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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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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申请书范文第1篇

一、行政复议档案包括的内容、复议案卷内文书材料,应按照复议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主要有以下几项:

1、案卷封面;

2、卷内目录;

3、原具体行政决定书;

4、复议申请书;

5、复议申请人的相关证件及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如:法人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公民应提交身份证件如有委托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6、立案审批表(一般正文在前,审批在中,然后是拟稿);

7、复议答复书及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8、阅卷笔录;

9、询问、调查笔录;

10、听证笔录;(如有延期、中止或停止执行等文书需放在听证笔录后)

11、案件合议笔录及专家咨询意见;

12、复议决定书附批单拟稿在后,有的还有审查意见;

13、送达回证;

14、封底。如有其它材料需附证物袋。文书材料在装订前应分不同情况,按下列要求进行整理:

(一)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

(二)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用纸加衬边;

(三)纸面过小的文书材料,加帖衬纸;

(四)纸张大于卷面的文书材料,按案卷大小折叠对齐;

(五)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

(六)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文书材料经过排列后,除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及卷底外,应逐页编号。页号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文书材料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号。卷宗封面所列项目,应使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其中,结案日期填写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日期。卷宗装订后,应在卷底装订前贴封纸,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文书材料应在结案后整理立卷。承办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审阅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随卷归档的录音、录像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标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案号、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入证物袋内,并在证物袋上注明名称、数量、特征;不便附卷保存的,应另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注明申请人和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案号以及证物名称、数量、特征,随同卷宗归档。文书材料一经归档,不得从卷内抽取;需要增添文书材料时,必须征得档案人员的同意,按立卷要求办理。

二、归档的时间、档案案卷质量要求及档案的查阅。

归档时间,是指具体案件承办人对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向本单位专门档案负责人移交的时间。审结的案件,案件承办人立好卷,本单位专门档案负责人在年底以前向档案部门移交。做为案件承办人,对办结的案件应随结随立卷,做到手中无卷。复议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由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员具体负责。因为承办人对具体案件情况比较清楚,便于整理案卷。案件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提供材料要有目录。复议文书材料按不同年度和案件单独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复议案件,应是收案年开开始立卷,办结年度归档。案件办结后,应全面整理、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案卷无重复多余的件。复议文书材料只保存一份。复议决定书再保存三份,以备查考。

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阅卷申请书范文第2篇

关键词:英语;写作;方法

高考英语试卷中,作文占有很大的比重,就新课改试卷而言也有25分,是主观试题中的得分重点,也是学生成绩拉开距离的重要项目。在《普通高中英语课程标准》中,写作技能占有重要地位,并对此提出了新的要求,描述如下:(1)能用英文书写摘要、报告、通知和公务信函等;(2)能比较详细和生动地用英语描述情景、态度或情感;(3)能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评述他人的观点,文体恰当,用词准确;(4)能在写作中恰当地处理引用的资料及他人的原话;(5)能填写各种表格,写个人简历和申请书,用语基本正确、得当;(6)能做简单的笔头翻译;(7)能在以上写作过程中做到文字通顺,格式正确。同时详细列出写作技能与试题设计的要求和写作评价标准。写作是一个复杂的思维过程。教师在平时的教学中就要鼓励学生乐于翻译句子,乐于写作文,充分发挥他们的思维能力。

在多年的英语教学中,笔者总结了常用的两种作文法:作文“六字”法和“三段十句话”法。这两种方法可操作性强,经过实践证明也行之有效。

一、作文“六字”法

这六个字就是:审、抓、造、连、改、抄。

审:就是认真阅读试题要求,定人称,定时态。

抓:就是抓要点,看文章要求哪些要点,要点要齐全。

造:就是把抓到的要点翻译成短语,再造句。

连:就是修改润色。注意时态语态,标点符号,大小写等,并运用一些高级语法,能用被动用被动,能用强调句用强调句,能用从句用从句。还要注意到句与句、段与段之间的衔接,使文章连贯通顺。

改:就是要求学生将抓到的要点进行修改。

抄:把修改好的文章认真工整地誊写到作文纸上。

二、作文“三段十句话”法

作文是主观试题,高考作文一般要求在100字左右,如果不分段而写成一片是取悦不了阅卷老师的。教师一般要求学生把作文分三段写。第一段开宗明义,提出本文主题;第二段简要叙述故事情节、所用的论据、正反双方的观点、所说明的事物的特点等等;第三段写自己的看法、个人观点、发表评论等。

“十句话”就是首先要求学生就“审”到的要求,“抓”到的要点,想出十句话,尽量用自己习惯的、熟悉的句型句式,并且不要太长太难;其次,把这十句话翻译成英语,注意时态语态人称,并用适当的衔接词把这十句话连接起来,要求段与段、句与句之间要有衔接词,使文章连贯通顺;然后再加工文章,使用一些典型句式,高级语法,比如被动句、强调句、从句、非谓语动词等;最后工整抄写。如果在翻译的时候,学生想不出来词汇短语,让学生用自己的话解释含义就行。

高考作文25分,值得学生花20分钟左右时间去写作文。如果字迹再工整些,卷面再整洁些,得个高分也不是什么难事。

在平时的教学中,教师还要注意让学生背诵课文中的经典句式。也可以利用历年高考作文真题中的一些要点,让学生做些翻译练习。

如果在平时的作文训练中把这两种方法结合起来,经过一段时间的练习,学生的作文水平一定会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金莺,宋桂月.高中英语课程标准教师读本.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阅卷申请书范文第3篇

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档案法》为准则,严格仲裁案件的受理、应诉、开庭、调解、裁决程序,明确办结时限。对简单案件快立快审快办快结,提高仲裁效率。对急需办理的案件不压不等,对群体上访案件及时解决,不留死角。同时对劳动争议“调解”材料及时归档立卷,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执等。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努力实现案件处理与立卷归档的有机统一,让双方当事人在案结后,真正实现事了、人和。

二、提高办案人员档案管理素质

为提高办案人员档案管理能力,有关单位要定期组织办案人员学习档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集中研究档案管理方法。要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掌握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对仲裁案卷归档工作做到心中有数,能以最快、最简便的方式进行检索,方便仲裁部门和百姓及时查询,对资料不全的仲裁案件无法及时归档,也要标明原因,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或请示上级领导来决定。

三、推进基层仲裁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

在推进基层仲裁互联网实体化基本建设的基础上,要加快基层仲裁档案规范化管理建设,推进并提高企、事业单位以及乡镇街道、社区的仲裁案卷归档能力,同时拓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渠道,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大与司法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力度。司法部门应将对裁决结果不服而提讼的案件及时反馈至仲裁机构并加强与仲裁机构的沟通。在确保公正合法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仲裁程序的特殊性、灵活性和不完全司法性,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尽量保证归档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督导作用,保障基层仲裁案卷规范化归档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还要加大办案力度,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实行快立、快调、快审、快结,保证仲裁案卷的齐全完整,使仲裁档案成为我市化解劳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基础力量。

四、做好仲裁案卷归档信息化工作

阅卷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八条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第九条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第十条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应当公开举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第十一条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款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第十二条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网络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所需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

第十三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将有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统计从业资格,应当如实向受理申请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受理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事项无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承办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使用,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

第十九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设计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

第二十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可持有效证明,向原承办机关提出补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原承办机关进行审查后,报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补发。

第二十一条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

(一)、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所列情形被依法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其已取得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予以收回。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得授予统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八条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统计证》、《统计上岗证》或《统计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到所在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换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阅卷申请书范文第5篇

徐州市泉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科长贾延彬,今年46岁。贾在劳动局干了近二十年,却一直没有提拔到领导岗位,心中慢慢地生出了些许积怨。好在他从仲裁员干到仲裁科长,虽然官职小,但手中的权限却很大。泉山区是徐州市最大的区,依照法律规定,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都必须先行仲裁,然后,才可以向法院。于是,长期呆在这个特殊岗位上的贾延彬,也就养成了目空一切的傲气和霸气。

知道他的脾气,领导对他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懒得惹他不高兴,贾延彬也就越发的放肆起来。眼看仕途上没有什么前途,贾延彬便希望另辟蹊径,满足自己的权力欲和金钱欲。

工伤索赔难过仲裁关?

仲裁员,是一种很特殊的身份,权力相当于代表政府的法官,但是有关部门对仲裁员的管理却远没有对法官的管理严格,于是,贾延彬便有了温床。

劳动争议仲裁,大多是劳资纠纷、工伤赔偿,劳动合同争议等等案件,其中员工多是弱势群体,特别是申请工伤赔偿的员工,而贾延彬却丝毫没有对他们手下留情。不管是独任仲裁,还是他参加的合议仲裁,他都尽量一手遮天。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2002年初,徐州某机电公司一名员工杨晓辉在一次事故中脊椎骨严重受伤,导致高位截瘫,整天呆在轮椅上,过着以泪洗面的日子。无奈之下,他向泉山区劳动局申请仲裁,请求原单位给予工伤赔偿。

由于杨晓辉行动不便,只好由他的叔叔杨华代为打这场官司。当年底的一天,杨华到贾延彬办公室催问案件办理情况。贾延彬故意卖关子说,杨晓辉的伤残评定年前是做不成了。杨华当时很着急,就问他有什么办法没有。“那我就给你想想办法吧。”这句不疼不痒的话似乎暗示着杨华什么。

知道贾延彬“不能做伤残评定”是想要钱的借口,于是,第二天,杨华请贾延彬在奎河沿边一家羊肉馆吃饭。饭前杨华拿出2000元现金,交给了贾延彬。他收下后说:“我尽量帮你快点处理。”

过了几天,见还是没有动静,杨华又打电话约贾延彬在西安路口的一个狗肉馆吃饭。吃饭前,杨晓辉的妻子拿出东拼西凑的1000元交给贾延彬。

拿到这3000元钱后,工伤鉴定很快做完了,并由贾延彬主持,杨晓辉工伤索赔案件最终达成调解,由单位一次性赔偿给杨晓辉27万元。

他让伤者流血更流泪

如果说在这个案件办理过程中,虽然贾延彬收受了贿赂,但最终还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的话。那么在另外两个工伤鉴定案件中,贾延彬则裸地显示出贪婪的面目,使伤者流血更流泪。

翻阅卷宗,让人看到了如此黑镜头:

2001年,一位姓蒯的年轻人,工作时不慎受伤,由于所在单位不肯给予补偿,他向劳动局申请劳资和工伤索赔仲裁。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贾延彬根本没将这位受伤员放在眼里,在要求被诉公司为自己报销了2300元的手机费用后,贾延彬毫不留情地驳回了伤者的申请。

2003年年初,徐州市一家机械公司的一名员工右肾受伤,来到劳动局申请工伤索赔。这家机械公司的经理王方林在应诉过程中,逐渐和贾延彬熟悉起来。

在仲裁过程中,贾延彬向王方林提出他想买部汽车,还差万把块钱。精明的商人王方林当然明白贾延彬的意图。但他也是个不见兔子不撒鹰的主儿,于是趁机就向他提出:“帮帮忙,看公司能不能少赔些钱?”贾延彬说:“我尽力吧。”

王方林又问:“这个案子大概需要多少钱能处理完?”

贾延彬说:“大概10万元左右。”

王方林沉吟了一会,说:“我给你8万元,你帮忙把这事处理好。”

过了没几天,王方林与贾延彬约好在贾的办公室见面,他拿出事先准备好的8万元交给了贾延彬,说:“这事就全权委托你了,你多费心。”

贾延彬接下这笔钱不久,这个案子就调解结案了,公司一次性赔偿给受伤员工5.5万元人民币了事。

后来,王方林去贾延彬办公室拿调解书,见到贾延彬后,他说了一些表示感激的话.贾延彬假惺惺地把余下的2.5万元交给了王方林。王方林留下了1万元,把剩下的1.5万元还给了贾延彬。贾延彬客气一下就收下了。

8万元注水成了37万元

依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行仲裁,才能再向人民法院,而且人民检察院对仲裁结果没有监督的权力。贾延彬是从事仲裁工作多年的仲裁员,不仅知道这些法规对自己十分有用处,也善于“打球”来收受贿赂。

证据显示,经贾延彬仲裁的一些案件难以得到公正的裁决,可想要也不太容易,这就更加助长了他的贪婪。贾延彬也愈发地胆大妄为起来,甚至明显违法裁判。

2005年初,徐州市天力公司员工李伟民收到了泉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由李伟民赔偿他原先供职的卓尔电脑研究所(下称卓尔)经济损失37.59万元。原因是,仲裁委员会认为,李伟民离开卓尔后,侵犯了卓尔的商业秘密,带走了卓尔的客户资料,并向卓尔的原客户销售了天力公司价值37.59万元的产品。

李伟民大为惊异。他在向这些客户销售天力公司产品的过程中,相当一部分因为是天力公司参与招投标后中标才达成的销售协议,怎么能说这些客户的资料就是卓尔公司的商业秘密呢?

退一步来说,即使这些客户资料真的都是卓尔公司的商业秘密,赔偿额度也不能以李伟民在天力公司的销售全额来计算!因为尽管现行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额度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计算赔偿额,一般也都以侵权人销售额的一半计算损失数额。

由于裁决结果明显违法,李伟民接到裁决书后,立刻向泉山区法院提讼。这起明显违法裁决的案件,最终被泉山区法院调解结案,由李伟民一次性补偿卓尔的经济损失从37.59万元被下调到了8万元。

8万元的损失费在仲裁员那里,如何就被注水成了37万元?当时的李伟民并不知道,其实这里面隐藏着猫腻。直到贾延彬被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后,才总算是水落石出。

原来,贾延彬在接到卓尔研究所的申诉并被宴请后,就有心无心地向卓尔公司的律师陈旭(化名)询问公司的经营情况。看到律师陈旭就是不提给他送钱的事,贾延彬直截了当地给陈旭打电话,先是诉苦说,被申诉人李伟民经常来找他闹事,为这个案件他付出了太多。接着贾延彬又说自己连辆轿车也没“混上”,要求卓尔公司给他“弄”一辆轿车,哪怕旧的桑塔纳也行。

陈旭感到很为难,可是由于公司的案件在贾延彬的手上已经拖了一年多,不敢得罪他,只得告诉了卓尔公司的所长,被所长回绝了。

2005年8月,李伟民侵犯徐州卓尔电脑研究所商业秘密的案件在仲裁委开庭后没有当庭裁决,贾延彬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又单独找到陈旭,说他打算自己买车,要求律师陈旭把他打算买车的事给卓尔所说一下,给他4万元钱。陈旭为解“燃眉之急”,只得从车里拿出1万元钱说:“我这有1万元,你先拿着用。”没想到贾延彬却明确拒绝说:“不行,最低要3万元。”

卓尔的所长听说这件事情后,因为担心贾延彬中止仲裁,为了自己公司的利益,他拿出3万元,要陈旭交给贾延彬。

当晚,陈旭带着钱来到贾延彬家里。贾延彬翘着腿坐在沙发上,陈旭把钱交给贾延彬后,他才站起来给陈旭倒了杯水。

陈旭说:“你给我打个条子吧,好让我有个交代。”

贾延彬立刻警觉地说:“我不能给你打条。”收受了卓尔的3万元以后,贾延彬果然枉法裁决,使8万元的损失摇身一变成了注水的37万元。

仲裁费用一笔糊涂账

2006年9月,检察院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贾延彬立案侦查。随着侦查的一步步深入,检察官发现贾延彬不仅多次索取收受贿赂,还多次贪污仲裁费。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仲裁委员会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该条有明确的规定数额,但是案件处理费,却由仲裁员根据调查取证的实际开支收取。)《办法》第十一条还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费的决定提讼;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的,其仲裁费不予退还。

由于法规对于仲裁费用的规定有极大的伸缩性,贾延彬正好瞅准了这个漏洞,狮子大开口,向当事人收取高得离谱的仲裁费用,并从中侵吞部分费用。

据书指控,2006年5月23日,在办理卓尔公司诉李伟民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贾延彬要求该公司律师陈旭缴纳了6020元的仲裁费,然而,他上交给财务的却仅仅是九牛一毛,只有520元,其他的5500元被他装进了自己的腰包。而在另外一起工资争议案件中,贾延彬收取了高达1万多元的仲裁费用,却只将其中的5000多元上交给财务科。

检察官在取证过程中发现,仲裁费用管理的混乱十分惊人。仲裁员一方面可以自行决定收取费用的多少,另一方面又可以直接收取这笔费用。有了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使得贪婪的贾延彬“左右逢源”。

阅卷申请书范文第6篇

关键词:泰兴市;司法行政工作;调查研究

作为一个县级市,泰兴市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对泰州的转型升级起到了很大的助推作用。而这一切都离不开该市司法行政工作所付出的努力。

一、泰兴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主要经验与成效

1.出台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考核办法

2011年7月份,该市司法局出台《泰兴市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考核办法》,从三个方面加强对办案质量的考核。一是办案纪律。不准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准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不准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准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刁难受援人,损害受援人权益。二是办案过程。杜绝无正当理由擅自替换承办人;规范填写并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授权委托书;履行权利义务告知;认真调查取证、周密分析案情进行风险告知;规范拟写申请书、诉状;词、答辩状思路清晰、观点明确,法律适用准确。三是结案归档。服务质量满意度;卷宗材料齐全、装订规范。考核实行百分制,由局案件质量考核小组根据案情需要,通过旁听、回访、查阅卷宗等形式对案件进行考核打分。

2.推进“群众满意服务窗口”创建工作

为进一步深化公证处、律师事务所“人民满意服务窗口单位”创建活动,该市司法局、律协分会制定出台了《公证处服务规范》、《律师事务所服务规范》,将创建标准进一步细化、量化,用“五规范”,切实抓好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的效能建设。一是规范工作制度,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到制度和办事流程上墙、上网、上屏幕,便于群众查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规范工作行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监督管理,严明工作纪律,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切实做到规范服务、高效服务、热情服务;三是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量化标准,明晰工作流程管理和过程控制,大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四是规范协调机制,加强协调,合理划分服务方向,明确工作分工,建立健全汇报沟通及时、相互配合有力、服务优质高效的协调机制;五是规范内部监督程序,强化对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服务意识、工作质量的刚性监督,树立服务窗口为民、务实、依法、高效的良好形象。

3.创办《泰兴市调解信息快报》

为认真落实调解工作快报制度,及时有效的反映全市调解工作情况,该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于2011年7月中旬创办了内部报送的《泰兴市调解信息快报》。《快报》着重汇报工作动态、分析矛盾纠纷、宣传先进典型、突出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提出工作建议等。《快报》作为内部资料主要报市四套班子领导、上级有关部门,送相关单位。《快报》的创办,扩大了调解工作影响,提升了调解工作绩效。

4.强化基层蹲点调研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基层一线单位的实战能力和水平,该市司法局围绕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内容和基本要求,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队伍建设为抓手,以提高司法行政部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能力为主线,在系统内组织机关干部带课题下基层蹲点调研。调研要求全员参与责任到人,所有调研人员放下机关架子,沉下身子,真心实意问计于民,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注重培植扶持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新特点、措施,帮助提炼形成特色,加以推广应用,切实为基层破解发展难题。

5.在城区干道设置法制宣传遮阳亭

近几年,泰兴市法宣办不断开拓法制宣传新阵地,创新法制宣传新模式,围绕城乡建设增添法制宣传的内涵,使法制宣传工作溶于群众生活各个方面。2011年投入数十万元在市区主要交通路口建成法制遮阳亭,在遮阳亭上张贴相关交通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宣传标语、农民工维权常识等,使法制宣传延伸到每一个角落,不留死角。同时,法制遮阳亭的建成还为泰兴的“四城同创”和法治文化建设,增添了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二、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虽然,该市的司法行政事业已经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仍存在地域发展不平衡、业务发展不协调的现象;司法行政工作的体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信息化建设和队伍建设等还存在薄弱环节,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率先发展的任务还十分艰巨。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需要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认清形势,寻求突破。

今后,司法行政事业将进入维护稳定艰巨期、法律服务提升期、社会管理创新加速期、服务民生职能强化期,该市的司法行政工作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一方面,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我国现阶段的主要历史任务,司法行政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中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随着改革进入关键期,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触及许多深层次问题,思想意识的多元化、利益格局的多样化、经济形势的复杂化和矛盾纠纷的易发多发性,对该市司法行政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的对策建议

阅卷申请书范文第7篇

关键词:刑事和解;实践效果;制约因素;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

一、对刑事和解制度实践效果的考察

(一)适用背景及案件基本情况

2004年1月至2008年9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各类刑事案件10190件14687人。该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对于不少刑事案件,虽然法院追究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但没有解决民事赔偿问题,这就导致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关系紧张,社会矛盾没有得到化解。被害人认为虽然追究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但其受到的损失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以司法机关没有公正办案为由,不断申诉上访,要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是到法院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犯罪人则认为,其犯罪行为已经被判处刑罚,受到了相应的处罚,没有必要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不会减轻对其的处罚。上述状况,导致这些案件虽然有定罪判刑的法律结果,但实际上并未达到充分保护被害人或受害单位合法权益的目的,办案的社会效果有待增强。自2004年起,该检察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积极尝试运用刑事和解机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在受理的10190件各类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结案的有50件,约占0.5%。各类案件的具体适用情况如下:

上述案件经和解后,总赔偿金额为512.6648万元,对案件作不处理的有3件4人,后作缓刑处理的有14件14人,免于刑事处罚的有2件2人,其余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该检察院共收到刑事和解相关当事人及家属或单位赠送的锦旗5面,感谢信6封。

(二)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主要特点

(1)坚持当事人自愿、公平公正、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原则。(2)适用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和部分其他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具体包括因婚姻、家庭矛盾或者民事纠纷引起的人身伤害、侵犯财产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过失犯罪的案件;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妇女等特殊人群犯罪的案件;其他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作和解处理不致于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渎职犯罪,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过失犯罪,以及累犯不适用刑事和解。(3)适用条件在主观上以加害方认罪、被害方愿意和解;客观上以案件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且加害方实际赔偿为前提。(4)适用于审查阶段。先由经办人阅卷了解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范围、条件,同时了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和解意愿后,再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书面赔偿协议并以实际支付为最终结果。(5)运行模式主要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检察机关不在双方最后的协议书上签字。检察机关主要承担提供签约、履约场所以及告知工作,适当进行解释和教育工作,并对合法的和解结果予以确认,将双方因和解产生的相关文书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书等材料附卷移送法院审查。(6)创建了配套措施。一是设计了《刑事和解申请书》、《赔偿协议书》、《被害人收到赔偿款的收条》等配套文书,以确保被害人可以自愿决定参与刑事和解。二是制定了激励措施。将经办人适用刑事和解办案的成效纳入年度量化考核范围,鼓励办案人员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积极适用刑事和解。三是建立备案报告制度。要求案件经办人在案件审查终结报告中注明该案是否符合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如果符合还要报告进行刑事和解的情况等,以实现推广适用并由公诉部门负责人对经办人和解案件进行监督的效果。

(三)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积极效果

1.有利于缓和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冲突关系,实现利益的“双赢”。在传统的刑事司法中,一旦发生犯罪,司法机关就代表被害人介入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被害人在诉讼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受到的损失难以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犯罪人对经济赔偿责任的主动承担与履行并不必然导致其刑事责任的从轻、减轻或免除,消极对待经济赔偿责任就成为其必然选择。刑事和解使被害人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得到精神和经济上的慰藉;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通过具结悔过、赔礼道歉以及经济赔偿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得到轻缓的处理,双方的利益可以

同时得到保护。如自2004年初至2008年9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成功适用刑事和解的50件案件中,赔偿额达512万余元,平均为10240元;53名被告人在刑事和解成功后均获得不、缓刑、减刑处理。现列举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刑事和解的方式办理的一个案例说明:

2005年底,被告人戴某因琐事与某市场保安发生争执,后在逃跑时,开车将另一名保安人员曾某撞到在地,致曾某重伤。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审查,在办案过程中,戴某表示悔罪,希望从轻处理,而被害人曾某及其家属则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希望获得戴某的经济赔偿以维持今后的治疗及生活。检察院经办人在认真分析案情及法律依据的基础上,根据被害人曾某及其家属的请求以及戴某的悔罪态度及其希望通过赔偿以获得从轻处罚的意愿,深入细致地对当事人进行了刑事和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使被害人曾某获得戴某赔偿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3万元,而戴某则因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戴某减轻刑事处罚的建议,并获得采纳,被告人戴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该案办结后,被告人所在单位及被害人的家属均对该检察院依法进行和解、灵活处理矛盾的举措以赠送“公平公正、执法为民”锦旗和感谢信的形式表示感谢。

2.有利于改造被告人及预防犯罪。在大多数轻微犯罪案件中,如因邻里纠纷而发生的轻伤害案件,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通常是因受到不良的外界影响和刺激而发生,行为人本身可能没有意识到危害后果,主观过错并不大。犯罪行为发生后,严厉的刑罚可能会加深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矛盾,激起犯罪人敌对社会的情绪,甚至使犯罪人因为被贴上“犯罪标签”而重新犯罪。而刑事和解通过真心悔过、经济赔偿、减轻处罚等方式有效教育、改造犯罪人,有利于减少犯罪人对国家的对抗情绪,消除其人身危险性,降低诱发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如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对50件和解成功的案件进行回访分析,发现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或所属单位均表示满意,未出现当事人申诉、上访和再次犯罪等情况,和解措施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了实效。

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从目前我国的犯罪形势和刑事司法系统的运转状况来看,犯罪总量持续上升,有组织犯罪、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比较突出,严重威胁社会秩序;而另一方面,司法资源的投入量与需求量的矛盾没有得到解决,司法机构和人员超负荷运转,刑事积案上涨,监狱的拥挤程度加剧,重新犯罪率上升。因此,在刑事政策的选择上,应当确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允许对某些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轻缓处理,实现繁简分流,以缓解刑事司法资源的供需矛盾。刑事和解就是分流手段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它以协商的方式很好地教育和改造罪犯、化解社会矛盾,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办案和监管的成本。如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对50件和解案件的办案效率进行调查的结果表明:办案天数最快的为8天,最慢的为45天,平均办案天数为

30天,在一个月之内结案的案件数量占79%。同时,在阶段对和解结果的确认,避免了案件在、审判、执行环节中进一步的司法资源支出。因此,无论是在设施、人员上,还是在时间、精力、金钱上,刑事和解都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刑事和解制度在运行中遇到的困难

(一)刑事和解的条件、方式、程序等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影响到刑事和解的推广运用刑事和解从刑事法律体系地位上来说首先是一项制度,它必须依托于具体的规范。但是,诸如刑事和解可以针对哪些类型的案件、在哪些诉讼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运行模式如何选择、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地位如何确定、没有启动诉讼程序的刑事和解是否需要由司法机关加以监督、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刑事和解是否需要司法机关监督、如何监督以及进行多大限度的监督等事项在当前的刑事立法中都缺乏规定。没有具体的规定,就会导致实际操作中的随意性,不利于刑事和解的构建,而且有可能出现违背刑事和解初衷的结果。

(二)非羁押措施的有限适用使被害人和加害人面对面的交谈难以实现,影响刑事和解的适用效果在西方的刑事和解制度中,有一个必经的程序或步骤就是加害人和被害人进行面对面的交谈,由加害人向被害人当面致歉以取得被害人的原谅。目前,由于我国非羁押措施的适用非常有限,犯罪嫌疑人在审前阶段大多是被羁押的,很难实现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见面。实践中,只能由加害人的家属代替加害人参与和解,导致和解的效果更多的是仅仅停留在“赔偿――免责(减责)”这个单一层面上,当事人往往过分纠缠于赔偿的数额,只注重和解的结果,而忽略了通过交谈减轻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带来的不安全感,并使加害人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非法性,导致刑事和解修复社会关系和改造预防犯罪功能的发挥受到制约。

(三)作为检察工作考核指标之一的不率制约着刑事和解的适用

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即使愿意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但为了防止违法、违规滥用不权,上级检察机关通常对不标准进行严格控制,并坚持将不率作为考核整体工作的标准之一,使得许多经刑事和解后符合不条件的刑事案件不得不进入公诉、审判程序。同时,因上级检察院对不标准的严格控制,使得办案人员不得不经历诸如提交主管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以及向上级检察机关备案等各种复杂的内部司法行政程序,导致一些经和解成功可作不处理的案件仍被到法院。如对上述50件案件作和解处理后,除对其中的4人作不处理外,其余均作处理。实际上,上述案件经法院判决后,有14人被作缓刑处理,2人被免于刑事处罚,刑事和解提高诉讼效率及节约诉讼资源等功能的发挥受到制约。

(四)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缺失可能导致刑罚适用不平等问题

从其实施情况来看,有无赔偿能力已成为是否适用和解制度的重要决定因素。通常情况下,能够通过刑事和解达成协议的往往是那些有赔偿能力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在履行了经济赔偿责任后,容易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而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处理结果;而在一些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家庭条件差,即使他有和解的真诚意愿,但很可能因无力承担金钱赔付责任而得不到被害人的谅解,导致失去和解机会。实践中,可能出现有钱人因故意犯罪被免于,没钱人因过失犯罪却被告上法庭的情况,给人刑事和解是有钱人逃避罪责的“安全通道”的印象。

(五)刑事和解工作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但没有纳入各种评价体系

在审查中进行刑事和解,办案人员从询问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是否有和解的意愿,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在当前检察机关“案多人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如果仅凭办案人员“司法为民”的检察情怀化解矛盾,将不利于刑事和解工作的长效开展。

三、完善刑事和解立法规定的几点思考

如前所述,刑事和解具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省司法资源的功能,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刑事和解制度尚不能充分实现其承载的应有功能,而其出路就在于尽快完善刑事和解的立法规定,建立刑事和解适用所需的配套制度,从而使其发挥自身的合理价值。本文认为,完善刑事和解的立法规定应重点考虑如下几方面:

(一)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主张。狭义的观点认为,应限定在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注:例如,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定为依法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参见:甄贞,陈静建设和谐社会与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J]法学杂志,2006(4))广义的观点认为,只要有被害人,且被害人与加害人自愿和解的,即使是重罪案件也可以和解,只不过和解后的后果不同[1]。本文认为,在坚持当事人自愿、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原则前提下,可以折衷上述两种观点,适度推广适用刑事和解。具体来说,刑事和解适用的对象应当是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低的犯罪嫌疑人,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年的在校学生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等。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应当是社会危害性较低的犯罪,其范围可以限定为两个:一是刑事自诉案件;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三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对于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无论是在批捕阶段还是在公诉阶段,都是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促成和解的工作重点。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以及情节恶劣的犯罪、重罪、累犯和应当数罪并罚的案件,不适用和解。

(二)明确刑事和解的运行模式

在实践中,刑事和解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以上海市杨浦区公检法机关为代表;二是检察机关主持调解,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主要采取该做法;三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检察机关只负责提供签约、履约场所,承担告知和对合法的和解结果予以确认等工作,如河南、浙江等地采取了该做法。本文认为,刑事和解的运行模式宜采取由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方式。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首先是基于对效率的考虑。刑事和解程序包括和解准备、和解陈述、和解协商等阶段,它所耗费的社会资源并不少于一审普通程序,在目前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面临的案件压力日益加大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主持刑事和解不现实也不适宜。其次是基于对公正的考虑。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履行追诉职能,由检察机关主持调解不具备中立性,不符合公正原则。

(三)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

(1)提出与受理刑事和解案应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各自的诉讼人或检察机关提出。公诉机关在接受提案之后,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提案是否具备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犯罪嫌疑人是否承认犯罪及其悔悟程度;被害人愿意参与刑事和解的具体原因;案件的种类及其特点;当事人居住区域是否较远。经过审查,如果公诉机关认为具备了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通过和解能够产生符合各方利益的结果,即可以受理案件并展开和解前的准备工作。

(2)满足主客观条件主观条件是指刑事和解应以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答辩与当事人双方的和解自愿为基本前提;客观条件则应以案件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且实际赔偿为适用前提。

(3)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及履行。刑事和解协议包括两个主要内容:一是犯罪嫌疑人承认罪行、悔罪致歉,提出赔偿方案并经被害人认可;二是被害人表示谅解并同意对犯罪嫌疑人减轻或免除刑事处分。在对刑事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之上,检察官应当就赔偿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为解决和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反悔的问题,可在程序的设计上作一些处理:犯罪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犯罪人应当立即向被害人交付约定的赔偿金,由检察官作出不决定或建议法官从轻处理。如果当事方未达成和解协议,应将案件按现有的刑事司法程序处理。

(四)建立刑事和解适用所需的配套制度

(1)扩大检察机关的不裁量权实践中,为了防止违法、违规滥用不权,上级检察机关通常对不标准进行严格控制,并坚持将不率作为考核整体工作的标准之一,使得部分刑事和解后符合不条件的刑事案件不得不进入公诉、审判程序,刑事和解提高诉讼效率及节约诉讼资源功能的发挥受到制约。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的公正与效率,应当扩大检察机关的裁量权,使检察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酌情作出不决定。

(2)进一步落实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但如何使量刑建议权落到实处仍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如果在审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检察机关在公诉时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但审判机关未予充分考虑,也会使这一制度的实际效果落空。检、法两院应联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犯罪嫌疑人履行刑事和解协议作为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

(3)建立必要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为了解决在刑事和解中存在的因贫富差距所导致的刑罚适用不平等问题,应建立必要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从196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就已相继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使那些因犯罪而受损的刑事被害人得到应有的补偿。这一制度的推行已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我们可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通过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使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

(4)建立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诉讼程序、机制设置上防止刑事和解的滥用。一是完善检务督察机制,由纪检部门负责对和解工作的过程实施监督,如果案件当事人发现办案中有不公平、不公正之处,也可以直接反映;二是加强汇报和备案制度。可由经办人在案件审查报告中对和解情况进行说明,公诉部门负责人对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同时,由于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主要由基层检察院办理,可建立专门的备案表格,定期向上级院请示汇报;三是构筑外部监督体系,侦查机关对和解后不或撤案的,可以要求复议或复核;相关组织可以对检察官的执法行为进行评议,举报其不法行为;“还可以考虑将其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以强化外部监督。”[2]

参考文献:

[1]谢鹏程刑事和解的理念和程序设计[J]人民检察,2006,(14):97

[2]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J]中国法学,2006,(5):106

The Practice Effect, the Puzzledom and Resolvent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HUANG Zhao ming, LUO Qiao lan, XU Hui ling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Baiyun District, Guangzhou 510405,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