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复工申请书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教师产假申请书1
尊敬的领导:
本人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剖腹产)生下宝宝,特向领导申请办理产假手续。本人属于计划内合法生育第一胎,并属晚婚、晚育,现特向单位申请______年___月___日正式休产假,预计从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请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教师产假申请书2
尊敬的校领导:
本人已近临产(预产期×月×日),属计划内合法生育,并属晚婚、晚育。鉴于目前身体状况,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特请求休产假×个月(从XXXX年X月X日至X月X日)。恳请领导根据相关产假规定予以审批。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教师产假申请书3
尊敬的学校领导:
我于201 年 月 日生下宝宝,属计划内合法生育,并属晚婚、晚育。特向领导申请办理产假手续。现特向单位申请______月_____日正式休产假,预计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_日,请予批准为盼。
此致!
申请人:
201 年 月 日
教师产假申请书4
XX(单位或处室)领导:
因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我拟于XX月XX日
起申请续休产假,为期 天.
尊敬的学校领导:
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11月份,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春节后回来上班,请假时间为4个月。另在此非常感谢学校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真正体现了人文化主义。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尊敬的学校领导:
我因怀孕已有 时间(医院相关证明附在请假条后),预产期为 ,因身体原因需从现在开请产假一个学期,(从即日起来7月4日),请准予批准为盼!
请假人:某某某
20xx年9月1日
教师请假最好不要在学期中请假,如果在学期中,可以自己请人代课或者把课给学校其他老师上(当然要给一定的待遇,你自己给),然后过了假期后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再请假一个学期,这样两个假期连起来,带孩子的时间长一些,自己也得到更好的休息,有利于更好地工作!
另附:法定产假期限
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假十五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教师产假申请书5
尊敬的学校领导:
我是xxxxx的一名教师,由于分娩日期(预产期xx月xx日)将近,学校地处偏僻乡村离家很远,交通不便,而且天气越来越冷,上班多有不便。根据医生建议需要尽早回家休息,静养待产。特向学校领导申请办理产假,希望领导本着关怀下属,关心下一代的人文精神,给予审核并通过。
特此申请!
医生辞职工作申请书1
尊敬的院领导:
我是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的。
我感谢五年多来医院给我进步的机会,也感谢院领导对我的关心、帮助、以及各科室同事们对我的工作、生活中的照顾,在此我非常衷心地感谢大家!也正是因为医院的培养,让我积累了很多的临床经验,有了更好的操作基础,具备了一定的独立手术能力。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幸运的获得了到上级医院工作的机会。 经过深思熟虑,我现在决定辞职,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1. 在基层医院,分科不细,我们除了骨科不搞,其他什么的都要搞。难免造成了眉毛胡子一把抓,什么都会点,什么都不精通的情况。这个会限制个人的发展。别人给我定科在肝胆外科,而且允诺可以让我读在职研究生。我深思熟虑后觉得这个是个个人提高的机会。而且上次和xx院长谈心的时候,xx院长给我说的一些事情也对我触动很大,就是因为医院的2甲牌子限制了xx院长的很多提高机会。我不希望以后也这个样子!所以我还是选择离开。
2. 急外科事件:上次院领导安排我调动到急救外科上班。陡然换了个工作环境。我是大大的不习惯。特别是急外科以骨科病人居多。我压根没有转过骨科。基本靠学校的书本知识在应付,在科室也没有系统的培训骨科知识,这让我上班很郁闷。对我触动最大的一件事情:一个食指外伤的病人来。我清创的时候发现伸指肌腱可能断裂,但我不能确定,请示上级后得到指示只是给其缝合即可。我缝合了伤口然后要求病人住院观察,病人拒绝了。1周后病人回来拆线,我发现他的食指第1指节已经不能伸直了。我恨自己的无能,
同时也对到急外科更加不满。我天真的认为,我应该让领导知道我上班不开心。所以我故意去闹故意去吵。给了领导不好的映象。
最后差点弄到在急诊科上班。我知道,给人好映象需要很长时间的积累,给人坏映象只需要几件事。回到外一科,我拼命的挣表现,比以前在外一科的时候更加努力的工作。虽然让别人对我的印象有所改观。但我更多的听到的是:你看魏宇以前表现好差,现在呢?
还是要教训下才有效果。我就是作为一个反面教材存在。这个让我压力很大。也坚定了我离开的决心!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
xx年x月x日
医生辞职工作申请书2
尊敬的院领导:
您们好!
我叫xxx,现年xx岁,已婚。20xx年就读于怀化医专,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掌握扎实的医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临床基本技能、熟练的操作技术及较强的自学提高能力。为人诚信开朗,勤奋务实,有良好的职业形象和素养;责任感强,热爱集体,能恪守以大局为重的原则,愿意服从集体利益的需要,具备奉献精神。毕业后在溆浦县人民医院实习,在实习期间努力学习,刻苦勤奋,实事求是,对工作认真负责。
如果有幸在贵院做事,我将以自己饱满的工作热情,勤奋踏实的工作作风,一丝不苟的工作精神,为医院及科室的发展贡献出自己最大的力量。希望领导研究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医生辞职工作申请书3
尊敬的医院领导:
您好!
我因为个人诸多原因,经过深刻冷静地思考后,郑重地向医院提出辞职申请。
感谢医院给我提供进入这个团体的机会,经过一年多在医院的工作,我学到了非常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感谢领导和同事们在这段时间给我的辅导和帮助,使我能更顺利的完成各种康复工作。我非常重视在医院内的这段经历,也非常荣幸自己成为医院康复团队的一员。我确信这段经历和经验,将为我今后的职业发展带来非常大的利益。
我非常满意医院的工作环境,但是由于一些个人原因,我不得不向医院提出辞职申请。现提交辞职申请报告,并希望在一个月内正式离职。
对于由此为医院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时也希望医院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情况,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
此致
敬礼!
关键词:政府安全;监督管理;建设性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6-0128-01
1 目前大连金洲新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基本流程
目前,大连金州新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投标企业安全资格审查、中标通知书下达、安全监督受理书受理、施工许可证颁发、基坑开挖及支护、基础隐蔽前安全评价、主体隐蔽前安全评价、、装饰装修隐蔽前安全评价、施工安全生产验收备案几个主要的方面。
2 目前大连金洲新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的流程
大连金州新区建筑工程安全评价的流程主要涉及到基础阶段、主体阶段、装饰装修阶段、竣工阶段四个方面。
基础阶段,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了《基槽隐蔽前安全评价申请书》、《基槽隐蔽前安全评价申请书》、基坑验收合格意见(含专家验收)。而安全监督站出具证明文件则主要以《基槽隐蔽前安全评价合格意见书》为主。
主体阶段,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主体隐蔽前安全评价申请书》,安全监督站出具证明文件主要以《主体隐蔽前安全评价合格意见书》为主。
在装饰装修阶段,《外墙保温或幕墙龙骨隐蔽前安全评价申请书》是主要的提申材料,而《外墙保温或幕墙龙骨隐蔽前安全评价合格意见书》则是安全监督站所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
在竣工阶段,《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验收备案表》、《安全状况综合分析报告》、《安全生产验收报告》、竣工照片2张是需要提供的相应材料。而《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验收备案表》则是安全监督所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
3 针对目前的管理安全监督管理流程和安全评价流程,结合本人从事安全管理方面的心得体会,建议如下
3.1 加强市场准入的安全监督
(1)企业方面: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外阜企业的安全备案、特种设备企业的安全认证等;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企业不允许进入招投标环节;(2)人员方面: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三类人员的审核和教育、农民工三级教育的监督检查等;在项目招投标环节不合格的三类人员不允许承揽相关工程,同时在现场监督检查中与项目办理安全监督受理环节的人员进行核对;(3)设备材料方面: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材料的监督备案,逐步建立设备材料的专业租赁分级管理机制,通过专业的管理企业来消除设备材料的安全隐患,同时逐步建立区内安全设备材料检测机构,定期对进入现场的设备材料进行安全检测;(4)必须严格安全准入,加强风险分级管控,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努力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3.2 强化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1)建议定期组织区内所有在建项目的各主要参与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召开一次关于落实五方责任主体的说明会,强调企业责任主体的法律要求,通过此次会议可以建议各责任主体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充实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多一个人在现场把关就多一分安全保障;(2)严格执法,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现场必须重罚并坚决停工处理。(3)陆续解决挂靠现象,将施工现场的检查情况与该公司的年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挂钩,并经常约谈安全部达标企业的负责人;(4)严格安全防护材料和施工机械采购、验收工作,可以采取现场抽取安全W、配电箱、脚手管等材料设备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要严肃处理;(5)联合特检所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大型设备进行检测;(6)联合街道定期对现场文明施工及生活区消防进行监督检查。
3.3 完善安全验收环节
(1)可以抽调专家小组逐步对列入存在重大危险源和被要求整改的现场进行安全验收,安全验收不通过的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或者进行竣工验收;(2)可以联合特检所、设备厂家及租赁单位等部门和机构对区内现场的大型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允许使用;(3)严格进行现场安全评价,定期组织专家或抽调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评价;(4)将现场安全评价成绩与安措费的严格挂钩,评价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安措费的申领。
3.4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管理工作
(1)要求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2)要求各在施项目做好开复工、停工前及雨季、冬季、台风,节假日前后等特殊时间和季节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并加大在特殊时间和季节前后的安全大检查;(3)每年定期组织三级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要求各施工企业强化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4)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及在施项目的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疫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核工作,且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和评审。
通信离职申请表模板不知道怎么写?辞职报告也称为辞职申请书,是个人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时向单位领导或上级组织提请批准的一种申请书,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实用文体。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通信离职申请表模板,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通信离职申请表模板1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信。
我是怀着十分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的。自我进入医院之后,由于您对我的关心、指导和信任,使我在护士行业获得了很多机遇和挑战。经过这段时间在医院的工作,我在护士领域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表感谢。
我已准备好离职,并且做好工作交接,以减少因我的离职而给医院带来的不便。非常感谢您在这段时间里对我的教导和照顾。在医院的这段经历于我而言非常珍贵。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医院的一员而感到荣幸。我确信在医院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是我整个职业生涯发展中重要的一部分。
再次对我的离职给医院带来的不便表示抱歉,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祝医院领导和所以同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____年__月__日
通信离职申请表模板2尊敬的院领导:
你们好!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向医院正式提出辞职,我是怀着极其复杂的心情写下这份辞职申请的,请相信我,这并非一时冲动,而是我经过慎重考虑所做出的决定。
来到一院已经三年多了,正是在这里我开始踏上了社会,完成了自己从一个学生到社会人的转变。可以说,我人生中最美好的时光是在这里度过的,三年的学习,使我对以前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业务能力也在不断提高。重要的是,在这里我学会了如何做人;一院平等的人际关系,开明的工作作风,人性化的管理也一度让我有着找到了依靠的感觉,在这里我能开心的工作,开心的学习,在我遇到困难时,大家都能伸出援助之手并给予关怀之情。然而护理工作的毫无挑战性,护士工作的乏味与机械性以及护理人员地位的极度低下,总让自己彷徨,这是真的。由此我开始了思索,或许只有遭遇磨砺与挫折,在不断打拼中努力学习,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定位,才是我人生的下一步选择。
我来自农村,我是农民的儿子,不怕吃苦也吃过很多苦,不过从小到大一直过得还算顺利,这曾让我感到很幸运,如今却让自己深陷痛苦之中,不能自拔,也许人真的要学会慢慢长大。习惯了不断努力,不断学习,不断进步,却很难适应处于保护的环境之下,经常有人会告知我的性格内向而个性却过于突出鲜明,这对于医院培育人才或是我自身完善都是突破的难点,或许这也是我很难适应这个环境的原因;曾想为什么要强迫自己适应环境,也许这样的环境早已不能适应时展了,请原谅我口出狂言!虽然我的观念是:人需要不断的发展、进步、完善。其实我也一直在努力改变,变得适应环境,以便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但是我觉得真的很难,考虑了很久,我还是决定离开!!
敬献上辞呈两天之内,我就会离开医院,离开那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的谆谆教诲,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但是既已决定,挽留只会让我最终离开的时候更加难过,请领导批准!谢谢!
最后,真诚祝愿:医院一如既往一路飙升!领导及各位同仁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____年__月__日
通信离职申请表模板3尊敬的医院领导:
您好!
我因为个人诸多原因,经过深刻冷静地思考后,郑重地向医院提出辞职申请。
感谢医院给我提供进入这个团体的机会,经过一年多在医院的工作,我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感谢领导和同事们在这段时间给我的辅导和帮助,使我能更顺利的完成各种康复工作。我非常重视在医院内的这段经历,也很荣幸自己成为医院康复团队的一员。我确信这段经历和经验,将为我今后的职业发展带来非常大的利益。
我很满意医院的工作环境,但是由于一些个人原因,我不得不向医院提出辞职申请。现提交辞职申请报告,并希望在一个月内正式离职。
对于由此为医院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时也希望医院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情况,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____年__月__日
通信离职申请表模板4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在贵公司业务如此繁忙的时候,我给您写这份申请,提出辞职,实属不该,但是由于家庭原因,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我决定离开公司。我知道这样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对此我深表抱歉。希望您在百忙之中能够审阅我的申请,并批准!
非常感谢在这段时间里公司对我的教导和照顾。在公司的这段经历于我而言非常珍贵。在这里,特别感谢你们的关心和支持。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公司的一员而感到荣幸。我确信在公司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是我整个职业生涯发展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经过慎重考虑之后,特此提出申请:我自愿在20__年__月__日正式离职。请给与批准。
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并请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在正式离开之前我将认真继续做好目前的每一项工作。
祝公司蓬勃发展。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
20__年__月__日
通信离职申请表模板5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在公司工作一年中,学到了很多知识,公司的营业状态也是一直表现良好态势。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这样的机会在良好的环境工作和学习。虽然在公司里基础的业务知识及专业知识已经基本掌握,但俗话说“学无止境”,有很多方面还是需不断学习。提出辞职我想了很久,公司的环境对于业务员很照顾很保护,鉴于我的个性,要在公司自我提升及成长为独挡一面的能手,处于保护的环境下可能很难。我自己也意识到了自己个性倾于内向,你们也有经常提醒我这一点,其实,这不管是对于公司培育人才或是我自身完善都是突破的难点。
虽然我的观念是:人需要不断的发展、进步、完善。我也一直在努力改变,变得适应环境,以便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但是我觉得自己一直没什么突破,考虑了很久,确定了需要变换环境来磨砺。
公司业务部近期人员变动较大,因此交接工作可能需要一个时期。我希望在__左右完成工作交接。这个时间也许比较紧,如果实施上有太多困难,我同意适当延迟一周。但是我还是希望副理理解,现临近年底,如果能给予我支配更多的时间来找工作我将感激不尽!
我希望在我提交这份辞呈的时候,在未离开岗位之前,是我的工作请主管尽管分配,我一定会尽自己的职,做好应该做的事。另外,希望主管不要挽留我,其实,离开是很舍不得,原因自不用说明。但是既已决定,挽留会让我最终离开的时候更为难。
谢谢!最后,希望公司的业绩一如既往一路飙升!主管及各位同仁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复议,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海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海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且支持本海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财政保障,保证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四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三)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主持行政复议调解,审查和准许行政复议和解;
(四)办理海关行政赔偿事项;
(五)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六)处理或者转送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提出的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七)指导、监督下级海关的行政复议工作,依照规定提出复议意见;
(八)对下级海关及其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九)办理或者组织办理不服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统计和备案事项;
(十一)研究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提出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十二)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专职从事海关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二)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四)从事海关工作2年以上;
(五)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海关总署颁发的调查证。
各级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支持并且鼓励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海关工作人员可以优先成为行政复议人员。
第六条行政复议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二)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三)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建议;
(四)参加培训;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三)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四)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参加人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八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过宣传栏、公告栏、海关门户网站等方便查阅的形式,公布本海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受理条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样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和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程序等事项。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和公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方便申请人、第三人及时了解与其行政复议权利、义务相关的信息。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第三人就有关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审理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等行政复议事项提出的疑问予以解释说明。
第二章海关行政复议范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
(三)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对海关作出的扣留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单证或者其他财产,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五)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六)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七)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
(九)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
(十)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十一)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十二)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以及按照该分类决定进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十三)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
(十四)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接受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
(十五)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六)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
(十七)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十八)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纳税争议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海关工作人员不服海关作出的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
第十二条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后,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海关以原法人、组织作为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且以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期间,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与被审查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对其与被审查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负举证责任。
通知或者同意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第三人。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五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人参加行政复议。
委托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及邮政编码;
(三)委托事项和期间;
(四)人代为提起、变更、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调解、达成行政复议和解、参加行政复议听证、递交证据材料、收受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权限;
(五)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章。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公民口头委托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且记录在卷。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海关行政复议机构。
第二节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七条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八条两个以上海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为共同被申请人,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海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向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海关总署或者国务院其他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海关总署、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规定,下级海关经上级海关批准后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批准的上级海关为被申请人。
根据海关法和有关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直属海关为被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海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海关为被申请人,向该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节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二十二条海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对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规定,下级海关经上级海关批准后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以作出批准的上级海关为被申请人以及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依法留置送达的,自送达人和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注的留置送达之日起计算;
(四)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政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政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五)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七)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持续状态的,自该具体行政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六)项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履行职责的期限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明确规定的,自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履行职责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自海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履行职责的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海关不及时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纳税争议事项,申请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后申请人再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从申请人之日起至人民法院驳回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的期间不计算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内,但是海关作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告知申请人应当先经海关行政复议的除外。
第四节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过海关公告栏、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接受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地址、传真号码、互联网邮箱地址等,方便申请人选择不同的书面申请方式。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且由其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情形的,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提出。
第四章海关行政复议受理
第三十二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符合前款规定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合议人员或者案件审理人员,告知申请人申请回避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提交答复的要求和合议人员或者案件审理人员,告知被申请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告知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其他途径。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修改、补充的具体内容;
(二)需要补正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具体类型及其证明对象;
(三)补正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有权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重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材料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不得以其未递交原件为由拒绝受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受理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告知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材料的原件。
第三十五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属于本海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属于申请人当面递交的,由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经办人在申请书上注明收到日期,并且由递交人签字确认;属于直接从邮递渠道收取或者其他单位、部门转来的,由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签收确认;属于申请人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以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接收传真之日或者海关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记载的收件日期为准。
第三十六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海关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审查期限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并且告知申请人。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告知的有关内容,并且当场交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并且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海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海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海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一级海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并且制作《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必要时,上一级海关也可以直接受理,并且制作《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原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上一级海关经审查认为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十九条下列情形不视为申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给予答复,或者转由其他机关处理并且告知申请人:
(一)对海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或者对海关工作人员的态度作风提出异议的;
(二)对海关的业务政策、作业制度、作业方式和程序提出异议的;
(三)对海关工作效率提出异议的;
(四)对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处罚决定没有异议,仅因经济上不能承受而请求减免处罚的;
(五)不涉及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只对海关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
(六)请求解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制作《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决定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合并审理,并且以后一个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为正式受理的日期:
(一)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对同一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同一申请人对同一海关的数个相同类型或者具有关联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第五章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一节行政复议答复
第四十二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关材料的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并且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理由及法律依据;
(三)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事实、理由逐条进行答辩和必要的举证;
(四)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建议维持、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建议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进行行政复议调解等答复意见;
(五)作出答复的时间。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加盖被申请人印章。
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装订成卷。
第四十四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书》副本发送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由被申请人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具体负责提出书面答复,并且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节行政复议审理
第四十六条海关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审理。合议人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合议人员由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的行政复议人员或者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聘任或者特邀的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被申请人所属人员不得担任合议人员。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经办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合议人员。
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海关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不适用合议制,但是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
第四十七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一名行政复议人员担任主审,具体负责对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审查,并且对所认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
合议人员应当根据复议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提出合议意见,并且对提出的合议意见的正确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认为合议人员或者案件审理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可以申请合议人员或者案件审理人员回避,同时应当说明理由。
合议人员或者案件审理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也可以指令合议人员或者案件审理人员回避。
行政复议人员的回避由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九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理。
第五十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主动向有关人员出示调查证。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调查情况、听取意见应当制作笔录,由被调查人员和行政复议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申请人、第三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第三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二条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五十三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提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并且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有条件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室或者案卷查阅室,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
第五十四条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第三人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阅卷要求;
(二)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确定查阅时间后提前通知申请人或者第三人;
(三)查阅时,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出示身份证件;
(四)查阅时,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五)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摘抄查阅材料的内容;
(六)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材料。
第五十五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有权处理的海关、行政机关正在依法处理期间的;
(九)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制作《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节行政复议听证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一)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事实争议较大的;
(三)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有异议的;
(四)案件重大、复杂或者争议的标的价值较大的;
(五)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事先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第五十八条听证可以在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所在地举行,也可以在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所在地举行。
第五十九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公开举行的行政复议听证,因听证场所等原因需要限制旁听人员数量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作出说明。
对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公开听证,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有计划地组织群众旁听,也可以邀请有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新闻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人员参加旁听。
第六十条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由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确定,并且指定其中一人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可以另指定专人为记录员。
第六十一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以及记录员回避,申请回避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三)申请人宣读复议申请并且阐述主要理由;
(四)被申请人针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答辩,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阐述,并且进行举证;
(五)第三人可以阐述意见;
(六)申请人、第三人对被申请人的举证可以进行质证或者举证反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三人的反证也可以进行质证和举证反驳;
(七)要求证人到场作证的,应当事先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并且提供证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八)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听证人员进行询问;
(九)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和证明的事实,由主持人当场予以认定;有异议的并且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关的事实和证据,由主持人当场或者事后经合议予以认定;
(十)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进行辩论;
(十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十二)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听证笔录内容进行确认,并且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对听证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更正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和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行政复议参加人无法在举行听证时当场提交有关证据的,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限定时间事后提交并且另行进行调查、质证或者再次进行听证;行政复议参加人提出的证据无法当场质证的,由主持人当场宣布事后进行调查、质证或者再次进行听证。
行政复议参加人在听证后的举证未经质证或者未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重新调查认可的,不得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证据。
第四节行政复议附带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第六十三条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依法确认该规定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依法确认该规定能否作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三)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该规定的审查结果。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告知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第六十四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审查的有关规定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上级海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一)转送有权处理的上级海关的,应当报告行政复议有关情况、执行该规定的有关情况、对该规定适用的意见;
(二)转送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的,在转送函中应当说明行政复议的有关情况、请求确认该规定是否合法。
第六十五条有权处理的上级海关应当在60日内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依法确认该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二)依法确认该规定能否作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三)制作《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告知书》,并且送达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六十六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需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节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十七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十八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一)行政复议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二)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
(三)经申请人同意的;
(四)有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五)申请人、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延长复议期限,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六十九条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十一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二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三条被申请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十四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第七十五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六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据本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以下情形外,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不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原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适用正确的法律依据需要依法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被申请人查明新的事实,根据新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需要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应当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七十七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五)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
(六)行政复议认定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
(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八)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内容;
(九)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和具体管辖法院;
(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就行政复议认定的事实、证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依据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出异议的,除告知其向人民法院的权利外,应当就有关异议作出解答。《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其他方式送达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就《行政复议决定书》有关内容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异议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作出说明。
经申请人和第三人同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过出版物、海关门户网站、海关公告栏等方式公布生效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第七十八条《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后,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行政复议决定书》有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但是不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实质内容的,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决定补正通知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海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被申请人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之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海关认为该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八十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申请人未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八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并且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的;
(五)申请人对海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或者申请人对海关扣留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扣留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扣押的;
(六)依照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
(七)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有关材料的原件的。
行政复议终止,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六节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第八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和解。
第八十四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达成和解的结果,并且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十五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和解确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许和解,并且终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准许和解并且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中载明和解的内容。
第八十六条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准许和解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和解协议。
第八十七条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准许和解并且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但是,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和解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行政赔偿、查验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第八十九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调解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二)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
(三)组织调解应当遵循公正、合理原则;
(四)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和原则;
(五)调解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十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同意进行调解的意愿;
(二)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后开始调解;
(三)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四)提出调解方案;
(五)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期间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明确提出不进行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终止调解后,申请人、被申请人再次请求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的,应当准许。
第九十一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
(五)行政复议认定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
(六)进行调解的基本情况;
(七)调解结果;
(八)申请人、被申请人履行调解书的义务;
(九)日期。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加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二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并且要求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审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本办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第九十三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节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可以申请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且制作《责令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九十五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由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指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被指定的海关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上报海关行政复议机关。
第九十六条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海关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九十七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九十八条上级海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海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下级海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且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海关发现本海关或者下级海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九十九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对被申请人纠正执法行为、改进执法工作提出具体意见。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报告海关行政复议机构。
第一百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海关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本海关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改进执法的建议;对于可能对本海关行政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行政复议建议书》报送本级海关行政首长;属于上一级海关处理权限的问题,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上一级海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执法的建议。
第一百零一条各级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终止行政复议,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应当向海关总署行政复议机构报告,并且将有关法律文书报该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将制发的有关法律文书在海关行政复议信息系统中备案。
第一百零三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每半年向本海关和上一级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
第一百零四条海关总署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其他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对本海关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
第一百零五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于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依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关依法行政和社会和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照《海关系统奖励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海关系统奖励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人员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被申请人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上级海关发现下级海关及有关工作人员有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制作《处理违法行为建议书》,向有关海关提出建议,该海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海关。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有关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制作《处理违法行为建议书》,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海关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一百一十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海关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办公用房以及交通、通讯、监控等设备由各级海关予以保障。
第一百一十一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在海关行政复议活动中,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一十三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海关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该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关键词:外资登记操作流程优化设想
随着外资注册登记数量的增加,服务要求的提高,工商部门如何继续完善和规范外资企业注册登记受理流程,特别是强化标准化流程,显得十分迫切。为此,笔者针对标准化流程作了一些粗浅的思考。
一、外资登记操作流程存在的问题
一是外资注册登记表式、材料过于专业,企业自行填写困难多。目前,外资企业注册登记的各类表式、材料都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计制定,而且填写内容多以工商部门监管为视角,过于专业,从企业角度来讲不够简明通俗。加之企业办理登记人员多为一般工作人员,不仅对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而且对企业的情况也了解不多。为尽快完成任务,大多被动应付地按照工商人员“填鸭式”的辅导草草填表和准备材料,结果问题百出,反复修改,以致企业办事人员怨言不少。
二是窗口面对的直接咨询、电话询问很多,对受理、录入、审查等正常工作造成冲击,影响窗口主要工作。目前窗口服务面临大量简单、重复、琐碎、反复的提问和咨询,大量企业办事人员都依赖逐行逐项的辅导,几乎达到“一对一”、“手把手”的程度。按理企业通过电话来完成登记服务咨询也是企业最便捷的渠道和工商管理部门十分重要的服务内容,但是现实情况是,企业电话咨询数量过多、比重过高,而且来电咨询随机性很强,加之又没有专门人手进行专项服务,结果对窗口正常的工作造成了严重干扰,窗口正在接待受理的企业被无端且长时间的打断,意见较大。这样的情况虽然满足了企业咨询,却严重影响了登记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是各类咨询混杂,填表、办结、收费等简单咨询占时多,而企业要解决的个性问题即真正的业务问题咨询反而受到挤压。在窗口,企业咨询的问题很多,但大量的是询问一些常规的收费问题、填表问题、办结问题,这些本可以通过标准格式了解和网络公告的问题,也混杂到咨询受理窗口,冲击着本应突出重点的个性化难点问题的咨询。
四是高峰时段办事企业围拥窗口,影响窗口高效办公,也可能间接导致企业内部秘密的外泄。当企业集中来窗口办理时,有限的柜台围拥着企业办事人员,大家插队提问,正常的秩序就受到干扰,尤其是涉及到企业内部情况不便在公共场合说话的内容,企业人员就十分为难和尴尬。
五是部门之间多头管理、多头要求且要求重复,企业反映较多。新办一家外资企业往往涉及外经贸、工商、外管、国税、地税、海关等多个部门,几乎相同或相近的申报材料无法共享,使得企业做了大量重复工作。同时,一字之差就造成各部门的材料不统一,结果造成因材料不一致而带来的麻烦。一部分要求严格的部门甚至要求材料重新变更,回复到起初的登记环节,企业对此颇有微词。
二、优化外资注册登记标准化流程的设想
工商部门在整个受理过程中,之所以对注册登记环节严格把关,也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从监管主体的高度,帮助企业从一开始就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关系,保障利益各方的权利。因此,笔者建议从工商部门自身出发,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外资登记工作标准化的流程。
(一)根据受理业务的实际情况,建立更为完善的标准化流程
依据企业工商登记的两大类型,建议分别调整工作流程。新设立外资企业注册登记的流程为:领取名称登记表式明确应提交的名称登记材料名称重名查询窗口提交并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领取设立外资企业登记申请书明确应提供的登记材料参照标准样本填写表式和准备材料窗口提交并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和内容领取受理通知书办结。
变更外资企业登记的流程为:机读企业原始登记材料明确变更事项领取变更表式明确应提供的登记材料参照标准样本填写表式和准备材料窗口提交并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和内容领取受理通知书办结。
(二)对所有可以样本化的表式,统一配套“书面化解释文本”
建议把目前正在套用的每一份工商登记表式作一遍梳理,填写出一套标准化的格式,并在每一项填写内容旁、配套标注详细的“书面化解释”,使每一个企业办事人员都能一看就懂、看了就会填。配套书面化解释,是针对目前窗口突出问题、优化窗口管理流程的重要内容,是有效减轻窗口咨询压力的关键措施。配套的书面化解释要尽力解决好以下三点:一是所有的专业问题尽可能通俗化解释,让非专业的人员也能一目了然,减少直接提问和解释;二是解释语言要简单、清晰、易懂、到位;三是遇有特例的地方,尽可能举例并提出解决办法。
(三)增添企业变更登记“机读”环节
建议所有变更企业必须在办理工商手续前,首先通过“机读”环节,保证对自身原始资料心中有数,变更事项和材料前后完全吻合,避免企业信息与工商档案信息不一致,减少返工。
(四)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平台,借助网络辅助咨询
可借助现代化网络工具,把面对面的咨询提升为网络标准样本的参照。建议在工商网站上增挂外资办理的流程、样本表式和书面化解释文本,企业可以借助网络解决他们的疑问,窗口人员也可以引导企业通过网络查询。在工商窗口,可以准备几本含有书面解释的标准样册,供企业自行查询,实现口头咨询向更为精准的书面辅导的转变。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气瓶充装站注册登记办法》和《北京市气瓶检验站资格认可规则》,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局在1991年8月转发GB12135-89《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时,曾就对现有气瓶定期检验站(主要为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整顿工作进行过部署。现拟结合贯彻《北京市气瓶充装站注册登记办法》和《北京市气瓶检验站资格认可规则》一并进行,并开展溶解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站资格认可。
二、为防止盲目建立气瓶检验站,保证气瓶的使用安全,气瓶检验站实行先规划后审查的原则。基本规划方案(已报劳动部)如下:
1.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检验站在现有站的基础上进行整顿,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站;
2.鉴于溶解乙炔充装站已由市化工集团公司规划且布局基本合理,因此溶解乙炔气瓶检验站每一充装站均可建一检验站。
3.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站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市液化气公司拟每个灌瓶厂各建一检验站,房山区规划建立3个检验站,丰台区、门头沟区、通县、顺义县、密云县、昌平县、平谷县、延庆县各建一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站。具体单位由我局会同区县劳动局审定。
三、溶解乙炔气瓶实行定点充装。不实行定点充装又不按规定补加丙酮的乙炔气瓶充装站不予注册登记,也不进行检验站审查。
四、小化肥厂外卖液氨,凡不具备充装条件的,不办理充装注册。
附件一:北京市气瓶充装站注册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促进气体充装单位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实施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审查的依据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第三条 充装站按所充装介质,分为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气体和液化石油气体四个类别。充装站的注册登记按类别进行。北京市辖区内以上四种气体充装站都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章 气瓶充装站基本条件
第四条 气瓶充装站应是国营、集体或乡镇企业,在独立的法人,或上述企业设立的气体充装站,并与其有明确的隶属关系,个体企业一般不得从事气瓶充装。
第五条 应具有与生产充装的气体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检测手段、符合要求的工具器和安全设施。空、实瓶库应分别设置。充装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的单位,必须具有各自的充装场地、设备或装置、贮瓶间。
第六条 气瓶充装站的位置、建筑、充装设备、工业管道和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应设计规范、防火规定和有关防雷击、防爆、防静电等安全技术要求及环境保护规定。
第七条 充装易燃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应有残气残液的回收或处理装置,且应安全可靠,不污染环境。
第三章 气瓶充装站技术力量和人员要求
第八条 充装站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助工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担任,并根据充装量和技术复杂程度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 充装站应至少有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条 充装站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与充装量相适应的气体充装操作人员,但每工班不得少于2名。气体充装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且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资格证。
第十一条 充装站应配备一定数量并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压缩机操作人员,气瓶充装前检查员、充装后检查员、气体化验人员以及气瓶附件检修人员。
第十二条 充装站的气瓶装卸、搬运人员、收发等人员,应掌握与所充装气体及气瓶有关的安全技术知识、法规和标准。
第四章 对充装站的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设备和管路应配置必要的安全装置。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计量仪器、仪表应在检验期内,且保证灵敏可靠。
第十四条 永久气体充装站必须配备能有效防止可燃与助燃气体错装的螺纹接头或其它防错装接头。
第十五条 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必须设置分析氢气和氧气纯度的化验分析仪器,在气体充装前分别对氢气和氧气定时进行检测分析,并宜在气体进入压缩设备前的输气管道上,设置氢气和氧气的自动监测仪表。
第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必须具备达到额定充装量时能自动切断气源的充装设备。其他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具备达到额定充装量时能自动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充装设备。
第十七条 易燃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的必要位置上,必须设置回火阻止器。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的灌瓶台上,应设置喷淋气瓶的冷却水管。
第十八条 站内必须设置运瓶通道和气瓶装卸平台。
第十九条 充装设备、管道、阀门、连接件等,不准选用与介质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工作压力大于3.0MPa的氧气或氧化性气体管道应选用黄铜管,其化学成份和机械性能必须符合GB5232、GB1529和GB1530标准的规定。管道阀门应为铜基合金或不锈钢材质。
第二十条 输送气体管道的管径,特别是可燃和助燃气体的管道管径,必须按其管道气体最大流量,压力和安全流速选取。输送氧气或氧化性气体的管道及配件,必须经过严格脱脂,所使用的密封件,必须是不含油脂的不燃材料。
第五章 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充装站应建立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管理机构。
质量管理体系应由组织系统、控制系统和法规组成,并附有相应清晰的图表等。
第二十二条 充装站应根据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各类人员岗位责任;
2.设备、管道维修保养;
3.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
4.质量信息反馈;
5.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及定期校验;
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
7.气瓶查收、登记;
8.气瓶贮存保管(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
9.资料保管(技术资料、设备档案);
10.不合格气瓶处理;
11.人员培训考核;
12.对用户宣传教育;
13.事故分析上报;
二、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
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
3.气瓶充装;
4.气体分析;
5.设备操作;
6.事故应急处理。
三、应有必要的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收发瓶记录;
2.残气(残液)处理记录;
3.充装前、后气瓶检查及充装记录;
4.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
5.气体分析记录;
6.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7.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
四、有与充装气体气瓶有关的国家标准、规程、规范等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六章 气瓶充装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 气瓶充装站所充装的气瓶,必须按规定配齐瓶帽和防震圈,还应做好使用中气瓶外表面受损漆色的修复工作。
第二十四条 溶解乙炔气瓶实行定点充装,且必须按规定补加丙酮。
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前,应有气瓶检查员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液氯气瓶充装前,必须判明瓶内确无异物存在,合格后方可充装。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充装前检查应有记录,并由检查人签字。溶解乙炔气瓶充前,还必须逐个测定实际重量和瓶内剩余压力,并求出瓶内的剩余乙炔量,确定丙酮补加量。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2.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要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7.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
8.易燃气体气瓶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9.溶解乙炔气瓶的实际重量减去剩余乙炔量后,超过乙炔瓶净重0.5kg以上的,或不足量超过3kg的。
不符合安全充装条件的气瓶,一经查出必须做出明显标记,立即隔离,逐只登记并妥善处理。发现到期未检的气瓶,由充装单位负责送到相应气瓶检验站进行检验,气瓶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应缴纳检验费用。
第二十六条 气瓶应专瓶专用,如改作他用,必须由气瓶检验单位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要求进行改装。
第二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瓶及其它液化气体气瓶充装时,必须逐只对气瓶称重。
第二十八条 气体充装的质量检验、复验和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瓶充装站必须由专人对充装后的气体质量按规定进行分析和检测,并做好记录。所充装气体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当发现气体混装、错装或发现其它影响安全使用的问题时,要立即妥善处理。
2.复验充装量:永久气体气瓶充装后,必须按照有关标准复验充装压力;液化石油气瓶和其它液化气体充装后,必须逐只复称重量;溶解乙炔气瓶充气后,必须逐只复验瓶内乙炔的重量和压力。超装的气瓶必须立即妥善处理。严禁气瓶不下车充装或数只气瓶连同运输车一起称重。
3.气瓶充装后,应逐瓶进行瓶阀试漏检验,如发现泄漏,必须立即处理,否则严禁出厂。
第二十九条 充装合格的气瓶(液化石油气瓶除外),应粘贴充装合格证,内容应包括:气体充装单位名称和地址、联系电话、充装介质、气体产品国家标准代号、充装量或充装压力、充装日期、检验员签章或代号等。
第七章 注册登记申请及审查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气体充装站,应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和区县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审查盖章后,向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提出书面申请(详见气瓶充装站注册登记申请表)。
第三十一条 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按注册登记条件对气瓶充装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注册登记,并给《北京市气瓶充装站注册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 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气瓶充装站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向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新建和扩建、改建气瓶充装站须按本办法办理或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充装注册登记工作,只考虑与气瓶充装安全有关的系统,不涉及制气系统。
其它有关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要求,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北京市气瓶检验站资格认可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根据GB12135-89《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工作》、劳动部《气瓶充装站注册登记和气瓶检验站资格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气瓶检验站整顿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瓶和溶解乙炔气瓶检验站的资格认可。
第三条 气瓶检验站资格认可的主要内容是:对气瓶安全技术性能检验与评定,气瓶改装、气瓶附件常规维修或更换的能力和管理进行验收和评价。
第二章 气瓶检验站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气瓶检验站必须建立与所检验气瓶相适应,能确保检验质量的质量保证体系、规章制度,并有相应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第五条 气瓶检验站应是独立的检验机构,专业检验站必须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充装单位附属的气瓶检验站应明确隶属关系。
第六条 各充装单位附属的气瓶检验站原则上只承担一类气瓶的检验。专业检验站可以检验类别不同的气瓶,但必须有相应独立的检验场地,设施及安全措施。
第七条 检验站的设施、建筑必须符合有关的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要求。检验场地应合理布置并能适应所检验气瓶工艺流程的要求,形成检验流水线,场地面积应与业务量相适应。溶解乙炔气瓶检验站应与充装单位建在一起,其它气瓶检验站也应尽量与充装单位建在一起。
第三章 检验站的检验人员
第八条 每一类气瓶检验项目应有一名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由从事气瓶检验两年以上的工程师担任。
第九条 检验站应具有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气瓶检验员。
1.无缝气瓶和溶解乙炔气瓶年检验量大于5000只,焊接气瓶年检验量大于2000只、液化石油气瓶年检验量大于20000只的检验站持检验员不得少于3人,检查任务量小于上述数量的不少于2人。
2.气瓶的外观检验、水压试验(气压试验)、气密性试验必须由持证检验员定岗工作,检验报告由持证检验员签发。
3.气瓶检验员的持证的项目分为无缝气瓶项(Qw)、焊接气瓶和液化石油气瓶项(Qh)和溶解乙炔气瓶项(Qr)。持有R2项目的压力容器检验员必须熟悉气瓶知识,并在具备气瓶检验的经验后方可独立上岗。
4.按所检验气瓶的类别和任务量,检验站还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经过业务培训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操作人员和气瓶附件维修人员。
5.检验站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检验的安全管理安全检查。
第四章 检验站的设备和工器具
第十条 气瓶检站至少应配备以下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1.气瓶内剩余的有毒、可燃气体或残余液体的回收、置换和处理装置。
2.瓶阀、防震胶圈装卸设备:气瓶检验一般应有瓶阀和防震胶圈自动装卸机,检验小容积气瓶和检验量较小的检验站(日检量小于10瓶,下同)也可用人工装卸防震胶圈和用瓶阀装卸固定架以人工方法装卸瓶阀,但严禁用链钳或其他易于损伤瓶体的工具装卸瓶阀。
3.气瓶表面清理装置:气瓶检验前必须表面除漆、除锈。对内表面锈蚀的气瓶,还必须进行内部除锈。气瓶的外部除漆除锈一般应采用机械除锈装置,如除锈机、喷砂(丸)装置,检验量小的检验站可暂时用手提电动钢刷代替。
4.检修气瓶工具、设备和检查、测定气瓶表面划痕、裂纹、腐蚀、凹陷和鼓包等缺陷的量具、卡具等专用工具及样板、放大镜等工器具。
5.检验气瓶内部的内窥镜或电压不超过24V、功率不小于5W的照明装置。
6.超声波测厚仪。
7.称量气瓶重量的衡器,其量程应与所检气瓶重量相适应。
8.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9.检修瓶阀的工具、量具及毒性、可燃性气体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应能够进行瓶阀在全开、全闭和开启任意状态时的气密性试验。
10.修磨气瓶外表面缺陷的修磨工具。
11.打印检验标记的钢字模及喷涂气瓶颜色、色环、字样的设备和工具。
12.处理报废用的工具或设备。
第十一条 无缝气瓶、焊接气瓶和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站还应有以下设施。
1.清除瓶内残留物、油脂、腐蚀产物的装置。检验内壁附有油脂的气瓶和不以氮气进行气密试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站,必须配备蒸汽吹扫装置,并保证吹扫后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内可燃气体浓度小于0.4%(体积浓度)。
2.气瓶耐压试验装置。气瓶耐压试验装置应符合GB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的有关要求,试验装置上还应装设电接点压力表和时间继电器,用于控制试验压力和保压时间。
无缝气瓶和液化石油气瓶水压试验装置与瓶口的联接应采专用螺纹接头,禁止使用丝杠轴向压紧密封装置。
氧气瓶及其他有禁油要求的气瓶,必须配备禁油气瓶专用试压装置,装置上应有明显的禁油标志。
高压无缝气瓶检验站还必须配备测定容积残余变形的装置。对采用内测法测量残余变形的装置,应每三个月测量一次管路压水量(B值)和经常清洗玻璃量管。
3.气瓶倒水装置。检验量大的检验站应有动倒水架,检验量小的检验站也可用人工翻转倒水架以人工倒水。
4.气瓶内部干燥装置。
5.气瓶气密性试验用的气源及同试验方法相适应的装置的工器具。采用浸水法做气密试验时,应有水槽和吊运装置。
可燃气体气瓶的检验站,必须具备工业惰性气体气源和浓度报警仪。
第十二条 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站,还应配备检验焊缝用的无损探伤设备和一名Ⅱ级持证人员。如有协作条件,无损探伤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检验。
第十三条 溶解乙炔气瓶检验站,还应有以下设备和工器具。
1.用于气压试验的氮气源和充气装置、气体干燥器、水槽和吊运装置。
2.测量填料间隙的专用塞尺。
3.乙炔、丙酮回收装置与储存容器。
4.溶解乙炔气瓶填料含水率装置和水份烘干设备。
第五章 气瓶检验站的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必须建立与所检验气瓶相适应并能确保检验质量的质量保证体系(以下简称质保体系)。检验多种类别气瓶的检验站,应按所检气瓶的类别分别建立质保体系。同类气瓶质保体系中应包含所检验的各种气瓶的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质保体系应由组织机构、质量控制系统、法规标准等部分组成,并编制质量保证手册和质量控制图表。
质量保证手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检验站的基本概况;质保机构,质保人员及相应的职、责、权;各项规章制度;主要控制环节、控制点的质量指标和依据、控制内容和程序、工作见证材料。
第十六条 制定完善的检验工艺和相应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以及完整的检验记录表(卡)和检验报告。气瓶检验站应对其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报告负责。检验报告须经持证检验员签字、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气瓶检验站检验专用章方为有效,并在气瓶打上检验钢印标记和涂检验色标。液化石油气瓶在阀座与角间加设圆形标志环,标志环内应打印制造日期、检验单位、检验日期等。
第六章 资格申请与审查
第十七条 气瓶检验站资格认可分为: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瓶和溶解乙炔气瓶四类。
申请气瓶检验资格的单位,填写《气瓶检验站资格认可申请书》(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
由区县劳动局根据《申请表》中“气瓶检验站申请资格审查表”的有关内容,对其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由申请单位报送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第十八条 气瓶检验站资格认可工作由市劳动局统一安排。经审查合格的气瓶检验站由市劳动局批准其资格,颁发检验许可证书并报劳动部备案。气瓶检验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九条 气瓶检验站接受区县及其以上劳动部门的监督。按有关要求向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报告当年气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的安全技术状况。
第七章 附则
关键词:施工阶段问题 质量控制 方法
一、建筑土建工程常见的问题
1.1设计方面的问题
有些在建筑结构上设计不足的设计人员的设计导致建筑结构设计不合理,就导致了安全隐患的出现。还有就是设计人员一味的强调美观忽略了实际用途。所以也没有详细的为质量进行设计。
1.2原材料的问题
原材料是建筑施工启动的根本,千万不能在原材料上偷工减料,建筑事故是很严重的。不得不说很多建筑企业为了谋取利益对原材料的过度节省,这样施工过后得到的建筑的质量真的不敢有保证。虽然我国对施工中的钢筋这样的原材料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不同的建筑有不同的用途,对原材料要求自然不一样,针对这样的不合理性,企业会从中找漏洞,千方百计钻空子。还有部分比较小的建筑公司在使用的原材料上是有很大的问题的,比如采用的钢筋是那种强度大但是抗性韧度都不够的钢筋,这样的钢筋在防震上达不到要求。建筑使用一段时间过后就会存在安全隐患。如果对原材料没有管理好的话,还是可能引起建筑的质量不佳。施工过程中混凝土混合比例达不到标准要求质量还是会不好,要使用合格强度的砂石、水泥,控制好它们混合的比例,就能达到耐久的要求。只有一些都按照规定的要求,工作就能顺利的进行,后面的验收才能通过。现在的建筑施工对混凝土的管理不能做到一环扣一环,其中的某一到工序出问题就会降低整个工程的质量和整个工程的进度。
二、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原理
工程的施工过程是工程实体的形成和工程项目最后的质量的一个重要过程,这之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施工质量的控制了。众所周知,一个工程的完成是很复杂的一个过程,所以对质量的控制必须要与工程的进度跟近,通常都要将工程进行分解,大致的分解步骤是施工准备质量、施工过程质量与竣工验收,对于这些过程是要进行全面监控的。
三、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途径与方法
施工阶段对质量进行控制的方法有很多,主要的就是审核相关的文件、报表、去到现场进行检查和试验。
3.1审核有关技术文件、报告或报表
审核有关技术文件、报告或报表是一种不仅可以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还能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其具体内容如下:
① 施工单位进场前要先审查分包单位的文件,确保他们的质量能够过关。
② 承包施工的单位的开工申请书要先审批,还要检查并且核实他们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是否做好,方便控制工作质量。
③ 或施工方案,或施工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这之中施工单位要提交上来审批,这样一来控制施工质量就有了技术保障。
④ 承包单位提供的半成品、构配件质量证明(质量检测报告类文件)这一类的东西要认真审批,要确保工程的物质基础可靠。
⑤ 施工单位要有能反映施工程序质量的统计或者是管理方面的图表提交上来。
⑥ 施工单位的关于产品质量的证明文件、部分分项工程质量的质检报告等的有关文件、资料提交到有关部门,这样就可以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
⑦ 要肯定设计图纸的质量,施工单位的关于设计更变、修改的设计会跟着审核。
⑧ 当有新技术等要加入其中的时候,为了保证新技术的质量,要审核相关的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的在技术方面的鉴定书。
3.2现场质量监督与检查
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
① 开工前进行的检查。主要检查开工前的工作是否做好,能否保证工程的质量,正常的施工。
② 开工过后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控制。工序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是主要的方式,观察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方法或工艺等所有的因素是否都是处于一个比较好的状态,有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如果发现问题就要及时的修整并且控制。
③ 预应力等在工程质量中有重大影响的技术,特别要在现场施工的时候在旁监督,保证材料和技术过程都是规范的。
④ 检查产品、检查隐蔽工程。不仅施工单位要自己对自己进行检查,还要请专业的监理人员来检查。
⑤ 工程如果出现了质量上的问题的时候,监理人员下达停工指令,在复工以前要先得到监理人员的检查合格,方可下达复工指令。
3.3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措施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中一般采用以下几点进行监督控制:
① 旁站监督
在施工的过程中,负责由监理工程师指派监理人员去到施工的现场,对施工的过程进行现场的旁站监督检查,对施工人员、施工环境、操作过程进行监督,如果有问题马上想施工单位反映并且要求其纠正,让工程保持在可控制范围内。旁站监督时记录监督过程和内容。
② 现场巡视
现场巡视就是在施工的过程中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来回巡视,更加明确的了解现场的情况,如果发现了不正确的地方能够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现场巡查也要写巡查报告。
③ 抽样检验
顾名思义抽样调查就是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或一定数量的检测点来检查测试,确定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查、试验与量测是抽样调查是常常使用的三种检验方法。
检查指的是在确定的检查点用视觉检查去检查,对照质量要求一步一步的去检查,最后对施工的质量进行一个总结性的评价,看其是否满足标准的要求。
试验就是对所抽取的样本进行试验,或者是用无损的方法对确定的检测点在现场进行当场检测,取得第一手实测数据,然后将实测数据与标准规范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判断质量当下的一个状态。
量测就要用到量测仪器、工具、仪表等工具,对要检测的检测点进行量测,得到的数据与规定的标准数据进行比对,通过数据的对照确定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
3.4规定质量控制制度或工作程序
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都要遵循质量控制的相关制度或者工作程序。这个制度或者说工作程序也是监理人员进行质量控制的根据。比如,施工单位需要对原材料和设备进行采购,就要先向监理工程申请,监理工程师认可过后才能进行订购;工序完成后还要经过,监理人员检验,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质量验收单,这一系列的检查过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四、结语
工程项目的质量至关重要,不仅关系到国家利益,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施工建设就成了人们越来越关注的一个话题。施工中有很多因素都会影响到工程质量的波动,质量的控制就能找出出现异常波动的原因,方便能够及时的采取措施,让功能处于控制之中的状态。监管人员对于质量的控制会在一定的情况下起到关键的作用,在出现不足的时候,及时的用专业的眼光给出建议,使得不仅保证了施工的进度,还保证了施工质量。不仅是监理人员,还有设计原材料方面也是施工质量控制的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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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文德.控制施工过程的施工质量控制.中国三峡建设.2000(7)
[3] 徐波,燕平.工程项目管理学习考察团赴美考察报告.建设监理.2001 年.2001 年 第3期(总第 6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