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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正规单位用人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学习。
单位用人合同1
甲方: 乙方:
名称: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____小时。
2、无定时工时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工作时间。
3、综合计时工时制:即经劳动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____为周期,总工时____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一)甲、乙双方根据本单位依法制订的工资分配制度,约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______元/月。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元/月。
(二)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发放_________(当月/上月)货币________。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会保障
甲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公司所在地给乙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用,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六、违反本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七、调解与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可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一)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对所产生的费用,双方作如下约定:
(二)其他约定:乙方带薪培训15-30天后外派到其他地方工作,如因个人原因在入职三个月内离职的,公司将扣回返旅差费。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作如下约定: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单位相应的保密职责;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时,不得泄露、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让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与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属第三方的未公开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也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这些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信息;
2、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因此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3、乙方在离开甲方后的2年内不得到与甲方相同或相近业务(专业)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
4、在竞业限制期内,甲方按乙方最后工作日底薪的_____%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
5、在竞业限制期内,甲方按月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三)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乙方承诺遵守《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刑法等法律规定,保守公司经营的一切商业秘密,并承担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而造成的以下后果:
1、乙方违反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______万元违约金,并有权将调整工作岗位或立即解除与乙方的
劳动合同;
2、乙方违反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等值于甲方经济损失五倍的违约金;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并追加经济损失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九、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双方约定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用人合同2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名称: 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
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一)甲、乙双方根据本单位依法制订的工资分配制度,约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______元/月。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元/月。
(二)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发放_________(当月/上月)货币________。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调解与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可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区)
__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_村(街)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______款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始,其中试用期为____月(日)。
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约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甲乙双方具体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完成本岗位所要求的工作。
第三条劳动报酬
一、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无故拖欠或不支付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
一、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标准及相关内容约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参加工伤、医疗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按规定应由乙方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为扣缴。
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约定如下:
.
第五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二、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第七条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劳动合同终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八条违反本合同的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经审查,本合同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鉴证。
鉴证机关(盖章)鉴证人(盖章)
鉴证日期:年月日
续订劳动合同
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本合同。
(一)续订期限执行下列第_____款: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始,终止合同条件约定如下:
。
(二)补充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经审查,本合同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鉴证。
鉴证机关(盖章)鉴证人员(盖章)
鉴证日期:年月日
变更劳动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作出如下变更: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经审查,本合同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鉴证。
(一)调在形式上看不违反法律的直接规定
但其实质不合法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合同法法定义务而终止与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不与本单位的临时用工确立劳动关系,而要求该部分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确立形式上的劳动关系后,再行签订借调合同将劳动者借用,笔者认为该借调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7款、《合同法》第52条第3款规定,该借调合同无效。
(二)用人单位主观过错明显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利用借调行为规避劳动合同关系,其目的是为了减轻、避免、推卸因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规避劳动用工主体责任,其过错明显,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同时用人单位也违背了《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三)借出单位借出员工
在劳动关系上表现为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非经协商不得变更。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系违约。而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与借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流于形式,劳动合同关系有其名无其实。而用人单位往往要求与借出单位、劳动者签订三方的借调合同,从而达到证明劳动者已与借出单位协商一致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目的。
(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劳动者处于弱势的一方
用人单位利用借调行为达到用人目的,而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所有用工主体责任全部推至借出单位,而借出单位因与劳动者多为形式上劳动合同关系。借出单位名存实虚,且借出单位企业实力往往远低于用工单位。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待遇与单位自有员工差距较大,也往往形成明显的同工不同酬。劳动者的薪资福利、社会保险、安全卫生等权力均得不到保障。
二、应对用人单位借调行为进行立法规制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最根本的是建立健全劳动法律体系,从法律上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
三、结语部
着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着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例如是出版许可、录音录像许可、表演许可还是电台电视台播放许可等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防止使用者超范围使用作品。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是非专有使用权。若是专有使用权,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有权排除着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合同中标明此点有助于明确使用者与着作权人的权利。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合同中应明确许可使用的区域范围,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能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4)付酬标准和办法。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应遵照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合同另有规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报酬。
5)违约责任。
住所:
邮编: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 出生时间: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邮编:
乙方系甲方自××公司借用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借用期间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公司派往甲方参加××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乙方在甲方借用期间,须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乙方如有严重违纪行为,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并通知××公司,由该公司对乙方进行处理。
三、甲方承担乙方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元/月,每月___日支付上月工资。
四、乙方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按国家规定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五、甲乙任何一方若解除本协议,均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向对方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以乙方月工资为标准)。
六、甲乙任何一方若终止本协议,应于协议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一个周期。
七、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键词 劳动合同长期化 精细化管理 劳动用工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Employer Should Actively Respond to the Labor Contract Long-term Change
LI Chunlai
(Hu'nan Zhuzhou Technical School, Zhuzhou, Hu'nan 412008)
AbstractThe implementation of labor contract law, labor contract after the long-term change will become the trend.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several proposals, hope to contribute to solve such problem.
Key wordslabor contract long-term change; elaborating management; labor and employment management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的长期化将成为趋势,特别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将逐步成为企业劳动用工中的主体部分。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如何充分运用企业用工管理的自,避免出现“铁饭碗”和用工僵化的现象,既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又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已经日益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下分析和建议。
1 劳动合同长期化的主要体现
劳动合同的长期化,主要体现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下列几种:
(1)劳动者已经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对于劳动合同长期化最常见的的一个错误认识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可解除。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铁饭碗”,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即使员工本人不同意,用人单位同样可以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解除与员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我行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十)企业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并已先行裁减劳动合同期限较短且无家庭负担人员的。
除非有法定例外情况,上述(一)至(六)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立即通知劳动者解决劳动合同;(二)至(九)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第(十)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按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处理。
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不可解除,关键是劳动者是否能够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只要劳动者无法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用人单位就可以套用上述法定情形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3 关于用人单位正确应对劳动合同长期化趋势的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应重点注意和做好以下事项,才能适应劳动合同长期化(下转第191页)(上接第150页)对企业用工管理的全新挑战。
3.1 加强劳动合同期限的精细化管理,防止出现被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首先,要合理确定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劳动者的专业技术特长和发展潜质,经过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一般情况下,该期限应长于3年,短于10年。这样,既可以充分运用最长的试用期(六个月)对劳动者进行考查,又可以尽量避免连续用工超过十年,或者超过两次签约而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被动局面。
其次,合同到期前,应对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作出是否续约的决定。对于不适合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原合同期限终止劳动关系。对于需要继续留用的劳动者,应当依法与之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从而使劳动合同的期限真正发挥其作用。
第三,应当建立劳动合同期限的动态管理系统。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合同到期的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避免因出现合同真空期而承担超过预期的法律责任。
3.2 完善劳动用工管理手段和规章制度,确保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自落到实处
劳动合同法对于不能胜任工作以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是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不论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以及是否无固定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充分运用这一用工自,关键是要做好以下两项基础工作:
(1)根据法定的程序明确合理地界定各个工作岗位的上岗条件以及劳动定额(或质量)标准,从而使劳动者是否胜任某项工作存在客观的判定标准,及时地甄别出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
(2)对于涉及用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重大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民主程序制定,并征求工会意见。规章制度中对于严重违规的情形应当进行合理的界定,使之能够作为对劳动者进行处理的依据。
3.3 严格依法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对于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条件的情形应当依法操作。重点应注意以下方面:
(1)对于劳动者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具体情形应当注意收集和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处理过程应形成完整的书面记录,以防事后发生争议。对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要保存二年备查。
(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操作:
①事先应将理由通知工会,对于工会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并将最终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②法律规定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的,应当依法提前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人员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比照公务员制度来管理,主要是一些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第二类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劳动法调整;第三类是正在试行聘用制的以科、教、文、卫系统为代表的事业单位,这类人员的聘用关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处于法律调整空白。这次劳动合同法明确地将大部分事业单位人员纳入了调整范围。劳动合同法总则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即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比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而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则适用劳动合同法,较以前相比,主要是将事业单位第三类人员纳入进来了。
目前广播电视部门特别是电台、电视台人员身份非常复杂,存在着大量的编外聘用现象。按编制分,有占编与编外人员之分,而编外聘用又有台聘、部聘和临聘之别。台聘人员参照正式员工管理,购买各类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意外伤害及计划生育保险,一般还购买住房公积金);部聘人员由频率或部门聘用,实为长期合同制员工,薪酬待遇也还不错,但不享受各类保险;临聘人员即所谓的临时工。很显然,占编人员不能按劳动法来调整,属于人事管理的范畴,而其它聘用人员,宜由劳动合同法来管理。以电台为例,一般新闻综合频率多为正式在编人员,其它频率人员多数以各种方式进行聘用,主要是主持人。全国各地电台每年主持人流动极为频繁,究其原因,一方面,各地电台待遇差别很大;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很少与主持人签订规范合同,当事人缺乏稳定感也是重要因素。
根据劳动合同法,按照各地电台管理聘用人员的通行做法,至少以下几方面不合理,甚至有违规之嫌。
一是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三类划分不准确。依据劳动合同法,凡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合同,订立合同则必须含有社会保险款项,只要是聘用人员都必须购买社会保险。所谓台聘享受、部聘不享受于法无据,台聘、部聘、临聘的类别划分法律肯定不予支持。
二是用人合同不规范。有的台是多年一贯不签合同,口头约定为准;有的台虽签合同但极为随意,根本不含保险条款;有的台试用期过长,更有个别台要求试用期一年,一年后才可签合同;有的台对主持人辞职约定高额的违约金,对社会保险或不明确,或只部分购买,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经不起推敲。
三是对聘用人员管理不合理。有的台只以工作量计酬,没有底薪;有的台保证底薪,其它凭广告收入拿提成;有的台正式主持人与聘用人员工作量极不平等,聘用人员工作量远远超标。殊不知没有底薪明显不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因应劳动合同法,依法改善对主持人等聘用人员的管理,应该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有所了解。较之以前的劳动法,新劳动合同法主要新意有:对劳动者一方进行适度倾斜保护;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成本;将事业单位第三类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规范了过去的模糊劳动关系。最大的新意是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这是一个纲领性问题。
当然,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还处于改革过程中,而且事业单位在经费来源、编制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都与企业不同,这使得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上与企业有很大的差别。有鉴于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特别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对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提供了较大的灵活性。根据以上条款,电台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应该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依法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许多电台对聘用人员管理的随意现象必须纠正,劳动合同法应该是首先遵守的权威的规范性文件。确定聘用关系,应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满足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款并依法确定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的配套必须依法执行到位。这既是为了稳定人心,也是为了单位稳定,更是为了社会和谐。
二、不能忽视思想政治工作。现在有些台对聘用人员仍存在着重工作、轻学习,重管理、轻教育,重考核、轻关心的现象,短时间内能发挥聘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却可能扼杀他们的潜力与创造力。只注重遵章守纪,不注重谈心和理论学习,等到出现矛盾才来处理,既贻害工作又损害单位的形象。绝不能单纯强调来去自由,双向选择,人为造成紧张和压抑的气氛,更不能将正式员工与聘用人员从人格上进行划分,造成当事人低人一等的感觉。身份可有区别,地位应该平等。单位要立足创造气氛和谐、轻松明畅的软环境,既解决思想问题,也要提高经济待遇,加强单位的团结和整体实力。遗憾的是目前不少台在这方面有所欠缺,有些台员工辞职后,对单位仍有负面评价。
三、依法合理保护单位利益。新劳动合同法从立法上有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倾向,但对于一些恶意违规的聘用人员,用人单位也应当采取相应对策,以维护自身利益,对聘用人员有所约束。比如,一个优秀主持人的离开,可能是一档名牌节目的停播,一类收听人群的流失。2008年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重点对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了具体的情形,客观上为用人单位在适当情况下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供了灵活性与可操作性。尤其是在与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除违纪违规者外,不能胜任工作的,必要时应该考虑解除合同。对态度尚可业绩平平者,第二次签订合同时需持审慎态度。
目前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已较为普及,新闻单位应该重视和严格执行,既依法加强管理,保持队伍稳定,又能实现新陈代谢,关心员工的利益,确保单位的发展。
参考文献:
①蒋伟.《一部全新的劳动者权益书》.法制周刊―E法网.2007.11.30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杨学友答:你与于某签的河滩荒地转包合同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转包合同。
在农用土地土开设粮油加工厂并建造厂房等,是一种改变农用土地用途行为,即将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2款项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既然法律对改变土地用途行为已经有明确的强制性禁止规定,那么,你们双方的河滩荒地转包合同因违反了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虽然签合同后改变荒地用途是于某个人所为,但是,当初你是在明知于某承包该地块用于粮油加工的情况下与之签订转包合同的,明显违反了合同法,是无效的,因而双方都有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因为合同一旦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则属于自始无效,因此,你应全部退还转包费给于某。对于你遭受的损失,由于你们双方对转包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依法应由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定居城里的农民工能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湖南省宁乡县某村村民刘某来信咨询:3年前,我去县城打工,经过几年打拼,终于在城里有了一块立足之地,妻儿也搬到了县城。当我准备将所承包的土地、山林转包给他人时,村委会却告知我因迁居县城,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山林应收归村里。由村里重新分配。请问:定居城里的农民工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院罗新祥法官答:你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E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定居城里的农民工,除非经本人同意,或者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人口,否则在原承包期内,其仍然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村委会认为你不再享有承包经营权,欲收回你的土地、山林的做法违背前述规定,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你将土地、山林转包他人,是行使你作为承包方的权利,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你的转包行为合法有效,村委会无权干涉。
开荒地被征用,能否得到补偿?
辽宁省阜新市某村村民曹义来信咨询:2001年,我村鼓励村民在自家承包地周围开荒种地或造林,我便承包了村后山坡下一块约3.6亩的荒地,一部分种植农作物,一部分栽植果树,光苹果、杏树苗费用就花了6000余元。2012年3月,政府修建沿海公路时,将我开荒的一部分(约1.6亩)地占用,土地补偿费为2.7万余元,果树补偿费约3600元,可这些补偿费下发后全被村里截留了。我找村委主任,他称开荒地是村集体荒地,我开荒种植可以,但开荒地的补偿款均归村里所有,由村里统一分配。请问:村委主任的说法对吗?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杨学友答:国家对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合法的土地承包受法律保护。对于你开荒占地的行为,尽管村委会当初是鼓励并认可的,但这并不等于你已经取得开荒地的合法承包手续。你未经土地所有权人批准,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属于非法占有土地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既然你未取得合法承包手续,你所占荒地的权属归集体所有,所以,修路占地由此而补偿的款额应该归集体所有。
但因你开荒利用荒地耕种或栽植果树,村委会当初持鼓励和认可态度,说明村委会虽然对村民取得开荒地承包权持否认态度,却对村民耕种荒地行为是同意并支持的,那么,你在荒地上种植果树所投入的大量人力和财力,应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其中的果树补偿费3600元等应当归你所有。
村委会可否为我患有精神病的丈夫指定监护人?
山西省洪洞县某镇村民刘某来信咨询:丈夫突然患上轻度精神病,我在外打工,只好把他送回家乡交给他的父亲。但老人毕竟老了,于是村委会指定我的小叔子做了我丈夫的监护人。小叔子要把丈夫的房子出卖,我与之理论,他却说他-是我丈夫的监护人,我丈夫的事情他说了算。请问:村委会可否为我患有精神病的丈夫指定监护人?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院罗新祥法官答:你丈夫患精神病,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人,也就是他的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一般情况下,前述(一)至(五)的顺序就是担任监护人的顺序,你作为配偶,排在第一位,你有能力而且愿意担任你丈夫的监护人,因此,不需要任何组织指定,你就是丈夫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至于村委会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只适用于精神病人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村委会擅自指定你丈夫的弟弟为监护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相关程序,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会支持你的诉求。
父亲的土地补偿款,我能否继承?
辽宁省锦州某村村民李世成来信咨询:我父亲在世时,一直和我姐姐一家生活。1990年初,姐姐一家4口人(包括我父亲)以我父亲为户主,从所在的村委会承包土地6.82亩,承包期为30年。2007年后,我父亲、我姐姐相继去世。2011年秋,我姐夫曹某另娶妻,原来4口人的承包地一直由我姐夫与再婚妻子共同耕种。2012年11月中旬,首某所耕种的6.82亩承包土地有一大部分被征收,获得补偿款25万余元,该款全部被曹某领取。我认为,这25万余元补偿敖中,有我父亲承包地补偿份额6万余元,应由我父亲的继承人来共同继承。事后,我与妹妹一起找到曹某,要求共同继承这6万余元补偿款,可曹某却说这款是对他家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拒绝与我们共同继承。请问:曹某的说法对吗?我与妹妹能否继承父亲的份额?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杨学友答:你与你妹妹不能继承你父亲承包地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