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工作时间安排

工作时间安排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工作时间安排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工作时间安排范文第1篇

加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点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班费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该按照高于正常工资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有了上面的定义,那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哪些条件呢?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二是必须与工会协商;三是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四是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还必须符合规定,即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这些概念和规定虽然听起来很简单、但是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却很复杂。在现实中,关于“加班”的认识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误区一:“加班加点就是超过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工作,加了班用人单位就必须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这是在很多劳动者脑子中形成的一个错误概念。到底是不是职工加了班,用人单位就一定要支付加班费呢?《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等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在提及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时候,均使用了“用人单位安排”的表述予以界定。再者《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因此,协商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必经程序。另外,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劳动法中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和规范。因此,界定加班的关键因素就是:第一,加班必须是用人单位安排的;第二,加班必须是按有关管理程序进行了协商或审批的;对于目前颇有争议的员工自愿加班是否支付加班工资问题,就容易解决了,即:员工自愿加班应视为员工对自己休息权的主动放弃,而不是被动剥夺,用人可不支付加班工资。

误区二:“法定休假日加班可以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问题规定了三种情形: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上述三种情形中,法律规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而且能够安排补休的不再支付工资200%的工资报酬。而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则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工资报酬,不能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三、如何计算不同情况下的加班费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工作时间安排范文第2篇

[实例]

张某是某合资大酒店的服务员,根据该酒店的规定,职工每天工作5小时,没有休息日。*年9月的第一个星期天,张某因家中有事不能上班,于是提出应有休息日,请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随后向总经理请示,总经理未予以批准。

张某不服,又找到总经理当面商谈,张某说;“别的企业的职工每周都有两个休息日,我觉得我们每周至少也应安排一个休息日。”可总经理却说:“你怎么不想想他们每天工作时间是8小时,我们酒店每天的工作时间只有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总和只有35小时,比《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的40小时还少5个小时,所以我们不再安排休息日。不信,我可以给你看看有关规定。”最终双方还是未取得一致看法,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请求酒店给予其享受休息日待遇。

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确认该酒店自*年2月以来,对职工实行每日5小时工作制,但从不让职工星期天休息,仲裁委指出该酒店的做法是错误的,因而支持了张某的请求,裁决该酒店给予张某每周一天的休息日。

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也许有读者会产生疑问,该酒店规定的工作时间分明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怎么反倒败诉了?其实企业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往往是因为认识上存在误区,对标准工作制理解得不透彻,满足标准工时制的要求不仅需要符合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按照修改后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应为40小时),还要符合《劳动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关于劳动者周休日的规定,是职工根据国家规定在每周内法定的休息时间,其中“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问断的休息,即是说不管用人单位实行每日几小时工作制,都必须保证劳动者在每周内至少有一个连续一天的休息时间。本案中,酒店虽然每天仅工作5小时,但职工显然没有哪一天能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所以是违法的。

根据国务院*年3月25日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和人事部的实施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日,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国家统一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日,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按照劳动部的实施办法,并没有对企业的休息日作出统一安排,而是规定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企业职工依本企业的规定每周休假日要轮休、倒休;对于出差人员的每周休息日,可以在出差地点享用,如果出差期间未能享用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休;对于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可以给予更多的休息时间。

《劳动法》给职工规定了各种休息休假待遇,每一种都有特定的含义和作用,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相互替代,如上例,即使张某的每日休息时间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下的休息时间,酒店也不能因此而取消劳动者的每周休息时间。

其实本案中出现的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休息的情况绝非个别现象,可能我们身边也曾发生过,但大多数人可能都习以为常,甚至认为是天经地义了,特别是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中,此类问题更是屡见不鲜。这种情况的产生,有的可能是因为企业对劳动法的规定不清楚,而有的则是单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但没有给职工安排周休日,甚至连每日工作时间也超过8小时,这样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损害非常大,常常造成一些人身伤亡事故,有关媒体就曾报道过,一劳动者连续134日每日工作16小时,最后猝死在工作岗位上的事件,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本书也希望通过该案例给企业领导提个醒,安排工作时间时,在考虑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一定要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不要忘了给劳动者一定的休息日,要使其劳逸结合,有充分的睡眠和休息时间,这样才能够保持旺盛的精力来工作,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

[实例]

某工艺品厂,近几年由于经营不善,一直亏损。新厂长上任后,决心大刀阔斧进行改革,尽快扭转厂里的困境。首先,他要求各车间进行定岗定员,将富余职工统统下岗;然后,他又要求各车间调整工人的工时定额。根据厂长的这一指示,加工车间将原来的25名工人,减到16名;将原来一名工人每小时需加工4件产品的定额,调整为7件。厂里还作出规定:工人们每月按时完成定额的,可以领到全额工资;完不成定额的,只能领到本市的最低工资(当时是310元)。

面对新的劳动定额,加工车间的工人们个个都感到了压力。为了完成定额,以便领到自己的全额工资,他们出满勤干满点,几乎个个都是满负荷运转。但是,半个月过后,他们发现,却未有一人做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工人们此时感到,如果还像现在这样,每天按8小时干下去的话,到了月底肯定完不成定额,势必会影响每个人的工资。于是,后半个月,全车间16名工人不得不牺牲中午的休息时间和下班后的部分时间抢活儿,每人每天至少额外工作3小时以上。就是这样,仍然有9名工人到月底,因未完成定额而未领到全额工资,只领取了310元的最低工资。为此,16名工人集体,要求厂长压缩定额,并向9名未完成定额的工人支付全额工资,同时,还应向全车间工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但是厂长认为,实行新的劳动定额是企业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措施,一定要坚持到底,不能中途改变;9名工人未完成定额,根据规定,就应该只领最低工资310元,要求厂里向他们支付全额工资,纯属无理要求;至于延长工作时间,那是工人们自愿做的,厂里并没有安排,也没有要求他们加班,尽管工人们的这种做法和精神值得表扬,但厂里并不提倡工人因完不成定额而加班,所以厂里不能支付加班费。

工人们的要求遭到厂长的拒绝后。一气之下,集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工人们的要求是否应予支持?

本案是因厂方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工人调整劳动定额,而引发的争议。

计件工作是指按照劳动者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计件单位来计算,衡量劳动者一定时间内所完成的工作。它的特点在于,直接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产品量或作业量来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成果,它能把工作量和工作成果联系起来,体现出劳动效率。

劳动法中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也就是说,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作定额,应当是以多数劳动者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能在每天工作8小时以内、每周40小时以内完成。超出这一标准,应认定为不合理的劳动定额。

本案中,厂方新制定的劳动定额,由于不符合上述标准,所以是不合理的劳动定额。仲裁委员会对此应予纠正,同时,对未完成定额的9名工人的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对不是因个人原因而没完成定额的,应要求厂方补发全额工资。

另外,从表面上看,尽管厂方并未要求工人们加班,只是安排他们在法定工作时间标准内工作,但由于定额过高,事实上是在单位时间,要求工人们完成超出合理限度的工作任务,从而迫使他们不得不为完成任务而自动加班。这种做法,实际上已构成变相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因此,厂方应根据工人们的实际工作时间,付给他们加班费。

[操作提示]

标准工作时间是最常见、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工作形式,现行的标准工作时间为: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劳动者每周至少要有一个休息日。

这种标准工作时间具有以下特点:1)它以正常情况作为适用条件,即正常的工作条件;2)普遍适用于一般职工;3)按正常作息办法安排工时,属于均衡工时制;4)一般以法定最长时间作为其时间长度,即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5)被作为确定其他工作日长度的基础。企业在安排工作时间时,必须以此为标准,不能让劳动者超时劳动,否则企业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用法规条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工作时间安排范文第3篇

①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③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④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⑤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⑧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法定工作日是多少天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①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②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③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工作时间安排范文第4篇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第一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年(月)。

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 甲方不得招录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八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甲方支付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条 实行计时或岗位工资的,每月标准工资为 元。

实行计件工资的,每月底薪为 元,计件单价为 元或完成工作额的 %提成。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每小时加班加点工资为 元。

公休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每小时加班加点工资为 元或每个工作日加班加点工资为 元。

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每小时加班工资为 元或每个工作日的加班工资为 元。

第十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在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 元。

第十四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五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六、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安排违法、不道德或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未经乙方的同意,不得公开和泄露。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工作时间安排范文第5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23.5天)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工作时间安排范文第6篇

20xx清明节当天加班3倍工资吗应国务院通知,清明节属法定假日放假一天,如工作需要上班的,应给予平常工资的!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凡在4月4日(清明)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2日、3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今年清明节放假安排如下:4月2日至4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为法定节假日。

加班工资这样计算: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清明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节假日(4日,清明当天)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2日、3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在4月5日清明节当天加班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20xx清明加班工资计算方法1、日工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满一个月等情况下的工资计算)

2、小时工资计算方法: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

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4、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提成工资、包干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均按照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支付。

20xx清明加班几倍工资在4月5日清明节当天加班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支付加班工资。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xx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4月5日放假,4月7日(星期一)补休。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4月5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4月6日—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工作时间安排范文第7篇

    1996年“五一”节期间,某公司因接待外宾参观,决定产品调试车间8名职工加班一天。第二天又安排8名职工休息。六月初领工资时,8名职工都没有领到加班工资,向公司提出质疑。公司称“五一”节加班是工作需要,而且第二天已经安排了补休,不再发给加班工资。8名职工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补发其“五一”节加班工资。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解公司仍不补发加班工资,遂裁决,该公司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300%支付8名职工加班工资。

    专家评析:

    这种以补休代替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加班加点,即《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问题规定了三种情形: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工作时间安排范文第8篇

法定休假日 不能以补休替代加班费

法定节日和周休日两者性质不同,所以,国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周休日加班,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也不同。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一般休息日加班,首先应安排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才允许以支付200%的工资报酬的加班工资来补偿。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支付300%加班工资,而且不能以补休来替代支付法定节日加班报酬。因为法定休假日一般为重大民族传统节日或重大纪念日,对于劳动者来说,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有着比往常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它影响了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一旦错过是无法弥补的。

今年春节加班 每天加班工资不同

就今年春节而言,2月6日(农历腊月三十)、7日(正月初一)、8日(正月初二)3天是法定休假日。

也就是说,根据《劳动法》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在6日、7日、8日加班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

付加班工资。后4天是通过倒休等办法,集中在春节假期一起休息的一般休息日,也就是说,在9日(正月初三)、10日(正月初四)、11日(正月初五)、12日(正月初六)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依法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另外,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基数,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春节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直接与用人单位交涉,也可以请求工会组织依法维权,还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形成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用人单位 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