意,合同缺乏公正性,个别村干部利用手中职权,往往以较低的价格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使亲朋好友获得利益,非法承包现象较为严重。部分没有书面合同的村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一旦出现问题,则会对农村的和谐、稳定带来较大的影响。
3.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
一直以来我国城乡之间经济发展都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也导致当前许多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涌入城市。大量农民外出外工,使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现象十分普通,但很多农民土地流转过程中采用的都是口头约定,不签订法律合同,甚至存在土地弃耕的现象。一些较偏僻落后地区,不仅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不合理,而且在政策上对土地承包行为监督不及时,再加之农民自身文化素质较低,这就导致土地承包过程中对于自己和对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从而导致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存在着许多违规现象。
4.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归属于政府机构管理,但由于实际工作中,管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再加之对工作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这就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不到位,在执行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极易出现各种矛盾和问题,从而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途径
1.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力度
需要在实际工作中重视村级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合其能够知法、懂法,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充分的运用法律来维护好农民及村集体的切身利益。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可以将其印制成册,做到农民人手一份,还可以以公告牌的形式在各村委会进行张贴,加大对土地承包法的宣传,使村干部及村民都能够认真、深入的领会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各种规定,从而做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2.做好合同收集工作
管理部门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处于重要地位。为此,管理部门应该提高自身责任意识,注重工作的实效性。工作中,要着重对土地合同档案管理做好收集工作,实现制度规范化,通过专人进行管理,形成完善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责任制度。在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相关部门应该及时有效进行收集,避免合同长时间在农民手中存放。在进行收集的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合同和实际的核查工作,只有二者相符才能入库,确保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的真实性。
3.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首先,对于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主管相关部门应在制度上、法律上、合同上、管理上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相关工作,通过流程制度的确立,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从而做到制度上的保障。其次,在进行承包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管理。
4.提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面对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管理工作将不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没有一支业务精、政策通、纪律严明、管理科学的人员队伍是很难胜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重任的。因此,需要我们不断地在队伍建设上下功夫,花力气,为做好新时期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
5.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来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同时制定详细的土地流转规程,进一步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进行引导和规范,确保流转程序的合法性,合同的规范性及流转手续的完备。作为农经部门,更需要对农民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进行引导和指导,办理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证,积极调解土地流转纠纷,对土地流转合同进行备案。进一步完善乡镇农经监管部门职能,强化对土地流转的监管,更好的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另外,当前还要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充分的的利用市场调节来强化对土地流转的有效管理,构建农村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及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更好的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三、结束语
在当前农村发展过程中,作为农村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构建和谐农村的基础,因此需要针对当前农村经济的新特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构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体系,对各方面工作进行统筹,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新农村的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吴木生.福建省潭头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探析[J].北京农业,2013,12.
[关键词] 土地流转 土地确权 土地纠纷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2-0053-02
在农村经济中,发展的核心一直以来都是土地,无论是民生,还是经济发展,都离不开土地,这也就关系到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在国家实施惠农政策之后,土地所展现的价值也随之增加。因此,明确土地流转和土地确权的概念与意义,减少土地纠纷的出现,才能确保农村经济和发展和民生的稳定。
1 土地流转和土地确权概述
1.1 土地流转
在2004年,随着《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颁布,土地流转开始实行,该决策指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即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可以将其土地经营权也就是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但自身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的方式有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现如今,国家鼓励农民将自己拥有承包权的土地转让给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促进农业发展更具规模更加现代化。
1.2 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则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确认、确定。每宗地的土地权都需要经过多重土地登记程序,最后才能得到确认和确定。
然而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对农业的推进,政府开始实施一系列的惠农利农政策,如取消农业税等。这些措施加快了农业发展,促进存储城镇化进程,也使得农产品的价值逐渐提高,相应的,土地的价值也随之上升,土地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作为农民获取利益的主要依赖。然而这种现象也渐渐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即土地纠纷的产生。
2 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
2.1 根本原因――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
农业经济的发展导致农产品价值的提升,另外还有农业税的减免与取消,都使得农村土地越来越备受青睐。过去一些年里由于农村向城镇涌入大量务工人员而荒废已久的土地,现在也重新获得了重视,再次得到试用和开发。受到利益的驱使,往往会有协商不理想的情况发生,这时通常就需要用到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2.2 地籍管理的不规范和界桩埋设的不统一
利益为上,在承包土地的过程中,为减少成本,即少交农业税与公粮,出现了两本账策略,一本帐主要保管在村干部那里,上面记下村民分配所得土地的数量,另一本用来上报给乡镇政府,上面记录的土地数和承包合同书以及土地承包证书上的记录一致,但通常与农民实际分到的土地数量相比要少很多。另外,界桩对于农民划分土地而言是十分重要的界定凭据。但就是这样的重要凭据,却依然存在埋设不统一的现象。埋设的过程主要是在丈量土地后,找一块石头在两块地之间埋设,即便更规范一些,也只是在石头下加一个石灰桩。正是因为这样的随意和不规范,当有土地纠纷时,办案人员往往会在勘探界桩时发现多块类似的石头,无法进行准确的界定。因此,管理和实施上的不规范,都可能为将来的土地纠纷埋下隐患。
2.3 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
现如今越来越多土地承包商会擅自更改土地用途,也就是违反了土地合同的内容,也导致土地以及相关的林业资源遭到破坏,损害了集体利益。还有些种植户交付一定费用就长期使用承包田,擅自经营土地,却往往不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手续,这种情况就会被否认土地使用权。并且,由于很多农民缺乏法律知识,去法院进行,而不是向上级申请仲裁,最终就会无功而返。
3 土地纠纷的特点
3.1 土地流转操作不规范
部分农村经济条件缺乏,法律意识也较为淡薄,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往往不经过书面合同的流程,直接自主性转让,也没有得到发包方的同意;同样的,部分农村,即使签订了书面的流转合同,在相关条款和内容上也并不十分规范和明确,存在许多隐患。
3.2 土地纠纷涉及人员较多,具有群体化的特征
土地纠纷,往往都牵扯双方很多村民,也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民生和经济,这些矛盾一旦被激化,就会演变成群体矛盾,产生不可调和的事件,很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和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3.3 争抢现象严重
经济发展迅速,新农村建设力度加大,政府实行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也让土地利益受到越来越多农民的关注,争抢土地权益的事件也随之发生,矛盾不可避免。。
4 土地纠纷的解决对策
4.1 规范管理地籍,保证一致性
管理上的规范是首要且必须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并且需要农村村干部的密切配合,对各农户的土地进行重新丈量、登记造册以及权属证书的发放,确保权属书上所记录的土地数与农民实际拥有的土地数的一致性。
4.2 统一界桩制作与埋设方式
规范化界桩的埋设,是对以后产生纠纷了调解的重要手段,避免隐患的发生,保障农民合理的土地权益,让界桩能真正起到界定的作用。
4.3 加强诉讼调解
发生土地纠纷时,村民往往由于法律意识的缺乏,而求诉无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加强村民本身的诉讼调解意识。诉讼调解是解决土地纠纷的重要手段,也可以更好的维护农村建设和发展的稳定,确保良好和谐的土地关系。
4.4 落实土地管理制度
现如今的土地状况,如果要解决土地纠纷,则需要落实几个制度:a.鉴证制度;b.公开制度;c.回访与检查制度;d.调解仲裁制度。
5 结语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土地一直都起着核心的作用,无论是民生,还是经济发展,都离不开土地,这也就关系到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在土地流转方面,土地确权和土地纠纷问题也需要人们的持续关注。同时,加强相关土地法律的宣传,以保护农民权益为主旨,以促进和稳定农村改革和发展为目的,尽量减少土地纠纷的出现,确保土地流转的顺利推进,才能确保农村经济和发展和民生的稳定。
参考文献
[1].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认识与思考(上)[J].小城镇建设,2005(11):841-842.
【摘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或者是使用权依法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但是,在我国现有的土地流转制度中,都还有着诸多的不完善和不健全。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土地流转中所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如何完善和健全我国的土地流转度。
【关键词】土地流转;存在问题;完善和健全
随着我国经济化的快迅发展,突显出了我国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性,因此,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就是我国农业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所谓制度就是为经济发展提供服务,降低成本。制度在特定的范围内才有规范作用,不具有普遍性。就我国目前的农业发展情况而言,必须要完善我国土地的流转制度,才能有利于我国农业的发展和进步。
1 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1.1 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缺乏社会保障和政策引导
在我国,目前的大部分土地流转,相互之间的转让和承包,都处在一个自发和无序的状态,一般情况下,往往都是以简单的协议形式进行承包和转让,甚至于只是一个口头形式的转让和承包。这样,就使得合同的稳定性较差,导致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规范,在对未来情况的预测方面也比较难以控制,而且不便于管理,因为双方都不受法律的保护,也为在日后可能引起的纷争埋下了后患。另外,这种形式下的约定,也会导致接包方缺乏积极性,达不到应有的经济效益。
此外,我国农村的土地社会保障机制并不健全,而土地具有就业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所以就决定了我国农民不可以轻易地离开土地。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结构下,农民虽然在城市打工,但是却很难取得城市户口,因此,我国农民根本无法享受社会保障的福利。所以,就造成了“粗放田”、“应付田”现象的严重发生。
1.2 农业的风险大,利益低工资,农民负担过重
在农业系统的物质和能量循环的过程中,会受到阳光、降雨以及土壤等自然因素的影响,最终影响到农业的投入和产出,这就决定了农业的风险明显地高于其他产业。对于进行小规模农业经营的家民来讲,他们根本无法承受农业风险,再加上,农产品的供需弹性不对称,更加促进了农产品的波动性,进而加大了农业市场的风险性。
1.3 土地的承载负担过重,农民没有收益
对于农业这个产业来讲,是一个受气候影响较大、周期性长,见效又慢的弱质产业,而且利益较低。所以,就严重导致了农民增产不增收的严重现象。这就是近年来,农民不愿意承包土地的根本原因。
1.4 土地流转受到土地流转价格低廉的严重制约
我国虽然采取一些措施给予土地有偿流转,可是由于土地流转的价格极低,导致我国许多地方不仅出现了抛荒撂田的严重现象,甚至于一些农民倒贴费用,甩掉土地。其中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首先,由于我国土地的流转范围太狭窄,也没有顺畅的流转渠道。还有我国一些比较偏远的农村,没有信息中介服务,没有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土地的流转仅仅局限于村内,无法实现跨区域的流转,所以成交率很低。其次就是由于农民打工的收入远远高于农民种地的收入,所以对于他们来讲,种地根本不合算;然后就是没有可以为之服务的中介机构。因为在土地流转中所涉及到的主体比较多,如承包主体、所有权主体以使用主体等,这些主体素质不统一,不了解转让的程序,所以必须要有完善的中介机构为之服务。
2 关于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
2.1 健全和完善与土地流转制度相互配套的法律制度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受制度环境的影响比较大。土地流转已经逐渐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所以,在我们在完善土地流转制度的同时,还要加强与之相配套的一些法律制度的完善,而且,这也是保证我国农民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途径。据有关专家研究,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制度环境包括户籍制度、村民自治制度、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等等,接下来我们来简单了解一下:
首先要加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由于我国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所以我国的农民根本无法脱离土地,因为他们一旦离开了土地,就没有了安全感和也无法增强我国农民的适应市场风险的能力。所以,为了保证农民的利益,必须要加强我国城乡统一就业、医疗、教育以及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当前情况下,解决养老问题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关健,此外,社会保障体系还应该以医保为核心,教育为基础,做出进一步的完善,确保我国农民均可以享受到应有的公民权益。
其次是加强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确保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基础就是完善和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建立可以真正体现 我国农民意志的执行机制、决策参与机制以及监督机制。比如,在村民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时,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使村民明确村委会的主要职责。
还有就是要健全我国的户籍制度。我国的土地流转制度的建立基础是农村的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并有稳定工作和收入,也就是说,农民只有在非农产业的条件下获得的稳定收入超过了自己所承包土地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时,才会把土地投放到流转市场。所以,就要先把完善户籍制度作为突破口,并且消除户籍制度对农民劳动力转移的阻碍,才能进一步促进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当前,我国已经有不少发达的省份对户籍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创新,比如说山东、浙江以及广东等。
2.2 构建风险防范机制
土地承担着我国农民生活保障的功能作用。特别是我国一些比较偏远的山区和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农民本身的文化水平程度不高,再加上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就导致了我国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失地并且失业,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存问题。所以,我国一定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土地风险防范机制,确 保农民的生存问题和农民权益。
首先就是对土地合同管理的加强以及土地流转规范性文本的完善。在土地流转的合同中,不仅要明确规定土地流转的起止日期、土地流转的期限以及土地流转的面积,还要规定流转土地的用途、价格和双方当事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等,并且要在合同中体现由于市场变化和国家政策所导致的风险的承担。另外就是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合同书、土地流转申请书等的统一编制。
其次对土地流转程序的规范。我国土地流转程序的规范要本着“依法、有偿、自愿”的基础原则,来制订相应的规范程序。对于涉及人员较多而且是全村性的土地流转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商讨决定,而对于土地流转面积较大、期限较长的要在公证处公正。
还有就是对土地流转项目评估论证的加强。比如说,对于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的使用方式有了重大的变化的项目,就要评估该项目自身的价值、以及土壤、环境的影响,并且要解除合同之后的资金问题。
总结:
总而言之,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就是土地,而土地对于农民来讲,是其生存的命根。因此,我国在建设新农村的同时,一定要加强土地流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而且,我国经济社会要想全面发展,必须要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制度。总之,我们在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制度的过程中,要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规范土地的产权;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健全,确保当前农业发展的局势稳定;要综合运用各种方法有效地防范农业风险,使得农民的收入和效益得到增加,进而,增加国民经济,加快我国农业建设。
参考文献
[1]管仲三.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之考量[J].合作与经济科技,2010(2)
[2]王拉娥.制约我国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及对策 [J].河北农业科技经济论从,2011(5)
(一)对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农村很多干部只是沿用中国传统管理制度,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这些干部头脑中,认为农村的减负工作实际上是给上一级政府部门造成麻烦的工作,以为土地换证和土地流转只是白白浪费了许多力气,人们根本不予认可。因此,很多农村干部只是应付工作,没有取得上级部门和村民的支持,引起大量村民的不满。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村经济管理工作应该管理农村的土地承包合同,审查农村的财务工作,监督农民的经济负担情况。这些内容非常复杂,需要熟练掌握国家政策,具有很高的专业技能,但因为没有相应国家法律的支持,所以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做不到合理监管农民负担,不能解决许多土地合同矛盾,阻碍了农村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干部队伍不稳定乡镇农经站干部经常任意调换,从而使农经站经常出现空岗情况,所以很多农经站工作人员工作不踏实,造成农村的经济管理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四)村级办公经费不够充足目前很多农村的经济状况较差,甚至连村干部的工资也不能按时发放,使大量村干部丧失了工作积极性;有的村只好向村民借款办公,从而负债累累。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不允许向农民收费,只有依靠国家财政付出。因为村庄的运营资金缺乏,所以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甚至有的村庄干脆放弃不做。
二、加强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充分认识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必须做好农村经济管理工作。要求各级领导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做好此项工作的指导工作。使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到户,在农民自愿、合理补偿、依法办事的方针指导下,严格管理土地承包权的流转,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建立双层经营体制。要加强监督管理关于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做好农民的思想工作,防止农村出现混乱情况。农村经济管理的主要责任是农村经济的审计监督工作。所以,各级领导部门要充分重视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使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发展外向型经济最近几年,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如何合理利用这些劳动力,发挥他们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农村经济管理部门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利用各种措施,扭转他们的观念,鼓励他们办厂,实现农村经济的全面创收。在创业过程中,要根据这部分劳动力的优势,吸引外商投资,进行实地考察,创办外向型企业,不但可以使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又使农村经济获得发展,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农村经济管理办法。
(三)合理处理农村债务为了使农村经济管理经费得到合理利用,减轻农村的经济负担,可以采取机构裁减、费用固定等方法,达到节约经费的目的。再有,要严格控制新债务的出现,对村级集体经济进行严格监管,遇有村集体借款情况,要严格审批。各村承办公益事业要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不允许超额支出,欠下巨额债务。在农村管理经费的使用方面,尽量细化管理制度,做好经费的预算工作,防止浪费管理经费的情况,从而使管理经费得到合理利用。
(四)完善激励政策现阶段的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缺少必要的管理经费,只有拥有充足的管理经费,制定科学合理的激励制度,才能有效调动基层经济管理者的工作热情。建立合理的激励制度、实行绩效考核,有利于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结语
论文摘要:本文在借鉴国内外众多文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特色和一定数据,提出一套适合兵团乃至全国的制度性对策理论体系。为解决阻碍兵团土地流转发展的难题提供思路,利于土地资源配置的长远优化发展。为兵团乃至国家的土地政策科学评价形成,为建立科学可行的利益联结体系与制度体系提供理论借鉴。
论文关键词 新疆兵团 土地流转 法律对策
一、土地流转问题概述
(一)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土地流转问题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有一定积累
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88年修改宪法,废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立法确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随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修正案的新规定,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至此,土地所有权流转成为我国合法和顺应宪法和民心的事实。在学术界,土地流转问题也开始被广泛研究。其研究可概括为三阶段:早期尝试阶段、中期扩展阶段和后期深入阶段,涉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等普遍问题;以及区域土地产业化规模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形成过程;辅助金融机制与信用体系构建;流转过程监管及农民利益保障;在土地流转中统筹城乡关系,及政府职能与责任重塑;耕地保护和资源优化配置探讨;后期有股份制改造、中介组织模式研究以及土地流转的制度改革创新。三个阶段总体上遵循由无到有、由简入深、从实践到理论再指向制度的规律。
第一阶段从1990年到2001年,学者们主要从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出发,研究了土地流转市场化需求,兼及土地合同的有效性、转包、抵押、继承等法律技术问题,分析了土地流转的动因,提出了土地流转法律机制的雏形。代表性论着有杨学成的《试论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4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注重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少量的区域土地流转调查报告,纯法律技术问题及制度创新研究初见端倪。
第二阶段从2002年到2007年,主要研究方向有土地流转的效率和模式,也有探讨土地流转中的政府责任;土地流转与农村人口流动的关系;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被作为一个焦点进行讨论,强调制度性保障在土地流转规范化中的作用;经济学方法尤其制度经济学方法被广泛使用于土地流转的论证分析,并初步提出较完整的土地流转利益联结模型。这一阶段的研究数量急剧增多,经济学角度和法学角度的研究从广度到深度都有较大推进,应该与党的十六大报告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正相关。
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至今,其最显着的特点是:开始以农民的基本权利为视角进行专门性研究,侧重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开始出现大量外国土地制度的对比研究;土地经营权物权话以制约行政权的理论模型已经较为全面;较多文献基于原有理论或实证成果建立,也有文献将研究重点转向资源优化配置方向;作为制度形成类型研究,除股份制合作等流转形式继续深化外,还呈现出与新农村建设结合,加强金融配套制度建设等特点;也开始出现述评类的总结着述,典型如张会萍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综述》载《宁夏社会科学》2011年3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明显体现关注民生的特点,研究中的农民利益保障问题被重点凸显;调查报告等实证研究方式较多使用,理论研究也进一步深入。部分问题已经解决,如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定性,但仍有已经提出但尚未解决的新问题,如对策性研究中的农民权益保障制度构建,也有需要提出的新问题,如本课题研究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绩效的法学方法评价问题。
(二)土地流转现象背后的规律性研究尚显不足,土地流转的效果评价体系的构建还有待探讨
其一,政府在土地流转宏观调控中的干预路径与干预程度选择,土地流转如何与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协同改革,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向量评估等等研究,目前较多停留在描述性分析,尚未进一步探求其背后的规律性决定因素。其二,针对土地流转效果的评价研究,现有研究大多是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针对一个区域从某一角度进行评价。而缺乏一种法学的评价方法。即在构建一种新的指标评价体系的基础上,针对一个区域的土地流转模式,在经济社会的宏观层面和农户家庭的微观层面全方位进行效果评价。通过规则的有效性对土地流转制度和模式进行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目前都还有待探讨。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政策现状
根据新疆兵团相关政策文件的指示,兵团始终坚持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不动摇。新疆兵团各团场全面推行了两费自理、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增强了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有效地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兵团国土资源局以开展回头看为契机,全面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并以构建保障、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严格落实国家土地政策和制度,全面提升兵团国土系统推动科学发展和综合服务的能力,为兵团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兵团国土资源局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围绕兵团产业规划,积极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该局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年度,实行耕地保护一票否决制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完成任务好、新增耕地多的师,在项目开发和土地利用上予以倾斜;指导各师按照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确定的指标,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数量和布局,为实施结构调整提供依据。这个布局围绕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实施用地重点保障,严格执行项目预审制度,按照国家《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供地目录》规定的原则审核用地数量,积极引导建设用地向高产出、少用地、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进。力争在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兵团团场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兵团团场土地政策的长期固定。有的团场已经实行新的改革措施,譬如部分团场对职工承包的土地提高等级:一是建立土地等级的改良提升制度,激励职工自觉的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在35年提高一个土地等级。二是连队督促承包职工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并给予合理化建议和具体指导。三是处里出台优惠政策,土地等级差进行轮作倒茬,水稻按棉花的120%实物量上交。四是加大基础性的投入,清挖排渠,硬质防渗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提高土地等级,提高作物单产。(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研究思路
首先,针对政府政策这一最重要变量对于现行各种土地流转模式的制度性影响因素进行实证调研并进行分析,兼对土地金融组织、土地中介组织等外生性变量进行定量研究;其次,通过农户的需求与满意度调查,对兵团土地流转已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现实问题充分思考归纳;此时,现实问题已经出现并已经充分总结。最后,结合国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引申出用法律妥善规范土地流转的原则与规则,并基于前述成果,力争构建新的土地流转效果法学评价体系,同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发展和完善兵团土地流转的法律对策。其中有正向研究部分,即中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和兵团土地制度实证研究,再通过逆向研究部分,即对土地转让纠纷判例分析研究和土地制度运行中的法律规避研究,最终实现更为科学可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设计。研究方法则首先是调查研究方法,拟由农一师国土局领导主持实地调研,依托塔里木大学周围团场政研室的大力帮助,收集实证资料,再由实践回到理论,由塔里木大学教师邀约行内人士合议研究分析,力争作出开创性结论。其次是对比研究方法,通过国外土地制度的分析与借鉴,作出法律移植的建议性的选择。研究目的则体现在,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必不可少的一环,农村土地流转,要注重保障农民的权利。在农地流转中要节制资本,应将资本下乡尽量限定在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的领域内,防止资本对农民土地的兼并导致农民失业破产。对于众多土地流转模式,需要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来考评土地流转的绩效等问题。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为规范土地流转提供完善的服务。同时,应当加大对职工土地承包的土地的面积、等级、期限、地号等的民主监督管理力度。
三、新疆兵团土地流转政策的法律定位与对策
兵团土地总面积7457千公顷,农用地4206千公顷。新型团场建设需要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的发展,要保证土地向种田能手流转,还要保证防止耕地的减少和兵团职工的大量失业,使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这些要求都以实现团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分流转为前提。土地流转纠纷最终需要司法的裁决。现有国内成文法无论土地管理法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都不适用于党政军企合一的新疆兵团,兵团土地流转实现由法律规范,必须通过地方性立法的方式。但是新疆兵团至今有政府无人大,地方性立法无从谈起。因此,欲使兵团土地流转纠纷有法可依,构建地方性司法解释,并且是政策司法化的司法解释,并对其正当性和可操作性作更深的理论研究,成为艰难却必经的途径。
笔者认为:兵团制定土地流转政策,首先应对兵团团场流转模式进行调研研究。研究应当包括:转包模式统计与分析、出租模式统计与分析、互换模式统计与分析、转让模式统计与分析、股份合作模式统计与分析、其他模式统计与分析。其次要作兵团农户满意度与土地流转意愿田野调查,包含针对普通农户农地流转意愿调查,和针对经营大户农地流转驱动机理调查。最后,还应当作国外土地制度的比较与借鉴研究,文明各国国家土地治理实务中各种土地理论已经演化形成形态各异的法律制度与政策工具。如德国的土地评估制度,土地整理制度,提供了公众参与土地管理的经验和启迪。美国的土地信托制度,法国的农地流转市场管制制度,英国的弃地者补贴制度,日本的租赁土地主义制度,都可为土地流转的市场化提供借鉴。本部分研究可以通过比较研究为兵团土地流转制度的法律设计提供科学的借鉴。例如国外农村土地政策案例分析、美国的土地法令、林肯政府的《宅地法》、美国的土地信托制度、对美国土地制度的评价、日本的农地制度、日本农地制度的设定体系、日本农地制度评价及启示,以及欧洲土地制度与改革评价等等。
关键词:农垦企业;农业经济体制改革;农业产业化;创新
我国农垦企业是最早进行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企业,其从起步阶段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然后在不断深化过程中建立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在发展中对双层经营体制进行不断的完善。通过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在农垦企业中的实施工,大幅度的提高了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和土地利用率,调动了职工生产的积极性,为农业的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农垦企业农业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其受制于农垦企业管理体制、生产力水平及改革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导致改革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于这些问题需要积极的进行面对,从而在实践中加以改进和创新,确保农垦企业的健康发展。
1.缺乏完善的土地承包关系。目前在很大一部分农场土地承包过程中,都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对于承包期的规定时间较短,这样承包人无法在短期内收到较好的利益,所以对承包土地的积极性受到较大的影响;
2.对合作社的发展缺乏认识。目前农场多以家庭农村种植为主,通过大机械的辅助作为进行独立生产,对于种植结构具有较强的自主性,觉得这种模式更适合自己的发展。认识不到统一经营所带来的生产成本的降低,由于认识的差距,导致各农场内全作社的发展较为缓慢。
3.农垦企业在二、三产业结构和农业升级存在矛盾。农垦企业规定只有农业户口的农业职工和家属才能享有土地,这样就导致土地处于分散状态,不适宜规模化经营。但由于各农场在人员分流和劳务输出等方面的工作受到较多的限制,这样就导致部分人员常年在家找不到工作的出路,对于这部分人是否应该享受到土地承包权,则地当前农垦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4.争地问题严重。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业生产的扶持力度,不仅各项补贴增加,而且农工的负担也得以减轻,由于看到了种地具有较好的利益,所以越来越多社会人员开始向土地转移,主要体现上成年在外上学的学生和退体后没有养老保障的人员,存在着要地、争地的问题,各农场争要土地资源的情况较为严重,这是制约当前农垦企业发展和稳定的直接因素。
二、加快农垦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的具体措施
1.加快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首先需要进一步健全家庭承包关系,加快制度的完善,严格执行土地承包合同制度,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农场职工具有优先承包权和经营权,延长土地合同承包期限,加快土地流转规范化的实现。
其次强化农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加快农场统一经营功能的实现,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和技术,对家庭农场生产及市场信息等方面行使好服务功能,发展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快家庭农场组织化程度的提升,努力提高农场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最后要加强和规范各项管理工作。对于家庭农场的经营行为要进行规范,加强农场内合同、财务、产品、农机等各项管理工作,努力提高现有农民的技术水平,加强技能培训,从而加快农垦企业的快速发展。
2.进一步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得以实现现代化的根本,是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和方向。在当前新形势下,农垦企业更加进一步深入农业产业化经营,从而加快发展的步伐,通过培育龙头企业,加快农垦企业内部各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从而加快农垦经营体制改革的创新,提高产业的竞争者能力,加快农垦企业的丰产增收,更好的发挥其农业示范作用。
3.加快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首先是利用职工的身份田和招标田试点工作,将原农场职工的身体打破,加快其向社会人的过渡,使农场职工真正成为市场经营的主体。同时利用招标田将承包经营改为租赁经营,有效的调动起职工的积极性,打破了平均分配的格局,使一部分不愿意从事土地活动的人脱离出来,加快了二、三产业的发展。其次抓好模拟股份制试点工作,利用农场控股、合资种田、统一管理、按股受益、风险共担的原则来进行农场土地经营。而且生产和产品销售上采取统一的模式,实现农垦企业的产业化规模生产,集约化管理。
最后要将企业内部的社会职能进行有效的分离,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各项措施和制度加快落实,取得实效,能各试点效果进行分析和研究,对于效果好的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进一步加快推广实施,从而加快企业的发展,提高生产效率。
三、结束语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虽然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在部分地区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由于其起步较晚,所以最终的成果还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观察才能得到。但有一点是这容怀疑的,就是要坚持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效率的提升,这不仅是当前我国农垦企业农业经营必经之种,而且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所以在当前情况下,需要国家加大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加强各金融机构对农业改革发展的扶持,在农业生产中增加科学投入,减少生产经营中风险的发生,实现农垦企业的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发挥其示范作用,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农业的更快、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旭金.对加快推进武定县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思考[J].云南农业,20 10(02).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施意见》(皖政〔20__〕52号),为大力发展优质油产业化经营,特制定本规划。一、发展现状及市场分析
(一)安徽油脂加工业现状。安徽地处江淮流域,气候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尤其是油菜籽种植处于长江流域优势区域带,油料资源十分丰富,产量居全国前两位,正常年景油料总产量280万吨。全省油料加工能力166万吨,油脂精炼能力75万吨,常年油脂产量40万吨。在20__年全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中,油脂加工企业6家。我省油脂产品在基本满足本省消费需求的同时,外销上海、江苏、浙江、陕西、青海等地,菜粕、豆粕还出口到东南亚等国。
另一方面,目前我省优质油料加工水平较低,二级油产量所占比重较大,产加销联结不紧密,龙头企业规模小、带动力不强,加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仍比较突出,还不能适应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国内外油脂、油料市场分析。目前国内外油脂、油料生产消费呈现三大特点:一是全球油料产量略有下降。二是国内油料种植面积呈快速增长势头。随着国家农业政策调整,实施稳粮压棉扩油的农业种植政策,我国大豆、菜籽播种面积增加,亩产、总产都呈增长趋势。三是国内油脂消费稳步增加。我国由原来的油料出口国变为净进口国,油脂、油菜籽进口逐年增加。因此,发展优质油生产前景看好。
二、目标与重点
(一)总体目标
——到20__年全省(规划基地)优质油料生产面积1500万亩,其中“双低”油菜1200万亩,比20__年优质率提高10,达到90;优质花生300万亩。优质油料实行订单收购、产业化经营。
——培育省级优质油产业化龙头企业10个,其中:1—2个产值10亿元以上的大型龙头企业,2—3个产值5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年加工油料120万吨。到20__年加工转化率由目前的30提高到60。大力发展油脂深加工项目。打造1—2个在全国有影响的知名油脂品牌。——优质油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户300万户,亩均增收30元,全省农民从优质油产业化经营中增加收入4.5亿元。
(二)优质油料种植基地布局。按照省政府《关于批转省农委〈安徽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皖政〔20__〕56号)确定的“双低”油菜和优质花生优势区域和主攻方向,组织优质油料生产。
(三)重点加工龙头企业布局。全省培育和扶持12个油脂加工龙头企业(集团):安徽丰原集团、含山华阳牧业公司、安徽华康粮油食品集团、安徽丰大集团、安徽江坝油脂化工总厂、金田花油脂有限公司、蚌埠市花园油脂有限责任公司、郎溪昌发油脂公司、滁州金恒油脂工业有限公司、滁州康来油脂工业有限公司、池州美思隹油脂公司、当涂县恒升油脂工业有限公司。
三、主要措施
(一)做大做强龙头企业。一是扶持一批国家和省级油脂龙头企业,积极组建企业集团。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把各种资源有效地整合起来,把产、购、销、加工各个环节连接起来,扩大龙头企业的带动能力和辐射范围。集团可以是紧密型的,以资产为纽带,办成股份制公司;可以是半紧密型的,以经营为纽带,形成利益共同体。二是重点建设一批产业化高技术项目。通过招商引资,吸引省外、国外客商对我省优质油骨干加工企业投入。三是选择部分有发展前途的专、新、特、精中小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四是大力实施品牌工程,在上述12个重点扶持的龙头企业中,选择部分企业实力强、产品质量好、市场占有率高的产品,进行重点推介、宣传。
(二)加强优质油料基地建设。按照国家出台的稳粮压棉扩油的农业种植政策,扩大优质油料生产。根据我省地域特点,重点发展长江流域及江淮之间优质“双低”油菜种植。各地要根据区域优势,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连片种植,相对集中,建立优质油料生产基地,组织农民进行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形成一乡一品、一村一品,保证油料品种优质。到20__年全省“双低”油菜种植面积力争达到90%以上。
(三)大力实施优质油料订单经营。大力推行“公司+农户”、“公司 中介组织 农户”等经营模式,开展优质油料订单经营。龙头企业要为农民提供油料良种、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服务,引导农民按照企业需要,进行优质油料生产,变原料基地为企业的“第一车间”。规范产、购订单,对订单农户生产的优质油料,实行优质优价。鼓励油脂加工龙头企业与购销企业联合,发挥购销企业点多面广的收购优势,组织优质油料订单收购。逐步探索建立农民参股的大型联合企业,在不改变土地度的基础上,通过土地流转向资源经营公司集中,扩大生产规模,提高集约化程度。
(四)积极培育优质油产业化中介组织。建立省油脂专业协会,作为省粮食行业协会的专业分会,可由油脂加工龙头企业发起,油脂加工、购销企业、农民组织、油料种植大户参加。充分发挥产业化中介组织联结市场、企业与广大农户的桥梁纽带作用,提供社会化服务,互通信息,互商价格,开展行业自律,防止无序竞争,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探索建立合理的产业化经营利益分配机制,使农户不仅从优质油料生产环节得到好处,也能从加工、销售等环节获得收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要加强全省优质油产业化工作的领导,由省粮食局牵头,负责制定全省优质油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确定年度工作重点,评定省级优质油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提出优质油产业化经营资金扶持方向,加强产业化经营情况统计和指导服务。各级政府要把发展优质油产业化经营作为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和扶持措施,把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结合起来。粮食、农业、 工商、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转变职能,搞好服务,为优质油产业化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共同推动我省优质油产业化经营快速、稳定、健康发展。
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__〕62号)和省政府《批转省农委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意见的通知》(皖政〔20__〕56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促进优质油产业化发展。
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农业产业化的投入,省财政重点支持省级龙头企业的发展,增加企业技改投入,建立优质油产业化中介组织。市、县财政重点扶持当地优质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加强优质油料生产基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