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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车辆保险理赔知识结构
车险业务在全面恢复保险业务后得到了迅猛发展,竞争主体迅速增多,条款不断更新,保障范围日趋全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中资产险公司的车险投保率迅速提高,整体业务规模得到进一步发展,2000以来,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一直维持在60%以上。车险业务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价格折扣混乱,理赔结案率偏低,理赔质量和服务水平不高,理赔程序和环节过于繁杂,查勘定损理赔核批时限长,故意刁难久拖不赔,赔付率过高及保险欺诈较多等。这些问题造成车险理赔投诉增多,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影响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针对这些问题,保监会要求各产险公司增强诚信意识,完善制度建设,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
一、车险客服岗位和工作内容
车险客服岗位负责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的理赔工作,主要包括接报案电话专线岗、查勘定损岗、报价岗、核赔岗、医疗跟踪岗、理算岗等岗位。
车辆发生事故报案后,由接报案电话专线岗进行查勘调度并跟踪处理过程和结果,同时,负责客户的电话回访工作;查勘定损岗负责保险车辆出险后的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核实出险标的,判断事故的真实性,查明出险原因,判定事故责任和保险责任,告知客户索赔流程和所需单证;报价岗指导和管理车辆零配件报价工作,收集价格信息,建立价格库,审核查勘定损岗位人员确定的损失,负责联系疑难案件或疑难配件的供货;核赔岗负责保险责任审定、损失确认、报价审核、损失金额的理算等工作,对展业人员进行风险控制和核赔实务的指导、培训,依据理赔情况,对承保政策提出建议;医疗跟踪岗负责查勘人伤案件,了解伤情,预估医疗费用,指导客户进行人伤事故处理和索赔,审核、管理人伤案件索赔材料,确定合理的人伤赔偿费用,建立和维护与医院、法院、伤残鉴定部门等的合作关系;理算岗负责理赔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送审、赔案缮制、理算和归档工作,审核客户的索赔手续,及时通知客户领取赔款,解答各方对赔案处理进展的查询。
车险客服部门依据保险合同对客户提出的索赔申请进行理赔。客户发生的经济损失有的属于保险责任,有的属于除外责任,即使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因多种因素和条件的制约,客户的损失也不一定等于保险公司的赔偿额,所以说,车险客服工作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是保险经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车险客服工作的质量,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与信誉,也关系到客户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配备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车险客服队伍,保质保量地开展车险理赔工作。
二、车险客服队伍现状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各家产险公司都十分注重培养和建设自己的车险客服队伍,总体来看,目前的车险客服队伍素质偏低,成分复杂,学历虽基本在大专以上,但专业五花八门。这些人员到保险公司从事车险客服工作,一般是在老员工的带领下逐渐培养,还有保险公司通过短期培训快速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以适应车险客服岗位的需要。但由于这些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保险和汽车专业教育,导致在工作中起点低、成长慢,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知识结构。
三、车险客服岗位人员合理的知识构成
随着车险理赔工作难度的增加和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对车险客服岗位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必须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
3.1职业道德与礼仪沟通知识
职业道德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随着车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车险客服岗位人员的职业道德也越来越被重视。客服工作作为车险业务的重要环节,客服岗位人员的职业道德尤为重要,这直接决定了客服工作能否干好,能否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提供车险理赔服务。
车险客服工作需要岗位人员同相关各方人员打交道,如客户、修理厂、服务站、医院、同行、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和司法部门等,这就要求客服岗位人员必须具备社交礼仪和谈判沟通的知识,以顺利地进行人际交往,顺畅地交流和表达自己的思想,也可促进保险公司同其他部门的交流、开展业务及宣传公司形象。
3.2保险知识
从事车险客服工作,保险知识是基础。保险知识包括保险原则、保险合同、保险条款、车辆保险特征、理赔流程、相关单证、保险核赔、赔付指标及风险控制等内容,这些知识是车险客服人员顺利开展工作的有利保证。
3.3车辆知识和车辆事故分析知识
车险客服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事故损失确定。损失包括车辆损失、人员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等。车辆知识是确定车辆损失的基础,主要包括车辆构造、车辆电器、车辆维修、诊断检测等知识。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定损时,首先要确定事故导致了车辆哪些构件损坏及损坏的程度,然后根据损坏程度判定零部件是修复还是更换,修复要考虑采用哪些修复方法及其工时费用,更换要考虑零配件的市场报价,最后对修复好的车辆进行检测。通过确定损坏构件、维修费用、零配件价格等最终确定车辆损失。
由于车辆设计和制造技术的发展完善,加之电子技术在汽车上的普遍应用,现代车辆的结构性能日趋合理,车辆本身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逐渐减少,而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交通事故则在迅速增加。掌握事故分析的知识有利于客服岗位人员确定事故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准确识别故意事故和意外事故,以有效遏制保险诈骗、降低赔付率。
3.4人伤鉴定与赔偿知识
车辆事故损失除车辆损失外,往往造成人员伤亡损失。交强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的理赔都需要考虑人员伤亡费用的赔偿。人员伤亡费用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丧葬费等。对人伤鉴定与赔偿一般需要掌握人体结构、医疗救治、药品分类、伤残鉴定及赔偿标准等知识。
3.5法律知识
从法律角度讲,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保险人同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需要用法律来维护。车险客服岗位人员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包括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3.6其他知识
车辆客服岗位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还应掌握摄影、绘图、驾驶及计算机等相关知识。现场查勘时对现场状况、证据、相互位置及损失部位等的拍摄需要摄影知识,摄影知识包括拍摄方法、拍摄角度、拍摄距离、拍摄技巧和接片技术等内容。对现场各元素相互位置的确定有时也需要绘制草图,虽然对草图不要求必须工整,但内容必须完整,尺寸数字要准确,物体的位置、形状、尺寸、距离的大小应基本成比例,这就要求客服岗位人员具备一定的绘图知识。除此之外,客服岗位人员还应具备车辆驾驶、计算机应用等能力。
国务院23号文件以来,保险业在国家经济社会整体布局中的定位更加清晰,社会各界对商业保险在现代经济社会中重要作用的认识逐步提高,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逐步改善。各产险公司应坚持“保户至上,信誉第一”的经营理念,遵循“重合同、守信用”的车险理赔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提供车险理赔服务,防止“拖赔、惜赔、无理拒赔”和“错赔、乱赔、滥赔”等失信行为,扭转部分群众对保险业“投保易、索赔难、收费快、赔款慢”的负面印象。车险客服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产险公司应在加强车险客服制度建设和落实工作的基础上,全力打造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知识构成合理的客服队伍,提高车险客服工作质量,促进车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张先生有一辆私家车,投保的车险到2010年5月31日24点结束。虽然从4月份起,就有很多推销车险的电话催他办理续保的事,但因为工作忙又老是出差,直到5月31日,他才想起来保险的事。赶紧电话投保。6月1日上午十点左右,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拿着POS机上门,张先生刷卡付费。没想到当天(6月1日)下午,张先生的车就在行驶途中与一辆公交车相撞了,所幸只是擦碰的小事故,更无人员伤亡问题。
但当张先生致电保险公司报案的时候,却发现杳不出他的保险单号。几经周折,才发现,他在6月1日上午购买的那份保单,上而标注的保险生效起始日期为2010年6月2日零时。也就是说他的上一年保单已经在5月31日24时(也就是6月1日0时)效力终止了,但因为他续保的时间拖晚了,6月1日这一整天,他的车子其实处于“脱保”的“空窗期”状态。
平安产险上海分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孙先生告诉本刊记者,车险投保者可能有一个概念,觉得所谓车险续保,顾名思义,在保障期间上肯定是“无缝链接”的。其实这里面存在认识误区。
通常,消费者都会在旧保单到期之前办理续保业务,续保保单的生效日期绝大多数都是承接上一份保单的,这样当然能实现车险保障的“无缝链接”。
但是,作为一种投保行为,无论是首次投保。还是续期投保,新保单的车险保障到底是从哪一刻开始,其实是由投保人发出要约邀请(也就是约定起讫日期),然后由保险公司方面接受要约。然后,保险合同才成立。当然,在约定车险续保保单生效日期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通常会建议说,新保单的生效日期最好接着上一份保单的效力结束日期,以便“无缝链接”。
同时,根据记者了解,像上海车险市场上,实行的是“见费出单”办法,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一般保单生效日期都是缴费投保后的“次日零时”。如果车主是在下午4点后办理购买车险的话。由于系统方面的原因,车险最快也要在两个工作日后生效,生效的具体时间仍然是“零点”。
当然,如果是投保人直接指定起讫日期,就可按照约定日期开始生效。
所以,车险续保想要保证能够“无缝链接”,投保人最好提前几天投保下一期保险。如果等到上一期保单结束的当天再想起来去投保,可就比较危险了。
二手车转让:保单可直接“链接”
2008年初,林先生在二手车市场买了辆二手的“桑塔纳2000”,花去4.5万元,交易时。林先生询问了原车主方某有关保险的问题,方某告诉他,说该车已经买了保险,还有11个月才到期限,并把保险卡和保险单交给林先生。当时,林先生并没有觉得什么不妥。
不料。林先生的车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林先生马上找到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以保险没有过户为由拒绝赔偿。当时,保险公司称,参保客户的小车在被转卖的情况下,只有二手车车主办理了保险过户手续,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才生效。所以像林先生这样的情况,他们也是无能为力。
原来,按照当时的《保险法》规定,购买二手车,或是将二手车转赠他人后,新车主一定要将未到期的保单拿去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将保单用批单的形式,转到新车主名下,车险合同方能继续有效。
不过,根据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保险法》精神,为了减轻被保险人的义务,减轻保险的社会成本。新《保险法》第一章第49条规定“买卖不破保险”。
该新条款具体表述为:“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也就是说,根据新保险法精神,二手车过户转让后,受让人或者原车主,只要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包括电话或上门通知保险公司等方式),受让人就可以承继车辆原有保单的权利义务,原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可直接实现“无缝链接”,而不必再像以前那样再为了保险批单而去辛苦奔波。
全国通赔:保单利益异地“链接”
近年来,各家保险机构推出的异地理赔、保单“迁移”等服务,也能帮助投保人逐步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保单利益“无缝链接”。
在阳光财险浙江分公司投保车险的高先生,于今年6月15日下午在上海发生交通事故。阳光财险上海分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进行查勘和定损。高先生近期居住在苏州,他希望在苏州领取赔款。6月17日下午。高先生如愿从阳光财险苏州中心支公司领到1000元赔款,整个过程仅用两天。
类似高先生这样的案例,现在是越来越多了,甲地购买车险,乙地出险,两地得到了理赔。不少车险消费者亲身体验到了这“异地理赔”的方便性。
据业内人士介绍,“全国通赔”服务最为重要的特点是车险理赔可以实现异地获得保险赔款,像银行一样实现通兑。而在过去,尽管很多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承诺异地通赔。但一旦在外地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能只负责异地代查勘并不能代赔款,消费者还得带着材料回投报地申请理赔。
目前,财产险公司中,已有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平洋产险、阳光财险、大地保险等几家全国性险企为个人普通客户提供全国通赔的服务。
寿险公司中,中国平安人寿、太平人寿、新华人寿等公司能提供全国通赔的服务。
基本养老险:可跨省“链接”
以前,国人的流动性很低,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社会保障“各地割据”、各自为政。比如,在上海工作了多年的人员,即便要去最近的江苏、浙江等省市工作,也觉得有些“不划算”,因为在上海缴了多年的养老保险,工作调离之后就可能“带不走”,投入没有保障,养老没有落实。
从2010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可以全部转移,具体计算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单位缴费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但具体的转移、发放计算办法。各省市之间目前还在磨合协调阶段。
“孤儿”保单:多种“链接”后续服务
保险公司人员频繁流动是一大特点。如果原来的人因为离职等各种原因离开了,不能再为你提供服务,手中的保单就有点像“孤儿”,后续服务如何保证质量很重要。
通常,在老保单的原人离职后,只有少数保险公司可以接受投保者对新人的指定。这些公司会对客户指定的新人进行一些常规审核,如果没有问题,就会确认这个后续服务的关系。
但大多数保险公司目前都还不接受这种特殊的指定。主要也是为了防止原人和客户,或者客户和新人之间有一些利益上的主观牵扯。
一般而言,业务员离开公司,不少保险公司的客服系统信息中就会弹出该人服务的所有保单群体信息,保险公司就会知道这些保单需要其他人来进行接力服务了。
还有部分保险公司会每隔一段时间对保单服务状况进行清理,并开展进一步的后续服务工作。
在通过系统信息确认“孤儿保单”后。每家公司也都会有特别的服务流程来处理这批保单,―部分公司还从内勤系统准备了专门的团队和人员,为“孤儿保单”的客户提供后续服务。和普通人不同的是。这些服务人员由内勤部门统一管理。
随着私家车的逐渐普及,很多与汽车相关的产品也开始深入公众的生活当中。汽车保险行业就是其中之一,但是,大部分老百姓在购置车险之前对现在的汽车保险仍然是一无所知。这是一方面,一方面,车主们在购买完车险之后,一旦遇上交通事故,关于汽车车险的理赔工作又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其实,车险如何赔呢?
首先,车主们应该明确的是,车险如何赔是需要根据车险项目的不同而出现各种各样的变化。所有的理赔事宜都需要根据实际的车险合同进行理赔的。譬如,仅仅投保了交强险,车险的理赔当然就只有交强险的理赔。如果车主投保商业险,情况就会不同,车主获得的理赔就会相对更多些。所以,车主如果想在出险之后,最大限度地降低自己的经济损失,获得最大程度的赔付,那么就应该尽量投保商业险,量体裁衣,酌情进行考虑。
此外,车主要了解车险如何赔,就一定要知道车险的理赔流程。一般情况下,车辆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基本上都是相似的:出险-报案-查勘-定损-核价-核损-核赔-支付。车主需要注意的是,在出险之后,一定要迅速进行电话报案。车主要把发生意外的时间、地点等详细告诉客服人员,以使车险专员能够迅速到达出现地点。另外,车主在办理车险理赔的时候,要填写车辆保险索赔单,车主在填写时要把出险的过程以及损伤情况写得详细一些,并且要实事求是进行填写。车险公司的理赔时效对车主的理赔能不能迅速获得理赔来说很重要,所以车主在投保车险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车险公司的理赔的时效等,从而选择更好的车险公司。
所以,车险理赔这个问题,既同车主所投保的险种有关,同时也同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有关。车主清楚了这两点之后,在投保车辆保险时就应该尽量选择一些商业险险种,当然,商业险投保价格较高。车主可以选择网销车险,另外,车主选择理赔服务口碑比较好的保险公司也很重要。
郑女士家住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某小区。2012年五一节前夕,郑女士在市里某4S店买了一辆新车,整车交付了18万元现款,其中包含了4S店代办车险的费用。买保险时,郑女士一再向4S店声明,自己开车技术不太好,一定要上全险。工作人员信誓旦旦保证放心吧,在我们这里买车,一定让客户满意。当日,郑女士向郑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以及不计免赔险等。
万万没想到的是,郑女士当天上午提车,下午就出事了。那天下午,郑女士驾车回家的途中,与其他车辆相撞,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郑女士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好在双方驾驶员都没有受伤,但双方维修车辆得花费一笔银子。
事故发生后,郑女士第一时间想到了刚购买的车险,并拨打了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报案及申请理赔,可让郑女士不理解的是,理赔申请却遭到了保险公司拒绝。其理由是,倮单上的保险生效日期是从2012年4月25日零时起至2013年4月24日24时止。而郑女士发生事故的时间是2012年4月24日,出险时间并不在车险生效的时间范围内,所以不予理赔。
当天买保险,当天不能用,保险责任还有“空白时间”?郑女士大惑不解,自己买的是全险,怎么还有时间限制呢?于是郑女士再三向保险公司询问,可对方拒绝的理由很充分,还拿出相关的条文。郁闷的郑女士只好自认倒霉。
其实,与郑女士有同样遭遇的车主还有不少。北京的张先生就是一位,而他却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2012年3月13日,张先生的案子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1年7月5日,张先生买了辆新车在往家开的行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张先生负全责。张先生以为刚在4s店里上了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也就没太上火。可当张先生主张商业车险时,没想到保险公司的回答是:对不起,不能给您赔,您的保单在车辆出事故时还没生效……原来,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车险格式条款,往往约定保单从交费次日零时生效,而这个时间距离交费往往相隔十几个小时,保险公司就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张先生。
张先生认为保险公司转嫁责任,而且提供的是格式条款,又不主动说明,属于无效条款。为此,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的一种)的赔偿责任。
法庭上,当事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法院对张先生的案子没有进行当庭判决。
“两险”生效时间不同
据了解,车辆合格证上标注了汽车的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这些号码能够确定车辆的唯一性。因此保险公司凭购车发票、车主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可立即办理包括交强险、商业险在内的相关车险业务。然而调查发现,在新购车辆的投倮中,保险行业存在“次日生效”的习惯做法,这种状况直到2009年才发生了少许改变。
2009年3月25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交强险将实行“即时生效”。而此前,交强险也是“次日生效”,即车主投保的次日零时生效。“次日生效”会出现两个时间点当中的没有保险覆盖的“空当期”,一旦在此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不予赔偿。
当时,保监会的通知指出,因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得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为此,要求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保监会的要求,交强险保单上将有两种提示方式,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保险期间会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遗隧的是,保监会这个通知仅限于交强险,目前,商业车险投保仍是“次日生效”,这对新车的车险投保人来说,同样面临无保险“空当期”。而且,保险公司也没有计划按照交强险的要求对商业车险的相关条款进行改动。
保险公司预留“真空期”,一些消费者认为,在4s店里代办车险就应该为车主考虑到汽车保险的生效时间,应该提车当日就应该生效,不能将“真空期”设置为免责期间。还有车主建议,商业险应该仿照交强险,采用保单“即刻生效”的方式,或消费者在买保险时与保险公司协商保单即刻生效列入补充条款。
“即时生效”背后的法律意义
事实上,国外的保险也有“真空期”,但他们有不同的解决措施。
一些国家明文规定,按照“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投保人从缴纳保费之日起,就已产生保险责任。如果在办理保险期间,涉及保险公司审批投保人的资格,这期间是不能收取保费的。如果收取了保费,保险责任就应该从缴纳保费之日起有效。
也有一些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投保人交了全部或者首期保费后,保险责任如果没有正式开始,保险公司应给投保人提供一份临时保险,如发生保险事故,就按临时保险理赔。
但在中国,保险合同是有“真空期”的,或者叫“空白期”,即交纳保费的时刻并非就是合同生效的时刻。其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按照约定的时间生效。投保人在工作时间交了钱,还要等十几个小时的空白期,而保证这十几个小时绝对不出问题的义务在投保人一方,该期间内发生事故投保人自己负责。
中国目前保险约定生效时间是“商业惯例”,除交强险外,其它商业险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车主们而言,签订保险合同一定要审慎。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认为,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会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来合理降低自己的风险,然而,保险公司的保险“真空期”给投保人增大了风险,保险公司不能而且也无权在高风险的机动车投保中沿用“次日生效”的格式条款,对于新购车或者超过衔接期续保的商业车险,保险应遵循收费和出单时间即时生效原则。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2016全面车改;汽车保险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3.091
1 车险消费者权益缺失的概况及其原因
近年来,保险投诉量在不断上升,其中车险部分更是居高不下,与车险有关的投诉占总投诉量的39.23%,其中商业车险为21.05%。与此同时,2015车险保费收入6199亿,非车险业务5年增117%。在保险公司的业务量快速增长的同时,投保人的权益却没有得到确切的保障。
1.1 理赔事件保险公司反馈不得力
以天门市为例,我们在问卷调查过程中发现,三分之二的投保人都遇到过或大或小的理赔事件,在投保人看来他们得到的保险公司的反馈都不那么尽人意。
根据不同年龄层次人群在理赔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
(1)18-29岁人群中,22.6%的消费者遇到过理赔问题,其中霸王条款问题占比最大(9.7%)。
(2)30-40岁人群中,44%的消费者遇到过理赔问题,其中赔款低问题占比最大(36%)。
(3)40岁以上人群中,66.7%的消费者遇到过理赔问题,其中赔款低和报销程序复杂问题占比大(均为38.9%)。
消费者急需保险公司以更有力的手段跟方法来解决理赔问题中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
1.2 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原因
通过与保险公司开展座谈会,我们发现,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虽然总体保费在上涨,但是随着车险费改革的实行,但许多非上市公司的中小型公司却在激烈的竞争中亏损。截止2016年5月,除大型上市公司之外,其他六十多家公司中的小型非上市公司共盈利226.2亿元,同比下降8%。于是,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合约前,保险公司方面会夸大其优点,有意无意回避一些免责条款,变相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在不知清的情况下签定合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2)在签订合约时,由于合同是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的,加之大多数消费者对于车险不是真正的了解,导致合同中一些不合理的条约没有被指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3)合约签订后,发生理赔情况时容易出现投保容易、理赔困难的情况。保监会表示2015年车险理赔纠纷仍是财产险投诉焦点。调查显示,2015年度车险行业用户抱怨率为14.7%,产生过抱怨情绪的用户中,44%的用户认为理赔时效过长,34.5%的用户认为损失核定不合理,29.4%的用户认为理赔材料繁琐。抱怨用户提及其它方面的原因还主要包括保险责任核定不合理、合同条款不够清晰透明、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等。而顺利理赔仅占33.1%,大部分消费者表示理赔一般顺利。这些行为侵犯了公平交易权和自主求偿权。
以上这些原因导致了汽车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较好的保护,国家也正积极出台相关车险改革政策来保护车主的切身权益。
2 2016年全面车险改革对消费者影响
2.1 2016全面车改对消费者的有利影响
2.1.1 驾驶证过期赔付问题
改革前:驾驶证过期、丢失等情况,可作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改革后:新条款关于驾驶证方面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是:“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改革避免了因为车主驾驶证丢失等情况,导致保险公司以此为理由拒赔。
2.1.2 增加承包范围
车改中新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也说明新的条款更加符合消费者的需求,扩大了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将三责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加入了责任赔偿范围,缩小了商业保险的免责范围,避免了当驾驶人行车撞了自家人无人赔偿的情况,更好的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2.1.3 明确索赔方式
改革前,赔偿是按照责任划分的。改革后,新条款明确了三种索赔方式:一是向责任方索赔;二是向责任方的保险公司索赔;三是可以向自己保险公司索赔。三种索赔方式,避免了车主因找不到责任方而无法获得赔付的问题。
2.1.4 高保低赔问题得到解决
改革前,车损险要是按汽车的实际价值来投保,往往是不足额投保,发生部分损失的时候,配件也是按比例来赔,但消费者所缴纳的保费却是按照新车当时的购置价定的。当车辆价值贬值,保费依旧维持原有高价,而发生事故赔偿时则按比例低价赔偿。改革后,保费的确定不由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按车辆实际价值投保,车子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这个零件的全新价格来赔付,如果发生全损的情况保险公司按照保额赔付。这样的改革解决了高保低赔的问题,避免了因车辆贬值而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2.1.5 增加投保人对保险起效时间的选择
车改前:新车购置后若没挂牌照,则保险公司可不赔偿。车改后:此类情况也被列入了可保范围内,同时为了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给消费者提供更多自主选择的空间,此次改革中提出可以由投保人自主选择生效时间,从“即时生效”和“次日零时生效”做出选择,更符合市场多样化的需求,避免了因保险条例还未生效而造成无人赔偿的情况。
2.1.6 新增条款对消费者的影响
第一点,当汽车折旧后,按其折旧后的实际价格缴纳保费,改变原有车险中每年保费都由新车购置价制定的情况。第二点,当行车过程中遇到冰雹、台风、暴雪等自然灾害时,车辆损失、车上的货物损失及人员伤亡均可获得赔偿。第三点,保险公司推出“代位求偿”制度,当遭遇交通事故时,若责任方拒绝赔偿,可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给车主,保险公司再向责任方索要赔偿,并进行追债。避险了因对方迟迟拖欠赔款,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
以上这些条款都使得消费者能够有效的理赔,但是2016全面车改也为消费者带来了不利影响。
2.2 2016年全面车改对消费者的不利影响
车改后对出现次数与保费关系影响。改革前,出险次数对新一年的保费影响较小。改革后,出险次数对保险费的影响较大。
以前保费价格=(车价×费率+基础保费)×调整系数
新的保费价格=[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费率调整系数
也就是说汽车发生剐蹭事故后,选择让不让保险理赔,会直接影响到下一年度甚至未来几年的保费支出。最重要的两点,一是要知道自己的基准保费,二要知道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即出险次数。
举例:新方案中出险2次,保费将上涨25%;出险3次,保费将上涨50%;出险4次,保费将上涨75%;出险5次以上,保费将翻一倍。这也就意味着汽车出险如果叫了2次保险员来,若新车保险是4000元/年(全险),那么第二年保费就会变成5000元;如果叫了3次保险员,达到6000元;如果4次,则是7000元;5次,则是8000元。相反的新车在上一年没出险,保费享8.5折优惠;连续2年没出险,保费享7折优惠;连续3年没出险,保费享6折优惠。若出险则无优惠,并且出险次数越多,保费价格越高。这也就意味着此项改革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缴纳更多的车险保费,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3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可行之策
3.1 建立完善的汽车保险教育机构
当前车险市场的具有信息不对称性,消费者不具有保险的专业知识,在保险信息分布上属于弱者,导致消费者受教育权、自主选择权、求偿权等重要权益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因此我们应该完善汽车保险的教育机构建设,加大汽车保险的基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保险公司为了进一步良性发展,扩大国内市场,应该主动参与汽车保险教育体系,通过电视,广播,报纸,讲座,新媒体等多种传播形式,在全社会宣传基本的汽车保险知识。从而在加强消费者汽车保险储备知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建立保险公司正面公众形象,引导汽车保险良性消费。
3.2 加强对汽车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
由于对汽车保险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某些小保险公司因偿还能力不足,而出现拖欠消费者赔款等情况,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我国已经建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挥自身作用,加强对保险企业市场行为监管、保险公司支付能力监管工作的同时,保险行业自身更应该发挥自身优势,互相监督,形成行业自律,规范自身行为,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3 保险合同采用更为人性化的标准
消费者在购买汽车保险时,保险公司应该推出适合各种车主的汽车保险,采用C2F一对一私人订制的方式为消费者服务,这不仅可以满足每位消费者个性化需求,也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车险使得保费过高。并且应该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词语订立保险合同,减少专业术语的使用,可以使得消费者更好的理解与接受保险合同。从而达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涂东阳,钱敏.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N].中国保险报,2012.
关键词:保险业;车险;定价;精算
文章编号:100-4625(2007)04-0068-02
中图分类号:F840.63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车险定价发展及现状
我国车险定价近些年来不断进行改革和调整。在2003年车险费率改革前,机动车保险费率都是统一定价的。消费者不管是在哪个保险公司投保,只要是买机动车险,价格都一样。车险费率改革后的2003年1月至2006年7月,车险费率全面放开,各家保险公司根据其特点和优势制订了多样化费率,不同的车辆、不同的车型、不同的交通记录,甚至开车人的性别、年龄不同,车辆保险的费率都不一样。例如,人保财险根据各地车险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分为A、B、C、D四类,费率也因而产生差别。平安保险依据车辆所属性质、使用性质衍生出7张独立的费率表,同时在主险、附加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引入了12项系数,实现了风险的完全量化。太平洋保险则设计了11大类50余个浮动项目。费率的多样化更加反映了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更加市场化,能够更好地满足投保人的需求。
事实上,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各保险公司销售的费率并不严格按公司费率表执行,还是被动地根据市场价格进行大规模折扣销售。这一方面说明市场竞争激烈,另一方面也说明保险公司定价的精算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因为市场是检验产品的最有利的工具,哪家公司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它的市场份额就会相应减少。市场竞争导致各家公司价格折扣比例不断上升,恶性循环,影响了车险市场的稳健发展。
随着2006年7月交强险的实施,各保险公司都采用了由保险行业协会召集各保险公司协商制定的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A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B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C条款。市场上只有上述三种费率可供消费者选择,通过研究这三款费率表,发现这三款基准费率大致相同,但保费价格的可调整因子和优惠的项目非常多。如A款累计各种优惠可达到总保费的50%以上;B款费率在主险、附加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共引入了12项费率系数,通过保费调整系数调节保费总额,优惠30%;C款费率系数,优惠幅度最高可达到50%。对这些名目繁多的调节因子,投保人可以有针对性地虚报 内容,达到优惠的目的,从而引发投保道德风险,加大了车险经营中的风险。近期笔者通过对杭州车险市场的销售主体业务员、人的调查了解,发现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在7折销售,另加15%的费用,这样折算出市场费率在6折左右,这反映了车险费率在制定过程中精算误差较大,现有车险费率表的定价机制有待改善。
二、车险定价的适当性分析
为深入分析车险定价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下面将以具有性的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基本险种为例,对车险的定价进行适当性研究。
(一)车损险足额保险定价的适当性分析
我国现有的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A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B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C条款在对车损险保费定价中,都将新车购置价作为车损险足额投保的依据。条款中都规定,发生部分损失时,若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保险赔款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值的比例赔付。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与之相对应的是实际价值,即投保车辆在保险合同签订地的市场价格。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实际价值。保险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金额情况,采取保险价值、实际价值、协商价值三种方式之一确定保险金额承保。用协商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应超过投保时的保险价值。如有超过,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公司在执行过程中通常采取如下的方法:一是如果客户投保的时候是按照新车的购置价投保的,那么如果发生全损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车辆的使用年限进行折旧,按照折旧后的车辆价值进行赔偿,也即客户按照新车的购置价缴纳保险费,而保险公司按照旧车的价值赔偿客户;相反如果发生部分损失责任,保险公司是按照新车零件进行赔偿的。二是如果客户投保的时候是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或协商价值投保的,那么如果发生全损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车辆投保的实际价值扣除投保之后的折旧进行赔偿。但如果出现部分损失责任,保险公司赔偿的时候不会按照新零件的价值进行赔偿,而是按照投保的价值进行比例计算。
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定价机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按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存在不合理。一是新车购置价中已含有车辆购置税,按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则车辆购置税本身也要缴纳保费才视同足额投保。而只有发生全损的情况下,车主才可能得到含有车辆购置税的赔款。投保车辆遭遇全部损失时,当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保险公司会以当时汽车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客户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实际上就等于多付了保费却没有得到与此相匹配的赔偿,这种定价目前已造成大量理赔纠纷。如刊登在新京报(2006-1-22)题为《不能总以购置价确定保险金》的汽车保险案例中,田先生花12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认为应按照购置价30万元确定保险金额,田先生接受了。两个月后,田先生的车被盗。田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按照保险金额30万元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实际购买价12万元赔偿,差额部分视为超额保险不赔偿。这个案例中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先确定投保车辆的保险价值,只确定了保险金额,待到事故发生,以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金计算依据,使投保人的利益受到损失。二是按购置价投保和按实际价值理赔是采用双重标准。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所以,投保时合理的保险金额一定要等于或者小于保险价值。购置价只是计算车辆现值的一个数据、一种方法,并非现值。如果以购置价格确定保险金额,实际上就是把购置价等同于车辆的现值。车辆出险以后,必然就要考虑折旧、降价、损伤等因素确定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这实质上是使用双重标准计算保险价值,这一点在旧车上反映更加明显。特别是当发生部分损失时只涉及汽车配件和修理费,这些本身是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但对这部分进行赔款时,保险公司定价要求按保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赔付,不合理性非常明显。
其次,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认定足额保险存在不合理。机动车辆保险属于财产损失保险类,除定值保险外,一般的财
产损失保险的保险价值都是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判定是否足额保险的依据就是根据保险金额要不小于出险时财产的实际价值。但车险却将保险金额不小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值作为判定足额保险的依据,与通常的财险采用了不同的标准。事实上,机动车辆保险作为财险的一种与普通财险没有实质的区别,这种判定足额保险的不同标准,实际上充分反映了我国财产保险经营中对重置价值保险缺乏规范的操作。
(二)第三者责任险定价的适当性分析
随着交强险的出台,强制三者险已承担了70%以上的赔付,这表明商业三者险优惠幅度起码应是交强险推出前费率的50%。但笔者通过对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A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B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C条款中的商业三者险研究发现,这三个协会条款中商业三者险优惠幅度只有20%左右,费率明显偏高。
三、完善车险定价机制的建议
通过以上对当前车损险与三者险定价适当性的分析,表明我国目前车险定价存在很多方面的不合理,同时定价也偏高,因此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推动和调整,从而促进车险定价机制的完善。
(一)促进市场的充分竞争
充分的市场竞争会促使车险价格趋于均衡,提高定价的合理性。因为充分的竞争将直接考验保险公司履约的信用和履约的能力,同时也促使保险公司加大新产品的开发力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个性化产品,增大选择空间,使消费者获得更好的服务。充分有效的竞争还会使车险价格趋于均衡水平,使价格尽可能准确地反映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
(二)提高精算水平
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让投保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到切合实际的保障。要做到这一点,保险公司就必须运用系统的精算体系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量化,实现车险费率的分解与组合,使得消费者能够根据自己实际所面临的风险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并以此来计算缴纳保费,使车险价格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三)加强信息披露
车险费率市场化后,保监会的监管方式发生了转变,监管的重点也从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管转移到了对其偿付能力的监管。为此,要切实加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保险业资信评级制度,定期向公众传递各保险公司资信方面的信息,通过及时、充分地披露信息,使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以便于其正确选择保险公司。
(四)进行具体调整
尽管如此,人保车险的整体价格仍与去年基本持平。“车损险的费率是有所上涨,但由于汽车销售价格大幅下降,因此车险整体价格并没有太大的变化,与去年基本持平。”人保北京分公司车险部经理杨先生说。
杨经理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一台富康车,2003年新车售价9.78万元,如不计算其他优惠项目,其车损险保费为1143元。2004年新车售价7.78万元,降幅20.5%,上调其车损险费率后,其车损险保费为1078元,比去年同期车损险保险费少了65元。同时,在实际投保时,不同车辆根据其安全性能及安全记录还可以继续享受费率优惠系数。
由于人保占据了车险市场70%的份额,过去只要“老大哥”有个风吹草动,各保险公司就草木皆兵。但此次,不仅各公司的反应非常理性,车主们也都表示理解。
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均表示他们的车险没有任何改变,并不会因为人保的改变有什么变化。华泰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士指出,人保占了车险市场的比重很大,因此它对市场控制也很强,此次人保调价,反映出整个车险市场正在朝着理性的方向发展,过去仅仅依靠价格战的情况将不复存在。
不少有车族对此也表示,这是市场行为,并且认为投保时虽然会考虑价格,但服务和理赔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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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推出车险绝对免赔额附加条款
信报讯(记者仇兆燕)在调整车损险费率的同时,人保北京分公司还推出了一种新的车险产品,即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绝对免赔额条款。
【关键词】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问题;改善措施
一、机动车辆保险理赔
机动车保险理赔是指被保险的车辆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机动车辆保险人需要履行对机动车辆被保险人支付机动车辆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履行机动车辆保险义务与责任的过程通常称为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简称理赔。机动车保险理赔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力与义务的实现,是保险经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保险理赔一般应遵守"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程序为立案检验、审查单证、审核责任、损失调查、核算损失程度、损余处理、给付赔款以及行使代位追偿权。
二、华安保险公司车辆保险理赔中存在的问题
1.理赔周期太长。从被保险人报案开始一直到得到保险公司的赔款大约要一个月的时间。尽管理赔的流程并不复杂,但是每一步都要花费很长时间,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理赔周期过长。理赔周期长已成为车险服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这也造成了很多想要通过理赔得到赔偿金的客户没有得到及时的帮助而造成更大的二次伤害,不管对于保险公司还是被保险人本身,这都是得不偿失的。因此很多车险投保人对华安公司理赔速度都很不满意,,甚至很多投保人认为华安公司只注重承保过程而忽视理赔过程,只注重承保时带来的利益而忽视理赔时客户的需要。
2.审批环节过多。由于审批方式太过老套所以间接导致了审批环节的增多,再加上审核制度本身的局限性,使得理赔申请要在华安公司内部进行层层审批。从车险投保人报案开始,层层的审批也就随之而来。理赔申请手续以及理赔申请书的填写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只有审批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步,虽然华安公司在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方面投入了很多资金,但是在审批环节上还是以纸质操作为主,并没有明显的进步,这种方式往往会造成审批的主观性太强和审批不全面等问题,所以下一步为了降低风险就需要再次进行审批,这也就无形之中导致了审批环节的再次增多。
3.信息系统不完善。虽然华安保险公司已经建立了覆盖全公司的管理信息系统,但是满足不了目前的需求,在华安保险公司会经常出现理赔资料流转速度过慢,查询效率过低等问题。保险公司拥有每个投保人的详细资料,但由于公司章程的限制,在现场勘查时都是通过电话来调配勘查人员,这就使得保险合同的内容不能第一时间被勘查人员得知,所以勘查人员在现场时无法对被保险人投保的车型及险种等有足够的了解,这就直接影响了保险理赔的速度,有时甚至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遭到客户的投诉。
4.管理制度缺失。华安保险公司采取将车辆承保与理赔分离的管理办法,承保部门可以用保单和承保额来衡量业绩,并且有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了承保过程中的每一步都有章可依。但是理赔部门的情况却不容乐观,在理赔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由于奖惩机制的缺乏和绩效考核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理赔部门的员工缺乏危机感,工作没有动力并且服务态度差以至于造成客户流失的后果。甚至有部分理赔人员凭借经验处理赔案件,主观性和随意性都太大。
三、理赔现状的改善措施
随着车辆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车辆投保人的维权意识也逐渐提高,对车险理赔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理赔模式已经不适用于当代的保险业,所以对传统理赔模式的改革和完善成为保险业的首要任务,以确保理赔模式适应时展的步伐。
1.提高服务质量。因为车辆投保人对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所以在同等的成本条件下,提供更好服务的保险公司就处于有利地位。保险服务包括承保服务和理赔服务,以往保险公司只注重承保服务,忽视理赔服务,使人们产生“重承保轻理赔”的看法,影响保险业的发展。只有重视理赔并且提高理赔的服务质量才能使保险业更快更好的良性发展。
2.提高员工专业素养。目前市面上的车辆品牌不断更新换代并且机动车辆现场查勘定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这也就迫使查勘定损人员必须有更高的专业性并且经常更新专业知识,以适应工作的需要,而现有培养模式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所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已成必然趋势。
3.坚持能力与职位想匹配原则。在车险理赔管控诸要素中,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选好人是做好车险理赔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因此,管理者要选用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较高的人到理赔岗位上来。
4.优化管理考核制度。华安保险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脱颖而出就必须要建立一套公平、公正的并且具有很强操作性的考核制度,可以将员工的工资与自身绩效相结合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整个理赔队伍的素质。
参考文献:
[1]李谦之.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问题研究[D].广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5
[2]侯建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理赔流程优化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