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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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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鉴定申请书范文第1篇

顶岗实习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安排的;是实现高职培养目标的重要教育教学活动。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准备的2021顶岗实习申请书范文三篇,但愿对你有借鉴作用。

2021顶岗实习申请书范文1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叫____是201专业班学生,身份证号为:_________我应聘于___,因就业单位的需要,特向学校申请自主实习。这期间,我一定认真学习,遵守学校的规章,在自主实习期间,本人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1.本次自主实习已与家长协商并已征得家长同意。

在自主实习期间,本人保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参与任何违法及危险活动。自主实习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均由本人及本人家长承担,学校无责。

2.提前外出实习期间,保证通讯畅通,通过电话或网络与指导老师取得联系,且每周不少于两次,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毕业实习报告、设计等。

毕业答辩时按时回校答辩。

3.若学院临时通知,要求必须亲自回校办理相关事务时,服从学院安排。

4.如因个人实习期间没有接到学校有关通知,由本人负责。

请领导审批。

学生家长(签字):

家长电话:

辅导员(签字):

系支部书记(签字):

申请人(签字):

2021顶岗实习申请书范文2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管理工程系:

我是管理工程系__专业__班学生。我申请到自主选择的单位进行顶岗实习。

实习时间:自20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实习单位名称:__

实习单位地址:__邮政编码:__

实习单位接待联系人姓名:__职务职称:__

实习单位接待人联系电话:__传真:__

实习期间本人有效联系电话:__

我将在实习期间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遵纪守法,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规程,努力学习,争取最大收获,实习期间我对本人安全负责。并特别保证

1、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纪律、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2、服从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尊重指导人员,虚心学习,努力提高操作技能。

3、爱护实习单位的设备和设施,服从指导,严格遵照操作规程,确保人身、设备安全。

4、实习期间不从事危险作业。

5、确保实习期间交通安全。

在上、下班路途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并提高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

6、进入实习单位必须按照实习单位的规定着装。

7、因故需要中断实习,必须征得实习单位的同意,并向指导老师办理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学生,按照“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管理工程系顶岗实习成绩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8、实习期间每周与辅导教师联系一次,提交周记。

我保证

实习结束提交:于年月日之前,以邮寄或其它方式将顶岗实习报告(或学校要求的其它显示顶岗实习期间工作学习情况的文件如:日记、图纸等)和实习单位为我本人出具的加盖其公章的“实习表现鉴定书”交回实习指导教师。如因不能提交上述材料导致顶岗实习环节不能取得学分,我本人承担不能毕业的责任。

本人签名:

家长签名:

家长联系电话:

2021顶岗实习申请书范文3 尊敬的校领导:

您好!我是17级水电系的学生,经过三年学校对我的培养,我已经完成了在校的学习,初步掌握了所学专业的理论和基本的实践能力,由于求知的欲望和自己将来走向社会能够更广泛的掌握工作技能,现申请到院就业处实习。为以后的就业打好坚实的基础。

大学毕业生是学校按照党的教育方针精心培养的、适应国家建设需要的优秀人才资源,是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后备力量。为做好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院领导和就业工作处的老师

不辞辛苦,日夜操劳。我希望院领导能够接受我的申请,也希望我在实习时的工作能够为站在一线的老师分忧,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虽然,在一些工作技能和经验上我有些欠缺,但我相信自己会努力做好一切,做好毕业生的服务工作。在实习中我保证做到一下几点:

1、严格遵守学校实习要求和学校规章制度。

2、努力学习,虚心向就业处老师请教有关专业技能知识,服从就业处老师安排,遵守纪律。

3、积极做好简章,通知等资料的张贴工作。

4、在老师忙的时候,做好前来咨询同学的登记以及一些盖章工作。

公章鉴定申请书范文第2篇

移动电话欠费案件是因作为接受电信服务的一方接受了电信服务却未支付服务费用而引发的违约赔偿案件,电信服务的提供者可以根据成立并生效的电信服务合同要求接受了电信服务的一方支付服务费用并有权要求违约赔偿。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应当与一般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转移的原则相一致。法院庭审调查的过程就是法官组织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的过程。首先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完全的举证;在一方完成了完全的举证责任后,才会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后果,才由另一方就其反驳对方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未完成举证责任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例如,某电信服务的提供商(以下简称电信商)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客户支付电信服务费用。对于上述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应当由电信商首先就其与被告订立了或形成了事实的电信服务合同承担举证责任。电信商通常会提交一份写有被告本人姓名的“申请表”或“电信服务合同”等书证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笔者认为,如果电信商提供了上述证据,就已经完成了第一步的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就应转移至被告一方,如果被告没有充足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此合同不是被告本人签订,即被告不能举出反证来证明上述合同或申请书非本人的意思表示,法院就会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实践中,被告会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以鉴定结论来证实合同或申请书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如果鉴定结论证明不是被告本人所签,那么,作为电信商所依据的申请书或电信服务合同的证据就因有瑕疵而不会被法院采信。此时,仍应当由电信商进一步对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按照“丛文”之主张,如果电信商再进一步通过通话记录的查询发现被告与“他人或该移动电话的持有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就可以推定被告与“他人或移动电话持有人”之间存在关系,就可以认为是被告委托了“他人或移动电话持有人”与电信商订立了服务合同,从而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承担,而要求被告对“不存在这种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笔者认为,这种推定是不能成立的。首先,这种主观的推定中,“他人或移动电话的持有人”是谁不明确,也就是说,谁是真正的在合同上签名的人尚不明确。相应地,电信服务合同的另一方,也就是谁接受了电信商所提供的服务尚不明确。其次,“他人或移动电话的持有人”与被告的关系不明确,被告与“他人或移动电话的持有人”有“一定的联系”,并不必然推定出他们之间存在关系或表见关系。笔者认为,电信商的上述举证行为并未完成完全的举证责任,并不引发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电信商未能证明服务合同的签订人是谁,也未能证明服务合同上签名的人与被告之间或“他人或移动电话的持有人”与被告之间存在关系,所以,此时不应当转移举证责任于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5条第3款之规定,对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电信商应当首先要充分证明关系成立的事实。而电信商只举证证明了“被告与他人或该移动电话的持有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不必然能够证明在订立合同时签订人与被告客户之间存在真实的关系。如果电信商并无其它证据证明关系存在,进而证明其与被告存在服务合同关系,那就应当由电信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反之,如果依“丛文”之道理,只要通话记录中发现被告与“他人或该移动电话的持有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就转移举证责任,要求被告举证“说清楚”其与“他人或移动电话的持有人”不存在或表见关系,这对客户显然有失公允。因为让客户证明“不存在关系”是很难的。

对于表见的认定,笔者认为更应该慎重。民法学上认为,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仍以被人的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那么,什么才属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的条件呢?例如,某甲持一公司空白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书与乙订立合同,虽然此前公司已经解除了与甲的劳动合同,某甲已经丧失了权,但乙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某甲有权,因此,乙与某甲订立合同的责任应当由被人即某甲的原公司承担。或者丙持有丁出具的没有终止期限的委托书与乙订立合同,虽然此前丁已经撤销了对丙的委托,但由于丙的委托人丁未及时将终止的情况通知乙,所以,乙也有理由相信丙有权而与之订立合同,虽然丙实际上已经无权,但乙可以依据表见的原则要求丁来承担合同责任。因此,笔者认为,“丛文”中仅凭“被告与他人或该移动电话的持有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即认定构成表见,有失偏颇。

公章鉴定申请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科技进步,加强自主创新,加快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卫生水平,参照国家、广东省及*市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在对《*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穗卫科〔*〕25号)和《*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穗卫中〔*〕2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选题必须紧密联系公共卫生、临床医疗和中医药实践。项目以应用研究为主,兼顾应用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研究。重点支持实用性强,覆盖面广,辐射力强,解决我市公共卫生和临床医疗实际问题的应用型研究项目。鼓励开展跨行业、跨领域、跨学科的合作研究。

第三条*市卫生局根据*地区重大健康问题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求与变化,适时公布项目指南和年度立项项目数量。

第四条项目设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引导项目、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以及配套资助项目。

一、重大项目。由市卫生局根据本地区阶段性医疗卫生领域重大问题而确定的研究项目。针对严重危害*地区人民群众健康的重大疾病和公共卫生问题,面向*地区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力量进行联合攻关,带动*地区医疗卫生科研能力和科研水平的整体提高,促进预防、诊疗、保健和康复、中医药等医疗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不确定年度项目数量(可空缺)。每项资助30-50万元。

二、重点项目。资助对象是*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专科和专项,*地区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可参与联合申报。鼓励在本地区有一定优势的专科在基础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进行研究,不断提高专科建设水平,提升专科发展地位。研究周期为2-3年。重点专科项目每项资助30—50万元,重点专项项目每项资助15—25万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专科项目每项资助5—10万元。

三、一般引导项目。资助*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青年医务工作者在公共卫生、临床医学、中医药学以及相关领域追踪学科前沿,探索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促进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研究周期为2年。每年资助300项,其中中医药项目100项,每项资助1万元。该项目同时设立部分立项非资助项目。

四、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

为促进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设立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按照省人事厅和卫生厅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配套资助项目。为鼓励局属各单位积极申报高层次的科研项目,促进项目的实施和完成,对获得国家、省部级有关科技管理部门立项的项目,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资助。

第五条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不断增加卫生科技投入,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每年用于发展卫生科技工作的经费不低于卫生事业经费的1%,各医疗卫生单位每年用于科技发展的经费不低于年度业务收入的2—3%。把不断增加卫生科技的投入作为评价医疗卫生机构及考核其主要领导的重要指标。

第二章项目申请

第六条项目申请应按指定的时间申报,原则上在非指定时间不受理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项目必须符合*卫生局当年的申报指南确定的研究领域。

二、项目牵头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属专业领域内具有较扎实的医疗、科研和人才培养条件。

三、项目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具备良好的科研道德修养、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重大项目负责人应有正高级技术职称。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一般引导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原则上不受理已有2项以上(含2项)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申报。

四、项目研究组成员年龄、知识结构、职能分工合理。

五、项目名称应确切反映研究内容和范围,最多不超过25个汉字(包括标点符号)。

六、立题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先进、科学、可行。

七、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

八、项目预算编制规范合理。

九、预期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明确。

十、原则上不受理已经获得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管理部门立项资助项目的申请。

第八条项目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一)申报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引导项目,需填报《*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申报(任务)书》或者《*市卫生局中医科研课题申请书》。

(二)申报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需填报《*市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申报(任务)书》。

(三)申请配套资助项目需提交《*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经费配套资助申请书》。

二、项目辅助资料。

(一)科技查新报告。

(二)使用实验动物的,需提交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

(三)申报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须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多个单位联合申报项目,应提供相应的合作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技术合作方式、产权归属、投入比例、收益分配等。

(五)申报单位须按要求提供配套资金承诺函。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九条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并在审核意见中注明该项目负责人的在研项目数量和该项目是否已经获得国家、省和市有关科技管理部门立项,在指定项目受理时间内统一报送。不受理个人和非主管单位的直接申报。

第三章项目评审

第十条市卫生局委托*市卫生技术鉴定和评估中心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从*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评审专家接受聘请前须签署《专家承诺函》,评审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地对项目做出评价或提出意见;

二、坚持保密原则,妥善保存相关材料,不复制、不扩散相关内容;

三、坚持回避原则,若发现与评审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时,立即主动向评审工作的组织机构申明并回避;

四、坚持廉洁原则,不得擅自与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申报人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十二条市卫生局对专家评审组意见进行审定并批准项目立项。立项项目由*市卫生局以文件形式下发。

第十三条*市卫生局从立项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广东省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基金项目。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卫生局在项目申报书签署“同意立项”并加具公章,即视为任务书,返回主管

部门(或申请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各一份。

第十五条项目所在法人单位必须建立专项技术档案资料。受资助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按照项目特点对立项项目严格管理,包括计划实施、经费管理、结题验收等,并按照申请书的各项指标及进度执行。

第十六条各类研究项目实行“项目排名第一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全权管理项目及其课题组,并承担相关的责任义务;制定课题计划和预算;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自;负责提交年度和终期技术报告和财务报告,并接受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申请书内容、延长研究周期、中止研究或撤销项目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在项目实施期间每年均需填报项目进展情况,并于每年7月31日前报市卫生局。

第十九条市卫生局将根据项目实施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对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现场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对立项后半年内不开展研究工作、或者执行情况不好、考核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未达到预期目标的研究项目,撤消立项,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研究经费按立项资助额划拨有关单位。同时项目所在法人单位必须按1:1给予配套经费。项目所在法人单位不按要求匹配经费的,2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科研项目申请。

第二十二条实行项目预算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项目实施过程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实际情况,在项目申请时制定项目经费预算。项目预算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如确需修改,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负责人提出的意见组织专家评估,报*市卫生局批准后方可执行新的预算方案。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范围内,给予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支配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克扣、截留。

第二十四条科研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一)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养殖、种植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二)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等。此费用只能在项目所在法人单位配套经费中开支,且不能超过配套经费的40%。

(三)科研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实验工作的费用。

(四)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学术刊物订阅费,研究成果评审鉴定费、科研咨询费、交通费等,但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费。

二、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外聘相关研究人员的劳务费用。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劳务费开支不得超过市卫生局资助经费的10%。一般引导项目劳务费开支不得超过市卫生局资助经费的15%。

第二十五条区(县级市)卫生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研经费专项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核算管理;项目负责人要在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按计划自主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六条项目资助经费应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所在法人单位。项目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法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必须包括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项目所在法人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结算,由项目所在法人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随结题报告一并报市卫生局。

第二十九条项目完成后的结余经费可用于受资助项目负责人的其他科研资助项目的研究。如无其他科研资助项目,可用于其他研究工作。中止、撤销、未完成研究的项目,结余经费由市卫生局收回。

第三十条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所在的法人单位应对项目经费进行研究期末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项目合作单位及分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各级相关财经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项目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被截留、挪用、挤占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情况,市卫生局对违规单位和/或违规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项目结题验收

第三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进行科研工作总结、专著、成果鉴定、成果申报时须注明“*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及项目编号”,否则不作为该项目的结题或鉴定的有效资料。

第三十三条项目研究结束后,须填报结题报告书,于每年7月31日前报市卫生局。

公章鉴定申请书范文第4篇

关键词:毕业生;档案;转递;高校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3-0215-02

收稿日期:2013-09-25

作者简介:赵湘渝(1963-),男,河南林州人,副研究馆员,从事档案规范化管理与方便利用模式探讨研究。

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模式是毕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直接面议、双向选择、多次比较后签订三方协议书、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确定分配派遣方案,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的分配就业方案。这种分配就业模式给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都提供了更广、更多的选择机会,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结果是人才流动更加频繁,单位退档、毕业生跳槽、毁约改派、鼓励毕业生到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外企、民企、私企等中小企业就业,允许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之内有一次改派机会等促进就业政策措施,特别是高校的扩招和民办高职院校雨后春笋般的兴起,致使每年有更多的毕业生涌入人才市场,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去向由过去的清一色“单位人”,变为今天的就业单位无人事管理权而委托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的“社会人”,这给高校毕业生档案“安全、及时、准确、完整”转递到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了更高要求。笔者认为只有抓住了“档随人走”的人——即个人人事档案的当事人要主动关注自己的个人档案去向与动态(档案的当事人要及时查询并确认自己档案是否转递到指定的位置),与此同时,学校方面要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的规范工作,才能确保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开展学生档案知识讲座,让毕业生了解个人人事档案相关知识和归档转递流程要求;学校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精心组织相关人员通力协作,切实做好毕业生归档和转递工作

(1)让毕业生了解个人人事档案的相关政策法规,知悉毕业生归档材料的清册内容,毕业生归档材料包括哪些材料,提高毕业生对个人人事档案重要性的认识,更多地了解毕业生归档材料要求、档案归档与转递流程、毕业生派遣工作程序、毕业生立卷归档(个人档案)要求等的相关信息。如《报到证》应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并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凭证,报到证管户口和档案的转移去向,即除北京和上海市外的任何一个城市上户口落档案。《学籍卡》是学籍认证、考学、考职、评聘职称评定、转正定级等的重要依据。个人档案内相关材料的缺失会导致本人以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个人证明等无法办理,这会直接影响到个人合法利益的维护和正常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2)让毕业生了解机要文件转递档案是怎么一回事,机要文件转递有哪些前提条件、要求和须知:机要局规定县团级以上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与机要局建立了机要投递关系后,方可为该单位投递机要文件,否则不给投递机要。如没有机要投递关系的中学就只能将机要文件投递到他的上级机关教育局;如外企、民企、私企没有国家人事部门规定的人事管事权,就只能将员工的人事档案委托给当地的人才中心进行管理。机要文件查询规定在一年内凭机要文件编号协助查询,超过一年期限后机要局就不再协助查询了。(3)个人档案是组织建立,并由组织保管和使用的个人人事材料,具有查阅和凭证作用。本人及亲属不能接触到本人的个人人事档案。个人人事档案在转递过程中,本人应当及时查询档案的转递动态,并及时到档案转入机构查询和确认个人档案是否已经准确转入到档案管理单位。(4)毕业生派遣工作规定两年之内变换用人单位必须经过改派,每位毕业生两年之内只有一次改派机会。改派必须有原单位的解约函(证明信)、交回第一个报到证、提供第二个用人单位的调档函或劳资协议书。改派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改派后持报到证到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改变户口迁入地并加盖公章。改派后持报到证的附件通知书到个人档案所在单位转递个人档案,将通知书交给个人档案所在单位,请求将过时的通知书取出销毁,将新通知书装入个人档案并按照通知书上的转入单位转递个人档案。(5)“档随人走”是档案转递的原则,包括人档不能分离,毕业生上户口时要求见该毕业生的个人档案后,才能上户口。深圳市人才中心要求毕业生档案与户口同步管理。

二、通过机要方式转递毕业生档案校院分工及注意事项

(1)档案馆专职档案员负责找好“时点”拷贝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的《毕业生派遣数据》,打印“机要转递四联单”,裁切“机要转递四联单”,在“机要转递四联单”上加盖公章。负责联系省机要局上传下达机要文件转递要求,了解机要接收单位的要求,确定学校毕业生档案送到省机要局时间,订专业车辆、定人员和搬运工人。(2)档案馆安排布置本校各二级学院归档、整理、移交时间、召开培训会、下达文件、确定联系人员建立联系(专职人员指导监督、兼职人员)确定各二级学院的装档时间。(3)毕业生档案以个人为归档单位,该生的所有归档材料都应夹在该生的《毕业生登记表》中,包括学年鉴定、思想品德鉴定表、学籍卡、体检表、党团材料、奖惩材料、报到证等。(4)学院分班为装档单元,按要求规范整理毕业生材料,并在专职档案员的检查和指导下完成装档封袋工作。(5)学院分班提取毕业生的高中档案,检查、清点、确认毕业班各班学生的高中档案准确无误后签字验收;然后按学号排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检查是否有误,检查无误后方可与大学期间产生的档案材料合并装档。(6)学院提前安排专人到档案馆粘贴机要文件信封,并负责将《机要转递通知单》和《机要转递回执单》装入机要信封。专职档案员负责检查机要转递信息是否准确无误!接收机要文件单位是否建立了机要文件投递关系,机要文件信封的书写是否符合机要文件投递要求。(7)学院分班汇总毕业生在校期间产生的档案材料,特别是存放在党支部书记处的党员材料,应当归入毕业生的个人人事档案袋内,学院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将学院带来的大学期间档案材料与入学前的高中档案合并后装入本人的机要信封,同时对照《毕业生归档材料清单》检查每一位毕业生材料归档情况,确认每个毕业生已经装档的材料名称和份数。专兼职档案员共同确认全部个人档案材料装完后,再进行检查,经过抽查无误后封袋转递。(8)学院负责将异常情况在《毕业生归档材料清单》的备注栏内特别注明,确认是专升本、本校保研、考上本校或外校研究生、存档或缓期转递、留降级、待补考延迟毕业等情况。(9)学院根据以上情况分门别类处置毕业生档案,按《本校专升本、本校保研和考上本校研究生清单》、《存档或缓期转递清单》、《留降级、待补考延迟毕业清单》要求,分别打綑向档案馆移交以上学生档案。(10)对正常毕业生和考上外单位研究生的档案,按照每一张《机要转递清单》上的顺序排列和打綑毕业生档案等待转递,在等待转递过程中《机要转递清单》上的档案发生变化,如毁约改派、要求存档或缓期转递的,必须在《机要转递清单》上特别注明情况,处置人必须签名。(11)档案馆负责“安全、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毕业生档案材料转递到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毕业生档案材料齐全,机要文件袋严密包封)。

三、毕业生因特殊原因需申请办理档案暂缓转递规范

毕业生延缓转递个人档案程序:本人写出书面延缓转递个人档案申请书,说明为什么要办理个人档案暂缓转递理由,经学院考证、审批同意并明确给出处理意见(须审批人签名加盖学院公章),然后申请人持批准后的申请书到档案馆学生档案室签订《毕业生档案暂缓转递协议书》,最后由专职档案员在整理归档完成后,在转出该生档案之前抽出该生档案留下即是。

常见的延缓转递申请理由有:(1)用人单位要求有工作试用期3~6个月不等;(2)用人单位确认录用该毕业生,但是进人编制指标待审批落实;(3)西部志愿者、村官等政策允许留存的个人档案;(4)用人单位是总公司签约给出的待遇条件较高,而实际用人单位是下属子公司,学生报道上岗时才发现总公司签约给出的待遇条件不能兑现而毁约改派;(5)毕业生盲目签约或有多家用人单位表示愿意录用后,该生毁约后改派正在办理中,不能转递个人档案;(6)毕业生报道后,用人单位体检或试用期不合格,将毕业生和档案退回学校;(7)毕业生签约单位在外地离家较远,学生父母亲不愿意子女远行致使毕业生未报道而重新派遣;(8)考生父母属于支边或“三线”建设工作多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家长已经调往内地工作,毕业生毕业时派遣回原生源所在地而学生本人要求改派;(9)博士入学考试时间安排较晚,录取和发出调档函时间就更晚,这部分毕业生主动要求个人档案暂缓转递;(10)学生考上博士后调档的须在进站开题后,才能办理档案转递事宜;(11)外地生源分配到北京市或上海市工作,报道时间为1~30天,但是这两个城市要求必须有入城指标才能上户口落档案,工作单位为了避免退档和方便上户口主动要求学校办理档案暂缓转递,以便用人单位落实进城反指标。

公章鉴定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一、总则

1、为了推动声学理论与声学技术的创新发展,促进学术交流,发现和培养本领域的科技人才,贯彻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宗旨,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声场声信息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资助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声场声信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课题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规范开放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大学、研究所等单位,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3、课题分为一般课题及重点课题两类,其中一般课题的资助强度一般为6~12万元,重点课题的资助强度一般为20~40万元(可空缺),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特别情况,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可延长一年。

4、开放课题的申请应符合本实验室的课题申请指南,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严格评审后确定予以资助的课题。

二、资助对象

主要资助国内外科研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中的科研人员、教师、博士后以及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者一般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达到要求的,需经一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在读博士研究生须经导师认可,导师为课题第一或第二负责人,同时需由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申请重点课题必需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每位申请者作为项目主要参与者,当年只能申报一项研究项目。已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前不得再次申请开放基金。

实验室欢迎国内外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等单位的优秀学者提出资助申请,特别鼓励中青年研究人员申报。

三、开放课题资助范围

开放课题资助的范围和重点领域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研究方向,每年在实验室网站公布开放研究课题申请指南。

四、开放课题申请程序

1、申请人根据每年实验室的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实验室提交课题申请书,申请者应是项目实际主持人。

2、实验室组织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专家及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是否给予资助。

3、对确定资助的项目由实验室向申请者发出正式通知,并签署开放课题研究工作计划任务书。

五、开放课题评审原则

1、项目方向符合本实验室开放课题指南,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分,研究技术路线可行,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具有明确的研究成果指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优秀青年研究骨干。

2、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会议或书面通讯评议方式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批准资助课题及资助额度,资助强度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额度为准。

3、根据评审结果,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4、根据批准通知,课题负责人应在申请指南规定时间内填写《声场声信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并签署研究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实验室办公室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六、项目的实施与审查

1、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2、研究计划实施中,若改变预定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计划,以及需要提前结题或延长期限,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审批。

3、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人,并报实验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备案。

4、实验室每年度对开放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声场声信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以下简称《进展报告》)。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以及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逾期不纠正、不补报的,中止资助。

5、用开放课题基金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6、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声场声信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结题报告》,学术论文抽样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将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发表学术论文的抽样,专著封面复印件;

(3)专利受理通知书或授权证书复印件、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六、课题成果管理及评价

1、基金资助课题所发表的论文及所取得的成果,归本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一般情况下,要求一般基金资助课题至少发表SCI/EI论文2篇,重点基金资助课题至少发表SCI/EI论文4篇。

2、基金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均应标注“声场声信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研究基金”(英文名称:Supported by the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Acoustics,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另外,论文作者单位中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不限完成单位排序)。

3、鼓励已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开展的研究项目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4、对于基金资助课题所发表的论文,凡被三大索引(SCI、EI、ISTP)收录的,实验室将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

5、基金资助项目结题后,实验室将对优秀研究成果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议或技术鉴定,并对课题组进行奖励。实验室将优先资助曾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申请者。

七、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1、开放基金课题经费直接划拨给申请者所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和申请者所在单位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单独建帐立卡,专款专用,不得转拨,不得挪作他用。

2、 经费按年度分期下拨,第一年拨课题总经费的50%,第二年拨课题总经费的50%。

3、 经费的使用权由课题负责人掌握,项目结题时课题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交加盖财务部门公章的经费开支结算报告,实验室办公室审核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4、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1)研究工作需要的材料费、小型配套设备购置费、仪器租用费、测试费、加工费以及水、电、气消耗费等;

(2)调研、资料复印与学术交流费;

(3)研究人员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与基金课题有关的标注“声场声信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术论文版面费。

公章鉴定申请书范文第6篇

一、实习工作领导小组

护理系2011届毕业实习由护理系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和实施,并成立相应实习工作小组。

组长:

副组长:

实习指导教师:

二、实习指导教师主要工作及要求

1.学习相关文件和材料,参加实习动员大会,与负责具体指导的学生见面,确定联系方式。

2.指导和督促学生按实习要求完成实习任务,帮助学生解决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3.指导学生进行论文(实习调查报告)的撰写,学生的实习调查报告的撰写过程必须经过指导老师指导和批改。(可以邮件方式联系,但要保留相关记录)

4.在实习期间保持与学生的联系,随时了解学生实习岗位及变动情况。在实习期间至少安排三次对学生实习的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5.认真填写《实习指导工作记录》,具体与学生的联系,指导和检查工作必须有记录,作为完成工作量的重要依据。

6.认真做好毕业实习调查报告综合成绩的评定。

7.认真做好就业指导(含就业协议书的签定)。

三、实习方式及具体时间安排

1.实习班级:09护理(1)

2.实习方式:为使实习与就业更好地结合,采取分散实习的形式。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应出具三方签名的书面材料(个人申请书,家长同意书和实习单位接受实习的证明书,纸张要求为A4纸),并将材料于5月14日前交到指导老师处。

3.实习时间:2011年5月10日至2011年5月30日。

四、实习期间的有关要求(注意事项)

1.实习是高职教育是一个重要环节,实习期间,实习学生既是在校生,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又是实习单位的工作者,必须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

2.注意维护学校和自身形象,不做有损学校形象的任何事情。

3.主动与实习指导老师保持联系,必须在5月14日前向指导教师通报实习岗位和联系方式

4.实习岗位变动应及时通报指导教师,随时保持与老师和学校的联系。

5.不与实习指导教师联系和不通报实习岗位视为未完成实习任务。

6.认真填写《实习笔记》和完成实习调查报告,未提供《实习笔记》和实习报告者,不得给定实习成绩。

7.需由实习单位在毕业生实习鉴定单上加盖公章,否则实习成绩不合格。

8.按时完成实习期间的其它各项工作。

五、毕业实习报告编写要求

提高实习报告的质量,做到实习调查报告在内容和格式上进一步规范化与统一化,特作如下规定:

(一)内容要求(2000-3000)

实习报告的内容至少包括:

1.所在实习单位的基本情况。

2.对自己实习内容的简单介绍。

3.实习中发现的涉及护理管理方面的问题的分析及解决办法。

4.实习的收获。

(二)格式要求

1.纸张规格:一律用A4纸单面打印,一式两份。

2.版面规格:

页边距:上,左,右的边距均为2.5厘米;下边距为2.0厘米。

排版:从左到右横排

装订线:左侧装订

3.字体规格:

文章题目:华文中宋小2号

一级标题:宋体3号,加粗

二级标题:宋体小3号,加粗

三级标题号,宋体4号,加粗

文章正文和参考文献部分:宋体小4号。

段落标题应分行拟写,标题后不得使用标点符号。

4.段落层次

段落层次一般不超过四层,层次序号应使用下列数字标识:

一级标题(第一层):一、二、三、……

二级标题(第二层):(一)(二)(三)……

三级标题(第三层):1.、2、3……

四级标题(第四层):(1)(2)(3)……

5.题目一般在一行内写完。如果论文题目带有副标题的,应当写明副标题,副标题写在标题的下一行,一般也要在一行内写完。

6.正文的写作要求

(A)对正文内容的要求。要求文章观点正确,论点明确,论据充分;文章既要有理论分析,又要结合当前经济生活中的实际;文章结构要清晰明了,内容安排得当;对理论论述的深度把握恰当;有自己的见解和观点,不能整投地或大量引用参考文献的内容和观点。

(B)正文的字数不少于3000字。

(C)文章的每一部分用“一”、“二”等表示,每一部分的标题采用黑体四号字。

(D)正文需要用宋体小四号字A4纸打印成文,每页28行,每行33个字。需提交论文一式两份。

7.参考文献的要求

(A)学生应当在论文的正文后面列示本论文写作过程中查阅和利用的主要参考文献。

(B)列示的参考文献必须真实、可靠,有明确的来源依据。

(C)列示参考文献时应当写明文献资料的名称、作者和资料来源。

8.实习报告或毕业论文必须提交电子版给指导。

六、毕业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由系具体组织,并成立答辩小组具体负责。答辩程序如下:

1.确定答辩名单。名单产生有以下几种形式:A、学生申请;B、指导教师确定(每个指导教师至少推荐一名学生参加公开答辩);C、建议成绩为优等。

2.答辩的学生在10-16分钟内向答辩小组进行自述。

3.答辩小组成员向学生提问。

4.学生回答提问。

5.答辩小组成员评议答辩成绩。

七、成绩评定

公章鉴定申请书范文第7篇

个人循环借款合同范文一

编号:

出借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经营周转的需要向甲方申请循环借款,在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当事双方同意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循环借款,并达成以下各项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循环借款限额

一、甲方给予乙方的循环借款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在循环借款有效期内,乙方在完善担保条件后可在限额内循环使用该借款。

二、乙方不得将该资金用于双方约定外及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三、该循环借款限额是指在借款的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给予乙方在同一时点借款余额的最高限额,并非指期间内历次使用金额的累计额。

四、甲方给予的上述借款限额并非构成甲方必须按上述借款限额足额发放的义务,乙方使用借款,需要逐笔申请,经过甲方逐笔同意后发放。

第二条 循环借款有效期

循环借款的有效期为 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宽限期为 个月,即循环借款项下的所有借款到期日不能超过 年 月 日。

该有效期是指本合同所约定的借款的实际发生期,即在该有效期内乙方均有权提出用款需求,借款发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合同》为准,《借款合同》和对应的借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利率及费用

循环借款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单笔借款的利率和收取方式由《借款合同》确定。

第四条 还款

本循环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偿还方式由单笔《借款合同》确定。

第五条 担保条款

本协议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抵押与保证,乙方需与甲方另外签署《抵押合同》、《保证合同》。 担保范围为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包括乙方应偿付的借款本息及其他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对乙方逃避甲方监督、拖欠借款本息、提供虚假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约或违法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实施制裁,有权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催收;

二、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随时提前收回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借款及乙方应付的利息,或者停止发放本协议项下乙方尚能使用的借款金额:

1、乙方涉入或将要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重大法律纠纷;

2、乙方逃匿、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涉及重大民事纠纷;

3、担保人发生重大变故,致使其担保能力受到严重损害的;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偿债能力或乙方有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的;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项义务,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乙方逾期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付罚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乙方逾期偿还借款本息超过30日的,除按上述约定支付罚息外,还应按借款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为签订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与资料有任何一项虚假的,均应按借款总额的 3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以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本息。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本息的,通知送达乙方即生效。

3、因乙方逾期偿还借款本息,甲方委托律师以非诉讼或者诉讼方式催收借款所发生的调查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后,甲方对其任何违约行为予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均不表明甲方对违约行为的默许或认可,也不表明甲方愿意放弃追究乙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为确保乙方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乙方同意就本合同下的所有借款向公证处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发生违约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管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承诺,如逾期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债务,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 份,均有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及 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个人循环借款合同范文二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负责人:

地址: _

联系电话: ______

借款人: 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根据双方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_______________号《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协议》,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人民币贷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_____年/个月,自本合同双方约定的提款日起算,至双方约定的最后一个还款日为止。如果双方约定的提款时间为特定的期间,上述提款日系指提款期的起始日。

第三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四条 利率与计结息

一、利率

本合同适用利率是以下第 种:

1、固定利率,年率_____%,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2、浮动利率,年率_____%,利率水平实行每半年/年(择其一)一定,即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若分笔提取,则从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半年/一年(择其一)内按此利率计息,每满半年/一年(择其一)后,再按当时相应档次

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半年/一年的利率。

二、计息

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

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部分的计息方法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三、结息

本合同适用的结息方式是以下第 种:

1、借款人每月支付利息一次,以借款人实际提款日对应日为付息日。

2、借款人每月支付利息一次,付息日为___________。如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付息日,则借款人需在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3、借款人每季支付利息一次,付息日为___________________。如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付息日则借款人需在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第五条 提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本合同项下提款,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用款申请表》;

二、借款人最新的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与申请额度时间间隔三个月以内的可不再提交);

三、借款用途证明文件;

四、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金划账授权书

五、如借款人需要贷款人分期向销售商、经销商划转款项的,借款人还应提交付款进度表;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第六条 提款时间及方式

借款人应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提款:

一、借款人应于________年___月___日一次性提款。

二、借款人应自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____天内提清全部款项。

超过上述时间未提用的部分,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贷款人以转账形式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指定账户内,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还款

本合同采用以下第____种还款方式: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三、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法;

四、按季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法;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 ,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资金,贷款人有权于每还款日从该账户中扣收贷款本金、利息。

第八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每次使用的借款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每次提前还款金额不少于 元;

二、借款人提前 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贷款人确认。

对提前还款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计息方法计收利息。

还款申请一经贷款人确认接受即不可撤销。

第九条 违约事件与违约责任

一、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未按约定期限还款;

2、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有权停止发放;

3、对于已发放的贷款,无须向借款人提前发出任何通知,宣布本合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

4、无须向借款人提前发出任何通知,直接将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的资金扣划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时贷款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5、处分担保物;

6、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罚息

一、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且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贷款人有权就贷款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借款人完全清偿本息为止。

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______%;

二、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就贷款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贷款挪用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借款人完全清偿本息为止。

贷款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______%。

三、若借款人未按期足额付息,贷款人有权就到期未付利息部分按照与贷款本金相同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贷款挪用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方法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第十一条 权利保留

债权人给予借款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据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借款人签字,贷款人的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适用双方签署的_____________号《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的规定。

第十四条 特别提示

借款人与贷款人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贷款人已经应借款人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借款人: 负责人:

(授权签字人)

年月日

个人循环借款合同范文三

借款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及号码(甲方为自然人的):

贷款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循环借款,乙方同意提供循环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四)甲方承诺以下事项:

1.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2.配合乙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3.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乙方同意。

4.乙方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5.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

第二条 借款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佰伍拾万元整。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的本金余额的限额。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只要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循环借款,系指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

第三条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下称额度有效期间)。在额度有效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款,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在额度有效期终止时,未支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单笔借款提款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

甲方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甲方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第三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支用有效期的终止日。

第四条 借款额度的使用

(一)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各笔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以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的内容为准。甲方循环借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使用该借款而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则乙方根据担保人已经履行的担保责任的本金金额对借款额度本金作相应的扣减。

(三)甲方每次申请的用款,其金额不得少于 万元,期限不得短于3个月,不得长于12个月。

实际借款期限、实际提款日、借款金额、利率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所记载的期限、日期、金额和利率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的利率为月利率,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

(二)罚息利率。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罚息利率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的,罚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 %。

2.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 %。

3.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借款的情形,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单笔借款支用时,双方可以在借款提款通知书上另行约定单笔借款的借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也可以选择适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四)本条约定的单笔借款的借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与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为准。

(五)本条所述起息日是指单笔借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

(六)本条所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七)借款利息自借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借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八)结息

1.实行固定利率的借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借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结息:

(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其他方式 。

3.甲方向乙方支付利息,应确保利息按时到账。乙方于结息日未足额收到相应的利息,即视为甲方未按时付息。

第六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支用循环借款的申请。甲方支用循环借款时,必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

(二)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乙方已经收到甲方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并已经审核同意。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5.其他条件:

(三)借款的支付

1.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借款支用申请、相关交易资料,经乙方同意后,将借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甲方在借款资金使用完毕15天内汇总向乙方报告借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资金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2.在借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充提款条件和支付条件,或变更借款支付方式、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1)信用状况下降;

(2)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3)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第七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但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借款,甲方的还款在偿还上述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本计划。甲方应按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所列的还本计划偿还借款本金。

(四)还款方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还款。

(五)提前还款。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本的,有权向甲方收取补偿金,补偿金金额按以下第 种标准确定:

补偿金金额=提前还本额提前还款月数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 借款的担保

1.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采取如下第 种担保方式:

(1)抵押人 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的 《最高额抵押合同》。

(2)保证人 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的 《最高额保证合同》。

(3)出质人 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4)其他方式担保: 。

2.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条之外的担保。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支用借款的申请。

2.有权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2.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损益表(事业单位为收入支出表),并于年度终了及时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3.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4.甲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从事非法、违规交易;应配合并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

5.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借款,但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迟延除外。

(三)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不得有不诚信、损害甲方合法利益的行为。

(五)乙方权利的累加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甲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乙方书面表示,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及发生危及乙方债权情形的补救措施

(一)乙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向甲方收取了不应收取的利息、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

(二)甲方违约情形

1.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

2.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

(三)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甲方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甲方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3.甲方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4.本合同约定的发放借款的任一前提条件没有持续满足。

5.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2)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能力;

(3)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6.抵押、质押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7.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其他情形,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8.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未遵守承诺事项的;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9.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救济措施。出现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约定的任一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停止发放借款。

2.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3.相应调整、取消或终止借款额度,或调整额度有效期间。

4.甲方未按本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复利和罚息。

5.借款逾期的,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偿或超过约定的分次还本计划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

借款到期前,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6.其他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2)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一)费用的承担。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二)公告催收。对甲方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三)权利保留。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四)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本合同项下的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合同生效条件。

1.甲方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甲方或授权人签字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甲方为非自然人的,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有关部门留存 份。

(九)其他约定事项

1.借款人信誉下降,生产经营出现不良状况,乙方不再发放本合同项下未使用的借款额度。

2.担保人的担保物价值下降、毁损或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和保全的,乙方不再发放本合同项下未使用的借款额度。

3.保证人保证能力下降,乙方不再发放本合同项下未使用的借款额度。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

公章鉴定申请书范文第8篇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行政文书而非刑事责任认定书,在法律效力上并非必然成为法院审案、定案的当然依据,进入刑事诉讼需要进行司法审查

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从性质上讲,是交通事故行政主管机关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和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行政调解而依法作出的行政文书,而不是刑事责任认定书。从法理角度来看,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和认证,才能最终确认法律效力,如果谁负刑事责任、负多大刑事责任都取决于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书,则明显是行政权侵犯司法权,有悖司法独立的现代法治精神。同时,责任认定书和其他主观性证据一样,也是通过主观对客观事实所作的一种反映,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人为性,必然会受到主观条件的限制,这种主观条件包括经办人员对事故的认识水平,对交通法规的理解程度,甚至包括经办人员的情感等非意志因素,认责过程也存在一些主观随意性大、定责失衡的问题,对涉及刑事责任的问题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及人、辩护人的质证和司法问题的审查、认证,来纠正由于错误的责任认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二、依据刑事诉讼法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审查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的程序合法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公安部门只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确保程序公正合法,才能保证道路交通事故的正确认定和处理,否则就不具备证据合法性的特殊,从而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检察环节应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证据的法律规定,同时参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注意审查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和程序合法性:1、审查认定主体是否适格。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由特定的人员作出,认定人依法应是具有3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的交通警察,审查中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案件,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没有附鉴定人资格证明应要求侦查机关提供。2、审查认定时限是否合法。认定期限依法一般事故15日,重大、特大事故20日,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后至迟应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40日内作出,作出后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公布。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这表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有次数限制,最多只能进行两次。3、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必须完善签名、盖章手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或重新认定作出后,依法应当书面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由事故责任认定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公诉部门对没有鉴定人亲笔签名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鉴定人员补签。4、公布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重新认定书应遵循特定的程序。交通事故责任书作出后,案卷中不仅要附有事故各方当事人签收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记载,而且还要附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这一过程的笔录,对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三、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对事故认定书或责任重新认定书进行实体审查,遇到责任推定、不能认定和模糊责任等特殊情况,检察机关必要时要通过立案监督程序保证责任认定的实体内容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