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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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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合同范文第1篇

关键词:特约商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单银行;违约责任

收单银行与特约商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签订的收单业务合同,不管是利用POS机,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单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是收单业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收单银行将信用卡支付、清算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特约商户也属于收单业务合同法律关系。

特约商户向收单银行申办POS机,签订收单业务合同,在持卡人持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POS机上刷卡,特约商户提供给持卡人消费签账单,持卡人签字确认后,特约商户通过签帐单或者电子数据系统,根据与收单银行合同的约定,在扣除部分手续费后转入特约商户在收单银行处开设的银行帐户中。有的学者认为特约商户与收单银行之间系债权让与或者债务让与法律关系,有的认为系委托法律关系,也有的认为系担保法律关系。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的签购单上签字后,收单银行应立即付款给特约商户,由于持卡人与收单银行无任何关系,收单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担保法律关系,基于持卡人正常使用信用卡消费,收单银行应承担付款义务。

特约商户为了获取一定利益,参与持卡人的信用卡套现行为,可能涉及违反刑法规定和违反信用卡收单业务合同的约定,为了保护收单银行利益和特约商户的合法权利,有必要对双方签订的信用卡收单业务合同进行完善。具体如下:

一、收单银行无权单方面认定特约商户套现行为

收单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系信用卡收单业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之间法律地位平等,若收单银行有权单方面认定特约商户套现行为,造成特约商户的权利不对等,收单银行一旦滥用权利,将损害特约商户的利益,特约商户的权利无法得到救济。

对于特约商户的套现行为,应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认定,充分保障特约商户的合法利益。

二、收单银行请求权分析(以特约商户为例)

第一,确定请求权基础的类型属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特约商户实施信用卡套现行为违反了与收单银行签订收单业务合同约定,给收单银行造成了增加管理、维护成本的损失;

第二,请求权基础的检查次序,一般按下列次序检查:契约上的请求权、无权等类似契约关系上请求权、无因管理上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收单银行基于信用卡领用合同应适用契约上的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请求权的排除与锁定,对于收单银行不利的请求权予以排除,并选择契约上的请求权与予以主张;

第四,请求权基础分析,寻找请求权适用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特约商户实施的套现行为适用于上述法律规定。

以某商业银行《收单业务合同》为例,该合同主要内容:“收单银行在发现特约商户与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套取现金,或特约商户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的情况时,有权终止特约商户的银行卡交易,并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单银行认为特约商户可能涉及欺诈交易时,有权对特约商户进行欺诈调查,在调查期间,收单银行有权冻结或暂时持有甲方的交易款项,并暂停对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服务,直至收单银行认为特约商户实际不构成欺诈或特约商户的欺诈交易对除特约商户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会造成损失;特约商户实施套现行为属于违规操作,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应积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特约商户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特约商户实施了信用卡套现行为,此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信用卡收单业务合同的约定;无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在信用卡收单业务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特约商户实施信用卡套现行为属于违规操作,也不属于不可抗力,特约商户的套现行为无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第五,特约商户实施的套现行为违反信用卡收单业务合同的约定,给收单银行造成了损失,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

根据以上分析,特约商户的套现行为,收单银行提起请求之诉,可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要求特约商户承担赔偿损失或者违约金责任。

三、完善收单业务合同

改进并增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特约商户实施信用卡套现行为的认定,收单业务合同中不能约定收单银行单方面认定特约商户进行的是套现行为。某商业银行收单业务合同中约定收单银行单方面认定特约商户的套现行为,需加以调整,应调整为收单银行对于涉嫌套现的特约商户有权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由相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予以确认其套现行为。

第二,增加特约商户违约责任的范围,比如增加赔偿损失及违约金条款等,违约金数额应根据套现额度以及特约商户获得的“服务费”范围内适当调整。

业务合同范文第2篇

乙方:xx公司(指定销售商)—xx公司(xx网)

甲方申请使用xx网,并已了解xx网的操作和使用,就广告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为了推广其形象、产品或服务,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广告标准,决定委托乙方(下称方)在xx网上问答式广告,同时用图片、视频广告(rm文件)、flash等形式展示甲方的产品、服务、品牌。

第二条:广告文件

1. 甲方必须在广告开始前5日提供广告样稿,广告以gif文件格式(分两种:banner广告大小为50k,尺寸为468×60像素;logo广告大小为20k以内,尺寸为150×60像素)提供给乙方,视频广告(大小为500k以内,影片原始尺寸为200×150像素)以rm格式提供给乙方、flash(广告大小为250k以内,播放时间为8秒,8秒后自动消失,宽度和高度分别为778、467像素)以swf格式提供给乙方。广告样稿和广告问答应该严格符合本合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甲方可以委托方为其设计广告样稿,如采用视频广告,甲方需提供vcd原稿给乙方,在甲方决定采纳方所设计的广告样稿,并交付设计费用后,该广告样稿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3. banner广告和logo广告可作超链接,链接到甲方的网站。

4. 只有xx网的美名扬正式收费会员,才具有全部广告内容的权限。广告业务合同范文节选!

第三条:广告

1.甲方提供的广告样稿,未经甲方同意,方不得改动。但方为了整个版面的协调性、媒介的适应性等因素而作出的不改变广告样稿实质内容的改动可未经甲方同意。

2.网络问答式广告,问答题由甲方提供(或委托方提出意见和设定),并可由甲方自助增删,但处于可见的(激活状态)不得少于1条。

3.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方可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作出修改前,方有权拒绝。

4.在广告期间,每次问答题的更换由甲方自助处理,如甲方需要更新gif文件、flash、电影文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发现甲方有违反本合同本款及第五条第二款的行为,乙方不须通知甲方即删除其帐号,并拒退广告余款。

5.甲方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甲方在xx网上的广告事宜;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并自助增减广告内容。

第四条:付款

1. 甲方应于广告开始前2个工作日以银行转帐方式将广告费用支付给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花木支行;银行帐号:1001 1965 0900 6920 025;开户名:xx公司)。

2. 乙方收到广告费用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充值工作。

3. 甲方预付广告费的广告费是不能退回的。

第五条:保证与责任

1.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广告业务合同范文节选!

2. 甲方向方保证:甲方的广告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共道德准则,以及第三方的权益,甲方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 因甲方未履行前项的保证,致使方蒙受各类损失,甲方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4. 甲方必须管理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对用户名密码管理不当或遗失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5. 方必须在广告结束后向甲方提供广告投放统计报告,其中包括收阅广告人的年龄段、地域(省、市)比例、性别、行业、职业、教育程度、月收入情况等相关统计资料;

6. 为了网站的正常运行,方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网站进行停机维护,因此类情况而造成的正常服务中断,甲方应该予以理解,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方则有义务尽力避免服务中断或将中断时间限制在最短时间内;

第六条:不可抗力:对于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失约或延误,各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生效、中止与终止:

1. 甲方广告费到乙方指定帐号后即日合同生效。

2. 当甲方广告费耗尽时,甲方的广告将只能部分显现。甲方如果需要继续使用xx网,续交广告费即可。在中止期间,乙方不提供统计报告。

3.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合同终止。

第八条: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九条:其他

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第十条 :广告费及广告设计制作费:

预付广告费:¥____________元;其它形式广告费:¥_________ 元;

图片、视频广告及flash设计制作费:¥____________元;

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用大写); ¥_________元(请用数字);

此处其它形式广告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有效)

注:xx公司为xx公司(xx网)(sunnyby technology industry group co.,ltd)的中国大陆范围内(港澳台除外)的指定销售商。

甲方:

代表: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银行帐号:

开户名:

开户行:

盖章:

日期:

签约代表签字:

乙方:

代表: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银行帐号:

盖章:

业务合同范文第3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合作开展________数据中心使用和推广应用,甲方作为乙方该项业务的商,乙方服务器托管及其它网络产品相关业务,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遵照以下条款:

1.甲方成为的基本条件

甲方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须了解互联网、计算机相关服务,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乙方的商制度、产品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乙方对提出申请者就上述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授予甲方资格。

2.甲方权利义务

2.1 甲方应提交基本的合法有效证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提交身分证复印件,机构或团体提交相应有效证件。

2.2 甲方向客户提供所的产品和服务,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乙方的利益及乙方的声誉。

2.3 甲方保证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害,甲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4 甲方须详细阅读并确实理解乙方在其网站(http://www.__________________.com.cn,下同)上的商制度的全部内容,并严格遵守商制度,以及在向乙方委托业务时,完全按照乙方规定的操作要求提交正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并按正确步骤进行。甲方有义务定期浏览乙方网站,以及时了解商制度的最新变动。

2.5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承诺不向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乙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2.6 甲方在开展idc业务推广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有关的各项规定,在使用其它收费服务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相关服务条款的规定。

2.7 甲方应执行乙方规定的统一资费及服务标准(资费及服务标准以乙方网站上公布的信息为准),不得擅自进行更动。

2.8 甲方应按乙方制定的价格标准为所选择的服务付款,并及时为所的产品和服务续费,乙方不负有提前通知的义务。甲方未按时付款或未及时续费所造成的服务被停止或数据被删除等损失,皆由甲方自行负责。

2.10 甲方应对乙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2.11 甲方应邀参加乙方组织的商年会、产品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3.乙方权利义务

3.1 乙方为甲方提供规范的产品和服务体系,并为甲方提供有效的业务购买、管理和售后支持。

3.2 乙方尽力向甲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甲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

业务合同范文第4篇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树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而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只要发生了印花税税目中列举的行为就应该缴纳印花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对委托贷款合同(三方协议)是否缴纳印花税,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金融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各有不同,下面从各方面对委托贷款合同中银行是否缴纳印花税进行分析。

一、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委托贷款业务合同相关规定

(一)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根据20xx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2条第1款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缴纳印花税。从上述规定来看,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二)类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14条规定: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凡仅明确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三)委托金融单位贷款的,金融单位和借款单位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税发[1991]155号第6条规定: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但此款专门针对财政等部门的委托贷款,不具有可扩展性。

二、地方法规对委托贷款业务征收印花税的相关规定

目前,仅部分地方对金融机构委托贷款是否缴纳印花税进行了明文规定。如《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1]121号)中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同意,现对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是行使用的委托贷款合同(协议),均属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6条的规定,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其他签约人不贴花。

二是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则应作为仅明确委托、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14条的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三是本通知第1条、第2条从1991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市税务局沪税地[1989]66号文第4条规定停止执行。

原市税务局沪税地[1989]66号文《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规定:主管部门委托银行办理的借款业务,银行只收取手续费,并不承担借贷责任的委托贷款,可暂不贴花。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上海市地税对委托贷款合同由不征收印花税改为征收,而且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需要缴纳,委托人不需要缴纳。但是此类文件只适用于当地,可以作为参考,并不能进行全国推广。

三、委托贷款业务缴纳印花税现状

(一)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形式

因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委托贷款业务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并有三方协议。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协议)主要有三种形式:

1.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然后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签订两方《委托贷款合同》。

2.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然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合同》。

3.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直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对于第一种情况,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协议书属于委托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两方《委托贷款合同》,符合国税发[1991]155号第6条规定,应缴纳印花税。

对于第二种情况,同上所述,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协议不用缴纳印花税,下面重点对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进行分析。

(二)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分析

委托人、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协议,由于该协议规定了委托的内容同时又规定了借款的内容,那么合同既明确了委托、关系,又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贷款信息。根据合同实质所载事项,明确委托、关系合同双方不用缴纳印花税,约定贷款金额、利率等信息的合同双方应缴纳印花税。但委托贷款实质是民间借贷,银行只是作为受托人,收取业务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所以委托贷款三方合同中,银行作为受托人,在协议签订形式上满足印花税缴纳范围,而实质上银行不在印花税缴纳范围,只是起作用。 但是从沪税地[1991]121号文规定上看,税务部门在征收印花税过程中,更注重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形式缴纳范围。按照此文规定,三方委托贷款合同中,银行和借款人均应按照贷款金额全额缴纳印花税,委托方不用贴花。

(三)现状分析

目前,各家金融机构对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大部分未缴纳印花税。比较特殊的是,对于个人公积金委托贷款,有些金融机构的做法是由担保方缴纳印花税,然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由此可见,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此种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存在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当地税务部门未进行明文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也未明确,存在盲点。

业务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 合同管理 预防性合同 救济性合同

 

“企业法律顾问”本既可包括身为企业雇员、担当法律顾问职责的工作人员,又包括依法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受托从事企业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工作的社会律师,但进一步考察1997年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近年来的一系列规章,可以发现,“企业法律顾问”似乎专指“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其次,律师受聘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不对律师的身份有任何影响或产生一种新的律师种类。因此,本文就将所要探讨的问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径直表述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应该不会造成管理主体上的误解。

 

一、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分类

 

(一)合同管理: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与管理方法

和国外相似,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同样具有广泛的职能,可归纳为:(1)决策参与;(2)合同管理;(3)公司设立和运行中的法律事务管理;(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5)诉讼管理,即运用诉讼、仲裁、调解等手段解决已产生的涉及企业利益的争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6)聘请社会律师为企业服务,并代表企业参与工作,行使联络、协助以及监督职责。

合同管理无疑是上述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此外的(3)至(6)项工作中,起草、审查、管理、监督合同不仅不可避免,而且还是企业重要的管理手段或管理成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既是企业法律顾问本身的工作职责,还是贯穿于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生产、销售、财务、人事、权利救济等)的管理方法,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分类及内容 

我国合同法学上对合同有各种理论分类,如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等,这些分类在法学研究层面当然各具理论价值,但从企业实务层面来说,主要考虑将合同管理中所涉各种合同进行如下三类划分: 

1.业务合同、劳动合同及其他合同 

视企业所在行业或经营范围的差异,合同涉及本企业商品或服务正常生产与销售的,则为“业务合同”。 

“劳动合同”为本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劳动用工内容为核心的各种合同。 

除了上述两类合同以外,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任何合同均可划入“其他合同”之列。最常见的“其他合同”有银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等,其范围十分广泛,难以也不必逐一罗列。 

2.涉外合同与非涉外合同 

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如对方当事人为境外主体、合同客体在境外,或者合同内容与境外有关的,则为“涉外合同”。它们同样可以纳入上述涉外业务合同、涉外劳动合同及其他涉外合同三项分类当中。

与涉外合同相对应,不含涉外因素的合同,无论是业务合同、劳务合同还是其他合同,均为“非涉外合同”。 

3.防范性合同与救济性合同

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来看,企业的各种合同仅为两类,一类是为了便于事后有约可循、操作规范、减少或避免争议、防范合同风险而订立的,另一类则是争议已经发生、为解决争议而达成的各类协议。前者称之为“防范性(或规范性)合同”,后者则为“救济性合同”。 

 

二、企业法律顾问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常用格式合同,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合同管理也应重在防范,即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担当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防火员”,而不该只在风险已经产生后充当“灭火员”。不过,企业涉及的合同份数众多、种类复杂,法律顾问人手有限,往往又难以事事参与、件件过问、款款亲为、字字把关。 

为了解决这一管理效率上的矛盾,首先必须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格式合同开始,为企业建立或完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相关管理制度包括:(1)交易对象审查制度。从合同相对主体究竟如何开始,弄清交易相对方的身份、状况、资信等基本信息,做到不谈、不订连交易对象基本状况都没有搞清楚的糊涂合同;(2)高水准格式合同使用制度。对于常用、非重大的书面业务合同,区别其性质与种类,由企业法律顾问会同外聘社会律师制定比较规范的合同格式,供业务、劳资管理等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使用;(3)合同条款及法律讲解、培训制度。定期为业务、劳资管理人员讲解条款、研读法律,让他们在提高合同法律及风险意识的同时,能够真正理解有关条款的具体含义及利害关系,避免不知其所以然的机械套用;(4)合同签订前的最终把关制度;(5)已签合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留存备案制度;(6)履行过程中风险出现或极有可能出现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第一时间报告或通报制度。 

(二)对于重大、复杂的业务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必须从各个环节真正参与其中,必要时与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协同管理

标的较大、法务复杂、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合同,从一开始洽谈时就应该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以便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结算方式、品质保证、合同担保、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管辖乃至于适用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从严把关,在合同签订、履行、协商等各个环节,为企业争取进了能多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专业知识、执业经验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可会同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进行合同协同管理,以真正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最大的合法权益。

(三)注意合同签订、履行、协商、联络等环节证据的留存与收集工作

对于与合同相关的票据、文书、往来业务资料认真收集,妥善保管;对于未能顺利履行、可能发生纠纷的合同,相关往来文书必须由企业法律顾问起草与经企业法律顾问修改发出,避免业务人员因不谙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动局面;同时,又为其后的救济性合同管理留下证据、打好基础。

 

三、企业法律顾问在救济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业务合同范文第6篇

一、根据本职工作,这一年的工作情况

这一年的主要工作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行政工作,一方面是业务合同的起草工作。

行政工作主要包括员工考勤、员工出行、早会、员工形象管理、职场纪律、后勤保障管理等几个方面,这些工作上基本得到公司领导的认可,公司发展了,人员越来越多,晨会上及时的配备了麦克风,这样无论前面还是后面的同事都能听到,这样有利于晨会的纪律和管理。随着部门的增加,细分了各部门分担区的卫生打扫工作,公司的整体卫生环境是非常好的。厨房的两位师傅也非常吃苦耐劳,任劳任怨,让员工吃上满意可口的饭菜,卫生间打扫的也非常干净。没有一名同事因为在公司吃了不干净的伙食而产生问题。每天都有专人抽查员工出行情况,出现问题及时上报。

在业务合同的起草工作上,平均每天有5个成交合同的起草工作,都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合同的复审工作也都及时认真的完成了。

二、在工作中出现过哪些错误,怎样改正的、分析原因及改正的方法

这一年在工作中出现了很多大大小小的错误,最常出现的是成交合同起草时,在钱数上大写数字上出现落下关键字,如:万或仟,小写数字出现多写或小写零的现象;再有最近晨会由于项目增多,晨会之前还要组织职员会,没有太多的时间做心理准备,有几次晨会开始了,才发现落东西在楼下了,还得自己或安排人下来取,

三、在工作中有哪些成绩

这一年在业务合同的起草上通过自己不断的努力取得了成绩,从一直是起草完要经过几次的李总审查和改正,到时现在,不再需要电话请示李总,只需营销总监来审核一遍就一次通过了。

四、自己是否胜任这项工作

目前本职工作,我完全可以胜任,行政方面:湖西路公司目前在册员工153人,办公面积XX余平米,我做为行政主管,按领导的指示下,合理的安排了所有的日常工作,做到了,晨会每天能按时按要求完成,职员晨会坚持每天都开,职场纪律良好,员工形象基本符合公司要求,每天按时开饭。周六各部门夕会认真按时召开,分公司所有日常事物正常运转。成交合同的起草方面:所有成交合同都能按领导审批的交易方案来快速的起草完成,在保证公司利益的前提下,保证了交易双方的利益合法并受到保障,尽量为交易双方规避风险。

五、自己是否还能胜任更高一层或更名一些的工作

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我认为我还可以和盈盈合作再带个业务部,让那些其它部门不要的,或暂时需要一个过度的业务人员在我们这里得到指导、关心和帮助,以及请长期假的在家产生业绩时的人员的管理。

六、对自己的工作表现是否满意

对自己的工作表现总体上满意,还有一些满意的地方,以后要努改进。

业务合同范文第7篇

一年来,在公司领导的直接指导下,在各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本人努力的把工作想在前,做在前,无论是工作能力,还是思想素质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较好地完成了公司领导安排的各方面的任务。本人作为公司的营销管理部门的职员和行政主管,较好的发挥了职能作用,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特别是在各种合同拟定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的具体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各项工作都在有序地进行中。现就这一年来的工作做简要总结:

一、 根据本职工作,这一年的工作情况

这一年的主要工作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行政工作,一方面是业务合同的起草工作。

行政工作主要包括员工考勤、员工出行、早会、员工形象管理、职场纪律、后勤保障管理等几个方面,这些工作上基本得到公司领导的认可,公司发展了,人员越来越多,晨会上及时的配备了麦克风,这样无论前面还是后面的同事都能听到,这样有利于晨会的纪律和管理。随着部门的增加,细分了各部门分担区的卫生打扫工作,公司的整体卫生环境是非常好的。厨房的两位师傅也非常吃苦耐劳,任劳任怨,让员工吃上满意可口的饭菜,卫生间打扫的也非常干净。没有一名同事因为在公司吃了不干净的伙食而产生问题。每天都有专人抽查员工出行情况,出现问题及时上报。

在业务合同的起草工作上,平均每天有5个成交合同的起草工作,都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合同的复审工作也都及时认真的完成了。

二、 在工作中出现过哪些错误,怎样改正的、分析原因及改正的方法

这一年在工作中出现了很多大大小小的错误,最常出现的是成交合同起草时,在钱数上大写数字上出现落下关键字,如:万或仟,小写数字出现多写或小写零的现象;再有最近晨会由于项目增多,晨会之前还要组织职员会,没有太多的时间做心理准备,有几次晨会开始了,才发现落东西在楼下了,还得自己或安排人下来取,

三、 在工作中有哪些成绩

这一年在业务合同的起草上通过自己不断的努力取得了成绩,从一直是起草完

要经过几次的李总审查和改正,到时现在,不再需要电话请示李总,只需营销总监来审核一遍就一次通过了。

四、 自己是否胜任这项工作

目前本职工作,我完全可以胜任,行政方面:湖西路公司目前在册员工153

人,办公面积xx余平米,我做为行政主管,按领导的指示下,合理的安排了所有的日常工作,做到了,晨会每天能按时按要求完成,职员晨会坚持每天都开,职场纪律良好,员工形象基本符合公司要求,每天按时开饭。周六各部门夕会认真按时召开,分公司所有日常事物正常运转。成交合同的起草方面:所有成交合同都能按领导审批的交易方案来快速的起草完成,在保证公司利益的前提下,保证了交易双方的利益合法并受到保障,尽量为交易双方规避风险。

五、 自己是否还能胜任更高一层或更名一些的工作

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我认为我还可以和盈盈合作再带个业务部,让那些

其它部门不要的,或暂时需要一个过度的业务人员在我们这里得到指导、关心和帮助,以及请长期假的在家产生业绩时的人员的管理。

六、 对自己的工作表现是否满意

对自己的工作表现总体上满意,还有一些满意的地方,以后要努改进。

七、 公司的人员配置是否合理,怎样配置才合理

公司的领导的方针、政策、路线都是正确的,这一点毋庸置疑的正确,因为结

果是公司在盈利的同时还在不断的、快速的发展和壮大。因此,我认为正确的结果必然是靠正确的路线和正确的人员配置来实现的。

2012年工作计划

忙碌而充实、疲惫却喜悦……是啊,我们的工作又将在这忙碌、疲惫中充实、喜悦、收获着。我将吸取09年遗憾的教训、收获的经验,脚踏实地,追求卓越。现根据我公司的发展壮大的需要,制定如下2012年个人工作计划如下:

一、2012年工作整体规划

思想政治工作计划

始终如一地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热爱本职工作,关心国家大事,坚持政治学习,提高觉悟和意识。注重个人道德修养,严于律己,宽于待人,关心同事的学习、生活,做在家的好朋友。加强团结,与同事相处融洽,合作愉快,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组成一个团结协作的大家庭。

个人业务工作计划

作为一名房地产行业的从业人员,除了要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高尚的道德情操;还需要具备较高水平的业务技能。本年我将注重开拓视野,订阅专业杂志,浏览相关网页,随时记下各种行业政策的动向,以备参考。不断为自己充电,每天安排一小时的时间扎实提高基本功,努力使自己成为能随时供给同事一杯水的自来水。

业务合同范文第8篇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连续8次降息使银行贷款的利差进一步收窄,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日益成熟、融资渠道多元化,“金融脱媒”现象越演越烈,以往银行作为融资主渠道的地位日益弱化,使以利息收益为主要盈利手段的银行经营模式受到了严峻挑战。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面对金融市场发展中的巨变及结合国际银行同业的发展经验,尤其是为了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强有力的挑战,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成为国内银行业的共识。但是,近年来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实践表明,法律风险日益成为制约中间业务发展的瓶颈,主要表现为:

首先,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容易滋生法律风险。中间业务往往是不同金融产品的组合和衍生,在法律关系上必然表现为多重法律关系的组合,不同权利、义务的衔接,其中,还需相当的灵活性,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一项中间业务产品是否成功往往取决于其法律框架的设计是否合理、缜密,表现为既要满足客户的需要,又要具有操作性,同时还要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

其次,中间业务产品的创新性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矛盾突出,导致其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利用现有的资源如,在不增加银行资产和负债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各种增值服务是中间业务的重要特征。因而,创新是中间业务的必然要求。国内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银行服务与证券、保险市场的结合方面,主要是证券资金清算、银证合作、资产证券化等;二是利用信息技术进行网上银行服务。然而,这两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缺乏。以网上银行为例,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规范商业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审批及风险管理,侧重监管职能,而未涉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其中涉及的认证、电子货币及电子资金划拨等方面的法律,在我国还不完备,使得中间业务的创新缺乏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因而使得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法律风险更加突现。

再次,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确立了银行不得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分业经营模式,使得中资银行面对混业经营经验丰富、管理理念先进的外资银行,不得不小心翼翼地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打混业经营中间业务擦边球,使得商业银行随时面临可能被央行处罚的法律风险。

由此可见,如何有效地控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过程中不得不直面的关键问题。那么,商业银行怎样才能有效地控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呢?

从银行中间业务的外部法制环境角度考察,央行加强中间业务立法是商业银行控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当前中间业务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整。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开展时间不长,监管机关的中间业务立法经验有待积累、立法侧重监管,忽视了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间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使得中间业务法律关系缺乏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如,当前直接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法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与实施该规定相关的通知这两个法律文件,就属典型的监管型法规。另一方面,在全球一体化的浪潮中,我国商业银行面对加入世贸组织后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而不断创新的中间业务金融产品,如银证通、离岸银行中间业务、网上银行中间业务等,同样需要中间业务立法予以规范,这是中间业务顺利运作的外部法制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