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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申请书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退保申请书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退保申请书范文第1篇

平安保险目前有三种退保方法:亲临客服中心办理:应备文件: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2、投保人身份证(退保金为0时,可使用身份证复印件);3、以投保人为户名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折复印件;4、保险单(仅退附加险时或者为电子保单则无需提供)。

委托他人前往客服中心办理:应备文件: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2、授权委托书;3、投保人身份证件(退保金为0时,可使用身份证复印件);4、代办人身份证件,以投保人为户名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折复印件;5、保险单(仅退附加险时或者为电子保单则无需提供)。

电话办理:相比前两种方法,电话办理也是比较方便的一种方式。我们可以通过拨打平安保险的客服电话进行退保。

(来源:文章屋网 )

退保申请书范文第2篇

2、对于商业车险:除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外,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申请和保险单正本后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商业保险退保流程:

1、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告知客服人员自己要退保,问清需要准备的材料并预约好手续办理时间;

2、带上准备好的退保材料,在预约的时间前往指定网点;

3、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办理退保手续;

4、保险公司对退保申请进行审核;

5、审核通过后按保险合同规定退还保费。

商业车险退保时所需要的材料:

1、退保申请书:写明退保原由以及时间,私家车需车主签字,单位车需盖公章。

2、保险单:保险单原件,若丢失则需事前补办。

3、保险费发票:一般需要原件。

退保申请书范文第3篇

    近日,北京市房山法院审结一起保险退保案,妻子替丈夫退保的行为法院判定无效,同时判决保险公司补办保单。

    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并交付了20万元的保费。一段时间之后,因为保单遗失,刘某前往保险公司咨询补办保单相关事宜。谁料不问则已,一问方知保单已由其妻与保险公司办理了退保。刘某很不理解:“明明是自己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且合同约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刘某之妻在未得刘某授权情况下办理退保,保险公司怎能办理呢?在与保险公司多方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刘某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房山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有效的合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除《保险法》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现因保险公司未具有法定解除条件,也没有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条件下,将其与刘某签订的保险合同解除,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应属无效。而刘某要求保险公司补办保单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而判决保险公司解除与刘某签订的保险合同行为无效,保险公司为刘某补办保单。

中国保险网·郭京霞

退保申请书范文第4篇

具体说来,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要约人除表示希望订立合同的愿望和决心外;还必须按法定要求明确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便对方考虑愿否接受,这种订约提议即为要约。当事人另一方对对方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即为承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亦是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通常先由投保人填写保险人事先即就的投保申请收,保险人经过审核后认为可以承保并收受第一期保险费后签发保险单,合同乃告成立。

要约与承诺都是一种法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就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主义公共利益,予以贯彻执行。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都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要根据《经济合同法》第4条规定,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必须条例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其中对人身保险尤为重要的一条,要求意思表示真实,只有意思表示真实,方能发生表意人所希望的效果。对作为射幸合同的人身保险合同,特别要强调“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投保人不真实告知导致保险人的错误判断而作出的承诺,保险人可以撤销由于被欺诈而作的意思表示,解除法律对自己的约束。在这里,人身保险虽无正式法规规定,但可参照《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精神,投保人如对主要危险情况不申报,或者有隐瞒,或者作错误申报,保险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据此,投保人在要约时,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须履行告知义务的人一般规定为投保人,但是就人寿保险而言,对于保险标的物(即被保险人)的情况,最为了解的莫过于被保险人本人,因此,被保险人亦应负告知义务。至于何种内容必须告知,往往以“重要事项”或“重大事项”作为应行告知之事项,因此告知范围并非无限的,有时采用“书面询问”方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经就投保申请书或体格检查书所记载的询问事项据实告知,即作为已履行告知义务了。告知与陷瞒可说是事物的两个方面,告知是积极的,而隐瞒却是消极的,投保人于要约时,必须采取积极的行为,以免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退保申请书范文第5篇

1、保单质押的概念及意义

保单质押贷款,指客户在不影响已投保权益的前提下,将具有一定现金价值且未到给付期的人寿保险单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融通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保单质押贷款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开拓创新业务渠道,延伸服务领域的新型业务。该项业务的开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对银行来讲,补充了个人消费贷款的品种,开辟了增加业务收入的新渠道,为资金投放寻找到了新的出路;对保险公司来讲,稳定了客户,保证了保费收入,赋予了保单新的功能,加强了保单的营销力度,扩大了客户买保险的投资效应;对客户来讲,缓解了资金需求的压力,解决了退保造成受益损失、而不退保又没钱办事的“两难”局面。

2、寿险保单可以质押的可行性研究

保单能否质押也取决于保单自身是否包含经济价值。寿险保单在各国的保险法实践中,已经被确定为质押对象,而财险保单的质押多不为法律所认可。主要原因在于,寿险保单因为其保费缴纳方式以及其储蓄性质易于积累起保单现金价值,而财险保单因为其损害补偿性特征,保险金的赔付处于不确定状态,也没有确定性的保单现金价值存在,因此不适于作为质押标的。由此可以知道,保单质押适用范围的确定标准为现金价值标准,保单具有确定性的现金价值可以质押,否则不能成为质押对象。

保单质押既与寿险保单的性质有关,同时也与寿险保单的支付方式有关:

2.1、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质

保单现金价值的产生是由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所决定的,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的期限都是长期性的,几年或是几十年甚至终身不等。另外,人身保险合同又是储蓄性合同,保险人将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形成保险责任准备金,并且最终以保险金的形式返还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只要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有损失,也无论被保险人的损失是否通过其他渠道得到补偿,保险人都要负保险金给付责任。正是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储蓄性,投保人如同银行存款人一样也享有了一些储蓄性权利。保险人中途退保领取保单现金价值,就像活期存款的储户凭存折提取现金一样。保单在性质上与存款单具有了某些相似性,既然存款单可以质押,保单质押也应当没有问题。

2.2、人寿保险合同保费缴纳方式具有特殊性

保险费的缴付方式有一次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一次性保费交付方式也称“趸缴保费”方式,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以后,一次性全部付清保费。这种保费支付方式具有预付性质,所交数额超出当期应缴纳的自然保费数额,能够立即产生保单现金价值。分期交付方式在现代社会通常采用较为科学的均衡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将保险费划分为若干次缴纳(一般为每年一次),每次缴纳的保费金额相等。这种分期支付方式下,在保险期间的前一段时间内,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多于同期应当缴纳的自然保费,因此形成节余,由保险人进行投资运作,形成保险责任准备金。

因此,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无论采用何种保费支付方式,均存在一定的保单现金价值。总之,人身保险单既具有保险合同期满或保险合同生效而带来的可预期的、有财产性的保险金请求权,同时又具备保险合同解除所具有的已确定的、稳定增加的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

3、寿险保单质押的风险

当然,保单质押贷款由于其特殊性在法律及操作上必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分析其风险的存在是规避风险的必要前提。

对于财产险,目前依然有效是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4月2日《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法函[1992]47号)中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折价或者变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抵押”。而对于寿险保单质押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没有涉及,如我国《担保法》规定,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这里面没有明确规定对保单的质押。可见其法律规定是比较滞后的,或者说是其操作过程必然存在着大片法律空白,任由利益各方解释。由于立法上存在缺漏,实践中难免出现模糊认识与不当操作.不利于维护保单质押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具体地说,以保单现金价值为质押标的时银行质权实现可能面临的风险如下:

1)投保人怠于解除保险合同的风险。以保单现金价值为标的出质,实现质权必然需要提前解除保险合同以获得保单现金价值。一旦出质人消极履行质押义务或怠于解除保险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质权人无权以保险合同以外第三人的身份解除处于正常状态的保险合同,保单质权将无法实现。

2)投保人欠缴保险费、自行退保、挂失等擅自变更保单的风险。保单质押期间,投保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缴纳保险费等义务。投保人若欠缴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从保单累积的现金价值中自动扣款补齐投保人欠缴的保险费。这意味着保单的现金价值减少甚至流失,直接危及银行的贷款权益。如果投保人不经银行同意,擅自退保或申请挂失,保单的现金价值将直接支付给投保人。质押银行质押贷款的标的就会成为空壳。此外,投保人擅自变更保单与贷款相关的信息行为,也将导致保单的现金价值减少甚至流失。直接侵蚀和危及银行的贷款权益。

3)借款合同到期前发生保险事故的风险。如果债务清偿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投保人所享有的退保金返还请求权当然消失。银行当然也不能再主张以退保金为标的的质权。

4)保险公司拒绝将现金价值支付给质权人的风险。银行在实现质权过程中,作为第三人的保险公司若不予配合协助。对提前解除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拒绝支付给质权人,保单质权也无法顺利实现。

4、保单有效出质的法定条件

使得保单质押在实务操作中多样性,导致在出现纠纷时权利难以认定。因此,在实践操作中有必要对保单出质过程中的相关要件予以明确,这也是多家银行多年来的操作经验的总结。

1)用于出质的保单是清洁保单。指:不存在欠缴保险公司保费记录,不存在有向保险公司借款的记录,不存在是失效的且在缴费期内的,或已办理挂失手续后有复得的以及选择自动保费垫缴条款,或者在保单中就保单质押贷款做出约束的保单。

2)保单的出质人须为保单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在保单质押中,可用于出质的权利有两个,一个是保单现金价值的请求权,另一个是保险金的请求权。保单现金价值,从性质上来说,属于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退还给投保人的部分保险费,其所有权应属于投保人,因此就该价值的请求权应为投保人所享有。而对于保险金来说,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已经就保险金受益人做出了约定,实际上也就是确定了保险金的所有权人,因此就保险金的请求权应为受益人所享有。

3)用于出质的保单须具有现金价值。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缴足了两年以上保费的投保人,其保单即具有了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船除时,投保人才享有依保险合同确定的保单现金价值的请求权。

4)保单出质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对于受益人为未成年人的保单,不得办理以保险金的请求权为标的的出质。如果仅以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出质,须办理保单受益人变更。在变更受益人中需要注意的是,《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益人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但由投保人指定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另外,在变更受益人后必需明确各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否则按受益人人数等额享有受益权。

5、保单质权的实现

1)进行实质授权。以保单现金价值为标的的出质,实现质权必然需值。然而一旦出质人消极履行质押义务,怠于解除保险合同,同时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质权人又无权以保险合同以外第三人的身份解除处于正常状态的保险合同,这样保单质权同样无法实现。对此,可在保单出质之时要求质押人签订委托协议,委托质权人在出现需要履行质押义务的时候,代其向保险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从而实现质权。

2)加强银保合作。对于保单质权的保单,限制或冻结投保人的某些权利,以保全保单的现金价值。为保护质权人权利,贷款合同中应做出明确规定,保单质押后应限制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保单挂失等权利。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挂失保单时应征得质权人即商业银行的同意。具体操作时,银行在受理借款人保单质押贷款的申请后,应将《质押保单批改申请书》和质押保险单递交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确认该保险单的真实有效性和核定保单现金价值的金额并出具同意保单质押的《质押保单批改意见书》。之后银行方可根据保险公司核定的现金价值计算出贷款额度,与借款人签订《保单质押协议书》和《小额质押借款合同》。银行与借款人办妥上述手续后,还应正式向保险公司发出保单质押贷款止付通知书,由保险公司对质押保单作出质押登记并进行相关控制。

参考文献:

[1]贾林青.保险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退保申请书范文第6篇

第一条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出生满一个月至年满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抚养关系(限年龄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政党工作和劳动)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条款有下列保险责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下列投保项目:

(一)被保险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12、13、14、15、16、17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给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只能从1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高中教育金,领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二)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18、19、20、21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给付大学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2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四)被保险人生存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男60岁,女5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到身故。每份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一。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五)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起至终身,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终身人寿保险金,每份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六)被保险人生存至30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父母10000元的祝寿金(此项责任只限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详见附表一。)

第四条若投保人在保险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可免缴纳未缴尚未缴付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12岁至22岁期间,按合同约定每少领500元给付金时,还可增养老金的月领标准,增加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及动乱;

(四)核辐射、核污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其他违章驾驶;

(六)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发生以上第(一)类情况,本公司不退还所缴的保险费,其它情况本公司按退保处理。

第五章保险合同生效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章保险期限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分别为保险缴费期、约定保险金领取期及终身保障期:

(一)缴费期: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时起至二十二周风韵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天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二岁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终身,分别有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父母祝寿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供投保人选择投保(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无初中教育金)。

(三)终身保障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七章保险费

第九条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缴保费方式,按份及投保人选择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详见附表二)。每期保险费的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所对应月的1号至月底。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约定的保险金。本公司经审核后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遇节假日顺延),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有关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本公司经立案、审核无误后,可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三条如果有欠缴保险费的情况,本公司全付保险金时,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被保险人成年后,凤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章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第十七条自每期保险费缴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为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投保人仍未缴付保险费,自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投保人不愿继续缴纳保险费,可申请退保。本公司按附表四给付退保金。已进入领取期的保险合同,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九条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生活和学习,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相应利息(按失效期间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定期储蓄利率计算),并提交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恢复保险单效力。复效后180天内的病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章告知

第二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新晨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少于应缴的保险费,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比例支付。

第二十八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退保申请书范文第7篇

保险业是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其经营主体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一样具有负债经营的特点,同样要面临来自外部和内部的风险。然而,与其他金融机构不同的是,其本身就是经营风险的机构,如果不重视和防范自身的风险,不仅不能完成经营风险、转移风险的职能,而且还将放大原有风险。根据IAA风险结构的分类方式,保险企业自身风险可分为资产风险、负债风险、资产负债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四大类,操作风险又主要表现在人力资本风险、管理控制风险和战略风险上。

一、保险企业操作风险管理现状

1.操作风险管理理念不强。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管理职能基本上还未纳入保险企业管理,保险经营还处于财务型控制被动经营状态;总体经营比较粗放,直接开拓市场的各基层经营单位没有把风险管理作为常规的工作来抓,即使发现了风险事故,也未尽力处理,而是把风险责任上交。

2.关注显性风险管理,忽视隐性风险管理。第一,在业务发展导向上,由于注重规模和速度,强调业务增长数量,忽视质量。我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主要以当地市场的保费量(市场份额)为依据,保险法规和监管要求对保费地位的过分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保险公司把市场占比作为主要经营指标之一,这种没有兼顾质的基础上的量导致业务品质低下,风险因素增多。第二,保险公司的经营以抢占市场份额为主要目的,对产品风险的评估控制重视不足。第三,价格制定上以低价进行恶性竞争,盲目承保、劣质承保屡禁不止,由此引发财务风险和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第四,在发展的战略方针上,存在保险决策和经营的短期行为,对保险业及保险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注重不够,这样势必导致对影响长远发展的风险因素考虑不周全。第五,在制度建设上,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法律基础建设还很薄弱,一个有效的保险法律体系还未形成。

3.注重内生风险管理,忽视外生风险管理。一是保险公司一般都忽视对公众信用风险的管理,没有认真研究因恶性竞争而引起的欺诈、误导等严重缺乏公信力的行为对操作风险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二是保险公司面对同业的恶性竞争,对如何发挥同业组织的作用来规范共同的市场行为,形成有序的竞争局面重视不够;三是对保险中介的风险管理严重失衡,部分公司无视保险中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同业组织的自律公约,不顾中介机构经营资格、职业道德状况等条件进行合作展业,忽视或不能对中介组织进行风险管控;四是缺乏对保险欺诈和误导进行风险管控的有效手段,保险欺诈造成的损失日趋加大,保险误导给展业带来的操作困难日益严重,由此对应的管控措施却尤为不力。

4.注重财务风险管理,忽视人力资本风险管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凸现人才供应的脱节,由此引发同业挖角现象十分严重。在人才引进过程中,不考虑人才素质、业务品质、展业习惯和队伍结构,更不考虑竞争主体间队伍的相对稳定,导致保险公司间矛盾重重,也培养了一批专靠跳槽为生的业务员队伍,出现一批市场跳蚤。他们的行为表现在市场操作过程中本身就是风险源。

5.注重财务报表静态分析管理,忽视操作过程动态风险管控。当前保险公司一般所进行的月度经营分析、季度经营分析主要是事后静态地评价达标情况,对不达标机构和指标缺少预防硬措施,也没有月度的风险管理评价报告;由于有些风险管理指标无法量化,年初下达计划指标任务时也没有把风险管控作为关键指标;直接拓展业务的各级机构对应关键指标而制定的关键行动计划也主要是围绕关键指标的达成而进行。这些管理行为导致操作过程动态管控不力,如保费现金流的管理,应收管理人为的呆账、赖账现象时有发生。

6.没有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很多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没有单独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及防灾防损管理部门,即使有这种机构的存在,其人力财力物力配备也严重不足。对于风险管理比较普遍的做法是成立稽核部门,而稽核的技术力量又相当薄弱,无法应对风险管理。

7.缺少针对分支机构的经营风险管理的专门政策。当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合规经营意识不强。一些基层保险公司违背市场规律,盲目或违规经营现象时有发生,同业非理性竞争手段更加隐蔽,主要通过合同外口头承诺、系统外违规操作等方式提供高保障范围来争取业务,导致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积聚,特别是渗透经营中的商业贿赂问题耗蚀了行业利益,损害了保险业形象,加重了影响偿付能力的潜在风险。二是风险管控不严。如有的基层公司执行业务管理制度不严,有的营销员未在规定时间将投保资料和保费交公司,有的公司数据来源不规范,上下级机构之间销售和财务数据不一致等,这些现象导致和积累了经营风险。

二、操作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

1.经营主体自身潜在的道德风险导致习惯性的风险行为发生。保险公司为达到经营目标,违反市场规律和有关制度,为获得短期利益而对长期利益的损害是保险公司主要的道德风险,而导致这类道德风险的原因与保险公司实行的绩效考核办法有密切关系。因传统绩效考评办法中经营指标的份量大,会导致业绩冲动而潜在着道德风险。同时,行业非理性竞争必然让公司间的道德风险增加,这种看似个人行为导致的经营风险,其真正的症结却是保险公司内部风险抑制机制的缺位。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这种层级过多、管控不力导致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2.全面的风险管理环境没有形成。有效的风险管理受到很多环境因素或“软因素”,具体包括行业文化、管理风格等的影响,其中行业文化尤为突出。文化因子对于风险管理效能的影响呈倍数作用,先进的行业风险管理文化在风险管理过程中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反之,滞后的风险管理文化对于风险管理效能的缩小作用也是呈倍数作用,如果从环境的角度去思考、去探索,往往能找到问题的答案。因此风险管理不仅需要从组织、流程、技术等方面去改进和完善,还需要从文化等环境因素方面去培育和经营。而当前整个行业都在急功近利地对市场进行破坏性开采,没有进行行业的风险环境培育。

三、强化操作风险管理的对策

1.严格控制现金交易风险。保险公司应全面推行资金收付转账结算,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银行结算工具,尽可能减少使用现金,防范化解现金交易风险。一是要把禁止业务员经手客户现金的规定纳入公司内控制度和业务处理流程,向社会和客户进行宣传倡导,并在柜面建设、账户开立、POS机设置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引导客户通过采取上门临柜、刷卡、柜员机转账、银行柜台交现或转账等多种方式与保险公司实现资金收付的直接结算。二是动员客户本人到营业柜台办理缴交、退保和赔款领取手续,或通过转账方式结算。

2.推广见费出单制度。见费出单是指先收费,后生成并出具保单。目前寿险公司普遍采用了见费出单制度,但产险公司一直通过应收来推动业务发展,导致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各产险公司应对当前通行的先出单后收款的业务流程进行改造,尤其对于分散型业务应按下述基本流程进行处理:客户投保——预核保——生成投保及缴费信息提示书——客户凭信息提示书缴清保单——公司凭缴费凭据生成并出具保单及发票。

3.实行投保提示和保单回执制度。投保提示制度的建立是加强诚信建设、提高行业公信力、强化社会监督的有效手段,具体包括:拟投保的保险标的情况及保险期间,拟投保险种的明细价格与总额,缴费后方可正式签单并领取保单及发票的提示,缴费期限、缴费方式以及可供转账结算的开户银行及账户,业务员不得代收保费的提示等。保单回执制度的实施目的在于加强客户对业务员的监督,具体实施是在业务员送达保单时由客户在保单回执上签字,一般应于三天内将回执交回公司备案,以表明保单确实到达客户手中。

退保申请书范文第8篇

实际工作中,一般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涉及的被保险人数量众多,被保险标的信息量大。而采用传统的纸质信息采集表形式制作投保清破解农险经办难题的路径为了破解上述“四难”问题,一方面要按照保监会的要求,规范承保和理赔管理。另一方面,要积极进行承保和理赔模式的创新,以新的业务模式破解难题。为此,在农业保险实践中,应充分发挥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的技术、人员、产品等优势,采取以下四个方面的措施:一、实现三个“实”,破解做实难问皿一是承保工作实。在实际承保工作中,要认真采集参加保险农户的相关数据,重点做到被保险人信息采集真实;标的数量、位置、品种、权属真实;投保人本人签字真实。要组织关于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程及操作流程、“五公开、三到户”操作指引等内容的大规模业务培训,印制((承保单证填写规范手册》下发基层,使具体工作人员操作简便易学易懂,保证了承保工作的真实性。二是定损工作实。建立支公司、中心支公司、分公司、总公司“四级”核灾定损制度。全程聘请农民监督员参与核灾定损,让农民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保证定损理赔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此外,还可以专门聘请在农业领域有权威的专家学者对全辖进行年景评价,这样的年景评估结果具有较高的社会可信度,农户和政府都非常认可。三是赔款支付工作实。在兑现赔款环节上,先将理赔结果进行公示,再让农户本人签字认可,赔款全部以银行卡折方式零现金发放。赔款发放之后,公司再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三级回访和两级抽查核实情况,确保赔款真实到户。

实现三个“统一”,破解做精难问

一是实现墓础数据信息采集统一。经办公司在基础数据信息设计、采集、填写上,统一投保人信息、标的信息、地号图、代收保费收据、投保单、保险单、承保明细、转租地协议、投保公示表、收费业务发票、查勘定损单、测产单、索赔申请书、理赔计算书、理赔公示表、银行打卡对账单等20余项业务数据资料。在地号图中标出被保险人、作物种类、面积、位置,使信息更加直观、透明,方便验标、定损及检查工作。二是实现业务流程统一。不断完善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资金管理、保费收取等流程,并在统一的时间、统一的范围、统一的内容、统一的地点规范操作,保证业务质量。为规范代办业务,加强中介管理,公司可以统一为代办机构办理《保险业务兼业许可证》,与代办机构签订《保险业务委托合同》。三是实现业务标准统一。组织修订完善农业保险各项业务操作规程,做到事事有标准,环环有管控,使具体工作人员都能按照规程操作。公司还可以根据保监会和保监局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身的实践经验,采取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业务质量检查,全面提升公司的业务质量。

实现三个“强化”,破解风险管控难问

一是强化再保险体系建设,企业建立巨灾准备金制度规避大灾风险。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要主动与国内外再保险公司洽谈,根据自身购买能力向国内外多家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同时公司要坚持提取巨灾准备金,提升应对风险的能力。二是强化制度建设,控制业务质量风险。通过建立制度、强化执行、加大检查、严肃处罚保证业务质量。要加强内控,通过现场检查和逐级电话回访,剔除不合规业务。三是强化防灾减损体系建设,控制灾损风险。防灾是保险经营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实施防灾防损,减少损失,既是提高保险企业经济效益和实现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途径,又是强化社会风险管理和安全体系的必要措施。对于农业保险来说也是如此,但农业保险也有其特殊性,难度也更大。农业保险是个庞大的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涉及各个部门,包括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气象部门、农业部门、畜牧部门、各级政府、村民委员会等,加强与它们的联系与合作是搞好农业保险防灾减损的基础和关键。因此,农险经办公司要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利用气象数据分析、预测年景,做好防灾、防损预报。同时加大防灾减灾方面的资金和设备投人,进一步完备防灾减灾体系。要通过防灾减损,实现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实现三个“到位”,破解农户满意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