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范文第1篇

    一、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二、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三、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

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范文第2篇

颜某, 49岁,系许昌郊区农民,2002年5月在我公司投保《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投保时指定其妻子为身故受益人;2005年8月5日颜某的弟弟持颜某的委托书和相关变更受益人的证明到公司将颜某的身故受益人变更为自己,8月7日颜某的弟弟向公司报案称颜某因病于8月2日在许昌某医院病故,随即颜某的弟弟向我公司申请颜某身故保险金的索赔。

保险事故认定过程:

公司理赔人员接到报案后立即到颜某的居住地、相关处所进行了保险事故的核实认定,经调查核实确认是被保险人颜某死亡,死亡原因是患急性疾病在医院抢救6天无效死亡,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颜某的出险属于保险责任。

在理赔人员调查保险事故过程中,发现颜某的先前的身故受益人是妻子魏某,而为何还要将受益人变更为颜某的弟弟,这引起了理赔人员的注意,在查看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委托书上的日期均为2005年8月1日,而在8月1日颜某去世的前一天,查看当天的病历护理记录,显示颜某处于高度昏迷状态,家人正在准备颜某的后事;调查当天在护理颜某的家人时均反映颜某当天处于高度昏迷状态,根本没有苏醒;因此理赔人员认定颜某当天根本没有能力再指定变更受益人,颜某弟弟受委托申请变更受益人是在颜某丧失行为能力后所进行的民事行为,颜某的弟弟采用伪造相关证明骗取公司保全人员信任所进行的受益人变更,属于无效的变更;经调查理赔人员了解到在颜某死亡后颜某的妻子魏某委托颜某的弟弟来我公司办理颜某的索赔事宜,颜某的弟弟随采用了先变更受益人,再进行保险事故的索赔。

案件结论:

理赔人员经调查认定被保险人颜某的弟弟受委托变更受益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按照变更前的受益人给付了颜某的身故保险金。

案件启示:

在处理案件中受益人的认定和核实是很重要的环节,在受委托办理变更申请中,申请人以出据委托书、申请书,没有提供电话可以核实,对此我公司无法审核其出据委托书是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对此在客户申请索赔过程中理赔人员通过多方核实来确认变更手续的证实性。

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范文第3篇

留学一般需要用到的是《无犯罪纪录公证书》(中英文),这个是要到你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的。 而公证处可能需要你提供派出所公安局开具的“无犯罪证明”才给你做上述的公证书。 事实上很多公证处也有调查无犯罪纪录的服务,只需多给一点钱(100-200元)就不用自己跑派出所开无犯罪证明了,供参考。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民执业必须以“无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

(2)公民因出入境办理签证等需要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事项的。

公民执业需要申请出具证明的,凭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申请执业相关的文书(表格),填写《公民要求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书》,向其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因出入境办理签证等需要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事项的,凭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已经公证部门签署“公证业务需要,请予配合”意见(加盖有公证处印章)的公证申请文书副本,填写《公民要求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书》,向其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

公民因特殊情形不能亲自递交申请的,可以委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但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派出所依据本通知规定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需由经办民-警填写《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审批表》报所领导审核批准。

派出所在受理出具证明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遇有复杂情形需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所以,学校保卫处开的无犯罪记录不可以,一定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只须在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就可以办理相关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范文第4篇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所谓复议申请人资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行政行为,具备了什么条件才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据此,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复议申请人必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行政活动作用、影响的对象,其合法权益有可能受到行政行为损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赋予其复议申请权。复议申请人不包括行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不可能受到相对一方的侵害,所以不需申请复议。如果行政机关处在被管理者地位,例如,行政机关向城建部门申请盖办公楼,这时它属于被管理的其他组织,只有在此类情况下,它可以是复议申请人。

    (二)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说他(它)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只有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才有必要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救济。自身权益未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权作为申请。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处于相对地位,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一方。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必定是行政管理主体,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但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是通过特定的工作人员来实施的,但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因为这些人员的具体执法行为是代表其所在的行政机关的意志,而不是他个人的意志。因此,当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以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而不能以该工作人员直接作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行政复议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

    1.必须是享有行政职权;

    2.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

    3.有独立的组织形式,而不是一个机关的内部单位。

    (二)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三)必须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即被申请人资格最终由行政复议机关确认。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必须指明被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可拒绝受理,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认为被申请人不合格,则可依法予以更换。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确认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法律上的作出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这是一种作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如不服,该公安机关是被申请人;这些工商机关对应该颁布营业执照的不予颁发,这是工商机关的不作为,相对人对该不作为不服,该工商机关是被申请人。

    (二)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共同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共同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共同意思表示,它们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负有责任。因此,对共同行为申请复议,由共同作出该共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的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职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这类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该组织即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四)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委托特定组织或个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活动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根据受托人所为行为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原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时,应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而非受托人作为被申请人,如治安联防队受公安机关的委托为维持某地区的社会治安所作的行为引起行政争议,即由委托的分安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申请人不服该机关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时,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因为按照职权与职责一致的原则,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也应当承担该职权所产生的后果。实践中行政机关经常因某种原因而被撤销,如分立、合并等,通常新设立的或接受合并的行政机关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如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六)派出组织。派出组织包括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但是,如果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该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该派机构为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第三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行政复议第三人必须是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就是说,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行政复议可能影响到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律上的权利和利益,从而使其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必要。

    (二)行政复议第三人只能在其他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受理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才能产生。如果没有其他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其他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未被受理,或者行政复议活动已经结束,那么就不可能存在行政复议第三人的问题。如果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他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自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那么他也不是行政复议第三人,而是行政复议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自己提出申请,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可以是一个公民或者组织,也可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者组织。

    四、行政复议人

    行政复议人,是指以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名义,在权限内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作为行政复议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行政复议人只能以被人的名义参加到行政复议当中,而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复议活动。二是行政复议人只能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他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被人有利的以及不利的法律后果,都由被人承担;但如果活动超出了权限范围,对超出范围的部分,应当由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行政复议人原则上只能从事一般性的活动,如提交有关文书材料、查阅有关资料、提供答辩意见等等,对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等重大事项,应当有被人的特别授权,否则不能擅自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人包括以下两种:

    (一)法定人

    行政复议的法定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法定人一般都是对被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即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两种人需要设立监护人:

    一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可以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过有关组织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个人,以及未成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组织;

    二是不能辨认、控制或者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可以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经过有关组织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等个人,以及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组织。

    行政复议的法定人从法律地位上讲,享有被人的全部权利义务。但是,他不得作出损害被人利益的行为,更不能利用权为自己的个人利益谋取私利。由于法定人只适用于被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场合,因此,只有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行政复议第三人是自然人时,才可能存在行政复议的法定人。对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因为只能是行政机关,不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因此不存在法定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范文第5篇

协议离婚程序的含义

协议离婚也称“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程序的条件

1.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3.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协议离婚程序的步骤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④离婚协议书;⑤结婚证。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

如果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并对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延伸阅读:

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范文第6篇

原告:施××,女,33岁。

被告:朱××,男,38岁。

原、被告双方于1987年9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登记结婚。因婚后三年未能生育,双方遂到医院检查,确认被告无生育能力。为生育后代和维持婚姻关系,双方商量决定让原告到医院进行人工授精。1990年10月,双方到某医院递交了人工授精申请书,其中写明:“我们承认人工授精后出生的子女就是我们的亲生子女”。该医院在与双方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后,对原告施行了人工授精术。1991年11月,原告生下一子。此后因被告酗酒、赌博,并打骂原告,双方产生矛盾。1994年9月,被告因招摇撞骗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一年,并被单位开除公职,致使家庭收入减少,生活受到影响,夫妻矛盾日益激化。1996年2月,原告以被告经常酗酒、赌博及经常无故打骂她为理由,起诉到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答辩称:自己现在没有工作,是原告向其无度索要钱财而致其犯法造成的。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本人同意,但要求享有全部共同财产。原告经施行人工授精所生之子与我无血缘关系,我不抚养也不负担抚养费。

「审判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相识不久即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1994年以后,夫妻间的矛盾加深,直至夫妻关系恶化,被告应负主要责任。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按双方的意见及本案的具体情况,由原告抚养为宜。对于子女抚养费问题,因被告无工作,靠救济为生活来源,可由其每月负担子女60元抚养费。对于财产分割,应按照顾抚养子女一方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1996年8月5日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一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1996年8月起每月付给原告子女抚养费60元,至该子独立生活时止。

三、财产分割(略)。

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评析

人工授精方式现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这项技术不仅给不育症患者的家庭带来福音,为维系和巩固这种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作出了应有的贡献,而且它在克服人类自身繁衍障碍上也是一种有效的途径。但也应当看到,随着这一医学科学技术手段的逐步推广运用,其中所涉及的婚姻、抚养、赡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本案中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就是一例。它所带来的法律问题,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含义是难以解释的,必须有新的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本案中,原告施行人工授精术,是被告签字认可的。在有被告签字认可的人工授精申请书上明确载明:“我们承认人工授精后出生的子女就是我们的亲生子女。”此种意思表示是具有行为能力的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是合法有效的,自始即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共同申请人工授精的民事行为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系婚生子女当属无疑。在传统的婚姻法理论中,婚生的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是归入自然血亲范围的,这对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在视为婚生子女情况下,显然是说不通的。因此,相应地应在“自然血亲”的概念基础上推衍设定“准自然血亲”的概念,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也还有其他技术手段所生)与父方、母方或父母双方无血缘关系的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均归入其中,并且将其与拟制血亲关系区别开来,这种父母子女关系具有与生俱来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可解除。

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范文第7篇

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推荐阅读:离婚手续办理

(1) 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④离婚协议书;⑤结婚证。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 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3) 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范文第8篇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 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④离婚协议书;⑤结婚证。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 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3) 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