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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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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合同范文第1篇

2.请详细如实填写详情单内填写项目。

3.为便于快件的迅速投递和联系,务请提供收件人和领件人的电话号码。

4.快件内请勿夹寄现金、危险品及任何禁寄物品。

5.邮政法规定的:书信、各类文件、各类单据、证件、各类通知、有价证券等,请勿交本公司寄递。

契约条款

由_________快递作为货运的发运人承认以下各条背书条款,作为共同遵守,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条件,本条款自发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签字之日起确认生效。

一、 运单

_____快递的运单是为发货人准备的,具有契约性质的,不可转让的运单。当发货人以物品所有人或人的名义项填写本运单,并签字署名后即表示接受和遵守本运单背书条款的各项填写本运单内容,并受法律保护。

二、发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及承诺:

1.发运人及其委托的人保证所委托发运的物品符合国家法律及运输部门能接受的,不违背承运人意的物品。

2.对委托承运的物品应妥善包装,且必须符合物品安全运输的要求,对特殊性质的物品(如生要物品,易损坏的物品等)。发运人应做好特殊包装,并向承运人作出特别声明,或实际,或实际保价措施。

3.发运人必须在《_____快递详情单》上用正楷汉字(国际件以英文)详细填写发运人及收货人的全称姓名、部门地址、联系电话等要件。

4.发运人承认_____快递有权放弃或拒绝不适宜快运方式运输的,有意或无意隐瞒物品真实品名及价值及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的物品,一旦违反,发运人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5.运人及其委托找理人保证接受和支付××快递所公布的物品运价及其相关的包装,仓储和退运费用。

6._____快递公司在原有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客户要要求,需要保价则按申报实际价值加收_____%保价费,否则寄件人默认_____快递公司为其保价最高限额_____元。

三、被承运物品的知情权

_____快递有权获知被承运物品的性质,品名数量及生量等,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和运输部门对承运的物品进行检查或查处。

四、被承运物品的置留权

发运人及其委托人未按承运合同规定支付应付运费及相关费用,则承运人在没有取得有效担保之前,有权置留所承运的物品,并保留对发货人及其委托人的追偿权,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五、负责条款

1._____快递对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遗失、毁灭或没收不负责任,如战争、暴乱、恶劣天气、航班延误、坠机、火灾、水灾及自然或人为的严重灾害及_____无法控制的各种情况或由于发运人的原因造成的没收均不负任何责任。

2._____快递对由于物品运送的延误或遗失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或其它非主体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_____快递对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运送错误及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由于发运人的原因,如地址填写错误或不全;收件人地址变更或无法送达的地域等。

(2)由于发运人所委托运送的物品本身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所明令禁止的,如易燃、易爆、易污染、易腐蚀、有毒的各类粉剂、水剂及其它违禁品。

(3)由于发运人未经声明及包装不当所引起的各种损失。

六、 赔偿限额

1.对一般物品(未经保价)均按每件最高人民币_____元赔偿。

2.对保价的物品按实际金额赔偿。

3.最高报价额限贰万元人民币。

4.特殊物品(不包含其商业价值),若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赔偿,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

七、索赔

1.任何索赔必须在交寄后_____天内(以本单所填日期为准),由发运人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同时必须出具此详情单第三联原始副本及支付的费用收据。索赔的要求只有在运费已支付的情况下方可被接受,超过规定期限将视为发运人已认可所委托运送的物品完成了全部程序而放弃追赔的权力。

2.人在提出索赔的同时,有义务继续承担并偿付所欠承运人的运费,发运人无权从中扣除申请赔偿的款项。

八、适用范围

快递合同范文第2篇

快递行业劳动合同范文一

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家庭地址:

甲方是中国 快递网络在 市唯一授权的 快递网络经营权的经营商,主要经营国内国际快件的快件速递业务,因业务发展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以雇用形式聘请乙方为甲方单位员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就双方的雇用劳务关系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供甲乙双方共同信守: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

(1)合同期内,甲方即为乙方的工作内容管理者,有权对乙方在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内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乙方因违反甲方公司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同时,甲方有权按照甲方制定的奖惩制度对乙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行政罚款。

(2)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业务经营需要以及乙方身体健康情况,临时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并根据岗位性质而变更乙方薪水。

(3)甲方对乙方在工作时间以外时发生的各种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与经济后果不负责承担责任。

(4)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甲方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在甲方提出警告后仍不终止的,甲方有权取消雇用关系,如因乙方的行为造成甲方公司的经济或法律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5)甲方对甲方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拥有最终的解释与随时变更的权利。

1.甲方义务:

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行为负有监督指导义务,并应对乙方定期进行各类岗位培训以及生产完全培训。

(1)甲方应依法制定单位各类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同时,对各类制度负有阐释义务。

(2)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车辆,电脑,把枪,工作服等岗位工具,同时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薪水标准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永康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合同期内,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以及绩效考核情况,给予乙方提高薪水待遇的机会,同时,应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以及绩效考核情况,给予乙方各类岗位竞争的机会。

(5)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各类职业危害,同时,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6)雇用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立乙方的工资结算形式。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权利:

(1)试用期满后,乙方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甲方不得因为乙方的性别,年龄,身体健全程度,智力,以及工作能力的程度而歧视乙方。

(2)乙方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甲方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乙方每月的工资。

(3)乙方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注:业务员以及内部操作岗位根据岗位性质,不实行带薪休息。)

(4)乙方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同时,有权拒绝甲方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2. 乙方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邮政监管部门、以及甲方公司制定的各类考勤,内务,劳动纪律,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等各项管理制度,同时自觉接受甲方公司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2)乙方应积极完成各类业务指标,不得无故推诿,延迟甲方管理人员交代的各类劳动任务,自觉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工作调度,同时,自觉接受甲方单位举办的各类技能,安全培训,努力提供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3)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最大限度的发展甲方公司的快件业务,扩大申通快递网络在永康辖区内的知名度。

(4)乙方工种若从事对外业务经营岗位的,应及时每日到甲方财务处缴清各类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贪污,挪用,私藏各类公款。同时,各种业务支出,应凭正规有效票据报销,不得虚假上报。

(5)乙方应积极维护甲方公司的财物,及时对甲方提供的各类岗位工具如汽车,电脑,把枪等进行维护,不得无故损毁,藏匿,如有发现,按原价赔偿,情节严重的,按偷盗交予公安机关处理,

(6)合同期内,乙方提出要辞工解除合同的,须在30日内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30日后到人事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7)乙方在合同期内,应该严格执行公司的商业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漏甲方的商业企划、客户资料、内部价格等信息,如有违反,甲方有权予以辞退并追究其责任。

(8)为保障甲方的市场商业权利,乙方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后,在 市辖区三个月内不得从事其它快递物流公司的各类工作。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9)乙方在工作期间,不得专职或者兼职的从事其它职业。

(10)雇用合同期满后,乙方如不准备续签,需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告知甲方。

三: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⑴.乙方同意根据甲方业务经营(工作)需要,在快递有限公司 部门从事 岗位,同时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⑵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方根据经营活动需要,对本单位员工实行以下岗位休息制度:

⑴ 客服,内勤,文员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9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5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⑵ 操作部、业务部、驾驶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⑶ 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带薪休假制度。

⑷ 在工作时间内,乙方有事请假,甲方不发当日工资。

六:劳动报酬

(1)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月工资为 元每月,如在试用期间,乙方提出辞职的或者被甲方辞退的,按试用期工资折日计算。

(2)试用期满后,月基本工资为 元,从事对外业务经营岗位的各类业务提成则按各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计算。

(3) 发薪日为每月 日,甲方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

(4)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工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⑴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⑵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⑶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岗位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相应的保险。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合同期内,乙方提出辞职的,需在30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甲方以为乙方的违反公司各类管理制度或者其他原因而辞退乙方,应出具公司有效行政文件并予以公示。

(2)乙方因因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3)乙方因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的,营私舞弊的,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⑷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⑸ 在试用期内,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⑹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⑺ 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⑻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出的辞工申请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审核,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在30日后办理交接手续时及时付清乙方工资以及其它经济补偿。

九 劳动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本着互谅的原则沟通协商处理,协商未果,可向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 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当事人一方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之后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 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 其它事项

⑴ 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外派用工。

⑵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在签订之后如有新的条款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该合同的补充条款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 方: 授权签字人: 证件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快递行业劳动合同范文二

甲方: (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移动电话: 紧急联系人: 紧急联系电话:

根据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协议。

1.劳动协议期限

甲方对乙方在工作时间以外时发生的各种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与经济后果不负责承担责任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甲方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在甲方提出警告后仍不终止的,甲方有权取消雇用关系,如因乙方的行为造成甲方公司的经济或法律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1.1 依法应告知乙方的相关事项,甲方均已如实告知。

1.2 乙方向甲方承诺: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劳务及其他雇佣关系,不存在尚具法律效力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向甲方提交的所有材料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陈述的一切信息资料均是真实的,并愿意接受甲方的《员工手册》及最新相关规章制度的约束。

1.3 本协议类型为固定期限协议:本协议自年日起至月日止。 试用期________。

1.4 试用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2.1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乙方在工作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此,乙方确认已被事先如实告知,并表示接受。

2.2 乙方的工作地址为:。

2.3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主要从事

本合同共4页,本页第1页

2.4 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2.5 乙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部精力、能力和技术,仅用于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上,除确保自身的工作达到甲方为其规定的岗位职责标准外,还应完成甲方为其安排的本岗位工作以外的临时工作,尽最大努力协助甲方达到或超过预期的商业目的,并不得从事兼职或第二职业。

2.6 乙方如未经批准或因其自身原因未完成工作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延长的工作时间不支付报酬。

4.劳动报酬

4.1 甲方在次月的____日至____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4.2 甲方将依法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费用。

5.社会保障

5.1 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乙方参加下列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5.2 乙方如在工作时间发生工伤事故,需24小时之内立即通知甲方,并由甲方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认定,根据认定结果作出相应处理。若乙方延误通知甲方,造成甲方对事故经过无法取证,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6.1 甲方提供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执行符合国家职业危害防护标准的要求。

6.2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确保自身与他人的生命安全。如有违反,将承担甲方规章制度的相应纪律处分和经济损失赔偿等。

7.劳动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7.1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7.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7.3符合法定终止条件的,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本合同终止。

7.4甲方解除或终止乙方劳动合同,均以辞退通知单为准。

7.5 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即时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金:

(1)、未能在30天内完整提供甲方要求的录用相关资料,致使甲方不能依法确立劳动协议关系或办理相关法定手续等的。

(2)、提供虚假资料的。

(3)、擅自离岗连续满三个工作日,视为自动离职的。

7.6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应依法并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工作交接。

7.7 由于乙方的原因未按前条约定履行工作交接的,甲方可以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具有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事务的,甲方可以暂停支付乙方最后一期工资。

8.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终止本协议,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9.劳动争议

9.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协议争议可以先行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2 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的各类书面通知、双方的书面协议等都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依据。

10. 其他约定

10.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协议内,如本协议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甲乙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10.2在乙方处于联系障碍状态时,委托本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10.3乙方在职期间(含转岗),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当乙方在甲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总额的 20 %。

10.4 本协议约定期间内,乙方不得自行或指使、诱导他人从事直接或间接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与甲方相同、相似、类似或相关的经营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0.6 甲方对甲方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拥有最终的解释与随时变更的权利。

10.7 乙方应积极完成各类业务指标,不得无故推诿,延迟甲方管理人员交代的各类劳动任务,自觉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工作调度,同时,自觉接受甲方单位举办的各类技能,安全培训,努力提供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最大限度的发展甲方公司的快件业务,扩大汇通快递网络在重庆开县辖区内的知名度

10.7 其他约定:

10.7 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乙方:(签字)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快递行业劳动合同范文三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家庭地址: 甲方是唯一授权的快递网络经营权的经营商,主要经营国内国际快件的快件速递业务,因业务发展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以雇用形式聘请乙方为甲方单位员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FA》的有关规定,就双方的雇用劳务关系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供甲乙双方共同信守: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⑴合同期内,甲方即为乙方的工作内容管理者,有权对乙方在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内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乙方因违反甲方公司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同时,甲方有权按照甲方制定的奖惩制度对乙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行政罚款。

⑵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业务经营需要以及乙方身体健康情况,临时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并根据岗位性质而变更乙方薪水。

⑶甲方对乙方在工作时间以外时发生的各种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与经济后果不负责承担责任。

⑷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甲方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在甲方提出警告后仍不终止的,甲方有权取消雇用关系,如因乙方的行为造成甲方公司的经济或法律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⑸甲方对甲方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拥有最终的解释与随时变更的权利。

2.甲方义务:

⑴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行为负有监督指导义务,并应对乙方定期进行各类岗位培训以及生产完全培训。

⑵甲方应依法制定单位各类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同时,对各类制度负有阐释义务。

⑶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提供相应的电脑,把枪,工作服等岗位工具,同时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⑷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薪水标准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唐山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⑸合同期内,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以及绩效考核情况,给予乙方提高薪水待遇的机会,同时,应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以及绩效考核情况,给予乙方各类岗位竞争的机会。

⑹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各类职业危害,同时,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⑺雇用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立乙方的工资结算形式。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权利:

⑴试用期满后,乙方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甲方不得因为乙方的性别,年龄,身体健全程度,智力,以及工作能力的程度而歧视乙方。

⑵乙方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甲方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乙方每月的工资。

⑶乙方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注:业务员以及内部操作岗位根据岗位性质,不实行带薪休息。) ⑷乙方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同时,有权拒绝甲方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2.乙方义务

⑴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邮政监管部门、以及甲方公司制定的各类考勤,内务,劳动纪律,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等各项管理制度,同时自觉接受甲方公司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⑵乙方应积极完成各类业务指标,不得无故推诿,延迟甲方管理人员交代的各类劳动任务,自觉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工作调度,同时,自觉接受甲方单位举办的各类技能,安全培训,努力提供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⑶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最大限度的发展甲方公司的快件业务,扩大圆通快递网络在唐山市新火车站区内的知名度。

⑷乙方工种若从事对外业务经营岗位的,应及时每日到甲方财务处缴清各类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贪污,挪用,私藏各类公款。同时,各种业务支出,应凭正规有效票据报销,不得虚假上报。 ⑸乙方应积极维护甲方公司的财物,及时对甲方提供的各类岗位工具如电脑,把枪等进行维护,不得无故损毁,藏匿,如有发现,按原价赔偿,情节严重的,按偷盗交予公安机关处理,

⑹合同期内,乙方提出要辞工解除合同的,须在30日内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30日后到人事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⑺乙方在合同期内,应该严格执行公司的商业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漏甲方的商业企划、客户资料、内部价格等信息,如有违反,甲方有权予以辞退并追究其责任。

⑻为保障甲方的市场商业权利,乙方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后,在唐山市市辖区三个月内不得从事其它快递物流公司的各类工作。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⑼乙方在工作期间,不得专职或者兼职的从事其它职业。

⑽乙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居民,遵守国家法纪,道德高

尚,能独立自主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双方经营权力,确保甲方所给予的经营合法安全。

⑾乙方投递过程中产生延误,按照公司规定100元/天的处罚。 ⑿乙方投递过程中,产生的快件遗失均应按每件1000元赔偿。 ⒀严禁以任何理由扣押(销毁)递快件。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⒁雇用合同期满后,乙方如不准备续签,需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告知甲方。

三、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⑴乙方同意根据甲方业务经营(工作)需要,在XX快递有限公司XX分部,同时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⑵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根据经营活动需要,对本单位员工实行以下岗位休息制度: ⑴客服,内勤,文员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12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72小时,每周休息一天。

⑵操作部、业务部、驾驶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在工作时间内,乙方有事请假,甲方不发当日工资。

六、乙方劳动报酬

快递员报酬

1、乙方必须自带交通工具。如需公司提供交通工具每月按180元扣除车辆磨损费和电费。

2、派件每件0.8元/票。

3、收件按公司内部价格表为准。

4、工资结算日期每月1号-5号发工资。(月结客户的提成工资须等客户回款后支付).

5、压一个月的工资。

七、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⑴合同期内,乙方提出辞职的,需在30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甲方以乙方的违反公司各类管理制度或者其他原因而辞退乙方,应出具公司有效行政文件并予以公示。

⑵乙方因因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⑶乙方因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的,营私舞弊的,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⑷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⑸在试用期内,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⑹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⑺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⑻甲方在收到乙方提出的辞工申请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审核,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在90日后办理交接手续时及时付清乙方工资以及其它经济责任。

八、劳动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本着互谅的原则沟通协商处理,协商未果,可向XX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XX市市人民FA院提起诉讼。如当事人一方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之后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XX市市人民FA院强制执行。

九、其它事项

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外派用工。

⑵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在签订之后如有新的条款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该合同的补充条款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快递合同范文第3篇

地址: 北京市***********

电话: 010-56788683 传真: 010-56788683

乙方: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家庭地址:

甲方是中国 快递网络在 市授权的 快递网络经营权的经营商,主要经营国内国际快件的快件速递业务,因业务发展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以雇用形式聘请乙方为甲方单位员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就双方的雇用劳务关系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供甲乙双方共同信守: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合同期内,甲方即为乙方的工作内容管理者,有权对乙方在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内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乙方因违反甲方公司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同时,甲方有权按照甲方制定的奖惩制度对乙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行政罚款。

•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业务经营需要以及乙方身体健康情况,临时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并根据岗位性质而变更乙方薪水。

•甲方对乙方在工作时间以外时发生的各种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与经济后果不负责承担责任。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甲方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在甲方提出警告后仍不终止的,甲方有权取消雇用关系,如因乙方的行为造成甲方公司的经济或法律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甲方对甲方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拥有最终的解释与随时变更的权利。

2.甲方义务:

•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行为负有监督指导义务,并应对乙方定期进行各类岗位培训以及生产完全培训。

•甲方应依法制定单位各类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同时,对各类制度负有阐释义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车辆,电脑,把枪,工作服等岗位工具,同时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薪水标准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永康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⑸ 合同期内,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以及绩效考核情况,给予乙方提高薪水待遇的机会,同时,应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以及绩效考核情况,给予乙方各类岗位竞争的机会。

⑹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各类职业危害,同时,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⑺ 雇用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立乙方的工资结算形式。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权利:

⑴ 试用期满后,乙方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甲方不得因为乙方的性别,年龄,身体健全程度,智力,以及工作能力的程度而歧视乙方。

⑵ 乙方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甲方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乙方每月的工资。⑶ 乙方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注:业务员以及内部操作岗位根据岗位性质,不实行带薪休息。)⑷ 乙方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同时,有权拒绝甲方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2. 乙方义务•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邮政监管部门、以及甲方公司制定的各类考勤,内务,劳动纪律,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等各项管理制度,同时自觉接受甲方公司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乙方应积极完成各类业务指标,不得无故推诿,延迟甲方管理人员交代的各类劳动任务,自觉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工作调度,同时,自觉接受甲方单位举办的各类技能,安全培训,努力提供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限度的发展甲方公司的快件业务,扩大申通快递网络在永康辖区内的知名度。

•乙方工种若从事对外业务经营岗位的,应及时每日到甲方财务处缴清各类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贪污,挪用,私藏各类公款。同时,各种业务支出,应凭正规有效票据报销,不得虚假上报。

•乙方应积极维护甲方公司的财物,及时对甲方提供的各类岗位工具如汽车,电脑,把枪等进行维护,不得无故损毁,藏匿,如有发现,按原价赔偿,情节严重的,按偷盗交予公安机关处理,

•合同期内,乙方提出要辞工解除合同的,须在30日内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30日后到人事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该严格执行公司的商业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漏甲方的商业企划、客户资料、内部价格等信息,如有违反,甲方有权予以辞退并追究其责任。• 为保障甲方的市场商业权利,乙方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后,在 市辖区三个月内不得从事其它快递物流公司的各类工作。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乙方在工作期间,不得专职或者兼职的从事其它职业。

•雇用合同期满后,乙方如不准备续签,需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告知甲方。

三: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⑴.乙方同意根据甲方业务经营(工作)需要,在 快递有限公司 部门从事 岗位,同时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⑵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根据经营活动需要,对本单位员工实行以下岗位休息制度:

⑴ 客服,内勤,文员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9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5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⑵ 操作部、业务部、驾驶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⑶ 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带薪休假制度。

⑷ 在工作时间内,乙方有事请假,甲方不发当日工资。

六:劳动报酬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月工资为 元每月,如在试用期间,乙方提出辞职的或者被甲方辞退的,按试用期工资折日计算。

•试用期满后,月基本工资为   元,从事对外业务经营岗位的各类业务提成则按各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计算。

• 发薪日为每月 日,甲方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工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社会保险

⑴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⑵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⑶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岗位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相应的保险。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⑴ 合同期内,乙方提出辞职的,需在30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甲方以为乙方的违反公司各类管理制度或者其他原因而辞退乙方,应出具公司有效行政文件并予以公示。

⑵ 乙方因因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⑶ 乙方因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的,营私舞弊的,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⑷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⑸ 在试用期内,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⑹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⑺ 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⑻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出的辞工申请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审核,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在30日后办理交接手续时及时付清乙方工资以及其它经济补偿。 九 劳动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本着互谅的原则沟通协商处理,协商未果,可向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 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当事人一方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之后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 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 其它事项 ⑴ 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外派用工。 ⑵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在签订之后如有新的条款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该合同的补充条款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北京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快递合同范文第4篇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快递公司如雨后春笋,那么快递公司转让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快递公司转让合同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快递公司转让合同范文1

甲方/出让方(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

帐户名称:

帐户:

乙方/受让方(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优速快递业务茶山镇经营权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茶山镇优速快递南白象分部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经营。

二、乙方先向甲方支付定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于五天后将付清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转让经营权之外还包含经营点所属物品,一台三轮车以及总部8000元承包费,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将所有相关手续过户给乙方,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手续过户。

四、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茶山镇优速快递南白象分部全部业务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乙方承诺,将严格按照国家邮政管理局对快递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优速快递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合法经营,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确保转让经营权已经优速快递总公司同意,或符合优速快递总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如因转让未经许可或不符合优速快递总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不能转让,甲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六、甲乙双方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需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转让费总金额20%的违约金。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快递公司转让合同范文2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承接方): 身份证号:

兹有甲方需转让本人承包的申通快递业务,经申通快递公司同意,甲、乙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转让日期: 年 月 日。

二、转让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三、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店内所有业务、设施及面包车、三轮车各一辆归乙方所有,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乙方有业务操作方面的问题需要请教,甲方应及时给予解答。

四、双方约定,转让前有关甲方经手的快递业务及有关问题、纠纷由甲方负责完成,乙方不承担此责任;转让后有关快递业务及问题、纠纷等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交待、乙方认可的遗留问题除外)。

五、甲方滞留的快件有 件,单号分别为: 。

六、此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申通快递公司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快递公司转让合同范文3

甲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1、经甲乙双方自愿商定,甲方自愿将思南县赵家花园何代明汇通快递部(注册号:000000000000000)转让给乙方。

2、转让日期:20_年2月5日,此日期之前甲方所经营的所有快件如有问题及债务问题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与乙方无关。

3、现滞留的问题双方共同处理,如转让日期过后,乙方有业务操作方面的问题向甲方请教,甲方应及时解答。乙方付甲方转让费一次性付清,如以后乙方由于某些原因转让或更改户名时,甲方(原公司法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手续。

4、此协议签订之日起,之前任何个人、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5、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此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应。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快递合同范文第5篇

[基金项目]南京财经大学2013年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M13013)

[作者简介]翁强(1988―),男,江苏省新沂市人,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学。

[文章编号]1009-3729(2014)04-0066-05

[摘 要]快递服务中的损害,其类型主要包括延误、丢失、毁损和内件减少等。对于快递延误,应事先视延误程度区分一般延误和彻底延误,再根据快递服务合同追究快递企业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且不适用保价条款规定。对于快递丢失、毁损和内件减少,如果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消费者可根据情况选择追究快递企业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在适用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时,对于保价的快递或快递公司故意损害快递,应按照实际损失来赔偿,不受可预期损失的限制;对于未保价的快递,不能简单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定,应根据合同法上的可预期损失规则,在限额赔偿以上、实际损失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如快递服务造成加害给付,则消费者有权根据侵权法追究销售者或生产者的侵权责任,同时追究快递企业的违约责任。

[关键词]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保价;加害给付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4.04.013

2013年12月20日,有媒体报道“山东现‘夺命快递’ 市民网购鞋子致1死7人中毒”的新闻,在该事件中,由于快递在运送过程中受到有毒化学品的污染,致使网购鞋子的收件人中毒身亡。[1]涉案的快递公司在运送快递过程中使快递受到污染,自然违反了快递服务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收件人又因此而死亡,这就不仅仅是一个违约责任问题了,还构成加害给付,涉及到侵权责任。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从民法角度而言,则涉及到快递服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鉴于目前快递服务中延误、丢失、毁损和内件减少等损害赔偿问题日益多发,甚至出现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现象,而当前学界虽然在快递服务中某一种类型的损害赔偿上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如快递延误、保价条款适用、丢失货物等方面的损害赔偿等,但对快递服务中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缺乏系统研究,对于快递服务中新出现的侵权责任问题更缺乏必要的关注。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的健康发展,本文拟在区分快递服务中不同损害类型的基础上,从快递服务中不同损害类型进路系统研究当前我国快递服务中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快递延误的损害赔偿

最常见的快递损害类型就是延误,即快递公司没有及时将快递送达收件人。这里所说的“及时”是指在快递公司承诺的服务期限内送达,若超过承诺的服务期限,就构成延误。不同的快递公司所承诺的服务期限并不相同,即使是同一个快递公司,为了满足不同客户需求,也有不同的服务期限。以圆通速递公司为例,其有“8小时同城区域当天件”“12小时次晨达”“24小时次日达”等不同快递业务[2],这3种快递业务的承诺服务期限分别为8小时、12小时和24小时。如果有消费者选择“8小时同城区域当天件”,而圆通公司没有在8小时内同城区域送达,则构成延误。快递延误可分为一般延误和彻底延误。一般延误是指快递公司送达快递虽然超过了承诺的服务期限,但没有严重到造成彻底延误的程度;彻底延误是指快递延误超过了一定期限,进而消费者可以将快件视为丢失。那么究竟超过了承诺的服务期限多长时间才算是彻底延误呢?对此,我国《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同城快件为3个日历天;国内异地快件为7个日历天;港澳快件为7个日历天”。如果没有超过前述3天和7天的时间,但迟延造成消费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4条第4款,此时快递企业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也应属于彻底延误。如消费者过中秋节网购月饼,月饼快递本应在中秋节前送达,但直到中秋节过后才到,此时即使没有超过上述3天和7天时间,也应该认定属于彻底延误。之所以要区分一般延误和彻底延误,其意义在于损害赔偿上的法律后果不同。

1.一般延误的损害赔偿

在快递服务一般延误情况下,目前多数快递公司的损害赔偿是给消费者免除本次运费,如笔者通过实际调查发现,中通速递详情单背面的“契约条款”第6条就规定“快件发生延误、毁损或丢失,免除本次运费(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天天快递运单背面的“快递服务协议”第5条规定“因本公司原因造成交寄物逾期送达7天以上的,本公司承诺免除本次运费,不做其他赔偿”。笔者认为,对于快递一般延误采取免除该次运费的做法是比较妥当的,原因在于此时快递公司仅构成一般违约,并没有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受到的损失也不大,毕竟交寄物本身没有受到损害,合同的目的也没有落空,快递公司赔偿责任范围不应该超过其收取的运费,否则对快递公司明显不公平。我国《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A.3.1第1款对此也规定:“延误的赔偿应为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由于延误导致内件直接价值丧失,应按照快件丢失或损毁进行赔偿。”快递公司对快递一般延误采取免除该次运费的做法,也符合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在快递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如果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就应当有效。因此,在快递服务一般延误情况下,应该视延误的程度由快递公司在其收取的运费数额内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2.彻底延误的损害赔偿

彻底延误包括2种情况:一是快递被视为丢失,二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彻底延误情况下,消费者受到的损害较大,快递企业除了要免除此次收取的运费外,还应进行其他赔偿。对于第一种情况,其损害赔偿将在下文快递丢失的损害赔偿部分进行论述;对于第二种情况,快递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应该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该如何确定呢?首先不能适用一般延误情况下的仅免除该次运费的做法,即使在快递服务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也不能适用,因为这是《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将消费者的索赔权利限制在运费范围内对消费者来说是明显不公平的,属于无效条款。既然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损失赔偿范围无效,就应该按照法定的损失赔偿范围来确定,对此应按照《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来确定。《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2013年中秋节在昆明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昆明计女士的北京朋友在9月17日给她快递了一份月饼,可她在中秋节过了7天后才收到月饼,快递公司的延误致使计女士用月饼过中秋节的合同目的落空,因此她向快递公司索赔,月饼价值400多元,邮寄费是80元,快递公司赔了292元。[3]对此,笔者认为,快递公司的违约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延误导致了快递内件价值丧失,因此快递公司除了要免除运费80元外,还应该赔偿400多元的月饼价值。

二、快递丢失、毁损和内件减少的损害赔偿

与快递延误相比,快递丢失、毁损和内件减少的后果更为严重。快递丢失是指快递找不到了,快递公司也不知道快递在哪儿;快递毁损是指快递虽然被送达收件人,但所寄物品已经被毁坏;内件减少是指所寄物品在收件人收到后数量变少了。无论是快递丢失、毁损,还是内件减少,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所寄物品受到了侵害,侵犯了消费者对所寄物品所享有的财产权,同时快递企业也违反了快递服务合同,因此,有可能会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在违约责任中,会有保价条款的适用问题,对于这3种类型的快递损害赔偿可以一起讨论,现实中也是这样做的。

1.快递损害赔偿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法律适用

在快递服务损害赔偿中,在所寄物品为寄件人所有,且发生的是快递丢失、内件减少或毁损等侵害财产权益情况下,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4]对快递服务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我国《合同法》第 122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消费者有权选择追究快递企业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都是各有利弊的,消费者该如何选择呢?消费者在选择的时候,要综合考虑所寄物品的价值、快递服务合同中关于保价等条款的约定,以及举证的难易程度等情况,权衡利弊,选择能够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索赔方式。[4]

2.快递损害赔偿中保价条款的效力

目前我国的快递合同广泛采用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快递合同中,规范快递损害赔偿问题的保价条款也是格式条款,保价条款大都规定对保价的快递按照实际损失来赔偿,对未保价的快递实行限额赔偿,这个限额各快递公司规定不同:或为运费的3倍,或为运费的5倍,或是一个具体数额,数额300~1000元不等。保价条款对于消费者索赔显然不利,那么其效力如何呢?这就涉及到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了。

首先,我国《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如果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在与消费者订立快递合同时,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保价条款――保价怎么赔、不保价怎么赔,那么该保价条款就没有效力,在事后发生快递损害赔偿纠纷上,快递公司不得引用该条款来推卸自己的赔偿责任,其有关赔偿问题应根据《合同法》第113条来解决。

其次,格式条款不得有《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否则无效。在快递合同中的保价条款里,快递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其愿意承担限额赔偿,因此其既没有免除自己的责任,也没有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但可能构成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因为消费者本来有权利要求快递公司对丢失、毁损和内件减少的所寄物品全赔,而现在只能要求快递公司在限额内赔偿。因此,保价条款如果有这种情形,也是无效的,有关赔偿问题也应根据《合同法》第113条来确定。

3.快递损害赔偿中保价条款的适用

应当承认,消费者选择保价与未保价,在快递损害赔偿上是应当有所区别的,如果没有区别,快递公司对于保价和未保价实行一样赔偿的话,那么保价的消费者还多支付了保价费,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不采取保价,快递公司在收取少量运费的情况下却要对价值上千上万的物品承担全赔责任,这对快递公司来说责任过重,也不公平。同时,如果消费者真的寄了一个价值上千上万的贵重物品而没有选择保价,快递公司根据格式条款只赔几倍运费或者几百元钱,则排除了消费者主要权利,对于消费者也不公平。因此如何适用保价条款,使消费者与快递公司之间的风险与利益实现平衡,就显得尤为重要。

消费者若选择保价,快递公司则应该按照实际损失价值进行赔偿。问题在于若消费者未选择保价,快递公司究竟该如何赔偿,怎样才能实现快递公司与消费者利益的平衡?对此,杨立新[5]认为,应当在可预期损失之下、格式条款约定的赔偿数额之上确定适当赔偿数额,要根据快递公司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等不同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全赔或赔50%~90%等不等的赔偿责任。杨立新的观点有2点值得肯定:一是具有可操作性,即先划定了赔偿范围,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快递公司的过错程度来进一步确定赔偿份额,这使得如何确定赔偿责任有了明确标准;二是符合实际,杨立新并没有完全否定现实中快递公司限额赔偿的做法,因为要求快递公司对保价快递和未保价快递都一样赔偿肯定是不现实的。但笔者认为有一点值得改进:在快递公司故意损害快递的情况下,仍要求在可预期损失之下来确定快递公司赔偿责任,不符合侵权法精神,因为消费者在快递公司有过错情况下,完全可以选择追究快递公司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不受可预期损失的限制,这对消费者来说是有利的。追究快递企业的侵权责任,不仅不受可预期损失的限制,还不受违约责任不赔精神损害的限制。[4]因此在快递企业故意损害情况下,快递企业应该对快递损害负全赔责任,不受可预期损失限制。而在快递公司有过失情况下,则根据过失程度在限额赔偿以上、实际损失以下确定赔偿责任,同时要受到可预期损失的限制。

综上所述,在消费者已选择保价或快递公司故意损害快递情况下,快递公司应赔偿全部实际损失,不受到可预期损失的限制;在未保价情况下,则根据快递公司过失程度在限额赔偿以上、实际损失以下确定赔偿责任,同时要受到可预期损失限制。

三、快递服务造成加害给付的损害赔偿

在本文开篇所讲案例中,快递在运送过程中由于受到有毒化学品的污染,致使快递损毁,还造成了收件人中毒、死亡,侵害了收件人固有的人身权利,这在民法学上已经构成了加害给付。台湾学者王泽鉴[6]先生认为,加害给付是债务关系中给付的方式或内容并未符合债之本旨,致履行利益以外权益之损害;王利明[7]教授认为,加害给付乃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履行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从中可以看出,加害给付不仅损害了履行利益,还造成了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就像上述案件中,快递公司污染了快递,造成了快递损毁,损害了收件人的履行利益,同时被损毁的快递还造成了收件人死亡,这是履行利益之外的损害。因此在快递服务中,如果快递公司损毁了快递,而被损毁的快递又造成了收件人其他损害,则存在加害给付问题。

但这里有一个前提需要解决。在快递服务导致加害给付情况下,收件人与快递公司之间没有订立合同,快递服务合同是作为销售者的寄件人与快递公司订立的,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那么收件人是否有权利追究快递企业的违约责任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作为收件人显然是接受快递服务的消费者,有赔偿请求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另外,我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也认可了收件人对快递企业进行申诉的做法,该法第12条规定:寄件人和收件人均是可以向快递企业提起申诉的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

那么对于快递服务中的加害给付应该如何赔偿呢?根据《合同法》第122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在快递服务构成加害给付情况下,既有违约责任,又有侵权责任,但笔者认为此时不应该适用该条款。因为适用《合同法》第122 条的前提是只存在一个责任主体,所以受害者只能选择追究违约方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中的一项,如果既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又要其承担侵权责任,则其将面临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的不公平境遇。而在快递服务造成加害给付情况下,有2个责任主体,一是快递公司,二是产品的销售者或生产者,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在快递服务加害给付中,消费者既有权利根据快递合同要求快递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快递企业损毁了快递物,违反了快递合同;同时,由于是产品责任,消费者也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假如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不存在缺陷,那么生产者或销售者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如何弥补自己的损失呢?对此,《侵权责任法》第4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快递损害构成加害给付中,快递公司就是使产品存在缺陷的运输者,因此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消费者损失后,有权向快递公司追偿。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充分保护:一方面,消费者通过追究快递企业的违约责任使得其履行利益得到了保护;另一方面,消费者通过追究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使其可以获得人身、财产侵权损害赔偿。

再回到前文的案例中,在这个案例中,受害者家属一方面有权利根据快递服务协议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鞋子被损毁的损失,另一方面也有权利要求鞋子的销售者或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其依据产品责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同时,由于是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保管不善,未将有毒化学品与其他物品分开运输,致使鞋子受到污染,成为有缺陷的产品,进而导致收件人死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4条,鞋子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后,可以向该快递公司追偿。

四、结论

快递服务中的损害类型是多样的,包括延误、丢失、毁损、内件减少和加害给付等,其带来的损害赔偿问题也颇为复杂,既包括违约赔偿,也包括侵权赔偿,同时还可能会有加害给付。为了在现有立法情况下解决快递服务损害赔偿问题,比较科学和可行的做法是以快递损害类型为出发点,将其划分为3个类型分别研究其赔偿问题。对于快递延误,应首先视延误程度区分一般延误和彻底延误,再根据快递服务合同分别追究快递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快递丢失、毁损和内件减少,如果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消费者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追究快递企业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在适用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时,要区分是否保价以分别对待。对于保价的快递或快递公司故意损害快递,应按照实际损失来赔偿,不受可预期损失的限制;对于未保价的快递,不能简单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定,应根据合同法上的可预期损失规则,在限额赔偿以上、实际损失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加害给付,消费者既有权利追究快递企业的违约责任,也有权利追究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二者不发生竞合,这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 考 文 献]

[1] 人民网.山东现“夺命快递”市民网购鞋子致1死7人中毒[EB/OL].(2013-12-20)[2014-04-11]..

[2] 圆通速递.时效产品[EB/OL].(上传日期不详)[2014-04-12]..

[3] 柏立诚.女子中秋7天后收到月饼 因快递员冒充其签字[EB/OL](2013-09-27)[2014-04-12].http:///a/20130927/006717.htm.

[4] 翁强,郝俊潇,章程.论快递服务损害赔偿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4(2): 60.

[5] 杨立新.确定快递服务丢失货物赔偿责任的三个问题[J].中国审判,2010(12):58.

快递合同范文第6篇

关键词:寄递服务;合同;有名化;法律

中图分类号:F61 文献标识码:A

寄递服务合同是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载体。寄递服务有着自身鲜明的法律属性,与社会经济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推动寄递服务合同有名化进程,赋予其法定名称并明确其法律规则,对于更好地维护邮政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消费环境,促进邮政服务与快递服务平稳较快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寄递服务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分析

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所谓合同有名化,是指法律对从前某类无名合同主要内容作出规定,并为该合同赋予一定名称的行为。合同有名化具有重要意义:一是通过设定强行规范,矫正当事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者使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的约定;二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规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必要条款,可以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三是通过合同有名化,对社会生活中其他无名合同作出指导。

寄递服务合同的有名化,就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赋予其相应的名称并明确其规则。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寄递服务的概念、范围,与之相适应的寄递服务合同也应出台。寄递服务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1.1寄递服务合同适用的广泛性

寄递服务包括邮政服务与快递服务,二者都在国民经济中挥着基础性作用,与经济社会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不论用户身在何处,以保障公民通信权利为第一要义的邮政服务都伴随在其身边,遍及千家万户。作为与现代服务业相伴相生的快递服务,不仅给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也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基础性支撑作用,商务快递与购物快递都成为现代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规模方面,仅以2010年为例,寄递服务(邮政行业)全年业务收入完成1276.8亿元,同比增长16.6%,尤其是快递服务展迅速,全国规模以上快递服务企业业务收入完成574.6亿元,同比增长20%,

1.2寄递服务合同特征的典型性

寄递服务包含通信功能,且需要对所递送邮件、快件进行独立封装,并标出特定名址。因此,寄递服务合同自身具有鲜明的法律特征,与运输合同、委托合同等类似合同相比具有强烈的典型性。一是合同主体方面涉及三方当事人。寄递服务合同当事人包括邮政企业与快递企业以及用户,用户又分为寄件人、收件人。其中邮政服务的主体――邮政企业还是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用户主体选择权空间有限。二是合同标的物方面,邮政企业与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印刷品属于实物通信载体,关系到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邮政企业与快递企业不但要保证邮件、快件不丢失、毁损、延误,还要保证其传递的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三是合同成立方面,用户将平常邮件投放于无人值守的邮筒(箱)内合同即告成立;而在营业网点交寄或者上门收寄中,则特别强调收件验视制度,如用户拒绝验视,合同就不能成立。四是合同履行方面,按址投递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依照“默示委托”的规则可以投递到收室、村邮站;购物快件的派送应向收件人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服务。五是损失赔偿方面,通常不对邮件、快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的邮件损失依照《邮政法》限制赔偿责任或者不予赔偿,快件的损失赔偿则通过格式条款限制赔偿责任。

1.3寄递服务合同规范的特殊性

《邮政法》规定的寄递服务规范大多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合同规范仅存在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损失赔偿,其他方面不甚完善。由于缺乏相应的合同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处理快递服务纠纷时一般将其作为公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对待,适用于《合同法》有关货物运输合同。寄递服务与货物运输服务存在较大差异,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则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寄递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裁判快递服务合同纠纷存在适用何种法律规则的困惑。寄递服务在长期的实践展中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且自身独有的交易规则,比如邮件与快件延误赔偿规则、快件索赔期满失权规则、购物快件派送验收规则就不同于普通民事交易规则。将寄递服务合同交易规则法定化、固定化,也就实现了寄递服务合同有名化。

2 寄递服务合同有名化的历史回顾

寄递服务合同有名化在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中进行了一些尝试,并取得了一定进展。国家社会科学“七五”项目《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二十六章“提供服务的合同”中,就将“邮政合同”单列一节,阐述了邮政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主要权利义务。1997年7月,有关部门召开了《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座谈会,探讨了邮政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的必要性以及主要条款立法建议。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2000]26号)在132项中明确了“邮政合同纠纷”案由。200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08]11号)将“邮政合同纠纷”调整为“邮寄服务合同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资料中,对“邮寄服务合同”解释为:明确邮寄企业与用户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上述历史回顾中可以看出,《邮政法》修订之前,由于法律所规范的寄递服务仅限于邮政服务,寄递服务合同有名化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方面也就表现为邮政合同有名化。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将“邮政合同纠纷”调整为“邮寄服务合同纠纷”,可以隐约解读出适应寄递服务渠道多元化的意图。但“邮寄”的含义往往与邮政企业相联系,比如:《现代汉语词典》对“邮寄”解释为,通过邮局寄递。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有关司法解释背景资料对“邮寄服务合同”解释语焉不详,不能明确得出邮寄服务包括快递企业提供的快递服务的结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将邮政服务合同纠纷列为“邮寄服务合同”,而将快递服务纠纷则列为公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当然,也出现过个别法院将快递服务纠纷列为“邮寄服务合同”的案例。

寄递服务合同有名化,无论在理论研究范畴还是法律实践层面,都与我国已形成的包括快递服务在内统一开放的邮政市场格局不相适应。形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寄递服务宏观问题的关注较多,从经济与管理角度的研究比较充分,如:邮政业在国民经济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快递服务可持续展、邮政普遍服务支持与监督等。对寄递服务合同微观法律问题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不足,尤其对快递服务合同中出现的新问题关注不够,以致理论滞后于实践,与现实情况脱节。寄递服务合同有名化,可以更好地实现满足现实需要与完善法律制度的双重价值目标。

3 寄递服务合同有名化的路径选择

寄递服务合同有名化应本着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原则,优先解决实践中寄递服务合同法定名称不明确的突出问题,尽快通过立法完善寄递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则。按照这一原则,寄递服务合同有名化路径安排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提出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议,将寄递服务合同名称法定化。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2月印、2011年2月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第三级案由――“服务合同纠纷”中列出了第四级案由“邮寄服务合同纠纷”。前文已述邮寄服务合同并不能准确反映寄递服务合同,为与修订后的《邮政法》相协调,适应邮政市场主体多元化的需要,“邮寄服务合同纠纷”应修改为“寄递服务合同纠纷”,以使寄递服务合同名称实现法定化。对寄递服务合同可以界定为邮政企业与快递企业向用户提供邮件、快件寄递服务的协议,包括邮政服务合同与快递服务合同。这样,可使快件损失赔偿纠纷不再借用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由,寄递服务独有的法律特征得到彰显,还可以为立法层面的寄递服务合同有名化奠定基础。

快递合同范文第7篇

【关键词】保价条款;法律纠纷;格式条款;低碳环保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快递行业也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但伴随着快递业务量持续增长的还有快递行业的法律纠纷,其中因货物丢失和破损而产生的纠纷占到40%-50%[1]。法律纠纷不但增加了消费者的消费成本和快递公司的经营成本,而且加重了整个社会的物流成本,所以,法律纠纷产生的原因值得反思和深究,而《邮政法》是快递行业的主要法律,对《邮政法》中相关条款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保价条款不符合目前快递行业的发展状况

首先,《邮政法》是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邮政法各个条款是根据2009年之前快递行业的具体发展情况制定的,所以已经不能满足现在快递行业的具体发展要求,不能合理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解决双方在权利与义务模糊情况下产生的分歧。具体来说,新的《邮政法》在制定和审核期间,快递行业发展相对缓慢,业务量较少,快递公司也较少,为了鼓励和支持快递行业的发展,国家给予快递行业以政策支持,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现在快递行业发展迅速,业务量成倍增长,拿2003年来说,当时快递业务量仅5.56亿,收入仅163亿元,但到了2010年,快递业收入增长至574.6亿元,业务量达到23.4亿件,。伴随着业务量和收入激增的是快递公司,由于快递行业没有明确的市场准入机制和行业经营规范,导致了快递公司良莠不齐,工作人员素质普遍较低,有的快递公司仅有一个仓库、一间办公室、一部电话、几辆三轮车和几个业务员就开始营业了。由于这些快递公司的技术性不强、管理不够科学、职员素质较低等,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2]。再加上一些快递公司营业网点的设立和加盟条件不够严格,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得不到合理地保护[2]。所以,《邮政法》中对于第三方物流中的快递行业的政策支持,也应有所变。

二、保价条款不利于消费者和快递行业

《邮政法》中第四十七条关于保价条款的规定,未保价货物丢失损坏最高按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这显然减轻了快递公司的责任,即使货物丢失了,快递公司也无需付出很大的代价。甚至在有些情况下不仅不用为此付出代价,而且可以凭借此条款从中牟利。一个快递员工在自爆其行业龌龊事迹中说:“今年初有站点送来12天复印机要送到某某电脑城,业务员把货搬上车时,老板看到了,硬要他留下一件,说交给他处理,然后客人追查时,老板开始说只收到11件,后来因为有扫描纪录,就说司机没关紧车门,货飞出去了。最后因为客人但是没有签收,在签收单上备注少了一件,我们只得赔偿,赔偿标准是运费的五倍。一台东芝复复印机只花了几百块钱就到手了。”

当然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公司总部下设的物流中心和站点,特别是那些没有形成一定规模的物流公司下设的物流中心和站点。但究其原因,在于保价条款对于此类快递公司的“惩罚”不够严厉,不能起到惩戒的作用。

如果一个公司总是发生快递被丢被换的现象,那么这个公司业务量必然会下降,显然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利。而快递的电子产品频繁被丢被换的现象,也让消费者望而却步,不敢再邮寄贵重的电子产品,这对整个快递行业来说,业务量的损失是巨大的。按照《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保价货物丢失损坏最高按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如果消费者因为货物丢失、损坏现象严重而对那些运费的三倍不足以弥补货物价值的产品不敢邮寄的话,那么快递行业将遭受沉重的打击。所以,《邮政法》中关于报价条款的规定不利于快递公司和快递行业的长远发展。俗话说,爱之愈深,责之愈切,想要从根本上促进物流行业的发展,不仅要给给予政策、法律、资金上的支持,更要制定严密的行业规则,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管,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引导该行业向着正规、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因此,《邮政法》中的保价条款需要完善和改进。

三、保价条款和有关法律相冲突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消费者在快递单或托运单上签字和快递公司在其上盖章之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生效,快递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将托运的物品安全准时地送往目的地。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并且其中也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位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和四十条对格式合同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保价条款减轻了快递单位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属于保价条款,所以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的民事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所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述规定,保价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内容无效。

四、保价条款潜在地和我国低碳环保的发展要求相矛盾

埃森哲物流和运输业行业研究报告显示,物流和运输业作为人类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的碳排放量达到2800兆吨,占人类所有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的5.5%;具体到各行业中,运输业的碳排放量位居第五,占总量的13.1%,以2007年为例,我国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约为57.7吨,其中交通运输业为0.57吨,占全国二氧化碳排放量的8.8%,从这一系列的数字可以看出,物流和交通运输业对环境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3]。《邮政法》中关于保价条款的规定,存在很大的漏洞,根据其规定,未保价货物丢失损坏最高按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可见,即使货物丢失快递公司也不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这就潜在地减轻了快递公司的责任,助长了快递公司工作人员麻痹大意、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再加上快递行业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各流程监督管理不善,致使消费者的货物遗失、受损,造成了大量的无效运输,不仅增加了整个社会的物流成本,而且也造成了巨大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国家在“十二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要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节约能源,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而保价条款造成的大量无效运输显然与国家低碳环保的发展要求相违背。

参考文献:

[1]李彬.快递行业法律纠纷的救济[J].科技创业,2011(6).

快递合同范文第8篇

关键词:快递公司;法律责任;构成

本文获河北金融学院“本科生应用性论文(设计)支持计划”项目支持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快递公司的法律责任探究

收录日期:2015年3月22日

一、快递公司法律责任的含义

快递公司的法律责任指快递公司承担的由其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引起的对物流快递寄件人、收件人的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二、快递公司法律责任的构成

快递公司法律责任的构成着重需要探讨责任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要求快递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其主观方面必须要有过错;客观方面包括损害行为、损害结果、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责任主体。快递公司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为适格的快递公司,须符合中国加入的国际惯例和国内相关法律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

1、WTO和《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物流快递市场准入规则。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在享受成员利益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快递公司在遵循无歧视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互惠原则、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的WTO九大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当保留邮政专营权,允许设立中外合营企业、允许外资控股、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市场准入一条中指出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的物流快递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能低于其承诺表中明确的规定。

2、《公司法》和《邮政法》规定的物流快递市场准入规则。从法的适用角度看,《公司法》属于一般法,《邮政法》属于特别法。《邮政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邮政法》,《邮政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依《公司法》的规定处理。

经营快递业务必须取得邮政管理机构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申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组织条件方面,快递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必须具备法人的设立条件:即依法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来源;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具体组织机构依《公司法》的规定,如有限责任公司可设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一至两名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要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涉及到外资的快递公司,要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设立组织机构,目前合营企业法只准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国际快递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属于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组织形态与外国企业相同。

财产条件方面,《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人民币10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上市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邮政法》依据快递公司快递业务经营的地域范围对其最低注册资本做了规定:经营国际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经营范围跨省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经营范围在省内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据此,如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快递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如设立的为股份有限公司,则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其他条件方面,快递公司应具备与其地域范围和组织形态相适应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和安保制度。

(二)主观方面――主观过错。快递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主观上要求其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指快递公司明知会发生危害物流快递合同相对人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比如快递员工监守自盗行为便属于故意危害相对人利益;过失指快递公司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危害后果并致危害后果发生,如因快递员疏忽导致快件延误、快递错送、不明原因的快递丢失、快件毁损等便属于过失危害相对人利益。如果快递公司没有故意或过失,即使造成了损失,也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

也有学者认为,快递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使用严格责任原则,即不管快递公司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给寄件人或收件人造成了损害,就需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否则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免责将没有理论依据。

(三)客观方面。快递公司法律责任构成的客观方面包括违法、违约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违法违约行为。违法、违约行为指快递公司违反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快递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作为或不作为,按《邮政法》规定包括快件丢失、快件毁损、快件延误、内件短少。

快件丢失指由于快递公司的过错致使快件没有按约定投递,致使寄件人和收件人最终丧失了对快件的所有权。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寄件人、收件人自身的过错如寄件人写错地址或联系电话导致快件丢失的,快递公司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成立。探究快件丢失的原因,通常包括快递错投、快递员工监守自盗、快递公司的过失。快递错投指由于快递公司及其员工的过错,未能将快件最终投递于收件人致使快件丢失。如寄件人甲委托快递公司乙将某快件投递于下榻在某宾馆的张三,但当天在该宾馆住宿的有两位名叫张三的客人,快递员在没有核实身份证的情况下将快件送给了另一位张三,导致快件丢失,后由于另一张三未能找到,法院判决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目前快递员的素质并不太高,快递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快件内财物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即快递员工的监守自盗,快递员工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并需向收件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快递公司对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快件运送过程中还经常会出现不明原因的快件丢失现象,此种情况下,快递公司主观上没有故意,但有过失,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快件毁损指快件投递过程中,除快件的自然属性和合理损耗外,由于快递公司及其员工管理或运输不当导致快件价值的减少或灭失。易碎物品发生此种情况的几率较大。比如有一买受人购买了一套玻璃茶具,寄件人(卖家)使用了较为坚固的木质盒子作为包装,并进行了层层包裹,在外包装显著位置注明了“易碎物品,敬请轻放”字样,但收件人收到该货物后,仍有一茶杯破碎。此种情况下较易断定物品毁损原因是由快递公司运输过程中过失造成的,如暴力分捡,未尽到注意义务等,但具体责任人是谁很难断定,故快递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快件毁损赔偿比例,灭失的按快件丢失赔偿,部分毁损的,按灭失部分占总价值比例赔偿。

快件延误,因快递的优势在于便捷迅速,按现行法律规定,除特殊原因外,同城快递最长时限为24小时,国内快递最长时限为72小时;彻底延误时限同城为三天,国内异地与港澳地区为七天,国际快递为十天。超越彻底延误时限则为快递延误。例如一些时效性较强的物品较易发生延误:中秋节寄送月饼、元宵节寄送元宵等,如快递公司未能按承诺在节前送到,则会给寄件人与收件人造成较坏影响。快递延误通常按快递丢失或快递毁损分情况处理。

内件短少指收件人收到的快件与原始运单上的物品不一致。内件短少可按快件毁损规则进行赔偿。

2、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指快递公司的违法或违约行为侵犯寄件人或收件人的利益所造成的损失或伤害,是违法或违约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

3、因果关系。违法行为、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联系,即损害结果是由违法违约行为引起的,只有具备了这一要件快递公司才需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快递公司便不需承担法律责任。此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快递公司法律责任的类型及实现方式

(一)民事责任。快递公司的民事责任是由快递公司的违法或违约行为引起的补偿性的财产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快递公司违反物流快递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快递公司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物流快递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则指因快递公司的侵权行为发生的民事责任。

在上文谈及的快递公司的几种主要的违法违约行为当中,快件丢失,快递公司有过错的,快递公司负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额度适用2009年修订后的《邮政法》第四十五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据此条的规定,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的额度应适用民事法律中的相关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按实际损失数额进行赔偿。但目前大多数快递公司在业务须知中都有关于赔偿的明确规定,如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后面就有业务须知,其中第7点就规定了有关邮件丢失损毁的赔偿事项:“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相关邮件的保价金额;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者短少,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但最高不超过所付资费的三倍;如邮件发生延误,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包装箱、保价等附加费用);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因寄件人填写收、寄件人名址、联系电话不全、错误,导致邮件延误的,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此为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如果快递公司无证据证名义尽到告知义务,则此格式条款无效。快递错投,在冒领人无法找到的情况下,快递公司负赔偿责任,在冒领人存在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将快件返还给收件人,但由于快递公司有过错,快递公司负有追回快件和连带的赔偿责任。快件毁损物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主观上是过失,赔偿比例,快件灭失的按快件丢失赔偿,部分毁损的,按灭失部分占总价值比例赔偿。内件不符同样可依照《邮政法》四十五条处理。

另外,快递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免责:不可抗力、因延误或丢失造成的间接损失、因寄件人或收件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快件自身属性造成损失的损失、超越时效限制的。

(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指快递公司因违反行政法律所需承担的不利后果。其实现方式为行政制裁如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快递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刑事法律所需承担的不利后果。

如果因快递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造成快件毁损或快件短少,则有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快递人员的监守自盗行为则可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是否构成犯罪,则要依据毁损或占有的财物的多少判定。

刑事责任的实现途径为刑事制裁,依据所触犯的罪名及轻重定罪量刑。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