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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期间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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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期间工作安排范文第1篇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紧急任务,经领导安排加班加点的,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单位可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数: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2019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2019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

2、休假原则:

(1)工作年限满5年、2019年、20年的,分别从当年起开始按规定时间休假。年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应对本单位职工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每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个别确属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将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对未休假者,不得以经济和物质形式予以补偿。

(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几次安排。

(4)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时间内,请并事假分别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组织安排疗养的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

(6)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两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间外出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019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19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019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2019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相关规定

(一)办理时间:每月15日25日

(二)政策依据:

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九届人大第三十一次会2019年9月26日修订通过)、川人发〔2019〕33号、绵人发〔2019〕12号。

2.高原高寒地区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1982〕32号、劳人险局〔1984〕4号、川人发〔2019〕67号。

3.省部级劳模及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一等功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奖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川劳人险〔1984〕64号、川人退〔1999〕9号、川府发〔1984〕62号。

4.从事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30年的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国发〔1987〕162号、绵人退〔1994〕18号、绵人退〔1999〕14号。

(三)申报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需:《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请示;独生子女证遗失的需独生子女调查表原件及复印件。

2.曾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原、高寒地区工作过2019年以上的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需:高原、高寒地区市(地、州)人事部门或军队师以上机关政治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人事档案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符合川劳人险〔1984〕64号和川府发〔1984〕62号文的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需: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及享受相关待遇的文件、单位请示。

4.中小学教师教龄满30年的教师退休提高退休费比例需:教师资格证书、人事档案、单位请示。

(四)办理程序:

1.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

2.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领导复审。

4.报经市人事局领导审批。

5.人事局发文,单位在10个工作日后领取批复。

连续工龄的认定

(一)办理时间:每月25日30日

(二)申报材料:人事档案、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请示。

(三)办理程序:

1.个人向单位提出书面请示。

2.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请示。

3.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4.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科务会讨论复审。

5.报经市人事局领导审批。

6.市人事局发文。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抚恤、丧葬、遗属供养

(一)办理时间:每月15日25日

(二)申报材料:单位请示、死亡证明、工资档案。

(三)办理程序:

1.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领导复审。

休假期间工作安排范文第2篇

一、不能以公休假日接续法定节假日能保证团聚,来阻抗职工“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主张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法定节假日不属于公休假日,两者在日期上重叠时应相应顺延。后者是指职工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即现今《劳动法》上的周末休息日或者双休日。李克杰在文《“探亲假”应废止》中认为假日及假期增多,导致探亲假不再成为问题。其观点的核心,实际将“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扩张解释为“不能在公休假日以及法定节假日团聚”。探亲假,在他眼里弱化为一个时间长度,而非一种职工情感需求。春节七天小长假只有四天是公休假日,特定人员春节期间探亲是否足以保证在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只能以四天的时长来认定。如果认定四天不足以保证在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则“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将春节七天纳入探亲假范围内,并“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探亲规定》第四条)。

二、不能以年休假期能保证团聚,来非议因“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而申请探亲假的合理性

年休假在1994年7月通过的《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即已规定,只比探亲假制度设立迟了3年多时间;1995年1月施行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明确将年休假与探亲假作为不同功能的假日对待。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最终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因此,不能因职工享受年休假而认为职工不应再享受探亲假的待遇。探亲假是依法保障与亲属异地居住的职工与有关亲人团聚,并且“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探亲规定》第五条),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期间休假本不带薪,但若包含在探亲假期以内时,则为带薪休假性质。年休假与探亲假“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但是,“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却计入探亲假与路程假中。所以,春节、国庆长假与年休假绝缘,年休假只能安排在年头上班之后,到除夕放假之间的其他期间。某甲如果未婚,其于春末享受年休假并自行用于探亲目的,却不因此失去在年内其他时间申请探亲假的资格。

三、单位不能以略微延长公休假日期间方式实现某次团聚达到一夜和半个白天,来主张有关职工“能(已)在公休假日团聚”

休假期间工作安排范文第3篇

与带薪年休假相关的法律法规

1.2008 年1 月1 日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主要是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法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年休假补偿等。

2.2008 年9月18 日实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主要是规定新进员工、离职员工的年假如何计算等。

3.2009 年4 月15 日实施的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其中进一步明确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以及如何确定累计工作时间。

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什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面“连续工作1 年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 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 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就是说,只要员工在加入某公司前已经有“社会工龄”(即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12 个月),则具备享受带薪年假的资格。

带薪年休假天数到底是几天

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是与“累计工作时间”(也就是社会工龄)相关,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累计工作时间”如何确定呢?根据国家规定,“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带薪年休假,到底谁来安排

根据国家规定,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的年休假。年休假在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在HR 实务操作中,大多数企业的做法是,每个自然年度或企业财年初,企业人力资源部请各业务部门根据业务情况和员工休假需求,报所在部门员工的休假计划。人力资源部也会定期(例如按季度、按半年、或在年底)核销员工的休假情况,对于员工未按休假计划休息的,人力资源部会有及时的提醒,避免跨年度安排。

所以,不管是员工还是HR“动”员工的年休假,建议有一个周全的规划,可考虑如下因素:

1.从员工层面:尽量与各类“黄金周”错开,避免黄金周期间的高价机票、住宿和交通成本;兼顾自己所在部门其他人的工作,本部门之间的同事错开休假,毕竟存在其他同事作为后备支持而导致的可能增加的工作量问题。

2.从公司HR 层面:要整体了解员工的休假计划,行使好法律赋予的“统筹安排”的权利,例如考虑北京APEC 假期、2015春节假期等因素。

哪些情况下,员工不享有带薪年休假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享受年休假,需要保证一定的出勤天数,否则也有可能无法享受当年度或下年度的年休假。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员工请事假累计20 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

(4)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

(5)累计工作满20 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如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则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如果没休,如何给补偿?补偿标准如何

根据国家规定,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在HR 实务操作中,应避免以下两种误区:

误区一:未休年假,一律需要给补偿

如员工存在未休年假,首先需要考虑员工是“在职”还是“离职”状态:如在职,则企业需要考虑在年底统筹安排或者与员工商议,在下一个年度的某个时间段安排,确保员工休假的权利;如正处于离职期,则根据工作需要考虑在离职通知期内休完,或者给予未休年假的补偿。

误区二:未休年假补偿,一律给3 倍工资作为补偿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对于员工未休的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对于未休年假,额外给予200% 的工资补偿就是合法的。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员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 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知名企业在带薪年休假问题上的惯例做法

通常情况下,一些知名企业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均高于法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以显示出企业的整体薪酬福利竞争力。例如某外资企业在《员工手册》中约定,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员工应享有的年休假(“法定年休假”,比如5 天)涵盖在公司全年带薪休假(比如15 天)中,公司全年带薪休假中超出法定年休假天数部分,属于公司的福利年休假(“福利年休假”,比如10 天)。

休假期间工作安排范文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职工考勤和请假、休假的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维持良好工作纪律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请假休假,是指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丧假、加班换休假、年休假、探亲假等。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四条公司实行每天8小时标准工作日制度,每周5天标准工作周制度。

第五条公司遵照国家双休日、年休假及法定节假日制度。

第六条公司上班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第七条因公出差、因故请假或临时性安排事务未能到达公司签到的职工除外,其余所有职工必须到办公室进行考勤签到。

第八条考勤处分:

1.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30分钟内未到达的,视为迟到,迟到1次罚款20元,在本月工资扣除。

2.早退:在规定下班时间前30分钟内下班的,视为早退,早退1次罚款20元,在本月工资扣除。

3.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以上,未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4.旷工:

(1)旷工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一是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是请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三是不服从公司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的。

(2)职工旷工扣除当天全额工资,并且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当月工资不够扣社保、公积金的,在下月补扣。

(3)职工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考勤统计

1.综合办公室考勤记录,必须严格、真实地在《考勤表》上依据规定的考勤符号准确对员工上班、加班、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因公出差、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进行记录。各种请假情况的考勤,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2.综合办公室考勤记录,每天应对员工的考勤情况进行复核。考勤记录员当天到次日上午必须完成前日的考勤记录工作,考勤必须正确、及时、整洁。

3.综合办公室考勤记录在次月3日前须将上月的考勤表统计汇总,经公司领导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财务融资部处核算工资,综合办公室留复印件存档。《考勤汇总表》后附当月员工因各种情况而请休假的审批表。

第三章请假、休假管理

第十条请假的时限和准假权限

1.请假必须提前1天填写《请假审批表》,无论时间长短都必须按照请假审批程序办理,否则视为旷工。

2.请假实行审批方式:

(1)部长级以下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含),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核批准,3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核批准。

(2)部长级(含)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总经理审核批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核批准。

(3)董事长、总经理请假由经开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3.请假内容由本人填写,按权限报送审核批准后生效。

4.请假期满需续假者,须按照请假审批程序审核批准,否则视为无故旷工。

5.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时,需先电话按照请假审批权限进行请假,征得同意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6.请假条审批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附后交办公室备案,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到综合办公室销假。

第十一条事假:

1.职工因事请假,以书面形式审核批准,请事假最小单位为0.5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

2.职工当月事假超过2天的,事假期间扣发全额工资,扣发标准按计薪天数计算,当月工资扣完为止,当月工资不够扣社保、公积金的,在下月补扣。

3.事假当月累计5天及以上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4.事假期间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二条病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按病假处理,在病假期间,根据所请病假的时间不同作下列规定:

1.职工不需住院的病假,以书面形式审核批准,请病假假最小单位为0.5天,须提供医院门诊发票,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2.职工需住院期及出院需修养期期间,按本人正常出勤工资标准的70%执行,须出具县级(或以上)医院证明。

3.病假当月累计10天及以上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4.病假超过三个月的,按照《云南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5.病假期间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6.凡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病休者,一经查实,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婚假

1.职工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结婚,可休婚假。

2.婚假天数:

(1)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增加婚假15天,共计18天婚假。

(2)职工再婚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

3.婚假在请婚假之日起一次性休完,婚假期间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4.婚假期间按原工资发放。

第十四条生育假

1.孕期产检假

(1)怀孕期间每月给予1天孕期产检假,累计不超过10天。

(2)孕期产检假按正常工资发放。

2.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女职工产假期间,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依法从华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产假工资。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由公司按员工月缴费基数标准发放产假工资。

3.陪护假

(1)男员工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以享受30天陪护假。

(2)陪护假期间按正常工资发放。

4.哺乳假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的,每天在工作时间内可自行安排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产假和陪护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五条丧假

1.员工亲属(限于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丧亡,可休丧假。

2.丧假一般为5天,异地奔丧的,可以酌情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丧假在亲属丧亡期间一次性使用完。

3.丧假期间按原工资发放。

4.丧假期间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六条探亲假

1.职工与探亲对象路程距离要求最短公里数不得低于300公里。

2.职工探亲及待遇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年休假

1.职工在本企业连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给予5天的年休假;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给予10天的年休假;已满20年以上给予15天的年休假。

2.年休假时间计算不包括公休日和括法定节假日。

3.年休假期间按原工资发。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当年请事假累计5天(含)以上,不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2)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15天以上,不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第十八条加班换休假

1.加班的定义:在标准工作日内确实无法完成,而又需要继续完成工作的时间为加班。

2.加班的计算:按基础单位0.5天计算,根据公司需要,严格控制加班人员和时间。

3.公司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职工应服从安排,各部门应安排好补休。

4.综合办公室每月进行统计职工加班天数,以加班换休形式进行补休,加班费不另行核算,加班补休可以冲抵事假、病假,原则上在本年度内调休完毕,次年作废。

5.加班补休冲抵事假、病假的,只能在已存在的可休天数里冲减,如果职工请假时没有可补休假期的,则不允许用未发生假期冲抵事假、病假。

6.加班补休冲抵事假、病假的天数每月不得超过5天。

7.加班补休期间按原工资发。

休假期间工作安排范文第5篇

工作任务重,年休假不批

案例:

张某是一家私营药厂的中层管理人员,该药厂生产的药品在全国乃至全世界畅销,市场上供不应求,时有断货。工厂效益好,工人工资高,可他们从来没尝过年休假的滋味。员工的年休假申请常常被以工作忙、生产任务重不予批准。尤其是管理人员,连周末休息日都没有。“五一”、“十一”,法定假日都不准休,当然更谈不上年休假。在这里只有两种选择,要么老老实实放弃年休假,要么就回家。

说法: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这是《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劳动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适用劳动法,执行劳动法年休假的规定,私营企业毫无例外。

支招:

效益不能遮盖一切,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于张某所在私企的侵权行为,张某等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执法监督,对其不执行年休假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工作不满一年,没有年休假

案例:

柳某是某私营星级大酒店的服务员,她和其他五名同事是年初从其他酒店跳槽过来的。这个酒店地处国内著名景点,以接待国内外游客为主。酒店规定,员工在国庆、春节等长假、黄金假期不得带薪休假。在旅游淡季,年休假还是有的。前提必须是在本酒店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才能享受年休假待遇。柳某和几名同事,只能向今年的年休假说拜拜。

说法:

《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这里的“1年”、“10年”、“20年”,是以包括职工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的。对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有明确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支招:

“内部规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酒店违反法律规定的“内部规定”是无效的。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五十条的规定,因休假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就此,柳某和其他几名同事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休完产假再休年休假,妄想

案例:

某私营制衣厂裁剪女工何某,因怀孕生产,产前产后按规定已休息了98天。她累计工作2年,她准备占用年休假再休息几天。为此她向老板提出了申请,得到的答复是:“所休产假的天数,已大大超过了其应休的法定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产假后不能再休年假” 。休了产假再休年假成了妄想。

说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支招:

何某累计工作2年,已满1年不满10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何某应有的5天年休假,在休了产假后仍可享有。用人单位不法剥夺,何某可以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二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条,先请求工会、妇女组织协调处理。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法定假日休完再提年休假,只能辞职

案例:

中年职员王某,是一家大型私营企业经销部的工作人员。因为该厂产品质量好、信誉高、市场需求大,很畅销,不愁工作任务的完成。工作相对比较轻松,每天工作8小时,周末休息,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假日按规定放假,一切按部就班。王某的连续工龄已达5年。最近他准备利用年休假,带着老婆孩子回家看望父母。企业领导对他提出年休假请求,很反感。批评他说:“元旦、春节、国庆、清明、端午、中秋你没少休,该满足了。还休什么年假。要休你可以现在就辞职。

说法: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和《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动者可以同时享有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假日和带薪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支招:

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领导的认识是错误的。王某如因主张休假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王某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主张赔偿金。用人单位不付,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只能义务奉献,没有年休假

案例:

孙女士,某大学文科毕业,好不容易在一家私营企业找了一份秘书的工作。作为一个年轻女性从事这个行业不易,她每天要陪企业老总出席各种酒会等应酬场合,不断受到来自各方人士的性骚扰。而且没有周末、没有年休假。得不到年休假工资,这一切都被“义务奉献”。录用上岗时企业老总和她谈话就明确指出,不肯作这种“义务奉献”可以立即走人。孙女士虽然对这些“奉献”心怀不满,可争取这个岗位的有学历人士大有人在,为了保住工作,孙女士不得不忍受。

说法: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支招:

年休假不是福利,可有可无。他是一种必须执行的法律制度,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给开年休假工资是违法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孙女士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请求劳动保障部门对这种被“义务奉献”,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辞职、辞退后要年休假工资更没门

案例:

28岁的于某,年龄不大可入职某大型私企多年。前不久赶上长假,搀扶着父母,携带着妻小去外地旅游。跋山涉水,看名胜古迹,品当地风情。全家集体外出难得。长假到期,他电话申请年休假,想多玩几天,老板没批,就晚归了几日,竟被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离开时,于某要求企业支付没休部分的年休假工资。企业以因“旷工辞退”为由拒发,并称:员工辞职、辞退后,要年休假工资没门。

说法:

《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没休规定的“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支招: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与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没有关系,就是旷工乃至违法犯罪被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在单位没休的年休假,也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给付年休假工资。应付的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违法拒付,于某可依《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部门将责令支付。

休假期间工作安排范文第6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解读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法规解读:年休假制度不仅是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各种所有制企业员工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企业不能随意地予以取消此权利或缩减此权利所含的内容。

企业应对: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年休假制度。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有四个要点:其一是责任主体。应当给与员工年休假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其二是前提要件。年休假的前提是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其三是法定性质。年休假权利是员工的法定权利,企业必须保障。其四是工资待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与工作的待遇,享受正常工作工资。

企业应对:企业可以调整和改革现有年休假制度。国家法定标准是1年工龄以上的员工才享有年休假,也就是对于1年以内工龄的员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给予其年休假。再就是,对于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员工,给予正常期间相同的工资,并非给予最低日工资或基本工资即可。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19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法规解读:本条中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应作如何理解是一个问题。按照通常的法律语词学角度来看,“累计工作”应是指员工全部的工作年限,应该包含以前任职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这样可能会有一个问题,会不会造成企业都不乐意录用年纪较大、工龄较长的员工,因为他们的年休假相对比较多,会造成人力成本的上升。关于这个问题的准备理解,我们还要看此后关于年休假制度国家和地方的具体执行办法。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与年休假是不同的休假制度。所以,国家法定休假和休息日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目前这也是已经规定了年休假制度企业的通例,此款不难理解。

企业应对:企业应该注意对“累计工作”年限的把握,在新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之前,对于员工法定年假的掌握,按照员工全部工龄来计算。至于是否考虑渐进性设置,比如,对1年以上工龄员工,每连续工作1年年休假增加1天,等等;这些设置都是在国家法定下限之上的,属于企业自主考量的范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19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19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法规解读:年休假制度出台的主旨是维护员工的休假权利,背景是执行和落实相关立法中规定的年休假制度。由于现行的休假体系中还存有一些其他的休假形式,所以国家特别规定了年休假制度与相关休假制度之间的补充关系。

企业应对:年休假制度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所以企业必须遵守。而对于国家对年休假特别事项的规定,企业也应该注意掌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好这些年休假特别规定。比如,在带薪事假设置方面,企业要考虑员工的工龄以及相应的年休假期,综合设置带薪事假;又比如,在带薪病假设置方面,企业要考虑员工的工龄、相应的年休假期以及国家法定医疗期,统筹设置带薪病假;等等。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规解读:本条主要是规定企业在执行国家年休假制度方面的权利范围。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企业年休假的企业自主。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企业享有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年假的权利;二是年假的安排要考虑员工本人的意愿,也就是说企业要根据员工的想法适当合理安排。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年休假安排的方式选择。主要有四层意思:一是年休假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灵活安排,或集中使用,或分段使用;二是年休假一般应当在当年休完;三是如果确因企业工作特点有必要的,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四是即便跨年度安排,也只能跨1个年度安排。

本条第三款明确了不安排年休假的法定处理。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企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二是不安排员工年休假的条件有两项:(1)确因工作需要及(2)员工本人同意;三是不安排年休假的,应该支付相对应应休未休年休假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应对:作为企业而言,需要灵活处理员工的年休假。对于一般行业的单位而言,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年休假比较适宜。对于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等高体力劳动强度而言,最好实行强制年休假制度,因为年休假工资的成本更高。对于知识密集型、高科技等高智力劳动强度行业而言,如果确实不能安排年休假,则应在员工同意的基础上补发年休假工资。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法规解读:此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利。这种权利被法律明确为一种依职权主动行使的权利。

此条第二款则明确规定了工会的维权职能。

企业应对:对于年休假制度,企业应当依法执行。另外,企业制定年休假具体制度应当征求工会制度,或纳入职代会讨论的事项。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是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以下三项:一是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是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支付工作报酬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等额年休假工资的赔偿金,即双倍支付年休假工资;三是对拒付年休假工资、赔偿金的单位按照不同属别执行不同的法律责任,对国家机关等单位处理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对企业等单位而言则是由相关部门或员工本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企业应对:企业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安排和调节员工的年休假,并通过专门的规章制度来予以明确。如果企业没有依法为员工安排年休假或强制取消年休假,或没有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的,特别是在受到相关部门责令通知后仍不执行的,600%的年休假工资和赔偿金对于企业而言,承担这种法律责任的实际成本更高。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法规解读:此条规定了年休假争议的处理方式。年休假争议依据单位的类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由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处理。

企业应对:企业如果在年休假事项方面与员工发生争议,主要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渠道处理。如果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诉至法院。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是明确了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主体。目前对应的相关政府机构分别为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应对:企业在具体制定年休假管理规章制度的时候,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具体实施办法来执行。在具体实施办法没有出台之前,可以依据此条例进行原则性规定。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休假期间工作安排范文第7篇

1.考勤内容

(1)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2)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4)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班者,均为旷工。

2.考勤须知

(1)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应进行教育,属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如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2)对旷工者,应责成其作出书面检讨,并按下表计扣工资,扣发当月各项奖金。旷工二天以上,每增加一天,加扣年终奖10%。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或旷工虽未达到上述天数,但次数较多,情节严重的,均应作除名处理。

(3)留职察看期间,只发岗位工资及各项补贴。

3.请假办法

(1)公假

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工会活动均属公假;经公司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模范人物或代表,以及因工(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核给公假。

(2)调遣假

员工异地调动,有家属随迁的,不超过6天,调往边远地区的,不超过14天。员工单人赴调不超过3天,赴调途中所需行程时间,按其实际需要核给,不计算假期。特区内调动一般不超过一天。

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各单位可考虑到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4.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安排补休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可保留至当年底,员工调动工作,原则上不能将积累的工休延至新的工作岗位。

5.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或无法安排休息的人员,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或人事部核准,以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补偿办法:(岗位工资+技能工资)÷25.5天×1.5×加班天数。法定假日加班费按(岗位+技能)÷25.5×2×加班天数计算。

(二)休假

1.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人事部批准,室主任一级由部门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2.员工申请休假须一个星期前填写《有薪假期申请表》或《无薪假期申请表》,送交人事部审批。未接到休假通知单,不得擅自休假,否则当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前托人或电话告假,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病假单之类的一律无效。

3.婚假

员工申请结婚,需在本公司办理结婚手续,并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婚假假期3天,晚婚假10

天(晚婚条件: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核给路程假。

4.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假期3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

5.产假、计划生育假

(1)女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

假期内容军假期天数说明

产假90天难产或双胞胎加14天

晚育假15天年满24周岁生育为晚育

独生子女假35天凭独生子女证核给

(2)临时工产假56天,临时工产假期间发给60%的工资。

(3)产妇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岗位+技能工资)75%发给,并据此比例计发房补,其他补贴照发。

(4)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手术后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

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日;

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3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6.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参见表7.3.2、表7.3.3)。病假三天内不扣工资,四天以上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3)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一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或153天个工作日),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累计办法:每月以24为截止日期往前推12个月,凡在这12个月内病休累计达6个月(或153个工作日)时,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4)凡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先行试复工两个月。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15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复工期满,连续工作两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

连续工龄不满二年满二年不满四年满四年不满六年满六年不满八年满八年以上六个月以内病假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60%70%80%90%100%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满一年不满三年满三年以上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救济费(岗位工资+技能工资)40%50%80%

7.事假

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请事假员工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8.探亲假

(1)员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

休假期间工作安排范文第8篇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通过建立劳动关系把自己所有的劳动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因此,从债权债务角度来看,用人单位是劳务(劳动力)的债权人,劳动者是提供劳务的债务人;相应的,劳动者是工资债权人,而用人单位是提供工资的债务人。根据债权法的原则,休息休假其实是劳动者不履行其劳动债务,自然也应相应失去工资债权的请求。但是,“带薪年休假”概念的提出明显是对劳动关系领域债权法原则的否定。法国政府于1936年6月20日正式颁布了《带薪假期法》,规定所有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每年都可以享受两周的带薪假期,建立了全球最早的带薪休假制度。年休假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从疲惫的工作中解放出来休养身心,或者从广义上享受文化生活。实行带薪休假不仅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充分尊重,更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在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在《劳动法》中其实早有规定,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这个具体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却姗姗来迟,13年后的2007年12月14日终于与世人见面。在这期间,由于劳动各界对于带薪年休假缺乏正确的共通的认识,于是在政策执行、纠纷处理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混乱,社会各界反映带薪年休假很难得到保障。

我国的休假大致包括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劳动关系休假(事假、病假)和家庭生活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几种。休假制度最初是为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更多体现的是福利的性质,比如说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的探亲假,路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补贴照发,并且发生的往返费用由单位承担或部分承担。历史行进到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由于制度惯性的原因,休假制度未能与市场经济形成良好衔接,休假的福利性质保留到今天,世人仍普遍地认为休假是一种企业福利而非应有的权利。而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也把年休假时期指定权“安排”给了用人单位(仅第五条就用了八个“安排”)。“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这里所谓“考虑”在现实中极易被忽略,从而便成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行为。也就是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还是将带薪年休假作为一种福利。

但是,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利的行使本身就是以用人单位的义务履行为前提的。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要得以保障,其前提必须是用人单位配合劳动者的权利主张给予假期,或者说根据劳动者需要给予假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在企业经营、职工休假、市场竞争这一多元互动的复杂体系中,这种柔性的福利原本就是难以得到贯彻执行的。因此,应使年休假恢复为劳动法已经保障的权利(《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政策层面明确保障劳动者享有申请带薪休假的权利。并应当赋予劳动者对带薪休假的时期指定权,即在年度之初劳动者行使自己的权利,指定本年度带薪休假的时期,有些单位可在劳动者指定的基础上进行“安排”。还应当明确带薪休假的分割请求权,即劳动者对自己的带薪休假既可以集中享受也可以分段享受。

目前国际国内的经济形势不太乐观,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有利于刺激消费需求,释放更多旅游消费的潜力,优化整体的经济环境,政府应该强制督促、加大力度推行。政府应在弘扬休假文化、打造休假产业的同时赋予劳动监察行政部门更大的权利、并保障其人员、经费,加强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进行真正的“强制”执行;企业需要整合各种休假制度,尤其是市场经济下的带薪休假与计划经济时各种“带薪休假”的统合;劳动者个人也应提升自己的权利意识。但核心的途径是制度本身的完善,尤其需要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层面明确带薪休假是一种权利而非福利,让带薪休假从福利走向权利!(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