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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申请书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驾驶申请书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驾驶申请书范文第1篇

    1. 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对拒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扣车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个月。

    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4.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驾驶申请书范文第2篇

(天津市 孙萧萧)

解答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地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外出经营地应当具体填写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纳税人到外地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50日;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原《证明》核发机关重新申请。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2)《证明》;(5)销售货物的,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申请查验货物。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在《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应持此《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O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

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涉及的营业税问题

咨询 社会上成立的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按何税目计缴?税率是多少?

(江苏省 陈茂生)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解释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以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这里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应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

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咨询 我公司是一家俱乐部形式的体育休闲服务企业,在会员入会时会收取一定的会员费(席位费),请问这个收费何时计征营业税?以后发生会员退会时,我们要按规定将相应的会员费退给会员,那么已缴纳的税款可以办理退回吗?

(河南省 陈冰清)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514号文件规定:

1.对俱乐部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清的入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无论该项收入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征收营业税。

2.对于俱乐部取得的其他类似于会员费的收入,应合并作为会员费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5.俱乐部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资格保证金,在会员退会时全额退还的,如果是账务上直接冲减营业收入的,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扣除,不计算征收营业税。

即退回相应会员费时,您可以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但地税局不会把税款直接退回给企业。

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

咨询 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哪些方面?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费用可以在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吗? (云南省 谢丹丹)

解答 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

(一)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国防教育;

(二)对职工进行适应岗位要求的职业道德、文化知识、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三)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职工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扩展和加深的继续教育;

(四)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高等、中等学历教育。

企业支付的会计人员后续教育费用可以在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委托银行工资的简单流程

咨询 我公司计划委托开户行工资,请简单介绍一下相应的办理及操作程序。 (北京市 吕兰)

解答 企业委托开户行员工工资业务,在实务操作中各大商业银行既有区别又有共性,这里我们综合北京几家主要商业银行办理类似业务的共性部分,简单介绍流程如下:

1.签订协议

委托单位与开户行就工资相关事宜签订委托协议。

2.开户

委托单位应该按照现行银行实名制的要求提供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清单资料,开户行根据清单办理批量开户手续。

3.资金划拨

发放工资时,委托单位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将工资资金足额划转到委托单位在开户行开立的指定账户,并向开户行提供书面工资明细清单。

4.履约上账

开户行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及委托单位提供的清单资料按时将应发金额足额转入每位职工的储蓄账户。

5.客户取款

工资上账后,委托单位的职工即可自由办理取款业务。

保险推销员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 保险公司如何代扣代缴保险推销员的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 金欣)

解答 保险企业的营销员分为雇员和非雇员,两者的纳税事宜是有区别的。雇员与保险公司有固定的劳动、人事、工资、保险等关系,非雇员则没有这些关系;会计处理上,保险公司支付给雇员的固定工资,在“应付工资”账目列支,按工作业绩支付给非雇员的报酬,则在公司的“应付佣金”科目列支。

雇员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动费等收入,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

而非雇员的税务处理相对比较复杂。非雇员在企业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中“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并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月计征。由于非雇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需要支付一定的电话费、交通费等费用,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02年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文件规定: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因此,非雇员取得的月收入应该首先扣除应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再按其余额的25%扣除营销费用后,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应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用公式表述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额-营业税金及附加)×(1―25%)-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同时,保险公司是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土地补偿款所涉及的纳税问题

咨询 企业发给村民的土地承包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张琳)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文件规定:

1.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2.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转让建筑物等财产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什么是商业企业的类目账?怎样设置,如何登账?

咨询 商业企业采用数量进价金额核算法时,需要设立类目账。请问什么是类目账?为什么要设立类目账?怎样设置以及如何登账? (安徽省 李贵)

解答 库存商品类目账又称大类账,是指按商品类别分户设置,登记其收入、发出与结存情况的账簿。类目账一般采用数量金额三栏式账页,它是处于总账与明细账之间的二级账户。由于批发企业商品品种规格繁多,通过类目账可以加强和完善对商品明细账的数量和金额的双重控制;有利于账账之间的核对,如有不符时,可缩小查找的范围;通过类目账集中计算商品销售成本,可以简化计算工作,减轻工作量;还有利于掌握各类商品进、销、存的动态和毛利,为企业领导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库存商品类目账的登记方法,因企业计算和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逐日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企业,应根据每日收入与发出商品的数量和金额登记库存商品类目账;定期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企业,应根据每日收入与非销售发出商品的数量和金额登记库存商品类目账,对于每日销售的商品平时只登记数量,待月末计算出商品销售成本后,再将金额一次记入库存商品类目账。

银行本票的具体办理程序

咨询 请老师提供银行本票的具体办理流程及相应账务处理流程。 (江西省  熊涛)

解答 银行本票的办理流程是:付款单位需要使用银行本票办理结算时,应向银行填写一式三联的《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等各项内容。如申请人在签发银行开立账户的,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第二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个体经营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上注明“现金”字样。《银行本票申请书》的格式由人民银行各省市分行确定和印制。签发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后,应认真审查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正确。审查无误后,办理收款手续。付款单位在银行开立账户的,签发银行直接从其账户划拨款项;付款人用现金办理本票的,签发银行直接收取现金。银行按照规定收取办理银行本票的手续费,其收取的办法与票款相同。银行办妥票款和手续费收取手续后,即签发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包括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一式一联,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票面规格、颜色和格式并统一印制。定额银行本票包括500元、1000元、5000元和1 0000元四种面额。签发银行在签发不定额银行本票时,同样应按照《银行本票申请书》的内容填写收款人名称,用大写填写签发日期,用于转账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用于支取现金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然后在本票第一联上加盖本票专用章和经办、复核人员名章,用总行统一订制的压数机在“人民币大写”栏大写金额后端压印本票金额,然后将本票第一联连同《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一并交给申请人。

银行本票的账务处理流程是:付款单位收到银行本票和银行退回的《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后,财务部门根据《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贷:银行存款

对于银行按规定收取的办理银行本票手续费,付款单位应当根据银行的相应收费单据,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银行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企业计缴的社保费用如何作会计处理

咨询 企业计缴的社保费用的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特别是我们先代付的应由员工承担的这部分社保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河北省 朱均)

解答 我国目前职工社会保险主要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中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需要按规定的比例分别由企业和员工双方负担。企业在拨付上述社保费用时,由企业自身负担的部分,除医疗保险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外资企业不能计提员工福利费,故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福利费”)核算外,其他的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科目核算;企业代员工先付的部分,一般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相应的会计处理可以参考以下意见:

企业按规定拨缴社保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应付福利费――医疗保险金(外资企业直接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

其他应收款――代付员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

贷:银行存款

发工资时,扣回企业代员工支付的社保:

驾驶申请书范文第3篇

第一条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合同保险费缴付方式为趸缴。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时第一次应领取的金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金,给付额度从被保险人第二次领取养老金开始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递增,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老年看护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五、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以后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届时,若被保险人已领满十年养老金,保险合同效力在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未满十年,保险合同效力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领满十年养老金时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七条 投保人、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八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继续领取时,应出具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九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通知不能送达给投保人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在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费与应付保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变更地址

第十四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十五条 本合同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驾驶申请书范文第4篇

1、没有年检的车,补检的话车主本人要到交警队书面递交补检申请书。

2、同时需要带上行驶证、第三方责任险保险凭证、车船税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3、补检的时候要缴纳200元罚款并且驾驶证扣3分,年检的时间在自己的行驶证副本上有明显标识。

(来源:文章屋网 )

驾驶申请书范文第5篇

申请人:XXXX

被申请人: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明公交认字(2011)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明公交认字(2011)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此次交通事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XXX的行为造成的。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当申请人在视线内看到被申请人时,采取鸣笛、并减速措施,但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又突然窜出,以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可见其已经预见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要通过马路、且采取了减速避让措施,但被申请人并没有采取避免与车体发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进,而是突然窜出,很明显,被申请人明知有危险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规避,反而突然窜出,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机率,如果被申请人也和申请人一样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发生。因此,本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为造成的

二、该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事实不符。本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行驶车速差较慢,且采取了鸣笛、减速有效避让措施,发生摩擦后,被申请人就此倒地,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与被申请人摩擦处也是只有较小损坏。而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显然与事实不符,试想:如果申请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请人应该已经被车辆撞出较远的距离,怎么可能就在车旁倒地;而且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较小损坏程度也恰好印证了申请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击力度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在视野内发现被申请人欲强行横穿马路时,也采取了鸣笛、刹车措施。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而被申请人在未确认安全后以较快速度强行通过事故路段,使申请人根本无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让措施,才导致本事故的发生,被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消“明公交认字(2011)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此呈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驾驶申请书范文第6篇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一)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二)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3.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4.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七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6.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7.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给付手续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

(二)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四)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四条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年交保费100元人民币),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变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 释义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十八条 其他

(一)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驾驶申请书范文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保证公路运行平安,提高公路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下统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指以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为界,本制度所称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三条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为市公路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所辖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局、公路分局具体实施所管辖路段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路政监察机构负责建筑控制区的执法监督检查。

依法做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相关工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公路沿线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

第四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遵循有利于公路发展和远景规划、有利于行车平安和有利于公路环境绿化美化的原则。

第二章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划定

第五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

(二)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三)市、县(市、区)快速通道及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按鹰府办字〔〕78号文执行:大道、高速公路连接线、大道天收费站至市区段控制区为100米;大道原收费站至景区段、高速公路连接线及连接线、高速公路连接线、高速公连接线控制区为50米;

(四)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必需满足公路久远发展规划规范的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立交桥控制区范围为通道边缘50米;

(五)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商业区、学校和医院等。距离县道不少于50米,距离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六条纳入到乡村规划区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等道路两侧的控制区范围。应依照乡村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控制。

第七条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法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三章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

第九条因特殊情况。并与路政管理部门签定限期撤除协议。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料理临时用地手续,且在约定期限内必须拆除。

第十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架设电力、水利、通信、供水、供气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

申请料理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载明施工的理由、地点、期限等内容的申请书;

(二)符合公路工程技术规范的设计方案;

(三)符合保证公路平安、疏通要求的施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但不得在原址进行改建、扩建,有条件的地段应当分期分批撤除;因影响交通平安或者公路建设等原因需要实施拆迁的应当依法予以弥补。

第十二条因公路新建、改建、扩建或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而被划入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但不得在原地扩建或者重建,不得改变其使用用途,有关部门也不得进行相应审批。

由地方政府牵头,撤除违法建筑和拆迁影响交通平安或者公路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路政管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进行撤除或拆迁。

第十三条公路两侧已形成的村镇、开发区、商业区、学校和医院等建筑群。应当成组团式集中布局,并应当按规定与公路坚持距离,防止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防止公路街道化,保证公路的运行平安与畅通。

第十四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编制城镇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料理土地征用,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凡涉及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应严格依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操持,并在批准文件中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挖砂、采石、取土、填埋土石。禁止采用挖沟引水、埋设管道等方式将生产、生活污水排入公路排水系统。

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摆摊设点、倾倒垃圾、堆放物品。

第十七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并按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设计、修建,经路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因修建平交道口影响公路排水的申请人应当同时修建公路排水设施。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料理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平安保证措施。

第十八条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采挖砂石、淘金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扩宽河床、烧荒、刷坡、爆破、取土、伐木或进行其他类似作业;

(二)倾倒垃圾、污物。停泊船只、排筏或进行其他类似活动;

(三)其他任何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平安和畅通的行为。

第十九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并采取有效的维护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平安的措施。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平安保证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四章非公路标志管理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非公路标志指除公路部门设置的警示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平安标志、地名标志、路政管理宣传牌等以外的设置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各种广告牌、标牌。

第二十一条非公路标志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合理设置、严格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未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除公路部门设置的公路施工标志牌和市、县、乡界牌以外。

第二十三条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但应当符合交通平安要求:

(一)公路收费站和广场;

(二)公路隧道口上方;

(三)标志的外缘滴水线距离公路边沟外缘5米以上。

第二十四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非公路标志的设置。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料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申请料理设置非公路标志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载明设置广告牌、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理由、地点、时间及保持期限的申请书;

(二)广告牌、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外廓尺寸、结构及安全性能的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设置非公路标志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志的设计、制作和安装。

(二)标志应当做到整齐、美观。并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建设的要求;

(三)标志的设计图案和颜色应当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

(四)不得使用对驾驶员发生眩目影响的资料和设备制作标志;

(五)设置的标志应当在其正面右下角标注明路政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编号。

第二十七条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设置非公路标志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设置的决定。

过期无效。非公路标志须在设置申请批准后3个月内设置。

第二十八条非公路标志的设置者应当对其标志进行定期检查、颐养。确保平安和整洁。

妨碍公路通行或者影响平安的标志设置单位应及时清理修复。逾期不清理或者修复的由路政管理部门拆除,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件造成标志损坏。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非公路标志设置期满。并料理延期设置手续。

第三十条非公路标志占用公路路产或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设置者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赔偿或补偿。

第三十一条非公路标志因维护不力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等事故的应当由设置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制度。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路政管理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制度。可能危及公路平安的由路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路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制度。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路政管理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三十六条路政管理部门及其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置收费、罚款项目。

(二)收费、罚款不出具有效票据;

(三)强制提供有偿服务;

(四)刁难、勒索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的行为。

驾驶申请书范文第8篇

第一条 养老金还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一点五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保险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九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但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按附表二的规定给付生存退保金。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养老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七条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八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增加或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本条款附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年交保险费60元),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变更地址

第十九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二十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各险种附加费用提取标准

一、88鸿利终身保险、99鸿福终身保险、鸿寿养老金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缴费方式

缴费年度

佣 金

附加佣金

管理费

十年缴

第一年

30%

15%

14%

第二年

15%

5%

10%

第三—五年

5%

1.5%

10%

以后各年

0%

0%

10%

二十年缴

第一年

40%

20%

14%

第二年

20%

6%

10%

第三—五年

5%

1.5%

10%

以后各年

0%

0%

10%

趸缴

4%

1%

10%

二、66鸿运保险(a型、b型)

缴费方式

投保年龄

缴费年度

佣 金

附加佣金

管理费

年缴

0—8岁

第一年

40%

15%

14%

第二年

20%

6%

10%

第三年

10%

2%

10%

以后各年

0%

0%

10%

9—14岁

第一年

30%

15%

14%

第二年

15%

5%

10%

第三年

5%

25%

10%

以后各年

0%

0%

10%

趸缴

0—17

4%

1%

7%

三、直销类险种

险种名称

缴费方式

附加费用

简易人身保险

年缴

首年18%,以后各年10%

趸缴

7%

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

年缴

首年16%,以后各年9%

趸缴

7%

团体福利保险

趸缴

7%

福寿安康保险

一年期趸缴

5%

三年期期缴

7%

三年期趸缴

6.5%

五年期期缴

8%

五年期趸缴

7%

八年期期缴

9%

八年期趸缴

7.5%

个人养老金保险

期缴

首年15%,以后各年9%

趸缴

6%

养老金还本保险

期缴

7%

趸缴

5%

养老金还本保险(月、年、趸)交费—元月领金额

单位:元

领取年龄

50岁

55岁

60岁

65岁

交费方式

月领金额

龄年保投

月交

年交

趸交

月交

趸交

月交

年交

趸交

月交

年交

趸交

16

6.732

0.577

0.041

1 0.249

0.879

0.061

15.986

1.372

0.093

25.983

2.231

0.150

17

6.264

0.537

0.038

9.555

0.820

0.057

14.920

1.281

0.288

24.260

2.083

0.141

18

5.823

0.500

0.036

8.902

0.764

0.054

13.917

1.195

0.082

22.641

1.945

0.133

19

5.409

0.464

0.034

8.289

0.711

0.050

12.974

1.114

0.0772

1.119

1.814

0.125

20

5.020

0.431

0.032

7.712

0.662

0.047

12.089

1.038

0.073

19.689

1.692

0.117

21

4.654

0.399

0.030

7.170

0.616

0.044

11.256

0.967

0.068

18.346

1.577

0.110

22

4.310

0.370

0.028

6.661

0.572

0.042

10.475

0.900

0.064

17.085

1.468

0.103

23

3.986

0.342

0.027

6.182

0.531

0.039

9.740

0.837

0.060

15.900

1.367

0.097

24

3.683

0.316

0.025

5.733

0.492

0.037

9.051

0.778

0.057

14.788

1.272

0.091

25

3.397

0.292

0.023

5.311

0.456

0.035

8.404

0.722

0.053

13.745

1.182

0.086

26

3.129

0.269

0.022

4.915

0.422

0.032

7.796

0.670

0.050

12.766

1.098

0.080

27

2.878

0.247

0.021

4.543

0.390

0.030

7.226

0.621

0.047

11.848

1.019

0.075

28

2.642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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