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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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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申请书范文第1篇

养老院一般是到民政局办理手续和申报,分两种,一种是盈利养老服务机构需要到工商局办理;另外一种是申办非营利福利机构手续和流程,需要到当地所在区民政局办理即可。

申办人申请办理养老院所需手续: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申办详细流程:

养老院申请书范文第2篇

在陈松蒲63年的人生中,她的身上有很多耀眼的光环——“全国百名优秀母亲”、“中国杰出创业女性”、辽宁省“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母亲”、“巾帼建功标兵”、“自强模范”“十大杰出女性”、“十佳现代母亲”、“十大慈善人物”、“自强模范”、“十大助老先进个人”“参政议政先进个人”……但她最引以为傲的是自己亲手打造的“沈阳松蒲博爱护养中心”被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评为全国爱心护理工程示范基地,因为这份荣誉,承载了太多的付出和爱,也承载了太多的曲折和不易。

身为残疾人,陈松蒲在成功路上迈出的每一步都需要付出常人难以想象的艰辛、困难,然而这个只能靠双拐和轮椅才能站立、行走的女性,却从不抱怨,她的身上洋溢的是希望,是乐观,是奉献的博爱。她说:“只有我快乐了,员工们才能快乐;员工们快乐了,老人们就会快乐;而老人们快乐,就是我最大的快乐。我希望自己能做一个快乐的圆心,将快乐和幸福像水面的涟漪一样,一层一层地荡漾开去,感染到每一个人。”

自创三个“全国第一”

陈松蒲1950年出生在美丽的松花江畔,两岁时因小儿麻痹后遗症而下肢瘫痪。然而勤奋好学的她却从来都没有放弃对学习的渴望,虽然由于残疾没有机会读正规大学,但是她一直在不断学习知识:31岁从沈阳电视大学工业会计专业毕业;34 岁在900多名考生中以总分第七名的优异成绩被录用为全民干部;48 岁攻取首都经贸大学产业经济专业在职研究生;51岁考取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职称;53岁她又学习了心理学;54岁考取营养配餐员;55岁获得职业指导师的资格证书。她说正是这些知识和毅力让她插上了成功的翅膀,在创业路上飞得更高更远,创出了三个“全国第一”。

23岁那一年,陈松蒲走进了一家街道企业,做了一名清砂工,每月工资20元。由于工作努力,她很快被推选为团支部书记,并调到财务科当上了一名记账员。1981年,陈松蒲已结婚并有了女儿,当听说沈阳广播电视大学工业会计专业班招生时,她毫不犹豫地报了名。不断地学习使她的认识产生了质的飞跃,她毅然地向本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书,寻找更大的支点,重新规划人生。

1987年初,北京一位军嫂在居民区办电话台的信息触动了陈松蒲的神经,她给沈阳市电信部门写了一封信,表示想办个电话交换台,为社会做些事。经过国家邮电部许可,1987年10月,陈松蒲创办的全国首家由残疾人经营的电话交换台在于洪区陵东乡上岗村正式营业。创业是艰辛的,尤其对陈松蒲这样的残疾人。她和员工共同努力,没几年工夫,电话交换台就由当初的50门人工交换机发展到400门自动纵横交换机。创业的成功给了她极大的鼓舞,在社会效益不断增加的同时,她也得到了丰厚的经济回报。

1990年夏天,陈松蒲了解到于洪区陵东乡农民邮信、订报、寄包裹非常困难,就再次萌生创业的冲动。她提笔给沈阳市邮政局局长董兰元写信,信中坦露心声:“我是一个残疾人,多年来给政府、社会和家庭带来很大负担。很想在陵东地区办个邮政代办所,很想有个机会回报社会。”经过努力,1991年10月22日,全国第一个由残疾人经营的民营邮政代办所宣布成立。松蒲的邮政代办所安置了20多名员工,其中军嫂、残疾人、下岗职工、待业青年和农民工都是她优先录用的对象。

当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顾逐渐成为社会问题的时候,陈松蒲专修了心理学、营养学,阅读并掌握了大量有关老年问题的研究资料,先后取得了心理咨询师、营养配餐员、职业指导师等资格。2003年10月,全国首家由残疾人经营的护养中心——“沈阳松蒲博爱护养中心”正式挂牌成立,并且做了“沈阳松蒲博爱护养中心”的商标注册。

十年投身养老事业

说起选择投身养老事业,陈松蒲也经历了很多艰辛。从一开始的重重困难,到现在“沈阳松蒲博爱护养中心”广受社会好评并且不断壮大,十年中先后奉养600多位老人及残障人员,为40多位孤老养老送终。回首往事,陈松蒲说,一路上支撑着她的是“我一定能行”的信念。

2001年,陈松蒲经营十年的个体邮政代办所生意很红火,在事业上取得了一定成绩。生活中,她看到有不少的老人和残疾人因为缺乏关爱活得很苦很累很沉重,就决定办一个老人院。

经过几年的考察酝酿,2001年7月她相中了沈阳市皇姑区辽河街9号的一处600多米的住房,清静、幽雅。启动资金太少,她咬着牙把自己的资产以50%的价格“押”给银行。市妇联主席何晓光闻讯后,无息贷给她再就业循环资金20万元,省妇联贷给她10万元,南风集团董事长吴宁得知此消息后,也马上派人给她送来15万元。可是还不够,之前一位女企业家答应资助10万元,事到临头不但没给钱,反而以装修为名多报去20万元。一边房钱还没付清,一边却又要购买养老院设施设备。怎么办?陈松蒲多年来养成了一种性格,用她的话说:“办法总比困难多。”她一方面为筹措资金忙碌,另一方面又为开办老人院作了大量的知识储备工作。2002年她考取了高级会计师,2003年3月她学习了心理学,2004年8月去北京学习营养配餐,同年9月她又参加北京全国老人院院长为期半个月的培训班的学习。这些都为她创办老人院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003年10月,陈松蒲在老人院的门脸上正式挂出了“沈阳松蒲博爱护养中心”的招牌,并且做了“沈阳松蒲博爱护养中心”的商标注册。她郑重地向社会承诺:沈阳松蒲博爱护养中心坚持以“老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为老人提供了宾馆式的设施,医院级的护理,家庭样的温馨,儿女般的呵护,他们将用爱心、热心、责任心使每一位来中心入住的老人能健康、快乐地度过每一天。

经过十年的不断努力发展,现在的“沈阳松蒲博爱护养中心”共计经营面积5000㎡、床位愈500张。三部建筑3000平方米,主楼五层,床位300张。设有医疗康复保健中心、休闲餐饮中心、文化娱乐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居家服务中心等部门。中心内设有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高级间、重症间、老人住宿的房间内温馨舒适、干净整洁,房间内设有独立卫生间;中心还有医务室、阅览室、电脑室、多功能娱乐大厅等配套设施。护养中心还拥有一支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队伍,医生、护士、康复训练、心理疏导、养生保健等专业人才齐备。

帮天下儿女尽孝

在陈松蒲护养中心正门有一副对联,上联是:替天下儿女尽孝,下联是:为亿万家庭分忧。而陈松蒲更是秉承着“助老人幸福每一天”的愿景,十年来每天都兢兢业业,全力实践着她的诺言。

陈松蒲每天的工作从早上7点开始,她会先去厨房看看为老人们准备的早餐,然后在餐厅里听听老人们对饮食的意见,从餐桌上剩余的饭菜中判断老人们的喜好,以便及时调整饮食搭配。随后逐个去老人们的房间查看、护理,陪老人们聊天、逗老人们开心,安排员工们的工作和生活,照看午餐和晚餐,就这样一直忙到深夜十点多才回家休息。不少老人最初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情来的,可一住下来就不走了,春节都不愿回家。用老人的话来说,这里的硬件和软件服务都超过其他养老院。“硬件”,就是这里的环境比老人自家好;“软件”,就是这里的护理员比老人自家的儿女还亲。陈松蒲经常给老人变着法调剂饮食、演节目、搞联欢。每个老人过生日那天都是早上把一碗长寿面,一束鲜花送上。每逢过母亲节、父亲节,陈松蒲都会把鲜花摆在几位孤寡老人的床头。陈松蒲让老人感到,她就是老人们的孝顺儿女。

养老院申请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作,提高城市整体防空抗毁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对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采取防护措施,组建群众防空组织,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及通信、警报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电信、卫生、教育、广播电视、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依法确定的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应当在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人民防空教育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人民防空法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计划。

第六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人民防空设施。

第二章防空袭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防空袭方案的要求,制定配套的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区、县级市的建设、电信、公安、环保、交通、卫生、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制定相应的防空袭保障计划,由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汇总后,纳入本辖区防空袭方案。

市、区、县级市的防空袭方案应当根据情况和形势的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本市是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以下地区、目标和单位是人民防空防护重点:

(一)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集中区域;

(二)市行政区域内人口密集区;

(三)重要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桥梁、地下铁道、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战备物资仓库、储罐、发电厂、配电站、水库和供水、供热、供气设施等重要经济目标;

(四)党政军机关;

(五)广播电视系统;

(六)其他经市人民政府、*警备区确定的防护重点。

前款所列的人民防空防护重点的具体区域、目标和单位及其防护等级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拟定,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九条对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集中区域及市区人口密集区,应当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中采取重点防护措施,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建立完善的防护体系,防范和减轻空袭灾害。

依照第八条确定的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及其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拟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第十条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防空袭方案,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计划和任务,组织训练的指导、检查、验收。

区、县级市和基层人民武装部门负责对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的领导和指导,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搞好组织建设、专业训练和干部培训。

群众防空组织是指根据战时消除空袭后果的需要,按照专业系统组成,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消毒杀菌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的人民防空专业队伍。

第十一条群众防空组织由以下部门组建并承担以下任务:

(一)建设、市政、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负责对工程、道路、桥梁、水库和给排水、燃气、电力等公共设施进行伪装、抢险、抢修以及人员和物资的疏散等;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负责战地救护、抢救、治疗伤员和组织防疫、消毒杀菌、储备药品、指导群众进行自救互助等;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交通队,负责防火、灭火以及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和交通管制、监督灯火管制等;

(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协助有关部门对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袭击地区景象的观测、监测,负责对袭击对象的化验、消毒、洗消以及对群众进行核、化、生武器防护知识教育等;

(五)电信、邮政等通信管理部门组建通信队,负责保障指挥、预警系统的通信不间断和对有线、无线、移动通信设备或设施的抢修等;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负责运输人员、物资以及运输工具的修理等。

第十二条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由组建单位按照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训练计划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短期脱产训练和综合演练。

训练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组建单位应当保证训练人员在集中脱产训练和综合演练期间的原有待遇保持不变。

训练、值勤所需军用装备、器材,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保障;与本单位生产、工作结合使用的装备、器材,由组建单位负责保障。

第十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形势和国防需要,制定防空袭演习方案,组织防空袭演习。

市防空袭演习方案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和县级市的防空袭演习方案由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防空袭演习需要军事机关配合的,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还应将防空袭演习方案报同级军事机关批准。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人民防空需要,并征求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分近、远期建设规划,内容包括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人员和物资掩蔽工程和其他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布局、规模、防护等级与建设要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近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保证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应当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及其配套工程为国防工程,建设投资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

公用的人员和物资掩蔽工程以及人员疏散干道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中央预算补助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多渠道筹措解决。

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该单位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建设要求负责修建。

按照市防空袭方案,以及区、县级市的配套防空袭方案的要求,需要由有关责任单位配套建设的群众防空组织工程,由相应的责任单位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要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在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口部,除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用房外,其附近修建的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应留出不少于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对已建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依法限期拆除。

第十七条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和与其相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所需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划拨,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前款所指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的进出口道路由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有关建设项目时采取措施,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地下停车场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信、信息等重要经济目标的选址、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时,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该项目的防空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

第十九条城市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住宅、旅馆、商店、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必须按以下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当修建与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前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配套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如无建设用地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可另行安排易地补建。

第二十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当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因地面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

(二)按规定标准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三)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小于3米等地段的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线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因无建设用地补建的。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易地补建或者易地建设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易地补建或者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投资批文;

(三)地上建筑的初步设计图纸;

(四)其他有关资料。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易地补建或者易地建设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批复。

第二十二条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新建或者扩建幼儿园、各类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三条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或火灾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审查易地建设费减收或者免收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减收或者免收易地建设费的报告;

(二)符合减收或者免收易地建设费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投资批文;

(四)地上建筑的初步设计图一份;

(五)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易地建设费减收或者免收可以与申请易地建设同时进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按照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减收或者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的人员与物资的疏散和掩蔽,应当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附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未领取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凭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单体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取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单体工程建筑设计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做到统一受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性施工图设计文件,然后会同人民防空管理部门联合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通过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二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由具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

(二)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进行招投标发包;

(三)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定型产品;

(四)人民防空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及通信警报工程等特殊建设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包。

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下列验收条件: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供电、供水、排风、排水系统工作正常;

(四)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或者损坏;

(五)内部装饰材料符合防火技术规范要求;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七)防护区与非防护区结合部的穿墙管线密闭处理符合要求;

(八)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竣工资料齐全、合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验收防空地下室工程的报告;

(二)《人防工程技术档案》;

(三)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防空地下室竣工图纸;

(五)设计变更、技术交底会议记录;

(六)防空地下室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

(七)其他有关资料。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书。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技术文件档案一式两份送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归档,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人民防空工程专业验收合格证明,作为该项目竣工验收的备案资料。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暂缓专业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和期限采取措施整改。

第四章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和地下交通干道,战时由市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不得阻挠和干涉。

第三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可以开发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平战结合、有偿使用的原则,在平时用于经营活动。但按规定不能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除外。

第三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的使用和维护,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实行使用证制度。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备案登记:

(一)使用申请书;

(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三)与工程产权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

(四)与工程产权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三十五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设施建设和使用的优惠政策,施工及内部照明、通风、除湿、通信、排水等用电,按非工业或者普通工业用电电价收费。

第三十六条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

在对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建、改造及维护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需要地面相邻用地单位或个人配合提供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用地资料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对于通风、通电、排水等达不到正常使用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规划,有计划地安排整治和维修。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由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结合民用建筑配套建设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已利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尚未利用的,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设立规范的标志牌,注明竣工时间、面积、管理使用单位等。涉及人民防空工程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等有关数据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在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规划部门在审批报建时,应当严格监管。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为人民防空工程围护结构外侧三米内区域。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等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保护区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第三十九条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取土、伐木、打桩、挖洞;

(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三)占用、堵塞和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连接通道;

(四)在战时用于疏散居民的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五)破坏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和供电、供水、排风、排水系统等人民防空设施,使其不能正常工作;

(六)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安全或者降低防护能力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五章通信和警报

第四十条人民防空通信网的建设和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电信、移动通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所需的线(电)路、频率,战时无偿提供。

敷设和安装人民防空通信线缆、设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不得阻挠。

第四十一条邮政、电信、移动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保障计划制定防空通信警报传递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因城市建设或者其它原因确需拆迁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应当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承担。

第四十三条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按《*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每年进行一次,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8日市政府的《*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

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

第五条重要经济目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共同确定,实行分等级防护。

重要经济目标,根据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人民防空工作机构,管理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