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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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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合同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 预付款 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一种公平合理的法律制度,在双务合同成立以后,在先履行的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不能依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对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相应的担保,就可以解除合同,保护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的在于保护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督促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但它必须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行使。在这种制度的确立下,能够与国际商务合同贸易的规定接轨,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依据,避免了公司、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正因为双务合同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所以双务合同成为了财产交换中最普遍的法律表现形式。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以及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对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利益进行保护的一种制度,又称为拒绝权。是指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根据调查证明对方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去承担合同中的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对方没有提供担保,就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不安抗辩权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①使用在双务合同中。双务合同是指按照先后顺序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对方由于自身问题不能继续履行,可以采取不安抗辩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单务的合同上不能使用。②合同的一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事项。包括经营状况恶化、擅自转移财产以及丧失商业信誉。如果在签订完双务合同后,当事人一方由于经营不妥善,不能够按照合同的规定补偿余下的金额,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擅自转移财产是人为的一种恶意操作,将投入的财产转移,使合同不能按照规定继续进行;丧失商业信誉是指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如果在调查中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没有很好的道德水准,不能诚信买卖,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可以使用不安抗辩权。③充足的证据。这种证据就是指在上述几种情况中,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证据证明对方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的义务。因此可以使用不安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签订的合同不再是简单的同时履行合同,现在的大多数科学事业单位在进行科技开发或者科普活动等,都要签订双务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给另一方相应的合同款项。这样就存在了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之分,在履行义务上的时间不一致,在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对方现状的影响,所以在法律上要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在不安抗辩权中构成要件要包括以下几点:①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能够使用不安抗辩权。签订双务合同之后,如果得知对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继续进行,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可以在明确规定中行使不安抗辩权。②双务合同上履行义务存在先后顺序。就是指两方当事人不能同时行履行义务,必须是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才具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在单务合同上,就不存在不安抗辩权,当事人只享有抗辩权。③不能滥用不安抗辩权。在我国由于各种合同纠纷引起的问题非常多,建立不安抗辩权就是通过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签订完双务合同之后,通过调查有足够的证据得知对方已经丧失债务偿还的能力,就可以运用不安抗辩权,所以不安抗辩权的运用是有一定限制的,不能随便滥用,只有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义务,才能拥有这项权利。

三、在合同预付款中行使不安抗辩权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制度的完善

(一)应注意的问题

不安抗辩权是在法律的许可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终止继续履行合同,避免造成更多的损失。它的意义就在于保证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财产安全,还能够促使对方正确履行合同内容,通过使用不安抗辩权,可以杜绝纠纷、诈骗等行为的发生。在使用这种权利的时候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满足相关的规定后才能够使用不安抗辩权。根据法律规定,在提出解除合同之前,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的问题,才能够行使不安抗辩权,但是根据《合同法》中第6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以上的主观判断还是存在很多的缺陷,致使在实际应用中给司法和当事人的实践带来很大的困扰,不能全部发挥不安抗辩权的制度价值。在科学事业单位中,如果签订的是单务合同,没有履行义务上的先后顺序,只存在抗辩权,但是在双务合同上要运用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的时候要对另一方进行实时的调查,了解对方的现状,通过调查对方的现状进行预测,防止不正确的采证渠道或者过于主观性。为了将不安抗辩权的价值发挥最大,在合同法预付款中具体说明要注意的问题:第一,在中止合同之前,要先收集对方的证据,如果经验证确实不能够继续承担债务能力,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要先收集证据,这项权利才能赋予给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能只听一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就终止合同,只有通过举出对方确实存在没有能力继续履行义务的证据之后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这是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在司法实践当中,都是当事人采取主动收集对方丧失履行能力的证据,所以提供证据才能够拥有这项权利。第二,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该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履行通知的义务。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提出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最后的结果可能是解除合同、恢复继续履行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中止合同之前要先通知对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之后,给予对方提供担保的机会,并提供一定的期限,如果没有按照这个程序进行强行中止合同,所引起的后果必须由行使权利的当事人承担;第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恢复履行的义务权利。在合同预付款中,如果对方当事人在最后的担保期限内能够偿还所剩的差额,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对方还想将合同继续进行,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能够给予机会,将合同恢复履行。反之,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担保不成功,可以利用不安抗辩权中止与对方继续合作,解除合同。

(二)在合同预付款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完善

1.消除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冲突。在《合同法》中规定如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可以中止合同,但是应该将这些情形细化,分为以下几种:破产倒闭、有巨额债务、恶意经营、丧失行为能力、危及先履行义务当事人的债权实现。只有将这些情况细化,才能明确清楚地证明当事人现状,判断是否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

2.完善举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才拥有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权利,但是在今天各种信息资源都是有一定的隐私,自我保护现象很严重,所以通过正当程序获得对方的证据具有很大的难度,这就会导致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发生,比如通过非法渠道取得对方的资料,了解对方的资产等信息,所以在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进行收集证据时,要赋予对方当事人的反证责任,才能正确使用不安抗辩权。

3.规定合理的担保期限。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并参考国外的一些经典案例,将担保期限确定在30日之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合理期限的具体时间。

总而言之,用新的现代法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合同预付款中,为了保障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采用的不安抗辩权是非常具有实用价值,在对方财产出现不安全因素时,拥有不安抗辩权。不安辩护权在实际的使用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由于它借鉴了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着很多的矛盾,所以,结合我国国情,应创制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不断对不安抗辩权的制度进行完善,充分发挥这种权利的实用价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陈宏寿. 不安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的法律思考[J].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1): 31-33.

[2] 陈宁,李志广. 浅论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对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的突破[J]. 法制与社会. 2009(11): 51-52.

预付合同范文第2篇

【关键词】预付账款;错误形式;预付账款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5-0119-2

预付账款通常是企业支付货款的常见方式,尽管提前支付货款会给企业带来风险,但是购货企业尤其是缺乏信誉的新设企业为了购入急需的商品,往往根据货款的总价事先支付给供或单位一定比例的货款(也有把预付账款当定金的),日后随着商品货物进入企业再支付剩余的款项。因此,对预付账款的正确理解和合理使用管理,对于企业财务秩序的合理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将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预付账款的分析。

一、“预付账款”科目的概念和使用说明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销货方的定金或部分货款,在该科目下应按供货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预付账款”属资产性质会计科目。对预付账款不多的企业可以通过“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进行核算,而不设立“预付账款”科目。对企业按合同或协议所签订的预付外汇账款或定金可增设“预付外汇账款”科目进行核算。

在企业发生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时,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资时,根据发票、账单等列明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退回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企业按预计不能收回的所购货物的预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转入”,贷记“预付账款”科目。除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预付账款外,其他预付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

本科目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实际预付的款项,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二、“预付账款”使用中常见错误

(一)企业购置机器设备、厂房的预付款或预付在建工程款等误记入“预付账款”

在实际会计核算中,对企业购置机器设备、厂房的预付款或预付在建工程款,由于对于预付账款的错误理解,一些财务人员将其列支在“预付账款”科目。他们认为只要是预付的各种款项,均应在“预付账款”科目列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预付账款科目属于流动资产类科目,用来核算购入存货时形成的预付款,它是在企业购货环节产生的。而采购机器设备、厂房的预付款项或预付在建工程款属于固定资产类核算的对象,应当根据其性质用“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二)职工借支而预付的材料款误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在会计实务中,企业采购部门人员采购材料等货物时需要先付款时,会先从企业借支这部分宽限。企业财务部门只持有采购人员的借条,而供货企业的发票和收据却在当月收不到,会计人员在做账时往往误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预付材料款。一般情况下,和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可以用“其他应收款”核算,而“预付账款”一般核算和主营业务有关的项目,如采购材料等。所以职工借支预付的材料款应记入“预付账款”而不是“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资产负债表填列预付账款项时仅根据本科目明细进行填列

会计期末,企业需要进行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有时企业可能会只根据预付账款总分类账的期末余额进行该对应项的填列,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在填列预付账款项目时,企业应综合考虑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分析计算后才能得到正确的预付账款的余额。“应付账款”属于负债类账户,其余额应在贷方,它的经济意义属于企业的债务,但在用该账户替代“预付账款”账户时,会使应付账款明细账产生借方余额,其经济意义是已预付但尚未收到商品或接受劳务的预付款项,属于企业的债权。“预付账款”属于资产类账户,其余额应在借方,它的经济意义属于企业的债权,但在会计实务中,预付款项一般会小于企业收到货物的金额,由此使预付账款明细账产生贷方余额,其经济意义是企业收到货物的金额抵扣原预付款项后的应付款项,属于企业的债务,由于预付账款明细账贷方余额的存在。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中的“预付账款”项目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列:“预付账款”项目=Σ“预付账款”总账所属有关明细账户期末借方余额+Σ“应付账款”总账所属有关明细账户期末借方余额。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付工程款和预付的土地使用权款,误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日常核算中,个别会计人员把预付工程款和预付的土地使用权款误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原因是没有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性。我们知道,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开发项目属于存货,其预付工程款和预付的土地使用权款应使用“预付账款”和“开发成本”两个科目进行核算,而不是记入“在建工程”或“工程物资”科目。

(五)预付账款长期挂账,影响损益和税收

在企业按购货合同预付货款后,由于供应单位不给开发票,或对方单位可能倒闭,或未倒闭但时间达两年以上,也不可能开发票至企业,会计人员则不对这笔经济业务做账务处理,致使预付账款长期挂账,影响当期损益。正确的处理是:若估计不能收回,则将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再提取坏账准备。

三、预付账款常见虚假形式

预付账款的形成是在企业在购货时签订的购货合同或协议的基础上的。根据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企业的会计核算要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资料合理可靠。由此所界定的预付账款的虚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单位的相关人员故意和供货商勾结起来,利用签订不谨慎的订购合同或者签订不合理、不合法的合同,造成支付预付账款后不能按期收到货物或不能收到货物,使预付账款消失,造成坏账,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而从中收取好处费等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按规定,企业的预付款业务必须以有效合法的购销合同为基础,而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的预付款业务根本无对应的合同,而是利用预付款这一“中转站”往来搭桥,为他人进行非法结算,将所得回扣或佣金据为己有;或利用该业务转移资金,隐匿收入、私设“小金库”。

(三)有的单位按购货合同预付货款后,由于对方(供货单位)不开发票或可能倒闭或撤消或未倒闭但时间达两年以上不可能开发票,其财务人员故意不对这笔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致使预付账款长期挂账,影响当期损益。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处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预付账款”长期挂账会影响损益和税收。

(四)预付账款风险防范。由于预付账款是事先付款,势必存在一定的风险,它是购货企业向供货企业提供的一种商业信用。预付账款在保证商品购入的同时也形成了预付账款风险。因此在风险防范方面,对于企业预付账款的有效管理便表现出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所运用的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为了避免出现企业财会人员误将购置机器设备、厂房的预付款或预付在建工程款等记入“预付账款”,将非主营业务方面的预付支出记入“预付账款”以及将与主营业务有关的预付支出计入“其他应收款”等现象的出现,企业应定期组织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教育,使他们了解最新的企业财务知识,掌握最新的财会方面的新技术。

2.建立健全预付账款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一,建立健全预付账款管理责任制度。财务部门工程管理人员负责预付账款中的设备管理工作,材料核算人员负责预付账款中的材料借款管理工作。供应部门负责预付账款的清查催收工作。

第二,建立预付账款的控制制度。为了从严控制预付账款的发生,节约货币资金的支出,供应部门要按照经过部门主任、总会计师审批后的购货合同的条款,办理预付账款支付手续,未签购货合同的,不得付款。外委工程不准发生预付账款。

第三,建立预付账款台账管理制度。财务部门与客户协商,要求客户建立预付账款台账,详细反映各客户预付账款的增减变动、余额、发生时间、对方负责人、经办人、目前对方的经营状况、预付账款的清理情况、清收负责人和经办人等情况。同时,将购货合同、签证单和台账一同保管,形成完整档案。

第四,建立健全预付账款清理责任制度。供应部门经办人要按购货合同规定的时间,组织交货,验收入库,并在7日内报销。如超过报销期限,超期的款额按每天预付金额的千分之三收取资金占用费。财务部门对所发生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的性质,或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等已无望再收回所购货物的,应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每年年终,要组织专人全面清查预付账款,与对方核对清楚,并取得对方签章,做到债权明确,账实、账账相符。

3.对企业预付账款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在企业决定与购货企业签订购货合同,预付部分款项之前,企业应有专业人员对供货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做到心中有数时才能签订合同。并且,在预付账款形成之后也要时刻关注供货企业的经营状况,防止企业收到不合格的货物或收不到货物的情况的出现。

4.健全预付账款催收责任制度

按照供货合同或提供劳务合同的协议,指定专人做好结算和催收工作,制订工作计划,按期定额回收,防止可能的意外和损失发生。

总之,在预付账款应用越来越多的今天,企业应加大对预付账款的管理,因为只有在预付账款的合理和正确运用时,才能发挥其在企业购货方面为企业带来的便利,为企业运营井然有序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许静.加强企业预付账款的对策[J].决策探索,2007(4).

[2]谢建平.企业预付账款的风险及防范[J].现代企业,2006(5).

预付合同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工程款支付;支付凭证;控制

工程款支付结算是公路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共同关心的问题。项目业主应认真研究国内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FIDIC条款的项目还应参照国际惯例。

工程款的结算支付由于办理过程复杂(主要是技术资料齐全、支付明细表格繁多、数据准确性高、勾稽关系复杂)、结算单位多、支付凭据不尽相同、资金支付量大等特点。给财务人员带来沉重负担,有可能发生错付现象。对此,笔者就公路工程款支付结算中的有关内部控制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加强工程款支付控制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有利于合理调度资金,确保工程进度

公路工程项目不但施工周期长,而且需要资金巨大。只有事先对各项预付款、应付款及保函和保证金进行科学测算,才能合理筹集相应资金,既保证工程开工前的资金需要又可以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

(二)有利于及时准确地结清债权债务关系

公路工程项目涉及款项往来单位很多。比如高速公路项目,主线、连接线、房建、交通工程、设备材料供应等可能涉及尚百家单位,如果考虑分包商支付就更多了。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也包括对支付合同、支付程序与制度、支付科目、账务核对等管理。根据合同支付,按照程序支付,定期核对往来账户是确保支付工作有条不紊的关键措施。

(三)有利于竣工决算的编制

实践证明,公路工程项目竣工后迟迟编不了竣工决算。原因有多方面,但是支付遗留问题较多甚至不能与承包商对清工程款往来账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重复支付、多支、少支、漏支等情况也时有发生。所有这些工作必须在收尾阶段进行集中清理与核对,彻底结清有关工程款往来方面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决算工作顺利进行。

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控制

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必须依据合法凭据,工程款也不例外。工程款的支付不仅要依据主要领导核批的诸如发票等付款凭证。还要具备其他一些重要的凭证。

就工程款而言,这类依据主要有三种

一是关于项目有关的合同,一般包括建筑安装合同和货物采购合同,建筑安装合同中又包括土建合同、路面合同、房建合同、交通工程合同、机电合同、绿化合同、连接线合同等。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必须对合同条款。包括通用条款和强制性条款,进行认真学习,仔细研究,对支付方式、支付时间都应心中有数。对于建筑安装合同,由于合同条款较多,数量较大,一般为订本式,付款时不可能把一本合同全部作为支付凭证装订进去,因此,在第一次付款时只须将涉及到的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条件等条款的合同章节复印一份作为此次付款凭证就可以了,以后付工程进度款无须再次复印台同,只须在凭证摘要里注明合同见某年某月某号凭证,凭结算单(发票、收据)手续齐全后即可付款。

二是中期支付证书,支付证书包括中期支付证书和终期支付证书。中期支付证书是由承包商报送,经旁站、驻地及总监代表逐级签字并最终报业主核准的工程施工进度支付凭证。终期支付证书是工程款的最终结算凭证,除了要考虑收尾工程量之外,还应该考虑各种索赔、价格调整、变更等因素,这是工程竣工结算的法律文件。支付证书既是完成工程量的证明,也是支付工程价款、扣收工程预付款、保留金的依据,是工程款支付中最重要的支付凭证。对于按支付证书付款的,作为支付凭证的单据要复杂一些。包括中期支付证书、中间计量支付汇总表(为竣工决算时正确归集交付使用资产而做的报表,业主根据实际情况,可做可不做)、承包商开具的发票、收据(当业主在支付证书中支付材料预付款时承包商应开具收据)、代扣代缴税票(若存在代扣代缴)、业主开具的收据(主要是扣开工预付款、借款、保留金)。

三是工程款支付审批单,是由业主的财务、工程、计划等业务部门根据实际项目管理机构、职能设置以及项目工程款的财务支付程序自行设置的一种内部自制支付凭证。由于业主或承包商,有时也包括材料供应商,为确保工程的进度、材料的及时供应,由业主预先支配给承包商或供应商一笔款项,待以后扣回的支付凭证,这类凭证常见的有借款报告、动员预付款审批单等。

三、开工预付款与保留金的控制

(一)开工预付款

1 开工预付款的支付条件

按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规定,承包商与业主签订了台同协议书,并向业主提供了履约保函和开工预付款保函、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无误的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后,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开工预付款。归纳起来支付工程预付款条件有以下几点:双方签定了合同、承包商提交了保函、总监签付的开工预付款证书。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合同、保函、支付证书在支付时,财务都应有一份,分别按照上述工程款支付凭据的保管、存档进行处理。

2 支付时间及额度控制

按照规定,在承包商提交了履约保函和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的28天内,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该笔款项。在收到开工预付款保函至支付该笔款项的28天内,财务人员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首先,核对开工预付救金额是否与招标文件上规定的相同。开工预付款支付比例一般不超过台同金额的10%,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两种情况,就是开工预付款银行保证金额超过或不足合同金额的10%,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大都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处理,即超过台同金额的10%,按合同金额的10%支付开工预付款:不足合同金额10%的,按照开工预付款保函金额支付开工预付款。

其次,对保函的真伪进行查询。现在保函开具的金额越来越大,出具保函的银行又不尽相同,各个银行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规定又不一样,为了降低财务的风险和考察承包商的财务能力,应该对保函的真伪进行查询。保函的查询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对收到的查复书应和保函一起存档备查。

3 开工预付款的使用监督与扣回

按照规定,承包商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业主有权立即通过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这要求我们制订出一系列的资金管理规章制度,不仅仅是针对开工预付款,而且还应该包括凡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资金,通过规章制度对承包人的资金从收、付、转上进行全面的监管。

开工预付款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

金额未达到合同金额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台同金额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合同金额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期中支付证书扣回,全部金额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金额的80%时扣完。

(二)保留金

保留金也称工程质量保证金或工程尾款。是按合同规定,从承包商应得工程款中延缓支付的部分款项,是承包商履约义务的担保。是对履约保证金或担保的补充。这里我们说一下保留金的扣留和偿还。一般情况下,保留金与开工预付款的扣回情形差不多。也是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台同金额30%之后开始扣,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分期从各月的期中支付证书扣回,全部扣留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金额(不含暂定金额)的5%停止扣留。

随着工程竣工和维修期满,业主应相应退还承包商的工程保留金。这里就涉及到何时退还保留金的问题。按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两年,当某项工程实质上完工并交工验收合格,业主颁发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后,按合同规定的退还比例签发支付证书,如果颁发的是部分工程交工证书,则按该部分工程占整个工程的百分比计退。从获得业主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两年)后,退还剩余的保留金,如果颁发的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仅是部分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应继续扣留与完成剩余工作所需费用比例相当的保留金。

四、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控制

中期支付是整个工程支付最为频繁、往来款项发生最多的过程,有的工程完工可能要进行几十次的中期支付,因此,认真对待每一期的中期支付,不仅是日常财务工作的需要,也为日后工程竣工决算打下良好的基础。在中期支付中往往涉及到本期结算工程进度款、材料预付款、扣回开工预付款、扣留的保留金、借款、税金、代为支付款项的发生,使中期支付过程较为繁琐。在这里。我们强调的是中期支付中各种款项的扣回扣留。开工预付款和保留金的扣款方法已在上面论述过了不再重复,下面就如何控制好材料预付款和工程借款的支付与扣回谈一下笔者的看法。

(一)材料预付款的控制

工程材料供应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工程的进度,更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因此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材料供应商对合同双方都有好处。对材料的管理与控制首先应从银行账户上进行控制,我们可以要求承包商在业主指定银行开设材料专门账户。负责材料的收、付、转款。其次是要做好工程材料数量和金额的控制,累计支付材料预付款的数量不能超过合同清单规定的数量(工程变更除外)。累计支付材料预付款的金额不应超过台同剩余的工作量金额,预付款材料的品种应与工程计划进度相吻合。再次是材料预付款的扣回要及时,按照规定,当材料用于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预付款应从期中支付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应超过3个月,在预计竣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预付款。

(二)借款的控制

公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进度的变化以及承包商自身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通常会发生一些借款。借款是业主为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而为承包商提供的一种临时性资金保证,提供这一资金保证的起因有可能是承包商,也有可能缘于业主。工程借款涉及到多方面利益,如何控制好借款的规模和扣回时间,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一般在工程招标文件中业主都有规定要求承包商提供一定数额的信贷证明,其作用就是承包商在本工程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情况下,通过信贷证明自行从金融机构解决。但在实际工作中,承包商大都不愿意从金融机构融资,主要是时间和成本问题,于是从业主借款成了承包商最理想途径。其实业主也可根据自身资金保证供给情况为承包商提供一定数额的借款,虽然这会增加业主资金的成本和财务风险,但相对于工程的整体效益而言还是可行的,不过这种借款必须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严格控制。

1 惜款的必要性控制。因为在施工过程中,除了承包商带来的流动资金外,还有业主支付的开工预付款、材料预付款和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这些款项基本上可以维持工程周转,有的承包商由于自身实力不足和信誉不强,一旦工程到手,就千方百计强行借支业主款项,有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还达不到业主支付上述款项的总和,对于此种情况必须严正拒绝。一旦发现,要进一步审查其履约的可信性,发现不符台资审条件的,尽快解除合同。

2 借款金额的控制。对的确由非自身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承包商,业主可以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但这种资金支持只能是短期的,小额的,并且借款的金额必须控制在剩余工作量内,即合同总金额减去所有应扣未扣项目、已支付金额、完成未完工程还需投入金额后的余额应为大于零。

3 借款资金使用费的控制。业主的资金不管其来源渠道如何,其资金的使用都是有成本的,业主与承包商都注重效益,承包商不应该把资金使用的成本转嫁到业主,同时为了促使承包商尽快偿还借款,应该收取资金使用费,但收取资金使用费不能违背国家的金融规定,更不能将收取的资金使用费形成单位的小金库或变相为单位牟取福利。如果借款缘于业主工期的提前或变更,则借款是业主对承包商的无息资金支持。实际支付工作中,一定要分清借款的原因,在此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借款的数额和资金使用费标准。

五、量终支付的控制

预付合同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国际石油 保函 风险 管理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石化企业“推进科学发展、打造国际一流” 战略目标的确立,近年来我国石化工程建设队伍承包的国际石油工程项目不断增多,保函业务在国际石油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对我国石化工程建设队伍而言,保函风险管理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是项目风险管理中新兴的一个课题。如何加强保函风险管理工作,防范和减少开具保函中的风险和损失,是国际石油工程项目管理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一、保函业务概述

保函是银行保函的简称,是银行应承包商要求向业主开具的独立的书面付款保证文件,是由银行为业主提供的书面承诺形式的一种货币经济担保,其主要内容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担保原因、担保金额、担保货币、担保责任、索偿兑现的条件、有效日期、保函编号等。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承包商不能撤销,银行根据保函本身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保函既是一份独立的法律文件,又是工程投标和工程承包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要受招标文件中有关保函条款的制约。

业主为保证工程如期签约、履行和避免因承包商违约而蒙受损失,通常要求承包商提供各种经济担保如母公司担保函、银行保函等。在各种经济担保的角逐下,银行保函因其信用最高、收费合理的优势,成为易被业主接受的最常见的经济担保形式。在国际石油工程承包中常见的保函主要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等。

由于国际石油工程项下保函受益人和承包商不属同一国家或地区、保函有效期长、保函种类多和保函金额大等特点,因此国际石油工程项下保函的风险远大于其它任何商业行为中经济担保的风险。

二、项目投标阶段保函风险管理

投标保函(Bid Bond/Guarantee)即投标保证书,它保证投标人在开标签约前不撤销其投标书,中标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与业主签约和签约后及时提交履约保函。投标保函随同投标书一起递交招标方,投标保函金额通常会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规定,投标保函有效期一般为三个月(90天),最长的120天~180天,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撤标。投标人一旦中标,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一定时间内(如7天、15天或30天)和业主签订合同,签约时或签约后多少天内(如15天、20天或30天)提交履约保函或母公司担保函。对于以上责任如果投标人没有履行,业主有权沉没其投标保函,向银行索赔其担保金额;如果投标人没有违背上述任何一条或者没有中标,则业主应退回原投标保函,投标人相应解除担保责任。投标保函的风险管理措施主要有:

1.投标前全面掌握项目背景

国际石油工程项目一般采用承发包方式,如果承包商要参加投标就意味着接受业主招标文件的规定,故承包商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必须分析该项目所在国的政治和经济形势,掌握业主的资信情况、项目资金来源及可靠程度等。

2.仔细研究保函条款

承包商购买招标文件后,应对招标文件中各类保函的要求和保函格式中的具体内容进行研究,关注担保金额是否过高、有效期是否过长、条款有无严重不合理之处、是否属于“首次索偿即付保函”等,尽量避免开出风险较大的保函。

3.抓住风险规避关键环节

如果业主资信情况一般且在招标文件中又严格规定承包商必须出具“无条件首次索偿即付保函”,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应慎重考虑是否参加投标。对于政府出资的石油工程项目,要考查该国政治、经济稳定性及工程资金来源可靠性,对要求带资承包或延期付款的项目,即使是政府项目也应坚持得到银行的付款保函或延期支付信用证。

4.采取积极灵活应对策略

如果由于业主方面的原因(如评标时间延长)要求承包商延长投标保函有效期,承包商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选择:(1)拒绝延长投标保函有效期,收回该投标保函,放弃投标该项目;(2)同意延长投标保函有效期,办理延期手续;(3)同意延长投标保函有效期并办理了延期手续,但同时致函业主保留调整投标报价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如无望得标取其一,有望得标取其二,原报价偏低但招标文件中又有调价规定可以取其三。

三、项目执行阶段保函风险管理

项目执行阶段主要涉及的保函包括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

履约保函(Performance Bond/Guarantee)是承包商通过银行(业主指定或认可的银行)向业主出具保证承包商正常履约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当承包商违约时向业主支付保函中所列的担保款项。履约保函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主要作用是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如果承包商发生违约行为,不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业主有权凭该保函向银行索偿其担保金额。履约保函金额一般在合同中会有规定,通常为合同总金额的10%,也有的是一个固定的金额。履约保函有效期长短取决于合同工期的长短,一般略长于合同工期。

预付款保函(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又称定金保函、还款保函,是承包商通过银行向业主出具的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偿还业主预付款的书面付款保证。有些国际石油工程项目招标时,规定在中标签约后业主向中标的承包商支付一定比例(按合同总金额的百分比)的预付款,但需要承包商出具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一般与业主所付的预付款金额相等,通常为合同总金额5%~15%。如果由于承包商的责任(如中途毁约、中止工程等)而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从工程款中扣还全部预付款,则业主有权凭预付款保函向银行索取其担保金额作为补偿。

履约保函的风险管理措施主要有:为同一个国际石油工程项目开出的各类保函中,因国际石油工程项目本身所固有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履约保函项下的风险最大,最易遭业主索赔,因此履约保函的风险控制是保函风险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承包商在和业主商谈合同时一是争取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二是争取履约保函的失效期定在业主签发竣工合格证书之日。为避免业主无限期推迟签发竣工合格证书,也可根据合同推算出竣工日期加一段时间的宽限期(建议不超过一个月为宜)确定一个具体的失效日期,同时避免履约保函与质量保函有效期发生重叠, 否则会增大承包商的风险;如无法确定竣工日期的(如总承包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建议履约保函有效期约定为“自业主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第某某日历天止”。如果项目确实出现延期,承包商应当及时与业主协商并通知银行将履约保函有效期延长,以防业主因有效期到期而借故索偿。

预付款保函的风险管理措施主要有:一是及时退回。预付款保函的生效日通常从承包商收到预付款日起计算,有效期明确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失效或预付款扣完为止,并以两者中先实现的日期为准。当业主扣完全部预付款后,承包商应及时催促业主退回预付款保函,以便及时合理地消除保函风险。二是及时办理减额。由于预付款将逐月或逐季从工程进度款中扣还,故预付款的担保金额也应随扣还后的余额而减少,因此预付款保函是一种责任递减保函。承包商在通过银行开出预付款保函时,应当在保函条款中注明在施工期间按月或按季度从业主那里取得同意此保函减额的通知送银行确认。鉴于上述情况,预付款保函的跟踪管理尤为重要,在项目实际执行过程中,为控制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风险,同时减少保函手续费从而降低项目财务费用,承包商应按月或按季度将“预付款保函减额通知”定期发给业主,取得业主签字确认后再正式通知银行办理相关手续,银行将据此核减相应保函金额,并将核减后的预付款保函金额通知业主。

承包商在出具预付款保函前应和业主商讨减额规则、减额时间、递减比例及递减程序,以便逐步降低预付款保函金额和释放银行授信额度(保函额度),确保银行授信额度充分合理利用。在预付款保函同时担保承包商履约的情况下,尤其要避免预付款保函与履约保函并行有效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如果对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作如此规定, 则无异于将预付款保函变成了第二个履约保函。这就要求承包商的市场商务部门、合同部门、财务部门在合同签订前要全面了解石油工程所在国的经济政策及相关税收制度并及时沟通,力争签订出公平、对等的国际石油工程总承包合同。

四、项目收尾阶段保函风险管理

质量保函 (Maintenance Guarantee)亦称工程维修保函,其主要作用是担保承包商对完工后的工程缺陷进行维修,担保金额通常为合同总金额的5%,有效期限与维修期相同(通常为一年)。维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在维修期内承包商完成维修任务或该工程没有发现任何需要维修的缺陷,业主应及时签发维修合格证书,并将质量保函退还承包商。

质量保函风险管理措施主要有:有的合同规定在维修期满并获得维修合格证书后才退还履约保函,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一般会要求业主同意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用质量保函代替履约保函,注意避免履约保函与质量保函有效期发生重叠。质量保函金额远低于履约保函金额,这样对合同双方而言公平合理。

五、建立全过程的保函动态管理机制

随着我国国际石油工程项目承包不断增多,保函业务无论数量还是金额都有了质的飞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为有效控制和防范保函风险,要加强保函内部审批、开具、跟踪的全过程管理,建立保函动态管理台帐,及时办理保函减额、延期、撤销手续。尤其需要重点防范预付款保函与履约保函在同一项目上的担保范围重复和有效期重叠可能造成的风险倍增问题 ,在不影响项目进度收款的情况下,预付款保函的失效时间越早越好, 尽量缩短与履约保函有效期限重叠的情形。

预付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预付电费 金钱债权 协助执行 停电程序

一、 预付电费及其性质

预付电费是用电人购买电量支付的电费货款,即就是用电人购买电这种特殊商品所支付的货款。商品“电”在计费时按照千瓦时计量,由于电能不易存储,因此由供电人实时向用电人提供,且由供电人承担电能在输送过程中损耗。

在性质上,预付电费是电费货款,不宜将预付电费理解为定金、押金或者预付款①。

二、 预付电费对供用电双方的法律意义

由前所述,预付电费制度从本质上讲并没有改变供用电双方的供电用电的基本权力义务,只是出于避免用电人拖欠电费,用电人转变为供用电合同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而供电人则成为后履行义务的一方。

(一)对供电人而言,供电人应按照用电人的预付电费将相应电量的所有权交予用电人。用电人所付电费低于实际用电电费时,供电企业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或停止履行供电义务。在实践中,为避免突然停电给用电人造成的损失,供电方会在预付电费达到一个临界点后通过短信或智能电表指示灯闪烁等方式告知用电人及时续费。

此外,按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即用电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供电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用电人缴纳预付电费(或提供相应担保),否则,经供电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中止履行供用电合同。

(二)对用电人而言,付了多少钱,就意味着买了多少电。电量属于特殊意义上的动产,有不便保存的特点,在使用上也是属于即时使用,有别于普通商品的有形性、易储存性。

在实践中,当用电人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供电人是否有协助执行义务?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按照动产交付的原则,用电人在预付电费之后,就享有对相应电量的所有权,只是由于用电人不便存储,由供电人即时向其供应,并由供电人承担电量输送过程中的损耗。在供用电合同中,供电人享有收取相应电费的权利,用电人享有获取相应电量供应的权利,即用电人享有的债权是要求供电人提供一定服务的权利,而不是金钱债权。

三、供电人在停电程序上的应对

(一)关于供电人停电的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180条、182条规定了供电人的供电义务和用电人的缴费义务。

《供电营业规则》第66条规定了发供电单位的连续供电义务和用电人拖欠电费的责任。第67条规定:“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1.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2.在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3.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

《电力法》第59条规定:“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企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法律法规可总结为:

1.用电人不交付电费时,供电人有权中止供电;

2.供电人中止供电,必须通过合法程序催告用电人;

3.供电人违反法定程序中止供电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应对措施

1、完善《供用电合同》,提高《供电营业规则》关于停电的规则的法律位阶

从法律位阶上看,《合同法》属于法律,《供电营业规则》属于部门规章,《合同法》的位阶高于《供电营业规则》,因此将有关停电的程序约定在供用电合同中,提高了《供电营业规则》中关于停电程序的法律效力,对供电人履行停电程序具有实际意义。

2、多元化多途径履行停电程序通知义务

如前所述,供电人在停电程序上的免责事由在于是否完全履行了通知义务。在现有的智能电表使用中,智能电表具有在预付电费临界点后的报警提示功能,这一功能是否属于《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通知行为,目前仍有争议。因此,供电人为完善停电通知义务,应完善多元化的停电通知:例如电话、电视媒体、手机短信等方式。

结语

预付电费是供电企业保障电费回收,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预付电费从根本上改变了用电人传统的购电方式,加之电网企业特殊的行业经营方式,预付电费遭到较多争议。因此,从供用电合同入手理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停电程序的合同条款,有利于保障供电人的合法权益。

注解

①唐敏《预付电费的法律问题研究》载于《电力需求侧管理》2004年06期

参考文献:

[1]唐敏《预付电费的法律问题研究》载于《电力需求侧管理》2004年06期;

预付合同范文第6篇

【关键词】 基础设施建设;计量;支付;工程量清单;合同

基础设施是现代经济社会快速运作的先行,是市场机制作用于经济行为的首要物质前提。没有一个现代化的基础设施体系,就不可能形成一个完善的经济市场。发达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巨资。而控制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是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的计量与支付,是项目建设资金有效运作的重点,提高施工阶段的成本管理水平,能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成本。其具体控制环节如下:

一、工程支付依据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费用的支付,要以工程计量、技术规范、报价单和日常记录及合同条款为依据进行支付。

二、工程支付程序

(一)中期支付程序

承包人提出付款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与签认业主付款。

(二)最终支付程序

承包人提出最终支付申请监理工程师审定支付申请业主付款。

三、工程支付项目

工程支付项目,主要分为工程量清单以内的支付和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支付,即清单支付和合同支付。清单支付是按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清单序言及说明的要求,通过准确计量、确认已完工程数量与工程细目的单价,计算和支付各项工程费用。合同支付是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现场签证,确认清单以外的各项费用。

清单支付在付款中占的比重较大,而且合同中规定比较明确,是工程费用支付的主要内容。合同支付占的比重较小,在合同中无法对支付作出准确估计和详细规定,成为支付中的难点。若合同支付问题处理不当,会对整个工程进展产生影响。因此合同支付虽占比重不大,却是监理工作的关键问题。

(一)清单支付项目

1. 以物理单位计量支付

工程量清单中以物理单位计量的项目,由于其单价明确,支付金额取决于实际完成工程数量。其支付条件是完成技术规范和图纸所规定的工作内容,质量合格、计量准确,支付金额是每月完成工程项目的净值数量与其相应单价的乘积。

2. 以自然单位计量支付的

以自然单位计量项目,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按总额包干项目。其单位为项,如结构物的试验等。另一种是单纯的自然单位,如挖树以棵计,桥梁支座以块计等。按项支付的项目,需在工程开始之前,拟定支付比例,按形象进度进行支付。支付比例可按承包人消耗程度及各部位工程价值在工程中的比重确定。

3. 计日工支付

计日工即按日计工,也称散工。计日工常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些临时性、新增加、特殊的或较小的变更工程,也就是在工程量清单中找不到可以适用的支付项目的小规模作业内容的支付。根据合同条件规定,监理工程师如认为有必要或可取时,可以指令按计日工完成任何变更工程,对这类工程应按合同中包括计日工明细表中规定的项目及承包人所报的单价或价格,向承包人付款。

对所有按计日工方式施工的工程,承包人应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每天向工程师递交确切的并列有受雇于该工程的所有工人姓名、工种及工时的清单一式两份,以及表明该项工程所用材料和设备的名称、数量的报表一式两份。如果清单和报表的内容正确,应由监理工程师在每种清单和报表上签字,并退还给承包人。每月末,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包括上述内容的所用劳务、材料、承包人机械设备、并附有价格的清单。承包人如未能齐全、按时提交,则无权获得任何款项。

人工的使用。计日工的工时应从工人到达施工现场,执行待定计日工项目的实际工作时间开始计算,不包括用餐和休息时间。计日工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不允许有加班或对加班的支付,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

材料的使用。用于计日工的材料,除非监理工程师指定由业主供应,一般由承包人供应。承包人用于计日工的材料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任意改变。

机械的使用。由承包人提供,因故障或闲置的施工机械不支付费用。

计日工的支付规定。劳务费用的支付应按合同计日工规定,在直接费用基础上加一个百分比的附加费,附加费包括管理费、利润、质检费、税费、保险、工具的使用与维修等费用,费用的计算应以合同计日工项目所开列的单价为依据,如遇价格调整,应按合同条件中规定的办法执行。

4. 暂定金额

暂定金额是指包括在合同中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用于工程施工,或供应物资和材料,或提供服务,或供紧急事宜且不可预见费用的款项。指定分包工程通常也以暂定金额列入工程量计算。暂定金额的使用范围,由业主确定。在取得业主审查同意后,在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下,该金额可以全部或部分使用或不予使用。

当确定需要动用暂定金时,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必须在支付条件满足的前提下,签发暂定金支付证明。其支付条件为审批承包人提交的相应工程的施工组织计划;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对应其施工组织计划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设备费用计算说明;审核有关动用暂定金的凭证。在一般情况下,对暂定金额的支付,监理工程师有权请承包人用于工程、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其单价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相似的单价计算或按计日工单价支付。

(二)合同支付项目

合同支付项目,是费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由于合同文件中无法将某些意外费用的确定作详细规定,所以支付中灵活性较大,难以把握和控制。合同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开工动员预付款、材料预付款、保留金、工程变更、索赔、价格调整、迟付款利息、延期违约偿金和提前竣工奖金等。

1. 动员预付款

动员预付款是一项由业主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支付施工初期各项费用的无息贷款。预付款的金额,一般为合同价值的某一百分比,国际上一般规定在20%以下。提供这项资金的目的,是减轻承包人施工初期的资金周转压力。当承包人获得工程款的补偿之后应在合同实施中规定的期限内分批扣回。

动员预付款的支付条件为:已经鉴订了合同协议书;提供了履约担保(一般为合同价的10%);提供了相当于动员预付金额的银行保函。监理工程师确认满足支付条件之后,开出支付证书,业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动员预付款。

根据合同规定,动员预付款将从中期支付证书中逐月扣回,扣回的方法一般采用比例扣回。比例法的扣回时间,开始于工程中期支付证书中工程量清单累计支付金额超过合同价值一定比例的当月。支付金额达合同价值80%或85%的当月(国际招标适用80%,国内招标适用85%)。在此期间,按中期支付证书当期完成的工程款占合同价值60%或50%的比例(国际招标适用60%,国内招标适用50%)予以扣回。

2. 材料、设备预付款

按照国际惯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有权获得业主预先支付的一笔无息款项,用于支付购进各种成为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材料或设备。付款金额及货币种类依据合同专用条件的规定,当材料或设备用于永久工程以后逐次扣回。

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付条件为:材料、设备将使用于永久性工程;材料、设备已运抵工地现场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承包人的生产场地;材料、设备的质量和存放,均满足合同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的订货单或收据。当以上支付条件满足后,监理工程师签发支付材料、设备的预付款证明,在中期支付书中支付。

监理工程师签发材料、设备预付款支付证明时,除满足支付条件之外,还应注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金额,不应超过合同剩余工作量,以防止竣工前扣不回来;累计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和材料、设备数量,不应超过工程所需的实际数量;预付材料、设备的品种应与工程计划进度相符合。

当证明材料用于永久性工程后,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中期支付证书中逐次扣回;其扣回的方法可根据合同专用条件规定进行。通常使用以下两种方法:

一是按材料消耗量扣回。这种扣回方法,就是在本月末,现场材料价值调查与计算的基础上,与上月末材料价值相比较,其差额为扣除或支付的预付款。实际上应采取预付款支付与扣回同时进行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本月付款金额=(本月末现场材料价值-上月末现场材料价值)×75%

当本月付款金额为正时,表明应支付材料预付款,反之则应扣除预付款。

二是按合理比例扣回。为了减轻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工作的强度,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每次预付款支付后的扣回次数及比例。扣回比例及次数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进度款与工期的关系,保证竣工之前扣回。正常情况下可按下述比例扣除:前三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每次扣取占材料款总价值10%的额度,但不超过该月工程进度款的50%;第四次至第六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每次扣取材料总价值的10%,但不超过当月工程进度款的70%;第七次以后,以材料总价值的10%为限,直至材料预付款全部扣完。

3. 保留金

保留金是业主对承包人已完工程款的保留额,用来保证承包人完成缺陷修补的义务。在合同中通常规定了保留金的扣除额及保留金归还给承包人的条件。根据国际招标合同条款,业主从中期支付证书中扣除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保留金额,每次扣留已完工程款的10%,以合同价的5%为限。国内招标合同应从工程累计完成至50%时开始扣留,扣留比例为每次应支付款的5%,扣至保留金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为止。一旦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则此保留金应归业主所有。

合同条件中一般规定,扣除的保留金应分两期退还给承包人。交接证书签发后退还全部保留金的一半,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退还全部保留金额的另一半。如果签发的交接证书仅是部分工作的交接证书,退还的保留金应按竣工和该部分工程的相对价值的比例计算。如果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时,承包人仍有未完工程,业主有权扣发该证并从保留金额中扣除未完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直到该遗留工程完成时归还该证。

4. 工程变更费用

工程变更是指对合同的工作内容作出修改、追加或者取消某一项工作。显然,由于勘测、设计、试验等与实际的差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为了全面合理地完成工程,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

工程变更的支付包括:对下达变更令的项目进行支付和在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时,变更费用超过一定限度的费用支付。一旦变更成立,只要确定变更项目的单价,其支付方式就类同清单支付项目,根据计量确认工程支付款。一般规定对整个合同而言,变更费用超过15%,对单项工程而言,变更工程数量超过25%,且该细目的合同金额超出合同价的2%后,对超过的部分费用(单价)作相应的调整。变更支付的时间和支付方式,也列入中期支付证书中予以支付。支付货币同其他支付项目,按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的货币比例进行付款。由于变更工作争议较大,单价没有达成一致时,可以进行暂行支付,避免发生变更索赔。

5. 价格调整

如果工程建设的周期较长,而且在建设周期中物价变动较大,无论是业主或承包人,都必须考虑到与工程有关的各种价格变化。一般来说,不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主要问题是价格上涨。价格下跌时也可同样计算。

由于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的改变,致使承包人在施工中的费用增加或减少,则此种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与业主、承包人协商后确定。

综上,笔者从基本建设单位的视角对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的计量与支付进行了全面论述。系统规范计量办法和支付程序的目的,在于加强基本建设单位投资管理,节约基本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控制建设成本,防止建设项目超规模、超概算。

【参考文献】

[1] 周国光,何俐利,贾丽娜 . 《公路行业财务管理学》 . 人民交通出版社.

预付合同范文第7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建设 工程款支付 内部会计控制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价款支付控制是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也是考核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投资成本、准确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和竣工决算编制的依据。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加强和完善对工程项目价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是降低项目建设成本、促进建设单位及时收回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保障基本建设资金安全的重要举措,同时对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建设单位内部管理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

工程预付款,也称开工预付款或动员预付款,是指高速公路工程在正式开工之前,由建设单位向施工承包商支付的、用于开工前期各种施工准备的款项。对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建立一整套严格的支付流程,以便财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规定的程序,做好开工预付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管理。具体程序为:第一,在已具备施工条件且施工承包商向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提出支付申请时,高速公路建设单位除应要求其写明申请预付的金额外,还应要求其提交相应的履约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以及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无误的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第二,工程、合同部门应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第三,财会人员对施工承包商申请支付的金额与招标文件进行核对,核定应付款金额,并报部门负责人签署支付意见。在核定应支付金额时,若银行保函金额与合同规定的支付金额不一致,即开工预付款银行保函金额超过或不足合同规定的金额,超过合同规定金额的,按合同规定金额支付,不足合同规定金额的,按照开工预付款保函金额支付。第四,报经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第五,财会人员办理付款、入账手续。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

工程进度款是指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向施工承包商逐笔支付的款项。由于高速公路建设合同的承揽合同性质,势必不能要求施工承包商承担垫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根据施工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是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整个工程款支付中最为频繁、往来款项发生最多的过程,从路基、路面、交通机电工程到附属工程、绿化工程、服务区等,可能要进行几十次乃至上百次的进度款支付,认真对待每一期的进度款支付,不仅是日常内部会计控制的需要,而且也为日后高速公路工程竣工决算工作奠定基础。所以,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严密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控制程序,由工程合同部门、会计部门及监理部门共同保障实施,层层把关。具体程序如下:首先,由施工承包商提出中期支付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支付理由、申请支付金额、工程进度报告等,并提交经监理部门审核的工程进度报表, 工程进度报表应完整、详细。与此同时,要附上现场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工程部门;其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工程部门对隐蔽工程、付款情况、相关约定、施工要求等方面进行核实,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概预算、现场签证、工程进度、付款情况等对上述资料进行再次审核,最后由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工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再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会计部门根据技术负责人与合同部门核定的已完工工程量及合同总价款、合同变更金额、累计已付款金额以及工程合同中的其他规定等,核定本次应付进度款金额,交由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支付意见;最后,对申请支付金额较大(金额上限可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总造价等自行确定),或双方存在争议时,应报送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最后,财务人员根据审批额度付款,会计人员及时入账,并将审批单随银行结算等单据一起存档。由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是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内部会计控制程序的主要环节,为了杜绝工程款支付 “超付”现象的发生,工程部门现场技术人员应从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现场签证等方面来严格控制“超付”。 此外,除进度款高速公路建设单位还可能向施工单位支付一些应急的临时性周转借款,针对这些款项的支付会计控制可参照以上方法进行。

三、工程结算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

预付合同范文第8篇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卡;消费者权利;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1

预付式消费卡越来越普遍地应用于商界各个领域,商家拉拢了长期的顾客,积攒了人气,聚集了大量的周转资金。消费者享受打折优惠,购买物品不必付现金,携带便利。但是预付卡具有先付款后消费的特点,消费者交付钱款之后,即丧失了主动性和选择权,经营者的诚实经营和信守承诺直接关系预付卡持有人能否享有质量保证的服务或商品。

消费者权利受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报价格,提价。经营者为了将消费者“绑定”为长期客户,刻意虚假抬高不办卡的消费价格,造成“巨额优惠”的假象,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不知道商品或服务的正常价值是多少,消费者无力与经营者相抗衡。二是产品、服务质量得不到保证。消费者购买预付卡就处在不利地位,产品和服务往往由商家说了算,产品、服务质量难以保证。三是商家携款逃跑现象时有发生。预付式消费卡的发卡主体以自身的信誉和资产作为保证来发卡,这种情况实际上增大了消费者一方的风险,尤其是在法律监管机制如此不完善的情况下,消费者处于极其不利的法律地位,到最后,消费者成为了承担经营者经营失败后果的“倒霉鬼”。一些投机分子,以其信用为担保进行变相融资,“借发卡之名行圈钱之实”,恶意卷款逃逸,使得消费者成为风险的唯一承担者。四是卡不能转让,不能退,丢失不补。由于在办理消费卡时,消费者与商家一般没有签订相关的合同条款,导致当消费者想终止合同时,或预付卡丢失时,商家常常会以消费者单方面违约为由,或者依据格式条款,拒绝退还卡内的剩余金额、转让或补卡。我认为应从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强监管两个方面保护消费者权利。

一、完善法律法规

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明确经营者义务

经营者在收取预付费前,需提供明确规定经营者义务的合同,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约定内容,提供信息应当明确具体,包括消费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消费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还有挂失、转让方式;收费项目和标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等。书面合同中未规定,出现消费纠纷,按有利于消费者一方处理。当服务达不到标准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卡、转让、补偿损失等。连锁经营商户的直营店、加盟店,不能承担退卡责任的,连锁经营商户总店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自由退卡

因为预付式消费卡的特殊性,可以规定在购卡一定时间段内自由退卡。尚未接受实质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经营者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交付预付费后,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如果已消费的,可退还相关费用。消费者通过信用卡支付预付费,若企业无责任的,消费者应承担银行刷卡手续费等合理费用。

3.不得设置消费卡丢失不补、过期作废现象

消费卡遗失的,应由消费者本人及时向经营者挂失,经营者应为消费者补办新卡。因消费者未及时挂失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消费者自行承担。消费者消费卡因损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可持旧卡向经营者办理换卡。消费卡不得设有效期,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4.关于发卡人的变更,应当设立地位继承制度

在发卡人转让与预付卡有关的业务时,或者进行合并、分割时,或者发生自然人继承时,该业务的受让人、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立的法人、分割后全部继承该业务的法人、由于继承而取得该业务的自然人,应当继承预付卡发行者地位,承担原发卡人的一切与预付卡相关的义务。在发卡人终止时,如果是作为自然人的发卡人死亡,其继承人负有偿还预付卡余额的责任;如果是发卡人解散,预付卡作为一般公司债务或一般破产债权参与清偿。

二、完善监管制度

建议以工商监管为龙头,构建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

1.严格市场准入制度,统一发放预付卡

工商部门确定发行预付卡门槛,发行预付卡的商家必须具有五年以上经营经历,较强的经济实力,较高的注册资金。由工商部门统一制作预付卡发给各商家,限定预付卡发放金额,发放预付卡采用实名制,购买者凭身份证购买,商家与工商部门联网,这样工商部门能准确地统计谁发放了预付卡,预付卡由谁购买,发放了多少预付卡,消费多少还剩下多少资金未消费。

2.建立保证金制度

欲发行预付式消费卡的发卡方,必须根据预付式消费卡发行计划的一定的比例,先行提取保证金,在银行开立相应的保证金账户。账户中的所有款项一律专款专用,只负责对因发卡方的违约行为,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情形下的损害赔偿。同时进行保证金留存制度,规定发行企业必须留存预付款账户资金余额的一部分作为风险保证金,以保障持卡人权属的实现。此外,也可以尝试引入第三方信用机构来解决巨额保证金的管理。如金融机构应当参与到规范预付式消费卡消费的工作中来,可以试行消费者将卡内金额储存在商业银行设置的中间账户中等方式,一旦企业逃逸,消费者可向该银行申请退卡。银行与工商部门进行联动,经工商部门核实情况后,银行可以将中间账户中的卡内余额退还给消费者,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杜绝某些不法商家卷款逃逸的企图。

3.严惩商家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