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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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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现状;完善

一、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

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审判而设立的一种特殊制度,即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行为特征、事后表现等进行全方位的社会调查,最终对其人身危险性和责任程度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法院实施个别化处遇的参考。i

自社会调查制度建立以来,全国各地均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从社会调查员的组成来看,大体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少年法庭的法官亲自参与社会调查。能够及时、全面的得到与未成年人被告人相关的第一手材料,并有利于增强法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现量刑科学化。二是社会志愿者担任社会调查员。即由法院聘请关注、热爱未成年人工作且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相关人员从事社会调查工作。三是司法助理员担任社会调查员。司法助理员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由其担任社会调查员,能在调查阶段全面、直观的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且通过参加庭审,能实现法庭审判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无缝对接,增强今后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担任社会调查员。即由法院委托社会工作者,由其利用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等专业知识,综合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生活背景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并对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对再犯可能性进行评估,向法院提供详细的社会调查报告。司法社会工作者应是具有法律和社会工作双重知识和背景,从事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人员。ii

二、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从目前来看,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社会调查对象辐射性不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的主体包括司法助理员以及专业司法社工,但仍未能实现社会调查对象的全覆盖。司法助理员的社会调查对象仅限于具有本区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对于非本区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只能委托司法社工进行社会调查,而此种社会调查需要耗费更多的资金和精力。而社会调查资金和专业社会工作者人力资源的相对匮乏都制约了社会调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是社会调查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社会调查员并不参加庭审,有的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时的地位也比较尴尬。因此,社会调查员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制约了社会调查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是缺乏对社会调查结果的监督机制。社会调查报告对法院的量刑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因此,社会调查结论必须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目前,无论是司法助理员或者司法社工担任社会调查员,对社会调查结论均缺少监督机制,导致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在一定程度上遭到质疑。

四是社会调查报告在裁判文书中应用不充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中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做出了指导性的适用格式和标准,但并无强制性规定,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多地法院虽然适用了社会调查制度,但并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引入社会调查报告,使社会调查结论对量刑的参考作用未在裁判文书中予以体现。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对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建立多层次的社会调查主体机制,保障实现社会调查对象的全覆盖。

如前所述,司法社工担任社会调查员与其他主体相比,具有专业性的优势。但从实际出发,为了确保每一名未成年被告人均能获得社会调查的权利,一方面通过争取相关部门的资金投入、加大司法社工队伍建设等途径,不断扩大司法社工参与社会调查的范围;另一方面应坚持社会调查主体多元化发展方向,除了由司法助理员、司法社工、志愿者担任社会调查员之外,也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特邀监督员或者是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团区委等部门热心未成年权益保护工作的人员来担任社会调查员,同时通过对非专业人员进行定期学习培训、座谈交流等形式,提高社会调查工作质量。

第二,在法律上明确社会调查员的地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员的地位应等同于鉴定人、翻译等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原则上应为社会调查员设立专门的报告席位,让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并将亲身经历的调查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做出自己的综合评定,而不仅仅只是照本宣科地朗读,要根据庭审中不断发生的情况结合调查进行分析比较,真正触动未成年人的灵魂。

第三,建立社会调查结果的监督制度。具备科学性、客观性的社会调查报告才能真正达到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科学量刑的目的。因此,采取各项制度措施保障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建议,应建立社会调查报告监督机构,具体来说,可以由专门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机构担任,由其统一制定包括社会调查内容、程序等规范,并对社会调查结果进行监督,以实现对社会调查员客观、公正的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的有效约束。

第四,制定裁判文书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指导性标准,加强规范化考核。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文书中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规范性不强,不能很好地体现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的情况,建议应由最高法院做出强制性规定,并加强考核工作。具体内容可以参照2010年8月中央综治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中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相关规定,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结合各地法院对裁判文书提出的相关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出符合本地区特点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标准,并要求每一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承办法官学习掌握。

注释:

综合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正如课程的名称一样,其教学内容由两大部分组成,即市场调查与市场预测。基于高职学生在录取时分数普遍较低,生源质量较差且构成复杂,入学后学习热情不高等特点,在教学中对以上两部分的侧重有所不同。市场预测在讲解时主要涉及公式的介绍和展开,以及计算方法和数据计算等。对于高职学生来说,这部分内容的讲解和运用效果都不太好,并且在步入工作岗位后,专科毕业生在该领域主要从事调研活动,预测涉猎很少,因此,在教学时注重因材施教,调查部分和预测部分的课时比例设置为3∶1,预测内容可以弱化。

基于以上观点,教学以提升学生的调查技能为中心展开,结合高职人才培养目标,以职业活动为基础,以工作过程为导向,以具体工作岗位为背景,按照实际工作过程安排课程体系。在教学中,结合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注重调查方法的选取与运用、抽样调查的应用、调查问卷设计等内容的教学。把教学任务与具体项目结合起来,把每一个工作项目的具体任务都按照“教学做合一”的模式展开。这不仅可以使所学内容连贯一体,还可以使其在实践中得以升华,在增加自身经验的同时还能提升综合能力。

二、教学实施

1.小组合作学习在开学初,任课教师要向学生说明本门课程的性质、特点、目标、教学方法和教学组织方式等。除了进行前瞻之外,主要是让学生了解如何实施教学。由于课程的实践性特点,进行分小组学习是教学的必要环节之一。班级学生以自由组合的方式进行结合,每组大约6~8人,并由小组成员推选出一位组长。

2.以工作项目为依托组织教学通过对课程内容进行取舍和整合,设计三个工作项目,如表1所示。以上项目和任务的设置,体现出很强的实用性与可操作性,既与实际教学顺序吻合,又有逻辑性,在符合学习规律的同时,还显现真实的工作流程。

教学中,受到课时等条件的限制,学生到企业寻找真实项目并组织调查和预测的可能性比较小,所以通常采用的是在课堂中进行情景模拟,而真实项目的开展则放在大三年级的实训部分。在讲解理论知识的同时可以实行以课堂、学校为中心的调查活动。以上面进行的分组为调查单位,按照三个工作项目展开。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是调查准备阶段。不同小组考虑本组成员的兴趣与特点,选择并最终确定调查题目(题目初选结束后,任课教师加入进来,对所选题目的涉及范围、现实意义和可行性做深入探讨,并保证组与组之间不重复);然后确定调查样本(必须是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确定样本的选取方式、方法和样本大小);再结合调查题目的特点选取合适的调查方法(任课教师提出参考意见);在此基础上设计调查问卷(任课教师进行修改后定稿)。以上步骤之后,再制定调查计划与部署调查日程。例如,选择现在大家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购房作为调查题目;然后明确调查主体———以本校教师为调查对象,并采取简单随机抽样调查的方式和不重复抽样的方法选择调查样本,样本人数为30人;接下来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如询问调查法等)收集资料;在此基础上,设计调查问卷;最后制定调查计划,部署调查日程。

二是调查实施阶段。根据调查计划和日程安排组织调查,给小组成员具体分工,组织他们展开调查,并由组长配合任课教师对调查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例如,每位小组成员负责4~5位教师的调查问卷填写。

三是调查汇总阶段。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对回收的调查问卷进行整理和分析,根据问卷反馈的信息撰写调查报告。经过反复修改后,确定调查报告的最终稿,并以此为基础,对市场发展趋势做出预测。例如,小组成员对调查问卷中反映的信息进行复核、对比检查等,对假答案和自相矛盾的答案进行判断,并对整理后的有效信息进行表格化分析;在教师指导下,按照调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进行撰写,以此为基础对本校教师的购房情况做出预测。在全部项目结束后,各组将完成的调查报告和预测结果整理完毕后上交至任课教师。各小组组长在课堂上陈述整个调查工作的过程。这样既体现出学生的参与性和实践性,又使知识体系和工作流程有了一个清晰的脉络。

三、教学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1.充分利用教材资源教材作为课程的核心材料,是学生学习的依据。目前的高职教材在编写时不同于本科教材那样侧重理论内容,而是重视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理论部分强调“合适、够用”,刻意增加实训内容,要理论与实践兼顾而又偏重实践。通过阅读与分析每章后的练习和思考、案例分析或是计算分析题,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每章后的以任务形式出现的和本章内容匹配的实操训练,则方便学生进入角色,体现了高职教育特色和“教学做一体”的教育理念。

2.改革考核形式,体现学习过程以往,市场调查与预测的考核通常是由平时成绩和试卷测试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占20%,期末试卷成绩占80%。平时成绩主要是考查到课率和平时作业。结合课程的实践性和以工作项目为依托的教学特点,应改变平时成绩的所占比例和构成。首先,提高平时成绩的所占比例,在总成绩中平时成绩和期末试卷成绩各占50%。其次,改变平时成绩的构成,其中调查报告的完成和预测结果占30%(同一小组成员分数一致)。考虑到同一小组成员在完成调查中的具体表现又有所差别,小组表现占30%,到课率和平时作业各占20%。这样既体现理论和实践并重,又体现公平性,有利于学生团结性和协作能力的培养。

3.明确教师在教学中的作用长期以来,受应试教育的影响,教师一直是知识的传授者,教学活动的中心,扮演管理者、组织者和监督者的角色。这样的教学理念,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与发挥有不利影响,对创新能力的形成也无益处。在强调“教学做合一”的教学体系中,教师应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获得知识的决心、引导学生全情投入、指导学生了解如何获取自己需要的知识以及利用所学知识去处理各种实际问题———动手操作能力。这就要求教师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并树立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的理念,在教学中注重师生互动,建立平等良好的师生关系。

综合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量刑调查刑罚个别化品格证据矫正机构量刑调查表

媒体曾报道,2007年4月19日,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所长来到法庭,坐到公诉人边上宣读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证明了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据了解,在刑事案件当中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证实被告人的平时情况,并作为法官量刑参考依据,在本市尚属首次。”①事实上,这并不“首次”,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借鉴域外经验,进行了审前调查制度(有的地方称“人格调查”或“品行调查”)的探索和尝试。

所谓“社会调查报告”、“量刑引入社会评价”、“人格调查制度”,其标准的名称是“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Pre-SentenceInvestigationsReport,英文缩写为“PSI”),为简便起见,我们通常也可以称其为“量刑调查”。如今天美国的量刑前调查报告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为“犯罪人情况报告”,一部分为“犯罪行为情况报告”,其信息来自于被告人本人、被告人的家庭成员、被害人、其他与被告人经历有关的重要的个人。两个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被告人的从军经历、经济状况、社区居住期限、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吸毒史、滥用药物史、心理和精神病史,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被害人陈述一、被告人本人陈述、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被告人是否能够适应社区生活,量刑建议。②以上两部分情况,都将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量刑调查制度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正如评论者指出,“法律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丁就是丁,卯就是卯,犯多大事就该承担多大的责任。”③那为什么在西方国家会产生一种包括了很多与犯罪事实无关的因素的“量刑前调查报告”作为量刑的依据之一呢?这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刑罚个别化理论

在资产阶级思想启蒙时期,作为刑事古典学派最具生命力和代表性的原则:罪刑相适应,在报应刑理念的支持下,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大小相适应,要求有罪必罚,无罪不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而此处的罪,是指犯罪行为。报应刑建立在每个人的犯罪都是因为自己的自由选择的前提下,认为犯罪是道德恶劣的表现;犯罪人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与自己行为相当的责任。这就是所谓刑事古典学派在犯罪行为哲学哲学观念上的自由意志论、犯罪原因观念上的道德原因论、犯罪概念观上的行为论、刑罚责任上的个人责任论、刑罚根据和目的上的报应论。

但是,这一观念的问题是,只认识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每个人的犯罪都有社会的原因;个人不是完全有选择自由的;犯罪也不一定是道德恶劣的表现,社会也应当承担责任;犯罪概念只考虑行为而不考虑行为人的情况是不妥当的;刑罚的根据除了报应,还应当考虑预防。于是,19世纪中后期,刑事古典学派日渐衰落,刑事社会学派在批判古典学派之基础上逐渐壮大起来。“应受处罚的是罪犯,而不是犯罪。”“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④随着李斯特这一著名的口号的提出,出现了刑事社会学派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犯罪行为哲学哲学观念上的社会决定论(意志不自由)、犯罪原因观念上社会原因论(而不是道德原因)、犯罪概念观上的行为人论(而不是行为论)、刑罚责任上的社会原因论(而不是个人责任)、刑罚根据和目的上的预防论(而不是报应论)。

进入20世纪,无论是古典学派还是实证学派都意识到各自的理论不能很好的遏制犯罪、预防犯罪,所以都取对方之长。因此,现代各国在刑事政策上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报应主义与功利(预防)主义兼有,客观行为与主观恶性统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在此基础上体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

行为的社会原因决定论认为:“犯罪并非意志力的驱使,而是个人长期或暂时处于自然环境、道德条件下,内部、外部的因果链条使他们倾向于犯罪”,“任何足以使人类社会不诚实、不完全满意的社会条件,都是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因此,社会和其他非个人意志因素对犯罪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各种人格的罪犯,则需要实施不同的处遇方案”。⑤

1898年法国学者雷蒙?萨雷伊在他的《刑罚个别化》一书中正式提出刑罚个别化理论。萨雷伊对刑罚个别化作了如下表述:刑罚个别化包括法律上的个别化、裁判上的个别化和行政上的个别化。所谓法律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律预先着重以行为作为标准,细分其构成要件,规定其构成要件,规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等。所谓裁判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官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情况适用不同的制裁方式。所谓行政上的个别化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具体情况执行刑罚。刑罚个别化思想为近代实证学派所倡导,经过他们的努力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明确了以下两个观点:第一,适用刑罚应当以犯罪的个别预防为出发点;第二,刑罚个别化是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决定刑罚的适用。⑥

在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刑罚个别化原则,但立法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精神。例如,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里所说的“刑事责任”,就包括了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的内容。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这里,“情节”与“犯罪事实”是并列的,且“情节”前并没有犯罪二字的限定,“情节”包含着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有关内容,如作案动机、一贯表现、悔罪态度等。因此,立法精神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

刑罚个别化要求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所以要对可能判处刑罚人进行量刑调查,以确定适当的刑罚。

(二)教育刑理论

刑事近代学派的犯罪与刑罚理念同样包括了教育刑理论。

意大利宪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刑罚不能有与人道相悖的处遇,必须以对被判刑人的再教育为目的。“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自然引申出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因为教育的有效性要求“因人施教”,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人格特征、所处环境、平时表现、致罪原因等各有不同,只有通过细致而周密的调查,查明上述各种因素,才能帮助法官选择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进而使矫正机构实施有效的教育和矫正活动。

自19世纪末的刑事近代学派提出教育刑理论后,便形成了20世纪50年代在欧美轰轰烈烈展开的重返社会或再社会化思潮。罪犯再社会化的思想,以使犯罪人顺利地重返社会为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对于犯罪未成年人而言,强调再社会化理念尤为重要。未成年人之所以涉足犯罪,就是因为基本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通过审前调查活动,弄清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实施有效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才能帮助其顺利完成社会化进程,成长为健全而负责任的社会成员,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及人类的可持续性发展。

但是,再社会化原则即指刑罚权的界限与行使,应以犯人再社会化的需要为依据,刑罚的宣告与执行应能作为犯人再社会化的手段。因此,唯有符合再社会化原则的刑罚,才是有意义而必要的刑罚,一切足以阻挠犯人再社会化之目的的构想的刑罚,应尽量避免。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典或监狱法典中,明文规定了罪犯再社会化的原则。

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人的社会化是指个体在与社会相互作用中,将社会所期望的价值观、行为规范内化,获得社会生活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社会、认识社会,从而达到改造社会,不断完善自己人格之目的的过程。罪犯再社会化这一命题是在教育刑理论的基础上引发出来的。行刑社会化要求针对不同人格和自身情况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刑罚和行刑方式,需要进行社会调查,以确定其需要获得何种需要的知识和技能,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人格完善。

(三)罪犯人权理论

联合国《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第5条规定:“除了监禁显然所需的那些限制以外,所有囚犯应保有《世界人权宣言》和——如果有关国家为缔约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其他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人权事务委员会要求成员国在他们的报告中提供他们执行联合国罪犯待遇标准的情况,参照联合国制定和通过的一系列有关监狱管理和罪犯待遇方面的标准和规则,例如1955年在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就是其中之一,另外,还有《囚犯待遇基本原则》、《执法人员行为守则》、《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关于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等。

刑罚人道化思想体现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是指要把罪犯当做人看待,充分尊重其人格尊严,不体罚虐待罪犯,实行文明管理,保证其享有各项法定权利,切实关心日常生活并给予相应的物质保障。当代西方监狱学理论强调犯人的法律地位,认为应将犯人视为具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人,应保障犯人生活、学习条件和探视权、申诉权以及信仰自由的权利等。

实现这些权利要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对罪犯作不同的权利保障,而这也需要以量刑调查为基础。所以,在美国,量刑调查是被告人应当知道的重要权利。关于量刑前调查报告的介绍,出现在有些社会组织网站“知道你的权利”(KNOWYOURRIGHTS)的栏目中。可见,量刑调查制度,对于选择适当的刑罚以使罪犯在行刑过程中的基本人权得到保障,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量刑调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量刑调查报告并非中国法官的创造,而是在西方国家早已有之。

早期“量刑前调查报告”的雏形起源于美国的1820年代,最初目的是为法院提供被告人个人的历史和犯罪行为的信息以便于提高量刑的个别化。现代量刑报告制度开始于1840年代,它首先由波斯顿鞋匠约翰?奥古斯图(JohnAugustus,1841-1859)提出。奥古斯图生于1785年,1859年7月21日于波斯顿去世,是一个著名的慈善家。他将他一生的智慧和劳动奉献给了穷人和犯罪人。1840年代,他的是风行美国的戒酒运动的参加者。作为华盛顿戒酒总会的成员,他曾经致力于使男人戒酒,在他的家乡波斯顿,他的主要的工作则是到法院要求暂停或者延迟给予刑罚,他说服法庭和警察局允许他支付罚金和提供友善的监管。在1841-1858年的20多年中,他不断地来往于警察局和法院,保释了近2000名犯罪人。⑦

他相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改造和阻止犯罪,而不是恶意复仇和报应”,他常出现在法庭的量刑听证程序中。他花了大量的精力去确定哪些人是可以假释的,为法官提供祥细的被告人“个人行为报告”。⑧今天,奥古斯图被称为“现代缓刑之父”,也被认为是现代刑罚个别化措施中假释制度、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量刑建议制度、社区矫正制度的创始人。

奥古斯图的努力导致了麻省于1878年颁布了美国第一部缓刑法,该法授权波斯顿市长指定警察作为缓刑监督官,当然这在1894年的纽约州法院和1916年的最高法院都曾经受到挑战,两个法院都认为法律并没有授权法院延缓量刑。但改革的潮流不可阻挡,到1925年美国联邦缓刑法出台之日,美国大多数州已经颁布了缓刑法,而与之相配套的量刑建议、量刑调查、社区矫正制度,也已经在美国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

这些制度中的前提性制度是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因为对被告人的信息是运行其他量刑措施的前提。到1930年代,当年的缓刑监督警察的任务发生了变化,他们的调查任务不再仅仅为了调查是否应当处缓刑,而且要为整个量刑提供“量刑前调查报告”(Pre-SentenceInvestigations,英文缩写为“PSI”)。经过多次改革,到1980年代,量刑报告在美国已经成了量刑的标准形式,有固定的表格。⑨

在美国纽约南区的一份量刑调查报告表格中,对量刑调查的具体内容作了祥细的要求⑩。根据这一表格,一个量刑调查表必须具备以下内容:A.犯罪行为:描述行为与法律规定中典型案件的差异。B.对被害人的影响:如果被害人是确定的,缓刑监督官舍以给机会让被害人说明犯罪对其影响。C.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果是共同犯罪,必须描述每一个其他共同犯罪人在案件中的作用从而确立本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位。D.被告人对司法判决的妨碍:如果被告人曾经企图影响政府的调查,或者有其他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缓刑监督官将建议对该被告人课以更重的刑罚。E.认罪后的刑罚调整:因为认罪给国家的调查和审判节约了时间,作为一种奖励,国家可以对其减轻处罚。F.犯罪档次计算: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以《美国量刑指南》为依据,确定犯罪应当适用的量刑档次。G.犯罪历史:即在过去是否犯罪,过去犯罪对量刑的影响,根据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第四章解释。H.犯罪人性格:这部分要求描述犯罪人的家庭情况和在社区的社会关系。I.药物滥用:即在犯罪前有无药物滥用的历史及其具体情况,这个内容对量刑影响很大,美国国会曾经制授权联邦监狱局,对于在联邦监狱局接受过500小时戒毒治疗的罪犯,可以减刑一年。J.身体状况:包括罪犯是否有病、身体是否健康、医疗条件如何等。K.教育与技能训练:缓刑监督官将与罪犯过去的教师谈话,调查其是获得某种文凭,缓刑监督官还将对其实际文化水平进行检验,不能证明受过高教育的人将接受一马当先40个小时的培训而且在监狱劳动中的报酬也相应减低。L.从业记录:了解其职业和工作习惯,这对刑期的决定影响较小,但是其经历中显示其是否是一个敬业的公民,将会对量刑法官的印象产生影响。M.经济状况:即罪犯的债权债务情况,大多数犯罪将会导致罚金处罚,所有有罪的人都涉及到犯罪评估费和关押费,量刑法官了解这些情况以确定是处以一定的罚金还是一定期限的监禁。N.量刑选择:根据情况,能否适用小时拘禁、社区矫正或者监狱关押。

英国缓刑制度与美国缓刑制度的形成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一般认为,英国的缓刑始于1876年,一名叫德赫福德的印刷工人向英格兰禁酒协会教堂的主席埃利森建议,将该协会的活动扩大到警察法庭,向因酒精致罪的犯罪人提供帮助。这个建议很快被采纳,警察法庭开始任命牧师监护因酒精致罪的缓刑犯,向他们提供帮助,并以慈善之心拯救他们的灵魂,从而使缓刑具有了社区矫正的意义。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规定:“法庭在判处监禁刑、社区刑时必须获得判刑前报告,法庭有责任获得并考虑判刑前报告,如果法庭认为没有必要,也可以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量刑。”在英美国家创设这一制度后,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也设立了这一制度。11

日本1948年《少年法》第9条规定:家庭法院调查少年事件时,“务须就少年、保护人或关系人之现状、经历、素质、环境等,运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及其他专门知识,努力为之。”

2005年1月18日,作为韩国总统咨询机构的“司法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司推委”)成立。司推委是一个为期两年的临时性机构。其2005年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法学院制度的引进与否和刑事司法改革的领域。一年来,司推委经8次委员会会议形成了诸多决议,其中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内容最终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目前正在国会审议中。法务部检察方面主张使用现有的保护观察官。而法院方面则认为,量刑是法院的固有业务,量刑调查官为法官的辅助者,因此量刑调查官应隶属法院。司推委最终选择了折中的方案,即量刑调查官原则上属于法院,但在侦查程序中,保护观察官可以进行量刑调查。12

在我国香港地区,为了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最适合他本人的矫正措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决时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罪人的个性、体能、精神状态等情况。在开庭之前,一般由社会福利署的工作人员先对违法青少年的有关个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犯罪成因、身心发育状况、情感类型、兴趣爱好、成长环境、学业情况等,并起草调查报告向法庭提供。另外,香港还建立了青少年罪犯评估专案小组,该小组由惩教署及社会福利署的专业人员所组成,专责就年龄介乎14至不足25岁的男性罪犯及14至不足21岁的女性罪犯的个案,向裁判官或法官提供关于判刑的综合专业意见。专案小组成员通过研究法庭转介的个案,在其后递交法庭的报告中,推荐最适合的自新计划供法庭参考,以协助对定罪的青少年罪犯作出判刑。13

在我国台湾地区,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规定,在少年法院专设少年调查官,其主要职责是调查、搜集关于少年保护事件之资料。少年法院在接受移送、请求或报告少年事件后,应先由少年调查官调查该少年与事件有关之行为、其人之品格、经历、身心状况、家庭情形、社会环境、教育程度以及其它必要之事项,提出报告,并附具建议。少年法院依少年调查官调查之结果,参酌事件之性质与少年之身心、环境状态,作出最合适的处分措施。14

1955年8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第一届防止犯罪及罪犯处遇会议上,各国代表及专家均认为:“实行个别处遇,应从人格之调查分类着手,必先根据精密的调查,由是进而决定个别处遇之方法,始便于分类收容。”这是规定量刑调查的第一个国际文件。

三、我国量刑调查制度的立法化设想

尽管量刑调查制度在我国尚未实现立法化,但有关的司法解释涉及一些这方面的内容。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这被认为是我国第一次用司法解释这样的规范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量刑调查制度。

我国在1989年苏州市平江区的“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15以后,后来实行这一制度的有:青岛市法院系统的“人格调查制度”16、合肥市中院的“量刑前人格调查制度”17、北京门头沟法院的“社会评价报告”制度18、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19、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的社会调查报告”20

根据以上各地的实践,我们可以列下表加以比较:

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我国的量刑调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从名称来看,很不规范,表述不一。第二,从调查的适用对象来看,除了丰台区法院以外,其他地方都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第三,从可能判处的刑罚来看,大多数法院没有要求只针对轻刑,只有苏州市平江区法院要求只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具有管制、缓刑的被告人适用量刑调查。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了“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综合调查情况及再犯可能性大小,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21第四,调查的主体来看,有社区矫正机构指定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各地没有统一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量刑调查。第五,调查的内容来看。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这四个方面都是调查对象。但只有一个地区要求考虑“社区评价”(北京门头沟法院),只有一个地我法院要求考虑“帮教条件”(苏州市平江区法院),都没有考虑酒精史、药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诊断。而以上所有内容,恰恰都是量刑中要考虑的因素。

在我国实行的、有着各种名称的“量刑前调查报告”是既符合现代刑法理念,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判决前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化。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前提

在我国,量刑与定罪程序是没有分开的。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的第一节“公诉案件”中,我们找不到一个“量刑”的字眼。在权威的教科书对法庭审判的阐释中,也极少单独提及量刑。实际情况正是这样,我国的刑事诉讼在程序上对定罪和量刑根本就没有作什么划分。其主要表现是:

首先,对证据的审查在形式上并不明确的区分哪些是定罪的证据哪些是量刑的证据。其次,在合议庭评议和随后的宣判中,定罪和量刑也是被捆绑在一起的;而且合议庭评议是处在外人不知的秘密状态下的,即使先前法庭质证和辩论中即使存在过受关注的量刑问题,也很难知晓它们对量刑的影响力。关于英美法国家为什么要将量刑与定罪程序分开,我没有看到有相关的国内文献进行论证,英文文献对此也未见论述:因为定罪与量刑完成不同的任务,牵涉到不同的人的参与,所以被认为自然而然的。

在这样一个程序中,牵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这些品格事实是在定罪即判断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时所禁止的。例如有关被告人平时自私、爱占便宜的品格证据,不应作为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根据。22

在英美法中,可采性是指是否被允许在开庭或者审判中作为证据进入的性质或者状态,指证据能否在事实的审理者面前暴露或者出现。也就是说可采性是指一项证据是否具有在法庭上提出并让认定事实的法官知道的资格。如果一项证据根据证据法规定不具有可采性,则不能在法庭上提出,不能被事实的审理者看见和听见,如果被事实审理者看见或者听见,则相当于该证据具有了可采性。事实的审理者不仅仅指陪审团,也指庭审中的法官。因此,证据可采性规则产生的原因和陪审团有关,但是并不仅仅适用于陪审团审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各州证据法典适用于一切在法院进行的诉讼。

由于量刑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是与犯罪无关的,但是又影响量刑的,而这些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品格和习惯,容易在事实问题的判断上造成事实认定者的偏见,所以,将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是保障法官既不会因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影响自由心证,又能适当量刑的前提。为此,我们应当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开。在定罪程序中,确立品格证据制度,不允许品格证据进入定罪程序影响法官心证;在确定之后,进入量刑程序,量刑听证时,应当提交包括了与犯罪无关的信息的量刑调查报告。

(二)名称可以确定为“量刑调查”。

我国现有的多种名称,有的只强调“社会评价”、“社会调查”,但实际上,这是不确切的,因为量刑调查报告虽然包括社会评价,但还要考虑的是家庭情况、性格特征、教育情况等内容,而这些情况不仅包括社会评价,还有一些与社会评价相反的,只有专业调查人士才能理解的情节。如家庭环境和吸毒史,这些是自身道德品质以外的因素,就吸毒而言,如果对此规定为犯罪,很多吸毒者最初是因为被欺骗、引诱甚至于被强廹吸毒,后来无法戒掉毒瘾的人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在生活中真正自己主动希望吸毒的是少数。所以对于吸毒者,各国法律往往把他作为治疗对象而不是犯罪主体。而一旦吸毒后引起犯罪,不仅不是重点打击的对象,恰恰应当通过治疗其毒瘾,才能真正防止各种可能由吸毒者从严的犯罪。但是,在这个问题上,社会评价却可能是相反的,认为吸毒者品质很差,应当加重打击。也有的叫做“人格调查制度”,但是除了考虑本人人格以外,家庭情况、文化水平、职业技能等是否有利于于选择社区矫正,也是量刑要考虑的因素,“人格调查”只是这个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所以,“量刑调查报告”这个名称比较合适,因为这一名称能够概括所有需要调查的内容,抽象的叫做“量刑前调查报告”或者“量刑调查报告”,不会出现以偏概全或者遗漏的情况。这也符合国际上的做法,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都是叫做,Pre-SentenceInvestigationsReport,即“量刑前调查报告”,英文缩写为“PSI”,但考虑到这个调查报告目的是为量刑,当然是发生在量刑之前,不必加上时间定语,就可以直接叫做“量刑调查报告”。

(三)调查对象应适用于可能判处所有刑罚的被告人

我国各地的量刑调查,除了丰台区法院以外,其他地方都只适用于未成年人。量刑调查到底适用于什么人,要看调查的目的是什么。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让犯罪人得到适当改造,重新回归社会。针对未成年人的量刑调查特别重要,但是,从理论基础来看,成年人,同样需要回归社会,其存在的依据并无不同。因此,要在对未成年人实施量刑调查制度的基础上,推广到所以成年被告人。

如前所述,我国有的法院规定,量刑调查只适用于轻刑。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了“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综合调查情况及再犯可能性大小,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23但问题是,量刑调查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考虑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刑罚个别化在外延上包含: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三个方面,而行刑个别化则是其中之一。在行刑方式上,矫正刑的执行,以受刑人的不同特点为根据,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执行,以适应矫正犯罪人的需要,即实现行刑个别化。如:将成年犯与未成年犯、累犯、惯犯与初犯、偶犯分别行刑,以免其互相感染,对少年犯予以高于成年犯的待遇,并予以特殊的教育、感化等等”24。“矫正刑又对人身危险性不同的受刑人以不同的方式予以教育、感化与矫正,从而实现行刑方式的个别化”25“科学界定分级处遇等级、规范分级处遇设置,完善分级处遇制度,增强分级处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6。

以上个别化措施说明,量刑调查报告不光是为是否进行社区改造提供依据,其任务要广泛得多。另外,量刑调查的除了“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外,还要从量刑公正的角度,考虑对被告人刑罚的轻与重,这些因素可能根本就与“如何改造的”问题无关。

因此,量刑调查针对的对象应当是已经被定罪、可能判处任何刑罚人,而不能仅限于可能处轻刑的被告人。

(四)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量刑调查

委托社会上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退休老干部、团市委、街道司法所等民间机构担任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虽然有利于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体现司法民主化理念,但这种由一般公民进行的调查显然专业性不够,难以保障调查结论的科学性,也很难保证其公正性。比较而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更为合理。

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看,审前调查大都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而这一机构一般就是社区刑罚执行机构,因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植根于社区,在调查的开展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具备的诸多便利。如英美的缓刑官的职责之一就是为法官提供判决前的报告,就对犯罪人适用监禁还是社区方案提出意见。英美国家的缓刑官虽然也是警察的一种,但是并不进行刑事侦查,而我公安机关的警察则是打击违法犯罪为已任,不能与他们相提并论。

其实,从其具体职能来看,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也是不可取的。审前调查主要是一种人格调查、社会调查,同公安机关进行的刑事侦查在性质和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从实践看,公安机关着力于对案件的侦破和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因而对行为人人格状况的考察普遍重视不够,即便是考察人格状况,也往往只重视考察那些法定情节,尤其是从重处罚情节,如是否累犯等,而对被告人的成长背景、一贯表现、犯罪原因等很少涉及。尽管有时为了侦破的需要,公安机关也会考察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但这种考察仍是浅层次的,并不会系统、深入地考察、分析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另外,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的控方,由它进行调查,容易出现偏见和不公正。因此,公安机关难以代行审前调查的职责。

在我国目前正在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是实际上的工作主体,当然,由于立法不健全等原因,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脱节的不正常现象。我们可以以现有的司法行政机构为基础,构建专门的社区行刑机构。将来可通过立法形式,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审前调查的职能,由该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调查。

(五)量刑调查报告包括的具体内容

在我国已经有的、不同地区的量刑调查报告中涉及到了家庭背景、个人特点(包括个人经历、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况、自我认识、社区评价、帮教条件6个方面的的某些内容,其实,这些内容都应当是量刑中要考虑的因素,因为以上情况都会影响刑罚的轻重、刑罚个别化的具体措施,也会影响教育的方式,还会影响人道对待罪犯的具体方式,至于帮教条件,则影响社区中能否使某一种刑罚方式变成现实可行问题。所以,以上内容,都应当是量刑调查报告的内容。在美国纽约南区的一份量刑调查报告表格中,其内容实际上也涉及到了上述6个方面27。

参考以上内容,量刑调查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理由。这些原因在犯罪学上整体概括为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的原因及在个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才能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而与此相关的条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社会评价和容忍度。以上内容有些既是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时框考虑的理由,也是是否适合某种刑罚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两者同时要考虑的因素。综合起来看,应包括以下方面:

1、个人情况。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如是在校学习还是务工、务农,是否有辍学、流浪等情况。

2、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

3、犯罪前后表现。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不良表现,是否接触不良的阅读物、光碟、网站等,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等。

5、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的构成,监护人的职业、收入、健康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父亲或母亲去世、父亲或母亲被判刑入狱以及父母离异等情况;父母是否存在对孩子虐待、体罚或管教不当等情况;父母是否具有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父母之间是否因感情不和而经常发生吵骂、厮打现象;等等。

6、教育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如何,对学习、对老师的态度,是否有退学、逃学等情况,学校管理秩序如何,学校是否重视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是否存在歧视差生、体罚学生等现象,学校周边环境如何等等。

7、社区环境。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好坏、邻里是否和睦、社区评价等等。

8、帮教条件。这是一种现实的考虑,由于缓刑的适用还要在具体的地区具有可行性,所以不得不考虑这个问题。

判决前调查报告的内容要求简明扼要,它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里让法官捕捉到重要的信息,所以,调查报告的简短化和表格化是它的一个趋向,目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行格式化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不再是叙述性的文字,而是经过精心设计的标准化的表格,法官无须解读冗长的文字就可以直接获得所需的信息。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①北京法院首将道德表现纳入量刑参考,北京晨报,2007-04-20,。

②ThePre-sentenceInvestigationandReport(PSI),H.Michael.,/thepresentencereport.htm,2007.

③娄献忠:“一贯表现”不宜作量刑参考,扬子晚报,2007年04月22日。

④转引自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63页。

⑤[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4页。

综合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家庭育儿》杂志情感版与《健康必读》、《科教文汇》、《畜禽养殖》、《幸福宠物》、《健康导报》同属一家公司,各份杂志(报纸)都有自己独立的编辑部与发行部,但是有统一的办公室、广告与外联部门,受公司的统一领导。五报一刊虽然分属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医药促进会、中老年保健专业委员会三个实体,但是交由一家公司来办可以大大地减少办报成本,一定程度上共享客户、、广告等资源,提高运行效率,增加效益。

由若干份报刊杂志子统统构成的公司是一个完整的、层次分明的系统。其中,各报刊杂志相对独立,而与广告、外联等部门又存在很强的联系性,相关性。各个部门都有自己明确的权限,同时各份杂志报刊都有独立的利益。这样一来,在公司充分授权的情况下,各份报刊杂志在职人员的经济利益便于报刊的经营业绩挂钩,广告、外联也与其本身的广告赞助分额挂钩,这样便可很大限度的调动公司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公司的办公室综合调度、处理各单位的经营,这就大大减少了公司经营的成本,而对广告、外联的共享更可以增加公司的收入。当然,在管理的各种目的中,效益是最根本的目的,对于杂志社这个经济实体来说亦是如此。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也是杂志社发展的最根本动力。对我实习所在的《家庭育儿》情感版杂志来说,国内还有好几份类似的杂志,比如《知音》、《婚姻与家庭》、《爱人》等等。因此在这块蛋糕上也存在着很激烈的竞争。众所周知,《知音》、《婚姻与家庭》等杂志都是创办了几十年的老杂志,常年的经营已经使这些杂志有了很好的名声和深厚的群众基础。而《家庭育儿》情感版还处于上升期。本杂志的做法是,一方面提高杂志稿件的总体质量,我所在的编辑部不但从众多的来稿中精挑细选真情、感人、文笔优美的稿件,还要经过各位编辑认真反复地编辑和校对。而美编也一直努力地改进杂志的视觉效果。另一方面依托公司的客户资源搞好发行工作。这也的确收到了很好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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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社的管理工作对我影响颇深,而自我管理方面的实践体会也让我深有感触。上班的时间是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九点到下午五点。杂志社的地址在朝阳区的安贞桥附近,我必须挤以拥挤闻名中青院的300路车上下班。大约一个小时的路程。平时在学校,如果早上没课总要睡个懒觉,很晚才起床。现在却必须每天都要早早起床,早早去挤公交车。虽然九点钟上班,时间看似来得及。但这必须忽略堵车的因素,我应该有更加充分的时间,以免吃到把自己搞得很狼狈。这对我的时间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仅是早上的起床时间。比如何时吃饭,何时睡觉都要有新的安排。周一到周五的上班,对自己洗衣服、运动等事项的时间也有很大的影响。平时的课表随着学期的结束作废,考试表也跟着作废,我重新给自己安排了一个时间表。早上六点钟起床,半小时洗漱、放松、整理,六点半吃早饭,七点钟等公交车(等车大约十五分钟,坐车一个小时),八点半左右到单位,十五分钟清理办公室卫生然后开始工作,十二点钟吃午饭,午休半小时,一点半上班,五点下班,六点半吃晚饭,七点半跑步半小时,九点钟上网两小时,十一点睡觉。开始时虽然实习给自己带来很大的兴奋感,但是这种生活方式的突然改变给自己带来很大的不适应。另外,周六周日的安排也有了新的改变。总体说来,由于上班的时间比较固定,所以时间的安排也比较固定;自己专心致志的进行自己的时间活动,没有了那么多的社会、社团活动打乱自己的时间安排。

时间管理只是自我管理的一个方面。实习期间我自己也有学习的计划和安排。杂志社编辑部是一个相对比较轻松的部门,每个月只需很短的时间出杂志就够了,其余的时间便处于相对轻松的状态。虽然需要坐在办公室上班,但是属于自己安排的时间还是很多的。而对我们来说,由于紧紧是参加社会实践,有一些较困难的工作便无需又我来做,平时也就是审稿、改稿和校刊。因此我自己安排的时间就相对更多。我花出很多的时间向编辑部的三位老师学习。通过以往的经验和这次实习,我越来越感到社会和市场真正需要的是拥有多种能力、掌握多种知识的人才,因此通过一个月的实习掌握一个编辑岗位所需要的能力与技巧便成了我社会实践最明确也最重要的目标。我很快学会了一些编辑知识,也参与一些主要的编辑工作。

综合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 亲亲 罗氏沼虾

一、案例背景

“亲亲罗氏沼虾”是基于我市我区实际地域风情提出的。近几年来,罗氏沼虾已成为人们餐桌上的丰富菜肴之一。作为我市我区对外农业经济支柱产业之一,高邮罗氏沼虾得到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

高邮经济开发区位于高邮城北郊,京杭大运河畔,东邻京沪高速公路,西依淮江公路,水陆交通便捷。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化结构调速,其水产养殖业发展迅猛,已具一定规模,在镇江、常州、安徽等地颇有名气。

我区罗氏沼虾养殖面积每年几百亩几百亩的递增,养虾人、送虾车、挤虾人、养殖塘等,走到哪儿,都能见到。

早在2002年6月,开发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就分别向高邮市、扬州市申报了《万亩无公害蔬菜基地的建设项目》。为配合此项工作开展,高邮开发区实验小学曾开展了“我为家乡万亩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出出力”的主题队会,开展了多项课题研究。

现在面对家乡眼熟、耳熟的不能再熟的“品牌”,小学生要不要认识?又怎么认识?面对《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标准》与教材,我展开了思考。

二、案例主题

为探索和推进综合实践课程改革,增强学生热爱家乡的意识,我们决定以罗氏沼虾为对象,开展综合实践调查活动。

本次活动立足实践,提供学生真实体验的机会,学生从校园到社会、从书本到实践。在实践中,学生学会了自我分工,以学习小组为单位,自主择题,开展研究。通过调查、研讨、采访、拍照等形式,加深了对罗氏沼虾培育、生长、市场等情况的认识与了解。在活动过程中,学生的动手能力、搜集处理信息能力得到了锻炼与提高;在活动过程中,学生的探究能力、合作能力得到了培养;在活动过程中,培养了学生实事求是、独立思考的良好品德;此外,活动过程本身激发了学生接触社会、热爱家乡的情感。

三、教学步骤

(一)活动准备

1.以“我为家乡万亩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出出力”的主题队会为平台,深化活动内容,拓展活动空间。

2.确定研究课题,分设子课题。学生自主择题,自由组合,推荐组长。成立调查研究小组,拟定研究课题。

(二)活动过程

1.分组调查,开展实践研究。

学生就研究课题进行走访,查阅资料,现场采访、拍照,制作课件,等等。

2.整理资料,确定研究成果。

学生对收集的资料进行交流、认证、筛选,编辑图片说明等。

3.汇报交流,展示活动成果。

(1)谈话导入。

同学们,2002年6月,我们经济开发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分别向高邮市、扬州市申报了“万亩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项目”(请看大屏幕片1)。为了配合那次活动,我们中心小学少先大队开展了“我为家乡万亩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出出力”的主题队会(请看大屏幕片2),为了把队会活动引向深入,我们中心小学还成立了“无公害蔬菜基地研究所”(片3),制订了多项课题研究计划。这次我们以“罗氏沼虾”为研究对象,开展了“亲亲罗氏沼虾”的大型社会综合实践调查活动。

活动前,根据自愿组合、推荐组长、发表演说、自主择题,我们成立了四个小组(宣传组、培育组、营销组、展示组),下面就让我们一齐“亲亲”罗氏沼虾好吗?

(2)学生汇报交流。

宣传组:

①介绍罗氏沼虾。

(出示5.3亿年前的奇虾图片。)

②罗氏沼虾的标志图。

③罗氏沼虾的养殖效益情况。

④前瞻性养殖技术。

3月3日,从网上查到吴江攻克罗氏沼虾繁养难题……

……

师:刚才宣传组的同学说了这么多,知道的还真不少,但是老师还想知道罗氏沼虾是怎么培育的。培育组的同学,你们能帮老师这个忙吗?

培育组:

①培育、运输。

②生活习性。

③虾塘水体消毒。

3月10日,我们小队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调查,技术员谭乃龙叔叔告诉我们:罗氏沼虾塘用生石灰和溴氯海因等消毒。发生虾体病变的黑腮、白斑症,需用菌毒克星、肝泰等专业药物。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水质是养殖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环节,水质的好坏决定养殖的成败。

④放苗、管理。

……

师:虾农养殖罗氏沼虾是为了什么?(生:卖,赚钱)是啊,怎么卖出个好价钱,可有学问呢?下面就看营销组同学。

营销组:

①经济价值。

②宣传标语、广告词、小品、诗歌、相声。

不吃不知道,吃了吓一跳。

罗氏沼吓味道美,让你回味到永远!

罗氏沼虾

(一)

虾农养虾味道美,半入江风半入云。

此虾本是天上有,人间能得几回偿。

(二)

虾农宅里寻常见,饭桌堂前几度闻。

正是养虾培育时,丰收时节又逢虾。

③市场前景。

……

师:听了营销组的汇报,我们的口水都要流出来了,真想一饱口福。下面请展示组汇报他们调查、研究的情况。

展示组:

①学生调查报告。

罗氏沼虾调查报告

我们是开发区中心小学六⑵班的学生,在孙老师的带领下,我们积极参加了这次“亲亲罗氏沼虾”大型实践活动,真是受益匪浅。我们班分成了宣传组、培育组、营销组、展示组四组。我们是展示组的成员,我是组长――张慧,下面请听我给大家宣读一下我们小组采访调查后写的调查报告。

一、虾苗苗床管理。3月3日,我们采访了开发区农业中心的谭技术员,他说一亩田要七八千尾左右的虾苗,这是真的吗?我们3月23日下午去开发区东墩罗氏沼虾养殖基地,那蓝蓝的大棚美极了!我们采访了养殖户谭师傅。从他那里我们得知,虾床里的水用锅炉烧后再用小皮管接到苗床里,苗床温度一般在27℃左右。谭师傅还告诉我们,在虾苗没运回来之前,得用生石灰、漂泊粉消毒后,才能把虾苗放进苗床。如果那天阳光灿烂,就不用给苗床加温了。我们还请教了东墩六组的张师傅,据他说,虾苗吃的饲料一般是宏大、富裕达饲料,还有鸡蛋、螺蛳肉。“虾苗一亩要七八千尾吗?”我按捺不住心中的疑问,当谭师傅给予我们明确的答复后,我心中松了一口气。

二、防病、治病、用药。在这方面,我还打电话问了我家亲戚――虾苗养殖户。他告诉我们……

三、捕虾、运输、上市。为了调查这项问题,我们采访了太堡村二组的一位养虾大户凌师傅。他说……

四、面积、产量、收入。我们采访了……

②制作佳肴(出示图片)。

③罗氏沼虾之歌(学生合唱)。

④小品《进入养殖》。

4.教师总结。

听了同学们的汇报,我们对罗氏沼虾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罗氏沼虾养殖还真有学问。今天没能在课堂上汇报交流的同学,课后相互交流一下好吗?

这节综合实践活动课虽仅有一节课,可同学们却辛苦了几个月。你们觉得值吗?好,下面就让我们再一次回眸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所走过的每一步路。

播放活动纪录片《亲亲罗氏沼虾》(附部分活动纪实照片)。

附:板书

亲亲罗氏沼虾

四、案例反思

这次我们以罗氏沼虾为对象,开展了综合实践调查活动。这次活动是我校大型社会实践调查“走进无公害蔬菜王国”活动的继续,是又一次结合乡土、结合地方经济特色开展的大型综合实践活动,我们将活动命名为“亲亲罗氏沼虾”。

“亲亲”二字真实地反映了我们这样的认识:①综合实践活动倡导因地制宜地选择贴近学生社会生活的内容作为课程资源,“罗氏沼虾”这一家乡的品牌,提示着我们、召唤着我们去认识、了解;②对于我市我区这样一个很有特色的品牌,我们认识得还很肤浅,还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加深了解;③“亲亲”反映了我当时的心态,也是学生应具有的心态。这样的小精灵,不值得我们关注吗?

正是带着这样的思考,我与学生一齐走上了调查、采访、探究之路。历时四月有余,可以说是漫长而艰辛,但从学生身上,我看到的是异样的兴奋:兴奋的眼神,激动的心情,认真的态度,严谨的实践,翔实的记录……让我一次次感到震颤。

汇报课上,学生激情洋溢。周到翔实的汇报,与他们所显露出的自信,使我、使每一个听课者无不感受到学生对于此次活动,内心是多么满足,收获是多么巨大。

也许,这一次的综合调查实践使孩子们对学校教育又有了重新的认识。

或许,这一次的综合调查实践在他们的人生中将构成一道亮丽的风景。

……

综合调查报告范文第6篇

[关键词]水上交通事故 调查 处理 建议

一、当前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海事管理机构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或建议、处罚违法人员、公布调查结果,以及对由于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系列活动。通过调查研究,本文认为目前我国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如下:

(一)当事人串供现象普遍,影响调查质量。目前,我国仍比较缺乏先进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技术和手段。当事人询问笔录仍是调查人员分析事故原因的重要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当事人串供、提供虚假证词以及隐藏对自己不利证据的现象比较普遍。在缺乏电子技术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比如事故发生在VTS监控水域外或发生在未安装AIS的小型船舶之间),这给查明事故原因带来了很大困难。

原因分析:一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能限制被询问人员的人身自由,给串供提供了足够的空间:二是由于调查装备、人员等可用资源缺乏,导致事故发生后无法在第一时间对所有当事人同时进行调查询问,给串供提供了可利用的时间差。

(二)在放行事故船舶及提供担保金方面,做法各异,急需统一。当水上交通事故导致经济损失和赔偿纠纷,特别是涉及人员伤亡或公共利益损害时,在是否放行肇事船舶、何时放行肇事船舶以及肇事船舶离港前是否需要提供海事担保金方面,不同的海事管理机构之间存在不同做法,急需统一。

原因分析:一是作为海事调查处理工作主要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交法》)和《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均未对事故调查取证的合理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海交法》第十九条规定主管机关有权禁止船舶离港的情形包括“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或“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等。在海事调查处理实践中,对上述条文中“手续未清”和“应承担的费用”的具体范畴理解不一致。

(三)认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缺乏依据。事故等级关系到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标准,事故调查报告也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而目前判断事故等级,除有人员伤亡的事故外,主要依据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由于目前缺乏明确规定,导致海事管理机构无法对事故经济损失做出准确认定。通常是调查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进行估算,缺乏科学性,容易导致当事人对事故调查报告存有异议而提起行政诉讼。

原因分析: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的执法程序均未对经济损失如何认定及通过何种方式认定做出具体规定;二是海事管理机构虽可以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事故经济损失进行评估,但由谁支付鉴定费用不明确。

(四)海事调查中留置船员证书的习惯做法导致的相关问题。在事故调查中经常会留置相关船员的证书,以便更好地对其进行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在事故调查时间较长的情况下,留置证书会对船员的经济利益造成较大影响,可能会导致船员对这种做法进行申诉。另外,在对事故责任船员实施扣留证书的行政处罚时,对如何计算扣证时间,各地做法不一。有的从开展事故调查并留置船员证书时起算,有的则从行政处罚执行之日开始起算。

原因分析:一是有些船员在事故发生后离船不配合事故调查,给调查取证带来困难,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以采取留置船员证书的做法:二是目前相关海事法律法规未对因事故责任而对船员处以扣证处罚的起算时间做出明确规定。

(五)涉及犯罪的水上交通事故案件的移送问题。有些事故(特别是致人伤亡的事故)的当事人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但在实际中,大部分涉嫌交通肇事的案件均未移送,有些移送了但有关机关以种种理由不予接受,导致很大的执法风险。

原因分析:一是《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主要针对道路交通,对水上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要件未作明确规定,致使调查人员难以判断水上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涉嫌犯罪的情节;二是目前缺乏操作性较强的指导性文件对相关案件的移送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致使经办人员主观上存在惰性,实践中缺乏操作经验。

二、解决当前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一)加大投入,防止船员串供,提高海事调查质量

一是加大海事调查资源投入,提供专门的海事调查询问场所,增加调查人员,配备专用装备,划拨专项办案经费,保证调查询问能在第一时间、多组分场所同时进行,尽量减少船员串供或提供虚假证词的机会。

二是加大技术性调查手段和装备的投入,特别是解决VDR数据的读取问题,依靠科技分析事故原因,减少对调查询问笔录的依赖。

(二)合理确定事故调查取证时限

《海交法》和《条例》均未对事故调查取证时限做出明确规定。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调查结案是指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机构完成事故调查,经申请上级批复后(如须申请),以正式文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其第八条规定:“自海事机构获悉事故发生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申请事故调查结案。因涉及沉船打捞、事故定损等影响事故原因调查或事故等级确定的,经上级海事机构同意后,可延长3个月。”其第十一条规定:“事故调查结案审批部门应在收到结案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综合上述三条规定,我们认为原则上事故调查的合理时限不应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经上级批准可延长3个月。

(三)合理确定事故船舶“手续未清”及“应承担的费用”的范畴

根据《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船舶发生事故后负有向海事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的义务。事故调查中的手续应该理解为与行政管理行为相关的手续,除必须的报告、调查外,还应该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强制打捞、清障、清污)等,但不应该包括民事纠纷的解决。根据上述分析,船舶在事故发生后至相应的行政处罚实施完毕前,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结束前,或船方提供适当担保之前,原则上均可以认为其“手续未清”。同理,我们认为事故船舶“应承担的费用”也应是与行政管理行为相关的费用,除港口

使用费、船舶吨税等相关费用外,还应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打捞、清障、清污)等行政管理行为所产生的费用,但事故双方的民事赔偿应不属于此范畴。

鉴于事故的多样性,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从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合理确定“手续未清”及“应承担的费用”的范畴,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

1.对通航安全、环境或其他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事故,应当按照事故手续未清禁止船舶离港,并要求其提供适当的担保。

2.对于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纠纷,若双方当事人均书面申请调解,则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经济担保文件。其它情况下,应在合理的调查期限内督促双方通过和解、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赔偿纠纷(尤其建议引导双方走诉讼途径)。若超过合理调查期限仍未解决赔偿纠纷,或仍未向法院的,应按规定准予船舶开航,并告知当事双方,避免对事故船舶造成不必要的滞留,扩大损失。

3.对于不提供经济担保可能对本单位工作秩序造成影响以及不利于社会稳定,特别是当事双方地位悬殊、经济实力差距大,一方事后可能无力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救济,或者短时间内难以获得救济的情况,比如致人死亡事故的赔偿纠纷,建议海事管理机构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帮助弱势一方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近年来,海事管理机构与海事法院建立了良好的协作关系,只要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事故人员伤亡情况,海事法院一般不会要求对扣押船舶的申请提供担保。二是海事管理机构可对事故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以安检滞留方式避免调查期限的约束,为解决纠纷赢取更多时间,施加压力让船方权衡利弊提出解决办法。

(四)建立认定水上交通事故经济损失的有效办法

1.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事故经济损失定损制度,在调查处理中要求船东委托有资质的公估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经济损失进行认定,并在船舶离港前提交公估报告,作为定损依据。

2.将部分社会信誉度较高、业务较权威的公估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纳入本单位的海事调查专家库,当事故双方对经济损失分歧较大时,指定上述机构进行评估认证。

(五)谨慎留置有关船员的证书

1.按规定办理相关保存手续。在正常情况下,事故调查中对船员证书行使检查权后应当场归还,如确属调查工作需要,可依法定程序对相关证书进行保存,及时办理证据保存手续或开具《接受调查通知书》(证据保存时限为7天)。

2.合理把握保存证书的时间。检查证书主要以核查船员证书真实性和船舶配员为目的,因此对与调查取证关系不大的船员证书,在核查完毕保留复印件后应及时归还;对事故调查起关键作用的船员证书,可适当延长其保存期限,但要抓紧调查,取证完毕尽早归还;对事故责任船员的证书,可暂扣作进一步调查取证;对暂时无法确定责任的船员的证书,可在船员所属船公司提供承诺配合调查处理的保证书后归还。

3.对调查阶段保存证书的效果与行政处罚扣留证书的效果,可作进一步协调。即因事故责任对船员实施扣留证书的行政处罚时,扣证时限自海事管理机构实际保管该船员证书之日起算;行政处罚做出之前责任人自行保管证书的,扣证时限自责任人向海事管理机构上交证书之日起算。

(六)尽快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水上交通事故案件的移送制度

1.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部门。事故调查人员应在结案时就是否移送案件提交本单位领导决定。对于不移送的案件,应以单位集体讨论的形式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

2.按照《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当通报当地检察机关。

3.目前,对造成3人(含3人)以上死亡的重大事故,政府安监、监察以及检察院可能介入调查,建议将此类水上交通事故案件移送。

4.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综合判断和考虑事故调查的结果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并在编写事故报告时充分考虑。

三、改进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相关建议

(一)细化调查处理工作流程,统一工作做法。由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具有涉及面广、程序繁杂和缺乏标准等特点,导致海事调查工作中难以做到准确、统一、规范。本文上述解决问题的措施只是一家之言,缺少权威性。因此,建议海事主管机构能够从规范工作的角度出发,梳理工作环节,统一工作做法,查找可能存在的不合规现象,出台规范性或程序文件指导、帮助海事调查人员准确掌握海事调查处理工作“做什么”、“如何做”和“什么不能做”。通过规范和完善海事调查处理工作,进一步降低海事管理机构及海事调查人员的执法风险。

(二)设立海事调查机构,改善海事调查手段。要重视和充分发挥海事调查在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加大资源投入,改菩调查手段。有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可尝试设立独立的海事调查部门,加强业务管理。

综合调查报告范文第7篇

业内巨头的云集,也成为国内婴幼儿用品业具备巨大潜力的最好佐证。

与此同时,交易会上传出的信息显示,国内儿童用品消费市场的迅速扩大,不再只长期专注于出口,而将饱受贸易摩擦之苦的我国婴幼儿产品制造企业吸引回内销市场,同时,国际买家也日益增加采购需求。

对此,婴儿及儿童产品采购交易会主办方也表示,对国外采购商而言,中国拥有强大的婴儿及儿童产品供应市场,目前中国婴儿产品行业总值达5000亿元人民币,全球40%婴儿及儿童服装、70%玩具及18%儿童家具产自中国。

在业内专家看来,儿童用品产业的“由外贸转内销”,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是一种好的趋势。香港贸易发展局的综合调查报告预计,儿童用品产业未来将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到2010年,仅玩具一项,销售额将超过1000亿元。

对于久处困顿和惶惑中的中国儿童用品制造业来说,这恐怕是2007年年末最好的消息。

真正给国内儿童用品制造业以信心的,还是销售业绩。据统计,目前中国每年儿童食品的销售额为人民币350亿元左右,玩具每年的销售额为人民币200亿元左右,儿童服装每年的销售额则达到900亿元以上。

事实上,即使不考虑出口压力,国内儿童用品市场的潜力,依然被专家看好。长期从事市场营销的孙敬荀教授认为,目前国内儿童用品市场正处于一个“诸侯纷争”时期,还未涌现领导性品牌,“从这一点上来说,还是有很大空间的”。

如其所言。中国玩具协会和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的一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现有2.8亿名14岁以下的儿童和青少年。他们的人均年玩具消费仅20元至30元人民币。而其预计,2010年,中国本土玩具市场的规模将提升至924亿元。此外,家具制造企业也对市场前景有着良好的预期。有企业分析,假设平均每个儿童消费家具100元的话,市场规模可达到280亿元。我国儿童家具市场开发还处于初级阶段,儿童家具市场具有较大的开发潜力。内销带来产业升级

尽管“转战内销”释放了儿童用品制造企业的一部分压力,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一旦出口受阻的外贸生产商进入国内市场,其价格优势和质量优势也将对内销企业产生强大的压力。

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国内儿童用品市场上品牌数量剧增,仅就福建及周边地区而言,在短短不到两年时间就冒出20多个品牌,市场已呈现激烈的竞争态势。

然而,张桐却对记者表示,外贸企业转战国内市场,也存在着瓶颈。“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外贸企业对国外市场研究较多,对国内市场研究较少,进口也主要以为主,较少主动研究国内市场需求,不能较好地实现国内外市场的对接。”

综合调查报告范文第8篇

关键词:项目管理;市场调查与预测;项目教学法

现代商业体系是建立在以客户为中心的商业哲学基础之上的,这就要求企业要向客户学习,准确把握市场需求,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市场调查与预测正是实现有效认识市场并进行决策的基本方法和工具,对于管理类专业学生来说是必备的技能。但在传统的以讲授法为主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常会觉得课程大都围绕着研究方法和定量分析等内容展开,内容非常枯燥,缺乏学习兴趣。为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和教学效果,本文以项目管理的视角对市场调查与预测课程的教学进行构建,主张以项目教学法为主导,融合案例教学法和情景教学法等方法开展教学。

一、项目管理对于市场调查与预测教学实践的意义

首先,市场调查与预测这门课程本身具备项目特性,适合以项目管理方式进行教学。当企业不能通过已有的营销信息子系统(内部报告系统、营销情报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获取充分信息时,才会开展针对具体问题的市场调查研究。每一个市场调查都是针对特定问题的,而且有明确的起止时间,正好体现了项目的独特性和临时性等特征。加之调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都受到范围、时间、成本、质量、资源和风险的限制,为更有效开展市场调查,有必要在课程教学设计中引入项目管理方法。项目管理就是运用知识、技能、工具和技术,整合有限资源以实现项目各项约束目标的管理活动。其次,以项目管理方式开展教学是市场调查和企业管理实践的要求。随着社会和商业环境的快速变化,不论是教学科研单位还是企业,传统的行政化的管理方式受到严峻挑战,越来越多的组织以项目管理的方式来进行运作。基于此,将项目管理引入教学过程,以项目教学方式引导学生学习专业课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从而适应企业市场调研和管理实践的需求。

二、项目教学法实施要点项目

教学法是在构建主义基础上,依托项目,以解决问题为目标,在教师指导下发挥学生主体性进行探索性学习的教学方法。在市场调查与预测教学过程中运用项目教学法应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①在学生自选调研项目的基础上,教师要把关,选择真实的、且具备可操作性的调查项目。调研项目的难度以中等略偏上为宜,项目太容易不能激发学生的积极性,项目太难则会使学生产生畏难情绪;

②教师要能够将市场调查与预测课程知识体系模块化并融入项目教学过程中。

③注意项目教学法与其它教学方法和手段的结合,多种途径强化教学效果;

④明确项目教学过程中师生关系的定位,以学生为学习主体,教师进行指导和答疑。

三、项目管理方法指导下市场调查与预测的项目教学实践过程

根据项目管理的生命周期理论,项目从启动都收尾都会经历一系列的阶段,大体可分为启动项目、组织与准备、执行项目工作和结束项目这几个阶段,出于对具体项目的管理和控制的需要,可以对项目生命周期的阶段数量和命名进行调整。因此,按照市场调查的实施过程和教学需要,把市场调查项目分成八个阶段,并对每一个项目阶段设计对应的课程教学内容、能力培养着力点、阶段可交付成果和教学方法(如表1所示)。各阶段的教学实施情况如下所述:

1.明确调研课题。

这个阶段相当于是启动调研项目,学生以5-8人分组,在组长即项目经理的带领下搜集感兴趣的市场调查课题,教师对调查课题进行审查和指导,确保项目的可操作性,同时结合市场调查案例来说明优质选题的特征和要素。调查课题的来源要基于真实的企业需求,如校园周边的企业、高校的合作企业或实训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内的企业以及学生自己熟悉的企业等都可以作为拟调研的客户。学生小组需与之沟通和谈判来获得调研许可、支持和赞助。学生还需要学会识别和管理调研项目的项目干系人需求,以确保项目的成功。主要的项目干系人包括调研客户、教师、项目团队和其它调研小组,其中客户的需求在于获取有价值的信息以解决相关营销问题,教师期望实现教学目标,项目团队需要完成项目任务并获取知识能力,其它项目小组和本项目团队之间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相互学习,共同进步。学生通过这个阶段的项目实践锻炼自己的市场洞察能力、团队协作能力、沟通和谈判能力。作为阶段成果,学生要求提供书面的材料,包括确定了的市场调查题目以及对调查问题和调查目标的书面陈述。

2.确定调研设计和研究方法。

市场调查设计就是绘制调研的蓝图,包括探索性调研、描述性调研和因果性调研。调查方法包括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具体包括案头调查法、焦点小组访谈法、问卷调查法、观察法和实验法等方法。教师先用讲授法和案例分析法将基本概念阐释清楚,然后让学生结合自己的调查项目进行调研途径和方法的选择和设计,接下来采取组内讨论和组间辩论的方式对调研设计进行论证,以此加强学生的思辨能力,理清思路,完善调研设计。教师在学生讨论基础上予以指导,帮助学生辨析不同调研途径和方法的优缺点和适用情景。

3.设计调查问卷。

调查问卷的设计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学生先学习测量的相关知识,再学习如何撰写问句和安排问卷结构等知识。学习中的一个误区在于学生觉得问卷设计很简单,因为在前期课程如统计学和市场营销学的学习过程中已经做过问卷调查,而事实上设计一份高质量的问卷是非常不容易的。如何选择正确的构念进行测量,如何简明、清晰、无歧义、无暗示性和无诱导性地撰写问句是要经过深思熟虑和预测试的,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先比较优劣两种问卷的实例,接下来让学生根据自己小组的项目设计调查问卷,然后让学生通过多媒体设备展示自己的问卷,其它小组的同学对问卷进行找茬和纠错。这样学生就能够吃一堑,长一智,在改正错误中学习,同时能同其它小组相互学习,取长补短。

4.选择抽样方案和样本容量。

教学重点在于让学生区别随机抽样和非随机抽样,并能够根据时间、成本和调研精确度的要求设计抽样方案和确定样本容量。学生结合实际调研项目进行学习和运用之外,教师可补充典型的案例并进行分析以强化学习效果。

5.现场工作与数据收集。

现场的数据收集工作可能是整个项目花费时间、成本和精力最大的一个阶段,工作内容重复度高,相对单调,但却要特别注意控制误差。学生团队要把来自访问者和被访者的故意误差和非故意误差尽可能减小,保障市场调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这个阶段的教学非常灵活,可以以情景设置和角色扮演的方式让学生进行模拟访问,对访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错和改善。学生可以轮流扮演访问者和受访者的角色进行换位思考。教师也可协同学生助手在项目团队实地调研的过程中进行督导,提高学生的数据收集能力。这个项目阶段完成后要求学生保留回收的调查问卷和访谈资料作为可交付成果。

6.数据整理和分析预测。

教学围绕学生的调研项目开展,学生把回收的问卷中的数据进行核实、整理、编码和录入,教师指导学生运用SPSS软件对数据进行描述分析、推断分析、差异分析、相关分析和预测分析。教师可以补充一些其它的项目数据让学生进行分析,以强化学习效果。

7.撰写并展示调研报告。

市场调查报告是提交给客户的最终可交付成果,是决定项目是否满足客户需求的依据,一定要注意撰写的规范性和可读性。教师可向学生展示和分析优质的调查报告范例,使学生掌握写作的标准格式、把握正确的写作风格和技巧。学生除了要结合调查项目完成书面调查报告外,还需要制作PPT做口头报告并接受听众(包括客户、教师和学生)的提问。为激励学生在口头报告展示过程中的踊跃参与,教师可对积极提问和回答问题的同学进行加分。通过这一项目阶段的练习,可以提高学生的写作和表达能力。

8.评价和总结。

对学生的考核和评价基于学生的课堂表现和各个项目阶段的可交付成果。其中前六个阶段期间的课堂表现和可交付成果构成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40%,由教师考评。最后两个项目阶段的课堂表现和可交付成果构成期末成绩,占总成绩的60%,由企业客户、教师和学生共同评价。学生依据评价和反馈对课程学习和项目进行总结,要求整理成文作为组织过程资产保留,便于为今后的教和学提供经验和建议。本项目阶段的完成标志着项目结束。

四、结语

市场调查与预测是一门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广泛应用的基础课程,在实践中有明显的项目特征,这要求教师在教学设计和管理中引入项目管理的方法,以市场调查项目为主线,串联和整合教学内容,以学生为中心融合多种教学方法来开展教学,有利于提高教学效果,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参考文献:

[1]阿尔文?C?伯恩斯,罗纳德?F?布什.营销调研(第6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第5版[M].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

[3]陈旭辉,张荣盛.项目教学的项目开发、教学设计及其应用[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9(3).

[4]阿尔文?C?伯恩斯,罗纳德?F?布什.营销调研(第6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5]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第5版[M].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