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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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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合同范文第1篇

乙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并经过友好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甲方的“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的赞助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一)赞助项目说明

1.项目:__________设计大赛;

2.赞助内容:系列活动期间活动经费支出;

3.活动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活动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1.全程赞助甲方本次的_______________大赛,合计¥__________元整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圆整人民币);

2.协议签订后,三天内乙方先一次性付赞助总额的_____%给甲方,即¥__________元整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圆整人民币),同时,甲方出具有效收据;

3.待整个活动结束前五天即_____月_____日,经双方确认无误,乙方再在三天内一次性付清另外的_____%余款,即¥__________元整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圆整人民币)。

(三)乙方享有的回报

1.乙方享有本次活动的冠名权(详见补充协议);

2.甲方为乙方提供本次_______________设计大赛活动的相应宣传形式。主要包括:条幅宣传、展板宣传、邀请书宣传、通告宣传、传单宣传、车队宣传(需乙方提供自行车车队)[详细操作过程见下“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四)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1.活动冠名:_______________设计大赛;

2.条幅宣传:条幅内容大致为_______________新设计大赛圆满成功”

条幅规格如下:_____米×_____条;

悬挂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悬挂时间:_______________。

3.展板宣传 应包含乙方的店名以及所在地址信息:

甲方承诺以乙方认可的宣传画报作背景;

展板规格:_____厘米×_____厘米×_____块、_____厘米×_____厘米×_____块

展板安置地点:_______________(以上皆为人口最密集区);

展板宣传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邀请函 包含乙方的店名以及所在地址信息:

甲方承诺在邀请函后附带乙方信息(包括店名、店址、品牌以及相关资讯)。

本邀请函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邀请函将在活动期间发放到各班班长手中并由班长召开班会通知同学参赛

5.通告宣传 包含乙方的店名以及所在地址信息:

本通告以行政方式张贴于各寝室楼公告栏上;

本通告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告张贴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传单(书签) 包含乙方的店名以及所在地址信息;

宣传单的发放在_____月_____日

7.车队宣传 包含乙方的店名以及所在地址信息(同时需乙方提供自行车)宣传时间为_____月_____日。

(五)约束机制

如果乙方违约,甲方将追究相应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此甲方所受的一切损失;

如果甲方违约,如未按承诺提供条幅、展板等宣传,或宣传上未按承诺提供乙方的信息,乙方有权利减少(情节严重时可拒绝)支付剩余款额。

(六)附则

1.本协议的合作时间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有因不可预测的因素导致在双方之间可能产生的一切争论、异议和纠纷均双方可协商解决。

3.保密条款:双方应保守协议条款的秘密;

4.未尽事宜,如期间活动学校次序如有变动,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并作相应协商;协商后所达成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共二页,签字时协议为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约代表签字并盖章(或手印)后生效;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活动结束止;

(七)补充协议

1.乙方对本次活动冠名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大赛;

2.在活动进行时,因人流量较大,学校活动、通知极多,各寝室楼下通告栏上的通告,以及室外展板难免会遗失,甲方有责任定期检查条幅、展板、通告是否就位;同时,乙方在抽查过程中需基以一定基数,以免双方产生不必要的不愉快;当乙方抽查到甲方的一些宣传有失误时要及时通告甲方,甲方会根据条约马上整改,履行条约内容。情节轻时不算违反合同

3.甲乙双方需保持经常联系,信息共享,避免不必要的误解;也应避免因一些小的失误而刻意刁难对方,签约双方应友好合作。

4.乙方在活动进行时对甲方的宣传有监督的权利。

5.甲方保留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盖章) (盖章)

签约代表:___________签约代表:_________

赞助合同范文第2篇

乙方(被赞助单位) 攀枝花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攀枝花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迎新宣传工作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 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攀枝花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迎新宣传工作时间是 2010年 9月6日到2010年9月

8日。此次迎新将在攀枝花学院校园内(地点)进行。

一、甲方赞助确认以及甲方和乙方的责任

1.甲方为乙方提供此次活动部分所需资金_________.

2.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资金出版迎新宣传报(0.50元/张,4000张,共2000.00元) 3.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资金为工作人员买水(矿泉水 1.00元/瓶,210瓶, 共210.00元) 4.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资金支出网络宣传费(30.00元 /每晚,每晚8:00__10:30 共7天,共210.00元)

以上项目共计费用为人民币 2420.00 元。

二、关于付款

甲方应在双方正式签订本合同书后两日内向乙方交纳上述金额。现金支付或汇款, 汇款方式如下: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注:

1. 此协议自迎新起始日生效。

2. 甲方和乙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合同的顺利进行。

3. 本活动若由于某种原因提前或推迟终止,则协议也随之终止。

4. 如双方就本合同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5. 本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6. 本次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名并盖章后生效,复印件无效,

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属于攀枝花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7.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 (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2015年_____月_____日

2015年_____月_____日

活动赞助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宗旨,经过认真协商就甲方成为乙方举办的_________的活动赞助商,特订出以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

1.甲方在乙方举办的活动:_________活动中享有赞助商资格,活动中参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活动现场及其宣传前期、后期同时享受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优先报道的权利;

2.甲方享受在乙方运营站点_________开通活动主页进行相关宣传介绍的权利; 3.甲方享受_________、_________媒体的一定支持;

二、甲方义务

1.积极配合乙方参与现场活动,并保证活动正常进行;

2.协议签订时需交纳活动赞助费用_________元;

3.甲方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4.活动细则及其相关回报见附件。

三、乙方权利

1.乙方拥有本次活动全程解析权和组织权利;

2.乙方拥有代收本次活动赞助费用和全权调配使用该费用的权利;

四、乙方义务

1.积极策划活动方案,布置活动现场,组织参会人员进行活动,以保证活动正常进行;

2._________报、乙方将进行全程报导以及对活动现场的整体报导。_________进行媒体支持;

五、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出现违约或其它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予盾的原则来处理,尽量使事情有一个圆满的解决方案。如甲乙双方协商不成时,可采取以下方式:

1.变更和修改合同

2.终止合作协议

3.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保密及其它

1.本协议及协议中涉及内容双方均需严格保密,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向外泄漏,透漏给第三方,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商议,并做出书面协定。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月____日

赞助合同范文第3篇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后达成关于_________比赛的赞助协议。

一、甲方为本次活动的主承办方,乙方为本次活动的唯一赞助商家。

二、甲方义务

1.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宣传形式,包括:a.横幅冠名 b.海报宣传 c.宣传单的宣传 d.届时会场布置中适当的宣传(投影字幕)。

2.指定乙方拥有本次活动的冠名权。

三、乙方义务

1.赞助本次活动所有必要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预付_________元,活动结束付清所有款项)

2.为甲方提供相关的宣传资料。

四、违约

1.如遇双方都不可预知的情况而导致本次活动意外取消或者中断,甲方退返乙方相关费用(如前期已有相关宣传费用投入,这部分费用不予退返)。

2.如单方面没有履行必要的义务,从而导致另一方蒙受不必要的损失,需通过相关途径想对方作出赔偿和道歉。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赞助合同范文第4篇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学校运动会,活动时间是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此次运动会将在_________(地点)进行。

一、甲方赞助确认以及甲方和乙方的责任

1、甲方为乙方提供此次活动所需资金。

2、甲方为乙方提供_________把遮阳伞,用于运动员休息及甲方产品展台。

3、甲方为乙方提供两个后勤工作站,作为甲方产品的临时储存管理调送点,以及乙方工作人员休息,后勤物资的堆放管理点。后勤工作站贴有_________(甲方公司名称)相关产品的大型主题喷绘(甲方提供)。另购买装饰后勤服务站材料如双面胶带等(_________元)。甲方为乙方提供大量气球。

4、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资金,制作两张宣传展板(_________元,_________米*_________米),展板上印有甲方和乙方的标志,此次运动会的海报都将在此展板上张贴。并将于运动会期间配合甲方宣传公司产品,乙方在以后的每次活动宣传中都将展板放置在学校人流量最多的地方,达到宣传的目的。

5、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资金,订做_________件工作服(_________元,_________元/件),供乙方工作人员穿着。工作服上印有甲方和乙方的标志,乙方的工作人员在运动会时将穿上此工作服,且工作服可重复使用,今后的活动乙方将继续使用该服装,此工作服可起到流动海报的作用。

6、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该资金,制作两条宣传横幅(_________元,_________米*_________米),上书_________等标语,乙方将此横幅挂于运动场醒目地点,达到宣传的作用。体现甲方对教育事业的支持。

7、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该资金,购买_________张彩色卡纸(_________元/张)和_________张白纸(_________元/张),制作相关标语,在开幕式和闭幕式上使用。

8、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资金,组建两支拉拉队,以及购买一些拉拉队所需物品,如服装(由甲方提供),拉拉球(_________元)等。用于鼓舞士气及宣传甲方。

9、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该资金,购买挂牌(_________元,_________元/块,共_________块),挂在乙方运动员身上。当运动员在跑步的时候,挂牌随风飘动,全校师生都将看到这一美丽的风景线。

11、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资金,购买、租用一些运动会上参赛同学的必用品,如跑步钉鞋(_________元,_________元/双,共_________双)、护腕(_________元,_________元/双,共_________双)、糖类、食品(_________元)提神药品、护理药品、简易医药箱(_________元)等。医药箱上将印有甲方的标志,体现甲方对运动员的关心。

12、乙方将在活动当日为甲方分发试尝品和宣传单,甲方提供试尝品和宣传单。

13、乙方将在运动会现场举行表彰大会,奖励获奖同学,以甲方的名义为他们颁奖,奖品为甲方的优质产品。

14、此次乙方运动会奖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训练用水(_________件_________品牌),由甲方向乙方提供。

15、乙方出面联系学校超市在运动会期间为甲方在超市门口设立卖点,专销甲方产品,乙方为甲方推荐销售人员。

16、乙方与学校联系在运动会期间在操场周围设立卖场,由甲方直接销售其公司产品,乙方为甲方推荐销售人员。

以上项目共计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关于付款

甲方应在双方正式签订本合同书后_________日内向乙方交纳上述金额。汇款方式如下:

户名: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资金,制作两张宣传展板。

2、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资金, 订做_________件工作服。

3、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该资金,制作两条宣传横幅。

4、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该资金,购买彩色卡纸和白纸。

5、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资金, 组建两支拉拉队。

6、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该资金,购买挂牌。

7、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资金,购买、租用一些运动会上参赛同学的必用品。

8、乙方将在活动当日为甲方分发试尝品和宣传单。

9、乙方出面联系学校超市在运动会期间为甲方在超市门口设立卖点,专销甲方产品,乙方为甲方推荐销售人员。

10、乙方与学校联系在运动会期间在操场周围设立卖场,由甲方直接销售其公司产品,乙方为甲方推荐销售人员。

四、甲方责任

1、甲方为乙方提供此次活动所需资金。

2、甲方为乙方提供_________把遮阳伞。

3、甲方为乙方提供两个后勤工作站。

4、甲方为乙方提供大量气球。

5、甲方提供乙方拉拉队所需服装。

6、甲方提供乙方活动奖品和用水。

7、甲方提供试尝品和宣传单。

8、甲方提供销售人员培训。

五、保密原则

乙方和甲方均有义务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透路有关本合同内容项目下的任何信息。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和乙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合同的顺利进行。

2、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他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七、合同期限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2、任何一方可在另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该违约方收到守约方关于违约行为已发生并存在的通知的15日内仍未能对违约行为做出更正之时,可以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一份书面通知的方式立即终止本合同。

3、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合同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合同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八、声明与保证

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资格从事本合同项下之合作,而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2、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合同;

3、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并且该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

九、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如双方就本合同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2、本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十、其他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2、如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3、本合同正式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乙方(盖章):甲方(盖章):

赞助合同范文第5篇

安踏的进入无疑等于抢占了CBA这块高端市场,对于篮球运动员来讲,运动装备的关键在于球鞋,为了不引发矛盾,安踏遵循国际惯例来解决这个问题,双方在合同中做了明确规定。安踏品牌推广总监胡众辉说:“这是国际惯例,安踏要走国际化的路线,理应遵循这样的国际惯例。而且,我们不想和其他品牌构成恶性竞争恶性哄抢,所以在合同中做出这样的规定。

和国际惯例有所不同的是,合同中明确规定,为了保护主赞助商安踏的利益,任何一个运动品牌旗下的球员如果要在联赛中穿着安踏以外的运动鞋,就必须向篮协支付50万元人民币的品牌使用费,而且只限于联盟中不超过5名球员穿该品牌的球鞋,如超过则需要另外再加付使用金,价格待定。

“这笔费用就叫做特许费,各个品牌没有人数限制,而没有赞助商的个人球员就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穿主赞助商的装备比赛,否则,篮协都会按照相应的规定给予处罚。”篮管中心副主任王渡介绍说,处罚措施会在联赛手册或者相关的规程中公布,严重者将予以停赛处理。

据了解,目前已经有近30名球员签约了各种运动品牌。对于整个CBA市场来说,鞋无疑是竞争最激烈的,那么安踏的独家买断装备是否会影响到俱乐部的利益呢?据记者了解,在俱乐部工作会议上,云南和江苏两队的负责人在先后表示了对新品牌的不满之后,也引起其他俱乐部的认同,可见,安踏在被俱乐部及球员认同的过程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就在安踏召开新闻会的同时,一些大的体育用品公司都严令禁止各部门主任以下级别的工作人员对外发表任何意见。“如果规定真的如篮协目前所说,每个品牌需要缴纳50万元人民币,只允许五名球员穿该品牌的话,那么就相当于每个球员还要多出10万元的赞助费,那么我们会考虑和部分球员解除合同。”某知名品牌负责人的解释是,与球员签订合同是要求球员在联赛中穿该品牌的鞋子,如果球员做不到这一点就等于减少了2/3的曝光率,这对于赞助商来讲显然是不愿意的,而对于球员本人来讲也是违反了合同的条款,因此赞助商有权利因此和球员解约。而给球员再掏50万元也不是不可能,赞助商表示会从中筛选有价值的球员而定。

统一着装

2004-2005赛季是CBA联赛发展的第十个年头,中国篮管中心掌门人李元伟提出了“北极星计划”,目的是更加规范整个联赛市场,提升CBA的整体价值。

“上赛季联赛开始之前,我们主动和国际品牌以及国内的一些知名品牌联系,希望他们能够对CBA的装备给予支持,但是当时这些体育用品公司都没有响应。”中国篮管中心副主任王渡说,就在中国篮协感到颇为为难的时候,安踏主动和中国篮协取得联系,并决定在运动装备上长期赞助CBA联赛。“当时中国篮协和安踏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合作协议,由于合同签订的时候各个俱东部的装备已经确定了,所以合同中就明确了从这个赛季开始统一装备。”

去年9月,安踏公司得知了篮协在寻找CBA装备赞助合作伙伴后,当即向中国篮协抛出橄榄枝,仅仅经过了不到一个月的谈判,双方就达成了合作意向。

安踏公司在和中国篮协经过了一个月的谈判之后,于10月中旬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的期限为三年,累计赞助CBA联赛的资金逾6000万元,第一年的赞助费为120万美金,然后逐年递增。显然,安踏公司已经看到了CBA联赛的商机。

该品牌推广总监胡众辉说,“我很欣赏篮管中心主任李元伟在去年CBA最困难的时候,坚持宁可再困难也不贱卖CBA的原则,”安踏还透露了他们希望长期赞助CBA的计划,胡众辉说:“我们现在正在和中篮盈方公司谈判,希望将合作延长到七年,具体的费用肯定不会低于现在的赞助费用。”

盈方公司与篮协合作之后,也将对篮协原先的资源进行整合,因为篮协与安踏公司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在篮协与盈方签订合作协议之前,因此此项合同还将重新签订。“我们还将和安踏重新签订合作协议,目前计划签订七年的合作协议,”盈方公司总经理王应权告诉记者。

我选择?我喜欢?

按照安踏和中国篮协的合同规定,穿安踏经由3年6000万元的价格成为了CBA惟一指定运动装备赞助商。

目前,CBA顶级球员基本上都和各个体育用品公司签订了球鞋的赞助合同,如果该球员不能够穿着赞助商提供的运动装备,赞助将失去意义。而对于“出50万,可让5名签约球员穿着自己品牌”的规定,各大品牌更是觉得难以接受。据了解,一些大的国际品牌已开始酝酿和部分球员解除合同。

我选择!我喜欢!这是安踏琅琅上口的广告词。新赛季安踏成为了CBA的指定赞助商,从球衣到球鞋,CBA的战将们将是一水的安踏装备出战。对于大多数CBA球员来说,他们平时喜欢穿什么鞋子?一些国际知名品牌是球员们的首选,知名品牌让他们感到从穿着上更体现其价值,当然穿着的舒适感也是球员们的选择之一。安踏的介入将直接改变大多数球员的穿着喜好,这其中有多少球员愿意接受呢?据记者的了解,尽管有部分球员愿意尝试新球鞋,但大多数球员并不接受安踏的进入。

目前安踏的装备已经陆续发放到各个俱乐部,但是尝试去穿的球员却是极少数的,除了一些刚刚升上一队的小球员或者没有赞助的球员之外,大多数有赞助的球员仍然坚持穿原来的鞋子。

阿迪达斯旗下有为数不多的CBA球员,薛玉洋是其中的明星球员,他本人对鞋子的要求也非常高。“对于一名篮球运动员来讲,鞋子是最重要的,球鞋的好坏往往能够影响到运动员技术动作的发挥,比如在行进中的急停,就要求鞋子要舒适耐磨。”薛玉洋说,篮球鞋的鞋底和鞋帮的舒适度是最重要的,而他本人的鞋也由赞助商特定,一旦有新款鞋推出,签约球员都可以率先尝试,“如果感到舒服就直接穿了,我现在穿的就是十运会期间定制的AQ系列。”目前,安踏的装备已经到俱乐部了,但是玉洋还没有收到。新赛季,他很可能继续穿着阿迪达斯的球鞋。阿迪达斯的另外一名签约球员辽宁队的谷立业也表示,“我试着穿了安踏的鞋子,感觉不太合脚,不太舒服。我在选择鞋方面,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只要合脚就可以了。”

国内其他知名品牌中,焦健是李宁公司的签约球员,他本人对于球鞋的选择要求不算高。“安踏的鞋子我从来都没有穿过,自从和李宁合作之后,就一直穿这个品的鞋子,也已经习惯了。我对球鞋的要是舒适合脚就行了,如果球鞋不合脚很容易扭伤。”焦健说,他平时也会穿一些诸如耐克,阿迪等国际知名品牌的鞋子。

耐克旗下的CBA球员也不少,在新赛季选择装备上必定也出现一些分歧。广东队的朱芳雨,杜锋等人都是耐克的签约球员,他们表示还将继续穿耐克的鞋子,因为赞助商可以协调中间的关系。除了这些签约球员外,一些没有和赞助商签约的球员对于鞋子要求就没有那么高了,江苏队的主力球员孟达目前没有和任何体育用品商签协议。“有什么就穿什么吧,以前队里都是耐克赞助,所以训练和平时也已经习惯穿耐克的产品了,但是今年队里要统一穿安踏,我也没什么意见,但是对我来说旧鞋最舒服。”孟达说。

赞助合同范文第6篇

关键词体育法;民法;普通法;律师;意大利民法典;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体育赞助合同;外国合同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14)06-0085-03

AbstractSports law is a legal field with a convergence between civil law and common law legal practice. Although civil law and common law has fundamental differences in legal tradition and thinking method,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practice demands a break of the differences. The lawyers of sports field should pay much attention to the tendency of convergence of the two legal traditions. In cases like sports sponsorship agreement, lawyers of civil law may benefit from the experience of common law experience.

Key wordssports law; civil law; common law; lawyers; Italian Civil Cod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common law system; sports sponsorship agreement;alien contract

1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特征 在我的演讲和介绍中,我会指出:在某个法律领域――比如体育法中,我们怎样才能发现民法与普通法在法律实践上的融汇,特别要考虑到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 如果要简单地概括,我们可以粗略地将现今世界上的法系分为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两种传统。 第一种法律传统,也就是普通法系,施行于众多国家:英国、爱尔兰、包括了澳大利亚和中西部加拿大的英联邦国家,当然,还有美利坚合众国的大部分地区。 后一种法律传统,也就是民法法系,适用于欧洲大陆。这些法律通过“共同法”(diritto comune)的途径承袭于罗马法,“共同法”则是在中世纪欧洲各所大学传授和学习的法。通过《拿破仑法典》(也就是《法国民法典》)的影响,中南美洲、加拿大东部(魁北克地区)、一小部分美利坚合众国(主要是路易斯安那州)皆继受了大陆法传统。① 事实上,民法法系的主要特征更多来自(或受启发于)1804年颁布的《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而非罗马法。关于债法(也可以说是合同法),《拿破仑法典》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但事实上,民法法系之扩展主要是拿破仑征服了欧洲大部分地区的结果,并终于其兵败滑铁卢之前。 因此,两大法系的主要不同取决于是否把一部法典当作私法的主要渊源,以及到底何种机构(立法机构还是法官)可以扮演法律制定者的角色。 民法法系的观念是,让一部法典总结所有的私人相对于其他人(以及相对于这个国家)的义务和权利,这种想法最初来自法国的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 Movement),在法国大革命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友爱的价值中最终取得了认可和成功。 在私法中,自由(以及平等)思想导致了对个人意志权力的强调,并进一步带来了对合同自由的尊重,合同自由是一种志愿的义务与权利之源头。一方面,它被有效地展示于《意大利民法典》第1322条,该条规定了“契约自治”(Contractual autonomy)原则:“1. 双方当事人得在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的范围内自由地确定契约内容。 2. 双方当事人亦得缔结未纳入特别规范规定类型的契约,但是以旨在实现法律保护的利益为限。”《意大利民法典》这一部分的英译本,可以参见Oceana Publ., Inc.出版的M. Beltramo、G.E.Longo 和J.H. Merryman翻译的版本。(就中文翻译,译者参考的是费安玲、丁玫的译本,参见《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下文中再出现同样情况时,不再特别说明。――译者注)另一方面,同一法典第1372条这样写道:“契约的效力。1. 契约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强制力。该效力只有因相互同意或者法律认可的原因而解除。 2. 契约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再看硬币的另一面。在普通法中,同样的事例导致的是契约神圣(Sanctity of Contract)理论:这一理论意味着,一旦当事人充分地陷入合同关系中,他们就必须尊重基于契约所生之债[但是,效率违约理论(efficient breach theory)――这是普通法系所特有、民法法系却并未采纳的理论――允许当事人自由违约并支付赔偿金,只要违约的后果在经济上比履行契约所得之结果更为有利。 涉及作为法律制定者的社会角色,孟德斯鸠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理论构成了法国大革命的政治背景,法官由此被禁止自己创造法律。但恰恰相反的是,普通法系之核心就是法官所创构的判例法(case law)。并且,用民法典集成私法中所有规则的想法起源于人民代表制(the people’s representatives),这种想法暗示:民法典因为涵涉了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所以应该是自足的。因此,在《拿破仑法典》施行后的一段时期,以防出现有法典并未涉及的情况出现,这样的一个机制被建立起来:对于自己手头上并无适当规则指引的单个案件,法官需要向立法机构申请解决办法[这一程序被称为“立法提请”(référé législatif),而且,因为这种做法明显就不具有现实性,后来被参考基本原则和类推(reference to general principles and analogy)的做法取代]。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典对于完整性的需求一方面暗示法典中的条文必须是笼统的和抽象的;另一方面,这部法典还必须同时是强制性规定与非强制性规定的大归纳库:后者被称为“处分性规范”(Norme dispositive), 意即“咨询性条款”(directory provisions),或者更精确地说, 就像在《美国统一商法典》(U.S. Uniform Commercial Code)中提到的那样,是“在其它方面就从属于协议”(subject to agreement otherwise)的规则。2民法法系中的律师角色 民法法系的这些特征要求该法系下的律师们用一种特定的态度和方式对待合同:合同当事人可能仅对约定的一些基本要素达成协议――比如说,价金以及所购买的物品。但是民法典将会提供一箩筐规定去解决任何有可能产生的争端,可以处理一切未被明示协议所囊括的问题。我们可以发现,这种传统的处理方式能够为当事人节约一大笔法律咨询费用,并且在一些可能因为对对方当事人缺乏信任从而导致合同落空的案例中避免过于细化甚至迂腐的谈判交涉。 恰恰相反的是,普通法律师,因为法典之缺失,完全不能用“在其它方面就从属于协议”规则来填补合同中的“真空”部分,因此他们习惯于起草自给自足的合同,而不是留下让法官可以造法的空间[然而,在任何情况下,这些法官所造之法都主要是通过“暗示条款”(implied terms)所建构出的教义实现的] “19世纪是一个尊崇个人自由的世纪,合同就是这种自由的延伸,这似乎意味着,合同的本质并不是债务之履行,除非双方的意愿如此;然而,法官已经准备好了随时在合同中植入条款,虽然双方当事人并未明示这些条款或者设计出一些限制措施,但法官出于公共利益之考量,将会发展出这些条款,并扩大限制措施。”(Sir David Hughes Parry, The Sanctity of Contracts in English Law, London, 1959, 39)。 结果也是明显的:“在重量上”。一份由民法法系律师所起草的合同一般只有几页,然而,由普通法律师所起草的合同会更加体系化,与前者相比,后者一般都有一大叠纸。 总体上看,两大法系这些主要不同之处在几年前开始出现了融汇的趋势。比如,以意大利的民事律师为例,他们已经开始起草非常细节化的合同,目的是控制合同的方方面面以及由协议所生之契约关系:其间,三大原因在此非常关键。 首先,英美法系传统中起草契约的方式已经更加普遍:英语一般被约定作为谈判的语言,并且,当事人一般采用普通法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其次,即使就许多适用意大利法的合同而言,也常常基于一种普通法模型――特别是美国法和(或)英国法――来起草:这种现象被称为“外国合同”(Alien Contract)De Nova, The Alien Contract, Riv. Dir. Priv., 2011, 487 ss.。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外国合同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形:(i)当一位非意大利籍的当事人与一位意大利籍的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合同,后者――也就是意大利籍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因此需要用意大利法作为合同的准据法这里的意思是,即使合同适用了意大利法,但合同之起草仍然需要适用英美法的框架。――译者注;(ii)在准备合同文本的时候,这位意大利籍的当事人可能并不知道,合同是一个国际投标的结果,并且,即使对方当事人也是意大利人,合同文本仍须按照英美法进行起草,因为这才会受到所有当事人认可;(iii)当这位意大利籍当事人的对方是一个非意大利法人时;(iv)当一个美国人控股的跨国公司要求其意大利分公司使用英文起草的、美国模板的标准契约时,合同甚至不需要被翻译成意大利文”。这些都是合同起草人(也就是合同的当事人)并未意识到的、也并非强制性规则可以管制的合同条款。 最后,在一些特定的法律领域,无论民法典也好,民事立法也好,都无法为一些商业合约提供合适的指引规则。3民法法系中的体育法 在体育领域,有关外国合同的一个重要例证就是体育赞助合同。 体育赞助合同一般会隐含一些有关转让合同的一般法律事项,比如说施行“兜底条款与样板条款”(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and boilerplate clauses)。同时,也会隐含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其他规定(inter alia)、道德条款(morality clauses)、排他条款(exclusivity clauses)、对埋伏式营销(ambush marketing)的保护条款、外观条款(appearance clauses)以及对不尽人意的体育比赛成绩和对被赞助的运动员或运动队之新闻报道的保护条款。 就一般条款而言,对样板条款的讨论如下所示:“对于最后几项没有经济价值且内容最为纷繁复杂的条款,概以‘兜底条款’的方式表示:它是所有条款或是整个合同的融合,意在收纳一切在合同正文中没有详细提及的内容;不弃权(豁免)条款(no waiver clauses)意在言明是否有使用弃权(豁免)申明的可能性;终止条款(severability clauses)意在控制某一条款可能的无效结果;等等。这样的话,就有一个针对它们的普遍性疑问了:这些条款是‘文体上的条款’(stylistic clauses)吗?因此,它们具备法律效力吗?法官们普遍认为文体上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它们总是例行地复制一套标准处理方式,而并非真正地回应当事人的有效意愿。”De Nova, The Alien Contract, Riv. Dir. Priv., 2011, 487 ss. 491-492. 至于涉及体育法的特定事项,在这里,我们能简明扼要地列举出一些由意大利法支配的、与以上三种条款有关案例。 首先,道德条款的作用在于防止运动员因不良表现而使赞助商的利益受损,这也是为了避免运动员的表现与赞助商的出资价值不匹配1921年环球影业(Universal Studios)拟定的“道德条款”如下:“任何演员都须同意,自身行为须符合公共传统与道德,他(她)也须同意,自己不会从事任何在社会中蒙羞或是引发公众愤慨、蔑视、嘲笑之事,亦不能试图攻击、侮辱、触犯社会观念或是违反公共道德与价值观,不准损害环球影业制造公司或动作片行业的利益。如对本段上述条款有任何违反之处,环球影业制造公司有权撤回这一合同或宣布合同无效,但须提前五天通知演员方。”。在判断这类条款是否有效的过程中,我们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1174条,“债的标的的给付应当具有经济价值,并应当与债权人的利益,即非财产性利益相一致。”同时,在一些案例中,运动员所被需求的行为的经济本质可能缺乏这种要求。另外,在我们意大利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一条普遍性的原则,它禁止任何对个人决定自由与生活方式选择自由的不适当干预:这是一条取自法典多处段落的原则,最有名的要数第636条有关“结婚禁令”的规定:“任何禁止结婚或者再婚的条件无效”。 第二,排他条款是对被赞助的活动之发起人、被赞助的运动员或运动队的限制,以避免他们去与该赞助商的直接竞争对手签订类似契约。并且,在起草该条款的过程中,还须考虑一个禁止永久性或过长商业联系的普遍原则,这一原则是从民法典中有关竞业禁止条款(non compete clause)或者禁止转让合同(agreement against alienation)(《意大利民法典》第2125、2557、2596、1379条)的规定中推导而来的。除此之外,这项条款也须涉及保护赞助商遭受所谓的埋伏式营销的损害。埋伏式营销指的是某一公司或某一品牌的市场营销策略,不像官方的赞助商,这些公司或品牌甚至没有支付任何赞助费用,通过蓄意地将官方赞助商虚假宣传为非赞助商,从而将其自身与某一特定活动联系起来,意在迷惑消费者并从与其竞争的官方赞助商那里抢得一些市场份额。 第三,在赞助运动员的合同中,也一般会规定一个具有特定标准的外观条款。而且,赞助商的法律顾问必须起草这项条款,因为一旦由于运动员或运动队的疏忽而使外观的数量和质量不合格,这项条款能保证赞助商得到撤销赞助的权利。在这种案例中,这项条款之起草必须考虑《意大利民法典》第1349条规定的“禁止当事人只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考虑而无确定标准来起草契约的主要部分”原则。 总的来说,体育法就是这样的一个法律领域,无论对于民法法系背景还是普通法系背景的律师而言,他们都可能通过同样的途径在这一领域提供法律服务。他们在起草自足的合同时会采取以下方式:对于预先准备好的合同文本,他们会进行修改、删除或增加相应条款的法律实务工作。另外,体育法也是一个各种法律实践在显要融汇着的领域,这使得对法律教育、法律经验相互交流的需求变得极为重要。参考文献:

赞助合同范文第7篇

关键词:隐性市场;行为;奥运会;体育;赛事

中图分类号:G81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08)01-0014-05

Abstract:The paper discussed definition on sports ambush and enumerated its representations as well as making its causes by depth-analysis, discussed the harm and analyzed the legal prohibiting and limited measures of them. Finally, come up with Countermeasures to Prevention such conducts.

Key words: ambush market; behavior; Olympic Games; sports; race

大型体育赛事(大型运动会)如奥运会、世界杯不再仅仅是运动员的盛会,还是企业营销角逐的盛会。通过赞助大型赛事塑造企业的形象和树立品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创造商机为人们所共识。据国外机构预测,要提高品牌的知名度1%,需要投入广告费1亿美元,而赞助奥运会、世界杯1亿美元,可提高品牌知名度3%[1]。因此,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大型运动会的赞助费达到空前的规模。随之而涌现了以大量隐性市场行为为手段的体育市场营销行为,它们企图通过隐性市场行为建立与大型赛事的关联,利用大型赛事为自己宣传。这些行为正影响着大型赛事的运作,危害了正式赞助者的利益。在奥运动会的发展历史上,甚至出现作为非奥运赞助商从大型赛事得益超过正式赞助商的现象:美国的一个研究项目调查了1994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赞助效果表明,就赞助对品牌态度的影响,被调查的4个产品种类中仅1个产品种类的官方赞助商比非奥运营销者显示了更高的平均得分。此外,其余3个产品种类中,显示出非奥运赞助者比官方赞助商获得更高水平的平均品牌购买意向[2]。显然,这对正式赞助商来说是不公平的,隐性市场行为破坏公平市场竞争秩序和主办方的利益。长此以往,大型赛事赞助将陷入灾难性局面,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

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赛事和2010年广州亚运会的临近,隐性市场行为将涌现,作为两大运动会的主办城市,这种现象不可忽视。目前,隐性市场行为受到了北京奥组委和有关部门地重视,并连续出台一些政策文件,但是,这方面的学术性研究尚十分欠缺,国内学术资料检索中,仅有赵红梅、刘正韬和胡峰、张振宇等在法学视角进行探讨。为了加深人们对体育隐性市场认识和进行有效的预防,本文对体育隐性市场行为作进一步探讨并提出相应对策。

1 体育隐性市场行为的界定

隐性市场行为(ambush marketing)这一术语由耐克公司于90年代首创,在国内通常被译作“伏击式营销”或“偷袭营销”。

回顾历史,最早的隐性市场行为发生在1932年洛杉矶奥运会上,当时一家被独家授权的面包商因为另一家面包房向某个国家代表团提供面包,而当地的奥组委 [3],成隐性市场行为的被的先例。

到目前为止,在国内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现阶段,对隐性市场行为的定义仅限于与奥运会有关的隐性营销行为,其定义主要有如下几种:2008年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副部长陈锋认为,体育隐性市场是指非奥运合作企业与奥运会建立虚假或未授权的联系,以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其界定方法大概有两种:一是所有不管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还是没有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只要和奥运会相联系就是隐性市场行为;二是没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规范的行为叫做隐性市场[4]。赵红梅、刘正韬则认为隐性市场行为是:非体育赛事赞助商实施某种伏击式营销行为,可能使公众误认为行为人为该赛事赞助商或与该赛事有其他自接关联,[5]她们的观点与侯海燕的观点相类似,认为隐性市场具有主体故意性质[6]。胡峰、张振宇则认为奥运会隐性市场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宣传商品或服务时,故意地明示或暗示其与奥运会或奥运会组织者之间具有事实上并不存在的赞助、授权等商业性关联的行为,从中获取商业利益,同时弱化、威胁或损害真正的奥运会赞助者利益[7]。国外资料把隐性市场行为定义为:“公司有意削弱或伏击通过赞助营销产生则产善意要求的竞争对手,企图产生混淆使公众误认为该公司拥有赞助权[5]。隐性市场行为不仅存在于体育领域,还存在于受社会公众关注的文化教育、艺术表演、慈善等领域[5]。

纵观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学者们对体育隐性市场的理解角度有所不同,但内涵基本上是一致的。首先,体育隐性市场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非赞助商),政府等机关等非经营性单位不在主体之列;其次,行为目的是为了获得利益,包括直接利益如利润等和潜在利益如企业形象等;最后,手段(行为方式)是建立经营者与赛事相关关联。总结前人的成果,笔者认为体育隐性市场行为应该是指,基于商业利益目的非体育赛事赞助机构,有意无意地明示或暗示其与体育赛事的关联,借助赛事或参赛者的影响力,企图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

目前,国内学者对隐性市场行为认识有两种错误倾向:一是认为所有隐性市场都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二是认为所有隐性市场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其实,从实践来看,隐性市场行为既不能等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也不能等同于违法行为。许多隐性市场行为并不触犯法律,这正是难以规管的关键原因。

2 大型赛事隐性市场行为的行为方式

2.1 在赛事场所制造声势

非奥运赞助商为了在大赛事期间分享赛事带来的经济和宣传效应,在赛事举办地周围进行各种宣传攻势,引导大众形成其与赛事关联的营销行为。例如,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期间,耐克公司通过在赛场周围开设旗舰店,修建的耐克体验中心(Niketown),在赛场周围大量做广告,向观众分发耐克胸牌挂绳等营销手段,使人们都误以为耐克是该届奥运会的赞助商。在此后的一项调查中,耐克品牌以22%的受众认知率高于实际赞助商锐步品牌的16%[8]。

在靠近比赛的地点发放传单或宣传小册子,张贴宣传画,立广告牌,或者在赛场附近的场地组织各种活动,提供各种服务等是造势的主要表形式。

由于这些隐性市场行为在组委会管辖场所和知识产权保护之外,赛事组织机构难于约束其行为,因而这种形式是较为常见。

2.2 绕过赛事本身,直接赞助参赛运动员(运动队)或媒体

隐性市场行为的另一个较为常见的做法是,非赛事赞助商直接赞助参赛运动员或者宣传媒体,要求赛事运动员在领奖时或电视主持(工作人员)等在演播时要穿(带)有品牌标志或名称的服装等。李宁运动用品在这方面就是一个例子。从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到2004年雅典奥运会,李宁公司连续三届为中国奥运代表团订制领奖装备。伴随着中国代表团在领奖台上频频亮相,李宁运动用品在全世界范围引起极大的反响,特别是2000年悉尼奥运会,李宁公司的“龙服”被评“最佳领奖服装”,其风头甚至超过赞助商锐步公司。面对竞争异常激烈的北京奥运,李宁回避与赞助商的正面对决,目前已经签约支持北京奥运会上中国夺金热门项目的国家队射击队、跳水队、乒乓球队、体操队等,为这些国家队的队员提供比赛服装。2007年1月5日迅速与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签下协议,协议规定,在今明两年中,所有播出的节目与赛事,出镜的记者与主持人均需穿着李宁牌服饰。这意味着在“奥运频道”的平台上,李宁品牌曝光率可能将赶超赞助商阿迪达斯[2]。

随着国际奥委会有关规定的进一步完善,直接赞助运动员(队)变得更加艰难。直接赞助媒体,又称劫持媒体,将成为一种值得关注的趋势。

2.3 移花接木,建立自接关联

非赛事赞助商通过提炼体育竞赛的激情、荣誉、奋斗、和谐的传播元素,并利用这些元素举行的活动,建立一种自接关联,让人们产生联想,而形成隐性市场行为。如在2002年世界杯期间,某企业为了宣传产品,进行短讯竞猜抽奖活动,被抽中者有将由企业赞助到韩国观看世界杯,后来的调查结果显示,67%的参与者误认为该企业是世界杯的主赞助商。在广州举行的第九届全国运动会举办前,某企业购买了一大批“九运”纪念品,作为赠品赠送给购买其产品的顾客,使得不少人误认为纪念品是由组委会回赠赞助商,再转赠顾客,使得其产品销量大增[9]。还有某飞机制造商通过为成为奥运会赞助商的航空公司制造拥有特殊机身喷涂的飞机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等。这些表面与赛事无关的行为,实际上使人们不知不觉地形成关联,使隐性经营者获益。

这种形式比较隐蔽,大多不违反有关规定,投入相对较少,因而这种营销手法正在急速地增加。随着北京奥运会的临近,日益增加的非赞助商与奥运有关的评选或选秀活动往往取用这种经营手法。

2.4 化零为整直接参与宣传

这种做法通常是由隐性经营商集体购买门票分发给员工,员工以普通观众身份进入体育赛场,在赛场观众席上展示企业名称或企业商标,利用观众自己观看,特别是电视转播扩大企业影响。在2004年中甲足球联赛时,某饮料企业购买800多张门票作为发给员工,要求观看球赛时要穿统一的蓝色服装,对部分座位员工要穿红色的服装,待比赛开始后比赛组织者发现,穿红色服装者构成企业的商标图案,蓝色正是该企业商标的底色。企业将门票作为福利同时,还作了一次隐性宣传。

在国内,通过员工化零为整或直接参与宣传的做法往往是要求员工观看比赛时要穿带有企业标志的服装,在比赛过程中打出“某某企业祝某某比赛成功”之类的标语,通过电视转播获得宣传效果。

3 体育隐性市场行为的原因

3.1 大型赛事赞助“门槛”不断攀升,缺乏实力商家另辟蹊径

许多商家都希望通过大型赛的巨大经济效应和宣传效应来促进企业的发展,但是,水涨般高的“门槛”将企业拒之门外,它们只得利用“球”的形式来进行营销,随之而产生隐性市场行为。以奥运动会与世界杯两大世界性赛事为例,要想成为奥运会的正式赞助商,1984年时的“入门费”只为400万美元,至2000年悉尼奥运会已升至逾4000万美元,而北京奥运会的正式赞助商的入门费则需6500万美元。1994年美国足球世界杯正式赞助商的“入门费”为3000万美元,而1998年法国世界杯则增长为近1亿美元……。目前,北京奥运会即使是独家供应商和供应商也分别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和200万元人民币。尽管体育赞助费不断上涨,然而参与者有增无减。但是对一些经济实力弱的企业来说,成为奥运会等大型赛事的赞助几乎是不可能的事。一些寄望大型赛事提高影响力而缺乏经济能力的经营者,通过暗示其与企业的密切关系来进行营销,从而形成隐性市场行为。

3.2 大型赛事运动会赞助商的排他性,催生了隐性市场行为

以奥运会为代表的大型运动会,为了吸引大企业的赞助,保障赞助商的利益,国际奥委会关于奥运会市场开发一直强调“排他性”原则,即一个行业只允许有一家企业参与奥运会。因此,赞助奥运也成了企业挤压同行业对手、抢占市场份额的好机会。面对赞助商的挤压,非赞助商求助于隐性营销策略进行应对。柯达和富士,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美国运通和万事达、阿迪达斯和耐克等公司都曾相互实施过隐性市场行为。

3.3 法律限制难,为隐性市场行为提供生存空间

大型赛事的法律限制主要靠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与赛事有关的合同和相关法律。诚然,这些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各方的利益。但是,运动会知识产权与其它产权不同的是,它具有抽象性特点,特定对象并不明显,对一些隐蔽性强的行为,难以约束。例如,奥克斯空调在奥运会即将来临之际选择与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合作,大力宣传“奥奥联盟”、“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独家战略合作伙伴”等,并推出与奥运口号一致的“更高、更快、更强”三大系列空调。对于这些模糊化的术语很难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去束管。就合同法而言,约束的只是合同管辖双方,但对合同以外的人或事,往往鞭长莫及。例如,赛事以外的行为,就不能靠合同法去进行约束。另一方面,体育赛事往往具有国际性,国内法适用范围有限,如《奥林匹克》、《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内罗毕公约》这样的国际体育规则,又确实难以对内国实施体育隐性市场行为的组织及个人直接加以管束。面对多变隐性市场行为依靠国内立法来约束也是不现实的,法律管辖难成为日益泛滥的隐性市场重要原因。

当然,导致目前市场上出现隐性市场行为还有很多原因,比如对奥运规则的不了解等,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副部长陈锋认为,80%构成隐性市场行为的企业是出于对奥运的热情和对相关规定的不了解造成的[4]。

4 体育隐性市场行为的危害

4.1 侵害赞助商的利益

对赞助商而言,支付了赞助费就应获得合同保障的权力,最大化地去取得经济效益作为回报。但隐性市场行为人运用隐蔽方式去建立与赛事之间的关联,让大众联想他们是赛事赞助商,从而抢占赞助商的市场,严重者甚至喧宾夺主,严然真正赞助商的态势。柯达是1998年日本长野冬奥会的正式赞助商,可在主新闻中心内为记者分发、冲印胶卷。而富士公司巧妙施术,在体育中心外,富士玩起了“终端拦截”的游戏,同样为众多记者提供胶卷冲洗服务,抢起了柯达的生意,直接或间接侵害柯达公司的利益。富士在赚得利润的同时,还赢得了品牌之战,喧宾夺主做得相当精彩。这个案例被许多培训机构或公司作为成功营销案例,但是,其对真正赞助商的侵害也是显而易见的。“为客户创造价值是奥运品牌成功的关键”[11],因此,维护赞助商的利益,防止隐性市场行为,也是奥运品牌的自我维护。

4.2 危及赛事的品牌的价值和可持续发展

隐性市场是“搭便车”的做法,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对赛事市场开发的危害非常大。以奥运会为例,隐性市场行为会损害奥运会合作企业的权益,淡化品牌的商业价值。无论是赞助商,电视转播商还是特许经营商都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使用支付了费用,他们希望非被许可人,特别是自己的竞争对手,不得利用奥林匹克品牌和信誉和知名度获得商业上的利益,否则,它们对大型赛事的赞助意欲大为降低。如耐克公司在1996年奥运会时,在奥运会公园周围造势的隐性营销策略,使奥运赞助商锐步公司的利益大大受损。锐步公司一气之下撤出了对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赞助。如果不能有效防备和打击隐性市场行为,受利益驱动,越来越多的企业会加入隐性市场的队伍,这势必会降低奥林匹克品牌价值,影响到诸如奥运会、世界杯等赛事的可持续发展。国际奥委会甚至将能否有效维护奥运会赞助商利益作为衡量主办资格的重要指标,同时对隐性市场行为的打击效果也将影响国际奥委会对主办国的利益分成[7]。

对于市场经济来说,品牌价值是赛事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保证。1984年洛杉机奥运会以前,奥运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有城市愿意申办。洛杉矶奥运之初,甚至没有人愿意租房子给奥组委,担心他们付不起房租。而尤伯罗斯的出现,扭转了奥运会的局面,最终盈利2.5亿美元。其成功的奥秘在于更少的商业联系和更严格的品牌使用限制使得其品牌价值的快速提升[12]。隐性市场行为的出现和泛滥将导致品牌滥用和更多的商业联系,从而导致品牌价值的下降。

4.3 损害主办国的声誉

大型赛事,特别是国际性赛事,其影响力往往是世界性的。举办大型赛事(特别是奥运会、亚运会等)为一个国家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会,但是一些不良现象,如隐性市场行为、黑哨等,也会严重影响一个国家的形象。一个国家对隐性市场行为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不仅反映一个国家赛事组织的管理能力,还反映国民的诚信和形象。这一点对市场经济和国家的声望来说是致关重要的。我国成功申办2008年奥运会,就必须履行《奥林匹克》和《主办城市合同》中承诺的义务,对隐性市场行为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打击,否则不仅直接地损害奥组委的权益,也会降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国际评价,从而影响我国在国际和投资中的国际竞争力[7]。

4.4 践踏奥林匹克体育精神

《奥林匹克》指出,奥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13],它是奥林匹克体育运动得以发扬光大的关键。赞助商通过支付赞助费来获得权力,但是隐性市场行为通过“搭便车”获得“免费午餐”,企图通过较少的投入来换取以侵犯他人权益来获得的较大回报,违背奥运精神,践踏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作为大型赛事的立身之本,缺乏它,大型赛事将失去其原有的吸引力和号召力。

伴随体育竞赛的产生而发生的大型运动会发展到今天,不再是单纯的体育赛事。它们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文化,其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影响着文化的文明。任何不公正的行为都是对奥运精神的粗暴践踏,是奥运文明乃至人类文明的绊脚石。

5 体育隐性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与限制措施

5.1 国际奥委会对隐性市场行为的相关法规与限制措施

奥委会作为奥运会的主办机构,但是奥委会适用于隐性市场行为的法规并不多。对隐性市场行为起约束作用的法例主要有《奥林匹克》(下称《》)和《保护奥林匹克徽记内罗毕公约》。根据《》的有关规定:“国家或地区的奥委会是依法唯一代表该国或地区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的团体组织,在非营利的活动范围内享有在该国或地区举办的与奥运会和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名称、标识、会歌和格言的权利,并有在本国或地区范围内保护上述权利不受非法使用的责任和义务。”从这种意义上讲,《》在各国的法制环境中,可能已经取得了准法律的某些要素和特质。不过,《章程》和法律依然具有根本差别――不具有强制力。只有《保护奥林匹克徽记内罗毕公约》才是具有专门的、严格意义的,对限制隐性市场行为起到约束作用的法规,但是,其保护范围很窄,只是保护奥林匹克会徽,连奥林匹克名称、会歌、会旗、都未列入保护之列。对其对国际奥委会而言,对隐性市场行为的约束主要是依靠以《》为依据,通过签订《主办城市合同》(主办城市合同的统称)大量约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并由此带动内国法,从而具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6]。

5.2 部分奥运会主办国对隐性市场行为的法规与限制措施

5.2.1 希腊

在雅典2004年奥运会,国际奥委会和奥运组委会对隐性市场行为作了严格的限制。在严格落实《第28届奥运会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有关隐性市场行为的相关规定基础上,加强对隐性市场行为监控和预防,如规定不得携带任何非赞助商提供的食物和饮料进入比赛场所。奥运会工作人员对所有可能展示非赞助商标志的T恤、帽子和包进行认真排查,一旦发现可能的隐性市场行为进行劝止,否则被带离赛场。雅典奥运的这些措施,有效遏制针对奥运会的隐性市场行为的发生。

5.2.2 澳大利亚

为了有效遏制 隐性市场行为,早在1974年,澳大利亚出台的《贸易行为法》(Trade Practices Act 1974)的52条、53条就分别针对隐性市场行为作了限制性规定:“公司在经贸活动中不得从事带有欺诈、误导或者可能造成欺诈和误导的行为”;“公司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或从事营销活动时,不得宣称该商品或服务具有实际上并没有的赞助、授权、功能特征、附属关系、用途或利益,不得虚假宣称公司进行赞助、获得授权或者具有某种关联。”悉尼取得2000年奥运会主办权后,接受由国际奥委会提议通过《悉尼奥运会比赛标识和标志的保护法案》(the Olympic Insignia Protection Act),该法案第46、47条进一步规定了违反《贸易行为法》的规定所要承担的责任[14]。

5.2.3 美国

美国早在1978年联邦议会就通过了奥运会及业余体育法案,保护与奥运会相关的标志标识以及赞助权益;后来,美国对隐性市场行为的规定更为严格,美国《兰哈姆法案))(the Lanham Act)第43条规定:“企业对其产品来源作出的可能引起混淆的虚假宣传以及对产品是否包含赞助或授权等关联关系进行欺诈性宣传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15]在著名的Master Card lnternationa1 1nc诉Sprint Communications Co一案中,Sprint在其发行的电话卡上也使用了相同的商标,被法院根据《兰哈姆法案))(the Lanham Act)第43条裁定存在欺诈性地暗示存在赞助关系,己经损去了赞助商的利益而被判侵权,成为审理“隐性市场行为”判例(美国属判例法国家[16])。

5.3 我国对隐性市场行为的相关法规

2001年7月13日,北京取得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在北京奥林匹克申办委员会向国际奥委会递交的经国务院同意的《北京市申办2008年奥运会报告》及北京市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签订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中国和北京市都做出了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庄严承诺,承担起了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为了使这一义务得到落实,维护相关权利人的权益,并确保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依《奥林匹克》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我国还专门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它们与《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及我国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际条约,一起构成了我国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初步形成了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双轨并行的保护模式[6]。

6 预防隐性市场行为的对策

6.1 加强立法与执法力度

从实践来看,现行针对隐性市场行为的立法存在滞后的特点,对于新出现隐性市场行为往往无法可依据,制定高瞻远足的法规和及时立法是限制隐性市场行为的关键。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除了出台了一些针对奥运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外,还没有其它大型赛事,如亚运会、全运会等知识产权的立法。

另一方面,无论隐性市场行为的营销策略多巧妙,该类营销策划的基本创意元素很难完全回避依法受到保护的奥林匹克知识或其它赛事的知识产权,因而通常还会被认定为违法,成为被打击和制裁的对象。因此,组委会在执法过程中还要不断加强与国家工商、版权、专利、海关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积极主动把合法的使用信息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向执法部门通报,加强巡查与检控,对于存在明显的恶意侵权行为,经劝谕后不改的要求,要坚决诉诸于法律;未经授权在商品中直接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也存在着善意的,当事人并不知道其行为已经侵害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可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如果仍然一意孤行则将予以曝光和作出相应的处罚。

6.2 强化合同和约定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组委会与当事各方,包括运动员、媒体、组委会成员、现场观众等签订严密的合同和制订详细约定,对潜在的可隐性市场行为,要充分预见,并通过合同或约定来进行约束。与媒体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其可能发生的隐性市场行为,并通过合同条款进行限制。如对取得转播权的电视台,议定合同条款时,应考虑到播放比赛节目时的广告插播,节目中广告插画等可能的隐性市场行为,通过条款来约束其行为。对于面对大众,不可能通过合同来处理的,可以通过约定来处理,如在票面上印上入场时的穿带要求、观看比赛时遵守的行为等。

6.3 加强沟通,提高防范意识

加强沟通与宣传,使相关的政府机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媒体了解反隐性市场的重要意义,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可能发生的隐性市场行为,消除隐性市场滋生的条件。比如,让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媒体意识在举办与奥运相联系的活动或以奥运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时,尽量避免接受非奥运会赞助机构提供的赞助,即使接受赞助,也不得利用这些活动宣传。因为这些活动与奥运有联系,很容易让大人产生错觉,将其当作正式赞助商,形成隐性市场行为。

6.4 提高宣传力度,形成抵制隐性市场行为的氛围

正确的舆论导向,良好氛围是有效预防在型赛事隐性市场行为的关键。但是,由于人们对隐性市场行为危害的认识不足,在北京奥运的前夕,一小部分网站、报纸、杂志等为了小团体利益开辟了诸如如何利用奥运商机等进行隐性市场营销的探讨。在北京奥组委大力宣传反隐性市场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国家的声誉中构成了不和谐的声音。因此,提高宣传力度,让每个市民、机构正确认识隐性市场行为的危害,提高市民、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形成抵制隐性市场行为的氛围,对体现公平竞争奥林匹克精神和积极的社会人文氛围致关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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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朱光强. 奥克斯试水非奥运营销[N]. 华夏时报, 2007-6-30.

[3] 李红. 要积极维护奥林匹克赞助企业的合法利益[DB/OL]. 2008.省略.

[4] 一意孤行进行隐性市场行为的企业将被叫停[DB/OL]. 中国网.

[5] 赵红梅, 刘正韬.限制体育隐性市场行为之理论与对策研究―法律学的视角且主要以奥运会为例证[J]. 体育科学,2007,2(27):8-17.

[6] 侯海燕. 中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若干问题[DB/OL], 省略/lunwen/.

[7] 胡峰,张振宇. 论奥运会隐性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J].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6,4(40):28-32.

[8] 张平淡.埋伏营销,埋而不伏[DB/OL] .Http: // blog.donews.

[9] 张光中. 体育市场的隐蔽营销[DB/OL]. Http://bj.省略/t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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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诚志. 体育赞助为何不惜重金(论点平台)[DB/OL]. 人民网.

[11]李晨晔. 取道VISA:非赞助银行的奥运跳板[N]. 中国经营报, 2007-5-18.

[12]康路, 何云翥. 奥运品牌增值术[DB/OL]. mba.省略/manager.

[13]任海. 奥林匹克运动读本[M]. 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 2005.

[14]Jeremy Curthoys.Ambush Marketing and the Sydney 2000 Games( Indicia and Images)Protection Act: ARetrospective[J].Murdoch University Electronic Journal of Law, 2001(8):2-4.

赞助合同范文第8篇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宗旨,经过认真协商就甲方成为乙方举办的_________的活动赞助商,特订出以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

1.甲方在乙方举办的活动:_________活动中享有赞助商资格,活动中参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活动现场及其宣传前期、后期同时享受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优先报道的权利;

2.甲方享受在乙方运营站点_________开通活动主页进行相关宣传介绍的权利;

3.甲方享受_________、_________媒体的一定支持;

二、甲方义务

1.积极配合乙方参与现场活动,并保证活动正常进行;

2.协议签订时需交纳活动赞助费用_________元;

3.甲方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4.活动细则及其相关回报见附件。

三、乙方权利

1.乙方拥有本次活动全程解析权和组织权利;

2.乙方拥有代收本次活动赞助费用和全权调配使用该费用的权利;

四、乙方义务

1.积极策划活动方案,布置活动现场,组织参会人员进行活动,以保证活动正常进行;

2._________报、乙方将进行全程报导以及对活动现场的整体报导。_________进行媒体支持;

五、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出现违约或其它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予盾的原则来处理,尽量使事情有一个圆满的解决方案。如甲乙双方协商不成时,可采取以下方式:

1.变更和修改合同

2.终止合作协议

3.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保密及其它

1.本协议及协议中涉及内容双方均需严格保密,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向外泄漏,透漏给第三方,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商议,并做出书面协定。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月____日

赞助合同范本二:

甲方(被赞助单位)深圳***8学院(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赞助单位)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深圳****学院计算机学会网页设计大赛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于5月中旬举行深圳*****学院网页设计大赛。乙方为甲方提供本次大赛经费共______元整。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大赛的经费共_____ 元整后,将为乙方提供以下宣传工作中的第_____项。

1、 乙方提供本次校内宣传资料(包括宣传单、海报、广告t-shirt衫、广告伞、横幅等)甲方将在对所有在校内活动宣传资料(包括宣传单、海报、广告t-shirt衫、广告伞、横幅等)上对乙方进行宣传。

2、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虚拟社区广告,虚拟社区广告将保留一个月。

3、 甲方将为乙方在校主要干道设活动点,乙方提供展品,为期两天。

4、 在甲方学校政策允许范围内,经双方协商同意满足乙方提出的其他要求。

注:1、本次活动只适用于深圳×××学院电子与信息学院与校艺术团合力举办的《**大赛》。

2、本次活动所需经费共计15000元整,其中包括大赛经费10000元整和奖品经费5000元整。

本次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名并盖章后生效,复印件无效,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属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学会主办单位。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赞助合同范本三: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赞助甲方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本协议是双方进行活动的依据;

本协议签定之日起生效;

一、 合作双方:

甲方——银川校园社团联盟(银川一中天文社、文学社、动漫社、银川九中天文社、宁大附中社团联合会)

乙方——( )(特邀赞助商)

二、合作项目:

1、各社发行的社刊及文学社所发行的校刊(甲方)。

2、天文社观测活动、动漫社cosplay活动、校园电影拍摄及街头涂鸦活动。(甲方)

3、社团联盟官方网站校园e站(以下简称校园e站)的运作(甲方),独家网络广告服务,各学校贴吧、网站的广告服务(乙方)。

4、其他社团举办活动时的冠名权。

三、甲方承诺:甲方将在校(社)刊广告、活动冠名、活动宣传、网络广告等方面对乙方进行回报。

四、具体措施如下:

1、冠名权:赞助商获所有联盟成员社团组织活动的冠名权。如:天文社举办金秋览月活动,冠名为“×××嫦娥飞天,金秋览月”活动。

2、领导权:

1)赞助商为主要协办单位。

2)邀请赞助商委派代表出席相关重大活动。

3)邀请赞助商委派代表担任各社团顾问。

4)定期向赞助商上报各项经费开支。

5)如有需要,每年年底将对赞助商进行工作总结报告。

3、标识权: 在社(校)刊,天文社望远镜,动漫社cosplay道具,电影社拍摄的电影,各社团举行活动时展出的展板及海报均出现赞助商企业或产品名称。

4、特别策划回报(企业文化→社会认可的策划):

(1)联盟各成员社团举行活动时、身穿体现赞助商的名称或产品标识的体恤衫。且会邀请媒体单位相应跟踪报道。

(2)在该企业有重大宣传活动的时候,联盟各成员社团成员均有义务进行免费宣传。

(3)校园e站将为该企业开设专版进行网络宣传

(4)一切与社团联盟有关的宣传文件,均会将该企业列为协办(谢鸣)单位

(5)赞助商企业提出的、双方商定的其它特别策划。

5、活动宣传回报:

(1)在所有社团活动的其背景板的位置,均出现“协助赞助商:×××企业”的标识。

(2)邀请赞助企业领导于相关重大活动上发表讲话,并由主持人特别介绍赞助商。

(3)在联盟下属社团发行的社刊上(包括文学社所发行的校刊),有特别鸣谢赞助商的标识,并设有一个页面的赞助企业图文宣传。

(4)联盟各成员社团举行活动时发放的宣传材料,均有特别鸣谢赞助商的标识。

(5)联盟各成员社团举行活动,邀请媒体单位相应跟踪报道时,特别介绍鸣谢赞助商。

(6)赞助企业可对关注教育事业的发展进行相关报道。

(7)社团联盟向赞助商赠送鸣谢锦旗。 宣传效果:通过社团联盟的宣传,赞助企业可获得一定的社会声誉。

6、网页宣传回报:

(1)校园e站首页设立醒目的大幅广告,可链接至赞助商产品页面。

(2)校园e站网站上设立专版为赞助企业进行宣传。

(3) 各学校贴吧与网站设立置顶帖或头条新闻,鸣谢赞助商企业,周期为一个月。

7、零距离接触终端市场的回报:

(1)联盟各成员社团举办活动时提供现场广告宣传展版 (规格:2.4m×1.2m),宣传赞助企业产品,每次活动的具体安放地点由双方拟定。 、

(2)联盟各成员社团举办活动时的显著位置均设有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等内容的宣传条幅、祝语广告。

(3)联盟各成员社团举办活动时的显著位置均有标有赞助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的横幅或空飘汽球、竖幅、彩旗、串旗等祝语广告。具体方式及数量每次活动时由双方具体拟定。

(4)联盟各成员社团举办活动时,提供相应场地供赞助企业展销自身产品。

8、纪念品回报: 社团联盟将设计制作活动纪念品,将印有赞助企业宣传标识。部分赠送该企业。

9、其他形式的回报:可由双方具体商定补充。四、乙方承诺:

1、乙方提供赞助经费人民币¥( )元2、乙方愿意为社团联盟提品( ),厂价单价: 元 / 个,数量: 个(件)。

3、本协议签字后( )日内,乙方将( )元赞助款转至甲方账号(或交付甲方现金)。赞助的产品实物于本协议签字后的( )日内送达甲方。

4、乙方领导出席有关重大活动(校刊、跆拳道社演出等),向甲方提供有关企业和产品的真实的宣传图文和广告语等;安排专人实施本合作协议中有关乙方的工作,以及共同搞好活动。

5、乙方有权利了解甲方活动开展的进度和情况,甲方须如实反馈各种情况。

五、甲方义务:

1、甲方的相关活动由甲方策划、筹备及组织开展,保证既定目标的完成。乙方作为联盟各成员社团各项活动的赞助单位,主要负责

2、甲方提供乙方以后在校园内开展活动的宣传、人力、场地等方面的资源,提供乙方的相应宣传(乙方需提供相关资料);

3、甲方应保证各项回报顺利履行,并在履行过程中与乙方保持相关联系。如不能按进度要求完成,乙方有权要求退回余款。

六、附则

1、本协议的合作有效期为20xx年 月 日~200 年 月 日,协议合作期满后双方可就继续合作事宜进行磋商,并根据实际需要续签合同。

2、未尽事宜,双方应及时沟通妥善处理、经协商后再做补充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有因不可预测的因素导致在双方之间可能产生的一切争论、异议和纠纷均双方可协商解决。

4、保密条款:双方应保守协议条款的秘密。

七、本协议书一式捌份,甲方社团联盟,一中天文社、文学社、动漫社,九中天文社、宁大附中社团联合会各执壹份,乙方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约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签字: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甲方联系方式:

乙方联系方式: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签字日期:200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200 年 月 日

附件: 社团联盟部分成员社团的一些情况。

1、 甲方下属文学社,将在全市中学发行其所在学校校刊。

2、 甲方现在与银川晚报,现代生活报,新消息报,银川电视台,银川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均有合作关系。可以保证重大活动的报道。

3、 银川一中银川九中天文社,校外宣传、观测活动众多,在银川市内颇有影响。

4、 银川校园社团官方网站--校园e站,是西北第一大中学生门户网站。开通半年时间,流量过百万,受广大中学生的喜爱。

5、 银川一中现已拍摄第一部校园公路电影《明日之歌》处于杀青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