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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步步向前发展的社会中,申请书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广泛,申请书是我们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写申请书时理由总是不够充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竞选主任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竞选主任申请书1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
我是___,今年__岁,主治医师,本科学历,____年毕业于__医学院。我竞争的岗位是门诊部主任。我之所以竞争这个职位,主要是因为我具备以下几方面的优势和能力:
首先,我认为自己具备担任该职务所必须的政治素质和个人品质。一是我的敬业精神比较强,工作严谨认真,积极进取,这是干好工作的基础。二是我的思维比较开阔,接受新事物比较快,爱学习,勤思考,与时俱进,工作中注意发挥主观能动性,超前意识强。这有利于开拓工作新局面。三是我办事稳妥,处世严谨,原则性较强,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这是做好工作的保证。四是我信奉诚实、正派的做人宗旨,能够与人团结共事,具有创新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
我认为自己具备担任此职务所必须的知识和能力。一是我专业知识全面扎实,熟悉各科的常见病、多发病。在十多年的临床工作中,曾分别到苏大附一院血液科,苏大附二院神经内科.肾内科进修。通过长期的工作实践和坚持不懈的深入学习,从而大大的提高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在院领导和科主任的帮助和支持下,使我逐步树立起良好的道德观和职业观,把以诚待人,尊重领导,团结同事,以工作为重作为信奉理念,在通过心理咨询师的课程学习后,使我提高了与病人的沟通技巧,具有良好的组织能力以及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善于从病人的角度看问题,恰当处理医患关系。
如果我是门诊部主任,我初步设想以下工作思路:
1、实现角色的转变,坚持“上为医院和领导分忧,下为同事和病人服务”的原则,由原来的“领导交办,办就办好”的思维方式向“怎样去办,怎么办好”的方式转变,对工作超前计划,周密安排,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按照“一切为了病人,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给病人爱心,关心和责任心,组织和带领门诊部一班人,改进方法,苦炼内功,努力提升服务水平。
3、加强科室之间会诊、协作,专科病专科看,不截留病人。
4、加强导诊力度,并引导病人到相关的科室就诊,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5、定期进行业务学习,更新知识,交流学习心得,进行疑难病历讨论。
鼓励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与本专业有关的年会,掌握最新医学动态。
6、规范门诊病历和处方的书写,定期检查。
发现错误、不规范,促其改正。
7、和门诊各科室经常沟通,出点子,促进科室发展。
8、借鉴外院经验建议门诊部作为医院职能科室,协调好各临床科室的门诊工作。
9、秉承“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营造人人想干事,人人能干事,人人能干成事的良好工作,学习环境,打造团结型,务实性,奉献型,创新型门诊部。
如果我这次有幸竞争成功,我将不辱使命,以最短的时间、最有效的办法、全身心的精力,积极投入到新的工作中去,为门诊部,为吴中医院的发展作出最大的贡献。
我的竞职演说结束,谢谢大家!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竞选主任申请书2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行政部的___,我要竞聘的职位是办公室主任。己有能,勿自私,今天我之所以竞聘办公室主任,是因为我自信我有能力担当这一职位并可以在这一岗位上为公司作出更大的贡献。
1、心理心态:作为最纯正农民的儿子,我从内心深深认同yy的目标、理念和企业文化,能够和公司同步前进,能够以积极的心态和饱满的热情投入工作,能够坚定地执行公司和领导的决策;
2、性格性情:办公室服务整个公司,难免有众口难调的现象,本人随和谦让,宽厚包容,正直无私,坚决贯彻公司宗旨、政策的同时,可以很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工作,不会因各种原因完不成工作;
3、品德品行:本人认真负责,真诚友爱,踏实肯干,对待每一项工作我都以高度的热情、负责的精神把它做到更好;
4、经历经验:进__近一年,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三月份转到办公室后,对办公室工作有着深入而全面的认识,自信可以胜任办公室主任一职。
5、技能能力:首先,现在我所负责的主要工作是员工培训、文稿撰写和各类材料报送,我自信自己的文字水平可以满足办公室主任的职务要求;
其次办公室工作全面而琐碎,需要办公室主任能总览全局又细心谨慎,本人大学专业为广告学,且有多年从事广告文案及策划的经验,自信可以将各项工作合理安排,统筹协调,做到有序高效。
若本次能有幸担任这一职务,我将做到以下几点:
1、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的各项制度及政策,起到表率作用;
2、提升服务意识,当好公司和各位家人的公仆,做到热心、诚心、耐心、脑勤、嘴勤、手勤、腿勤;
3、树立奉献意识,任劳任怨,甘于奉献,在办公室主任这个平凡的岗位上做出自己的成绩,为公司和yy家人们贡献自己的力量;
希望各位领导能给我这个机会。谢谢大家!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竞选主任申请书3尊敬的系部领导:
您好!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惠阅这份申请。
我是__系_____班学生__,在系部担体育部部长、在班担任班长一职。经过在_____学院一年的学习生活,我深深爱上了这所学校,爱上的我们可爱的`老师、可爱的同学。
工业工程专业是我系__年新开设的一门专业,我有幸从遥远的山东青岛来到富有文化底蕴的湖南湘潭,可以说是一种缘分。机械电子电子工程系是我院一大系部,拥有优良的传统和齐全的实验设备,更拥有一批关心同学生活学习的老师和充满理想抱负的学生。我们班在班主任龚存宇老师和副班主任张飞林学长的细心指导和帮助下,很快适应了大学生活,并积极参加学校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成绩突出,表现优异。在开展班级日常工作的过程中,副班张飞林学长给与了我们很大的支持,我们都非常尊敬和感谢他。我曾设想并期望有一天我能做为副班主任来帮助学弟学妹们一起学习生活,这应该是件非常有挑战非常有意义的事情。正直__级新生入学报到系部公开招聘副班之际,我想做一个勇敢的尝试来竞选__级工业工程专业副班一职。
副班主任是联系同学与班主任老师的纽带,是同学们生活中的朋友。一名合格的副班主任,不仅要有优秀的个人素质,更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为同学奉献的意识。记得我系科技创新能手丘健友同学说过的一句话:你可以能力不强,但只要你比能力强的人做的好就可以了,这句话体现出的就是认真精神对工作效果的影响。副班不仅要从学习上指导同学,及时详尽的与同学们交流自己的学习经验并在课后及时敦促他们加强个人学习,生活上的关心和帮助更是尤为重要的,因为你可以不学习,但是你不可以不生活。在同学的日常生活中,总会出现因个人性格爱好或家庭经济情况融入不到班级或寝室良好氛围中的同学,此时我就要和班长联系,及时了解他们的情况,并同班主任老师一同商量帮助措施,解决问题,使班级形成一个良好向上的氛围。
副班是一名学生,学生平时是有学习任务的,因此如何处理好学习与副班工作的关系可以说是决定你副班工作的成功与否。我认为我比较会管理自己的时间,学习工作可以分别投入进去,学习成绩也是比较优秀,副班在学习上必须要能给学弟们起到一定的榜样作用,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对自己有信心,对同学有热心,对同事有诚心,这些是我想告诉同学们的。
经过一年的工作锻炼,我从班级与系部工作中学到了很多东西,养成了良好的服务集体、模范意识,也能更好的处理说与做、得与失、计划与总结的关系,明白了要想从一名干事成长为一名系干必须要摆正自身位置,踏实的为同学服务,要具有一定的观察能力,通过现象发现本质,并能通过对本质的分析找出规律,想象力和判断能力也是重要的。思考这个人类与动物的根本差别,思考体现可贵、体现价值。作为副班要为同学思考,为班级的发展思考,想同学之所想,做同学之所需。
一个集体要想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必须有班兴则我兴,班亡则我亡的集体荣誉感。我们工业工程__02班就是在活动中结合起来,在荣誉中团结起来,在系部非毕业班(38个班)参加的班级月评有从第一次的第20名一步步走到了第三次的第1名,并一直保持到现在。这个成长进步的过程不仅是一个数字的改变,这其中的辛酸只有我们自己知道。如果我如愿成为工业工程__级的副班主任的话,我会尽全力培养他们的集体荣誉感和集体意识,这些对他们以后的班级发展一定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大学是一个锻炼人的地方,我渴望得到每一次的锻炼机会,我清楚地认识到我现在只是一名大二的学生,在工作经验及社会阅历方面尚有欠缺,但凭我对工业工程专业的理解及较强责任心和意志力我想我还是有资格来竞选副班一职的,希望系部能不拘一格降人才,批准我的副班申请。如果我没有如愿获得这次机会的话,我仍然会脚踏实地,求真务实的服务同学,等待下次机会的到来。
申请人:
日期:20__年__月__日
竞选主任申请书4尊敬的老师:
您好!
我是__,作为一名接受过班助帮助的人,我希望能尽自己的所能,帮助下一届的学弟学妹们,所以特向学校提出班主任助理申请。
经过大一年的生活,我对大学的生活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和经验,我会为学弟学妹们做好导游,带领他们体验美好的大学生活,在感受新环境的同时也他们也将面临着生活学习中的适应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相信我有能力也有责任去帮助他们,帮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解答生活中的迷惑。同时协助学校开展多项活动。协助班主任了解同学们,做好班主任与同学们沟通的桥梁。我希望借此提高自己,锻炼自己,加强自己的沟通能力。
大学是人生的关键时期,没有了高考的重担,这是他们为自己的理想、兴趣而奋斗的开始,也是他们第一次离开家庭生活,独立参与团体和社会生活,脱离了被动之后,他们有更多的属于自己的时间,如何帮助他们利用好这些空余时间非常重要,所以我希望我能尽力帮他们规划好自己的时间,利用好自己的时间,有一个明确的目标,使他们在大一不再迷茫,有一个美好的开端,有一个丰富而精彩的大学生活。
在大一的时候我积极参与班级和学院的工作,在班级中担任文艺委员,在学生会参加了通讯部,在这一年的工作中收获很多,体会到了班级管理中的存在的问题和难处,因此我会尽力将我们管理班级的好方法传承下去,同时也将避免我们的所经历的错误和不足,建立好13级与14级的沟通,使他们感受大学生活的同时学习也更近一层楼。在学生会的工作中我懂得了合作团结,班级更需要大家的团结合作,我会积极引导一个有凝聚力的班级体的形成。我在大一的一年里也积极参与了学院学校的多项活动,面对学弟学妹的疑问,我相信自己有能力为他们答疑解惑。
此外,我会尽力做到积极了解学弟学妹们情况,如熟悉他们的姓名,家乡等,和他们建立良好的关系。军训期间,做到与同学们同甘共苦,在做好本职工作与学习之余,去军训场地,对他们进行多方面的鼓励,让他们度过一个美好的军训期。同时积极了解班级的每一位同学,组织好班委的竞选,严格要求督促班级的建设,组织好学习经验的交流,使同学们有一个良好的学风。在军训期间,我会利用空隙时间,多方面向向同学们介绍学校的各个组织,鼓励他们积极加入这些组织。加强和班主任的联系和交流,及时汇报班级情况,尽量给班主任提供全面的班级信息。
在此,我再次向老师提出申请,希望老师们能给我这次机会,我会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去证明我所说的话,形成一个优秀有特色的班级,同时得到大多数同学们发自内心的认可。成为他们生活中的好哥们,最后衷心祝愿我院14级同学在我院老师们的带领下,不断地取得优异的成绩,创造辉煌!
此致
敬礼!
__
20__年_月_日
竞选主任申请书5尊敬的书记,老师,前辈们:
大家上午好。我是___。很高兴今天站在这里竞选20__届助班。作为一名一直接受过助班帮助的我,能深深体会助班生的意义和作用。我竞选助班的原因就是希望通过自己这两年多来的大学经历和经验去真诚的帮助新生,能真正做到为班主任分忧解难,为大一比较迷茫的新生指引方向,我想这也是我身为一名学长和学生干部的一种责任吧!也是自己对学院做出的一点回报。
1、新生入学前熟悉班级所有新生姓名,家庭住址,通过在迎新接待中的第一面记住新生基本信息,务必让自己做到接待班级每一位新生。
2、军训期间,做到与新生同甘共苦。
每天同时出勤,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和上课之余,在军训场地进行值班对不适应新环境下的新生进行多方面的鼓励调整,;在内务整理方面,耐心督促,亲力亲为做好每天的内务工作,让班级每位同学渡过一个难忘的军训期。让他们在心底里感觉到我与他们同在。3、在军训期间多方面了解班级同学,军训结束后组织进行班委竞选,对班委进行严格的要求。
4、在学风建设方面,向班级介绍优秀的学习经验,同时对班级同学上课情况通过课堂中的抽查和课后的谈话进行了解。
不断强调在大一期间要学习好专业基础课的重要性,成立班级学习互助小组,努力提升班级学风。
5、从多方面向班级同学介绍学校、学院学生会,团委,科协,党校工作,社团活动,鼓励参加竞选,面试,同时不断发现班级出色优秀人才,提升班级整理水平。
6、对于学校学院下发的每份与新生相关的工作,通过和班委协作交流,积极开展。
7、加强和班主任的联系和交流及时汇报班级情况,给班主任提供班级多角度多方位的信息。
今天,我向学院提出助班申请,希望书记老师和各位前辈们给我这次机会,如果我当上助班,我会让班级形成特色,同时得到班级广泛同学发自内心的认可,成为他们生活中的好朋友好哥们。最后真心祝愿我院20__届新生在书记、老师和新一届助班的带领下不断取得优异的成绩,创造辉煌。
目前全美有33个州建立“医院需求证书”(Certificate of Need,CON)制度。任何投资方或现有的医院,若要开设新医院或增加新医疗服务,需向州政府申请CON,得到批准后才可投资建设。
当下,中国的卫生厅局也在使用类似的法规,控制卫生成本与支出,此文将介绍新罕布尔什州施行的经验,以飨读者。
设立
在卫生经济政策学上,采用控制供方(supply side)的成本策略屡见不鲜。CON便是此列,它防止了大型医疗仪器(如MRI、PET-CT)无限度的进入市场,进而避免了医疗成本过高的情况发生(见链接)。
为了体现此法的独立、公开和公平性,各州在通过CON时,法律要求由医疗卫生服务计划审核委员会(Health Services Planning & Review Board,HSPR)执行此法规,而并非由政府的卫生局执法。HSPR委员共7名,来自不同行业,由卫生、医疗保险、公众、提供老年病服务行业、州卫生厅代表、专业医院行业代表多方组成,设主席一名,均由州长任命。成员均以志愿形式进行服务,除交通费外,没有其他报酬。委员会设有行政办公室,有3?4名工作人员,尽管他们在行政上附属于州卫生厅,其福利、保险、工资都由州卫生厅提供,但其在HSPR的工作只对该委员会负责,州卫生厅无权干预。HSPR办公室的行政预算全部公开。
此规章制度用以约束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院、老人病院、专科医院、独立外科门诊设施的增添,并主要调控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凡由卫生医疗服务者提出的新型卫生业务,或在 HSPR制定的资金界限以上,均需提出申请,经HSPR审核批准后方可建立新型业务,如设立心脏外科;新建医院,扩展住院患者服务;医院医疗系统提出的基本建设。
HSPR设置了申请财政警戒线,每年按国家通货膨胀率进行调整。例如新罕布尔什州2011年的数据为:280万美元为综合医院战略计划的基本建设,是建筑、扩展、整修、更新的资本临界值;180万美元为老年病院、专业医院的基本建设资本临界值;40万美元为一件大型医疗设备购置的资本临界值;79万美元为独立外科门诊中心的基本建设资本临界值。
CON的申请有4个衡量标准:资源覆盖面、服务到人的可及性、申请医疗需求项目的支付能力(长效益和短效益的财政可行性)、申请需求项目的医疗质量。在每个衡量标准下,HSPR均制定了具体的规格条例。如资源覆盖面是指涉及资源缺乏或目前资源超出覆盖供求的品种;可及性到人的含义是如何服务到老年人、低收入者、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支付能力是指申请医院如何支付新项目,特别是当新项目需借助贷款运作时,申请者一定要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有能力通过开展项目偿还债款,及一旦失败后的后备计划;医疗质量是指新项目是否经过JCI认证,或购买的医疗仪器是否有FDA批准。
运作
CON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运作。第一,通过固定日期年度“争请申请”通知(Request for Applications,RFA)征求新服务项目。
例如,每年5月HSPR会向全州征询MRI需求。建立或扩展MRI服务项目者可在RFA后90日内,填写HSPR制定的统一申请书。
在120日的审核期内,HSPR办公室会根据规章制度开始初审沟通,即核实所有问题及充分了解申请者的申请意图。初审沟通常分为三个阶段:一审为15个工作日,期间HSPR向申请者发问,申请者有15个工作日的时间回答;二审为10个工作日,申请者有10个工作日回答;如仍有疑问,则进入三审,双方有5个工作日沟通。然后初始审核沟通阶段结束,不允许双方沟通,以防止有任何偏袒发生,特别是当有多家申请者回应一个RFA时。此三个沟通阶段的时间安排,均刊登于州内主要的报纸上,以示公开和透明。
此后进入正式审核,该办公室将根据上述申请书的4个标准衡量申请需求,撰写申请书的分析报告,并公之于众,既提供给HSPR为参考,同时又提供给申请者用以答辩。
在120日的审核期后,HSPR将确定申请者听证会日期,举行公众听证。任何对发展MRI持赞同和反对方均可出席发表己见,也可仅提供书面材料,但所有意见必须全部公开。听证会后一周,由HSPR表决是否通过申请。若是申请方不服HSPR的决定,可向HSPR提起再申请(reconsideration),但其必须能提供新信息和材料劝服HSPR重新听证。一旦批准,HSPR将再度表决。若申请通过,申请者即可开始新项目;如再次被否决,申请者有权向州最高法院提出诉讼。
当新建的医疗卫生业务进入市场,HSPR会为新业务新审核标准。如胃搭桥减肥手术(Gastric Bypass),几年前以一种新型医疗技术进入卫生市场,现在是美国医院中增效最快的手术之一。这时需HSPR建立相应的新标准,规定医院的准入资质。
对于低于HSPR制定的资本金额界限,HSPR裁决“不接受审核”(Not Subject to Review ,NSR)。申请者经常在犹豫是否提交申请时获得NSR。因为监督机制不十分严格,无论从申请方还是HSPR方,全凭“觉悟”判断。
裨益与不足
CON制度的好处不言而喻,理论上,它在有限的资源下协调、组织、计划大型医疗项目的发展。同时,通过审核把申请医院或申请系统的规划目的公之于众,加强其对社区的责任。此外,CON对降低成本、防止某些医疗仪器的超需求购买,起到了一种“恐吓抑制”作用,因为长时间的审核手续,导致人财物的消耗,而使一些申请方敬而远之。
CON本意是想用“需要”来控制医疗费用支出,但是客观上,很难将“需要”与“想要”分开,这是CON最大的不足之处。CON旨在控制基本建设费用,但有些影响基本建设费用的成分,如经营成本费、劳力费、原材料费等,不在法律调控中,因此,真正降低医疗费用的有效性并不显著。相反,由于限制了竞争机会,使得某些卫生服务机构利用此规章制度获取垄断地位。
很多人一提到理赔过程,就觉得头大。记者也遇到过像赵先生这样被理赔问题折腾得心力交瘁的读者。其实,只要了解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环节和步骤,对每步需要注意的事项做到心中有数,就会发现理赔门槛其实并没想象中那么高,理赔程序并不复杂,心里会踏实很多。
及时报案
《保险法》第22条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出险)后,相关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该尽快将保险事故的发生通知保险公司,称为报案,这是一项法定义务。
报案是理赔申请的第一步,报案的及时与否对保险公司来说很重要,可能会关系到能否理赔。一方面,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另一方面,可以及时调查发生经过、收集证据。
不同的保险产品,对报案时间的限制不同,其中以意外险、家财险、车险和重大事故对报案时间要求最严格,有些甚至限定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在保险合同中,都有“保险事故通知条款”一项,一定要按照要求去做。如果保单上没有标明具体的报案时限,也最好不要超过7天。
报案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比如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公司服务热线(报案电话)、发送传真、委托人或直接到保险公司网点等方式报案。
有几项内容是在报案时需要说明的。
1、被保险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2、保单的基本情况:保单号、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缴费情况等,其中以保单号尤为重要。
3、保险事故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及损害现状、被保险人目前情况等。如果是财产险,还要告知相关机构的处理情况,如果是医疗保险,通知的内容还要包括就诊医院、诊断结果等。
4、报案人基本信息:姓名、证件号码、与出险人关系、联络方式等。其中联络方式非常重要,要随时保持畅通。
另外,对于存在非正常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可能性的案件,如车祸、凶杀、不明原因死亡以及保险事故造成对第三者的损害,可能会引发诉讼的案件,除了向保险公司报案外,还应该及时向公安、交警等政府执法部门报案,以便尽快侦破案件,尽快理赔。
采取电话报案的方式比较方便。很多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都是免费的,而且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会对通话过程录音,并会在一定时间内留存录音;为稳妥起见,报案人还可以记下报案时间以及话务员的号码,以便需要时调取录音。
提交相关材料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会根据提供的证明材料来确定立案与否,因此提供索赔申请材料是最关键也是最繁琐的一步。很多理赔申请就是因为证明材料不齐全、不清晰而需要提供补充证明和资料,耽误了时间。
理赔申请的必备材料包括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保险合同正本、最近一次缴费凭证、《理赔申请书》,如果投保人不能去办理索赔,需要他人代办时,还要提交《理赔委托书》(注明授权范围)。完整无误地填写各种材料并留存《理赔申请书》的客户联,是申请人需要留意的两件事。
此外,根据情况不同,申请人还要提供其他必需的证明材料。
事故类证明 事故类证明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
医疗类证明 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及处方、病理及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等。
受益人身份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指受益人本人持身份证即可,若委托他人带领,则需要提供当地公证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及其本人身份证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如夫妻关系、父母关系、子女关系证明)。
理赔相关证明和资料可以按照保险合同中“索赔申请”的具体要求来准备。但保险公司相关人员也表示,由于某些原因,可能实际操作中的具体要求与合同中写明的会有微小区别。出险后应详细阅读保单并在报案时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咨询,以掌握应收集的理赔材料和其有效性。有条件的,还可对咨询过程做录音。
等待审批
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申请人提供了所有证明和资料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会按照规定,对有关证据进行收集,以核实保险事故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如果没有发现问题,理赔申请会进入审核状态。案件经办人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客观事实、确定保险责任后,计算给付金额,做出理赔结论。再经签批人复核无误后结案,保单受益人便可获得赔付了。
从提交材料到结案需要一段时间,根据情况不同会有所差异。案情简单、保险金额较小、材料齐备的,理赔决定会很快作出;反之,调查过程会耗时较长,申请人等待的时间也比较久。《保险法》第24条对保险公司理赔期限的规定为“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及时”的解释为“一般为三十日,确有困难的除外”。
目前,监管机构、各保险公司都尽量在缩短保险理赔等待时间上下功夫。比如,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在2006年推出的《北京保险行业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服务规范(试行)》中就规定: “对于符合索赔条件,且申请资料齐全、不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理赔决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客户。对于10个工作日内尚无法确定处理结果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将处理进展情况通知客户。”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调查阶段,不仅需要相关部门及机关的配合,作为申请人 也要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需要给予积极配合,否则会影响理赔款的及时支付。
通知领款
保险公司作出赔付决定后,会按照申请书上的联系方式及地址联系相关受益人领取理赔款。
继承顺序
如果受益人为指定受益人,则按照合同约定,按照指定顺序领取保险金。
如果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则必须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领取,领取人领取前还要签署书面保证,保证由他通知到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若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代为领取。
领取方式
一、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范围,不断提高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针对性。
(一)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发放门诊医疗卡,主要用于常见病的门诊治疗。其中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直接拨入各乡镇敬老院,资金由各敬老院统一掌握管理,集中使用。救助资金于每年年初以核拨发放《定点医院救助卡》的形式下发,救助对象年内发生新增或核消,由各乡镇民政所到县民政局统一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后分别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门诊医疗实行定点制,梅江镇户籍的定点门诊医院为县医院、县中医院,其他各乡镇户籍的为所在乡镇卫生院。
(二)实施住院救助。对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凡当年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取消救助病种限制,按城市居民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医疗费用,经县医保局、县农医局等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医疗费用,经县农医保局、县农医局等医保机构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可申请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其救助比例如下:
1、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30%比例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2、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3、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80%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
(三)实施特殊对象救助。即对没有纳入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户(即“城乡低保边缘户”)中家庭成员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等12种大病的,除县医保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外,个人负担医疗费超过2万以上(含2万元)的,凭县医保机构核实后可到所在乡镇民政所申请乡大病救助,救助比例为20%,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各乡镇在受理此类救助对象时,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审同意统一上报,且对此类人员的救助资金全年应控制在本乡镇救助资金总额的10%以内。
二、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不断提高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时效性
(一)个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核实其病情及医疗费支出后,由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同意后报乡镇民政所受理,乡镇民政所每月汇总后报乡镇政府大病救助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报县民政局汇总整理,在一个月内提交县城乡大病救助委员会审批。
(二)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户的家庭成员患有前文规定病种的,由个提出书面申请,县医保机构核准病种,村(居)委员会、乡镇民政所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做好由调查人签字的书面调查材料,然后填写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民政局提交县城乡大病救助委员会审批。
(三)规范凭证:个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相片一张,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核表以及县医保机构核准的病种和医药费用报付证明。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城乡救助管理体制
一、规范操作程序。在城乡低保工作中,我们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对保障范围、标准的确定与调整、申领程序和管理要求等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做到了既有章可循又简便易行。我们始终严格按照户主申请书面初审入户调查张榜公示填写申请表居委会、街道办审核民政局审批张榜公布资金拨付的基本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低保户发放低保金。在界定居民收入时,采取“问、看、访、算、议”五字核查法进行;在调查隐性收入时,采取机动而灵活的方式核实,如通过组织有劳动能力无工作的低保对象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公益性义务劳动,由于时间上难以调剂,使得那部分有隐性就业收入的低保对象因无时间参加义务劳动而显露出来。
二、规范资金管理。在城乡低保资金管理上,我们切实做到不断完善“三个程序”,即资金审批(注销)程序、发放程序、标准把关程序;抓好“三个落实”,即落实保障金,落实优惠政策,落实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三个公开”,即向保障对象公开,向居民公开,向社会公开。通过建立健全上述的“三三制”,有力地保证了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目前我区共有城市低保户867户,1731人,月发放城市低保金27.3万元;农村低保户206户,467人,月发放农村低保金4.3万元;且均能按时足额发放。
三、积极推行三项救助制度。今年7月起,根据市民政局文件要求,积极宣传并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救助制度、临时生活救助制度,至10月为止,我区共有1324人次享受到医疗门诊救助,30人次享受到医疗住院救助;将78名重残人员纳入重残救助;17人纳入临时生活救助。
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共7章63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包括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医疗事故的分级。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共15条,包括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病历的保管、尸体的管理与处置。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共15条,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专家鉴定组的工作方式。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共11条,包括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提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审查、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受理、当事人诉讼的提起。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共7条,包括解决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途径,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则、项目和标准。第六章罚则,共7条,包括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第七章附则,共4条,包括本条例的施行日期等内容。
问:医疗机构设立患者投诉、咨询部门吗?
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7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问:患者有权复印病历吗?
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问: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途径有哪些?
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当事人如何提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
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7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问: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如何划分权限?
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8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如何开展工作?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开展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酱);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红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认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同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通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及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认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的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疗、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疹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史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消炎片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版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供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属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能上能下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操作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仙的医疗机构。
第八十九条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例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先例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很多申请人虽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索赔需要准备哪些证明材料,但仍会觉得麻烦,这各种各样的证明材料到哪儿收集呢?其实,保险理赔所需要的大部分证明材料,都是在处理保险事故的过程中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只要注意收集、保留就可以了。像前文案例中的李先生,如果能在孩子住院时顺手收集索赔材料,也不至于多跑几趟。本文特将人身险理赔中所需的理赔材料取得途径做一汇总。
必备材料
在必备材料中,被保险人身份件原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保险合同(如果是针对附加险索赔,也要提供主险保单)原件,缴费证明(如果是期缴产品,需提供最后一次缴费发票),都是投保人手中留存的,只要索赔时带上就行。如果身份证明、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过期或遗失了,需要向当地公安部门挂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或补办。
《理赔申请书》是由保险公司印刷好的,可以请人或者自己去保险公司的理赔网点索取,在索赔前提前填好或者当时填写都可以。
如果需要他人代为办理索赔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需要提交《理赔委托书》。自己不会写授权书也没关系,保险公司提会供印刷好的《理赔委托书》,只要委托人亲笔签字授权就行,唯一需要注意的是,要注明授权范围。
受益人去保险公司领保险金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一般来说本人身份证即可。若不能亲自领取保险金,委托其他人代领时,除了提供领款人的身份证,还要再提供经当地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如果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本人,领款时保险公司还需确认,领款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否与合同约定的一致,因此要提供一份关系证明。常见的关系有:夫妻关系,可用结婚证证明;父母关系,可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子女关系,用出生证,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均可。
医疗类证明
医疗类理赔是保险理赔中发生比较多的,其涉及的材料比较琐碎,如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发票等。很多人觉得索赔难,就是被这些材料绊住了脚。但这些材料的收集并不难,只要细心就行。
门(急)诊手册或门(急)诊病历
在医院门诊或急诊部门接收治疗、检查时,医生都会在门(急)诊手册或门(急)诊病历上填写就诊情况。正常情况下,门(急)诊手册或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己保存。也有少数医院能建大病历,由医院代为保管这些材料,如果遇到此种情况,向医院取回即可。
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医疗诊断证明书
一些以发生某种疾病为赔付条件的保险,要求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医疗诊断证明书。如果是一般疾病,可以在就诊后主动向主治医生索要诊断证明书。
如果是重大疾病(含癌症),除了在确诊后向有资质的医生索要诊断证明书外,还要保留与重大疾病诊断有关的其他医学证明材料,比如各项检验、检查(如血液、影像等)报告、组织病理报告等,同诊断证明一并提交。
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
如果投保住院费用补偿、住院津贴等保险,一份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是理赔时必不可少的。正常情况下,医院会在办理出院手续时提供这项证明,只要收好即可。如果主治医生忘记提供,记得索要。
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处方)
在医治过程中,医生会根据病情治疗需要开具处方,病人要根据处方去缴费。只要每次缴费时保存好费用清单(处方)和原始收据即可。不过要注意,收据要为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且盖有医院财务章才有效。
如果因某些原因提供单据复印件,比如先在另一保险公司索赔,原始单据要留下,则要请报销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并盖章。如果已在医保报销的,需提供医保审核单。
收集证明材料只是一方面,理赔申请人必须要注意保险合同对医疗方面的具体要求。
最普遍的约束是报销范围限制在社保报销目录以内,对超社保的用药不负责赔偿。
某些保险合同中约定,就诊的医院要达到某个级别,比如有些要求必须为三级(含)以上的医院,甚至有些要求必须去指定的医院就诊才能负责赔付。
还有些对开具诊断证明的医生的资质也有要求,比如某些保险公司要求,能开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必须为“拥有处方权及诊断权的、国家认可的具有主任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
为了顺利理赔,必须对这些要求做到心中有数,并在治疗过程中与医生沟通清楚,说明保险公司的要求。
事故类证明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残疾、身故之类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要求出示的材料就要有事故类证明,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
意外事故证明
发生意外事故索赔时,应准备“意外事故证明”材料。相应的材料应根据事故发生原因,由对应的监管机构出具。如道路交通事故可向交警部门索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意外被打伤或遭抢劫可以提供110报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火灾事故需由消防部门出具,工伤事故应由所在单位提供等。
伤残证明
残疾保险金的索赔须提供残疾鉴定证明(法医学鉴定书或医院鉴定诊断书、失能鉴定书)。此类证明材料需到保险公司认可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具,如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原则上伤残鉴定由申请人自行申请鉴定,只有当保险公司对鉴定有异议时才会要求重新鉴定,但鉴定前最好同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取得联系。
死亡证明
根据死亡地点、原因的不同,开立死亡证明的机构有所区别。在医院内身故,可由医院出具“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在医院外身故,可由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书”;死因不明者,应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因失踪而推定被保险人死亡的,可向当地法院申请被保险人“宣告死亡”,经法院公告和法律规定的等待期后,法院会依法出具“宣告死亡判决书”。
销户证明
居民死亡后,须由其家属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户口注销,派出所在将户口簿被保险人所在页盖上“死亡”章,申请人在申请保险金时应当提供盖有此章的户口簿。
户口注销后,派出所会出具一份三联式的“户口注销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身故保险金索赔时应提供其中的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