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贷款卡申请书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1、贷款经办行通知借款人在约定时间带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具备贷款账号的证明材料和还款卡至柜台办理部分提前还款手续。
2、还款人提前5个有效工作日申请提前还款,需填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清贷款申请书》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申请书》并签章和提供所需资料。
3、等待审批,具体包括受委托银行的审批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批。
有平安保单能进行贷款,贷款方式如下:
1、亲自办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只需携带投保人身份证、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投保人储蓄卡、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保险合同变更书需要被保险人签名,被保险人身份证去平安客服中心办理即可。
2、委托办理:条件和亲自办理一致,委托办理还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去客服中心办理。
(来源:文章屋网 )
甲方:__________银行
乙方:__________学校
为了帮助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可对在读学生发放无担保(信用)贷款。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定协议如下:
一、甲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1.甲方向乙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2.甲方为借款人提供的助学贷款额度为:学费贷款最高不超过乙方的学费收取标准;生活费贷款最高不超过本地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3.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助学代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四年。
4.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5.甲方负责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及担保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乙方。
6.甲方负责到乙方指导借款人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资料。
7.甲方经审批同意贷后,按学年及时将学费贷款直接划入乙方指定的帐户,按月(除2、8月外)将生活费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的活期储蓄账户(或牡丹灵通卡)。
8.甲方负责追索借款人违约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以乙方为单位,在就学的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违约行为。
二、乙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9.乙方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借款人的助学贷款申请,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将有关资料及乙方的审核意见送至甲方。
10.乙方负责为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落实介绍人和见证人,并督促介绍人、见证人履行其职责。
11.见证人如调离学校,乙方需负责督促其继续履行职责;见证人如出国、死亡、失踪等,乙方需指定新的见证人继续履行见证人的职责。指定新的见证人时乙方需向甲方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12.乙方负责召集借款人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手续。
13.乙方须及时将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违约行为或者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作伤亡、失踪等情况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14.乙方应在借款人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关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化情况,并协助甲方办妥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
15.乙方协助甲方清收借款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在借款人毕业时,将其未清偿贷款本息的情况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甲方。
16.要求学校对贷款学生档案、毕业成绩、毕业分配去向、联系方式进行微机化管理,并根据银行需要随时提供有关信息。
三、违约责任
17.甲方违反本协议第7条,应将贷款连同罚息一起付给乙方(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18.乙方违反本协议第9、11、1 3、14、15条,造成甲方贷款本息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事宜
19.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借款人助学贷款本息清偿后终止,末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0.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摘要】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这是我国农业生产关系变化的新趋势,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河北省张北县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张北县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6 个规范性文件,搭建了市场经营和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工作平台,设计了土地经营权流转操作规程和抵押贷款操作规程相衔接的工作流程,在全县18 个乡(镇) 全面推进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本文就张北县这一做法进行认真调研和总结,对如何在原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的基础上,赋予农民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结合我国法律法规、农业信贷市场特点和农村经济发展状况,提出了有关建议。
关键词 农村金融;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创新
【作者简介】张璇,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
在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特殊国情下,土地产权残缺和法律障碍使得土地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面临着诸多障碍。如何在现有情况下,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真正开展土地的抵押贷款业务,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一直是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的期盼。2013 年以来,河北省张北县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在全县18个乡(镇) 探索推进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推广典型经验,促进农村金融创新,我们对张北县这一做法进行了认真调研,有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张北县基本情况
张北县总面积4185平方公里,辖18个乡镇,366个行政村,1167个自然村,总人口37.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2.8 万人。耕地面积121951 公顷,其中水浇地面积19574公顷,草场面积122133公顷,林地面积81617公顷。2013年全县粮食、油料、蔬菜、马铃薯、豆类等作物播种面积分别是35万亩、16万亩、18万亩、33万亩、5.5万亩,产量分别是9.13 万吨、1.15 万吨、71 万吨、44 万吨、0.4万吨。2013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440元,先后被确定为河北省“无公害蔬菜示范基地”“河北蔬菜之乡”“河北马铃薯之乡”“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基地”“全国蔬菜生产重点县”等称号。
2013年11月,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基础上,张北县出台了《张北县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规范性文件,搭建了市场经营和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工作平台,设计了土地经营权流转操作规程和抵押贷款操作规程相衔接的工作流程,在全县18个乡(镇) 全面推进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为便于农户办理贷款,根据申请贷款额度,实施了分层次服务阶梯化办理的办法。5万元以下的由乡(镇) 信用社办理;5万元以上种养大户申请的,由联社小贷中心办理;5万元以上农业公司、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申请的,由县联社客户部办理。目前,共发放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21笔,贷款金额546万元。
二、张北县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的具体做法
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工作,前提是抓好流转交易的平台建设,突破土地经营权可处置的障碍。为此,张北县注册成立了“张北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物权公司”)、“张北县物权融资服务中心”(简称“物权中心”) 两个服务平台,“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把市场经营和管理服务两个职能承担起来。
(一) 物权公司有关情况
张北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 年11 月,为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00 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及农村物权融资、托管、交易咨询服务。成立这个物权公司的基本考虑是,土地流转和抵押贷款是市场行为,只能以企业为主体具体操作。比如除了交易和融资以外,还要有土地托管经营的能力以确保土地经营权的相应收益。目前公司内设申请登记审核部、贷款申请部、挂牌转让部3个职能部门。
1.申请登记审核部。主要负责初步审核《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以及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的其他资料凭证,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交的申请书;共有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土地流转的证明书;物权收益评估等,并对上述事项开展审前调查。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送交到贷款申请部。
2.贷款申请部。主要负责按照审核部提交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审核无误后,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负责与农经站对接,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出具《承诺函》,凭《承诺函》协助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并定期与金融机构汇总核对借款手续、数额。
3.挂牌转让部。除承担在交易平台挂牌、征集承包人、核实借款人还款实况、与银行及借款人结算等工作外,还负责公司的行政后勤、文秘办公、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事项。
物权公司成立步骤:经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第一步,由张北县财政局向县政府提交《关于成立张北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公司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办公地点等;第二步,县政府按照请示事项印发《关于同意成立张北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第三步,县财政局接到批复文件后,印发《张北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员任命的决定》和《张北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聘任决定》;第四步,县工商局、质监局、税务局办理物权公司设立相关登记手续。
(二) 物权中心有关情况
张北县物权融资服务中心作为一个综合协调部门单独设立,为科级事业单位,对物权公司进行业务指导,提供物权融资交易服务,管理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指导督促乡(镇) 开展土地收益评估。成立物权中心的初衷是由于物权公司作为国有企业,不能行使行政职能,无法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工作,因此需设立一个综合协调机构承担管理服务职能。中心编制为10人,领导职数1正2副,设综合办公室、贷款业务股、土地流转监管股、土地收益评估股4个股室。
1.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制度建设、材料综合、上传下达、接待和后勤保障工作。
2.贷款业务股。负责对物权融资公司开展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金融机构多渠道提供信贷服务,对贷款农户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
3.土地流转监管股。负责办理《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对土地流转进行监督管理,对土地流转信息进行搜集和,指导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 开展工作。
4.土地收益评估股。负责协调乡(镇) 成立土地收益评估小组,对土地收益进行评估,做出评估报告,提供给物权融资公司。
在解决好上述问题,扫清工作障碍的前提下,张北县设置了操作流程八步法。第一步,贷款申请。借款人为农户、种养大户的,由借款人携带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征信报告;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或人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贷款卡、章程、借款决议、征信报告、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第二步,贷前调查。金融机构2人以上实地调查借款人资产状况、经营现状、财务状况、贷款用途、期限、土地权属、共有人情况等,同意为其发放贷款的,在《张北县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借款人据此意见到物权公司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第三步,土地价值评估及证明书。借款人获取乡(镇) 物权收益评估小组出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收益价值评估参照表》,到村委会和农经站取得《土地流转证明书》。第四步,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借款人携带以上资料到物权公司提交《张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请书》,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第五步,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携带与物权公司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到乡镇农经站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变更登记,农经站出具《变更登记证明书》。第六步,出具承诺函。借款人向物权公司提交《变更登记证明书》,物权公司出具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函》。第七步,贷款发放。借款人携带在物权公司办理的所有手续复印件及《承诺函》原件,到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金融机构按照合同发放贷款。第八步,贷款收回。贷款到期,借款人及时履行债务,并向物权公司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回转申请书》,物权公司签署意见后,借款人持还款证明(银行出具) 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回转申请书》,到农经站再次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贷款到期,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物权公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时对外流转,用流转收益偿还贷款,在土地未能及时流转出去的情况下,优先使用风险基金偿还贷款。贷款本息偿清后,借款人到农经站再次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张北县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的主要经验
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核心是解决好农户借得到、银行贷得出的问题。通过调研和座谈,我们认为张北县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1.明确了借款主体,就是谁可以贷款的问题。目前的条件是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且具备贷款准入条件的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公司等。
2.明确了收益评估,就是土地流转和抵押价格的问题。各乡(镇) 成立了物权收益评估小组,以村为单位,由主管农业的副乡(镇) 长及农经、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土地等工作人员、驻乡金融网点负责人、评估土地所在地村主任和村民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对用于贷款的土地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在每年土地耕种之前的3个月内进行,即2月份至4月份对各村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及流转价值进行评估,将评估参照表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物权公司承诺保证额度以及银行确定贷款额度的重要参考,评估以亩为单位,有效期为一年。
3.明确了贷款额度,就是农户最多可以贷多少钱的问题。张北县确定借款人为农户的,需将其耕种面积的1/3留作“口粮田”,剩余2/3可用于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最大贷款金额=承包土地面积×2/3×单亩每年流转评估价×70%×贷款期限。借款人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农业公司的,原则上需将其流转土地总面积的1/3用于“保障自给生产”,剩余2/3可用于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最大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同上。
贷款期限、利率一般为1 年,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统一上浮50%执行,6个月至1年(含一年) 贷款基准利率6% (5 厘),上浮50%后为9% (7.5厘);1 年至3 年(含3 年) 贷款基准利率6.15%(5.13厘),上浮50%后为9.23%(7.69厘)。
4.明确了风险补偿基金,就是如何确保风险可控的问题。为了让银行放心地将钱贷出,由县财政出资300万元,设立惠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后按金融机构发放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1%逐年增补(金融机构让利1%,作为风险补偿基金)。惠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由县金融办在县财政局开设风险补偿专用基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贷款逾期时,在物权公司未能及时将土地流转出去的情况下,优先使用基金来偿还贷款,防止银行坏账、呆账的发生。
四、有关建议
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从抵押物扩展角度,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为土地流转合作社或农户拓展了融资渠道和资金来源,缓解了当前农村产业发展阶段面临的资金瓶颈问题,也为信贷担保体制创新提供了新思路。为进一步创新农村金融,结合我国法律法规、农业信贷市场特点和农村经济发展状况,提出如下建议。
1.尽快修改完善《担保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当前农村发展现状适当放开农村土地、宅基地等各类产权的抵押流转。
2.完善农村土地、房屋、林权抵押流转市场,建立产权交易中心、网络信息中心及相应的专业评估机构,重点是寻求政策和法律上的认同与支持,消除抵押障碍,促进土地抵押物及时流转变现。
3.政府出台相关制度办法,引导构建商业性、互担保机构并存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如可借助有威信的农村种养大户带头成立担保合作社或者担保协会,会员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担保基金,农户贷款时通过“农户联保+互助金担保”或“农户联保+合作社/协会担保”“农户联保+抵押”等方式获取银行贷款。
4.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信贷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与抵押行为。可鼓励县级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流转信贷服务中心等类似管理机构,规范土地抵押贷款行为,建立健全农村土地评估、登记、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对需要转入土地的农户或土地合作社提供相应的支持,促进土地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
参考文献
[1]崔嵩.创新农村土地抵押贷款机制[J].中国金融,2012,(18).
本次实习的目的是要把在学校所学的知识充分运用到现实社会岗位中,找到实际差距以更好弥补当中所缺乏的问题所在。在实习当中我会更好的把握问题的方向,弥补平时书本所学的知识的漏洞。同时也通过对银行业务的实习,掌握银行业务的基本技能,熟悉银行日常业务的操作流程以及工作制度等,为今后的工作奠定基础。
二、实习具体内容
实习单位简介
XXX银行,成立于19XX年,在国内30000多个分支机构,与境外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10家银行总行建立了关系,它是中国五大银行之一,是世界五百强企业之一。作为中国资产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经过27年的改革发展,中国工商银行已经步入质量效益和规模协调发展的轨道。20xx年末资产总额约52791亿元人民币,占中国境内银行金融机构资产总和的近五分之一。截至20xx年末,工商银行总资产134586亿元左右,居全球上市银行之首。
我所实习的XXX银行临淄支行分为三个部门,分别是营业部,公司业务部和风险部。三部门间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协调一致,才能使银行正常运作。下面介绍一下我实习的岗位:
1、柜面业务岗实习
柜面岗是银行最基础的工作岗位,也是我们平时去银行办理一般业务所接触到的岗位。同时柜面岗分为现金业务区和非现金业务区,业务对象分类分为对公业务和对私业务。我在刚开始实习的时候主要在非现金业务柜(对公业务区)学习,通过细致观察和师傅的耐心教导,我从中学到了不少知识。比如:
供应账户开户需要的证件有: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和降半人身份证,授权书,开户许可证,说明书等,非本地单位开户需出示当地人银行开出的为开立基本户的证明。开立银行账户经人像凭批准后次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后才能办理支付业务。企业与银行办理业务受限就是需要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活期存款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暗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户,专用存款户和临时存款户四种。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应该是通过该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资金支付。该庄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而专用存款账户则是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是办理临时机构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2、大堂经理岗位实习
在一半的实习时间里,除了跟综合柜员和客户经理学习银行业务外另外就是向大堂经理学习营销技巧,维持大堂秩序以及解答客户的咨询。我在此实习期间学会了单据管理,例如:如果客户要办卡开户或办存折,我们要为其提供《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并辅助客户正确填写。如果不是本人亲自办理,还需要为其提供《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核实单》。如果客户要存办理对公转账业务,我们要为其提供《进账单》并让客户将转账支票正反面的付款人,收款人,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填好,检查公司章有无模糊现象等,检查完毕后将客户引至非现金业务区对应窗口办理业务。
在大堂工作要特别注重礼仪,礼仪是人们在社交活动中形成的规范准则,时刻在与客户打交道的大堂经理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和名誉,所以一切要小心谨慎。要想做好大堂经理工作必须要做到干练,稳重,自信,亲和。营业中的礼仪主要有:解答客户问题,营业中分流客户,维持秩序,社当理财产品营销。其中解答客户问题就要求大堂经理必须了解银行的每一业务的操作流程,所以想要做好一个大堂经理,必须要拥有丰富的知识面。
3、公司业务部实习
在剩下的时间里就是在公司业务部实习,公司业务部也就是银行的信贷部门,主要负责给中,大型企业贷款。而企业向银行贷款必须满足一定的贷款条件,例如企业的经济状况良好,需有能力偿还贷款。贷款要提供的材料有很多,例如借款申请书,产品供销合同,企业基本信息报告,企业近三年的从财务报表,特别关注,贷款卡信息,公司股东会决议等等。此外,企业与银行还需签订核保书,最高额保证合同等。具体贷款流程如下:
1>受理。客户的申请一般由开户行受理和初审,并由该行对受理的贷款提出初步意见。
2>初审。固定资产贷款初审阶段审查内容主要是下级行申请报告,项目批准文件,业主借款申请书,借款人近期报表状况,项目贷款条件。
3>评估。贷款项目的青古一半由中国工商银行信贷评估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应具备的资料,借款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贷款证,贷款申请书。公司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县级流量表等。有权部门对项目立项的批复,项目可研报告,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等。市场供求,产品价格,行业状况分析资料。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等。
4>审查审批
5>发放贷款
三、实习心得体会
这次实习,总的来说,有苦有甜。对我来说,是一种挑战,也是一个机会。一个月的银行实习,让我对银行的基本业务有了一定的了解,并且我觉得自己在其他方面的>收获也是非常大。我真实地感受到自己所学的知识的浅薄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在学校学到的知识,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的差距。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看似简单的业务处理,当真正上岗时却有这么多的细节需要注意。比如:对客户的态度,首先是要用敬您好,请签字,请慢走,:其次,与客户传递资料室必须起立并双手接送,最后对客户的一些问题和自学必须要耐心解答。这使我认识到真正的工作当中要求的事我们严谨和细致的工作态度,这样才能在自己的岗位上有所发展。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这次的暑期实习无疑成为了我踏入社会前的一个平台,为我今后踏入社会提供一次良好的契机。
首先,我深刻体会到银行工作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标准的重要性。那么,在工作岗位上,必须要有很强的责任心,要对自己的岗位负责,要对自己办理的业务负责。例如,在银行工作,如果没有完成当天的工作,职员必须加班:如果是不小心弄错了钱款,而又无法追回,那也必须有经办人负责赔偿。同时,遇到不懂得问题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等。其次,工作后每个人都必须坚守职业道德和女里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正所谓做一行摇动一行的行规。这一点我从实习单位同事哪里还深有体会。现在的银行已经类似于服务行业,所以支援的工作态度尤为重要。
再次,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虚心向他人学习,和同时培养钻对合作精神,在实际生活中学习与沟通交流等一些做人处事的基本原则,不断培养好的习惯,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在银行,尽管许多操作看似简单重复枯燥,但要做到保持适中如意的工作热情和长期的准确无误还需要加倍努力以及进一步再学习。从这次实习中,我认识改进了自己的一些缺点,学会了如何戒骄戒躁,耐心谨慎地对待每一笔业务。
一、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条件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的主要作用是使采用非信用证远期付款方式结算的出口商便利地得到银行融资,加速企业资金周转,规避远期收汇风险,具有流程简单、手续简便、费用相对低廉等特点。
国内银行一般会事先与出口商签订年度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合作协议,对出口商核定一个总的贷款额度,然后在总额度内逐笔叙做。于是,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条件大体可分为资格认定和具体办理每一笔融资时需满足的条件,资格认定是在银行对出口商核定年度总的贷款额度时所依据的条件。
(一)资格认定
资格认定条件主要包括:(1)出口商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和经过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持有进出口经营权证明文件。(2)以往结算正常,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记录。(3)应当是独立核算、经营良好的经济实体,有齐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现出口后如出口亏损有补亏来源或是有能力自行消化的。
银行一般根据以上条件,对出口商资信的审查,通过审查出口商的资本、信誉、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结合出口商以往与买方往来的具体业务情况,包括近期签约情况、付款条件及贸易关系等,以确定交易的真实性后,然后确定一个年度总的信贷额度,这种审查通常由银行的管理层来决定。
(二)具体叙做每一笔融资时需满足的条件
具体条件:(1)必须是出口商采用信用方式销售规定货物产生的尚未清偿的“合格应收帐款”,可以转让且未被质押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2)“合格应收帐款”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并能按要求提供相应的商务合同、发票及报关单等证明文件。(3)出口商保证提供的该笔应收帐款代表一笔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生产和真实善意的货物销售,据以向融资银行转让的应收帐款所涉及的货物销售符合基础交易合同规定的内容且债务人不会依据基础交易合同对支付该笔应收帐款提出任何的抗辩事由。(4)在申请办理融资时,该笔合格应收帐款到期日在180天之内。
银行一般结合出口货物市场行情及该进口商以往资信情况,在按照上述条件认真审查企业提交的各项商业单据后,叙做每一笔额度内的融资业务。这种审查通常由银行具体经办支行和国际结算人员进行。
二、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运作程序
如上所述,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运作程序一般也就分为总额度申请及核定阶段和具体融资业务叙做阶段这两大阶段。
(一)总额度的申请及核定阶段
1、企业提出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申请。需提交印鉴相符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额度申请书》、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如出口商已与进口商签定合同)、有资格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证明文件,如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等。
2、银行审查并核定额度,一般分三个层面:(1)经办支行对出口商资信进行审查,审查其资本、信誉、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并认真了解出口商以往与买方往来的具体业务情况,包括近期签约情况、付款条件及贸易关系等,以确定交易的真实性和额度的适量性。(2)国际业务部门就有关贸易背景、合格贸易合同条款提出审查意见。(3)信贷管理部门根据经办行送审的资料和国际业务部门的审查意见,对企业资信、还款能力、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审查,并根据授信审批权限审批、报批,按照授信办法的有关要求落实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额度。经各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核定企业该项融资业务总的额度。
3、银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完成额度审批后,经办行与出口商签署《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协议》,落实好相关担保措施。该协议一般一式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出口商、保证人各保留一份,经办银行执二份。
(二)具体办理融资业务阶段
1、出口商交单。总协议签订后,出口商在提出贷款要求时,可凭《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申请书》、合同、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副本、正本报关单、海关电子口岸IC卡等材料到银行申请贷款,该申请书经过银行批准后成为协议的一部分。
2、单据的审核与寄送。主要包括:(1)银行对商业单据等的审查。这种审查通常由银行具体经办支行和国际业务人员进行。一般需审核的内容有《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申请书》及商业发票中的有关内容:重点核对进口商名称是否与《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额度申请书》及出口贸易合同中的记载一致,付款条件、金额是否正确,货物名称是否一致;提请融资的金额是否在融资额度以内:如同一合同项下有多单发票,提请融资的发票金额是否超出了未执行的合同金额;审核各项单据所记载内容的一致性,特别审核提单的表面真实性,如有必要,应要求出口商提供相关提单的正本进行核对;除对单据表面真实性的审查外,银行一般要通过其他渠道核查相关业务的真实贸易背景,如在出口商协助下登陆海关“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抽查拟融资发票项下货物的出口报关情况(如时间紧急,亦可在融资后进行定期抽查)等。(2)单据的寄送。D/A项下,应按照托收业务规定寄送单据;O/A项下,原则上由出口商自行寄送单据。
3、发放融资款。审核无误后,银行一般会在出口商提交申请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办理融资。融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受核准发票金额的80%,期限按融资日至发票到期日的实际天数加一定宽限期(不超过30天)确定。一般银行采取逐笔办理融资,即一笔发票对应办理一笔融资,利息可采取先扣(融资时预扣)或后收(实际收汇还贷时收取)两种方式。企业可择机选择原币发放或按当日结汇价折合人民币发放。自2008年7月14日开展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以来,融资发生时融资额须进入待核查账户核查,登陆海关电子口岸扣减企业可收汇额后才能办理结汇或划出手续。若采用人民币形式融资,则在联网核查后直接按当日结汇价发放。
4、收款及还贷。收到进口商付款后,不管贷款有否到期,一般银行都会收回融资本金(如采
用后收利息的融资方式,同时收回约定融资利息),并将剩余款项划入出口商待核查帐户进行联网核查。同时恢复出口商可融资额度。
三、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主要风险
尽管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的表面形式是贸易融资业务,但其实质是银行向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它的风险性丝毫不亚于普通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的许多授信人员对其风险性没有足够的认识,从而在授信业务中没有事先严格把关,操作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导致了风险的产生,甚至给银行带来巨额损失。它的风险主要体现为:
(一)贸易背景真实性难以确认
由于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是一种贸易融资,因此,银行在办理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时,也要求企业提供出口贸易合同、商业发票、提单副本等,但银行仅凭企业的单据是很难判断某笔具体业务的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发票、商业合同都是企业自己做的,一般做融资时候企业都已经将正本单据寄给国外进口商,提交给银行的是副本单据。记载在上面的付款方式很多时候企业会按照自己的资金安排做改动,很多时候贸易背景是有的,但在真实交易中,国外进口商是在提货后立即付款的或者是提单后30天付款的,这时候企业出于自己融资的考虑,把付款期限改成提单后120天,融资的时候企业可能已经正常收汇。甚至有的企业可能拿同一个发票复印件到两家银行做融资,虽然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以后,对重复融资有遏制作用,但联网核查是总量核查,无法逐笔核对。这样,还款来源就有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了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的潜在风险大大增加。
(二)结算方式可以随意改变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相对应的结算方式主要为汇款,汇款的灵活性大,可随时根据企业的要求而改变汇款路径和收汇银行,融资银行难以掌握收款人的收汇时间和金额等信息。银行在发票上虽然要求企业注明融资行汇款路径,但实际企业有否告知国外客户,国外客户是否按照企业指示,都难以把握。笔者在实务中就碰到这样的事情,在给一家企业做了80余万美元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后,在融资期限前3天,还没收到国外进口商的付款,我们向企业催收,企业解释说那笔款项前几天国外进口商错汇到企业在交行的账户了,没按他们要求汇,希望能购汇来归还我行融资款项。我们要求企业将款项原币划转到我行,因为在做融资时候我们已经进行联网核查的,而企业却说这笔资金已经在交行结汇了。我行表示,如果购汇还贷,将作为企业的一次不良记录,最后该笔融资以第二天企业其他的收汇款归还了结。虽然最后事情是解决了,但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出口商对该类融资处理自主性和随意性较大,对融资银行来说确实是一个极大的隐患,出口收汇款项能否作为还款来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出口商的信誉。
(三)企业资金风险转嫁银行
在正常情况下,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的还款来源为“货到付款”或赊销汇款项下的收汇款,但在某些情况下,如货物不能按时交付、货物经外商检验存在质量问题、国外进口商“爽约”、进口国外汇管制等等,企业不能正常从国外收回货款,能否还款就依赖于自身的偿债能力,若企业缺乏足够的偿债能力,则很可能因此而造成银行在出口商业发票项下的垫款。这就造成了企业的资金风险转嫁于银行。
四、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风险防范对策
为防范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风险,银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由于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是对应于“货到付款”或赊销汇款这种纯商业信用结算方式的一种融资,出口企业的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直接关系融资款能否正常收回,因此,在办理融资前,银行必须事先对出口企业的资信及履约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尽可能选择一些信誉佳、经营情况良好、抗风险能力强、与其有多年合作关系的企业办理。
其次,由于“货到付款”或赊销汇款项下的付款依赖于进口商的信誉,因此,必须尽可能了解出口企业的进口客户的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若该进口商为世界知名企业,则可以适当放宽贴现条件,反之,则应从严控制。另外,由于外汇管制的风险,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货到付款”或赊销汇款这种结算方式通常是严格外汇管制时首先拖延付款的对象,因而,需提请出口企业尽早与进口付款人联系,申请外汇额度。
第三,要参照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条件,根据出口企业的不同情况,适当采取其他担保、质押、抵押等措施,进一步防范风险。按情况不同要求企业提供质押物、抵押品、其他企业的担保或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等,以便万一发生风险时,使出口企业在处理业务时有所顾忌,融资银行也可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一条为了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8〕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
第五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名发起人;
(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经理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联席会议审核前提供);
(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级人民政府小额贷款试点申请书;
(二)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金融办(上市办或相关部门),由市金融办转报省金融办审核;经济强县(市)和参照执行的区,试点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上报省金融办审核,并在市金融办备案。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六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时,应该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违反上款规定的,不得给予融资。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金融办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省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和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向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质押等情况。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认定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级政府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查处,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各地在试点期间擅自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金融、工商、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有权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七条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资格的依据。
一、“牧民定居行动计划”专项贷款的发放对象
“牧民定居行动计划”专项贷款发放的对象为纳入“牧民定居计划”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改建住房农牧户,包括不符合农村信用社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建卡贫困户、低保户等,发放对象为有一定的经济偿还能力、财政建房补助已经到户、自有资金已达到一定比例、已取得相应的建房批准手续并且符合农村信用社贷款基本条件、自愿申请贷款的农牧户。
二、“牧民定居行动计划”专项贷款的贷款方式、期限、利率和贷款金额
(一)贷款方式:此次发放的牧民定居计划专项贷款全部采用财政担保基金担保方式发放。专项贷款办理截至时间为底。
(二)贷款期限:牧民定居计划专项贷款期限最高为3年。
(三)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农(牧)民承担年利率1.5%(月利率1.25‰)的利息,剩余部分利息由县财政全额贴息。
(四)贷款金额:根据州牧民定居行动计划工作会议精神,新建户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改建户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对已享受灾后农房重建委托贷款的农(牧)户,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政策”的原则,采取差额发放贷款的方式办理,即新建户贷款在1万元内发放(含1万元),改建户贷款在0.5万元内发放(含0.5万元)。
三、“牧民定居行动计划”专项贷款的操作流程
(一)贷款申请:新建(改建)农牧户向农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据实填写《农(牧)户新建(改建)住房贷款申请表》(详见附件一),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牧民定居办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后,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
(二)贷款调查:农村信用社收到农(牧)户递交的《农(牧)户新建(改建)住房贷款申请表》后,应审查农(牧)户借款资格,与县牧民定居办提交给农村信用社的《“牧民定居行动计划”担保基金担保贷款重建(改建)住房户花名册》(详见附件二)进行核对,核实借款农(牧)户是否属已纳入“牧民定居行动计划”重建(改建)户,是否属州、县财政担保基金担保对象。如发生借款人花名册与家庭户主不一致或借款人(户主)年龄超龄等情况,经办信用社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并与农户会商确认后,对借款人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户主或借款人名单由乡镇政府事后统一报县牧民定居办和县财政局予以更正。
(三)贷款发放:为简化手续,提高担保贷款工作效率,经商定,由县信用联社与县财政局统一签订牧民定居行动计划专项贷款担保协议。符合牧民定居贷款条件的农(牧)户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贷款证以及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牧民定居办审核通过的借款申请书与当地经办农村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支取手续。
(四)贷款的回收:农村信用社应加强牧民定居专项贷款的风险管理,督促借款人按用途使用借款,及时催收到期贷款,各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会”要加大信用宣传力度,全力支持配合信用社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由于农村信用社在牧民定居专项贷款发放前已经向农(牧)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因此,在发放牧民定居专项贷款时,收回原发放小额信用贷款。
(五)不良贷款处置:对因各种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在积极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等措施进行追收的同时,各信用社要将不良贷款名单抄送担保单位,由担保单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牧民定居行动计划”专项贷款的管理
(一)各农村信用社在发放“牧民定居行动计划”专项贷款时,须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右上角加盖“牧民定居专项贷款”戳记,信贷档案应按户逐笔单独管理;应建立牧民定居专项贷款台账,在发放贷款后须逐笔序时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应做好牧民定居专项贷款的监测、统计和上报工作,及时反映辖区内牧民定居专项贷款资金的运行情况;
(二)牧民定居专项贷款贷后检查按照《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形成的不良贷款管理按照《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贷款风险分类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