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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缘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接到的州人民检察院关于该县扶贫部门工作人员在扶贫贴息贷款发放过程中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交办函》,经反贪局初查,决定对吴某立案侦查,该局电话通知吴某到案后,吴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996年至2014年5月16日退休前,吴某任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扶贫科科长,主要职责是扶贫项目的收集、筛选、申报、验收以及资金拨付、报账审核、监督管理。
2009年2月份,该县某食品公司在县2008年度扶贫贴息贷款资金的报账过程中,以一份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2007年10月20日贷款额度为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借据(编号0014561)的第五联作为报账材料,成功通过审核并获得扶贫贷款贴息资金60万元。2009年,该公司又成功申报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批复的贴息资金为60万元。2010年3月份,报账资料由A镇扶贫办审核后,送项目主管部门县扶贫办审核。看似正常的扶贫贴息贷款流程,问题却出在了这两份报账资料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该食品公司2008年、2009年度贷款贴息报账资料复印件,证实2009年2月份,该食品公司在县2008年度扶贫贴息贷款资金的报账过程中,以一份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贷款额度为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借据(编号0014561)的第五联及2008年1月20日至10月21日共10张利息支付凭证作为报账材料,通过审核并获得扶贫贷款贴息资金60万元。
2010年3月份,该食品有限公司又将这份借款借据(编号0014561)的第一联及2009年1月至12月共13张利息支付凭证,作为报账材料欲再次获得国家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同年3月22日,被告人吴某在《县财政扶贫项目投资预算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栏签署了“同意拨付。吴某代”,加盖了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印章;在《县财政扶贫资金拨款申请书》“项目主管部门意见”栏签署了“同意拨付。吴某代”,加盖了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印章;在《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清单》“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栏签了名,致使该公司使用重复的报账材料通过审核,从县财政局获取扶贫贷款贴息资金60万元。
该食品公司一张票用两次,作为审核人的吴某居然没有察觉到,这让人匪夷所思,而更大的骗局也在庭审中被揭开。
李某甲时任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行长。他证实,该食品公司用于报账的2007年10月20日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贷款额度为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借据(编号0014561),2008年10月28日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借款借据(编号0014159)都是应食品公司负责人夏某的要求,安排时任信贷部主任刘某签名的,但签字同意后银行并没有发放贷款。
“利息支付凭证是我打电话安排营业部主任王某甲加盖的银行业务专用三角章。我们当时的本意是为了帮助企业拿到扶贫资金,减轻企业负担。”李某甲这样为自己开脱。
食品公司董事长夏某也在侦查机关的调查中承认该公司在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的两张借款借据(编号0014561、编号0014159)都是假的。编号0014561的借据第一联、第五联,是其找行长李某甲办的,当时同意贷款2000万元。后来为了扶贫贷款贴息,公司就用这张借据的第一联、第五联,申报领取扶贫贷款贴息。
该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出具的《证明》也证实:银行经查询,该食品公司2008年10月28日N0.0014159及2007年10月20日N0.0014561两笔贷款均没有查到。
“这个公司报账资料具体是由我负责审核的,并代分管领导签了字。我当时是凭经验,看鲜章和签字,没有一笔一笔地审查,没有审核出公司又使用同一份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借款借据(编号0014561)的第一联作为报账材料,也没有想到公司和银行会做假的借据。”吴某在供述中坦言,按照省扶贫办、财政厅的文件规定,扶贫贷款的真实性由省人民银行委托相关银行审查,自己就习惯于审查报账资料是否齐全。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在审核该报账材料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对该报账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致使该公司使用重复的报账材料通过审核,骗取扶贫贷款贴息资金60万元。
案发前,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于2013年7月开展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专项清理整改,该食品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7月24日向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悉数退还了所骗扶贫贴息款120万元。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后,经电话通知,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
法院另查明,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报账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先由乡镇扶贫开发办公室初审,再报项目主管部门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核,具体由扶贫科负责,再报县财政局审核、拨付。企业贷款的真实性由省人民银行委托相关银行审查。
食品公司骗取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县扶贫办经过自查整改,已经全部追回。被告人吴某参与了专项清理及被骗资金的追缴工作,并及时向开发办党组、领导交代了自己存在审核失职问题。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财政扶贫项目的贴息资金报账审核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前,被告人吴某在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专项清理整改工作中,及时向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存在的渎职问题,归案后,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县扶贫开发办公室通过清理整改,悉数追回了食品公司所骗取的贴息资金,挽回了国家经济损失;同时,对申报贴息资金的审核工作,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财政局均负有审查之责。因此,该案属于多因一果,依法可对被告人吴某酌情从轻处罚。
关键词:扶贫社;小额信贷;调查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392(2008)10-0033-04
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是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美国福特基金会和孟加拉乡村银行的资助下,于1993年10月正式成立的民间社团组织,是全国首家小额信贷扶贫试验单位。该社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模式,向贫困乡村广泛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贫困地区融资难的问题,在扶贫到户、提高扶贫资金的运作效率等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同时,在它的发展历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是我们需要关注和认真思考的课题。为此,我们对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的发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
一、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基本情况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是山区农业大县,总面积2534平方公里,其中山地面积占85%左右。辖28个乡镇(处)、469个行政村。全县拥有16万户, 55.5万人口,其中农业人口44.7万人;耕地面积55.3万亩,人均耕地1.00亩。1986年易县被列为河北省重点贫困县,1994年被列为国家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的重点扶持贫困县,2001年再次被列为省扶贫重点县。
截至2007年底,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先后在易县14个乡镇累计发展中心195个,发展小组3437个,扶贫22959户,其中妇女受扶持率达到83%,累计发放贷款8479万元,直接受益人口85714人,在占全县41%的行政村建立了扶贫社的基层机构。
扶贫社为之服务的128个重点贫困村,占全县行政村的27.3%;所涉贫困户2.47万户,贫困人口8.9万人,占128个重点贫困村人口的88.3%。其中,年人均收入低于637元未解决温饱人口3.5万人,在637元-882元之间的贫困人口3.2万人,介于882-1200元之间的低收入人口2.2万人。在这些贫困村现有农村信用社19家,邮政储蓄网点9家。近五年,这些金融机构从未发放过农户贷款。(一)服务对象
扶贫社主要为贫困农户特别是贫困妇女提供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帮助其发展家庭种养业、手工业等。目前贫困户的标准为:上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家庭总资产不超过1万元,家庭主要成员具有创收能力。2004年后随着业务的发展和管理的需要逐渐提高了放贷的标准,中等或中等偏下的群体如城镇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失地农民都有可以成为承贷主体。
(二)运作模式
扶贫贷款的显著特点是小额度、短周期。每笔贷款一般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人民币之间,期限一般在3个月,最长1年。从1993年成立到2008年初,扶贫社小额信用贷款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扶贫社成立时就采用的运作模式,由于贷款金额很小,已基本停止采用。模式二是从2004年8月份开始试验推广的模式,主要的特点是:
1.成员标准:贫困农户家庭净资产不超过两万元,上年家庭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以有创收能力的妇女为主。
2.贷款额度:第一期贷款额度以2000元为上限,如果第一期贷款能够按时偿还,则可得到更大额度的后续贷款。目前第二期以3000元为上限,第三期以后以4000元为上限。
3.小组基金和强制储蓄:小组基金按贷款额的1%在放款当天一次收清;强制储蓄是每周按贷款额的2‰交纳,在农户按期还清贷款之后将强制储蓄退还给农户。
4.贷款担保方式:五户联保。以5户贫困户(主要是妇女)首先加入扶贫社自愿组成小组,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组内。再由6―8个小组组成1个 “中心”。每个中心自己选出小组长和中心主任,实行自我管理,并自己选择适宜的生产经营创收活动,就可以得到小额度、分阶段的持续贷款直至脱贫。小组成员之间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并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中心”成员定期定点放款、收款,并对入社社员开展培训活动。
5.贷款的回收:目前有两种方式,一是整贷零还、按周还款,全部贷款在50周内还清;二是整贷整还,即按协议还款,最长期限不超过九个月,扶贫社只在每周收取利息、个人储蓄,本金到期一并归还,由信贷员每周在中心会议上收取利息。
6.服务进村到户。所有的贷款申请、培训、取得贷款以及还款都在农户所在的社区(村)内完成。
(三)贷款利率及服务费用
农户与扶贫社签约时的签约年利率为8%,但由于偿还方式特殊,既有小组基金又有强制储蓄,而且还每周还款,所以实际利率为年利率16%,较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高,但比民间借贷利率低。扶贫社之所以确定这一利率标准,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较高利率才能使扶贫资金真正到达村民特别是贫困者手中。贷款利率如果不高或者零利率,贫困社区中各类农户都会出来争夺这份“廉价午餐”,特别是那些强势人群、先富裕起来的人群,有可能利用自己的地位与势力“霸占”这类贷款,一般的村民尤其是真正贫困农户往往难以沾边。
二是较高利率才能解决高违约率问题。低利率将给借款者―个错觉,即小额信贷用好用坏无所谓。在较高利率的压力下,贷款者不但要还本,而且要付高利息,因而就使贷款者产生精心经营的压力与动力,如无特殊“天灾”“人祸”,就必须成功。
三是较高利率才能覆盖小额信贷的高成本。小额信贷的设立,除了支持贫困村民使用贷款发展家庭生产经营增加收入外,还要提供它自己的组织本身运作所需要的成本,包括办公用品、人员服务费、通信、交通等的支出。如果小额信贷不能通过利息收入覆盖它与社区共管组织的成本,那么它本身也就不能生存下来。
扶贫社的贷款利率较高但全部执行同一利率。这样一方面便于扶贫社对贷款管理,防止腐败现象产生;另一方面,执行同一利率让承贷感觉到人人平等,杜绝了特权阶层的产生。
(四)贷款投放和回收形式
易县扶贫社共有信贷员20人。除中心社有固定办公场所外,分社与中心均无固定地点,一般是在村委会。贷款投放方式为集中式放款。
贷款的投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贷款申请阶段。易县扶贫社分社信贷员首先对农户、小组长、中心主任等所有成员进行培训,使每位成员了解扶贫社的有关规章制度。接下来由需要借款的农户递交入社申请书,信贷员对农户填写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农户基本情况调查表,同时填写农户入社申请审批表。入社后的农户自愿组合,每5户为一个小组,并由小组内部自己选举产生小组组长。再由需要借款的农户填写借款合同,小组成员在联保协议上签字,中心主任同意,信贷员填写中心贷款申请审批表及调查报告,就可向分社提出借款申请。
贷款审批阶段。由分社主任对信贷员填写的需要借款农户入社申请审批表、贷款申请审批表、联保协议签署意见,并汇总各种申请材料,递交县社审批。
贷款发放阶段。总社批准后,分社发出贷款通知书。信贷员取款后与中心主任或分社会计到中心放款,并对贷款农户进行项目再培训,对有关项目知识掌握情况进行检查。培训后,扶贫社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由借款农户在付款凭证上签字取款,并登记社员还款记录本和中心账目。放款后一周至两周由分社主任到户抽查贷款是否落实到项目上。
贷款收回阶段。每周信贷员回收贷款本息并在借款人还款记录本上签章。信贷员收款后要填写收款表报分社,分社根据周报表填写月项目进展表、会计月报表、和业务进展表,每月报县社一次。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评价
借款人信用评价首先是在互助小组内部完成的。村民采用完全自愿的形式建立小组,并自己选举产生负责人。一方面,信用程度低、不具备生产能力的人小组是不接纳的;另一方面,小组中的各个农户,还具有互助、互督、互保的义务和责任。这就保证了互助小组内部的的信用。
贷款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是建立在小组评价的基础上,考察小组评价结合农户自身意愿,贷款人是否具备正常生产能力,项目是否可行,然后决定是否放款。其次通过对借款人实行连续放贷机制,即信用良好的农户可以得到连续放贷的支持,信贷额度会更高,以此推动农户建立较高的信用。
(六)可持续性分析
通过易县扶贫社小额信贷的连续扶持,到2007年底,易县已有6000多户贫困户得到了稳定性脱贫,扶贫社累计实现利润132.2万元,可用资金为905.6万,初步具备扶贫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下表反映了最近五年来易县扶贫社的业务发展情况,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贷款农户逐年增多,累计贷款额也在逐年增加,妇女比重逐年略有下降,但财务指标比较稳健,2006年及2007年资产回报率、资本回报率、经营自负盈亏比率和财务自负盈亏比率都有所增加。
二、易县扶贫社成功的经验及发展中的问题
(一) 成功的经验和启示
1.正视贫困人口的金融需求,为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使利用金融改变山区贫困面貌成为可能。易县扶贫社以贫困人口尤其是穷困妇女为服务对象,正视穷人的金融需求,以五户联保方式来提供贷款服务。此举不仅给了贫困人口靠自己双手致富的机会,使穷人有了团队感,有了互相帮助和督促的愿望,来实现致富目标。更重要的是小额信贷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使众多贫困人口享受到了金融服务,提高了对金融的了解,对于我们利用金融来改善山区贫困落后面貌这一做法具有可行性。
2.小组联保制度降低了信息成本和经营风险,保证了扶贫社的可持续经营。扶贫社实行的“小组联保”制度,小组成员间相互担保和相互监督的关系明确,成员间也相互了解,信息不对称的偏差小,这种针对“乡村熟人社会”的制度设计,降低了扶贫社掌握借款农户的基本信用的调查评级成本,也降低了扶贫社的经营风险。
3.每周还款的方式降低了扶贫社的资金回收风险。每周还款的方式是由小额贷款的性质所决定的。一是小额信贷服务的都是贫困地区,村民绝大部分都处于贫困状态,家庭底子薄,过去几乎没有信贷经验,难以从事大规模的经营活动,只适宜从事那些无风险或小风险、易操作、周期短、见效快的小型项目。二是每周须偿还的金额较小,一般都能按期还款,即使贷款户项目失败,一般也都发生在贷款期过半以后,大部分贷款本金已收回,降低了资金风险。
4.推行市场化运作模式,有效改善了当地信用环境,实现了扶贫社和农户的双赢。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认为正规金融机构不愿为贷款额度小,居住分散的贫困群体提供信贷服务,因为这样做的成本很高。但扶贫社以高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向农民发放贷款,仍受到了农民的普遍欢迎,说明农民也希望利用信贷来改善自己的生存状况。但是这一市场化的做法,在最初也遇到过很大的困难。
易县是省级贫困县,多年接受国家扶贫救济,在民众中形成了“扶贫款不用还”的观念。小额信贷发放初期,由于思维惯性和对小额贷款的不理解,许多借款户拒绝还贷,一些村的大喇叭甚至宣传“扶贫贷款是外国人的钱,不用还”,受此影响小额贷款大量沉淀,贷款违约率高达19%,扶贫贷款工作一度陷入绝境。为此扶贫社的领导与员工进行了大量基础工作,逐户宣传解释,普及金融知识,强化信用观念、市场观念,并紧紧抓住农户联保这一熟人社会的相互监督手段,促使农民履约还款,保证小额信贷工作的持续开展。到2007年底,该社贷款回收率达到99%,实现了资金的良性循环,农户也普遍养成了良好的信用习惯,实现了二者双赢。
(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后续资金不足,扶贫效果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小额贷款属于规模经济,每个中心社资金规模达到190-200万元时才能有效实现成本的覆盖,到目前为止,易县扶贫社资金来源中有孟加拉乡村银行与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捐助、中科院550万元的软贷款和历年利润滚存,共计905.6万元,虽初具规模,但“只贷不存”的模式使小额贷款的可用资金量非常受限。
目前易县规模最大的中心社资金规模仅123万元,扶贫社资产总规模仅万元,与规模要求相去远,急需扩大可用资金。另据调查,农村资金需求量非常旺盛,每户资金需求在1.5-2万元之间,而现在扶贫社只能提供户均1500元的资金,资金满足程度不高。
2.没有合法身份,发展受限。由于扶贫社所属的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法规予以支持,无法确定合法身份,严重影响了组织的发展,也影响了机构的筹款,甚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在发展过程中扶贫社试图利用农行资金合作扶贫,但受法律主体地位限制,无法运作。
3.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扶贫社经营管理水平还不高,业务发展中个人倾向性色彩太浓。小额信贷发放初期,信贷员管理资金终端地位不明确,中心主任权力过于集中,曾一度出现中心主任架空信贷员案,大量贷款形成逾期。为此扶贫社在逐笔审查贷款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对信贷流程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信贷员作为内部贷款管理终端的地位和作用,减少了中间环节,形成中心主任协助、组长配合下的定点收贷模式,大大改进了原有的管理方式。但扶贫社的组织结构尚未健全,内部管理体系还不完善,突出表现为内部监管部门缺位,机构内部自上而下强有力的监管系统尚未形成,风险控制意识较弱。
三、建议
(一)拓宽融资渠道,保持小额贷款组织的可持续性
正规金融机构可通过参股或批发贷款方式,参与扶贫社发展。2007 年 1 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中国农业银行改革的十六字方针,即“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农行股改后,仍然把发展县域金融作为重点,但其经营方式与股改前有很大的改变。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将是通过开展批发贷款业务、入股其他农村性金融机构成为农村金融的主要力量。因此,农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向农村扶贫社提供贷款或参股,再由扶贫社发放给农民,可达到既服务“三农”,又获取利润的双赢目标,同时也解决了农村扶贫社因只贷不存,造成资金来源短缺的难题。
建议将政府部门的扶贫资金嫁接到扶贫社这种扶贫模式上来,即将每年政府下拨的扶贫资金划出一部分,拨到扶贫社运作,到期收回。这将大大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经过试点、运作,条件成熟后可把扶贫资金的大部分用于扶贫社这种农村发展的有效模式。
(二)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扶贫社的合法地位
有关部门应针对扶贫社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放宽限制,逐步配套相关政策措施,诸如准入条件、利率、税收等,使其合法化、公开化和规范化,并纳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以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供给,满足“三农”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经济环境,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投资额为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应当按本细则实行招标投标。1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执行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招标机构的资质审查;对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标底、评标办法等进行备案;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区、徽州区、**风景区管委会可以设立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各区县国有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或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工程、**风景区1万平方米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上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市监察、发改委、建设、工商、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市发改委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严格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各种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市行政监察部门加强对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工程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九条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报建;
(二)有资质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工程建设资金、设备的来源已落实;
(四)工程项目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拆迁等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六)招标申请已经市招投标办核准。
第十条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通过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网及有关媒体公开发表招标公告,进入本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由业主单位和本地招投标管理机构资格预审后,确认参加投标单位,由业主发出招标通知书。
(二)邀请招标: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安徽省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家发改委或省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由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组织,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一条自行组织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预算、财务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编标底的能力;
(四)有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项目进行肢解招标、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
第十三条招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二)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和制定评标、定标方法,并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三)建设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5日前报本地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四)市招投标办会同建设单位对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建设单位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召开发标会,向具有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六)建设单位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七)招标文件备案,不合格的不予参加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变更或增设附加条件;
(二)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15日内组织答疑会,答疑会议纪要经招标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三)不得私拆标函,不得明招暗定或先定后招。
第十五条招标可以编制标底,作为评标的尺度和依据,一个招标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和经评审后合理低价中标。标底在招标主管部门、市监察局或业主主管纪检部门的监督下,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咨询机构编制,标底必须密封送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标底的编制、审定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有保密责任,不得泄密。泄密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标底编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标底的编审以招标工程承包范围的设计图纸招标说明书、招标答疑会纪要及书面补充说明等有关资料为依据,根据现执行的预算定额、工期定额及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制定。
(二)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格主要材料的用量。工期天数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七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以及已经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外来施工企业,均可在资质等级及营业执照允许的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业绩:
(三)施工装备;
(四)管理水平和项目经理证书及项目经理业绩。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须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综合说明、工程名称、范围、报价金额、工程质量标准和开竣工日期;
(二)工程施工的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配备;
(三)对招标文件确认;
(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保证质量与安全的主要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以及临时设施安排。投标书提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单位可以正式函件调整原标书中的相应部分。
第二十条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或发现差错的,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用书面形式提请招标单位解释;
(二)对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无法接受的,须在投标文件中声明;
(三)投标书应于投标截止日期之前传达招标单位,超过投标截止日期,招标单位不予受理;
(四)投标单位中标后,工程不得转包、分包和挂靠,发现有转包、分包和挂靠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业主有权选择中标单位。
(五)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时,须依据有关规定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造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六)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最低报价竟标、不得恶意压级压价、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互相围标、串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技术函和商务标未分开密封装袋,技术标含有商务标内容的。
第二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在评标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管理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第二十五条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家评委库,专家库拥有一定数量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可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市建委分期组织专家库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方面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建筑工程专家库评委库可与市发改委的专家库联网,实行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所有投标单位的标书为废标的,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各种评比奖项不得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其他资金来源依法招标的项目,在定标时参照本定标原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后5天内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中标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在15日内与招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任何一方在限期内借故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责任方应依法赔偿对方损失。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的,还应当附工程招标委托合同。
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应招标未招标的,应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