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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伊朗 回购合同 商务风险 对策
伊朗油气资源丰富,根据 CIA(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数据,伊朗原油已探明储量为1376亿桶,位居世界第三;天然气已探明储量29.61万亿立方米,仅次于俄罗斯的47.57万亿立方米。丰富的油气资源,日益严厉的国际制裁,愈演愈烈的伊朗核问题,使得伊朗备受关注。
我们注意到,尽管由于国际制裁的影响,欧美等西方公司目前停止参与伊朗油气领域投资,但以中国三大石油公司(中国石油、中石化及中海油)为代表的中国企业近年在伊朗签署多项重大石油合同,中资企业在伊油气领域投资规模获得突破性进展。据报道,中石油目前在伊朗在执行项目四个,包括MIS项目、三区项目以及2009年签署的北阿扎德甘项目和南帕斯11期项目。其中,规模较大的南帕斯11期项目及北阿扎德甘项目预计投资分别达到50亿美元、20亿美元。
此外,中石化Yadavaran一期项目预计投资20亿美元。保守估计,未来十年中,仅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在伊朗投资规模将达到上百亿美元。中国石油公司在伊朗的发展,是我国能源行业坚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成果,是国际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对于保障我国能源战略安全意义非凡,也为中国石油公司在伊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然而,机遇必定伴随着风险与挑战,只有规避了风险,克服了挑战,机遇才有了现实意义。油气投资所面临的风险有系统性、立体性,在投资立项、执行合同及结束合同的每个阶段,面临合同风险、执行风险以及回收风险等诸多不确定因素;从专业类别上区分,又有地质风险、钻井风险以及商务风险等。伊朗回购合同是伊朗油气对外合作的唯一方式,研究伊朗油气投资的风险就是研究伊朗回购合同的风险。本文着重研究的是伊朗回购合同的商务风险及对策。
1、伊朗回购合同的发展
伊朗回购合同(Buyback),可直译为“买回”合同,实质是通过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IOC)授予国际石油公司一种有限获利的风险服务合同。即NIOC与合同者签订服务合同,由合同者提供技术、资金等将项目建成并移交给NIOC。NIOC通过报销可回收成本、支付一定报酬将项目买回。一般情况下,建成移交后,合同者仅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等服务,不再担任作业者。伊朗回购合同与许可证合同、产品分成合同有本质区别,合同者仅获得约定收益,无权分享额外收益。
罗承先等人综述了伊朗石油天然气的储量、勘探开发和生产现状,对伊朗引进外资开发油气资源的作法和进展做了回顾。W.J.H. Van Groenendaal2006年对伊朗回购合同做了总体回顾,对合同框架及经济评价做了介绍。郝卫东等(2005)对开发阶段的回购合同模式的开发期限、合同者投入回报、成本回收方式、报酬费及回收限制进行了简单介绍,通过举例对回购合同进行经济评价,并对回购合同经济评价提出了一些建议。
马宏伟(2007)结合多个已经签订的伊朗回购合同样本及与伊朗谈判的结果,就开发油田回购合同的关键商务条款进行了分析,有助于快速谈判及商务决策对风险的把握。分析的关键经济条款包括,合同收益率、资本投资上限、成本回收上限、银行费用、报酬费/资本成本、产量测试、实际报酬费调整、投资/回收剖面形状和开发生产计划。这是国内出现的较早的对回购合同系统分析的作者。马宏伟(2007)对伊朗新一轮的回购合同模板做了研究。
美国Conoco公司是第一个签署伊朗回购合同的公司。受克林顿政府1995年实施的“伊朗-利比亚制裁法案”(ILSA)影响,该合同被迫取消。法国公司TOTAL等后来接手了Conoco公司放弃的南帕斯2、3阶段的合同。自此,国际石油公司,尤其是欧洲公司在伊朗上游的业务获得进一步的发展[8],法国Total、ENI及Repsol。亚洲的印度及日本石油公司也曾参与部分项目。
2、伊朗回购合同的特点
经过多年发展,回购合同的特点被归结为“五个一定”,即在“一定”的时期内,支出“一定”的投资额,完成“一定”的工作量,达到“一定”的产量目标,并获得“一定”的报酬。仅当前四个“一定”全部实现的时候,“一定”的报酬才能实现。
在此框架之下,国际石油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油价过低、投资超限、工程延期、产量过低及过高的操作费等。
随着我国企业在伊朗投资规模的急剧扩张,加强回购合同风险管理研究,是实现中方利益的必然前提。目前对回购合同的风险多集中在回购合同本身所附带的风险,对于经营风险、回收风险认识远未达到具体化、系统化。在此,笔者结合回购合同执行经验,对回购合同面临的商务风险做重点阐述,以期对回购合同的顺利执行提供有益的参考。
3、伊朗回购合同商务风险及对策
1)控制投资超支风险就是保护回购合同的生命线。资本上限是合同双方对合同总投资的预期,超过约定资本上限的投资无法回收,是回购合同的最致命风险,也是诸多回购合同执行困难甚至失败的最重要原因。目前资本上限确定实行“预估-调整”机制,即在合同签署时先预估投资总额,在合同生效一定期限内,根据国际招投标结果确定资本上限,这一改进虽被视为回购合同重要改善,但依然不能消除资本上限超支的风险。主要应对措施应包括:第一,项目工作全力推进,确定资本上限的期限尽量延长。期限越长,资本超支的不确定性就越小,风险自然降低;第二,大额招投标工作范围务必明确、完整,隐性合同支出情况必须清晰。通货膨胀、结算货币汇率、适用税率变化、资源国社会保险费率变化风险承担方式必须明确。
2)合同超期风险的责任、界定机制必须清晰。一般回购合同有勘探期、建设期、回收期以及合同总期限的规定。因合同者原因造成的合同延期,直接后果是项目管理费用不可回收,其他成本不允许计提利息费用。合同期的超期,则会导致大额成本在合同期末依然无法回收。值得注意的两点包括:
第一,总合同期的规定与特殊情况下合同延期两者的关系必须在合同明文中予以明确。经过努力,回购合同可留有“特殊情况下合同双方谈判合同延期”的条款,似乎对合同超期留有余地,但这决不可成为合同者乐观的理由。因为,合同中同时有“无论如何合同期不得超过N年”的规定。当合同者、NIOC分别朝着有利于自己方向解释时,合同期延期将成为重大争议。
第二,根据回购合同的发展趋势,尤其是国际制裁加剧,伊朗对外合作受限的形势下,合同商有机会争取超期内管理费用依然为可回收成本。管理费用占总投资的10%左右,超期内管理费用的回收,无疑会直接影响经济效益的实现。
3)当地采购比例51%不是高压线,合同者有争取的空间。回购合同一般规定伊朗本地采购必须达到资本上限的51%,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奖惩机制。合同执行期间,合同双方成立专门的伊朗当地采购分委员会,监控当地采购执行情况。针对当地采购比例风险,建议应对措施包括:第一,对当地采购的定义必须清晰,严谨。伊朗自然人、法人提供的商品及劳务属于当地采购的范畴,合资、合伙主体中伊朗法人份额也应予以计算;更重要的是,伊朗本地市场无法提供的商品及劳务也应视为伊朗本地采购。第二,当地采购的比例限制争取降低,奖惩机制程序加以明确,避免奖惩严重不对等现象出现。
4)垫资是伊朗国家石油公司转嫁合同风险,侵占合同者利益的惯用手法。NIOC和国际石油公司共同持有回购合同权益的情形非常普遍。在此情形下,NIOC惯用的策略是“只进不出”,即NIOC在整个合同期内追求“零现金流出”,NIOC相应份额的投资要求外国投资者垫付,但垫资利息远远低于回购合同约定的内部收益率(近年该指标一般在14-16%)。回购合同的固有风险之一就是全部风险由合同者承担,但合同者收益决不会超过约定内部收益率。以低于约定收益率的成本为NIOC垫资则进一步增加了合同者风险,并直接压缩了合同者本项目的收益率。通过一项垫资要求,NIOC一举实现两大目的,即轻易获得与其信誉等级不匹配的低融资成本,进一步侵占垫资方应享有的原本就有限的收益。垫资所带来的收益率量化分析,将另文讨论。对于垫资,合同者须坚守以下原则,第一,尽可能的拒绝垫资要求,尽可能的压缩垫资额度,尽可能的将垫资利息提高到合同约定的内部收益率水平;第二,垫资偿付方案、担保措施必须可行。NIOC一般以项目投产后其相应份额的油气收入作为偿付来源,无其他保障措施。一旦项目出现销售市场无法落实,油气收入不足等情形,不仅合同者自身投资无法回收,垫付的成本的偿付也立刻落空。合同者为此承担了NIOC全部的该项风险。
5)主合同与销售协议脱节,隐含致命回收风险:回购合同成本回收、报酬费收取来源仅为本合同所产生的油气销售收入。销售协议是回购合同主合同的一个附件,但其意义远非如此。在销售渠道无法落实的情况下,合同者看到的回收前景非常不现实。可能出现的糟糕结局是,随着主合同的执行,合同者投资大规模展开,但销售协议迟迟无法落实,回收来源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合同者已经发生的大规模投入,终止合同已经不可能,为落实销售渠道,销售协议谈判陷入全面被动。因此,主合同的谈判与销售协议的谈判必须同时进行,否则将错失良机,直至陷入危机。
6)系统、规范处理伊朗社会保险费(Social Security Organization,“SSO”)事关回收大局。伊朗SSO费用包括合同SSO和个人SSO。其中合同SSO是指,所有伊朗境内开展的服务,要缴纳合同额7.78%至16.67%的合同SSO。主合同商在每笔分包商发票付款时,须扣留发票金额的5%,并扣留最后一笔发票全额。合同结束,分包商凭SSO机构签发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向主合同商申请释放之前扣留款项。在回购合同期末,主合同商凭所有合同的SSO缴纳证明及员工SSO缴纳证明向SSO机构申请回购合同本身的SSO证明,并作为回购合同成本回收及报酬费收取的支持文件。否则NIOC一定不会同意成本足额回收。尤其要注意的是非伊朗籍员工SSO的处理。SSO法规明确,如果非伊朗员工能证明自己已在其他国家社会保险系统的覆盖之下,且经伊朗驻该国领事馆公证、认证,可以免交伊朗个人SSO。但执行过程中,免交绝非易事,合同期末拿到SSO清缴证明困难重重。如果外籍员工缴纳本部分员工,首先成本增加,其次NIOC会对其合理性予以质疑,进而拒绝确认为可回收成本。稳妥的办法是,通过律师,取得SSO机构对此问题的书面确认,并就该确认与NIOC探讨,取得其对SSO处理方案的书面认可。
总体来讲,伊朗回购合同框架清晰,但风险点具有隐蔽性。加强回购合同风险的系统研究,在其框架范围内寻求合同者利益最大化,是实现我们在伊朗预期利益的前提,也是中国石油海外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回购合同风险多样,涉及经济利益巨大,需要我们不断深化认识,本文通过对回购合同商务风险的分析,希望有助于海外石油工作者增强谈判好、执行好回购合同的能力。
参考文献:
[1]王年平,李玉顺. 回购合同在伊朗石油勘探开发中的应用[J]. 国际经济合作, 2004, 7, 37-39.
[2]罗承先. 伊朗石油工业现状与引进外资情况[J]. 当代石油石化, 2005, 13, (8), 41-44.
[3]郝卫东,王玉生,尹秀玲.回购合同模式及其经济评价方法研究[J].石油化工技术经济,2005(6):26-29.
[4]马宏伟.伊朗回购合同关键经济商务条款分析[J].国际石油经济,2007(7):50-56.
关键词:长期建造合同 确认 计量方法
对于承包商而言,长期建造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经济业务,从工程开始到最后完工结算,一个完整的交易需要较长时间。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由于市场客观环境的复杂多变,交易双方的风险和报酬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因此,合理确认与计量同长期建造合同相关的收入与费用,对于正确估价企业在执行长期建造合同过程中所取得的报酬和所承担的相应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建造合同确认与计量的常用方法,主要有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两种。按照完工百分比法,企业需要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的比例,分阶段确认收入和费用,并报告当期收益;而在完成合同法下,平时只记录工程建造所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支出,直到整个工程完成后,才将全部成本与全部收入进行配比,确认工程项目实现的损益。
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对长期建造合同进行确认和计量,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可靠地计量。如工程合同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事先已经固定下来;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如合同的履行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和强制力,也就是说,工程完工后能够顺利地收到相应的工程款;或者是与当地政府机关签约,承建一项市政工程,收回工程款也有较高的保障;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如果某项工程同时符合上述条件,那么,建造合同的结果就能够可靠地估计,就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某项工程不能符合上述条件或其中之一时,就应当采用完成合同法。例如,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在招标结束后,取得建造合同的企业在打地桩时,发现该建筑所选地基属沉积地形,地基成本难以确定,那么,也只有采用完工合同法来核算该工程的收入与费用了。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长期建造合同的成功关键是恰当、合理地确定合同完工进度。
我国《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完工百分比的确定规定了三种方法: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
合同完工进度可以按投入和产出两个方面加以确定。其中投入量是将累计到某一日期(如资产负债表日)的工程投入与工程预计总投入相比较,借以确定工程完工的程度或比例,具体用来比较的投入量是工程的累计投入成本与预计总成本。与投入量相反,产出计量是以工程完成的工作量为基础,与工程总的作业量相比较,以确定工程的合同完工进度。
应当指出的是,在高度动荡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从事长期建造合同的实施,是一种需要较高投入的高风险经营活动,其结果有时实在难以预料。因此,应运而生了一种比完工合同法更为稳健的确认与计量长期建造合同的方法――成本回收法。成本回收法要求在所投入的成本未得到足额补偿之前,不确认任何利润。
在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0号意见书允许在“缺乏预计可收回性的合理基础”时,采用成本回收法确认收入及其利润;“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财务会计准则”45号及66号有规定了可以采用成本回收法。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制度》第五章第二节“建造合同收入”,也规定可以使用“成本回收法”来确认与计量长期建造合同。如果长期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采用成本回收法确认与计量长期建造合同,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定;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成本回收法过分稳健,所以,其应用理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一方面,只有当工程收入的可收回性难以合理预计或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以及长期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时,才能采用成本回收法确认与计量长期建造合同;另一方面,当采用成本回收法确认与计量长期建造合同后,必须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详细地披露采用该方法的原因和理由,以及由于采用该方法而对年度财务报告所产生实质影响的金额。
参考资料:
1.葛家澍主编,中级财务会计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摘要:物流企业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增加市场份额,通常把赊销作为一种营销手段,从而导致企业间应收账款逾期未回收款的现象严重产生。本文通过分析物流企业应收账款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提出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 :物流企业;应收账款;对策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企业要做大做强就必须适应时代的发展。近几年来,物流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物价的上涨,税制的改革等导致成本的上升,促使物流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就必须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避免资金链的断裂。
一、物流企业应收账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经营者为了追求眼前利益,盲目赊账,造成大量无法收回应收账款的现象产生,导致现金流回收管理控制困难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部分物流企业经营者没有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只重视利润表上的营业收入和利润,而忽视了流动资产和现金流。企业经营者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盲目进行业务扩张,盲目赊账,没有对应收账款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从而造成大量应收账款产生,使企业面临着极大的经营风险。
2.内部控制风险意识不足,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导致财务监管形同虚设
有的物流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对应收账款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事前,在确认业务之前,没有进行了解客户的相关手续,不进行信用调查,不评估客户的信用等级,甚至在合同上没有约定回款时间。事中,财务监管形同虚设,销售与核算完全脱节,财务部门与销售部门信息上无法共享,没有定期核对应收账款导致问题不能及时暴露,甚至出现部分销售员贪污挪用公款的事件发生。事后,在应收账款发生后,缺乏全面及时准确的了解,没有及时进行应收账款分析,没有及时跟踪监控,没有及时进行风险分析和控制,最终导致应收账款金额越来越多,导致企业资金链的断裂,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
3.企业运手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债权的意识不强
物流企业通常是先行垫付资金进行运作,为了图方便,有些物流企业并未与客户签订合同,通常一个电话就确认业务,事前没有相应的合同、票据作为提供服务的依据。这也造成了一旦客户赖账,出现取证、维权困难的情况发生。如果企业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应收账款的回收,就必须通过一系列漫长的过程,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这也使得很多物流企业放弃了通过法律程序寻求债权保护的合法权利,使得企业的应收账款长期挂账,最终变为呆账,坏账。
二、物流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对策
1.经营者要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率,不能片面追求利润表,而忽视现金流
物流企业经营者应树立正确的应收账款管理目标,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在追求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同时,重视现金流,提高资金利用率,避免由于应收账款的大量发生导致资金链的断裂,从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物流企业经营者应选择有利于公司的结算方式,加强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密切合作,尽量采用汇款、支票、信用卡等有利于公司的结算方式。同时在回款上,企业经营者可以采取灵活的折扣和折让相结合的回款方式,在折扣上给予客户一定的优惠,不仅有利于客户及早付款,而且有可能吸引一些新客户。
2.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发挥财务部的监控作用,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事前控制:第一步,在跟一家企业合作前,行政部负责委托第三方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判断客户的信用等级,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第二步,根据第三方的信用调查报告,销售部根据信用调查报告,申请客户信用额度,信用额度申请包括近一年的预计业务量,信用额度并附上第三方的信用调查报告。信用额度申请经行政部,财务部,领导层审核通过后销售部建立客户信用情况档案信息。第三步,销售部与客户进行合同的签订,尽量使用合同规范文本,实施严格的合同审批程序,层层把关,法律顾问负责对合同的法律条文进行把关。合同上应明确注明业务发生的时间、对账的时间、开发票的时间及回款的时间。
事中控制:销售部门要在合同执行的两个月后对客户进行一次回访,了解客户对企业的物流运作是否满意,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同时借机了解客户的公司情况,对客户信用情况给予信用监控。另一方面,财务部应根据信用调查申请及销售合同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便于领导层及相关部门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应收账款回收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应收账款催收。事后控制:财务部应每天对应收账款进行更新,每周向销售部汇报未回收款项明细,每月向销售部汇报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达到资源共享。销售部根据财务部的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及时跟进反馈应收账款未及时回收的原因。另外,销售部应定期拜访客户,了解客户目前的经营情况,定期更新信用调查和信用额度。信用额度根据客户的回款情况及业务情况进行更新。另外,企业经营者应根据公司的销售情况,健全应收账款的考核体系。将应收账款的业绩考核结果与销售人员的工资挂钩,不仅要考核业务收入,还要将应收账款回收纳入考核体系,从多角度建立考核制度,促使销售人员关心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对回收缓慢和长期欠款的客户加大催款力度,有必要时采取限制业务办理,把坏账损失降到最低点,更好地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3.提高物流企业的法律意识,合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应收账款问题
加大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控制,维护物流企业的合法权益。跟客户签订合同时,由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仔细审核,做到合法、合理、合规。业务开展过程中,尽量通过书面确认业务的进行过程,如通过相关邮件,传真等,以取得书面的确认。物流企业经营者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争取按期回收款项。对到期未回收款项,物流企业经营者应采取更积极的回收政策和风险转移机制,做好应收账款未回收款风险分析,主动规避和化解应收账款带来的负面影响,尽可能防范坏账损失带来的经营风险。如出现超期过长,客户信用出现问题,物流企业应提高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及时向法院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解决债务纠纷,减少坏账损失。总之,应收账款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不可避免的客观现象。物流企业只有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和控制,建立严密、有效的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制度,加速资金的回收,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才能保证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和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玉妹.物流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及特点分析.经营管理者,2011年18期.
[2]张彦.论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及对策.商场现代化,2013年第31期.
[3]栾素英.浅议物流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当代经济,2007年第08期.
按照企业风险价值链管理要求,嘉兴电力局把电费回收风险的识别、评价、防范作为链条联系起来,系统地思考和研究。在这个链条中,首先进行风险识别,将电费收缴面临的环境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财务风险四大风险要素,分解为各种小的风险要素,排列成图表,再对供电企业电费欠收、坏帐增多、风险变大的原因进行分解剖析,结果发现电费回收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法律风险越来越大。随着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用户拖欠电费不及时催讨,超过一定期限就有可能“打水漂”。因为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欠费超过二年不核对催讨,就有丧失胜诉权的法律风险。年末嘉兴市应核对欠费224户,陈欠电费额3554万元,其中半数以上二年没有核对催讨,有的虽然核对催讨过,但没有留下书面的还款承诺,如果催讨很可能失去胜诉权。随着电力行业打破垄断、政企分开进程加快,供电企业特殊的社会地位逐步丧失,运用行政手段或者随意“拉闸停电”催促用户尽快结清电费,必然引起电力用户的投诉或者诉讼。电力法律法规不适应新的形势,有些规定不利于供电企业及时足额回收电费。《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对合同条款、抄表收费、停电催费等的规定,立足于事后处理,不利于事前防范。基层供电企业保障电费回收、减少欠费的主要手段是停电催费。但是,由于电力法规限制过多,停电催费的成效不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规定,“对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不交付电费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电。”这样要等2个多月,才能按规定程序停电催费,如果是钢铁、化工等高耗能企业用户,欠费数额已经很大了。何况停电催费必须预先通知用户,而有的用户一旦知道电力部门要对其停电,想方设法进行阻挠,甚至请政府干预,有时甚至不惜暴力对抗。有的大用户拖欠电费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就是这样形成的。
二是市场风险越来越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尤其是从1996年下半年到2000年,电力供应从短缺变为供大于求,一段时间,鼓励用电、开拓电力市场的呼声不断高涨。与此同时,电力用户拖欠电费的情况悄然兴起。过去缺电,有钱都买不到电,用电必须按时付费。电力供大于求,有些企业用户钻鼓励用电、放开用电的空子,千方百计占用电费资金。有些供电企业片面追求供售电量的增长,对用户拖欠电费的问题,听之任之,客观上助长了欠费之风的蔓延。
三是财务风险越来越大。长期以来,由于电力供应不足,供电企业重生产、轻营销,没有建立电费收缴工作责任制,没有考核奖罚办法。对用户拖欠电费问题,有些供电企业领导没有引起重视,没有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电费回收工作,而是采取垫资等办法结清上缴电费,有的甚至到银行贷款支付购电费,实际上是上清下不清。
四是信用缺失的风险越来越大。恶意窃电行为大量侵占了电费收入。嘉兴市某企业从1994年11月至2000年7月近6年时间里,采用导线鳄鱼夹短路计量CT的办法大肆窃电,共计盗窃电量368.65万千瓦时,价值212.68万元。有的企业恶意破产,造成大量电费帐坏死。1999年至2002年,嘉兴用电客户破产13户,损失电费1199.63万元。有的用户恶意拖欠,大量占用电费。陈欠电费余额不断攀升,据统计,1998年上半年嘉兴市最高陈欠电费余额达成1.2亿元,1996年至1998年,年累计陈欠电费6057万元。
在对电费回收风险的识别、分类基础上,对各类风险进行评估。逐个对欠费企业未来状态变化链进行描述,研究欠费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对供电企业可能引起的风险和后果,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嘉兴电力局在依法回收电费、防范电费风险的实践中,建立了保护电费债权的五项制度:
1、建立电费回收考核奖罚制度
环境风险包括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在改善内部环境方面,增强电力营销人员的责任感、事业心是有效防范电费风险的根本之举措。嘉兴电力局建立健全了电费回收考核奖罚制度,把认真执行依法收取电费、依法保护电费债权的各项规定作为电费回收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与奖金分配直接挂钩,使电费回收工作链变为价值增值链,使各个工作环节都有严格的考核约束,从而调动了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营销人员千方百计回收电费的积极性。
年,嘉兴电力局制定实施《县(市)供电局、城郊供电分局经营责任制》,每年市局局长与各县(市)局、城郊分局局长签订年度《电费回收上缴责任书》,把电费回收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与领导班子年终考核评奖挂钩。年,又制定了《电费回收劳动竞赛考核办法》,实行月考月评,年终总评。
2、建立电费定期核对催还制度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电费作为一般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也是2年。为了确保胜诉权,嘉兴电力局规定,每年年末向所有的欠费客户发《对帐催还通知书》,让欠费客户逐笔核对,并提出还款计划,核对无误,由财务部门盖章,企业负责人签署确认意见后,将《对帐催还通知书》寄给供电企业。
3、建立电费担保制度
《担保法》规定,有担保的债权可以获得优先偿还。嘉兴电力局规定在供用电合同期限内,有3次以上欠费记录的大客户,或者资信不佳的外来经营户,与其协商签订担保合同。对已设定担保,不按协议交纳电费的,应履行担保合同。具体做法是:
一是通过分析用电客户经营情况、用电性质确定提供担保的对象。对租赁户、外来户,在申请用电时就可以让其提供定金担保,签订《定金担保协议》。提供定金担保的,定金数额由供用双方约定。约定经过二年以上时间,电费能月结月清的,可将定金抵作电费或退回。已签订了供用电合同的,当用电客户的信誉下降,经营状况不好,开始发生欠费,甚至连续欠费,欠费累计数额上升,应及时协商,提供担保。在采取停电催费措施时,要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签订担保合同后,再恢复供电。
二是考虑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依据用电客户的用电类别、企业性质、资产状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对提供定金担保确有困难的,可签订《设备抵押协议》。
三是确定担保的最高金额。嘉兴电力局规定:对陈欠电费提供担保的,欠费累计总数为担保金额。对经营不佳、信用下降提供担保的,以一年中最大的月电费额为最高担保金额。
四是签订担保合同的形式。嘉兴电力局规定:担保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客户申请用电时就让其提供保证担保的,可以将担保条款写在供用电合同之中,由供电方、用电方、保证方签约盖章;也可以分别签订供用电合同和担保合同。用电客户的信誉下降,经营状况不好,发生3次以上欠费,经协商,提供担保的,应以供用电合同为主合同,单独签订担保合同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
4、创新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
供用电合同是规范供用电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合同法对确定供用电合同内容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通过供用双方的约定,就可以突破电力法规对供电企业及时收费、停电催费的种种限制。嘉兴电力局规定,对月用电量较大的用电客户,供用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每月分若干次抄表收费,也可以利用负荷管理系统自动抄收,可以每天抄收结清电费;在公平享有资金时间效益的前提下,可以一段时间先收费后用电,一段时间先用电后收费。
嘉兴电力局制定了客户支付电费信用等级评估制度。把专线客户支付电费信用分为3级,全年都是25日前月结月清的为1级信用,全年都是次月7日前结清上月电费的为2级信用,全年发生2次7日后月结月清的为3级信用。客户信用评估与电费分析相结合,由基层供电所实施,对专线用户逐户按月填报《客户支付电费信用评估表》,建立客户信用档案资料,严格执行电费风险预警、风险报告制度,并由电费抄收人员填报《风险报告单》。
签订电费缴纳补充协议书,使交纳电费的条款具体化,更富有约束力。补充协议规定:(1)每月25日,客户将应付电费全额汇至供电企业电费账户。(2)从逾期之日起加收违约金。(3)逾期3日未将电费和违约金汇至电费账户,中止供电,付清电费和违约金后,恢复供电。(4)中止供电累计发生2次,自第三次起,客户付清电费和违约金,并预交一个月电费后,恢复供电。
为使签订补充协议工作规范化,增强可操作性,规定了四种情况必须签订《电费交纳补充协议书》。一是3级信用客户;二是对已经签订了供电合同,客户发生逾期不交电费的情况;三是被银行列入贷款风险户的企业用户;四是经营不善,有潜逃、破产等迹象的用电户。
供用电合同有补充协议相配套,补充协议有信用评估作支撑,信用评估有风险预警告作保证,形成了供用电合同管理链,筑起了一道防范电费风险的屏障。
5、建立法律救济制度
嘉兴电力局既重视事先防范风险,也重视运行法律救济手段化解风险,尽量减少损失。嘉兴电力局规定:
(1)发现用户以资产重组等方式逃避电费债务,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再抓紧,保护电费债权。
(2)欠费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必须及时申报电费债权。
(3)没有设定担保的欠费大户,协商达不成还款协议的,向法院。
(国网乐清供电局,浙江 温州 325600)
摘 要:企业电费回收直接关系企业经济效益和长远发展,但市场变化特别市整体经济下行环境下,企业电费难以收回的风险越来越大。本文通过深入分析这些电费回收风险因素,提出电费回收风险防范的几项措施,?以期促进电力企业做好电费回收工作。
关键词 :电费回收;原因;法律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1-0250-03
收稿日期:2014-10-28
作者简介:沈 杰(1986-),男,汉族、江苏宜兴人,国网乐清供电局,助理工程师,大学本科学历;许剑锋(1975-),男, 浙江乐清人, 国网乐清供电局,助理工程师,大学学历;林武(1976-),男,浙田人,国网乐清供电局,工程师,大学本科学历。
一、引言
和家庭用电相比,企业用电量大、回收难。以温州市2013年统计数据为例,全年用电量343.33亿千瓦时,其中工业用电量216.08亿千瓦时,建筑业用电量7.21亿千瓦时,商业用电量13.32亿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量77.80亿千瓦时。企业工业、建筑业和商业全年用电占全市用电约69%,而居民生活用电仅占22.7%。但是,较之家庭的稳定性,企业却容易受经济规律、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本身经营不善容易面临倒闭风险。据《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了企业破产案件346件,同比上升145.07%,其中,发生在温州的企业破产案就有198起。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显示,因未参加2012年度年检企业而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仅鹿城分局和龙湾分局就有532家和362家。2010年我国民建中央的专题调研报告《后危机时代中小企业转型与创新的调查与建议》显示,中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仅3.7年,而最新统计,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为2.9年。
我国电费的收取长期沿袭着“先用电,后付费”交易方式,该方式使得电力企业存在企业用户因主观恶意欠费或客观丧失缴费能力而拖欠电费的风险,加强企业用户的电费回收是电力企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而肇始于2012年温州民间金融危机导致大批企业倒闭以及老板跑路潮使得如何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回收用电企业电费风险任务更为紧迫。采取法律措施保证电费回收,不仅是解决当前严峻的欠费问题的需要,更是降低供电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电费是否能及时回收关系着供电企业的生产和扩大再生产。
二、企业电费回收难的原因
欲研究加强企业用电电费回收管理的方法,首先需要从源头上剖析企业拖欠电费的原因,从而做到有的放矢。
(一)用电企业
1.履约主体下落不明
现行多数企业的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为租赁所得,此类用电主体与供电企业签订用电合同后,容易出现因用电企业经营不善或为躲避债务而逃匿,从而导致人去楼空的局面。因无法查找企业的经营者,其所欠电费便成了履约主体下落明的无头账、呆账、坏账。
2.履约义务人与实际用电人不一致
以租用为盈利形式的商业写字楼、商场、店铺等,与供电企业签订合同的主体一般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而实际用电的租户与供电公司并无合同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下,供电公司一般是对整个大厦按总量进行电费结算;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给各个租户安装分表计算或核定收费。此种模式下容易出现租户由于经营不善、房屋使用、物业管理、核定电价过高等问题而拒向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缴纳电费,进而导致履约义务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无法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
3.履约主体资格瑕疵
企业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需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期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但实际经济活动中,不少企业被吊销执照后,负有清算义务的人怠于行使清算职能,最终导致企业资产消耗殆尽或企业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收取此类企业拖欠的电费时,或无履约能力或无履约的主体,只能依赖诉讼程序解决,追究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4.履约能力欠佳
正如前文所言中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仅为2.9,在经济形势衰退,银行银根收紧等大的背景下,中小企业尤其是化工、钢铁、水泥、能源开采等高耗能产业容易出现经营效益下降、资金断裂甚至被关闭的情形,从而导致企业履约能力下降,无力缴纳电费。对于这类企业欠费,供电企业往往仅停留在事后补救,却未在风险发生的前期采取措施,以求降低电费损失的风险。
5.恶意欠费
电是商品,用电需付费的基本理念还不够深入人心,加上社会体制、人员素质、企业管理等客观因素,使得部分用电企业恶意拖欠电费有了一定的生存空间。
(二)供电企业
不少供电企业一直习惯以行政手段进行电费的回收,较少运用法律手段,对电力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依法催费意识不强、力度不够、办法不多。部分供电企业存在管理漏洞,制度不全,未完善用电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未制定严格的工作流程和催收制度,少数职工平时工作不细,方法简单粗暴,最终导致供电企业在依法解决欠费问题中处于被动地位,出现因证据不足、手续不全而败诉的尴尬局面。
(三)政策法律环境
随着电力体制的改革,政企分开后,供电企业不再是扮演着管理者和经营者双重角色的特权事业单位,而是跟社会上其他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然而自1996年开始施行的《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供电营业规则》,已适用近18年,相关法律法规仍未进行修改,已明显不合时宜,不能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部分法规条款甚至变成了电力企业维权的障碍,如:《电力法》第26条确定的“强制缔约义务”,第29条确定的“连续履约义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确定的欠费停电的时间要求;《供电营业规则》第67条确定的停电程序等。上述种种法律法规对供电企业规定了强制缔约和连续供电等严格的义务,但是面对用户拖欠电费,法律不但未赋予供电企业应有的权益保护,反而要求电力企业履行严格的停电程序,使得供电企业催收拖欠的电费陷入了极为艰难的境地。
此外,当供电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欠费企业采取停电措施时,往往受到多方干预,甚至受到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的阻挠;而执法机关在追究违反电力法规的人和事时,往往失之过宽,客观上纵容了用电企业违反电力法规、任意拖欠电费。
三、加强电费回收的法律措施
供电企业应未雨绸缪,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规避和降低电费回收的风险,众多法律防范措施中,笔者认为最为关键的是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本文也将根据合同管理的阶段从以下三个阶段探讨电力回收的法律对策。
(一)立约防范
1.引入信用评价机制
与大宗用户签订供电合同时,需严格审查用户主体资格,明确其是否具备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供电企业应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并聘请法律财务等专业人士出具信用评价报告。搜集用电企业的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信息、不动产信息、动产信息、员工信息、经营状况信息、行业信息、发展前景信息、财务信息、涉诉信息等信息,并结合税务、工商等部门对用电企业的评价,出具信用评价报告,以便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客户的履约能力、信誉,评估企业的经营风险,从而有针对性的修改供电合同格式问题,决定是否需要增加担保措施,是否采取先付费的制度。
2.完善合同内容
供用电合同,是防范电费回收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供用电合同的订立和签订必须审慎、依法进行。建议聘请法律专业人士起草供电合同格式文本,并根据实际需要定期修改完善该格式文本。重点关注合同中关于供电方式、供电质量、电费缴纳方式、欠费停电的程序、违约责任、免责条款、履约期限、争议解决方式、担保措施等方面约定的条款。此外,需避免出现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条款。
3.恪守签约管理制度
签订供用电合同时,需严格恪守签约管理的流程,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严格审查签约人员的资格,审查授权的文件;(2)在签约中要切实履行《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格式合同使用人的提请注意和答复说明义务,供电企业可以字体加粗、标红或《提请注意通知书》、《答复说明书》等书面形式履行法定义务,制定成标准格式,从而避免出现因未履行告知和答复义务导致相关条款的无效或可撤销;(3)对供用电合同中的大宗用户和高压供用电合同实行会签制度,营销部门应会同同技术、财务、法律等部门共同审查和会签,保证合同真实、准确、合法有效,防止出现漏洞。
(二)履约控制
在电费债权发生和存续期间,运用如下法律措施,防范和规避电费回收风险。
1.建立电力回收预警分析机制
建立电费回收预警分析机制,重点关注电费大宗用户,尤其是铁矿开采、金属冶炼、水泥等高耗能企业,被政府列入节能减排的砂石加工、砖瓦、化工,以及经营业绩下滑的传统行业。由于这些企业的电费金额较大,风险较高,一旦出现影响经营的重大事故或变故,便会影响电费回收。因此供电企业应实时关注此类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安排专门人员密切跟踪,逐户制度可操作的防范措施,避免出现欠费。
2.建立客户缴费档案
目前我国企业、公民信用机制仍在建立阶段,国家近年逐步开放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中国法律文书裁判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已初显成效,但上述相关信息仍不完整。供电企业应尽快建立客户缴费档案,将用户的缴费记录提供给相关部门,以便政府尽快将用电客户的电费缴纳情况纳入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中,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最终必将有利于大幅提高电费的回收率。
3.适当引入“先付费”制度
通过建立电费回收预警分析机制和客户缴费档案,对屡次拖欠电费、不符合产业政策、在工商、税务、环保、司法部门有不良记录的等存在电费回收风险的企业安装预付费装置,对此类企业采取“先付费后用电”的交易方式。改变传统但不改变义务,对先付费后用电的企业,供电企业需关注以下几点:首先,预收电费作为对付款方式的一种约定,双方需协商一致,供电企业不得单方强制要求用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的方式,不得以断电或终止供电合同为威胁(因其违反了《电力法》的强制缔约义务);其次,完善供电合同,对预收电费的方式、金额、预缴日期、违约责任等加以明确约定;最后,为了减少用电企业因预存电费不足停电导致不必要的损失,避免双方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供电企业需完善预付费装置,采用装置报警闪烁等方式提前告知企业及时充值。
4.合理运用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的一方确有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约能力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履行。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具体内容:“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程序:“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供电企业有证据证明用电企业有68条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时,可按以下程序行使不安抗辩权:第一,及时通知用电企业,告知其屡次欠费的行为或经营状况恶化的状况已符合供电企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其务必于某期限内结清陈欠电费、预缴电费、提供担保(根据实际情形选择适用),否则将按照法定程序中止供电乃至解除供电合同。第二,履行了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后,供电企业有权中止履行供电合同,暂停供电。第三,若用电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陈欠电费并恢复履约能力或提供担保后,供电企业应当恢复履行供电合同;若用电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结清电费,复履约能力,亦未提供担保,供电企业则有权单方解除供电合同。
(三)违约救济
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实施停电催收,以及行使不安抗辩权后,仍无法回收陈欠电费时,供电企业应完善诉讼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违约救济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般债权的保护期限为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若供电企业在两年内未对用电企业主张债权,则该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供电企业丧失胜诉权。因此对于陈欠电费,供电企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定期催收(可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效果)并做好相关证据保留,以避免诉讼时效届满,该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此外,已逾诉讼时效的电费债权,亦不要轻易放弃。诉讼时效针对的仅是原债权的救济权,但原债权本身并不消灭。已逾诉讼时效的债权,若债务人履行,债权人仍有权受领,事后债务人以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要求返还的,法院或仲裁机关亦将不予支持。故对于已逾时效的电费债权,依然可以发出《电费缴费通知单》。
2.财产保全问题
财产保全是指遇到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为避免判决书成为一张空头支票,对于那些企图转移财产,恶意逃避电费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是与用电人所欠供电人的电费债权价值相当的财产,包括用电企业的银行账户资金、实物财产、权利凭证等。在进行财产保全之前一定要注意核实调查用电人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种类、权属性质、市场价值、财产分布地点等,并制作详细财产清单,分析和采取最能有效的保障供电企业债权的保全对象、方式和途径。
3.破产案件中的电费
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进入破产程序的用电企业,若无适当担保,对其所欠电费很难全额追回的。若供电企业作为一般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在此程序中应严格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行使其权利,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及时进行债权申报,以确保其电费债权进入申报范围;第二,关注债务人财产状况,若发现债务人有《破产法》第31条至37条规定的情形时,积极配合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追回权、取回权,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债务人财产;第三,充分行使债权人的权利,谨慎表决,保护自身债权,努力进入债权人委员会,依法对管理人进行监督。
此外,破产重整期间因继续生产和日常办公,破产企业必然产生新的电费债务。根据《破产法》第42条第一款“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以及第四款“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的规定,上述债务属于公益债务,应随时清偿,拥有仅次于破产费用的优先清偿权。因此,在破产企业财产清算清偿过程中,应先对该企业停止供电。因继续生产、办公等需继续用电的,供电企业应与清算组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亦可要求增加担保,新产生的电费属于破产清算的必须费用,为公益债务,由此可最大限度减少电费损失,避免雪上加霜。
总之,供电企业应增强法制意识和法律宣传,积极主动地采取各项法律措施,有效规避和降低电费回收风险,促进企业的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1] http://wzstats.gov.cn/info_view.jsp id0=z0h8lnkbkw&id1=z0h8lo51at&id=46583 温州市统计局官方网站,访问时间2014年9月5日.
[2] http://cb.com.cn/index.php m=content&c=index&a=show& catid=20&id=1061895&all 中国经营网,访问时间2014年9月5日.
[3] http://wenzhou315.gov.cn/info/list_info.php sort_id=13 温州市工商局网站,访问时间2014年9月21日.
【关键词】 电费回收 电费风险 风险防范
在市场经济下,电费回收工作中不断出现新的问题,要做到及时化解电费回收风险,及时足额回收电费是一项新课题,也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工作。不仅如此,电力企业有时甚至还要为客户垫付一大笔流动资金的贷款利息和坏帐准备金,使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受到很大损失,对电费回收形成风险。
1 形成电费回收风险的主要原因
(1)客户故意拖欠。有些客户并非企业生产经营不景气而不能支付电费,而是在潜意识中认为电费可以拖欠。将本应缴纳的电费提供给一些原先没有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或将电费挪作其他用途。有个别行政事业单位因财政支付拔款不能够及时到帐,不能按时缴纳电费,还有的单位有能力缴纳但仍然故意拖欠。(2)客户占用电费作为流动资金。有的客户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市场原材料供应紧张、价格上涨、预付原材料款项金额过多,占用电费为流动资金;有的客户为开拓销售市场,扩大市场份额,在产品销售后货款回收不及时,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有的客户为提高产品竞争力,集聚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因为所需费用较大而银行贷款又不能及时到位,就将应付电费的款项临时挪用为流动周转资金。(3)电力企业自身因素。由于电力部门服务收费催费方式欠科学合理以及广大居民客户缴费意识的欠缺等等原因,造成的居民客户欠费将日渐成为新的欠费主力军部。(4)分行业因为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改革改制等原因造成历史欠费。这部分电力用户的欠费额相当高,基本上占据了欠费呆坏帐的以上大多是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在地方政府干预电力企业停电的情况下日积月累而成,当这些国有企业破产或改制后,欠费也就成了死帐,成为电力企业背负着的沉重包袱。
2 防范电费回收风险的主要措施
2.1 首先要加强电费回收考核
在全面清理统计欠费客户情况的基础上,落实电费回收责任,做到每一笔欠费都有责任人,对因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等原因造成新欠费和新增电费呆坏账的,将进行严格考核加大考核力度的同时增加了完成指标的奖励办法,充分调动营销人员收费积极性的同时管理人员也加强了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使得电费回收情况得到明显好转。
2.2 提升供电企业自身的服务质量,加快新型抄核收方式的改革
电力营销管理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就是抄核收管理环节,抄核收环节上产生的漏洞无形中增加了电费管理上的难度。因此正确执行电价政策,提高抄表核算管理中复核工作的质量,减少电费计算过程的差错,提升服务质量,最高程度地取得电力客户的信任是有效提高电费回收的基础保障。在电费收费环节,改变支票交付模式,采用新型的网银、电汇、支票倒提等立即到账的支付模式,会极大的降低电费到账风险。
2.3 建立电力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对长期拖欠电费的企事业单位,采取列入黑名单曝光或评定信用等级等市场手段进行追欠,以期防止新欠电费的发生和电费呆坏账的形成,有效降低和化解电费回收风险。引进电费回收预警处理办法也是有效可行的,当年电费连续三个月不能按照规定时间结清、计划结算不能按照支付、应收电费余额超过预算控制水平等情况的均列入预警界限,根据不同的预警点制定应对预案,对列入预警内容中的风险对象,制定相应的应对控制和跟踪分析措施,防止风险扩大和蔓延。
2.4 取得政府支持,借助政府力量防范电费风险
各级供电企业应积极争取政府机构的支持,使得各级经贸委高度重视电力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正确处理供电企业和用电户双方的利益关系,主动协调困难企业的供电和用电欠费问题,积极疏导因交纳电费引发的矛盾,大力支持供电企业清收电费工作,督促用电单位及时交纳电费,机关单位要带头按时交纳电费,对拖欠电费的企事业单位不说情、不庇护,对拒不履行欠费归还协议 故意拖欠电费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大协调和督办力度,支持供电企业按程序停止供电催缴电费 同时可以充分利用当前电力供应紧张,电网需要限电的特殊情况,将拖欠电费的企事业单位列入首选限电对象。与法院合作,成立专门的追欠机构,争取政府支持,创造清欠环境。
2.5 严格履行供电合同和执行违约金制度
供电方应与用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和电费保证合同,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产权分界、计量结算方式、执行电价、缴费时间及相关责任,或在供用电合同中设立保证条款,依法明确供用电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减少不必要用电纠纷的发生。同时,电费保证合同中明确一旦形成欠费需承担的违约责任,防范电费风险。
3 影响防范电费回收风险措施执行的因素
对欠费客户终止供电是解决欠费客户继续拖欠电费行为回收欠费最直接、 最合理、最有效的方法、但是由于现行的《电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现代管理的要求,供电企业在切实合理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失的情况下需要采取的一些行为受到了限制,或者说因缺乏法律手段的支持而不得为之,为供电企业防范电费风险、维护企业利益带来了困难。因此,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切合实际的修改已迫在眉睫。
4 结语
在电费回收管理中,供电企业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落实专业部门负责及时跟踪研究外部环境变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对潜在的风险进行科学的评估,使风险得到及时的预警和有效的控制。同时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建立起适应买方市场需要的新型电力营销理念,实现供电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用电营业部编.《供用电合同知识问答》.中国电力出版社,2011.06.05.
关键词:电费 回收 效益
1.电费不能月结月清原因分析
电费是供电企业生产经营的价值体现电费回收率是考核供电企业经营管理和盈利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然而不论是在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电企业几乎都在忍受着电费无法及时回收的阵痛。可以说电费回收的问题成了供电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创新的拦路虎和绊脚石。我们应该看到并重视,由于电费不能月结月清给电力企业造成的损失。造成电费无法及时或者完全回收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1.1 客户破产、倒闭造成呆、坏账
有的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自身经营管理不善产品缺乏竞争力不能及时调整企业战略,在市场竞争中逐渐丧失原有的市场份额,最终被市场无情地淘汰。有的企业在产品市场前景好的时候未能把握住机遇,错过了企业的积累期,使企业发展的后劲不足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渐渐处于劣势,最终出局。这些企业的衰退期直至破产、倒闭,给供电企业造成电费及违约金的双重损失,即使进入破产清算及法律诉讼程序所能追回的欠费也是微乎其微。
1.2客户由于交费不及时造成欠费
有的客户由于财务人员或交费人员工作变动新旧人员工作交替,错过或拖延了电费交费日期,也有的是因为工作交接不清楚造成短期欠费;有的客户由于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回来的时间较短,往往来不及办理完所有事务又匆匆离去,导致电费长期拖欠,同时由于这些客户流动性较大,联系方式经常变更,给电费催收也带来困难:有的客户因为年纪较大,行动不方便,子女又不在身边,也成为欠费户;有的农村客户一是因为交费地点较远,二是因为农忙季节抽不出空交费,也会发生欠费。
1.3 商铺或房屋承租户经常变更造成欠费
有些客户出于投资购买了商铺或房屋用于出租在出租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交纳水电费,有时由于承租户经常变更,而业主又没有明确说明交费的地点、方式、时间等,就会造成欠费,有时是承租人搬走后遗留电费而业主不知道就造成欠费。
2.多措并举确保电费月结月清
认真分析欠费的原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手段,改进现在的电费管理和回收模式,采取行之有效的、科学的管理模式和服务手段确保电费月结月清迫在眉睫。
2.1 运用高科技手段服务于电费回收
可以利用网站开放式服务的优势,加速网络的开发和应用,实现用电业务流程查询、在线业务办理、电费查询、网上交费等一系列功能,让用电客户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轻松的“一点式”服务。也可以与省内的几家大银行联网,利用银行网点遍布全省的优势,实现客户的流动交费、预付电费。
2.2 运用法律手段服务于电费回收
电力企业为保证电费的回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运用法律武器来规范和约束供用电双方的行为。(1)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方法交付电费。”(2)根据《电力法》第二十七条“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根据《供用电条例》第十七条供电企业对用户可以预收电费但不得超过用户一个月预计用电量的电费。在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产生供用电关系以前,必须签订《供用电合同》,在合同中对交付电费保证条款做出约定。
2.3改变管理模式服务于电费回收
采用灵活的电费结算方式。根据用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具体要求,除在每月末抄表结算电费的方式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结算电费:(1)根据《供用电条例》第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时、准确抄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供电企业可以每月分三次抄表,在抄表后5日内结清电费。”对用电量较大的工业用电客户每月预付整月电费资金占用较大的可以每月分上、中、下旬三次抄表收费按当月电费的30%一40%预付下旬的电费。(2)对于长期不在本地或者居住距交费地点较远的居民或农村用电客户,可以按季结算电费,按季预付电费。(3)加强对抄表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和管理,在落实抄表贵任制的同时建立收费贵任制,并制订出相应的奖惩规定在抄表同时进行该片区的欠费客户的电费催收工作,按照奖惩规定对完成情况好的员工,进行奖励。(4)依靠和发挥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的优势加强与居民生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合作,签订《小区欠费催收合同》,明确电力企业与物业公司有偿服务的标准、责任和义务。另外,还应加强与欠费客户的沟通与交流,促进客户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交费合同》以保证电费及时回收。
2.4运用提升优质服务水平服务于电费回收
提高优质服务水平,以“微笑服务”为基础,做到来有迎声,去有送声,将优质服务的“六字经”贯穿于整个工作流程之中即,一笑,二点,三请坐,四总结,五处理,六相送。开展“亲情服务”针对老、弱、病、残,定时上门服务,把方便真正地留给客户。
电费月结月清,可以减少电力企业的资金占用,减少资金的损失,为电力企业的强本创新夯实基础,在确保电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让电力企业在建设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创新型国家中起表率作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王素芳. 实施电费回收预警管理 有效降低经营风险[J]. 电力需求侧管理, 2004, (06) .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先行回收投资,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以分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成的资金以及其他方式,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其投资的行为。
第四条合作企业申请先行回收投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清算后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二)合作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债务的偿付优先于投资的先行回收;
(三)先行回收投资的外国合作者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合作企业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出资到位;
(五)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未弥补亏损。
第五条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机构为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机关(以下简称“财政机关”)。
第六条合作企业申请先行回收投资的,应当向财政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合作企业申请函,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三)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复印件;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
(五)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关于本期先行回收投资方案的决议、合作企业拟进行回收投资当期经依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
第七条财政机关应当对申请的合作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的合作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财政机关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的合作企业出具加盖本财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九条财政机关应当在受理合作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财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的合作企业。
财政机关批准后,应将其批复及合作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报送的承诺函抄送同级商务及外汇主管部门。
第十条合作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财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先行回收投资的书面决定。
财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的合作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合作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先行回收投资的,财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第十三条合作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先行回收投资许可的,财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审批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申请的合作企业对于财政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