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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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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范文第1篇

民间借贷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而民间借贷合同正是需要出借人将借款给付借款人之后,借贷合同才能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来源:文章屋网 )

实践合同范文第2篇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险进入千家万户已逐渐成为现实。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随之大量涌现。因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在产生纠纷时,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作出不同的解释。而作为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又应如何作出公正裁决呢?正如英国的P.S.阿蒂亚所指出:“合同解释决不是形式上或技术性的服务,它是法院必然要遇到的、最难应付的任务之一。”由此看出,认真理解合同的解释,并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能正确解释合同,成为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法官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保险合同解释的涵义及适用范围

(一)涵义

保险合同解释的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任何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所作出的分析及说明。从狭义上讲,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受理保险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该保险合同的内容所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分析和说明,因其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也成为有权解释。

(二)保险合同解释的客体

保险合同解释的客体,又称保险合同解释的对象,即指保险合同的条款,包括合同文件、合同行为。保险合同的条款是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而载明于保险合同或者并入保险合同而作为其内容的、用以明确当事人相互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保险合同的条款依据其产生效力的基础不同,分为法定和约定条款。但基于保险合同应尽可能反映当事人的意志,所以,法定条款在保险合同上并不多见;保险合同的条款基本上由约定条款所构成。

(三)主体

对于保险合同解释的主体的划分,普遍认为可分为以下几种:(1)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2)理论界的学者或从事法律研究工作的专家;(3)其他社会组织;(4)法院或仲裁机关。

上述保险合同解释的主体不同,可能对同一保险条文作出多种不同的解释,但只有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对保险合同条款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所以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又可称之为有权解释。

(四)保险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文字组成的,当事人在遵守和履行保险合同的条款所规定的内容之前,首先应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予以解释。当保险合同的条款没有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似乎没有特别的必要解释保险合同;当事人履行保险合同的内容的行为,离不开当事人已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作出了无异议“解释”这一事实,只不过保险合同的解释并没有外化而已。所以,保险合同的解释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时,推断保险合同的确切内容的专用语。

故保险合同解释的范围应适用保险合同条款所约定的文字出现文义不清或者保险合同的内容欠缺、不完整,使得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条款产生不同的理解,从而引发纠纷的情况。

二、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

(一)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提出源于合同的解释原则。合同的解释是指法院或仲裁机关对合同条款所用的文句的正确含义所作的解释。对于当事人缔结的保险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如何解释与之相关的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应该讲,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是一种意图解释,因此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解释保险合同争议,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图表示、并尊重当事人选择使用的语言文字,不能通过解释随意扩充或缩小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格式合同,其是以定式条款为基础订立的合同,格式保险合同是由表意强势方即保险公司订立的,很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险人拟就的条款。而格式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也体现了合同术语的专业化,所用术语非普通人所能理解,因此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的利益。在现代合同法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释一般遵循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但由于该合同限制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同时另一方可以精确计算风险,相比较而言,意思表示弱势方处于不利地位,有可能使合同丧失平等、公平的原则。甚至在合同中出现有失诚实信用原则的条款。故格式保险合同在适用一般解释原则时应遵循诚信原则。

除此之外,格式合同还有特殊解释原则,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原则大致分为三种:一是一般理解解释,即依意思表示弱势方平均的合理的理解而解释;其二是歧义不利表意者解释,即作对决定合同条款一方或使用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释;三是严格责任解释,即作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使其免责最小的解释。在实践中上述解释的适用是有顺序的,因而各原则的适用顺序也应以何种解释更接近合同当事人真意为序。从学理角度讲,通常而言,对于具体合同,合同目的应具有最初最真切的事实性、文义次之、习惯解释更次。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常先适用解释,只有法院认为合同有疑问或缺漏时,才适用其他方法,即多种原则同时运用并相互佐证。

(二)我国法律关于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作出了规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一规定意味着我国合同解释制度的确立。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依照该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解释格式合同条款的原则是:第一、通常理解原则;第二、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原则,即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第三、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仅采取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三、合同解释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具体适用

在解释保险合同的争议条款,尤其是因为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歧义而需要解释合同条款时,一般遵循和适用关于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所谓”不利解释“原则,又称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或有利解释原则,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争议,应当对保险合同所用文字或者条款作有利于被保险人而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不利解释原则是合同解释中对于格式合同的具体解释的原则,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但是不利解释原则又为解释保险合同的歧义条款提供了一种手段,其本身不能取代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其在具体适用时,不能排斥解释合同的一般原则的运用,以达到对保险合同任意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如前文所述,我国《保险法》第30条将不利解释原则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在此情况下,发生保险合同争议或者条款有歧义时,究竟如何运用不利解释原则呢?所谓“保险合同的条款争议”是指: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或者依照社会观念,保险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含义不清楚或有二种以上的解释。当保险合同的语言文字语义清晰、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图明确以及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已有规定时,尽管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存在争议,也不能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对于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应当考虑保险合同成立时合同当事人所使用的合同语言环境、意图、行为等因素,并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作出全面的整体评价。即将不利解释原则与其他的用以解释合同的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完成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争议的解释任务。正确地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其目的在于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争议作出公正、合理的解释,最终达到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的利益。法官作为解释的主体,在对当事人产生歧义的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应遵循《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及《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正确运用不利解释原则解决保险合同纠纷。

四、在保险合同中不适用合同解释原则的几种情况

(一)对于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对该条款进行解释仍以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根本。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仅是指保险合同有歧义而致使当事人的意图不明确的情况。进一步地讲,就保险合同有歧义而致使当事人的意图不明确时,有以下情况不适用不利解释原则:1.文义不明的条款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解释已经明了的;2.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图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以证实的。

(二)对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是为了保护保险合同中所指的经济上的弱者的利益,这里所说的“经济上的弱者”仅指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系自然人的情况。而如果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是企业,该企业又委托具有专业保险水准的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争议时,则不应适用不利解释原则。比如,因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争议时,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具有充分的判断力,故不能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三)关于专业、专门术语的解释,则应区别对待。如果保险合同的一方为普通消费者时,应以消费者平均而合理的解释来解释该术语;但当双方当事人均为具有专业、专门知识的商人时,可依该术语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加以解释,即第二种情况不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四)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作为我国的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其所的保险合同基本保险条款是用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对于基本保险条款或者说法定保险条款所发生的歧义或文义不清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在《保险法》第106条中作了具体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因此,依据基本保险条款签订的保险合同,与纯粹作为附合合同的保险合同不具有相同的含义,在发生歧义或文义不清时,应当由国家保险管理机关依照相关的法律及基本保险条款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制定基本保险条款的目的作出公正的解释,而不能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在审判实践中,遇有上述情形即不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认真判断并排除上述情形,能更好地将不利解释原则运用于审判实践之中。

五、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在具体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现有的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在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法官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歧义的条款进行解释时,按合同解释的方法首先要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但法官如果按这种合同解释的方法解决纠纷时,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常常难以探究。

第二,在我国《保险法》中仅对疑义解释原则(即不利解释原则)进行了规定,而未涉及其他的解释原则,单一的合同解释原则使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作出一味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而不能使保险人的利益得以保护,这种做法有违民法基本原理中的公平原则。

(二)适用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建议

总结审判工作实践中的体会并结合相关的理论,笔者认为,在处理因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法官首先应确认该发生争议的合同条款是否应适用合同解释的原则:如果属于前文所述的几种不适用合同解释原则之情况,则予以排除;如果认为可以适用合同解释的原则,应采取以下多种解释原则并用的方法,对发生争议的合同条款加以解释:

第一,诚实信用的解释原则,是指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来理解重大误解、含混不清的文字与词句。

实践合同范文第3篇

[关键词]合同式管理 学生 管理规范 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3-0059-03

所谓学生的合同式管理,指学校通过与学生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实现对学生管理的方式。合同式管理,也被称为契约式管理,是与高校传统的命令式管理(行政式管理)相对应的一种新的管理模式,是随着高校教育改革和依法办学理念的深入而产生的一种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有效方法。合同式管理与传统的命令式管理相比,其最大区别在于管理的规范是由管理者与执行者事先协商约定的,而不是由管理者单方制定的。合同式管理的规范应该由管理者与执行者双方或多方同意或者协商共同制订,而命令式管理规范没有考虑执行者同意与否,是由管理者单方制定公布的,甚至这种规范只存在于管理者一方的心中而从未公布,被管理者事前无从知晓。目前有的高校十分重视学生的合同式管理,有的甚至提出从行政式管理到合同式管理的转变。那么,合同式管理到底有哪些意义,合同式管理模式是否适用于所有的学生管理?笔者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合同式管理的意义

(一)合同式管理的签约过程是法制教育生动而有效的方式

合同式管理的基本方式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学生之间,或者学生之间签订合同。合同是指以确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管理学生的合同内容与条款即管理规范,必须经被管理者学生的同意,管理合同才能成立,未经学生同意的管理规范不是合同式管理规范,也不叫合同式管理。因此,合同式管理规范的制订必须与学生进行充分的协商,征求学生的意见,有时应与学生或学生代表共同拟定管理规范,甚至由学生之间自行拟定管理规范。有关国家法规的内容和有关学校规章制度的内容,可以成为合同条款的内容,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可以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自然进行并完成,用合同式管理的签约过程替代枯燥的说教。所以签约过程本身可成为法治教育和学校规章制度教育生动而有效的方式。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学生通过应用有关法律知识,可以深刻领会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

学生签订合同的过程,实际上是让学生主动参与制订合同条款(即管理规则),因此合同式管理体现了学生的自主管理。这种方式,增强了学生的自我约束、自我管制能力,在学习知识的同时锻炼了自己,既“学到了知识”,又“学会了做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也明显增强。

(二)通过合同式管理可以赋予管理规范法律约束力

我国现行法律《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中很少有关学校与学生之间权利义务的规范,目前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联系最为紧密的法规是两部规章,即《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虽然规定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一章,但内容是原则性的,不够具体。高校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一般在以上这两部规章基础上自行制定。但学校单方制定的管理学生的规章制度,往往从有利于管理的自身利益出发来确定管理规范,较少考虑学生的权利。这些规章制度是典型的命令式管理规范,学生执行起来往往有抵触情绪。一旦学生违反了规章制度,学校依据规章制度对违规学生进行处理,学生不服可能会引起法律纠纷。而法院不可能依据校方的规章制度进行裁判,因为学校单方确定的管理规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只具有道德层面的约束力。但是,合同是确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学校用合同方式与学生签订的管理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对签订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了约定,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违约责任。管理合同可以将学校的管理制度细化为教育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条款,经学校与学生双方协商达成合意后,就成为双方行为的准则。因此,通过合同式管理可以赋予有关管理规范予法律约束力,一方面可以监督学校依法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督促学生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遵守管理规范。

通过合同式管理可以赋予有关管理规范法律约束力,但不是所有管理规范都可赋予法律约束力,而应视情况选择应用合同式管理。有的学者和高等教育工作者提出,用“契约式管理模式”代替传统的命令式管理模式,认为契约式管理模式可以适用于一切学生管理,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

二、合同式管理的适用性分析

(一)从管理规范是否要具有强制约束力进行分析

学校根据国家法规制定的管理规范中,与法规一致的部分,本来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必通过合同赋予法律约束力。譬如,要求学生遵守法律的义务,如果学生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由《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调整;又如,高校学生有谈恋爱和结婚的自由和权利,大学生的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学校不能用管理合同去限制学生的权利,即使存在限制学生法定权利的合同,也因违法而无效。

学生管理规范除法律层面的规范外,道德规范也是必不可少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最大区别是,法律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而道德规范不具有强制约束力。道德规范可以通过学生章程、公约、守则等形式表现,凡是法律规定可以调整的范围,一般也可由道德规范调整。道德规范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规范广得多,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都是教育高校学生的有效手段,因此我们认为那些需要强制约束力的规范可以应用合同式管理,从法律层面约束双方的行为。如,对于学生恶意拖欠学费的行为,可以通过签订管理合同的形式与学生约定:存在恶意欠费的,在学校通知学生在合理时间内交纳或补交,在合理时间内仍不缴纳的,视为学生自动退学,并规定恶意欠费的情形。对学生损害学校财产的行为,也可以与学生约定赔偿标准,等等。

(二)从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高校与学生之间存有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从学生与学校构建法律关系的基础、目的、过程内容等方面来看,主要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由于合同法律关系是最广泛、最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学生与学校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式管理在学生管理中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

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自学校录取学生报到时起就已形成,但我们必须清楚哪些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哪些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只有那些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才可以通过合同进行约定,那些单纯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力和责任是不宜用合同进行约定的,也就是说合同式管理规范主要调整学生与学校的民事法律关系。譬如,学校录取了学生,学生就有交纳学费的义务,学校收取学费的权利属于财产权利,学生与学校就交纳学费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高等学校有权按照规定收取学费,这是学校的一项法定权利,学生就有交纳学费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学生不缴纳学费的法律后果。因此,学校可以就学生交纳学费这一事项与学生签订合同,约定学生不交学费或迟交学费的责任和后果。

学生被录取报到以后,有权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完成学业并取得毕业证书。学生与学校因学籍管理而形成的权力义务,应属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学校不应就学籍管理与学生签订合同,学校在制定或修改学籍管理制度时,可以听取学生意见,把好的意见和建议纳入管理制度中,但这种做法不属于合同式管理。因为学籍管理规范即使学生不同意,也对其发生效力。因此,我们在应用合同式管理时,必须清楚管理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否为民事法律关系,我们提倡合同式管理规范主要适用于学生与学校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合同式管理的应用实践

(一)用合同式管理制定学生公约

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也可以是多方(三方以上),任何一方都可以一人或者二人以上。当协议为多边协议时,就可称为“公约”,如“寝室公约”、“小组公约”、“班级公约”等。下面介绍用合同式管理方式制定寝室学生公约和班级学生公约。

1 寝室公约。一个寝室的学生往往只有几个人,寝室公约的条款应经寝室的所有成员协商讨论并一致通过,寝室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在公约上签名,所有成员签名后合同便成立,即为“寝室公约”。这种寝室公约实际上是一个自律合同,自律合同能使学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克服学校道德教育的弱势。根据我们在班主任工作中的实践,这种用合同式管理制定寝室公约的方式,所起的管理效果非常好。

2 班级公约。班级的人数比较多,班级公约的内容要班级全体一致同意可能性很小,应当采取多数同意的方法,譬如2/3多数通过,一旦经多数通过形成班级公约以后,班级的全体同学都得遵守,包括投反对票的同学也得遵守。

班级公约不同于寝室公约。寝室公约由全体寝室成员签名,班主任不必签名,甚至不必参与。班主任可以提供示范条款供各寝室参考,并对制定过程进行指导。各寝室公约的内容可有所不同,但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班级公约的制定,不仅要求班主任积极参与和指导,公约通过后,还要求班主任监督学生履行班级公约,按照班级公约进行奖励和处罚。班主任通过与学生签订管理合同,赋予班级管理制度或管理规定以协议形式,使之合法化、规范化、经常化,这样将大大减少管理过程中的随意性、盲目性和变动性@。

(二)用合同式管理学生实习

建立大学生“契约式”管理模式,不失为一种新的行之有效的管理途径。高校学生实习涉及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三方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更为复杂。目前在我国缺乏调整学生实习期间三方义务的规范,因此非常有必要将合同式管理这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用于高校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

实践合同范文第4篇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管理

为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稳定劳动关系,在诸如德国、法国、瑞典等西方发达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主导,是现代用工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内研究劳动合同的学者主要有两派,一派以董保华教授为代表,主张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另外一派以王全兴教授为代表,主张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学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遏制短期化劳动合同、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具有很重要的作用。罗栋(2012)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占据主导地位,成为我国劳动合同形式的常态,因为不管是从国际趋势,还是劳动关系实质上的不平等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比固定期限合同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更能维护劳动者的利益。经济评论家、日本东海综合研究所会长谷研治曾预言“二十一世纪能够成为‘胜利者’的条件,除了依照能力、业绩升迁的‘成果主义’之外,还需要有一个让员工能够安心工作的‘终身雇佣’环境”。由于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存在认识不够,本文将从多纬度来探讨无固定期限合同。

一、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内涵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一旦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在签订此类合同时,用人单位通常无法预计到该项目结束的具体时间,因此实践中,项目的开工之日即合同开始之日,项目结束时即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它具有如下显著特征:首先,劳动合同不约定存续期限;其次,稳定性强。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则此类合同直至劳动者退休才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增强劳动者归属感、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提升用人单位的核心竞争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也是作为防范用人单位过度使用劳动者黄金年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情形

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1.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时,用工期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一,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在该条款中,强调“连续”,连续工作满十年指的是劳动者在该用工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是连续的。实践中,假如劳动者与同一个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存在间断,但间断的时间不长,如半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是连续工作。

第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用人单位对象一般指国有企业单位,“双十”规则,是指既要满足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又要满足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规定。只有同时满足“双十”规定,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只能与之订立,没有任何余地。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满一年,但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两者之间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可以这么认为,劳动合同首次期满续订时,续约的选择权在用人单位,假如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约,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续约,但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索要经济补偿,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约的选择权将从用工单位转移到劳动者方面。

三、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解除和终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有利于提高用人单位的效益。可以避免每次固定期限劳动期满后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造成事实的劳动关系,对于一些保密性强的重要工作岗位,可以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人员而造成的人才流动成本。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主要的顾虑是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认为捧着“金饭碗”,容易造成懈怠状态,假如用人单位没有终止合同的权力,当劳动者工作积极性下降,生产效率降低,用人单位将缺少制约劳动者的手段。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通过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等方式解除的。此外,还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1.协议解除

假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法定解除

第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无因和无须用人单位的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强调的是必须完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形列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次,规章制度要合乎国家的法律法规。再次,由于《劳动合同法》强调工会和职工代表的作用,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合乎法定程序,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修改、通过并且公示。最后,要组织劳动者学习单位规章制度,让劳动者充分享有知情权。

3.约定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四、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实践中的一些建议

由于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告知用人单位,一些重要的岗位,很难在短期内聘请相应岗位的劳动者,因此会造成用人单位一定的损失。因此,建议借鉴德国的模式,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预告期与薪酬给付的跨度结合起来,适当延长预告期。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薪酬待遇,也就是说,企业一旦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其薪酬待遇在合同期限内已经确定。虽然根据双方的意愿,可以在有关条款中增设双方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劳动者工作的实际表现适时调整薪酬的条款。但劳动合同持续性的特点决定了企业在工作中调整薪酬的难度,因为如果要调整待遇,就意味着变更合同的内容,要经过双方的共同确认重新签订书面协议。这必然要求企业更加重视薪酬、绩效考核等制度的建设。

总而言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现代企业用工制度的发展趋势,企业应该善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现劳资双方共赢,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肩负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使命,顺应时展潮流。

参考文献

实践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合同;资本条款

一、中外合资合同资本条款概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资本条款主要是关于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等关于资本的规定。资本是商事活动的命脉,没有资本,就谈不上设立企业更谈不上经营运转。此外,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亏损和风险,资本条款亦因涉及各方权利和义务而尤为敏感和关键。

资本条款中主要涉及三种资本额:一是注册资本,即为设立合营企业而在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它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二是投资总额,指合营企业根据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所需投入的基建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投资各方的投资额和合营企业的贷款额决定;三是认缴出资额,即合营各方为建立合营企业同意投人的资本数额。其中出资额又占据资本条款的关键,其决定着企业经营规模的大小和各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多少。中外合资企业属于强制使用中国法律的企业类型,关于其合同资本条款的现行法律规定主要见于:

一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第五条:"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对中资的最低限额,法律未作强制规定,对于"确实需要""使用费"等只做笼统规定。

二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条例》的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集中对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币种、作价方式、非货币出资限制、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作细化规定。体现了尊重意思自治、鼓励高新技术引进、严格责任与程序三大显著特点,但对命令性条款的法律后果没有具体规定,增加了瑕疵出资的追责难度。

三是《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是一些零散的地方行政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例如广东省、江苏省、北京市等地方行政机关曾就合资企业中中方资本的最低比例做出规定,上世纪80年代出台的《中外合资法条例》、《中外合作法细则》规定了外资合同的订立内容,但对资本条款的实体内容并未详说。

由上述立法状况可以看出,现阶段对合同的资本规定表述多含糊笼统,原则性的软条款多,可操作性的硬条款少,为外商规避我国法律提供了可能性。对外资的认定与准入条件等应有的规定缺乏明确性导致实践中经常存在着对有的资本应否属于外资从而应享受外资待遇等问题认定不清。从涉外合同法的废止到公司法修改再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出台,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虽日趋完备,但己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够严密,有的甚至相互矛盾,给实际操作造成困难。因此,在订立合同资本条款时既要符合立法规定,尤其要针对疏漏之处注意防堵,避免损失。

二、资本条款立法缺陷导致的常见问题

基于上述缺陷,中外合资合同的资本条款订立在符合立法强制性规定的同时还有很大的意思自治空间,这些诸多的自治事项既没有规定违法法律后果又没有规定短时有效的救济途径,因而需要通过条款细化、防患未然,实践中订立资本条款时除列明双方主要投资事实外还应由其注意以下可能出现的问题:

1、外资主体与资本来源的合法性审查。随着开放程度的加强,在吸收合法外资的同时,"皮包公司"、"假外资"公司的投资和境外黑钱也在进入投资领域。出资主体不适格将影响日后行政审批的顺利进行和资本的有效流转,还可能因合同违反强行法牵涉到犯罪行为。此外,各方出资特别是实物和工业产权出资,还必须做到:第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第二,作价合理;第三,产权清晰。

2、投资总额中贷款约定不明导致投资转债务。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含合资、合作企业)认缴的现金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资企业名义贷款作为出资。但在某些合同的投资条款中,外资方申明以贷款或其他外借资金作为投资,还本付息的责任却要合资企业承担。这样,外商投资变成了合资企业的债务,使企业背上了沉重的负担,形式上是合资,实际上是我方"独资"①。有些外资方贷款担保责任甚至需要中方主管部门承担,甚至出现有的"投资"转化为政府债务。

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区分与混淆。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有些资本条款的各方出资额比例与注册资本比例相矛盾,有的把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与注册资本相混淆。在中外双方谈判中要根据筹建合营企业的需要,确定足够的注册资本时,最好使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相符或超过投资总额②,防止投资总额被架空。

4、注重货币出资的时间价值。外方以现金出资时,往往利用时间上的差异来趋利避险。国际汇率不断变化,企业初始资本的多少因外汇比率的变化而变化,合资合同应明确规定投资各方缴款的币种、金额、利率基准日、缴款时间。如果是分期缴款,应将每期缴款的数额、方式及期限详细约定。凡逾期未缴清现金的,应在合同中规定支付延迟利息并赔偿损失。避免类似"如有冲突,协商解决"的模糊条款。

5、非货币出资的出资、评估、验资。合同约定外资方以设备作为出资时应在资本条款中据企业经营范围来明确法条中"适合我国需要"、"显著改善性能"的具体范围和判断依据,坚持在合同中写明具体验资机构、验资时间和定价参考市场,防止签约方低价高报、以次充好、变相销售设备等情况出现,用资本条款的验资、鉴定、作价和现存价值与折旧的计算等条款保证出资的质量和数量。在我方以土地出资时,对土地出让费、土地使用费、土地转让时增值费和手续费应当热别关注,以保障签约方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6、无形资产出资的保密与保值。由于合资各方均有机会接触到无形资产的详细内容,因而资本条款中的保密条款不能只针对某一方,当发生侵权问题时,由于无形资产的供方是所有者,合同中应规定,由供方负责向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③此外,工业产权因为设有保护期限而可能随着时间推移而减损,但利用其出资所获股权比例却保持不变,这将可能导致在产权失效或公开之后的实体上的不公正。因此以工业产权或专用技术作为出资作价问题,除审核比如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明书、实用价值、有效状况及技术特性、作价协议,特别是权利的存续期限及工业产权失效或者公开后是否涉及增资等长远问题,尽量在资本条款中全部详细列明。另外应当一同考虑问题出现之后的应急预案、赔偿责任和救济方式。

三、资本条款立法缺陷的实务启示

笔者列举到上述可能出现的资本条款之不足,以期给立法者和起草者些许启示,就涉外律师实务而言,资本条款的订立内容是重中之重,没有资本,就谈不上设立企业更谈不上经营运转,资本条款的起草与审核应做好下列准备。

首先,应当充分做好前期工作。完善的资本条款离不开大量前期可行性研究,这需要企业、法务和负责律师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合资伙伴的法人资格、资信状况、同业竞争力、产品先进程度、资金链合法性等等,以确定其投资资格和投资能力。前期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对签约主体尤其是外方订约能力和订约资格的审查,注意核对双方订约的名称、地址与原提交的证书是否一致,签约人的授权书、委托书是否真实,防止出资不适格;二是对对方的出资能力的审查,通过资产负债情况、收支情况、销售报告、经过公共会计组织审计的年度报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证明等说明其经济实力的文件,对其债权债务状况、专利数量、资产规模等全面评估,对已资不抵债、虚假繁荣的公司慎重订约,确保资本条款能够被最大程度的全面履行;三是对商业信誉的审查,包括公司的经营历史、经营作风、社会关系、涉诉情况等,以判断对方出资承诺是否可靠。四是对涉约标的的审查,主要包括审查涉约标的的物权归属、工业产权注册情况、商标专利保护期限、土地所有权、国际市场外汇兑换行情、实物出资作价方法等,忌笼统简约,给外商可乘之机。

其次,注重资本条款的义务性规定。资本条款的审查必要时要学会逆向思维,考虑到最坏结果,以防患于未然。资本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出资的内容及价值、出资方式、作价方法,尤其是缴资期限,规定瑕疵出资、延期出资的法律责任。在国外商法中,瑕疵出资责任形式主要有:取消股权④、追缴责任、赔偿损失、资本充实责任⑤、股东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⑥、利息罚则⑦等形式,由于我国外资合同立法未规定相应责任形式,因此可以发挥商法意思自治,借鉴国外下次出资责任制度,对违约行为约定违约责任,例如可以规定:"没有及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应自期满之日起支付应交款的5%的年息。出资日后延期出资期间应取消其分红权直至足额出资之日为止,但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不能足额出资的除外。"

最后,应注重培养实务人才,提高工作质量。恰当处理中外合资企业的合同需要严密详实的法律写作思维和精湛的中外文翻译能力,对资本条款(乃至全文)的关键词、关键字避免错译、漏译。还要了解合资客户的需求,了解外方投资者的办事风格及运作方式,熟悉中外文化差异。在考量合同条款时应发挥团体智慧,多方联系资源共享,掌握了信息越多,订约便越详实,出现纰漏越少。当前短时间通过立法解决中外合资合同立法的松散化、笼统化是不可能的,在现行法律下,唯有尽以人事,从细节展现专业水准,以高质量合同文本完善立法的不足。

作为中外合资合同的关键条款,资本条款的订立,既要适用法律强制性规定,又要尊重合资双方对其内部问题的自治权,对于争议和缺陷应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合作的精神予以合理修订、补充完善。有关部门亦应加强对企业合同的把关、审批,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予以监督、指导,避免合资合同引发纠纷,使合资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注释:

①参见杨仁石,李少春.中外合资企业合同条款中值得注意的一些问题[J].

②参见娄观后.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的一些问题[J].

③参见贺骁.合资合同关键条款分析[J ].对外经贸实务,1996(10):15.

④例如德国《股份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对没有及时支付所要求款项的股东,可以确定一个有警告的延长期限,期满后将宣布他们不再拥有其股票或支付款。"

⑤资本充实责任就是指为了确保公司资本充足和可靠,由所有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确保公司是收资本与章程所定资本相一致的民事责任。

⑥大陆法发展了股东直索(Durchgriff)责任,要求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向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⑦例如如德国《股份法》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分别规定"没有及时支付所要求款项的股东,应自期满之日起支付应交款的5%的年息",并允许章程规定合同罚款。

参考文献:

[1] 赵旭东.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12:50.

[2] [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

[3] [日]志村志美,于敏译.现物出资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1.

实践合同范文第6篇

关键词: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双语教学;教改研究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a: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6-0161-02

随着社会的发展要求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国际工程市场状况、招投标的方法和技巧、国际工程合同与法律问题、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索赔、风险管理和国际工程咨询等,熟悉国际惯例在工程管理中的作用,使其具备国际工程管理的初步能力,为其今后从事国际工程管理工作创造条件,培养能适应国际建筑市场变化的专业人员。

一、国内外的研究与实践状况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是土木工程专业的专业课程。中国建设工程是一个比较广的行业,技术及管理人员从业者众多。2000年1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公开招标的范围,从单一的土建安装延伸到道桥、装潢、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专业。在实施运营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的问题,如招标中内定、排斥、不公平不平等;投标中欺诈、串标、围标、陪标、挂靠、分包、转包;评标中方法不科学、泄标、缺乏监督约束;等等问题。因此,我们要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方法,要求在校学生不断学习,时刻了解国外的一些动向,从业后能规范和完善国家与地方现行法律、法规,改善我国市场竞争现状,强化国际竞争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

目前,国外招投标项目中,中国拿到标书中标的概率并不高。在少数中标中,本专业的毕业生中有一部分从事了与国际工程项目相关的工作,毕业生遍布非洲、中东、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双语教学将能有效帮助他们投入到未来的工作中。

二、本项目的研究基础与支撑条件

1.师资力量。本项目集中了我校土木系项目管理方向较强的师资力量,参与人员均有硕士学位和讲师职称,有多年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科研和教学经历,在重要期刊上均有,英文的听、说、读、写能力能够应对逐渐变化的语言环境,帮助学生适应双语环境,保证教学效果。

2.院系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国际工程背景。多年来,我校土木工程专业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我系教师承担了多项建设工程教学科研项目。另一方面,本专业近几年的毕业生有些活跃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建设的第一线,并与我系长期保持联系,为教学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和最新的发展动态。

3.学生基础的提高。《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为本科生大四的课程,学生在经过先导专业基础课程(法规、项目管理等)的学习,对专业术语含义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为《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双语教学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三、本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以及特色或创新之处

1.主要研究内容。(1)教学模式的探索。在以往案例收集的基础上,以中文教学启发式为主、英语教学为辅的教学模式,要求教师用中英文相结合来授课,并尽量使用原版教科书里准确又精练的英文,使学生学习和掌握正确的专业英文词汇。由于采用多媒体技术,关键部分出现在大屏幕上,并由教师进行详细分析和解释,便于学生视听、理解和掌握。(2)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本项目拟采用案例启发讨论探究式的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要打破传统的“以教为主”的课堂教学观念,而构建一种“以学为主”的新的课堂教学模式。在教学过程中,通过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例的深入分析(中英文),使用研究讨论的方式,以“研讨”的方式营造出探究问题的氛围。培养学生对国内外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理论的认识,以及分析、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并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的学习自觉性,培养他们对英文资料处理的能力。(3)对学生分组进行小组讨论。让学生自己去收集一些国际工程中的热点问题或案例(如国际工程承包中的文化环境因素,国际工程合同管理,国际工程中的新兴模式、风险评估,等等)进行研讨,让学生陈述自己的观点,多方位拓宽与国际工程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4)通过合理的作业安排巩固教学效果。作业将采用英文完成作业的方式,让学生将前述活动中的相关内容书面表达出来,提高他们的英文表达能力,巩固教学效果。

以上的改革将双语教学贯穿于课程学习的全过程中,让学生们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判断,提高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将来从事国际工程项目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主要创新如下。(1)中英文教材的结合使用,推行新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教学知识体系,在专业课程中进行中英文工程案例教学。(2)鼓励本科学生就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工程中的热点和前沿问题展开讨论、撰写论文、发表看法。(3)针对双语教学,在教学方法上,引入案例启发探究式,小组合作式学习;在教学手段上,注重继承与创新并重,坚持传统教学与多媒体教学优势互补。(4)通过对国内中文招投标管理与国际工程管理的比较教学,拓宽学生的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相关的知识广度面。

四、拟采用的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通过双语教学这一方式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的教学体系,将该科目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科学研究有机结合起来,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一个良好的理论学习环境和实践锻炼的机会。培养学生用英语学习和研究国内外专业技术知识的能力,训练他们创新意识和团队精神,使他们成为理论知识水平和实践动手能力都很强的有用人才,推进土木工程管理学科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推进我校研究型高水平大学的建设。

2.探索出适合《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双语教学的模式,提高教师的双语教学水平,推进土木工程学科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推进我校研究型高水平大学的建设。

3.我校土木工程管理专业学生毕业设计的内容更加规范化和国际化。招投标文件作为土木工程专业毕业论文的选题之一,双语教学是培养工程专业知识全面国际化、专业技能牢固化的技术应用人才。

4.制定适合本专业情况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双语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创建案例启发讨论探究式的教学环境。

五、结论

开设《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双语课程的重要意义不在于其中的内容,而在于开拓视野、掌握国际市场的最新进展、熟悉国际上通行的管理方法和合同体系、了解国际工程管理领域的新理念,能够做到与国际市场接轨,能以国际化的视野思考国际工程。因而,采用双语教学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与国际工程靠近,双语教学所带来的语言环境也会增强学生适应国际工程环境的能力。

参考文献:

实践合同范文第7篇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马来西亚柔佛州斜拉桥;变更索赔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定义和主要特征

固定总价合同,或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 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合同总价固定不变,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基于该合同的特点,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基本上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

根据不同的标准,传统的国际工程合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按照支付方式划分,国际工程合同主要分为固定总价合同、调价总价合同、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和管理费总价合同。而目前,国内外工程中,固定总价合同由于可以最大限度业主利益,把承包商置于非常不利的位置上,所以受到业主的喜爱,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从勘察设计合同、咨询合同到工程施工合同、安装合同等,各种形式的国际工程合同都能看到固定总价合同的身影。要想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下国际工程索赔工作中取得成功,需要承包商具备非常丰富的国际工程承包施工经验,以及相当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在国际项目固定总价合同施工当中, 由于总价固定,所以工程数量十分明确,合同中标价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因此可以节省业主大量的计量和工程量核算工作,减轻业主负担。同时,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例如投标时的询价失误、报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不对工程量的计准确性和完备性负责。这样,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全部转嫁到承包商身上。同时,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材料和设备的波动一般都比较大,但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一般逼迫承包商去除对承包商有利的合同价款,把材料涨价的风险最大限度地转移给承包商。

关于固定总价合同,除非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外,一般承包商很少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同时该合同模式下一般要求按照里程碑分阶段或按完成百分比支付,给承包商前期施工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而融资实力弱小的承包商往往在前期就“扛不住”,导致项目失败。

二、项目合同管理概况

马来西亚政府很早就开始筹建士乃 - 迪沙鲁高速公路,该项目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建设、经营和转让(BOT)融资形式运作,通过发行穆斯林债券筹资69%的建设资金,剩余的31%则来自股票。而笔者负责的斜拉桥工程是该条高速公路的关键控制性工程,全长1708m,包含主跨500m,及两边跨各119.5m为钢-砼叠合梁,其主跨在同类型单索面斜拉桥中位居世界第一。两东西主塔塔身高150m。

根据中标合同要求,我方与业主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采用FIDIC(菲迪克)合同条款进行管理,按项目完成百分比进行支付计价,但业主在标准合同条款下去除了大部分对业主不利的条款,并增加了一些承包商不利的条款。

同时根据业主方规定,每个月20日前计价报表就需及时递交业主办公室进行批复。我方计价文件递交后,业主需在45天内对我方进行及时支付,否则我方可以依照中标合同规定,依法行使停工的权利。

另外,由于我方的计价主要依照梁段架设完成的数量和比例进行计价,因此我方需要在计价日前对完成的梁段数量尽早地进行统计,填写报检表,递交给业主常驻工地的监理工程师审阅,核对工作量。监理工程师审阅批复并取得我方一致意见后,即可编入我方计价文件作为附件证明材料,然后递交给业主办公室。业主合同部要求提供有业主代表和主管项目副经理共同签字的对工程数量及材料数量确认的计量单。

从项目中标之日起到项目结束为止,我方与业主的沟通主要通过正式信函往来沟通,大到合同的签订,技术方案的变更,施组文件的递交,小到现场工人的吃喝拉洒等等,涉及技术、商务、材料、设备、资金、劳务、行政管理等各个方面,大量引证合同条款向业主及时提出合理的索赔。充足的索赔证据,详实的合同资料,对柔佛州项目经济效益的实现具有重大的意义。

三、项目实施工程中的变更和索赔管理

国际工程承包施工风险和机遇并存,既包含着获利的机会,但稍一不慎,即负有亏损的风险。而索赔是国际承包中合同条件赋予承包商的权利,索赔权利行使正确,可使承包商获得合理有利的经济损失补偿,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因此施工索赔管理应贯穿整个项目管理的全过程,绝不能掉以轻心。而同时,为了成功地进行施工索赔,项目部管理人员应严格地进行施工管理,控制成本开支,系统积累索赔资料,正确编写索赔报告,并策略地进行索赔谈判。

马来西亚柔佛州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业主资金不到位,各分包商离心,相互拖延,大大影响了进度工期,致使项目向后延误了两年之久。在业主下达开工令后,我方虽然及时地按照业主和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不能及时移交场地、施工图纸没有及时下发、以及其他分包商的施工影响等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不断延误,施工费用不断增多。为此,我方先后向业主提出4次工期索赔,累计要求工期延期790天,并附带提出了经济和费用索赔。经过我方与业主的多次努力,业主不但同意我方所有工期索赔的要求,而且对部分费用索赔进行了经济补偿索赔金额与原合同额相比,增加了约马币RM1000万(即人民币2100万左右),索赔比例达到23%,大大超过了国际上通行的索赔比例,取得了较好的索赔效果。

(一)施工索赔的依据

马来西亚柔佛州斜拉桥项目合同价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文件中的一般性条款均来源于FIDIC(菲迪克)条款,为加强对分包商的商务控制和管理,业主在特殊性条款中又增加了很多对分包商实施制约的条款,而去除了对业主不利的条款,包括很多有利于分包商的索赔条款。虽然面临着诸多实际困难,但项目部克服合同条款对我方不利的客观条件,尽量挖掘合同文件中对我方索赔有利的依据,包括中标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与业主往来信函、会议记录等等,且立足施工现场记录等资料,进行了大量的索赔论证工作。

马来西亚柔佛州桥延误主要由于业主自身的原因,致使工期严重滞后于目标计划,因此我方向业主索赔也主要以本条线为依据,索赔所引用的主要条款如下列表:

我方索赔所主要引用的条款内容

(二).具体索赔个案分析

1.直接工期和费用索赔

(1) 第1次工期和费用索赔

业主下发中标通知书后,我方即按照业主要求开展人员和设备进场,我方钢梁板单元制造工厂也着手租赁厂房、调配板单元制造设备和人员,并于20××年10月份做好开工准备。然而,业主由于咨询公司审核图纸的时间上花费太长,致使正式的施工图纸迟迟不能下发到我方,迫使九江工厂闲置。同时在马来西亚施工场地内,由于业主征地拆迁等原因,也耽误了很长工期,影响了我方马来西亚现场人员和设备的进场,为此,我方向业主递交了第一次工期和费用索赔,向业主积极索赔6.5个月的工期,并附带提出费用索赔。

(2)第二次索赔(加速赶工)

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由于业主协调各分包商不力,各分包商包括船运分包商、桥面板安装分包商、主塔施工分包商等等的工期都往后拖延,致使我方钢梁制造和架设的工期也一拖再拖,大大超出原来目标工期计划,因此,在20××年5月份,业主特地召开现场赶工会议,要求我方增加人员和设备,尽量把延误的工期挽救回来,并设定最终完工日期为20××年5月31日。赶工符合我方利益,是一个双赢的选择。但此次赶工主要是由业主自身的原因所引起,使施工进度计划落后。因此,通过与业主的几度协商,我方在同意积极地更改架设方案,重新编制进度计划的同时,向业主提出了赶干费用的补偿,经过最终谈判,业主同意免费提供二艘运输驳船,以及主塔梁段吊装用的350t大型水上浮吊给我方施工,并支付我方总计人民币1000万的赶工费。

(3)利息索赔

由于本项目为私人融资项目,业主经常欠付我方进度款,常常一拖就是好几个月,在这种情况下,我方一方面不断发函,步步紧逼,迫使业主及时支付我方进度款,另一方面,及时开展针对延误进度款的利息索赔工作,取得了比较好的索赔效果,业主共计赔付我方约100万人民币左右的利息款。

2.间接工期和费用索赔

除业主批复的给予我方正式补偿的经济索赔外,通过业主的多次商务会谈,在其它间接索赔方面也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举例来说:

(1)梁段上船倒运

根据原来我方投标方案,梁段上船方案主要是在存梁场附近建一座钢栈桥,并且所有钢栈桥材料都已经在九江制造完毕。钢箱梁通过卷扬机滑移至栈桥最前端后,运梁驳船选择合适的低潮位移入待运输的结合梁底部,就位后,利用涨潮及排水调载,将待运输钢箱梁顶起,使其与钢栈桥脱离。然后海上驳运至主塔桥址。后来通过与业主的谈判后,业主提议修改梁段上船方案,变更为选择靠海地址,建造一座混凝土下水栈桥,运梁驳船选择合适的潮位,驶入栈桥前端就位,结合梁预先通过运梁车运至码头前等待,待潮水回落驳船稳固后,运梁台车驮运梁段至驳船上后落墩退出,随即对梁段进行软硬加固。潮水上涨后,驳船自然浮起,拖轮将其拖开与栈桥分离,然后海上驳运至桥址。通过与业主的谈判,业主同意自费修建此混凝土栈桥,节省我方大临设施成本约200万人民币。

(2) 存梁场和运梁通道的硬化

按照合同要求,业主应提供坚实、平整和干燥的场地给我方存梁。但由于合同表述方面的差异,刚开始业主只同意提供整平后的场地给我方。而我方则希望地面能够坚实,能承受重型设备和储存组拼后的梁段。我方经多次与业主协商和去函,业主最终同意了我方要求,对所有存梁场地和运梁通道都进行了优化,并达到了我方投标文件别规定的硬化要求:1Mpa,这也是一笔不小的花费,据初步估算,为我方节省施工费用在200万人民币左右。

(3) 主塔梁段的吊装

关于主塔梁段的吊装,我方初步方案是在主塔承台上搭设组拼台架,同时在主塔下横梁上采用部分步履吊机的构件组拼提升站,利用提升站的起升机构,提升主塔结合梁段(1#和52#),使其在胎架上就位并将三段焊接成整体,继续提升整体节段至设计标高,最后张拉斜拉索。后来业主提出修改架设方案,通过与业主的积极谈判,架设方案改为:在东西主塔承台区域搭设钢支架,然后采用大型浮吊吊装主塔梁段到支架上进行安装。根据谈判,吊装主塔梁段用的大型350T浮吊由业主全部承担费用,为此为我方大概节省了大约有400万的浮吊租赁费用,并且缩短了架设工期,保障了梁段的架设安全。

四、索赔管理经验实践

在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模式下,承包商如果要想取得索赔成功,取决于很多因素,例如建设好工程项目,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控制成本,以及善于申报和谈判等,可以说各个因素都缺一不可,具体要求综述如下:

(一)及时优质完成工程项目

一个项目索赔的前提和首要条件无疑是承包商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工程,按规定的竣工日期完成工程建设,达到业主满意。尽可能地按照业主的要求和工程变更令予以配合施工,当然对由此而发生的额外开支可以提出正当的索赔要求。如果不重视工程质量、信誉和业主的工期要求,却热衷于索赔,只是缘木求鱼,独劳无功,也只会引起业主的不满情绪,导致索赔失败。

(二)合同管理是索赔的必要条件

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主要是保证工程项目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完成的重要手段,通过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计划外的事项,如工程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施工干扰等等。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员需要通晓工程项目的各种合同文件,充分利用各种索赔机会,维护我方的合理合法的权益。从项目进场开始后,就应该仔细分析和掌握合同文件,了解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隐蔽风险,并有预见地避开一切可以防范的风险,尽量把风险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对我方工作范围了如指掌,一旦发现实际工程超出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时,及时地向业主提出索赔。

同时,承包商在每项工程施工开始时,就要建立起严密的资料累积制度,以便在出现索赔问题时按需要摘取。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积累的证据资料,主要包括如下:

施工过程中的记录资料,如施工日志、施工进度记录、质量检查记录、气象水文资料、设备和材料使用记录等;

财务收支材料,如施工进度款支付记录、工人工资表,材料和设备及配件采购单,会计日、月报表,贷款利息收据等;

施工过程中的现场会议记录,工程师的变更指令或其他通知,往来函件,电话记录等等。

(三) 有理有节,合理沟通

每月递交完计价单后,要及时与业主现场代表多沟通。搞好与现场代表的关系非常重要,尤其时验收时由于现场代表可以直接决定是否通过,对于他提出要求整改的地方要及时改进,争取一次性通过。由于马来文化跟中国文化一样,也比较注重面子观念,如果双方有认知不一致的地方,也最好避免与业主代表发生直接冲突,否则他会认为很没有"面子",给计价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但当然如果现场工程师对我方有意刁拦,提出一些无理要求,一定要据理力争。幸运地是,四年来这种情况一直很少发生,可能与当地浓厚的宗教文化有关联。总之,无论何时何地,与业主代表多沟通,搞好关系,对我方是百利而无一害。

计价完成后,要密切关注资金支付情况,根据合同规定,如果业主不能及时支付我方进度款,需按照同时间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率向我方支付利息。根据这一条款,我方多次利向业主索赔利息,并且要求他们及时支付利息款给我方。

(四)索赔合理合法,切记高额索赔

在索赔计价时,为了维护本方利益,承包商一般寄希望“高额索赔”,即己方的索赔款项经过业主的审核和扣减后,仍可弥补自己的实际成本超支。但这种做法往往使业主产生反感,对其索赔要求置之不理。有的业主甚至对此采取反索赔措施,使索赔工作复杂化,甚至失败。因此,在向业主索赠时,一定要实事求是,每项索赔款都有理有据,切忌漫天要价。这样做,不仅会导致索赔失败,而且会变相地损害承包商本身的声誉。

(五)有攻有守,合理化解争端

由于业主和索赔方在索赔问题上是属于利益的不同对立面,因此在索赔过程中,双方容易产生对立情绪,甚至形成严重的合同争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应该充分认识到施工索赔工作的艰巨性,保存有利证据,对待业主尽量耐心和细致,尽量化解矛盾和冲突,防止与业主处于对抗地位,一味地对抗最后吃亏的仍然是承包商。

五、结语

固定总价工程合同具有风险大,影响因素复杂等因素,承包商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失去索赔的机会,或在索赔谈判中失败。因此,为了取得该种合同模式的成功索赔,承包商应当在投标报价开始至工程建成整个建设阶段都要进行正确的索赔管理工作,掌握索赔关键,争取达到索赔预计,开花结果。

作者简介:谢学强(1982-),男,湖南长沙人,供职于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事业部,工程师,研究方向:国际工程项目索赔管理

参考文献:

张青.浅谈施工索赔【J】.山西:山西建筑,2007,33(2).

实践合同范文第8篇

借款合同既有诺成合同,也有实践合同。最典型的实践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均为自然人,这种借款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实践合同。借款合同中有一方不是自然人的情况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实践合同,那就属于诺成合同。

一般讲属于诺成合同。但个人间的借款合同应属于实践合同。合同法规定,个人间的借款自款项交付时生效。由于不能一概而论,所以不说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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