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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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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申报项目;获取国家扶持资金

企业要想更好的发展,资金的筹集至关重要,因此我国各类企业都在积极地进行不同渠道的融资,根据自身企业的发展特点,通过不同的方式争取得到国家的资金扶持。本文将会从实际出发,结合所在企业特点,分析企业如何才能更好的申报项目,从而获得国家的扶持资金,得到更好的发展。

年产120万吨矿渣粉项目由武钢金资公司和新加坡昂国集团共同投资新建,也是成立的合资公司武汉武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新公司)的一期项目。项目自2011年5月20日开工,于2011年12月31日顺利完工并投产,总投资约1.45亿元。主要建设内容是建设矿渣卸料及输送、矿渣储存及输送、矿渣粉磨及废气处理、矿渣粉储存及汽车散装系统,中央控制室及总配电站、空压机站、总平面工程及给排水工程等。自项目建设期至投产后,金资公司先后申报到国家、省、市的各项政策扶持,累计获得3000余万元,如国家发改委项目补助1000万元、湖北省工业转型升级及技术改造贴息扶持资金500万元、武汉市循环经济专项资金164万元等,在资金申报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项目申报的过程中,总结自身项目及其竞争项目申报资金的优劣性,分析其他项目失败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项目本身没有竞争性;二是好项目选错扶持资金;三是没有充分地理解扶持资金的申报关键点,项目闪光点没有体现凸现出来。如果企业要想避免非项目自身原因导致的失败,提高申请政府扶持资金的成功率,尽可能多的争取到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扶持资金,企业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通过政府各部委的网站、或直接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与有关人员交谈、或通过专业人士以及中介机构等去了解和把握,需要做到对国家支持专项计划、政策与配套资金的申请办法、时间、申报材料的编写、注意事项、申报流程及申报要领等有一个较全面的宏观了解。

第二、选择适当的申报项目。众所周知,一个项目(课题)一般都经历研发、中试、小规模、成果转化、产业化、技改几个阶段。一个企业都经历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这几个企业生命周期中的阶段。但是对于一个特定的企业来说,它所拥有的技术也并非一种,其产品也是有很多种,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其不同的产品、技术阶段来定位企业的生命周期中所处的阶段。如果将企业的技术、产品等众多因素进行组合,会有很多种组合方案,每一个组合方案也都具有自己特点和特性。这对于某一个具体的政府扶持资金来说,企业要从这些具有各自特性的技术、产品以及定位不同方案中做出选择,以最有优势的方案来申报国家某一扶持资金,这样就可以做到有的放矢,提高申报扶持资金的成功率。如果企业选择的方案不能有效的挖掘公司申报扶持资金最大优势,甚至会出现好项目连初审都没有通过的惨重失败。

第三,提前做好前期必要地准备工作。除了需要全面详细了解本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产品、市场等方面的优劣势和发展潜力,分析企业的财务发展状况,把企业内在价值展示出来之外,还需要注重公司无形资产的累积,譬如专利证书、商标、著作权;产品的测试和鉴定报告;科技成果鉴定报告;申请科技进步奖;良好企业信用等级;用户使用报告;出口创汇企业评选情况;IS09000质量体系认定证书;高新技术项目(企业)或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等,这些报告或证书都可以作为申报项目的旁证材料,有的甚至是项目要求不可缺少的附件。因为各部委从公布开始申报至结束申报的整个周期往往只有两至三周时间,所以一定需要提前准备。

第四,需要有高质量地申报材料。根据申报的基金或者国家政策扶持计划项目的要求,准备真实、准确、严谨、高质量的申报材料,使其能展示出公司的技术、实力等方面的优势,使评委们能在较短时间内抓住其关注点,并能充分的理解、正确把握企业的申报材料所提供的信息点。

国家扶持资金和政策扶持计划项目的申报都是需要企业上报各种各样的材料,这些申报材料中主要编写的材料是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这些申报材料往往在申报国家扶持资金和政策扶持计划项目过程中起着很关键的作用。国家政府扶持资金部门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实际大多都是对申报编写材料的内容进行评审。材料内容的清晰、质量往往影响项目评审专家的评分,一般来说每个品种的扶持资金都有评审分数的要求,高于某一分数,项目才可能进入资金审批部门的审议。这样扶持资金申报材料编写是很关键的,它的质量高低也是项目能否获得政策扶持资金的一个关键因素。

软件著作权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关  键  词】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法律适用

毫无疑问,随着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媒体称谓,指其索赔金额与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居全国知识产权案之最高)——香港太平洋优利公司、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下称PU/京延公司)诉雅芳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雅芳公司)于2000年10月10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重审,我国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及侵权责任的界定,已经成为国内关注、国外瞩目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案自1997年8月提起诉讼,历时三年又由广东高院重新开审,鉴于我国知识产权研究形势之迫切,计算机软件保护现实之需要,理论上澄清“模糊区”的认识问题委实不能等待若干年后的案子终审。然为免干预审理之嫌,本文主要以诉、辩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讨论侵权责任及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毋容置疑,案子是特殊的,现实生活并不常见,但却不仅涉及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权利许可、版本登记、侵权与免责等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而且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最终用户的版权责任以及中外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等。正确认识以上问题,[1]是公平审理的基础,也是我国软件保护沿着适合我国社会现实要求的方向发展的理论保障。

一、案由及症结

1984年,中国留学生岳明、岳阳兄弟及叶维明等人在美国注册了Unidata公司,开发了Unidata电脑软件,并以公司的名义在美国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说明开发人员均为公司所雇用。1992年,岳明兄弟将其在Unidata公司的全部股份出让,尔后,岳明在香港注册了PU公司,岳阳在北京延庆县注册了京延公司。

1994年,PU公司与Unidata公司签订了“软件销售许可协议”(下称94协议),并在中国国家版权局以原始著作权人的身份,登记了Unidata软件2.3.2版本的著作权,1995年,PU公司与京延公司签订了“独家协议”;1996年,京延公司与凯利公司签订了5000万美元的“Unidata软件独家使用协议”。而1995年,中美合资的雅芳公司在建立电脑网络系统时,从美国的Jenkon公司处购买了一套正版的Unidata软件英文3.1.5b版本,安装在其软件系统上。

1996年6月,PU公司向中国国家版权局投诉,指控雅芳公司侵犯其著作权;1997年5月26日,国家版权认定雅芳公司侵权,裁定雅芳公司不得再使用该软件,并处49万元罚款。1997年8月,PU/京延公司又以同样理由向广东高院提起诉讼,索赔3000万美元;1998年6月18日,广东高院一审判决雅芳公司赔偿1200万美元。雅芳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9年2月2日,经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P23)

以上案情的症结在于,作为消费者的雅芳公司从美国购买Unidata软件英文3.1.5b版本自用,是否对在中国范围内拥有销售权的PU公司构成侵权。而解开这个案结,必须首先弄清侵权主体,侵权归责、权利冲突等法律问题。

二、侵权主体:“行为”侵权抑或“持有”侵权、“使用”侵权?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及研究的起步均比发达国家落后。这里所用的“持有”侵权、“使用”侵权,在我国的立法及理论上均无此概念,笔者采纳,仅权当与我国《条例》规定的八项侵权“行为”的区别,也为对当前司法现象的一种概括。

无论是国家版权局的行政裁定,还是广东高院的一审判决,均视雅芳公司为侵权主体,即直接对PU/京延公司构成“行为”的侵权。特别是一审法院,连美国Jenkon公司被撤诉后,仍然认定雅芳公司为直接侵权人,更说明该院是认定雅芳公司为软件的不合法持有者及不合法使用人。但是,不论从法律适用上,还是从控辩双方提供的事实上,人们却似可以轻易地发现雅芳公司“持有”并“使用”Unidata软件3.1.5b版本并不构成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律所规范的侵权行为。

1.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国家版权局裁定雅芳公司侵权的理由,据原、被告所述,是雅芳购买该软件“没有按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的授权协议”。然而,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共40条,却没有任何消费者购买计算机软件必须签订书面协议的规定。其中虽有第十八条规定“软件权利的使用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但这指的是《条例》第九条第三、四款所述的“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即PU公司与Unidata公司划分地盘的94协议及PU公司对京延公司的授权协议,京延公司对凯利公司的转让使用权协议等,绝非指的雅芳公司从美国Jenkon公司处购买应当签订协议。据此,如果国家版权局以此为由裁定雅芳公司侵权或有过错,显然是一种张冠李戴。在法律,不论是雅芳公司所持软件的购买地的美国,还是国际通行的惯例,都没有规定消费者购买计算机软件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否则,便视为过错或侵权。在情理,如果消费者异地购买商品自用没签书面协议可能被行政处罚,那么,当今无数手提电脑持有者不是时刻面临被起诉及重罚之灾?由此延伸,甚至在美国购买食品回国的人们,如果该食品有未经商同意在中国不得销售协议的话,不是也有被破肠宰肚进行高科技化验,然后割肉赔偿之忧了吗?

2.一审判决侵权的法律界限不清。

广东高院判决雅芳公司侵权,创下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世界纪录。然而,据原告所述的理由和事实,雅芳公司并不违犯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即在与PU/京延的关系上不符合《条例》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八项侵权行为。诚然,PU/京延公司曾指控雅芳公司“将软件作了二次开发后出售给了其在多个国家的分销商”,如果这一指控属实的话,雅芳公司是违犯了《条例》八项侵权行为的第八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因这种行为是《条例》第二十一条“合法持有”人所不允许的,即该条规定“合法持有”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备份复制品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但是,这样一种行为侵犯的著作权人的主体不是PU/京延公司,而是“多个国家”的Unidata软件著作权人,因为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在“多个国家”,按国际惯例,只有“多个国家”的著作权人能够主张权利,PU/京延公司却不能因此而提起诉讼。

3.软件合法“持有”人,“使用”人。

根据我国《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雅芳从美国进口的Unidata软件并不违反我国的进口法规,如果其购买并未与美国Jenkon、Unidata公司合谋侵权的话。而且,依照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下称《规定》)第四、三条的规定,雅芳公司购的Unidata软件属于外国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条例》所保护。这种保护,按《规定》第七条规定,雅芳公司购买后在国内使用,该软件著作权“可以不履行登记手续”即受我国法律保护。这种保护,表现在雅芳公司,则是《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免责,即“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该侵权软件的提供者承担”。这种免责,是不负任何间接或直接责任的免责;这种承担,是指提供者的直接承担,而不是先由持有人承担后再由持有人向提供人追偿。但是,PU/京延公司在诉讼中却不止一次地说明“起诉雅芳是为了起诉Unidata公司,雅芳的损失可以向Unidata公司追偿”。笔者认为,持有者可以向提供者“追偿”的,按我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指的是“义务销毁持有的侵权软件”所“遭受的损失”,并非指的是代替提供者承担的侵权责任的损失。如果法院判决免责的持有人侵权并巨额赔偿,这就不是什么免责,而是代人受过了。至于持有人向提供人追偿,那就是另一个案子、另一个法律问题,也非本条款适用的范围。

三、侵权归责:过错侵权与无过错侵权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是适用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侵权原则的讨论,目前已经日益为国人所重视。尽管笔者完全同意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有时应当归于“无过错责任”,但这种特殊性在我国尚未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在我国知识产权法没作修订之前,我国依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然而,在一审、上诉中PU/京延公司指控雅芳公司“过错”的某些问题,依照过错责任原则,显然并不构成过错。

1.“备份复制”不构成侵权。

PU/京延公司指控雅芳公司侵权,其中的一个理由对软件备份复制。而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雅芳公司“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的权利。

2.“合谋侵权”缺乏依据。

雅芳公司是否侵权,与其“合谋”是否成立有莫大关系。在重审中,PU/京延公司不仅追加了Jenkon和原Unidata公司的Ardent公司为被告,而且明确指控雅芳公司与Jenkon、Ardent公司合谋侵权,说明有大量证据在一审已经提供,但也有一些新的证据等待提供。当然,如果PU/京延公司在重审中能提供雅芳公司与Jenkon、Ardent公司合谋的有力证据,雅芳公司确有侵权之嫌,即雅芳公司便不是该软件的合法持有人,其从Jenkon公司购买便有违我国《办法》的进口规定。这在目前重审没有结束之前尚是一个未知数。但是,如果仅仅从一审和上诉庭审中PU/京延公司所指控的证据,却不足证明雅芳有合谋侵权行为。如一审法院认同雅芳公司是“知情的购买者”的关键证据——Unidata公司前总裁大卫·布鲁诺1995年1月12日写给岳明先生的信,信上说Jenkon公司有家中国客户想在中国的办公室安装Unidata软件,“但是,我们告诉他们必须从你(指岳明)处购买。”这里的“他们”,可以指Jenkon公司,也可以指Jenkon与雅芳,但不论如何,它并没有明确“我们”已经告诉雅芳公司,并讲明不能在Jenkon公司购买的原因。在上诉法庭,雅芳公司指出布鲁诺的另一封信就明确表示,他根本就不知道雅芳公司在什么地方,而且布鲁诺向法院提供的宣誓证言称,他从来没有告诉过雅芳公司94协议的事情,并证明雅芳公司是善意取得并合法地在中国使用Unidata软件。

以上证据很难证明雅芳公司是非善意的软件持有人,即“知情的购买者”。而不能证明雅芳公司“合谋侵权”,其持有Unidata软件便受《条例》第二十一条及三十二条免责条款的保护。此外,指控雅芳公司与Jenkon、Ardent公司“合谋侵权”,并非仅仅证明雅芳公司知道应到PU公司处购买这么简单;作为经济组织的合谋侵权,并非仅仅为瓜分一套1.5万美元的软件的利润,如果PU/京延公司不能证明以上三公司在经济利益上有瓜葛,即Jenkon、Ardent公司从雅芳公司处不当得利,或提供在上诉法庭所提及的以上三公司“不可示人的协议”,笔者以为“合谋侵权”的指挥也很难成立。

3.雅芳服裁认罚不足为“据”。

PU/京延公司对雅芳公司与Jenkon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在PU/京延公司撤消对Jenkon公司的起诉之后仍然对雅芳作出侵权判决,其中重要的依据是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对该处罚,雅芳公司服从裁决,没有提起诉讼。但如上所述,该行政处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雅芳公司付出1.5万美元从Jenkon公司购买软件所持的票据,在不能证明其“合谋侵权”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对该软件的合法持有。虽然1997年雅芳公司曾经服从裁决,依时交纳了罚金,行政处罚书在诉讼中成了不公平审理的基础,但是,雅芳公司在重审中对行政裁决提出了异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充分考虑作为消费者的雅芳公司购买软件自用不必签订书面协议的事实。因此,国家版权局的行政裁定,不能成为法院认定雅芳公司侵权的依据。

四、权利冲突:不同表述形式与不同版本

著作权属于美国Unidata公司的3.1.5b英文版本的软件与销售权属于PU公司的2.3.2汉化版本的软件,在中国地区是否形成权利冲突,这是雅芳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之一。而廓清这个问题,认识以下法律规定和法律关系,其界限自明。

1.中国的软件登记制度。

我国软件登记注册制国家,即不仅对在中国境域内发表的软件实行注册,而且对软件权利转让实行登记。我国参加签字的GATT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文本)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知识产权的获得以权利的批准或注册为准时,缔约方应依照获得知识产权的实质性条件确立程序”。[2](P489)《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已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3个月之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登记备案的内容和应提供的资料,我国《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除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软件产品的著作权有效证明或许可证明外,还要有“软件产品的名称、内容、版本、功能”及“软件产品的样品、软件产品的测试结果”等。

据此,PU公司1994年在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的Unidata2.3.2汉化版本,如果其申报材料属实的话,当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但如果其登记时提供的不包括Unidata3.1.5b英文版本的样品、功能、测试证明及文档材料的话,则不能对雅芳公司主张权利。根据GATT知识产权协议第七条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延伸到表述形式,但不涉及思想、程序、运行方式或数字概念诸类内容”。[2](P473)美国Unidata公司的3.1.5b英文版本的著作权也受中国法律保护,与表述形式汉化的2.3.2版本没有著作权利之冲突。至于作为原告之一的京延公司,其1995年与PU公司签订的“独家协议”,如果没在国家版权局对软件进行登记,则不能对任何第三者主张权利。

2.软件登记的权利许可。

PU公司根据94协议以原始著作权人的身份在国家版权局登记了Unidata软件的著作权,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条例》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的“转让权”,只有“向他人转让由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并不能转让包括人身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在内的完整著作权。因此,PU公司的原始著作权人的身份值得求证,94协议除使用权、使用许可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受中国法律保护。如果PU公司进行版权登记时所“提供的主要信息是不真实的”,或“所提供的登记备案材料有欺诈或与实际不符的”,按《条例》第二十五条、《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其软件登记号登记证书可以被撤销。

3.协议的结束力。

在上诉法庭,当PU/京延公司指控雅芳公司侵权,遭受雅芳公司关于英文、汉化不同版本的辩析之后,PU/京延公司提出94协议,认为根据协议,PU公司拥有Unidata软件在中国的一切知识产权且不受Unidata公司任何至高权利的限制。但根据陶国峰文报道,[1]94协议没有赋予PU公司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笔者以为,94协议有没有限制PU公司权利并不重要,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不能约束第三方。美国仲裁庭可以据以裁定Unidata公司败诉,但不能据以裁定雅芳公司侵权。

本案涉及的还有PU公司与京延公司的销售权“独家协议”和京延公司与凯利公司的“独家使用许可合同”。目前,雅芳公司已经指出协议超越了京延公司的经营范围,《国际商报》记者于又燕此事走访了国家外经贸部条法司,“了解到根据中国外资法,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销非自产品”,即使合同是真的,也因超出了京延公司的经营范围而在法律上无效[2]。这里的“外资法”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三种不同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法,这三部法律,包括最近修订的内容,虽没有明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经营非自产产品条款,但从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的有关条款中,确也可以推断出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经营非自产产品的结论。外经贸部条法司的解释显然是采取推断法,而非引自某一条文。不过,根据我国外资企业管理规定,中外合资的京延公司不能销售他人产品应是肯定的。如是,5000万美元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PU/京延公司3000万美元的索赔也就失去了依据。

4.著作权与销售权。

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转让权。销售权则是使用权中的一种。根据94协议及我国关于软件著作权转让的规定,PU公司在中国地区拥有的是不完整的著作权,即主要是行使销售权。只要雅芳公司在中国范围内没有复制发行PU公司所登记备案的软件版本,就不构成侵犯PU公司的销售权。PU公司拥有该软件的销售权并在国家版权局登记备案,不等于在中国范围内所有拥有Unidata软件的最终用户,都因持有、使用而须负侵权之责。

[收稿日期]2001-01-26

【参考文献】

[1]陶国峰.知识产权第一案[J].读报参考,1999.

软件著作权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成就并不与工龄挂钩:她参加工作只有短短的6、7年时间,却获得了30余项大大小小的荣誉证书;权威并不与年龄挂钩:她只有34岁,已经是南方电网公司“十二五”西电东送重点工程——±500千伏溪洛渡送广东直流工程的项目技术总工。

“以技术赢得认可,以技术博得尊重,为打造南网科研院直流输电技术品牌贡献力量。”这就是“最美”女博士——黄莹的个人宣言。她在科技攻关领域谱写的绚丽篇章,是忠诚践行南方电网核心价值观的结果,是“辛苦我一人,点亮千万家”奉献精神的生动体现。

锐意创新:收获总在拼搏后

黄莹,1977年10月出生,毕业于我国直流输电技术的“摇篮”——浙江大学电力系统自动化专业直流输电方向,工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2005年加入南方电网以来,黄莹先后参加了贵广二回、云广特高压、“两渡”和金中直流的系统研究和成套设计工作,完成“高压直流输电基本设计软件的开发与应用”等多个国家和南网公司的科技项目,共获得专利6项,取得软件著作权6项;获得国家能源局科技进步奖1项和中国电力科技奖2项;获得南方电网科技进步和专利奖15项。作为主要人员参加的“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成套设计自主化技术开发与工程实践”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蜂采百花成蜜后,为谁辛苦为谁甜。累累硕果的背后,折射的是黄莹专业的历练和对工作的执着付出。

刚参加工作时,南方电网高压直流输电技术研究刚拉开斑斓的序幕,黄莹作为“新兵”面临着迫切要求:掌握直流输电基本设计核心技术。这种千载难逢的机遇是压力,更是动力,黄莹发挥其在高压直流输电方面扎实的理论优势,在消化吸收国外直流核心技术的基础上,从无到有,进行了自主开发高压直流输电基本设计软件包项目的研究。

软件是否能真正工程实用化,才是考验软件开发效果的关键。2006年9月,黄莹肩负着将自主开发的软件用于云广直流输电工程系统设计的使命,该工作是整个云广直流工程的最基础性工作。国庆“黄金周”悄悄临近,时间紧、任务重,黄莹根本没有心思过节,那段日子,她连做梦都在东奔西跑的忙活,满眼都是飘飞的资料和数据……争分夺秒,黄莹带领软件开发小组人员连续几个通宵达旦,进行了上千次的软件测试对比,解决的主要软件bug有几十条,使得软件能够及时应用到云广工程中。特别是在云广交直流滤波器设计方案上,黄莹和其团队对传统滤波器方案大胆突破,提出将11和13次调谐点分开配置、单独配置3次滤波器的方案。当采纳设计方案的西门子公司专家得知这是出自一个初出茅庐的小姑娘之手时,不禁伸出大拇指表示称叹。

从2005年到2007年,在黄莹的主导参与和大家共同努力下,南方电网完全自主地掌握了高压直流输电基本设计的核心技术,开发出了国内首套完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包,打破了国外的技术垄断,填补了我国在该领域上的空白。

2008年,首批高压直流输电基本设计包卖给了某大型设计院,用户针对界面的不稳定性提出了意见。当时黄莹刚休完产假,这让她始料不及,短暂的焦虑过后,黄莹迅速组织相关人员,指挥大家一起寻找原因。他们逐项分析、认真比照,一点点地修改软件界面和相关bug,过去的重复性工作又在一天天地持续。多少个夜晚,她带着疲惫回到家中,孩子早已沉睡,她只能无限爱恋地亲亲孩子的小脸。经过2个多月的奋战,共经历了几百次的软件测试,问题最终得到圆满解决,用户好评如潮。

软件不同于其他科研项目,项目研究虽然结束了,还需要继续对软件进行技术升级和维护。为了能更好地提升直流设计软件的实用性,黄莹主动加压,在目前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准备向优化软件结构、更好地使软件便于扩展和实用继续努力。

技术精湛:为生产一线提供精准支持

黄莹的钻劲儿,让她在专业领域内拥有了庖丁解牛般的自如,也增添了南方电网科技创新的力量。

2006年,黄莹参加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项目——“特高压输变电系统开发与示范”项目申报材料的编制、专家论证等全部申报工作,历经将近一年,促使项目终于通过国家评审立项,这也是公司成立以来首次承担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消息传来时,黄莹与同事们高兴的雀跃欢呼起来……

该课题立项后,黄莹作为科技项目课题联系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开展了系统设计软件、系统和设备规范标准、换流阀三个课题的攻关任务、组织协调,在推进科技进步、研究直流新技术、试验应用方面不断提交优异成绩。其中,换流阀研究成果对于我国独立自主掌握直流换流站阀厅设计技术具有极大的实用价值。

安全生产为南方电网的第一生命线,直流输电现场生产运行的需要就是命令。黄莹的满腹经纶,对南方电网生产运行一线提供的技术支持影响深远。

2009年,马窝站满负荷运行出现了功率问题,黄莹马上与相关人员展开分析,克服时间紧的困难,及时完成马窝站满负荷退滤波器限功率滤波器性能校核报告。2010年,根据兴安直流实际运行中母线电压过高的问题,黄莹带领团队对兴仁站和深圳站交流滤波器性能和定值进行重新核算……

这些研究成果均为电网运行发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并被工程实践验证了其科学性。在难题攻关期间,黄莹面对挑战,乐此不疲,走到哪里,思考方案就带到哪里。“经常会出现几天解决不了的问题,但黄博士能够坚持几天精力不减,直到问题解决,这种习惯的养成,是用心做事的结果。”跟黄莹打过交道的同事都这样评价到。

黄莹说,每一次攻克生产运行现场中的问题,对南方电网来说意义重大,对她个人来说责任重大。谈及“秘诀”,她说,打铁先要自身硬,但也要时时停下来静静思考。“我给参与设计、建设、运行的工程师们打过无数次电话,请教他们相关的思路、原理、规律。原理掌握越透彻,分析问题越细致,结果才能更精准。”

同样的“钻劲”对待换流站噪声问题。黄莹从不了解噪声,但她通过不断学习和交流,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研究,逐步深入了解噪声知识,完成了宝安站和云广直流工程的噪声治理方案研究,为宝安站和云广、两渡直流输电工程噪声治理工程实施提供了技术依据。

“享受科研、享受工作”是黄莹的真情实感。她把自己的付出与努力比作登山:即使攀登充满艰辛,即使没有到达顶点,登山者却很享受这个过程。

感恩探索:行进的步伐永不停歇

很多人只看到鲜花掌声的精彩,看不到背后的汗水与心血带来的蜕变。科研繁华是靠勤苦和血汗浇灌的,作为一名女性,取得这样的成功,付出更会多于常人,但黄莹一贯坦然:“回顾这短短的几年时间,我能从一个刚毕业的学生成长为单位的技术骨干,是南方电网给了我施展抱负的广阔舞台,是南网科研院放心压担子、给任务,让我担大梁的结果。我要努力不止,心怀感恩,创造更多的科研成果。”

溪洛渡直流输电工程是我国第一条±500千伏同塔双回直输电工程,换流站同址建设、线路同塔双回架设,带来了新的挑战。从2009年至今,黄莹作为项目技术总工,负责溪洛渡直流输电工程系统研究和成套设计相关工作,深切地感受到了肩上的压力,也变得更加忙碌起来。她和她的同事们,正将一些昔日听上去遥不可及的技术,一点一滴融化在计算、论证等日常工作中。

众所周知,电力系统跨度大、专业性强,即使是电力相关专业出身,相互之间也时常会有“隔行如隔山”的感觉。黄莹虚心向周边的老专家请教和沟通探讨,不断完善工作计划、需求分析和设计。“我采取多学多问多参加技术研讨和交流活动的方法,在逐步渗透的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深入到先进领域,坚信自己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可以帮助战胜一切困难。”

同所有妈妈一样,黄莹也疼爱孩子。近3年来她放弃午休,利用中午时间加班工作,力争下午准时下班回家照顾女儿。但由于加班、出差、调研……更多的是不能照顾女儿的缺憾,黄莹也很坦然,“搞科研总要有点牺牲精神的。”

黄莹的专业、柔性、细致等素质也赢得了其团队成员的信赖。作为科研项目的组织者、管理者,她会和新来的年轻人聊天,倾听他们的诉求,观察他们平时做事的态度,因材施教、带新人,给他们机会承担项目、独当一面。她说,“我的愿望是这几年顺利培养3名技术骨干,成功指导2名新入职毕业生,让每个人尽快出成绩。”