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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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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房申请书范文第1篇

政府令第51号令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8日起施行。

市长:雪克莱提扎克尔

二00三年四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通过房屋安全检查、房屋安全鉴定等手段,有效排除危险房屋及其他房屋不安全因素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结构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及使用状况是否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定期检查、及时鉴定、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受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不得拒绝、阻挠对房屋的维修和安全检查。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侵占或者损害。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维护房屋安全,不得损害毗连方的利益。

第七条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工作。在房屋发生险情时,应及时采取排险解危的措施。

第八条房屋使用中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

(三)安装影响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

(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向鉴定机构申请安全审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一)在房屋上设置大型牌匾、广告或铁塔等设施的;

(二)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三)改变房屋用途,明显加大荷载的。

第十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出借或用作拆迁过渡的周转房。

第三章安全鉴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向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陷、裂缝、变形、腐蚀的;

(三)因毗连新建、扩建、装饰装修等,主体结构受到损害的;

(四)大中型公共场所用房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五)其他需要安全鉴定的。

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人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拒不申请的,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可以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二条房屋使用人发现房屋有不安全因素,可要求房屋所有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拒不申请的,房屋使用人可自行申请。

第十三条在建(构)筑物密集区建设可能危及周围房屋安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鉴定机构对周围房屋实施跟踪鉴定。

第十四条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一)房屋产权证或者证明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租赁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

(二)被鉴定房屋的勘查、设计、施工、竣工等技术和管理资料。

申请人无法提供前款第(二)项规定资料的,由鉴定机构现场勘查、测试。

第十五条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安全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制发房屋安全鉴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鉴定作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房屋安全鉴定应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七条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按规定收取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属于非危险房屋的,由申请人承担。

建设单位申请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报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治理责任人应当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解除危险措施;需拆除重建的,房屋所有人应持鉴定文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到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第十九条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治理责任人拖延或拒绝履行治理责任的,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发出限期治理的书面通知。逾期拒不治理的,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可采取加固修缮、改建、避险疏散、临时搬迁等适当的排险解危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治理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申请安全审定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可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不按照限期治理通知及时履行治理责任的;

(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仍然出租、出借或者用于拆迁过渡周转房的。

第二十四条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二)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房屋安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周转房申请书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农民自住房屋的,应当先依法办理征地手续。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改造,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市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  房屋拆迁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办理各项拆迁手续,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市城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管理房屋拆迁事务的组织具体实施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保障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向市城建主管部门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和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一)拆迁申请书;

(二)已取得的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包括立项批文、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文及红线图);

(三)具有不低于80%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四)有合法产权、建筑质量合格的安置房屋或者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周转用房;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拆迁自有房屋,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文件。

第九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人全部有关的有效文件和资料之日起,15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自领取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动员拆迁的,拆迁许可证失效。

第十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5日内,应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拆迁范围、安置房地点、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内容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市城建主管部门应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大中专毕业生回籍、婚姻等确需迁入户口的除外;

(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依照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需执行的除外;

(三)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房屋等批准手续;

(四)企业登记手续。

暂停期限为1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一次,并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报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自拆迁公告之日起,拆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搬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拆迁和搬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期满前20日内向市城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对拆迁人用于补偿安置的资金实行监管。在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人应将补偿安置资金划入监管专用帐户,由市城建主管部门监督用作拆迁补助费、补偿费和安置费,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拆迁当事人公布,接受拆迁当事人的监督。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经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

市重点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综合性开发项目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市城建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出具委托书,与受委托的单位签订委托拆迁合同,并报市城建主管部门备案。

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必须经市城建主管部门资格审核。

实施房屋拆迁的人员应持有市城建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工作证》,并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与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用房地点、面积、楼层及交付使用时间、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人应将拆迁安置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使用市城建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规范文本。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应当报送市城建主管部门备案。经拆迁当事人协商,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第十八条  拆除个人所有的房屋,拆迁人应书面征求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对产权处置的意见。房屋所有权人在国内的,应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房屋所有权人在港、澳、台地区的,应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答复;房屋所有权人在国外的,应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90日内答复。

无法通知房屋所有权人的,拆迁人应当公告,房屋所有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经市城建主管部门核实,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可先行拆迁腾地,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可以持授权委托书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无授权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并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存入档案。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和安置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裁决,如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拆迁时应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或者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拆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十二条  管理房屋拆迁事务的组织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禁因拆迁施工堆放的物料和产生的垃圾、噪声、粉尘等妨碍公共交通及居民工作、学习、生活秩序。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拆迁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被拆除房屋和拆迁补偿安置资料,报送市城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形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实行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的金额可以按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

第二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和安置房屋面积的计算办法,应按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执行。

被拆除房屋增设阁楼的,阁楼一侧最小净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其全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1.7米以上、不足2.2米的部分,按其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净高不足1.7米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  拆除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按照其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给予补偿,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地等公用设施,拆迁人应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并按城市规划配套建设。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应当按下列办法结算补偿:

(一)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不作差价结算或者按各自房屋的建筑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进行差价结算,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二)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按成本价格结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三)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补偿。

(四)拆除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天井、庭院、花园等)不作产权调换,但应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迁企业生产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拆迁人与被拆迁企业协商,按合理补偿的原则,采取包干一次性解决的办法,签订补偿协议。补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厂房及其他建筑物,按拆除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二)生产设备和设施的拆除、搬迁、安装,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拆迁公告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利润的计算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请为准。

第二十九条  拆除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出租住宅和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不足100%产权的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原合同条款变更的,应作相应修改。

第三十条  对拆除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并在15日内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市城建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在拆迁前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有关部门对被拆迁的房屋作勘察记录、评估,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第三十二条  拆除违章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和未规定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后或者接到市城建主管部门的停建通知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的部分和房屋装修的部分,不予补偿。

拆迁公告前已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其装修部分由具有资格的评估单位估价或拆迁当事人协商估价,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  因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和补偿的,应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五条  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分为回迁安置和异地安置。

用于市政工程、公益事业或者非住宅项目拆迁的,对被拆迁人实行异地安置。

拆迁人在原地新建商业用房的,对原沿街商业户一般应当实行回迁安置。

第三十六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不同地段划分等级。

从好的区位安置到差的区位的,应增加安置面积给予区位差价补偿。同一区位安置的,不增加安置面积。

从差的区位安置到好的区位的,不做区位差价结算。

拆除结构为1层(含水泥平顶房,砖瓦房)住宅,按被拆除住宅合法产权,增加20%的面积安置。

拆除房屋增设阁楼用于住人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安置。

第三十七条  拆除归侨、侨眷、华侨、港澳台同胞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在安置地点、楼层和朝向等方面允许优先选择。

第三十八条  拆除住宅房屋实行一次性定居安置确有困难的,经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可先临时过渡。拆迁当事人应在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过渡期限自安置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的使用人因拆迁而搬迁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的标准付给搬迁费。

被拆迁人原有的有线电视、电话、水表、电表、煤气表的迁移费,由拆迁人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合市场价给予补助。

第四十条  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或由其所在单位协助解决临时过渡住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按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的标准,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周转房面积不得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70%。

第四十二条  兴建安置房为9层以下的楼房,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年6个月;10层至18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6个月;19层以上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4年。

安置房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宅建筑标准。

第四十三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回迁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增加延期补助费。超过规定期限1至6个月的,按原标准每月增加50%;超过7至12个月的,增加1倍;超过18个月以上的,增加2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并对拆迁人按已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并对委托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责令拆迁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责令拆迁人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没有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的,责令拆迁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六条  被拆迁人超过公告的搬迁期限或者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或腾退,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搬迁或不腾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因拆迁施工堆放的物料和产生的垃圾、噪声、粉尘等妨碍公共交通及居民工作、学习、生活秩序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扰乱拆迁工作秩序,辱骂、殴打、威胁、阻碍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一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违反规定贪污、挪用、截留、挤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城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的房屋拆迁重置价格、安置房计价标准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市城建主管部门会同价格部门统一制定。

周转房申请书范文第3篇

民间房产抵押贷款合同范文一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编号: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编号:

抵押物财产共有人:

身份证编号: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订立本合同,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为 。自乙方收到借款出具借条给甲方之日起计算,截止日期按借款期限类推。

第三条:借款用途:不能进行非法活动,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 每月。

第五条:甲方将全部借款金额按照借款人要求分批或一次性发放借款。借款利息自乙方收到借款出具借条给甲方之日起计算,借款利息按实际用款金额和用款天数结算,利随本清。

第六条:乙方自愿用位于下面所诉房屋 套作为抵押向甲方,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抵押物详细情况如下:坐落: ; 产权证号: ;产权人: ;产权类别 ;建筑面积: ; 结构:抵押人承诺本抵押物无其他所有权利瑕疵。

第八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的违约金和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

第九条: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本合同经公证后乙方配合甲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于甲方保管,如需交纳房产税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抵押人在抵押物抵押期间,如要行使抵押物的处分权和其他权利,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借款人如期履行合同,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本息及其他费用后,本合同即告终止。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结清后甲方配合乙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所有权凭证退还抵押人。

第十二条:乙方如借款期到,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或未能按时付息,则应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作为补偿;借款期未到期前,在乙方按时付息的前提下,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提前还款,否则应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第十三条: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补充条款: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当事人各持 份,公证处、房管部门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民间房产抵押贷款合同范文二

贷款抵押人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抵押权人: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__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___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___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

在上述贷款总金额下,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的一份送交__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贷款期限为:__个月,即自__年__月_日起,至__年__月_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__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

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__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贷款__次提取。

6.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它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

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__年_月_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___。

2.制造厂家:___。

3.型号:___。

4.件数:___。

5.单件:___。

6.置放地点:___。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___。

8.抵押期限:___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___,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_%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系经___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___(章) 乙方:___(章)

代表人:___(签字) 代表人:___(签字)

地址:___ 地址:___

银行及帐号:___ 银行及帐号:___

订立时间:__年__月__日

订立地点___

民间房产抵押贷款合同范文三

抵押人(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双方签订的《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特签订本抵押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

一、抵押物和抵押登记

1.释义:

(1)期房指尚在建造中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给付定金或预售金后,已与房产商签订了《预购房屋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依法取得了商品房预购权。

(2)现房指已竣工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给付定金后,已与房产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依法取得了商品房购买权。

2.抵押权:

本项抵押物为抵押人向_________(房产商)购买的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的_________。该房产建筑平方米销售价为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抵押人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房产商签订了_________,并据此向抵押权人办理抵押。

3.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将《预购房屋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给抵押权人,并到房产管理局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当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抵押人授权房产商将房屋峻工书送至抵押权人,并委托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指定的机构向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由抵押权人执管。

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土地使用权》所需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5.抵押人在此确认,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人不能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抵押权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可立即向抵押人索偿全部欠款。

二、抵押人陈述与保证

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系抵押人合法拥有和实际存在的。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抵押人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无缺,并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2.抵押人保证其提供抵押物作抵押的行为合法、有效。

3.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没有向任何第三者抵押或转让,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托管、再抵押、重大改装增补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物。

4.抵押人再此确认抵押权人有如下权利:在抵押人未还清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之前,抵押权人有权不需获得抵押人的同意而将本协议下抵押权人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

5.上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真实、有效。

三、抵押物的使用和检查

1.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房产由抵押人使用,抵押人对所使用的房产应负保护和管理的责任并按时缴付因使用该房产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抵押权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抵押房产检查,抵押人应提供一切便利。

四、保险

1.抵押人须按抵押权人所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抵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应长于贷款期1-3个月,保险单正本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2.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利息均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索。

3.如抵押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或所赔偿的金额不足以偿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款项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权人所认可的抵押物予以补足,否则,抵押人须提前偿还全部欠款。

五、抵押解除

抵押人还清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方可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抵押权人将执管的有关凭证和文件退还给抵押人。

六、抵押权的行使

1.按照贷款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当抵押人发生违约事件时,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发出归还欠款的书面通知六十天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加以处置。

2.抵押权人有权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拍卖、出售、出租部分或全部抵押物。出售出租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如有结余,退还给抵押人,不足清偿债务时,其不足部分应由抵押人继续负责清偿,直至全部偿清为止。

3.抵押权人有权行使上述抵押物处理方式之外的其它合法的处理方式。

七、适用法律及其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2.本协议是《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贷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

抵押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周转房申请书范文第4篇

一、以塑造人、培养人、凝聚人为目的,调整干部管理机制,实现干部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万事人为本。今年我们由管事向管人转变,着力将干部队伍调齐、干部思想调顺、干部素质调高,积极调整干部管理机制,大力营造干部职业道德建设新氛围。

一是在凝聚人上正确引。年初财贸集训一结束,我们结合贯彻市、县局会议精神,迅速把襄地税党发[2004]17号《市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开展基础管理年活动的决定》于2月26日复印后发到干部职工手中,做到人手一份,并认真组织学习《决定》、《行政许可法》以及汪局长讲话精神,进一步树立强化基础管理理念,使全体干部职工明确了“五个方面”、“七大任务”、“二十条”具体内容的基础管理任务和目标,即税源、费源、征管工作、税政工作、收入工作、税收信息工作、机关事务、干部人事工作基础管理。在学习中全体干部职工认为:“万事人为本”,开展“基础管理年”活动,关键是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分局通过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一般干部优化组合,全员实行能级管理,切实增强了班子的战斗力、干部的向心力。一年来,分局每个同志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无论税费源普查、无论蓝球比赛活动,无论征管质量竞赛,处处体现了干部职工团结就是力量的例证。

二是在培养人上看准带。锻炼队伍、培养干部是延续地税工作,承继地税传统,培养后备力量,适应未来需要的一项人才兴税工程。今年,我们结合县局党组对中层干部进行充实调整的机遇,把分局内条件成熟、有培养前途,且能独档一面、工作干得去,群众中推得开的三名优秀骨干“上推、呈报、考核、评选”,经过逐程序到位,配强配齐了分局班子和中层干部。一年来,三名新提拔的干部工作赛着干,困难顶着上,个个出色,人人当先。副局长×××,兼负××镇的各项地税工作,他总是风雨兼程,日夜操劳,一心赴在工作上,任务提前完成。征收一组组长×××响亮地提出了“以严管寻找征收缺口,以质量验证收入绩效,以检查促进各项工作,以考核提高收入水平”的口号,动员全组三名同志以“基础管理”为核心,向37万元税费收入目标发起冲锋,在征收一组内开展“基础管理”工作竞赛,实现了逐月超收,个人进度排名第一。综合组组长×××积极向分局班子献计献策,为增收节支、节约成本拿出预案,并大胆提出开源节流、强化后勤管理的设想,得到分局领导的采纳和认可,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树立一道有效屏障。

三是在塑造人上施计压。“井无压力不出油”。塑造干部队伍,创造一流业绩,必须施以重典。今年来,我们紧紧围绕治税先治队的方针,多措并举抓塑形。主要开展了“素质教育、典型教育、法纪教育”和“三查三看”活动。查思想根源,看有无思想偏轨行为;查工作作风,看有无工作漂浮行为;查执行纪律,看有无违法违纪行为。通过查履行领导责任,看领导是否率先垂范;查履行干部责任,看是否敬业爱岗;查履行党员职责,看是否立党为公;查履行专管员责任,看管理是否到位、资料是否齐全、任务是否完成、责任是否尽到。通过整顿作风查原因,因势利导压重担,因人制宜传帮带,通报情况算细帐,严格考核自加压,分局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征收一组协税员×××,身患三期糖尿病,体重下降50多斤,人瘦了一大圈,医生劝他住院多治疗几天,但他重病在身不下火线,一心挂在工作上,天天想着任务的完成。征收二组×××虽然身兼多职,一人干了税政联络员、管片、出纳、内勤等其他多人干的工作,仍把××市场、黄潭征管工作抓到位,不叫苦、不叫累,分局有两名未入党的同志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有5名参加湖南远程教育的同志按时取得了本、专科学历。

二、以“基础管理年”活动为契机,夯实基础项目管理,实现地税基础工作管理更新。

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地税基础在征管。围绕基础建设,我们强化内功,致力“三化”。

第一,以人为本抓基础,征管实现电算化。一方面,主要是针对干部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能力有大有小、业务水平有高有低、工作绩效有好有差的现状,从“强化培养扎根基”入手,通过今年政治业务抽考、小组互帮竞赛、提供机遇培训、组织课堂讲学、严格考核逼压等多种形式,在分局内营造一种健康、有益的学习氛围,造就一支会管、能征、善战的地税干部队伍,全面提升技能水平,夯实全员电算厚基。另一方面,在办公经费特别紧张的情况下,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添置纳税厅、计统系统电脑桌椅四套,实现了纳税厅与计统系统的电算微机科学分离和联网,征管软件合理利用,微机开票率在70%以上,大大减少了手工票,初步实现了办税服务、会计结算电算一体化目标。

第二,巩固成效抓完善,户管实现档案化。广大纳税人的户管档案归集整理过去一直是个老大难。今年为了从根本上完善户管档案,形成有序规范,方便征管工作,我们从长计议,结合税费源普查工作,狠抓培训辅导,严抓普查填表,细抓分析汇总,强抓存量基础,有步骤、有方法、有力度地推进税费源普查工作。分局各组严格按照各项步骤,通过20多天调查摸底、查看报表、询问法人及相关人员等多种办法,在4月30日前将各管户情况透彻摸清,并在5月10日前将各管户普查数据填报分局。分局针对各管户缴纳税费情况进行了全面、仔细统计,实行人员集中、时间集中、资料集中,科学分类归集。7月初,经过一周的日夜奋战,一个一类一档、一户一档的标准化档案库房形成,且初具规模,共收集整理出户管档案案卷1000多盒,从而较好地巩固了税费源普查成果。

第三,节能降耗抓严管,财管实现规范化。我们主要是通过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来化解内部资产不全、办公经费不足、事物管理不顺的难题。紧紧围绕管人、管钱、管物、管事大做节能降耗文章,节约税收成本。突出“八个严”,即日常开支严、购置物品严、招待客人严、财经纪律严、公物使用严、派驻用车严、奖惩考核严、廉政把关严,切实堵塞机关管理漏洞,储备必要的办公经费。与此同时,我们突出重点,在资产管理上,重新登记造册,明确责任,做到账实相符;在经费管理上,坚持会计、出纳分离,事前安排登记,领导审核签批,逐月上报审计,做到严管细算过日子;在处理不良资产、不良债务上,积极与法庭等有关部门沟通,依法处理不良资产,先后对竹制品厂宅地产权认定、龙沟村周转金回收进行了依法剥离,目前正在进一步落实之中。

三、以依法治税为宗旨,强化地税征管工作,实现收入目标全面刷新。

杜绝“泡沫税收”的关键,就是硬收、实收、净收。今年以来,我们花大力气、用真功夫,使可施良策,努力实现了硬收、实收、净收,没有在入库上贷一分、借一分、垫一分。

方法之一:严格考核硬收。分局按照“因事定岗、按岗定责”的原则,科学设立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并按照县局要求和ISO9000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定,分别与征收一组、征收二组和综合组组长签定了《××县地方税务局第×分局2004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征收一组、征收二组和综合组组长也分别与组员签定了《责任状》。《责任状》签定后,全体干部职工对自己今年工作重点和工作中心都有了明确的责任,感到《责任状》责任重大,形势逼人,不用扬鞭也要奋蹄。副局长×××当责任状与分局长一签定,就马上召集管片同志商定“开门红”收入,并对征收二组全年各项地税工作、地税收入任务、地税工作管理进行了分解、安排,要求在全组开展考核试点,每月把工资全额与收入任务(60%)、各项基础管理(40%)挂钩考核。为了实现考核出收入、考核增效益、考核出动力,分局结合实际创办了《情况通报》,每月将考核结果逐一通报,任务与报酬紧密挂钩,月月考核兑现。实行严格考核,促进了税费硬收、确保了全年均衡入库。

方法之二:抓住季节净收。一方面,我们通过制定今年税、费收入计划和目标考核制度,进一步摸清税源、费源底子,建立有力有据的征管档案,防止漏征漏管,夯实税基;通过强有力的政策宣传,启动纳税活力,增强纳税人自觉上门缴税的积极性,扫清税、费管理死角,促进纳税、缴费对象的扩增,使税源、费源存量进一步加大;通过优质服务、改善环境,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牵线搭桥”、引进“项目”,在谋求外资融入发展经济上增收扩容,实现税源、费源的正比例增长。另一方面,抓住年初纳税人刚开门营业的有利时机和关键时刻,把全县贯彻实施2004年税负核定(调整)的有关政策及办法,及时向纳税人宣传,根据征管程序的要求,通知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抢住季节,逐户下达调整或核定通知书。通过这一系列的操作程序的实施,及时、准确地将各纳税户2004年税负调整到位,为实现净收、确保全年各项收入目标的到位铺平了道路。

方法之三:堵住“管涌”实收。我们通过今年税费源普查发现,外来临时户几乎占全年任务的55%。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分局紧抓305省道改建地方各税的征管,堵塞跑冒,抑制流失,分局征收一组组长彭立志三下××五跑××,从××项目部到××县公路局再到××路建公司,共征收入库公路网地方税收8万余元。305省道改建掀起××路段个人建房热潮,分局本着既要“西瓜”又捡“芝麻”的原则,组织专班、专人进行专项管理,通过加强宣传、加强管理,全年组织征收入库个人建房地方税收6000元。仅此两项,为缩小税源缺口起到关键性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依靠挖潜增收,清扫死角,重点对小酒厂、小油坊、小纸厂、小茶场、采石场以及车辆税收进行清理清收,开展“拉网式”、“地毯式”的清收堵漏工作,实现了应税收入应收尽收实收。

四、以廉政建设为保证,端正党风税风行风,实现了文明办税月异日新。

党风廉政建设是地税工作的生命线。今年以来,我们立足于正党风、治税风、纠行风,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现了单位形象“保洁增鲜”。

(一)组织学习明法纪。年初,县局党组在春节干部财贸集训期间拿出半天时间,组织全体与会人员观看了××市纪委录制的警示教育片,通过邬培高、杨保群、唐有月等四个反面教材的刻骨铭心的自诉,分局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又受到一次洗礼,切实感受到了堕落腐败者的应有下场。通过观看这场警示教育片,分局全体干部职工得出了以下几点启示:第一,放松学习等于放过了自警自励的大好机遇;第二,放松监督等于放过了对腐败之源的警惕;第三放开“手脚”等于放纵了个人越轨行为。分局全体干部在5月份通过学习两个《条例》,进一步认识到只有充分把握自己,才能把精力投入到工作上,把思想定位在进取学习上,把时间耗费在单位利益上,在放手工作、放开管理、放心服务的前提下,决不能放纵自己,力保个人行为端正,工作有方,成效显著,廉洁奉公,领导信任,群众拥护。第×分局贯彻廉政纪律说到做到,领导垂范,班子示范,党员起模范作用。例如,今年分局在购置纳税厅电脑桌和档案柜时,对方老板提出若原价购置,送价值不菲的物品。分局长×××与对方讨价还价,狠狠“杀”价,没让单位白化一分钱,仅此一项节省开支2000多元。再如购置球衣、运动鞋时对方老板提出赠送纪念品,被我们一口回绝,坚持按最低价购得了球衣、球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