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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
由于工程施工需要,甲方把以下工程承包给乙方进行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法》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建筑施工管理条例、施工规范,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一、工程地点及名称
1、工程地点:
2、工程名称:
二、承包内容价款以及工期
1、承包内容污水站全部土建工程
2、工程造价 一次性包死。
3、工程工期:自开工 内完成承包全部承包内容。
三、付款及质量
1、污水地底板验收合格后付30%,主体验收合格后付至70%,发包方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其余工程款待工程保修期满一次性付清。
2、工程质量:合格
四、甲方责任:帮助乙方解决水源电源,协助乙方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问题,给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并交底。
五、乙方责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必须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承担因为安全和质量造成的责任和费用。
六、保修期及质保金。
1、保修期:发包方竣工验收后日历天共计六个月。
2、质保金:承包总价的10%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付清全部承包价款。
4、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保修期满质保金付清自行失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身份证号:
日期: 日期
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范文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文件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_______(工程)劳力施工承包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工程工期
1.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计划完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总日历天数_______天;
2.主要节点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的进度计划安排(包括新调整的进度计划)。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
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组成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招投标文件;
4.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国家现行或行业标准规范;
注: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在合同中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按上述顺序解释,不能清楚解释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
第六条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2.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工作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3.根据工程情况要求乙方增减施工人数,满足施工生产需要。对施工质量底劣、技术差、不服从指挥、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予以清退。
4.及时提供由甲方供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
5.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6.统筹安排、协调解决乙方施工人员生活临时设施、用水、用______________其费用:
7.协助乙方办理现场施工人员出入证件,其费用由乙方自理。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
第八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和甲方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劳动保护等工作。
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对本合同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根据业主或甲方的计划要求(包括调整后的计划),合理组织,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工期拖延损失及各种罚款。
3.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承诺的管理人员、安全员(持证)保质保量到位。技术工人必须按国家规定持上岗,技工必须有职业技能操作证,持证率达到100%。特殊工种必须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率达到100%
4.服从甲方和业主的监督、检查、管理;接受甲方和业主有关人员对质量、进度、技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5.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6.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7.按国家政策规定与每个务工人员签订并按合同所约定的条款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务工人员工资每月造册备案),承担因此项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纠纷或当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及责任后果;
8.为其施工人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手套及其它相关的防护用品);
9.进场施工人员要求具备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技术熟练等条件;禁止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55岁以上的老人及体弱病残人员;禁止使用不法人员,乙方应承担因使用以上不合格人员而引起的责任和后果。
10.甲方在资金暂时不到位,业主未能按时拔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因此而影响正常施工,不得聚众闹事,做到对甲方的谅解。
第九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1.甲方应集中组织对乙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等方面的教育;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监督、监控乙方的相关工作实施情况,使其体系有效运行。
2.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加强对现场操作工人的安全教育;认真落实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随时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及违章操作造成事故,承担一切责任后果和经济费用。
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甲方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
3.乙方就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到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符合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维护甲方良好的企业形象,并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加强现场管理,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环境,限制由施工作业引起的噪音或其它污染;避免对公众和第三方财产造成损害和妨碍。
第十条材料、设备供应与管理
1.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周转材料实行调拔制,根据工程计划需要向乙方提供。
2.乙方就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包括领用、保管、装卸、退库、办理相关手续、按甲方指定的场内地点归类堆放);因保管和使用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按领用时的价格赔偿。
3.材料按预算分折量对乙方实行限额领料,乙方应合理用料、注重节约。如材料使用超出预算用量,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材料节约部分,由甲乙双方按_______比例分成。
第十一条承包方式、价格及包含的内容
1.承包方式及单价
2.承包价格所包含的内容:
承包价格包括施工期间乙方的各类风险及施工人员工资和调遣费:小型机具费用;各类材料的场内二次倒运;自然气候影响停水、停电、待料等不可预见工日费用;包括周转材料的领用、装卸、看护、保管、退库;劳动保护用品费用(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安全网、防护栏杆、防护棚等);文明施工费用(包括上级部门对现场的各类检查所发生的临时用工);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配合测量放线、材料试验、电工、机械设备维修和安装拆卸配合用工;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用工费用;
3.本合同单价为一次包死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其它因素变化而调整变动。
第十二条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
1.每月25日由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或按工程进度节点)结算劳务承包费,5日按合同价款结算完毕,交甲方财务部门作为支付劳务承包费用的依据。
2.甲方不预付乙方生活费用,劳务承包费用按月支付(或按工程进度节点),付款时间为业主付款后,支付上月结算款的_______%。所承包工程完工后付结算款的_______%,余款_______%待所承包承包工程完工验收达到合同要求后付清。(结算款支付额以扣除劳务管理费后的数额为基数)
3.在每月的承包费结算中,应扣除乙方向甲方劳务公司应缴纳_______%的劳务管理费。
第十三条施工验收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毕,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自检报告,通知验收;甲方应当及时对乙方施工成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作业;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
竣工验收时,业主、监理等相关方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乙方应无偿维修,并承担由此导致甲方相关损失,不因先期已经甲方验收而减轻乙方责任。
2.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配合第三方工作的费用另外协商)
第十四条工程保修
1.保修范围、期限:______________
2.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维修通知后按甲方要求内容和时间派人维修,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执行,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保险
1.乙方负责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争议
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否则,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解决。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2.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2.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第十七条合同履约保证金
1.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_______元。
2.合同履约保证金所含内容应包括本合同内所定的各项批标及投标文件内的承诺条件,如:工期、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施工高峰期所到位人员数,农忙季节的人员数量,支付农民工资,遵纪守法等。若达不到以上内容所规定的要求,则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一定的金额;若发生严重违约或给甲方造成无法挽回损失的,没收全部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果。
3.本工程完工后,乙方按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内容完成,经有关部门验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则甲方在一月内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标准执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当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没有相应标准时,执行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3.因不可抗力事件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就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解除
1.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业主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或业主原因造成合同解除,乙方就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要求撤出施工场地;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
第二十条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本合同承包工程作业成果,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期满未发生质量问题,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二十一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方_______份;乙方_______份。
第二十二条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后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范文三
发包单位: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简称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模板分部工程发包给乙方,按本工程实际情况签订施工协议书,具体条文如下:
一、所属工程承包施工内容
1、对木工在施工中的要求:
首先要认真熟悉施工图纸,对项目部所发的变更资料,技术交底,安全交底认真执行;施工过程中对完成的工程量每天要及时对照规范自检,及时整改,杜绝返工;有节约材料的指导思想,认真进行模板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的配制及开具租赁材料料单;每个工作面施工完毕剩余材料应及时清理到原堆放地点;要有文明施工的指导思想,做到材料堆放整齐,拆除后材料不得从楼面往下扔;每天做到施工用具清理入库,摆放整齐,整个木工区域内有人清扫;施工中模板拆除后应清理、整修、上脱模剂、分类堆放到指定地点,保持场面道路畅通;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木工班长始终在现场,进行协调工作,始终有负责技术的管理人员在现场配合项目部进行质量及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乙方木工班长是、技术管理员是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需用井字架、塔吊进行垂直运输的应听从项目部的安排,不得自行操作;配合其他工程的工作,如配合水电工的墙、地面的留洞、留槽等;爱护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对有安全隐患的部位应停止作业,及时通知项目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2、甲方仅提供乙方以下工具:a)翻斗车b)板车c)塔吊d)井架e)高凳f)跳板。
由乙方自带和采购的小型机具、安全帽(带)及劳保用品。如安全帽(带)、雨衣、胶鞋、手套、灰桶、洋锹、洋镐、墙线、凿子、郎头、扫帚等所有除甲方提供施工机具外用木工必须自带所有施工机械,包括混凝土表面的打磨机械和凿混凝土的工具及用品。
二、工期要求:
1、开工日期按甲方签证的开工日期年月日为准。
2、总工期为天,竣工日期年月日。
具体施工进度根据甲方所安排的进度计划严格执行如期完成。从浇砼垫层开工期:c:日历天;b:日历天;a:日历天。
三、总的施工要求:
依照本工程施工图,施工说明书及变更、按国家建委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验收规范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具体验收规范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四、进度质量奖罚:
1、甲方现场安排总进度计划,进度不能如期完成,每延期一天罚款100元,周进度计划,每延期一天罚款100元。
2、本工程主体模板分项必须确保优质主体结构,如模板分部达不到优质主体,主体扣除2元/m2,主体验收作一次评价。
3、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返工重做,以返工材料价格五倍赔偿。
4、工程中所有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现场施工员有权做出处罚,罚款在生活费或工资款中扣除。
五、安全达标要求: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建筑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
六、工程中所用的建筑材料全部由甲方供应到工地现场,如发生材料不能及时供应,脱节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办理停工签证手续。
七、各工程承包价格如下
(1)c厂房元/㎡、b厂房元/㎡主体结构达到优质;不粉刷按c厂房元/㎡、b厂房元/㎡结算。a厂房暂定由乙方施工,如b、c厂房施工质量达不到优质主体,甲方有权另行发包给其它班组。a厂模板承包价为元/㎡,质量及其它各方面做得较好将另行奖励0。5-1元/㎡;做不好时扣0。5-1元/㎡。
(2)以上分部工程,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另行安排其他队伍施工,施工的每分部单价按以上单价在总价内扣除。
(3)在每一分部工程施工前甲、乙双方必须另签施工协议,如分部不签施工协议,该分部不得清帐。
2、生活费发放按甲方所排工程进度发放,具体每月生活费发放金额按每月各工种实际出勤施工人数,按15元/天计算,生活费发放必须经过现场管理人员签字后报项目经理部审批。人工工资在春节之前付已完成工作量的70%以上,余款一年内结清。
3、工程竣工后,余款待一年内逐步付清。
九、社会综合治理:
1、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必须具有身体证并办理所需办理的一切证件,服从一切管理规定。
2、住宿文明、集体宿舍内严禁男女混合居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严禁违章计划生育人员在宿舍住宿或做工。
3、甲方提供施工人员集体宿舍居住,任何施工人员一律不准搬进新盖楼房居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4、接电源,烧电饭煲、电炒锅、电炉等,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5、生活区内食堂不得自行烧饭烧菜,饭盒统一编号,食堂应清洁无蚊蝇。按甲方卫生要求统一蒸饭、烧菜分工种自行负责,服从项目部统一指挥,乙方安排卫生员负责生活区、食堂、厕所等卫生工作。
6、本工程总包价包括就业费、暂住证费及卫生防疫证费用。
十、现场文明管理:
1、所有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管理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严禁穿拖鞋赤膊。
2、现场保持整洁,所有建筑垃圾及时处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净,临时施工道路每日清扫。
3、施工机械完工后应清洗干净、上油,所有工具归纳到指定位置,小车摆放整齐,配电箱专人上锁保管钥匙,井字架由专人开完工后拉切断电源,以上每发现一次不按要求,罚款100元/次。
4、各班组使用电动机械如雨淋和人为造成损坏要该班组承担责任,修理费用赔偿。
5、在本地上每发生一次打架行为罚款每人500元,情况严重甲方有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令其离开本工地。
6、各工种负责把自己工种材料堆放整齐、清理干净。
7、工地现场文明施工及材料的浪费,按现场施工负责人要求进行罚款。浪费材料按材料费的五倍罚款。
十一、其它:
1、途中违约按完成工作量的60%付款,三天之内人员全部撤离工地。甲方重新安排施工队伍进场,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独完成主体后违约,其主体工程按总造价的60%计算。
2、本协议甲乙双方慎照执行,一式四份,承包方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3、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方承建的_________地块±0.000以下砼单项工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方发包给乙方采用包工方式进行施工。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助及分工负责等原则,根据本工程的情况,特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内容:
按_________地块整套施工图纸中基础分部±0.000以下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单的所有砼工程项目。
1)工作范围包括:小面积的现浇砼构件、阳台栏板、构造柱和圈梁等各种小型构件。
2)工作内容包括:接砼管、湿润模板、补模板缝、操作面模板铺设、下料、砼面找平、振捣及清理落地砼等全部操作过程(不包括墙、柱、板接头砼凿毛和砼养护)。做到工完场清,即出料口的整理及道路的清理清扫。
二、承包造价:
按现场实际发生的砼量计算,每立方_________元(该承包单价已含乙方管理费及各类补贴费用在内)。现场计时工每工日为_________元。
三、组织领导:
1)甲、乙双方必须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安排施工、生产、人员调动、技术安全、工程质量以及生活、计生等工作。
2)乙方必须确保进场人员的政治素质及身体、技术素质,严禁使用童工、女工。特殊工种必须持有上岗证、操作证。经批准进场的工人须持有效证件。进场时,每人交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并附花名册一式二份。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施工人员,以保证本组技术实力和队伍的稳定性。
3)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管理,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如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制度及宿舍、伙房纪律。
4)合同期内,未经双方商妥并正式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不得单方撤离施工队伍,否则,因此而导致施工现场生产停顿、延误工期等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单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冻结乙方的承包工程款。
四、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提供乙方进场人员的生活住宿条件,负责申报临时户口。
2)负责工地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料用料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指挥、监督与管理。
3)提供施工必要的机械设备,负责机械的一次性调试运转(以后由乙方负责),小型工具由乙方自备。
4)保证材料供应(商品砼运至现场50米内,但不提供塔吊运输),如确因种种原因供应不足时,甲方应及时安排其它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配。
2、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通知施工,遵守执行国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尊重和服从建设、临理单位及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以上。
2)严格本班组自身的安全生产教育。每个工人入场时,都必须认真学习、遵守执行经理部制订的《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附后)等制度,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保证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避免民生安全事故,并承担凡是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的大小安全事故的责任。
3)提倡文明施工,工完场清并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搞好与建设、监理单位、甲方及其他班组间的关系。必须要求每一个工人遵守纪律,不打架,不滋惹是非,若违反,乙方要承担责任。
4)绝对服从甲方的工程进度安排。班组长必须在操作作业现场,未经经理同意不准离开工地。应保证足够的施工力量,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负责组织工人进退场,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5)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配合比合下料,不造成人为的浪费。收工前要把剩余的材料清理并尽量回收,做到工完场清,不准从楼层上往下倒建筑垃圾。
6)爱惜甲方的一切机械设备和工具,承担本组一切机械设备和工具的维护与保管。机械(搅拌机、砂浆机及振动器等)要固定专人负责操作,避免人为的机械操损伤。违章操作致使机械设备和工具损坏的,其维修费用及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严格履行材物领(借)用手续,工完退回。
7)负责浇捣砼的车路、架子(除钢筋外)的铺(搭)设。每次捣完砼时,必须即时把搅拌机、振动器、提升架、斗车及做车路的模板等机械工具清洗干净。
8)严格按照要求浇捣砼,砼表面无蜂窝、麻面,确保砼质量;保持场面干净清洁。
9)违章操作致使砼胀模超过允许偏差值,乙方应在拆模后立即负责凿平。避免影响下道工序的施工。
10)砼工种所需的工、护具及劳保防护用品由乙方自行负责。
1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以上各项规定和要求,否则,甲方有权逐项予以罚款处理,所罚款项在结算款中一次扣除,情节严重者则予清除离场。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建设、监理单位和甲方的要求。如果由于设计和管理指挥原因造成损失,所有经济全部由甲方负责;由于操作者盲目蛮干、图速度、不按规范规定操作所造成的返工,其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所造成的材料浪费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工期:
根据项目经理部现场所安排的月、周施工计划的时间、期限,保证按期或提前完成所有本项目的施工任务。
七、付款方法:
1)为保持施工生产的稳定、连续性,甲方按乙方所完成的施工进度支付给100%的工款,基础工程完工且验收通过后,十天内结算并付清所有工款。若乙方中途因不能保证甲方的工期、质量、安全及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而退场,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承包余款,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结算程序:每月底结算当月1-30日(31日)的工作量,乙方根据主管工长签证的分项工程验收单、现场质检证质量等级、下道工序工长签字接收,经项目经理审核,报公司预算部结算核定,总经理签字同意后,财务部在下月十五日左右予以支付。
八、其它:
1)由甲方违章指挥或强命工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伤害,其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造成终身致残的,视程度予以赔偿,但最高幅度赔偿为一次性_________元封顶。
2)由于他人违章作业而造成的伤害,其经济损失由肇事者负责。甲方负责追查伤者费用暂由甲方支付。
3)凡操作者违反操作规程和工地有关规定所造成的伤害,其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4)伤者费用在_________元以内,不管何种原因均由乙方自理。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甲方对以上各条款负有解释权。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完付清所有承包款时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马来西亚柔佛州斜拉桥;变更索赔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定义和主要特征
固定总价合同,或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 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合同总价固定不变,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基于该合同的特点,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基本上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
根据不同的标准,传统的国际工程合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按照支付方式划分,国际工程合同主要分为固定总价合同、调价总价合同、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和管理费总价合同。而目前,国内外工程中,固定总价合同由于可以最大限度业主利益,把承包商置于非常不利的位置上,所以受到业主的喜爱,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从勘察设计合同、咨询合同到工程施工合同、安装合同等,各种形式的国际工程合同都能看到固定总价合同的身影。要想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下国际工程索赔工作中取得成功,需要承包商具备非常丰富的国际工程承包施工经验,以及相当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在国际项目固定总价合同施工当中, 由于总价固定,所以工程数量十分明确,合同中标价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因此可以节省业主大量的计量和工程量核算工作,减轻业主负担。同时,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例如投标时的询价失误、报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不对工程量的计准确性和完备性负责。这样,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全部转嫁到承包商身上。同时,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材料和设备的波动一般都比较大,但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一般逼迫承包商去除对承包商有利的合同价款,把材料涨价的风险最大限度地转移给承包商。
关于固定总价合同,除非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外,一般承包商很少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同时该合同模式下一般要求按照里程碑分阶段或按完成百分比支付,给承包商前期施工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而融资实力弱小的承包商往往在前期就“扛不住”,导致项目失败。
二、项目合同管理概况
马来西亚政府很早就开始筹建士乃 - 迪沙鲁高速公路,该项目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建设、经营和转让(BOT)融资形式运作,通过发行穆斯林债券筹资69%的建设资金,剩余的31%则来自股票。而笔者负责的斜拉桥工程是该条高速公路的关键控制性工程,全长1708m,包含主跨500m,及两边跨各119.5m为钢-砼叠合梁,其主跨在同类型单索面斜拉桥中位居世界第一。两东西主塔塔身高150m。
根据中标合同要求,我方与业主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采用FIDIC(菲迪克)合同条款进行管理,按项目完成百分比进行支付计价,但业主在标准合同条款下去除了大部分对业主不利的条款,并增加了一些承包商不利的条款。
同时根据业主方规定,每个月20日前计价报表就需及时递交业主办公室进行批复。我方计价文件递交后,业主需在45天内对我方进行及时支付,否则我方可以依照中标合同规定,依法行使停工的权利。
另外,由于我方的计价主要依照梁段架设完成的数量和比例进行计价,因此我方需要在计价日前对完成的梁段数量尽早地进行统计,填写报检表,递交给业主常驻工地的监理工程师审阅,核对工作量。监理工程师审阅批复并取得我方一致意见后,即可编入我方计价文件作为附件证明材料,然后递交给业主办公室。业主合同部要求提供有业主代表和主管项目副经理共同签字的对工程数量及材料数量确认的计量单。
从项目中标之日起到项目结束为止,我方与业主的沟通主要通过正式信函往来沟通,大到合同的签订,技术方案的变更,施组文件的递交,小到现场工人的吃喝拉洒等等,涉及技术、商务、材料、设备、资金、劳务、行政管理等各个方面,大量引证合同条款向业主及时提出合理的索赔。充足的索赔证据,详实的合同资料,对柔佛州项目经济效益的实现具有重大的意义。
三、项目实施工程中的变更和索赔管理
国际工程承包施工风险和机遇并存,既包含着获利的机会,但稍一不慎,即负有亏损的风险。而索赔是国际承包中合同条件赋予承包商的权利,索赔权利行使正确,可使承包商获得合理有利的经济损失补偿,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因此施工索赔管理应贯穿整个项目管理的全过程,绝不能掉以轻心。而同时,为了成功地进行施工索赔,项目部管理人员应严格地进行施工管理,控制成本开支,系统积累索赔资料,正确编写索赔报告,并策略地进行索赔谈判。
马来西亚柔佛州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业主资金不到位,各分包商离心,相互拖延,大大影响了进度工期,致使项目向后延误了两年之久。在业主下达开工令后,我方虽然及时地按照业主和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不能及时移交场地、施工图纸没有及时下发、以及其他分包商的施工影响等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不断延误,施工费用不断增多。为此,我方先后向业主提出4次工期索赔,累计要求工期延期790天,并附带提出了经济和费用索赔。经过我方与业主的多次努力,业主不但同意我方所有工期索赔的要求,而且对部分费用索赔进行了经济补偿索赔金额与原合同额相比,增加了约马币RM1000万(即人民币2100万左右),索赔比例达到23%,大大超过了国际上通行的索赔比例,取得了较好的索赔效果。
(一)施工索赔的依据
马来西亚柔佛州斜拉桥项目合同价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文件中的一般性条款均来源于FIDIC(菲迪克)条款,为加强对分包商的商务控制和管理,业主在特殊性条款中又增加了很多对分包商实施制约的条款,而去除了对业主不利的条款,包括很多有利于分包商的索赔条款。虽然面临着诸多实际困难,但项目部克服合同条款对我方不利的客观条件,尽量挖掘合同文件中对我方索赔有利的依据,包括中标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与业主往来信函、会议记录等等,且立足施工现场记录等资料,进行了大量的索赔论证工作。
马来西亚柔佛州桥延误主要由于业主自身的原因,致使工期严重滞后于目标计划,因此我方向业主索赔也主要以本条线为依据,索赔所引用的主要条款如下列表:
我方索赔所主要引用的条款内容
(二).具体索赔个案分析
1.直接工期和费用索赔
(1) 第1次工期和费用索赔
业主下发中标通知书后,我方即按照业主要求开展人员和设备进场,我方钢梁板单元制造工厂也着手租赁厂房、调配板单元制造设备和人员,并于20××年10月份做好开工准备。然而,业主由于咨询公司审核图纸的时间上花费太长,致使正式的施工图纸迟迟不能下发到我方,迫使九江工厂闲置。同时在马来西亚施工场地内,由于业主征地拆迁等原因,也耽误了很长工期,影响了我方马来西亚现场人员和设备的进场,为此,我方向业主递交了第一次工期和费用索赔,向业主积极索赔6.5个月的工期,并附带提出费用索赔。
(2)第二次索赔(加速赶工)
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由于业主协调各分包商不力,各分包商包括船运分包商、桥面板安装分包商、主塔施工分包商等等的工期都往后拖延,致使我方钢梁制造和架设的工期也一拖再拖,大大超出原来目标工期计划,因此,在20××年5月份,业主特地召开现场赶工会议,要求我方增加人员和设备,尽量把延误的工期挽救回来,并设定最终完工日期为20××年5月31日。赶工符合我方利益,是一个双赢的选择。但此次赶工主要是由业主自身的原因所引起,使施工进度计划落后。因此,通过与业主的几度协商,我方在同意积极地更改架设方案,重新编制进度计划的同时,向业主提出了赶干费用的补偿,经过最终谈判,业主同意免费提供二艘运输驳船,以及主塔梁段吊装用的350t大型水上浮吊给我方施工,并支付我方总计人民币1000万的赶工费。
(3)利息索赔
由于本项目为私人融资项目,业主经常欠付我方进度款,常常一拖就是好几个月,在这种情况下,我方一方面不断发函,步步紧逼,迫使业主及时支付我方进度款,另一方面,及时开展针对延误进度款的利息索赔工作,取得了比较好的索赔效果,业主共计赔付我方约100万人民币左右的利息款。
2.间接工期和费用索赔
除业主批复的给予我方正式补偿的经济索赔外,通过业主的多次商务会谈,在其它间接索赔方面也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举例来说:
(1)梁段上船倒运
根据原来我方投标方案,梁段上船方案主要是在存梁场附近建一座钢栈桥,并且所有钢栈桥材料都已经在九江制造完毕。钢箱梁通过卷扬机滑移至栈桥最前端后,运梁驳船选择合适的低潮位移入待运输的结合梁底部,就位后,利用涨潮及排水调载,将待运输钢箱梁顶起,使其与钢栈桥脱离。然后海上驳运至主塔桥址。后来通过与业主的谈判后,业主提议修改梁段上船方案,变更为选择靠海地址,建造一座混凝土下水栈桥,运梁驳船选择合适的潮位,驶入栈桥前端就位,结合梁预先通过运梁车运至码头前等待,待潮水回落驳船稳固后,运梁台车驮运梁段至驳船上后落墩退出,随即对梁段进行软硬加固。潮水上涨后,驳船自然浮起,拖轮将其拖开与栈桥分离,然后海上驳运至桥址。通过与业主的谈判,业主同意自费修建此混凝土栈桥,节省我方大临设施成本约200万人民币。
(2) 存梁场和运梁通道的硬化
按照合同要求,业主应提供坚实、平整和干燥的场地给我方存梁。但由于合同表述方面的差异,刚开始业主只同意提供整平后的场地给我方。而我方则希望地面能够坚实,能承受重型设备和储存组拼后的梁段。我方经多次与业主协商和去函,业主最终同意了我方要求,对所有存梁场地和运梁通道都进行了优化,并达到了我方投标文件别规定的硬化要求:1Mpa,这也是一笔不小的花费,据初步估算,为我方节省施工费用在200万人民币左右。
(3) 主塔梁段的吊装
关于主塔梁段的吊装,我方初步方案是在主塔承台上搭设组拼台架,同时在主塔下横梁上采用部分步履吊机的构件组拼提升站,利用提升站的起升机构,提升主塔结合梁段(1#和52#),使其在胎架上就位并将三段焊接成整体,继续提升整体节段至设计标高,最后张拉斜拉索。后来业主提出修改架设方案,通过与业主的积极谈判,架设方案改为:在东西主塔承台区域搭设钢支架,然后采用大型浮吊吊装主塔梁段到支架上进行安装。根据谈判,吊装主塔梁段用的大型350T浮吊由业主全部承担费用,为此为我方大概节省了大约有400万的浮吊租赁费用,并且缩短了架设工期,保障了梁段的架设安全。
四、索赔管理经验实践
在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模式下,承包商如果要想取得索赔成功,取决于很多因素,例如建设好工程项目,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控制成本,以及善于申报和谈判等,可以说各个因素都缺一不可,具体要求综述如下:
(一)及时优质完成工程项目
一个项目索赔的前提和首要条件无疑是承包商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工程,按规定的竣工日期完成工程建设,达到业主满意。尽可能地按照业主的要求和工程变更令予以配合施工,当然对由此而发生的额外开支可以提出正当的索赔要求。如果不重视工程质量、信誉和业主的工期要求,却热衷于索赔,只是缘木求鱼,独劳无功,也只会引起业主的不满情绪,导致索赔失败。
(二)合同管理是索赔的必要条件
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主要是保证工程项目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完成的重要手段,通过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计划外的事项,如工程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施工干扰等等。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员需要通晓工程项目的各种合同文件,充分利用各种索赔机会,维护我方的合理合法的权益。从项目进场开始后,就应该仔细分析和掌握合同文件,了解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隐蔽风险,并有预见地避开一切可以防范的风险,尽量把风险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对我方工作范围了如指掌,一旦发现实际工程超出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时,及时地向业主提出索赔。
同时,承包商在每项工程施工开始时,就要建立起严密的资料累积制度,以便在出现索赔问题时按需要摘取。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积累的证据资料,主要包括如下:
施工过程中的记录资料,如施工日志、施工进度记录、质量检查记录、气象水文资料、设备和材料使用记录等;
财务收支材料,如施工进度款支付记录、工人工资表,材料和设备及配件采购单,会计日、月报表,贷款利息收据等;
施工过程中的现场会议记录,工程师的变更指令或其他通知,往来函件,电话记录等等。
(三) 有理有节,合理沟通
每月递交完计价单后,要及时与业主现场代表多沟通。搞好与现场代表的关系非常重要,尤其时验收时由于现场代表可以直接决定是否通过,对于他提出要求整改的地方要及时改进,争取一次性通过。由于马来文化跟中国文化一样,也比较注重面子观念,如果双方有认知不一致的地方,也最好避免与业主代表发生直接冲突,否则他会认为很没有"面子",给计价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但当然如果现场工程师对我方有意刁拦,提出一些无理要求,一定要据理力争。幸运地是,四年来这种情况一直很少发生,可能与当地浓厚的宗教文化有关联。总之,无论何时何地,与业主代表多沟通,搞好关系,对我方是百利而无一害。
计价完成后,要密切关注资金支付情况,根据合同规定,如果业主不能及时支付我方进度款,需按照同时间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率向我方支付利息。根据这一条款,我方多次利向业主索赔利息,并且要求他们及时支付利息款给我方。
(四)索赔合理合法,切记高额索赔
在索赔计价时,为了维护本方利益,承包商一般寄希望“高额索赔”,即己方的索赔款项经过业主的审核和扣减后,仍可弥补自己的实际成本超支。但这种做法往往使业主产生反感,对其索赔要求置之不理。有的业主甚至对此采取反索赔措施,使索赔工作复杂化,甚至失败。因此,在向业主索赠时,一定要实事求是,每项索赔款都有理有据,切忌漫天要价。这样做,不仅会导致索赔失败,而且会变相地损害承包商本身的声誉。
(五)有攻有守,合理化解争端
由于业主和索赔方在索赔问题上是属于利益的不同对立面,因此在索赔过程中,双方容易产生对立情绪,甚至形成严重的合同争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应该充分认识到施工索赔工作的艰巨性,保存有利证据,对待业主尽量耐心和细致,尽量化解矛盾和冲突,防止与业主处于对抗地位,一味地对抗最后吃亏的仍然是承包商。
五、结语
固定总价工程合同具有风险大,影响因素复杂等因素,承包商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失去索赔的机会,或在索赔谈判中失败。因此,为了取得该种合同模式的成功索赔,承包商应当在投标报价开始至工程建成整个建设阶段都要进行正确的索赔管理工作,掌握索赔关键,争取达到索赔预计,开花结果。
作者简介:谢学强(1982-),男,湖南长沙人,供职于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事业部,工程师,研究方向:国际工程项目索赔管理
参考文献:
张青.浅谈施工索赔【J】.山西:山西建筑,2007,33(2).
关键词: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工程建设合同的定义及其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做出的法律行为,是双方意识一致的表现。合同是指独立的当事人之间,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充分的协商、交流最终达成意思一致的结果。它是当事人共同意愿一致的反映,其根本区别于行政命令或某种意义上的绝对服从的相互关系,也是评判合同效力的基本法律依据。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签订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任何合同订立的目的都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就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依法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合同双方是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合同当事人一方无论权力、财力有多大或社会地位有多高,其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一律平等。这一特征从法律的角度体现了合同当事人之间公平、合理的合同关系。
(4)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具有强制执行力。合同区别于一般约定的主要方面,在于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在合同签订至履行过程中,国家赋予合同强制执行的权力,即合同的权利必须保障,其义务也必须履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如果当事一方不履行义务,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国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2建筑项目施工合同的履行内容
施工合同的履行,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实现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的行为。施工合同一旦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条款履行。包括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合同的价款。工程建设的数量和质量,都应完全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履行。施工阶段是合同双方履行各自义务与责任的重要阶段,具体分述如下:
2.1发包方的义务与责任
发包方的义务与责任:①发包方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②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场地平整及水、电、通信、道路等畅通;③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所需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地下管网资料,并保证资料数据真实准确;④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施工临时用地、道路挤占及铁路专线的申报批准手续;⑤以书面形式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交给承包方,并进行现场交验;⑥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⑦组织承包方、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⑧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并有权要求承包方的施工质量达到合同所规定质量标准。
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2.2承包方的义务与责任
承包方的义务与责任:①在其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发包方要求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及所需要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或配套设计,并经发包方代表批准后使用;②向发包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③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照明、围栏、值班看守警卫等;④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方代表或监理方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负责;⑤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发包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除因承包方责任罚款外应由发包方承担有关费用;⑥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并对其间所发生的工程损坏进行维修,发包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则自负;⑦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⑧按合同协议条款约定,有权按进度获得工程价款;若与发包方签订提前竣工协议,有权获得奖励或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⑨对发生的不可预见事件而引起合同中断或延期履行,承包方有权提出解除施工合同或提出赔偿要求。
施工合同的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是施工合同履行最终的三项基本内容。工程竣工必须在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条款、数量条款和质量条款相互结合的前提下进行。因此,承包方必须同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等条款。只有同时符合以上条款的要求,才能视为承包方已履行施工合同的规定。
3施工合同的管理措施
施工合同的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和金融机构以及工程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企业,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施工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及监督,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施工合同纠纷,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保证施工合同法规的贯彻实施等一系列活动。
施工合同的管理,既包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金融机构对施工合同的管理,也包括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企业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可将这些管理划分为以下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国家机关及金融机构对施工合同的管理;第二层次则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及监理单位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对发包方(和监理单位)、承包方对施工合同的管理进行明确:
3.1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合同的管理
3.1.1施工合同的签订管理
在发包方具备了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发包方或者监理单位,可以对承包方的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预审。对承包方的预审,招标工程可以通过招标预审进行,非招标工程可以通过社会调查进行。
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还应做好施工合同的谈判签订管理。使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时,要依据《合同条件》,逐条与承包方进行谈判。经过谈判后,双方对施工合同内容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后,即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施工合同即正式签订完毕。
3.1.2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
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在合同履行中,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施工合同内规定的应由发包方负责的工作,都是合同履行的基础,是为承包方开工、施工创造的先决条件,发包方必须严格履行。在履行管理中,发包方、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也应实现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承包方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包方对施工合同履行的管理主要是通过甲方代表或监理单位进行的。在合同履行中进行以下管理工作:
【关键词】建筑工程 施工合同 风险规避
一、前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是指建设工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合同双方损失的风险,它包含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直到合同终结的全过程。施工合同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双方都存在,然而我国现实的市场环境决定了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远远大于业主方。怎样提高预测、分析、防范施工合同风险的能力,有效规避施工合同风险,是承包商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风险管理的过程就是识别、评估、规避、再识别、再评估、再规避的过程。本文浅谈下建筑企业主观合同风险规避策略。
二、合同签订过程控制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要坚持这样的原则来谈判:“利益原则”为上并力争签订一个有利于承包方的合同。承包方和发包方在法律定位上是平等的,而且承包方中标后已经和发包方草签了合同,发包方不敢轻易毁约。签订一个公平互惠的合同是发包方的权利,合同签订前承包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避合同风险:
(一)承包商要参照法律法规和招投标文件去认真研究、揣摩合同各个条款,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承包商应该逐条研究草签的合同条款,要向发包方阐述清楚十分明显的合同风险,并提出合理的风险共担方案。合同要尽量采用规范的合同范本,依据通用条款并结合专用条款和协议书逐条与发包方谈判,对于少数业主提供的非示范合同要尽可能不用或修改,因为发包方处于转嫁风险的目的,往往会在这些不规范文本隐藏大量的风险,合同一旦签订将导致承包商承担巨大损失。
(二)承包商需要组建包含各类人才的合同谈判小组。大中型建设施工合同一般由发包方负责起草,发包方一般会聘请工程技术顾问和法律专家来起草,其目的就是为了转移风险,这些合同条款一般质量较高,其中隐含了大量对承包商不利的风险责任条款,且有发包方的反索赔条款。作为应对,承包商需要组建既懂工程,又要懂财务、造价、经营、管理、法律等各方面的合同谈判队伍。
在谈判策略上,承包商可以采用转移风险和限制风险等方式使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这就要求承包商要对发包方设置的各种免责条款做到心中有数,研究透彻,切记盲目接受各种免责条款。一定要把各种口头承诺写成合同条款,并把发包方的各种责任条款规定非常具体明确,无模棱两可的地方。合同签订后,承包商最好要求将施工合同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可要求主管部门依法调整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以降低合同风险。
(三)承包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也要注意合同担保。主要是要求发包方对其工程款支付能力提供担保,一旦发包方不能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商因为缺乏后续资金就会造成工期延长、成本增加等风险。为了避免此类问题,承包商可以发包方提供相关银行保函等其他担保文本,从而通过将风险转移给银行而规避此类问题。
三、施工过程中加强合同管理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需要派有经验的合同工管理人员来管理合同,因为合同风险的产生过程是非常复杂的,其变化也非常频繁。有经验的合同管理人员可以凭借其经验有效控制合同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合同风险监控系统。施工合同进入施工阶段后就从合同风险转变成了项目风险。承包商需要定期检查当前的施工是否符合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对各种指标的实际值和预测值进行比较分析并需找出现偏差的原因,及时需找各种补救措施,这也可以提供承包商合同风险分析能力。
(二)关注合同变更并及时收集索赔证据。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不可能不出现变更的情况,这些变更一般包括设备与材料变更、施工方法变更、施工程序变更、设计变更等等。这些变更是合同风险发生的一个重要根源,合同管理人员要关注这些变更。一旦发生变更,承包商就需要积极争取自己的权益,争取经济补偿,必要时可以进行施工索赔。施工索赔的关键是索赔证据,所以承包商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各种索赔证据,及时记录并确认合同变更部分的内容、部位及工程量。
(三)积极利用分包合同来转移风险。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时碰到超出自己施工能力的特殊施工时,可将该部分施工分包,将风险转移给分包承包商。此外,当承包商发现自身面临施工力量不住或施工经验不足、技术不过硬、缺乏施工设备等问题可以将该部分合同转包给其他有能力的企业,这样承包商就可以规避因自身能力不足而带来的风险。
(四)再分析整理合同条款。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以施工合同为行动指南,但在设计合同文本的时候难免会存在些缺陷,这些风险在施工的过程中会慢慢显现出来。另外,不可预见事件、恶劣天气、设计变更、施工条件的变化等因素都会导致新的合同风险。这些都要求承包商在施工过程注重合同条款的再分析整理。另外,很多合同条款条理性不那么直观,很多条款会间接牵涉到其他条款,进行合同文本的再整理可以对合同进行重新整理,发现原先没有发现的问题。通过合同重新整理,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分类。
参考文献
[1] 吕广,史伟利.施工承包商工程合同风险分析[J].经济论坛,2004(20):130-131.
[2] 杨海英.风险管理与保险原理[M].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1999.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is that contract letting party pay for projects and contractors conduct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is that contract formation, performance, change, claim and dispute resolution and so on. In the contex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scientific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tract management is not only a simplified problem that signed and sealed, it is equally important with "quality, schedule, cost, safety," the four control objectives of the projcet, and is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project management. Therefore, from the theory and reality, we should make in-depth study on the issue urgently to establish " Demonstrative Text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s" which adapt to the list valuation,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under list valuation, and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project management.
关键词:施工合同;过程管理;效果
Key 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process management;effect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8-0093-02
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种类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种类颇多,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分为很多种:
1.1 按承包的工作范围不同划分:分为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主材及设备采购、专项承包、施工总承包、项目总承包等合同。
1.2 按承包的工作性质不同划分:可分为施工、监理、咨询、勘察、设计等合同。
1.3 按合同计价方式不同划分:分为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等合同。
1.3.1 固定价格合同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①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工程合同的总价款已经明确,实施中不再因为物价上涨等因素而更改。此类合同签定时应该考虑价款包含的风险因素,明确总价包含的范畴。固定总价合同可以使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投资做到内心清楚,由此施工中可以合理使用资金。但对承包商来说,承担有比较大的风险,如物价上涨因素、气候条件、地质地基变化及其他困难等,因此合同价款一般会稍高些。一般适用于图纸明确、工期较短、造价不高、风险不大的工程。②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在工程实施中固定,而不因为其他原因调整。工程中间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竣工时以最终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固定单价合同是最主要的施工合同形式,适用范围广泛,如国际通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就是单价合同。在这种合同中,承包商承担 “综合单价”报价的风险,业主承担“工程量清单”调整的风险。风险得到合理分配,适用于绝大多数工程,调动了发、承包双方的管理能动性,也是清单计价宜采用的合同计价形式。
1.3.2 可调价格合同是指工程合同价格在实施中可随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签订合同时,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出总价,合同实施中,如由于通货膨胀引起某一种物价上涨超过规定限度时,总价做出相应调整。可调价合同中,通货膨胀的风险由业主负责承担,其他方面的风险由承包商负责承担,一般适合于很长工期如1年以上的工程项目。
1.3.3 成本加酬金合同即合同价格中包括工程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内容,工程成本部分是按现行计价依据确定,酬金部分按工程成本乘以一定的费率确定。成本加酬金合同一般分为:工程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价、工程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价、成本加奖罚酬金合同价、工程成本最高限额加酬金最高固定合同价等。
总之,影响合同计价方式选择的因素有很多方面,如交易主体对项目风险的可控性、项目风险的出处、项目的复杂程度等等,要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和要求适用合适的合同计价方式。
本文按第4种划分方式即按计价方式划分的合同分类进行论述,本文研究的重点是清单计价下的施工合同管理。
2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第一、合同的协议书;第二、中标的通知书;第三、投标书及其附件;第四、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第五、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第六、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第七、施工图纸;第八、工程量清单;第九、工程预算书。其中双方有关的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也视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单是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之一。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简介
1999年国家建设部和工商局联合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是由合同的协议书、合同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大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的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及工程质量保修书。
3.1 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是《示范文本》中的总的纲领,它规定了合同双方最关键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的承包范围、合同价款金额、质量标准要求、工期要求等。在协议书后面,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3.2 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是将施工合同的相通用的内容提取出来,编写的一份较为完整的合同文件,分11部分共47条。通用条款中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通用性,是各类的建设工程应该遵守的规定。
3.3 合同专用条款对于不同的工程,由于工程内容、施工条件、施工要求、施工环境等不同,发、承包双方能力不同,对施工合同要求也会不一,这就需要对通用条款进行的合适地修改和补充,体现双方统一意愿,组成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的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应该是一一对应的,内容包括: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检验要求;安全施工要求;合同的价款支付要求;材料设备的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等。
4工程量清单计价与施工合同管理
4.1 清单计价模式宜采用单价合同根据清单计价特点,规定了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形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包括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的,约定条件外再进行调整。清单计价的适用性不受合同形式影响,也并不排斥总价合同。实践中常见的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主要合同形式,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区别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工程量具有的合同约束力。采用单价合同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工程量具备合同的约束力(量可调),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进行调整,由招标人提供统一工程量清单则彰显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优点,而对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的约束力(量不可调)[3]。
4.2工程量清单力求准确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确定合同价款的重要参考数据,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量计算过程中,力求不重不漏,否则会带来一系列问题:①造成投资失控,带来追加预算的难度。②增加变更工程的处理难度和合理性。某些承包人使用不平衡报价时,对可能增加的工程单价提高,造成业主过多费用支出。③引发其他工程索赔。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调整工程量时,发、承包双方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计算规则,调整工程量的范围、幅度,以减少双方歧义。
4.3 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约定事项
4.3.1 工程预付款约定预付款数额,如30万元、100万元,或总价额度,如20%、30%;原则上预付的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多于30%;清单计价模式下,实体性消耗和措施性消耗应在合同中约定各自预付款多少。约定支付时间: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或开工的前7天内预付,按照合同约定在后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扣除。同时也约定不按时支付预付款时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3.2 工程价款支付及其调整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情况报告,发包人进行核对后,进行工程价款的支付。
约定了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和支付时间等。①当施工中出现图纸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相符合时,发、承包双方应该按照新的项目特征描述确定该项的综合单价。②因清单漏项、不是承包人的原因而发生的工程变更、工程增减,合同约定幅度之外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③索赔与现场签证。08清单计价模式下索赔与现场签证规定更加明确具体。对索赔的范围不再作以限制;同时规定了索赔发生的条件和索赔处理时的程序。并且明确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应同时进行支付。④竣工结算。08清单计价中,规定了竣工结算办理的原则、依据、编制和审核;结算时各部分费用计价原则;竣工结算书编制、递交原则,审核时间规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及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有关规定等。有利于解决合同履约中竣工结算的顽疾。
4.4 合同的风险约定清单计价模式的工程,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了工程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畴,不能采用无限的风险。
根据国际通常做法,并结合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特点,发、承包双方对施工风险适宜采用下列分摊的指导思想:
4.4.1 主要因为市场价格波动变化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建筑材料价等,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对此风险的范围和幅度明确约定,进行合理的分摊;例如可根据工期的要求和工程特点,承包人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械费用的风险。
4.4.2 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性文件导致工程税金、规费或人工等发生变化,承包人不去承担风险,按照国家有关调整的规定调整。
4.4.3 承包人自身施工技术、经营管理水平等自我控制的风险,如管理费、利润,承包人全部承担风险。
5结语
本文介绍了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阐述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与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关系。
参考文献:
[1]孙忠民,杜成华,陆广发.基本建设投资估算的控制及工程造价管理. 职业技术,2010,(04):86.
本文基于一起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多维分析,对工程居间合同、工程转包、委托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转让、公司(企业)内部施工项目转让等不同工程合同或行为进行比较研究,阐明了各自的特征、联系与区别;并着重对委托施工、施工合同转让行为的性质与效力提出了独立的见解。
【关键词】
居间;转包;委托施工;合同转让 内部施工项目转让
1 引言:案情简介与问题探讨
1.1 简要案情
2005年3月15日,薛某某以榕源公司人的身份与中国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达成了承包淇南电站引水隧洞工程的意向,并签订《淇南电站引水隧洞工程施工意向书》。该“意向书”第八条约定:“本意向书签订后,在一个月内甲乙双方应签订正式合同”;“正式合同签订后,本淇南电站引水隧洞工程施工意向书作废。”
“意向书”签订后,薛某某将该工程介绍给林某某施工。2005年3月17日,薛某某为甲方,林某某为乙方,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该工程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组织施工,乙方自负盈亏,甲方不承担所有的责任和义务。联系工程由甲方负责,前期及其他费用为人民币18万元,由乙方自愿一次性付给甲方,上缴公司管理费1万元由甲方代缴。同日,薛某某还向林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为:“组织施工与管理,签订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及相关文件。处理甲、乙双方经济往来,工程诉讼事项。”
2005年3月20日,林某某与榕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其对外联系及承包隧道及土石方等工程由榕源公司提供有关手续和人力、物力支持,每年向榕源公司缴交壹万元费用。
2005年6月5日,经过薛某某的协助,林某某以榕源公司人的名义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于2005年7月11目向榕源公司领取了“施工队财务帐户专用章”、《授权委托书》,并投入工程施工。后林某某因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发生争执退出施工。
2006年11月,林某某向平潭县法院,以薛某某向其转包工程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转让费18万元。
薛某某的律师辩称,本案双方系居间合同纠纷,并非转包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
2007年6月19日,平潭县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以林某某与薛某某签订的《协议书》和薛某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属于“以名为委托实为转包的变相方式”转包工程,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并判令薛某某返还林某某转让费18万元。
1.2 问题探讨
1)本案纠纷到底是工程转包合同纠纷,还是工程居间合同纠纷?
2)本案双方约定是“委托组织施工”,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还有可能属于“委托合同”?
3)本案双方均是以榕源公司名义对外分别签订施工意向书、分包合同,即使薛某某是向林某某转让工程,则双方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司内部人员或班组之间的施工项目转让?如果是,该施工项目转让的效力如何?
4)假如薛某某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的是施工合同,根据薛某某的请求,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就同一工程又与林某某再签订施工合同,那薛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施工合同转让?其与工程转包有无区别?效力如何?
上述问题具有疑难性、典型性、实用性,值得探讨。
2 转包抑或居间?本案诉、辩双方主张及法院判决结果评析
2.1 转包与居间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
也就是说,转包工程的前提是先承包到工程,未承包工程前谈不上转包;同时,只有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给他人才属于转包,只将部分工程转给他人的属于分包,不属于转包。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按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委托人为此向居间人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居间合同的特征是:(1)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充任订约媒介的人。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人,但这种服务不是为了订立合同,而是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充任订约媒介。(2)委托人一方给付报酬以与第三人达成交易为条件。在居间合同中,仅有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并不能作为委托人给付报酬的依据。只有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即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成功后,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3)居间合同为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2.2 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为工程居间合同
(1)薛某某与淇南施工局签订“意向书”后,自己并没有按“意向书”第八条的约定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正式施工合同,而是把自己已达成施工意向的工程介绍给林某某。这既是为林某某提供订约机会,也是为林某某充任订约媒介。
(2)经过薛某某的协助、撮合,林某某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了正式施工合同《工程分包合同》。即通过薛某某的居间协助,林某某自己与第三人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达成了工程分包施工交易。
(3)薛某某将自己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达成施工意向的工程介绍给林某某是有偿的,其条件是林某某承担薛某某联系工程所支出的费用开支18万元。
因此,双方之间的协议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属于居间合同。
2.3 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工程转包合同
第一,薛某某以榕源公司人身份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只是达成施工的意向,尚未签订施工合同,自然也就无法转包。
第二,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正式《工程分包合同》、实际向发包方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承包工程的是林某某自己,而非薛某某。
第三,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前,林某某自己与榕源公司办理了工程挂靠手续,与榕源公司签订《协议书》,支付了技术服务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后,林某某自己向榕源公司领取《授权委托书》和施工队财务帐户专用章,投入工程施工。即直接与榕源公司发生关系、并作为承包人榕源公司人的也是林某某,而非薛某某。
第四,工程转包是指不同的施工主体――即不同的施工企业之间转让工程施工合同。但无论是薛某某签订的“施工意向书”,还是林某某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其施工主体即承包人都是榕源公司,故不存在转包问题。否则,岂不成了“榕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榕源公司”?
3 本案协议是否属于委托合同?“委托施工”在工程施工实务中的性质辨析
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该工程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组织施工”,并且薛某某还向林某某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林某某“组织施工与管理”。那么,本案双方的争议是否会是委托合同纠纷呢?
笔者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不是委托合同,双方的争议也不是委托合同纠纷。
3.1 委托合同的概念、特征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依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为受托人。委托合同的特征是:(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2)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基础。(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受托事务。(4)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5)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3.2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第一,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购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委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第二,居间人所办理的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委托合同受托人处理的事务一般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务。第三,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得请求报酬,……而委托合同既可是有偿合同,也可是无偿合同。第四,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而在委托合同中有委托人取得事务处理结果和就事务处理报告的问题”。
3.3 本案《协议书》不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
(1)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从文字上虽然没有体现“居间”的意思表示,而是体现“委托施工”的意思表示。但薛某某自己尚未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双方达成的仅仅是施工意向;自己尚未负责施工,当然也谈不上委托林某某施工。《协议书》约定“委托组织施工”,以及薛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林某某“组织施工与管理”,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不存在履行。
(2)林某某并没有受薛某某的委托、以薛某某的名义“组织施工与管理”、“签订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及相关文件”,而是自己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自己组织施工与管理。即林某某处理的是自己的事务,实施的不是委托行为。
(3)林某某在组织施工与管理时支付的是自己的费用,其收益也归自己所有,“自负盈亏”。即林某某处理事务的结果不归薛某某,也不存在向薛某某报告处理结果。
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不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不是委托合同。
3.4 “委托施工”的性质辨析
本案中,如果薛某某签订的是《工程分包合同》,已经承包了工程,他在承包工程后与林某某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委托林某某“组织施工与管理”,向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林某某“组织施工与管理”。那么,这又会引申出如下一系列问题:
①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是委托合同?该《协议书》是否有效?
②工程施工与管理能否“委托”?如果不能委托,则委托施工行为又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如何?
要回答上述问题,就需要探讨:
(1)委托事务的范围
传统民法学理论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委托(又称委任)事务的种类,并无限制。“无论其为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借贷、债务之保证)或为有经济意义之行为(例如帐薄或财产之整理)或仅为单纯的事实上之行为(例如使慰问医院病人,于开学典礼使代读祝词),苟其事项不背于公序良俗或法律未有禁止规定而得依一定之目的处理之者,以其事务之处理委任于他人,均为委任。”另一种认为,“并非一切事务的处理行为都可以成为委托合同的标的,委托合同不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结婚、离婚行为、收养行为等,也不适用于履行人身性质的债务的行为”。
诚然,施工行为既不属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也不属于“履行人身性质的债务的行为”,按照上述传统民法学理论,似乎属于委托事务范围。但笔者认为,传统民法学理论无法解决工程施工行为能否适用委托的问题。
(2)施工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条件、资质和资格,并规定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实施,不适用委托。
①法律规定实施施工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资质和资格。
根据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行为必须由具备法定的条件、资质和资格的施工单位和专业人员实施;不符合法定条件、资质和资格的施工单位和人员,不得实施建筑施工行为。这与法律没有对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资格进行限制明显不同。
②法律规定除建设单位认可的合法分包行为外,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全部工程。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除建设单位认可的合法分包行为外,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全部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这与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委托他人实施民事行为也有不同。
③建筑法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这就意味着建筑法律既不允许施工企业受其他施工企业委托实施施工行为,也不允许施工企业委托其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施工行为。
④施工行为不适用。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这即意味着,施工行为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实施,不适用委托。
(3)“委托施工”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虽然施工行为不适用委托,但实践中却经常出现委托施工的行为。对此,笔者认为,委托施工行为可以根据委托施工的范围和发包人是否认可,区别认定不同的性质:
一,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委托施工行为的性质,按照其委托施工的范围,如果属于将其施工的工程全部委托,实际上应当属于转包;如果属于部分委托,则属于违法分包;
二,如果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委托施工,如果委托施工的范围属于可以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则该委托行为应视为分包;如果委托施工的范围不属于可以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例如属于主体结构工程,则属于违法分包,如果是把全部工程委托施工,则属于转包。
因此,委托施工除经发包人同意且其委托施工的范围属于可以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外,其余均属于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即属于以“委托”的合法形式掩盖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非法目的”,是一种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法行为。
(4)委托施工行为的责任承担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委托施工行为,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对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4 公司(企业)内部施工项目转让:不属于建筑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包
笔者认为,即使薛某某榕源公司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的是施工合同,他将该施工项目转让给林某某也不构成转包,而是属于公司内部人员或班组之间的施工项目转让,不能认定其无效。
林某某挂靠榕源公司后,薛某某与林某某在表现形式上同属榕源公司内部人员,其对外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发生承、发包关系的都是榕源公司,即对外承担施工工作的都是榕源公司。一个施工企业不可能只有一个施工班组,不可能只承包一个工程;施工企业对某一工程项目变更或轮换施工班组是正常的工作需要,也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同时,公司、企业内部不同人员或者施工班组存在不同的施工利益,一方出让施工项目给另一方,另一方给付费用或者补偿是十分合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也不可能禁止。这与公司(企业)内部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相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转包,应当是指一家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又将该工程项目转让给另一家施工企业,即承包工程的是一家施工企业,负责施工的又是另一家施工企业。因此,即使薛某某向林某某转让的是工程施工项目,那也属公司、企业内部人员或班组之间的施工项目转让,不属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转包。该项目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也是合法有效的。
5 施工合同转让:一个与工程转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行为
5.1 施工合同转让与工程转包
“合同当事人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称为合同转让,理论上称为合同的概括转让。合同转让是当事人的彻底变更,原有当事人退出合同关系,新的当事人进入合同关系之中。”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施工合同转让,是指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施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即将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转由第三人施工。
施工合同转让,与工程转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区别:①施工合同转让,经过发包人同意;工程转包未经发包人同意。②施工合同转让后,原承包人退出合同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与发包人建立新的施工合同关系;工程转包,承包人不退出施工合同关系,仍与发包人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在工程被违法转包后,转包人并非退出原合同关系,其本质属性是,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建设工程任务,而由转承包人完成原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在转包人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原合同的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③施工合同转让,原承包人不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工程转包,原承包人仍然对发包人承担责任。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单位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④工程转包是违法的,施工合同转让却不一定违法。
联系:①转包,实际上也是施工合同转让的一种形式,只是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转让;②转包和施工合同转让,原承包人都不履行原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施工任务;③转包和施工合同转让,都既要受合同法调整,也要受建筑法调整。
5.2 施工合同转让的效力
虽然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但由于施工行为关系到公共安全,施工合同转让还应依照建筑法等公法规范确定其效力。故对施工合同转让与受让行为的效力,应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①承包人、分承包人将施工合同转让给没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时,由于第三人没有承包工程的相应资质,其受让合同的承包行为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等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但承包人、分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退出承包的转让行为有效。
②承包人将施工合同转让给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时,该转让行为的效力应当根据施工合同是否是通过招标投标签订的,以及是否是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区别认定:
A、如果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业主)作为发包人依法与承包人直接发包签订的,则该转让行为有效;
B、如果施工合同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因为,施工合同转让,意味着发包人与新的承包人形成新的施工合同关系。如果原施工合同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的规定,转让中标的施工合同无效。如果承包人(中标人)依法需要退出施工合同关系,新的施工合同也应当通过重新招标投标方式签订,不能通过承包人转让合同的方式变更承包人;
如果施工的工程是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政府采购项目,发包人解除与原承包人签订的合同、重新组织招标投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规定,还应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更是无效的。
③分承包人将合法分包的施工合同转让给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时,不仅应当得到承包人(即分包人)的同意,而且还应当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否则第三人受让施工合同的承包行为无效,但分承包人退出承包的转让行为有效。
④转承包人、分承包人又将转包合同、违法分包的合同再转让时,由于再转包、再分包行为无效,故受让人(第三人)与承包人(即转包人、分包人)形成新的转包、分包合同仍然无效,但由于再转让行为得到承包人(转包人、分包人)的同意,转包合同、分包合同再转让后,转让人(即转承包人、分承包人)退出了施工合同关系,相当于原转包、分包合同关系解除,故转让人(即转承包人、分承包人)退出转承包、分承包的转让行为有效。
譬如,就本案而言,如果薛某某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的是施工分包合同,薛某某经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林某某,由林某某直接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形成新的施工合同关系,那么,应当认定薛某某退出施工合同关系的转让行为有效,至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与林某某形成新的分包合同关系的效力则另当别论。一审判决认定薛某某将工程转包给林某某无效也是错误的。
6 结语:分析本案合同纠纷性质的意义和价值
本案是个案情十分简单的小案件,但其蕴含的法律关系复杂多样。通过对本案讼争协议及案情的多维分析,可以借此辨析工程居间合同、工程转包、委托施工、工程合同转让、公司(企业)内部施工项目转让等不同工程合同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便于从中掌握各种工程合同的具体形态和特征。这对区分实践中各种不同工程合同的细微差别,正确认定工程案件事实,合理解决各种工程合同争议,应当具有一定的助益。
【注释】
[1]奚晓明总主编、潘福仁主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51页。
[2]转包与分包的具体形态及其联系与区别,以及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的区分,详见丁茂福:《论建设工程施工的转包与分包》,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编:《房地产建筑律师实务(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84页以下。
[3[4]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712页、第698-699页。
[5]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合同法释解与适用(下册)》,新华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1956页。
[6]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81页。
[7]同注[3],江平主编:《民法学》,第699页。
[8]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合同法释解与适用(上册)》,新华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352页。
[9]同注[1]。
1.1合同条款约定缺陷导致的合同纠纷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十几年来的工程实践过程中逐渐暴露出诸多缺陷:不能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与新近法律规范相冲突,对于解决履约过程中发生的转包挂靠、情势变更、暂停施工、缺陷责任等问题显得乏力、条款设置粗放、权利义务设置及风险分配不尽公平等,不能有效地指导复杂的工程活动。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版本。有的建设工程签订施工合同时并没有采用国家或省市相关管理部门颁布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双方当事人为了图省事,只采用简易的或自制的合同文本。这样容易导致签订合同时考虑不严密,在合同条款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规范、不严谨,甚至一方为了规避应有的责任义务,转嫁工程风险,导致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分歧过大或权利义务不对等而引起纠纷。
1.2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前,一些合同当事人不按合同办事,履约意识淡薄,在履约过程中违约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或恶意克扣拖欠工程款,迟迟不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或者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非法转包或分包,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机械设备不符合投标要求,造成工期延误等等。这一系列问题不仅导致合同纠纷发生,影响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而且会引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隐患。
2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下推进合同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和对策
2.1加快推行《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实质上就是为合同的订立提供了范本,为合同当事人责权利的约定提供了参照,并成为工程合同纠纷处理中工程惯例确定的基准。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依托多年的工程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合同的优点,全面梳理合同架构,完善优化了合同要素,提出了八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实施后,应积极开展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的宣贯培训,加快推行使用新版示范文本,有效防止合同出现错漏项及不平等条款,平衡合同各方风险责任,提升合同履行效率,规范化并程式化处置纠纷事件,力争实现工程的精益化管理。
2.2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施工合同备案制度是抓好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手段。2007年3月5日起施行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和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为建设工程合同监管工作提供了执法依据。项目在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等手续之前,必须先行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在工程实施阶段开始前,通过对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对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内容及时清查纠正,加强施工合同主体的法律意识,规范施工合同签订行为,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施工合同备案工作,可以更好地为造价管理工作提供服务。福建省和厦门市开发使用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不仅具备项目信息收集、存储、查询、统计功能,还能实现省市相关部门信息传输共享,同时合同备案数据还能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信息来源,真是一举多得。积极推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备案方式,不仅极大缩短了管理部门备案办理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而且便于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对自身备案项目信息的监督统计。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不仅有利于增强了各方主体的法制观念和履约职责,也有利于建设主管部门对合同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3加大力度开展合同履约行为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防止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现象的产生,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及《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每月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全市在建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施工合同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是否另行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相关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履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工人工资等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并要求提供相关凭证,督促发承包双方切实履行合同。对履约不到位的相关责任单位,及时责令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相关单位,和履约情况良好的相关单位,分别按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记入建设主管部门网站业务系统,并予以公示。最近福建省也出台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该办法中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通过备案施工合同文件等信息对在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实施评价,并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加大力度对在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动态、数据共享,不仅能为招投标管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和日常监管等相关工作提供参考依据,而且让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在建工程的履约情况,更好地促进发承包双方诚信依法履行合同。
2.4加快建立完善工程担保管理制度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增了双向担保制度。双方互为担保制度体现了公正性和对等性,有利于平衡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确保工程工期和质量、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等级标准完成工程,则必须提供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支付担保;同样,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担保不拖欠工程款,则必须同时提供承包商履约保函,确保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在2008年,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就出台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要求承包商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向业主提供承包商履约保函;业主同时也向承包商提供与承包商履约保函担保金额相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财政投融资项目不需另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双方应将履约保函和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提交到建设主管部门保管,这是工程项目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的必备条件。当发承包双方主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凭工程款支付情况证明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办理解除担保手续。该项制度实行几年来,起到了降低工程风险,规范建筑市场,防止拖欠工程款现象发生,有效保障工程质量等成效。在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行下,管理部门应顺应市场发展需要,探索建立完善适合本地区的工程担保管理机制,出台相应的担保管理实施细则,合理引导发承包双方重视合同价款、工程质量等条款的约定,严格管理合同实施的各个环节。
2.5建立健全施工合同争议评审制度每年国内各地法院和仲裁机构都受理了数量不少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而且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其原因是我国法律以前尚未建立施工合同争议的过程解决机制。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纠纷,在调解不成时,只能选择仲裁或诉讼,但法院和仲裁机构往往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不仅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且处理结果也往往不尽如人意。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创设争议过程评审制度,有利于国内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解决争议的前置程序,变事后诉讼为专家过程评审解决,将大大减少施工合同的诉讼和仲裁案件。行业专家作为第三方全过程参与,可以有效解决传统争议解决方式的专业性不足、效率低下的问题,快速定纷止争,保证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建议各地管理部门探索建立建设行业系统的评审专家库,专家库范围可涵盖建设各方和相关管理部门,随时应对工程中遇到的纠纷事件,确保合理准确地解决施工合同履约难题,为合同双方提供一条解决争议的便捷路径。
3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