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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格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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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格申请书范文第1篇

从1996年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设立教学研究项目专项,平均每年支持30项左右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自教学研究项目设立以来,学校就配套建立教学研究项目管理机制,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逐渐形成完备的教学研究项目管理体系。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制度、立项机制、过程管理、验收机制、评奖与推广机制等。

二、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实践

按照管理流程,教研项目管理可以分为立项前、立项、研究过程、结项、推广(包括评奖)五个过程。

(一)完善管理办法,加强立项指导立项前的工作与管理主要包括

制定和立项指南、设计立项表格、制定和完善教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此过程是教学研究项目管理体系的基础,任务是确立整个管理流程的制度法规。

1.制定并完善项目管理办法

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是整个教研项目管理流程的根本依据,应当包括:实施教学研究的目的与意义、项目申报标准、项目申报程序、立项、过程监督和检查、经费管理、结题验收、评奖与成果转化等内容。

2.合理设计立项申请表格

立项申请表是收集项目申报信息的重要载体,是评审专家立项审批的主要参考依据。立项申请表应当包括:选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背景或国内外研究现状、项目特色及创新点、研究技术路线、项目主要参与人员介绍、课题组所开展课题相关研究情况等信息。

3.制定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是项目申请、评审、立项的重要依据。好的评审标准既有学术价值、实用价值的相关要求,又有满足时代所需的创新要求。基本上每年都会根据轻重缓急和实际需要,更新评审标准。

4.立项指南

本科教学研究项目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教师主动参与教学研究,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最终起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因此,立项指南应充分结合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根据国家教学改革的指示,充分考虑时代所需和学校需求,从学校实际出发,挖掘教学难点和热点,引导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方向。

(二)严格立项评审,保障项目质量

立项评审主要发挥项目管理人员和评审专家的作用。一方面,项目管理人员按照项目审批制度,监管和运行立项评审程序;另一方面,评审专家公正审查、严格把控,确保立项质量。

1.充分发挥评审专家作用

评审专家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创新点、主要技术路线以及课题的相关研究情况,对申请项目进行科学判断。必要时,评审专家可提出相关问题,由申请人答辩。如此,确保项目立项的公平与质量。

2.推行立项评审监督机制

为实现立项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在专家匿名评审制度的基础上,推行立项评审监督机制(包括立项公示制度和立项申诉制度)。

3.完善项目立项制度。学校为完善教研项目立项,制定并推行多项制度。

(三)加强过程管理,提升研究水平

加强教研项目的过程管理,能够有效保证教研项目保质保量地完成。过程是整个项目研究最重要的环节,同时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环节。实践证明,过程监管力度与教学成果质量成正向关系。

1.项目管理平台全程监督管理

项目自立项后,即在项目管理平台备案,设立专属的项目管理数据库,记录项目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项目立项申请书、成员信息、研究计划、经费使用情况、研究成果、项目变动等情况。管理平台严格按照项目研究计划执行监督考察。同时,教研辅助人员随时关注项目进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尽力提供协助。

2.项目开题指导

项目立项后,学校组织专门的项目开题报告会,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并评议与指导,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重点难点和目标,确定最终的研究方案。

3.项目检查制度

除项目管理平台的全程跟踪管理和中期检查之外,设立每学期的常规性检查,包括实地考察和审查阶段成果报告两种形式。主要手段为:

(1)组织督导专家,根据项目组提交的“教学研究项目进度表”,参照项目研究计划进行审查。对取得阶段成果、按照计划进行的给予鼓励;对未提供阶段教学成果且没明显进展的项目提出意见。

(2)组织各项目负责人进行见面交流会,分享、探讨项目的研究情况。主要目的是为了开拓思路、经验交流和互相激励。活动形式为:第一步,各项目负责人就项目进展作总结报告或项目阶段性成果报告;第二步,经验交流。对项目研究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开放式交流,助推项目进展。

(四)重视结题验收,促进评奖与推广

1.严把项目验收质量关

学校制定不同等级的评审和鉴定标准,组织验收评审专家,召开项目验收会。评审专家对研究成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给出指导意见。同时,课题验收结果将与其他课题申报条件挂钩,对优秀课题项目负责人还会给予破格政策。

2.加强教学研究成果评奖工作

建立健全本科教学研究成果评奖制度,推进校级、北京市级、国家级三层申请与评奖工作,主力打造校级教学研究成果评奖,搭建“奖励—推广—项目研究”(创新—实践—创新)的良性循环教研机制,服务优秀创新成果的实践与推广。

3.大力推广和应用研究成果

教学研究成果的应用与推广是本科教学研究项目建设的重要目的。只有将研究成果应用到实践教学中去,才能检验出教学方法改革的优劣,才能判定成果是否适合时代所需和是否适合广泛推广。

三、核心管理经验总结

(一)项目专家库组建

本科教学研究项目专家库,聘请经验丰富的优秀教师、教研人员、离退休教师等兼任,主要负责项目评选、开题、过程检查、验收等工作的评议与指导。选用专家时采用关联人回避制度,分为固定和不固定两种席位,一般由5人构成,分别是:校内、校外相关领域专家各2名,校内教研专家1名。校内评议专家(3人)一般为固定席位,从项目开题至结题,全程跟踪评议、指导管理。

(二)成果导向式经费资助

本科教学研究项目经费与项目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的刊物级别存在着直接关联关系。建立起以经费管理促进教育教学研究的机制。

(三)重视成果推广

学校针对项目成果的应用与推广,研究制定了多项奖励、扶持、配套等制度,从鼓励、支持、激励等多方面调动教师和教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营造“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的环境,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四、完善高校教学研究项目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推行“依法治项”健全完善项目管理制度是改进项目管理的第一步,而保障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是制度健全的重要特征。关于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我们可以仿效我国“依法治国”的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体现在项目管理上,可以转化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评审、全员守法。”

1.科学立法

所谓科学立法,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将教学研究项目从立项到鉴定与推广全过程的相关规定都涵盖到“法”之中,特别是涉及到立项、过程管理、专家评审、鉴定与推广等关键环节的相关细节,做到“有法可依”。

2.严格执法

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所约定的对象不仅是项目研究人员,还有项目管理人员和评审专家。它要求:(1)项目研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执行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研究;(2)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职责协助项目推进,做好服务和监察工作;(3)评审专家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职责公正考核项目立项与进行成果鉴定等工作。“严格执法”要求所有项目相关的参与人员必须“有法必依”。

3.公正评审

公正评审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强调评审专家和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过程监管和结题等事宜,主要针对项目研究人员;二是对评审专家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监督与问责,主要针对评审专家和项目管理人员。

4.全员守法

教学研究是教学方法改革和创新的源泉,是教学质量提升的重要保障。高校教研项目管理是推动教学研究的重要动力,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必须充分凝聚合力,才能更好发挥教学研究的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培养和树立起所有项目参与人员严格守法的理念,形成齐心合力、求实严谨、拼搏创新的学研风气。

(二)进一步加强立项审批、过程管理和成果鉴定与推广

1.加强立项审批

教学研究的根本目的是发现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教学方法改革与创新,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因此,项目立项应侧重于解决教学实践中存在的时代难题。所以,教学研究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较强的可行性和符合时代所需的实践性。

2.加强过程管理

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充分结合和发挥项目研究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和评审专家的合力。一是教务处和各学院项目管理人员要积极主动工作,在教研项目管理的五个过程中,即立项前、立项、过程管理、结项与推广,增强参与意识和质量意识。二是教研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由项目负责人对整个项目研究与管理负主要责任,由此倒逼项目负责人强化项目研究与管理,从而加强项目研究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三是实施严格的检查验收制度,如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通过的给予划拨第二批经费;未通过者,不予划拨第二批经费,并责令限期整改,再次进行审查,如多次审查不通过,则要求说明原因,并根据原因采取相关处罚措施。

3.加强成果鉴定、评奖与推广

教学科研与教育实践相结合,教研成果必须转化成现实的“教育力”,才能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动力。对此,应当及时组织成果鉴定与成果分类登记,积极协助各类评奖,加大成果校内奖励力度,并注重调动成果管理人员的积极性,采取成果推广、应用及获奖与收入挂钩等激励举措,全面调动项目研究人员与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加强跨校与跨领域合作鼓励、支持

项目研究跨校与跨领域合作,即立足本校,联合外校和外企一起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充分拓展教育研究的视野,促进教育改革的创新和成果的推广。

五、结语

破格申请书范文第2篇

日本与我国同属东方文化圈,在教育观念和考试制度上有许多相同和相似的方面。近些年来,日本针对以往教育领域存在的升学主义、缺乏个性等弊端,进行多元化和个性化的改革尝试。通过十多年的探索和改革,日本逐渐形成了一种以两次考试为基础,以多元综合为特征,融合东西方考试文化的高校招生录取制度。我国的招生录取制度与日本类似,考试成绩占高校招生主导地位,日本高校的招生录取经验对我国高考改革颇具参考价值。

一、日本大学招生录取的现行模式

日本大学招生考试制度兼顾统一性、公平性、灵活性、多样性。具体考试方式因学校不同存在很大差异,使用两种考试模式对考生进行考查。

1.大学入学考试中心考试。

这次考试又称作“全国共同学力第一次考试”,这是一次全国性统考,凡报考国立或公立4年制大学的学生,均需参加该考试。此次统考由“大学入学考试中心”命题委员会命题,主要是对学生高中阶段学习内容的掌握程度进行考查。

每年12月上中旬,大学入试中心会通过考生所在学校或直接向考生寄送准考证、成绩索取单等。考生报考时需将成绩索取单贴在填报大学志愿表的指定位置。大学入试中心根据各大学的申请,向各大学提供考生的成绩。至于各大学要求考生报考哪些科目,考生可通过各大学的招生简章进行了解。

该考试于每年1月13日后的第一个星期六和星期日举行,考试结束10天后公布成绩,包括考生总人数、全国平均成绩、最高分、最低分和缺考人数。考生于统考结束10天后向高校提交第二次考试申请书,接到志愿学校的通知后,于三月份接受第二次考试。

该考试设有5科共7门,一是国文;二是社会,从政治经济学、伦理与社会、历史中任选2门;三是数学;四是理科,从地理、生物、物理、化学中任选2门;五是外语,从英语、法语、德语中任选1门,评分满分为1000分。

考生根据所报考大学的要求,参加以上相关科目的考试。各大学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选用这个方案和所选用的科目的数量(既可以选一科,又可以全选),各科成绩在总分中的比重由各大学自主决定。目前,日本几乎所有国立大学和公立大学及相当多的私立大学均使用该考试的成绩。

2.各大学组织的第二次考试。

该考试由各大学自主命题、自行考试,主要考查考生是否具备了在学校和专业学习的素质和潜力。考试的内容由各大学根据专业要求和专业特点自行确定,考试方法较为灵活,有口试、笔试、小论文或实际操作等。日本的大学以统考成绩为参考,主要根据其自行组织的入学考试录取学生。计算成绩时,根据学科的特点要求,合理确定两次考试成绩所占的比率,全面衡量学生。录取分数及比率反映了各大学的等级,这种等级体现了大学的社会声望及地位。

此外,日本部分大学还实行推荐入学和以归国者子女、社会考生等为对象的特殊选拔制度。其中,私立大学的学生有三分之一以上是推荐入学的。国立、公立大学适当采用这种制度。推荐入学主要参照考生在高中时的成绩单和校长的推荐书,类似于我国的保送生制度。

二、日本大学招生录取制度的特点

日本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和各大学单独考试,形成了兼具统一性与多样性的高校招生录取模式。这套模式的特点如下:

1.大学单独录取,实现了高等教育机会均等。

日本实行大学单独录取,大学单独行使录取新生的权利,充分享有录取新生的自主权,这种做法能够较好地体现学科专业对考生的特殊要求。对具有特长的学生和特殊要求的专业,大学可灵活采取各种招生录取方式,使招生录取工作更加个性化,促进大学之间的竞争,便于大学与中学的联系和沟通,充分调动大学招生录取的积极性。

2.选拔方式多元化,注重培养学生综合素质。

随着日本高中教育多样化,高中毕业生的能力、适应性和学习经历更趋丰富,与此同时,大学正在向多样化、个性化方向改革。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更加注重从多方面综合考查考生的能力和适应性。大学招生考试兼顾统筹与自主、全面与专长、知识与能力,评价方法和选拔方式日趋多元化。主要考试形式包括:笔试(如大学入试中心考试、个别学力检查)、小论文、综合问题测试、面试、实际技能测评、外语听力考试等。这种多元化的评价方式不局限于学生对书本知识的掌握,还注重参考学生高中阶段的“调查书”和各种学习活动、文体活动、就业经验、社会实践经验等,重视学生的实际能力和综合素质。这样大大提高了高中对学生的兴趣特长、适应性、思维能力、学习欲望等进行培养的积极性。

3.重视中学学业成绩,加强中学在大学招生中的话语权。

在日本,大学与中学之间联系非常密切,中学在高校招生录取过程中拥有较大发言权,中学阶段的综合素质评价在大学招生中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高校招生录取时往往优先选择那些在高中“调查书”中对其学习能力、适应性等方面有推荐记录的考生。

4.考试机构专业化,全面满足考生和社会需求。

“大学入试中心”作为日本高考的实施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它既接受文部科学省的领导,又独立于文部科学省之外,专门负责高考的宣传、组织、实施和研究工作。中心每年对考试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组织专家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不断完善试题设计。作为专业化的考试与评价服务机构,它为考生、家长和高校等社会各方面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如建立完备的大学信息库,帮助考生了解心仪大学的基本情况、考试科目和要求;每年公布各大学次年入学考试的信息,如招生人数、考试方式、不同录取方式的学生配额、不同院系考试的科目组合等。

三、我国现行的高校招生录取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1.招生录取的基本模式。

(1)按“志愿优先”原则录取

高校在录取时首先将考生按所报第一专业分类,在各专业中按成绩排队,超过专业计划数的考生过滤出来。第一志愿专业处理完后,将所有未定专业的考生按其第二志愿专业分类,并将第二志愿专业考生在各专业中按成绩排队,将超过计划数的考生过滤出来。以此类推,直至处理完所有专业。最后,将服从专业调剂且还未确定专业的考生按成绩由高到低调剂到有缺额的专业中。如果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不能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就会被退档。

(2)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

所有进档考生按成绩排队,所有专业同时录取。这种方式,总是照顾考生队列中排在第一名的考生,第一名考生未安排专业前不考虑第二名考生。因此,对第一名考生,看其第一志愿专业,如其第一志愿专业未满额,则将其安排在该专业,如已满额,则看其下一个志愿,直至处理完该考生的所有志愿,再视其是否服从调剂。

(3)按“分数级差”原则进行录取

该原则的特点是高校在得到考生档案信息后,综合考虑考生专业志愿的意愿,并充分尊重考生的成绩在录取过程中的决定作用。对报考同一专业的考生制定了明确的分数级差等级,是一种最大限度地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的模式,也是最能反映考生成绩在录取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模式,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采用这一模式录取。

2.现行录取模式的局限性。

(1)学生个性难以全面体现

现行的高校招生录取模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生全面素质的综合评价和个性特长的充分发掘”的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的建立。高校招生录取模式对中学教育的影响显而易见,无论哪一种录取模式,分数的决定性作用没有改变。考生只有在成绩排序达到规定的控制分数线且达到高校的投档线后,其档案才能被投出。因此,考生只要在高考排序成绩所涉及的各科中考出好成绩,就可能被高校录取,排序成绩未涉及的各科往往被考生忽视甚至放弃,这既不利于高校对考生素质的综合评价,又不利于考生特质的展现及个性特长的发挥。

(2)高校招生自主权受到限制

目前高校招生录取体制基本模式仍是政府主导型。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或教育考试院承担了从报名、命题、组织考试、评卷到录取等一系列复杂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现行录取方式基本上实行高考分数的一元化标准,由省高招办或考试院根据考生分数和志愿向不同类别的高校进行投档。尽管不同高校需要的人才类型不同,但基于现行的录取模式和社会对分数的认同程度,高校基本上是接收政府为其“安排”的学生。长期被动招生状态,导致高校作为招生主体对其所需求的生源没有充分的自主权,这对高校的人才培养及专业发展不利。

(3)形式公平难掩事实不公

高校招生录取公平追求的并非纯粹的高等教育机会均等,而是保障不同个性特点的学生接受适合自己的高等教育。然而现行录取机制难以对分数之外的个性差异做比较,只将可测量的学业分数作为唯一标准,无法全面关注素质教育所推崇的观念、兴趣、情感和发展过程等个性化因素,原因是这些因素难以精准测量,也很难与学业分数和录取分数作分值转换。这种“公平”只能称之为学业上可观测的形式上的“公平”,不可能对所有学生具有同样的价值,难以提供实际上平等的教育机会。

四、日本高校招生录取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如今日本所采用的国家统一考试与高校自主选拔相结合的招考体系,兼顾公平性与多元性,对当前我国高考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强调国家组织统一考试的地位。

目前,日本绝大部分考生都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统考存在的首要意义是它不受人情、金钱、权力和门第干扰的客观性。我国高考制度的改革,在一定意义上是社会公正的象征。当前统考成绩仍是最具说服力的硬性评价指标。目前国内针对统考问题的争议,不是要不要考的问题,而是要解决考什么、怎么考的问题。

高校多元录取中,分类考试是最基本的方式,其改革方向是:高端自主、中端多元、低端放开。对于精英高等教育机构,如“985”高校及部分高水平大学,实行国家统考下的完全自主,统考依然由国家行政部门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考成绩作为高校面试的“敲门砖”,高校依据自身特色实行完全自主录取。以应用型人才为主要培养目标的普通高校,在高考成绩基础上参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以职业技能型人才为主要培养目标的高职院校自主确定入学标准,自主进行入学测试或注册入学,自主实施招生录取。因此,在最具影响和范围广大的中高端高校录取时,统一考试的文化分数在录取中所起的根本性作用是其他因素不可企及的。

2.尊重并适当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

日本大学可以根据教育理念及培养目标,自主确定考试科目,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选择考试科目。这体现大学拥有高度的招生自主权,符合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人才选拔多样化的趋势,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此外,推荐入学是日本大学充分发挥招生自主权的另一项探索。在此背景下,大学的院系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各个高中获得更多的推荐机会,也让具有特殊才能或潜能的学生脱颖而出。

2010年,我国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并提出“对特长显著、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依据面试或测试结果自主录取;高中阶段全面发展、表现优异的,推荐录取”。由此可见,尊重与适度扩大高校的招生自主权将成为高考改革的必然趋势。

3.推进录取方式多样化。

日本是亚洲国家,深受西方影响,在招生录取问题上体现出兼具东西方理念的特点,即以统一考试为基础,同时大胆采用多元录取办法,形成了评价标准多元化、科目组合多样化、录取机会多次化等特点。

多样化录取一是录取方式多样。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试点保送生、自主招生、校长推荐生等多种录取方式,为今天多元录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多元录取本身存在标准不一、主观性强等弊端,因此对不同方式在招生录取中所占的比例应有科学合理的限定,以此保证不同类型的优秀人才能够在新的录取制度下脱颖而出,兼顾民众对不同录取方式的认可程度。二是选才方向多元。中学阶段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学生,在人文科学、体育、艺术、科技创新等方面成绩优秀、具有学科特长、高考单科成绩特别优秀和具有明显发展潜质的学生,都可以成为推荐录取、定向录取和破格录取的对象。三是实现手段多样。在传统志愿投档、平行志愿投档基础上,试行一档多投,允许一名考生获得若干所大学的录取通知书,打破集中录取制度,在给予学校充分自主权的基础上,扩大考生的选择权。

4.建立统一的高校招生考试公共服务体系。

借鉴日本的经验,政府可以尝试建立统一而专业的高校招生机构,代表其行使高校招生监督管理权,并开展合法权威的信息中介服务,以便较好地反映大多数考生的需求。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针对高校招生各行为主体的职责、权利缺乏完整系统的法律制度作保障等实际情况,由政府举办统一的招生机构,应当将所有高校的招生纳入统一的服务体系。

政府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招生录取阶段的主要职能转变为制定政策和标准,并对考试和录取过程进行监督。政府应因势利导,利用社会的、市场的因素引导高校招生考试的改革与发展;培育中介性的专业招生考试服务机构,逐步构建高校招生考试公共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