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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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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申请书范文第1篇

加拿大公民及永久居民可以申请配偶和子女到加拿大团聚。如果配偶和孩子已经在加拿大境内,则可以在加拿大境内申请永久居留;如果配偶和孩子在海外原居地,则需循海外申请的方式申请移民签证。现将两种方式的特点简单介绍如下:

1,在境内申请配偶、子女永久居留的特点:申请人必须已经身在加拿大境内,在整个申请期间申请人原则上也需要在加拿大境内;

申请人在入表时必须具有合法入境和合法居留的临时居民身份,并且在整个等候处理申请结果期间须保持合法身份,没有合法身份者不能在加拿大境内以配偶类别申请永久居留。

境内申请永久居留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大致为期6个月,移民官将决定是否准许申请人在境内申请;第二阶段为期3-6个月,处理核发永久居民身份的事宜,例如身体检查、背景调查等。

假如与配偶没有注册结婚,以同居配偶名义申请,必须证明双方已经共同生活超过一年;假如与配偶已经注册结婚,在注册后可以立即入表申请。

如果有22岁以上子女随行,需要证明该子女在申请入表时在校读书,发出签证时仍然在学校读书。

须证明夫妻/同居配偶关系的真实性,假如移民官怀疑配偶关系的真实性,签证申请将被拒绝。

如果申请一旦被拒绝,申请人没有上诉权。

2,在境外申请配偶、子女移民签证的特点:为了加快处理速度,申请人在入表时需要将担保申请、体格检查及签证申请三样文件一起呈报,故称为三合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不能挑选签证处,只能将申请文件交由负责居住地的加拿大签证处处理。

目前的整个移民申请处理时间大约在6个月左右,比较复杂的案子会拖比较长的时间,例如9个月甚至一年以上。

须证明夫妻/同居配偶关系的真实性,假如移民官怀疑申请人与担保人的婚姻/同居关系是为了使申请人获得加拿大身份,移民申请将被拒绝。

申请万一被拒绝,担保人可以向上诉庭申请上诉, 由上诉庭作出裁决。

担保父母、祖父母和领养子女移民

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假如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担保其父母、祖父母或者领养子女移民加拿大。担保人需要具有的条件和审核方法如下:

1,担保人的条件:加拿大的担保人必须年满18周岁;加拿大担保人必须有足够的经济收入,并且达到移民部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

2, 担保人经济收入的计算:

移民部规定的收入标准每年2月公布,有效期一年,每年都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可以用于担保的收入是指从入表时往前推一年之内的全部税前收入,假如担保人有配偶,而配偶也同意作为共同担保人,则配偶的收入可以加入这个总金额。但是要扣去就业保险金EI,联邦、省的一些资助项目下的收入等。

家庭人数须包括加拿大的担保人本人、担保人的配偶及担保人的附属小孩再加上被担保的父母、祖父母及领养孩子的人数。

担保人要将以往曾经担保来加拿大但是担保期尚未过的人数都加在家庭人数上。

在被担保人一方,必须包括被担保人的法定附属人,例如配偶等。

例如,担保人曾担保配偶来加并育有一子,现已离婚,孩子判归配偶,但配偶来加未满三年,以前签署的担保协议仍未过期。在这种情况下,前配偶和小孩均须计入,担保人家庭人数仍应计算为三人。

又例如,父母二人健在,但子女准备担保一人来加。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仍然要按二人来计算人数。

当您把所有应算入的人数都加起来,就得到了家庭的总人数。根据这个总人数即可在表中查得所需最低年收入。要说明的是,表中列出最低收入是指从申请之日往前推一年的全部税前收入。这些收入必须是实际收到的并向税局申报的收入。由于计算入表以前365天的收入比较繁复,新移民法允许担保人使用最近一期报税表上的总收入作为计算收入的依据。这对于过去一年报税收入已达到担保金额的人比较方便。

3,申请程序:

(1) 申请担保:如果确定担保人的收入比对家庭人数合乎表中最低收入的标准,担保人可以向移民局的担保中心递交担保申请书,申请中须附上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与父母的担保协议书,承诺在报到后十年之内负责父母的基本生活所需等,如果父母在此期间领取福利金的话,政府将会向担保人追讨。递交担保申请书后,要等待18-22 个月才能得到批准。

(2) 入表申请移民签证:收到担保批准信后,需将父母的移民申请文件寄往父母居住国的加拿大签证处申请移民签证。目前台湾居民可寄往台北经贸办事处的签证处;香港、澳门居民以及大陆海南、福建、广东、广西四省居民可寄往香港签证处;大陆其他省市应寄往北京签证处。

低收入申请书范文第2篇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北京廉租房的申请指南,更多北京廉租房申请指南点击“申请书大全”查看。

北京廉租房申请书范本_人民政府、社区:

申请人:_x,女,汉族,现年47岁,现租住在_x号。

申请原因及理由:我本人原是粮油加工厂职工,因该厂破产倒闭于20_年下岗至今无事可做。同时解除了劳动合同。

下岗后既无国家的收入和其他经济来源,更无经济购买住房,为了生存,现外出打工维持生活,又丢不下小小年纪的女儿。儿子也没有工作,在家待业,想在本城找工作又难找到适合我们的工作,所以致使经济和生活十分困难。

上班时单位已交养老保险,但下岗后没有交养老保险,连生活都成问题,所以交不起养老保险金。

为此,根据现在特殊情况和实际问题,恳求政府解决廉租房补贴,渡过住房难关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三房"轮候家庭

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2、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3、外省市来京家庭

(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

(2)申请人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京均无住房,在京没有购房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4)申请人在京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5年(60个月及以上);

(5)申请人在京有稳定就业,工作单位须在北京注册,所处行业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注:具体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4、产业园区

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注:2017年北京有几个公租房项目试点过面向京籍无房职工和非京籍无房职工(新北京人)申请,但是2018年以来,还没有哪个项目是以上两类人可以申请的。

北京廉租房申请材料以下是针对京籍家庭的申请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核定表》(一式两份);(不用自己带,现场领表)

注:若想查看核定表主要填写哪些内容,可见文末提示获取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居住证》;

5、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6、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公房租赁合同》,或名下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供房屋网签合同、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确权证书;

7、夫妇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

8、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

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

如您为以下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9、无业、失业人员应就收入、住房情况诚信申报,出具书面承诺书;

10、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就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单位情况诚信申报,出具书面承诺书;

如您属于以下特殊情况,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1、原住房已经拆迁或征收的,需提供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2、申请家庭成员有重残人员的,需提供本市区(县)残联出具的《残疾证》;

1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本市区(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14、劳模家庭需提供市总工会出具的省部级《劳动模范证》;

15、成年孤儿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孤儿《安置证》;

16、申请补贴类资格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供养证》、《低保证》、《低收入证》;

17、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卡》;

18、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需提供区武装部或部队出具的优抚证、退伍(转业)证;

19、见义勇为人员需提交《见义勇为光荣证》(市级及以上);

2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租公房已腾退的,应当提供原承租公房腾退协议;

21、申请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或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协议书》。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检验,留存复印件一式两份,采用A4纸可正反面复印)

北京廉租房申请流程京籍家庭申请流程:

1、申请人到街道(镇)领表

2、家庭填写表格,相关单位盖章

3、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申请

4、街(镇)组织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

5、街(镇)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评议

6、街(镇)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一次公示(10日)

7、街(镇)提出初审意见、配租方案

8、区组织第二次公示(5日)

9、区住保部门提出复审意见

10、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11、配租登记(房源申请)

12、公开摇号

摇中:家庭配租保障房

未摇中:继续轮候申请家庭每年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和家庭资产等情况,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核查符合条件继续轮候,不符合条件取消资格。

13、按顺序选房

低收入申请书范文第3篇

一、规范操作程序。在城乡低保工作中,我们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对保障范围、标准的确定与调整、申领程序和管理要求等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做到了既有章可循又简便易行。我们始终严格按照户主申请书面初审入户调查张榜公示填写申请表居委会、街道办审核民政局审批张榜公布资金拨付的基本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低保户发放低保金。在界定居民收入时,采取“问、看、访、算、议”五字核查法进行;在调查隐性收入时,采取机动而灵活的方式核实,如通过组织有劳动能力无工作的低保对象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公益性义务劳动,由于时间上难以调剂,使得那部分有隐性就业收入的低保对象因无时间参加义务劳动而显露出来。

二、规范资金管理。在城乡低保资金管理上,我们切实做到不断完善“三个程序”,即资金审批(注销)程序、发放程序、标准把关程序;抓好“三个落实”,即落实保障金,落实优惠政策,落实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三个公开”,即向保障对象公开,向居民公开,向社会公开。通过建立健全上述的“三三制”,有力地保证了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目前我区共有城市低保户867户,1731人,月发放城市低保金27.3万元;农村低保户206户,467人,月发放农村低保金4.3万元;且均能按时足额发放。

三、积极推行三项救助制度。今年7月起,根据市民政局文件要求,积极宣传并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救助制度、临时生活救助制度,至10月为止,我区共有1324人次享受到医疗门诊救助,30人次享受到医疗住院救助;将78名重残人员纳入重残救助;17人纳入临时生活救助。

低收入申请书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制度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作用,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生存权、健康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开展以来,救助制度不断完善,救助水平不断提高,有效地解决了全县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面对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按照上级相关要求,进一步建立“以资助参合参保为基础,以重特大疾病救助和住院救助为核心,以门诊救助、慈善援助为补充,逐步推行‘一站式’报账服务”的多层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体系。并以此为框架,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全额资助参保参合对象为当年第四季度在册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

县民政局根据上年第四季度享受城乡低保、五保对象在册人员,对其参合参保个人缴纳部分实行全额资助。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提供的用款计划在第四季度直接把所需资助资金拨入县医保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专户和县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专户,县医保局和县卫生局负责办理具体参保手续。

1.县财政局:负责将所需资助资金在规定之日前拨付到缴费专户,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工作顺利开展。

2.县民政局:负责向县医保局、县新农合办提供全县应资助对象到户的信息数据及汇总表,并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供用款计划,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3.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县医保局办理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业务工作,及时准确。将参保信息录入系统。

4.县卫生局:负责督促新农合办办理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的业务工作,督促各乡镇卫生院及时准确的将参合信息录入系统。

5.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乡镇民政办分村(社区)提供详细到人头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花名册,按要求及时完成相关人员参保参合登记、录入工作,并于每年一季度将参保参合名册上报县民政局救助股。

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门诊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指定对象的一般疾病门诊治疗,各乡镇要将以上门诊救助对象的花名册及个人帐户于每年2月下旬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于每年一季度下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时一并打卡发放到个人。

县民政局除惠民帮扶中心民政窗口解决的重特大疾病外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按政策给予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出院时,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报销比例报销后,城乡低保对象按可救助部分余额的50%,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按可救助部分余额的100%给予医疗救助,同一对象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对白血病患者的医疗救助,仍按《__县白血病患者医疗救助制度》(青委办〔2011〕3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本人困难申请书(乡镇、村(社)区签据意见、并加盖公章);

2.出院证明(复印件);

3.总发票(复印件);

4.新农合或城镇医保报销审批表;

5.家庭类别证明;

6.__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

7.个人银行帐户(复印件)。

由申请人将以上资料交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审核资料,每季度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每季度审批一次,由县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发文,并将报账资金打入申请人个人帐户。

(一)救助对象:凡具有我县户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且家庭基本生活困难、医疗负担过重的城乡居民,主要包括: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三无”人员;

3.城乡低保对象;

4.城乡低收入家庭。

(二)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0-14岁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凡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的对象,当年不再享受民政医疗救助,县惠民帮扶中心不再解决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外的临时医疗救助。

(三)申请资料

1.申请书;

2.出院证明(复印件);

3.总发票(复印件);

4.新农合或城镇医保报销审批表;

5.家庭类别证明;

6.__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

7.患者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四)申请地点:县惠民帮扶中心民政窗口。

(五)救助标准: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采取门诊和住院救助的方式予以救助。

1.住院救助。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医疗费用,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赔付)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予以救助:

<1>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按10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30000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按65%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25000元;

<3>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成

员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及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10000元。2.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须长期维持院外治疗,且纳入新农合门诊补偿或居民医保特殊门诊按住院方式报销范围的,一个自然年度内所发生的政策范围门诊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赔付)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自付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予以救助:

<1>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按10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000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按7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3000元;

<3>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1000元及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2000元.

申请门诊救助时,享受对象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及乡镇领导签字盖章)、附门诊发票、家庭类别证明书、患者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1.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资料后,由乡镇民政办审核相关资料并填写《__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经分管民政领导签字后,由患者本人或申请人凭资料到县惠民帮扶中心民政窗口办理,窗口领导审批后,由工作人员开具三联单,享受对象凭三联单到民政局开户银行取现(中国农业银行__县支行)。

2.县惠民帮扶中心将所收资料按月装订成册存档,同时将每月发生的救助花名册报民政局救助股。

对因患重度精神疾病在专业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按每月定额救助500元的标准给予住院救助,一年内最高救助6个月。由患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住院(入院、出院)证明、缴费收据、申请人银行账号(复印件),经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给予定额临时救助。住院费用属“三无”人员按“三无”人员标准进行医疗救助,不属“三无”人员的按城乡低保户标准进行医疗救助。

对因患精神疾病需长期在门诊购药、且已办理《残疾证》的患者,由患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残疾证》、门诊购药发票(复印件),经村(社区)初审、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后,给予定期门诊救助。每人每年门诊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1000元,不到1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救助(已享受住院救助的除外)。精神病患者门诊救助在每年第四季度办理。

县民政局要将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城乡重度精神病患者,按程序分别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乡镇应在下拔的医疗救助资金中对困难家庭精神病患者住院首次缴费给予适当救助。

全面推行城乡医疗救助 “一站式”服务,切实做到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无缝衔接、同步结算。先期在县级医疗机构试运行,取得经验后在全县定点医疗机构中全面开展。报账资金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一个月,每月末向县民政局报送资料,经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低收入申请书范文第5篇

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给予一定现金救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由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委会代为向镇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主体一定是我们的镇级人民政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人应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诚信承诺书》和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疾病、残疾证明、房产证、房屋租凭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的流程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委托村民委员会)向当地镇级人民政府提出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镇级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镇级人民政府要在村委会的协助下100%入户作全面详细的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并组织召开村级民主评议会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镇级人民政府召开会议进行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收到报告及相关资料后,按不低于低保申报户数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书面说明理由。批准结果将在村、镇、县级相关媒体进行长期末端公示。

不符合纳入最低保障的情形?

1.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

2.拒绝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的;

3.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且拒绝劳动的;

4.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奢侈性消费的;

5.家庭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单项支出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6.家庭存款、有价证劵、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7.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8.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及拥有别墅的;

9.拥有租凭门面、店铺的;

10.有注册企业、公司的;

11.在银行有贷款购买车与房;

12.家庭成员中有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13.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14.因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15.审核和复核期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买入行为的。

如何来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坚持以户籍为单位,同时考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现役军(警)官和士官、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户口登记,但有出生证明和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的新生儿。 其中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低收入家庭中已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家庭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1.工资性收入(指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工资、薪金、奖金以及津贴与补贴)

2.家庭经营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3.财产性收入指动产与不动产两方面收入(动产是储蓄存款利息与储存性保险投资以及股息和红利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不动产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与房屋出租所得收入)

4.转移性收入(指土地补赏、退耕还林、拆迁征地补赏等收入)

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和抚恤金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护理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的生活补助,烈士褒扬金;

3.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和高原条件兵的一次性奖励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4.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5.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6.计划生育奖励金、独生子女费、残疾人定期生活补助、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三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7.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8.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

赡养、抚养、扶养费如何计算?

(1)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

(2)赡养、抚养、扶养费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视为无能力承担赡养、抚养、扶养费义务;

(3)协议对赡养费负担的约定明显不合理或没有裁决、判决、协议且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每个成年子女家庭每月应承担的赡养费按下列公式核定:

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月总收入-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赡养义务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30%

抚养、扶养费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4)实际得到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

现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共分三个档。一档:333元/人/月;二挡:260元/人/月;三档:170元/人/月。

什么叫分类施保

分类施保是对城镇低保家庭中的特殊困难人员,在已核定补助金额的基础上,根据其困难程度适当增加补助金额,以更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分类施保有哪些?

哺乳期妇女

在校大中专生 、在校高中生

盲人、低视力(矫正视力低于 0.3)、智力残疾、精神残疾、

一级肢体残疾重病人员

父母一方死亡未成年人、父母一方离异未成年人

听力、言语、肢体三级以上

十四周岁以下儿童、70 岁以上老人

落实好“渐退帮扶”政策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收入来源不固定,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按原政策继续享受12个月的农村低保,其中,残疾人家庭还可在此基础上适度延长救助时限。(在原则上渐退帮扶政策只享受一年)

二、特困供养人员救助

哪些人能享受特困人员供养

凡持有当地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将其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动态管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1、2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

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申请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需提供哪些资料?

本人身份证、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书面声明,承诺信息真实、完整承诺书,有残疾的应当提供第二代残疾证。

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供养?

死亡、被宣告失踪、监狱服刑、收入财产不再符合相关规定的、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能力义务的。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哪些内容?

1.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不高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一年的救助供养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等补助费。

三、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重点对象(指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册贫困户、特定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艾滋病机会感染患者),因病致贫对象和县级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资助参合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筹资办法给予定额资助。

住院医疗救助都包括哪些内容?

住院医疗救助包括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和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

基本医疗救助住院救助适用范围与标准?

基本医疗住院救助,主要适用于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和特定救助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不低于1.5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不低于1.2万。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适用范围和标准?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适用与所有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3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因病致贫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5万元。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年度累计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按照以上标准扣除当年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以救助金额后给予救助。

什么是医疗救助“一站式”救助

经民政部门认定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到定点医院治疗实施“一站式”救助,其所有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救助对象支付自负部分即可出院。

医疗门诊救助标准?

1.特困供养人员门诊治疗费用,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患慢病需要长期服药的,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重特大疾病(重点救助恶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血友病门诊使用止血药物等)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

3.对城乡特困群众患重特大疾病,无钱无条件住院治疗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可根据家庭贫困状况,参照慢病门诊和临时救助标准酌情救助。

四、临时救助

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特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获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保障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临时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1.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生伤害等以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支出过大,暂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

3、因基本生活必需品涨价、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就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的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哪些情景不予临时救助?

1、申请人拒绝配合经济状况调查的、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弄虚作假的。

五、贫困残疾人对象的补贴条件和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安康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合国残疾人证》中生活困难的贫困残疾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确定为补贴对象:

(1)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2)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一、二、三级残疾人。

2.补贴标准。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以下统称“残疾儿童”),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已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至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成年残疾人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安康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人。

2.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

六、孤儿救助认定依据和提交材料

低收入申请书范文第6篇

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以下简称“两项制度”)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的重大决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扶贫开发是提高能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维持生存,扶贫开发是促进发展。二者相辅相承,相互促进。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使农村低收入人口得到有效扶持,切实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权益,加快扶贫开发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家西部大开发会议精神,按照各级文件要求,积极探索贫困人口识别机制,建立健全“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两项制度”的扶贫作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提高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稳定地解决贫困群众的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构建和谐。

二、目标任务

(一)建立扶贫开发和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识别机制;

(二)建立扶贫开发和农村低保对象的监测管理机制;

(三)建立针对贫困户和农村低保户的分类帮扶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应扶尽扶的原则。对贫困人口实行应保尽保、应扶尽扶的全覆盖。

(二)坚持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县级组织、乡镇负责、村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三)坚持客观公正、阳光作业的原则。做到评估核定人均收入客观,对象确认公开、公平、公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坚持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工作中既要做到科学规范、减少遗漏,又要便于实际操作。

四、范围对象

(一)工作范围。

“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工作在全县12镇4乡353个行政村全面开展。

(二)标准确定。

农村低保标准,省上以维持全省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的测算,确定为1196元;农村扶贫标准,继续执行国家1196元的贫困标准,同时,按照我省的扶持能力和扶贫工作的长期目标,再以1500元的标准识别长期徘徊在脱贫与返贫范围的低收入人口。

(三)扶持对象。

根据全省贫困监测结果和省统计局的测算,我县低收入人口确定为10.8万人,扶持对象约为全县27%的乡村人口,包括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低保对象,以及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意愿的农村居民(含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扶贫对象一次确定,多年扶持,定期动态调整。

五、主要内容

(一)对象衔接。

“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由县“两项制度”有效衔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要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在具体操作上,要严格按照农户申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和民主公示要求,认定扶贫和农村低保对象。对于农户的申请,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识别指标分别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属于扶贫对象的,报县扶贫办审批,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报县民政局审批。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扶贫办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审批结果。对于已经核实的农村低保

对象,县民政局在进行复核时,要配合扶贫办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确认为扶贫对象。

(二)政策衔接。

对农村低保对象,要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农村扶贫对象,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要加大扶持力度,采取项目直接到户(产业项目、扶贫异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等)、资金直接到户(小额信贷、互助资金、教育免费及补助等)、帮扶措施到户(党员干部帮扶、社会各界扶贫)等形式,确保扶贫对象受益。

(三)管理衔接。

县扶贫办、民政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建立农村扶贫和低保对象档案,要会同统计、残联等部门,加强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两种对象的调整同步进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了解救助和扶持对象的生活情况。对于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低保的对象,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于稳定实现脱贫致富的对象,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后,要停止相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于收入下降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农村居民,要适时地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于返贫致贫的农村居民,要适时地将其纳入农村扶贫对象。

六、工作程序及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2010年10月8日—10月25日)。

(一)成立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二)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三)召开动员会,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

(四)成立村级民主评议小组。

第二阶段:核定扶持规模(2010年10月26日—10月31日)。

首先按照县级和村级登记表(详见附表1、2)要求,认真调查全县和所有行政村的基本贫困状况,填写登记表,并录入贫困户管理软件系统。其次,根据全县总的扶持对象规模,县上按照统计局贫困监测数据及各行政村的贫困状况,将扶持对象规模分解核定到村。

第三阶段:识别扶持对象(2010年11月1日—11月20日)。

采用参与式群众评议方法,按照个人申请、村组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公告公示的工作程序,将低收入人口按照既定规模识别到户:

(一)户主申请。由农户本人提出申请(见附件1),并在申请书上签名后,由村民小组组织群众初评申报对象收入并对各户收入排序后,交村民委员会审核;

(二)民主评议。村民个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确定的识别对象规模,按照统一的收入调查指标和住房、家用电器、农机具等直观指标逐一核实各户贫困状况后,进行集中民主评议,并将评议通过的申请对象在全村张榜公示(第一榜),再由村“两委会”调查复审,初步确定扶贫户、低保户、扶贫低保户、五保户四类扶持户,经张榜公示(第二榜见附件2)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以村为单位进行逐户核查,全面核实各类扶持对象的基本生产生活情况、贫困状况、受扶持情况和扶持项目需求情况,经审核并公示(第三榜见附件2)5天无异议后,报县扶贫办审批;

(四)审批。县扶贫办和民政局、残联等部门共同组织相关人员对各乡(镇)进行重点抽查,抽查合格后,进行审批确认,并将审批结果在一定媒体或公开场所公示(第四榜),最终确定各类扶持户。

第四阶段:扶持对象建档立卡(2010年11月21日—12月20日)。

对确定的扶持户,填写贫困户登记表(详见附表3),录入到贫困户信息管理系统。此后,将有关档案、资料逐级汇总整理,做到户有卡、村有册(见附件3)、乡(镇)有薄、县有电子档案,一户一档,资料齐全。同时,按照“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要求,对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分别实行逐年和定期审核,适时调整。通过抽样调查统计监测,根据扶持对象家庭经济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进入或退出扶贫、低保对象,动态调整和完善档卡资料。

总的时间要求是,12月20日之前,完成对象识别,信息录入,年底回顾总结和查漏补缺。

七、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专业性强,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高标准、高质量全面完成任务。成立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本乡镇具体的实施方案,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每村至少保证一名素质高、能力强的乡镇干部参与这项工作;要组织经过培训的专门人员进入行政村填写《行政村登记表》,逐户登记《贫困农户登记表》;审核各村确定出的贫困农户;搞好本乡镇的宣传,组织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

各村由村民大会推选成立民主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受理农户申请、核查和评议家庭收入,按照标准初步选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报乡镇政府审核。

县政府将把这项工作纳入各乡镇目标管理和扶贫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工作启动后,县“两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乡镇工作开展严格的阶段检查验收和考评,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单位和乡镇要积极配合,互相支持,通力协作,逐步建立分工明确、定期协商、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扶贫办要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牵头工作,重点研究并提出工作方案、“两项制度”有效衔接长效机制和扶贫开发对象的到户帮扶政策,同时对扶贫政策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民政局要积极配合扶贫办落实交叉对象的扶持政策。财政局要提供工作经费等支持,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统计局要及时提供统计技术支持和贫困监测数据,参与制定对象识别的直观指标。残联要及时核对残疾人情况,对扶持对象中的残疾人提供重点帮扶。监察局负责监督识别程序公正合理。

(三)大力宣传培训。“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要有广大贫困农户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因此要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分发宣传资料和利用广播电视、村务公开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宣传动员,使这一惠民政策深入民心。要根据“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的需要,县级部门、和各乡镇都要抽调一批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强的人员开展工作,对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同时,要配备现代办公设备,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完善、整合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库,健全网络管理,做到信息共享,为各部门提供通用的工作平台,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低收入申请书范文第7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的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全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资格审核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发放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民政局、物价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有偿服务费按标准下线的30%收取。各有关部门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时应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在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且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户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具体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规划局根据本市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必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法定期限保修责任,缴纳维修基金。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按国家规定,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和3%的利润等八项因素构成,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每套住房的价格,根据住房的朝向、楼层等因素进行调节。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房管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经济适用房购房户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㈠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

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

㈢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为全市城镇人均住房面积60%以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镇人均住房面积”按市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上年末标准执行。

旧城改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所涉及的被拆迁户及无房户、危房户,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优先购买。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和审批按下列程序执行:

㈠申请。符合条件的购房户向户籍所在地镇、办、区递交《宜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书》,同时报送户籍证明、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相关资料。

㈡初审。镇、办、区通过材料初审、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相关情况进行初审,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含社区)公示7天。对经初审不符合条件或公示后有人提出异议经查证属实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经初审符合条件和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房管局。

㈢审核。市房管局将初审材料分送市公安、企改办、民政、劳动部门,由上述部门按职责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由市房管局在新闻媒体上公示7天。公示内容应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

㈣确定。市房管局对公示期内无人对购房资格提出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购房户进行汇总。符合条件的购房户户数超出可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套数时,市房管局应采取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购房户。

㈤发证。由市房管局向确定的申请购房户核发《宜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申请购房户可凭该证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二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凭《宜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市房管局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房屋总价;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并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十三条购房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和出租。擅自转让或出租的,由市房管局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房户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第十四条购房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出售房屋,并按出售时房屋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房价之间的差额按规定比例向相关部门缴纳房屋收益;市房管局凭缴款证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凭缴款证明办理土地出让及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取消原加注内容,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

前款规定缴纳收益的具体比例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交纳的收益,由征收部门集中向市财政部门上缴,其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交纳的收益地方所得,专项用于全市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户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按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㈠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予以查处;

㈡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价外收费的,由市物价局依法予以查处;

㈢擅自向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管局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的差价。

第十八条对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房管局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由购房户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第十九条市房管局和其他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职责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低收入申请书范文第8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5号)精神,县政府决定,自*年起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为确保我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推进我县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

二、实施范围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

三、实施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将全县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各级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所免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1、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提高到小学生均230元/年、初中生均330元/年。*年以后根据国家、省、市的部署适时调整,逐步达到中央制定的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

2、保障教师培训经费。根据省有关规定,县政府将通过多渠道筹措教师培训经费(含生均公用经费的10%、省财政专项补助、县财政专项安排等),确保不低于教师工资总额的3%给予保障。

3、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热饭(蒸饭)费,所免资金按各校寄宿制学生数由县财政足额拨付。

(三)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对不同类型的困难学生实行不同的资助政策。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残疾学生免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低收入家庭(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一定标准以下的家庭)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因病、因灾造成临时困难的家庭学生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困难学生,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

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由省、县政府按7:3的比例分别承担。

(四)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教育局按要求于当年6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中小学校舍改造项目及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工作,并填写《*中小学校舍维修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报省财政厅、教育厅申请省专项补助资金。县政府根据财力、义务教育规模、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和项目管理。

[计算公式为:预算年度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上年末中小学校舍面积*单位造价/使用年限(单位造价在不低于700元的基础上,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确定,使用年限暂定30年)]。

(五)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113号)精神,中小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将中小学教师合理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统一发放范围,不留“缺口”。深化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为进一步调动教师积极性,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奖励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并做到逐年有所提高。

四、实施步骤

(一)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66号)要求,继续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

(二)*年,扩大低收入家庭学生资助范围,将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农村居民从年人均收入1500元提高到2000元,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从3000元提高到4000元。启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机制。积极推进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实行“校财县管”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中小学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三)*—2010年逐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到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达到中央制定的基准定额。完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机制。全面实施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提高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扩大困难学生资助面。逐步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协同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分担责任。县政府按规定的分担比例安排落实县本级应承担的资金。

(三)强化预算和资金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各中小学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代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在县财政预算中单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积极推进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县管”制度,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四)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从*年春季开学起,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如有违反,将追究学校校长和教育主管部门领导责任。

(五)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切实提高中小学师资水平和管理水平。推进县城教师、大学生到乡(镇)学校支教制度。严格控制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数量和价格。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