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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申请书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预付款申请书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预付款申请书范文第1篇

二、办理途径

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三、续展的书件格式

续展的文件格式只有一种,即《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的提交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注册证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2)每一件商标应提交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

(3)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委托书。

(4)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称提出申请。

(5)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异议的商标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尚处在异议、异议复审、异议复审诉讼中的商标,已到商标续展期的,可以在有效期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我局将根据异议、异议复审或诉讼的最终结果决定是否核准续展,如商标最终被不予核准注册,我局将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申请费用可以办理退还。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委托商标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续展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为2000元人民币,如果在宽展期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500元人民币的延迟费。

如果是委托商标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五、注意事项

1.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的,发送给组织。

2.如果续展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的,发送给机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

3.续展申请被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的,发送给机构。

4.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机构办理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机构。

预付款申请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内信用证 开证 付款 结算 融资 保障

中图分类号:F830.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3-174-01

目前我国钢铁市场已进入买方市场,购货方占主导地位,销售方一般情况下只有在货物验收交付后才能得到货款或买方的承兑汇票。如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即使合同订立在先,买方一般也会要求对合同价格或其它方面予以修改,而这可能使销售方遭受一定损失。而笔者所在的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长期以来的营销政策是预付款发货,即只有收到购买方的货款才能发货。这种情况下势必给购买方带来很大的资金压力。而随着国内信用证在我公司的运用,给购货方(客户)带来了资金面的好处,同时也为我公司提供了充分的银行保证。我公司可以按信用证要求组织生产,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严格一致就能够确保资金的安全回笼。

国内信用证Domestic Letter of Credit(简称信用证),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款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与汇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本票等几种结算方式相比,能够兼顾买卖双方的利益,同时兼有融资功能等优点。

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一、开证

1.开证申请。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

2.受理开证。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及购销合同决定是否受理开证业务。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信用证的基本条款包括:开证行名称及地址,开证日期,信用证编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为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方),通知行名称(通知行为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交单期(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信用证金额,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运输条款,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其他条款,开证行保证文句。

二、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应认真审核。审核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三、议付

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受益人可以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并填制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议付凭证,请求议付。

四、付款

从2009年开始,我公司同佛山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开展国内信用证业务。该客户是我公司不锈钢产品的重要客户,在广东地区的经营范围很广,影响很大。我公司派专人去佛山考察该客户的相关情况,其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近五年来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于是,在2009年10月至12月,同意其使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共计开证8700万元,付款迅速及时。

2010年至2011年,我公司逐步扩展了信用证业务,客户包括浙江元通、常州威诺德、无锡宝昌、江苏大明、佛山钢展等多家用户。2011年1月至11月,共计开证109900万元,货款均已按时进账。

通过国内信用证这种付款方式,消除了合作双方的付款顾虑,促进了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同时,信用证也没有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所设的金额限制,融资成本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要低很多。不仅如此,客户还可以利用在开证银行的授信额度来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提取货物,用销售收入来支付国内信用证款项,不占用客户的自有资金,优化了资金使用效率。从我公司的角度来看,工作程序也较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简单,而且也减少了我公司因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财务费用,节约了资金成本及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成本,增加了利润,保证了我公司的资金使用和流转。同时,由于以银行信用作保障,可以有效杜绝拖欠、坏账,加快了应收账款周转率。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国内信用证在我公司的运用,解决了融资和支付两大问题,消除异地应收款的烦恼,利用银行信用保障,实现我公司的安全理财。同时也可以帮助我公司拓展销售渠道,锁定市场销售终端,扩大市场份额,从而为我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张振浩(导师:丁正平)北台钢铁集团供应链融资探讨.大连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0.11

2.王宝山(导师:李玫)国内信用证有关法律问题研究.对外经贸大学硕士论文,2005.3

预付款申请书范文第3篇

关 键 词:同业代付;委托行;代付行;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3)04-0020-02

银行同业代付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委托同业机构为该客户的贸易结算提供的短期融资便利和支付服务。其中,接受客户申请,委托同业机构将款项支付给该客户交易对手的银行为“委托行”,为委托行提供资金来源和代付服务的同业机构为“代付行”。委托行与客户是融资关系,即委托行向客户提供短期融资; 代付行与委托行是同业拆借关系,即前者向后者拆借资金。在2012年以前,同业代付业务被作为表外业务,并成为商业银行躲避信贷规模监管的手段被广泛使用。2012年8月20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将同业代付业务纳入表内核算。同业代付业务包括信用证系列结算方式项下同业代付、汇款结算方式(流动资金贷款)项下同业代付、票据贴现项下同业代付、国内保理项下同业代付等。代付行接受委托行委托,根据委托行的付款指令,委托行为其客户提供融资;委托行在业务到期日无条件向代付行归还代付款项本息及相关费用,并承担向客户的融资风险。

一、同业代付业务中委托行的业务风险

在同业代付业务中委托行的主要风险为相关业务品种风险、客户信用风险及操作风险,需按各业务品种严格进行控制。

1. 客户准入的合规性。重点关注客户准入及授信额度是否符合银行信贷业务政策、限额管理、风险底线的相关要求和代付业务相关业务规定的条件;对照不同业务品种的具体规定,审核买卖双方的信用评级、商业信用记录、金融机构信用记录等是否符合要求。关注申请人有无提供虚假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代付业务期限有无超过代付项下相应产品期限,代付金额有无超过发票等单据的总金额。国内保理项下代付业务需审核产品准入标准是否合规,相关申请资料是否齐备,有无经授权人批准。国内信用证项下代付业务产品需审核信用证开证、议付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收取保证金;申请人提供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信用证单证是否符合要求;议付资料是否齐全、合规。票据贴现项下代付业务审核贴现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贴现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进行信贷审查。汇款结算(流动资金贷款) 项下代付业务审核申请人及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进行担保评价;是否对申报审批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2. 贸易背景的真实性。重点关注是否严格审核客户贸易背景情况。有无虚构交易背景、提供虚假合同和发票套取银行资金的情况;有无利用同一张发票、同一批货物重复融资问题;是否存在对已出现支付困难的买方客户或出现经营问题的卖方客户,办理代付业务的情况。国内保理项下代付业务中买卖双方是否互为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或同为控股公司的成员、或为同一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有无卖方企业频繁回购,账期是否合理;对回购资金来源,检查每次买方付款是否都付至保理收款专户, 是否发生过买方间接付款,发生后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处理;是否发生过卖方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主动回购的情形,是偶然发生、还是经常发生甚至每次账款到期都发生,如果是后者,经办行是否对此做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措施。 票据贴现项下委托行业务的合规性, 要查看贴现资金是否直接回流出票人或直接前手, 是否流入证券、期货、信托等公司或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是否用于承兑业务保证金;企业是否自开自贴承兑汇票,是否为客户滚动办理承兑汇票贴现,掩盖不良。信用证项下委托行业务合规性,要查看信用证项下所有单据出单日期是否迟于信用证有效期或交单期, 审核发票中的货物名称与信用证规定是否相符,发票通过当地国税网或国税机关查询真伪;查看运输单据,审核运输单据表面是否有承运人及其人的名称和签章,运输单据是否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和目的地,运输单据的类型或名称与信用证规定的运输方式是否一致,运输单据上的货物名称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名称是否一致;查看保险单据是否为正本(另有规定除外),保单投保金额是否低于发票的货物金额,保单的保险类别与信用证规定的保险类别种类是否一致等。

3. 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审查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主要是审查签订合同、贷款支用前,是否落实贷前条件,如需完善相关手续的, 检查相应的手续是否完善补充到位。重点关注抵、质押品是否真实可靠,保证金来源是否合规;保证金是否存在不足、挪用或提前支取等问题;是否办妥信贷业务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核实担保人资格、担保的合法有效性及担保能力,实地查看抵质押品,核查有关权证是否一致;检查客户有无发生双方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环节是否进行了规范登记,是否存在未登记、登记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等问题,查看有无影响质押权有效性或应收账款债权真实性的事项。

4. 业务操作的合规性。业务操作的合规性,重点关注是否按规定签订合同,流动资金贷款主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合同以及房地产贷款的《封闭管理协议》等从合同、协议是否签订到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客户有无虚假签名、无权或越权。国内信用证项下委托行业务需查看申请人提供的贸易合同,并对照国内信用证正本,查看申请书中合同号与买卖合同号是否一致,受益人是否为买卖合同卖方,申请书金额是否小于或等于买卖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交易金额,国内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中对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描述是否一致,国内信用证中的条款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向代付行发送代付指示、内部账户开立,代付款支付客户账户等手续是否齐备。

5. 贷后检查的合规性。 对于直接支付给买方客户账户,由客户划给卖方客户账户的, 查阅是否签署了资金监管协议,有无根据贷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贷后管理;查看客户的资金回笼账户,跟踪人民币代付申请人的资金、货物流转情况和财务状况,关注贷款或回款资金是否被挪用;有无存在以信贷资金、新预付款归还老预付款,以虚假的应收款项循环融资的嫌疑;测算客户以贴现资金作为承兑保证金的相关收益与成本, 检查是否存在客户利用贴现业务套利;分析客户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的频率,关注到期票据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通过自己或关联企业贴现,用贴现资金归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款。调阅业务档案,查看相关业务有无及时归档,归档资料是否齐备,有无根据贷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贷后管理。

6. 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会计核算的准确性,重点关注收入核算是否准确及时,是否存在账外经营、账外收入、垫款操作,以及系统间数据不符等问题;业务部门是否按规定定期与会计部门、代付行进行对账;单笔业务结清日期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为躲避资产规模控制违规办理业务,科目核算不正确或未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文件规定;会计核算是否准确,表外账户登记与销户是否合规。

7.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重点关注业务管理机构的风险管理机制是否健全, 资源配置是否合理;能否及时、准确、充分识别内外部风险;风险监控、预警手段是否完备;对已识别或暴露的风险是否采取相应对策,有效化解风险等问题;特别是结合以往发生的垫款情况,分析查找产生风险的内部因素,客观反映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

8. 经营机制的合理性。调查了解银行业务组织管理架构、部门职责及分工、岗位制约、资源配置、人员素质及业务培训等情况;了解岗位设置是否合规,不相容岗位分离是否有效。从而揭示管理机构在制度建设、组织架构、资源配置、信息管理、产品定价等方面影响风险管理的不合理因素。

二、代付行的业务风险

在同业代付业务中,代付行相比委托行需承担的监管风险及资金风险都较小,主要为操作风险。

1. 委托行准入的合规性。关注委托行是否符合代付行业务规定的委托行准入标准,是否与未达底线标准的银行同业客户开展代付业务,委托行是否具有委托代付业务的主体资格。

2. 额度控制的合规性。 审核委托行信用等级评定等资料,查阅总行额度批复文件、额度使用管理台账,审查代付行相关额度占用余额之和有无超过总行核准额度。

3. 合同签订的规范性。查阅与委托行签订的《同业委托付款业务合作协议》,审查相关责权利是否明晰,委托行叙做代付业务项下的客户是否是合法公司,代付项下的交易是否真实,有无明确代付业务逾期罚息标准,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环节及其损失在协议中是否予以明确约定,准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合作协议的签章、签字签署的是否规范;协议签署前有无经过规定的法律合规部门审查。

4. 会计核算的准确性。根据《人民币代付业务台账》,查阅会计入账明细,查阅有无在相关科目下进行核算,有无出现挂账等情况;查阅与委托行、与代付行核算部门对账记录,看台账登记有无错漏、有无账外经营情况。

预付款申请书范文第4篇

分行法定地址:

电话法定代表:

电话借款人(抵押人)

电话住址:

本人有效身份证编号:

借款人为购买

(以下称“房产商”)的

(以下称“房产”),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贷款币种:

1.2贷款最高额为元(大写元)整。

1.3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年。自一九年月日至一九年月日止。分期等额归还。

第二条利率和利息的计算

2.1贷款利率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个百分点(LIBOR+%)。每期计息日的的LIBOR为贷款利率的LIBOR,但每笔放款的第一个计息期的LIBOR为该贷款发放日的LIBOR。LIBOR采用个月浮动。

2.2贷款利息以贷款的实际发放天数计收,以360天为一年。

2.3结息方式:

第三条贷款条件

3.1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a.《房产抵押贷款申请书》和《贷款申请人资料》;

b.与房产商签订《预购房屋合同正本》或《购房契约》;

c.房产商出具的购房预付款的凭证。

3.2借款人到贷款人指定银行开立购房专户,今后有关购房费用,均通过该帐户结算。

第四条提款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根据“预购房合同”规定,当贷款人收到房产商付款通知书后,主动将贷款划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并借记借款人帐户。向借款人发出付款通知书。

第五条还款

5.1借款人应遵照本合同1.3条款规定,按时偿还。

5.2每次还款日前十五天之内,借款人应将本期归还的贷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购房专户。由贷款人在还款到期日,主动在购房专户中扣除其款项,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提前还款

6.1借款人如果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必须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6.2提前还款只限于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的贷款或下期的还款。

6.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的0.5%至1%补偿金。

a.借款人在贷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内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一补偿金;

b.借款人在获得超过一年后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0.5%的补偿金。

第七条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1手续费: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之内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手续费。

7.2在购房与贷款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保险、法律手续、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处置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使贷款人遭受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保险

借款人必须按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保险公司分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1-3个月,保险单正本须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送交贷款人。

第九条借款人的保证

9.1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金额还本付息。

9.2向贷款人提供一切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装和隐瞒事实。

9.3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均须负责赔偿贷款人的损失。

第十条贷款人的责任

10.1按合同有关规定,准时提供贷款予借款人。该贷款人以购房者的名义转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的帐户。

10.2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付清贷款总额,利息以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将抵押的《房产买卖契约》或《房产权证书》交还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违约及处理

11.1下列事项构成违约:

(1)借款人在付息日、还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额支付应归还的本金及应付的利息,造成贷款逾期和欠息;

(2)借款人失去执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发生使得本合同之执行成为违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条款。

11.2违约的处置:

(1)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的行为时,贷款人从借款人违约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额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

(2)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和/或11.1(3)的行为时,经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从违约之日起60天内借款人仍不纠正;或借款人发生11.1(2)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的贷款金额及利息。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预付款申请书范文第5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

晚辈在公司工作近三年、我从不吹嘘我有如何如何了不得的技术、我自知才疏学浅、不过正因为老板和领导的照顾、且给我的无数次机会、就比如:开始的铁岗工业园、以及鸿发山庄、再后来的谢岗收费站、现在的东莞中医院和理工学院!我真的学到不少、也极大的充实了自己的人生。晚辈无以为报、只能将各位的恩惠铭记于心!

可能多数人会疑惑、为何我现在才来递交辞呈、这一点希望领导们可以谅解、因为晚辈实在纠结、对我来说这真的是一个很不错很值得学习的地方!我舍不得这样的老板领导、因为你们也是经历过苦难过来的、你们的人生经历、你们的待人接物、你们的有序管理、值得我借鉴、更让我仰慕!我舍不得我的直属领导曾工、因为他的工作态度、因为他的实战技术、因为他的宽广心胸、我深信有他不厌其烦的指导、我一定可以学有所成!我舍不得公司里面充满朝气的年轻人、因为他们从不懈怠本质的工作、他们对自己充满信心、他们绝对具备当代青年应有的素质!尽管同龄、但仍值得我学习!

我舍不得这样的工作环境、一切都恰好、这种机遇、可遇而不可求!但是经过几个月的思想斗争、我想明白了、也想清楚、想透彻了!我不否认、建筑行业确实充满诱惑、它也成就了不少有志之士!但是我先不说自己的想法、就拿领导们的切身经历来说、你们出身社会到现在搞建筑、你们中途经历的不只是建筑、你们也经历过其他的酸甜苦辣、不只是建筑在充实你们的生活、也不只是因为建筑才让你们得以成长!而我、并不是因为想效仿各位领导的经历、是因为我确确实实有这样的想法!也正因为这样安逸的环境、我才不愿、也不甘心把现在的黄金时间全部用在这样安逸的生活里面!我要的是见多识广、我需要更多东西来充实自己的人生!

晚辈不才、更愧疚、在公司三年、深得老板及领导照顾、没能为公司做何贡献、更没能给大家留下好的印象、现在却想要一走了之、越想越觉得愧对了领导们的栽培、也有愧自己!各位领导、你们也有子女、就以我为例、之前在父母的关爱庇护下成长、不愁吃穿、脚下踩的也是父母铺下的路、无忧无虑生活安逸!而如今、思想成熟了、总觉得尽管之前没用工读书而有愧父母、但现在起码应该报答父母、自己自主了吧!

我以这样在电脑上打印出来的方式写辞职可能有点草率、也一言难尽、但字字句句发自肺腑、望领导体谅、晚辈及日请辞、__月__日离开公司、恳请领导同意、也算给我一次自由发展的机会!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书范文二

尊敬的项目经理:

我是施工二组施工员___,很遗憾向您提出辞职申请,我的岗位职责:

一、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工程开工的准备工作,初步审定图纸、施工方案,提出技术措施和现场施工方案

二、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表和月进度计划表及各施工班组的月进度计划表。

三、认真审核工程所需材料,并对进场材料的质量要严格把关

四、对施工现场监督管理,遇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解决

五、向各班组下达施工任务书及材料限额领料单。

六、督促施工材料、设备按时进场,并处于合格状态,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七、负责对图纸变更、增补工程进行现场签证和记录

八、协助技术负责人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九、审核各专业(土建、水电、空调、园林绿化)工程预付款,并呈报造价管理部

十、负责组织隐蔽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的完工验收工作

十一、负责整理各项工程(土建、水电、园林绿化)的竣工资料及交接工作

十二、参加工程协调会与监理例会,提出和了解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根据问题思考、制定解决办法并实施改进。

十三、参加工程竣工交验,负责工程完好保护。

十四、负责与外协单位传递信息与资料

十五、负责协调工程项目各分项工程之间和施工队伍之间的工作

给出岗位职责是方便公司找人交接工作,希望公司能够同意,我在这里先谢过了。

申请人:

预付款申请书范文第6篇

授信人:____________银行(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受信人:________有限公司(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 授信额度及类别

第1条 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乙方提供人民币_______元整(含美元_______)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及额度范围内,乙方使用上述授信额度时,不限次数,并可循环使用。上述授信额度用于下列授信业务的额度暂定为

(1)贷款:人民币________元(或美元________元)

(2)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__________元;

(3)银行保函:人民币__________元;

(4)国际贸易融资:人民币________(美元________)。

第2条 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授信范围为乙方在甲方申请办理的人民币及外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以及国际贸易融资(如信用证、押汇等)。乙方在授信额度内申请办理其他业务须经甲方书面认可。上述各项授信业务所用额度经甲方同意,乙方可相互调剂使用,但各项业务累计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其中包括美元__________)。

第二章 授信期间

第3条 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但贷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应受相关借款合同的约定。

第4条 甲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查,如出现本合同第六章述明的情形,甲方有权调整授信期间。

第三章 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5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间和授信额度内,乙方可一次或分次向甲方书面申请使用该授信额度。

(1)保函授信额度的使用

a.本合同项下保函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为乙方在甲方申请开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或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种类的保函。

b.在本合同规定的授信期间内,乙方有权在保函授信额度内向甲方提出开具保函的申请。乙方要求甲方开具保函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逐笔填制《__________银行保函申请表(代保证书)》(下简称“《保函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并与甲方书面要求的有关资料一起提交甲方。

c.甲方对乙方使用保函授信额度的项目或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不承担实质审查的义务。

d.在具体办理每笔保函业务时,甲方在收到由乙方提交的《保函申请表》并出具保函后,即将保函授信项目纳入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统一管理。在本协议生效之前,甲方为乙方已出具的但尚未结清的保函统一纳入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

e.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其申请的保函所涉及的业务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合同、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背景材料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f.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的保函审批程序,对乙方的保函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甲方出具保函正本一式一份:如果审核未获通过,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或其下属公司,并将申请材料退还乙方。

g.对于保函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以甲方按季向乙方提供的保函余额明细表作为依据。

(2)免保开证额度的使用

a.乙方每次使用此免保开证额度时,须逐笔填制《开证申请书》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开证所需的其他材料,由甲方审核同意后及时对外开证。

b.甲方接到受益人、出口方银行或者其他当事人提交的单据,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承办付款或承兑工作。

c.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进口信用证单据通知书》后,必须在甲方收到单据之日后六个银行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办理付款、承兑或拒付手续。如果乙方同意付款或承兑,应在《进口信用证单据通知书》上做好有效签章,并注明相应付款账户的账号。如果乙方未按本条规定时间办理付款、承兑手续,视为乙方同意办理付款、承兑。

d.乙方有义务在甲方依照相关信用证的约定支付该笔款项之前,向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加其他应付费用。如对外拒付,则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乙方应不迟于距甲方支付二个工作日之前将款项划入其在甲方的付款账户;如乙方是以人民币买汇付款,须提前办妥一切买汇手续。

e.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人民币贷款额度除外)限于乙方主营并且记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进出口业务。在本合同生效前已经发生的甲方已经对外支付但乙方尚未清偿的信用证款项纳入本合同的授信额度。

(3)保函垫款或信用证垫款

a.如果发生保函受益人要求甲方履行保函授信项目下的付款义务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或甲方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以向保函受益人偿付,但甲方在扣划后应及时通知乙方;

b.如果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中存款不足以偿付保函受益人索偿的款项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自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款项存入上述账户,并由甲方直接扣划;和/或乙方在自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如果乙方未能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将相应存款存入账户或者相应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c.对甲方垫付的任何保函款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利息。除此以外,乙方还应支付违约金。每迟延一日,应按垫付金额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

d.乙方保证对甲方为其开出的信用证按期履约付款。若乙方违反本约定,使甲方发生垫款,则甲方在相关信用证项下的垫款构成乙方对甲方一项单独的债务。如垫款币种非人民币,则甲方有权自主以该币种在垫款发生当日的银行卖出价折合成人民币作为该笔债务的本金,乙方保证对此不提出异议。乙方除有义务向甲方偿还垫款金额外,还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垫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垫款数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逐日计算。

e.如自甲方垫付信用证款之日起逾30日,乙方仍未按前款约定向甲方清偿垫付金额及逾期利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本合同额度项下的全部债务,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f.如信用证发生甲方垫款,甲方以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作为抵押物,乙方负责补偿甲方因货物滞留所垫付或支付的一切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海关所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等;

第二、因逾期申报和缴纳关税所征收的滞报金以及海关收取的其他有关费用;

第三、因逾期提货所发生的仓储费、保管费等;第四,其他相关费用。

(4)银行承兑汇票额度的使用

a.乙方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并提供每笔交易的商品购销合同正本和合同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b.乙方在申请开立每笔银行承兑汇票前须向甲方提交承兑申请书,并附该笔交易的商品购销合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乙方公章。

c.每笔汇票开出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兑手续费,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

d.汇票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将应付票款足额交付甲方。

e.甲方对乙方的每笔承兑申请进行审查,如乙方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购销合同中存在不利条款或者购销合同没有真实的交易基础,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开出承兑汇票,并终止剩余额度的使用。

f.承兑汇票到期日,甲方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乙方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甲方对不足部分自票据到期日起转作逾期贷款。乙方除应支付逾期贷款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逾期贷款万分之四计。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并终止本合同项下所有剩余额度的使用。

g.承兑汇票如发生任何交易纠纷,均由出票人和持票人双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其他授信额度的使用

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间内,乙方可一次或分次向甲方书面申请使用其他授信额度。该书面申请应载明授信类别、使用期限、使用金额等。甲方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应该与乙方再签订相应授信业务的具体合同或协议。

第6条 乙方申请使用的授信额度余额(即使用中尚未归还的累计本金数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内,乙方对已归还的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授信期间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届满后自动取消。

第7条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授信期间内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每笔授信项目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间的截止日,该截止日包括调整后授信期间的截止日。每笔授信项目的使用期限依所签的合同或协议约定。

第8条 本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国际贸易融资等业务中甲方应计收的费用,票据贴现的贴现率,贷款和进出口押汇业务中所需确定的利率、汇率等,除非在本合同中已有约定,否则均由甲方与乙方在每项授信业务的具体合同或协议中依法约定。

第9条 甲方与乙方就每一项具体授信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该合同或协议为准,但乙方一起对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相关的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和一切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得因此无效或得以解除。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10条 如果乙方申请使用授信额度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应批准申请并按所签的合同或协议及时履行。

第11条 除有本合同第六章约定情形外,甲方不得随意对授信期间和最高授信额度作出不利于乙方的调整。

第12条 对乙方在本协议及具体协议项下的到期未付应付款项,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处及甲方其他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款而无须事先征得乙方或其下属公司的同意,并且甲方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13条 对于授信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第14条 在授信期间内按甲方要求不定期报送真实的财务报表及所有开户银行账号、存贷款余额等情况。

第15条 在授信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16条 在授信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采取兼并、收购、分立等任何形式的资产重组活动或有任何形式的承包、租赁等改变企业经营权活动,或进行改变企业组织机构、经营方式的活动,或者增减注册资本、股权和重大投资改变等情形。

第17条 如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住所地、营业地更换,应在更换或改变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18条 按时偿还授信资金的本息,按时支付应付费用。还款时所使用的币种应与甲方业务计价货币相同。当甲方依据本协议及具体协议的约定主动扣款时,如该账户币种与业务计价货币不同,则按结算当日甲方公布的汇率折价计算。

第19条 如甲方依照本协议及具体协议之约定扣款时,乙方承诺甲方享有本协议第13条所约定的权利,而无须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

如果甲方依据本合同所开立的银行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产品对外支付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偿还,并且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六章 授信额度的调整

第20条 如发生以下事件之一即构成乙方违约

(1)乙方没有按期支付到期的与甲方有关的未清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或每笔具体授信项目合同或协议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2)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或与甲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授信资金;

(3)乙方没有充分履行本合同或与甲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没有完全遵守其中的任一规定,且已对甲方的权益产生重大的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并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没有采取令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

(4)乙方作为当事人不能或表示不能偿还与第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授信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债务;

(5)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五章中的所规定的义务,且已对甲方的权益产生重大的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6)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资不抵债;

(7)发生据甲方合理的判断可能会实质性危及、损害甲方权益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事件,如本合同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变得明显不足,与乙方经营相关的市场情况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并将对乙方经营状况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等。

第21条 违约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调整、减少或终止本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间,并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清偿;

(2)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3)要求乙方提供或追加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

(4)采取维护其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章 担保

第22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将与甲方签订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最高额保证合同》,(下简称“保证合同”)为乙方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每笔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第八章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23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成立,与担保合同同时生效。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章 争议和解决

第24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章 附则

第25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每份法律效力同等。

第26条 甲方与乙方依据本合同就每一项具体授信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合同整体。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预付款申请书范文第7篇

关键词:供应链融资;中国银行;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4-0129-02

在市场竞争极其激烈的今天,企业的竞争不但体现在质量品质方面,而且表现在企业供应链方面。企业供应链的运转事关企业的成败,供应链资金则是重中之重。各商业银行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推出供应链融资服务,极大地满足了企业的资金需求。

一、供应链融资

近几年来,不少学者对供应链融资进行了研究,但对其含义表述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将其概括起来就是:银行基于对企业信用实力的把握和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对一家核心企业和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机动灵活的金融服务和企业从上下游企业获得的资金支持。供应链融资围绕“1”家核心企业,把原材料购买、产品生产和销售连成一个供应链条,把供货商、生产商和销售商整合为一个整体,全程为链条上的各个有需求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通过各个企业的分工合作,最终实现供应链向增值链的转变,为链条上的企业带来利润。

供应链融资为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使资金流比较有规律,减少支付压力;同时也扩大了自身的生产和销售,压缩自身融资,增加资金管理效率。供应链融资不仅促进了企业发展,而且带动了银行业的发展和自我完善。银行可以改变过于依赖大客户的局面,培养一批处于成长期的优质中小企业,期望在未来带来更多回报。供应链管理与金融的结合产生了许多跨行业的服务产品,相应地产生了对新金融工具的需求,为银行或金融机构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提供了很大商机。

二、案例分析――中国银行对于D公司的融资方案

企业在进行贸易或开展业务时,一般都会遇到资金不足的困难。扩大规模、存货占用大量资金、生产成本高、应收款未按时收到、应付款提前全额支付等都会造成企业的资金不足,且资金缺口一般比较大。

中国银行针对企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在供应链中寻找出核心企业,并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为供应链环节中各方提供基于供应链流程的融资服务。下面以中国银行为D公司提供的供应链融资服务为例,详细介绍供应链融资。

(一)方案背景介绍

D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国有独资企业,也是境外承包业务外经企业,主营国际工程承包,承建项目大都是世界金融组织出资的项目,项目情况良好,回款及时,且至今无一索赔情况发生,履约能力很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信保”,是我国唯一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支持中国企业向海外投资,为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收汇风险保障。

(二)具体解决方案

1.D公司供应链需求的有关背景

D公司在非洲某国100公里道路修复项目招标中中标,并于2008年10月和业主该国基础建设部签订合同。该项目业主是该国基础设施建设部,出资方为世界银行,合同工期37个月,合同总价约4 397万美元,预付款比例为20%,工程保留金为10%。工程建设一般是6个月至1年之间时才会产生账单,因此D公司向中国银行提出融资需求。

中信保公司将买方违约保险和特定合同信用保险合并在一起承保,承保责任函盖工程项目从开工进驻工地至完工结算回款整个过程。

2.方案设计思路及业务流程

(1)方案设计思路

根据D公司工程建设的结算方式、需求特点,结合D公司的自身实力和资信状况,为其量身设计了“前期订单融资+中后期融信达融资”相结合的供应链融资方案:前半年为D公司提供订单融资,后两年半至工程项目结束为D公司提供融信达业务融资,融资款项归还前期订单融资,工程结算单回款归还剩余部分订单融资及融信达业务融资,并占用中信保公司和D公司的授信额度。

(2)业务流程

步骤一:D公司就拟申请融资的境外工程建设业务向中信保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中信保公司对项目本身、业主及所在国家、出资方等进行专业评估,各项符合条件后向D公司出具保险单。

步骤二:D公司按照保单条款或与中信保公司双方缴纳保费协议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申报并向中信保公司缴纳保费。

步骤三:D公司向中国银行提交融资申请书、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及构成完整出口信用保险单的相关单据,中国银行对D公司提供的各种单据进行确认审核。

步骤四:根据D公司的申请,中国银行为其提供订单融资和融信达融资的服务。D公司叙做短期融信达业务,与中国银行和中信保公司三方签订《赔款转让协议》;D公司叙做中长期融信达业务项下,与中国银行签订《赔款转让协议》,同时向中信保公司出具《赔款转让授权书》,中信保公司就赔款转让事宜向D公司及中国银行进行书面确认。

步骤五:中国银行经审核同意办理后,占用中信保公司和D公司的授信额度,确定融资比例后将融资款项划入D公司账户,并将出口单据寄往国外银行或付款人进行索汇;如果D公司连续两年评级在BBB以上,应考虑不占用对D公司的授信额度。

步骤六:国外银行或付款人到期向中国银行付款,中国银行将收汇款首先偿还中国银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余款(如有)支付给D公司。

3.主要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在“前期订单融资+中后期融信达融资”的供应链融资方案,中国银行在各步骤上均有一定风险,风险点如下:核心企业的资格是否合法,工程建设过程如何有效监管,如何确保担保公司承担起担保责任等。

为了控制以上风险,中国银行做了一系列防范措施:

(1)慎选核心企业

为了控制资金回收风险和信用风险,在中信保公司担保的基础上,原则上需满足以下条件:在中国银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时间在1年以上或业务持续经营时间超过2年;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历史履约记录良好,在中国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授信记录,在外汇管理局、海关、税务等其他机关没有重大违规记录。

(2)加强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与D公司签订协约,保证D公司在中国银行融资项目项下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及后续质量保函均在中国银行开立,且工程结算款项全部回流中国银行;要求D公司定期提供项目用款单据、工程结算账单以及回款水单,加强D公司资金使用及回流监控。

(3)增加担保公司风险控制

中国银行督促要求中信保公司将买方违约保险和特定合同信用保险合并在一起承保,中信保公司承保的买方违约信用风险和特定合同信用风险函盖了工程项目业主及出资方的全部信用风险,只要承包方按合同约定履约,回款就有保障。

(三)中国银行供应链融资案例的总结与评价

该解决方案是针对出口工程建设客户的需求设计的复合型产品。市场人员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在遵守风险控制原则的前提下,把握方案的核心理念,对产品进行灵活设计和运用。

1.该解决方案对核心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公司业务发展及融资需求的增强,担保条件一直制约着公司的发展,利用向中信保公司投保承包项目业主及出资方信用风险而解决融资问题,基本解决了公司的融资担保问题;D公司通过投保买方违约和特定合同保险,基本解决了业主和项目出资方的履约和拒付风险,同时又从银行得到了融资,缓解了前期工程垫资的资金压力。通过供应链融资,D公司加快了资金周转、改善了现金流量;尽量规避了各类风险;减少了额度占用,扩大了融资规模。

2.该解决方案对中国银行发展带来了新的理念

该业务方案为“订单融资+融信达融资”,是复合型融资产品,在银行供应链融资服务中属于新兴产品。该方案的成功运行有利于中国银行进行其他“达”系列产品探索,大大提高中国银行在金融市场竞争力。并在此基础上,中国银行可以扩展业务,向企业推荐中国银行的其他相关产品,并为其提供网上服务,为企业员工办理相关业务,获取更大收益。

三、发展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的建议

1.加强内外部监控,减少融资风险

完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设置统一的风险管理委员会,避免“政出多门”;建立健全供应链融资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成立专门的风险监控组,定期进行系统分析,及时做好风险预测;建立商业银行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制度,最大限度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利用外部监管力量,并把此为内控管理的有益补充,充分、合理、高效利用外部监督建构和社会上的中介机构。

2.大力创新产品,扩大产品范围

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客户的融资要求,创新发展新的供应链融资产品。并对不同的行业提供不同的融资产品,实现融资产品的多元化。并通过各种媒介对各融资产品进行大力宣传,使广大客户了解各融资产品的主要服务群体和服务条件。

3.加强业务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加强风险意识训练,进行不定期风险知识培训,增强识别潜在风险和防范现实风险的能力;引进和培养高素质实用性的人才,邀请业内专家做关于各个环节的专题讲座,派遣部分员工到国内外商业银行学习交流;打造专业、高效的团队,大量培训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组建精英队伍。

参考文献:

[1] 谭敏.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初探[J].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学报,2008,(3):17-19.

[2] 石汉祥.商业银行风险研究[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10.

预付款申请书范文第8篇

一、学界对议付行追索权之观点

(一)议付行追索权否定说

持议付行追索权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因开证行做出了对受益人无追索权的付款承诺,议付行接受开证行的指示,同意履行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议付行是代开证行议付,是开证行的人。根据基本理论,人之行为视为被人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人承担。若人与被人就其之间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纯属其内部问题,与作为第三人之受益人无关。故此,一旦开证行拒绝对议付行偿付,则损失由议付行承担,与受益人无涉,其不应享有追索权,否则有违信用证承诺之精神及关系之性质。对此,英国及加拿大有相当判例支持该观点。

(二)议付行追索权肯定说

而持追索权肯定说的学者则认为,从票据角度看,除非议付行对信用证加了保兑,或者受益人在签发汇票时写明无追索权,议付行既然支付了价款买入了汇票,就成为该汇票的正当持票人,对出票人及其前手即享有追索权。在Maran Road v.Austin Taylor一案中,法官便认为议付行并不代表开证行议付单据,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议付单据,在付款行不付款的情况下,可保留凭汇票追索的权利。

更有学者认为,根据UCP 600第8条第1款第1项Ⅱ规定,若规定的单据被提交至保兑行并构成相符提示,保兑行必须议付。若信用证由保兑行议付,属于无追索权的议付。该条文明确地禁止了兼有保兑和议付双重身分的银行向受益人追索。如按“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律格言,暗含普通议付行在议付后,对于受益人享有追索权。

据学者研究,英美法目前基本的倾向是肯定议付行对受益人存在追索权,除非议付行在付款时特别做出说明或依赖于开证行的付款,或明确表示放弃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二、对学界议付行追索权观点之批判与反思

(一)议付行追索权否定说之批判

笔者认为,议付行属于独立于开证行之银行,两者间并非与被之关系。

1 从权利义务关系来看,两者非委托关系。一方面,如果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允许某一被指定银行进行议付,该银行并不承担必须议付之义务,除非被指定银行明确表示同意并照此告知受益人。故而,议付行对开证行、受益人并不承担必须议付之义务(UCP 600第12条a款)另一方面,议付行议付的前提是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如果议付行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错误拒付或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错误议付,开证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即议付行错误议付时不能向开证行索偿。从而可知,议付行议付的后果并不都归于开证行承担,议付行要承担错误议付或错误拒付的法律后果。

因此,简单的把议付行视为开证行的行是不准确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正式评论也表明此种观点。

2 从UCP对议付之定义来看,其并非表示授权。我们能否根据UCP 500第2条“……iii,授权(authorize)另一家银行议付……”以及第10条“……ii,议付是指由被授权(authorized)议付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而得出结论认为这是ICC对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为关系的确认呢?本文持否定态度。因为ICCUCP 500&400 Compared(Publica-tionNo.511)在解释关于UCP500第2条修改原因时说:“《统一惯例》500号第2条1、2、3明确地规定了开证行的三个作用:(1)付款,或承兑并付款;(2)允许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3)允许(allow)另一家银行议付。”显然,开证行对于议付行所做的仅仅是“允许(allow)”而不是“授权(authorize)”。既然仅仅是“允许(allow)”,则议付行显然并非是开证行的人。

UCP600为避免就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关系引起误解,在第2条“议付”与“被指定行”两定义中并没有使用“授权(authorize)”一词。就此与UCP600第2条“保兑行”定义及UCPS00第10条“议付”定义加以对比,则明显可知ICC态度已非常明显,即否定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为关系。

(二)议付行追索权肯定说之反思

1 基于票据法而得出结论认为议付行享有追索权有失偏颇。因为从信用证议付的具体操作实践来看,议付信用证的议付有两种情形:有汇票的议付和无汇票的议付。对于前者,银行可以根据票据法来行使追索权。多数国家票据法都明确肯定了票据持有人在遭到拒付时,拥有向出票人、背书人追索的权利。有鉴于此,银行在汇票项下的议付所享有的对受益人的追索权是票据法上的权科,并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但是,对于无汇票的议付,便无法基于票据法而享有追索权。为此,我们必须另寻支持议付行享有追索权之根据。

2 不能从保兑行承担无追索权议付之责任反推出其他普通议付行之议付为有追索权。ICC银行委员会对于议付行是否享有追索权的观点表现在UCP历次修订版本和ICC咨询意见回复中。1974年版UCP290第3条规定:“一家银行议付未经其加保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被开证行不论何种原因拒付时,可向受益人追索。”但随后的UCP400、500和600中这一规定没有再现。ICC在Case Stu-dies on Documentary Credits(forUCP 400)Publication No.459表示:议付行在任何情况下均享有追索权,除非该行保兑了信用证。但ICCUCP500&400Compared(Pub-

lication No.511)却修正了其观点,说“由于涉及票据法中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关于议付有无追索权的问题属于各国流通票据法的范围,而不受UCP管辖。”随后在被问及银行向受益人表示同意议付时声明当开证行发现不符点或以其他原因拒付时该议付行有权对受益人追索的做法是否正确时,Opinions of theICC Banking Commission 1997(PubU-cationNo.596)R259认为:银行提供议付时所提出的条件,不是由ICC来裁决的,而是由当地法律及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来决定的,应由受益人来决定是否接受在“保留追索权”的前提下取得款项。

从以上可以看出,从UCP600第8条之规定反推出普通议付行享有追索权并不符合ICC起草UCP600之原意。

三、对议付行追索权肯定说理由之补充

(一)肯定议付行享有追索权是对商业实践之尊重

银行界普遍认为,议付银行在对受益人议付后,只要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无论因何原因遭到开证银行或偿付行拒付,都享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而从目前各个银行的信用证议付实践来看,银行往往在受益人提交的议付申请书或在双方签订的议付协议中约定:无论何种情况,银行均可以向受益人追索。鉴于信用证法律是商业实践推动产生之产物,我们应当尊重而不是违背商业实践之传统做法。

虽说在理论上我们可在立法中直接规定议付行议付须是无追索权议付。但法律源自于生活,其不可能脱离社会实践而独自运行。如果我们否定议付行之议付追索权,实践中必然导致的一个结果便是,阻碍受益人利用信用证议付来进行融资之渠道畅通。因议付无追索权,对议付行风险太大,其必然会:(1)谨慎从事,不轻易进行议付,在受益人提交之单据与信用证之间存在轻微不一致情况下,更是如此;(2)建立严格的审单制度并由十分专业的人才负责审单,审单时间延长;(3)对受益人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4)对开证行资信状况进行深入调查;(5)提高收费标准,以分散风险。更何况,根据UCP600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明确排除或修改该惯例之条款。在此情况下,议付行必然会在议付时通过标准条款与受益人约定,一旦开证行未能偿付,议付行享有对受益人之追索权。

(二)肯定议付行享有追索权并不违反实质正义

开证行因议付行交单不符而拒绝议付行付款请求,并不意味着开证行付款义务的消灭,其依然承担了向受益人在提交单证相符之单据条件下付款之义务。而受益人在议付行追索之后,尚可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及时对单据不符之处进行修改,从而最终向开证行提交合格之单据并获得付款。因此,受益人并不会因议付行行使追索权而遭受重大损失。况且,因单证不符而遭拒付,基本上属于受益人自己造成;而单据之不符,也基本只有其能够补救。

而在因开证行破产、开证行所在国法律禁止其偿付、开证行所在国外汇管制等原因而造成议付行追索情况下,因开证行及买方系受益人所选择,其在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时,便应考虑到是否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及应由哪个银行开立信用证,买方所在国是否存在因外汇管制而存在无法获得货款之风险。故而,若因受益人订立合同时考虑欠缺而最终导致开证行破产等风险,由其来承担也并不会违反法律之实质正义。

(三)肯定议付行享有追索权是受益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体现

如果开证行对议付行拒付,从议付合同的角度说,说明议付行受让的信用证项下之权益具有瑕疵,议付行可以根据受益人在议付合同中的默示担保向受益人追索。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5篇规定议付行对受益人无论如何均有追索权,即是根据“担保”的理由。

当然有学者认为,议付行议付后,便买断了单据所有权。假如单据存在缺陷,则议付行难以行使追索权,因为银行有义务审核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相符,若因单证不符遭受拒付,议付行将承担审核单据的过错责任,受益人因此而拒绝向银行赔付。只有在审核单据并无过错,开证行有无理拒绝偿付的情形下,议付行才能基所购买的单据存在权利瑕疵而向受益人追索。

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在单据表面与信用证相符而实质上存在缺陷情况下,由受益人对该缺陷应承担责任更为妥当。议付行可基于重大误解而追索已偿付之款项。而受益人在议付行追索之后,尚可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及时对单据不符之处进行修改,从而最终向开证行提交合格之单据并获得付款。至于在存在汇票议付情况下,议付行可根据票据法之规定直接向受益人追索,更是毫无疑问,即使议付行在议付时存在审单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