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地质灾害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为了强化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及时掌握地质灾害点变化情况,为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有效依据,根据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工作,由汛期地质灾害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二、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是否重视;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是否到位;监测人员工作是否认真负责;是否采取有效的监测方法;监测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发放“明白卡”等纸质材料;监测人员是否掌握险情发生时组织群众转移的路线、避灾地点;

三、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工作实行镇、村两级负责制。

四、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

五、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汛期值班期间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

六、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工作必须建立台帐,每次巡查必须有书面记录。

七、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应加强对监测人员的技术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XX镇地质灾害值班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灾情上报管理工作,使各级领导准确、及时地了解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并及时有效地组织做好抢险救灾,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工作,由汛期地质灾害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负责。

二、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

发生时间;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发生地质灾害涉及的范围;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以及当地政府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工作统一按重大灾情和一般灾情两种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地质灾害发生后,已造成人员伤亡、群众房屋财产有重大损失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已严重威胁村庄、厂矿、机关、学校等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和房屋财产即将面临重大损失的,作为重大灾情处理。

地质灾害发生后,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群众房屋财产损失,但已潜在威胁到村庄、厂矿、机关、学校和群众人身、房屋财产安全的,作为一般灾情处理。

四、在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中,值班人员接到重大灾情报告时,必须迅速详细了解灾情,做好书面记录,并在30分钟内将详细情况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

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在办公室时,必须采取当面直接报告。领导不在办公室时,可先采用电话联系方式向领导报告。在向领导报告过程中,值班人员应继续保持与地质灾害点所在村和监测人员的联系,并将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及时传达反馈给地质灾害所在村委会和监测人员。

五、在值班过程中,值班人员接到一般灾情报告时,应详细了解灾情,做好书面记录,并在60分钟内将详细情况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

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在办公室时,必须采取当面直接报告。领导不在办公室时,可先采用电话联系方式向领导报告。值班人员应将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及时传达反馈给地质灾点所在村委会监测人员。

六、汛期值班人员应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发生情况,将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及时报上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

七、汛期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对地质灾害灾情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上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责任。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制度

一、全面实行地质灾害隐患点《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宏观地质调查监测记录表》发放制度。

二、发放应在全面开展汛前调查的基础上,由镇国土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工作人员,根据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实际情况,逐点填写“一卡一表”内容。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对象为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单位、相关责任单位和隐患点监测人员;

《地质灾害宏观地质调查监测记录表》的发放对象为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每户(或单位)一份,由镇政府组织村组和隐患点监测人发放,告知相关避险内容,住户(或单位)应签收,并妥善保管或张贴在醒目位置。

四、发放工作须按照上级要求时间内前完成。

镇国土所备案。

五、发放工作每年一次,不得因为过去已发放“一卡一表”而当年不发放。

对未按本制度发放或发放不到位,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XX镇地质灾害报告制度

一、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将地质灾害灾情及险情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

1.灾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

(二)大型

1.灾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

(三)中型

1.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

1.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二、报告原则

情况准确,上报迅速,所为基础,续报完整。

三、报告程序

1.发生一般级地质灾害,所在村委报镇国土所,镇国土所及时向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并负责作出应急处理。

2.发生较大级及以上地质灾害,镇国土所应立即报告镇政府,并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县国土资源局,镇政府及时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治工作

四、报告内容

报告的内容应根据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五、灾情报告联系及电话

镇长:XX

XX

副镇长:XX

XX

镇国土所:XX

XX

镇党政办:XX

XX镇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一、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发布是指矿管、气象等相关部门基于地质灾害发生和变化规律,结合地质背景和降水发展趋势等因素,建立预测模型,并通过会商、研判,做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分级预测,联合向社会公众发布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并要求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二、等级划分。

按照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警信息发布分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为:

一级(兰色),表示24小时内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小;

二级(绿色),表示24小时内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小;

三级(黄色),表示24小时内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

四级(橙色),表示24小时内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

五级(红色),表示24小时内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大。

三、等级确定。

一般情况下,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由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测系统软件根据实时降雨、气象预测等相关因素进行预测。预测四级及以上时,应经国土部门和气象部门组织会商、尽量细化具体范围后发布,并根据气象临时预报信息,及时跟进调整。

四、发布方式。

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为一级、二级时采用手机短信发布;等级预报达三级及以上时,通过广播、电视(天气预报栏目)、电子终端显示屏、手机短信等多形式发布发送。

五、发布对象。

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为一级、二级时,只对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发布;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达三级及以上时,除向社会发布外,还通过手机短信向特定对象发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防灾工作人员;地质灾害点(镇和村)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员。

XX镇地质灾害防治联保制度

一、镇人民政府职责

在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巡查,督促村级监测组或受威胁单位及个人进行隐患点的日常监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宣传培训、防灾演习等工作,拟定并实施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的防灾应急预案。做好本辖区内群测群防有关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完成辖区内群测群防的年度总结。协助开展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工作。

二、村委会(社区)职责

组织本村(社区)地域内隐患区的巡查,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日常监测、记录和上报工作。一旦发现危险情况,及时报告,并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做好防范和及时撤离避让,做好自救、互救工作。

三、相关部门工作责任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1.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指导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指导各相关单位建立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建设群测群防网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

3.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调查,调查灾害发生原因、发展趋势,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必要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汇总统计上报地质灾害灾情。

4.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按“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和指导责任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治理;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地质灾害组织治理;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

5.组织专家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认定,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村建部门:

1.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在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和组织审查有关规划、施工图设计时,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

2.督促对危及建设行业、市政基础设施、风景名胜区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并采取措施处理;在参加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和组织审查初步设计时,负责督促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

(三)财政部门:负责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置、基础调查、重点项目勘查和可研报告编制与科研、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等,并对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安监部门:负责督促各类企事业单位对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

督促各类企业开展对工程建设和矿山采掘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

(五)水利部门:负责在农村防汛工作中加强对泥石流河道、沟道等区域的监测与治理。

组织对危及水利部门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在组织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建设中,督促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落实相应防治措施。

(六)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对危及全市公路、水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

负责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编制重要隐患区防灾预案,对其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负责交通沿线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与应急处理。在组织进行公路、水路交通规划及交通设计、建设时,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充分考虑和利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

(七)教育部门:负责监督所属学校对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和治理方案的制定;

开展校区范围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设立警示标志,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路线;督促新建学校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八)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做好地质灾害救济经费项目的申报、分配、核销工作,加强对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工作。

(九)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

负责做好公安系统内各单位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十)卫生部门:灾情发生后,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到灾区抢救伤员,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督促医院等卫生行业单位做好本单位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工。

各村委、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把是否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依据之一,按照有关规定,各司其责、通力合作,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对因工作责任不落实,在具体工作中推诿、扯皮而影响防治工作开展,造成巨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XX镇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制度

一、监测基本方法

1.崩塌监测方法:观察潜在崩塌体前缘有无新鲜岩土剥(坠)落现象,陡坡悬空反倾岩裂缝张开等变化情况。

2.滑坡监测方法:滑坡体后缘裂缝设固定标尺,监测裂缝拉张变化、垂直位移、前缘、坡脚土体蠕动变化及坡脚地下水流量变化等情况。

3.泥石流监测方法:观察降雨与溪沟山洪的水位线对应情况是否正常、水流是否有堵塞、沟域内松散堆积物的稳定情况。

二、监测时间次数

1.定时监测。汛期(4月15日-10月15日)半个月监测1次;非汛期一个月监测1次。

2.加密监测。降雨连续3天以上或台风降雨影响期间至雨止后第二天,每天监测1-2次;出现地物明显变化或其他异常情况每小时监测1次;根据上级指令增加临时监测。

三、监测巡查

1.巡查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划定的危险范围内的房屋、周边山体、公路、水渠、沟谷等。

2.巡查时间:同定时监测和加密监测时间。

四、应急处置

1.凡有群众反映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赴现场查看。

2.发现险情或临灾征兆,要立即报告镇政府、和国土资源所。

3.遇情况紧急来不及报告,可直接发出预警信号,按应急预案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转移。

五、其他

1.监测器具、监测记录、报警装置等妥善存放。发现监测设施移动或受损,立即报告镇国土资源所。

2.汛期手机要保持24小时开机,保证信息畅通。

3.及时在指定的专用本上填写监测记录,并认真进行数据分析。监测记录本用完后及时上交镇国土资源所,并领取新的监测记录本。监测记录本由镇国土局资源所存档保管。

4.监测记录本不得涂改、撕损、断页。

5.监测记录本是实施对监测员年度考核的基本依据。

XX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切实加强全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增强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2020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各村(社区)支部书记、村(社区)工作委员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镇国土所,XX负责处理收集有关灾情信息。联系电话:XX。

(二)成立镇地质灾害应急分队

队长:XX

队员:XX 各村(社区)工作委员会主任。

二、工作责任

(一)镇国土所负责灾前预案编制和灾后初步地质调查,确定有无后续灾害,划分危险区,指导进行避险,进行灾情评估和提出灾后重建方案以及防治措施。

(二)发生灾害的村委会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进行抢险,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设立警戒区和疏散危险区群众。

(三)派出所负责维护抢险秩序,协助政府组织人员转移。

(四)卫生院负责伤员抢救及灾后传染病预防工作。

(五)财政所负责救灾资金运作,保证抢救及善后工作顺利进行。

(六)民政所负责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调配、发放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配合政府共同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

(七)交通、公路部门及时组织对因灾中断的道路进行抢险,恢复交通,保障交通畅通。

(八)供电所负责电力供应及灾后供电设施维护。

(九)水利站负责对水库、防汛设施的监测工作。

(十)电信所、广播站负责保障通讯畅通。

三、组织及准备

各职能部门负责成立各自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救援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地质灾害分级及上报程序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村委会负责提供灾害的损失情况报告(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镇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确定灾害等级,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予以上报,同时做好灾害初步评估分析。

五、地质灾害调查及处理程序

(一)应急分队负责调查地质灾害情况,包括发生地点、时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类型、规模、原因、发展趋势,对采取的防范对策和今后的防治工作提出建议。

(二)根据调查结果,由应急分队将地质灾害情况上报镇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

六、预警信号及避让搬迁

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预兆后,各村应及时安排具体责任人搞好监测,发放避险明白卡,确定并公告预警信号,保障通讯畅通,以便村民在灾害临界点前能够得到报警和及时避让搬迁。

地质灾害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地质灾害;信息系统;监测网络;调查;区划

我们知道广义的地质灾害是指地震灾害、火山灾害、海啸灾害、滑坡灾害、泥石流灾害等五大类;狭义的地质灾害是指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五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世界人口密度的进一步增加,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受到来自人类自身的压力也进一步扩大。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经济落后的许多国家,为了一时的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无序开发及自然环境的掠夺式开采,终将受到自然界的惩罚。当然发展中国家及发达国家也不例外,我们应该引以为戒。

在地质灾害频发的今天,人类在自然灾害面前是那样的渺小与恐惧,我们应该深刻反思一下,是谁导演了这场“杯具”。信守翻翻过往的历史,自然界对人类的惩罚随处可见。

以上自然灾害举不胜举,这些灾害,如今我们不可能阻止它突变的发生,但我们能以人类的智慧去认识它,探索它的奥秘,通过科学的手段预知它爆发的时间及频率,最大限度的预防或减轻这些自然地质所造成的灾害。

为了查明我国地质灾害严重县(市)的灾害隐患,划出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健全群专结合的监测网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减少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开展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

1 任务

(1)全面系统地收集前人区域地质、水文地质、灾害地质工作成果进行综合研究;

(2)基本查明工作区地质灾害的生成环境、时空分布情况、规模、类型、活动特征,形成原因、危害、发展趋势及其已有防治措施与效果;

(3)重点调查可能产生崩塌、滑坡、泥石流而对居民点造成威胁的斜坡、沟谷以及对村镇有威胁的地面塌陷、地裂缝隐患,同时兼顾公路、河流沿线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调查;

(4)对现有和潜在危害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提出防治对策建议,编制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预案;

(5)根据调查结果,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密集程度及危害程度,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区划;

(6)建立工作区地质灾害信息系统,为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

2 步骤

(1)接受委托后,项目负责组建调查与区划项目部,下设调查小组一般2~3人/组,包括组长、组员、后勤人员等;

(2)由项目负责组织项目组成员学习调查与区划实施细则及相关规范;

(3)对项目区有关负责人进行培训及业务沟通,发放摸底调查表,收集项目区气象水文、植被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村落、学校、水库、公路、以往勘探点的有关资料;

(4)收集区域地质、环境地质、第四纪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以往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准备各类野外记录表格,备齐野外后勤保障的一切设备及工具;

(5)写好项目区的调查与区划设计,送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即可进行以下工作;

(6)野外工作,到工作区后收齐摸底调查表,分类分区,尽量按路线划分。野外实地调绘,以摸底调查表为主,走访、询问为辅,力求做到不漏点;

(7)各组路线由项目负责统一安排,各组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查点序。在野外路线上不漏点,各项目组的所有表格必填项目绝对不能漏项,当天野外结束应及时完善所有资料,包括点号及路线即刻上图,相关照片编号造册,并且准备好下一天的工作;

(8)野外调查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总体质量。调查期间尽量做到先远后近、先难后易、先面后点;

(9)收齐所有调查资料,查看有无漏点,表格是否漏项,完善补全后,形成野外工作总结,申请有关部门进行野外验收;

(10)野外合格后,转入报告的室内编写工作,该阶段工作量较大,要求项目负责总体把握要项目进度,合理安排项目组成员;

(11)最终形成《项目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 《项目区地质灾害防治区划报告》 《项目区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建议》 《项目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照片集》及相关图件,申请专家组验收,通过后方可复制外送;(12)项目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项目进行归档处理。归档资料包括:野外手图、实际材料图、记录本、野外记录表格、照片集、送审稿及相关图件、终审稿及相关图件、光盘。

通过以上一系列的步骤之后,我们的调查与区划工作就算圆满的完成了。通过技术人员全面细心的调查后一份完整的调查与区划报告就可以提供给项目区主管部门使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该调查与区划报告做好相关灾害隐患点的防灾工作,总体部署年度防灾计划,建立地质灾害信息系统。有计划有步骤的防灾减灾,为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做贡献,避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

3 结束语

项目区主管单位可根据区划报告组织健全县、乡镇、村组各级防灾救灾机构,主要包括防灾救灾指挥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救灾办公室以及相关基层的监测预警组、抢险救灾组、医疗救护组、安置组、治安组等机构,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信息通讯网络,确保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组织及时、反应迅速。合理指挥灾区抢险救灾,将损失尽可能地降低到最小程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逐级健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群测群防和地质灾害预报、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制定防灾预案,采取群专结合的监测预报方式,将可成功预报地质灾害的发生,以达到防灾减灾或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目的,使项目实施确实起到“服务地方”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394号.2004.3.

[2]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号.1989.12.

地质灾害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1.1指导思想

为了高效、有序地应对我区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以下简称沉陷区)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1.2编制原则

1.2.1以人为本、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分级启动、科学施救。

1.2.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范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1.2.3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根据地质灾害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分级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1.3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根据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调研组汇报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有关问题时所作的指示精神,依照省人民政府已经确定的关于我区沉陷区要做到“三启动、三随时”(即:启动地质灾害监测监控体系,随时监测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随时准备应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启动地质灾害拉网式排查工作,随时掌握采煤沉陷区地质状况并解决出现的具体问题)的工作安排,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沉陷区范围内,特别是在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770户C、D级受损房屋所在区域内发生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区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区政府)

副指挥长:*(区政府)

张高寒(*国土分局)

罗绍瑜(区发改局)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应急办)、区沉治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卫生局、区安监局、区交通局、区煤炭局、区粮食局、*电力公司、驻*区各通讯事业单位、沉陷区所在地镇政府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政府办,赵泽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王刚义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2.2职责

统一指挥和组织沉陷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3应急准备

3.1抢险救灾人员准备

以驻区武警部队、公安、民兵、预备役人员、医疗卫生队伍和区直机关及灾害点广大干部群众、驻区企事业单位职工等人员为主组成抢险救灾队伍。沉陷区各灾害点所在地镇政府要根据本辖区沉陷区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成立抢险队伍,落实人员。

3.2物资准备

区民政、卫生、粮食等部门负责储备和筹集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药品和其它生存救助所需物资等。

3.3信息传递

加强和完善区、镇、村群测群防监测网络,由*国土分局牵头,区沉治办、沉陷区所在地镇政府、村委会组织配合,负责开展沉陷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3.4宣传、培训和演练

由*国土分局、区沉治办、沉陷区所在地镇政府负责共同组织开展沉陷区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宣传,增强沉陷区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抵御灾害的能力,负责对各灾害点所在地干部职工、参与抢险救灾的相关救援队伍及广大群众进行抢险救灾知识教育和培训。

*区沉陷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将于2009年6月在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770户C、D级受损房屋所在区域内选择合适地点开展一次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

4灾情报告与信息处理

4.1灾情报告

监测人员必须有确定和公布的联系电话,方便的通信工具,确保与有关部门保持联络。一旦发生灾情要及时报警,报警信号可因地制宜,采用报警器、广播、鸣锣等方式,并以尽可能快的速度直接向指挥部办公室及当地政府报告。各相关部门和沉陷区所在地镇政府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

4.2信息处理

灾害发生后,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4.2.1因灾死亡2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属一般级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要在24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国土分局要及时组织开展应急调查,查清灾害的类型、规模、诱因及其发展趋势和尚存危险性,调查灾害的影响范围,随时统计和更新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时编写报告,提出进一步防灾措施,并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应急调查报告。

4.2.2因灾死亡3至9人(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属较大级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要在4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应急调查,提出进一步的防灾措施,并向省国土资源厅呈报应急调查报告。

4.2.3因灾死亡10至29人(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属重大级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务必要在2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由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由省国土资源厅及时组织开展应急调查,提出进一步的防灾措施,并向国土资源部提交应急调查报告。

4.2.4因灾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属特大级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要在2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或由其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及时组织开展应急调查,提出进一步的防灾措施。

5应急响应和行动

5.1先期处置

一旦灾情发生,沉陷区各灾害点所在地镇政府要立即将信息报告区指挥部,并在第一时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先行展开抢险救灾工作。

5.2应急响应职责

区抢险救灾指挥部赶到后,相关人员要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由区指挥部设各职能组分别履行职责。

5.2.1综合协调组:

组长:*(区政府办、应急办)

成员:区政府办负责安排人员

职责:负责抢险救灾工作中各种纵向、横向的协调工作。协助领导组织调度抢险救灾急需的人、财、物。

5.2.2灾害调查组

组长:*(*国土分局)

成员:*国土分局负责从本部门及区安监局、区煤炭局、区沉治办抽调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

职责:灾害发生后,及时调查损失、规模、诱因以及灾害的稳定性、尚存的危险性和发展趋势,并及时撰写报告。

5.2.3人员物资疏散组

组长:*(区安监局)

成员:区安监局、区煤炭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负责从本单位及各镇乡(街道)抽调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组织力量疏散人员及转移重要财产,及时按照事先选择确定的路线将人员及重要财产疏散到安全地带。疏散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首先保证人的转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要尽可能地救出受胁物资,减少损失。

5.2.4医疗救护组

组长:*(区卫生局)

成员:区卫生局与*消防大队负责从本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对灾害所致的伤病员和抢险救灾伤病员进行紧急抢救、转移、医护。必要时可分成灾区应急小组、转移组、医护组开展工作。

5.2.5秩序维护组

组长:*(*公安分局)

成员:*公安分局负责从本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维护灾区抢险救灾工作秩序、治安秩序;维护灾民临时安置区(点)的正常生活秩序;维护灾民物资和救灾物资的安全。对发生在抢险救灾工作中的一切扰乱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5.2.6撤迁安置组

组长:刘崇厚(区民政局)、灾害发生地镇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粮食局、*电力公司负责安排人员(包括相关镇乡街道人员)

职责:负责灾民临时安置和救灾物资的筹集和发放工作,及时制定受胁灾民分期分批撤迁转移工作的实施计划,报经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5.2.7新闻报道组

组长:*(区委宣传部)

成员: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安排和联络

职责:负责宣传报道灾情、灾害处置、应急救援等情况,新闻稿经区指挥部审定后。

5.3应急行动

区指挥部到达后,医疗救护组、秩序维护组、撤迁安置组要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综合协调组要与市气象部门、通信部门保持联系,做好气象和应急、通信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要保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必要时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一定区域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6后期处置

6.1经费和物资

已动用的救灾物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及时按原规模补足;实施应急救援各项经费支出由审计部门及时组织审计,经审计核定的各项应急经费支出由财政部门及时兑付、结算。

6.2生产生活

灾情稳定后,各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要及时组织群众大力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区直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作,主动整合各方资源,加大灾区支持力度,同时多方争取上级救灾救济资金和物资,减轻受灾群众重建家园的负担。

6.3灾情评估

由*国土分局和区沉治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情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救助和重建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第四十八条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质灾害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

**年是我县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逐步完善的一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一是绝大部分街镇乡编制了辖区**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预案,并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备案;二是大部分街镇乡落实了组织机构,成立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现场调查或检查,编制了重大地质灾害的单点防灾预案,并分别落实了责任人;三是开展了汛前检查、汛中排查和汛后检查,认真贯彻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和突发性地质灾害上报制度;四是建立了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监测预警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五是加强了对地质灾害的治理,对46处危岩、滑坡进行了防治,为437人解除受危岩、滑坡威胁隐患。

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仍存在下列问题:部分街镇乡防治机构、应急队伍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与实际需求差距大,特别是县乡镇一级几乎未设立此项资金,使计划治理和避险搬迁的重要地质灾害点绝大多数未得到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和依然十分严峻;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不能有效承担起地质灾害监测、应急调查处理等防治工作;个别街镇乡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力度不大。

二、**年全县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

(一)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情况

根据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重庆市地环环境监测总站委托对本县辖区内的地质环境调查,县国土房管局于**年3月26日至**年4月28日会同重庆市208地质灾害勘查设计院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各街镇乡分管领导、国土房管所所长及村社干部,分成二个地灾排查小组,对全县24个街镇乡和原有197个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了拉网式排查。经现场勘查,初步确认全县属于危岩、滑坡、煤矸石泥石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166处(其中:危岩占119处,滑坡占43处,煤矸石泥石流4处),灾害体总规模为115.1913万×104立方米,威胁村民1031户,人口4915人,房屋4827间,潜在的经济损失约17417万元。经过**年的防治,至目前为止全县仍然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点120处,(未包含新增点在内)灾害体总规模为94.3097万立方米,威胁村民4696,房屋4545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繁重。

(二)**年全县地质灾害预测

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区段划分,大足县为中~低易发区。全县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按二级进行划分: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和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其中低易发区总面积为920.411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66.2%;中易发区总面积为469.8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33.8%(详见附表一):

1、降雨预测

据县气象局对我县**年汛期降雨趋势预测,预计今年汛期(5—9月)降水量略偏多,大雨开始在5月中上旬,于9月底结束;6月和7月上旬降雨量偏多,局部地方有洪涝。据分析,今年降雨量有分布不均的特点,特别是6月至7月上旬降雨量相对较多,极易发生地质灾害。

2、重点区域预测

根据全县地质灾害的发生规律,地质灾害一般多发于沿山一带、广大山区和公路沿线,其中主要以深切割的中陡坡地带最易发生;其次是沿公路、铁路及城镇区等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的地段。结合**年降雨预测情况及各区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强烈程度,预计全县可能发生较大险情、灾情地质灾害的主要有以下区域:

重要区域主要包括玉龙镇老街东侧斜坡地段,玉龙镇老街两侧斜坡地段,玉龙老镇燕子岩、狮子岩危岩带;大足县北部、西部、西北部地区和古龙乡。这些区域可能发生较大规模险情的滑坡、危岩崩塌、泥石流、地裂缝等地质灾害。

重点街镇乡主要有玉龙、宝顶、宝兴、石马、金山、拾万、国梁、珠溪、铁山、季家、高升、中敖、高坪、古龙、龙岗、棠香等16个街镇乡,面积469.8平方公里。地质灾害主要表现为滑坡和危岩崩塌。

重要交通干线主要包括大邮路、大铜路、大荣路、城宝路、大安路及成**铁路大足段等沿线的高陡斜、边坡。这些区域主要可能产生高陡斜、边坡崩塌破坏失稳。

重要矿区有天青石矿区、跃进煤矿等。这些矿区可能产生滑坡、危岩崩塌、泥石流及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重要水库有上游水库、化龙水库、古龙乡白石村通天河水库等。这些水库可能产生渗漏。

除此外,在上述各重点预测区域以外的其他地质灾害易发区及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的地区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对此在防治工作中必须予以重视。

3、重点防范期

全县地质灾害的发生受降雨的影响十分明显,地质灾害大多发生在汛期(5—9月),每年汛期当降雨时间较长并伴随多次连续大暴雨时,各类地质灾害尤其是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将明显增多,并表现出较强的同发生和滞后性。暴雨的频率和强度直接制约和控制我县地质灾害的发生,因此全县地质灾害防治以汛期(5—9月)作为重点防范期。

近年来,全县因不合理工程活动所诱发的地质灾害日趋增多,各类对地质环境扰动破坏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以整个施工期作为重点防范期。

同时,地质灾害不完全由降雨所诱发,具有不确定性,有时在无雨期也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其中又以危岩崩塌及人类工程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最为典型,因此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在非汛期同样也不能有丝毫的懈怠。

三、地质灾害防治对策措施

**年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在认真总结**年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防灾对策

根据全县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情况,结合县域内城镇、工矿企业、交通干线分布状况和城镇规划,我县**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主要为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城镇区、重要交通干线、国家级自然人文景观和重点矿山等4个区域。

1、重要城镇地质灾害的防灾对策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重要城镇对地质灾害的防治首先要落实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工作,同时还需根据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对于目前稳定性较差、危害性较大的地质灾害体,应注意建立和改善灾害体及周围地表的排水系统,保护坡体植被,及时封闭地表裂缝,加强监测,尽快进行勘察治理;对已作过治前勘查或进行过局部治理的地质灾害体,应在原有防治工程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变形监测和后续工作,力争及早治理,以避免造成更大危害;进一步完善对地质灾害的汛前排查、汛期检查和汛后检查制度;国土、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同时加大对破坏地质环境行为的执法力度,除继续推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外,还必须推行地质灾害防治目标责任制度和地质灾害限期防治制度,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全县主要地质灾害点调查表详见附表三)。

对矿区地质灾害要加强监测预警,对规模较大、危害大的地质灾害应采取排水、充填裂缝等应急措施。要加强对矿区的管理,规范不合理工程行为,特别注意对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监测,防止暴雨引发矿渣滑坡或泥石流灾害。

2、重要交通干线地质灾害防灾对策

县境内溪河纵横,各级交通干线均受到地质灾害不同程度的威胁。这些灾害点大多数稳定性较差,汛期变形明显加剧,对所处交通干线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要在群测群防的基础上,对道路旁的地质灾害设置缓冲带,对滑坡主要采取以排水、减灾和护坡为主的防治手段;对危岩崩塌主要采取清除、衬砌和封闭为主的防治手段。同时要制定相应的防灾预案,并定期检查防灾预案的落实情况。

3、国家级自然人文景观地质灾害防灾对策

全县国家级自然人文景观多成点状分布,部分受地质灾害威胁。其中主要有北山石刻区滑坡,北山石刻区谭家湾危岩,北山石刻区停车场旁危岩、南山石刻区危岩等。由于自然人文景观点的特殊性,需对这些自然人文景观点的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并采取有效防灾措施,首先要落实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相结合的监测预报措施,其次是在不破坏自然人文景观的前提下,考虑工程治理措施,争取市级项目对北山石刻区谭家湾危岩带进行工程治理。

(二)重点防范期地质灾害防灾对策

1、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进一步抓好地质灾害汛前检查、汛中排查及汛后核查工作,对存在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登记发放防灾、避灾明白卡,同时编制和落实好点上的防灾预案,每处灾害点必须逐级落实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监测人,按规定要求作好监测预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和突发性地质灾害上报制度。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各街镇乡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历年地质灾害抢险的经验教训,充分认识各自辖区内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形势,克服麻痹思想,作好各项准备工作,严守纪律,服从命令,各有关部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了解水情、气象、灾情、险情,按规定请示、报告、传达,并认真作好记录。

2、建立应急抢险反应系统、制定防灾预案

为加强对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和各街镇乡应成立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以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为技术依托,以重在预防为指导方针,充分发挥信息系统作用的应急抢险反应系统,建立包括县、街镇乡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机构,对发现的险情和可能出现险情的地方进行应急调查处理。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县政府指导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开展辖区内的应急抢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贸易、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物资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部门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信息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各街镇乡政府要根据县和当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现状、气象部门提供的短期降雨预测结果及县防灾有关精神,编制本街镇乡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

按照全面规划与重点防治相结合的原则,对严重威胁城镇、居民聚居区、国家公益性机构、交通干线、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区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工程治理。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结合汛前排查情况。对全县40个不稳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作为近期防治规划(**—2011年),对全县65个基本稳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作为远期防治规划(2011年—2015年),对其余地灾隐患点加强监测,逐年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3、全面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程

各街镇乡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要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为基础,加强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在城镇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建成以专业监测为主的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在广大农村地区建立以群测群防监测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通过对地质灾害进行适时监测预警,及时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辖区已经发生的和将要发生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为政府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产财产安全、防灾减灾决策和实施及时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4、加强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工作

继续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测预报工作,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预测预报技术方法,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精度。各街镇乡要加强各自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工作。

四、地质灾害处理与灾情报告

(一)地质灾害处理

各街镇乡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的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二)灾情报告

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生规模较小的地质灾害,县政府负责处理,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发生重、特大地质灾害时,由县政府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受灾信息,12小时内上报灾情及救灾情况,并抄送市级政府有关部门。

县国土房管局得知发生重、特大地质灾害信息后,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地质灾害调查报告范文第6篇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某县地质灾害预案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2.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援机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发生地政府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依法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3.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制度,充分发挥乡镇(城区)、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坚持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设备,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加强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适时进行演练,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任务

(一)定兴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当发生地质灾害时,启动定兴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地质灾害救援工作,支持地质灾害发生地救援工作。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常务副县长任指挥长,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宣传部、网信办、发改局、教体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定兴分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保定银保监分局定兴监管组、武装部、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乡镇、部门对地质灾害发生地进行紧急救援;按规定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请求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派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支援;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重要工作。

(二)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突发地质灾害的灾情、应急处置和救灾进展情况;传达贯彻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协调有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情况和影响程度进行评估,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组织救援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起草文件、简报和其他材料,负责各类文件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宣传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配合做好我县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方面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网信办负责对涉地质灾害网络舆情进行监测,必要时采取管控措施对网络谣传等不实信息进行处置。

发改局负责重大灾后重建项目的安排协调和监督管理。

教体局负责协助政府修复损毁的校舍或者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保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信保障。

公安局负责协助政府动员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行组织受威胁人员避灾疏散;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地质灾害发生地和通往地质灾害发生地的道路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财政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及使用的指导和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救援的措施建议。

市生态环境局定兴分局负责加强地质灾害发生地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住建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气、供暖设施免遭损毁;组织力量抢修损毁的供气、供暖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救灾人员和物资的快速运输。

水利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水利设施免遭损毁;组织力量抢修损毁的供水和水利等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人员在地质灾害发生地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对动物疫情的监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爆发流行;组织有关单位对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进行抢救,并就地质灾害对农业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协调上级气象部门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地相关实况资料和天气预报信息,并与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做好地质灾害的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商务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协调商务系统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卫健局负责医疗救治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协调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对我县提供技术支持;协调地质灾害发生地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应急管理局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指挥专业救援队伍抢救遇险遇难人员;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对地质灾害引发的水灾、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及爆炸等灾害事故进行处置;负责并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避险和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妥善安排临时避难场所,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易因地震诱发的地质灾害加强地震监测。

保定银保监分局定兴监管组负责推动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依法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武装部负责协调现役、预备役部队和组织民兵赶赴地质灾害发生地,组织指挥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协助开展工程抢险工作。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赶赴地质灾害发生地,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对地质灾害引发的水灾、火灾等灾害事故进行抢险救援。

供电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电设施免遭损毁;组织力量尽快抢修损毁供电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应急发电设备,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电力保障。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预警和实际情况,及时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转移工作;负责辖区地质灾害避险场所的建设,并做好物资储备;统一领导与指挥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将相关地质灾害信息上报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三、预防与预警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自然资源部门要与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密切合作,互通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相关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有关部门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我县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政府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复查和动态巡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经常性巡回检查,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进行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复查。对新发现的隐患点,及时制定防灾预案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

3.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体系。要将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逐点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制定防灾预案,逐点落实防灾责任单位、防灾责任人、监测预警责任人,并向所有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发放防灾责任卡和防灾明白卡,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全覆盖。

4.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要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当地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做好防灾避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险情灾情报告。有关乡镇(城区)、村(社区)、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险情,应立即向当地群众示警,同时向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地质灾害已经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的,还应立即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速报时限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当地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在1个半小时内书面逐级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同时抄报应急管理局;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要在20分钟内电话、35分钟内书面逐级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同时抄报省应急管理厅。

应急管理局接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要在1个半小时内书面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要在25分钟内电话、35分钟内书面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当出现超出当地政府处置能力的险情时,当地政府迅速向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支援需求和处置方案。

上级党委、政府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速报渠道。速报采用传真、信息网络传输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先电话报告,后补充书面报告。

4.速报内容。突发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险情灾情出现的时间和地点、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危害对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续报工作;情况有变化的,应在进一步核实后,将情况续报和核报。

四、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

突发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4个级别: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时,按照地质灾害等级,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将响应决定通报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

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立即按照职责分工,集结队伍人员,畅通联络方式,做好应急准备。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报告后,政府要立即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二)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县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当出现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组织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省政府将向国家请求支援,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规定和国家统一部署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县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必要时,省政府将邀请应急管理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县应急救援指挥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县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必要时,省政府将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指导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县应急救援指挥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县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和指导县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三)应急响应结束。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政府要及时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工作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与装备保障。要加快组建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和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并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武警部队、乡镇(城区)、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应急救援力量,日常要坚持有针对性地培训,并定期进行演练,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

要适当储备用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人员安置、伤员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工作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装备,保证在地质灾害发生后能够及时供应。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和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络,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1.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配合省、市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专家队伍建设,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地质灾害应急科学研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和投资,不断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四)宣传教育。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以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常识,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和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培训,确保工作人员掌握应急防治和救援的专业知识及基本技能。

(五)监督检查。应急管理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有关部门,定期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自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七、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二)处罚。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不正确履行法定应急防治和救灾职责,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截留、挪用应急防治资金、物资,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二)预案更新。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施行。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二)其他。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地质灾害调查报告范文第7篇

一、地质灾害的特征

我镇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西部山区村社,地质灾害类型以滑坡为主,另有少量崩塌和不稳定斜坡。

根据年初各村拉网式排查,截止目前,全镇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共计8处,以滑坡为主,规模以小型为主,一般对村民危害不大,一般性地质灾害点依然存在不稳定状态,需要继续加强监测和防治。

二、主要灾害危险点分布

根据《省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和《省地质灾害(补充)调查与区划设计书》和各村社的排查,我镇地质灾害主要隐患点有8处。主要分布在村三组和二组、三组,地质灾害主要威胁到耕地被毁或严重受损,房屋倒塌或成危房。

三、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1、村三组家房后滑坡;

2、村三组家房后滑坡;

3、村七组家房后滑坡;

4、村二组家房后滑坡;

5、三组方房后滑坡;

6、三组家房后滑坡。

四、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根据《省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我镇村是我镇地质灾害易发区。我镇地质灾害威胁的对象主要是地质灾害隐患点影响区域内的农户、耕地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将直接威胁到我镇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重点防范期

我镇地质灾害的发生与季节性降雨情况密切相关,在雨水的渗透下,不稳定斜坡更易产生滑坡。地质灾害发生的时段为5至10月,其中6至9月为地质灾害高发期,因此我镇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为6至9月。

六、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镇政府成立以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镇2013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全面排查隐患,认真落实制度。在汛期来临期前,各村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再次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隐患及时做好防治预案,并将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公示。将隐患点的具置、受威胁的人数、监测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等情况公布在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处的醒目地方。

(三)建立专业队与当地村民相结合的群测群防体系。大力宣传和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监测科普知识,使广大群众掌握基本的地质灾害识别,监测,预报知识和避让措施,提高群众防灾、避灾、救灾意识。通过发放“防灾避灾明白卡”,明确村、组、户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监测人、联系络人,确定预警信号,避灾线路。采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随时保持高度警惕,在雨前、雨中、雨后严密监测房前屋后各种变化,一旦发生险情,及时撤离。村组要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发现险情要及时汇报,立即处理。

地质灾害调查报告范文第8篇

防治工作与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镇2021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根据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地质环境条件和工作实际,制定《2021年三班镇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村要根据方案认真执行,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高陡边坡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真落实防灾责任

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领导是关键,各村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切实抓好防灾机构、人员、责任、措施、经费的落实,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工作责任进行层层分解、细化。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的责任和联系关系,将接听灾情和险情报告的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以便偶遇突发事件时,能够在第一时间保证联络渠道畅通,便于指挥和组织协调。

二、加强隐患排查

各村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重点隐患地区进行全面仔细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点,务必设立警示标志,提醒行人和车辆注意安全。建立防灾明白卡,并及时将防灾明白卡发放到受威胁单位和人员手中,切实将灾害监测任务落实到实处。

三、狠抓督促检查

镇自然资源所、各村要采取多种形式,督促检查防灾工作的落实情况,将列入重点监测的地质灾害隐患检查一遍,检查群测群防监测责任人是否到位、是否对自己负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情况了如指掌,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四、做好气象预警预报

镇自然资源所会同气象部门在汛期(6—9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加强监测,进一步加大应急能力建设和宣传力度,全力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强化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实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在地质灾害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防范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做好群测群防工作,关键在于健全体系。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由县、镇、村、企业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把地质灾害的日常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重点落实汛期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值班电话:23578018)。进一步落实“四应有”要求,即:应有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群众转移预案;应有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制度;应有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监测人、协管员;应有地质灾害防治简易工具、通讯工具。二是进一步对防灾责任人、群众监测员进行防灾基本知识和监测技能的培训,使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做到“四应知”和“四应会”,即:应知辖区隐患点情况和威胁范围;应知群众避险场所转移路线;应知险情灾情报告程序和办法;应知灾点监测时间和次数;应会识别地灾发生前兆;应会使用简易监测方法;应会对监测数据记录分析和初步判断;应会指导防灾和应急处置。

六、进一步提高应急能力

认真落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中,业务加强培训,提高应急能力,应急队伍建设,保证关键时刻拉得出、顶得上。

七、加强地质知识宣传,提高防灾能力

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组织分发地质灾害防灾避险宣传画和宣传册,在各学校、村、广场等范围进行发放、张贴、宣传、有效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八、强化相关部门的防灾责任

各村、各部门应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始终保持高度警惕,要在思想工作上高度重视,工作上认真部署,措施更加细致。切实把我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附件:三班镇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三班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4日

 

 

 

 

 

 

 

 

 

 

附件

三班镇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三班镇地处山区,是地质灾害多发区,本着“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防灾减灾方针,制定防灾方案。通过落实灾害点监测、临灾预报、临灾应急、灾后抢险救灾等防灾救灾措施,使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现制定地质灾害防灾方案。

一、地质灾害监测

1.监测为主:地质灾害点可采用简易监测法,以定期目视检查及安装简易监测设施二种。定期目视检查要求监测责任人必须定期对可能滑动本体采取目视检查,尤其在汛期、台风暴雨时,应检查被监测地灾点有无异常变化。安装简易监测设施要求在被监测地灾点敏感变化部位(如滑坡前或后缘裂缝中设立简易固定标尺或水泥砂浆观测其变化情况)。

2.监测工具:简易观测一般采用钢卷尺、皮尺、三角堰等工具。

3.监测工作制度:(1)监测频率。每年1—4月和10—12月为正常时段,每月观测一次;每年5—9月为汛期,每10天观测一次;暴雨期间每日至少观测一次。(2)监测资料收集。每次监测都应认真做好记录,监测记录应及时上报镇防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国土资源局,正常情况下每月上报一次。暴雨期间各村应及时向镇防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监测情况。

二、地质灾害临灾预报

地质灾害监测的目的在于预报灾情。当群众、监测人发现异常情况、灾害前兆和险情时,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马上组织人员到现场落实,并立即通过电话或传真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三、临灾应急

当县政府发布临灾预报,宣布灾区进入临灾应急期后,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有组织地把灾民、财产撤离险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继续进行灾情监测,对灾情趋势进行预测,及时制止致灾动力的破坏作用,并在地质灾害前兆出现时制定险区人员疏散撤离和安置计划。

四、灾后抢险救灾

地质灾害发生后,要在县地质灾害防治小组的统一指导下,镇、村干部应立即发动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1.迅速进入灾区了解灾情,按速报制度要求在24小时内提交速报报告,根据已经获得的可靠信息,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人数、财产损失情况。

2.抢救受灾群众,帮助和医治伤病人员,把群众撤离到安全地带,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

3.抢修被破坏的供水管道、供电线路、通讯系统,抢修被破坏的公路、桥梁和水利设施,保证生命线工作尽快恢复使用。

4.提出灾情趋势研究意见和防灾工作建议,计算筹集防灾救灾资金和物资。

五、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