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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请书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立案申请书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立案申请书范文第1篇

2、经立案人员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人员出具诉讼费交费单据,到收费窗纳诉讼费用。

3、缴费完毕后,由立案人员告知当事人承办法官及开庭时间,立案手续完成。

4、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的,将申请书、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村委证明与诉讼材料一并交由立案人员审查后,立案人员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人员按本院规定办理完缓、免交手续后,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立案手续完成。

立案申请书范文第2篇

    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3.传唤应诉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情况的说明。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立案申请书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反倾销启动机制比较

反倾销是GATT和WTO所允许采用的抵制外来不公平竞争的合法手段之一。随着农产品和纺织品回归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及出口自限(VRAs)和有秩序的市场安排(O- MAs)等“灰色区域”被限制使用,各国的进口关税不断下调,尤其进口配额及许可证的逐步取消,WTO成员巳清醒地认识到利用反倾销措施是控制进口的有效、便利手段,其使用要比保障措施(GATT第19条)更宽松,更易达到“保障本国利益”的目的。也就是说,在国际关税壁垒日受冷落,行政限制等非关税壁垒日益减少,特别是随着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成员国并大幅度降低关税的情况下,运用反倾销这一合法的国际通用的贸易保护手段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国外不正当贸易做法的冲击,维护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和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应成为中国的首选。在此种背景下,对反倾销启动机制进行比较研究对完善中国的反倾销程序立法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WTO反倾销协定》关于反倾销机构设置的原则规定

任何一个国家要进行反倾销立法,必然要考虑反倾销机构的设置及机构的性质问题,而机构的性质问题又与该机构在整个反倾销过程中的职能相关。对此,《WTO反倾销协定》将该机构定位为准司法性质。《WTO反倾销协定》中通篇提及的机构为“当局”或“主管机关”,而在有关脚注中几乎没有任何说明,只提到“当局”指“适当高级别的主管机关”。因此,各国对“主管机关”拥有宽泛的解释权,它只需确定作出关键决定的该主管机关具有适当高级别,并能起到准司法机关的作用。此外,在《WTO反倾销协定》中没有指明该有关主管机关是负责确定倾销的存在,还是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因此,上述两方面,可以由不同机关来确定,也可以由同一主管机关同时处理倾销和损害事宜。例如,印度、埃及、巴西、新加坡和欧共体仅有一个主管机关,而美国和加拿大则由两个不同的机关分别处理。

二、各国反倾销机构设置的比较

根据管辖范围不同,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中央行政主体是指其行使职权的范围及于全国的组织。地方行政主体是指行政职权的范围及于本行政区的组织。由于《WTO反倾销协定》所提及的“当局”是指“适当的高层当局”,因此各国的法律多规定由其“中央行政机关”管辖反倾销申诉案件,并且这些机关多是处理贸易问题的相关政府部门或准司法部门。如美国由商务部(DOC) 和国际贸易部(ITC)管辖,中国由商务部管辖。各国如此规定的原因,一方面是为了使本国的机构设置符合WlO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因为反倾销案件复杂,技术性要求高,政策性强,政治色彩较浓,影响具有国际性,由中央机关管辖可以提高其权威性,减少其他WTO成员国的质疑和挑战,维护良好的国际贸易关系。从纵的方面看,各国反倾销主管机关除了名称不同,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差别,也就是说都采取一元制,都由与处理贸易问题有关的中央级政府部门或准司法部门管辖,不存在级别管辖分工问题。只有中央一级的法定机关对反倾销案件具有管辖权外,任何地方政府机关和其他中央机关均不具有管辖权。除了通过行政复审或司法审查外,任何机关无权改变或撤销反倾销主管机关的裁决。从横的方面看,由于每一个反倾销案件均涉及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两个方面,而《WTO反倾销协定》只是要求同时认定存在倾销事实和损害事实及两者因果关系之后方才允许征收反倾销税,而对于负责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的机关设置以及启动调查时限并未做出统一规定,各国在这些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根据各国在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方面的机构设置不同以及各机关在启动损害调查程序和倾销调查程序分工不同,可将反倾销启动机制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单轨制。单轨制启动机制是指由一个政府部门独立决定是否同时对倾销和损害发起调查的制度。例如,澳大利亚海关总署在反倾销事务中有很大的权力,虽然这种权力自1988年后受到了反倾销管理局和对外事务及贸易部部长的双重制约,但仍独立决定是否立案并启动倾销和损害调查。海关总署在25天内核实证据材料决定是否立案。根据墨西哥《对外贸易法》,墨西哥工商部在反倾销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决定立案调查并实际进行倾销与损害两方面的调查和裁定。墨西哥工商部接到申诉后,必须在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韩国在反倾销案件中由财政部负责反倾销调查的全过程,立案调查权力属于财政部长,并在3个月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印度在反倾销启动机制上尤为特殊,启动和调查反倾销的最基本权力是赋予中央政府指定的一个调查员,该调查员有权决定是否发起调查。此外,印度尼西亚的反倾销委员会、新加坡的部长、南非的关税与贸易委员会等均有权单独决定是否启动倾销和损害两方面的调查。

2.双轨制。双轨制启动机制是指由两个相互独立的部门分别对是否启动倾销和损害调查作出决定的制度。美国实行的是典型的双轨制。美国的反倾销申请人会同时向美国商务部(DOC)和美国国际贸委员会(ITC)提交反倾销申请书。依美国通常的做法,申请人在正式投诉前一般将申请书草案递交DOC和ITC进行讨论,取得咨询和协助,然后改进,正式递交。DOC和ITC分别单独决定是否立案,前者专门负责倾销调查和裁定,后者专门负责损害调查和裁定。DOC在收到申请书2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是,则会在联邦公报上提起反倾销调查的通知。而ITC一收到申联邦公报上提起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并不进行审查,也不等待DOC的立案决定,而是立即进行调查。若是在20天后DOC不受理案件,而ITC一收到申也自动终止调查。事实上,美国对申请书的要求很低,只需提出有必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因素及“支持指控所能合理地获得的信息”。 如缺乏申请人支持指控的可合理获得的信息,ITC就会将案件“交由另一机构,也即DOC处理”。似乎就法条而言这样处理有其合理性,因为DOC在申请人提出申请20天内应决定申请书中是否包含有关征税必要因素的指控,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显然,重大损害是必要因素之一。因此,DOC也应在20天之内决定,申请人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损害的信息是否包含在申请书之内。但按分工,有关重大损害事宜应由ITC管辖。其结果是任何一个部门均称“无权因申请人无法合理地获得重大损害信息而驳回申请。”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美国为何会出现众多的申请且一般总获当局同意调查。事实上,ITC收到申请书后就启动初步调查程序了,不存在是否启动损害调查程序的问题。ITC自行决定启动损害调查,且与DOC的倾销调查无关。事实上,ITC时常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几天内就启动其初步调查了,并在DOC做出启动决定的20日之前就向有关当事方提出具体调查的程序性要求。

3.准双轨制。准双轨制启动机制是指由两个部门共同决定是否启动倾销和损害调查的制度。这两个部门可以是平行的,也可以是以一方为主,但缺一不可。启动后的倾销和损害调查有的是以其中一个部门负责整个程序的进行,有的则由决定启动查的两个部门分别完成。 欧共体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主体,具有统一的对外贸易政策。欧共体在反倾销机构设置上有独特之处,这些机构包括欧共体委员会、欧共体理事会、欧共体咨询委员会、欧共体议会以及共同体成员国主管机构。在决定启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实际由欧共体委员会和欧共体咨询委员会协商一致作出决定,虽然有关倾销和损害的调查均由前者负责。如果决定立案,欧共体委员会应在45天内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反倾销调查立案的通知。

4.多轨制。多轨制的启动机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当局”共同决定启动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的制度。采用此类机制的国家,由于一项决定要经几个部门综合决定,往往因各部门过于慎重或其他因素而难以启动一项反倾销调查。日本就属于这种情况。日本在反倾销领域是个比较特殊的国家,在实践中日本对国内反倾销申诉的态度相当谨慎,不倾向于采取严厉的反倾销措施。因此,至今日本提起反倾销调查的次数屈指可数。反映在启动机制上,负责处理反倾销案件的行政机构有三个,即大藏省、有关产业主管省和通产省。大藏省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与有关产业主管省和通产省共同讨论并作出是否启动反倾销调查的决定。如有充分理由,三省一般应当作出开始调查的决定。发起调查后,所有反倾销调查事项均由这三个机构各自派出几个人共同组成调查组进行,但反倾销终裁权由大藏省单独行使。

三、各种机制的利弊与完善

双轨制的机构设置是权力制衡理论在反倾销领域的体现,也有利于透明度原则的贯彻。正如上文所述,美国是典型的采用双轨制的国家,其反倾销机构设置具有鲜明的独立行使,相互制约的特点:首先在立案程序上,ITC无条件立案,一旦DOC不立案,则终止程序。其次,在调查裁定过程中,DOC的否定性初步裁决并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查,而ITC的否定性初步裁定具有终结程序的效力。再者,DOC有权与出口商达成中协议,但它须受ITC的约束,必要是ITC可以对协议正当与否进行审查。通过此种制度设置可以有效的防止反倾销权的滥用。然而在实行典型的双轨制的国家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很少有被驳回的情形,即使被驳回,申请人仍可以通过补充资料重新递交申请,次数并不受限制,这对申请人非常有利。另外,在美国的双轨机制下,ITC自收到申请后,无需审查申请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即可启动对损害情况的调查,在这种快速启动机制下,虽然此时尚未正式反倾销调查公告,但应诉国得到事前通知后,就视为反倾销程序已正式启动,而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也会闻风而动,进入应诉状态。这就使应诉国在某种程度上已有了准备,而且可以避免在实施单轨制国家中因正式启动调查后才发觉缺少损害事实的支持而浪费各方面的资源。然而,在美国式的启动机制中,由于ITC在接到申请后不对有关损害证据进行审查,即进入调查程序,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也有违《WTO反倾销协定》第5.3款关于“主管机关应审查申请中提供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发起调查是正当的”要求。更为严重的是,它不能有效防止“恶意申诉行为”的发生。因为反倾销申诉和应诉行为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诉讼,申诉人和应诉人都无法直接从对方获得补偿,然而,在此种机制下,申诉行为必然导致损害调查程序的启动,这就使申诉行为本身就对出口方产生了威慑力,并可从几个方面减少进口竞争。比如,出口商应诉费用昂贵,且对市场的未来盈利产生不确定性,使得出口商很快降低出口的努力,而进口商对今后要支付的购买价格也产生不确定性,很可能转而寻求其他货源。这样即使最后的裁决是否定的,申诉人也已达到了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而申诉人却不会因恶意申诉而受到惩罚。但就准双轨制的启动机制而言,仍会由于双方的职责的不确定性而导致诸如多轨制国家的犹豫不决,或推卸责任的情形,不利于对倾销行为迅速作出反应。面对国外倾销产品的冲击,准备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产业很多,但却迟迟不能立案,会间接影响国内产业利用反倾销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和信心。在实行单轨制的国家中,阶段主要由负责倾销调查的机构,或干脆由负责倾销和损害调查的同一个部门审查申请材料,与双轨制和多轨制相比,虽然可以迅速启动调查程序,实现对效率价值的追求,但往往伴随着对正当性的减损,显然不是一个审慎的启动机制。

立案申请书范文第4篇

劳动仲裁延期开庭申请书1

申请人:贾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市人,私营企业业主,现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请求事项:

对于申请人与______对外经济贸易公司鲜蘑公司购销合同纠纷已向你会提起仲裁申请,并已被受理。现因申请人无法按期出庭,请求你会延期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___对外经济贸易公司间鲜蘑购销合纠纷,你会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上午开庭审理。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在___省___市考察,原定于______月______日返回。

因______省______市至______省______市的部分铁路塌陷,火车无法正常运行,使申请人无法按时返回______市参加开庭,为保障申请人出庭参加仲裁活动,行使权利,特向你会申请推迟本案开庭审理时间。

此致

______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贾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仲裁延期开庭申请书2

申请人:______,女,______岁,______族,______省______市人,______民营企业经理,现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xx

请求事项:对于申请人与______经贸公司货物购销合同纠纷已向你会提起仲裁申请,并已被受理。现因申请人无法按期出庭,请求你会延期审理。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为保障申请人出庭参加仲裁活动,行使权利,特向你会申请推迟本案开庭审理时间。

此致

______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相关知识:开庭通知与延期开庭

(一)开庭通知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一案一庭的原则,此时针对该案件的仲裁庭已经成立,具体承担对案件的仲裁工作。仲裁庭成员应当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处理方案,并根据法律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期限的规定,合理确定开庭日期。在确定开庭日期后,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明确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日期、地点,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资料,为开庭辩论、质证做准备,另一方面也便于当事人适当安排个人事务,以便按时出庭,体现了法律规定的人性化。关于通知的方式,本条明确规定为书面通知。

(二)延期开庭

立案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七日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十日,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十五日,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司法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立案申请书范文第6篇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请求对...构成的残疾等级进行鉴定。

(此处应写明对身体哪个部位进行伤残,如有多处受伤,应一一例明)

事实与理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处应当客观简要的阐明申请伤残鉴定的事实和理由,一般第一段载明事实,第二段载明理由。)

申请人诉 xx等因....一案,已经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为准确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数额,特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

此致

xx市xx人民法院

立案申请书范文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专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二章路政管理

第五条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省、地(市)、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分别设立相应的路政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养护道班和养护人员对所辖路段应依法保护路产,制止毁坏路产行为,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人员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路政管理人员分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兼职路政管理人员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由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聘用。

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及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二)实施公路巡查;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四)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五)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

(六)对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八)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九)对损害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十)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的诉讼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兼职路政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坚持日常公路巡视;监督经审核批准利用、占用、挖掘公路事宜的执行;制止对公路路产的非法侵害;处理一般违章和侵权行为;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实施养护施工作业时的交通控制,保障交通和作业安全。

第九条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纠正对公路路产的非法侵害;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协助专职、兼职路政管理人员搞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合法;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组织审理路政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路政管理人员应掌握公路管理法规并具有一定交通工程学,公路管理行业的基础知识及业务技能。

第十二条路政管理人员应坚持上路巡查,实行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随时掌握路产情况,及时查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专职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一律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

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不统一着装,但须佩戴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袖标,并持有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兼职公路路政员证”和“义务公路路政员聘用证”。

第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收到利用、占用、挖掘、穿(跨)越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路产档案、装备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路政复议档案、路政诉讼档案等。

公路用地、留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于历史原因尚未确认权属的,应由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清理、勘察、登记造册,明确用地界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确认权属后把有关文件归档保存。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以内的永久性建筑设施,应按《条例》生效日期前后分类登记,经户主、证人签字后立档保存,并随时记录变化情况。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第十六条路政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涉及两个县(市)的,由有关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管辖,也可由其指定一个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跨地(市)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管辖,也可由其指定其中一个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县(市)、地(市)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第十七条报请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路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路管理机构应首先制止违章和侵权行为,并做好登记、拍照、取证、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明确管辖权。

第十八条路政管理人员发现或接到举报及当事人主动承认有违反路政法规行为时,经调查属实,路政管理人员即可作出处理决定。如当事人接受处理决定,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被损坏路产的原状后,则该案应予了结。其承办人应将处理情况记录在案,连同有关单据、资料归档保存。

不能及时处理完结的案件,按本规定的路政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章路政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立案:当路政管理人员发现确有违法行为并已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填写《立案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经路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审查决定后,制作《立案决定书》,交承办人办理。

第二十条调查取证:承办人接到《立案决定书》后,应立即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和由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调查取证必须做到证据确凿,实事求是。

取证范围包括:书证,包括文件、信件、电报、路产证书等;物证,包括已被损坏的路基、路面、桥涵、被盗伐的行道树及违法使用的工具等;视听资料,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片、传真资料、电话录音等;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指为解决专门技术性问题聘请专业人员就案件事实材料所作出的科学鉴定与分析意见;现场勘验记录。

调查和收集证据由两名以上路政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证据材料上应写明调查时间、地点和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姓名,由他们分别签字。

如果调查收集的证据有可能灭失或难以重新取得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

第二十一条发出《违章通知书》:当查明当事人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后,公路管理机构应向当事人发出《违章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停止侵害,恢复公路原状,并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

第二十二条作出处罚决定,公路管理机构经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路政处罚决定书》后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参与研究案件的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字,作为该案文件附件归档保存。

第五章路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损坏路产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分别情况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构筑设施、种植作物、设置地上地下管线、棚屋摊点、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凡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除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外,并处以40元以内罚款;对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修复路产或缴纳代修费,并处以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50%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畅通,危及公路、公路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应立即责令停止危害行为,赔偿公路损失,另根据情节处以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规定利用公路试刹车、行驶履带车、铁轮车、遗漏抛撒污物等,造成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和被污染的,责令限期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超过公路设计净空高度和载重标准的超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可禁止其通过;特殊情况必须通过的,应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对违章进行超限运输造成路产损坏的,按实际损坏部位和大、中、小修工程造价作出修复工程预算,对承运单位或个人追缴公路损坏赔偿费,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100%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公路路政管理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各级路政管理人员违反规定,、越权行政或的,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公路损失赔偿费用于公路维修;所处罚没款及罚没实物变价款一律按规定上缴财政,不得任意截留或挪用。

第六章路政复议

第三十条路政案件的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并遵循及时、便民和书面复议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路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路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本案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第三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申请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五日内申请延长期限。

第三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并告诉理由:

(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或者复议请求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二)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复议申请提出之前,已经向人民法院的。

不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告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第三十五条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应提出的证据、材料不足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书发还复议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三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作出具体路政处罚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即被申请人,以下同)。被申请入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答辩书(包括有关材料的证据),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第三十七条审理复议案件应全面审查具体路政处罚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定性和处罚幅度是否合适,有无超越职权和的现象等。

第三十八条审理复议案件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公路路政复议决定书》,经公路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印章后按规定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

第三十九条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公路路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七章期间与送达

第四十条期间以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日,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则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是法定节、假日的,则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四十一条送达路政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送达:

(一)路政法律文书一般应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并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不在时,亦可送达同住的成年亲属或邻居签收。

(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并以邮件回执所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

(三)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邀请村、街道或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在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将文书送至当事人住处或转送当事人单位签收而视为已送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法律文书送达方法。

第八章强制执行

立案申请书范文第8篇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主体)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违法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 

(一)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著作权违法行为。 

第四条 (处罚种类)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下列种类的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没收侵权复制品; 

(四)罚款; 

(五)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五条 (地域管辖)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级别管辖)国家版权局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管辖争议和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该违法行为。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管辖不明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其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 (移送)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由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时效)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两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侵权复制品仍在发行的,视为违法行为仍在继续。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处 罚 程 序 

第十条 (一般程序) 除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外,著作权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一条 (立案)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决定立案查处,或者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决定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知情人的投诉或者举报决定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投诉)投诉人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申请立案查处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或者制品)以及其他证据。 

申请书应当说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申请查处所根据的主要事实、理由。 

投诉人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由人出示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