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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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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合同范文第1篇

一、IFRS 15修订

目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收入主要包括两项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IAS18)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分别对于不同性质的收入作出了规定。中国会计准则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的主要内容基本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对不同类型的收入分别规定了确认的条件和方式。

IFRS 15通过明确收入确认标准,以达到消除收入规定的不一致和缺陷,提供一套更加坚实的框架,以阐述收入问题,改进不同企业、行业、法律和资本市场中,收入确认实务的可比性,通过改进披露规定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有用的信息,通过减少企业必须遵循的规定简化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等目标。

IFRS 15的收入确认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该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为此,准则设定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单独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履行每一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IFRS 15针对同时包含多项要素安排(或者多项履行义务)的收入确认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模型,并且为同时提供捆绑产品和服务、提供安排包含可变对价的情况提供了指引。

同时IFRS 15大幅增加了有关收入确认的披露要求。特别要求披露以下信息:将收入按不同类别分解并披露;与合同相关的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履约义务的信息,包括企业完成履约义务的时点,以及分配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重大判断及其变化;获取或履行合同的成本所确认的资产信息。

现行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对几大类不同性质的收入确认提供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在应用时,对于某些细节(如同时包含多项要素合同安排的收入确认)仅提供了有限指引,这往往加大了实务应用上的难度及不一致。如为销售而生产产品的收入确认原则主要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原则为,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而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原则更为概括,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总体来看,对于不同行业的收入确认缺乏统一模型。IFRS 15通过五个步骤为收入确认提供了新模型,有利于消除现行不同准则下收入的不一致性。

二、IFRS 15对证券公司会计实务的挑战

目前,证券行业大部分收入属于IFRS 15中提及的“单独履约义务”,即客户能够单独使用该商品或服务,或将其与客户可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并获益,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可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区分开,如手续费收入、利息收入、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收入等。

证券行业中也存在部分与合同有关收入涉及多项履约义务,根据IFRS 15号准则,证券金融企业可能需要修订目前的会计政策以满足IFRS 15更加详细的关于收入在不同商品和服务或一揽子服务中分配的原则,而这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在实务操作中有一定难度。如并购咨询服务合同,在一个合同中同时提供一揽子服务,如尽职调查、交易及融资安排等。由于目前的收入准则缺少详尽的指引,金融行业企业在将收入分摊到合同中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时有较大的判断空间。而IFRS 15要求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单独区分相关服务,将尽职调查、资产交易、融资服务等履约义务单独定价,并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每一项服务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又如部分承销、保荐合同,在合同中未明确区分承销、保荐费用。承销费于项目成功后一次性确认,按照IFRS 15的要求,需要按照一定的比率拆分保荐费用,并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履约进度确认相关收入。同时如果收入按照该比率拆分,则成本也应按照对应比率拆分。由于拆分不同履约义务需要对每个合同进行判断,工作量较大,且拆分比率的合理性也存在重大判断。

同时,金融机构营改增亦将实施。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根据目前的收入准则,收入确认时点为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时点。实务中,为了方便管理以及核算,对于劳务合同,往往使收入确认、收款以及纳税时点保持基本一致。根据IFRS 15号准则,收入需要在不同的履约义务中进行拆分,则会进一步加大收入确认时点以及纳税义务时点的差距。

此外,超过一年服务合同的销售佣金,目前通常费用化处理,但是IFRS 15要求对相关费用资本化,并且要求已资本化的成本均应以与此类成本相关的服务转让模式一致的方式摊销。在实务中,该部分佣金可能通过对员工的绩效奖金等形式发放,按照IFRS 15的要求,需要对与合同佣金对应的奖金进行拆分,确认为合同资产,并且按照与收入对应的摊销方式进行摊销。拆分以往年度与合同有关的佣金支出不一定切实可行,另外摊销的方式和期间也需要进行判断,在实务中存在一定难度。

另外,IFRS 15将大幅增加有关收入确认的披露,也会给实务工作带来挑战。

第一,IFRS 15要求单独披露与客户订立合同有关的收入,与客户订立合同有关应收款或者合同资产的减值。这需要在日常管理中将所有与合同相关的收入区分开来并单独管理,并且披露的范围和程度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二,要求将当期与客户订立合同有关的收入按不同类别分解,以描述有关商业因素如何影响收入和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以及该与客户订立合同相关的分解收入与分部收入披露之间的关系。这需要进一步明确收入分解的原则,并且对商业因素影响合同现金流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同时需要解释分解收入以及分布报告之间收入的关系,而A股分部报告中,收入是净额列示,与合同收入不一定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完全解释具有一定难度。第三,要求披露涉及与客户订立合同的应收款、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的相关金额;在本年度确认的、涉及在以往报告期间已完成的履约义务涉及的收入金额等。要完成这些披露,需要在日常管理时更精细化管理与客户订立合同相关的应收款,梳理各期间收入确认以及履行义务之间的关系,并且定期统计期末的合同资产(即与取得合同相关的支出,如需要在一年以上期间内摊销的销售佣金等)和合同负债(预收款项等),这需要在日常投入大量的工作才能完成。

三、结语

虽然IFRS 15的出台是为了减少不同行业在收入确认时的差异,但在实务操作中,为了减少对于准则理解的差异,对于金融行业识别合同中单独的履约义务方面可出台具体的指引。

收入合同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造合同;准则;收入;母子公司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根据总体要求,上市公司及有条件实行的企业陆续实行新会计准则。对于实施企业而言,变化最为显著的是,对施工收入的确认必须按新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准则的相关原则进行,而不能按以往的方法确认收入。

一、目前做法

自建造合同准则实施后,施工企业须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因现实条件比较复杂,有的施工企业单独投标单项工程,且单项工程由投标施工企业单独施工完成;有的是施工企业投标后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有的施工集团投标单项工程,该单项工程中标后由集团公司总承包,设立集团项目部代集团履约,集团子公司分包。对于第一种情况,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比较容易;对于第二种情况,承包企业与分包应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对于第三种情况,集团总承包与子公司分包也分别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对于第一种、第二种情况企业按照建造合同确认收入,基本没有突出问题,而对第三种,问题比较突出,尤其是上市施工企业外部审计就收入确认发现问题较多,解释难以通过。

二、集团项目部与子公司分包分别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存在的弊端

(一)集团项目部总收入往往与各子公司分包的总收入不相符,有时集团项目总收入小于与各子公司项目分包的收入总和。累计确认的收入亦存在同样问题。

(二)集团项目总成本往往与各子公司分包项目的总成本不相符。

(三)由于总承包与分包时常存在两层皮现象,集团项目部确认总成本比较困难,各子公司分包收入确认比较困难。

(四)编制合并报表时,集团分包成本与子公司确认收入抵消不完全,产生差额。

(五)总个集团合并利润不实,容易会计利润造假。

三、存在弊端的原因

虽然企业按照要求实行了建造合同准则进行收入的确认,但是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很好地结合关联方披露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实质精神,并很好地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计量确认原则。

四、具体完善措施

(一)采用已完工成本占总预计成本计算完工进度

1、分包子公司报送集团项目部至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成本及将要发生成本资料,成本仅为合同成本不含管理费用,结合项目部已发生及将要发生间接费用因素,计算完工进度。

2、集团项目部按照建造合同有关要求确认总收入,根据完工进度计算累计收入,而累计营业成本则可以根据本身实际已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含管理费用)及分辟子公司的验工结算累计数确认。

3、分包子公司按照集团分辟的验工结算数确认累计收入,而累计营业成本按照实际已发生的成本确认。

4、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要求,资产负债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将集团分包成本可以与子公司分包收入抵消。

5、实施的关键点是资产负债表日分包子公司及时、准确报送成本资料十分关键。

6、举例说明。A集团2008年中标一项工程,预计合同总收入2,000万元,设集团项目部进行履约,具体施工由子公司B进行。资产负债表日,建设方对A集团验工结算款为1,100万元,A集团项目部发生间接费用50万元,还将150万元,子公司B发生工程成本700万元,还将发生成本600万元,A对B验工结算款为900万元。

从整个集团看,首先计算完工进度为50%((50+700)/(50+150+700+600)),确认营业成本为750万元,50%×(50+150+700+600),确认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工程施工――毛利250万元,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万元(50+700),这样工程结算科目1,100万元与工程施工1,000万元,差额100万元,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反映为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100万元。

按照上述处理原则:A集团项目账务处理,确认营业成本为950万元((50+900),确认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工程施工――毛利50万元,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50万元(50+900),这样工程结算科目1,100万元与工程施工1,000万元,差额100万元,在A单户资产负债表反映为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100万元。

按照上述原则:子公司B账务处理,确认营业成本为700万元,确认营业收入为900万元,工程施工――毛利200万元,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00万元,这样工程结算科目900万元与工程施工900万元,差额0。

总体上,将内部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抵消后,A与B综合来看,与集团统一考虑一致,结果无误。

同时,不按上述原则处理,各单户按综合完工进度确认成本,而不按实际发生成本确认营业成本,进行再次验证。

A集团项目账务处理,确认营业成本为1,000万元((50+150)×50%+900),确认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工程施工――毛利0万元,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50万元(50+900),这样工程结算科目1,100万元与工程施工950万元,差额150万元,在A单户资产负债表反映为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150万元。

B账务处理,确认营业成本为650万元((700+600)×50%),确认营业收入为900万元,工程施工――毛利250万元,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00万元,这样工程结算科目900万元与工程施工950万元,差额50万元,在B单户资产负债表反映为存货――已完工未结算款50万元。

将A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150万元与B存货――已结算未完工款50万元抵消后,反映为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100万元,再将内部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抵消后,营业成本按完工进度计算与A、B按实际合同成本结转营业成本一致,但是,按实际合同成本结转更简单容易。

(二)采用完成合同工作量占总合同工作量确定完工进度或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的方法

1、集团总承包按照建造合同有关要求确认合同总收入,根据完工进度计算收入,而建造合同成本则可以根据项目部本身需要发生的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不含管理费用)计算本身确认成本加上分辟子公司的验工结算数额确认成本。

2、分包子公司按照集团分辟的验工结算数确认收入,而成本按完工进度乘以合同预计总成本(仅限子公司本身预计总成本,不含管理费用)计算。

3、集团项目部与分包子公司均存在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差额的情况下,应将集团项目部与分包子公司存货――已完工未结算款与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抵消,有余额的科目反映整个集团真实财务状况。需要说明的是,抵消范围仅限于参与此项工程范畴,而不是集团全部项目存货――已完工未结算款与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进行抵消。

4、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要求,报表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将集团分包成本可以与子公司分包收入抵消。

5、实施的关键点是完成合同工作量占总合同工作量确定完工进度或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的计算必须准确。

6、举例说明。A集团2008年中标一项工程,预计合同总收入2,000万元,设集团项目部进行履约,具体施工由子公司B进行。资产负债表日,测定完工进度50%,建设方对A集团验工结算款为1,100万元,A集团项目部发生间接费用50万元,还将150万元,子公司B发生工程成本700万元,还将发生成本600万元,A对B验工结算款为900万元。

从整个集团看,工程结算科目为1,100万元,确认营业成本为750万元(50%×(50+150+600+700)),确认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工程施工――毛利250万元,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万元(50+700),这样工程结算科目1,000万元与工程施工1,000万元,差额0万元。

A集团项目账务处理,确认营业成本为1,000万元((50+150)×50%+900),确认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工程施工――毛利0万元,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50万元(50+900),这样工程结算科目1,000万元与工程施工950万元,差额50万元,在A单户资产负责报反映为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50万元。

子公司B账务处理,确认营业成本为650万元((700+600)×50%),确认营业收入为900万元,工程施工――毛利250万元,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00万元,这样工程结算科目900万元与工程施工950万元,差额50万元,在B单户资产负责报反映为存货――已结算未完工款50万元。

将A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10万元与B存货――已结算未完工款100万元抵消后,再将内部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抵消后,与集团统一考虑一致,结果无误。

五、实际措施的必要性

1、从整个集团角度来看,基本上符合建造合同的要求,收入、成本的确认真实、可靠。

2、减少两层皮现象造成的取数困难,避免数据误差,避免抵消时产生差额,外部审计容易通过。

3、很好地结合了建造合同准则、关联方披露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原则,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4、较好地减少会计造假空间,较大程度上保证利润的真实性。

(作者单位:中铁隧道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财政部令第33号).2006.2.15.

收入合同范文第3篇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主要适用于提供建造、建筑、安装、修理修配及其他劳务活动或制造大型机械设备的业务。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通常体积大、建设周期长、价值比较大。

二、我国现有会计准则对建造合同和外币折算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的规定,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对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对应的报表项目即可。

三、涉及两种外币结算的收入确认

在特殊情况下,境外建筑施工企业受当地市场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建设资金来源方式等的影响,施工总承包方可能会要求业主方或者基于业主自身的要求在工程结算时,一部分用当地币(通常为记账本位币)结算,一部分用相对比较稳定、通用的其他一种或者多种国际结算货币进行结算(为了表述方便,用记账本位币以外结算的货币称为D货币),在这种情况下,由D货币折算为本位币收入,由本位币确认的收入折算成人民币的收入就变得比较复杂,截止目前为止还没有十分完善的理论体系来指导实际工作,笔者以当地币即记账本位币和D货币同时结算确认收入为例谈谈报表收入的确认方法并与同行进行交流。

(一)资产负债表日记账本位币预计总收入和当期收入的确认步骤。

(1)首先确定D货币的工程结算金额: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当前可确定流入企业的部分是工程结算部分,未来可确定流入企业的利益是未结算的部分。笔者认为,工程结算价款相当于外币非货币性项目,D货币的工程结算项目按照交易发生时的汇率确认并折算成本位币的计量金额,资产负债表日,未结算D货币的金额乘以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予以调整;(2)D货币预计总收入的确认:根据以上结算确认金额,该部分折算成本位币应确认的资产负债表日金额=D货币工程结算金额×交易发生时的汇率+D货币未结算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一般情况下,有些单位对这部分金额可能采用合同签订时的历史汇率进行折算,但是我们知道,如果本位币对D货币的变动较大,最终工程结算金额与工程施工金额差异非常大,也会出现非常大的财务费用,成本与收入严重不匹配,不能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财务状况。(3)确认以本位币反应的预计总收入,即本位币的合同金额加上D货币合同金额通过上述步骤计算的本位币金额,然后根据完工百分比计算当期收入。

(二)资产负债表日人民币报表收入的确认方法。

方法一、先确认人民币合同预计总收入,再根据完工百分比计算当期收入:通常情况下,建筑企业建造合同外币收入采用近似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报表金额,在汇率变动较大的情况下,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要对近似汇率进行调整,但是上一期已经确认的收入不再按本期变动的近似汇率调整当期收入,而是将汇率变动产生的差异放在资产负债表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中列示或者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因此资产负债表日的预计总收入=上一期累计已确认的人民币收入金额+(本位币确认的预计总收入-上一期已确认的本位币金额)/人民币对记账本位币的汇率,以后各期以此类推计算人民币预计总收入,本期收入的报表人民币金额则按照完工百分比计算的开累收入减去截止上一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收入计算得出。方法二、先确认开累收入,再根据完工百分比确认预计总收入:第一步是根据记账本位币当期确认的金额及通常情况下采用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计算当期的人民币收入金额,第二步是用当期的人民币金额加上上一期开累确认的人民币金额计算截止当期的开累收入金额,第三步是用计算出的人民币开累收入除以按记账本位币确认的完工百分比倒算出人民币预计总收入,即当期以人民币反应的合同总金额。

四、只涉及以当地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结算的收入确认

一般情况下,在境外地区建设施工企业在确认合同预计总收入和当期收入时只涉及采用当地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来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及会计等业务核算,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只需将外币预计总收入、当期收入按照准则规定采用的汇率折算及笔者以上所阐述的“资产负债表日人民币报表收入的确认方法”计算确认人民币预计总收入和当期收入即可,在此不再赘述。

五、结论

收入合同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法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建造合同》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建造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是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计量的三个关键数据。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的目的是实现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的配比,以及保持各会计期间利润水平的平衡。将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与成本挂钩的假设,并以此作为确认建造合同收入、成本和利润的依据,为企业管理者(内部人)提供了利润操作的空间。企业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成本核算体系,及时准确地归集各类成本,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企业内部人利用完工百分比法操纵利润。

一、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面临的问题

1.造合同总收入变更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建造合同准则将建造合同分为两种类型:第一是固定造价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第二是成本加成合同,指以合同允许的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从而确定工程价款款的建造合同。在实际施工工作中,施工企业为了回避风险,很少签订严格意义的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建造合同经常会面临着总收入变更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建造合同的不确定性相当大,由于建筑工程项目价值较大,生产周期很长,合同收入和成本的不确定性比较大,经常发生工程变更,引起合同收入和总造价的变化。合同总收入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变更包括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因素,还包括施工期间原材料价格变动、施工方案变更,所导致的合同预计总成本改变。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工程变更、索赔得到客户确认的程序比较复杂,有些企业存在工程项目在未得到客户确认的情况下,将变更、索赔收入计入建造合同总收入。

2.建造合同的结果的可靠估计问题。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的方法,在完工百分比半下,完工进度的确定通常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完全同时具备上述前四个条件。主要是因为建筑市场不规范,有些业主为了抢工期往往采取边设计边施工的方法,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得不到完整的施工图,无法计算整个工程的工程量,更没法准确地预测合同预计总成本和总收入;建筑市场属于买方市场,发包方工程款项结算极不规范和不及时,特别是工程变更、索赔得到业主确认的程序比较复杂,很多单位平时不予审批,到项目结束时再一次审批;对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的估计没有客观标准,主要依靠财务人员的主观判断;施工企业管理水平有限,许多单位没有健全的内部定额制度,加上人力资源紧缺,在开工前可靠地预测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存在一定的难度。

3.收入确认滞后于工程结算问题。,完工百分比法虽然符合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即只要收入与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并且在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情况下,即可以确认收入。建造合同准则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多少只与工程进度有关,不用发包方和监理方的确认,也不需要等到工程结算时才予以确认。完工百分比法通常会造成收入确认的时间早于现金流入的时间,导致建造合同收入质量和利润质量下降。如上所述,我国建筑市场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比较普遍,工程结算单比较滞后于工程实际进度。

二、解决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中问题的对策

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精神要求,合同变更、索赔、奖励收入应该在满足相应的确认条件时,才能进行确认;建造合同变更成本一旦发生,理当作为合同实际成本。对于仅仅由于客户没有及时验收计价但已经确认合同变更的项目,应合理预计合同变更的金额;对于不能确定合同变更金额但估计至少能够收回成本的,应按照实际成本确认收入;对于客户不确认的合同变更,不能确认合同收入,已经施工的部分应该确认相应的成本。

1.加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实施建造合同准则的一个重要前提。施工企业应当卢发包方签定严密的建造合,并保证建造合同的严格执行,以减少合同风险。建筑安装企业要加强对合同执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因变更设计、非可控因素造成的工程造价的变化应及时取得单位的签认,以便及时将合同变更无论为相关合同收入和成本。

2.及时进行工程结算。施工企业应当及时与发包方进行工程结算也要及时进行,防止收入确认时间早于款项结算时间,提高工程收入和利润质量。施工企业要充分利用国家关于清欠工程款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合同中要附加开单结算期和收取工程款时间的有关规定,以便财务部门及时、准确地计算合同收入,进行工程结算,及时收取工程款,真实反映施工企业的经营业绩。

3.加强成本核算基础工作。在实务中,完工进度可以由企业内部控制,使有些企业可利用成本人为调节收入和利润,不能真实地反映工程项目的经营成果。只有企业建立完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做好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准确计算合同成本,才能使建造合同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4.提高对合同预计总成本的预测能力。在确定完工进度的第一种方法需要合同预计总成本,需要项目施工技术、物质、计划、财务等多个部门共同协作和配合,才能比较准确地预测合同总成本。施工企业应积累预测方面的资料,形成一套完整的企业内部定额,制定目标成本,既有助于准确估计合同预计总成本,又可加强成本管理,挖掘企业潜力,还可利用于评价和考核企业各部门的工作业绩。

5.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对建造合同结果的预计需要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对合同总收入、总成本的预计也要求会计人员有较强的判断力与预测力,也要求对工程项目比较了解,建造合同准则的有效实施离不开高素质的会计人员。

6.建立和强化企业内部审计。为避免财务人员利用建造合同准则的漏洞人为地调节收益,应建立和强化内部审计制度,对建造合同准则的执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可以对不合理的会计处理及时作出纠正,客观反映工程项目的财务状况。

尽管完工百分比法在建造合同运用存在诸如合同总收入确认不准确、收入和利润质量不高,建造合同的结果估计不准确等问题,它仍然是目前仍是建筑施工企业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最佳方法。只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施工企业建立并完善各项成本核算制度,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准确地预计合同总成本的能力,并且及时进行工程结算,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还是可以取得较满意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李志远,王晓焕,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的若干问题,财会月刊,2009(4)上

[2]陈和林,建筑施工企业完工百分比法核算利弊分析,财会通讯,(综合上),2009(12)

[3]王秀生,建造合同准则在实际执行中的问题初探,商场现代化,2010(2)下

收入合同范文第5篇

(一)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前提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的前提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具体表现在:

第一,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该前提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合同总收入一般根据建造承包商与客户订立合同中的合同总金额来确定,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总金额,且订立的合同是合法的,则说明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反之,则意味着合同总收入不能可靠地计量。(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表现为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或两者兼而有之。与合同的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人企业,意味着企业能够收回建造合同的工程价款。如果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双方都能够正常履行合同,则意味着建造承包商能够收回工程价款,经济利益能够流人企业;反之,则意味着建造承包商不能够收回工程价款,经济利益不能够流人企业。(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第二,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该前提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二)完工百分比法的计算方法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就是如何根据该方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具体包括两个步骤。

第一步,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计算出完工百分比。《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合同收入和费用,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三种方法:

(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该方法是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较常用的方法。其计算方式为: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该方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其计算公式为:

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工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

(3)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该方法是在无法根据上述两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技术测量方法。这种技术测量并不是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随意测定,而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

第二步,根据完工百分比计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以前会计年度预计损失准备

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最后一年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毛利时应采用倒挤的方式处理,以避免出现误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最后一年的合同收入=总收入-以前年度确认过的收入

最后一年的合同毛利=总收入-合同实际总成本-以前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二、完工百分比法的利弊

(一)完工百分比法的优点完工百分比法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有效结合了施工企业的特点,符合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建筑施工企业与其他行业的企业相比,其会计核算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收入和成本的核算上。建设工程项目形体高大、结构繁杂、造价高、施工周期长,项目从订立建造合同到工程竣工办理结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规定保修若干时间,项目建设工作才算完成。如何才能更准确、真实、客观地核算收入、成本,提供高质量的财务信息,一直是理论界探讨的热点问题。目前根据《企业会计准贝4第15号――建造合同》的要求,大中型施工企业基本上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与成本,此种方法有机地结合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使建筑施工企业在确认收入和成本上找到了依据,从而避免各会计期间的工程收入、费用及收益产生大的波动。同时,在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情况下,利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成本,使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合理地确认收入,保证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流入和经济结果的可靠计量,符合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

第二,敦促企业健全各项成本核算制度,促使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认完工百分比的重要依据是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或工作量)及预计合同总成本(或工作量),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成本核算体系,及时准确地归集各类成本。首先,预计总成本要做到准确、不陈旧、不偏差。如果预计总成本不真实,或者估计出现偏差将直接影响收入成本的确认。其次,实际发生的成本要做到真实,及时归集,及时入账。对内,外包或劳务协作队伍等要及时收方与计价,保证当月发生的成本归集到当月。分包成本人账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是企业合同成本确认的一个重要因素。建造施工企业(总承包商)建造大型工程,往往采用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或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另一个承包商(即分包单位)进行施工,因此,对企业(总承包商)来说,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企业在确定总体工程的完工进度时,应考虑分包工程的完工进度。对外,业主的工程结算也要及时,早日批复,早日列入当月的工程结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的差额不会很大。只有在预计总成本合理、实际成本及时归集到位的情况下,完工百分比才会准确,确认的收入成本才真实。

第三,保证各财务指标的相对稳定性。当选择完工百分比法时,各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有关项目的数字及由此计算的财务指标一般不会产生大的波动。在合理预计总成本及合同毛利的情况下,确认的收入不会有很大变动,由此利润变动幅度也不会很大。对于资产负债表,完工百分比影响的主要项目是存货及预收账款,根据准则要求,一般工程施工大于工程结算的差额进入了存货,反之则进入预收账款,在业主计价及时、工程成本归集到位的情况下,这两个项目的金额都不会很大,变动幅度也不明显,由此产生的财务指标也不会产生很大的波动。

(二)完工百分比法的缺点完工百分比法的缺点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存在人为调节利润的可能,为管理者提供了利润操作空间。通常,对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企业可采用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但在实务中,多数建筑施工企业选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

进度,这种将完工进度与成本挂钩的做法,有利于收入与成本的配比以及各期会计利润的平衡,但也意味着完工进度可以由企业内部控制,使有些企业可利用成本人为调节收入和利润,不能真实地反映工程项目的经营成果。因此,只有企业建立完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做好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准确计算合同成本,才能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反之,预计总成本的不真实,或者预计总成本陈旧,产生的利润都是不真实的。企业经营者有时会为了完成考核指标,往往要求财务人员根据考核的需要人为调节利润,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法为调节利润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其次,导致资产或负债的不真实性。在实务中,建设单位(业主)按工作量签订单认可的收入大多低于企业按完工进度计算确认的收入,这一方面是因为工作量签证通常滞后于结算收入认可的会计期间。另一方面,实际发生的成本超过预计成本,导致按照成本计算的完工进度被高估。实行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法对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该工作并不仅仅与财务部门有关,还需要各部门的通力配合,准确预测合同收入和成本,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而目前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还很低,管理手段也很落后,有可能降低建造合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并且建造合同的不确定性相当大,由于建筑工程项目价值较大,生产周期很长,经常发生工程变更,引起合同总造价的变化;此外,合同实际成本受市价的影响也较大,难以准确预计,影响了完工进度的计算,所有这一切都会导致资产或负债的不真实。

收入合同范文第6篇

关键词:建造合同;会计准则;水利施工项目

水利施工项目建设期长、投资金额大,其会计核算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建造合同最关键的环节是预计总成本的确定,它是各会计期间的合同收入、合同费用确认的依据。成本预计的准确性如何,最终涉及到很多会计要素及利润等重要指标。

一、建造合同准则的基本内容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建造合同准则规范了特定企业(即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如果建造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则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①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③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④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二、合同预计总成本和总收入的确定

(一)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定

合同成本是指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在实际工作中,合同成本有合同预算总成本与合同预计总成本之分,二者不可混同。合同预算总成本是在设计图纸范围内的预设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是合同履约的预设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预算总成本±项量价风险因素调差。合同预算总成本特点是一旦确定就不能改变,是成本预算标准,目的是服务成本管理考核;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特点是随着市场价格风险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目的是服务会计收入的确认。例如:某水利项目预计合同总收入为1200万元,合同预算总成本900万元,假如合同预计总成本也为800万元。合同期间由于内部质量管理漏洞造成质量返工30万元,同时由于材料市场出现异常波动,需要追加合同材料成本60万元,此时合同预计总成本应为900+30+60=870万元。合同期末工程结束,合同实际总成本1000万元,此时合同预计总成本则为1000万元。

(二)合同预计总收入的确定

合同总收入确定的常见方法是工程量清单法,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为投标人提供的工程项目的数量清单,然后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与传统的定额计价法相比,工程量清单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均采用综合单价形式,综合单价中包括了工程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风险费、适当的利润等;二是工程量清单报价要求投标单位根据市场行情、自身实力报价,中标后的单价一经合同确认,在竣工结算时一般是不能调整,这就要求投标人注重工程单价的分析,在报价中反映出本投标单位的实际能力;三是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由招标方确定,工程量的误差由发包人承担,报价风险由投标方承担。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加强工程合同的管理,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责任,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投标人按工程量清单计算出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为暂估工程量,最后应根据实际完成的数量进行结算;合同执行时,清单单价一般不调整。

对于中标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首先要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载明合同中标总造价。但合同中标明的“合同总造价”与建造合同准则中的“预计合同总收入”的金额不完全等同。“合同总造价”只是计算“预计合同总收入的基准值,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修正,才能得到“预计合同总收入”。

另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当期要确认收入的合同工程量不仅是实际已完成项目的工程量,而且该工程量必须经监理方或发包人现场签证。当期已完成但未经监理方或发包人现场签证的工程项目,不能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双方一般按月结算。资产负债表日,承包商根据监理方或发包人签证确认的各清单项目工程数量与合同单价相乘,汇总后计算出累计完成的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

三、建造合同准则在执行中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合同成本的确认问题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是作为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一个必备条件。项目变更在施工过程中一般是不可避免的, 一旦发生设计变更,合同的总价就会相应发生变动。另外,合同总成本的确定要受到建筑材料、劳动力等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因此,实务中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法核定合同成本。

(二)完工进度的确认问题

建造合同准则要求施工方在确认本会计年度的合同总收入与合同总成本时,优先考虑完工百分比法。因此,完工进度的确认就显得格外重要。在会计实务中,施工方一般是采用投入测算法或产出测算法确认合同进度。

投入测算法是根据本会计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认完工进度的方法。但是,由于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中可能包括材料、人工费等上涨因素、工程浪费等非正常支出,所以用该方法计算出的完工进度很难与实际的合同完工进度一致,以此计算出的建造合同收入也很难具有准确性。例如,施工过程中的无效投入,会构成投入成本,但是却不会改变完工进度。所以,会计人员如果机械地按照实际投入成本估算完工进度可能会出现偏差。例如,一项总金额为500万元的水利建设项目,合同预计总成本400万元,合同工期8个月,2011年9月1日开工建设,2011年12月31日实际完工50%。由于汛期提前到来,工程量大幅增加。2011年末,会计账面累计投入成本260万元。按照建造合同准则,合同完工进度=260/400=65%,当期确认合同收入=500×65%-0=325万元,认的合同成本=400×65%-0=260万元,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500-400)×65%-0=65万元;如果按照实际完工进度50%计算,当期实际应确认的合同毛利=500×50%-260=-10万元。可见,与传统的开单结算收入确认方法相比,投入估算法会使合同收入提前确认,即前期确认的收入额会大些。但是,提前确认了的收入不一定会得到业主的确认,故必将虚增施工方应收账款余额,增大坏账损失风险。

产出测算法是按已完成的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来确定完工百分比。产出测算法是以施工难度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均匀分布为假设的,事实上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后期施工阶段难度大、工期长,成本投入较多,因此,采用产出预算法确认完工进度,会导致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不匹配,影响利润指标的质量。

合同总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人。但是,索赔事项和设计变更要及时得到业主的确认,并与业主签定补充协议。若不能得到业主确认,即使已完成施工,也不能预计收入。也就是说,上述追加的成本若不能被业主认可,因为已经确认了收入,可考虑计提减值,以消除虚增的利润。

(三)会计职业道德问题

完工百分比的确认涉及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因此,要求会计人员保持客观、中立的精神状态,并以相对的独立性为前提。建造合同准则允许施工方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方法确认完工百分比。除了完工百分比法之外,建造合同准则还允许施工方按照工作量法、技术测量法等确认收入和成本。但是,会计人员的立场不可能不受施工方利益的左右,因此,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为施工方通过操纵完工百分比操纵会计利润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例如,在投入测算法下,企业可以在工程进度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人为地加大本期实际成本的投入,从而达到调节本期利润的目的。这就要求建造合同准则对施工方完工百分比确认的方法予以详细的披露,从而抑制施工方利用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操纵利润的动机。

参考文献:

1.何继宏,甄晓俊,王勇.关于新建造合同准则在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研究.经济师,2012(12).

收入合同范文第7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 完工百分比 建造合同

2006年2月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其中对建造合同的定义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要求对结果能够可靠计量的建造合同,规定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建筑工程一般周期长,投资大。在工程建设期间,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能更客观真实地反映建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更好的掌握工程项目的实际建造情况,能更好的提供合同进度及核算期业绩的有用信息。

一、建筑施工行业特点

1.建筑工程多样性和单一性相结合。根据建筑设计的要求,可以进行各种类型的工程项目建设,以满足业主需求;但同时每一项建筑工程都具有独特的性能和特定的作用,施工环境复杂多变。即使是同一种类型的建筑工程,由于施工过程中受地质、气候、水文和业主临时变更要求的不同,其最终建筑产品也会有很大的差别,这就使同一类型的建筑产品即使在同时、同样条件下施工,其最终的产品和成本不能等同,甚至差距较大。所以,建筑工程项目具有多样性和单一性相结合。

2.建筑施工时间长和投资规模大。建筑工程的建设周期一般较长、投资规模较大,作业要求有一定的暂停维护保养周期,使建筑工程的成本易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控、经济政策、市场环境、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其产品成本具有较大的不确定行,使预计总成本这一在完工百分比法中实际成本计量方法中决定性因素在初始计量中和实际执行过程中易出现较大偏差。

3.施工成本受多种因素影响。建筑工程由于所处位置固定、占地面积庞大。其生产一般露天进行,并且高空、地下、水下作业较多,直接承受自然、地质、水文、气候等自然因素影响,给施工生产和机械设备带来许多不影响。对施工工期、质量、成本带来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往往出现不可预见成本,对预计总成本带来较多不确定因素。

二、完工百分比法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的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的合同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当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相配比时,就可以采用此方法反映当期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从而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关合同进度及本期业绩的有用信息。建造合同准则中的完工百分比法的操作有两个主要步骤,首先要通过一定的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计算出完工百分比,之后用这个数据来计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因为要在资产负债表日用完工百分比来确认合同收入费用,所以完工进度是累计的完工进度。

根据《建造合同准则》规定,采用完工百分比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与费用必须要确定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建造合同能可靠地估计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 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 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 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4) 实际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本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用下列公式计算:

本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收入总额×本期末止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合同收入;

本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成本总额×本期末止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合同费用

本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收入总额-合同预计成本总额)×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确认的毛利;

企业用上述公式计算确认当期合同收入和费用后,应分别根据建造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处理。

三、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的技术难点

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建筑工程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这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量方法,由专业测量师对已经提供的工作量进行测量,并按一定方法计算确定提供建造合同的完工程度。(2)已经提供的建造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建造劳务量为标准确定提供建造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成本为标准确定提供建造劳务的完工程度。只有已提供的建造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中,只有已提供或将提供建造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估计总成本中。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根据累计实际发生合同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完工进度,这种处理将实际发生的成本全部确认为合同成本,将完工进度与成本挂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配比性的要求,有利于收入与成本的配比以及各期会计利润的平衡。但是又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建筑工程初期实际成本确认的不确定性。在建造初期,往往领用大量的原材料、预付分包单位工程价款,要剔除掉不全是本期消耗的投入,由于受企业管理的限制,会计计量上不能准确把握。第二,应收账款与合同收入缺乏关联性。应收账款是按照向业主开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应收的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收入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由于两者确认的标准不一样,导致计量结果不一致,这与其他企业对于收入及相关应收账款确认的可比性存在显著区别。所以,应该增强合同收入确认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四、解决方案

笔者认为,运用完工百分比确定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需要施工企业各部门的合作。企业的施工,财务,物质采购及经营管理部门应该汇总各自统计的数据,最后应该由经营管理部门(合同控制部门)来编制完工百分比表。由于施工企业的各部门都是围绕经营部门展开工作的,因此,经营部门提供的资料应该是最全面的,这样有利于对该报表的编制。企业的经营部门每月应根据收到的工程经济签证单和设计变更单滚动的调整合同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在向业主单位报预算时就应该将由经济签证单增加的工作量考虑在内。建造合同核算中对收入确认的核算一直都是理论界上的一大难题,只要我们完善企业的管理体制,建立有效的成本核算制度,我们就可以较准确的预计成本和确认成本,那么,完工百分比法依旧是目前最合理的成本收入的确认方法。

参考文献:

收入合同范文第8篇

一、我国新建造合同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

在此次印发的38项具体准则中,对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体例上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核算内容:新准则取消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相关规定。

(二)合同的分立与合并:新准则增加了追加资产的建造内容规定,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作为单项合同:(1)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2)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三)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新准则增加了“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的规定。

(四)合同成本新准则只是对于合同成本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明确:“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本规定意味着对于可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能够计入合同成本,这与《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的经过相当长时间地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相关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相对应,从而达到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目的。

(五)信息披露:新准则减少了对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合同总金额、应收账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等内容的披露。

二、我国新建造合同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分析

修订后的建造合同准则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根据会计准则研究组的介绍,新建造合同准则是目前已准则中与国际会计准则最一致的准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相比,主要区别在于我国会计准则取消了一些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关键词的描述,而且语言更加简单、易懂。

(一)合同成本:两个准则对合同成本的内容及处理有明确规定,内容大体相同,但我国会计准则更详细地列举了合同成本的具体核算内容,更具可操作性;

(二)合同收入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收入应按已收或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予以计量;同时,对已经包括在合同收入中并已在损益表中确认的金额可收回性有怀疑时,则受怀疑的这部分金额,应确认为费用,而不是作为合同收入额的调整,我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三)借款费用:国际会计准则规定部分借款利息可以列入合同成本,我国会计准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四)订立合同费用: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分情况可计入合同成本,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五)制度方面: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建立一套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和报告制度,及时修订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预计数,我国会计准则对相关内容没有明确;

(六)信息披露:国际会计准则规定除了我国新建造合同准则应当披露内容外,还包括披露本期所确认合同收入所采用的方法和应向客户支付的合同工程总金额。

三、我国新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执行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

新建造合同准则对施工企业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与施工企业以前执行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2]70号)相比,将工程收入的确认与工程计量(业主批复)分开,改变了过去以工程计量确认收入的方法,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这是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给施工企业所带来的最大不同。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的管理与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要求,许多重点与难点问题需要解决。

(一)如何可靠地估计合同结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前提,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一个关键问题。对合同结果能够估计的条件,准则分为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进行了规定,主要为两个方面:1.对合同总收入,未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的估计和已经发生成本的可靠确认、计量,对于这项规定,施工企业存在两个层面的困难:第一个层面,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还不规范,最近几年,国家通过制订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建筑市场,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但对于合同外工程变更和发包方未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等问题尚未明确,影响了合同总收入的准确性;第二个层面,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不仅仅与财务部门有关,而且需要各部门的配合,准确预测合同收入和成本,及时办理工程成本结算,严格控制成本支出,而目前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较低,管理手段落后,有可能降低合同成本预测的合理性与准确性。以上两个层面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将导致建造合同实施的前提和核算的结果与实际经营情况相距甚远。2.对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的估计,这方面的估计非常困难,经济利益能否流入施工企业,主要取决于工程发包方的合同履行能力与资金支付能力。

(二)完工百分比的确定。完工百分比的确定是确认合同收入的关键环节,新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可以选用三种方法:实际成本比例法、完成工作量法与实际测定进度法,概括起来分为投入测算法(实际发生的成本)和产出测算法(完成的工作量或进度)两大类;1.投入测算法(实际成本比例法),即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百分比,该种方法较为简便,但在实际施工中,成本投入与完工程度经常是没有严格的对应关系,如,有时增加成本不增加进度(如因质量事故增加的返工成本),生产要素的价格变动会引起成本投入的变化,但它与完工程度的关系却不大,以成本投入多少反映完工程度往往会出现偏差。2,产出测算法(完成的进度或工作量),即按已完成的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或通过实际测定确定完工百分比,这种方法在工程内容一致、施工难度比较均衡且合同造价变化不大的情况下,简便且准确性较高。但在施工过程中,受勘察技术的影响,实际施工环境与设计图纸存在部分偏差,有时金额非常大,施工行业工程变更经常发生,而施工企业的弱势地位导致出现“先施工后变更”的现象,为了保证工期,施工企业在完成了

合同外工程的基础上,为避免账面的亏损(成本已支出,收入未批复),在发包方对这部分工程未批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对变更工程予以暂估,而这种处理方法不仅不符合新建造合同准则收入的确认原则,而且变更工程最终能否批复与批复程度,都会给施工企业带来很大经营风险(损益不真实)与税务风险(少缴或多缴营业税与所得税)。

(三)人为因素的调控。新建造合同准则的实施,不仅对施工企业的管理与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给企业经营者带来了很大的人为操作空间,合同结果的估计与完工百分比法的选择,更多的是由企业自主决定,因而企业可以选择或利用已选择的会计核算方法达到所需要的目的,如完工百分比采用投入测算法,企业收入不够时,可加大成本投入,但工程实际进度可能变化不大;如账面利润过多或不够时,企业可通过调整目标利润的方法,进行人为调节,导致收入与利润失真,而施工项目跨年度、工程量大的特点,使得此类人为操作行为很难被确认,特别容易因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形成的委托关系,产生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合同预计损失的处理。新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合同的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管理费用)。在施工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管理费用是国资委考核国有企业的主要指标与股东所关注的重点指标,按准则规定的方法处理,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管理费用账面数不是反映公司管理部门实际支出的费用,有的部分为合同预计损失,导致管理费用账面数的虚高,不利于考核经营者的管理效率,另一方面,从施工企业项目账面分析,无法真实地反映项目实际总体的损益水平,在施工项目会计核算体系中,由于施工项目属于利润创造的直接中心,所有费用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不进行管理费用核算,因而,合同预计损失,一般都不反映于项目的“管理费用”科目,而是将此项损失列入公司本部或分公司进行核算,导致项目的损益从账面分析不完整。

(五)对税务的影响。准则确认的收入与赋税时间不一致带来很多税务问题,新建造合同准则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以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虽然能准确地核算施工企业的经营业绩,但确认的利润须立即缴纳所得税,在目前工程款收入远远滞后于工程完工进度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垫付大量的资金用于赋税,这对于资金周转本来很慢的施工企业,影响非常大:1.对营业税的影响。按照现行的营业税税法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证(工程结算单)的当天,而新建造合同准则规定收入的确认是指已完工部分预计可以收回的收入,并不一定都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证。两种对收入确认的方法存在两个方面的差异:一是确认收入的时间点不同,二是准则确认的收入金额不同。因此,按权责发生制计提的应交税金与税法要求应交的税金存在一定差额。2.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按季预缴,年度终了四个月内清缴。由于准则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存在时间和标准上的差异,从季度预缴分析,通常会产生时间上的差异:从年终清算分析,如果年终办理工程结算及时,与完工进度一致,不会产生时间上的差异,否则也会产生时间上的差异;此外,当变更工程存在预计的部分收入不能收回时,会计总收入要小于纳税总收入,多交的所得税无法退回。3,对会计处理的影响:企业每月申报营业税时,应按当期收到的合同款及办理的工程结算额申报,计“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的借方,按准则确认的收入以权责发生制计提营业税时,计“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的贷方,累计确认的收入与工程结算收入在办理完工结算之前通常是不相等的,因此,“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存在余额;当工程完工并办理了完工结算时,两者会相等,此时,“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的余额为零,该项目应交营业税核算才完成。施工过程中,项目应交税金的余额并不真正代表项目未履行的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与此类似。四、对我国新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执行中的有关建议

(一)合同结果的估计问题。需要从两个层面解决:1.国家应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批,尤其是建设资金来源与到位情况,要通过制订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解决建筑市场中长久存在的工程变更问题与工程款拖欠问题,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2.施工企业应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在企业内部建立一套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和报告制度,对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预计数及时进行审议与调整,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概预算或建造工程概预算、适用的耗费定额、会计核算制度、成本分析制度等,提高测算水平。

(二)完工百分比的确定问题。根据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在能够完善各项成本测算的基础上,采用投入测算法(实际发生的成本)比较适宜,因为:1.这更加符合施工企业的管理目标,由于投入测算法将投入与产出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累计发生的实际成本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百分比,有利于对整个项目的成本进行核算与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减少项目风险,并对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考核,更加符合目前施工企业普遍实施的施工管理模式;2.这更加符合国际惯例,虽然国际会计准则及许多国家规定可用投入测算法和产出测算法两种方法计算完工百分比,但由于投入测算更为先进可行,所以被广泛采用,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我国会计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将我国的会计体系完全融入世界会计的发展轨道,从而实现与国际会计的信息可比。

(三)人为因素的调控问题。主要应从两个方面加强监督与审计:1.国家税务、审计机关,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与企业相关联的利益各方,在规范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加大对企业的审计力度与处罚力度,2.企业通过设计激励性合同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监事会等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加大监督力度,避免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因委托与关系,而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把企业的经营业绩与经营者的收益结合起来,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