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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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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申请书范文第1篇

一、适用范围

(一)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

(二)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三)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二、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资质

申请人信用良好,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符合申请人承诺制申办的资质条件:

⒈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近五年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3.近三年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经营许可而被原发证的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相关许可的;

4.近一年因违反食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被处予罚款以上(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5.近一年的日常检查结果为“不符合”的(新办的不适用);

6.其他的失信情形。

(二)许可条件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交材料

(一)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承诺书》及《自查表》;

(三)许可证正本、副本(仅限于换证和变更许可事项);

(四)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许可部门在线获取)。

四、违反承诺的处理

发证后的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经营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检查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撤销相关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将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经营者名下,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我已认真阅读并知悉以上内容。

失信申请书范文第2篇

母爱,隔着一条马路的距离

胡静是一个来自安徽蚌埠的普通女孩,大学毕业后便在合肥打拼,一直到30岁还是单身一人,是大家眼中标准的“大龄女青年”。家人和朋友都为她四处张罗相亲,她自己也渐渐被这种环境感染,开始为婚事着急。

2006年,胡静通过婚恋网站认识了比自己小两岁的陈成。陈成是合肥本地人,家里还有两个姐姐。作为家中独子,从小便被家人娇生惯养的陈成性格懒散、脾气很大。大专毕业后,家人帮他在一家国企找了个清闲的活儿,还为他买了房子。本以为凭借自己的条件,找个媳妇应该是轻而易举的,可陈成一连谈了3次恋爱,对方都因受不了陈成的性格提出了分手。对于胡静,其实陈成原本并没看上她,觉得她长相、条件都一般,不过胡静性子温和,什么都以他为主,这点倒是让陈成很满意。

“你年纪也不小了,能找到条件这么好的男人不容易,一定要抓住!”身边人纷纷窈静。在这种心态的影响下,她一直努力迁就陈成,尽管常常被他喜怒无常的性格气得抹泪,她也总是安慰自己 “结过婚就好了”。但是,当爱情滋生于卑微的土壤,结出的果实又怎会甜蜜?

2007年,交往半年之后,陈成和胡静登记结婚了。1年后,胡静生下了儿子蒙蒙。在外人看来,胡静为陈家添了小孙子,陈家人一定都宠着她。而事实却恰恰相反。婚后,陈成的脾气有增无减,极其大男子主义,家里大事小事都必须听他的,容不得胡静说一个“不”字。两个人一吵架,他就大发雷霆,甚至对胡静大打出手,吓得孩子哇哇大哭。

2012年,陈成和几个朋友一起做建材生意,没想到一下子赔了20万元。生意不顺的他整日借酒消愁,脾气愈加暴躁,对胡静家暴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几次都把她打伤住进了医院。过去,胡静总想着为了孩子忍一忍,可在这种暴力的家庭环境下,孩子的性格也受到了影响。每当陈成对胡静大声吼叫时,蒙蒙都被吓得浑身发抖。一次,陈成一脚踹到了胡静的肚子上,疼得她蹲在地上起不来,蒙蒙哭着跑过来抱着妈妈。打红了眼的陈成一把推开蒙蒙,因为劲儿太大,孩子一下撞到了桌角,血从额头流了下来。胡静顾不得腹部的疼痛,抱着蒙蒙疯了一般往医院跑。医生为蒙蒙缝针时,小家伙怕妈妈担心,愣是咬着牙不哭出来,小拳头攥得紧紧的,都是汗。看着孩子懂事、无辜的小脸,胡静心如刀绞……

思来想去,为了不让孩子幼小的心灵留下阴影, 胡静决定向丈夫提出离婚。陈成拿到离婚协议书时,恼羞成怒,指着胡静大骂道:“你也不照照镜子,看看自己是什么德行,还敢跟我提离婚,看我怎么收拾你!”为了防止陈成报复,胡静只得请求法院出面调解。最终,两人在2013年协议离婚。由于房子是陈成家里买的,而胡静在合肥又没有亲人和住处,所以二人协议:孩子由陈成抚养,不需要胡静支付抚养费,婚内所居住的房产归陈成,并补偿胡静10万元,离婚后1年内付清。

本以为离婚是个解脱,但让胡静没料到的是,陈成当初放话要“收拾”自己,竟是以孩子作为要挟!协议离婚后,陈成并没有将10万元补偿款付给胡静,更过分的是,他知道胡静爱子心切,便故意用尽一切办法让他们母子分离。每次胡静提出要探望孩子,陈成都找各种理由推脱阻挠,将她拒之门外。胡静想打个电话问问孩子的近况,听一听孩子的声音,都会被陈成迅速挂断电话。

已经快两年没有见过孩子的胡静忧思成疾。2015年6月7号,是蒙蒙7岁的生日。早在1个星期前,胡静便打电话给陈成,希望能给孩子过一个生日。

“我们俩已经离婚了,孩子现在是由我抚养,跟你还有啥关系?”陈成在电话里阴阳怪气地说。

“再怎么说我都是他妈啊,哪有不让妈见孩子的!”胡静气愤难耐。

“你连家都不要了,还要孩子?我说不让你见就不让你见,你别在这胡搅蛮缠!”

胡静被逼得放声大哭:“我求求你还不行吗,让我见见他吧!”电话那头,听到妈妈的声音,蒙蒙也撕心裂肺地哭喊起来,陈成的爸妈不忍心孙子哭闹,也在旁边劝说。陈成没了办法,最终答应胡静让她见一面儿子。

生日当天,胡静特意去蛋糕房挑了一个机器人蛋糕,还买了蒙蒙最喜欢的玩具赛车,早早地就到了约定的地方等待。等了20分钟,她远远地看着陈成牵着蒙蒙的手出现在马路对面,胡静正要跑过去,电话却响了。

“你不用过马路了,就在那儿看看吧!我警告你,你要是敢过来,我立马把孩子带回家。”陈成说完便挂断了电话。

胡静愣住了,她不敢冲过去,怕陈成真的会抱走孩子;她也不敢呼喊蒙蒙,怕他会不顾来来往往的车辆冲过马路。望着自己日思夜想的宝贝儿子就在眼前,她多想冲过去紧紧地把他抱住,亲亲他的小脸……5分钟不到,陈成便拉着蒙蒙上车走了,只留下胡静崩溃地立在原地呜呜哭泣……

为了阻止一切胡静见到孩子的机会,陈成甚至搬了家,还给蒙蒙转了学。眼看着彻底失去了孩子的消息,胡静百爪挠心般煎熬,她害怕长此以往,蒙蒙或许有一天真的会把自己忘了……胡静再也忍受不了对儿子的思念,她要夺回本该属于自己的探视权!

探望权不是你想夺就能夺

胡静听从朋友的建议,找到了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薛平律师。薛律师向胡静作了详细解释,告诉她:“陈成阻挠探望孩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外,两人的离婚协议中,明确指出陈成需补偿胡静10万元,却一直没有兑现。因此,薛律师建议胡静正式陈成,要求探望孩子且履行离婚协议书,支付10万元补偿款。

后,由于是探视权纠纷,法官在中间极力调解。最终,陈成同意胡静可以每两周探视孩子一次,每次探视的时间为周六的上午7点到下午7点,并保证不再阻挠。

本以槭虑榈玫搅嗽猜解决,不料,调解书生效后没几天,陈成却将胡静到法院,要求她支付抚养费,理由是以自己现在的经济能力,无力承担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的义务。后来,法院考虑到孩子处于成长期,花销有所增长,判决胡静每月支付450元的抚养费。胡静也心疼孩子,所以在收到判决书后,每个月都按时支付抚养费。但没想到,每到探视时间,看孩子的请求依然遭到了陈成的拒绝,而且比以前更蛮横无理。无奈之下,胡静停止支付抚养费,要求陈成协助她探视孩子,谁知陈成不仅不协助,反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

这个时候,胡静又有近1年多的时间没见到孩子,她只能再次求助于薛律师。薛律师提出建议:“现在这种情况,你可以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让陈成履行探视权协助义务。因为《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随后,胡静委托薛律师书写了两份申请书并递交给法院,一份是申请法院将陈成列为失信执行人名单,理由是不支付女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10万元;另一份是申请法院强制陈成执行协助她探望孩子的申请书。

目前,法院尚未对胡静的申请做出正式判决,但胡静对于夺回探视权的信念十分坚定。

探视权,为何履行的路上多“磨难”?

现实生活中,类似本案的情况并不少见。很多夫妻在离婚以后,不能心平气和地谈论孩子的问题,导致探望权难以实现,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是当事人自身的原因。有些夫妻离婚后,一方会对孩子实行单方垄断,将子女作为自己的精神寄托,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对另一方提出的要求不闻不理,甚至是加以阻挠;有的夫妻离婚后,怀有报复心理。一方会利用自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利条件,拒绝对方探望子女,以使其身体疲惫,心灵受到折磨,从而达到报复对方的目的;也有的夫妻离婚后,一方再婚的怕影响到新的夫妻关系以及重新开始的新生活,所以千方百计地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

本案中,虽然胡静委托律师书写了探望权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交法院,但是该案确实很难执行。一是由于缺乏法定的适合此类案件的执行措施。现有的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比如查封、扣押、冻结或代为履行等,在执行探望权中均不能适用。由法院执行部门强制要求一方协助探望权,一次、两次可以,但是法院的法官不可能每次都带着当事人一起去看望孩子。而且如果子女不愿意这样被探望,法官也不能对子女本身采取强制措施。二是因为对于执行中的协助义务界定难。法律虽规定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协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但是,对于子女的其他亲属,例如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并没有相关规定,这便导致在实践中,如果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极力阻挠,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会出现很大的困难。

那么,如何才能解决探视权难以执行的这个问题呢?

一方面,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政策,让当事人知道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探望、监护的权利。无论是调解或判决,都应依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将探望权具体化,明确探视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因探望权纠纷而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应注重做好调解工作,尽量在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将执行案件和解。

失信申请书范文第3篇

已于2004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集中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建设信用政府的理念。工商部门作为我国实施行政许可的重要行政机关之一,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必将有力地推进信用工商建设。首先,《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推进信用工商建设的巨大动力。《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机关自觉运用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须为民、行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这就要求工商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提升工商部门的公信力,必将极大的推动工商部门的信用建设。其次,《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推进信用工商建设的法律保障。王众孚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信用工商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加强诚信教育、健全诚信制度、惩戒失信行为。《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如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高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听证制度,告知制度,时效制度等等,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机关诚实守信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了违法行政、不守信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就为工商部门健全诚信制度、惩戒失信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工商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与信用工商建设结合起来,以《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为动力和保障,大力推进信用工商建设。

一、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执政为民。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法律授予的,根据现代法制的理念,对行政机关来说,法无规定辄禁止;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法无禁止辄自由。依法行政是建设信用工商的前提和基础,工商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许可,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漏位;按照法定的条件实施行政许可,既不故意提高标准,也不放宽标准,对符和条件的依法准予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许可;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严格遵守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告知、说明理由、时限、告知救济权利等制度。在程序和实体上保证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树立执政为民的形象。

二、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立信于民。法治政府必然是阳光政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暗箱操作只能增加人民群众对政府的隔膜感和不信任感,我国在加入WT0时对透明度原则也作了郑重承诺,因此政务公开是立信于民、立信于国际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工商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到政务公开:(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要公开,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二)信息公示,要把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三)公开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对于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第三人的,应当告知第三人。(四)公开行政许可的结果,公众有权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接受相对人和公众的监督。

多年来,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存在明显的不公平现象,如国有与私营的区别对待、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保护等等,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为了维护经济领域最基本的社会公平,同时顺应世贸组织所倡导的非歧视原则,工商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一)平等的对待申请人。不能因申请人的身份、民族、性别、等的不同而给与不平等的待遇,更不能为了局部的特殊利益,而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二)办理行政许可工作人员不得与申请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三)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保证行政许可便民、高效,取信于民。政府取信于民的关键是切实为民着想、服务于民,《行政许可法》解决了过去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行政效率低下、老百姓办事难的突出问题。工商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建设"服务型工商"的要求,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人除可以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外,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这就需要我们对接受申请的方式作相应的调整,最大限度的方便群众。(二)实现一个窗口对外,需要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三)在法定期限内尽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版权所有

失信申请书范文第4篇

关键词:督促程序;支付令;异议;现状;完善

一、督促程序的概况

督促程序,是指对于债权人提出的以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的财产请求,基层法院依据债权人的单方面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为债权人发出支付令的非讼程序。督促程序,是一个略式程序。法院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实行书面审查原则,进行单方面审查;同时也是一个非实体审查性程序。在该程序中,法院并不对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质性审查,形式主义特点比较明显。督促程序开始于债权人的申请,法院通过审查后,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只要在收到支付令15天内向法院提出支付令异议,经法院审查通过该异议,则督促程序终结,转入普通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支付令异议可以不附任何理由,即债务人无须提供事实和证据以表明异议的成立,而只需作出异议陈述即可。正是基于这项制度的规定,督促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使用率低,引入时的初衷没有体现出来,渐渐沦为“鸡肋”般的制度。

二、督促程序在我国举步维艰的原因

(一)异议权滥用的现象严重且影响大

1.异议权滥用对债务人的影响首先,我国并没有如同西方国家那般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估法律体系。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并不需要附上理由,无需提供各种事实,是基于对债务人权利的保护。然而,在现实中,债务人在督促程序中,可以轻易提出了支付令异议,即使督促程序结束进入诉讼程序,直至最后败诉,他们的付出也只如最初执行支付令一样。正是这种社会诚信法律约束力的缺失,使得失信者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对他们的个人发展及社会经济各方面影响几乎为零,因此而付出的成本远远小于其因失信而得到的收益。其次,在支付令的审查期间,债务人可接机转移或隐匿其个人财产,抗拒执行程序的进行,借机不履行其作为债务人的义务。2.异议权滥用对债权人的影响首先,如上文所述,在支付令审查期间,债务人借机隐匿个人财产,导致债权人的权利救济落空,导致债权人的经济损失。其次,支付令的失效意味着将进入普通诉讼程序。诉讼程序的进行意味着债权人将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这并不符合债权人希望快速实现债权的意思。

(二)督促程序审理期限不合理

督促程序的审查有两次,第一次是对启动督促程序的受理审查,这个期限是5日。第二次的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以确定是驳回申请人申请还是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这个期限是15日。二者相加,共需20日。首先,从督促程序是一个快速的特点上来说,20日时间过长,不管从诉讼成本还是诉讼效率上来说,这都是不合理的。其次,督促程序申请书的内容相对于书来说,简单明了,审查受理的法官是可以在短时间内甚至受理当时即给出明确的意见。

(三)督促程序的推广度不高

督促程序作为一种能够快速实现债权纠纷解决的民事诉讼程序并没有得到广大群众的熟知。一项程序能顺利且广泛地运行,除了其自身的完善,更需要使用者的熟知且实践。督促程序于上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至今不过30年,人民群众的熟知度不高,相反,他们更倾向使用普通诉讼程序来解决债权纠纷。

三、我国督促程序的出路

(一)构建社会个人信用法律体系

相比于西方已经运行一百多年的社会信用体系,我们国家在这方面还是一片空白。当然,这并不可能一蹴而就。社会诚信体系构建不仅需要依靠道德和文化的引导和教育,更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加以维护。首先,要形成有效的制度,可以根据社会诚信的需要,通过立法把必要的诚信原则和标准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制定相应的实施程序规则,并着手建立和配备实施和操作的机构、队伍维护诚信体系的运作。同时,可以将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分层次、分领域进行。如个人,可以将其滥用异议权的记录记录进其个人档案;而针对经济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可以由行业自律组织通过行业内部订立协定,对各个企业进行诚信行为的记录并将之体系化、公开化。其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还与人们的社会道德相关联,属于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需要国家、社会、家庭长期的教育和个人的自律来配合。所以,信用制度的建立并不能一蹴而就,仍然任重道远。

(二)增设惩罚性赔偿

一方面,债务人滥用异议权是因为提出异议并不需要说明实质性理由,法院也不做实质性调查审理,另一方面,滥用异议权就目前来说对债务人的影响仍然微乎其微,成本低廉。对异议权的滥用,可以从后续的诉讼程序中实质审查来确定。一旦确定债务人曾经滥用异议权,则可对其进行惩罚性赔偿,一方面惩罚了债务人,另一方面也弥补了当前信用制度尚未建立的缺陷,一定程度上可以阻止债务人滥用权利。

(三)在督促程序中纳入财产保全的制度以防债务人隐匿财产

首先,就财产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来说,其运行并不会与督促程序的运行相矛盾。其次,财产保全的裁定在48小时内,也符合督促程序快速解决债权的特点。相反,为防止债务人隐匿财产而躲避执行程序的正常实施,导致债权人债券无法正常实现,财产保全制度可以起到极大作用。为保护债务人的权利,可以保全与债权价值相当的财产即可。而为防止债权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债权人需提供担保,且须有严格适用条件。

(四)改革督促程序的审理时间

如上文所述,督促程序中有两个审查时间共20日。对于督促程序来说并不适应其快速解决债权纠纷的特点,因此,将两项审查时间结合起来,取消受理审查环节,同时缩短支付令申请审查时间,符合该项制度的立法目的,才能顺应并推动其发展。

(五)加强对督促程序的宣传

首先,我们应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同时,对全体公民进行法治宣传和教育使其知法、懂法才能做到用法、守法。督促程序运行20多年以来,并未为广大人民群众认知,这也一定程度上导致其在司法实务中运用量少。因此,坚持开展普法教育和宣传对于提高督促程序在人们群众中的知名度和使用率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四、结语

本文指出督促程序的适用难的几个原因,如异议权的滥用,督促程序的审理程序期限不合理,督促程序的知名度不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法。当然这只是本人愚见,导致督促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仍然举步维艰真正的原因还有许多,但限于专业知识与视野有限,难以企及全部。督促程序的完善牵涉许多方面,一蹴而就不可能实现,所以需要我们在司法实务中慢慢努力。假以时日,一定能实现当初引入这项制度的初衷。

[参考文献]

[1]昌智伟.督促程序的出路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

[2]章武生.督促程序的改革与完善[J].法学研究,2002(02).

[3]赵轶菲.督促程序的困境及其对策研究[D].浙江工业大学,2013.

[4]刘君婕.督促程序基本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

[5]林旭.我国督促程序制度设置的问题及其完善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

失信申请书范文第5篇

关键词:探析 对外贸易 集装箱 检验检疫 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F 27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货物贸易采用集装箱运输已占世界对外贸易运输量的93%以上,而且我国各大海港口岸的集装箱年吞吐量近几年一直以11~15%发展速度在递增。我国法律法规赋予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与监管职责要求更高,任务更加繁重;同时进出口相关企业呼吁检验检疫机构提高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和监管运作效能,推进对外贸易“大通关”建设,保证检验检疫的工作质量,也提出了更高、更新、更迫切的要求。

一、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现状分析

按现行的我国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进出境集装箱必须实施检验检疫;凡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出境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合格,不得装运;进境集装箱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出境集装箱的“箱检”工作,通常采用装货前实施法定检验鉴定的方式,其程序多,要求严格,存在着影响 “大通关”的6个“症结”:一是出境集装箱的装箱点多、面广、线长,一般没有留有专用的时间实施“箱检”作业,且装箱时间不固定,一旦集装箱被调拨到装箱点须马上组织“全天候”的装箱作业;二是“箱检”人员少与施检业务量大的矛盾比较突出,有时会因现场的检验鉴定人员调配不到位,无形中拖延了“箱检”的时间;三是“箱检”和“货检”是不同的施检对象,又不能同时同地进行,因此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时不能合并为一,造成了工作效率的低下;四是“箱检”由“认可检验”既不保险,又不合法;五是如“箱检”现场发现箱体不合格,那就需重新调换集装箱或修箱,这样一返一来的调换集装箱或修箱作业,再加上一些调箱或修箱所需的工作程序,少则要花2~3个小时,多则要一天,而且还增加不少费用,影响船期;六是检验检疫部门忙于应付日常的“箱检”工作,无形中削弱了检验检疫机构的管理与服务职责。

这些“症结”的存在往往会使原计划的装箱时间被延误,影响到通关结汇,以至贻误船期,甚至影响了集装箱的运转周期,从而给货主和集装箱的经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贸易信誉毁损;同时也削弱了检验检疫机构的服务职责。

二、对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一)对出境集装箱实施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工作的理念

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所属辖区出口企业的实际现状以及影响出境集装箱“大通关”的6个“症结”,经过深入调研,根据实际情况,运用风险分析和系统管理方法,本着规范工作流程,从源头抓,从现场着手,并落实集装箱场站、承运人、人的责任,发挥和调动集装箱场站、承运人、收货人、人、经营企业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参与“协检”工作,多方位、多渠道共同参与,各负其责,主辅协作,分级分类实施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把关和监管工作,并要求经营企业提高质量认证管理水平,对其实施动态分类管理新模式,提高检验检疫运作效能,将集装箱检验鉴定工作由原来单纯的检验检疫型向检验检疫管理型转变。

(二)出境集装箱动态分类管理工作的做法

(1)对企业实施分类考核,确定分类管理类别

各检验检疫机构的业务执行处室和分支机构需负责其辖区内出境集装箱的经营企业实施分类考核,并确定其动态分类管理的类别。

凡具备软、硬件条件的集装箱场站、公司、出境集装箱承运公司、发货人等相关企业,可以自愿申请参加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相关企业在办理申请时,应当向所属辖区检验检疫机构递交“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考核动态分类申请书”,并附上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认证结果等相关资料。检验检疫机构的执行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就可组织考核组,通知申请企业并对其实施考核。考核组可由熟悉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业务骨干3-5人组成,按“出境集装箱动态分类考核评分标准”对申请企业的企业实力、质量管理、运行效能和人员素质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评分,并按考评结果将申请企业划分为一至四类,企业等级类别越高,抽检和监管的比率越低;反之,抽检和监管的比率越高,甚至要对企业的出境集装箱实行批批检验检疫。

一类企业:凡考核得分为 100~91分的企业可评定为一类企业。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执行部门按企业每月报检量抽检其3-8%或每月至少抽检1~2批次的报检单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二类企业:凡考核得分为90~76 分的企业可评定为二类企业。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执行部门按企业每月报检量抽检其15~30%或每月至少抽检3~5批次的报检单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三类企业:凡考核得分为 75~60分的企业可评定为三类企业。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执行部门按企业每月报检量抽检其50~70%或每月至少抽检10批次的报检单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四类以下企业:凡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的企业可评定为不符合分类要求的企业。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执行部门对其报检的出境的集装箱实施100%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2)对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实施分类管理的集装箱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工作,可规定: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的执行部门应对实行分类管理经营企业所“协检”的出境集装箱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以及对经营企业质量运行体系进行评审。在对企业实施监管工作过程,可对照“出境集装箱动态分类管理考核评分标准”中的“运行效能”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和评审,确定下次动态分类管理的类别。

对现场考评所得分数低于原分类考核所得分数值和评审的不符合项超过限定个数的企业,应按新的得分和评审结果确定本次企业的考评类别,达到降级分数值者应对其原分类管理类别做出相应的调整,并限期要求企业对不符合项完成整改。经整改、复查得分和评审结果达到原类别要求的,经营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可恢复到原类别。如经营企业连续两次被降低类别者,一年内不得再恢复原管理类别。

同样,检验检疫机构对“运行效果”运作管理工作做得比较好的经营企业做出规定:在半年内连续现场检查和评审高于原分类考核所得分数和评审的不符合项低于限定数的经营企业,可以申请调高分类管理的类别。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将经营企业的申请报告和历次现场考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同时,也可按管理规定的要求,组织考核组,对申请高调分类管理类别的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和评审分类,如重新考核所得分数确实高于原得分和评审的不符合项低于限定数的经营企业,就按新报批分类类别实施监管管理;如重新考核和评审所得分数低于原得分和评审的不符合项高于限定数的经营企业,就按年度考核和评审结果,确定经营企业分类类别实施监管管理。

(3)引进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诚信便利、失信惩戒”管理

各检验检疫机构的业务执行处室和分支机构可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对经营出境集装箱业务的发货人、集装箱场站、出境集装箱承运公司、公司实施“诚信便利、失信惩戒”的管理作法。对于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别的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在口岸实施现场抽检合格后,并优先给予办理相关检验检疫监管放行手续;对于溯源体系不完善、不配合溯源追溯工作以及虚假申报、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别以下的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的出境集装箱在口岸暂停实施便捷快速通关工作方案。

对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动态分类管理类别的高低和提供物流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列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集内容。

(4)规范统一操作程序,保证分类管理工作的质量

为了更好地实施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工作,各检验检疫机构的主管处室可规范、统一使用“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动态分类管理考核申请书” “出境集装箱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评分表”“出境集装箱动态分类管理考核评分表”“出境集装箱动态分类管理考核审批表”“出境集装箱动态分类考核签到表”等表单,以便规范标准、统一程序、统一操作。

(5)对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应理清职责,奖罚严明

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的协检工作人员应由受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获证人员担任。经营企业在协作检验鉴定时,如发现出境集装箱不适载或检疫物等问题应及时联系辖区执行部门,听候其处理意见,同时及时书面报告。企业应建立“出境集装箱协作工作检验鉴定台账”,并根据协作检验鉴定具体工作情况设计使用“协作检验鉴定原始记录单”。经营企业的“协作检验鉴定原始记录单”应一式两份,一份装订成册作为原始档案材料;另一份报送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执行部门备案,作为对经营企业检查、考核的凭证。对认真负责、把关成效显著的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给予表彰鼓励。

另外,“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还应对经营企业承担协作工作的经济责任和违法违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凭经营企业协作检验鉴定合格而放行的出境集装箱,如发生任何因集装箱不适载或存在检疫物等问题,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由经营企业自行负责;由经营企业协检合格的出境集装箱,经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抽检检查发现不合格或有伪造、欺骗、弄虚作假行为,或经营企业集装箱协检人员有严重失职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降低其出境集装箱动态分类管理的类别或取消其信用等级的评定结果,直至取消其协作检验鉴定的资格。如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触犯法律法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实施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一)加大对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的宣传推广力度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推广活动,提高企业对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使经营出口集装箱业务的企业,能自觉地投入整改,提高企业的软、硬件设施,力争使更多的企业通过考核和评审,并且达到更高的检验检疫监管类别,提高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运作效能,从而简化出口集装箱检验检疫的手续,降低企业出口费用,加快我国出口货物的通关速度。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各检验检疫机构在考虑对出境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时,应多深入第一线调研,多听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的想法和意见,对问题进行讨论、研究、论证,提出试行方案或办法;并选定几个有代表性的经营企业进行试行,尔后再对其进行总结、修改、完善,最后出台较具实用性、可操作性的“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和“出境集装箱动态分类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及相配套的附件,再全面铺开加以实施。

(三)提高集装箱从业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

各检验检疫机构的业务执行处室和分支机构还可根据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普遍人员素质比较低的现状,不定期地举办业务培训班和研讨会,通过考核认可或聘用一些“协检员”;同时也促进集装箱从业人员的经验交流,以便提高检验检疫机构和企业从事出境集装箱检验人员的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统一标准,规范运作,确保集装箱检验的工作质量,推进我国对外贸易“大通关”的进程。

(四)不断修正和完善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

加强对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提供的协检报告单的抽检和验证工作以及经营企业质量体系运作情况的检查评估工作,以便不断持续地修正、完善、提高和有效地实施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从而改变以往检验检疫机构批批检又检不了,认可检验又不保险的被动局面,促进、提升和保证了检验检疫机构把关和服务的工作质量。

四、实施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检验检疫机构出台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业务工作新作法,可有效地推进检验检疫和监管模式的创新,工作方式的改进,大幅度提高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的运作效能。

(一)满足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促进“大通关”建设

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不仅可从源头上化解先前出境集装箱“箱检”工作中存在着影响“大通关”的6个“症结”,探索出检验检疫机构服务工作的新路子和新模式,而且较好地解决了快速通关与严密监管、“箱检”业务量不断增长与检验检疫机构自身人力物力相对不足间的矛盾,其既提升出境集装箱检验鉴定的运作效能,把好国门,防止疫情疫病的传入传出,为货主和集装箱经营企业赢得时间,简化手续,节省费用,促进了“大通关”建设,又推进了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流程的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了检验检疫的服务层次,进一步适应了现代物流高速发展的需要,使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实现了由单纯的检验型向检验监管型的转变,维护国家整体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要求。

(二)强化监管工作,提高出境集装箱检验鉴定的工作质量

通过实施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福州检验检疫局辖区口岸出口集装箱适载检验鉴定工作质量不断获得提升,检出不适载的集装箱量大幅度下降,出境集装箱的通关效能大幅度提升,取得把关与服务工作的“双赢”。据统计,2016年1-6月福州辖区实行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工作以来,共检验鉴定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为21011批/37237标箱,其中不适载为274标箱,占总箱量的6.4‰,不适载数量与上年同期比减69.1%。

(三)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促进企业上等级

对出口企业实施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不仅可以提升企业的厂检能力和把关职能,增强企业的质量意识,完善软、硬件设施建设,规范检验检疫监管操作规程,促进企业上等级、上台阶;同时,还可以发挥检验检疫信息和技术优势,帮助经营企业提高人员素质,加快扶持企业诚信体系和信誉评估体系的建立,加大推进企业质量体系的认证,完善企业业务体系运作,从源头和生产过程来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04月28日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08月10日.

[3]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支持自贸区发展的意见.国质检通〔2015〕87号.

[4] 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93号.

[5] 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协议). TBT合格评定程序.1994年4月15日.

[6]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7号令.

失信申请书范文第6篇

一、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原因分析

作为一项在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制度,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法理基础和现实意义方面具有显著的优越性;同时,我国当前探索试点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尚存在诸多不足,迫切需要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切实可行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因此,构建一项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我国具有突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分析

从理论意义方面来看,首先,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彰显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被害人因为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害,身心遭受第一次伤害,若又不能从犯罪分子处获得损害赔偿,势必造成二次伤害,此时社会的公平正义关系已经被破坏,被害人对社会公平正义丧失信心,对司法公信力不抱希望。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由国家给予被害人适当的物质帮助能够修复受损的公平正义关系,让被害人感受国家社会的关怀,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其次,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权利平等保护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精神之所在,对因犯罪侵害生活陷入困难境地的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使他们摆脱困境,保障他们生存发展的基本人权,是践行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积极表现;同时,加强权利的平等保护是法制建设的潮流趋势,具体到刑事诉讼中,就是要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一直以来,我们总是强调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障,而忽视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虽然赋予了被害人程序上的诉讼权利,但没有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其权利落到实处,实践中被害人大多不能从被告人手中获得损害赔偿。这样看来,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于保障被害人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现实意义方面看,首先,从维护稳定、保障和谐角度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司法实务中,由于被告人本身大多无赔偿能力、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困难以及法律规范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等多方面问题,造成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多为空判,被害人不能从被告人处获得赔偿。不能获得赔偿的被害人一旦生活陷入困境可能走向两个极端:一是大多数的没有获得赔偿的被害人会通过上访的方式索要赔偿,并且实践中上访多表现为闹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司法公信力;二是个别被害人可能走向犯罪道路,自行报复被告人报复社会,由被害人转化为被告人,这两种方式都是很悲哀的。因此,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其次,现在我国正在试点探索的被害人救助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目前试点的救助制度救助功能偏离,更多是对上访激烈的被害人进行救助,而不是针对所有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另外,目前的救助制度启动时机明显滞后,现在的救助制度都是在案件结案执行不能的情况下才启动被害人救助制度,这显然是不完善的,因为很多被害人在侦查、审查阶段就因犯罪行为陷入生活困境,急需救助。现行试点的救助制度存在不足也要求国家统一有效的救助制度的建立。

2、可行性分析

从世界范围来看,国际社会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研究的更早一些,通过对国外这些成熟的救助制度的研究比较,可以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指导、借鉴。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或补偿制度的理念产生于英国,1964年英国颁布了《刑事损害赔偿方案》;同年,新西兰制订了世界上首部《犯罪被害人补偿法》,实现了受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从理论设想到实践立法的突破。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已有30多个国家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或补偿制度。这些法律及联合国宣言在救助机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具体到我国来看,自 2004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司法机关在实务中开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试点,同时,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或补偿制度,也逐渐成为学术界的理论热点。以青岛中院为例,青岛中院2004年开始探索实施刑事受害人救助,是全国法院系统中开展较早、发展较好的法院。从2004年11月制定执行《青岛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助办法》开始到2012年底,仅青岛中院共对288个刑事案件中的612名生活困难的被害人进行了救助,共发放救助金约708万元。从全国的试点来看,虽然存在上述的诸多不足,但毕竟是开了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先河,为我国建立统一完善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还是值得肯定的。

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框架分析

1、救助对象与条件

借鉴国外刑事被害人救助先进经验和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应主要针对三类人进行。第一是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家庭生活困难,不能通过被告人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或补偿,被害人或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救助。这一类被害人是救助的主体。此处的犯罪行为不应区分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因为过失犯罪同样可以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因不能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境地,但交通肇事犯罪的被害人不包括在内。第二是因犯罪行为导致财物毁坏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家庭生活困难的,被害人或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救助。对于财产损失,我国目前的救助试点都是不予救助的。笔者认为对于财产损失是应当救助的,但要严格标准、限定范围,财产损失的救助是被害人救助的特殊情况,只针对因犯罪行为导致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家庭生活困难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相统一,只限于财物毁坏,对因犯罪分子处置造成的不能追缴、退赔的不予救助。第三是因帮助抓捕犯罪分子或出庭作证等协助追诉犯罪而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救助,对于这类救助对象不需重伤死亡以及家庭困难的结果,只要是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或者补偿就可以申请救助,这类救助更多地体现了国家对协助追溯犯罪行为的认同和肯定。

关于救助的条件,首先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不能通过被告人赔偿、调解以及保险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生活陷入困境。对于被害人或近亲属已经从被告人处获得赔偿或者通过保险等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不予救助,另外必须是因犯罪生活陷入困境,如果被害人家庭生活未因犯罪行为陷入困境则亦不在救助范围,这里就需要救助机构在受理救助申请时严格审查了。其次是被害人或近亲属必须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追诉犯罪,并积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不积极协助追诉犯罪的被害人也是不在救助范围内的。第三,对于被害人过错问题。笔者认为被害人过错问题应区别对待: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是不应救助的;而对于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的,可以救助,但也应适当降低救助金数额。

2、救助金种类和标准

救助金的种类应当有两种:第一是普通救助金,也就是在案件宣判以后发生执行不能情况时,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救助而领取的救助金。这类救助金也是当前我国救助试点的救助金类型。第二是紧急救助金,是在刑事案件已经发生侦查机关立案后,被害人或近亲属因犯罪行为急需医药费等,家庭生活极度困难时,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提出救助申请而领取的救助金,这类救助金是当前我国救助试点救助金类型所没有的,但符合我国司法实务的迫切要求。对于此类被害人或近亲属,如果刑事案件审结后获得被告人赔偿或其他途径赔偿应当退还救助金。对于案件审结后被害人仍没有获得赔偿,生活仍然困难,紧急救助金与法定赔偿金额相差较大,被害人仍可以申请救助,但救助金数额应比照减少。

关于救助金的标准应分为:第一,因犯罪造成重伤或死亡人身损害的,应遵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但必须明确这只是说明救助金的包括范围,救助金的数额应当低于法定的赔偿数额,在法定赔偿数额以内确定救助金额。特别指出,救助金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对于因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根据财产损失评估报告合理确定,主要以体现救助精神为主,不宜过多,紧急救助金以及协助追诉犯罪遭受损失,此类救助金数额应相对降低,各地可跟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

3、救助机构和程序

从救助制度合理有序运行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应当以法院的审级为标准,设立市级、省级、国家级三级刑事被害人救助委员会,委员会由同级的公检法人员以及律师、学者等组成。救助委员会应坚持严格依法、慈悲为怀、高效迅速的原则对救助申请做出决定。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第一,救助的发起。救助发起方式有两种被害人或近亲属申请和司法机关依职权发起。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享有申请被害人救助的权利。申请人申请应当提交救助申请书、家庭生活困难证明以及其他证明被害人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关于申请时间,紧急救助金在侦查机关立案后在侦查、审查、法院审理期间均可提出申请;普通救助金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执行不能时起一年内提起。第二,救助的审核。办案机关接到救助申请或依职权发起救助后应提交救助委员会研究决定,救助委员会应依法迅速对救助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决定。同意救助的应将救助决定通知财政部门划拨救助金;不同意救助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可在收到不予救助决定7日内,向高一级的救助委员会申请复核。第三,救助金的发放与监督。财政部门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并负责救助基金的管理,在接到救助委员会的救助决定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及时划拨救助金给救助委员会,并由具体接收救助申请的办案人发放救助金;对于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退回救助委员会。审计部门对救助金的管理、发放实施监督。救助委员会应加强对救助申请的全程监管,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救助条件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赔偿的应及时责令退还救助金。

4、救助资金来源

刑事被害人救助应坚持中央财政安排、地方财政配套的原则组织救助资金。参考国外救助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践,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来源应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两部分。财政拨款应当主要以监狱收入、没收财产、罚金等为主,尽量减少财政压力,因此司法机关应加大没收财产、罚金的执行力度,扩大救助资金的规模。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组织可以为刑事被害人救助组织部分资金。财政部门应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加强基金的管理,确保保值增值,扩大救助资金规模。

5、加强救助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我们应当首先明确出发点,救助制度是保障基本人权,平衡权利保护,彰显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坚决摒弃建立救助制度就是为消除上访的肤浅观点;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救助制度具有有限性、补充性、替代性,只是被害人不能获得相关赔偿的最后救济手段,救助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在对被害人实施救助的基础上更应加强与其他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实现对被害人的真正救济。

参考文献:

[1]陈彬,李昌林.论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政法论坛,2008, 26(4).

[2]薛国俊.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河北法学,2008, 26(11).

[3]宋英辉.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实证研究.现代法学,2011,33(5).

失信申请书范文第7篇

【关键词】实验教学;银行会计学;摸拟教学

一、引言

由于与商业银行业务相互渗透、相互交叉,银行会计学是一门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课程。有些学生由于前期基础知识掌握得不十分牢固,在理论知识的学习上感到费力,对学习逐渐丧失信心;但我们发现,他们对实验教学往往很有兴趣,动手能力也不差。如何充分引导他们的这种兴趣,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正是我们在银行会计实验教学中不断探索的内容。

实验教学是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的重要手段。由于银行业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的统一性,长期以来,银行会计学的实验教学基本借助外购的商业银行模拟教学软件对虚拟的业务内容亲手进行处理来完成。在这个过程中,教与学、学与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模拟分支机构设立和虚拟银行业务岗位设置,学生在各自的岗位上,按实验教程要求的资料、方法和步骤进行分岗协作或个人独立实验,验证性地观察、记录实验过程和结果,实验后学生对实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写出实验报告。通过这种实验模式,学生虽然能掌握基本银行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但仍存在以下教学难点:(1)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综合业务实训系统绝大部分是采用纯软件方式来实现,学生无法完成相关凭证打印、刷卡交易、密码小键盘及ATM查询功能;(2)在银行联行往来结算过程中,收报行使用的会计科目难以理解;(3)商业银行外汇业务中,国际结算方法众多,使用单据复杂;(4)经理国库业务中预算收纳和报解的核算难以理解。加上结算业务中使用的凭证联次众多,传递方向复杂,学生经常觉得无所适从。由于以上内容的高实践性特征,采用传统教学方法显然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如何在实验教学中化难为易,实现一种既能发挥教师主导作用、又能充分体现学生主体地位的以“自主、探索、合作”为特征的教与学的方式,从而把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出来,使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课堂教学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使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落到实处是本文的研究目标。

二、创新教学方法,活化实验教学

(一)完善实验教材

为了解决上述银行会计学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应在银行会计学实验教材方面进行完善。目前不少高校实验课程所使用的教材是与实验教学软件配套的操作手册,以这种资料为教材培养出来的学生实验课程结束后只会使用软件,不了解软件的基本原理,即软件究竟是基于什么理论开发出来的,也就是说,他们无法从现有的银行会计学理论上来弄懂银行业务的记账原理,只是简单地把银行会计教学等同于用计算机和业务软件完成另一种方式的实验。

实验教材方面,不能仅仅成为某软件的操作指南或只是简单地对一些子系统进行设计,应该既对银行业务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说明,又注重分析银行业务处理的基本原理。

(二)以模拟情境教学法为辅助教学手段

由于学生没有金融工作岗位的实际接触,直接导致学生对枯燥的银行会计学知识很难理解。为解决此问题,任课教师在实验教学时可采取模拟情境教学法,给学生以真实的银行环境,这些场景中具有与实际相同的功能及工作过程,只是活动是模拟的。比如在讲解“银行汇票”业务时,教师把每4名学生分成一个小组,分别代表甲(银行汇票申请人)、乙(出票行)、丙(持票人)、丁(付款行),摆放两张桌子,分别作为乙、丁的办公场所。为求得更为真实的感觉,我们专门制作了银行标牌,连同申请书、汇票等票据置于其上。情境布置好后,通过学生亲自传递凭证、操作模拟银行会计核算的全过程,以此来加强学生对理论概念的理解,并能在头脑中形象地呈现出清晰的银行汇票业务操作的全过程,从而达到加深对这一业务核算的理解的目的。最后由教师对经过学生核对的票据进行最后把关,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教师要让学生分饰不同的角色,通过“轮岗”,让他们了解不同主体的行为及会计处理。

通过情景模拟教学法让学生在一个相对现实的环境氛围中对所学知识有一个比较具体的、形象的全面理解,因而较易为学生接受,并且一旦学懂之后,将比来自讲课和阅读得到的知识更加牢固;另外提高了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模拟情景比阅读材料更加有趣,寓教于乐,教学效果必然更好。

(三)精心设计实验教辅材料

在教学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金融业务凭证的填写和单证的流转,为了加深学生的形象认识,尽量找一些金融部门使用的真实凭证给同学们展示。总账、分户账、日计表、日结单、各类委托书以及托收承付凭证等基本上可以从银行购买,做到与银行实际工作所用的一致。对有些不便向学生们展示的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存单、存折、支票、信用卡、汇票、本票、联行报单、限额结算凭证等)和有价单证(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定额本票、金融债券等),更多地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通过计算机屏幕向学生们介绍有关单证的内容、格式和基本操作流程。

(四)充分应用图解教学法

银行会计核算往往涉及多个行处针对同一业务的不同会计处理。因此,银行会计核算具有涉及会计主体多、资金流转环节多、业务流程复杂的特点。学生首先需要弄清该业务涉及哪些行处,然后厘清各行处之间的关系,了解各行处针对该笔业务的核算手续,正确确定资金汇划方向,最终才能正确做出相关各行处的账务处理。采用图解教学,将业务核算过程中涉及的各个行处的上下级关系抽象概括为图表形式,同时标注资金的流转方向,形式直观简洁,图文并茂,十分有利于学生的理解和掌握。因此,在银行会计实验教学中应大力提倡图解教学法。

对于从总行至经办行等各级清算中心的上下级关系和账务处理,可以利用绘制金字塔式的树形图的图解方式帮助学生理解。在结构图中标注各经办行的借差或贷差,可以清晰了解联行之间的资金清算汇划方向是由贷差行划往借差行,并且是通过在各上级行处的备付金存款的调增调减来实现资金的清算的。由于图表上能清晰地显示出上下级关系,因此很容易确定某个会计主体在整个汇差资金清算体系中的位置,再结合汇差资金的清算方向确定各下级行处在本行处的备付金存款的增减,将各下级行处借差和贷差相抵减后确定是本行处占用他行处资金还是他行处占用本行处资金,据此调整自己在上级行备付金存款的增减。下级行处对上级行处应用资产类科目“存放联行款项――存某上级行备付金存款户”核算,上级行处对下级行处应用负债类科目“联行存放款项――某下级行备付金存款户”核算。最终确定各科目的借贷方向,成功做出相关会计账务处理。

(五)加强实验室的“软”建设,实现实验室网络化

目前实验室建设存在“重硬轻软”现象。相当一部分高校都建有电算化实验室,配置了可基于不同平台运行各类商品化实验教学软件的先进计算机设备。也许因为其它标准难以量化,人们常常以实验室拥有多少实验设备作为衡量该实验室水平的甚至是唯一的标准。导致长期以来人们注重实验室的设备投入,而忽视实验室的管理、实验体系的设计、实验内容的升级、实验方法的重构、实验组织的创新等“软件”建设,致使许多先进设备不能充分发挥其效用,或束之高阁,或降级使用。

实验室的网络化建设使银行会计实验模式多元化。基于网络技术,可以将传统实验中主要环节讲解转化为全程实验的多媒体演示;可以将传统银行会计实验以教师指定任务为中心的集中化模式转化为会计实验视频点播的个性化模式,推进了传统银行会计实验教学向多媒体实验、远程实验和个性化实验的转化,加速了银行会计实验模式多元化进程。

会计实验室的网络化建设可以极大地促进会计实验资源的公共化。网络化可以使实验资源,特别是案例资源,在一定的管理机制下,通过外部不断地充实和完善,使实验资源关注者的协同效应发挥到极致,极大地丰富实验资源,提升实验资源的应用价值。

三、结论

银行会计学的实验教学是高校金融学专业本科实验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各高校要实现金融人才的培养目标,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从实际出发,进行持续的教学创新。

参考文献

[1]陈其末.图解教学法在银行会计教学中的应用[J].财会月刊,2010(1):107-108.

[2]崔澜.《银行会计》教学方法有关问题的探讨[J].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9):73-74.

[3]代桂霞.银行会计教学方法的创新与应用[J].商场现代化,2009(1):390-391.

[4]魏晓卓,吴君民,巫蓉.工科院校基础会计学实验教学改革探索[J].2006(3):

100-102.

失信申请书范文第8篇

关键词:汽车保险;查勘定损;模式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提高,我国的汽车保有量也在逐年增加。20世纪初期,汽车保险在欧美国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伴随着汽车产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其市场占有率的提高,机动车保险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并且成为财产保险中最重要的业务险种。相对于国外机动车保险,我国的机动车保险业起步较晚,查勘定损技术相对落后,对比国外的车辆保险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1国内现代汽车保险发展现状

自我国汽车产业蓬勃发展以来,汽车保险也随着得到推广,经过30多年的发展,汽车保险已经成为我国财产保险行业的当家险种,属于保险公司的支柱性产业。目前,我国主要的保险公司有中国人保车辆保险、永安车辆保险、阳光车辆保险、太平车辆保险、大地车辆保险等。当今我国的汽车保险市场竞争十分激烈,而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将来的车险业会面对更加严酷的竞争形势。

2现代汽车保险查勘定损概念

在我国,现场查勘的概念是指用科学的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实地验证和查询,将所得的结果完整而准确地记录下来的工作过程。现场查勘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一项法定程序,同时也是汽车保险理赔工作过程的一项法定程序。查勘定损必须公正、客观、严格地进行事故处理,是通过科学的方法分析事故原因和认定事故责任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为事故损害赔偿提供依据。这就要求查勘定损人员应该以科学、合理的现场查勘技术进行细致的现场查勘工作,这直接关系到查勘定损工作的成功与否以及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的认定。

3现代汽车保险查勘定损流程

查勘定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快速准确的查勘和掌握事故起因,同时还要列明损失项目、估损损失金额。因此,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应该遵循科学的查勘流程。现代汽车保险查勘定损的流程,主要是查勘和定损这两个部分。做好这两个部分的工作,是机动车保险这一险种迅速发展的推动力。如图1所示。一般情况下,当保险车辆遭受交通事故之后,车主会在第一时间拨打所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车险电话,当保险公司车险呼叫中心接到报警电话之后会在第一时间调度距离事故地点最近的查勘定损人员到达现场,并在现场确认事故车辆是否属于保险标的。如果事故车属于保险标的,则要求车主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拍摄事故现场,以及事故车主的行车证和驾驶证,并根据规定进行现场的查勘工作。如果不属于保险标的,则需要留取证据,并通知案件的负责人。在查勘过程中,要确认事故车是否构成案件责任,如果已构成事故责任的,则制作查勘报告,若不是,则留取证据,通知事故负责人。在现场查勘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主要有以下6点:(1)现场施救。事故现场的车辆如果仍处于危险的状态,应该立即协助并采取有效的保护和救援措施,以防止进一步的损失扩大。(2)拍摄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不仅仅需要将保险车辆受损和反映局部受损程度的照片拍摄,还需要将事故的全景拍摄下来。散落的零件也需要一起拍摄。(3)初定事故责任。根据事故现场的勘察情况,初定是否属保险责任。切忌主观武断表态。(4)初定损失金额。对受损物件进行类别和损失程度上的区分,估计受损物件数量及其金额。(5)绘制现场草图。重大赔案进行现场绘制平面草图,不遗漏主要信息。(6)现场查看记录。要全面准确地记录现场查勘的内容。在查勘定损人员到达事故现场之后,工作人员要根据现场情况,查明出险的时间,出险地点,查明报案人的身份,查明出险车辆的情况,查清驾驶员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施救和清理受损财产,核实损失情况。拍摄事故现场以及绘制现场查勘草图。并对现场的散落物、痕迹、相关物证进行收集。图2车辆定损流程图当现场查勘工作完成,并开始进行对车辆的定损工作时,要以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客观的进行评估。做好与当地物价局价格评估方面的沟通工作,使其承认我们的定损结果,并对有关政府部门实行的“强制定损”行为,应按照保监委的有关规定予以解释。一般的定损流程如图2所示。在车辆定损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4点:(1)要根据报价信息和当地汽配市场的信息,准确核定需要更换的零件的价格。(2)如果车辆的维修价格,修复费用已接近或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需要报保险公司核赔人员决定是否做全损处理。(3)能修复的零配件应该尽量修复,不能随意更换新的零配件。(4)针对车辆表面漆的处理,要遵循能局部修复的不能扩大到整体修复的原则进行处理。

4现代汽车保险查勘定损模式

现在在汽车保险业中,最常见的事故车查勘定损模式一般有两种,即保险公司的车辆定损模式和交警事故车辆定损模式。保险公司的车辆定损模式一般情况下针对一般的,小型的交通事故,查勘定损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先与客户进行沟通,做到先人后车的关注顺序,让客户建立信任再着手定损车辆。定损结束后要求客户填写事故出险经过并确认签字,查勘人员将填好的表单通过网络传送到本机构核价员处,通过公司审核后就可以结案。而对于大案子,则需要公司组建大案组进行定损处理。这样的工作方式虽然有效,但相对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较低,面对当今车险业的迅速发展和市场发展,有些力不从心。对于交警事故车辆定损模式,是通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查明事故原因,对事故车辆检验或鉴定后对事故车损失进行估价的一种定损模式。这样的定损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车辆定损的保准和保险公司的不统一;事故车定损不规范、不准确;车辆管理混乱等,表明这样的定损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当代蓬勃发展的车辆保险市场了。对于有些地区出现的估损中心,也有着种种弊端。在实践中过于对小团体利益的保护,再加上监督机制的缺失,使得估损中心这种定损模式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规律。

5未来可实行的定损模式

面对我国现代车辆保险市场的迅猛发展,探索新的查勘定损模式已经成为我们新的目标。为适应越来越快速的生活节奏,应该推广以下定损模式:

(1)大力发展车辆保险公估公司。由第三方介入事故车的查勘和定损,客观评价交通事故,会使查勘定损程序更加规范化,公平化。公估公司的推广和市场化作业,可以达到政企分开,避免因为政策原因导致的不合理不公平的评估产生,能够有效地解决查勘定损失信的现象。

(2)规范汽车零配件市场价格和汽车4S店或汽车修理厂的工时报价。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加强管理,对汽车零配件价格加以控制规范,并建立监督机构,对4S店和汽车修理厂工时费用进行监督,规范统一的价格,执行统一的行业规范和标准。使得未来的查勘定损有统一的规定标准,有法可依。避免因为价格的不同导致的后期产生各种争议和纠纷。

(3)开发手机查勘定损软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让“移动查勘定损”不再是空谈。开发可以安装在手机上的定损软件,利用3G网络技术,软件提供相应的查勘定损数据,零配件和维修工时数据,并能够实时通过网络打印表单、影像拍摄、数据导出等各项功能,让客户可以通过自己的手机自行处理交通事故,能够让事故得到理实时、快速的处理,在日益激烈的市场发展模式下最大化地节省时间。通过发展以上三种查勘定损模式,相信未来我国的汽车保险查勘定损的诸多问题都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

6结语

对于当今我国汽车产业的蓬勃发展,以及国民经济的提高,国民对汽车保险的重视程度也在逐年增加,对个人财产安全的意识程度也在不断得到重视,这直接导致了我国汽车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这就要求汽车保险查勘定损也要适应社会的发展,不断推陈出新,用新的理念和技术迎合我国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在前人的技术基础上不断充实现在的技术理念,同时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提高我国的查勘定损技术水平。

参考文献

[1]董恩国,陈立辉.汽车保险与理赔[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

[2]邵海忠,宋玉林.汽车保险与理赔[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

[3]王俊喜.浅析汽车保险查勘定损模式[J].企业导报,2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