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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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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合同范文第1篇

关键词:要件事实;联系合同纠纷;违约行为

案情简介:某A公司为上海市某区一家企业,其于2007年11月26日与某B公司签订联营合同。双方主要约定:(1)B公司将公司经营地由原址迁至A公司处,双方共同组建新C公司,且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不变,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2)双方均以设备投入,正式的投入价格和双方持有的C公司的股份比例待2008年评估后确定;目前暂按A公司持有C公司70%的股份,B公司持有C公司30%的股份;经营期间的盈亏、收支也暂按上述比例分担;(3)B公司完成其在原址的搬离,A公司完成C公司在新址的迁入注册和安置;(4)结算后,A公司将至少确实履行三年合作,绝对不会提出或做出不合作及损害合作的行为和建议,否则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B公司持有的C公司的股份是A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之一。

在履约过程中:(1)B公司的股东谢某、李某未依照联营合同的规定办理B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迁出的手续,仅仅于2008年3月完成了原址的税务迁移注销;并且没有通知A公司,亦未向A公司提供税务迁移注销的相关书面材料;(2)B公司于2008年10月03日形成董事会决议,并于2009年2月17日提交B公司注销清算报告,将B公司清算注销,且并未将该清算注销这一事实告知A公司;(3)双方未能合作组建C公司。

因此,谢某、李某向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一审判决,驳回谢某、李某的所有诉讼请求。后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支付谢某、李某人民币1600万元。

根据要件事实理论中要件事实的分析,笔者对上述案件有如下几点看法。

一、联营合同一方主体资格丧失,该联营合同不复存在。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系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联营合同法律关系”,A、B公司即为联营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第三点“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提到“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同时,原审法院认定“根据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双方以B公司作为合作的基础。”二审法院明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除此之外,根据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第9条的约定,为双方合作,B公司放弃了其已存在多年并且正常运作的工厂,同时提供了其公司作为合作的基础。

但是,谢某、李某却在未告知A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B公司注销,使得合同、原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的联营合同基础——B公司不复存在。

二、B公司实际上存在违约行为。

(一)B公司股东谢某、李某自行清算注销B公司且未通知A公司。

公司清算注销登记以企业申请为前提,是企业主观、自愿的行为。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要求谢某、李某必须对B公司进行清算注销。由于B公司与A公司之间签订了联营合同,而根据《解答》的规定,联营合同的主体应为独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一旦合同一方主体不复存在,那么合同将无法履行,其目的亦无法实现。B公司与A公司于2007年11月26日签订联营合同,谢某、李某作为B公司的股东,必然知道双方的合作目的是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并且如果合同一方丧失主体资格,那么该合同亦无法履行。

谢某、李某在清算注销B公司之后,没有告知A公司B公司已被清算注销这一事实;更有甚者,以谢某、李某为负责人的清算组于2008年12月10日在新闻晨报报纸上刊登了B公司清算注销的公告,但是,谢某、李某却于2008年12月26日还在向A公司发律师函,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还要追究A公司的违约责任。

(二)谢某、李某清算注销B公司的行为客观上导致双方联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谢某、李某在未提供原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迁出手续书面材料的情况下,致使A公司无法为其办理相应的迁入手续。谢某、李某的这一行为本就可能使得双方的合同有无法履行的危险。更有甚者,谢某、李某进而将B公司予以清算注销,客观上使得双方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A公司有权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因此,A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是由于B公司未履行其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并非A公司违约。

(三)B公司未按约将公司迁出,且税务注销并非工商注销。

根据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联营合同第九项的规定,“乙方完成其公司在原址的搬离,甲方完成C公司在新址的迁入注册和安置”。这也就意味着B公司应当完成其在原址的迁出,以便A公司完成新公司在新址的迁入注册和安置。但是,B公司从始至终未将B公司从原址迁出,向A公司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及文件,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办理过原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迁出手续。

B公司仅仅于2008年3月办理了税务迁移注销手续。税务注销和工商注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税务迁移注销只是工商注销其中的一个必要的步骤,仅仅办理税务迁移注销并不能证明其进行了工商注销手续,相反证明B公司并未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迁出手续。

(四)B公司应负有先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要变更住所的,必须要申请变更登记;要申请变更登记,则申请的公司必须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决议等相关书面材料。

但是,二审法院却在二审过程中对该《条例》断章取义,本末倒置,刻意忽略作为前置规定的第二十七条,仅仅片面地适用第二十九条,将本该由B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强加于A公司。

三、根据相关材料,B公司经营状况差,其股东谢某、李某存在恶意利用合同的嫌疑。

(一)B公司经营状况年年亏损,其与他人订立的订单亦是不真实的。

根据B公司20XX年度工商年检审计报告,截至20XX年X月X日,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资产总额为2,603,874.48元,负债总额为3,000,784.84元,所有者权益为-396,910.36元,利润总额为-896,910.36元。根据B公司提交的20XX年X月的资产负债表及年检报告书,该公司20XX年度资产总额1,982,955元,负债总额1,482,955元,净资产总额500,000元,实收资本500,000元,营业额92,483元,亏损额-1,140,172元。由此可以看出,B公司的经营状况非常差,年年亏损,其20XX年92,483元的营业额根本无力支撑其房租费用。

另外,B公司声称其于20XX年分别与两家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但是,根据B公司20XX年、20XX年的年检情况,及其20XX年未参加年检的事实,A公司认为,B公司所签订的两份《委托加工协议》是不真实的,B公司没有任何资金和技术设备能够支撑其履行《委托加工协议》的合同义务。

(二)B公司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是因为其20XX年度未参加年检。

B公司认为,B公司是因为没有生产场地、没有税务登记证,导致无法办理年检,进而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但是,实际原因却是B公司于20XX年度没有办理年检而使其被工商局列入了黑名单。

A公司与B公司的合作始于20XX年,而B公司该年度的年检应于次年1月进行,因此,B公司未进行年检的原因与A公司无关。

(三)B公司存在恶意订立合同的嫌疑。

根据以上两点的分析,A公司认为B公司由于经营状况恶劣,无法接到实质的订单,致使企业无法承担房租等经营成本,被迫搬离原址;并且其隐瞒其亏损的事实,恶意与A公司签订合同,意图借A公司处“避难”。

当B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后不到一年的合作期内,B公司仍毫无经济效益可言,公司还是在不断地亏损。

由此可见,B公司在与A公司订立合同之初,即存在恶意利用合作合同的嫌疑。

四、谢某、李某要求A公司赔偿20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毫无依据。

(一)B公司要求A公司按双方联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向谢某、李某支付2000万元人民币于法于理无据。

根据双方联营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在合作双方投入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和结算后,在C公司经营过程中,如A公司单方终止合作,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是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B公司在C公司的所有股份。

注意,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在合作双方投入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和结算后”。但是,由于目前双方未能如约完成相关品评估、结算,因此,所谓2000万的赔偿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并未成立,既然条件都未成立,那么何来结果?并且,双方亦未按约变更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即尚未设立C公司,故不存在支付该对价的股份,故A公司无法收购该股份。同时,由于谢某、李某将B公司清算注销,致使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B公司要求A公司按联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向其支付2000万元人民币毫无依据。

(二)B公司提出的2000万元人民币损失赔偿毫无依据。

首先,B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迁入A公司处的机器设备归B公司所有,且当其将机器设备迁入时,A公司并未清点数量质量,无法确定迁入的机器设备的情况。B公司声称其整体搬迁至A公司处亦无法举证证明。

其次,B公司无法证明其因搬迁而遭受的损失,既无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也没有任何遭受实际损失的证据,其所声称的2000万元人民币损失纯粹是因为联营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而主观臆断的。

最后,退一步说,假设,即使B公司所声称的2000万元是违约金,那么,根据《解答》的规定,A公司也不应赔偿如此高额的赔偿,而是应由B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评估、结算,再向法院主张A公司对其实际损失的赔偿。

因此,谢某、李某主张20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是没有任何道理可言的。

五、法院不应以“公平原则”作为判决书中的依据。

二审判决书第16页认为“A公司擅自终止合同的行为……,这对B公司是极不公平的。”因此,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对谢某、李某进行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确立的公平原则,是在没有相关具体的规定或者约定的时候才能予以适用。同时,《解答》第六点规定了关于联营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联营合同订明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过高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经济损失酌减;约定的违约金不足补偿实际经济损失的,可由赔偿金补足。假设,即使双方合同中写明的2000万元是违约金的话,那么根据二审法院所认为的公平原则,A公司根本不应赔偿如此高额的赔偿,否则,对A公司也是“极不公平的”;更何况,合同中的2000万元并非约定的违约金,二审法院如此判决实在难以服众。

六、结语

注销合同范文第2篇

其一,关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问题。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商标法均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细则还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违法此项规定的罚则是,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与此相比,商标法实施条例虽然也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但既没有规定存查和公告程序,也没有规定不报送备案应负的法律责任。虽然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备案,但是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不是必须经过备案才产生法律效力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首先,修改后的商标法已经充分体现了尊重私权自治的原则,商标许可使用是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发生的民事行为,双方许可使用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不需要经过他人的批准或确认,如果发生法律上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则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其次,许可使用协议是主合同,许可备案是从合同,按照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主合同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在效力上受主合同的影响和制约,因此不进行许可备案并不影响许可协议的成立,除非双方在许可协议中有特别的约定。既然备案不是商标许可使用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许可合同成立的要件,那么为什么还要规定“应当”备案呢?这一问题是不是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即商标行政管理角度来理解。现实生活中,社会和法律对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提出了越来越高的标准和要求,而合同签订形式的多样化,以及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不确定性,都给商标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了挑战和压力,而经过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备案的商标许可合同则有利于执法机关掌握商标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及时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所以,从这一角度理解,国家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立法宗旨不在于干涉民事行为,而在于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

其二,商标权主体发生变化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问题。商标权主体发生变化主要指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商标转让;二是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三是商标主体消亡。一般来说,商标权发生移转或商标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均不影响商标权本身的存在;商标权主体即使消亡,如果不经过一定的时限、不经法定程序予以注销,其商标权依然存在。由于商标许可使用是双方当事人在公平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发生的民事行为,其行为一经发生就要受到保护,即使其中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化,并不影响合同关系的成立和行为的延续,作为无形财产的商标权在这一点相当于有形财产发生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发生的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在两种情形下,商标权主体发生变化,被许可人不得再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或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一是当事人另有特别的约定,如附条件商品范围、自行改变商标内容等。

其三,商标权客体发生变化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问题。商标权客体的变化主要指商标权的消亡或终止,包括三种形式:商标注销、商标撤销以及商标权自然终止。首先,分析一下商标权注销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影响。第一种情形,如果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主动注销的,应当事先同被许可人进行协商并取得其同意,商标注册人注销商标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归于终止。如原注册商标进入公有领域,原被许可人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反之,如被他人申请注册,原被许可人不得再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可能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或商标侵权行为。第二种情形,如果商标权是被动注销的,如注册人消亡而导致商标被注销等,被许可使用人如果确知该商标已经注销则不应当使用;如果被许可使用人不知道该商标已经被注销,根据过错归责原则,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分析一下商标撤销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影响。第一种情形,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该注册商标视为自始即无效力,撤销决定对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具追溯力。但注册商标被撤销后,原商标注册人应当通知被许可使用人,被许可使用人不得再使用该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未尽通知义务,则被许可使用人不承担责任。第二种情形,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如果原注册人存在,其应当通知被许可使用人,被许可使用人不得再使用该商标,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原注册人未尽通知义务,或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被许可使用人无法知道该注册商标已经被撤销而继续使用,同样根据过错归责原则,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最后,商标权如果是自然终止,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使用人不得再使用该商标。

其四,与商标权无关的合同纠纷问题。一些合同纠纷案件具有商标侵权的表象,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开设品牌专卖店经营非侵权商品等,权利人往往不认为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而投诉到执法部门寻求行政解决。这类案件,需要执法部门准确予以判定,谨慎决定是否介入,否则可能吃力不讨好,甚至被提起行政诉讼。

注销合同范文第3篇

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商标法均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细则还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违反此项规定的罚则是,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与此相比,商标法实施条例虽也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但既没有规定存查和公告程序,也没有规定不报送备案应负的法律责任。虽然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备案,但是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不是必须经过备案才产生法律效力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首先,修改后的商标法已经充分体现了尊重私权自治的原则,商标许可使用是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发生的民事行为,双方许可使用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不需要经过他人的批准或确认,如果发生法律上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则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其次,许可使用协议是主合同,许可备案是从合同,按照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主合同不依赖从合同而独立存在,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在效力上受主合同的影响和制约,因此不进行许可备案并不影响许可协议的成立,除非双方在许可协议中有特别的约定。既然备案不是商标许可使用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许可合同成立的要件,那么为什么还要规定“应当”备案呢,这一问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即商标行政管理角度来理解。现实生活中,社会和法律对执法的效率和准确1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标准和要求,而合同签订形式的多样化,以及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不确定性,都给日常商标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了挑战和压力,而经过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备案的商标许可合同则有利于执法机关掌握商标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及时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所以,从这一角度理解,国家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立法宗旨不在于干涉民事行为,而在于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

二、商标权主体发生变化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问题

商标权主体发生变化主要指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商标转让;二是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三是商标主体消亡。一般来说,商标权发生移转或商标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均不影响商标权本身的存在:商标权主体即使消亡,如果不经过一定的时限、不经法定程序予以注销,其商标权依然存在。由于商标许可使用是双方当事人在公平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发生的民事行为,其行为一经发生就要受到保护,即使其中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化,并不影响合同关系的成立和行为的延续。作为无形财产的商标权在这一点相当于有形财产发生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发生的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在两种情形下,商标权主体发生变化,被许可人不得再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或冒充注册商行为:一是当事人另有特别的约定,如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二是许可使用合同本身有缺陷的,如超出有效期限、超出商品范围、自行改变商标内容等。

三、商标权客体发生变化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问题

注销合同范文第4篇

不可以提前取消。

宽带套餐未到期限是不能办理销户业务,只有当协议到了才能办理销户业务,否则需要销户的只能缴纳违约金进行销户;电信宽带一年合约期没到是不可以取消的。只能继续按照约定缴费至合同期满,然后注销。或者申请暂时停止业务,待后期再接着继续使用,否则会造成当事人欠费;签订此类宽带合同时,合约期内是不能办理中止、注销的,且应当按照当初的约定缴纳相关费用。如果坚持注销需要补齐合约期内所有费用。

(来源:文章屋网 )

注销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专利质押登记;出质人;最高额质押

专利局依据《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为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及其相关手续,其主要内容包括:质押合同登记申请文件的受理、登记申请文件的审查、质押合同的登记、质押合同登记的变更、质押期限的延长、质押合同登记的注销以及质押合同登记的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是指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专利质权自专利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一、专利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目的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专利权出质,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主管部门办理处置登记时设立。基于上述物权法的规定,如果质权不设立,那么债权人基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将不成立。

二、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

(一)出质人的主体资格:出质人应当是专利权人。若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质押登记的提出时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未明确限定提出时机。

(三)办理质押登记的部门:专利权质押双方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包括港澳台)的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机构办理,当事人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进行质押登记,目前该项工作由初审部发文处负责。专利权质押双方皆为国内个人或单位的,当事人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设在地方的已开展质押登记业务的代办处办理;当事人也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

三、常见的不予质押的情形

出质人不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不是全体专利权人;专利申请尚未授权或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处于年费缴费滞纳期;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权处于终止或者保全期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同一专利权重复质押;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四、质押登记的变更及注销手续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委托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委托书中注明委托事项。当事人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表、《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原件两份(若无法提供原件,则需要双方签署的共同声明)、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登记变更或解除的相关证明。出质人和质权人增加的,还应当提交新增加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专利权质押期间发生以下情形,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明文件及专利权质押合同予以登记通知书到专利局办理登记注销手续:主合同履行完毕;提前解除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履行完毕;专利权转移或者丧失;其他可以注销的情形。

审查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如果不符合规定,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其缺陷。期满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未消除缺陷以及逾期提出登记注销请求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将所有材料退回,并同时附上退件原因说明并指令其修改。重新提交材料如仍然未克服缺陷,将重复退件操作,令其修改,直至克服所有缺陷。

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质押合同登记予以注销通知书,并将专利权质押解除信息传送至电子审批系统的法律手续及事务处理子系统,在专利登记薄上记载,并在专利公报中公告。

五、专利权质押期间的许可和转让问题

专利权质押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许可或转让专利权;经质权人同意进行许可的,出质人所得的许可费或转让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六、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文件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专利权质押合同原件。如果质押合同中没有明确阐述债务情况,需同时提交主债务合同。质押合同中如涉及到其他相关约定,需同时提交相关合同或约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三者复印件其一即可,需要加盖公章;部队的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开具证明;外国单位须有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复印件需公证并附翻译。外国个人需提交有效期内护照复印件并附翻译。)由出质人、质权人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以上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以中文译本为准。(译者,如翻译公司或律师事务所,要在译本上盖章,承担相应责任)

其中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签订日期、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被担保债权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质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附中文译本,以中文译本为准。申请登记文件不齐备的,审查员应当将所有材料退回,并同时附上退件原因说明并指令其修改。重新提交材料如仍然未克服缺陷,将重复退件操作,令其修改,直至克服所有缺陷。申请登记文件齐备的,专利局予以受理,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以邮寄形式提交文件的,没有受理通知书发出,材料合格后直接下发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申请登记日即为受理日。

七、专利权最高额质押的处理

专利权最高额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专利权的财产权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当事人申请专利权最高额质押登记,应当提交专利权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应明确约定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若没有约定最高限额,审查员应当认定最高额质押合同不成立,对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注销合同范文第6篇

委托人: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

受托人: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

上述委托人因购买彭州市"朋城远界"x栋x单元x楼x号住房并向银行申请贷款,现就以下事项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

一、以委托人的名义与上述房屋的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附件、交付房款等、交付住房等手续,与指定的按揭银行签订贷款申请、扣款协议、提前还款及相关事宜;授权按揭贷款银行查询委托人的相关资信;同意将上述房屋抵押给该房屋的按揭贷款银行;

二、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与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相关担保与抵押登记等文件或合同;与相关公证部门办理上述房屋贷款所需的一切公证事宜;

三、根据"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备案信息变更申请表"的内容到房管局修改、变更上述房屋的备案登记信息;

四、根据"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注销备案申请表"的内容到房管局注销上述房屋的备案登记信息;

五、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等有关事宜,并领取相关证明文件;

六、办理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及其相关的一切事宜;

七、办理并领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他项权证书》,并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的一切事宜;

八、办理抵押登记的变更、注销、设立新的抵押登记及与其相关的一切事宜;

九、办理抵押权人的设立、变更及与其相关的一切事宜,并领取已登记了抵押事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权证书》及《房屋他项权证书》;

十、将《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交付抵押权人收执;

十一、以及与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及抵押登记相关的全部事宜;

十二、上述房屋相关的还贷催收通知书、交房通知书等相关文件送达至受托人,视为委托人收到;

十三、签署、签收因办理上述各类事项所需的全部文件;受托人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所签署的文件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同意承担;

注销合同范文第7篇

民间借款合同是指公民个人之间,出借人将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货币资金借给借款人,借款到期时借款人归还所借货币资金和利息的合同。那么抵押借款合同怎么写呢?一般要包括什么条款?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抵押借款协议相关范本。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民间抵押借款合同范本1

借款人(债务人):

抵 押 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 (年/月)利率为 (大写)即¥ (小写)。

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 (月/季)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 (月/季)末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3.其他:

第六条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另行约定的除外》,双方另行约定为 。

第七条 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应征得借款人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其他: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九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

3.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 日内,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4.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第二部分 抵押条款

第十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东营市 号楼 单元 户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 字第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抵押人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已出租等情况。和他人共有的,共有人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第十一条 抵押价值:经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估价报告编号: 字第 号)。

第十二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自签订后两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抵押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无效或者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第二住所担保:抵押物为住宅的,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实现的风险已有充分的预知。抵押人是否应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由贷款人与抵押人选择以下第种约定:

1.抵押人不必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

2.抵押人应出具,且该声明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

第十六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协同抵押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

4.因贷款人的以下行为,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贷款人应当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

(1)贷款人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和利息三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2)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不能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3)因贷款人变更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4)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手续的行为。

5.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抵押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各方选择以下第 种约定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

(1)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报相关部门 份。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借款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抵押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贷款人(抵押权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民间抵押借款合同范本2

抵 押 人:

抵押权人: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_______m2,占地面积_______m2。

第二条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条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根据主合同,双方确认:乙方债权标的额(本金):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抵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抵押房地产现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

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第八条抵押期间,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承受抵押房地产方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要要求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地产。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或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不能协商或达不成仲裁意向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告知乙方,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本息,又未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的,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处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和承担处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并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定地点: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民间抵押借款合同范本3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由于需要资金周转,愿意用名下财产车牌号借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

一、借款期限为 ,即从 至 止。

二、借款利率为 ,共计人民币 。

三、违约责任:

l、如甲方借款期已到,超过叁天不归还借款的,甲方所抵押的车辆由乙方任意处理,甲方必须为乙方办理过户手续。不足清还的,乙方仍有权追索甲方其它合法财产,以清偿借款本息直至清偿完本息为止。

2、甲方有权在抵押期间提前归还借款,乙方须在甲方还款当日把抵押车辆归还给甲方,如有拖延,乙方应每日支付本金所产生利息的两倍给甲方。如借款期限已到,经乙方同意甲方可把抵押车辆作价出让;若要办理抵押延期手续:则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3、甲方必须保证抵押车辆的来源正当,手续齐全合法,无任何经济纠纷,无任何债权债务,否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内容,并根据情况要求甲方归还本息,乙方有权追索甲方的其他财产,以清还借款本息直至清偿完本息为止。

注销合同范文第8篇

1996年4月20日,农村信用联社某某信用社与李某签订了贷款合同,信用社向借款人李某发放贷款36000元,并以第三人杨某的房屋作抵押。当时《担保法》颁布实施不久,我局也刚开始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缺乏经验,因而在双方没有签订抵押合同的情况下,仅凭当事人的申请就办理了抵押登记、发放了房屋他项权证。2009年5月,抵押人杨某就该笔贷款担保问题至我市人民法院。经市人民法院判决,抵押人杨某与信用社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不成立。某某信用社上诉后,经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现抵押人杨某向我局申请注销该抵押权。

1 我局对此案是凭该判决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还是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撤销登记?

2 如办理注销登记,现抵押权人不予配合(信用社不愿提出申请、房屋他项权证也无法收回);如果采用更正登记,杨某也不能按《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供信用社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如何办理?

金绍达:本例不能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撤销登记,该条规定只是在第三款中要求申请人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没有规定登记机构可以据此撤销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已经限制了登记机构撤销登记的权利,在本例中,如果凭法院的这一判决书可以证明当事人向登记机构作了虚假申报,登记机关才可以撤销登记(从前述情况来看,当事人并未向登记机构作虚假申报)。

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由权利人申请,抵押权人不申请,登记机构无法按正常的程序注销登记。在本例中,杨某虽不能提供信用社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但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理由是:

登记机构在1996年办理抵押登记时,虽然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尚未,但《担保法》第三十八条已经规定:在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四十四条又规定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因此,在当事人没有提交抵押合同的情况下,登记机构为之办理抵押登记是错误的登记行为。

此外,法院已认定了“抵押担保不成立”,而登记簿还记载有抵押权,这就是登记确有错误,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因此,登记机构可按《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条关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这一规定,用更正登记将该抵押事项在登记簿上删除。即由杨某凭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构受理后,对抵押事项予以更正(更正为没有抵押)。在登记簿更正后,可以公告该房屋他项权证无效。

有一种观点认为:《房屋登记办法》对更正登记的表述和《物权法》的相应规定存在一些差异。《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以及“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两种情况下,登记机构都应当予以更正。而《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四条则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那么,当某一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但无法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时,登记机构就无法为之办理更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