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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及范围: 消防安装工程人工单承包。
二、工程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工程期限顺延。
三、工程计价:甲方以 室内消防安装工程总造价计算付给乙方人工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3%),如有变更,另追加费用。
四、工程质量:调试合格,负责安装质量检测、验收合格。
五、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施工人员进入现场,甲方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80%付给乙方工程款;
2、系统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合格,并经有关消防部门检测验收合格后剩余工程款一次性付清。
六、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在施工中提供便利条件,如水、电的接通、设备材料的存放、并为作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购买工伤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负);
2、工程完工后,如遇人为损坏,甲方负责设备、人员的费用,乙方予以维修;
3、乙方在施工中如遇到任何问题,甲方应负责为乙方协调解决;
4、乙方在施工中应倍加小心,不得损坏甲方的设备,做好现场施工安全工作。
5、设备安装完毕后的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至检测验收合格。
七、违约责任:
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遵守,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终止协议,如有违约,对违约方进行适当处罚。
八、解决纠纷的方式:
共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消防分包合同范文2总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由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的御景华庭二期项目工程由甲方中标总包施工,本工程分项消防工程由乙方分包施工。为明确甲、乙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本着互相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工程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分包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1、分包工程内容:
福州市建筑设计院设计的图纸:消防栓系统、自动报警系统
2、乙方承包范围:
消防栓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包括材料)。
二、分包工程造价及承包方式
1、分包工程造价:以审定价为准。
承包范围外增加工程项目结算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追加合同造价。
2、承包方式:包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三、工期及质量要求
1、工期
开工日期:20xx年 月 日
竣工日期:20xx年 月 日
2、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验收标准达到合格。
四、施工现场代表
甲、乙双方均指定一人为施工现场代表,负责施工过程中双方一切问题的处理解决。
甲方现场代表: 、联系电话: 乙方现场代表: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安排交叉进度计划,协调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2、甲方利用现场垂直运输机械(如塔吊、施工电梯等)及脚手架为乙方提供方便。甲方并承担该项所发生的人工费及电费等一切费用。
3、凡土建图纸已明确的预留洞,由甲方负责预留,如有遗漏,则由甲方负责处理。
4、为乙方提供生产及生活用水、用电。
5、负责该工程建筑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及公共部份施工照明的敷设。
6、因甲方原因造成对乙方的安全伤害,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施工进度安排,及时配合甲方的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时竣工。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影响了施工进度,造成甲方停工、窝工和工期损失,由乙方负责,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后支付给甲方。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以及国家有关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3、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文明施工,确保施工安全,乙方造成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4、乙方的材料进场应及时报验,资料应跟上工程进度,并接受甲方工程资料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5、临时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
6、服从甲方施工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乙方需使用甲方的现场材料时,必须征得现场负责人的同意,办理有关合理手续,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7、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法制教育,不得违章作业,接受甲方安全人员的安全检查,甲方安全检查工作人员有权对违规人员按管理规定处罚。
8、施工现场的一切安全防护设施,未经甲方施工现场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拆除。如因工作需要必须拆除,必须经甲方施工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拆除,并悬挂警示牌,使用完后及时恢复。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和一切经济损失。
五、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甲方按建设单位结算价下浮10%与乙方结算(人工费),在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后支付给甲方。
2、工程款支付方式:由甲方出具委托付款证明,建设单位直接拨付工程款给乙方。
3、工程款支付办法:
1、工程无预付款,工程竣工并结算后,甲方工程款支付证明开至合同价的90%,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10天内,甲方工程款支付证明开至合同价的95%给乙方,余款5%为质量保修款,保修期满后14天内,甲方将剩余保修金返还委托付款证明给乙方。
2、因建设单位需要设计变更和增加本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项目造价,由甲方报建设单位审定造价,并追加合同价款。调整后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六、保修:
1、保修内容: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全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2、保修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甲方在验收证书签字之日起计算。
3、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甲方通知乙方二天内未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七、其它条款:
1、如需在甲方的食堂搭伙,应按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缴纳管理费用。
2、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合同的条款,任保一方不得违约,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并赔偿经济损失。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4、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贰年保修期满后,自行失效。
5、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消防分包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及范围: 苏州蒙特纳利驱动设备有限公司2#研发楼、5#宿舍楼、6#研发楼室内水电安装,工程布线全部到位,不安装开关及灯具,不包括空调开孔,给水管进卫生间,不安装卫生洁具,不含消防水。(工程范围见施工图纸)。
二、工程期限:自 20xx 年 11 月 9 日至 工程结束,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工程期限顺延。
三、工程总造价:宿舍楼27元每平方,2#6#研发楼8元每平方,共计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如有变更,另追加费用。不含装修。
四、工程质量、进度:按图施工,达到验收合格标准。工程进度因根据土建实际施工进程进行,不得拖延。
五、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安装工程 ,按每月每人1500元人工工资结算,年底人工工资按工程量的进度比例结算,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结清。
六、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在施工中提供便利条件,提供仓库,工人住宿;
2、质保期内乙方应对甲方指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如遇人为损坏,甲方负责设备、人员的费用,乙方予以维修;
3、乙方在施工中如遇到任何问题,甲方应负责为乙方协调解决,甲方提供乙方图纸一份,乙方按图施工,甲方负责技术指导及施工质量监督,如乙方不按图施工造成返工,有乙方自行承担,如甲方技术指导失误,造成返工有甲方自行承担。
4、乙方在施工中应倍加小心,不得损坏甲方的设备,做好现场施工安全工作,一旦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七、违约责任:
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遵守,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终止协议,如有违约,对违约方进行适当处罚。
八、解决纠纷的方式:
共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派遣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本工程项目能按期按质按量顺利完成验收交付使用,特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使用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其没有做出规定的,应遵守法规及地方有关部门的规章规定。使用的标准、规法:本合同使用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国家标准、规范中没有的,适用有关行业标准、规范;以上均没有的,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有关标准、规范。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工程劳务范围及施工内容: :
乙方施工的部分项工程如下:图纸上所设计的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室内外消防水系统工程(属于自来水公司施工的消火栓除外);消防泵房设备、消防泵房内管道及消防水池设备安装施工等,消防所涉及的抗震支架、防火封堵、管道保温及油漆、标注及标识及清理清洁工作等包含完成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的前后端消防供水管道所涉及相关施工。
三、合同价款和 工期
1、本合同签约总价款为¥ 元(大写: 人民币 )。
2、总工期为: 天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
3、本工程进场前,乙方向甲方交纳 万元本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 日内,甲方全额无息退还保证金。
四、 承包方式及劳务费用结算时间
1、承包方式: 。乙方以施工设施的点位单价承包施工过程中的所有人工费用,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工作必须用到的工具等,由其自备并承担相关费用。
2、 施工单价:消防栓 元/套、喷淋 元/只,弱电自动报警系统 元/点以上单价包含系统内所有管路及泵房设施的施工人工费用。
合同签定后 日乙方组织人员进场开始施工。
3。、付款方式
1)、本合同价款按照以下程序由甲方分期支付,进度款经甲方、监理确认施工量后,质量经验收合格,资料齐全的条件下为付款依据,若乙方未达到上述要求甲方可不予付款。
2) 甲方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履行情况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1)预付款:本合同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2)原则上乙方于每月5日前报送当月(上月5日至本月4日)的产值至监理及甲方(具体按时间根据甲方内部管理要求),监理及甲方审核后,甲方于次月支付审核后产值的60%作为进度款。
(3)消防工程通过消防专项验收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75%。
(4)结算款:工程经第三方单位检测及政府相关部门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结算造价确认后,甲方支付到结算造价的80%给乙方;双方结算造价确认完成后,全部工程移交结束,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
(5)质保金:剩余结算款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2年,质保金自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返还扣除相应责任款外的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甲方扣除相关应扣款项(如有)后,将剩余款项(如有)无息支付给乙方。
五、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工作开工前 日,提供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施工图纸
份。
2、甲方为乙方指定施工用水、用电搭接点。委派现场专业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工期进行监督,确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节点,与乙方进行技术交底。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各施工队伍、班组交叉施工等各项事宜,审核完成工程量,拨付工程款。
3、甲方在监督检查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及其聘请的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内未按防护措施要求作业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据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违章作业造成损害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
4、对乙方的施工不合格项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有权对乙方施工过程中浪费材料的行为进行教育督促、要求赔偿,并依据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六、 乙方权利与义务
1、合同签订后即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节约、规范的施工方法,配合甲方现场代表的施工管理、监督、协调,安全、文明施工。
2、配备人数充足、技术合格稳定、工作高效的施工队伍,按图纸设计要求并参照现行国家有关工程的质量规范规定施工,服从配合甲方施工专业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延期交工、甲方损失及第三方罚款等所有责任乙方均应承担。
3、对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图纸设计和现行工程验收规范要求的,应及时无偿维修或返工;对甲方开具的不符合工程验收规范的施工项限期整改通知单,应及时报甲方现场代表复查。
4、因工程需要安排加班施工的,与甲方进行协商。施工中遇到必须损坏建筑物某些局部结构或装饰物的,应先通知甲方代表,经甲方研究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5、乙方必须教育并约束员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参照现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组织施工,对违章操作、不服从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纠正教育、责令整改、处罚,直至辞退出施工现场。
6、对乙方在施工中的安全隐患,甲方多次发出指令要求整改而乙方拒不执行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勒令乙方停工整顿并处以每次 500 元以上的罚款,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派驻 技术员(联系方式: )配合分包方关于技术方面与甲方监理沟通协调。
7、乙方应按照以下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⑴安全帽规定:施工人员一旦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带好符合标准的安全
帽。黄色为管理人员用安全帽,红色为检查人员用安全帽,白色为工人用安全帽。材质"碳纤维或玻璃钢"。
⑵安全带:凡离地面在1.8m高以上进行操作的工人,均系好安全带,周围无固定处,
搭设支架来支持工人工作。使其操作工人随时处于安全状态。
⑶防护眼镜:凡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均配备防护眼镜。
⑷劳动保护鞋:凡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均配备劳动保护鞋,防止双脚被现场
硬物损伤。
七、工程质量标准及保修期限: :
1、乙方完成的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确保各个劳务成果使用功能稳定、可靠。
2、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安装质量,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质量保修期为 2年。
3、保修期内,属安装施工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检修并承担维修劳务费用;属安装施工材料问题的,由 甲方负责, 甲方可委派人员维修, 甲方承担相应维修劳务费用;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和系统损坏的,乙方提供有偿维修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
1、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合同,除按本合同约定金额的5 %向甲方承担违约
责任外,若因乙方原因致甲方需向本合同外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所有工序,须经过与甲方质检人员及业主或监理单位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擅自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造成的后果乙方应全部承担,且甲方每发现一次有权视情节给予乙方 500 元以上的罚款。
3、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交付质量合格的劳务成果给甲方,除按本合同约定金额的 5 %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若因乙方原因致甲方需向本合同外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九、其他
1、所有施工工具及电线电缆由乙方提供,住宿由乙方自行解决。
2、若甲方发现乙方不按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施工或技术低劣造成工程质量差,被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投诉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必须为其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和意外险。如果劳务人员出现伤亡或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失因乙方未购买保险原因致经济赔偿,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乙方应确保上岗劳务人员经过体检身体健康,严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疾病的人员上岗作业。如乙方使用的劳务人员出现:疾病、健康缺陷、安全保护不当或违章作业等原因产生经济赔偿纠纷,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本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在工程质保期完并结清劳务费后自行失效;
合同执行期间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友好协商,商定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签订后,如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关键词]消防系统工程 合同选择 合同管理风险分析
中图分类号:tu9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16-0133-01
1 引言
消防系统工程遵照法律法规,有严格的政府监管、审批、竣工验收流程。为此,业主往往采用指定分包形式,较为直接的参与消防系统专业施工的管理上来。下面就结合一个项目的实施案例,浅短分析消防系统工程合同类型的选择。
2 问题的提出
某商业广场为3层框架结构建筑,高度22.55米,设屋顶停车场,总建筑面积59944平方米,其中商业部分55343平方米。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标周期短,合同策划约束性大,导致消防专业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消防专业以暂定金额形式纳入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此外,由于主体结构施工原因,导致消防专业施工进场时间拖后,专业施工工期紧张;开工后,当地人工、钢材、线缆等价格涨价幅度很大,主要对应期货价格走势波动振幅向上。
按施工设计,该工程属火灾严重危险1级,专业施工难度较大,一次通过消防竣工验收压力大,而消防顺利验收将直接影响开业时间。
本项目由于以上客观情况的限制,将面对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签证变更多、工期紧、直接工程费价格波动大、消防竣工验收难等问题。通过一个恰当的合同类型,选择有实力的分包商,合理分摊风险,齐心协力一次通过消防竣工验收将成为关键。
3 合同类型的分析选择
在仔细分析了项目前期策划报告、公开招标情况报告、施工总承包合同及相关协商备忘录、现场实际施工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对消防专业施工风险进行了识别后。对几种合同类型进行分析选择如下:
3.1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是消防专业分包设计深度不够时,最常见采用的合同类型。消防专业招标时,可以广泛邀请消防施工单位,充分竞标,并采用暂定工程量清单报价形式锁定单价,竣工结算时再按竣工图及有效工程变更结算。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能够解决设计深度不够,现场情况复杂等带来的不确定因素约束。在风险分担上,分包商承担单价包干不可调整的风险,业主及总承包商分担工程量风险。看似风险分担合理均等,实际情况下,分包较关注工程量的多少,对专业方案优化、工程项目整体进度、与总包及其他分包之间的协同配合容易忽略。甚至出现配合其他单位施工时,分包管理人员不到位,施工队伍不积极,导致总体进度拖延,增加总承包单位质量控制难度,最终不利于整个投资造价的控制。
其次,由于设计深度不够,合同签订时约定固定单价的项目,往往因为设计变更,产生多个新增项目,这些新增项目的单价又需要重新商谈,固定单价就失去了意义,给投资造价控制增加了难度。
再次,考虑到施工期间人工、主材等市场价格波动震荡,特别是电缆及管材的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固定单价合同容易造成分包单位提出调整单价。如果合同中约定模糊、协商处理又不当,将容易引发合同纠纷。
3.2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能够很好转移业主承担的风险、锁定成本。积极发挥总承包商的管理优势及经验,在消防专业分包合同签署前,与总承包商一起编制分包预算,初步测定分包的成本及合理利润。邀请多家分包商参与投标报价,并以预算为基准,与分包商协商最终分包合同总价。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类型,工程易于结算,价格和工程量的风险都由分包商承担,业主能够在工程一开始就有比较明确工程总价,从而更好的测算现金流,合理安排资金。固定总价合同执行顺利,就能够比较好的控制工程投资,转移了业主及总承包商的风险。
但中小施工单位普遍缺乏诚信是当地建筑业市场的现实情况。当机电安装设计深度不够时,固定总价合同实际执行起来容易出现:低价中标——勤变更——高索赔的现状。而且在人工及材料波动比较大的情况下,业主存在的风险更多。例如人工、材料价格大幅下降时,业主将承担缔约价格过高的风险。如果近期人工、材料价格涨幅过大,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分包商,首先会通过适
当提高投标报价去抗御这部分风险,甚者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现象,或者拿停工和破产为要挟与业主谈条件,从而影响整体工程进度和收益。
3.3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测算以类似工程的报价文件为基准,参考当地的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分部分项工程中合理的人工消耗量及材料损耗率。然后邀请有实力的少数几家分包商参与投标。签约后,由业主按实际支付分包工程中的直接费和部分间接费,并按合同约定条件支付管理费、利润和目标奖励。分包单位需要加强自身施工管理,控制施工中的怠工和过高的材料损耗,损耗超出部分将从预计利润和目标奖励中扣除。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类型,可以做到专业设计与施工并行。该合同类型招投标周期短,消防专业分包单位进场参与时间大大提前,有足够的时间参与消防专业设计深化。而且,随着主体施工的推进,专业设计在不断跟进调整的同时,专业分包能更早做出响应,随时调整施工方案,无需过多的精力纠缠于变更、签证相关索赔是否成功,大大缩短专业施工的工期。
其次,成本加酬金并采用激励机制,即业主和总承包商在投标暂定价的基础上,结合以往类似工程经验进行初步估算,并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最终专业施工成本控制在某个数值范围内时,业主除支付分包商的管理费和利润外,还支付一定的目标奖励金,让分包商愿意抽调最强的专业施工管理人员参与项目。这样,当分包工程规模较大时,节约的工程成本远大于支付给分包方的酬金。成本核算时,按照之前约定的人工消耗量及材料损耗率进行核算,超出部分则由分包商自行负担。为进一步控制成本和进度,业主可以对主要设备及材料进行大宗采购,从而减少由于设备供货带来的进度风险及价格风险。
按照本工程的实际情况,最终选择了成本加酬金的合同类型,签订了消防系统工程分包合同,并取得了较好的合同执行效果。
4 结语
一、严把招收工作关
认真制定招收标准、程序和要求,严格执行招收标准、程序和要求,确保招收质量。一是严把部门联动关。要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财政、社保、消防等多家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出台相应的合同制消防员招收办法,明确确定招收标准、招收程序和招收要求。二是严把入口关。要根据合同制消防队员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设置聘选条件,细项规定报名、体能测试、理论考核、政治审查、体检和面试实施办法,以期通过层层筛选,确保招收质量。三是杜绝说情关。要坚决杜绝领导干部和其他关系说情,防止将不合格的人员招收到合同制消防员中来。四是招收名额要留有一定余地。多招5%的人员作为预备人员一同参加岗前培训,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以保证合同制消防员的质量。
二、严把入警训练教育关
为提高合同制消防员胜任本职的能力,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经正式录用后,由公安消防部门统一组织开展上岗前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90天。培训内容以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中的“新兵教育训练”课目为依据。合同制消防文员应增加消防监督基础业务理论和文秘、宣传等专业知识学习,时间不少于20-30天。以达到在短期内实现业务、作风、素质的全面提升,尽快适应部队一线灭火救援需要的目的。上岗前培训考核合格者,安排上岗;合同制消防员考核不合格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坚持从严管理为上,宗旨服务教育并重
合同制消防员大多是独身子女,吃苦耐劳、奉献意识不强,纪律观念淡薄、自我约束力差。要坚持用制度管理人、用纪律约束人、用环境造就人,依据条令条例和《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合同制消防员特点和部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合同制消防员管理规定、量化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从学习、作风、履职、守纪、卫生、举止、礼节、安全等多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以此推动队伍建设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精确化管理轨道。既要坚持用制度人,有要因势利导,抓好消防部队性质、宗旨、任务教育、遵纪守法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基础上,组织开展“我为什么做消防?”、“我为消防做什么?”、“如何在消防部队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等大讨论活动,邀请就业、社会劳动保障等部门举办形势专题讲座,引导队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切实将其思想行为从“打工挣钱”引导到“锻炼人生”上来,坚定他们投身消防、立足岗位、建功立业的思想信念。要建立完善部队、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思想工作网络,定期与合同制队员家长、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互访、座谈,及时跟踪了解队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和现实表现,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做到“第一时间知晓、第一时间控制、第一时间解决”,确保部队安全稳定。在管理教育和训练上,不能有双重标准,要实行合同制消防员、现役官兵共同遵守部队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按照统一尺度接受管理,严格一日生活制度,保证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的正规。
四、坚持政治和经济待遇一致
要充分发扬民主,畅通献计献策渠道,注重发挥合同制消防员在部队建设中的作用,让他们参与管理,尊重他 们的意见和建议,致力营造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要推行人性化管理,在人格上尊重,生活上关心、工作上帮助他们,深入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主动消除心理隔阂,致力营造“和谐、和睦”的气氛;要丰富警营文化生活,经常性开展歌咏、读书演讲、体育竞赛等文体活动,以及现役官兵与合同制队员的帮扶活动,努力营造拴心留人的环境。同时,妥善解决合同制消防员后顾之忧,按规定为他们搞好伤亡、医疗、等社会保险,将合同制消防员纳入现役官兵的奖惩和福利范围。要通过这些举措,实现树立他们的主人翁意识,激发他们的活力和干劲的目的。
五、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
一、工作目标
六县(市)、贾汪区完成城市消防规划修编报批工作,切实加强消防站、公共消火栓、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建设;进一步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建立城市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依据《江苏省乡镇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深入推进农村消防工作,切实加强镇消防站建设,着力提高农村防御火灾能力;建立多平台、多层次、多元化的消防宣传窗口。
二、实施部门
各级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切实发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作用,适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各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消防执法联动机制,建设、财政、规划、土地、经贸、市政、安监、公安、工商、文化、环保、广电等部门应履行城市消防规划的有关责任。
三、重点工作
(一)*市区域性灭火救援应急中心。按照“急用先建”的原则,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苏政发〔*〕105号)、《江苏省“*”消防事业发展规划》(苏政办发〔*〕37号)和《“*”期间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苏政办发〔*〕64号)等有关要求开工建设*市区域性灭火救援应急中心,年内完成应急中心的执勤楼、特种车辆装备库等一期工程建设。
(二)消防站建设。市区新建翠屏山、新城区1号以及*经济开发区等3个消防站,已经列入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年底建成投入使用。六(县)市消防站建设:邳州市应做好消防站工程的收尾工作,年内投入使用;丰县、新沂市年内开工建设消防站;睢宁县、铜山县、沛县年内完成消防站的规划、定点、土地等前期工作。
(三)县(市)、贾汪区城市消防规划。沛县、铜山县、邳州市、新沂市于*年11月份前完成消防规划修编报批工作。*于*年11月份前完成规划文本的编制工作。按照《江苏省乡镇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积极推动镇消防站规划建设,年生产总值10亿元以上或人口达10万人的镇,消防站建设的比例要达到50%。镇保安消防联防队的车辆器材装备齐全且完好率为100%。
(四)城市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苏政发〔*〕105号)以及省政府与市政府签定的《*市*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力争年底前市和邳州市、新沂市完成城市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任务,位于铜山新区内的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同步纳入市区系统建设范围。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逐步推广”的原则,*建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内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实行联网。
(五)消防车辆器材装备。1、常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建设。全市消防站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均达到国家标准;达到使用年限的消防车辆予以报废、更新;所有新建投入使用的消防站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2、消防车辆建设。市区消防中队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的配备率达到60%,丰县、沛县各配备一辆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3、消防员个人特种防护器材装备建设。*年8月份之前,全市消防部队一线执勤官兵的个人特种防护器材装备应按国家标准配备到位。
(六)消防水源。按照《*市城市消防规划(*-2020)》的要求,市区公共消火栓建设应达到国家标准,并确保完整好用;*新城区及各地新建开发区应同步建设公共消火栓;*老城区改造及新建道路中,应同步建设公共消火栓;不断加强天然消防水源、取水码头、取水平台和广大企事业单位内部消防水源的建设和利用。
(七)消防车通道。在城市(镇)建设和发展中,结合居民区开发、城市(镇)道路和桥梁改造,进一步畅通消防车辆通道,提高火灾和抢险救灾过程中的消防车通行能力。
(八)地方合同制消防员管理。在完成征招333名地方合同制消防员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省、市政府的要求继续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员。按照新《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合同制消防员管理办法(试行)》,抓好合同制消防员的征招规范化、用工法制化、管理制度化建设。落实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建设、管理经费保障制度,确保合同制消防员队伍的健康发展。
(九)消防宣传教育。1、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在全天候对外开放消防站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宣传“六进”活动,营造浓厚的消防宣传氛围。2、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各行各业应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职工培训计划。劳动、安监等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培训范围。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操作人员等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3、加强多元化消防宣传阵地建设。继续加强*电视台《走进119》消防电视专栏节目建设,强化消防舆论宣传和监督的双重作用。继续抓好《*消防网》网站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权威消防信息,开展网上消防服务,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增进内外工作交流”方面的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意识,充分履行消防工作的领导职责,建立科学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要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落实相关任务。
关键词:消防服务;民营化;合同承包;政府规制
一、引言:问题研究之缘起
晚近三十年来,随着公共事务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传统的官僚化政府显得格外迟钝,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共行政改革运动几乎同时在西方国家发起。从大的方面来说,这场“重塑政府”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职能的市场化、政府行为的法治化、政府决策的民主化、政府权力的多中心化。政府职能的市场化包括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公共事务引入内部市场机制等”。[①]在这一过程中,“更多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赖政府来满足公众需求”的民营化(Privatization)方式因为契合了“政府退缩、市场回归”的题旨而备受各国的青睐,进而成为各国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举措。民营化并不意味着国家承担公共行政义务和责任的彻底免除(即所谓的“国家除任务化”),它仅仅表明私人部门对某些公共行政事务程度不同的参与。正如民营化大师E?S?萨瓦斯所言:“民营化不仅是一个管理工具,更是一个社会治理的基本战略。它根植于这样一些最基本的哲学或社会信念,即政府自身和政府在自由健康社会中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的适当角色。民营化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更好的政府,更美好的社会。”[②]
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政府管制的不断放松,这种以谋求私人部门参与行政任务履行为旨趣的民营化改革运动同样一路高歌猛进。如今,不仅公用事业领域内特许经营、合同外包等形式的民营化改革举措为世人所熟知,就连传统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属于国家保留的行政领域,民营化改革的触角仍然依稀可见,“治安有偿承包”、“老板消防队”和“海上戒毒船”在一些地方的悄然出现即是明证。[③]就公共事务的治理而言,这种公私部门之间的合作确实能够直接起到有效缓解政府压力的作用,甚至还可能进一步提升行政任务的履行质量。但是,我国当下的一些公共行政民营化之举普遍都存在规范依据不足、法律位阶过低等问题,甚至很多民营化改革完全是依照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进行的。由于法律保障机制的严重匮乏,一些行政领域的民营化改革乱象丛生,政府不负责任的淡出、公共服务质量的下降、私人部门的惟利是图已经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近期发生的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及其所引发的生存危机事件,则进一步暴露出公共行政民营化过程中的重重困局,也为行政法学界剖析民营化的利弊、时机、方式及后续责任分担等问题提供了难得的个案。
“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的大致梗概是:2005年8月5日下午十四时许,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尖子村农民修文国的家突起大火。危急时刻村民们数次求救,但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因该村没有上交防火费而拒绝出火警。众村民眼睁睁地看着修文国的数万元的房产在大火中付之一炬。据悉,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成立于1999年10月。当初,有关部门同意成立这家民营消防队主要是考虑到公主岭市管辖面积较大,对于一些较远乡镇的火灾,公安消防队无法及时赶到现场实施扑救,就近设立民间性质的消防队正好可以弥补这一不足。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成立之初的几年,由于镇政府每年代为征收部分防火费,消防队勉强能够支撑。然而,自2003年之后,防火费作为“农民负担”被吉林省有关部门废除。无奈之下,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不得不逐个村屯签协议,对于没有与其签订协议的村就不能提供服务。时至今日,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已经名存实亡。[④]
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经过多家媒体的报道之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争议之焦点集中在作为公共物品的消防能否完全由私人部门提供?政府能否因此而放弃相关的责任?进一步言之,公共行政的民营化是否存在禁区或界限?遗憾的是,学界尚未从民营化及政府管制的角度对这一典型社会事件进行认真分析,从而使相关的社会议论仅仅停留于感情层面的争执。笔者认为,抽象而宏观地论述公共行政民营化的界限问题并非易事,为此,本文拟从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入手,围绕当下中国社会转型的特殊背景,对消防事业的管理能否实行民营化、需要什么形式的民营化以及政府在后民营化阶段需要采取哪些行动等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希冀通过这种个案式的分析以点及面地触及公共行政民营化的界限问题,从而为我国当下日益深入的民营化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和相应的制度保障,并求教于学界同仁。
二、消防服务民营化之必要性
如同洪水、地震一样,火灾是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灾害之一,所不同的是:由于火灾的突发性和人为因素,使人类还无法象对待其他灾害一样,对其进行预警。加之现代大工业社会所造成的人口集中和产业稠密,火灾一旦发生,其后果往往不堪设想。正是基于消防服务所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种公共物品的无偿提供一直被认为是现代福利国家中政府的份内之责。问题在于,政府提供作为公共物品的消防服务是否就一定意味着必须由政府亲自去执行?也就是说,政府是否应当同时扮演消防服务提供者和消防服务生产者的双重角色?域外有关国家的公共管理实践似乎对此给出了否定的回答。例如,在丹麦,多数城市和一家私人企业福尔克公司签订合同以提供消防服务,大多数人通过这一安排得到了保护。在瑞典,大约有三分之二的居民从私人承包商那里获得消防服务。[⑤]
在理论上,消防事务的管理毕竟涉及公共安全的维护,属于现代政府的“天职”,因而往往被人们认为是当然的国家任务而不能转嫁由私人来承担。[⑥]然而,“某项公共任务是否确属公权力主体的特殊任务,必须依据特定时空下的具体法秩序来决定”,也就是说,“国家可否将某项公共任务视为国家任务纳入管理,或者可否将该公共任务释出由私人负责,首先应解释宪法以及所有合宪法的规范的规定才能决定”。[⑦]根据我国现行《消防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三十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可见,借助多种形式的民间力量参与消防事务的治理非但不为现行法律禁止反而为其所鼓励和提倡。那么,消防事务的民营化在转型时期的当下中国为何具有必要性呢?笔者认为,这种客观必要性主要源自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城乡二元对立结构基础上的乡村巨变。一切制度的变迁都可归因于社会结构的变迁。就我国当下的消防管理体制变革而言,同样离不开对现实社会结构的考察。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整体的社会结构日益呈现出城乡二元对立的格局,城市与乡村之间在各个方面都形成了巨大差距。正是基于城乡二元对立的社会结构,很多行政领域的改革(如医疗、社保等改革)实际上主要都是在城市进行的,或者说改革的受益者往往都是城市以及生活在城市里的居民。现行消防体制的确立以及消防资源的配置大抵上也是如此。无论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之初颁行的《消防条例》还是九十年代末期颁行的《消防法》,无不将消防资源偏向于广大城市。[⑧]也就是说,城市的消防事务得到了政府的高度关注,政府所提供的消防服务基本上覆盖了城市地区;相比之下,广大农村地区由于人口、产业都没有城市密集,火灾的发生概率及其造成的损失较低,因而所获得的消防资源极少。如此以来,政府所提供的消防服务自然就难以惠及农村和农民。然而,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迅猛推进和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中国传统的乡村面貌已经发生了巨变。特别是在江浙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的企业日益增多,其规模和密集程度甚至超过了一般的城市,火灾发生的几率日益增大,消防服务的需求也随之提升。在这一背景之下,旧有的公共消防管理体制和消防资源分配模式的弊端日渐显露,以行政为主导的城市消防体制面对中国农村的变化表现出强烈的促不及防。旧行政体制的巨大惯性和农村地区对消防服务的巨大需求,为民间力量参与消防服务的供给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特别是伴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运动的开展,城乡二元对立的紧张格局有望得到及时缓解。于是,消防事务的民营化自然就成了社会发展之需。
第二,消防事务治理结构内在的可分解性。在直观层面上,消防事务的治理逻辑地包含了两个组成部分:“火灾预防”(即“防”)和“灭火救援”(即“消”)。从公共安全维护和社会治理效果的角度上看,火灾预防远比灭火救援更为重要,这也正是现行消防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的原因所在。大体上来说,火灾预防涉及消防规划的编制、消防技术标准的制定、消防设施的配置、消防安全的检查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治等相关事务,宏观性、政策性特点十分明显;相比之下,灭火救援则以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目标,微观性、单一性特点更为突出。由于火灾预防大多涉及公共政策的制定以及政策落实与否的监管,因而作为现代国家公共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的政府无疑应当去“亲历”。至于灭火救援,因其涉及面广、不确定因素多,并不一定完全依赖政府去亲自实施,更多的时候都可以借助民间力量的参与取得更好的救援效果。事实上,现行《消防法》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多种非政府形式的消防组织发展的鼓励,本身就意味着立法者对民间消防力量参与灭火救援的认可。在民营化理论上,这属于典型的“组织民营化”,即行政主体并不解除所担当的公共任务,只是通过私法的组织形态来继续担当。我国山东、深圳等地通过招聘方式录用合同制消防队员弥补公安消防力量在灭火救援方面的不足即为有效的制度尝试。可见,消防事务虽然触及社会公共安全,但由于其自身治理结构的可分解性,对于其中具有执行性质的灭火救援事务完全可以吸收民间力量的参与。
第三,公共部门消防服务供给能力的不足。目前,我国消防机构的设置和消防资源的分配都完全与行政区划、行政级别相吻合,最基层的公安消防机构基本上都设置在区县一级。这种高度行政化的消防管理模式固然能够优先满足城市对消防资源的需求,但对于地处偏僻的广大乡村来说,就难以与城市平等地享有政府所提供的消防服务。由于现有的消防人力、物力资源都集中在城区,即便消防机构在接警之后能够立即赶往乡村火灾现场,也会因为耽搁最佳救火时间而无济于事。事实上,在前文叙及的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中,村民也曾试图向城区的公安消防队求救,但由于路途遥远,最终也未能成功灭火。虽然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一些近郊的农村地区已经为城市所吞并,但农村地区的彻底消灭永远都无法实现。因此,在现有的消防管理体制之下,公共部门尚无法为广大农村地区供给基本的消防服务。即使将公安消防机构设置的末梢延伸至乡镇一级,也因为财政资金的匮乏、审批程序的繁杂和行政编制的控制而难以实现。可见,面对广大农村地区日益增长的消防需求,公共部门消防服务的供给能力明显不足,只能更多地借助于民间的力量向农村提供应有的消防服务。由此可见,消防事务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消防事务的民营化将是我国未来消防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三、消防服务民营化之模式选择
上文的分析表明:在社会急速转型时期的当下中国,作为公共产品的消防服务的提供虽然依旧是政府的天职,但借助于民间力量的参与却能够进一步扩大消防服务的实际覆盖面,从而使城市与乡村、富人与穷人都能够平等地享有政府所安排的消防服务。然而,这是否意味着消防服务可以随意地选择各种民营化方式呢?在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中,对于谁交钱就给谁救火、不交钱就不给救火的民营消防队来说,排他性已经十分明显,消防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全然不复存在。而原本属于公共产品的消防一旦变成了排他性的私人产品,其供给的公平性也将丧失殆尽。如此以来,纯粹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必将使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导地位被削弱、公共责任被规避。很显然,这种所谓的民营化改革不仅无助于消防服务的公平提供,而且还将直接导致政府民主性的丧失。
民营化理论的一个重要创新就在于重新将公共服务的构成要素区分为三个基本的参与者,即消费者、生产者、安排者或提供者。其中,消费者直接获得或接受服务,可以是个人、特定地区的所有人、政府机构、私人组织、拥有共同特征的社会阶层或者获得辅助的政府机构;生产者直接组织生产,或者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可能是政府单位、特别行政区、市民志愿组织、私人企业、非营利机构,有时甚至是消费者自身;服务安排者或提供者指派生产者给消费者,指派消费者给生产者,或选择服务的生产者,通常是政府单位但也有例外。服务“提供或安排”与服务“生产”之间的这一区分构成了整个民营化概念的核心,是政府角色界定的基础。民营化理论从静态分析角度据此归纳出了公共服务的十种不同制度安排(见下表)。[⑨]
公共服务提供的制度安排
生产者安排者(提供者)
公共部门
私人部门
公共部门政府服务
政府出售
政府间协议
私人部门合同承包
自由市场
特许经营
志愿服务
补助
自我服务
凭单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不同的制度安排中,有七种安排的生产者是私人部门,民营化一般运用到其中的若干形式。按照这一制度框架来分析,吉林省范家屯镇的民营消防队可以归入“自由市场”式服务提供模式。在这一制度安排模式之下,生产者是私人部门,消费者自己安排服务、选择生产者并向其支付费用,政府则不加任何干预。问题在于,市场制度所提供的仅仅是最普通的个人物品和可收费物品,而现代社会所需要的消防服务恰恰是一种典型的公益物品,政府不能假借民营化之名放弃其作为公共服务安排者或提供者的责任。正如学者所言:真正的民营化政府责任是不能被转移的,所转移的只是透过民间功能所表现出来的绩效;且真正的民营化并不会造成政府角色的消失,而只是减少而已。因为政府仍要承担政策说服、规划、目标设定、监督标准拟订以及执行、评估及修订导正等功能,因此民营化的成功,是建立在一个健全的政府功能基础上的。[⑩]可见,消防服务的民营化并非没有任何界限可言。
通常地,根据私人部门参与公共事务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民营化分为实质民营化和形式民营化两种基本类型。其中,实质民营化指的是特定行政事务的公共属性不变,但国家本身不再负担执行或负担全部执行,而开放由民间部门负责或提供。例如,在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上,国家就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如BOT模式)等方式吸引民间参与。在特许制下,政府通常授予某一私人组织一种排他性的权利——直接向公众出售其服务和产品,民营部门则往往为此向政府付费,并在政府价格管制之下通过向消费者收费的方式取得投资回报。可见,在实质民营化的过程中,政府与民营部门之间并不存在委托关系,毋宁说是民营部门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完成行政事务的运营。形式民营化又可称为功能的民营化,指的是特定行政事务仍由国家承担且不放弃自身执行的责任,仅在执行阶段借助于私人部门的力量完成既定的行政任务。功能的民营化主要有行政助手、专家参与、行政委托及合同承包等形式,其中尤以公共服务的合同承包最为典型。“论及传统公共服务的民营化(区别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民营化)时,‘合同外包'是最经常提到的方式。”[11]在合同承包下,政府可以通过与营利或非营利性民间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实现某一公共服务的民营化,即民间部门是生产者,政府是安排者并由其向生产者支付费用。可见,在形式民营化的过程中,政府与民营部门之间实际上存在委托关系,即政府仍然承担公共服务的全部责任,只不过把实际生产活动委托给民营部门实施而已。
由此可见,作为公益物品之一的消防服务的供给事务宜采取合同承包的方式实现民营化。相比较特许经营等实质民营化方式及其他类似政府淡出等更为激进的民营化方式而言,合同承包的优点十分明显。一方面,在合同外包的制度安排下,政府没有放弃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由其向作为生产者的民营部门支付费用本身即是公共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充分彰显;另一方面,通过委托民间力量生产消防服务,可以大大减轻政府的压力,特别是有效缓解社会日益增长的消防需求与有限行政资源之间的矛盾,从而实现公共产品的公平供给。当然,与目前无偿的公共消防服务尚未覆盖广大农村地区相比,政府将消防服务(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消防服务)外包给民营部门之后,势必会引起成本的抬升,甚至还可能加重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但与政府亲自生产相比,外包方式还是能够节约部分费用。有趣的是,根据国外学者对公共服务不同提供机制精细的比较研究,消防服务的合同外包比政府自己生产要节约20%~50%的费用。[12]考虑到我国普遍高昂的行政运行成本,可以预见的是,将部分消防服务外包给民营部门同样能够起到节约行政成本的作用。
四、消防服务民营化之后续政府规制
尽管民营化是在规制缓和(Deregulation)的背景之下得以大力推行的,但是民营化绝不意味着政府的彻底归隐,毋宁说是政府从前台走向幕后、从行政事务的直接执行者转变为决策者和监督者,即“掌舵”而非“划桨”。正如德国联邦议院法律委员会主席鲁佩特·朔尔茨教授所指出的那样:“这一切(指公共行政的民营化——引者注)都不意味着国家和行政机构必须全面从这些职能方面撤退。通过国家监督规定的机制,特别是国家保证有关私人在职业和专业上的可靠性和素质,公共利益完全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我们可以这样说,行政机构从自己执行的责任中撤出越远,就越可通过监督和检查私人和保证专业与职业素质来承担更多的保障责任。”[13]在部分消防服务通过合同外包形式实施民营化之后,政府同样必须加强后续规制,从而保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公共财产安全免遭以私法形式实现公共任务的私人部门的威胁。笔者认为,消防服务民营化之后的政府规制应当着重解决好规制目标和规制手段两个基本问题。
(一)规制目标
作为公共物品的消防服务以合同外包的形式交由民营组织去生产,其根本目的在于借私人部门之手弥补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能力上的不足,从而更好地向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因此,在部分消防服务民营化之后,政府对民营组织的规制也必须保障服务公共性的实现,避免因私人部门天生的逐利性而损害公共利益。具体而言,消防服务民营化后续政府规制的目标应当是安全和公平。首先,消防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范畴,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提供,都必须确保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财产的安全。特别是对于广大农村地区的居民来说,房屋及家产是其安身立命之本,应当受到格外关注。这不仅是民营消防组织的基本任务和使命,而且更是政府监管所追求的崇高目标。其次,作为公共产品的消防服务的供给必须坚持公平优先的原则,向特定区域的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普遍的服务。特别是在通过政府付费形式外包消防服务的情况下,民营组织更不能自行选择服务对象实施区别对待,而应当向承包区域内所有的人提供公平的服务,这也当然地成为政府监管的重要目标。
(二)规制手段
在公私部门对立的时代,政府大多习惯性地选择传统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模式来实现既定的规制目标。但在公共服务民营化时代,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业已形成了日益亲密的合作关系,因而政府更应当重视通过契约模式来实现社会治理和规制的目标。就消防服务的合同外包来说,规制目标的实现更多地取决于承包合同的签订。笔者以为,消防服务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消防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服务的对象、服务的事项以及服务的具体要求。这部分条款实际上框定了民营组织的基本任务,也是政府对其实施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二是政府的付费,包括付费的数额、时间及方式等内容。应该说这部分内容的订立最为关键,一方面,政府必须比较内部机构提供消防服务的成本和该服务由民营组织合同外包的成本,尽可能节约财政支出;另一方面,政府又必须给予民营组织投资参与消防服务生产以必要的回报,从而吸引更多的民间力量以便最终形成相互竞争的局面。总的来说,承包费用应当低于政府机构亲自提供消防服务的成本。至于具体的付费方式,可以采取具有激励性质的“固定价加奖励”的方式,在确保民营组织能够维护正常运行的基础上,根据其绩效情况(如火灾发生率的下降、灭火救援的效果等)进行适当奖励,从而敦促承包者尽可能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14]值得注意的是,费用的合理确定是建立在充分掌握行业内相关信息的基础之上的,这对政府的信息收集、整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违约处罚,包括承包者违约的具体情形及其处罚措施。四是争议处理,包括争议处理的机制以及处理期间不中断服务等。对于政府来说,在消防服务外包合同签订之后,借助于监督、促进合同的履行就能够确保规制目标的实现。当然,在通过契约规制的同时,政府也可以采取一些传统的规制手段对民营消防组织进行控制,其中以行政许可最为重要。根据现行《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实上,一些地方(如浙江、广东等地)政府已经根据《消防法》分别就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设立条件、标准等进行了规定,从而为民间组织参与消防服务确立了起码的市场准入条件。由此,政府也可以将行政许可作为规制民营消防组织的重要手段之一。此外,鉴于火灾发生的不确定性,民营消防组织参与火灾扑救可能会造成过多损耗,这也需要政府以补贴的方式适当给予扶持。
需要指出的是,发生在吉林的“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是我国目前大量民间消防队尴尬处境的真实写照。其间所反映出来的核心问题有二:一是民间消防队的资金缺乏应有的保障,难以更好地发挥其在整个消防体系中应有的补充作用;二是政府面对民间消防队的出现反应较为迟钝,没有通过监管和扶持因势利导。为此,必须通过《消防法》的修改,明确规定政府可以通过缔结外包契约的方式委托民间消防队提供部分消防服务,并通过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规定保障消防服务民营化的顺利推行。
五、结语:通过民营化破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难题
引人关注的是,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业已成为我国当下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从大的方面来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就是“政府应该做什么”、“政府通过什么样的组织形式以什么样的方式去做”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今后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要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特别是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事实上,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过小的政府和过大的政府都不利于社会发展,规模适度、职能适度的政府才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适度的政府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职能的范围是有限的,二是政府运作的质量是有效的。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是适度政府的两个基本标准。”[15]为此,就必须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民间力量的参与,形成多元服务主体的格局。通过“政府瘦身”和“市场回归”,有效克服全能政府的诸多缺陷,从而实现现代福利国家对政府的角色期待。当然,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改革并不是政府责任的放弃,相反地,通过民营化之后的重新规制(Reregulation),政府的“掌舵”作用更能够充分显现。正如美国学者彼得·德鲁克所言:“我们面对的不是‘国家的逐渐消亡',相反,我们需要一个有活力的、强大的和非常活跃的政府。但是我们面临着一个选择,选择一个庞大的但软弱无力的政府,还是选择把我们自己局限于决策和指导从而把’实干'让给他人去做的强有力的政府。我们需要一个能够治理和实行治理的政府。这不是一个实行‘实干'的政府,不是一个’执行'的政府。这是一个‘治理'的政府。”[16]就此层面而言,本文有关消防服务民营化的粗略探讨就具有潜在的标本意义,对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民营化改革也能产生启示,从而为当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难题的化解提供另一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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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余逊达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译丛总序第1页。
[②] [美] 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0页。
[③] 参见《农村治安该不该“承包”》,载《报刊文摘》2003年5月28日第一版;戴敦峰:《“老板消防队”涌现瑞安》,载《南方周末》2004年4月1日A3版;沈颖:《海上戒毒》,载《南方周末》2004年10月7日A4版。
[④] 参见彭兴庭:《消防队“见火不救” 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困局》,载《检察日报》2005年9月12日第6版。
[⑤] [美] 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页。
[⑥] 参见《从民营消防队的困境反思〈消防法〉》,hlj.rednet.com.cn/Articles/2005/08/734159.HTM,2006年6月15日最后访问。
[⑦] [台]陈爱娥:《公营事业民营化之合法性与合理性》,载《月旦法学杂志》1998年第5期。
[⑧]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1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7条的规定。
[⑨] [美] 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0页。
[⑩] [台]詹中原:《民营化政策——公共行政理论与实务之分析》,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0—11页。
[11] [美] 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页。
[12] [美] 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0页。
[13] [德]鲁佩特·朔尔茨:《法治国家和行政法:连续性和活力》,“法制国家现代化:德国国家行政管理经验及中国的前瞻”研讨会交流论文,2000年3月27—28日,北京。
[14] 一般来说,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付款有固定价格、固定价加奖励及成本加固定费用等三种具体方式。[美] 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页。
【关键词】消防办公;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
1.功能需求
本管理解决方案由现役士兵管理系统、合同制消防管理系统和军事实力管理系统三大管理系统组成。
1.1现役士兵管理子系统
本子系统可以实现对现役士兵的入伍、调入、调出、奖惩、晋升、退伍、入学、转业等信息的录入和修改,并能够对这些信息进行修改维护、统计查询、存档操作。
1.1.1基本功能模块
本类别主要包括基本的数据信息,如性别信息、军衔级别、工资级别、部队单位、部门等信息的编辑维护功能。
1.1.2信息功能模块
(1)士兵管理信息维护。包括士兵基本信息、年度等级业务训练考评、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士官等级评定、健康情况、伤残等级、在位情况、档案存放地、档案号、离岗时间、离岗去向、婚姻状况、结婚时间、家属姓名等信息的维护和修改。
(2)士兵其他情况信息维护。包括部队驻地、学位、户口性质、士兵证号、军人身份证号、入伍态度、身高、血型、、入伍前职业、个人特长、有何证书等信息的维护和修改。
(3)士兵调动信息维护。士兵的调动信息有调出和调入两种调动方向,同时也存在同部队不同部门之间的调动、不同部队之间的调动两种调动模式,内部调动可以通过本系统自动实现调动信息的记录,而外部调动则需要生成对应的文档。
(4)士兵退役管理。士兵的退役包括义务兵正常退役、士官退役和提前退役等类别,要求系统能够加以区别对待。义务兵正常退役通常是根据服役时间成批退役,可以通过时间进行条件筛选,以减轻工作量。士官分为一级到六级士官,退役方式大多以服役时间、其他情况筛选等方式进行退役处理。
(5)部队实力减少信息。部队实力的减少通常有士兵入学、处分和伤亡造成。士兵入学需要记录其入学学校信息。士兵处分需要记录其处分情况信息,并能够打印相关文件。士兵伤亡需要记录其伤亡情况信息,并能够打印相关文件。
1.1.3统计查询功能模块
可以对士兵进行多条件查询、调动情况查询统计、士兵花名册、晋升情况查询统计、调入调出信息统计查询、服役退役情况查询、培训学习信息查询统计、伤残信息统计查询、工资档次信息统计查询等等。
1.2合同制消防员管理子系统
本子系统可以实现对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解聘、薪资、保险、调动、奖惩、晋升等信息的录入和修改,并能够对这些信息进行修改维护、统计查询、存档操作。
1.2.1信息功能模块
(1)合同制消防员信息维护。包括档案记入类型、人员状况、单位、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征召年月、登记表号、籍贯、征召所在地等详细信息的维护和修改。
(2)合同制消防员管理信息维护。包括年度等级业务训练考评、职业技能鉴定、合同制消防员年度量化情况、健康情况、伤残等级、在位情况、档案存放地、档案号、离岗时间、离岗去向、婚姻状况、结婚时间、家属姓名等信息的维护和修改。
(3)合同制消防员其他情况信息维护。包括部队驻地、学位、户口性质、工作证号、身份证号、服务态度、身高、血型、、服务前职业、个人特长、有何证书等信息的维护和修改。
(4)内部调动信息维护。内部调动是指在不同工作单位之间的调动,调动信息除了需要其基本信息之外,还需要记录调入调出单位信息、调动类型、调动时间等信息。调动信息除了需要改动其单位信息之外,还需要记录在“调动表”中,以便于查询和统计。
(5)解除服务关系维护。与合同制消防员解除服务关系需要其基本信息之外,还要记录解除服务关系的原因,并记录中队、大队、支队领导的意见,此处需要工作流支持。
(6)减员信息维护。此处处理解除服务关系之外的减员信息,记录合同制消防的减员类型、发生时间信息等。
(7)薪资待遇管理。对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待遇信息进行维护,包括待遇级别、基本工资、奖励工资等相关信息的维护。对于合同制消防员,部队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系统能够根据其工资发放额自动计算单位缴纳金额、个人缴纳金额等。
1.2.2统计查询功能模块
可以对合同制消防员进行多条件查询、调动情况查询统计、合同制消防员花名册、晋升情况查询统计、调动信息统计查询、服务情况查询、培训学习信息查询统计、工资保险信息统计查询等。
2.系统概要设计
2.1设计需求
2.1.1运行模式
本系统运行于消防内网,分布于不同网段,网速各不相同,网络环境较为恶劣,因此不能以普通的C/S模式,应当以稳定可靠的“数据库—Web服务—远程客户端”的三层模式作为本系统的运行模式。
2.1.2客户端模式
在实际应用上有两种客户端模式可以选择,一种是工作在Internet Explorer下的Web页面方式,一种是类OUTLOOK和EXCEL的Windows界面客户端方式。根据用户能够自由调整统计报表格式的要求,Web页面方式明显不能达到用户的要求,因此本系统将选用Windows界面客户端方式。
2.1.3保密工作
系统采用加密时间戳验证的通讯方式,可以抵制在网络上的数据嗅探和破解;在操作员登录方面,采用128位密码保护功能,即便是系统管理员也无法获取操作员的登录密码;为了防止非法用户的使用,客户端将采用国际先进的16位智能硬件密钥配合使用,无正确硬件密钥的计算机即便是安装了客户端,采用正确的登录密码也不能登录到系统。
2.2概要设计
2.2.1系统模型
本系统采用三层模式,客户端不直接访问服务器的数据库,而是通过中间层进行访问,这样可以屏蔽掉数据库对外端口,杜绝非法访问数据库的可能,有利于数据保密。中间层除了负责进行客户端跟服务器端数据库的数据交换的基本作用之外,更重要的是进行业务处理,客户端只需要进行简单的用户交互即可。
2.2.2数据库设计
(1)命名规则。一级数据库对象(库表、视图、存储过程、自定义函数)的命名规则是“对象类型_对象名称”,库表、视图、存储过程、自定义函数的对象类型分别位“T、V、P、F”。
库表的命名规则是“T_用途_名称”,用途分为基本字典表、业务数据表、流程表、备份表等,其用途分别以“D、O、P、B”表示,为便于理解名称以中文命名。视图的命名规则是“V_名称”,名称以中文命名。存储过程和自定义函数的命名规则是“P_名称”和“F_名称”,名称以中文命名。
(2)库表设计规则。为了加快检索和数据的唯一性,每个库表应当尽量设置主键和索引,除非特殊需要库表最好采用单字段主键,主键一律以“P_”为前缀。文本字段一律采用nvarchar作为数据类型;逻辑字段一律采用int(4)作为数据类型,1为真,0为假;数字字段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计。
2.2.3程序设计
(1)中间层设计。中间层在功能上分为两大模块,一个是数据接口,一个是用户接口。数据接口用于与数据库的数据请求和交换;用户接口用于业务逻辑处理,并承接与客户端的通讯和业务交互。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租赁物地点为:
二、租用面积:建筑物使用面积约计 平方米。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详见交接清单:
三、租赁物用途:餐饮业。
四、租赁期限:共计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租金标准:第一年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第二年租金 元整。第三年租金 元整。
六、甲方向乙方提供现有的水电设施,甲方收取水电费用的标准按区供水供电部门的实际收费执行,乙方必须按时交纳。
七、付款方式:采用预交结算法。租房费用每年结算一次,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以后每年的租房费用亦在每年 月 日一次性支付。
八、履约保证:
1、乙方向甲方缴纳风险抵押金 元整。期满退场 日内无息退还。
2、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合法经营,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经营所需的工商、卫生、消防等一切营业手续,乙方照章缴纳税费并全部承担办理经营所属证件的一切费用及年检、抽检等费用。
3、在租赁期间,甲方负责对租赁物的修缮。乙方应爱护房屋的设施、设备,不得损坏主体结构。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含内部设备、设施)毁损,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4、租赁期内,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自行设置消防设施,并严格遵守消防治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消防责任书,在乙方上班时间内发生的消防事故或治安事件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
九、违约责任:
1、经双方协商约定违约金为年租金的30%.
2、在租赁期内,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将租赁的房屋转租给第三方,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在承租期内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缴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月租金的0.3%缴纳滞纳金,逾期超过十五天不缴纳租金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4、租赁期内,乙方一般不能改变经营用途和范围,如变更需双方协商同意,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照月租金的0.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2、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同意与否应在十日之内书面回函给乙方。如乙方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属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将该房屋收回,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可以解除。
4、装修及装修附加部分在解除合同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应完整将其房屋整体移交给甲方,不得拆除房屋装修部分。
5、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结清房租、电费后,方可在两天内搬迁完毕,否则按违约论处。
6、租赁期满,租赁合同自然终止,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两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十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生纠纷双方协商友好解决。协商无效,提交租赁物所在地法院审理。
十二、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