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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申请书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休假申请书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休假申请书范文第1篇

产假申请书1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20xx年11下旬,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产假手续,春节后回来上班(从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2月1日),请假时间为10个月,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XXXX。

  另在此十分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谢谢!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产假申请书2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已近临产,预产期为20xx年xx月xx日,属于计划内合法生育第一胎。

  鉴于家庭住地与工作单位之间距离较远以及目前身体状况,难以坚持正常工作。根据中心相关规定,产妇休假应为xx天。现特向中心申请休产假,预计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望领导给与审批为盼,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产假申请书3   尊敬的领导:

  您好!

  由于本人怀孕并临近生产,预产期是20XX年XX月XX日,鉴于目前身体状况,为免给工作及同事带来麻烦,特申请休产假90天,由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休假期间如有事需联系,请致电:021XXXXXX或139XXXXXXXXXXX。

  特此请假,恳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产假申请书4

  尊敬的公司领导:

  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11月份,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春节后回来上班,请假时间为4个月。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某某同志,经过近期的培训,某某同志已经完全可以胜任本岗位工作了。另在此非常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名字)

  年 月 日

产假申请书5   尊敬的公司领导:

  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11月份,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春节后回来上班,请假时间为4个月。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该同志,经过近期的培训,该同志已经完全可以胜任本岗位工作了。另在此非常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真正体现了人文化主义。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XXX

产假申请书6   本人于20××年____月____日的预产期,经医生建议,定于2008年____月____日提前待产,特从2008年____月____日开始请假,期限为_____天,请领导予批准,谢谢!

休假申请书范文第2篇

离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深圳离婚申请怎么办理你知道吗?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离婚申请指南,更多深圳离婚申请点击“申请书大全”查看。

深圳离婚办理流程(一)预约"离婚登记申请”。进入“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预约"离婚登记申请",提前1日预约,可预约15天内的号源。

(二)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协议,持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三)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四)冷静期。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五)预约"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满后仍需办理离婚登记的,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进入“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预约"离婚登记"。请确认已完成离婚登记申请,已完成申请的可根据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填写“受理回执编号”。

(六)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七)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深圳离婚办理材料一、离婚登记受理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3.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4.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其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

二、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件证明

1.内地居民需提交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内地居民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本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2.现役军人需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香港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香港居民身份证;

4.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澳门居民身份证;

5.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6.华侨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7.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双方结婚证。当事人丢失了一本结婚证的,作出书面遗失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可凭加盖结婚登记经办单位印章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或结婚登记证明)办理。

(三)离婚协议书。

(四)男女双方各提交2张2寸(宽3.5cm×高5.3c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1.为近6个月内拍摄;

2.正面像,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

3.不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

4.不穿露肩或吊带上衣;

5.照片应为同一底版,背景为红色;

6.头部应占照片的2/3。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浓妆照、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深圳离婚申请书范本_x派出所:

申请人:_x,男(女),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

因本人与_x(性别,身份证号码__)已办理离婚手续,所以特申请将本人(或及子/女_x)的户口_x划开,单独立户。

特此申请,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休假申请书范文第3篇

婚假是劳动者结婚时给予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晚婚婚假个人申请书,更多婚假申请书请点击“婚假申请”查看。

晚婚婚假个人申请书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____年_月_日登记结婚,并属于晚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规定,本人可享受_天婚假。现特向领导请求休婚假,自_月_日到_月_日共计_天,请予以审批。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二婚婚假的规定有哪些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职工享受三天的婚假。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婚假有效期是多久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2月20日)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以及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做出具体规定。

1、国家没有规定婚假的有效期,即没有规定婚假必须在登记领取结婚证之后多长时间内休完。

2、对于婚假的有效期,虽然国家没有强制性的统一规定,但一般公司或单位会作出相应的规定,有的是登记领取结婚证之后三个内休完,有的是半年内,有的是一年,等。

单位的这种规定员工应当遵守。同时,既然是婚假,那么也不宜在领取结婚证后较长时间后休。

3、说明一点,婚假应当一次性休完。

大家都在问广州婚假有效期是多久

法定的婚假是多少天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各地的婚假安排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拟取消晚晚婚)

上海:婚假10天(已取消晚婚假)

天津: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安徽: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福建:婚假15天(已取消晚婚假)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广东: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广西: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湖北: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休假申请书范文第4篇

1.抓住关键点。在辞职申请书的开头要直接表明你辞职的意图,并说明你辞职的原因是已经接受其他公司的聘用书或其他理由,比如搬迁到其他城市等。

2.说明合同最终终止是哪一天。一般来说应该在合同终止前2个星期提出辞职。

3.在辞职申请书中最好表明你接受的其他公司的聘用职位更适合自己的事业发展目标。

4.你还应当在信中向你的老板表示感谢,感谢他能提供给你为公司服务的机会。

辞职原因的填写指导

1.单位有工作人员是领导的亲戚或朋友,而自己则是应聘进去的,很多好的机会总轮不到自己;

2.你自己是经人介绍去的单位,无论做出什么成绩都会被人任为是得到了领导的照顾,所以自己想换个工作,这样更能体现自己的能力。

3.原来的公司总不按时发工资,有拖欠现象。

4.公司对客户的承诺经常不能兑现,搞的你们总是要对客户进行解释。

注明:前2条是绝对不会有问题,曾经实验过;

后2条最好事先编好可以举例的事件,免得突然问起来你没的说,就有可能穿帮了。

推荐:尽量采用与工作能力关系不大、能为人所理解的离职原因,如为符合职业生涯规划、上班太远影响工作、充电、休假、生病等。

注意:避免敏感答案,并不意味着欺骗,如招聘人员问及细节问题,应如实回答。否则求职者的诚信度可能大打折扣,成功可能性更小。

温馨提示

不要写因为你自身原因而辞职,什么工资低、工作太累之类的,与领导不和之类的绝对不能写。因为新的公司会觉得你这人太挑剔,以后你可能也会因为这些原因而离开这家新公司。

不要写过多公司的原因导致你不得不辞职,比如:人际关系复杂、单位领导无能,这样新公司一定不会录用你,因为他们会想,如果有一天你离开了这家新公司,也会这样在背后骂他们。

休假申请书范文第5篇

原文作者:沈卫华

近年来,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诈骗活动日益猖獗,有必要加强防范。

一是客户经理要根据企业实际的销售和需求,合理核定票面额度,重点关注出票人的保证金是否由供货方提供,是否存在套取信用社资金的行为,申请承兑业务的用途是否符合规定,所购货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二是会计人员要重点检查收取保证金是否及时、足额,是否存在把贴现资金转回签票企业账户作为保证金继续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归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款项和到期贷款等问题。三是授信审批部门对公司类客户必须坚持“先授信、后办理”的原则,将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纳入授信总额。对频繁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要坚持实地调查。此外,信用社会计和授信审批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审查力度,对签发承兑汇票的合同、协议、申请书等文书严格进行审查,细致地审核票据要素和票据防伪标记,弄清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效地避免或减少因签发承兑汇票业务,文书要素填写不齐全或不合规造成的债权无法落实、法律诉讼不予以支持等风险。

除了具体业务环节的风险防范,还要加强对一线操作人员进行票据真假鉴别知识、证件审查技巧和票证审查部位的培训,对新制度、新规定、新办法要及时贯彻到一线操作人员,使他们能够熟练地掌握这项业务,全面提高对银行承兑汇票真伪及贸易背景资料的识别技能。与此同时,严格执行基层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交流轮岗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杜绝因内外勾结、信贷人员履职不到位等因素发生的诈骗案件。(

 

休假申请书范文第6篇

一 试用转正

1.本店铺确定新录用员工的试用期为3天,每天直落。如录取按新员工入职待遇标准计算3天工资,如不录取按10元每天计算。试用期过后即转见习员工,入职15天后方可正常轮休。见习员工试用期为1-3个月,期间主管及相关人员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优者可提前转正。

2. 试用期满,通过试用考核者签订雇佣协议,协议期满如双方均有意愿则可续签。

3.试用期间,如员工的表现未达到店方要求,则不能续签雇佣协议。

4.员工通过试用后才可享受相关福利制度。

二 考勤管理

工作期间店铺员工实行轮班制,每月休息2天。具体上下班时间由店铺具体状况安排。

1.员工必须于正式上班前5分钟到达店铺,并准时于上班时间穿着整齐制服在店铺开始工作。各店员的用餐时间为60分钟,并由店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安排。

2.店铺店员因工作性质和职责所在,平时超时工作,不予补薪,特别时间需要加班时由店长安排将以每天15元计算。员工必须服从安排。

3.签到:各员工必须准时签到,相互监督。并由主管方负责考勤,不得弄虚作假,若经查明作弊,将扣除当班店员与店主管当月所有福利和津贴。奖金。

4.迟到:迟到超5分钟者按每分钟1元予以处罚,超过30分钟不超6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每月累计三次迟到或无故迟到一小时者,作旷工一天处理。每旷工一天处以三倍日工资罚款。

5.早退:未到下班时间,未经店主管许可擅离职守者,作旷工一天处理。

6.旷工:员工没有亲自签到。事先没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发生突发事件不能签到办理请假手续而没有任何形式向直接上级请假。无故不上班等情况,且时间最低达1小时者的均视为旷工处理。

7.无故旷工者,旷工一天扣底薪三天的工资,连续旷工三天,或当月累计四天旷工的予以辞退,若在旷工期间给店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员工负责百分百赔偿。

三 编更方法

1.节假日不安排员工休息。

2.店铺员工排更表每月编一次,每月月底做好排班表。

A 早班 9:00——12:30 18:30——22:30

B 晚班 12:30——17:30 18:30——22:30

C 中班 9:00——12:30 13:30——18:30

D 通班 9:30——22:30 留店吃饭

中间用餐时间每班一次,每次60分钟,由店长安排轮流用餐。店员无条件服从排班,不可私自调班,调班次数超出当月应休假天数,予以请假处理

四 假期与福利

1. 因行业性质特殊,国家规定之节假日不能休假,店员采取每月休2日的工作制,农历12月期间取消所有休假。

2. 半天之内事假,必须经店长同意签字后方可外出,凡未经批准同意而擅自外出者以旷工处理。凡属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交给店长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以旷工行为。任何休假者必须将手头上的工作安排好,若因员工休假交接不清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入负责全部赔偿。

3. 员工折扣优惠:员工试用期满后均享有此项福利。公司提供货品折扣优惠(特价品除外),折扣以正价品的七折价计算。(使用该权限须先征求店长同意)

4.原则上当月事假不得超过当月休假天数,超出2天按双倍底薪扣除工资。(病假列外,出示医生证明)

五 调职·离职制度

1.因店铺运作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何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动员工不得借故推卸。

2.员工的工作表现,将由直属主管定期进行考核,各员工必须认真对待和配合,任何人不可借故逃避。

3.店方将视员工的表现考虑予以晋升。

4.奉调员工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并对新任接替者交待清楚工作细则。

5.离职手续 :

a 员工辞职必须递交辞职申请书。员工在协议有效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月递交申请;经允许签字后方可离职。(农历12月不允许辞职)

b店方在接到辞职申请书2周内给予答复,在未核准交接前不得离职,否则扣发当月薪金以补偿其造成的损失。

c因行业性质不同,每年国家节假日期间无特殊情况不予以辞职。

d 加班累计补休,病假事假申请不可以做为离职的代通知行为。

e 劝退员工注明原因,按正常核发工资,并规定的时间内到店铺结算工资,不得他人代领。

f 自动离职者不发放工资。

g 离职手续必须在核准辞职生效日后一周内办理下列手续方可离职:

h 交还所有领用工具,通讯器材物品及所发放的地任何资料等物品; 管理人员离任应向继任或同事交待清楚所有工作。

i 因触犯店管理制度或失职,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辞退而无须作任何补偿。

J凡员工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连续累计旷工四天者,视为自动离职,店方有权按除名处理,没收其余留薪金做为损失之补偿。

k凡玩忽职守或因违反协议条款给店方造成损失的,当事员工须承担百分百的责任赔偿。

六 工作制服

1 员工制服款先从员工薪金扣除,满一年者予以报销一半。

2 工作时间必须穿着公司提供之整齐制服及佩戴胸牌,保持店铺的统一形象。

3 上班女员工必须画淡妆。

七 薪金制度

员工薪资由以下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全勤奖+工龄工资+提成奖金+额外奖金

1 基本工资 试用店员 :950元/月 ;正式店员 :1100元/月; 资深店员 :1200元/月

实行考核评级制度,连续2个月业绩排名第一的试用店员。正式店员可晋级,正式。资深店员连续2个月业绩低于平均水平者以降级处理。

2 全勤奖:凡正式员工,在当月未请假,也未发生迟到早退。旷工及私自外出者,给予50元全勤奖。

3 各项考核表现优秀者酌情予以加工资。

4 提成奖金计提标准及发放原则:

a未完成定额目标: 提成奖1%

b完成定额目标: 个人 1% +团体0.5%

c超额完成目标 : 个人1.5%+团体0.5%

5 销售明星奖:100元,前提:当月完成个人销售目标并在店铺销售业绩排第一者。

八 失货赔偿制度

方案准则:基于店铺人员分工不同,各岗位职责不同,所以盘点失货扣款制度如下:

扣款标准:店铺丢失货品按吊牌价乘以实际折扣计算赔偿金额。扣款在员工月薪中扣除。

1 店铺每天点数盘点确认有失货时,按当班员工的名单记录来计算。

2 不能确认具体失货日期时,按照全体员工的:

店长薪金责任:1.5份

资深店员薪金责任:1.2份

店员薪金责任:1 份

列:某店某日失货1件,按款折后价为200元,当天当班员工3人分别如下:

店长1名,其责任为1.5份;资深店员1名,其责任为1.2份;店员1名,其责任为1份。

测算公式:责任共有1.5+1.2+1=3.7份

分配每份负责金额::200/3.7=54.054元

计算得出:店长责任金额1.5*54.054=81.08;资深店员1.2*54.054=64.86元;店员1*54.054=54.1元

九 员工守则

1 未经公司同意,员工不得在外兼职或经营私人事业。

2 员工必须服从公司有关职务调配。

3 员工离开店铺前,须主动让当班店长或其他员工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离开后一般不允许再返回货仓,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返回货仓,必须将随身携带物品寄放在收银台。

4 严禁破坏和盗窃行为,如在店铺拾获任何财物,须交给当班店长处理,违者公司保留送交警方处理的权利。

5 严禁在店铺粗盐一粗言秽语,跳跃。大声叫囔和唱歌。依傍货架等有损店铺形象的行为。除紧急情况下店铺电话不得做私人用途。

7 除办理店方业务外,不得擅自使用店名义,应严守店业务秘密(包括货品情况和销售资料及其他资料)情节严重者扣发所有奖金。

8 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岗位或私自接访客,急事外出应向店长申请。

9工作时间内接待客人时严禁接私人电话,如有带手机上班的,必须调为静音。

10未经主管许可,不得早退缺席。擅离岗位及私自调班,若遇特殊情况应提前请假或电话告知管理人员,并请换班店员接替方可,否则按旷工处理。无故迟到和早退4次者,店方有权辞退该店员而不做赔偿。

11 非经店方主管许可,不得私自挪用店财物,情节严重者即时解雇,扣发所有工资奖金并报警追究其法律责任。

12 店铺盘点,全体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到请假或缺席

休假申请书范文第7篇

辞职报告也称为辞职申请书,是个人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时向单位领导或上级组织提请批准的一种申请书,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实用文体。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医院年度工作辞职报告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医院辞职报告1尊敬的院领导:

你们好!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向医院正式提出辞职,我是怀着极其复杂的心情写下这份辞职报告的,请相信我,这并非一时冲动,而是我经过慎重考虑所做出的决定。

来到一院已经三年多了,正是在这里我开始踏上了社会,完成了自己从一个学生到社会人的转变。可以说,我人生中最美好的时光是在这里度过的,三年的学习,使我对以前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业务能力也在不断提高。

重要的是,在这里我学会了如何做人;一院平等的人际关系,开明的工作作风,人性化的管理也一度让我有着找到了依靠的感觉,在这里我能开心的工作,开心的学习,在我遇到困难时,大家都能伸出援助之手并给予关怀之情。

然而护理工作的毫无挑战性,护士工作的乏味与机械性以及护理人员地位的极度低下,总让自己彷徨,这是真的。由此我开始了思索,或许只有遭遇磨砺与挫折,在不断打拼中努力学习,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定位,才是我人生的下一步选择。

我来自农村,我是农民的儿子,不怕吃苦也吃过很多苦,不过从小到大一直过得还算顺利,这曾让我感到很幸运,如今却让自己深陷痛苦之中,不能自拔,也许人真的要学会慢慢长大。

习惯了不断努力,不断学习,不断进步,却很难适应处于保护的环境之下,经常有人会告知我的性格内向而个性却过于突出鲜明,这对于医院培育人才或是我自身完善都是突破的难点,或许这也是我很难适应这个环境的原因;曾想为什么要强迫自己适应环境,也许这样的环境早已不能适应时代进步了,请原谅我口出狂言!

虽然我的观念是:人需要不断的发展、进步、完善。其实我也一直在努力改变,变得适应环境,以便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但是我觉得真的很难,考虑了很久,我还是决定离开!

敬献上辞呈两天之内,我就会离开医院,离开那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的谆谆教诲,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但是既已决定,挽留只会让我最终离开的时候更加难过,请领导批准!谢谢!

最后,真诚祝愿,医院一如既往一路飙升!领导及各位同仁工作顺利!

辞职人:

2020年__月__日

医院辞职报告2致尊敬的____院长:

你们好!

我是____,首先在此向你们致以最诚挚的问候!祝你们工作顺心!生活愉快!天天好心情!

今天,请允许我在此正式向____辞职,请领导们批准!

如果我的家人来向你们咨询甚至求助什么,也请你们站在一个第三者的位子,保持一个中立的态度,一味地帮他们,很可能是在害他们,让他们徒添烦恼;更可能是在害我,让我徒添挫折。劝他们保持一个理性的思维和平和的心态,是真正地帮他们、关心我。请你们理解、支持!谢谢!

我完全能体会我的父母为我呕心沥血、无私付出的心情,所以我跟他们回来了一次,但我已经是成年人了,我有自己的思想和完全行为能力。我所做的一切决定都是经过了成熟的独立思考后的结果,也是坚定而无怨无悔的。父母给成年子女充分的尊重和一个自由的空间,会让他们的.子女感激不已,子女同样地也会用实际行动予以回报!我能自由的来去,说明了很多问题,也是对即将可能到来的一切荒唐传言的最有力反击,我坚信院领导们不会被这些负面影响蒙惑。

明年年底,我一定会回萍乡、回乡拜访你们!

最后,再次祝你们每天都拥有一个好的心情!

此致

敬礼!

医院辞职报告3敬爱的院领导:

由于我个人身体的原因,经过深思熟虑地考虑,决定辞去目前在我院的工作,我非常重视在我院工作的这段经历,更非常荣幸的成为法医鉴定中心的一员,在这三年多的时间里所学到的知识也是我一生宝贵的财富,

由于近来一段时间自身状况一直不好,状态不佳,担心成为科室同志们的累赘,拖大家后腿,如长期休假又会增加医院的负担,更不利于领导对人员的管理,诸多考虑,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只能忍心辞去心爱的工作,在此,我感谢三年多来医院给我学习进步的机会,也感谢院领导及科室同事们对我的工作、生活中的关心和照顾!

最后,我祝我们医院一切顺利,万事如意;其次我祝各位院领导身体健康,全家幸福,安康!也祝其他同事们在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及收益!

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并请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在正式离开之前我将认真继续做好目前的每一项工作,尽职尽责,听从领导的一切安排。

医院辞职报告4尊敬的公司领导:

你们好!首先,非常感谢当初公司给了我一个很好的工作机会,感谢公司一直以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在公司工作的五年多里,你们也给了我很多的培育,让我学到了许多,也进步了许多,对此我深表感激。

其次是重点,我很抱歉在这个时候提出辞职,但是我有我不得不离开的原因。由于我自身能力的不足,近期的工作让我觉得力不从心。更重要的是,由于自己的职业规划日渐背离公司的发展方向。为此,我进行了长时间的思考,觉得公司目前的工作安排和我自己之前做的职业规划并不完全一致,而自己对接下来的工作亦是缺乏足够的热情与兴趣。

为了不因为我个人原因而影响公司的项目开发进度,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我决定辞去目前在公司的职务和工作。我知道这个过程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对此我深表抱歉。

我希望能于2020年____月____日正式离职;并且在这段时间里完成工作交接,以减少因我的离职而给公司带来的不便。请公司各领导审查批准!希望您能早日找到合适的人手接替我的工作。

我衷心祝愿公司在今后的发展旅途中蒸蒸日上!祝愿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期:2020年__月__日

医院辞职报告5尊敬的院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信。

我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写这封信,进入医院工作以来,由于你们的关心、指导和信任,使我在护士行业获得了很多机遇和挑战,经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在护士领域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临床经验,对此我深表感谢激。

由于自身的一些原因,今天我在这里提出辞职申请,本人在2020年__月__日申请离职,希望院领导批准。

非常感谢你们在这段时间里对我的教导和照顾,在医院的这段经历于我而言非常珍贵,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医院的一员而感到骄傲。我确信这段工作经历将是我整个职业生涯发展中重要的一部分。

此致

敬礼!

休假申请书范文第8篇

根据异议程序设置于商标注册前后的不同,分为异议前置和异议后置。现行法实行异议前置,即在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注册之前。此次修改商标法,有观点认为,在全面审查制下,应当实行异议后置即异议在注册公告之后提出,或者将其与争议程序合并,不再保留独立的异议程序。主要理由是,商标异议量占初步审定公告量的比例很小,而很小部分的异议使得绝大多数没有异议的商标获得注册的时间拖延。如果从缩短注册周期而言,改全面审查为部分审查,即取消相对理由审查更为有效。基于以下考虑,本文认为应当坚持异议程序前置:第一,确保商标权的正当性。商标注册能够产生商标权的共同基础在于公示公信力,经过异议程序是商标权取得正当性的前提。国家主管机关通过审查、公告等程序将申请人的取得商标权的意思公开,通过异议程序赋予社会公众尤其在先商标所有人提出意见的机会,在先商标所有人认为初步审定商标侵害其商标权,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没有异议则表明申请人取得商标权的意思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商标权就依注册产生。但是,不能以依职权的相对理由审查取代在先权利人的异议,或者剥夺在先权利人的异议权利。第二,维护商标注册的权威性和注册商标的稳定性。如果没有前置的异议程序,商标注册公告只是公示,不能产生公信力,商标注册缺乏权威性。注册人在取得商标注册之后,仍不能放心地投入使用。在现有异议程序前置的情况下,注册商标争议量为数不多,2004至2006年分别为1253、1322和1264件,商标注册人可以对注册产生合理的信赖。取消前置无疑会增加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或者被判侵权的数量也会增加,使得注册商标的效力整体上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二、限制异议人的主体资格和异议理由

现行法第30条规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其中“任何人”的规定立法目的有二:第一,增加商标审查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社会公众监督;第二,有利于商标局内部纠错。由商标审查员对获得初步审定公告但不符合商标法第28条规定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而后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核准注册。但是,社会公众真正自愿承担异议费用监督商标审查工作的几乎没有,审查员提出异议的数量日趋减少,使得上述立法目的落空。“任何人”的规定反而为恶意异议大开方便之门,恶意异议通常表现为对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或者其他权利提出异议,妨碍初步审定商标获得注册,向被异议人索取高额撤销异议的费用。恶意异议不仅损害了当事人权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治本之道是通过修改商标法,限制异议人的主体资格。

对异议人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必须结合异议理由。有观点认为,初步审定商标违反不得注册的绝对理由禁用条款(现行法第10条)、显著特征条款(第11条)、立体商标的功能性条款(第12条)的,任何人可以提出;侵犯在先商标或者其他权利的,只有权利人或者利害8关系人可以提出。本文认为,商标异议程序只宜解决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在先商标(含在先申请、在先审定、在先注册和在先使用商标)之间的冲突,修改商标法可结合异议理由将异议人的主体资格限定为在先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理由如下:

第一,在商标局审查绝对理由的前提下,初步审定商标违反上述规定的为数甚少,而且即使获得注册,商标局可以及时依职权撤销;违反显著特征和立体商标功能性的,商标注册人也不得妨碍他人正当使用。但是,如果保留“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的规定,目前的恶意异议极有可能由主张他人在先权利向主张违反上述条款转变,难以彻底杜绝恶意异议。

第二,初步审定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并不影响权利人享有和行使在先权利。以著作权为例,初步审定的商标侵犯著作权的,没有改变著作权的归属,权利人仍依法享有和行使著作权。而且,商标和作品之间通常情况下没有竞争关系。因此,将两者的权利冲突留待注册后解决,对在先权利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造成的损害不大,也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商标权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纯属民事纠纷,冲突的判定超出了商标主管机构的专业性,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无需行政程序前置。

第三,异议程序解决初步审定商标与在先申请和注册商标的冲突,可以有地减少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维护商标注册的权威性。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异议程序解决初步审定商标与在先使用商标的冲突,可以明确未注册商标的权利归属,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合法利益。而且,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旦出现在市场上,不仅会对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利益造成直接损害,也容易使消费者混淆从而损害公众利益。

三、明确商标异议受理条件

条例第22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其中“明确的请求”实为多余。因为,异议的请求无非是不同意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注册,即使异议书未能明确为全部或者部分,商标局也应当受理异议申请并依法裁定。实践中,商标异议书缺少异议请求的现象极为罕见,常见的是只有异议请求而无明确的异议理由,导致商标局难以处理。在乌鲁木齐鸿业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称为“鸿业公司”)诉商标局“异议申请不受理”一案中,鸿业公司提出异议申请时只提交了固定格式的《商标异议申请书》,但注明“对具体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再作补充”,并随后进行了补交。商标局认为,鸿业公司的补交行为不能改变其提出异议申请时“异议书缺乏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事实,故不符合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认为,鸿业公司补充提交了具体的理由及证据,应当视为鸿业公司的申请手续基本齐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予受理。商标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1]本案商标局和审理法院的根本分歧在于:异议理由是否可以补充或者补正。商标局认为,根据条例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异议书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即构成不予受理的情形,且异议理由不属于可以补充或者补正的范畴。审理法院则认为,商标异议书虽然缺乏具体的异议理由,但适用条例第22条第三款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规定,可以通过补充予以补正,使其异议申请符合受理的条件。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法没有明确规定异议申请受理条件及其补正,此次修改商标法可以参照《商标评审规则》第12条、第15条的规定予以弥补,确立商标异议受理制度。如明确规定,“异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在异议期内提出;(三)属于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的范围;(四)有具体的异议理由和事实;(五)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六)依法交纳异议费用。”“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经审查,认为符合异议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异议申请不符合上述(一)、(二)、(三)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不符合上述(四)、(五)、(六)条件之一的,商标局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期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如果将异议案件改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管辖,则异议申请受理的条件可以统一到申请评审的条件之中。

四、放宽对当事人补充证据材料的时限限制。[2]

为了使当事人做到及时提交异议申请或异议答辩材料,从而做到既维护异议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异议裁定工作的效率,条例第22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本条款易生歧义之处在于:当事人未在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的,是否可以规定期限内补交证据材料?本文认为,该条款有关“应当声明”的规定具有宣示性,而非强制性,不能因为当事人未作声明而剥夺其补充证据材料的权利。该条款的目的有二:一是当事人给予商标局以提示,避免商标局在收到异议补充证据材料前发送答辩通知书、商标异议书副本,也避免商标局在收到答辩补充证据材料之前作出裁定。二是如果当事人未作声明,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例如,被异议人在答辩中未作有关补充证据的声明,商标局在其提交补充证据材料前,以证据不足为由就异议案件作出对被异议人不利的裁定,则商标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该条款的偏差之处在于:第一,它规定“期满未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而未从对期满提交的作何处理的角度加以规定?首先,从本条款规定的内容来看,当事人通过声明制度取得补充证据材料的权利。严谨而言,此处放弃的不是“补充有关证据材料”,而是“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权利”。其次,本条款中“视为”的本意应当是当事人本没有放弃,法律推定其放弃。但是,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或者期满未提交的,本来就是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权利,无需“视为”。最后,真正需要“视为”的是当事人期满提交的情形,换言之,当事人逾期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说明其没有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权利,但因为属于逾期提交,法律视为其未提交。类似的问题还出现在条例第22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裁定”,这一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因为,被异议人不答辩的,商标局也将依法裁定,乃商标局行使裁定权应有之意,无需另行明文规定。法律需要规定的是,对被异议人逾期答辩的作何处理?是不受理被异议人的答辩,还是将答辩材料归入异议案卷,但视为未答辩,在裁定时不考虑其答辩理由。第二,没有规定例外情形。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其不能按期补充,或者证据是在上述3个月期限届满之后形成的,则应当允许其在期限届满之后补交。[3]

该条款的漏洞在于:当事人是否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异议或者答辩理由?本文认为,商标异议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在确保被异议人答辩权利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异议人补充异议理由。而且,由于法律没有要求商标局向异议人转送被异议人的答辩书以及证据交换制度,禁止被异议人补充答辩理由,更是缺乏合理性。当事人补充异议理由或者答辩理由的期限,可以参照本条款执行。上述鸿业公司诉商标局异议不受理一案,审理法院也认为异议理由可以适用本款规定进行补充。

本文认为,在商标异议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现行法也没规定审理时限的情况下,单方面规定当事人补充理由和证据的时限,并不妥当。建议将条例第22条第一款中的“应当”修改为“可以”,并删除“声明”和“期满视为放弃”的规定,增加两款分别规定“证据交换”和“期满补充的处理”。例如: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对当事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应当将该证据送达给对方当事人,限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质证”。[4]“对当事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材料足以影响案件裁定结果而应予采信的,应当将该证据送达给对方当事人,限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质证”。五、明确异议期的起算时间

现行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对于异议期“三个月”的起算时间是否包含初步审定公告当日,现行法及其条例均没有明确规定。自1983年商标法实施以来,商标局一直按照“包含当日”计算异议期,且少有争议,但在杨紫明诉商标局“异议申请不受理”一案中,商标局的此种计算方法受到了挑战。在此案中,上海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840964号“卡宾CPT及图”商标获得初步审定,刊登于2006年1月21日的总第1008期《商标公告》上。商标局认为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的期限于同年4月20日届满,故对杨紫明于4月21日提出的异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杨紫明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商标法》对期间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对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的期间计算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规定,即第75条第二款:“期间的起算不应包括期间开始的时和日”,据此对本案初步审定商标提10出异议的期间届满日为同年4月21日,商标局将初步审定公告当天作为异议期间的第一天计算,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应予撤销。[5]

自实践而言,商标局自《商标法》1983年实施以来,一直采用“自当天起算”各种期间、期限的计算做法,已形成行政惯例,且鲜有争议,故这一惯例似宜得到司法的尊重。自理论而言,《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组成部分,属于民法的范畴,其上位法应为《民法通则》,期间的计算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54条的规定,即“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依此规定,期间的计算采日历计算法,即“按阳历公历规定的时间进行计算,无论月份大小、年之平润,均从日历的规定”。而且,“每天从零时至24时为1日,从每月或每年的始日至最后一日,为1月或1年。如果期间不是从每月或每年的始日开始,那么就应以期间的最后一月或一年中与始日相当之日的前一天作为期间的终止日”;如果“期间的最后一月或一年中没有相当于期间始日的日期时,按日历计算法的本旨,自应以期间最后一月的末日为期间终止日”。[6]按此计算方法,异议期间应该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次日即1月22日起算,终止日为4月21日。因1日从当日零时开始,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时当日就已经开始,如果将当日算入异议期间,则异议期间不足3个月,故应从次日起算期间。一审法院在本案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虽然在结果上与适用《民法通则》殊途同归,但《民事诉讼法》属于民事程序法,而《商标法》尽管包含程序性规定但其主要属性为实体法,一审法院将民诉法作为商标法的上位法,理由并不充分。

为了避免引起歧义,此次修改商标法应当参照《民法通则》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评审规则》的相关规定,[7]在“附则”中对期间的起算和终止作统一规定。例如:“本法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以月或者年计算的,以最后一月或者一年与开始日相应之日的前一天为期间届满日。最后一月没有相应之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六、消除关于注册公告法律效力规定的矛盾之处

现行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其中“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就是原注册公告之日。条例第23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条例的规定在法理上与现行法的规定存在无法克服的矛盾。因为,注册公告一经“撤销”,其后果是注册公告的法律效力终止,不能发生法律效果。而现行法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被异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自原注册公告之日起计算,必然意味着原注册公告发生法律效力。而且,专用权期限仍自原注册公告之日起算,则条例规定的“重新公告”毫无法律效果。较为符合法理的解释可能是: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原注册公告效力“中止”,而非撤销后的“终止”,该注册公告可以附条件地发生法律效力,其中的条件就是“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

此次修改商标法如保留初步审定公告和注册公告,则条例的内容宜作相应修改,以消除矛盾。例如:“被异议商标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该注册公告在异议经终局裁定之前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将两次公告合并为一次公告,则删除条例第23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权的时间自该商标公告之日起计算。”

七、设立审理异议案件的简易程序

如果取消相对理由审查,商标异议案件数量将会大幅度增长,案件审理周期过长至少会产生两大弊端:其一,大量被异议商标的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申请人的利益;其二,对于因抢注提起的异议案件,不利于维护真正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上述弊端,有必要设立审理异议案件的简易程序,《日本商标法》关于异议程序的规定可资借鉴。[8]

根据《日本商标法》第43条之三的规定,商标异议申请受理后,特许厅组成审判庭对异议案件进行审理。虽然该法第43条之四(四)规定,审判长应当将异议书副本送达商标权人,但此送达仅起告知商标权人其注册商标被提出异议申请的作用,商标权人并无权利进行答辩,即使商标权人提出意见也无法律意义。审判庭经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直接作出维持注册的决定,并通知商标权人。审判庭经审理认为异议成立,拟撤销商标注册的,则应当依第43条之十二的规定向商标权人发出撤销理由的通知,并限其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意见书。商标权人的意见书说服审判庭取消撤销理由的,审判庭作出维持商标注册的决定;未能说服的,则作出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此规定的合理性在于,法律赋予被异议人答辩的权利实际上是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以说服审理机构异议不成立,如果审理机构本身就认为异议不能成立,仍让被异议人进行答辩、审理机构审查答辩理由和材料、裁定中归纳答辩理由、罗列答辩证据材料,似有多此一举之嫌疑。基于此,本文认为,可以修改现行法关于答辩程序的规定,对已经受理的异议案件,在异议人补充证据材料的期限届满后,即开始审理。经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直接作出核准注册的裁定;认为异议成立(含部分成立)的,向被异议人发出答辩通知(含异议书副本)、拟不予核准注册的理由,被异议人没有答辩或者答辩理由不成立的,裁定不予核准注册。例如:设立专条规定简易程序:“直接裁定异议不成立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可以直接作出裁定;预先裁定成立及答辩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异议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成立的,应当将答辩通知和异议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送达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30内答辩”。

八、减少商标异议案件的审级

《商标法》在2001年修改之前,商标异议案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修改后的现行法在保留异议复审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司法救济程序,即根据第33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此形成商标异议案件行政二审、司法二审的四级审理终审制,即商标局异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裁定、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此种结果与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职能分配密切相关。现有的分配设想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管辖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和商标注册后的争议,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注册前的争议仍由商标局管辖。就商标异议而言,实际上是一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初步审定商标并公告的决定,在本质上与一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核准注册商标的决定没有区别,即都是不服商标局的决定,立法不宜在管辖上作出区分。较为合理的职能分配设想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管辖不服商标局决定(含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决定)的争议(包括异议),将异议案件交由商评委管辖。由此可以简化行政审理级数,缩短异议案件的行政审理周期。

TRIPS第62条之5的规定即“经本条第4款所指的任何程序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当局的审查。但异议不成立或者行政撤销不成立的,只要该程序的依据能够在无效诉讼中得到处理,即应无义务对该决定提供司法审查”。由此可见,对于异议不成立或者撤销不成立的行政裁决,成员国没有义务提供司法审查,“这一规定在修改商标法完善我国商标缺权程序时应引起足够的注意”。[9]我国现行法第42条虽然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异议裁定的商标,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但是在形式审查中无法判定事实和理由是否相同,必需等到受理之后的实质审理中才有可能判定,而且事实和理由通常会有所不同,使得判定较为困难,也使此规定失去了意义。此次修改商标法可以参照取消对异议案件的司法救济程序和对异议人启动无效程序的限制。换言之,对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异议案件采取行政一审终审,异议人不服异议裁定的,可以另行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九、建立异议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和恶意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现行法规定异议规费(1000元/件)由异议人承担,没有区分异议成立与否,此规定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的规定大相径庭,而且缺乏对双方当事人因异议支出的合理开支由败诉方承担的规定,其不合理之处不言自明,应予修改,可作如下规定:“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异议费和对方当事人因异议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商标确权程序中,恶意抢注、恶意异议已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缺少有力的打击手段。因为,依据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对于恶意抢注的,只是裁定不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对于恶意异议的,只是裁定异议不成立,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造成其违法成本过低。实际上,真正权利人在商标确权程序中因恶意异议所受的损失往往比因使用侵权更加严重,但依据现行《商标法》权利人得不到应有补偿。商标法修改应当对恶意异议增加民事赔偿的规定,以大幅度提高恶意异议人的滥用异议程序的成本,同时减少权利人的维权成本,[10]可规定如下:“异议经裁定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成立,被异议人出于恶意的,应当赔偿因商标申请行为给异议人造成的损失”;“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应当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异议人出于恶意的,应当赔偿被异议人因被异议商标延迟注册受到的损失”。对于商标争议案件,也应如此建立评审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和恶意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十、增加强制移转注册的规定

对于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遭他人抢注,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可以请求移转注册,即将商标注册簿上商标申请人或者注册人的名义直接变更为商标权所有人,值得研究。以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名义注册被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为例,《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规定:“如本联盟一个成员国的商标所有人的人或者代表人未经该所有人同意而以自己的名义向联盟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该所有人有权提出异议或者要求撤销注册;如该国法律允许,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将该项注册转让给自己。但人或者代表人能够证明其行为正当的除外”。《德国商标法》第17条明确规定,未经授权,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注册的,该商标所有人应当有权要求从人或者代表人处转让因该商标的申请或者注册所产生的权利。我国《商标法》第15条只规定“被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并未赋予被人或者被代表人请求移转注册的权利。显然,《巴黎公约》对被人或者被代表人的保护更为周延,其规定更为合理。因为,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行为侵害了该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仅驳回或者撤销侵害人的商标注册难以达到保护商标所有人的目的,例如,侵害人(人或者被代表人)再次擅自申请注册,仍因其符合《商标法》有关申请在先原则的规定而获得初步审定或者注册。但是,如果采取强制移转注册的方式,则侵害人的再次擅自申请将会因其违反申请在先原则而被驳回。此种规定不仅适用于人或者人擅自注册被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情形,应扩大适用于所有抢注未注册商标的情形。自实践而言,仅撤销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尚不足以保护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利益,采用强制移转注册的方式非常必要。例如,在“俊朗”商标异议案中,东风长城电器开关厂(甲)抢注松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乙)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俊朗”商标,乙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经终局裁定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11]但甲在乙提出异议后,异议裁定生效前再次申请注册“俊朗”商标,依照《商标法》有关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规定,该商标仍应获得初步审定,乙则不得不再次提出异议。[12]如此循环往复,对乙极为不利。如果采用直接移转注册的方式,将甲首次申请注册的“俊朗”商标移转为乙所有,则甲第二次及以后可能出现的“俊朗”商标注册申请将依法被驳回。因此,修改商标法应当对商标异议和争议案件增加强制转让注册的规定,即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主管机关裁定移转取得商标注册。

注释:

[1]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228号《行政判决书》。

[2]条例第31条、第32条关于评审申请和答辩的规定也存在下文所述问题。

[3]参见《商标评审规则》第20条第一款。

[4]参见《商标评审规则》第20条第二款。

[5]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据悉,商标局已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6]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05页,此为各国民法通行的规定。

[7]《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商标评审规则》第55条第二款、第三款。

[8]参见汪泽:《日本商标异议和审判制度概要》,载《商标通讯》2001年第1期。

[9]杨叶璇、臧宝清:《关于改革我国商标确权机制的分析与思考》,载《中华商标》2006年第3期。

[10]此外,现行法对于恶意非法转让的,权利人只能通过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请求返还权利,也都缺乏民事赔偿的规定,应一并考虑予以增加,以有效地打击商标确权领域内的各种恶意不正当竞争行为。参见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通讯》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