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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造船合同;船舶建造管理;权利;义务
Analysis on Shipbuilding Contract and Advice for Shipbuilding Management
WANG Tianxing; LIANG Yongquan
( CSSC Guangzhou Longxue Shipbuilding Co., Ltd.Guangzhou 511462 )
Abstract: Shipbuilding is an all-rounded and complicated long-term process. In principle both parties of buyer and seller shall perform the contract in cooperate and consciousness manner, so as to the successful contract performance and delivery of the vessel. In the mean time both parties shall also abide the contract consciously. Shipbuilding contract is the main bases for ship building process, which fully described the rights and liability of both parties. Fully understand the items and practice of contract is especially important for shipyard.
Key words: shipbuilding;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s; liability.
1 概述
目前中国造船行业所使用的船舶建造合同多数为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版本,该版本既考虑了中国造船企业的实际情况、又保证了买方的公平权益,被绝大部分中国造船企业所选用,本文对该合同版本的主要条款及船舶建造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了解读分析。
2 技术描述
2.1 规则规范适用日期的选择
技术描述中,对于所适用规则规范的版本及日期通常有两种规定,①明确规定具体的日期。②与合同生效日期相同。前者一般为最初的报价日期或双方共同协商的日期;后者则要与合同生效条款相关联,为所有生效条件完成后的日期。若选用后者,船厂应充分考虑合同的生效条件满足所需时间以及在此期间可能公布的新的强制性规范要求,尤其是跨年初或年中的日期。
2.2 船舶性能指标
根据造船惯例,船厂所承诺的所有船舶性能指标都是基于设计吃水状态,该状态可能与船东实际运营时的满载状态(结构吃水)不同,因此合同描述中应注意区分。
航速指标一般以船舶在试航时航速的基础上,根据规格书中约定方法充分考虑试航时风、浪、流、水深等条件对航速的影响后的修正值。
油耗指标是主机在主机厂台架试验时的测定数值,并考虑燃油热值、外部条件及排放标准等进行修正后的数值,一般还应保留正负5%的裕度。由此可见,该数值实际上考核的是主机厂家的能力,船厂因素很少。
2.3 船舶注册
船舶注册一般规定为船东的义务,因为这与日后船东的运营有很大关系,船厂仅需协助船东提供注册所需的相关资料,注册的所有费用由船东承担。
3 船舶进度款支付
美元由于其所扮演的国际性货币角色,在众多跨国贸易中一般被用作结算货币,同样也被应用于新造船行业,但对于中国造船企业来讲,船舶建造过程中约90%费用都以人民币结算,在人民币兑美元不断升值的今天,使船厂不得不面临因汇率变化造成损失的风险,船厂应适当考虑应对措施,控制汇率风险。
对于进度款的支付,一般约定为在各生产节点发生后几个工作日完成,由于对工作日的定义多为付款国家、收款国家及款项中转国家共同的银行营业日,因此要结合所有国家的节假日情况,充分考虑实际收款所需时间,避免因不能按时收款而造成损失。
4 卖方违约
主要包括因交船期、船舶性能指标不达标等造成的违约。
对于交船延期,一般根据发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交船期延长、可允许的延迟、不允许的延迟三类。其中交船期延长是因为买方原因造成的延期,如买方供应品未能按时提供、买方未能按时派员参加试航等造成的船厂进度延迟,该延迟将不视为交船延期,合同交船期可因此顺延相应时间。可允许的延迟是因为卖方所无法控制或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交船延期,如地震、政府管制等不可抗力,该延期将不对卖方进行罚款;不允许的延迟是因卖方原因造成的交船延期,在超过交船优惠期后,将按日对卖方进行罚款。因此船厂应对产生交船延迟的原因引起重视,就各种情况进行充分分析,及时启动相关程序、保留证据,以保证合同中所赋予船厂权利的行使,维护船厂利益。
5 船舶投保
由于船舶建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且生产周期长,为保证整个过程中风险的可控,船厂一般在船舶进坞后对船舶投保建造险,总金额涵盖船舶的总价值。所以船厂在发生意外造成损失时应注意保留原始现场,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争取获得保险赔偿,减小损失。
6 图纸送审及船舶监造
6.1 图纸送审
按照造船惯例,船厂应将详细要的设计图纸送船级社和船东审查,认可后方可用于船舶的建造施工,因此船东对于审查图纸的认可周期将影响到船厂的建造进度,对于买方完成认可的期限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因此船厂应在将审批图纸送出后注意保留相关凭据,如邮件已读确认、快递底单等,以保证在极端情况下保护自己的利益。
6.2 船舶监造
买方一般在船舶开工后会安排监造人员驻厂监造,在此过程中将作为买方代表履行合同,为明确各监造人员的职责权限,船厂应在监造人员到厂后要求其提供所有人员的被授权范围,在今后的船舶建造过程中严格执行,这样可以确保各项船东认可或检验的有效性,避免不必要的反复,起到控制成本保证进度的效果。
对于建造中,根据双方约定检验项目清单进行相关检验,在完成某项检验后要保留船东书面确认且无特殊原因不得重复进行。对于船东检验人员无故刁难船厂,船厂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在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买方进行人员的更换。无论何种原因,船厂都有权利按自己的安排进行船舶的建造,但是船厂应同时考虑如果最终结论对船厂不利时进行修改的成本。
据英国官方机构统计,在英国,超过30%的新建工程项目采用了设计建造合同(Design-Build Contract)。设计建造合同如此受欢迎主要是基于它在操作性上的便捷。在传统合同中,业主将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分别交给设计团队和施工总承包商来完成,而在设计建造合同中非常简单,业主只需要与设计建造总承包商签署合同,设计和施工任务全部由总承包商来负责。设计建造总承包商雇用设计师和专业承包商进行设计和施工,总承包商可以直接雇用他们,更多的情况是让他们成为分包商,总承包商就整个项目团队向业主承担整体责任。下图反映的是在设计建造模式下的合同关系。
是否需要聘请咨询工程师?
如果业主顾问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则由他协助项目主办人提出详细的描述业主要求的说明书。否则,业主就要聘请建筑师和工程师来完成这样的说明书。该说明书将成为签署设计建造合同的重要基础。建筑师和工程师还会承担对于设计建造总承包商的质量进行控制的工作。业主也有可能聘请工料测量师,他们向业主提供有关工程成本的建议,他们还会承担对于设计建造总承包商的付款要求进行检查的工作。
业主是否决定聘请这些咨询工程师,主要取决于下面这些影响因素:
――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如何?
――在设计建造合同签署之前,业主希望掌握多少设计细节?
――业主打算自己承担多少风险?希望总承包商承担多少风险?
设计建造合同的基础
在设计建造合同签署之前,如果项目主办人既能清楚地描述出业主的要求,又能有把握地预见这些要求不会改变,同时设计建造总承包商愿意承担所有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就不必另外聘用咨询工程师,签署合同的基础是一份描述业主要求的必须完成的工作和预期实现的功能的说明清单。签署合同后,总承包商将基于业主对于建筑物的功能、技术和质量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相反,如果业主想在签署合同之前比较几个不同的设计方案,业主就应聘请咨询工程师与自己的项目主办人一起工作。他们将考察一些类似业主期望的已经建成的建筑物。通过深入分析业主的要求,他们首先编制出一份设计大纲,然后利用设计大纲来绘制不同布局、不同外观、不同尺寸的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一旦业主同意某一设计方案,他们将完成平面图、立面图以及对于建筑物主要结构单元和主要系统功能的要求的说明书。这些初步设计文件成为签署合同的基础。签署合同后,总承包商将根据这些资料完成详细设计,然后进行工程施工。
设计建造合同究竟是基于业主要求,还是基于初步设计,主要取决于业主希望参与设计决策的程度,同时还取决于业主是否愿意聘请咨询工程师,与项目主办人和业主顾问一起进行符合业主要求的初步设计。
设计建造合同的优势
设计建造合同最吸引业主的地方是总承包商承担单一责任,即使将设计任务分包出去,总承包商仍要就整个合同向业主负责。设计建造合同的另一大优势是可以缩短整个建设周期,因为在大多数时间里,设计和施工可以同时进行。由于建设周期缩短,工程项目可以尽早交付使用,业主的投资可以提前得到回报。
在进度方面,与传统合同相比,设计建造合同能够加快建设速度,基于业主要求的设计建造项目能提前40%完工,基于初步设计的设计建造项目则能提前25%完工。采用设计建造合同也更能保证按时完工,78%的基于业主要求的设计建造项目会按时完工,70%的基于初步设计的设计建造项目会按时完工,而采用传统合同的同等项目按时完工的比例是56%。
在成本方面,采用设计建造合同的项目与采用传统合同的同等项目相比,成本节约15%。采用设计建造合同也更有利于成本控制,76%的基于业主要求的设计建造项目控制在预算范围内,70%的基于初步设计的设计建造项目控制在预算范围内,而同等的传统项目不超预算的比例是70%。
在质量方面,采用设计建造合同的项目并不明显好于采用传统合同的项目。一般情况下,业主要求的质量标准越高,工程质量表现越好。比较而言,基于业主要求的设计建造项目的质量表现最好,其次是采用传统合同的项目,而基于初步设计的设计建造项目的质量表现是最差的。
设计建造合同的缺陷
首先,采用设计建造合同建成的建筑物一般缺少美观的外形。其次,在传统合同中,施工招标之前设计工作已经完成,几乎所有细节已经全部确定。在施工阶段一般不会出现重大的变更,即使发生一些变更,也比较容易重新估价。然而,采用设计建造合同,业主必须在项目开始阶段明确定义自己的要求,如果业主没有充分明确自己的要求,则会直接危及设计和施工的质量。在设计建造过程中,如果业主改变要求,将付出较高的代价。
哪些项目适合设计建造合同
设计建造合同适用于业主对于建筑物的外观和质量没有过高要求的情形。如果业主希望降低成本,缩短建设周期,按时完工,将成本控制在预算范围内,采用设计建造合同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在传统合同中,业主需要与设计师、工料测量师、承包商多方打交道,而如果业主希望简化合同关系,设计建造合同能为业主提供明确的单一的合同责任主体。
决定是否采用设计建造模式
认真思考下列问题,可以帮助业主决定是否采用设计建造合同:
能否清楚描述出我们想要的建筑物?我们的要求是否不会改变?
描述业主要求的说明书是否包括所有对业主来说都非常重要的内容?
是否清楚切合实际的工程成本是什么?
是否愿意与承担设计和施工整体责任的总承包商共事?
已经确定的完工日期是否合适?
如果在设计建造过程中发现需要改进的地方,是否应当先让总承包商完成原设计建造合同,然后再与其另外签署一份新的合同?
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
为了保证项目成功,在运用设计建造合同时,业主应当始终牢记一些原则,这些原则与讨论如何正确运用传统合同时确立的基本原则是完全一致的。
业主应当做好的工作
一旦业主决定采用设计建造合同,下面介绍的内容可以帮助业主充分利用设计建造合同,进行最佳的项目管理实践。
一、在项目开始阶段应当做好的工作
如果业主和总承包商愿意采用基于业主要求的设计建造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一系列阶段,以便让项目主办人有机会审查、修改和批准总承包商的设计建造建议书。合同建立在总承包商承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价格完成项目的基础上,在设计建造过程中,业主不再面对总承包商提出额外的时间和费用的要求。
基于初步设计的设计建造合同适用于业主希望对于待建建筑物的外观、空间、布局、功能、与场地的关系有较为深入的了解的情况。这样在签署合同之前,业主就可以确认项目是可行的。完成初步设计的另一大好处是向当地政府申请规划许可时,业主能够提供充足的信息和资料。
项目主办人和业主顾问负责选择设计建造总承包商。选择的标准主要基于总承包商以往类似项目的履约记录,需要考察总承包商的设计质量和管理水平,同时还要确认该承包商能与业主和咨询工程师在一起很好地共事。这些标准将与价格一起统筹考虑,至于质量和价格应分别各占多大权重,下表提供的数据是比较合适的。
在选择结束的时候,业主应当对于下列关键问题已经有了清楚的答案:
――总承包商是否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是否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经验和能力?
――在项目过程中,哪些时机可以用来检查设计和施工是否符合业主的要求?
――能否确信工程质量将会达到业主的期望?
――项目什么时候能够完工交付使用?
――建筑物总的工程成本是多少?
――运行和维护的成本是多少?
――能否确信设计建造总承包商将与业主及咨询工程师很好地合作?
――如果与该承包商签署设计建造合同,业主将面对哪些风险?
二、在设计建造阶段应当做好的工作
首先,列举总承包商必须完成的工作和预期实现的功能的说明清单构成了项目大纲,这份清单具体说明业主要求的质量标准以及运行和维护费用,该清单还包括规定的完工日期和项目预算。
其次,总承包商需要完成初步设计(或者在选择总承包商时初步设计已经存在了)。项目主办人将与业主顾问和设计师一起讨论不同的设计方案,最终决定采用其中哪个设计方案。在业主批准初步设计之前,必须确认初步设计全面考虑了业主的所有要求。
接下来,设计建造总承包商将利用自身的知识和经验做好详细设计。项目主办人要检查总承包商的设计团队是否由称职的专业人员组成,是否充分理解业主的各项要求,是否制定了有条理的工作计划。有时候,总承包商会聘请业主的设计师来协助完成详细设计。这种做法的目的在于保持设计的连续性,然而,角色的改变往往造成思维的混乱,在实践中这种做法的效果是令人失望的。因此,业主不能允许设计建造总承包商聘请自己的设计师来进行详细设计。
进行详细设计的同时,设计建造总承包商应当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编制总体的施工计划,该计划要充分考虑到与直接在现场施工的专业承包商之间的合作。在总体施工计划的框架内,专业承包商进一步具体安排自己的施工活动。
项目主办人要做好资金、许可、保险方面的安排,他还要保证施工场地的可获得性,让设计建造总承包商能在施工场地上集中力量管理好各种施工活动,让专业承包商能充分利用他们的劳动力、材料和机械设备来创造最大的效益。
对于专业承包商而言,最佳的做法是由他们自己负责质量控制,同时接受总承包商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在详细设计阶段使用过的成本和进度控制体系将在施工阶段继续发挥作用,以保证工程项目按时完成,保证成本控制在预算范围内。通过现场巡视,查看记录以及当面提问,项目主办人和业主顾问检查专业承包商的实际工作情况。如果有任何疑虑,他们将向总承包商进行询问,直至他们确信工程进展情况良好。
一、执行建造合同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正确确定各项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正确确定各项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是正确核算和反映建造合同损益的关键。对同一企业来讲,确定不同的会计核算对象,会产生不同的核算结果。为了正确核算建造合同的损益,防止人为操纵利润,《建造合同》准则对此专门作了相应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如果一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或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企业应按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的合同分立和合并的原则,正确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二)必须合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的估计。在计量和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时,首先应根据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的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标准,判断能否可靠地估计。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则不能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对一项建造合同而言,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大于合同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三)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内部消耗定额;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四)必须准确计算合同成本。对于为完成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必须及时、准确地进行归集和登记,对于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预计。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五)必须真实、准确、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实施建造合同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根据实施建造合同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准确、及时地登记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价款和实际已收取的工程价款,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准确地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计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二、执行建造合同的关键问题
(一)完工进度的确定。根据《建造合同》准则,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费用的关键就是完工合同进度的确认。对合同完工进度的确认,准则给出了三种确认方法:(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3)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完工进度确认的不同,直接影响到本期合同收入、费用的确认,也间接影响了本期的利润水平。第(3)种方法是在无法根据第(1)、(2)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测量方法,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等,须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所以这种方法不适合大多数的建筑施工企业。对于第(2)种方法,关键在于确定工作量。在确定工作量时,由计划、技术、统计等业务部门本着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原则,对工程的各分项工程采用适当的计量方法,进行实地测量,并经项目监理人员确认,汇总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提交项目总工和项目经理签认,最后提交到财务部门。这种方法,牵扯部门、人员较多,手续繁杂,费时费力,实地测量难度大,操作性不强。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都采用第(1)种方法确认合同完工进度。而采用第(1)种方法的关键,就是对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测定,如何对合同成本进行预计,是我们要思考的第二个问题。
(二)合同成本的预计。为了满足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确认与计量的需要,企业应在会计期末预计测算建造合同总成本。一个项目,从招标、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往往要跨越好几个会计年度。在整个过程中,随着项目施工不同阶段的变化,成本、费用发生的数量、金额不同,种类也不同,还可能发生一些不确定的特殊情况,比如经济纠纷、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严重影响到成本预计的准确性。成本预计是一项系统工程,利益相关者及中介机构都要对此进行关注,成本预计的准确性如何,最终涉及到很多会计要素及利润等重要指标。预计合同成本的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职责分工:
1、施工技术部门。熟悉工程图纸,进一步细化、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各项直接费用的节约措施和方案,提供合同各分项工程所要发生的用工数量、材料、机械等使用变化情况。
2、设备管理部门。根据施工机械配置、机械使用状况及台班消耗定额结合当地电力、燃油价格、工日单价、实际折旧情况、预计修理支出等分析机械费用开支,确定台班单价。
3、财务部门。根据工程管理人员数量、薪酬标准、合同工期,计算编制管理人员薪酬预算表;根据管理人员数量、合同工期编制办公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物料消耗、管理用具等间接费用开支预算。
4、计划部门。编制临时设施预算支出;根据用工数量编制直接人工费预算;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预算资料,编制将要发生的合同总成本,并经会议批注确认。
关键词:施工企业 建造合同准则
Abstract: throug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guidelines can promote headquarters play control function, timely control of project performance; can further strengthen the benefit analysis and comprehensive budget management; regulate subcontracting clearing and materials management, and gradually establish unifinication, standardization, modernization and scientific and efficient financial management system, financial management to achieve the ability of real ascension.
Key words: building contrac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standards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建造合同准则》概述
1、《建造合同准则》的法律地位
2007年财政部以第33号部长令签发了《企业会计准则》,对全国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统一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属于国家法规体系范畴,是财政部用于规范全国会计核算的部门规章。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施工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过程中确认收入、计量成本和披露相关信息的法律依据。
2、《建造合同准则》的主要内容
在2007年以前,我国施工企业主要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在这种制度下,项目当期收入以业主确认的结算报表为依据,当期成本以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为基础;在实际工作中,收入与成本匹配关系受到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影响,当期经营成果与实际情况可能不一致,各期利润可能出现较大的波动。
为克服上述缺点,财政部颁发了《建造合同准则》,要求施工企业会计核算要以项目全生命周期、全过程为核算对象,动态、适时、均衡地反映项目经营成果。项目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必须在项目初期就要测算出来,并根据项目过程中的变化及时地进行调整,使项目的进度、合同毛利、经营成果保持协调,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会计核算以投入成本为基础,以经营规划确认的成本利润率确认利润(或亏损),以成本加利润(或减亏损)确定收入。
执行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准则工作需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严格要求。一是必须严格准确预测项目总收入和项目总成本,二是要严格成本确认程序,确保各项成本及时入帐
二、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意义
1、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可以提升公司财务管理能力。
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为公司提供一个提升财务协同能力的管理平台和切入点。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涉及到工程管理,结算管理,财务管理等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通过执行准则可以促进总部发挥管控功能,及时掌控项目的盈亏情况;可以进一步强化效益分析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规范分包结算和物资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一体化、标准化、现代化的科学高效的财务管控体系,实现财务管理能力的真正提升。
2、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可以夯实管控基础,防范经营风险。
执行《建造合同准则》,需完善各项制度体系,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和业绩考核体系,加强团队建设等工作,可以夯实公司财务管控基础;通过严格、规范、谨慎确认合同总收入,防止虚列收入,防止潜亏形成;通过已完工未结算对比分析,促进结算工作,加速资金回笼,从而防范经营风险。
3、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可以实现均衡企业业绩。
通过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更加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能够在合同期内较为真实地反映项目合同期各期盈亏,避免经营业绩大起大落。但通过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公司的收入利润确定程序更加严谨,要求公司建立更完善的成本管理体系,严格预算管理程序,通过层层分解预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
4、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是推动实施企业“国际化”战略的重要保障。
《建造合同准则》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符合国际惯例,为公司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一个管理平台,我们必须以此为契机,提高建筑工程施工与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推动“国际化”战略的实施。
目前大部分国家都承认《建造合同准则》,可以减少 “走出去”现场财务工作量,降低了纳税风险。
5、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是外部监督的需要
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是国资委对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要求,是施工板块企业实现上市的必备条件,也是中介机构审计的重点。
三、施工企业如何执行《建造合同准则》
1、建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施工企业在总部必须成立“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工作领导小组”和“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工作小组”,其中:
(1)“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工作领导小组”主要由公司领导及相关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作为公司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研究和制定《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的规划、方案和相关制度,对各成员单位业务进行检查指导审批,并以此推动项目预算管理和目标成本管理工作。
(2)公司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工作领导小组”下成立“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工作小组”,建造合同执行工作小组由经营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物资管理部门、工程技术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组成,严格职责分工。执行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可在公司财务部门或者经营部门。
2、建立相关制度,强化经济效益分析工作
合同预计总收入和合同预计总成本是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基础,施工企业须按以下方案强化效益分析工作。
(1)及时做好新开工项目效益分析工作
项目部应在合同签订40日内,根据项目优化的施工技术方案、资源配置方案等因素,确认初始合同总收入,预计合同总成本。
(2)严肃已开工项目效益分析结果的调整工作
因项目效益预测对项目部损益确认影响很大,必须严肃项目效益分析的调整工作,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案进行调整:
①定期调整:是每个季度末对剩余工程成本进行预测,加上实际发生的成本作为调整后的预计合同总成本,确保项目效益分析与项目实际盈亏情况保持一致。
②特殊情况调整:是指当项目施工遇到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将要发生的成本与预测数据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实际投入的成本和预计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效益预测结果。
3、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及时夯实工程成本
工程成本是项目收入和利润确定的基础,也是公司加强内控管理的基础,成本控制不严,将无法实现既定的利润目标,成本确认不及时,将影响到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为及时夯实工程成本,各部门需按以下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1)人工费: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人工费的归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要按要项目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及薪金标准,协助测算预计总成本中的直接人工费金额。
(2)材料费:公司物资管理部是材料费的归口部门。物资管理部要及时提供项目物资采购计划,参与编制合同预计总成本中的直接材料费;
(3)分包费:经营部门是分包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要结合工程技术部门编制的施工技术方案和资源配置方案,按照合同工程量清单、企业内部定额以及分包方案编制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根据工程技术部门测定的剩余工作量,按照实际消耗定额情况以及当前市场价格水平编制剩余工程预计成本;结合财务部门核算统计的实际发生成本编制合同执行各期的合同预计总成本。
(4)机械使用费:公司资产管理部要按工程计划及时编制项目期机械使用计划,并确定合同预计总成本中的机械使用费额度。
(5)其他直接费:工程管理部门要及时编制相关施工方案,计算确定其他直接费使用计划,确定预计合同总成本中的其他直接费额度。
4、建立《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结果上报及审核机制
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单位在每季度末的次月向执行办公室上报《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情况,上报的内容主要分报表和分析说明两部分,公司总部要及时对相关报告进行审核和回复。
5、考核与监督
公司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工作小组将从以下两个方面建立《建造合同准则》考核监督机制。
一、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一)核算内容的差异
原准则第二条规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但由于建造合同中在建工程的金额一般比较大,且需较长的时间来完成工程,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新准则取消了这一条规定。
(二)合同分立的差异
新准则第六条还规定了另一种合同分立的条件,即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1.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2.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而原准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三)合同收入计量的差异
原准则第八条规定,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这里所说的工程价款是指建造合同的总金额或总造价。新准则取消了这条规定,这是因为原准则没有考虑用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款来计量合同收入与公允价值差异大的问题。
(四)合同成本的差异
原准则第十三条和十四条对于合同成本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构成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新准则第十三条和十四条,只是对于合同成本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更加简洁、易懂。原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成本不包括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也就是说利息不能计入合同成本。新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本规定意味着对于可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合同成本,这就和《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的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相呼应,从而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五)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确认的差异
新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即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费用。原准则没有这方面规定。
(六)披露差异
原准则规定,企业应披露下列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事项:1.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或亏损);2.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3.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4.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5.合同总金额;6.当期已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7.应收账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1.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2.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3.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4.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即新准则取消了对“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和“应收账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两项信息的披露。
二、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从总体上看,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实现趋同,核算的程序、方法都没有大的差异。但我国会计准则取消了一些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关键词概念的描述,使语言更加简单、易懂。经过对两个准则的对比分析,发现存在以下几处差异:
(一)两个准则对合同成本的内容及处理均有明确规定,内容大体相同,但我国会计准则更详细地列举了合同成本的具体核算内容,更具可操作性。
(二)《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第12条规定:“合同收入应按已收或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予以计量”。而我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三)《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第18条规定:如果承包商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中选用的处理方法,则一般可以直接归属于合同业务并能分配于特定合同的费用还包括借款费用,也就是说部分借款利息可以列入合同成本。但我国会计准则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四)《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第21条规定:合同成本包括可归属于某项合同的从获得某项合同开始直至合同完成为止期间的成本。但是,为了获得合同所发生的与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如果它们能够单独认定并且可以可靠地计量,同时很有可能获得这个合同,则应将这些费用作为合同成本的一部分予以包括。当为获得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已在它们发生的期间确认为费用时,如果合同在以后的期间获得,它们就不应包括在合同成本之中。而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五)《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第28条规定:“如果对已经包括在合同收入中并已在收益表中确认的金额的可收回性有怀疑时,则不可收回的金额或补偿的可能性已不复存在的金额,应确认为费用,而不是作为合同收入额的调整”。但我国会计准则对相关内容没有明确。
(六)《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第29条规定:“通常,企业也有必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和报告制度。随着合同的进展,企业应审议,必要时还要修订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预计数”。第38条规定:“对合同收入或合同成本的估计变更的影响,或合同结果的估计变更的影响,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但我国会计准则对相关内容没有明确。
(七)关于披露,我国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1.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2.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3.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4.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应揭示内容除了以上各项之外,还包括确定本期所确认的合同收入所采用的方法以及作为负债反映的应向客户支付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
三、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
(一)新准则规定,对于可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合同成本,不计入财务费用,这将使当期利润增加,存货资产增加。
【关键词】 固定造价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 完工百分比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这里所讲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所建造的资产从其功能和最终用途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建成后就可投入使用和单独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如房屋、桥梁、船舶等;另一类是在设计、技术、功能和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由数项资产构成的建设项目,只有这些资产全部建成投入使用时,才能整体发挥效益。建造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范畴,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合同,而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第二,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第三,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第四,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
一、建造合同的类型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座办公大楼,合同规定建造办公大楼的总造价为800万元。该项合同即是固定造价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艘船舶,双方商定以建造该艘船舶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合同总价款以实际成本加上实际成本的2%计取。该项合同即是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前者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担,后者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二、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建造合同中有关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实际上是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通常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算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1、合同分立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第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第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第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将建造合同进行分立,而应仍将其作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合并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第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第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第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合同合并条件的,必须将一组合同合并为单一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建造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1、建造合同收入的内容
第一,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第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其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其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筑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其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其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其一,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其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建造合同成本
(1)合同成本的构成
建造合同成本应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机构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间接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取暖费、排污费等。
(2)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的分摊方法主要有人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不计入合同收入的零星收益,这部分收益冲减合同成本。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费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船舶等制造企业的销售费用;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企业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有关费用,应直接确认为当期管理费用。
3、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在判断建造合同结果是否能够可靠地估计时,应注意区分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1)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条件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成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确定;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2)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条件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与合同相关性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第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在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可以选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等方法。在运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成进度时,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以及在分包工程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成进度时,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以及在分包工程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区别情况处理: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4、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方法,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当期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
(1)完工百分比法的计算方法
当期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在计算最后一年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毛利应采用倒挤的方式处理,以避免出现误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最后一年的合同收入=总收入-以前年度确认过的收入;最后一年的合同费用=总成本-以前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成本;最后一年的合同毛利=最后一年的合同收入-最后一年的合同费用。
(2)建造合同核算流程图
登记发生的合同成本;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确认收入和费用;确认合同预计损失;工程完工。
(3)一般账务处理
登记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计算当期工程收入、成本和毛利:
借:工程施工――毛利
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预计损失:
借:资产减值损失(合同预计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预计损失准备)
完工时: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
【参考文献】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年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和个会计年度,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一般来说,持有待售存货的收入是在卖方将该项目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转让给买方时予以确认。这类销售通常是在存货被购买或生产后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发生,相对建造工程而言,单项金额往往不是很大。相反,建造合同中在建工程的金额一般比较重大,且需较长的时间来完成工程。为此,在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时,必须考虑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采用系统合理的。
有关建造合同的核算办法,《施工会计制度》作了规定,随着市场和经济业务日趋复杂以及报表使用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提高,现行制度中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已暴露出存在的局限性。为此有必要加以改进。相对于现行做法,建造合同准则在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计量、开单结算的账务处理以及预计合同亏损的处理方法等方面作了较大改革。
二、关于建造合同的类型
建造合同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固定造价合同,另一种是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的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从而确定工程价款款的建造合同。这两类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所包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担,而成本加成合同的风险则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在实际工作中,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对建造合同作按上述分类标准进行的分类。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看,有几种不同的方式:(1)施工图预算造价方式。即企业按施工图纸所提供的资料和出的工作量,依据预算定额和单位造价以及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造价;(2)对某些军需品(如船舰)采用按实际成本加一定比例利润确定造价的方式;(3)投标造价方式。即施工企业依据招标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提出自己的报价,经扣标单位说标后决定造价并依此签订合同。
可见,我国原先的三类合同中,第(1)、(3)类类似于固定造价合同,第(2)类类似于成本加成合同。在我国,以投招标形式确定工程造价的方式占多数,由于风险承担者不同,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确定的标准也不同,本准则将建造合同划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大类。
三、关于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一级建造合同是合并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还是分立为多项合同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会对建造承包商的报告损益产生重大。由于在一组合同中,有的项目可能是盈利的,有的则可能发生亏损,加之各项目可能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履行,单独报告合同损益与合并起来报告合同损益会不相同。为了避免合同的不同组合对损益计算的人为影响,本准则对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凡是符合合同分立条件的,必须将一组合同分立开来进行会计处理;凡是符合合同合并条件的,必须将一组合同合并为单一合同进行处理。
四、关于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开单结算的会计处理
1、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应于其实现时及时入账。具体分为三种情况:(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实现。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中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为本期已结算的分段工程价款金额。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益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在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一次或分次确认收入实现。当期实现的收入,为当期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或竣工一次结算的全部合同价款。确认收入时,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收入”。
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根据不同的建造合同类型,本准则分别给出了判断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标准。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由上可见,本准则与现行规定之间的主要区别是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是在承包方与发包主进行结算时,按结算额确认为合同收入,而本准则则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确认,在完工百分比法下,合同收入是按完工进度确认的,与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会有一定的差别。本准则的规定更为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并遵循了谨慎原则。
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常见的有两种方法,一是完成合同法,二是完工百分比法。完成合同法是指建造工程全部完工或实质上已完工时才确认收入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
2、开单结算时的会计处理
有关开单结算时的会计处理,是本准则相对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变化较大的一项。本准则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从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数量及其有用性方面考虑的,这也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将开单结算和收入确认合在一起进行核算,开单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已结算的工程成本,借记“工程结算成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收到款项时,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这样处理在提供信息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本准则将工程款结处和收入确认分开来处理。开出工程结算单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确认合同收入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工程施工——毛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收到工程款时,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按照本准则对开单结算进行会计处理,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相比,至少有这样两个优点:(1)“生产成本”或“工程施工”账户余额在账上保持不变,从而可以提供工程自开以来累计发生的工程成本;(2)由于将开单结算单独加以处理,可以提供自开工以来累计开出结算单金额,以及已经收到了多少工程款。为了直观地反映勤务员施工实际占用的资金或占用发包商的资金情况,本准则要求“工程结算”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作为“工程施工”科目或“生产成本”科目的抵销账户。如果“工程施工”科目或“生产成本”科目的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一项流动资产,反之,如果“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大于“工程施工”科目或“生产成本”科目的余额,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一项流动负债。
举例说明如下:C建筑公司承建一项工程,施工期3年,有关资料为:
完工百分比法下的有关数据计算如下:
现列示完成合同法和完工百分比法下的会计处理如下:
完成合同法
完工百分比法
1998年
1、记录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
900000
900000
贷: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等
900000
900000
2、记录开出账单结算款
借:应收账款
800000
800000
贷:工程结算
800000
800000
3、记录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600000
600000
贷:应收账款
600000
600000
4、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000
工程施工——毛利(无分录)
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99年
1、记录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
1468000
1468000
贷: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等
1468000
1468000
2、记录开出账单结算款
借:应收账款
1400000
1400000
贷:工程结算
1400000
1400000
3、记录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1300000
1300000
贷:应收账款
1300000
1300000
4、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68000
贷:工程施工——毛得(无分录)
108000
主营业务收入
1360000
2000年
1、记录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
1132000
1132000
贷: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等
1132000
1132000
2、记录开出账单结算款
借:应收账款
1800000
1800000
贷:工程结算
1800000
1800000
3、记录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2100000
2100000
贷:应收账款
2100000
2100000
4、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00
1132000
工程施工——毛利
500000
30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0
1440000
5、结清工程施工和工程结处账户
借:工程结算
4000000
4000000
贷:工程施工
4000000
4000000
完工百分比法下,此项建造工程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如下:
资产负债表(部分)
1998
1999
流动资产
应收账款
200000
300000
存货:
工程施工
1200000
2560000
减:工程结算
800000
2200000
已完工尚未结算款
400000
360000
五、关于完工百分比的确定
确定完工百分比是完工百分比法的关键。确定完工百分比有多各,各种方法的目标,不外乎通过成本、产出单位或增加的价值来衡量工程的完工进度。这些不同形式的衡量标准(如实际发生的成本、实际耗用的工时、实际生产的数量、实际建成的楼层数,等等),可划分为投入衡量和产出衡量两大类。所谓投入衡量,是指根据建造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如实际发生的成本、实际耗用的工时等)来衡量完工进度;所谓产出衡量,是指根据产出结果(如生产数量、实际建成的楼层数、完工的公路公里数)来衡量完工进度。实务中,并非每类衡量方法都可应用于所有的建造工程,而是需要根据具体环境作出仔细的判断。
不管是投入衡量,还是产出衡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以投入衡量为例,从上说,每投入一个单位,就会有相应的产出。也就是说,投入与产出之间存在一种对应关系,这正是投入衡量能够成立的基础。但是,如果在实际工作中发生了无效率的投入,则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就会改变,按投入衡量就会得出不准确的结果。此外,采用投入衡量还须注意一个,这就是,一般在工程开工的初期阶段,往往投入比较多,而这些投入中,有一些可能是与工程进度无关的,比如未用于施工的材料和未开工的分包合同成本。如果不加调整地采用投入衡量,很容易高估初期的完工百分比。因此,本准则规定,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累计实际发生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1)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2)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在采用产出衡量时,如果所选用的产出单位与为完成工程所需花费的时间、努力或成本不可比,则也会得出不准确的结果。例如,以建成的楼层数来衡量一座9层大楼的完工进度,就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建造大楼底层所需花费的成本和付出的努力与建造其他楼层会有所不同,基成本可能大于大楼总成本的1/9。这时,按完成的楼层数为确认工程收入,就不能与所发生的费用很好地配比。
从所考察的国家或地区看,完工百分比的确定没有根本性的差异。在美国,虽然没有专门的建造合同准则,但在实务中应用较为普遍的方法有:成本比例法(cost-to-cost method)、耗费努力衡量法(efforts expended methods)以及产出单位法(units of work peroformed method)。其中又以成本比例法应用得最为广泛,这也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推荐采用的方法。第11号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了三种方法:(1)累计已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2)对已完成工作的测量;(3)完成合同工作的实物比例。英国和香港的准则并没有详细规定完工百分比的确定方法。在第11号《财务会计准则公报》中规定,完工百分比的确定可采用工程成本比例法、工时进度比例法和产出单位比例法三种。
六、建造合同亏损的处理
关于建造合同亏损的处理,也是本准则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区别较大的一项内容。本准则要求在合同预计发生亏损(即合同预计总成本大于合同总收入)时,应预提合同损失准备,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对此没有作出规定。
如果建造工程预计合同总成本将超过合同总收入,即建造合同估计将发生亏损时,出于会计上的稳健考虑,这部分亏损应全部确认到当期损益中。具体确认时,应先按完工百分比法当期的合同收入,与当期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相配比后,确认为当期的工程毛利(亏损),然后再用预计总亏损减去累计的工程毛利(亏损),计入“合同预计损失”账户,列入损益表。举例说明如下:
例假设上述C公司有关资料变为:
完工百分比法下的有关计算如下:
1998年
1、记录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
900000
贷: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等
900000
2、记录开出账单结算款
借:应收账款
800000
贷:工程结算
800000
3、记录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应收账款
600000
4、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000
工程施工——毛利
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0
1999年
1、记录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
1468000
贷: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等
1468000
2、记录开出账单结算款
借:应收账款
1400000
贷:工程结算
1400000
3、记录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1300000
贷:应收账款
1300000
4、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68000
贷:工程施工——毛利
465200
主营业务收入 1002800
5、确认合同预计损失
借:合同预计损失
134800
贷:预计损失准备
134800
2000年
1、记录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
1832000
贷: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等
1832000
2、记录开出账单结算款
借:应收账款
1800000
贷:工程结算
1800000
3、记录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2100000
贷:应收账款
2100000
4、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97200
预计损失准备
134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97200
工程施工——毛利
34800
5、结清“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账户
借:工程结算
4000000
关键词:现行会计准则;工程结算;会计处理方法
现行会计准则规范了合同收入与费用经确认与计量,但对建造合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风险与问题未作指导。现行建造合同准则规范了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在核算上将工程结算和确认收入分别核算(类似行政事业单位双分录核算),这种方法可以单独反映出该项工程施工累计发生的合同费用和累计已向I主办理结算等信息,使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方面得到提高,“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两个科目被赋予了管理与核算的双重职能。但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合同收入与结算收入存在差额,确认的合同费用与实际发生合同费用也存在差额,导致确认收入、费用与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部分施工企业避税或迎合各自企业经营指标而调节收入的情况:
一、合同收入未按公允价值予以确认
工程施工企业确认的收入无建设方的确认资料及对方的列账相对应,即施工方无相应的权利作支撑,确认企业经济利益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依据不充分,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不相符。 权责发生制应以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各自权利与责任的相互确认为列账依据,即施工单位以与建设单位相互确认的工程计价资料为依据确认工程收入。现实中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部分施工企业在当期收入指标能够完成的情况下对已实施工程不计价或不全部计价以实现收入延后调节营业收入、利润的目的。
二、收入、费用按完工百分比确定,包括两个步骤
一是确定工程完工百分比;二是根据完工百分比确定当期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确定完工进度的方法:(1)按完成金额计算,此种方法中预计合同总成本难以合理计算,一是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调整和变化,造成合同预计总成本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二是因建设施工市场规范程度不够,工程项目合同总成本难于确定,建造合同本身的不确定性,三是地域影响因素,因各地市场物价水平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在成本支出(如材料价格变动)变化较在的情况,从现导致合同收入确认难以准确确定。(2)按完成工作量计算,此种方法确定完成工作量或测定完工进度由施工企业人员测定均带有主观性,是由施工方单方面确定无业主方认可更无公允性。(3)根据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因建造合同涉及多种计量单位,且不同的测量人员采用的测量方法不同都会出现不同的测量结果,也存在施工企业人为调节完工进度进而调节利润的可能,为管理者提供了收入、利润操作空间,可能导致资产或负债不真实并涉及一些税务问题。
三、建造合同准则合同费用通过计算确定,导致确认合同费用与实际发生合同费用存在差异,而实际发生的费用更具真实性及客观性
以上情况可能造成工程施工方对工程收入、成本的确认均未反映工程实施的真实情况。与基本会计准则不符,导致各具休准则与基本准则及各具体准则之间相互矛盾。
财政部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是基于建造合同准则以来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造成实施企业操作困难,部分建设、施工企业为各自利益需要对工程收入、成本确认存在随意性,影响财务核算结果。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建安企业的收入、成本确认,对现行建造合同准则进行相应修订,建议如下:
(一)对现行建造合同准则收入确认办法进行适当修改,施工企业不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计算当期应确认的收入、成本。一是施工企业当期合同费用按当期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计列,二是当期合同收入按当期实际结算收入计列。以确保工程结算收入与实际完工进度一致,并有对业主方的相应债权作支撑,与权责发生制的定义相符。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建议如下:(1)施工企业与业主方办理结算时,按结算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2)收到建设方工程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3)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当期收入和费用时,按当期实际发生施工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当期实际结算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4)工程完工时,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此种方法核算的结果完全保留了现有建造合同准则的两个优点:(1)“工程施工”帐户余额在账面上可以提供工程自开工以来累计发生的工程成本;(2)与业主方结算单独处理,可以提供工程自开工以来与业主方累计结算金额。
但此种方法对施工方的技术、管理水平及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施工企业要及时、规范完工结算进度,业主方与施工方共同解决建筑安装市场中长久存在的工程计价不及时与工程款拖欠问题,促使建设方与施工企业提高内部管理水平:(1)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优化各种计量检测措施,完善计量检验制度,使合同成本核算具有充分的依据。(2)根据工程实施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准确、及时记录工程合同所发生的实际成本,确保合同费用列支情况与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基本匹配。(3)及时办理工程计价及结算。目前我国建安市场还不够规范,施工方工程计价及变更收入得不到业主批复,某些业主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这些实际存在的问题给企业及时、准确计量结算收入带来了一定难度。部分建设单位对已完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工程 以工程未审计为由不与施工单位计价或办理结算,导致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结算”科目与各工程项目“工程施工”科目的列账情况与工程的实际完工进度大相径庭的情况。各施工企业加强自身技术、管理水平及职业判断能力的提高,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业主办理结算。并在企业内部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及债权确认、清理制度,确保工程计价与实际进度匹配并及时形成债权、及时催收。
(二)对建造合同准则收入确认办法修改后以前年度已确认收入、费用的衔接处理建议
1.本年开工工程接新的收入确认办法处理,不存在衔接调整。
2.以前年度开工工程对工程完工情况进行清理,工程结算与实际进度不符的与业主方补办计价手续,确保工程累计结算与实际进度一致。工程截止上年末累计确认收入与工程结算的差额:借记:“工程施工”,贷记:以前年度损益,本年确认收入按新办法确认。处理后各工程确认收入与工程结算金额一致,同时保留了“工程结算”与 “工程施工”科目管理与核算的双重职能。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2]《建造合同准则―二O一O年财务骨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