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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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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合同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审计 合同 实践

市场经济是基于法律的契约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活动离不开合同,因此,对合同签订、变更、履行等过程及与之相关联的环节的管理与监控已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对作为企业内部监督的审计部门来说,业务越来越多涉及到合同及与合同相关的经济事项审计,从审计实践看,合同审计重点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合同订立的依据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必须有切实可靠的依据,这是签订合同的起码条件。具体的依据既可以是企业的工作计划、生产计划、采购计划、销售计划、检维修计划等生产经营类计划或文件,也可以是企业的用工计划、投资计划、决策文件等。在对合同订立依据进行审计时,既要关注依据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如是否按规定部门提出的需求,还要注意审查依据的实质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如计划是否经有权部门审批等,以防止用形式合规掩盖实质违规。

二、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是指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即合同的当事人。合法的合同主体,必须具备法律认可的可以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也就是说,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格。我国是对企业经营范围实行核准的国家,国家对特殊行业,如建筑等,同时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对部分行业还实行特许经营管理,所以在合同审计中,要严格审查合同主体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具备法定的资质等事项。

在审计实践中,对合同主体的审查,既要关注我方主体资格,又要关注对方主体资格。就我方而言,通常情况下,企业部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企业的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不能以企业总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就合同对方而言,未经他人授权不能以他人的名义与我方签订合同,无联合协议不能以联合体的名义与我方签订合同,其他企业的内设部门原则上不能与我方签订合同。在审计实践中,还要注意对合同履行主体的审查,防止签订主体与履行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发生。此类问题在工程施工类合同履行中屡有发生,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外,履行主体应为合同主体,即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三、合同内容

在实务中,合同内容主要指合同的各种具体条款。

对合同内容的审计,首先是合法性审查,即合同的所有条款,不得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不得有规避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规定的事项,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其次是合理性审查,主要审计合同约定条件是否合理,有无损害我方利益或约定的条件明显对我方不利;合同数量是否与生产能力或需求计划等相符,是否超计划采购或者重复采购;质量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等级是否与需要相符;有无人为提高质量标准或产品级次等增加成本情况;有无采购质次价高产品情况;有无降低等级销售或违规让利等问题;履行期限、支付条款、担保条款等是否合理;等等。再次是完备性审计,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重要事项有无遗漏等。需要提醒的是,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计时,一定要注意是否有形式上条款齐全,而实质上内容欠缺的情况,特别是采用格式合同或“标准文本”、“示范文本”时更要注意。如在有的工程施工合同中,文字条款齐全,但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有意识地将部分条款如合同履行期限、合同价款等空白化或注为“另行商定”,这种情况往往是为违规操作留下的通道。

四、合同的会签与审批

实行内部控制是企业规范管理的必然要求,从国家层面讲,早在2008年5月,财政部、审计署等五部委就颁发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企业自2009年7月l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实施,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从企业层面看,目前大多数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都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合同的管理理所当然的成为企业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在合同审计中,审计人员要重点关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一是看企业有没有建立合同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二是看已有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科学、合理,三是看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各环节有没有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操作,审查制度的执行力到底如何等。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会签与审批环节,是合同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审计实务中,经常会发现企业有较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却存在不按内控制度规定操作,“先上车、后买票”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先签订合同,后从形式上补办会签、审批手续;合同会签流于形式;双方尚未签订合同,但事实上已开始履行合同内容等。尽管不少先签订合同后会签、审批或先履行后签订合同并未给企业造成损失,但却表明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虚化和管理的不规范,合同审计对此需要明确指出,要求企业切实加以改进,以规范企业管理行为,防范合同风险。

五、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合同履行是合同主体为达到合同签订目的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合同当事人只有通过履行行为,才能最终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效果。因此,在审计实务中,对合同终止、变更以及合同履行过程及结果的审计,成为合同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审计实务中,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无违规转让合同义务或违规分包等问题。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或者在未取得合同对方当事人书面认可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合同义务转让或进行合同分包的,审计中要通过实地察看、现场询问、检查相关人员证件、检查支付凭证、核查相关签证等方法、手段,进行具体审查。

二是有无“阴阳合同”和虚假合同问题。“阴阳合同”与虚假合同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明显的差异。相似之处是两者都含有造假的成分,两者都具有欺骗性和违法性;不同之处在于,“阴阳合同有真业务”,而虚假合同根本就没有业务。现实中,少数单位或人员,为了小团体的利益或达到非法目的,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串通,在合同标的、价款等重要事项上做文章,签订内容不一的“真、假”两份合同(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阴阳合同”),真实内容的合同用于实际履行,含有虚假成分的合同用于支付结算,或者直接假造合同,以伪造业绩或用以骗取企业钱财。由于合同当事人事先串通、预谋,因此发现此类问题有一定的难度,需要审计人员有较敏锐的洞察力和较高的职业敏感性。审计实务中,要从审查合同签订过程的特定环节和相关资料入手,如标底、投标书、报价单、评标资料、验收报告、出库单、送货单、入库单、银行账户、资金流向等,关注差异和异常,深查细究,刨根问底。

审计合同范文第2篇

受托方: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目的和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_________。

第二条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1、甲方承担会计责任(管理当局的责任),即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并保证其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乙方承担审计责任,即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责任。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按约定时间提供审计业务所需全部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2、协助乙方查看业务现场,并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3、按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不以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为条件影响报告意见;

4、按委托目的正确使用审计报告,不给使用人关于审计报告理解的误导。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执行业务;

2、应于_________前出具审计报告;

3、对在业务执行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五条 审计收费

1、根据北京市物价局最新规定和委托项目的工作量、难易及风险程度确定审计费用。

2、经协商,双方确定本项目的审计费用及付款时间如下:审计费用:_________;付款时间: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审计费用总额的_________%,即大写_________元,交付审计报告时支付剩余的审计费用,即大写_________元。

3、因业务需要由乙方垫付的费用,如差旅费等,由甲方另行全额支付,不计入上述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变更计划,或未及时提供审计所需全部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乙方返工、窝工或修改报告,乙方可合理延期出具审计报告或拒绝出具审计报告,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2、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中途停止,乙方所收费用不再退还甲方;

3、除因甲方原因以外,乙方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甲方可以拒绝支付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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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合同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都应负责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合理损失。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合同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审计合同范文第3篇

关键词:政府投资审计;合同;争议问题;处理

Abstract: As owners, construction units, the signing of the contract, pay attention to professional level degree of influence factors, has led to the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contract does not exist in the specification, not tight phenomenon, thereby increasing the engineering settlement of the dispute, caused the audit risk.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dispute, auditors are timely, appropriate, reasonable is to ensure that government investment audit quality, audit risk prevention,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key audit.

Key words: government investment audit; contract; disputes; processing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其作用及其重大。但从目前来看,由于业主、施工单位等合同签订人员专业水平、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了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中存在不规范、不严密等现象发生,从而加大了工程结算中的争议,引起了审计风险。

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中存在的不规范、不严密等现象,审计人员进行及时、妥当、合理的处理是保证政府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确保审计顺利进行的关键。为此,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一下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合同问题的技巧和方法。

一、政府投资审计中合同签订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合同订立不够规范。目前我国的《建筑施工合同》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但却存在个别项目简单地草拟合同书,仅说明工程开工竣工日期、付款方式等内容,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整,涉及工程结算的条款不具体。以上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容易引起结算中的争议,影响了政府投资审计效率。如在某道路项目合同中对结算的重要条款一字未提,从而造成了结算中人工及定额执行的争议。

(二)合同涉及结算的条款及定额的套用明显高于相关规定、工程量清单单价明显高于市场单价。如在某项目审计中发现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将本属于部分仿古的建筑工程全部执行2008年《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造成多计工程造价200万元。

(三)合同签订的总价包死价格明显高于正常价格。建设单位合同的签订者因项目专业性强、施工单位垄断性强等原因,在无法掌握市场行情的情况下以总价包死的方式签订的合同,出现签订的总价包死金额高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情况。如某项目合同总价包死2800万元,审计经过测算该项目造价应在2300万元左右,总价包死金额大于正常价格500万元。

以上合同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引起了工程结算中的争议,合同中这些严重影响工程价款的条款,投资审计人员如果处理不好,有可能引起矛盾甚至纠纷,从而引起审计风险。

二、政府投资审计中常见合同争议问题的处理措施

针对项目中合同争议问题特别是涉及工程价款问题的处理,我认为应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

(一)针对合同争议问题要充分考虑审减行为的适当性,并得到相关单位的一致认可。

针对合同中明显的结算漏洞及明显的高于定额规定的条款,审计机关的审减行为必须是在对相关事实科学的和权威的评价的基础上作出的,而这些条款往往因为负责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人员不懂定额而造成的失误,这些失误影响的造价往往是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审计人员应在规避审计风险的情况下,设好最后一道关口。所以审计人员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找出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依据,有理、有据地与建设单位沟通,争取建设单位的支持,在建设单位的支持下,得到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对结果的一致认可,从而在规避审计风险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节省了资金,也维护了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但在这个过程中可能要付出很多的精力和时间,多次进行沟通和协调,做好施工单位的思想工作,但取得的成果往往是最显著的。

(二)针对合同争议要正确行使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行为,保证审计监督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审计人员要正确行使审计机关监督行为,不能超越职权对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评价和处理,保证审计监督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针对不合理的合同条款做出的造价核减,如果多次沟通不成,施工单位迟迟不在定案表上签字认可,这时审计人员不能将自认为正确的审计结果以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的形式出具,否则的话,很容易引起工程中的诉讼。审计机关只能根据有权机关的判定来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政行为,如果单方面的推断合同条款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进行审计监督,与建设单位、施工等单位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依据职权进行监督管理而形成的,具有强制性,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公法与私法的问题,一旦冲突,法院在诉讼中的判决,往往是遵照合同签订的结果,所以审计人员在面对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要懂得保护自身,审计人员应该将这些事实或者行为的证据通过法定程序移交给有权机关,由其对相关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判定,或以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的形式要求建设方通过法律途径变更项目价款,即要求建设单位提出撤销合同和确认无效合同的申请,从而有效避免了审计机关面临诉讼的风险。

(三)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从源头上解决合同争议问题。

审计合同范文第4篇

摘 要 医院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涉及到医院、科室和第三方的利益,在签订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医院的内审部门要为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把好关,做好审计监督工作,切实的维护医院的利益。

关键词 合同 内部审计 审计监督

医院的合同审计是指医院的内部审计人员对医院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过程以及合同管理进行的客观监督和评价的活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医疗事业的不断进步,医院的业务活动越来越多,种类也是越来越复杂,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数量也随之增多,如医疗设备的采购、药品物资的采购、病房大楼建设的投入、信息系统建设、科研项目合作、对外投资与筹资、房屋场地出租出借等。经济合同已成为医院经济管理的重要方面。经济合同审计,就是对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核检查,分为合同签订前的审计、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审计和合同执行结束前的审计。对医院经济合同进行审计,可以充实完善经济合同条款及内容,避免潜在的经济纠纷,也可以落实医院内部控制制度,避免合同风险,最终达到依法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实现医院权益最大化,因此医院的内部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审计职责,为医院签订的各项经济合同审计把好关、服好务。

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签订前的审计

在经济合同签订之前,需要审查该项经济合同是否列入了医院的采购计划,医院有没有相关的预算,配套资金是否到位、有没有相应的招投标程序,招投标程序是否公平公正;检查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利益;要检查签订此项经济合同对医院的预期收益,分析合同项目的可行性;检查经济合同的主体资格,对其诚信度以及经济实力进行评估,并检查签订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在对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审计时,主要包括:1、审查合同标的名称是否规范,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等2、审查合同的数量、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是否准确3、审查关于产品质量的表述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在对产品的后续服务描述中是否准确划分责任,服务条款是否准确明了4、审查合同履行期限和付款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医院签订相关合同应该有各相关部门讨论的会议纪要并且各部门负责人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因此要检查合同是否经过医院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相关科室主任、主管院长等的签字并盖有医院的公章。

二、合同履行中的审计

在签订了相关的经济合同以后,审计部门要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要看实际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是不是当初合同签订时规定的履行人,因为目前很多合同外包现象非常严重,这样就不能保证履行合同的质量;检查合同双方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认真的履行合同,履行合同的地点是不是符合当初合同的规定,合同的费用是否按照规定规定履行,有无少付或者多付;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着问题,相关的部门能否及时查明原因并给与纠正;当出现了合同纠纷时,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来分清责任,是否合理合法等。

三、合同更改的审计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经常会对原合同的条款进行部分更改,比如合同价格的变更、追加购买设备等等,因此审计人员对增加或者更改的合同内容进行审计,看变更的合同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没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如果发现此类情况可以要求合同签订部门及时的撤销变更合同,并要求合同双方按照原有合同的规定履行。如果合同变更是双方都认可的,就要审查合同变更的条款,看看变更条款的规定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有没有损害第三方利益,合同的增加条款是否真实完整等。

四、合同终止的审计

合同履行期满以后,就涉及到合同的终止了。在终止合同以后,审计人员要审查合同是否符合规定应该终止的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是否严格的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以后,当事人是否履行诚信原则以及保密义务等。

医院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可以避免签订合同中存在的潜在风险,避免医院造成损失;能够使得医院的内部控制制度更加健全,保证各科室正确的履行相关职责,减少经济纠纷,最大限度的降低签订合同的风险,保证医院的长足发展。要想做好医院经济合同的审计,就必须要建立健全医院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权限和职责,规范签订合同的相关规定,提高管理效率;审计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和后续培训,掌握合同法的相关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独立的身份对医院签订的合同发表审计意见;要掌握现代的合同审计方法,立足于为医院经济合同把关的角度,多与相关合同涉及的科室沟通协调,本着为医院的发展服务的态度,认真做好医院的合同审计工作。

参考文献:

[1]朱锦余.经济合同审计的研究.四川会计.2001(2).

[2]李玉萍,赵阳,李世新,王颖颖.关于信息化环境下医院审计工作的探讨.中国卫生经济.2009(03).

[3]施翠霞.浅谈信息化条件下医院审计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科学咨询(决策管理).2009(03).

审计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军队审计 建设工程 合同审计 审计效力

军队工程建设合同,是一种经济契约,是军队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完成建设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所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扎实开展工程建设合同审计,对于促进军队工程建设、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军事经济健康安全运行的特殊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工程建设合同审计的内容

为降低工程建设成本,避免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军队审计部门必须抓住关键环节,严把开支关口,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着力查纠合同签订不规范等问题,提高对工程建设合同的审计监督效能。

(一)审查合同订立原则

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体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不应当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抬高或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

(二)审查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

合同价款是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审查合同对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得补偿价款或酬金的规定是否明确,其指标是否与批准的建设计划指标,或与经权限机关及主管部门审批的概、预算指标,或经规定部门审定的标底指标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指标相符。审查价款的结算方式及结算程序的规定是否明确,是否与国家和军队有关工程建设价款结算规定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一致。

(三)审查工程预付款条款

合同中如果涉及工程预付款条款,应重点审查工程预付款额度计算是否综合考虑了工程量、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是否确定,扣回工程款时间和比例是否明确。

(四)审查工程进度款条款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建设单位确认的已完成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如果为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五)审查甲供材料设备退价原则

甲供材料设备价格以造价管理部门的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供材料设备扣除的单价、时间、价款处理方法。应明确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费,明确超欠供数量的扣除价格,明确甲供材料设备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以解决由甲供材料控制不准而造成工程价款超付等问题。

(六)审查隐蔽工程施工签证原则

工程施工中隐蔽工程签证内容不清楚、程序不规范、责权不明确是造成工程结算扯皮、工程价款不能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合同中要明确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签证的管理手段。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有效签证的认定原则, 明确隐蔽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 按权限等级指定不同金额的审批人。

二、工程建设合同审计的效力

实际工作中,某些工程施工合同往往存在不严谨、不合理、甚至不公平的地方,军队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后,会对合同中某些条款依法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导致较大的审减幅度,施工单位就会以合同自由为理由,排斥审计结果,与建设单位发生纠纷,甚至有可能会提讼。由此就引出了有关审计结果效力的问题。

本文认为,军队审计部门依法形成的审计结果具有法定效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坚决执行。首先,《中国人民审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审计部门对战备工程以及其他工程建设计划、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工程采购、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军队审计部门依据《中国人民审计条例》授权开展审计工作。因此,军队工程建设中的双方不能以合同自由为由对抗法定的审计监督,接受审计监督是双方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其次,军队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军队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作,关系到军队建设经费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的问题,是维护军事经济秩序的需要。由于建设项目当事人个人利益并不总是与国家和军队利益相一致,因此必须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内容。否则某些人可能借“合同自由”之名损害国家和军队的利益。第三,工程建设合同中违反审计要求的结算条款属于违反效力规范的情形,但合同并不是整体无效,而是部分条款无效,军队审计部门据此依法核减工程价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坚决执行。

三、结束语

近年来,军队审计部门严把经费支出关口,推动了军队建设单位对合同作用的日益重视。许多单位为防止因价款结算与施工单位发生分歧,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以审计部门审定金额为准。这样,不仅维护了审计的法定性与权威性,也完善了合同行为,实现了建设单位与审计部门的进一步配合,促进了工程建设合同规范管理,更有利于发挥审计合力作用,确保取得审计监督实效。

参考文献:

[1]朱红章.工程项目审计[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2]中国人民审计条例.报. 2007;1.16

[3]彭安华,汪令军,王桂.施工合同审计中应关注的“十个重点”[J]. 审计月刊,2009 ;11

审计合同范文第6篇

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0016301

1企业合同风险种类

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合同风险中很重要的一项是价格风险。所谓价格风险,是指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还应支付货款的风险。

1.1根据风险源的不同,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分类

(1)来自企业外部的风险-环境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环境、政治环境和社会自然环境的影响。

(2)企业内部管理风险-流程风险。流程风险主要包括决策风险、过程风险、技术风险、非技术风 险、财务风险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企业在投标、签订合同时,会面临诸如技术风险和财务风险;在合同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还会存在诸如资金、生产或服务的质量和进度等技术风险和非技术风险,以及合同一方违约的信用风险。

1.2根据发生频率和损害性的不同,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分类

(1)高频率、高损害风险;(2)高频率、低损害风险;(3)低频率、低损害风险;(4)低频率、高损害风险。

2合同管理中的风险表现形式

环境风险和流程风险在企业实施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可能会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主要体现为:客户风险、决策风险、过程风险等。企业必须正确认识这些风险,并尽可能避免和降低风险。

(1)客户风险。客户风险是由于客户原因造成的风险,如客户不配合而使合同执行结果潜藏着风险,以及客户不履行支付行为而形成的违约信用风险。

(2)决策风险。在合同项目决策时很容易产生风险,主要表现在产品、技术风险、方案风险和供应商风险。

(3)过程风险。过程风险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发生的风险,主要是有关质量、资金、进度等方面的原因引起的,表现为质量风险、资金风险、进度风险和运输风险。

3防范或规避合同风险的对策

3.1建立健全合同风险管理机制

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是及时识别、降低和化解风险的有效手段。主要应优化业务流程、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监控机制等。

(1)优化合同管理业务流程。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合同管理关键控制点的风险要素,并依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不断改进、优化业务流程,实现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低风险的目标。虽然合同种类很多,金额大小不一,但其关键控制点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同管理制度的制订及落实情况;二是委托授权、市场准入、 招投标程序;三是合同标的审查;四是合同条款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五是合同履行的全面性和责任追究情况;六是合同管理基础工作情况。

(2)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针对上述关键控制点,应在客户资信评估、合同评审、合同审计、合同项目负责制和合同过程控制方面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以实现在保证质量、提高风险管理时效的前提下,不断降低成本,满足客户的需求。

(3)完善风险管理机制。①建立供方档案库。企业如已通过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可结合质量管理体系对合格供方选择评审的要求,建立供方档案库,对各个分包方或供方的履约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根据供方档案库中该供方的资信状况和以往的 履约记录,提出该供方履约能力评估意见,供项目负责人和公司管理人员参考。②建立健全监督机构。借助于监督机构,对合同执行过程进行风险分析和跟踪,并提出防范措施,是企业有效控制风险的必要手段。③全过程的监督。对风险的管理,不能只停留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对项目的总结评估上;更重要的是要做到事前防范和化解风险。如合同签约前审计等。监督可以分为定期的阶段性评估和终验后的总结评估(后评估),它们应贯穿于合同执行的全过程。④责任追究制。决策失误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最重要的根源。针对当前企业管理中存在的决策随意、成本居高不下、资金管理粗放、产品质量水平低等突出问题,应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以促进管理者树立牢固的风险意识和偿债意识。

(4)重视保险工作。为转移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应考虑对决策行为、交易活动以及经营资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给予保险。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管对市场的动态以及政策的把握无法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因此存在着决策失误的可能。而一旦发生决策失误,董事责任险将可以有效地补偿股东及股民的损失,同时保护董事的利益。董事责任险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 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公信力。此外,还应考虑货物运输险、财产险、责任险等。

3.2合同风险的处置对策

(1)对损失大、概率大的合同风险,如油田地面建设合同要害部位质量风险,要加大工程监理和验收力度,将风险降低到最小。

(2)对损失小、概率大的风险,如对零星用料的招投标管理,如果不进行招投标,可能损失额不大,但损失的概率很大,可采取年初一次招投标的方法来降低风险量。

(3)对损失大、概率小的风险,如机动车辆可通过投保财产险转移或降低风险,或者在施工合同中将施工者的安全责任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将安全责任转移。

(4)对损失小、概率小的风险,如合同结算凭证没有附相关的验收资料,可以督促相关单位采取积极措施,来加以控制。

审计合同范文第7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 招投标; 审计[Abstract] This paper briefly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and contract fulfillment method causes, to audit the matters, and chooses some typical cases to discuss the audit should be the focus of attention.

[keyword];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audit

中图分类号:E9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215”(即200万元以上的工程、10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以及50万元以上的技术服务)条件的,必须进行招标。招标分成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其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符合一系列的限定条件。

一、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合同履行审计的原因

通过招投标活动,可以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企业可以优胜劣汰,将资源分配给管理能力和技术体质都比较强的一方,从而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但由于存在极大的利益驱动,出现了不少规避招投标、违规招投标的现象,以中饱私囊、。

因此,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从来都是政府审计的重中之重。笔者曾经研读了国家审计署自2003年12月以来的总计约150个审计结果公告,其中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结果公告有30个;而几乎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果公告都会提及到招投标的问题,可谓屡审屡犯。

作为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而言,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一方面是适应外部监管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有助于提高建设项目投产后的使用效益。

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实际上是招投标的延续。通过对合同履行的审计能更好地评判招投标工作的恰当性和合理性。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合同履行审计的方法

根据笔者多年的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合同履行审计应检查被审计单位工程及合同管理制度的健全、适当性以及具体执行的有效性,重点审查单项50万元以上工程及采购项目的管理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一)颁布了哪些招投标管理方面的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发标、收标、开评标等工作;

(三)招投标报批的手续和程序是否合规与完备;

(四)是否按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建立合格供应商清单,投标单位是否来自业已确定的合格供应商清单,并具备相关要求的资质等级,对清单外的投标单位是否做了资质审查;

(五)颁布了哪些合同管理方面的制度或标准,合同管理标准是否健全、合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六)合同签订单位是否为中标通知书所载明的中标人;与中标单位订立的书面合同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有关约定,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有无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是否存在先发出中标通知书或先签合同而后报批的情况;

(七)合同条款的主要标的是否齐全、合理;合同变更是否履行了审批程序;

(八)合同签订是否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签订合同的双方及其代表,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或法定人代表的委托,法律手续完备;

(九)合同里程碑付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票据是否合规。

三、案例分析

笔者再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分析,来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合同履行审计进行一步探讨。(注:为便于理解,下文所举例子均已经过加工修饰。)

(一)如何处理招投标法与合同法之间的不同

某单位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未能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开展,但仍然与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项目业已竣工,且竣工验收质量符合要求。众所周知,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而国家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当两者产生矛盾时该如何协调?

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建设工程项目未按有关法律规定招标的,施工合同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关注肢解发包、拆分招标

某建设单位将其场地平整工程分成A、B、C、D、E等数十个标的,每个标的金额约120万元,发包时间间隔约一个月,施工工期约一周,均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上述建设工程各标的的建设内容类似,发包间隔、施工周期短,通过肢解发包、拆分招标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者规避主管单位的审批。

因此,审计工作应通过关注被审计单位的邀请招标、未招标的项目,分析这些项目的内容、时间、中标单位等资料,判断其有无肢解发包、拆分招标的嫌疑。

(三)高度重视合同履行,仔细核查合同变更

某单位的码头建设项目中,所需用到PHC桩和钢管桩两种桩基。一个投标单位报工程量清单为PHC桩500根(10万元/根)以及钢管桩10根(60万元/根)的固定单价合同,并以总价500*10+10*60=5,600万元中标(综合评标法)。在实际施工(即合同履行)时,该承包商联合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最终变成PHC桩10根、钢管桩500根的施工方案,最终该码头工程结算总价变成10*10+500*60=30,100万元。

实际上,一些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常常故意压低报价,在实际施工时再抓住发包方赶进度及保质量的心理,通过合同变更,增加价高的工程量、减少价低的工程量,从而以增加大量费用。

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年7月1日执行)也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更超过15%,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因此,审计应高度重视合同履行,仔细核查合同变更,并依此判断招投标工作的恰当性和合理性,以规范招投标及合同履行工作,堵塞管理漏洞,控制工程造价。

审计合同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本文介绍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重点,针对施工合同审计审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难点,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并对进一步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进行了思考和探讨。

0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法律文书,现代建设工程规模越来越大,相应的合同关系越来越复杂,合同条款越来越多,为更好的促进施工合同合法签订和履行,促进建设工程投资的监督管理,必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工作。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应重点针对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中的核心条款——工程造价,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国内的实施,工程计价模式由传统的定额计价“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改革为工程量清单计价“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工程计价模式的改革深刻影响了施工合同价格的形成,从建设市场的经济活动来看,由于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相配套的合同示范文本,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在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计价时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何顺应计价模式的改革,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切实做好施工合同的审计,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的重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要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工作,必须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并享有按合同约定得到工程款项的权利;工程施工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并享有按合同约定期限接受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目标的工程产品。从中分析出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对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的利益影响最大,决定了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属于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因此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计的重点必然是针对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中对工程价款的审计更是施工合同审计的重中之重,施工合同条款的审计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审查施工合同的符合性及完备性首先要熟悉招标、投标文件,关注施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承诺的符合性,检查是否存在背离条款;其次检查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补遗,修改、书面答疑、询标纪要、各种协议等是否均已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否明确解释顺序。

1.2 审计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检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检查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检查合同双方是否具有资金、技术及管理等方面履行合同的能力;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检查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检查合同是否有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检查合同是否有按优先解释顺序执行合同的规定。

1.3 审计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工程范围是否包括工程地址、建筑物数量、结构、建筑面积、工程批准文号等;检查合同的工程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检查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是否有履约保函;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期,以及总工期及各单项工程的工期能否保证项目工期目标的实现;检查合同工程造价计算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检查所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对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调整条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部分针对招标文件作详细约定,避免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在施工、竣工结算阶段产生争议;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设备和材料供应的责任及其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的确认程序及有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无防范价格风险的措施;检查中间验收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验收是否以有关规定、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和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检查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1.4 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合同重点审计其条款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合同中只有类似的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约定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给与差价补偿原则,防止不平衡报价;尤其是对于清单中没有涉及到的项目变更,其定价原则、方式要明确,建议可以采用参照定额组价的模式,即工程人机材耗量参考定额,人机材单价采用信息单价,取费参照投标报价;对于工程量变化综合价格的调整,建议事前约定工程量变化超过规定幅度值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公式;对材料价格较大幅度变化等因素造成的价格调整,应约定分担原则或调价公式;在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等是否增加费用,也应加以明确。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中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2.1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造价争议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唯一性、一次性、固定性等特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因为工程变更的费用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互相扯皮,影响工期,甚至工程质量。如某体育馆工程合同约定:如工程变更的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该项工程量的±15%时,应考虑调整该部分工程单价。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土方量超出了工程量清单中土方的15%以上,因此施工单位要求调整超出部分土方挖运的综合单价。建设单位则认为:施工单位在中标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淸标,对工程量清单的土方量没有异议,应视为对工程量清单的认可,应执行中标单价,不予调整。施工单位认为是地址勘探报告深度不够,招标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不够准确等原因。为此双方扯皮,互不相让。因此在合同审计时应特别注重对工程变更索赔条款的审查,不能把工程变更的原因局限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两方,应根据产生工程变更的根本原因,本着“谁的责任谁负责”原则,对参建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招标、监理等各方的合同都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各方各司其职,工程变更中扯皮现象将会大大减少,有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2.2 工程投标中不平衡报价的应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已成为施工单位的惯用策略,不平衡报价法是相对通常的正常报价而言的,是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投标方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合理地调整投标文件中子项目的报价,在不抬高总价以免影响中标的前提下,实施项目时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由于建筑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有经验的施工单位可能比建设单位更清楚工程量实际会发生的数量,当发现有缺项、漏项或两者之间有较大差别时,大多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在进行施工合同审计时应采取对施工单位此部分超额利润的反索赔措施,当此此部分超额利润超过一定比率时,应约定可以按实调整合同价格。

2.3 “阴阳合同”的危害及的对策“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其概念主要出现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后,“阴合同”是建设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未经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未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反之是“阳合同”。 “阴阳合同”区分针对的是招投标和备案程序。“阳合同”程序合法,对外公开,但不实际履行,主要应付政府监管;“阴合同”私下签订,只为当事人所知但实际履行。虽然“阴阳合同”的标的完全一样,但在具体的合同价款、工期、工程款拨付条件等实质内容方面则有较大差异。分析“阴阳合同”产生的原因,建设单位大多为追求成本最小化及逃避监管等,施工单位因为建设市场竞争激烈,大多属于被动接受。“阴阳合同”不仅扰乱了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而且使双方的权责失去约束,极易产生争议,影响工程进度,甚至工程的质量安全。因此在合同审计时应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文件发出后30日后签订合同,双方不得再签订违背原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对“阴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尽管“阴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阴合同”为私下协议,未按《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投标程序,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等43条、第46条强制性规定,且该合同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为无效合同。当然合同审计只是一种防范手段,要从源头上治理 “阴阳合同”,应该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制订行业自律规范,促使各主体之间及内部自觉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自觉抵制“阴阳合同”,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联合管理,从制度上杜绝“阴阳合同”的出现。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的一些思考

当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多采用签订前审计,但实际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仍会出现不少合同违约现象:发包方未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中途停工、固定造价合同遇到主要材料涨价风险过大、工程提前交付、逾期交付、拒绝验收、拖欠工程款、拒交工程等等,因此对施工合同的审计应该是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施工合同跟踪审计事先必须有着非常明确的、恰当的目的或目标,跟踪审计模式很容易使审计人员偏离正确的定位而侵入项目管理者的职责范围,审计监督不能越位参与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因为介入了项目管理,反而使审计监督的作用弱化,客观性受损,审计风险加大。所以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过程跟踪审计应准确把握跟踪审计的控制点和介入深度,重点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同时应在积极探索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已有的经验,建立健全施工合同审计程序和审计规范,使合同审计逐步进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中。最大限度地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张静.浅谈高校固定总价合同包干工程的审计[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