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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变更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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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变更申请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 资金 日常开支

资金是国有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的有力保证,同时也是财务管理的核心。作为管理国有建设项目资金的建设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防止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超概算,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应从日常开支、工程款支付、资金内部控制等方面作好建设资金的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运用资金。

一、及时申请建设资金

在实际工作中,只有及时地申请到建设资金,才能保证工程顺利建设。 一般来说,国有建设资金拨款主要依据建设工程的进度,其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及统筹拨款。因此,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按时上报计量支付申请书,分别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造价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后,与工程形象进度说明书、已完工程图纸等其他相关资料形成上报文件,作为申请资金的依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将工程资金拨付到位。

二、按时支付建设资金

国有建设项目的资金支出比较频繁,并且数额较大,很容易形成资金缺口,因此,做好建设资金支出的监督和控制是项目资金管理的关键所在。在实践中可实行“合同控制,计量拨付,专款专用”的资金管理控制办法,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

(一)计划费用管理

计划费用包括征地拆迁费、监理服务费、项目管理费、设备购置和其他费用等。征地拆迁费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征用土地亩数、拆迁数额,分别经户主、地方征迁办、项目建设单位三方核实后确定补偿标准,有关部门在审核合同、协议无误后按征地拆迁工作的完成进度支付资金;监理服务费要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每月上报计量支付申请书,然后根据批准后的监理支付申请书付款;项目管理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应根据合同和计划进行控制,确保费用支出履行申请、会签、审签、审批等手续,做到支出合理、合法。

(二)期中工程管理

期中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是本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相应的组价计算的投资额。具体来说,工程结算部门先审核计量支付申请书中的工程项目内容、数量、单价等,确认完成的工程价款,然后按规定的程序逐级审批完毕后由财务部门支付款项。对于工程变更和索赔,应由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及其附录下达的工程变更通知和工程量清单、签发的索赔审批表及索赔费用计算资料等支付。对于暂定金额需要由建设单位下达支付通知,并由施工单位提交单价分析资料和有关付款发票后才能支付。

(三)后期管理

施工单位向监理部门提交竣工结算报表及详细资料和有关文件,由监理部门按规定审核无误后报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值得注意的是,国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必须提交政府审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能按合同约定付清工程尾款。建设单位在审查会签末期工程资金时,必须将工程质保期间运行情况说明书以及政府审计机关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作为直接依据。

三、日常开支管理分析

为防止建设资金外流,确保专款专用,在建设资金的日常开支管理中,建设单位需要采取科学的管理办法,使资金在安全、有效的环境下发挥最大效益。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一)构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国有项目建设资金安全,在国有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同时,结合实际建设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严格管控措施,使项目资金健康有序运作。

(二)银行开户严格把关

为防止建设工程资金被挤占、挪用或流失,要严格银行开户管理。具体要求:施工单位所开银行账户与建设单位所开银行账户尽量保持一致,以便实行从上到下的同行管理;各施工单位在指定银行开立账户后,必须将开户行、账号及时报送建设单位备案,未经核准擅自设立银行账户的,建设单位应不予拨款。

(三)资金控制有序

为杜绝施工单位将建设资金挪作他用,避免施工单位随意使用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管理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在开立银行账户后需要签订资金管理协议书,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施工单位才能对外汇出资金;同时,银行要对施工单位的资金汇出进行监督和制约。

(四)监督检查到位

为了及时掌握各施工单位的资金收入、支出、用途等情况,全面了解国有项目建设资金的动态和流向,对施工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需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对其银行存款进行监督,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增强施工单位的资金管理意识,并及时杜绝违规使用资金现象。

(五)内部资金严管

良好的资金内部控制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点:现金的收入、支出与记账相分离;现金收入、支出需要有合法的凭据,现金支出要有核准手续;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并定期与银行进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账实相符;控制现金收支,收到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每日进行严格盘点,同时对现金收支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严禁白条抵库,并加强内部审计。

参考文献:

[1]江兆夫,张明丽.《浅谈如何加强企业资金管理》[J].理论学习,2008

[2]陈洪斌.《对当前施工企业资金管理问题的思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

户主变更申请书范文第2篇

各乡镇要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做到乡乡开会、村村开会、社社开会,全面宣传农村低保政策,而且社一级会议必须通知到户。要做好四件事:一是讲政策。农村低保政策都有哪些,要让群众知晓;(全县低保政策标准:一类保障的对象为,家庭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家庭主要成员常年患病,经济负担沉重,严重收不抵支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家庭变故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单亲家庭,人均月补助115元。二类保障的对象为,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且需要政策扶持的计生两户和供养大学生的家庭,人均月补助80元。三类保障的对象为:虽有劳动力,但因家庭成员残疾或多病,导致维持基本生活困难较大的家庭,人均月补助60元。)(县上“六优先”、“十不准”政策规定:“六优先”,即:确定低保对象优先考虑残疾军人、三属、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中的困难家庭,优先考虑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家庭,优先考虑因病、因灾致贫的特困家庭,优先考虑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中的困难家庭,优先考虑供养大学生的困难家庭,优先考虑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十不准”,即:一是财政供给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及一起生活的子女;二是村干部及其家属和一起生活的子女;三是经营各种大、中型车辆的人员;四是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经营各类门面、店铺的人员;五是承包、租赁经营大宗土地的人员;六是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因懒惰、不劳动生产,甚至弃耕荒芜土地造成生活贫困的;七是依法具有赡养、抚养关系且具有赡养抚养能力而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员和家庭;八是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不良行为造成贫困的人员;九是违犯《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十是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二是讲标准。要让群众明白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为1096元,农村低保分为四类,一类人均月补助115元、二类人均月补助80元、三类人均月补助60元、四类人均月补助45元(新增对象一律为四类);三是讲指标。各村按比例分配的低保指标是多少,应该有多少人能够享受;四是选代表。村级民主评议小组代表原则上在30人左右,按人口比例分配到社,由群众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本社民主评议小组代表,选举结果要当场公布,按得票多少确定,上报村委会,村委会将本村民主评议小组上报乡(镇)政府(报告上必须有全部参加会议群众本人的签名或盖章、不能代替),民主评议代表任期一年,这次确定的民主评议代表任期到今年年底,冬季结合“冬日无闲”活动再重新选举产生下一年度村级民主评议小组代表。

二、组织群众申请

享受低保待遇对象必须由户主自己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要诚信申报,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在保障期内已不符合低保条件但不及时申报及隐瞒不报家庭收入状况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申请资格或终止保障待遇,记入诚信不良档案,且五年内不予受理低保申请。申请书采用统一格式填写,电子版表样在邮箱。

三、认真调查摸底

组织乡、村、社干部,认真调查摸底。重点摸清两方面情况:一方面,按照“十不准”的要求,全面摸清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范围,在召开民主评议小组会议之前应告知、剔除;另一方面,按照农村低保的分类标准和“六优先”的要求,摸清符合一类低保条件的对象并由乡村两级确定,在村民主评议小组会议上公布。享受一类低保待遇的对象不拆户、不评议、受监督,不适合的取消,遗漏并公认的补上。根据农村居民本人申请情况,乡、村两级一起组织人员对农村居民家庭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认真核实、填写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并分类登记。调查员要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四、科学确定低保对象

这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要实行公开评议、动态管理,评议代表及评议对象一年调整一次。评议过程中,所有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上要求全部参加评议,但也不因个别人的缺席影响评议会的召开。所有申请享受二、三类的低保对象由评议小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票决,按得票多少由高到低确定受益对象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选次序上先评二类、后评三类,依次进行,评选结束后按程序公示、报批并填写《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表中所有签名必须是本人的,不能代签,否则不予审批)。评议时,对残疾军人、三属、复退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等三种情况的特殊群体,在二类和三类低保评议中,加1票计算该户实际得票数,以上三种情况只能加一票。农村低保阳光操作总的原则是,“一类必保,不拆户、不评议、受监督(在民主评议会上公布)”,受益人数以村为单位,按本村低保指标的17%掌握,原则上不超过20%;“二、三类必须评议,可拆户、不拼户、谁享受、谁签名”。二类受益人数按本村低保指标的12%掌握,三类受益人数按本村指标的68-71%掌握。

五、全方位公示

通过民主评议会的拟保障对象要在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的醒目位置同步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审批,结果在县、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同步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拟保障对象夫妇双方的姓名、受益人数、家庭住址、补助标准、贫困原因、核查人员等内容。公示要以纸质和影像两种形式存档。

六、严格审核审批

各乡镇对低保对象100%入户核查,民政局要对农村低保对象抽查30%以上,核实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实施,填写低保证并通过“一折统”按月发放资金。

户主变更申请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县级;退耕还林;操作;程序

左权县地处太行山主峰西侧,山西省东部边陲,属太行山上的一个山区小县。全县辖10个乡镇,207个行政村,16万人口。总面积20.0 772万hm2。退耕还林从2002年开始在左权县实施,全县有10个乡镇、185个行政村、4289个农户参与了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涉及面非常之广。实施3年来,累计承担退耕还林工程造林0.4 752万hm2,其中,退耕地造林0.2 046万hm2,荒山荒地造林0.2706万hm2,封山育林工程0.019 8万hm2。2003年春季接受了山西省退耕办抽查验收、2003年秋季接受了国家退耕办实绩核查,成活率、保存率以及面积核实率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上级退耕还林主管部门对左权县退耕还林工作均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1 深入广泛地开展退耕还林宣传发动工作

(1)成立退耕还工作领导组,召开宣传动员大会。2002年初。左权县接到省、市退耕办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后,立即成立了退耕还林工作领导组和领导组办公室。并及时组织县领导组成员单位、县退耕办成员和各乡镇的乡镇长、林业员、土地员、重点农户召开了宣传动员大会。同时邀请省、市专家搞了退耕还林专题培训。

(2)与此同时,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退耕还林组织机构,在本乡镇辖区内通过黑板、广播、宣传单等形式开展了大规模的政策宣传。

(3)通过宣传发动,做到家喻户晓。使左权县每一位退耕农户都充分了解到了国家对退耕还林工程的钱粮补助政策,掌握了退耕还林工程的政策要求与技术标准,认识到了退耕还林工程的重要性。在广大农民自愿参与的基础上。形成了干群齐参与的建设氛围,左权县100%的农户都是志愿报名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全县有5000余农户主动申请承担退耕还林工程,有力地保证了工程健康快速推进。

2 逐级填写自愿退耕还林申请书

(1)农户填报“退耕还林农户申请卡”。按照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有关规定,农户如果自愿将自己承包的耕地进行退耕还林,愿意按照国家、省、市、县等各级政府制定的退耕还林标准要求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则填报“退耕还林农户申请卡”。内容包括乡、村、姓名,退耕地亩数、地点、土地证号,还林荒山亩数、地点、荒山使用证号等。填好后报村委会,村委会审核无误后加注意见,报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加注意见后报县通耕办。“退耕还林农户申请卡”一式4份,农户、村委会、乡镇政府、县通耕办各执l份。

(2)村委会填报“村民委员会退耕还林申请报告”。村委会根据农户填写的申请卡和本村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确定退耕范围和地块,同时确定退耕农户,确定宜林荒山造林地块和还林形式等。村委会汇总并填写“村民委员会退耕还林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本村户数、人口数、劳力数、总面积、退耕还林涉及户数、退耕面积、荒山造林面积。“村民委员会退耕还林申请报告”一式3份,村委会、所在乡镇政府、县退耕办各1份。

(3)乡镇府填报“乡镇退耕还林申请报告”。乡政府根据各村的申请报告,结合本乡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初步确定退耕还林工程的行政村。并填报“乡镇退耕还林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本乡共有行政村数,农户数、人数、劳力数.全乡面积、参与退耕还林行政村、退耕地面积、荒山荒地还林面积。“乡镇退耕还林申请报告”一式两份,乡政府1份,县退耕办1份。

3 县退耕办严格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标准逐一审查各村申报农户

(1)立地条件调查。县退耕办根据乡、村、户的退耕还林申请报告和退耕还林的政策要求、技术标准进行逐一审查,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到退耕地块进行小班立地条件调查。

(2)相关手续调查。审核农户退耕地的土地证,宜林荒山荒地的使用证,以及按退耕还林政策要求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审核不合格的农户,该否定的则给予否定。

4 县通耕办下达年度计划,科学规划设计

(1)编制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县退耕办根据审查核实结果,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经县退耕还林领导组审批后,逐级上报上级退耕办。

(2)经上级批准后,本年度计划以退耕还林领导组文件下发到各个乡镇。未经退耕办和计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5 县退耕办和退耕农户签定退耕还林合同书

(1)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县、乡、村、户四级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分别承担着不同的责任与义务,县、乡、村负责监督、管理和服务,农户负责造林与管护。

(2)签定“退耕还林合同书”。经乡、村、户逐级申请,经县退耕办审核合格后,在乡、村两级负责人的见证下,县退耕办和退耕农户签定“退耕还林合同书”。

6 按照上级批准的“作业设计”以及“退耕还林合同书”规定的标准组织施工

(1)退耕还林实施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批准的“作业设计”以及“退耕还林合同书”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作业。比如说地块不能移位,不能改变作业设计确定的栽植树种和栽植密度等。

(2)原则上要求“谁退耕、谁还林、谁管护、谁受益”。如果确实无力或无条件进行还林的,应委托他人进行还林,同时双方要签定“退耕还林委托协议书”。

(3)适时进行技术指导与服务。为了确保任务的完成,最大限度地提高造林成活率,农户应按照技术人员的指导分春、雨、秋及时实施栽植造林。农户、村庄需苗时,可向当地乡政府申请。或向县通耕办申请,由县退耕办或乡镇府统一购买苗木;也可由农户自行采购苗木。

7 认真抚育、补植、管护

(1)建立封禁标志,精心管护幼林。栽植完成后,要在工程的四周建立封禁标志,退耕户严格按要求对所造林地实施精心的管护和严格的封禁。建立县、乡、户三级管护网络。同时左权县还专门出台了《左权县林牧区域化发展规划》,规定在退耕还林工程区严格实行封山禁牧管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巩固绿化成果,确保退耕还林工程效果。确保苗木成活,早日体现生态治理效果。

(2)逐块进行工程的抚育、补植。春季造林结束后,要求农户在雨、秋季再进行一次全面的补植、补种,雨季进行一到两次穴面锄草和扩穴,促进幼苗快速生长。

8 严格检查验收。并张榜公布验收兑现结果

(1)乡镇检查验收。年度造林完成后,以乡镇为单位,组织专人进行逐块检查,写出乡镇自查报告,向县退耕办写出验收申请。

(2)县退耕办检查验收。县退耕办接到乡镇验收申请后,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逐村、逐块、分户全面检查验收。写出自查报告,分别上报市、省退耕办。

(3)张榜公布验收兑现结果。公开办事程序,把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到户面积,钱粮兑现数量纳入乡、村政务公开内容,实行张榜公布,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全部做到了“三见面”、“三相符”、“三公开”,即人地见面、人证见面、人款见面;地证相符、地书相符、地粮相符;造林农户公开、退耕面积公开、粮款补助公开。

(4)核发“验收合格证”。对验收合格且张榜公布没有疑义的退耕还林农户发给“验收合格证”。

9 做好苗木费、粮食和现金补助兑现工作

(1)领取粮食和现金补助。农户凭县退耕办核发的“验收合格证”,领取相应的粮食和现金补助,并填写粮食、现金供应证。

(2)苗木造林费对户清算。年度退耕还林验收结束后,苗木造林费要对户清算。统—购买苗木的,扣除农户所栽苗木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发给农户。农户自己购买苗木的,苗木造林费全部发给农户。

10 及时确权发证

(1)确权发证。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的退耕还林地,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及时办理土地使用变更手续,确权换发林权证,把退耕还林地纳入林地管理范围,做到树定根、林定权、人定心。确保“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巩固好退耕还林成果。

11 严格责任奖惩

(1)严格退耕还林奖惩制度。坚持把好规划设计、栽植质量和检查验收几个关口。退耕还林年度实施结束后,县委、县政府将进行总结评比,对工程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符合建设标准,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对造林质量、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按省、市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县纪委、监察局公布下发了《左权县关于加强退耕还林纪律规定》o加强工程质量检查监督,认真处理解决问题,对一些带有普遍性问题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工程,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户主变更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保障**市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和及时、便民原则。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城市居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不分其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都应当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四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初审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市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社会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市、区(县)财政应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补助资金专户”,以保证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

第六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七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本市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前款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且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生活补助费、福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复员转业军人退役金、因工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抚恤金;

(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四)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五)储蓄、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六)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或出租、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七)家庭人口中,有从事农业劳动的,按当地上一年度年人均收入折月计算的收入;

(八)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其收入。

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和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按照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收入,实际领取额高于政府公布标准的,按实领额计算。

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经单位同级经贸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不再计算其应得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本人收入。

第十一条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有赡养、扶养或抚养协议、裁决的,按照赡养、扶养或抚养协议、裁决的规定计算;

(二)没有赡养、扶养或抚养协议、裁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收入减去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剩余部分的50%,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其给付额最高不超过其收入的50%。实际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支付额计算;

(三)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第十二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或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伤残抚恤金、生活补助金、护理费和保健费等;

(三)独生子女保健费、奖学金、助学金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五)由单位按规定为职工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六)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不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在扣除计算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所依据的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剩余部分按计算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所依据的月数的平均额计入本人月收入。

第十四条对已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保障对象参加保洁、保绿、保安、保养等公益性岗位后,其本人收入从就业后第一个月起半年内不计入家庭收入;从第七个月起按本人实际收入计算计入家庭收入。

第**条已成家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离婚、丧偶、无住房等原因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与父母的收入分开计算。

第十六条计算家庭收入,应当按照居民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当月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属于一次性家庭收入的,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拥有汽车、摩托车、移动电话等高档消费品的;

(二)家庭直系亲属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出国留学或在民办、私立学校就读的;

(三)饲养高级观赏宠物的;

(四)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五)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十八条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的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连续两次不按月领取保障款物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拒绝就业的;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两次以上不参加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社区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第十九条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在执行自治区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第三章审批程序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户主工作关系隶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向兵团有关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同一户口中所有家庭成员户口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家庭收入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有义务为本单位、社区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

第二十一条对于人户分离家庭的申请,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其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详细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调查,张榜公布后,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及各种证明材料与调查意见于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报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张榜公布后,将各种证明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所在区(县)民政局;

区(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应当批准其享受全额或差额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条区(县)民政局应当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后,发给统一编号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区(县)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保障对象每月持领取证、户口本或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从批准之月的下月起计发。

第二十六条保障对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主动就业或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社区公益性劳动和活动。

第二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和活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社区公益性劳动和活动每月应不少于4次。

第二十八条区(县)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保障对象档案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对停止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及时收回《领取证》。

第二十九条区(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临时救济、大病救助、廉租房、社会互助等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工商、税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对保障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

第三十一条保障对象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应当在迁移之日起30日内到原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与迁入区(县)民政局办理保障待遇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项检查制度,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审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无正当理由不予审批或无故拖延的;

(二)弄虚作假,批准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居民享受待遇的;

(三)擅自改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范围和标准的;

(四)其他侵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利或国家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三**条城市居民对各区(县)民政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或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户主变更申请书范文第5篇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核算;追溯调整;差异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5-0151-02

1 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

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核算所得税时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并且是唯一选择。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能够相关、可靠地反映当前和未来与纳税有关的现金流量,不仅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而且也符合国际惯例。但现实的情况可能是:最好的方法很可能也是最难实现的方法,理想与现实常常发生冲突,所得税会计处理也不例外。新的所得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损益的确认上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共同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招待费扣除方面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业务招待费可以全部扣除,但是,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是有限制的,不能提供有效凭证或资料的不得扣除。

(2)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差异:会计准则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可据实列支,但税收法规规定,广告费用支出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2%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3)佣金的扣除差异:会计准则对佣金的扣除未作任何的限制,但税收法规规定佣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扣除:①有合法真实的凭证;②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③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4)罚款、罚金、滞纳金的扣除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罚款、罚金、滞纳金可以在营业外收支中列支;而税收法规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行政性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扣除。

(5)财产损失的扣除差异:会计制度规定财产损失的扣除要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即可处理;而税收法规规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扣除。

(6)或有事项的支出差异:一般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差异主要是因为从费用中提取的负债,或有负债还有未决诉讼、债务担保、质量保证、承诺、污染治理、亏损合同、债务重组等,这些都与税法的规定不同,从而产生了差异。

(7)关于一些摊销方面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可以进行摊销,但税法规定不能摊销;对于一些无形资产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会计准则规定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而税法则规定摊销期不得少于10年等。

(8)借款费用方面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如果是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停止资本化,其他费用可以在当期扣除,税法规定在资产交付使用后不再资本化,税法上对于纳税人从关联方借入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9)向关联方支付管理费的扣除差异:会计上对于此项管理费没有限制,是可以全部列支的,但税法上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

(10)捐赠支出的扣除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捐赠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纳税人(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11)投资收益确认方面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以被投资企业账务上实际进行利润分配处理时确认投资损益的实现。

(12)各项准备金的扣除差异: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坏账准备外,其他各项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不得扣除。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自行确定计提坏账准备,其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转入的预付账款。税收法规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就提取比例而言,新准则规定,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税收法规规定,经批准可以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千分之五。就有关限制性条件而言,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与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还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坏账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扣除,而新准则无此限制。

(13)工资薪金的扣除差异:新的会计准则的颁布使得工资薪金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也划入职工薪金的范畴。虽然税收法规也规定工资薪金支出包括所有以现金或非现金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但远没有新准则规定的范围广。

综上所述,新的会计准则的颁布,对损益的确认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而与所得税税收法规的背离进一步拉大,在我国所得税会计处在新旧交替的阶段,其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和对所得税会计进行追溯调整。

2 新旧会计准则在所得税会计核算上的差异

2007年以前所得税会计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核算,几种方法比较,应付税款法是最为简单的,它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就是应缴纳的所得税。这种方法差不多就是收付实现制,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与利润不相配比。

利润表债务法也就是以前制度的债务法,它是在递延法的基础上,在税率变动或者开征新税的情况下对递延所得税进行调整。其目的是将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看作资产负债表中的一项资产或负债。新的会计准则中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而且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利润表债务法两者计算的结果是相同的,但是,新的会计制度引进了“暂时性差异”这个概念。就理论来讲利润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强调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侧重于从收入和费用的角度分析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会计期间内产生的差异。而暂时性差异侧重于从资产负债的角度分析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反映的是某个时间上存在的此类差异,它彻底摒弃了配比、摊销等概念,更符合资产负债表是第一报表的观点。

3 新旧所得税会计核算衔接中的追溯调整法

由于今年是新的会计准则实施的第一年,要求企业对本年度的所得税进行会计核算,新的会计准则的颁布就要求我国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即2007年1月1日后所有的经济业务均要按照新

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这就意味着上市公司2007年12月31日编制的财务报表中还必须同时提供2006年度的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但是,2006年度的报表数据是按照旧的会计准则编制的,必须要将其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进行调整并重新编制,这就涉及到会计政策变更的调整。这是个复杂的过程。如何进行所得税会计的新旧衔接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是个复杂的过程,而对所得税进行追溯调整更为复杂,笔者认为,在对所得税会计进行新旧准则的转换与衔接,首先要确定哪些是属于追溯调整项目,哪些适用于未来适用法。其中,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的项目主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和“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未来适用法的账户主要有:借款费用账户,无形资产账户,债务重组账户,非货币易中的关于开发支出,商誉,预计负债账户采用未来适用法。

4 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的若干思考

目前,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处在一个新旧交替的阶段。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对损益的确认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同时借鉴、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使我国的所得税会计核算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1)进一步完善所得税法律规范,使所得税的核算和征收都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现行税收法规重叠交错、互不配套,且修改补充频繁,优惠减免过多,稳定性差。二是税收管理权限过分集中于中央,地方管理权限也不够明确,无法使地方用税收来平衡财政支出,这样地方就出现了许多以费代税的情况,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也减少了中央的财政收入。三是税法与其他部门缺乏联系与互补,导致银行、工商、司法等部门在征税上存在“依法制法”等问题,缺乏法律约束。

(2)进一步完善所得税会计的核算程序

笔者认为,在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时应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分清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对损益确定的差异;第二,分清哪些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哪些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确认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减暂时性差异;第三,在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收益调整为税收收益之后,在此基础上计算出当期的应缴税金,再确定出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